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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肖像权的小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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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肖像权的小论文题目

肖像和肖像权的辨析《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我国法律有肖像权这个概念,但没有用法律的形式准确界定肖像权的内涵和外延,其在法律上的含义还没有权威的解释或者规定。什麽是肖像,按照辞海或者专家的意见,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博士导师,我国民法典人身侵权部分起草人之一),肖像,肖者“相似、象”,“像”者比照人物制成的形象也。通俗地说就是“比照人物而制成的与人物相似的形象”[1];就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电视等艺术形式,使公民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公民的具体人格权。什麽是肖像权?肖像权就是公民以在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与其他人格权相比,肖像权的客体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因素,即可因使用而产生经济效益,在肖像的人格利益上,有精神利益,也有财产的利益,尤其是财产的利益甚为明显。通常来说,一个人长得美,有美的价值,一个人长的丑,有丑的价值,但是长得不丑不俊的一般人,很少有人请他去做广告,这里涉及到肖像的美学价值问题。权利,拉丁文为“jus”,既指权利,也指法律,包含有公平正义的含义[2]。权利,又称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3]。分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民事权利按照有无财产内容为标准,分为财产权(分为物权和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也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4]。人身权以其客体是人格利益还是身份关系,分为身份权(基于特定身份产生享有,如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和人格权。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为维护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格利益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享有的利益总和[5]。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种。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属性,其基本内容包括三项:一为制作专有权,表现为自己可以随时通过任何形式制作肖像,他人不得干涉,还表现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二为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这里还附属包含了肖像权的使用权的转让权;三为利益维护权,除权利人之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在肖像权概念上,提醒大家注意的几点:1、法人没有肖像权,因为肖像反映的是自然人的外貌属性,尽管语言上,如“□□□机关的光辉形象”有法人的形象描述;2、肖像权中的肖像在于“像”,认为仅仅是指面容、五官的形象、“面子”。这是不准确的。肖像之像,不能仅仅指的是“五官”、“面子”,而是指的自然人外貌形象在物质载体上的再现,当然主要是指人的面部形象,但是,不能仅仅理解为“面子”或者“五官”。当一个照相所承载的形象足以认定为何人形象所再现的时候,就应当认定这个肖像就是该人的肖像。当然如果不能判断是谁的肖像,当然不能认定侵害了谁的肖像,海南省举行的首届人体摄影艺术巡回展,所印制的门票上使用了一位女模特的照片,这则照片是该模特的一张写真,题目叫《美姿》,门票上使用的是将这个照片人物的唇部以上部分剪掉,引发诉讼,争议的焦点是,擅自使用这种“不露脸”的照片,是不是构成侵害肖像权,所有认识并和原告比较熟悉的人均认定这张不露脸的照片是原告的,这是原告就应胜诉。3、文字描写,不属于人像的再现,如某某,尖嘴猴腮,一制鼻子常年不通,臭气难闻,一对甲虫眼闪出令人讨厌的眼光。这需要经过大脑再加工,不属于肖像权的范畴,如有侵权的可以使用名誉权侵权解决。4、建筑物没有肖像权,但根据新的《著作权法》,有著作,是作品的一种。5、与肖像权紧密相连的著作权,一物有二权,肖像权为基本权,著作权为派生权。二、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以及肖像权的行使在肖像权侵权的确认上,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只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个条件在实务上有时保护过宽,似乎任何时候都要经本人同意,增加一条不具“阻却违法事由”三个。关于“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虽然实施了法律原则上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但是却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不构成违法的事由,因而使实施的该行为成为合法的行为,因而阻却了违法性。主要包括:①公益性:为维护社会需要,如先进任务照片展览,不文明行为拍摄并公布批评,通缉逃犯;②本人利益:刊登寻人启事;③新闻性:新闻报道,肖像权淹没于集合、队列、仪式中,不得主张肖像权,同理集体照片中的个人不得主张照片肖像权;④为记载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予者肖像,参予就等于承诺肖像权被人使用。相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但这一观点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时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广角镜照嘴“獠牙”与野猪像放在一起),并不是为了赢利,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这一限制。总结肖像权侵权的实务上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不具“阻却违法事由”。三、侵犯肖像权损失的民事责任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法官意志比较大。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怎样确定,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主要是由法官通过以上因素去自由酌量,同时,应区别对待原则和适当限制原则。不同地区、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影响范围、不同的案件性质,很难用一个标准来推行。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掌握赔偿标准:(一)对加害人要起到的惩诫作用;(二)对受害人要有抚慰作用;(三)对社会有教育作用。符合以上三项要求的赔偿数额,都是正确的。各地区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人均收入水平制定适当的限额,但是原则上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应当统死,要有法官的自由裁量。