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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

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2 浅析“村官”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论文摘要“村官”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基层组织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针对“村官”职务犯罪现状,笔者总结了当前农村干部可能触及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特点有: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额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以及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而发案原因有: 文化 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 法律知识 严重匮乏;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此外,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检察理论“村官”犯罪工作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村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它的特点怎样?有什么预防的对策吗?在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予以探讨。 一、“村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花都区雅瑶镇有一位村委书记邓_,伙同该镇经济发展办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会人员,经密谋后,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征收该村土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丈量,谎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目等手段,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然后分赃,这位村书记分得90000元人民币,这就是贪污,最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受贿罪。在现实执法中,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黄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 春节 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广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与岐山村2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徐某贿送现金8万元。 3.挪用公款罪。按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4.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区新华街新街村出纳员梁某,女,利用负责新街村属下的四个经济社的财务工作之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以及支票取现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984299.04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及家庭支出。最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16.35%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26.7%。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70%。 (二)犯罪数额小危害大 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 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 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们在查办赤坭镇剑岭村第12经济社原社长蓝某贪污“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一案中发现,蓝某就是以“我为你办事,你们必须每人支付200元给我,否则我不为你办”,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 (二)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自以为不贪公家一分钱、不拿村社一分钱、一心一意为村民谋利益,就不会犯罪。如:原狮岭镇振兴村十四经济社社长毕某,以为经济社牟利为目的,多次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批准,决定将该经济社部分土地以公开拍卖方式,永久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该经济社非法获利600多万元。后毕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三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当然,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级基本上实行了“社账村管、村账镇管”的严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滥施权力、缺乏监督等现象大大减小,有效地杜绝了这类案件的发生。 (四)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懂法守法 当今农村,普遍存在着村民学历层次低、学习主动性差、小农意识重的现象。尽管有村民会议、学习会等,但这些会议只用于议事,不用于学习。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学习和宣传。由于对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确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访。如新华街某村村民,拿着国家新出台的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检察院上访,质询十多年前该村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由,怀疑当时的村干部贪污受贿,继而举报。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他们的误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有关政策的实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过试点、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实。比如现行的财务代理制度(即村帐镇管、社帐村管)是比较成功的。但是社一级的会计由于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社长会计一人担、无会计基础知识、账目管理水平低的现象,再加上没有一个班子,无人监管,以致账目混乱、无法清算。因此“社帐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据专管,社的票据要有村的会计填写;社的开支实行“用款申报”制,涉及一定数额的开支,须经村的审批;社的“清算小组”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在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用款申报”制加以细化,并做好监督,务必解决账目混乱问题。 (三)认真抓好村社一级干部的纪律、法规教育 新时期关于加强农村干部、尤其是新当选的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关部门应多点组织农村干部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政令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使之成为人民信赖、政府放心的好干部。 (四)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腾飞,某些村干部抵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腐败,引起农村群众严重不满。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华街原团结村村委主任邓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书记黄某受贿案、花东镇鸿鹤村原村委主任张某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纷纷告破,震慑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了农民群众的交口称赞。猜你喜欢: 1.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2. 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3.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4. 有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5. 电大毕业论文法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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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1月3日至1月7日 讨论在撰写论文之前,我们小组进行了八次深刻地讨论,大家各抒己见,把自己对论文写作的种种看法都进行了分享。指导老师总结我们的思路,并分别对各自的意见进行点评,而且给我们分析了论文应该注意的事项,讲述了相关论文的格式和一些有代表性的论题以及阅读资料的重要性,大体包括选题,收集资料,以及撰写论文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同时,指导老师还打印了一些材料让我们回去看,以便下次讨论时能够有自己新的发现和看法,寻找写作的灵感和思路。第二次 1月8日至1月13日 选题经过几次的讨论和指导老师的指导,我开始思考我的论文题目。由于我的专业是语言学类的,并且研究方向是中国文化史,所以在论文设计上必须与语言文化有关。细细看了指导老师给的一些论文材料,像酒文化、吃文化之类的都是有研究意义与价值的,后来在网上看到了关于流行语的新闻,我开始思考我是否写有关流行语的论文。灵感一来,我上网搜索了近年来的流行语并对其进行筛选,看哪些具有研究的价值,于是我选择了“山寨”这个词。第三次 1月14至1月17日 撰写提纲、开题报告和任务书去网上参考了一些有关“山寨”一词的论文,我拟出了论文的初步提纲,主要包括:一、什么是山寨,它的定义。2008年流行的词汇山寨的新定义,从手机领域迅速蔓延到其他领域。二、从语义角度看,山寨到山寨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从语用角度看,新义的山寨可以充当什么句子成分。三、从语言特性方面看,山寨体现了怎样的一种民族文化。(打算像杨琳的那本华夏文化的书上的形式,找些例证)。四、从语言学学角度看山寨的未来。根据提纲,确定主要内容,完成论文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本论文的主要创新点和意义,确定研究方法。第四次 1月20日至2月28日 收集整理资料指导老师对我的提纲和开题报告以及任务书做了详细的注释,并且提出了很多见解,大大提高了我对论文的思想认识。在这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我在图书馆借阅了许多语言学的资料书,包括《现代语法教程》、《现代汉语》、《古代汉语》等等参考书,并且上网参考了其他学者写的有关山寨的论文,还有一些新闻,并且搜集有关“山寨”这个词的句子。针对搜集到的材料,进行悉心整理,根据自己拟定的提纲对收集到的有关“山寨”的句子进行分类归纳,以便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比较容易找到,运用到论文中去。在搜集材料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困难,但都得到了指导老师的悉心帮助。第五次 3月1日至3月10日 完成初稿就一些关于毕业论文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过程方面,老师通过电话对我进行了相关方面的指导,从而让我对毕业论文有了更深入全面的了解。同时对我的论文提纲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在构思论文的框架、行文及思想表达上给于补充.让我能够比较清晰地理出自己的思路,在整理上完成论文初稿。审阅初稿,老师对初稿作出修改,提示论文观点存在的问题,调整文章布局,在行文、语言表达等提出观点。格式方面作出要求并提出修改的具体意见或建议。从而为我下一步的继续增加了信心。第六次 3月13日至3月16日 修改二稿在二稿中,老师肯定了我的进步,同时也给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针对老师对我初稿提出的问题,我在修改二稿的过程中有了更明确的目标。例如,题目《从语言文化角度分析“山寨”到“山寨”的变化》这样的概括显得含糊不清,老师建议我改成《“山寨”一词的新用情况及其流行原因的考察和分析》;将“山寨”的语法功能和语用功能合并起来写,更加清晰明确。另外,针对山寨流行原因阐述得不够具体深入,并且有些重复,针对这些我做了修改。第七次 3月18日至4月2日 修改三稿在二稿的基础上,对每个句子甚至每个词语进行推敲,看使用的是否恰当,并且将题目最终确定为《旧词“山寨”的新用情况及其流行原因的考察分析》。新用“山寨”在语法功能上的变化这个点,我进行了细致地修改整理,将它的组合功能、造句功能和词性的转变综合起来分成三个小点写,并且给出了例子解释,让整个论文看起来更有说服力。在解释流行原因上也进行了细致地修改,力求做到完整,使整篇文章看起来更加具体,读起来也通顺易懂。通过几次修改最终定稿,并做好注释、参考文献、还有论文格式修改等扫尾工作。第八次 4月3日至4月17日 定稿、论文答辩经过几次的修改,终于定稿,写文献综述。由于毕业论文不同于平常的作业,我们都很重视,但是也由于是第一次写这么正式的论文,所以遇到了很多的问题,但是指导老师不厌其烦地为我解答,这让我十分感动。正因为多次的修改和阅读,让我对我的论文有了十分深入的了解,所以最后的论文答辩进行得十分顺利,针对老师提出的问题我都能很好地回答。同时其他老师也对我的论文提出了一些很有用的意见,在论文答辩完后,我又一次进行了修改,最后终于一切都完成了。我语言学的 ,你看看自己修改一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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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活又即将即将结束,大家都知道毕业前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准备、有计划、比较正规的、比较重要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才好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第一天的工作,庭长分派给我们两位实习生的任务是整理档案卷宗。这是个枯燥的机械性工作,也可以说是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实习的必经科目。说来似乎是很简单的归类,但每个卷宗都包括了立案审查表、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证据材料、笔录、调解书或者裁定书、传票、送达回证等文书,要按照规定顺序放置,剔除不需要的文书。由于老城法庭的案件比较多,因而工作量可以说是相当大的。实习的第一天就在埋头苦干,时间悄然而逝,没有特别的感悟,没有动人的事迹,一切都非常的顺其自然。能够尽快的融入庭室的工作,尽快进入角色,对我来说,是实习之初最重要的事情。就这个意义而言,第一天,很是成功。老城法庭是澄迈县法院的一个派出法庭,地方小,事情多,虽然分工不够明确,却也因此让我期望着能在短短的实习日子中学习更多的东西。都说在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实习,学到的东西比较多,一点也不假,在农村地区,民事案件涉及的金额一般都不是很大,但这些案件却相对复杂。农村人维持交际的很多东西是不能拿到纸面上的,有许多信任和道德观念而成的习惯作为基础,一旦这些习惯延续下来,但信任和道德破坏了,那么这些问题是很难拿出来被证明的。生活事实更难恢复,法律事实更难认定。这样的结果就是案件的高难度性和复杂性,并且其中纠缠了多种人际关系因素,盘根错节,难以理清,这实在难为法官了。而曾庭长是一位十分有耐心的法官,他告诉我们在法院最常见的不是开庭,而是当事人和法官在一起聊。法官要苦口婆心,说话要有理有据,让他们不断反思,最终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可是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是那么容易“驯服”的,很多该说的都说,该谈的都谈了,他们就不愿意配合,期望尽早拿到法院的判决书。还有一些当事人之间积怨已深,打官司就是为了争口气,他们当然不可能同意调解。这就要看法官的调解技巧了。调解的方法技巧确实是一门学问,听说老城法庭的案件调解的成功率很高,也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看来我也能够借此机会多跟庭长和其他的法官们多多学习一些调解的技巧了。第一天收获还是不少的,希望往后的日子能够继续加油,让这次毕业实习成为我本科学习生涯中的一笔宝贵财富。2014年5月9日星期一 提审今天是来到检察院的第三天,在大家看来繁琐的整卷工作是那么的无味,可我还在那有条不紊的干着,和我相处时间久的人都会知道,我这人不喜欢抱怨,一旦自己着手做了,不论是难是易都会一如既往的努力完成它,也许你觉得我傻,可我就是这样的人。科室里的人大约看出了我的脾气说要让我放松一下,决定带我去提审。虽不是第一次实习,也不是第一次去提审,但是心里却有着说不出的兴奋劲儿。还是像往常一样,提审前先仔细的阅读卷宗,拿到卷宗,看到封面上写着某某故意伤害,让我联想到也许是因为打架而被刑事拘留,可仔细阅读了卷宗却不然,明明是一起交通肇事案,怎么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报请逮捕呢,于是我仔仔细细的抠着每一个细节,最终我发现在卷宗的最后附着公路管理部门的道路封闭通知,而恰巧这起交通肇事案就发生在这段封闭道路上。于是我仔仔细细的询问办案人员这样定罪原因是否是自己认为的那样,结果是肯定的,可这样的案例在学习中却很容易被误导为交通肇事,虽然这两个罪名的惩罚程度相当,但这全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么好的案例也许只能在实习中发现。

