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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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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研究论文

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研究【导师】杨宇冠【作者基本信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2008年,博士 【中文摘要】:随着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生命权——人权最基本内容,尤其受到人们的重视。死刑作为剥夺罪犯生命权的最严厉的刑罚,在我国的存在是一个现实,并且还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既然我们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这一对生命的剥夺具有不可逆转性的极刑,那么,有效地遏止错杀和体现慎杀,是人权观念下的一种现实选择。死刑案件的程序改革既是学者热议的焦点,也是国家关注的要点,近期出台了多部有关死刑程序,特别是死刑审判程序的司法解释。那么,如何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对死刑的适用进行质和量上的把关,既是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因此,死刑审判程序研究无疑是当前刑事法领域最受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论文主体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引言部分对死刑审判程序研究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较为复杂但又较少为人所研究的“死刑案件”的内涵、确定机关加以深入分析和界定。并且表明本论文将我国的死刑立即执行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通过审判程序控制死刑的适用。正文共分五章,各章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概括了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控制。追溯了我国死刑程序的历史渊源并分析了其对现代的借鉴意义;归纳了死刑政策及其在死刑控制上的作用,为下文构建完善死刑审判程序提供指引;通过重点分析实体法控制和程序法控制两个死刑法律控制手段,深刻揭示了死刑程序控制的价值——彰显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并且,从刑事审判的多方参与性、法官制作裁判的非合议性、刑事审判确定刑事责任的最终性和权威性三个方面分析了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控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概括了死刑案件审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原则、审判中立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第二章是死刑案件第一审程序。本章将死刑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划分为庭前审查和法庭审判两个大的阶段。强调了对于死刑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完善:庭前程序中的死刑案件的管辖制度和证据开示制度,开庭审判程序的辩护保障。同时考虑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在死刑审判中的重要性,本文从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的证明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提出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独立化。第三章是死刑案件第二审程序。本章从死刑案件第二审程序的启动谈起,突出了死刑第二审程序启动中被害人的上诉权问题以及强制上诉问题;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的重点,也是本章研究的重点,从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必要性、意义、开庭程序、开庭的应对等方面对死刑二审开庭进行了多角度的诠释。死刑裁判作出后的死缓案件的上诉不加刑、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也是本章研究的问题。第四章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问题是一个统领全章的问题,本文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实然性质入手,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实然性质是具有行政色彩的审判程序,然后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应然性质,应当是审判程序,相当于死刑的三审程序,但是从我国的现状分析,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只能作为长远发展目标,我国近期目标应当对死刑复核程序作诉讼化改造,作为向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的过渡。死刑复核程序具有防止错杀、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的适用的功能,同时本文又对死刑复核程序功能的发挥进行了理性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程序的设计与改造,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复核的主体、范围、方式、审理期限以及复核后的处理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为完整地构建科学的死刑复核程序奠定了基础。第五章是死刑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本章对审判监督程序中与死刑案件相关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述。阐述了死刑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问题;在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分析基础之上,揭示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死缓案件中的应用:针对面临死刑的人的申诉权难以行使的问题提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暂缓执行的问题以及面临死刑的人申诉制度的构建。结论部分指出,程序公正是实体正义的保障,通过正当的审判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冤杀、错杀,减少、缓解当事人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不满,实现实体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审判程序是纠错防漏,避免误判错杀的过滤器。通过法定的审判程序过滤,尽可能地去伪存真,正确适用法律,才能使死刑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审判程序是对死刑裁决权、适用权的制约,通过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立法,使控诉、辩护、审判各种职能充分发挥,保证审判机关能够在兼听则明的基础上,正确行使审判权,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上海法院死刑案件审判规程》(全文)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正确适用法律,平衡死刑案件的量刑,根据刑法、刑诉法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审判死刑案件的实际情况,我庭在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法院死刑案件审判规程(试行)》(下称《规程》)。现就制定《规程》的若干情况作以下说明:一、背景及基本原则2005年下半年,最高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对刑事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如何在新形势下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杜绝错杀、冤杀。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收回并行使死刑核准权。在这种情况下,上海法院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死刑案件的审判活动,对于全面提高整个刑事审判的办案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规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规程》的所有内容都必须在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内,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二是可操作性原则。《规程》主要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具有工具性特征,对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法官方便及时地完成审判任务,保证案件的公正与整体量刑的平衡;三是全面性、包容性原则。《规程》罗列、兼顾了审判死刑案件的各个方面。在界定出死刑适用的整体框架的基础上,尽量对死刑案件涉及到的各个相关方面都予以规范。既明确了总体的指导思想,又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细则;既有实体要求,又有程序标准,因此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和全面性。二、《规程》的主要内容(一)明确了审理死刑案件的指导思想《规程》开宗明义列举了审判死刑案件的指导思想是: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严格控制死刑和慎重适用死刑,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强化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杜绝死刑冤错案件发生。(二)规定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具体要求《上海审判实践》2006副刊第4期通过对七种法定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具体规定,初步建立起一个富有实效、契合当前诉讼现状的死刑案件的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在立法技术上,为便于理解和操作,《规程》对每一个具体的审查内容都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明确的细目。(三)明确了适用死刑的具体标准这部分内容事实上就是对有关什么样的案件可以适用死刑的问题作出了一个比较清晰明确的解答。