例1:屈臣氏搜身:上海一位19岁女大学生在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一间超市遭搜身后愤然起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在十日内登报向原告钱缘赔礼道歉,并赔偿25万元精神损失等费用。2001年7月8日,原告钱缘在离开屈臣氏四川北路店时,门口警报器突然鸣叫。被告不顾原告反对,强行将其带入办公室作脱衣检查,结果一无所获。原告强烈抗议并要求被告道歉和赔偿,未获被告同意。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等费用50万元。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失25万元。“屈臣氏”上诉说,消费者没有拿出自己被逼迫脱裤的证据,所以侵权事实不能予以认定。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屈臣氏”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模糊了“是否被迫脱裤”的细节,实际上支持了“屈臣氏”的部分主张,改判1万元。这也说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之大。例2:人狗同餐:上海租界使领馆区,鸦片战争后清朝政府腐败无能,这个区域竖有“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牌子,据报载,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判决“人狗同餐”的案件,原告败诉。该案的案情是:1999年8月1日中午,王某与妻子到宝鸡市向阳餐饮有限公司所属的向阳阁饭店就餐。正在用餐中,有两名妇女带着京巴狗,在桌上用餐厅买来的饭菜喂狗,用的是餐厅的公用餐具。王某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遂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要求餐厅赔偿2.5万。《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在“人狗同餐”案件中,涉及的就是人格尊严精神赔偿问题。遗憾的是法院以餐厅没有故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四、一些关于肖像权方面的案例案例1、刘嘉玲与汕头雅丽丝化妆品汕头市雅丽丝实业公司未经香港影星刘嘉玲同意,将其肖像印刷在化妆品的包装袋上,刘嘉玲在上海取证后,在上海起诉雅丽丝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道歉,赔偿损失100万。调解结案,赔偿10万,听说大部分给了希望工程。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一、在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下,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也称为“不当使用他人肖像”。我国民法有关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是针对肖像的“不当使用”而规定的。这种不当使用区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非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们不能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虽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可以非营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在未经本人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中,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才是合法行为。如为新闻报道、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而发的“通缉令”等等。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综合上述,在摄影实践中,经常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有以下三种情况:近几年来,所谓的侵犯“肖像权”的报道,似有愈来愈多趋势,为什么?我想原因很多,但归结可能有这样三种:一是摄影人不懂法律;二是摄影人有故意侵犯人家肖像权而意图想“获利;,三是被摄影者不懂肖像权的法律意义,只要看到自己的肖像见了报端就起诉索赔。1、“以营利为目的”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二是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即使用者在主观上,希望通过对他人的肖像的使用,获得经济利益。但是,所谓的“营利”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上的要有营利实事,只要有营利的主观意图,有客观营利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营利目的,都构成“营利”实事。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即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见,未经肖像权人许可,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如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等,使用人也同样构成侵权(肖像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污损、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确定侵权责任大小的重要情节。3、肖像权人虽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使用区域、使用时限。这种情况无需是否存在给肖像权人造成实际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一般是属于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主要是后者),基于若干特定情况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因,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即合理地使用其肖像:一般而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肖像,但在某些情况下,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仍可使用其肖像,并不构成侵害肖像权,这便为使用他人的肖像的人提供了抗辩的事由。这些抗辩的事由为使用人提供了合理使用的条件,阻却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违法性。我国虽未在这方面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有:1、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社会的需要,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社会公众人物肖像。如对于国家领导人、政治活动家和先进人物事迹报道的肖像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 第一,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需要,对社会公众人物的肖像进行使用。公众人物是具有一定身份和地位,并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一般多为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他们的活动往往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因此,为报道其事迹而使用其肖像,应为合理使用,如国家主席、政治家、外交家、学者、发明家、作家、艺术家、演员、运动员、成功的实业家等,具有新闻价值,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虽未经其本人同意,但并不构成侵权。