法学毕业论文日记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您好,这是我自己的毕业实习日志,貌似字数不符(个人感觉日志是每日所为以及收获,没有必要字数很多,反倒不自然。),您再润润色好了。希望能给你一点帮助。8月6日今天到先前联系好的品正律所实习,带我的是一位40岁左右的中年人,陈智勇律师. 刚到那个律所时候挺紧张的,就怕律师问我问题,万一正逢大脑空白期,让人给鄙视了,那多不爽,直到被安顿好了,自己老老实实地坐到接待室开始看《中国司法》,忐忑不安的心才慢慢放松下来。记得之前有人嘱咐我少说话多干事,确实没什么用得着我做的,垃圾倒了,桌子擦了,地也拖过了,再说第一天去也不能进门拿把扫帚就开始干啊,人家准以为新来一清洁工呢!嗯所以我就特沉默地在那一坐,见到人只微笑,笑来笑去觉得是否有点傻,和周围人随便聊几句,也算打了招呼。8月7日今天我去了定海区人民法院补立案材料,我真晕啊!那法院的人还真会为难人.因为我们所先前已经在那个法院立过案啦,所以这次去,就是补交一些诉讼材料和诉讼费用.但我去立案厅的时候,竟然没有一个法官说有这个案子.(其实那时已经是中午快下班的时间了,只有两个法官在立案厅窗口那办公)我按照律助的吩咐把材料交给2号窗口的法官,但法官却示意我去一号窗的法官那办理.与此同时,示意我的那个法官与一号窗口的法官不知在耳语什么.一号窗口的法官还往我这边看了看,然后我过去1号窗口,那个法官看了我的材料,就说,你这些是什么东西啊,你的立案材料呢,我说这些不是吗他说这些是什么东西啊!反正我被他问得都蒙了,我都一头雾水的.因为我对这个案子真的很不熟悉,我也不知这里讲的是什么,我也没有看,我以为只要按照律助说的去做就行了,可没想到竟然会发生这种事.有些事是一定要自己多深入了解才行.8月8日今天司法局的领导来所里视察工作.晚上我第一次陪领导吃饭.我不知该做什么.而我也不能随便乱说话,因为我毕尽是个实习生嘛.只是后来,来了个类似某某局的处长,刚好坐在我旁边,我也不知该和他说些什么,只是他说什么,我就说是,就行啦!我觉得我应该听长辈的教导,所以他们说的,都点头这样.后来我看到其他会去倒茶,我也学着去倒茶啦,而且是倒上隐啦,如果我不去倒茶的话,我觉得我在那没用,就是来吃饭的,太冷场.反正那里面我是晚辈嘛,就应该这样做.8月9日这两天很郁闷,上班已经快一个星期了,只写了一份代理词,没有接触到其他的业务。带我的陈律师总是出去干活,当然我是无法跟去的,开庭也没有去过一次。我总结原因,可能是自己没有经验,帮不了什么忙,只能留在所里面整理文档,看案卷。8月10日早晨匆忙起床,赶着修改昨晚忘记的合同,结果差一点迟到,赶不上上交。和师傅讨论了一下合同中的价款计算问题,才知道每一种类的合同都离不开行业的专业知识背景。律师是不得不涉足很广的职业,做医疗纠纷的案件就要对医学方面有初步了解,所里甚至有个有医学硕士学位的律师;作劳动纠纷的,又要熟知劳动法甚至每种劳动的性质特点;经济证券案件又对律师的金融知识是个大考验;而最难办的一件事是,一个律师如果想要养活自己,又不得不办理每一种业务以拓宽案源。8月13日中午时间紧迫,因为要赶回家吃饭,又要在12点半回到律所开会。会议开得很长,一直持续到下午三点。是专门针对实习生的每周培训,主任先在开场讲了一些实习生的注意事项,寄语,等等,然后陈律师开始了漫长的商务礼仪培训,据说下周是实务培训,大家总算松了口气。8月14日下午最值得记录的是一次外访当事人。所里的杨律师找人去拜访一个外贸公司合同纠纷案的当事人。呵呵,机会难得,顾不得脚痛赶紧报名跟去。到了那里刚开始听当事人陈述案情的时候那叫一个云里雾里阿。本来以为是自己不难懂得案子,结果外贸代理什么的,我真是完全不懂,还好杨律师耐心解释,总算是摸清了来龙去脉,法律关系,汗,惭愧啊。。。因为有好多东西涉及商业秘密,在这里也不好讲,但这次至少让我深切体会到了理论与实务有多么不一样.8月15日今天早晨去中院听所里李律师的一个案子的庭审,中院富丽堂皇.上诉人的代理人热情如火、激情四射,满法庭大呼小叫,唯恐没人注意到他,接二连三地嘲笑李律师不熟悉案情观点是多么地荒唐,李律师则暗地里嘲笑提醒着上诉方律师要看清楚他自己提交的证据以及缔结的协议。结束后,法官说调解吧,你们两方都和当事人联系一下,对方律师俨然太投入了,以当事人自居,一口一个人家肯定不同意调解,法官很郁闷,那个律师全然没有感觉到,一副非常HIGH的样子,边上的说这要是在XX法院的X法官那里肯定这个律师被臭骂.8月16日郭律师说早晨中院开庭的时候六个辩护律师坐在一起根本就没听公诉人在说什么,抱着笔记本看K线图,中午一休庭许律师立马驱车回家,扔下他一个人走回来。绿油油的股市牵动着无数人的心。李律师停地说我每天有加班到几点几点我有多辛苦,可是,这样的辛苦和紧张不是你自找的吗?该工作的时候你关起门来炒的热火朝天,把工作的事情全部往后推——可是他现在完全意识不到自己有多么疯狂,连当事人都不见或者是推给助理比如小洪。8月17日下午两点半有一个“物权法与房地产”的讲座,我们几个实习生蹭着陈律师的别克车到了会场,还真是有感于那个大场面呢!心想该不会市里的律所都派员出席了吧?讲师还挺风趣,但是和在学校听讲座不同的是,时时能在讲座中听到身边的律师对讲师的观点低声讨论,发表不同意见。所谓尽信书则不如无书,他们随时对外界的信息保持怀疑态度,但也能理性地从别人的观点中接受启发,和我们的海绵吸收法差很多呢,看来这也是社会磨练的结果吧!其实会上关于不动产的法律问题的探讨还是给我很深的印象的,特别是区分所有权的问题,开始的时候听得有些无措,但在向陈律师询问解答后,突然让我有想深入研究的冲动呢!8月20日实习第三周第一天亲临实务第一线,旁听了两场当事人咨询,一个名誉侵权纠纷,一个住户房地产纠纷的代表人诉讼。当然其中也会偶尔发表一点小小的意见,不过大部分时候是在听律师对当事人陈述的法律意见和分析。会见当事人还真是门学问呢,要从当事人生活化的叙事中找出争议的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的诉求,为当事人找到最好的解决途径(其实最好的解决途径往往不是诉讼)。下午一伙人又研究了一份代理被告的合同纠纷案卷,接了一个修改装修合同的回家作业。8月21日现在了解到其实律师是相当自由的一个职业,就像在律所,有十几名律师,每天由一位值班,负责接待来咨询的和准备打官司的人,我们都管他们统一叫当事人,其余的律师做什么都可以,来不来所里也没人限制,完全自由,只是他们没事的话通常会过来的,在家里呆着哪来钱过日子,在所里有时候会接着案子,或是经常和其他律师讨论手里的案子如何去解决。不管怎么说,自由和假期还是人们比较看重的条件之一,看来律师行业已经顺利入围。8月22日这一天总共就来了一位咨询者,是涉及到担保人的合同赔偿问题,大概是债权人要跳过债务人直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债务人提出变卖房产偿还债务,但债权人不同意,房子买了还不定要等到什么时候,还是现钱省事,而法院已经判定由担保人承担债务的偿还,且来咨询的担保人错过了上诉期,已经到了执行阶段,最后律师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提交执行异议书。中间有个小小的插曲,由于律师记忆的一点点误差,差点认人家解释错了,后来看的法条,发现对于不同的情况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即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或是担保人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而在一般担保中,债权人只能在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前提下,才能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法》)教训往往使记忆来得更加深刻,做律师是要不得半点马虎的,法律是如此严谨,不能有一丝一毫的差错。律师后来又详细询问了在协议中(当时竟然连合同都没签)是否有若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则由担保人承担或类似意思的字样,确认有之后律师认定是一般担保,那么提交执行异议书才有意义。但是想想,法院真的那么不认真,连带还是独立的都分不清楚吗?8月23日今天不知为何那么累,时不时地要陷入半昏迷状态,其实我觉得,正常人来讲看上一本《中国司法》也保证比喝了安神补脑液睡的还香,和听英语听力是一个等级的.看来看书的好处还是颇多的,这个方法值得推广.8月24日早上又去了区人民法院,取证的说。从6楼跑到5楼再跑到2楼,再跑回6楼,手里还捧着一大包卷宗,可怜啊……。复印完卷宗后,走了好长一段路去坐公交,回到一百又走了好长一段路才回到所里。