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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自由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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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自由的论文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我只能给你一些资料啦你可以把它们拼凑成一篇完整的论文啊说起婚姻基础,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结婚前的事情。我发现,所谓的婚姻基础是支持这个婚姻的一种力量,象建筑物的基础一样。在婚姻的过程中,这个基础是变化的,具体的生活对他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可以使之越来越坚实,牢固,象两个藤搅在一起时间长了,越来越难以分开;也可以使之损坏,脆弱。就人性来讲,两个人在一起时间长了,对对方的习惯,动作,长相,都了如指掌,这本身就构成人的一种习惯,一种安全感,只要不是特别反感,在婚姻生活的过程中,这种不断强化,加深的依赖性,是婚姻的基础随之更牢固。这也就是很多的包办婚姻很美满的原因所在。有学者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几大历史性变革,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治国;建立和谐社会、权利社会与民主、自由社会,以及从统治国家向治理国家转变。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以具体时代的社会背景为依托,而社会背景的良性变迁则为法律地发展提供了契机。根据发展观的理论,人们对事物的看法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相应的人们对婚姻本质的认识,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换个角度,这个问题就转变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婚姻正当性法哲学基础所经历的发展过程。那么,如何界定婚姻正当性更符合当代社会发展对婚姻的要求呢?本文将就此内容作简要地分析,学识有限,不免纰漏,但求抛砖引玉。一、为什么要缔结婚姻——婚姻正当性的诸种学说及评析人类社会繁衍生息,男女两性出于什么样的目的,以什么样的方式生活在一起是正当的呢?历史实证分析的答案肯定是婚姻,而婚姻的正当性又何在呢?总结国内外各种学说,大致形成了五种理论。一是家族利益论。《礼记。昏义》有言:“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该学说认为婚姻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父母双方的意志,即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该理论背景之下,个人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个体,而是某个家族的一分子,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家族利益。这一理论在中国古代非常盛行。二是神学理论。在教会人士看来,婚姻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性欲旺盛的男女提供一种在一起的形式,以防止偷奸行为的发生。“日耳曼法均对于妻课以贞操之义务。尤其如日耳曼法,虽夫于发现妻之奸通时,当场杀之不为罪,然无所谓夫之贞操观念。教会则主张夫亦负有贞操之义务(性欲之忠实义务),其违反也,称之夫之通奸。”1可见神学理论认为婚姻的正当性就是为男女的性生活找到合法的形式和约束机制。三是契约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男女双方按照自己的意志缔结婚姻,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以及有关事务,也可以约定解除婚约。1791年,法国宪法承认婚姻是一种形式契约;法国民法典也规定婚姻是一种契约,不仅自愿而且平等。法律赋予人们两种自由:婚姻的自由以及由婚姻产生有关事务的自由。我国婚姻法的许多规定也与此理论相暗合。四是爱情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要以爱情为基础,正如著名诗人裴多菲所言“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拥有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才具有正当性。黑格尔又将爱情作了限定,他认为作为婚姻基础的爱不是那种冲动的爱,而是具有伦理性的爱。恩格斯也认为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东西而成为婚姻的基础。五是经济分析理论。该理论认为婚姻会使男女双方的境况都有所改善,增加双方的收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贝克尔各根据一系列经济模型分析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婚姻是人们的基本需要,是人们在家庭之外难以获得的或者获得所需要成本过于巨大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夫妻一方或双方觉得现有婚姻是无效用的或是低效用的,就不如离婚更有效用。对于婚姻的正当性的追问,因为不同社会时期对婚姻要求和立论的角度不同而存在差异,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以今天的观点看来,诸种学说却有其需要修正的地方。第一,就家族利益理论而言,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个人主义思潮已将个体的人从封建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家族利益中独立出来,婚姻自由逐渐成为一项公认的基本人权。当今社会,男女缔结婚姻仍以家族利益为出发点也许存在特例,就普遍性而言,家族利益已不可能成为婚姻正当性的基础,家族利益论不可能具有主流话语权。换句话说,在当今以人为本的权利社会,不可能接受家族利益作为婚姻存在的根由。第二,就神学理论而言,婚姻并不能有效保障男女双方之间的忠实义务,法治社会再也不能允许夫妻中任何一方采取极端的私力救济手段来解决通奸的问题。当今法律对“包二奶”、“养小蜜”、“通奸”、“姘居”以及“婚外恋”等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可以说是对婚姻忠实义务之违背的事后补救措施,反观之,婚姻为两性关系提供了合法形式却不能成为忠实义务的约束机制。第三,就契约理论而言,其存在诸多合理性因素。表现为:1、契约理论以自由为基础,强调婚姻的自由性和自主性。2、契约理论以平衡为核心,强调男女双方地位平等。3、契约理论以自愿为构成要件,男女双方都愿意和对方结为夫妻。4、契约理论使婚姻的缔结与解除具有了可操作,结婚登记和离婚手续相当于一种要式契约,如果一方违约(如家庭暴力)要承担违约责任。5、婚姻契约解决了婚姻财产公证的正当性,同时也保证了婚后财产约定制度的合理性,有利于解决婚姻财产问题。但婚姻契约理论有一个终极问题:民法理念能否允许人们用契约的形式对人身权利加以处分。这也是许多国家不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的原因。第四,就爱情论而言,如果婚姻把爱情作为正当性的判断标准,就意味着婚姻仅仅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爱即是感觉,即是在一切方面都允许存在偶然性,这使得婚姻缔结或解除程序都变得异常复杂、难以把握,也使得草率离婚具有合理性。婚姻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生产单位,如果一个国家“肌体”允许她的每个“细胞”都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这个国家想要保持和谐稳定是不可能的。第五,就经济分析理论而言,婚姻涉及到伦理,涉及到感情,这些事物都无法用货币来确定价值。正如有学者指出:经济学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进行不同价值之间的转换,如谁能说出自己的妻子或丈夫值多少钱呢?婚姻需要有物质基础,但若一切都用金钱来衡量,这个社会将不可能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温情的社会。放弃对经济利益之外的价值追求,人类将会最终失去精神的家园。二、时代的变迁——以私法公法化为特定角度社会发展史表明,每一种社会观念都与时代的发展状况和人们对社会的构成及认识的方法论有关。时代不同,其占主流的方法论亦不同,受此影响的时代主流观念也就不同,婚姻的法哲学观念作为社会观念的一种,也必然受时代的主流方法论及社会观的影响,因此,探讨作为婚姻正当性基础的方法论,深化对婚姻正当性的探究,弄清与其他主流观念的关系,将有利于正确认识婚姻正当性。人们认识社会的方法论主要有两种,即个体主义的冲突论与整体主义的和谐论。现代社会社会化程度之高,社会分工之细,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之强,使得人们认识事物的方法,从文艺复兴以来的个体主义的冲突论向整体主义的和谐论转化。了解这一转化不仅有利于理解现代社会的观念,而且有利于把握以此观念为支撑所构建的制度规范。按整体主义的和谐论来理解社会,意味着现代社会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有机体,其由众多部分组成,其中每一部分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内在地相互联系的。它们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或冲突,但和谐居于主流地位,否则社会将处于动荡不安之中。以整体主义的和谐论观念来理解婚姻可以发现,婚姻是“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兼容一体的特殊社会关系。”2由此,对婚姻的法律调整方法也将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私法领域,而是需要公法与私法相协调,体现私法公法化,即对原来属于私法调整的内容实施干预。用公法手段干预私法领域有两种方法:一是从外部对司法权利进行干预;另一种是将社会公法义务内化于私法权利内部,使其成为私法的组成部分。进而言之,婚姻法私法化的过程也是私法公法化或者民法社会化的过程。民法社会化的核心内容是民法以社会为中心,体现为“在社会生活中仅仅依靠孤立的抽象的个人观念既无法维持个人的尊严更不能促进人格的自由发展。要使每个人都能维护其个人的尊严,发展其人格有两点是至关重要的:一是社会成员应认识到自由观念是达成共同目的的必要条件,并承认社会利益乃是个人利益的可能性,或个人利益之中包含着社会的连带性。二是国家必须保障或确保人权的自由行使所必须的各种条件。简言之,个人利益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与动力,而个人利益必须以社会的连带性为先决条件。” 3当然民法以社会为中心并不意味着社会利益可以任意侵入个体权利,而是体现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统一,即个人利益只有在社会赋予其作用时,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社会利益只有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和前提,只有尊重权利才具有价值。由此可见,在民法社会化或私法公法化过程中,作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婚姻法也会反映出以社会为中心,体现个体与社会的统一性以及对弱者的不平等保护等内容。具体而言,婚姻法应体现社会本位,协调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体现公法化的倾向,不能过分的强调其私法属性。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渊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共’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4婚姻法是身份法,其派生的财产关系具有民法等价有偿的性质,主要反映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婚姻法有突出的伦理性,是道德化的法律,它的触角伸入到了人心中的道德原则、自律要求甚至情感世界。婚姻法具有强烈的公法化倾向,它以大量的不可选择的强行性规范将人们的婚姻生活引入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轨道,这些规范因其具有保护弱者等公益属性而被法律加以定型。(一)思想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一直以来,统治者在巩固政权的同时重视对夫妻关系的维护,不同时期看法不同,封建社会以男尊女卑、夫为妻纲为指导思想,夫妻关系成立后妻子人格附属丈夫从而导致财产、生活、劳作的依附。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人生而平等”思想使婚姻契约理论出现,承认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妇女解放运动不再是口号而落实到社会生活各方面。随着妇女经济的独立,妇女家庭地位不断提高,但同时也面临许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如家庭暴力。因此,唤醒广大妇女的自觉、自知、自卫和自尊意识,不仅要从各方面消除实现男女平等过程中的消极因素,更要适时、适度、不间断地宣传平等的思想,真正使妇女从法律上的平等步入实际生活中平等。(二)法律基础。从法律层面上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这种结合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它不应当是双方利益的交换,而应是主体之间利益的和谐统一,应是对本人、双方和家庭、社会的一种责任。双方一旦选择组合家庭,其间的权利义务就由法律设定。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多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另外〈民法通则〉中也体现了保护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双方合法权益,〈婚姻法〉更是以调整夫妻关系为基本出发点和立法的指导思想。婚姻缔结的法律特征首先是主体必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其相互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而平等的特征是民法的根本原则和精神,所以,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法律的一般规定,双方可充分享有意思自治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影响社会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任意更改、破坏法定权利义务,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助法律武器,夫妻婚姻关系有了保障,如婚前存续期间合法财产的共有,夫妻互尽义务等。但如果背离法律原则,个人随意将权利义务扩大或限制,或违背法律任意创设方式或使用其他手段进行婚姻的约束加以保障个人婚姻则是不可取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善良公俗、法律原则下对个人婚姻进行双方私下的互负权利以为创设方式方法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如同前面所提的文章,应该值得大家思考。(三)物质基础。爱情和面包都是夫妻关存续期间的保障,物质条件决定精神生活,由此物质基础是婚姻关系的一大基石。市场经济的建立不仅使家庭财富增加,而且也使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一些与以往时期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双方的差距由大变小,收入由少变多,各自的经济能力由弱变强,各自可以拥有“私房钱”,保持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可以使双方在生活、工作上有了更强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其次,夫妻独立经济能力的提高使得夫妻个人财产得保护意识增强,婚前财产公证以及婚后对财产约定的现象非常普遍。但是,夫妻财产也须置于法律监督下,一方面只有夫妻共同体解体后这种状态才能结束;另一方面新《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制。受传统思维方式和习俗的影响,人们未完全在感情与金钱之间构建桥梁,相当一部分人未就夫妻财产进行规定,这样做的结果是默认实行法定共同制和个人财产制。在权衡保护个人利益与保护社会利益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经济发展的趋势,有意将夫妻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分为对内关系和对外关系两部分进行法律调整。对外注意市场经济条件下懂得交易安全和有序发展;对内双方不仅人格独立,可以完全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而且财产可个人占有、处分。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的财产制,可以使当事人对内对外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夫妻内部之间的侵权或损害有了可执行的物质基础。婚姻基础由思想、法律、物质组建而成,三者互相依存不可或缺,并在不同时期受到不同社会因素的冲击。单靠一纸契约或一种基础难以维系更不能持久。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组建家庭过程中慎重而慎重,不能单纯从某一方面出发草率结婚、离婚,以至发生类似前文所述离奇婚事,从而巩固夫妻关系,实现家庭稳定、社会安定。虽然很多啦但你耐心看一下吧应该对你的论文有帮助

