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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死刑的论文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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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死刑的论文意义

这让我想起日本的案例,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 ,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本村洋虽没有庞大律师团助阵,却不是孤军奋战,2008年4月22日高院开庭,4千位日本民众齐聚替本村加油打气,福田终於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诉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说,我会把判决书带到墓前让妻女知道。在被判死刑後,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的所做所为,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网友认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没有亲人、好友被凌虐杀害,你不懂那种痛!社会要和平本该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人者没资格谈人权!法律保护人,人但不该保护加害者。」

死刑存在的意义是抑犯罪分子的疯狂犯罪行为,让那些极端的犯罪分子有所畏惧。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积极作用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死刑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在各类阶级(或私有制)社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谋杀、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在中国,死刑分为死刑并缓期2年执行(死缓)与死刑并立即执行两种死刑判决。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台湾的苏建和案因为主犯被枪决而无法破案和平反、中国大陆的滕兴善、李志平死刑冤案等。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都已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只有美日两国仍然保留死刑。目前绝大多数欧洲国家(仅白俄罗斯例外)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

论文研究死亡观的意义

死亡是生命中无法逃脱的一部分,一生对死亡的关切会使生命变得丰富,而不是耗尽生命。虽然形体的死亡会使人损坏,可是对死亡的观念却能拯救人。     不难发现,大师们有很多讨论和思考死亡的作品。     《兰亭集序》“死生亦大矣”“固知一死生为虚诞,齐彭殇为妄作。”,王羲之由乐转悲,是因为生命修短随化,终期于尽,生命再绚丽,都会零落碾作尘土。而面对死亡,在东晋的王羲之是积极的,书法成了圣,这次聚会即兴书写的序言也成了千古第一。     《祝福》鲁迅安排祥林嫂在祝福声中死去了,夫权族权神权和平庸的人性之恶把祥林嫂推向了死亡。控诉不足以概括鲁迅全部的思考与表达,有几处难解,特别是第一部分,“我”与祥林嫂关于死亡、灵魂的对话,篇幅最长,安排死亡在探讨死亡之后,其深意为何?“我”和祥林嫂都是无家之人,鲁镇的过客,最终的离开,不管是以死亡或是逃离是形式,变胖了的鲁迅回避灵魂思考只愿去饱吃一顿鱼翅,消瘦了的祥林嫂追问死亡后的灵魂,灵与肉的交换,其深意又为何?     存在主义心理学家欧文提到:“对死亡的观念能拯救人。”没有正确的死亡观念却是会毁灭人。     祥林嫂对死亡的恐惧源于善女人柳妈的一番话,善女人,就是吃斋念佛之人,佛家是没有鬼神的,而来到中国的佛家与本土的民间信仰糅合,就有了鬼神,因果轮回,还有阴曹地府,地狱分尸,这种怖人的想象击穿了祥林嫂的心理底线。     一念天堂一念地狱。孔子说的“未知生,焉知死”。知道对待生的态度,才能知道对待死亡的态度。”

个人觉得现代社会老龄化的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资源枯竭、环境恶化、恐怖主义和疑难病症等剥夺着人类的生命,使非正常死亡数量不断增加。随着死亡学研究的深入,死亡标准也发生了变化。为教育人们爱惜生命,培养健康理性的死亡观,死亡教育显得越来越重要。1、死亡教育定义:所谓死亡教育,就是如何认识和对待死亡所进行的教育。它从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医学、经济学、护理学和法律学等不同方面增进人们对死亡的认识,善待生命,在面对自身或他人的死亡时能寻求良好的心理支持。死亡教育所探讨的不只是死亡本身的问题,还包含人们对所处的这个世界的感觉与情感。2、死亡教育的作用:有助于护理人员了解患者死亡时的生理和心理改变人的死亡无外乎3种情况:意外死亡、自然死亡和疾病死亡。作为护士,着眼点是占3种死亡总数90%-95%的疾病致死。一般来说,疾病致死都经受不同程度的生理痛苦和精神折磨,所以需要护士以各种科学方法去减轻病痛,给予适当的心理支持。有助于形成新的生命观传统生命观告诉我们,生命是最神圣的,生命是最幸运的,生命是最珍贵的,生命不能轻易地结束。其映射在医学活动中就是患者的生命是神圣的,应当不惜一切代价去抢救患者的生命,维持和延长患者的生命过程。而这样做其实并非真正的人道主义。新的生命观不仅强调生命的神圣,更强调生命的质量与价值。死亡教育是提高生活质量的科学,它让人们意识到时间的宝贵。在筹划个人有生之年的蓝图时,要有计划地合理安排。3、死亡教育的内容:涉及死亡学的基本概念;死亡心理的基本理论、死亡研究;家庭居丧悲伤与心理辅导;哲学与宗教死亡思想;死亡的社会文化方面问题;死亡的道德法律方面问题;以及死亡的超越问题。4、临终关怀:临终关怀兴起与发展:临终关怀起源于12世纪,是专门为朝圣者在路途中设立的类似于旅馆或驿站的地方,以便疲惫或生病时在此稍作休整或治疗之后能够精力充沛的重新上路。这期间不少人因为疾病和劳累不能再上路,当然,他们也可以看作是去了天堂。总结: 让学生珍爱和维护自己生命的同时也要学会与他人和谐相处,培养人文关怀、社会关怀精神,尊重和爱护他人的生命。