沿街的面包店里还散发出诱人的香味……,本来已经过去了的饥饿再次袭来。还好所里有香喷喷的饭指引着我。8月27日接到陈律师分派的任务,干劲很足,周末两天我在家认真的思考认真的写,上网查找有关犯罪的资料,还与其他人探讨。今天上班时我交了我写的法律意见,陈律师看了后说了句“还不错,有培养潜力”。这句话让我高兴了很久。8月28日上午与陈律师一起去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陆某,了解案发当时的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又回所里与其他律师交换陆某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陈律师还让我再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下午我就在所里专心翻阅有关各种的法律法规。顺便补习了在学校期间学习刑法的不足,使我更深入理解了各种的犯罪构成、犯罪形态。8月29日合同的案子搞了一天,哎,真是人心叵测啊,我都不知道该相信谁的了。那么多人都指控我们的当事人,难道他真有问题?虽然港台片里N多当事人是坏人,但是碰到自己头上,还是希望当事人是清白的,不是完全没有污点么,至少不是主谋,可现在同案犯好像把我们的当事人说成了十恶不赦,而且所有都是他策划并一手操纵的……到底该相信谁好呢?明天就要去看守所了,见了当事人也许会有新发现吧。8月30日今天失误了,第一次出访居然就迟到……哎,真是办事不利啊。还好我只是实习生,要是拿工资的话,不知道要被怎么批……于是兜了一大圈还是回到了律所,还是在所里整理卷宗。周一人家就要来检查了,可是我们的大律师们,还是开庭的开庭,接待客人的接待客人。厚厚的卷宗放在一边,连签个字的时间都没有。我早上要去法庭旁听,估计是没时间了。不能再出意外的说。8月31日打了合同、答辩词。下午研究那个装订机研究了半天,发现现在脑子有点秀逗了,不会变通了。大律师们也真是忙啊。案卷已经堆了一大堆了,居然还没有把小结写掉,这不是影响我的工作进度嘛。害我只能趴在空调地下睡大觉。中午的时候和刘老师聊天,学习保先,发现其实我也很先进的。9月3日今天又是整理案卷,我整理得那么辛苦,那些大律师都没时间补,我都不好意思再理下去了。下午大家都不在,只有王律师,现在的委托人也真会争分夺秒,下午4点三刻,我都准备回家了,他来了。那么我只好留下来接待,出于礼貌,等他讲完了再走……等于又加了个班。9月4日今天是主任值班,像主任这样手里握着一堆案子整天忙个不停的人是不稀罕坐在所里一整天去赚那些三头二百的咨询费的,轮到他时往往由出纳替他值班,别看人家只是出纳员,解答起问题毫不逊色于正规律师,一开始挺担心她是否能够胜任,后来感觉应该为自己对她的怀疑感到惭愧呢,当我很惊讶地对她表示敬佩时,她还自豪的说,民法是她的长项!突然有种感觉,在大学里学法律,真的有用吗?似乎很浪费,就像学英语一样,也许完全可以自学,效果可能还不错,就像她一样,在律所呆久了,一样有能力去考律师证,再想一想,学文科的,是不都是一个样子?后来的某天再次遭遇同样的问题,依然不思其解。9月5日今天早上咨询来了位乡下的农民,关于房屋和土地买卖问题。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也许他们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但遇到问题都会不顾路途遥远来请律师帮助解答。不过,依民法老师的意思,中国如今有点太强调这个法律武器,就是凡事只想到打官司,甚至有法官主动走到群众中去,帮助鼓励群众打官司来解决纠纷,这就有点过了。其实在西方国家,人们已经越来越强调如何更好地利用非讼方式来解决一些法律纠纷,并在注重研究这种制度的科学制定和完善,很遗憾,不得不肯定的是,和西方国家的很多方面比起来,中国总是落后一个时代,就像对待爱情与婚姻的观念一样,西方国家如今注重强调家庭观念及从一而终的恋爱观,而中国却正处在开放的浪尖。也许万事万物发展都有这样的规律,都需要固定的时间的积淀使它们不断变换出新的模样9月6日今天来了位咨询的是关于医疗事故的索赔。事实上,现在几乎很少有律师接手此类官司了,原因有两个,第一,绝大多数律师都没有医学专业背景,打这类官司太累且不占优势,医疗事故官司涉及医学专业性很强,短时间内根本无法透彻地了解事故发生的根本或是真正的原因,虽然法律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但现实中,医疗机构和医疗鉴定机构都是互相通气的,中国是人情社会嘛,除非受害者在医疗机构有很强的人脉,否则让他们做出对受害者有利的鉴定结果是比较困难的,都是同行,如果在不违法的界限内,他们自然不愿得罪医院,让院方承担巨额的赔偿金,当然也有良心发现的,那位受害者就比较幸运了,也无需感慨什么,世道就是这样。第二个原因呢,有些俗气,因为律师累累活打下这个官司,只能收取很少的律师费,即便收了,花起来良心上也过不去。因为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大多是受到极大伤害的,本身家里的家底可能就被没完没了的医疗费掏空了,打官司赢来点钱,还不知能撑到哪个时日,看着人家那凄惨的样子,谁还忍心再伸手去要呢?即便是劳动所得,花起来同样心有不安。这样下来,付出和收获总是成不了正比,所以就出现了上面所说的那种状况。很多在此类案件中胜诉的受害者,都是自己去收集资料自己打的官司。想象和现实的差距总使如此的巨大,我们只能压住心口的疼痛,直面现实。9月7日今天上午所上很热闹,咨询的人很多。我却主要是看案卷。下午只看了一个案卷材料,这个案卷有点复杂,把材料基本整理完整就花了约45分钟,牵涉到三个案子,分别经过一审、二审,有的还经过一审法院重审后再上诉等程序。我看后就是5:30以过,再迫不及待的和陈师傅交流,谈谈自己的想法。陈师傅也提出了问题还没解决,我还没看他们的代理词,没看新闻线索材料,明天再瞧,再和陈师傅交流。今天我走时已是6:00,但陈师傅和张律师都还没走,听说是在等一个当事人。总之,今天也很忙,并没有感觉无聊,这就好。9月10日今天下午到区法院见识了一场法官与律师之斗争,场面颇为激烈,从慷慨激昂到低声细语,可谓此起彼伏。双方都说对方是资格深老经验颇足的能手,当面互相恭维着。律师一面和着法官的话,另一方面却对事实的认定毫不妥协,吵得好凶。于是法官开始诉说……然后律师…….内情不能说。通过此番见识,我倒也明白了一点,当然只是自我推测罢了:法官是如何调解双方当事人来减轻自己的工作,律师是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法官周旋。总体说来,律师在这一个被大多数人认为低端高酬的工作中,是相当艰辛的,一方面被一些人嫉妒蔑视不配合工作,另一方面又被同行的司法机关……要学会在这些眼光中把握自己的方向。律师50%靠行业技术,还有50%就要靠个人的社交等综合能力了。9月11日在定海的一个派出所调出了当事人的户籍登记情况,摘录了一份,让派出所敲了个章。一个名警察咨询了两个法律问题,就是涉及债务纠纷的。其实我也看到听到不少类似的纠纷,债主之所以会陷入纠纷,很多时候是由于在借钱的时候只考虑自己可能得到的利益,而忽略了将会承受的风险,甚至有时候为了个人利益模糊了合同的概念,导致模糊的概念反而给自己带来了麻烦,真可谓“聪明反被聪明误”。9月12日下午再次步入区法院,准备立案,但是再次失败。原因有几,第一,支票复印的时候忘记复印背书了。第二,票据纠纷的当事人必须是票据关系上所能反映出来的当事人,但我们没有做到。第三,诉状当事人的单位有误。其实很多时候,书上的内容都理解了,但是在着手的时候却容易疏忽,忙中也容易出乱。但总体上说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该仔细谨慎。很多案件处理的失败并非不懂或者不会或者无奈,而是失误或者遗忘。9月13日今天我那位师傅9点半才来,赶忙儿叫来第一位前来咨询的人,说了一个案件,案情大致如下:她找中介买房,交了2万看房金,结果看着不满意,就不要房了,谁知中介公司擅自把2万元转为了定金,连发票都没开给她,于是中介说你不买房了2万元定金就不退了。后来当事人就要起诉,匆匆忙忙自己写了一份起诉状交给了法院,这会儿才来律所咨询。我晕……看了她的起诉状,整个一个自己承认定金的转换。看来她要打赢这场官司是比较困难的,难怪来咨询了。可惜法庭上的风雨谁又能预测到了呢,既然她不聘请律师,也只能基本上无功而返了。9月14日上午去了趟法院,将昨天写好的执行申请书交到承办法官手里(陈律师事先跟法官联系好的),就回到所里翻阅案卷。陈律师还没有来,昨天他说今天上午他去中级法院有点事,来所里会晚点。叫我可以翻看他以前办过案子的案卷。今天,所里只有杨律师的助理童律师在。其他律师都出去办案了。因为我们年龄相仿,所以很快就聊开了。