对此,《规程》参照了最高法院关于重大刑事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在总结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适用死刑的一般规则,明确死刑适用的标准以及不适用死刑的若干情况。(四)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要求做出了规定强调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第七十九条);同时强调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即使其有财产并愿意赔偿或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也不能轻易从宽处理(第八十二条)。(五)完善了审理死刑案件的工作机制1、确立了办案法官资格的准人机制。2、完善了死刑案件审判组织的运作机制。明确了审判死刑案件实行承办法官、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审委会五级把关制度。3、对死刑案件的审委会表决制度作了明确规定。4、确立了死刑案件的质量控制机制。分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宣判、卷务工作和执行等几个阶段,这部分内容基本上是在上海市法院多年来审判死刑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的一些内部制度性规定。三、关于若干重大事项的说明(一)办案法官资格的准入制度严格法官办理死刑案件的资格条件,强调承办死刑案件的法官,一般须担任刑事法官三年以上;审判长一般须担任刑事法官五年以上;特别疑难、复杂的死刑案件,一般须担任刑事法官五年以上,且审判长一般由庭长或院长担任(第八十四条)。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办理死刑案件法官在资质上提出特别要求,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鉴于死刑案件性命攸关,责任重大,而法官职业水平的提高通常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原审依然未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高级法院再次二审时,一般不宜再次发回重审,而应当直接作出裁判。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于被发回重审的非死刑案件及共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未补充认定新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不得加重未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刑罚。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中级法院不得采用变更审级的方法,移送基层法院管辖、审理,对被告人降格判刑。第五节 宣 判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应当根据审委会的决定制作裁判文书并共同审核、分别签名,由审判长签发;审判长、庭长承办案件,制作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审核后,报庭长或分管院长签发。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裁判文书,庭长、分管院长应予审核、签发。第一百一十六条合议庭在宣判前应当制定宣判工作预案,防止哄闹法庭等恶性事件发生。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被告人家属要求在宣判前会见的,一般不予准许。有特殊情况的,一审可以安排在宣判后,二审可以安排在开庭审理后。会见地点、时间、人员、交谈内容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节 卷务工作第一百一十八条死刑案件卷务工作包括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移送等工作。第一百一十九条一、二审法院诉讼案卷,应当按照高级法院关于诉讼案卷归档操作规范的要求收集、整理诉讼文书材料,做到材料完备、排列有序、装订规范、整齐清洁,并应在归档后再借卷移送上级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条报送上级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应当在移送案卷的同时,报送庭审录像光盘和相关诉讼材料电子文本。中级法院报送电子文本的内容为:起诉书、一审判决书(抗诉书)、裁定书、审理报告;高级法院报送电子文本的内容为:起诉书,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上诉状,答辩状,审理报告,综合报告,主要证据等。第一百二十一条报送或退还案卷材料,应当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安全、保密措施。第七节执行第一百二十二条高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法律文书后,应当与相关的中级法院及时联系,确定执行日期。高级法院并应将在二审期间以及最高法院复核期间发现的可能影响执行的有关情况,或罪犯及其近亲属要求在执行前会见的情况,一并转告中级法院。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法律文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做好下列执行死刑的准备工作:(一)制作执行死刑的布告;(二)制定验明正身方案;(三)与本院法警支队联系,制定执行方案;(四)与监所联系,了解罪犯情况,包括是否有新的检举揭发;(五)通知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六)通知法医验尸和照相;(七)通知殡葬管理单位收尸;(八)罪犯及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应当在执行死刑前通知罪犯近亲属。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级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高级法院报告,高级法院当日须向最高法院报告:(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法院依法改判。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级法院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必须到场,如发生重大事件以及在执行完毕后,应当即刻报告高级法院。第一百二十六条执行死刑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程与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一百二十八条与本规程有关的审判工作要求,除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刑事审判指导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一)《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du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一总则部分(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一du品犯罪之一(试行)》;(三)《关于对重大刑事案件庭审全过程进行录像的通知》;(四)《刑事庭审操作规范》、《刑事庭审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五)《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六)《重大、敏感刑事案件实行报告制度意见》;(七)《关于重大刑事案件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的若干意见(试行)》; .(八)《死刑案件卷务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本规程可供本市各级法院审判其他刑事案件时作参考。第一百三十条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论死刑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思考[摘要]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最极端的手段。当今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在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在我国法律中的情况等几个方面记叙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今后是不是继续保留死刑,死刑制度该怎样改革进行了思考。[关键词] 死刑;保留;废除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具有威慑力,但死刑不同于其他刑罚,死刑剥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在当今的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如何?基于我国目前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应该保留死刑制度,但是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一、死刑的概念及在我国的产生(一)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又称之为极刑。(二)死刑在我国的产生死刑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法产生的年代。最早的刑罚记录中就有有关死刑的记载。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作为原始的血族复仇、同态复仇的替代物而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的矛盾通过血族复仇来解决,往往带来了氏族混战,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破坏。国家产生以后,建立了刑罚制度,其中也包括死刑制度,从而使无节制复仇得以终止。在我国历史上,最初的刑罚方法只有墨、宫、大辟,死刑(大辟)占了重要一席,此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死刑一直存在。二、当今我国的死刑制度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制度,其中包括欧盟各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每年都有多个国家在废除死刑。而发达国家仅剩美国和日本。但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中,仅对谋杀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判死刑。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下面介绍我国当今的死刑制度:(一)法律规定的死刑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我国死刑适用的特点我国1997年《刑法》中死刑适用具有以下特点:1、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目前,我国死刑适用的范围比1979年《刑法》多了更多的罪名,在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或多或少地规定有死刑,共涉及到刑法条文52条,约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15%;规定死刑的罪名也较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17%。