死刑复核研究论文

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研究【导师】杨宇冠【作者基本信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2008年,博士 【中文摘要】:随着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生命权——人权最基本内容,尤其受到人们的重视。死刑作为剥夺罪犯生命权的最严厉的刑罚,在我国的存在是一个现实,并且还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既然我们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这一对生命的剥夺具有不可逆转性的极刑,那么,有效地遏止错杀和体现慎杀,是人权观念下的一种现实选择。死刑案件的程序改革既是学者热议的焦点,也是国家关注的要点,近期出台了多部有关死刑程序,特别是死刑审判程序的司法解释。那么,如何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对死刑的适用进行质和量上的把关,既是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因此,死刑审判程序研究无疑是当前刑事法领域最受关注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论文主体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引言部分对死刑审判程序研究中的基础性问题,也是较为复杂但又较少为人所研究的“死刑案件”的内涵、确定机关加以深入分析和界定。并且表明本论文将我国的死刑立即执行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通过审判程序控制死刑的适用。正文共分五章,各章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概括了我国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控制。追溯了我国死刑程序的历史渊源并分析了其对现代的借鉴意义;归纳了死刑政策及其在死刑控制上的作用,为下文构建完善死刑审判程序提供指引;通过重点分析实体法控制和程序法控制两个死刑法律控制手段,深刻揭示了死刑程序控制的价值——彰显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并且,从刑事审判的多方参与性、法官制作裁判的非合议性、刑事审判确定刑事责任的最终性和权威性三个方面分析了死刑案件审判程序控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概括了死刑案件审判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原则、审判中立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第二章是死刑案件第一审程序。本章将死刑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划分为庭前审查和法庭审判两个大的阶段。强调了对于死刑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完善:庭前程序中的死刑案件的管辖制度和证据开示制度,开庭审判程序的辩护保障。同时考虑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问题在死刑审判中的重要性,本文从我国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的证明标准进行了比较分析,进而提出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独立化。第三章是死刑案件第二审程序。本章从死刑案件第二审程序的启动谈起,突出了死刑第二审程序启动中被害人的上诉权问题以及强制上诉问题;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的重点,也是本章研究的重点,从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的必要性、意义、开庭程序、开庭的应对等方面对死刑二审开庭进行了多角度的诠释。死刑裁判作出后的死缓案件的上诉不加刑、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也是本章研究的问题。第四章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定位问题是一个统领全章的问题,本文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实然性质入手,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实然性质是具有行政色彩的审判程序,然后分析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应然性质,应当是审判程序,相当于死刑的三审程序,但是从我国的现状分析,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只能作为长远发展目标,我国近期目标应当对死刑复核程序作诉讼化改造,作为向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的过渡。死刑复核程序具有防止错杀、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的适用的功能,同时本文又对死刑复核程序功能的发挥进行了理性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程序的设计与改造,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复核的主体、范围、方式、审理期限以及复核后的处理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为完整地构建科学的死刑复核程序奠定了基础。第五章是死刑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本章对审判监督程序中与死刑案件相关的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述。阐述了死刑案件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问题;在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价值分析基础之上,揭示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死缓案件中的应用:针对面临死刑的人的申诉权难以行使的问题提出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暂缓执行的问题以及面临死刑的人申诉制度的构建。结论部分指出,程序公正是实体正义的保障,通过正当的审判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冤杀、错杀,减少、缓解当事人及其亲属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不满,实现实体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审判程序是纠错防漏,避免误判错杀的过滤器。通过法定的审判程序过滤,尽可能地去伪存真,正确适用法律,才能使死刑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审判程序是对死刑裁决权、适用权的制约,通过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立法,使控诉、辩护、审判各种职能充分发挥,保证审判机关能够在兼听则明的基础上,正确行使审判权,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上海法院死刑案件审判规程》(全文)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正确适用法律,平衡死刑案件的量刑,根据刑法、刑诉法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审判死刑案件的实际情况,我庭在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法院死刑案件审判规程(试行)》(下称《规程》)。现就制定《规程》的若干情况作以下说明:一、背景及基本原则2005年下半年,最高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对刑事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如何在新形势下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杜绝错杀、冤杀。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收回并行使死刑核准权。在这种情况下,上海法院为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建章立制,规范死刑案件的审判活动,对于全面提高整个刑事审判的办案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规程》的制定主要遵循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规程》的所有内容都必须在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内,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二是可操作性原则。《规程》主要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具有工具性特征,对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法官方便及时地完成审判任务,保证案件的公正与整体量刑的平衡;三是全面性、包容性原则。《规程》罗列、兼顾了审判死刑案件的各个方面。在界定出死刑适用的整体框架的基础上,尽量对死刑案件涉及到的各个相关方面都予以规范。既明确了总体的指导思想,又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细则;既有实体要求,又有程序标准,因此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和全面性。二、《规程》的主要内容(一)明确了审理死刑案件的指导思想《规程》开宗明义列举了审判死刑案件的指导思想是: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严格控制死刑和慎重适用死刑,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强化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杜绝死刑冤错案件发生。(二)规定了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具体要求《上海审判实践》2006副刊第4期通过对七种法定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具体规定,初步建立起一个富有实效、契合当前诉讼现状的死刑案件的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在立法技术上,为便于理解和操作,《规程》对每一个具体的审查内容都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明确的细目。(三)明确了适用死刑的具体标准这部分内容事实上就是对有关什么样的案件可以适用死刑的问题作出了一个比较清晰明确的解答。对此,《规程》参照了最高法院关于重大刑事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在总结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适用死刑的一般规则,明确死刑适用的标准以及不适用死刑的若干情况。