她是2006年浙江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同年通过了司法考试,经人介绍到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做助理。工资由杨律师发,没有社会保险。律师事务所没有为助理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对于我这个还在校的学生来说,是非常惊讶的。我对于社保的观念是:大家都是学法律的人,对法律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尊重;律师给助理购买社保也是对助理的一种尊重,这样助理才会有基本的安全感可以更好的为律师工作。我想我以后求职时,办理社会保险的事情我是一定要自己提出来,自己的权益是靠自己来争取的。9月17日所在企业的一员工向我咨询有关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方面的事情。他可能把我当作律师了。该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由于企业没有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而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因此,他向我咨询怎样维护其权益。我刚好前几天对劳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做了较好的准备,他的问题可以通过当地劳动部门仲裁得到保护。因此,我很详细进行了解答。他听了内心显示不住的激动,说我帮了他很大的忙。我正为自己的行为感到骄傲时,陈律师走了过来,对我的回答表示肯定。但同时提醒我说,以后碰到客户单位的员工前来咨询法律问题,而问题恰恰是由于企业违法引起的,此时应该回避回答这样的问题。还说,你以后执业了会慢慢理解我的话的。下午回家的路上,我一直在回味着陈律师的话,始终得不到很好的解释。晚上,上网看了一篇一律师仗义为顾问单位的员工的利益而提出该顾问单位在劳动保护方面存在违法的法律意见时,遭到了顾问单位解除顾问合同。我想,陈律师担心的是否也是这个原因呢。9月18日下午跑到法院溜达,出来的时候3、4个人站在大门口处,看见我过来就说:小同志,可不可以帮我们叫一辆出租车过来啊? 我也没想那么多,点点头跑出来帮他们拦了一辆,那个司机也挺搞笑,我叫他停在门口,他非要停在一个很远的地方等我,还大声质问我是不是没长脚,我跑过去解释我是帮别人拦车的,人家可能脚不方便,他才把车开到门口,这时那几个人飞快的冲出法院大门钻进了车,同时从楼的另一边杀出了大概10来个人,一边骂着非常难听的脏话和诅咒一边冲过来,还没等我反应过来出租车就载着他们绝尘而去,这群激愤的妇女就对着我大骂,什么丧尽天良啊不得好啊x你全家啊……我顿时吓的一路小跑回律师楼,这年头做好人好事都不行啦!9月19日今天来了一个老婆婆,因为律师们都正在忙,(更关键是因为她没有带钱)所以她就拉着我非要我给她回答,说她的问题很简单,我硬着头皮说了声好,然后她的第一句话就让我很郁闷。她问:你结婚了吗?我说没有。她说:啊,这样,那你理解起来应该有点难度。……她的女儿不孕,去某医院检查,医生让她做了一系列检查(这半个小时内我听说了很多妇科名词),导致极其痛苦而且引发了炎症。她想咨询一下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我和她解释了半天,最后她竟然说:我还不好跟你说太多,你想想那夫妻俩3个多月不能在一起生活,那多痛苦啊!这个精神损失你说我不能让他们赔偿吗?!我十分尴尬……9月20日下午,我和陈律师去舟山市劳动保障局查实浙江省因工亡的赔偿标准。费尽心力终于在几个小时以后拿到所需要的资料。回到所以后,我们立即算出工伤的赔偿数额,而受害人的家属认为这样算出的赔偿数额低了,他们认为应当在 35 万以上。陈律师耐心的与他们沟通,“工伤赔偿只是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而后你们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主张另外的民事权利,并且这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算出来的,作为我们律师应当尊重法律,不可能违背法律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目前我们最主要的是采取措施,与保安公司进行沟通,尽快的谈判,从而使事情顺利的解决。明天保安公司要派负责人过来,我们一定要求他们给出具体的时间进行谈判,否则赔偿的事情没法解决。”经过几个小时的沟通,受害人的家属接受了我们的意见。9月21日今天陪王律师出去取证了。本来是计划初步了解一下对方的工厂情况,但是到了工业区就被保安拦住了,好不容易进入了工业区,结果却没有办法进入到工厂内部,因为工厂门口的登记非要核实找哪位,他还要事先电话联络要找的人。我本来也没打算和他们内部的人正面接触,所以就只能没有任何收获回来了。不得不佩服,调查公司回来的结果就大为不同,什么内容的平面图纸啊,工人数目啊,年产量啊,具体的很,但是这是人家的秘密,当然不可能告诉我。9月24日今天和所里的会计聊天。感受到事务所的管理很重要。事务所是营利单位,必须考虑经济效率。如何提高事务所的收益率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但是一个好律师并不一定是一个优秀的管理者。等我以后有了自己的事务所,我一定要拿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考虑如何提高效率增加收益满足顾客。9月25日8点30时师傅来了,说:一起走送合同去。我问:啊不查看一下说:稍后再谈!后到客户前5分钟翻了翻..............原来是顾问单位,该合同仅供参考。中午午餐时,师傅又谈下一案。下午回所,拟起诉状两份并整理材料若干. "下周一要立案"师傅说。9月26日今天接触到了一个调查公司。所谓调查公司就是民间的公安,即侦探社吧。想托他们去抓知识产权的侵权人。那些调查公司通常都有公安背景,据说北京公安部里也能说上话。现在就是公安出来作侦探,税务局出来作税务咨询,法官司法局出来作律师。9月27日实习快结束了,师傅请我吃饭,我们聊了2个月的实习经历,我谈了我的实习感受。师傅希望我努力学习,通过司考,成为同事。我从师傅那里学到不少东西,非常感激。9月28日实习结束了,和所里的每个人道别,大家祝我学习顺利。我祝他们身体健康,财源滚滚。著作权声明: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法学论文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中文名法学论文科系社会科专业法学文体论文名词解释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法学体系特征系统性系统论的主要创始人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nffy,1901-1972)对系统作了如下定义: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元素的综合体。系统的特点是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整体的性质不同于任何组成部分,也不同于各部分的简单相加。层次性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以法学体系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史学”为例,“法律史学”可划分“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第二层次的分支学科,第二层次可划分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如“法律制度史”可划分“中国法律制度史”。加载更多相关搜索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法学论文选题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大全法学毕业论文6000字法律论文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例