例如,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陈某和公安大学教师李某诉中远威药业公司侵犯二人肖像权纠纷一案,即为其例。2000年7月5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陈某和李某二人败诉。该案案情是,由于原告在中远威摄影展上的留影出现在了被告的广告宣传画册上,并且照片被作了淡化背景的处理,陈、李认为山西中远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因而告上法庭。经调查后,法院认为,陈、李合影留念的中远威摄影展是属于公益性质的社会活动。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传播,而且照片上的技术处理也未影响和歪曲其主要内容的表达。此外,中远威公司编印的广告宣传画册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规。每个公民都享有肖像权,但肖像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的限制。最后法院判定,陈某、李某两人的肖像权并没有受到侵犯。2、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如参加各种集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这类活动往往具有新闻报道价值,参加者身处其中,已说明其已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其肖像权,任何人参加此类活动均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对利用这些特定场合形成的肖像,应不属构成侵害肖像权,而属对肖像的合理利用。3、在风景区的摄影创作,将人物作为点缀,或者拍摄照片将他人摄入照片内,在这些场合并不以人物为主体;4、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有监督权)、为批评某种不文明的行为、举止,以谴责行为人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教育公众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秩序等,登载其不文明行为而使用公民肖像。如拍摄破坏社会公共财物、环境污染的行为等;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其他自然人利益和其他社会公益目的需要而使用其肖像。如为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在报刊、电视上刊登寻人启事时所用的本人照片。6、在诉讼活动中,作为证据(在刑事或民事,在诉讼阶段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而使用其肖像制作通缉令等。7、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而使用公民肖像;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主要是指社会公开的范围),如出于临床医学教学和科学研究目的,而在特定场合或专业报刊上展示病人照片等。使用公民肖像。因此,我个人认为,目前使用公民肖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正确理解文章中的“插图、配图照片”与新闻图片、摄影报道的不同。二、规范图片说明词。(如作品的命名等。)三、不要相信“口头协议”。四、谨慎将图片用于杂志封面。五、投稿时(报刊杂志、各种影赛),要注意在说明词的后面,加上使用作品授权的限制。六、参加各种有雇用模特的摄影活动,要注意组织者与模特之间的协议内容。七、关键是要取得肖像权人的书面协议。法律虽然已经有了对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的界定,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对于摄影作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摆脱不了“利益”的影响,尤其是经济因素的渗透。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法律关于肖像权的法律保护仍然比较原则。比如,如何界定何为“营利性”,新闻媒体上的配图是否属于营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特别是政治家、娱乐业等肖像使用权;对死者肖像使用权的界定等。而我们在处理摄影肖像作品时,遇到的问题往往是非常具体的,所以,当我们凭借这些抽象的名词,来处理我们所遇到的具体事情时就非常困难,这里最难办的就是“营利目的”。鉴于此,作为一名摄影师在拍摄涉及人物肖像时,尤其是使用时,更应当要注意:谨慎、依法、有据——这三点十分重要。我的意思是每一个人都有肖像权,如果你要使用别人的肖像权,要经过别人的同意——这是最为保险的(所以我今天特意带了几份关于“肖像使用”、“作品代理”等方面的合同、协议书样本,仅供大家参考)。一些常见的有关“肖像权”问题:1、企业有权使用员工的肖像吗?回答是肯定的:没有!2、肖像权只是关照到“脸”吗?不!每当人们看到肖像时,总会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这种人格特征是人类社会中一项重要的资源,其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尤为现代商业社会所重视(如近期的TCL手机广告,请的韩国女影星。)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形象也会让人联想到被记录的法律主体及法律主体的人格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特征的其他身体部位的视觉也属于肖像,也在肖像权保护范围之内。是否构成“肖像”是以自然人的正面面部为中心,同时还应考试社会一般人的认知程度,予以全面综合判断。可见,判断但如果表现侧面或者其它部位,而一般熟知的人也已能够判断得出其所表现的是谁,那么该侧面或其他部位也构成“肖像”。3、集体照片中有肖像权问题吗?有。大家知道,个人的肖像之肖像权人的人格权是独立存在的,一旦被侵权,肖像权人即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其权利。但集体肖像之肖像权却有其自身特点,集体肖像是各权利人独立肖像的集合体,具有独立性与同一性相统一的特征。一是各肖像权人在照片中均享有独立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在物理上集体肖像又具有不可分的特质(每个人都有权独立主张权利)。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使用人如果是针对集体肖像中特定人,有恶意毁损、沾污或丑化等行为,此特定人的人格权的比重程度足以涵盖全体肖像权人,其肖像受到侵害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在判断使用集体肖像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集体肖像中特定个人肖像权时,使用者是否为营利目的、是否有商业性使用?应该是一个基本依据。可见,集体肖像的法律保护程度要低于个人肖像,就是说:集体肖像中之个人肖像权受到一定的的限制,此种限制以确保全体合影者对合理使用为限度。(只因为目前法律没有完善)4、拍摄他人争吵的照片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这要看有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情况的存在。如商店的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吵,且态度十分的恶劣。这种情况从社会效益上看,售货员的恶劣态度、与顾客不讲道理等,违背了售货员的职业道德,也是社会的消极现象。对这样的消极现象进行披露,对于社会的进步是有利的。