(四)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要求做出了规定强调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数额,应当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基本依据,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第七十九条);同时强调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即使其有财产并愿意赔偿或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也不能轻易从宽处理(第八十二条)。(五)完善了审理死刑案件的工作机制1、确立了办案法官资格的准人机制。2、完善了死刑案件审判组织的运作机制。明确了审判死刑案件实行承办法官、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审委会五级把关制度。3、对死刑案件的审委会表决制度作了明确规定。4、确立了死刑案件的质量控制机制。分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宣判、卷务工作和执行等几个阶段,这部分内容基本上是在上海市法院多年来审判死刑案件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的一些内部制度性规定。三、关于若干重大事项的说明(一)办案法官资格的准入制度严格法官办理死刑案件的资格条件,强调承办死刑案件的法官,一般须担任刑事法官三年以上;审判长一般须担任刑事法官五年以上;特别疑难、复杂的死刑案件,一般须担任刑事法官五年以上,且审判长一般由庭长或院长担任(第八十四条)。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办理死刑案件法官在资质上提出特别要求,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鉴于死刑案件性命攸关,责任重大,而法官职业水平的提高通常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原审依然未查清事实、补充证据的,高级法院再次二审时,一般不宜再次发回重审,而应当直接作出裁判。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于被发回重审的非死刑案件及共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未补充认定新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不得加重未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刑罚。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发回重审的死刑案件,中级法院不得采用变更审级的方法,移送基层法院管辖、审理,对被告人降格判刑。第五节 宣 判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应当根据审委会的决定制作裁判文书并共同审核、分别签名,由审判长签发;审判长、庭长承办案件,制作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审核后,报庭长或分管院长签发。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裁判文书,庭长、分管院长应予审核、签发。第一百一十六条合议庭在宣判前应当制定宣判工作预案,防止哄闹法庭等恶性事件发生。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被告人家属要求在宣判前会见的,一般不予准许。有特殊情况的,一审可以安排在宣判后,二审可以安排在开庭审理后。会见地点、时间、人员、交谈内容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节 卷务工作第一百一十八条死刑案件卷务工作包括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移送等工作。第一百一十九条一、二审法院诉讼案卷,应当按照高级法院关于诉讼案卷归档操作规范的要求收集、整理诉讼文书材料,做到材料完备、排列有序、装订规范、整齐清洁,并应在归档后再借卷移送上级法院审理。第一百二十条报送上级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应当在移送案卷的同时,报送庭审录像光盘和相关诉讼材料电子文本。中级法院报送电子文本的内容为:起诉书、一审判决书(抗诉书)、裁定书、审理报告;高级法院报送电子文本的内容为:起诉书,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抗诉书,上诉状,答辩状,审理报告,综合报告,主要证据等。第一百二十一条报送或退还案卷材料,应当办理相关手续,落实安全、保密措施。第七节执行第一百二十二条高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法律文书后,应当与相关的中级法院及时联系,确定执行日期。高级法院并应将在二审期间以及最高法院复核期间发现的可能影响执行的有关情况,或罪犯及其近亲属要求在执行前会见的情况,一并转告中级法院。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级法院在接到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法律文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做好下列执行死刑的准备工作:(一)制作执行死刑的布告;(二)制定验明正身方案;(三)与本院法警支队联系,制定执行方案;(四)与监所联系,了解罪犯情况,包括是否有新的检举揭发;(五)通知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六)通知法医验尸和照相;(七)通知殡葬管理单位收尸;(八)罪犯及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应当在执行死刑前通知罪犯近亲属。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级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向高级法院报告,高级法院当日须向最高法院报告:(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的。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法院依法改判。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级法院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必须到场,如发生重大事件以及在执行完毕后,应当即刻报告高级法院。第一百二十六条执行死刑的其他事项,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程与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第一百二十八条与本规程有关的审判工作要求,除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刑事审判指导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一)《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du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一总则部分(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一du品犯罪之一(试行)》;(三)《关于对重大刑事案件庭审全过程进行录像的通知》;(四)《刑事庭审操作规范》、《刑事庭审常见问题的处理方法》;(五)《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六)《重大、敏感刑事案件实行报告制度意见》;(七)《关于重大刑事案件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的若干意见(试行)》; .(八)《死刑案件卷务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本规程可供本市各级法院审判其他刑事案件时作参考。第一百三十条本规程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论死刑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思考[摘要]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最极端的手段。当今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在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在我国法律中的情况等几个方面记叙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今后是不是继续保留死刑,死刑制度该怎样改革进行了思考。[关键词] 死刑;保留;废除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具有威慑力,但死刑不同于其他刑罚,死刑剥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在当今的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如何?基于我国目前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应该保留死刑制度,但是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一、死刑的概念及在我国的产生(一)死刑的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又称之为极刑。(二)死刑在我国的产生死刑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法产生的年代。最早的刑罚记录中就有有关死刑的记载。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作为原始的血族复仇、同态复仇的替代物而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的矛盾通过血族复仇来解决,往往带来了氏族混战,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破坏。国家产生以后,建立了刑罚制度,其中也包括死刑制度,从而使无节制复仇得以终止。在我国历史上,最初的刑罚方法只有墨、宫、大辟,死刑(大辟)占了重要一席,此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死刑一直存在。二、当今我国的死刑制度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制度,其中包括欧盟各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每年都有多个国家在废除死刑。而发达国家仅剩美国和日本。但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中,仅对谋杀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判死刑。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下面介绍我国当今的死刑制度:(一)法律规定的死刑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我国死刑适用的特点我国1997年《刑法》中死刑适用具有以下特点:1、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目前,我国死刑适用的范围比1979年《刑法》多了更多的罪名,在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或多或少地规定有死刑,共涉及到刑法条文52条,约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15%;规定死刑的罪名也较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17%。