【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开场白】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对象】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立论基础】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例外考量】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核心观点】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为什么?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感叹】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2011-5-2

文学毕业论文日志

论文写作日志

日志是日记的一种,是一种记录了我们的生活和情感的写作模式,以下是我J.L为大家分享的关于论文写作日志范文。

2013年11月28日,终于结束了为期三个月的教育实习,实习的结束,意味着毕业论文写作的开始,毕业论文的开始同样意味着大学生活的结束。想想这四年的时光过得可真快。

2013年12月

学院里公布要开始选导师了,并且自己要初步拟定论文的选择,一下子觉得毕业在即。选题是个比较困难的事,因为当初自己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到底要选择一个什么样的题目,但在选择导师的时候,我忽然想到大三有一门课程是《现代远程教育》,我对远程教育这方面的知识挺感兴趣的,所以我确定了论文的指导老师是马红亮老师,相应的论文选题在自己心里也有了大概。但是,马老师当时正在英国留学,所以只能等到来年3月份才能与到时见面,再做进一步的指导。

20xx年2月17日~2月28日

这段时间,刚过完年回到学校不久,身边的大多数同学都已经与导师见面,并且进一步的确定了论文题目,而我的导师还远在大洋彼岸留学,三月份才能回来,所以我就先自己搜集了一些资料,不过这些资料都是与远程教育有关的,没有导师的指导,我就像盲人一样瞎摸索,不知道重点,不也知道研究的关键,只是下载了一堆杂乱无章的资料。

20xx年3月

这是三月的第一个周末,晚点名的时候,我听身边的同学说马红亮老师出国回来了,于是我准备第二天就和导师联系,想尽快把论文的题目确定下来。

星期一的中午,我去找导师,一年多没见,老师看着比原来更帅、更有学问了。导师问我,自己有没有想做的课题,我说我想写与远程教育有关的论文,当老师问我具体是关于那个方面的,我自己却又答不上来,老师说这个范围太广了,我写不出来有价值的东西。不过老师说的确实也是实情,本科期间,专业知识我只是学了一点皮毛,甚至连了解都称不上,还想写那么有深度的文章,这不是难为自己么。于是,关于论文选题,不得不重新思考,正当我和导师思考的时候,马老师带的研究生学姐给了一个建议说:“现在手机微信很火,而且这个软件是新发展起来的,你可以想一下要是把这个软件引用到移动学习中怎么样?”学姐的一句话提醒了我和导师,所以论文的选题就这样定下来了,写微信在移动学习中的应用。

20xx年4月

3月,写完了开题报告,紧接着便是收集整理资料,之前手机的那些资料一点儿都用不上,现在又得重新开始,这一过程是漫长而枯燥的, 翻阅各种文献

资料,查找与自己论文有关的信息,渐渐地,与微信有关的资料我都熟悉了,对于自己的论文我也有了一个大概的提纲,并初步完成了开题报告,经过马红亮老师的知道、修改、签字,最终完成了毕业论文的开题报告。4月,主要完成了论文的初稿,在马老师的指导下,通过参考相关的书籍和文献资料,根据论文的写作提纲,经过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初步完成了论文的初稿,完成以后,我和导师联系,我把初稿拿给老师看,里面有很多问题,而且一些理论阐述得也不是很完善,于是我又重新对论文进行修改,第二次、第三次去找导师,虽然论文还有一些不足之处,但相比于第一次已经好了很多。

20xx年5月

在导师的指导下,我反复对论文进行了修改了,最终按照导师和学院的要求,完成了毕业论文的写作。5月16-18号按照论文答辩的要求准备毕业论文答辩前的材料,包括一篇英文文献的翻译,论文写作日志,填写并提交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

在论文写作及修改过程中锻炼了自己的耐力,培养了自己的耐心,同时进一步受到马老师严谨、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的影响。他在论文写作上对我的启蒙和教诲将使我受益终生。

20xx年12月14日

今天学校举行了毕业论文动员大会,听到这个消息时,我才意识到毕业就要来临了,一丝紧迫感油然而生。

大会主要给我们每个人分配了论文小组,还为我们指派了论文的指导老师。然后,大会向我们公布了,论文写作的主要日程,从二月开始,到六月中旬止。时间上还算宽裕,从下一年二月就要开始选题了,我要充分利用这几个时间,先去了解一下往届的论文写作经验,然后去学习一下学长们的选题技巧,争取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题目,为写好论文做好准备。

说道毕业论文,对我们来说,如此重要的任务还是第一次,虽然毕业论文没有笔试,但是它比单纯的应试更难,因为毕业论文是对我们综合能力的一个全方位考量,我们要去认真的应对它。

20xx年2月12日

大学毕业终要来临,在珍贵的大四下半学期,我们迎来了四年中最后的时刻,就是完成我们的毕业论文。

下个星期就要开始毕业论文的选题了,我个人认为题目的选择是自己论文书写过程成功的开始,最终选择的题目要符合我心中以下的几个要求;

首先,是自己感兴趣的,要让自己在课外也能不由自主的去了解其内在的题目。

其次,是自己所擅长的,如果自己在这个题目上没有一点基础那还不如不选,因为那样不仅写不出优秀的论文更像是在黑暗中没有头绪的摸索。

最后,是主流的研究课题,因为如果选择了一个主流的研究的课题,在写作的过程中会有很多国际与国内的先进研究经验供我研究,使我写出优秀的毕业论文。

论文是我们大学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我们要在认真、求是与创新的基础上书写我们大学生活最后的篇章。

20xx年2月17日

本周我们专业完成了毕业论文的选题,看到那么多的题目好多人都不知道选择什么好了,因为看到的都是陌生的,不过换个角度讲,如果毕业论文的题目都是平常见过的,那么我们也不需要毕业论文了。

同样的,我也在很多的论文题目中看花了眼,不知所措,感觉大部分都是略知一二,但是直观上却是模糊的,但还好我有自己制定的选题三原则,针对这三条原则,我在还没有被选走的题目中一个个筛选,最终在几个心仪的题目中选择了《会计电算化对现代审计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题目选好了,接下来的一周就应该进行中外论文材料的搜集,由于要求至少一篇外文文献,这应该是写作过程中最大的问题了,虽然觉得外文文献没什么用,但转念一想也是我们与时俱进的表现。

20xx年2月25日

一个星期又过去了,在这一个星期里我完成了外文文献的查找并将其翻译成中文,说到外文文献的查找,离不开学校图书馆为我们购买的各种数据库,里面应有尽有,可以查找各种中外文期刊,为我校师生写作论文提供了一个快捷、高效与低成本的写作平台。

本次我查找的外文文献自EBSCO数据库,在这个数据库里有一万余种外文期刊包含了各种学科,在上面搜索外文期刊相当的省时省力。

找好了外文期刊就要开始翻译了,在翻译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麻烦。首先我的英文不是很好;其次有大量的专业词汇,普通英文字典无法查找,英英翻译也晦涩难懂,尽管有很多困难,但怀着“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的信念,一点点的坚持了下来,翻译了出来。现在就剩下下星期的开题答辩了,这也是毕业论文路上重要的一步,必须好好对待。

20xx年2月26日

这个星期五就要进行论文的开题答辩了,要做的事还很多,先要把论文开题报告按照给定的格式给做好送给老师检查,然后开始准备论文开题答辩的材料。

本次论文开题答辩将于三月二日开始,负责我们答辩的有杨家

新、吴伟荣和刘慧敏三位老师,而猜测老师在答辩过程中可能问及的问题也是我首先要做的,从我本次所研究课题的周边开始做起准备,但考虑到是开题答辩,问题应该不会太难,所以准备材料不必那么庞杂。

我的开题报告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我猜测老师问的问题也应该和这几个有关,但是也不能把材料集中到这几个问题上,还应该从各位答辩老师的专业背景入手,猜测可能问及的问题。

闲话少说,开始准备。

20xx年3月2日

今天进行了开题报告的答辩,在十一栋二零八教室开题答辩组长杨家新以及组员吴伟荣和刘xx主持了开题报告的答辩。同学们都比较兴奋,因为从未经历过这种场面。

上午十点左右我和同学们一起相约来到举行答辩的教室,先把自己的开题报告交上去,然后按照老师念到名字的顺序依次上去把自己开题报告的内容向答辩组汇报,然后答辩老师会问你两个问题,问到后记下来写到事前发的一张纸上。

问我的两个问题幸好在我事前准备的范围之内,在我回答完毕之后,老师说我合格,并告诉我,今天问的问题,也是我今后论文的写作方向。

20xx年3月9日

今天把英文文献翻译交给了老师。

英文文献的中文翻译在英语不好的我看来是比较难的一个关卡,里面包含了大量的专业词汇,并有很多复杂的长难句,令我心生退意,但是想想今后的论文写作,这才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一点点的也就翻译了过来。

交给老师后,老师在比较高的英文背景支持下,为我们一一挑出了英文的语法错误,并给我们提出了改正意见,把翻译不好的句子用红线标出,把用错的词给我们改正,很钦佩老师这种严谨治学的态度。