因些,这样一个事件无疑是一件社会新闻,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而拍摄新闻照片,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拍摄这种场面照片,属于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售货员的肖像权。但是,如果是两兄弟在争吵,你也。。。那一般的说,就不是。。。。5、行政机关或有关单位是否可以对公民的肖像进行“照片曝光”?如,某汽车站抓了几个小偷,但又构不成犯罪,就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把其肖像张贴在商场,进行“照片曝光”,以期提醒乘客注意。这看来本意是好的,善意的,“小偷事件”也存在违法事由,但是。。。。随意使用他人的照片,特别是将他人的照片张贴在公众场合,并因这种张贴以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对该人的否定性评价,就极有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上述的“小偷事件”只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加以解决。即使是犯罪,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进行告示。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能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里有一个原则:即就行政机关而言,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机关就不能做;就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因此,查遍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找不到公安机关可以以将公民的照片,在公开的场合张贴的形式来进行惩罚。所以,公安派出所的行为是属于一种任意的侵权行为。6、已知被“侵权”后,受害人的的保护期限?记得有一张很有名的照片,是《倒闭后的滋味》(新闻照片)。该照片配的文字是:“正在抽闷烟的是原沈阳市防爆器械厂厂长石永阶。”照片拍摄于1986年,在《中国青年报》上发表,曾经在全国轰动一时。以后该幅照片也经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介。1999年4月,石永阶将作者和有关媒体告上了法院,认为:报道实际贬低、丑化了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按照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2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该权利人即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也即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所以,实际上,石永阶的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已经没有了胜诉权。7、诚实信用原则 !我记得在《人民摄影》报上,有一位作者写了一篇“对付肖像权纠缠的一种方法”,阐述自己如何取得肖像权人的所谓“授权书”之秘诀。即在给对象拍照后,请被拍摄者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姓名、地址,将给被摄者寄去放大照片,而实际上该空白纸的另一面是折页,上面有同意发表之类的声明。这类做实不可取!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如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视为无效合同。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相应的原则,有一条是:“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其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这里是指:一是民事主休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得,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即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合同解释时,应依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定是非,确定责任。三是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这重要的是在最后这第三点上,“诚实信用”原则赋予了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人称之为帝王条款。也就是说:在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填补。因此,千万不要自作聪明,要知道“聪明反被聪明误”。满意请采纳。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如果受害者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属于侵权行为,可先协商,如拒不撤销者,可依法进行起诉,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情况可知,至少有两点是肯定的:一是公司已用作广告;二是作广告是为了营利。问题的关键在于肖像是否仅仅为一张脸,四肢和躯干是否属肖像的范围。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它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由于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不仅仅是一张脸,也就表明其他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同样可以成为肖像。由于小倩的形象已深入人心,剧照广为收藏,其四肢、躯干的舞台艺术形象,亦能确定其形象和特征。所以说,公司侵犯了小倩的肖像权。从本案情况可知,至少有两点是与之吻合的:一是公司已用作广告;二是作广告是为了营利。问题的关键在于肖像是否仅仅为一张脸,四肢和躯干是否属肖像的范围。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它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由于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不仅仅是一张脸,也就表明其他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同样可以成为肖像。由于小倩的形象已深入人心,剧照广为收藏,其四肢、躯干的舞台艺术形象,亦能确定其形象和特征。以上参考:当然,从其他方面上看,照样表明公司侵犯了小倩肖像权的内容,即肖像的制作权、肖像的使用权、维护肖像的完整权:1、肖像的制作权。该权包括权利人是否制作的决定权,以及以何种形式制作的选择权。而公司却在小倩未作决定、未作选择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小倩的广告形象。2、肖像的使用权。该权是指公民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肖像使用的权利,包括自己使用的权利和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部分或全部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在何时、何地、何种场合使用的权利。而公司根本就没有得到小倩任何形式、任何内容的允许。3、维护肖像的完整权。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肖像的完整性,有禁止他人沾污、涂抹、修改、损毁自己形象的权利,也有禁止摆放出自己受毁损肖像的权利。公司将剧照改成广告,既是对剧照的修改、毁损,也破坏了剧照的完整性。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以上参考:

肖像权的论文参考文献

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6�1布兰蒂斯和萨莫尔�6�1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6�1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随着时代的发展,变性手术开始走进人们的生活,那么变性之后他/她们的医疗,婚姻等等再法律上又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变性手术的可行性及相关法律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对于易性癖患者来说,能够变换性别追求所期待的生活是一种幸福,但同时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实施变性手术的医疗章程需进一步规范,法律也不能固守传统观念而不求改革,至少应在法律解释上做出相关调整。变性手术发展之际也要求在法律上必须对变性行为加以调整和规范,二者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必须面对现实,及时对社会运动做出合理反映,而有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才能够更加科学的解决如变性手术之类的新问题,使人们依法行使身体权和健康权。

关键词:

变性手术 易性癖 医疗规范 法律争议

随着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变性手术”这个以前我们从未接触过的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各类媒体的报道中,伴之而来的“变性人”也由纯粹概念或者设想中的东西成为了现实生活中不可忽视的角色。它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日益为人所熟知。当然作为独立个体的自然人对其行为有可选择性,这就为实行变性手术提供了可能性,但是与此同时与手术相关的某些问题如法律伦理问题应给与关注,国家应尽快填补法律空白,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一、变性手术具有可行性的思想基础和法律依据

在古希腊,唯心主义哲学家柏拉图与亚里斯多德首先注意到人对其行为的可选择性即肯定人具有意志自由。受法国启蒙思想影响的《人权宣言》中也明确规定人类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在法律中,宪法赋予每一个人自由,这种自由表现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任何一种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只要不妨碍别人的自由,就应该为法律所允许,这是对自由的最好诠释。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自身的精神价值的追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对于性别的认知的扭曲而带来的压抑、苦恼、无奈和痛苦已经到了最大限度。进步带来的全新自由理念彻底击碎了固守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层层阻隔。