写论文的时候 应该时刻关注论文的重心;写论文的时候,有时会觉得是不是这个也要加进去,那个也要放进去,觉得什么东西都有必要介绍一下,我们论文的重点一定是在自己的研究工作上,前面都是为了我们自己的研究工作做铺垫,点到即可,不需要全面展开介绍,如果觉得需要介绍的话,可以通过标注参考文献的方式,千万不要放错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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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制度的论文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关于婚姻的感悟文章

从爱情到婚姻,我们身边的人是否都是同一个人,你有是怎么看待爱情与婚姻之间的关系的?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关于爱情婚姻的文章精选,希望对你有用!

关于爱情婚姻的文章精选1:感悟爱情婚姻

作者:一帘幽梦何寄

爱情是花,婚姻是果,

爱情美丽,婚姻实惠。

不是所有的花都会结果,但所有的果一定曾经是花。

爱情是一本书,翻的不用心,你不幸福。翻的太用心,你会痛苦。

婚姻是一幅画,观看的距离太近,太远,幸福指数都不高,只有站在适当的距离,才能看到你要的幸福。

爱情需要纯度,婚姻需要容度。这关键是一个度,物极必反。水至清则无鱼,爱情要求过纯,真爱也会与你擦肩而过。婚姻过于宽容,就成了纵容,总有一方要苦。中庸,适度,这是门学问。很深,很高的学问。

爱情灼人,婚姻磨人。

爱情给婚姻着色,婚姻让爱情褪色。

爱情储存人的激情,婚姻消耗爱的热情。

爱情是电闪雷鸣,婚姻是细雨微风。

爱情是生猛海鲜,婚姻是家常便饭。

爱情是那个琢磨好了的玉,婚姻是那个未雕琢的璞。

婚姻与爱情,有时携手,有时反目。携手了就会幸福,反目了也会成仇。

没有爱情的婚姻,一定不幸福,没有婚姻的爱情,就如没有根的树,也茂盛不了多久。

爱情渴望进入婚姻的袋子。可婚姻的袋子,里面装的东西太多,不定哪一个有棱有角的,就把爱情挤兑了。擦破了。爱情如鲜果,不细心呵护,就会发霉,就会萎缩。

爱情如海市蜃楼,美丽的有点虚幻,爱情又如昙花,漫长的等待只为这一现,似乎有些不值。但白娘子就为了这虚幻等了一千年。牛郎织女就为了这虚幻,多少年还在银河边含情脉脉,寂静欢喜着。

世上有些东西,很难说清楚。有价格的东西,不一定有价值,有价值的东西,不一定有价格。比如阳光,谁能说多少钱一缕?比如空气,谁能说多少钱一口?可地球上的万物,更包括人,谁又能离得了呢,哪怕一秒钟的功夫。不是什么东西都能用商人的逻辑去思维的。比如情。