在老师的指导下,我终于完成了我的外文文献翻译,成功进入到了论文正文写作的阶段。

20xx年3月12日

终于进入到论文正文的写作过程,大学最重要的事情终于来临,心情不自觉的激动起来,如何写好论文这个疑问反复在我脑海里浮现。

写好论文的第一步是有一个好的结构,于是结构的分布便是我写作论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经过一个下午的苦思冥想,我决定把论文分为三个结构,这样做可以使得论文结构简单明朗,内容易于编排,同时给人一种简洁有力的感觉,所以初定位这种三结构写作模式。

三种结构,相辅相成,互相联系,给人一种代入感。在第一结构主要讲述研究课题的背景与相关基础知识,在中间的结构详细阐述研究课题的'重点研究问题,最后掌握课题发展方向与未来前景。

20xx年3月28日

论文的初稿完成了一半了,进度不算快但也不算很慢,一切都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主要工作还是资料的搜集与整理。

由于研究的课题,对于所学专业知识而言还是略显深奥,所以在查找的同时我也在学习相关知识,同时结合自己的一些想法对论文进行一些构思。

论文的前半部分主要是介绍我所研究课题在中国的发展情况,这一部分相对来说比较好写,问题是之后的重点研究问题,希望我能从这些天研究材料中获取些宝贵的经验,为随后的难点打下知识的基础。

20xx年4月13日

论文的初稿终于基本完成,在这大半个月的时间内,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与时间,不可谓不辛苦,但是苦尽甘来,终于到了收获的时候。

本次论文初稿的写作,查阅了大量的资料,阅读了大量相关专业书籍,在国内外优秀科研结果的基础上加以吸收,并柔和自己独特见解,一点点的写了出来。

这次论文,多亏了学校的数据库,我主要在学校图书馆主页中的万方和维普期刊中寻找我需要的东西,收获还是蛮大的,现在论文已经交了上去就等着下个星期老师帮我们挑错和修改,如果没什么问题那我的论文便可以定稿,但这毕竟是我的一个心愿,论文的写作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的。

20xx年4月20日

今天是老师帮我们修改初稿的日子,事情果然没有设想中顺利,还是出现了一大堆错误,虽是预料之外,但也是情理之中。

老师事先通知从上午九点开始,所以一大早就来到了老师办公室,老师还是那般认真的给我作了修改,在修改的时候老师也和我们讨论论文的写作思路,以及和我们讨论相关论点的正确性。在修改后我的论文主要出现了如下问题。

首先是摘要的关键词书写顺序出现了问题;其次是有一些论点和课题无关;最后是一些结构上的微调等。但这并不是全部,老师说总的问题没有,但细节上有一堆问题,所以今后的论文修改要集中在细节上,感谢老师的认真修改。

20xx年5月4日

今天是五四青年节,祝各位奋斗在论文写作中的兄弟姐妹五四青年节快乐。

今天我的论文终于定稿了,这是一件大事,意味着我本科学士论文的写作过程基本完成了,我很兴奋也很高兴,但也有些许失落,因为大学即将离我而去,同学即将各奔东西。

在吸取初稿的错误教训后,好好地整改了一番,这次老师在修改的时候,对我的论文连连称赞,表扬了我认真积极的态度,说我可以定稿了,看着老师欣慰的笑容,我内心澎湃不已,感谢老师,我对你的教诲永世难忘。

20xx年5月7日

即将进行毕业答辩,这一周的工作主要就是进行答辩前的资格审查,也就是论文等材料的准备,其中包括现在正在写的论文日志。

查答辩前还有什么准备不充分的,看来老师又有的忙了,真的很感谢老师,虽然论文是我们写的,但是老师操的心一点不比我们少,做的工作也一点都不比我们少。

我的论文虽然已经定稿,但是还需打印到专门的纸上,如果不是我们老师的提醒我可能忘了还有这么一个步骤。

20xx年5月18日

所有材料都准备妥当,下一步就是熟悉材料准备毕业论文的答辩了。

老师这几天和我们交代了很多东西,有很多都是以前没有接触过的,比如论文的答辩技巧等,同时告诉我们不要紧张就像和平常一样,但是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不能一副不在乎的态度,答辩虽然不是笔试,但却是对一个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的一个综合考量,所以最忌讳轻敌。

听完老师说的我瞬间紧张了起来,突然发现自己还有好多都没有做好的,看看时间距离答辩还有一个多星期的时间,我要静下心来,好好地准备材料去迎接毕业论文答辩,争取取得优异成绩。

20xx年5月25日

明天就是毕业论文答辩的日子,今天晚上要晚点睡了,还要最后熟悉一下论文的内容以及我准备的材料。

这过去的一个星期里,我把考官将要问的问题详细的在依托论文的基础上分析了一下,在三个结构的背景下,我准备了一些材料,现在我需要再把它们记得牢固一些,论文已经看了好多遍了,结构与内容都记得差不多了,明天答辩时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首先要给考官一个良好地印象,要把自己所了解的尽量的告诉考官;其次语气要缓慢,要让考官清楚自己说的什么;最后语言要简练,不说废话,引领考官深入的了解论文的精华。

20xx年5月26日

今天答辩的现场气氛给我们一种严肃与肃穆的感觉,这种场合使我们虽有些紧张,但更能让我们的大脑全神贯注,我排在靠前的位置答辩,虽然之前一直告诉自己平常心对待,但到了这个时候,说不紧张是人的。

答辩开始,我依照事前准备的材料详述了论文所阐述的问题以及本篇论文存在的意义等。这一部分平稳顺利的度过,考官接着问了我很多问题,但都是和论文相关的,也是我事先准备的,虽然都不是有直接关系,但意思都差不多,经过我的二次加工便回答了考官。答辩完了,虽然成绩没出来,但从考官还算满意的表情看来,我还是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

四年的大学生涯就要说再见了,我想在这里说,再见,我亲爱的武昌分校。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的开展与深入,与现代文学文献的整理和挖掘息息相关。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文学类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文学类毕业论文 范文 一:中国现代文学副文本价值影响

摘要:作品中正文本之旁的副文本,是用以辅助理解内容的相关文本。这类文本既是正文本的映衬文本,也是整个作品的组成部分。我国现代文学占据着不可替代的文学地位,本文对现代文学作品副文本当中蕴含的史料内容进行解析,继而探究副文本在现代文学中的重要作用与影响。

关键词:现代文学;副文本;价值;影响

一、现代文学副文本由来

在我国文学史上,纯文学作品历来备受瞩目,其也是文学研究的重点内容。但从史料内容看,文学史料的来源非常广泛,除纯文本以外还涉及到文学作品中的副文本,例如, 日记 文本、书信文字及年鉴或年谱等[1]。此外,现代文学有别于古典文学,二者史料内容也不相同。现代文学比古典文学多加入了新元素,包括扉页引言、文本封面、 广告 文本等,此类元素出现后,文学文本逐步被划分成正、副文本,其中,正文本表明作品的本质特征,而副文本用以表明辅助信息,带有历史特征。鉴于此,副文本能够用于探究多方面的历史性问题,其史料内蕴相当丰富。

二、现代文学副文本的内含史料

1.序跋

一般而言,正文本附近位置穿插或环绕着副文本,这类副文本的用途是向读者交代、阐明相关信息,因此,借助副文本能够获取当中的史料。不过,多数副文本并不具备信息凸显性,人们需要参照正文本及相关资料才可辨析出史料内容。副文本中的“序跋”囊括了大量的史料内容。现代文学的诸多作品中包含了序跋,其中通常阐述文学史、作品、作家等各方面的内容,可为后世提供有关的史料内容。例如,《<呐喊>自序》叙述了鲁迅本人所经历的转折事件,《无妻之累》序跋交代了当时沪杭凶杀案件的相关情况。此外,序跋是作品和序跋撰写者之间的联系纽带,例如,周作人为所教学生的作品撰写序跋;鲁迅常给左翼派作家书写序跋。从序跋中可看出作品构思、作家思想等内容,借助序跋表达这些内容,可以映射出创作背景、出版过程、传播情况等信息。

2.扉页、题辞、引语

现代文学出现了题辞、扉页及引语,这类文本短于广告,其短小精悍,蕴藏多种史料信息。扉页、引语多来自经典诗词、中外名著等的部分内容,写法接近于“用典”,把经典的中外文句引入现代文本中,既可幻化出新鲜的情境语言,也可体现中、外史料内容。例如,《采石矶》是郁达夫所著作品,当中引用诗句“ 文章 憎命达,魑魅喜人过”(《天末怀李白》杜甫)[2],用以表达作者自己对胡适的激愤之感。《走到出版界》的扉页卷语借用《庄子•秋水》中惠子和庄子交往 故事 ,用以暗喻鲁迅和作者(高长虹)的关系。这类文本本身兼有史料性质,促使其成为古今、中外史料的“融合剂”。作者自写题辞中可见更多的史料信息,例如,《绿页》为苏雪林作品,当中的扉页题辞写道“给建中--我们结婚的纪念”,由此看出,在结婚之初时,苏雪林的婚姻生活十分甜蜜。此外,引语、题辞仅出现在某个版本里,其余版本则被删去,这一般是为了辨别版本所作的标记,凭借版本标记也可得到作品的版本史料。