变性的可行性可以通过自然人的身体权进行阐释。在人身权方面,性别只具有身份意义尚未赋予人格意义,但从民事法理上来说,性别对于自然人来说,不仅在身份领域发生效能在人格领域有其法律效能。性别对于自然人的这一人格法律意义在法律确认之前属于自然权利,在法律确认之后则属入法律权利即性别权。一旦上升为一项法律权利,性别权即与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共同构成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这一法律环境下,人有变更性别的权力,正如变更姓名一样,社会上出现的变性手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来说是人性是自然权利的表现,只要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即视为当事人有权行使这一权利。从法律权利的角度来说,是人行使法律权利的表现。从人格诸利益的法理阶位来看,身体、健康属于物质性人格要素,姓名、性别、肖像属于精神性人格要素,自然人以合理处置物质性人格要素为代价换取精神性人格要素的取得和维持是人对精神型人格利益的自然需求,法律应予以尊重。

二、易性癖与变性手术的发展现状

著名的精神学,性学和内分泌专家Harry Benjamin博士关于性和性别有一段精辟论述:“我想提醒大家一个基本事实:性和性别之间的差别。性是你所看到的,性别是你所感觉到的。这两者之间的协调对人类的幸福是至关重要的。”这里的性指的是解剖学上的性;性别则是心理上的性别或者性别自认,即一个人对自己是男性还是女性的自我认识。对大多数人而言,二者协调一致的。但是极少数人情况却相反。一个生物学上的男性或女性个体,尽管他或她清楚的知道自己的生物性别但却在心理上感觉到自己是异性,并渴望改变自己的生物学性别。1949年有位专家首先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易性癖”,这样的个体称为“易性癖者”。韩国以“变成夏娃的亚当”著称的河利秀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他的性染色体为XY,分明是男性。但他说从未把自己当成男人,高中二年级时就决定要做变性手术。

那么变性手术又是什么呢?其英文名称是Gender—change Surgery,简称GCS,是以男女性征器官的切除再造为主要内容,辅之以一定的其他治疗方法的整形外科手术。变性手术实施的主要病例是易性癖,其主要目的是让易性癖患者通过器官的改变,实现抛弃原来的解剖学性别变成异性的梦想。1969年Green和Money首次论证了外科手术治疗易性癖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并出版了《易性癖与性别再赋予外科》一书。1931年出现了国际上首例变性手术,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

中国公开报道的第一例变性手术是八十年代后期在上海长征医院由第二军医大学何清廉教授进行的。而近几年来,要求做变性手术的人明显增多,有消息称我国已经大概有一千例变性手术。

三、进行变性手术应具备的条件及行业规制

我国在变性手术立法方面应参照国外立法并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具体的变性手术申请及实施条件:

第一,实施变性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经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许可的医疗机构禁止对人实施变性手术。对于国家指定手术机构,应当采取严格审核和特许制度,国家卫生部门应当根据医院的人才技术设备专家在全国选定数家医院作为开展变性手术的定点医院。

第二,明确断定易性癖的标准。判断是否是易性癖患者的主要依据是临床表现。我国确定这一标准可以参照美国精神病协会1980年出版的第三版《精神疾患诊断和统计手册》的诊断标准。

第三,特定亲属必须有表示同意的书面表示,在手术进行之前签字确认,至亲亲属无反对意见。

第四,出具相关证明,比如精神病院证明以排除精神病,公安部门证明或取得公安部门认可。

第五,实施变性手术的当事人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出面申请,实施变性手术的医疗单位在依照法律和医疗操作规程审查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最后,实施变性手术的有关医疗单位及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变性手术的当事人登记备案建立专门的医疗档案以备查证。