2、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少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刑法分则中关于选择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绝对死刑罪名就比较少了。3、经济犯罪规定的死刑多在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共有17个罪名,排在刑法分则各种犯罪的死刑罪名之首,如果再把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广义的经济犯罪加起来,就使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罪名至少达到20个。(三)我国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从适用的条件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犯罪客观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特别巨大。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重大刑事犯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特别严重的”。2、从适用的对象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从死刑适用的程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看,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四)死刑复核程序自从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自这一规定以后,死刑核准权不断下放,下放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严重违背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有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造成了死刑案件审理上的严重弊端。三、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制度的原因至今为止,死刑一直在我国保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看,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达到废除死刑的条件。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06年3月11日下午表示,我国一方面物质文明程度还不够高;另一方面,“杀人偿命”等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是的,目前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成熟,犯罪现象十分严重,离开死刑就难以遏止严重的犯罪现象。保留死刑就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二)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实施死刑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他们不再犯罪,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使那些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心里有所惧怕,不敢去实施犯罪,达到威慑作用,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三)从我国现阶段的价值观念上看,实施死刑能够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的需要。广大公民对死刑的观念还比较落后,往往只强调死刑的正面效益,而忽略了死刑的负面效应。四、死刑存废之争的思考死刑是存是废,在我国乃至世界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议。死刑废除论者认为,废除死刑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是纠正死刑存置缺陷的实践依据,符合刑罚发展的最终目标;死刑存置论者认为,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可以达到一劳永逸的除害结果,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无论是死刑废除论者,还是死刑存置论者,他们都各自有各自的观点。死刑制度从表面上看起来虽然是侵犯了犯罪人的人权,但是我国目前的犯罪十分猖獗,如果不适用死刑,就难以遏止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必须保留死刑制度,原因上述已经论及到。但是我国并不一定要把死刑制度一直保留下去,如果今后我国达到了废除死刑的条件,是完全可以废除死刑的,这就需要对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改革。五、积极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我国在今后的刑法改革中,要积极发挥对死刑效能的改革,从以下几点入手:(一)从死刑的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前面已经提到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从这一限制规定上看,刑法对适用对象的限制性规定还过于狭窄。如果能对单纯的政治犯和犯罪的时候已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更能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政治犯如果同时又实施、参加、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如爆炸、杀人等,完全可以适用死刑,但对于单纯的政治犯,则大可不必适用死刑。我国法律都可以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难道就不可以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吗?如果刑法进行改革,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广大公民应该还是能够接受的。(二)逐渐减少死刑数量1、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我国的死刑立法不仅适用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还可适用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在价值上低于人的生命的非暴力犯罪。如一些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罪,金融罪,组织他人****罪等。这类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的非暴力犯罪,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这类犯罪也大可不必适用死刑。非暴力犯罪占死刑犯罪的大部分,如果废止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死刑罪名就会大幅度减少,这也是我国死刑废除的突破口。2、取消在实践中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如果取消实践中很少使用死刑的罪名,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国际声誉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三)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上述已经提到,我国死刑核准权的下放现象十分严重,给死刑案件的审理造成了严重的弊端。死刑复核问题也是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话题。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曾有一个话题是“关于死刑复核权何时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也作最回应,说是最高法院正在从思想认识准备、法律准备、组织人事准备和后勤保障准备四个方面全面开展工作。正在从全国选调法官。一旦准备工作就绪,最高人民法院将很快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我国死刑效能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六、运用一定对策,创造条件,废除死刑如果对死刑的改革能够很好的实施,废除死刑也就指日可待了。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克服死刑的扩张与滥用,不断重视刑罚的矫正与引导功能,增强定罪的准确性。我国废除死刑也不能过于积极,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废除,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对策,为废除死刑作准备。(一)法律对策即通过及时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法律漏洞。在刑罚上,丰富刑罚种类,如美国的终身监禁和2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以借鉴。充分发挥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作用。另外,加强对罪犯在刑罚过程中的教育,达到刑罚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的目的。(二)社会对策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使社会整体形势得到稳定。如通过一定的对策,企业减少下岗职工;在农村,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困难和失业人员的生活有所保障;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使人们懂法、守法。如果做到了这些,社会的整体形势就会稳定,也会对废除死刑创造一个有利的条件。总之,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还是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死刑,对打击当前的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从长远上来看,我国应对当今的死刑制度进行改革,积极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社会环境的逐步稳定,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也应随着逐步减少,直至废除。参考文献:[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2]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3]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李龙、王习根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5]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