3.注释

少量文本中的注释是由作家本人所标,多数是后人按照文本内容添加的注解,因此,注释可视为后生、外生类副文本,这些内容需要放到正文本中才能获得合理解释。从用途看,注释可对文本的细节内容作进一步解释、说明,通过查看注释,读者可更好地把握作品的深层含义及内蕴意义。注释内容揭示出作家、作品的多方知识,让读者能够更为系统地研读作品。可以说,注释的广泛度超出序跋范围。文本注释有文内注、分题注两种,其中,分题注囊括了版本变化、发表出处、作品背景、标题变动等情况内容;文内注包含的信息量更广、更多。

4.图像

作品中的图像有插图、封面画、相关照片等。插图、封面画可传达正文本的相关内容,其作为直观内容具有很强的视觉性、功能性,用以图证文学的史料价值。例如,《插图本中国文学史》、《中国现代文学图志》等。部分现代期刊也有图文类作品。如,半月刊《戈壁》由叶灵凤主办,当中“鲁迅先生”系列漫画描绘出叶灵凤和鲁迅间的“ 文化 恩怨”故事。此外,正文本出版之初已经附有的封面画、图像等,同样富含各种史料。例如,《坟》一文扉页穿插着翅收于胸、一眼睁一眼闭的猫头鹰就是作者鲁迅的现状投影和真实写照,《生死场》封面图是由作者萧红所画,展现出东三省处于不断沦陷的真实境遇。

三、副文本在现代文学相关研究中的作用及影响

1.副文本为后世探索现代文学提供史料

文学作品当中的副文本可向人们展现多种类型的研究史料,这些史料主要是:①历史遗物,诸如文人故物、故居及手稿等,此类史料可作为刊登原版文物时所用。②历史文本,大致有年鉴、年谱、方志、著述、家谱等;③文学纯文本,包含小说、 散文 、诗歌、戏剧等;④部分文本介于文学、历史两种学科之间,此种文本亦称作“亚文本”或者“副文学”,主要有人物传记、信件、个人日记、游记、书话、回忆录等。此外,副文本的形式多样,一些类似宣传、传播的文本也可归到其中,好比作品序跋、出版词、刊登语、广告策案等[3]。往深处看,还有一些常被忽略不计的“碎片文本”,包括作品中的笔名、引语、扉页语段、题辞、图像文字、注释等。其实,这些容易被人们忽略的副文本中,蕴含着非常之多的史料,研究学者应当重视这些内容的信息研究。同时,作品文本和碎片文本间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对其中一项内容进行探讨时,应当紧密联系另一文本内容,这样才可全面地看待文学作品,副文本的运用价值也才得以充分发挥。

2.副文本是现代文学史学中的构成部分

现代文学中出现的副文本,其形式、内容都有丰富的史学资源,研究副文本相似于探究历史本相,在副文本里可以探析出现代文学之原有面貌。例如,《地泉》中的会集序言、良友丛书的刊发广告等。除了史实价值外,副文本还是人们理解正文本的重要信息,通过了解副文本,读者能发现更多的情景语言及相关信息。作品叙述一个具体背景时,往往需要副文本加以深度刻画,将作者成长经历、阅历情况介绍给读者,让人们全方位认识文本的叙写内容。从大局看,副文本贯穿在现代文学的发展全程中,其参与到文学史论、思潮运动、社团运动、文类动态史的演变发展中。此外,还可编制关于现代文学广告、序跋的史志。

四、结束语

自现代文学中形成副文本及其相关文本后,文学作品得以深度细化。对副文本展开研究,应当注重其史料信息的多方挖掘,以严谨的治学态度看待副文本的价值探究,从文本注解、内容阐述、史料内涵等多个方面进行解读,鉴品副文本中蕴藏的人文价值。在解读文本时,研究者要秉持“从细节入手、立足于边缘”的原则,力求“复原”作品中的原有史貌,并以创新眼光审视文本的价值元素,开发其中的信息研究资源,运用辩证思维考虑文本史料的研究意义。副文本在现代文学中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人们对文学文本进行研读时,应当用联系、全局的视角看问题,不能将正、副文本进行孤立,而要整合副文本的诸多信息,综合探讨现代文学众多作品,以彰显文学的特殊魅力。

参考文献:

[1]王云霈,刘进才.现代文学研究的新拓展——评金宏宇《文本周边——中国现代文学副文本研究》[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28):72-74.

[2]张虹倩.二十世纪中国现当代文学史之叙事嬗变及修辞策略问题——基于副文本目录的考察[J].当代修辞学,2015,11(2):76-82.

[3]张元珂.论中国新文学文本改写的向度、难度和限度[J].东岳论丛,2014,35(9):131-139.

文学类毕业论文范文二:中国现代文学的现代性内涵

摘要:在现代文学现代性的大局环境下,众多文学家以各自独特的方式参与到现代文学现代性内涵的逐步完善当中。他们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现代文学的现代性内涵,希望通过文明的重塑来提升民族的精神境界,进而逐步丰富现代文学的现代性内涵。

关键词:现代文学;现代性内涵;民族精神;人性解放

中国近现代文学有着一定的优越性,它对我国文学事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充分体现了现代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层面的矛盾与冲突。中国文学现代性的精神核心是启蒙,是对封建制度和传统思想的重新审视,它呼吁人性解放、主张张扬个性,同时也主导了中国现代文学的主要发展潮流。我国著名的文学家周树人先生一生从事于国民思想和国民性的探索,他的《祝福》一文充分反映现代文学的启蒙潮流。该文以年关之夜匆匆由外地赶回家中的“我”为引线叙述了整个故事,作为一个“现代化”、拥有全新精神世界及语言体系的“外来者”,面对一个封建守旧的鲁镇,“我”所接受的思想 教育 完全不能融入其中,甚至会对鲁镇腐朽的思想观念感到无比沉痛和悲哀,而“我”也被长期遵循封建礼教和思想的鲁四老爷所排斥,见面就寒暄“大骂其新党”。从鲁四老爷的身上可以看到一个沉浸于 传统文化 不能自拔的老者形象,他们对新生事物充满敌对心理。

从勤快迂腐的祥林嫂身上“我”看到一个备受传统礼教和封建宗法所迫害的女性形象,祥林嫂认为“我”是一个“见多识广”的人,因此,神神秘秘的来问“我”人死后是否有魂灵,“我”诧异、吃惊、疑惑,为什么一个温饱都不能解决的人关心的不是自身问题,反而是自己死后的情况,可见封建礼教制度对其迫害的程度之深。“我”所看到的有悲哀、失望,对于一个善良朴实的人死后亦然被骂“谬种”时,所发出的各种感叹。从现代文明的视角来看,无论是鲁四老爷还是卫老婆子虽然初衷是好的,但其长期受封建礼教浸淫的本性表露无遗。

精神文化才是治疗疾病的良方,沈从文认为西方文化腐蚀着人们的德行,造成民众精神和人格上的病弱,让民族缺乏生机和活力,传统的民族德行和品质仅存在于不受现代文明浸染的人性之中,只有那里供奉着“人性”和“希望”,《丈夫》就是这样一首人性之歌。青年丈夫让自己的妻子卖身养家在湘西是一项极为寻常的风俗,而它却是现代文明所不能容忍的。通过讲述青年进城看望妻子的见闻,展现其麻木、愚昧,进而觉醒的过程。丈夫进城不仅受到老鸨的款待,就是见到妻子的嫖客水保后,也没有现代人眼中的对立和尴尬,两人相处较为平静,最后丈夫带妻子回到乡下。如果硬性将其归于阶级冲突,还不如将其作为风俗旧习上人性感召的转化。在妻子与别人交易时偷偷压抑喘息,他感到羞愧、懊悔,因水保嘱咐而心中不再平静,在经过一系列心理斗争和挣扎,最终下定决心带妻子返回乡下,这是人性的最终醒悟。在那艘船上他们没有自由、没有尊严,他甚至无法拥有与妻子的片刻温存,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梦的破碎让他幡然醒悟,在船上受到的不仅仅是人身体上的侮辱和侵犯,同时出卖的还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践踏的是基本的权利,这也是年轻夫妻最终鼓起勇气反抗命运和习俗的主要原因。