2、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少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刑法分则中关于选择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绝对死刑罪名就比较少了。3、经济犯罪规定的死刑多在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共有17个罪名,排在刑法分则各种犯罪的死刑罪名之首,如果再把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广义的经济犯罪加起来,就使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罪名至少达到20个。(三)我国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从适用的条件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犯罪客观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特别巨大。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重大刑事犯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特别严重的”。2、从适用的对象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从死刑适用的程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看,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四)死刑复核程序自从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自这一规定以后,死刑核准权不断下放,下放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严重违背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有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造成了死刑案件审理上的严重弊端。三、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制度的原因至今为止,死刑一直在我国保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看,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达到废除死刑的条件。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06年3月11日下午表示,我国一方面物质文明程度还不够高;另一方面,“杀人偿命”等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是的,目前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成熟,犯罪现象十分严重,离开死刑就难以遏止严重的犯罪现象。保留死刑就有利于惩治这些犯罪,从而保护国家和人民的重大利益。(二)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实施死刑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他们不再犯罪,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使那些意图实施极其严重犯罪的人心里有所惧怕,不敢去实施犯罪,达到威慑作用,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三)从我国现阶段的价值观念上看,实施死刑能够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的需要。广大公民对死刑的观念还比较落后,往往只强调死刑的正面效益,而忽略了死刑的负面效应。四、死刑存废之争的思考死刑是存是废,在我国乃至世界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议。死刑废除论者认为,废除死刑是教育刑论的必然产物,是纠正死刑存置缺陷的实践依据,符合刑罚发展的最终目标;死刑存置论者认为,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可以达到一劳永逸的除害结果,具有最大的威慑作用。无论是死刑废除论者,还是死刑存置论者,他们都各自有各自的观点。死刑制度从表面上看起来虽然是侵犯了犯罪人的人权,但是我国目前的犯罪十分猖獗,如果不适用死刑,就难以遏止严重的刑事犯罪。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必须保留死刑制度,原因上述已经论及到。但是我国并不一定要把死刑制度一直保留下去,如果今后我国达到了废除死刑的条件,是完全可以废除死刑的,这就需要对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改革。五、积极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我国在今后的刑法改革中,要积极发挥对死刑效能的改革,从以下几点入手:(一)从死刑的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前面已经提到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从这一限制规定上看,刑法对适用对象的限制性规定还过于狭窄。如果能对单纯的政治犯和犯罪的时候已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更能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政治犯如果同时又实施、参加、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的,如爆炸、杀人等,完全可以适用死刑,但对于单纯的政治犯,则大可不必适用死刑。我国法律都可以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难道就不可以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吗?如果刑法进行改革,对犯罪时已满70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广大公民应该还是能够接受的。(二)逐渐减少死刑数量1、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我国的死刑立法不仅适用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还可适用于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在价值上低于人的生命的非暴力犯罪。如一些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罪,金融罪,组织他人****罪等。这类犯罪是以单纯攫取经济利益为目标的非暴力犯罪,对其适用死刑实际上是以财物的经济价值来衡量人的生命,这类犯罪也大可不必适用死刑。非暴力犯罪占死刑犯罪的大部分,如果废止了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刑法分则条文中的死刑罪名就会大幅度减少,这也是我国死刑废除的突破口。2、取消在实践中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在一些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很少使用的死刑罪名,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如果取消实践中很少使用死刑的罪名,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国际声誉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三)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上述已经提到,我国死刑核准权的下放现象十分严重,给死刑案件的审理造成了严重的弊端。死刑复核问题也是社会上广为关注的话题。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曾有一个话题是“关于死刑复核权何时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也作最回应,说是最高法院正在从思想认识准备、法律准备、组织人事准备和后勤保障准备四个方面全面开展工作。正在从全国选调法官。一旦准备工作就绪,最高人民法院将很快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收回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我国死刑效能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六、运用一定对策,创造条件,废除死刑如果对死刑的改革能够很好的实施,废除死刑也就指日可待了。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克服死刑的扩张与滥用,不断重视刑罚的矫正与引导功能,增强定罪的准确性。我国废除死刑也不能过于积极,只有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废除,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对策,为废除死刑作准备。(一)法律对策即通过及时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避免法律漏洞。在刑罚上,丰富刑罚种类,如美国的终身监禁和2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以借鉴。充分发挥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作用。另外,加强对罪犯在刑罚过程中的教育,达到刑罚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的目的。(二)社会对策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使社会整体形势得到稳定。如通过一定的对策,企业减少下岗职工;在农村,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困难和失业人员的生活有所保障;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使人们懂法、守法。如果做到了这些,社会的整体形势就会稳定,也会对废除死刑创造一个有利的条件。总之,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还是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死刑,对打击当前的严重的刑事犯罪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从长远上来看,我国应对当今的死刑制度进行改革,积极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随着社会环境的逐步稳定,刑法中的死刑罪名也应随着逐步减少,直至废除。参考文献:[1]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2]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3]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李龙、王习根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5]陈兴良主编:《刑种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