对于人来说,情就是无价的,亲子之爱,男女之情,朋友之谊,它们对人比钱重要多了,可它们的价格是多少呢?硬把它标价,就把它亵渎了。钱若与情打交道,那可得小心着。钱可增进情,也可败坏情。使用好了,钱就是天使,使用不当,钱就是恶魔。

爱情,婚姻,是一道百变数学题,它不但一题多变,还一题多解。如果你发散思维不强,如果你举一反三不够,它往往会变成无解,甚至成为一个死结,反之,就会如鱼得水,条条大路通罗马,四通八达。对于同一道题,对不同的人,也是深浅不一,难度各异,如果你学富五车,相信什么题也不能难住你,如果你只小学初中,甚至目不识丁,那它就是横亘在你面前的高山,无论你怎么努力,也只能望山兴叹。

一部电视剧说,从爱情过度到婚姻,有三样东西不可少:爱的感受,爱的能力,爱的智慧。可这三座大山,一座比一座高,想想我们的体力,纵其一生不断登攀,能攀登几座呢?相对婚姻,爱情是轻松的,因为得到他,只需登上第一座山就够了,而婚姻要想美满,需要登上三座山,且两人都得登,步调一致可就难了。这就象孟子所说,不是不想,而是不能了。所以,爱情大多完美,婚姻大多凑合。

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惜。

关于爱情婚姻的文章精选2:爱情与婚姻

作者:菩提树下的沉思

生活中每个人都会经历恋爱,结婚,生子这三部曲。因为爱情和婚姻是人生旅途上必须经过的阶段,人们一直都在寻找自己的梦中情人,希望能够和自己深爱的伴侣一起度过人生最美好的时光。

然而,浪漫的爱情都是一样,现实的婚姻却各有不同。

不是每一对恋人都能走进婚姻的殿堂,也不是每一对夫妻都能白头偕老。

爱情和婚姻不同。恋爱是没有受法律约束的爱情,而婚姻却是受法律保护的爱情。在一般情况下,一对情侣热恋的时候,容易和平相处包容谦让。而一对夫妻却常常因为生活中一点小事,争论的面红耳赤互不相让。

在爱情的世界里,那些红男绿女都沉浸在虚拟的红尘中,风花雪月,情意绵绵。不需要考虑柴、米、油、盐,抚养、赡养、进项、支出等生活实际的问题。

而婚姻是活在现实生活中,养家糊口,出人头地的问题,你必须天天面对。每个月家庭经济收入的高低?家务劳动付出的多少?都是直接关系到夫妻生活的幸福指数。

结婚后,夫妻日子相处久了,人的本性也就显露出来了。特别是有了孩子,夫妻之间的爱情有了分化,很多时间都把感情投入在孩子身上,对孩子的爱都是无私的奉献,对伴侣的爱却变得平淡起来。平时在家里都想有点地位,在孩子面前显得面子上有光。在社会活动交往中都想有点尊严,让同事和朋友们羡慕自己的婚姻生活。

爱情和婚姻不同。爱情是把人生最美的东西给恋人看,说话有礼貌、讲修养、办事讲效率、能办的事马上就办,倾其所有、投其所好。

而婚姻就不是那么回事了,因为上了保险,都觉得把握,轻易的谁也不能把谁咋的。这样,人的劣根性就慢慢地暴露出来了,什么办事拖拉、言而无信、懒惰、邋遢、不做家务等等……

如果说在恋爱的季节里,你是经过伪装而获取爱情。那么在婚姻生活中,你一定会显露出你的本性。是不是真的对感情是一心一意?一结婚就知道了。但对那付出的感情的人,将是人生中最惨烈的代价。

爱情和婚姻不同。两个恋人分手,只是精神的分手。而一对夫妻的分手,不仅是精神的分手,也是物质的分手,这种精神和物质的分手,可能要纠缠一生。

所以很多人说:“能不分手,还是不要分手,”因为,但凡走进婚姻殿堂的人,都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往往还有子女的羁绊。若走进婚姻的红灯区,能敞开心扉的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在一起谈谈,指出各自的优缺点。倘若双方都能改正缺点,岂不比再找一个未知的要强的多。

人们常说:有爱情没有婚姻是不幸的,有婚姻没有爱情是痛苦的;而我希望每个人既要有爱情,又要有婚姻。

愿天下所有相爱的恋人,都能充分享受爱的温馨和甜蜜!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生活的幸福快乐!

关于爱情婚姻的文章精选3:从爱情到婚姻

作者:海之龙---林

一位作家曾说:“爱情赐予万事万物一魅力”

难道不是吗?被丘比特之剑射中的人都会产生一种奇异的热能和神秘的力量,它可以发展到像高耸的山峰一样美丽、雄壮。几乎无可比拟地令人感到极大的兴奋那是人类最大、最强、最充满期待的情感。它是治愈我们人类最严重创伤的药。也是世界上每个角落里都可以发现的无言使者。

每个人都希望在自己的人生中得到幸福的爱。爱情是我们美好的向往。无论是谁都希望自己的另一半是世界上最完美的爱人。然而,现实毕竟是现实。在这个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神话中完美无缺的爱人。那么,究竟什么样的爱情才是真正的爱情?

爱情究竟为何物?谁也说不清楚,它是人世间最复杂的一个词汇,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和感受。

在希腊的神话中,有一个专司爱情的神。她是阿美洛狄忒,是爱与美的化身。以至于影响到人们在择偶时都少不了“美”这个因素。爱与美遂此结下了不解之缘还有一个英俊的少年叫丘比特。背上长着两个翅膀,可以在空中自由飞翔,他背着剑筒,手持弓箭,他一射向谁谁就会不由自主地产生爱情。但令人可惜的是他是个盲者,因此被他射中的人有些都是不搭配的。

其实爱情是人类所有情感中最伟大、最真挚、最崇高的一种感情。一个人可以一无所有唯独不能没有爱情,没有爱情生命便不完整。没有爱情人生便会成为一片空白。

爱情确实是一种魔力它可以使自己不由自主的对自己内心和外表挑起来。但是对情人的一切,即使是缺点的地方却会近似盲目地相信和喜爱,因而人们常常说处在热恋中的人都是聋子和瞎子。但当爱情的激情消退,彼此期待的美都懒于表现时双方的关系会变得让人难以忍受,正所谓爱情得美原在天国里一坠落到凡俗地大地上就会变得狂野,甚至忍受不堪。正因为如此大多数父母都会一再唠叨,反复劝说自己在子女在步入婚姻的殿堂之前一定要睁大眼睛,而结婚之后就不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睛了。

事实就是如此,年轻人会自然而然地坠入与特定对象恋爱,结婚的想法之中。这种欲望其实非常普遍,它也是追求伴侣的自然欲望。每个人都会充满激情的去描绘理想对象的模样,梦想着永远相偎在一起过幸福甜美生活的情景。可是那永远的焦点却必须设定在现实的世界里。如今太多的年轻人由于某种不同的原因而奔向婚姻生活。

他们中,有的是为了逃离家庭的束缚而像被别人一样“成家”有的则是向往沉醉与天堂般的喜悦而结婚他们也许不知道婚姻生活其实并不都是充满梦幻色彩的。它不可能不出现困难和挫折。但是,如果爱情可以克服所有的困难,那么婚姻生活就会想永无尽头的爱之源泉。成为自己栖息的避风港。