无论是水保、老七,还是丈夫中的任何一个人,他们活得都是那么自然、不做作,尽管这个社会存在着种种违背人道主义的陈规旧俗,但是人性会引导其从命运的捉弄和陋习中摆脱出来,会让人们最终步上正轨。正因如此,沈从文认定这样远离现代文明、符合人性的文化方式才是治愈中国民族的良药,这样人们才不会被现代文明中的各种不幸恶果所侵害。无论鲁迅或是沈从文他们自身所接受的文化熏陶极大影响着其文化取向,正因为鲁迅幼年时期在日本的求学经历,使鲁迅对西方国家价值体系产生了认同感,他认为只要是西方的,就是文明且理性的,是值得中国模仿的。而古老的中国封建文化给人们带来的是颓废腐朽,需要摒弃。我们不能否认封建思想、制度当中确实存在着不良因素,但是也不能完全否认其中仍有很多值得我们去发扬、去传承。

“中国的现代性起源于民族国家的救亡图存运动,中国人对社会现代化渴望,大于现代化境遇中人对存在本身的探寻,更缺乏对现代性本身的质疑和批判。”因此,周树人以在铁屋中进行呐喊的方式,意图唤醒正在沉睡中的中国人,冀图实现人的现代化发展,从而使我国免于流落到沦丧的地步。然而,沈从文却是背道而驰,他放弃了当时绝大多数读者希冀的视野,反而以超越性的眼光去触摸历史的暗流,并且运用敏锐的洞悉力,去理性的分解文明。所以,沈从文以构筑供奉“人性”的“希腊小庙”形式来 反思 和质疑现代文明,他孜孜以求的诊断“国民毛病”、修正“现实”的文学理想。也正因如此,我们也能从沈从文对现代性的自反特质之中了解到其对人性本体的态度。通过以上解析,现代性这个观念在世界史范畴内的品质、特性、作用等就比较容易把握了。

现代性观念在西方文化里生长出来,它起初是属于西方的,后来变成属于世界的。在各种文化中,西方文化发展出了此时此地的观念,并把这种观念在漫长的文化行程里发展成一种普遍的信仰。____文化与继起的人道主义文化之间存在着正题———反题这样的形式逻辑关系。在基督____,构成普遍理解活动之诠释基础的是“彼地彼时”这样一种观念。从文艺复兴开始的人道主义世界正好是此前历史的反题,西方的就都是好的,只有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文明,才是我国文化发展的根本之道,才能够使我国文化源远流长。

参考文献:

[1]张丽,李季.试论《西厢记》几个主要人物形象的现代性特征[J].北方文学(下半月),2010,(02):41.

[2]贾晶晶.茅盾“为人生”文艺观溯源[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04):16-18.

[3]刘勇刚.云间派文学研究[C]//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获奖成果汇编2007-2008年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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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论文写作日志模板

法学的论文格式

导语:法学论文都有其固定的格式,想要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不仅要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功底,还要掌握一定的论文写作技巧,熟知论文的写作格式要求,下面我整理了法学的论文格式,欢迎参考借鉴!

一、内容及要求

提交的mba论文一般应包括:封面、目录、中英文摘要、正文、参考文献、致谢。

1、封面

封面按要求逐项填写清楚。

2、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必须在郑大自考办毕业论文选题系统中选择。

3、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文字处理应简明扼要。排列顺序是:1.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正文;3.参考文献;4.致谢。并对每项标明页码。目录要求用word自动生成。

4、中英文摘要

中、英文论文摘要内容应一致,概括论文的中心论题、基本观点、方法和结论,字数要求:200-400字以内。

5、关键词

是表述论文主题内容信息的单词或术语,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同时有中、英文对照,分别附于中、英文摘要后。

6、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主体,要求语言流畅,内容正确,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应具备学术性,科学性和一定的`创造性,字数5000-8000字左右。

7、注释

引注统一采用“页下脚注”的方式(以出现的先后次序编号,编号以方括号括起,放在右上角,如[1],[3~5])。每页分别连续编号。

8、参考文献

毕业论文的撰写应本着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凡有引用他人成果之处,所列参考文献应按论文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

参考文献的列举应与注释相区别。著作仅列出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社及出版日期;论文仅列出作者、文章名称、期刊名称及出版期号等。文中重复引用的,不能重复列举列出。

9、致谢

根据自己的工作体会,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设计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二、论文格式规范及打印要求。

1、文字

用汉语规范文字书写,字数在5000-8000字左右。

2、书写

毕业论文版面不分栏,一律由本人在计算机上用Word输入、编排并打印在A4幅面白纸上。

3、页面设置

(1)页边距

左边距:2.4厘米,右边距:2.2厘米,上边距:2.6厘米,下边距:2.0厘米。

(2)页码的书写及编排

毕业论文页码从摘要部分开始至致谢,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标在右下。

4、论文标题层次

统一采用中文国标。毕业论文的全部标题层次应有条不紊,整齐清晰。相同的层次应采用统一的表示体例,正文中各级标题下的内容应同各自的标题对应,不应有与标题无关的内容。

章节编号方法应采用分级中文数字编号方法,第一级为一、二、三等,第二级为(一)、(二)、(三)等,第三级为1、2、3、等,但分级编号一般不超过四级。

各层标题均单独占行书写。第一级标题居中书写;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标题均空两格书写序数,后空一格书写标题。第四级以下单独占行的标题顺序采用(1)、(2)、(3)……和①、②、③……两层,标题均空两格书写序数,后空一格写标题。正文中对总项包括的分项采用(1)、(2)、(3)…单独序号,对分项中的小项采用①、②、③…的序号或数字加半括号,括号后不再加其他标点。

5、目录

目录按统一要求的格式编写,目录要求列到二级标题,一级目录用小四号宋体,二级目录用小四号宋体(行距可视目录中标题的多少而定)。

6、中英文摘要

中文摘要包括题目“摘要”字样、摘要正文和关键词。摘要正文后下空一行打印“关键词:”,每一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正文字体均用小四宋体。

英文摘要字体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内容、格式与中文摘要相同。

7、正文字体、字号及行距

正文部分:论文题目为三号黑体;一级标题为四号黑体;二级标题用小四号黑体,其他标题和正文用小四号宋体;数字和字母用Times New Roman体,段落前空2字符,1.5倍行距。

8、论文注释格式

凡文中引用的数据和观点均应以注释形式表明具体出处。正文中引用的数据和观点均用脚注的形式标明出处,采用①②这样的序号,标注处应该用上标(即①②……)。脚注序号每页新起,即每页序号从①开始。

脚注采用小5号宋体。

9、论文图表格式

(1)表和图均应有标题,以表1-1、1-2,表2-1、2-2,图2-1、2-2,图2-1、2-2的形式显示,表和图若为引用,必须标明详细出处(标在图、表的下方),表、图中的符号要予以说明。

(2)表序、表题放在表的上方,图序、图题放在图的下方。论文中的表述不要用上表、下表、上图、下图之类的表述,而是直接用表1-1,图1-1这样的表述。

(3)表序、表题和图序、图题用小4号楷体加粗。

(4)表序与标题之间、图序与图题之间不要加冒号,而是以空格隔开。

(5)表和图的内容(指标、符号、数据等)的字体应比正文文字字体小。

10、年代、年份、数字的表述方式

不能用18年之类的表述,而必须用2018年这样的表述;不能用90年代之类的表述,而必须用20世纪90年代(或1990年代)之类的表述。

数字在千位数以上,每隔3位数以空格隔开,如1000,10000000等。

11、英文缩写的表述方式

英文缩写第一次出现时,必须有中文全称。格式:中文全称(英文缩写)。

示例:世界贸易组织(WTO)。

12、参考文献

按毕业论文正文中出现的顺序列出直接引用的主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标准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

文献为期刊的排列顺序是:编号、作者、文章题目名、出版年、期刊号、年份、卷号、期数、起止页码;文献为图书的排列顺序是:编号、作者、书名、出版时间、版次、出版单位、起止页码。

示例:

[1].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文版,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2].于宗先:《资产泡沫化与经济消长》,载《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6期。

外文参考文献建议采用以下格式:

Eugene F.Fama,1968.Risk Return and Equilibrium:Some Clarifying Comments.The Journal of Finance,Mar 1968,Vol.23 Issue 1,pp.29-40.

Alfred E.Kahn,1998.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The MIT Press.

参考文献数量不少于10篇。

13、文献来源引注原则

注释及参考文献均应源自第一手文献(含外文文献的中译一手文献),即不要用转载期刊或者转载网站上的文献,如《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期刊、中国期刊网刊载的论文等电子文献都是二手文献,不得直接引注。在转载期刊或者转载网站上发现的文献,务必查阅原发期刊,引注务必用原发期刊。

三、印刷与装订格式要求。

毕业论文统一用A4纸标准大小的白纸打印,单面印刷,左侧装订。(订两个订书针,上下各留50mm。装订顺序为:

1、论文封面【单独占1页】。

2、目录【单独占1页】。

3、中英文摘要。

4、正文。

5、参考文献【单独占1页】。

6、致谢【单独占1页】。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提纲模板

毕业论文提纲怎么写?下面我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提纲为例为大家介绍编写提纲的步骤,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

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

(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

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 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

(三)编写提纲

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

下面以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提纲模板,为大家展开介绍。

前言

一,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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