刑法法治化研究意义论文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2.1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2.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2.2.1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2.2.2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2.2.3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法制 教育 对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深刻的意义。大学生作为新一代重要群体,在法制教育上必须着重加强。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探究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大学生法制教育探究》

摘 要:法制教育是普及公民 法律知识 、培养个人法律观念的主要途径。国家通过法制教育让每一个公民了解法律内容,培养公民规范的社会参与意识,帮助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法制教育对每一个公民都具有深刻的意义。大学生作为新一代重要群体,在法制教育上必须着重加强。

关键词:法制教育;大学生;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 编号:1002-2589(2016)01-0120-02

大学生作为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有生力量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国家发展的先锋力量,只有在懂得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前提下进行发明创造才能推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在大学期间重视大学生法律思想的培育也成了大学生学习的重要部分,国家和社会应该加以重视。

一、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形势严峻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到提出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不断被贯彻、落实。这说明了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迫切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民主、平等、公正、法治四个词也强调了法制的重要性。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手段,从大学生的层面上看,更应具有法治观念和法律常识,这样才能全面促进社会的法制化。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我们必须提上一个高度。

当代大学生作为新一代知识分子,对科学知识有着极高的学习欲望,但忽略了对法律知识、观念的学习和培养,在法律素质方面显得十分薄弱。大学生在大学校园内外违法案件频发,涉及方面众多。例如:财产纠纷、暴力伤人、团伙勾结以及高智商犯罪。

曾有过一项调查:中国犯罪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对大学生犯罪细致调研后得出了一些结论:“从‘“”’前,20世纪50年代末到60年代中叶,那时候青少年的犯罪几乎很少,大概仅占总体犯罪人数的20%到30%左右,当时高学历、高智商的大学生犯罪几乎屈指可数,只占到青少年犯罪的1%;但是由于各种社会因素的转变,在‘“”’期间,青少年犯罪人数也急速增加,最多的时候大约能占到犯罪总人数的60%,当时由于大学生思想严谨约束力强、思想淳朴,大学生人群的犯罪率也仅仅增长了2.5%;自20世纪70年末期到改革开放以来,青少年群体成为我国刑事犯罪的重灾区,刑事犯罪人数中的80%左右来自青少年,而70%的青少年犯罪都是大学生所为,这也占到了全国高校总人数的1.26%”。人群数目庞大触目惊心。近些年,大学生在社会上引起多次反响的典型案例也有很多,例如: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撞人后害怕担责任连捅伤员数刀、北京邮电大学世界学院祁可欣不顾儿女砍死自己妻子、复旦大学医学院的林森浩运用 医学知识 的高智商投毒等。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导致大学生初入社会之时便误入歧途,这正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表现。

有很多大学生会选择传销这种违法的行当,找工作期间经常受到非法商业人士的欺诈,有的侥幸躲过了这些灾难,但是在后来的生活和工作当中变成了非法商人的傀儡,做违法的商业活动和买卖牟取暴利。如此看来,缺乏法制教育成为非法者利用大学生的原因,大学生不但没有用自己的力量报效国家,反而因为法律观念淡薄导致违法犯罪。