约翰。菲利普。乌坎德有一句话说的非常好:“结婚毫无疑问是庄重而严肃的事业”我也认为婚姻并非是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随意开始的共同事业,我只是希望在结婚之前我们能先测验一下自己与对凡的爱情深度与持久性,这并不是在针对对象。我只是觉得对那些要结婚的对象就应该在结婚之前用不含沙粒的眼睛去评判他她二、三项特质因为坠入爱河的人其性情会发生巨大的改变。如前所述,爱情是一种魔力,她除了可以使人变的盲目之外还会使一些坏人能在一夜之间变成好人。爱情的力量之大可以掩盖人性上的缺点和阴暗的一面。就像路爱腐朽倒塌的墙上缠着常青藤一样。随着时间的流逝饿逐渐枯萎。

激情一旦消失感情便停止上升,镀上的美德也就剥落了。于是一系列的“内部纷争”便开始爆发。并日趋频繁激烈这时如果缺乏正确的处理方法那婚姻将会走向破裂。

法国小说家史塔尔夫人曾经这样说过:“爱情对女性来说是一生追求的全部,而对男人来说只不过是生命中的一段插曲而已”如果现实真的如此,那所有的婚姻就只能靠老天来庇佑了。出生于爱而兰的英国作曲家萧伯纳对于相同的问题有同样而悲观的看法:“当两个人成为世界上激烈得仿佛就像疯了一般只能被妄想的热情俘虏时。这种异常地消精力的激动状态就会发展到死。把而二人分开的情形”

说实话以上两人的看法我并不认同,我认为只要双方的目光能透过漂浮的云端以冷静的眼光去看待伴侣的人品、性格、学识。爱好等等慎重考虑以一下对凡能否与自己心意相通、相爱长久就可以避免自己陷入痛苦状态,而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男女不久前还是形影不离、难舍难分的爱侣,可是一旦结成连理关系凡而冷淡了下来。不禁让人产生这样的疑问:“爱情为什么会消失得如此之快?”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只这样的一个结论:如果爱情瞬间即逝,那就证明那不是真正的爱情;这些人错误地理解了自己的感情把其中别的感情误认了爱情”。

真正的爱情是美好的,是相爱对方相互真诚、相互付出与相互分享。犹如间歇泉喷一般,只要二人带情犹如萧伯纳所说“疯子一般”的热情变成“激动状态”还有冷静一些的恒久细长而有深度的感情加上相互之间怜恤、温柔、理解、尊敬的呵护,真心诚意的维系这份感情那就绝不会向史塔尔夫人说的那样变成一段“小插曲”。人类历史长河那无数的爱情故事告诉我们任何一对真心相爱的人都是无时无刻得不在全心全意地为对方着想和默默地付出。而他们付出的情感越多收获的回报越多。正是由于美好的爱情存在我们的世界才会变得如此精彩。哪里有爱,哪里就会有阳光雨露。就会充满着温暖、希望。理解和宽容。

如果要结婚就必须考虑到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因为那是我们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个体了,而是一个整体。我们都会成为对方的一半而生活下去。无论我们做什么事情都会受到对方的影响,我急切地想说一句“那就是共同经营圆满的家庭生活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千万不要成为对方的束缚,要独立有品味地发展各种兴趣,分享对方的喜悦,要保持一种悠闲的生活态度”

在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不幸的人,他们终其一生也找不到自己所爱的人。但也有许多幸运的人。能够找到自己所爱的另一半;而最幸福的人莫过于那些自己所爱的人有恰好也最爱自己的人。最后我只想说“选择生命中的另一半时一定要慎重行事,一旦做出了自己的选择就要对自己所爱的人忠诚和执著,这不但是对别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

选择我们的爱,爱我们的选择。

今天晚上,得知我最好的朋友离婚了。孩子才1岁,同样身为父亲的我感到难过,离婚对孩子来说影响太大。 我没资格说这些。不过,至少我的婚姻算凑合,我也有把握延续这种凑合。我写这篇文章,就是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把握自己的婚姻。就算我说的都是废话,如果能引起朋友们在婚前对婚姻多一些思考,就达到目的了。 每个人对婚姻的态度都是不同的,随便找个人过日子的,找个女人帮自己生孩子的,找个过夜不收钱的,这些所谓的“婚姻”就不在讨论范围了,这里和大家讨论的,是高质量的婚姻。 每个人的理解都不一样,在我看来,婚姻的状态有很多种,但是让人舒服的婚姻,一定都是有爱的。 有人说,爱情是有保质期的。我说,有保质期的不叫爱情。那叫激情,激情夹杂的东西太多,性欲,感动,内疚,憧憬,有太多太多的杂质,这样的情感确实难以持久。何况,激情往往是精心呵护起来的,一旦丢失了精心呵护的动力,褪色太快。 泡妞的时候,激情是最好的工具。然而面临结婚选择时,作为男人,一定要理清自己的头脑,祛除激情的成分。这个思考的过程非常重要,婚姻是没有回头路的。别以为大不了还可以离婚。离婚不是解脱,是又一个麻烦的开始。 如何确定自己爱不爱一个女人,这是非常关键的一步。我很肯定的说,很少男人清楚这个问题。男人的生理天性决定了对女人的选择很大因素是外貌。但是婚姻是反人类天性的。所以当男人选择了婚姻,就注定要克服自己的生理天性。 男人的生理天性,说白就是希望保质保量的遗传自己的基因,比如尽可能的和更多女人上床,尽可能的选择更漂亮,基因更优秀的女人上床。 而婚姻,恰恰相反,男人只能选择一个女人。而且要知道,眼前这个将要嫁给自己的美女,不几年就会生孩子,眼角会有皱纹,乳房会下垂,乳头会变的很黑,屁股会变形,小肚子会出来,还会有难看的斑纹。更可怕的是,男人的生理天性决定了男人老和同一个女人上床,是会腻的。所以,没有爱的婚姻是危险的。因为没有克服生理欲望的信念。 兄弟们永远别在婚前信誓旦旦的说自己不是那种包二奶的人。50年代出身那批人,道德观念比我们重的多,老婆还都是共过患难的糟糠,不一样大量的出轨?所以,在一夫一妻的制度下,保障婚姻的根本,还是得依靠爱情。其他约束在人性本能的拉扯下都是脆弱的。 据我观察,很多失败婚姻的元凶就是性。性对男人的诱惑是致命的,不少男人就是因为和女人上了床就顺理成章的结婚了。是好是坏全看运气。压根不思考有没有共同语言,遇到问题双方的沟通方式彼此能否接受,这些关键的问题不去想。就因为上了床就结婚。这是很多悲剧的来源。用人性本能来适应反人性本能的婚姻制度。这是非常愚蠢的。更愚蠢的是很多女人以性为工具来对待婚姻。?说到这里才发现,婚姻真是个大话题。每个人去领结婚证的时候,都没想过有一天会去拿离婚证。可惜,离婚的人越来越多。据统计80后的离婚率快到百分四十了。 男人,只有把性欲,感动等等等等因素全抛开,才能真正认识自己对一个女人的感情是不是爱。爱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能给男人解决问题的动力。没有动力经营的婚姻,麻烦很多。因为婚姻的问题很多。 结婚对男人而言,纯粹是责任。有了承担责任的决心,才敢谈婚姻,所以,结婚一定要找一个自己爱的女人。自己余下的生命全部为之付出的家庭,女主人不是自己真正爱的,太悲剧了。因为婚姻唯一能回报给男人的,仅仅是一只能牵着自己走向死亡的手。千万别奢望婚姻回报给自己什么,任何奢望只会添加双方的压力。做好丈夫该做的,自然得到应得的。 很重要的一点,不是平时有没有共同语言,而是有分歧和问题的沟通。说白了,如果男人是个讲道理的人,女人也得是个懂道理的人,如果男人是个喜欢用拳头说话的人,女人也得是个肯挨拳头的人。女人如果喜欢唠叨,男人就得听得惯。总之,两个人必须得有个拿出统一意见的程序,且双方都能接受。最好是都乐意接受。其实这一条对于真正相爱的人来讲不是问题,真正相爱的两个人永远是站在对方立场思考问题的。 有情饮水饱,只能饱一顿。男人没结婚,是潇洒的,一结婚,负担就来了。两个人的结合所带的'压力肯定是巨大的,必须要考虑双方的承受能力,自己没有能力负担,就不要害人害己了。女朋友如果喜欢钱,有钱就娶,没钱就不要砸锅卖铁娶回家了。 有些负担,背上就是一辈子的。对婚姻而言,肯陪自己一起奋斗的女人,才真正应该珍惜。单单是两个人一起改善生活的过程,就已经是婚姻宝贵的财富了。别说现在这样的女人少,不少。老盯着花枝招展想靠嫁人改变命运的年轻女人,就别怪女人现实。自己从未规划过未来,就别怪女人不肯陪自己一起奋斗。 我一直提倡婚前性行为,性生活得到满足的男人,才更容易发现女人其他的魅力。而现实的情况是,不少好女人还剩着,男人却在追逐性的过程中迷失了自己。因色而结合,女人色衰之后,没本事的男人继续鬼混,有本事的换个女人凑合。这样的风气还有个很烦的影响,女人越来越在意自己的形象,化妆时间越来越长,衣领越来越低,裙子越来越短。而充电的时间越来越少,独立意识越来越淡。 男人一边追逐女色,一边抱怨女人素质越来越低。 女人呢?一边抱怨男人肤浅,一边不断迎合肤浅的审美。 婚姻不是人生的全部,两个人携手一生,相助则利,相阻则损。性格互补也好,志同道合也好,彼此成为对方的助力,真的很重要。如果和一个女人婚前就感觉疲惫。家是港湾,是一个让男人快到家门就会不自觉加快脚步的地方。是一个一回家就会彻底放松,卸下所有伪装的地方。是一个所有笑容都发自真心的地方。 怎样区分激情和爱情?其实很好区分的,当你不见她时茶饭不思,是激情。老想见到她,想和她一起玩,一起上床,一起做白日梦,是激情。每天短信电话多的没完,是激情。为了生日节日费尽心思想浪漫的点子,是激情。 当你和她在一起时脑子里不自觉的规划实实在在的将来,是爱情。当你们争吵到很凶,火很大时,也不忍心说一句伤害她的话,是爱情。当你们有分歧时,你总是能清楚的知道她是怎么想的,能理解她的初衷,是爱情。 现在很多人谈恋爱很短时间就结婚了,当然,不是说时间短就不好,而是要清楚的知道,婚前的考察对这一生的影响。失败的家庭是任何成功都弥补不了的。 人,一旦离过一次婚,再寻找幸福的难度就更大了。因为,离过婚的人更难相信爱情。更何况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太大太大。人,真正能留在这个世界上的,也就是子女这点血脉而已。为子女营造一个好的成长环境,是父亲的责任。