研究死刑的论文意义

这让我想起日本的案例,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 ,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本村洋虽没有庞大律师团助阵,却不是孤军奋战,2008年4月22日高院开庭,4千位日本民众齐聚替本村加油打气,福田终於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诉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说,我会把判决书带到墓前让妻女知道。在被判死刑後,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的所做所为,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网友认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没有亲人、好友被凌虐杀害,你不懂那种痛!社会要和平本该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人者没资格谈人权!法律保护人,人但不该保护加害者。」

死刑存在的意义是抑犯罪分子的疯狂犯罪行为,让那些极端的犯罪分子有所畏惧。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积极作用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台湾的苏建和案因为主犯被枪决而无法破案和平反、中国大陆的滕兴善、李志平死刑冤案等。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都已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只有美日两国仍然保留死刑。目前绝大多数欧洲国家(仅白俄罗斯例外)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

毕业论文废除死刑

这是因为这个男子的论文非常的有看点,而且也发给了自己的一些真实感想,观点非常的独特,而且也能够代表一部分人群的心声。

在狱中学习法律给自己一个重塑的机会。他用监狱里的碎片时间来学习,两年半专科毕业又报名本科自考。他的论文试题非常贴近自己的狱中生活,选题为是否有必要废除死刑制度,题材加上他在狱中的见识,给了他很大的启发。

要知道,我毕业论文就是写这标题!中国目前来说,是不可能废除死刑的!要不然,中国会乱成一团!

还是有死刑的好

电大毕业论文论死刑

从限制到废除

目的和意义在于: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沿革、死刑判决及执行现状、死刑存废的理论之争等进行研究,同时对比借鉴国外死刑制度,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有效建议。 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请自由扩展。

法律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制规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法律维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下面我给大家带来电大法学本科 毕业 论文题目有哪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

1、试析狄骥法学理论的思想史渊源

2、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3、马克思主义法学视野下的民生法治研究

4、工程法学体系构建研究

5、“知识-法学”的基本逻辑

6、西方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性别理论评析

7、美国新现实主义法学的发展及其启示

8、我国法学研究生 教育 刍议

9、法学本科教育中研究性学习理念及其实施

10、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及协调

11、马克思对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法哲学批判

12、通过罗马法超越罗马法

13、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历史与 反思

14、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实现路径研究

15、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发展及其意义

16、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观研究

17、法学视野中的国家利益研究

18、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互动关系研究

19、法学教师群体之角色冲突研究

20、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平等与差异观研究

21、分析法学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

22、1949-1957年的中国法学教育

23、晚清社会变迁中的法学翻译及其影响

24、法学精英培养模式研究

25、中国法学教育网络数据库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26、略论西方马克思主义与法学 方法 论