现代的大学生基本上都是没有步入社会的青年学生,从小只是受到学校的科学知识教育,法律层面还是空白,有极强的可塑性。如果没有法律知识和法律信仰的约束,就会出现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十八届三中全会第四次会议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强调了依法治国的主题,体现了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看到这些,我们应该意识到大学生法律教育应该跟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如果法律教育体制不完善就会减缓我国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制进程。

二、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存在的不足

提到了大学生的法律教育问题,我们常常单纯地认为是学校教学出现了巨大漏洞,把责任推到了大学校园。其实,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工作是国家进行普法的主要途径,学校教育也是大学生人群普法的常用手段,国家应将大学生法制教育作为全方位的工程展开。教育主体需要在国家社会的带领下,多 渠道 、多手段、多方面来实施法律教育。由于大学生是一个相对特殊的群体,其法制学习的途径主要来自于课堂教育,所以必须加大学校法制教育中的课堂教育。同时,法制的教育体制改革必须把目标转向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从诸多因素综合起来看待大学生法制教育问题,绝不是在发生事故的情况下推卸责任,把所有的矛头都指向学校教育方面。

学校的法制教学由于课程的局限性和对法律教育的不重视也只能做到法律知识的传播。不管是大学生还是其他的国家公民提高法律素养的途径也不能仅仅依赖于法律常识的学习,当你遇到突发事件的时候其实并不是没有了解相关法律内容,而是缺乏法律信仰和法律信念,一时糊涂知法犯法,甚至是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也不能做出理性的选择。所以说法律不光光是单方面教育可以解决的问题,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是需要长时间从社会国家各个层面慢慢培养的。

这样看来,我国法治化进程需要的是全民积极响应国家出台相应政策,从而推动社会法治化的进一步发展。全民法制的形成就使得社会与大学校园之间存在了良性的互动,进而形成有利于发展的态势。假如仅仅是从学校法制教育单一的角度切入,古板地去要求大学生从法律知识的学习中去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造成的结果也可能只是优化了表面现象,而本质性的东西没有改变。

在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层面上我们应该如何合理地看待和评判法制教育实施手段的合理性呢?基本上归结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应该从法制教育的实施者、受益者、具体实施 方法 分析。第二个方面:法制教育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多元化的教育要从国家的法治建构、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方式和宣传手段、社会舆论、媒体宣传、学术研究做起,这些都将影响大学生在校园和社会生活中对法律的认知和认同。所以法制教育还是需要宣扬法治的精神,教学中的法制教育和家庭中的法制观念的传播具体而且直接,也应该继续发展学校家庭的法制教育。

三、对当代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的思考

(一)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的调研中发现了诸多问题所在,从中 总结 了以下几点。

第一,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地位,即法制教育的地位和其应履行的责任大相径庭,因此,为了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必须重新定义其地位。

第二,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广泛而空洞,形式单一,欠缺一定的针对性,而且缺乏相应的师资力量,况且如今的应试教育又使得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被边缘化。

第三,现代信息化社会的发展在带来信息便捷的同时不良信息的传播速度也变得极为快速,产生了更多公民犯罪的诱因,也严重影响着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外部环境。除此之外,法制教育在我国一直不受关注,主要是因为我国是一个受儒家 文化 传导的国家,礼大于法的观念一直存在我们的思想里。一方面学校的法制教育一直是以辅助教学出现,教学中存在着教育观念的次要引导;另一方面学生从小受到的传统观念影响,在家庭和社会中道德礼仪成为代替法律出现的一种教育手段。这使得学生经常混淆道德和法律的区别,对法律的强制性观念十分欠缺。

(二)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首先,我们需要制定法制教育的基本目标和实施原则。我们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已经不仅仅定格在普及法律知识的表层,而是需要重点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所以我们提出的建议是“三个结合两个渗透”原则。在法制教育的课堂内容里要体现出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理论研究与案件评述相结合,法律信仰和德育理念相结合,在其他课程中希望可以在教材设计和选取上下功夫,在相关教学课程中对法律知识进行渗透。还可以在课下的校园活动中开展与法律相关的宣传,将知识从生活中渗透进学生的内心里。

其次,要优化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具体内容。第一,规范法律的认知。明白国家出台法律政策的意义和目的,懂得法律的强制性,从而为大学生建构内心的法律框架,引导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行为;认知法律规范使得大学生懂得运用法律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对其社会生活进行有效的约束。第二,法制 思维方式 的培养。注重法制思维的培育是为了在大学生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运用法律的标准,分析和判断,从而合理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中的法律层面部分。第三,坚定法制信仰。这是法律教育的最高要求和最高目标。在大学生内心里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时让法律教育深入学生心中,这对大学生三观的塑造是无比重要的。因为信仰是自我行为约束的主要内心反映,而维护国家社会稳定,主要是靠每一个公民的自我约束而完成的。之所以要形成法律信仰是为了法律可以被有效执行,在维护了利益的同时更有效地保护了自己。