关于婚姻家庭的文章

浅析中外婚姻家庭法的演进历史 ——比较中外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轨迹 本篇文章将谈及中外婚姻家庭立法的渊源、近代化、当代的发展以及完善与修改。主要侧重于中国本土婚姻家庭立法的各个历史阶段,辅以外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程作为对比。在表达中外婚姻家庭法立法不同演进过程的同时,一定程度上探究外国婚姻家庭法在中国婚姻家庭法的近现代化过程中的影响。 早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古代人类社会,我国就有了婚姻家庭的相关立法。只是在奴隶制时代,习惯、道德与法律并没有明确地界限。特别是在礼制森严、道德伦理等教条主义奉行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礼和习惯来调整。并且婚姻家庭法并没有被单独分立出来,归属于一个统一法典中。早期奴隶社会,为了维护宗法制度而受到重视的礼制实际上起着法制的作用。而礼制又受宗法制影响颇深,男尊女卑,长幼有序,家长家属各有其位,不得僭越。在当时,与婚嫁有关的礼制十分繁杂,有冠礼、婚礼、丧礼和家礼等。具体例如结婚的“六礼”离婚的“七出”、“三不去”等规定。婚姻家庭的立法开始初具规模是在秦汉时期也就是进入封建社会后,例如汉《九章律》设“户律”是有关户籍方面的规范。此后三国、两晋、南北朝都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直至唐朝《唐律·户婚》成为了封建前期各代户婚立法的总结之作,而后宋元明清均一定程度上承袭了相关法律。在封建时代,婚姻家庭法除了以“律”为名,还有“户令”和“例”等法律形式。 总而言之,我国古代婚姻家庭立法礼律并用,律是指成文法中的相关规定。 而世界其他国家早期主要是习惯法,后期逐渐有了成文法典,但是习惯法仍然有其影响力。外国奴隶制早期典型法典有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罗马早期《十二铜表法》后期《查士丁尼法典》,而《十二铜表法》中大多是已经约定熟成的习惯法只是以篆刻的方式加以确认。例如法兰西王国《萨利克法典》和《里普里安法典》就是将习惯法搜集整理成成文法典。所以说在欧洲,家庭婚姻法最初是习惯法的形式,而后又被收集整理为成文法。而由罗马人制定或适用于罗马土地的成文法即为罗马法,日耳曼人制定或适用于日耳曼人土地的法典即为日耳曼法。随着罗马人与日耳曼人长久的战争,罗马法也与日耳曼法相互交融,有了更丰富的内容。这些成文法大多是教会或王室制定的,有些寺院法中关于婚 姻家庭的规范具有高于世俗立法的权威。这显然与欧美各国悠久的宗教渊源与浓厚的宗教氛围分不开。在古罗马时期,教皇的权力一度凌驾于王权之上,教皇为王加冕是正式的加冕仪式必不可少的环节。欧洲的宗教起源相当的早,在原始人类社会就有类似的组织与活动。在罗马法中,要求实行一妻一夫制。法律确认的婚姻只有正式婚姻与略试婚姻,而正式婚姻又称“有夫权婚姻”,略试婚姻称为“无夫权婚姻”。而有夫权婚姻的结婚方式有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三种。罗马法中也存在女子地位低下的问题,侧重夫权与父权,女子出嫁前受父亲管制,父亲甚至有买卖子女的权力,婚后人身财产均受丈夫支配。 西方罗马法的渊源从共和国时代到帝国时代,早期表现为习惯法、而后有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赦令、最高裁判官和法学家的解答等。罗马法在欧洲法律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担当了母法的角色,德国、英国、法国甚至移民大国美国在发展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都受到了它的影响。 我国近代婚姻家庭法的发展过程更为复杂,由于早期婚姻法制度在许多方面的不完善,近代化的开端较晚,于二十世纪初。当时中国正饱受外强侵略之苦,于是落后则挨打,挨打则思变。晚清时期,受戊戌变法的影响,开始向西方国家学习先进的法制建设,于是引进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模式。但清政府1910年颁布的《大清现行刑律》中对于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并没有得到进步,内容上封建色彩极强。1930年公布的民法亲属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得到施行的亲属法,在法律形式上实现了中国婚姻家庭法从古代型到近现代型的转变。 总体来说,由于我国近代历史的曲折发展,一度属于半封建半殖民的国家性质,宗法封建观念的残留十分严重,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仍然无法得到彻底地改革。1930年颁布的亲属法只是相较以往有了较大改善,但夫妻人格独立与平等则一直得不到体现。 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真正的开端应该是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也是我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当然此前也有相关的铺垫,1931年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43年修改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这两部法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重要的里程碑。因为他们确定了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制等现代化婚姻家庭法所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 现代西方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深受罗马法影响。特别是中世纪西欧商品经济发展, 城市兴起等因素共同使得罗马法重新回到欧洲。罗马法的复兴运动使其从内容到形式都被广泛地继承与适用。大陆法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的法系。英美法系则以日耳曼法的观念为基础,参照罗马法,形成以判例法为主的法系。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法国、德国、中国等,英美法系的国家则是英国,美国等。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国婚姻家庭法在吸取借鉴大陆法系的婚姻家庭法时,肯定也形成了与法国、德国婚姻家庭法相类似、又不悖于有社会主义社会的特点。如《法国民法典》中视婚姻为民事契约,把当事人的合意作为婚姻成立的首要要件,在中国婚姻家庭法中同样适用,这部法典1979年基本定型,但90年代还有无数次的修订,都是将法典对个人自主权的限制减少。《德国民法典》也历经多次修改,1957年《男女平等权利法》提高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保障了妻子在婚姻中的经济独立,与中国婚姻家庭法中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符合。英国早期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改革较缓慢,二战后加快脚步。而美国,由于本身的联邦共和国制,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州立法为主,同时不与联邦宪法原则相悖。 1950年颁布《婚姻法》后,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困难重重,必须清除掉封建残留思想与作风才能很好地推行现代化的婚姻家庭关系。于是在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我国为此开展了多次推广运动,如《婚姻法》运动月等。也确实使我国婚姻家庭制度顺利实现从民主主义性质到社会主义性质的过渡。1966年到1976年经历十年的动乱,这期间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公民婚姻家庭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些现象在1978年之后,进入法制建设恢复和发展阶段才得到了治理。紧接着,1980年结合1950年《婚姻法》的得与失,颁布了新的《婚姻法》。结合我国人口基数大的国情,提出了计划生育的新规定。而80年的《婚姻法》也不是最终法,由于市场经济的推行等社会发展阶段的影响,法律不断地在进行调整。 正是因为社会发展的迅速与多样才导致了法律体系的不断进步与丰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虽然可追溯于古代宗法礼制但还是主要来自于对西方大陆法系中与婚姻家庭相关立法的借鉴与本土化。 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演进是漫长而复杂的,经历了古代礼大于法的时期,近 代不断探索引进的时期,现当代不断结合本国国情和本国社会状况而做出改善的时期。 外国语学院 章淑娴 [1**********]7