27、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

28、法制现代化视野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9、论后现代主义哲学下环境法学研究方法

30、从“案例教学法”到“法律诊所教育”

31、全日制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研究

32、农业合作社的法学定义

33、控权--行政法的内在精神与永恒主题

34、中国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理性思考

35、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及其当代价值

36、政策定向法学派浅议

37、后现代法学述评

38、现代行政法学“服务控制论”研究--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新探索

39、反思女性主义法学

40、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

经典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

2、论犯罪概念

3、论罪与非罪的界线

4、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5、论犯罪构成理论

6、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

7、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

8、论行为对象

9、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0、论单位犯罪

11、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12、论犯罪的故意

13、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14、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15、论正当防卫

16、论犯罪预备

17、论犯罪未遂

18、论犯罪中止

19、论共同犯罪

20、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

21、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

22、论死刑

23、论罚金刑

24、论缓刑

25、论自首

26、累犯的几个问题

27、论罪名

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

29、论交通肇事罪

30、论走私罪

31、论洗钱罪

32、论有组织犯罪

33、论假冒商标犯罪

34、论重婚罪

35、论挪用公款罪

36、论破坏生产经营罪

37、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

38、论__罪

39、婚内__的刑法分析

40、论诬告陷害罪

41、论伪证罪

42、论抢劫罪

43、关于罪的几个问题

44、贪污罪的几个问题

45、论合同罪

46、论 保险 罪

47、论受贿罪

48、论滥用职权罪

49、论玩忽职守罪

50、论侵占罪

51、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

52、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

53、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54、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

55、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

56、论刑事责任能力

57、论定罪

58、论刑事责任

59、论量刑情节

60、论"死缓"制度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

1、传播时代的立法泛化及其法律规制

2、美国页岩气能源资源产权法律原则及对中国的启示

3、城中村村民自治建设中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

4、我国基层法治教育的时代审视和完善

5、 职场 性骚扰法律规制的困境与思考

6、论科斯法律经济学的司法适用--从权利冲突问题角度的一个分析

7、论依宪治国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作用

8、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

9、民营经济对法治进程的作用

10、法律解释的理性

11、初探英国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的范围与困局

12、古代中国法律中关于权利的问题

13、复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

14、论传统中国的守法理由

15、“三能一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创新研究--以“第二课堂”为视角

16、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亟待改革的原因分析

17、中国式法律移植的反思

18、谈美国对船舶实施滞留和民事处罚

19、中国政党关系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20、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规制

21、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22、提升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能力

23、略论儒家法律 文化 的传承与再造--以“和谐观”与“正义性”为视角

24、二十世纪末以来东西方法律与文学共舞的态势研究

25、美国水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研究

26、俄罗斯联邦反腐败法制建设评析

27、浅析法律影视对美国法律文化的影响

28、数字时代美国国家版权立法新趋势研究

29、中国法治的发展阶段和模式特征

30、 论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

31、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教育

32、论公共信托理论与水权制度的冲突平衡--从莫诺湖案考察

33、规划法视角下的墨西哥城市发展进程

34、试论依法治国方略的演进历程及现实启示

35、美国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机制及评价启示

36、论影响民族地区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

37、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

38、从中国传统厌讼观看现代法治建设

39、法律概念的 教学方法

40、论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

41、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风险分析--以合同与知识产权风险为视角

42、论法律的道德性

43、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透视

44、论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与难题

45、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征、困境及其消解

46、黔东南苗族地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探讨

47、信息自由与学术自由冲突

48、浅谈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路径

49、日本修订纺织品两项法规

50、国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51、罗马法监护监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启示

52、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 广场舞 事件

53、基于字义的法律解释之界限

54、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

55、融入政治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之关键--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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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毕业论文模板

同意楼上的目前肯定不能未来我说也不太可能废除人性很复杂的问题把未来说成是没有一个人会返触犯死刑的罪,我觉得是空想 不太可能虽然我也相信人是善良的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0.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还是有死刑的好

001 当代女性犯罪的社会学思考 002 繁荣背后的优思 003 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类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004 对二十世纪末中国大陆有组织犯罪研究之考察 005 我国职务犯罪及防治对策 006 网络犯罪探析 007 网络犯罪及其对策 008 家庭社会化功能的嬗变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009 犯罪测量研究 010 持有型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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