最后,不断地拓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路径。第一,基本路径。课堂教学是必不可少的教育组成部分。基于当代法制教育的现状我们主要是要对法律教育课程的重要性提出要求。在学习法律知识、传导法制观念、坚定法律信仰上下功夫,教育深度必须提高上来。第二,拓展路径。拓展需要的是多元化拓展,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参观和写 观后感 ,而是从多角度多侧面地发散性拓展,让法律融入大学生活。例如:让大学生将课堂的法律知识向外在社会进行宣传,不但可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自信,还可以更有效地检验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第三,探索路径。探索路径指的是要实践调研,在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进行科学的考察和结论建议的提出。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健全,需要我国法律人才和高智商人才对法律的全面性进行考察,找出不足,提出建议。在探索中让大学生更深刻地理解法律的意义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性,进而坚定法治信仰,遵守法律规范,从而投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队伍里。

四、结语

总之,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个持久全面的教育工程,不是纸上谈兵就能够完成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用法制观念作为指引,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体系进行进一步的优化与改造。各个学校要紧跟政策,做好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引路人,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人才”不培养“人柴”。另外,学校更要为学生营造一个民主、理性的法制校园环境,让学生们意识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将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真正地落实下去,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化贡献一分力量。

参考文献:

[1]于飞.加强和改进法制教育的研究[D].成都:成都理工大学,2012.

[2]崔长珍.关于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3]陈美香.论高校法治教育的现状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23).

[4]张阔海,宋宝萍.大学生法制教育困局探析[J].教育与职业,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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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的研究的意义

研究意义是论文写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是对论文研究背景的交代,简单来说就是文章为什么选择研究这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的研究现状,和已经存在的研究成果,以及这个问题的研究对今后的本学科或者本研究领域的发展有何影响,这就是研究意义的主要内容。研究意义其实就说明文章的研究内容是有价值的,但是研究意义的写作也是应当有所侧重的,意义的写作应当更加倾向于体现研究能够产生什么样的价值和推动作用,这里需要作者注意区分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目标的不同之处,研究目的主要交代清楚做这项研究想要达到什么目的,想要解决什么问题,对研究成果的预期,研究目标则更为具体一些,如通过研究构建某种教学模式、教学策略、方法,获得某某规律,揭示某某机理等等。作者写作研究意义可以从两方面把握,一个是研究的理论意义,另一个就是研究的实际意义,常见的研究意义可以分别从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理论意义就从本学科理论发展角度来阐述,实际意义既要从工作实践的角度阐述,工作实践活动未来发展趋势、前景等等,将自己的研究融入其中。研究意义的写作也会在开题报告中用到,因此把握研究意义的写作至关重要,以上对研究意义的写作要点汇总,希望对广大作者的写作有所帮助。