在全国范围内设置婚俗改革试验区是一项极具针对性的改革 措施 ,旨在推动婚俗的文明化、去低俗化,弘扬时代婚俗新风、实现精神小康。下面是我分享的我与婚俗改革优秀征文,欢迎大家阅读。

我与婚俗改革优秀征文1

去年,我市建邺区被确认为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之一,实验时间为期三年。根据实验区要求,建邺区将围绕婚俗改革试点主题,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传承发展中华优秀婚姻家庭 文化 ,倡导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价值取向,遏制婚俗不正之风,不断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和群众精神风貌,为推进婚俗改革提供鲜活样板。

一站式登记、颁证及简约庆典的场所,是建邺区婚俗改革的一大亮点。作为全省最大结婚颁证大厅,这里中、西颁证厅可免费预约使用,厅内装修风格时尚简约且不失内涵,综合运用先进的投影融合技术,实现沉浸式的渲染效果,以满足新人的个性化需求和亲友观礼的仪式需要。

“我们尝试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并实现颁证常态化,深入构建简约适度的婚姻礼俗礼仪,引导人们自觉摒弃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旧俗陋习,浸润全新的婚姻文化,让简约的婚俗礼仪成为新潮流,不断激发全社会追求幸福婚姻、美满家庭的动力。”建邺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栾雅晴说。

栾雅晴告诉记者,2月22日当天,已有30对新人预约了颁证仪式。根据当天实际,该婚姻登记处将考虑为新人集体颁证。

婚姻登记中心是传播婚姻家庭和 传统文化 、推进婚俗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场所。当天,在雨花台区婚姻登记处,为增加仪式感,该区民政局将特邀省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为新人颁发结婚证,并送上新婚的祝福。

雨花台区民政局局长宋海红表示,劳模自带“正能量”光环,将言传身教,传递“婚姻之道”,引导当事人珍惜婚姻、善待婚姻。该区婚姻登记处通过组织特邀颁证员为新人颁证,以进一步凸显颁证仪式感,引导当事人感悟铭记婚姻家庭蕴含的责任担当,激发新人心中向善、向上、向美的力量,使结婚登记颁证厅成为“传播文明、传承家教、传授家风、传递正能量”的主阵地。

2月22日当天,我市各婚姻登记处,还将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推进婚俗改革,弘扬新风正气。比如,建邺开设婚姻课堂,在国内首创双沙盘探索活动,让处于婚恋关系的男生女生同时体验,在沙盘模拟中感受自己的社会角色变化,促进夫妻双方深层次的心灵沟通,并更好地适应新角色。

我与婚俗改革优秀征文2

年轻人是婚俗改革的主力军。“我更喜欢安静一些的,有文化色彩的婚礼。至于彩礼,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和普通家庭接轨就行。”赵女士是2000年左右出生的年轻人,她期望的婚礼是富有文化的、符合个性的,希望婚礼开销能在普通家庭承受范围之内。

“婚姻是一种责任,而不是一项任务。婚礼应该彰显对于新家庭的责任。量力而行是非常实际的考量,如果能够融入时代特点,比如数字化婚礼、极简婚礼,这些恰好是这个时代的印记,将来记忆会更浓厚。”刘先生今年22岁,他认为婚礼是必要的形式,希望婚礼是符合实际而又个性化的。

在年轻一代中,婚礼作为婚姻仪式感的重要组成部分,仍在理想婚俗中占有一席之地。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年轻一代的婚俗观恰好与婚俗改革指向了同一个方向,这无疑为全县婚俗改革试点工作注入了年轻力量。

婚俗改革是一项触及基层、惠及全民的民心工程,我县作为全省婚俗改革试点县,已奏响了婚改新歌,正努力打造幸福婚姻的“广饶样板”。

我与婚俗改革优秀征文3

婚俗习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各个时期、各个地区的习俗都不相同。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日益强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物质生活提高的同时,人民群众对于婚俗礼仪比以往更加重视。但部分人受腐朽的婚姻思想和互联网不良信息的影响,造成当前婚俗习惯中暴露出高调炫富、恶俗婚闹、铺张浪费等等问题。

婚俗改革是一项综合的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反复性大,难度很深,需要动员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首先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就是倡议各类媒体把握“文明婚俗”的宣传导向。对大操大办、炫耀富贵、占用公共资源、低俗婚闹等等婚姻陋习,予以批评。大力发掘报道“喜事雅办”典型案例,使婚俗改革新风家喻户晓。其次,协调交通、城管、环保等部门加大对例如结婚车队闯红灯、占道摄像、随意停车、堵塞交通、遮挡号牌、超高改装、违规燃放炮竹等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继续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为表率,带头举办文明、节俭、健康的婚礼仪式,重点发挥好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清风带动民风。最后,增加婚姻登记机关的服务内容,加大社区的综合治理能力,例如开展上门服务 、签署《健康、文明婚礼仪式 承诺书 》 、逐步实现颁证和宣誓能够涉及每一对新人、开展社区五社联动服务等。婚俗改革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只有依靠政策,依靠社会各界和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不懈努力,才有可能实现。

我与婚俗改革优秀征文4

“绿色婚礼”作为一种新的婚礼形式,与县民政局在婚俗改革试点工作中唱响的“一二三四”婚改新歌不谋而合。这首新歌概括性地 总结 了我县婚俗改革所倡导的主要内容,即提倡一个“重人品、轻物质”的婚嫁原则,注重夫妻二人生活事业相持到老,采取集体婚礼、文化婚礼、旅行结婚等婚礼新形式,建议彩礼从四组金额中选择,最高不超过60000元。

同时,县民政局也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引导婚庆公司在显要位置张贴《广饶县喜事新办九提倡》,制定喜事新办套餐,简化婚礼流程,降低费用标准,将优秀传统婚俗文化、家风家教等内容融入婚礼过程,举办简约适度、文明健康的婚俗礼仪。

我与婚俗改革优秀征文5

云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建成“婚俗文化展示厅”,展厅布局参照古代拜堂的“礼堂”,里面陈列了从民国至今不同时期、不同民族的结婚证。领完证的新人们一同参观并接受来自古代婚俗文化的洗礼。云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些结婚证都是采用石雕喷画,展示了云浮‘石都文化’的特色。”此外,还通过建立全市首家“家庭驿站”、设立文化墙和展示栏宣传倡导“婚事新办、喜事简办”,举办“全面推动婚俗改革、树立云浮新风正气”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扬婚俗改革 经验 做法。

除婚俗改革实验区外,全省各地也纷纷行动积极响应婚俗改革,采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树立“重登记、强责任、崇节俭”婚俗新风。如深圳市盐田区婚姻登记处举办“百年婚书”展览,近千份从清末民初,到抗战建国,再到新时期的婚书首次亮相盐田区文化中心,让大家从古老珍重的“一纸婚书”里,重拾“从前慢”的爱情与诗意,多维度、多角度展示中国婚恋文化传承与变迁。汕尾市党员领导干部率先垂范、树好榜样、管好自己、带好亲属,抵制陈规陋习。新习俗既节省了开支,又杜绝了攀比的现象,得到群众广泛支持。汕尾市还提倡适度办婚礼、节俭过日子,力戒恶俗闹婚,力求婚礼仪式简朴、氛围温馨。

我与婚俗改革优秀征文6

念好“简”字诀,利用公园、文化广场等地举办“绿色、公益、感恩”主题集体婚礼。选取樟林古港、莲华镇西浦村等作为婚俗文化建设试点,推动婚俗文化街、文化墙建设,大力倡导简约适度婚俗礼仪。念好“爱”字诀,创新结合潮汕特色与婚姻文化,将婚姻登记颁证仪式及潮汕本土传统婚俗引入结婚流程。探索拓展婚姻公共服务,设置拍照打卡小景观,精心营造婚姻登记温馨喜庆氛围。

念好“和“字”诀,积极开创“前站式、 预防式、补救式、诊疗式”为一体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模式,开设“澄家驿站”婚姻辅导室,开展“周周咖啡馆”和美家庭访谈等活动。念好“美”字诀,不断壮大家庭美德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深入农村、社区召开座谈会、举办有奖问答等形式,弘扬传统家风家教家训文化,推进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通过网络征集、社区推荐等形式发掘评选出“最美家庭”,努力带动建设更多幸福美满婚姻家庭。

我与婚俗改革优秀征文7

各试点地区民政部门围绕婚俗改革试点主题,通过成立工作专班、出台 实施方案 、形成协调机制、召开推进会议、强化宣传引导、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内容等一系列有力举措,找准婚俗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理、文明建设的结合点,创新工作思路和 方法 ,大力推进婚姻领域移风易俗,传承发展中华优秀婚姻家庭文化,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目前,各试点地区已初见成效,为全省婚俗改革注入了鲜活动力,提供了崭新思路。

广州市构建全国婚姻服务创新综合平台,全面统筹推进婚俗改革。去年,经民政部同意,全国婚姻服务创新综合平台落地广州市。广州市以构建全国婚姻服务创新综合平台为重点,明确了十大婚俗改革任务,统筹23个部门单位共同推动建设集婚姻登记、婚姻家庭辅导、婚庆婚礼服务和婚姻文化研究、婚姻家庭文化宣传为一体的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全力打造具有广州特色婚俗改革样板。筹备建设婚姻文化研究院、婚俗文化馆、婚庆产业园“一院一馆一园”,一体打造婚俗改革综合服务平台。整合民政、司法、工青妇等职能部门及群团组织资源,在婚姻登记处成立“家庭驿站”,线上线下同步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家事调解、志愿者服务和家风家教建设活动,同时依托政府购买服务推动相关活动进社区、进单位、进校园。各区婚姻登记处结合提质增效工程,设置自助颁证服务区、打造多种风格颁证大厅、建立特邀颁证制度、运用信息化服务技术实现亲友团远程观礼,不断强化提升“仪式感”,促进形成婚俗新风尚。海珠、白云、南沙等区通过打造户外打卡点和特邀颁证点,开展集体颁证服务,举办革命夫妻和道德模范 爱情 故事 图片展,投递幸福寄语,开展民法典宣讲、新婚家庭经营知识宣传,开展慈善义卖,不断优化婚俗改革服务供给,拓展服务内涵。举办“甜蜜广州 浪漫新引擎”婚庆系列旅游活动,推荐十佳婚庆旅游线路等优质婚庆旅游服务,探索“婚庆+旅游”的发展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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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婚姻论文的文献

夏吟兰:《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夏吟兰等主编:《 21 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 9 月版写论文的时候恰好看到的 貌似有用 你试试吧^^