问题一:文学类论文的研究意义该怎么写? 两个方面: 理论意义――即该文学给我们的社会、生活、思想等等带来的影响与意义【比如莎士比亚的戏剧对文艺复兴的影响】; 实践意义――即该文学对我们现在的指导意义在哪里【比如莎士比亚戏剧对英文词语的扩充影响,更是现在很多应用广泛的名言的来源之类的】。 问题二:论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有什么区别 大致的解释 回顾:是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文章进行综述,介绍现阶段的研究进展 背景就是:此项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现阶段主要的问题等等 问题三:写论文的研究意义可以分成哪些地方 开题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论文名称 论文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 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准确就是论文的名称要把论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论文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 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 (二) 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 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主要内容包括:⑴ 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 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 ⑵ 通过分析本地(校) 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 (三) 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文献综述)。 规范些应该有,如果是小课题可以省略。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 (四)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学、政治理论,也可以是 *** 的教育发展规划,也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 (五) 论文写作的目标 论文写作的目标也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也就是本论文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即本论文写作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 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 目标定得过高, 对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 确定论文写作目标时,一方面要考虑课题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率实际的工作条件与工作水平。 (六)论文的基本内容 研究内容要更具体、明确。并且一个目标可能要通过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来实现,他们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大家在确定研究内容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很具体,写出来的研究内容特别笼统、模糊,把写作的目的、意义当作研究内容。 基本内容一般包括:⑴对论文名称的界说。应尽可能明确三点:研究的对象、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⑵本论文写作有关的理论、名词、术语、概念的界说。 (七)论文写作的方法 具体的写作方法可从下面选定: 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 个案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等。 (八)论文写作的步骤 论文写作的步骤,也就是论文写作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论文写作的步骤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从基础问题开始,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什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课题研究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包括:整个研究拟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起止时间 希望我们可以帮你。硕士本科开题报告以及论文写作是我们特长,我们的服务特色:支持支付宝交易,保证你的资金安全。3种服务方式,文章多重审核,保证文章质量。附送抄袭检测报告,让你用得放心。修改不限次数,再刁难的老师也能过。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 问题四: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与意义是什么? 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大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学生的知识相能力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二是对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基本功的训练,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以后撰写专业学术论文打下良好的基础。撰写毕业论文是在校大学生最后一次知识的全面检验,是对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与提高程度的一次总测试,这是撰写毕业论文的第一个目的。大学生在学习期间,已经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学完了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以及选修课等,每门课程也都经过了考试或考查。学习期间的这种考核是单科进行,主要是考查学生对本门学科所学知识的记忆程度和理解程度。但毕业论文则不同,它不是单一地对学生进行某一学科已学知识的考核,而是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对某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的能力。写好一篇毕业论文,既要系统地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还要有较宽的知识面并有搐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写作功底。这就要求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又要有深厚的基础课和公共课知识。由于目前学校的考试方法大都偏重于记忆,限于书本知识的一般理解,致使对学生掌握理论的深度和实际运用的能力,难以全面了解。有的学生平时学习马马虎虎,满足于应付考试,很少作课堂笔记和读书札记,对写作知识了解不多,很少进行写作练习,结果,。防到写毕业论文时才临阵磨枪,回头补习各种知识,其写出来的论文连最基本的格式要求都不懂,逻辑上颠三倒四。还有一类学生平时学习死记硬背,缺乏能力的培养,缺少动手动笔和实际操作的能力。对于这些问题,学生在撰写毕业论文时,都会暴露出来。通过毕业论文的写作,使学生发现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克服缺点,也便于学校和毕业生录用单位全面地了解和考察每个学生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便于发现人才。同时还可以使学校全面考察了解教学质量,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撰写毕业论文的第二目的是培养大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使他们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大学生毕业后,不论从事何种工作,都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和写作能力。在党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就要学会搞调查研究,学会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为此就要学会收集和整理材料,能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并将其结果以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至于将来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他们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科学研究。大学是高层次的教育,其培养的人才应该具有开拓精神,既有较扎实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又能发挥无限的创造力,不断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既能运用已有的知识熟练地从事一般性的专业工作,又能对人类未知的领域大胆探索,不断向科学的高峰攀登。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是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通过撰写毕业论文,可以使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过程,掌握如何收集、整理和利用材料;如何观察、如何调查、作样本分析;如何利用图书馆,检索文献资料;如何操作仪器等方法。撰写毕业论文是学习如何进行科学研究的一个极好的机会,因为它不仅有教师的指导与传授,可以减少摸索中的一些失误,少走弯路,而且直接参与和亲身体验了科学研究工作的全过程及其各环节,是一次系统的、全面的实践机会。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同时也是专业知识的学习过程,而且是更生动、更切实、更深入的专业知识的学习。首先,撰写论文是结合科研课题,把学过的专业知识运用于实际,在理论和实际结合过程中进一步消化、加深和巩固所学的专业知识,并把所学的专业知识转化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在搜集材料、调查研究、接触实际的过程中,既可以印证学过的书本知识,又可以学到许多课堂和书本里学不到的活......>> 问题五:研究目的和意义 目地:就是写你们为什么要研究或探讨、想要得出什么结论!;意义:就憨研究完以后得出的结论以及你们做完研究有什么收获。感想之类!总之最重要的是结论啦 问题六:研究生论文中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有什么不同 研究背景,主要是你的研究内容的发展脉络,现在发展的情况,别人研究了哪些内容,哪些内容还没有涉及;类似已有成果和现状; 研究意义,是指你的研究内容有什么理论和现实意义,体现你的研究价值; 二者有非常大的不同。但是因为这个研究背景,加上你的研究内容,才可以循序渐进的展示你的研究意义。 望采纳 问题七:毕业论文中的研究目的与意义该怎么写? 20分 为了明确认识和加埂福建省国际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实施措施及其对对外贸易增长的重要性而展开了本调查研究课题(这样一句话概括了本课题的研究目的与意义,具体细节可以按照这个目的意义去调查数据统计或比较,例如采取历史对比或城乡对比或大小城市的物流对比及其相应的贸易数量对比,揭示二者的紧密关系,物流是贸易发展的瓶颈或关键)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在写论文的研究意义的时候作者要根据自己的选题来写,如下:1,是前人没有研究过的,也就是说研究领域中一个新颖有意义的课题,被前人所忽略的。2,前人有研究过,或者阐述过但阐述论证的不全面和有不足的地方,作者加以丰满,或者驳斥前人的观点。总之就是,所写论文研究的意义一定要叙述的清晰并且是有一定的新意。次也要注意自己所使用的理论,是用什么理论证明此观点的,也要叙述清楚,否则难以有说服力。而且在做文献综述和国内外研究水平的评价等也要有详实的根据,这样才能衬托出作者的选题的意义所在。其主要内容包括:1.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2.通过分析本地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

  • 索引序列
  • 研究死刑的论文意义
  • 论文研究死亡观的意义
  • 死刑复核研究论文
  • 刑法法治化研究意义论文
  • 论文的研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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