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杨大文Yang Dawe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China 100872【专题名称】妇女研究【专 题 号】D423【复印期号】2009年02期【原文出处】《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京)2008年6期第11~15页【英文标题】Legislation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and the Safeguarding of Women's Rights and Interests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Policy【作者简介】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曾任1980年婚姻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起草组成员。在修改婚姻法的前期工作中,任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北京 100872)【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之初,1980年婚姻法正式颁行。这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和当时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修订的。2001年这部婚姻法再次得到修正。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此立法进程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加审慎而理性地把握未来。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arriage law was formally issued and executed in 1980. This marriage law was established on the foundation of marriage law in 1950, according to the experience and new problems which appeared in the family domain. In 2001, this marriage law was revised once more. It can be said tha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in marriage law has made great progresses. Research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is law is helpful for us to face the future carefully but rationally.【日 期】2008-10-25【关 键 词】改革开放/婚姻法/妇女权益the Reform and Opening Policy/marriage law/women's fights and interests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98(2008)06-0011-05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妇女权益的保障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就法律层面而言,涉及各有其特定调整对象的相关法律。本文仅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修正)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做一些简略的回顾和评述。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我们应当在现行法的基础上,探索进一步完善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法律机制的途径和方案。一1980年婚姻法的起草始于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冬,该法是在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的颁行,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安定团结、妇女解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拨乱反正的历史背景下,它的问世,使在“文革”十年中遭到严重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部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全国妇联率先倡议和推动的。在1978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来自各地的代表共商新时期的妇女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计。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情况、问题和对策,是这次大会的主要议题之一。代表们提出的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法的建议,反映了广大妇女的共同愿望。会后,以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同志的名义,向中央报送了《关于再度建议修改婚姻法向中央的请示报告》①,根据中央的批示,同年11月成立了由全国妇联牵头,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修改婚姻法小组,下设办公室,随即启动了修改婚姻法、起草新婚姻法的前期工作,在修改婚姻法小组的领导下,起草了六次新婚姻法的草案,后期工作则是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完成的。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的修改和补充,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关于总则、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等方面的修改和补充,此处不拟评述。关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问题,该法是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的。一是有关男女两性平等共享的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二是有关对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三是某些规定虽然同样地适用于男女两性,但就其实际针对性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笔者认为,1980年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数例加以评析。1、关于男女平等原则1980年婚姻法重申了1950年婚姻法中的原则性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将原法中所称的男女权利平等,改称为男女平等。这个看来似乎很细小的提法上的差别,过去往往被人们所忽略。两字之差,其中实有深意存焉。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两性法律地位平等或机会平等,立法的价值取向,应当是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或结果的平等。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要有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的规定,还要有根据实际情况促进两性在事实上平等的规定。男女权利平等和男女平等这两个提法,前者不能包容后者,后者则是可以包容前者的。这个提法上的修改,是对男女平等在认识上的深化,对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乃至其他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2、关于传统习俗的改革1980年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一规定有利于破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庭观念和妇从夫居的旧俗,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克服此类家庭特别是农村地区此类家庭的实际困难,对推动计划生育和保障妇女权益也是十分有利的。②与1995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除夫妻、父母子女外,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均被纳入调整范围。在祖孙间的抚养问题上,祖父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律平等,并无区别的。我国的传统家庭历来是重父系亲、轻母系亲,重男系亲、轻女系亲的。代之以父母双系并重,男系女系一视同仁的规定,是实行男女平等的亲属制度的必然要求。3、关于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虽然过于概括、过于原则,却比1950年婚姻法中的相应规定更明确,尤为重要的是,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财产的归属,为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作了立法上的尝试和准备。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以夫妻财产约定作为必要的补充,是有利于保障已婚妇女财产权益的。4、关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纠纷。1950年婚姻法中仅有程序性的规定,而无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实体性的规定,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实践中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的。198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概括性的离婚法定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基本观点,是我国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长期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如何适用这一概括性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作过多次司法解释,使其在适用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现实生活中,出于种种原因,要求离婚的妇女遇到的困难或阻力,往往大于男方,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有助于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的。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生活和广大人民的婚姻生活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80年婚姻法的原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在新的形势下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措施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对策。我们应当充分肯定1980年婚姻法的历史功绩,包括它在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但是,这部法律的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首先,该法本身原来就存在较多的立法空白,对某些应当具备的制度未作规定。其次,该法的若干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这些缺陷,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逐渐显现的。结婚法中仅有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欠缺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原有的夫妻财产制,与已经多元化、复杂化的婚姻家庭财产关系不相适应;面对离婚率的增长和离婚原因的变化,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凡此种种,都充分表明了修改婚姻法的必要性。从1996年10月3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将修改婚姻法补充列入该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到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历时5年有余。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上述决定的内容多达33项,与妇女婚姻家庭权益密切相关的立法重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总则章中的禁止性条款和导向性规范为了保障婚姻法各项原则的贯彻实施,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禁止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上述违法行为的受害人以女性为多,增设这些规定,加强了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保护,在新增设的第4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项导向性的规定,集中地体现了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反映了包括女性在内的家庭成员建设和谐家庭的共同愿望。2、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修正后的婚姻法在结婚章中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撤销的原因、程序、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期间,以及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在出于某些原因导致的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违法婚姻中,妇女深受其害。有了关于婚姻无效和撤销的规定,可使她们摆脱违法婚姻的困境,并可使她们在违法婚姻终止时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3、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与1980年婚姻法颁行时相比较,现实生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表现在客体范围、发生途径、财产价值、权利形态以及涉外婚姻、区际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等诸多方面,经过婚姻法的修正,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分别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双方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在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为一方个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适度的空间。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约定的内容、形式以及约定的对内和对外的效力。在约定的对外效力问题上,兼顾了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和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有利于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上述各种规定,当然适用于婚姻双方,对增强已婚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的主体性和独立性,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4、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具体化修正后的婚姻法在肯定和保留原法中的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法条中列举和例示的情形,包括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且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等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往往是男性多于女性的。离婚法定理由具体化的后果之一,是妇女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也应依法准予离婚。关于一方为失踪者的离婚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失踪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无关,此类案件是不可能进行调解的。除上述各点外,修正后的婚姻法还有若干有利于保障妇女权益的规定,包括在法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等。此类规定在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方面更为具体详明。例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女方的权益;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生活帮助、损害赔偿等规定,在适用中实际上多以女方为受益人。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中的许多规定,更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必要措施。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以来,婚姻家庭法经历了从与民法分离到向民法回归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行,标志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制上已经向民法回归。民法的法典化,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作为其中的一编(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将进一步实现婚姻家庭法在体系结构、编制方法上向民法的回归。民法的法典化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大好时机,在婚姻家庭编或亲属编中增设若干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行的。鉴于2001年对婚姻法已作修正,起草民法婚姻家庭编时似不可能有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本文仅就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提出以下数项具体的立法建议。一是增设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客观依据的。这些通则性规定,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某些与此原则不符的亲属称谓,也要在法律用语上予以更正。例如,目前仍将父之父母称为祖父母,母之父母称为外祖父母,子之子女称为孙子女,女之子女称为外孙子女,这显然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家族制度的历史孑遗。沿用这些称谓,会给人们带来内外有别,重男轻女的消极影响。笔者建议将父之父母和母之父母统称为祖父母,将子之子女和女之子女统称为孙子女。这种亲属称谓的改革并非小事一桩,会对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作用。二是将有关配偶权的规定纳入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这里所说的配偶权,是夫妻人身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中概括,也是夫妻财产关系方面各种权利和义务借以发生的根据。将配偶权作为夫妻关系法中的一个上位概念,在法理上并无不妥之处。为什么在亲子法、监护法中可以有亲权、监护权等规范,而不可以在夫妻关系法中有配偶权的规定呢?在修改婚姻法的过程中,配偶权问题曾屡受质疑,那种将配偶权仅仅归结为性的独占权的说法,显然是对配偶权的严重误解。在法律上肯定配偶权,并通过必要的立法措施防止对配偶权的侵害,可以使那些往往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权益,得到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三是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现行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以财产归属问题为其主要内容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与对财产关系的静态调整相比较,对财产关系的动态调整更加重要。因此,应当将财产的经营、管理等问题纳入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一方将财产委托另一方经营、管理时,应当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显然,进一步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对保障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四是增补有关离婚法定理由的列举性、例示性规定。现行法中有关规定并不到位,具体地列举和例示的仅有四项。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尚需进一步作出必要的解释。为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增补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的增补应当从实际出发,过去的某些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笔者认为,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有生理缺陷,无性行为能力;乙方被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一方有杀害或严重伤害另一方的意图(有犯意表示或预备行为即可认定,不以杀害未遂或者伤害未遂、既遂为必要条件)等,均可纳入上述列举性、例示性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增补这些规定,对女方婚姻权利的行使来说是利大于弊的。五是扩大离婚时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经济补偿的规定,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夫妻均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并不普遍,或者可以说是并不多见。因此,这种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实,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亦可适用这种经济补偿制度,只要符合法定情形,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将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及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具体操作上并无困难,可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中与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处理。有人说,采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并无适用经济补偿的必要。这种说法是有失偏颇的。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和受到照顾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的区别是泾渭分明的,现行法中有关离婚时损害赔偿的规定,对赔偿请求权的发生依据作了严格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满足无过错方的合理要求。建议在已有的规定外,增设关于赔偿理由的概括性、补充性的规定。因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事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权利人以女方居多,义务人以男方居多。扩大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保障离婚妇女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注释:①早在第四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召开前的1978年8月,全国妇联已向中央报送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②经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已将这一规定中的“也”字删去,进一步突显了男女平等的立法精神和已婚妇女的主体性。

2.1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2.1.1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2.1.2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2.2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2.2.1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2.2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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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婚姻自由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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