四、变性手术所引起的相关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变性手术的规范变性人的权益方面的立法处于缺失状态,立法部门等对此持沉默态度。中国的变性手术穿行于法律的空白当中或者说处于边缘状态。

(一)变性手术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罪名抑或是否构成犯罪,在刑法学界引起了激烈讨论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韩友谊认为实施变性手术医生涉嫌犯罪,韩友谊称:身体健康权和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随意侵害,但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处分自己的身体健康权,比如可以允许别人打自己一拳,这不算违法。不过这种处分并不是无限的.,虽然我国刑法并未直接规定,但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精神中可以推出,造成重伤和死亡的结果时,被害人的许可并不能免除对方的刑事责任。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则认为变性手术属于医疗行为,医生并无伤害故意。“医生做变性手术时不构成犯罪的”,他说:“医生做变性手术可以理解为医疗行为,同时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主客观四个要件。医生在做变性手术时,想的是怎样减少患者的病痛,至少是心理上的病痛,让她们活得更好更幸福。而没有伤害他们的犯罪故意,所以缺乏犯罪主观方面,而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则采取比较折中的说法。他认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变性的目的,不能一刀切。如果变性手术的患者是因为有疾病即是心里有疾病其他方法有不能治愈只能采取变性方式才能解除这种痛苦,此时变性手术才具有积极的治疗意义,属于医疗行为。但如果变性手术的当事人是由于疾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要求做变性手术,此时变性手术就没有任何治疗意义,不属于医疗行为。

针对上述三方观点,我比较赞同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主观方面的内容是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要件,如果说实施变性手术是为了逃避侦缉等非法目的,则应认定其属于犯罪行为,同时应该区分医生知情与否,如果医生明知变性手术的当事人是出于其非法目的而给与帮助,则医生应按共同犯罪定罪处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医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该行为而不是出于伤害的故意,则不构成犯罪。同时变性者自身的态度也应考虑在是否构成犯罪的范围之内。如果变性人是被强迫或者胁迫实行了变性手术,并且术后根本无法适应社会生活或根本无法接受这一现实,相关负责人及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的民事赔偿。

(二)变性手术实行后变性人的户籍变更问题

我国在变性人方面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变性人变更户口性别在2008年前也没有出台相应规定,很多变性者术后似乎处于真空无性别状态。

河南省是明确变性后可变更户口的第一个省份,为了破解变性人面临的困境,江西省公安厅也专门发文,对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的手续进行明确: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地(市)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班里性别变更手续,性别项目变更后,重新编制公民身份证号码。其中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这一批文意味着江西省成为继河南省后第二个明确变形后可变更户口的省份。山东省公安厅治安警察总队也得到了上述类似批复,其他省份也陆续开展户口易性工作。

但是与此同时这也可能为某些非法行为的开展提供了机会,户籍管理方面的规模立法急需进行,以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户籍易性规范调整。

(三)变性手术所引起的婚姻家庭问题

针对我国目前所面对的变性人婚姻问题民政部日前对此做出明确答复,变性人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解除婚姻关系参照协议离婚处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尽管变性手术已逐渐被人们了解和认可,但有关婚姻等方面的法规还没有对这一特定人群做出具体规定。因此这个答复适用于解决所有类似情况。这位负责人同时强调,变性人同我国其他公民一样有权按照婚姻法与异性自由登记结婚,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设置。然而变性人虽有结婚的权利和自由,但是变性人要求结婚时首先应向对方履行告知义务使对方知道自己是变性人,好让对方做出是否与其结婚的选择,对方在告知的情况下仍然同意与变性人结婚,就认为放弃了他自己与变性人的生育权。

在现今立法存在盲点的状况下,苛求完备的立法制度是不切实际的,通过国家卫生部的行政规章更加迅捷的、有针对性的、合目的性的对变性手术的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引导,这是一个紧迫的任务,但只能是权宜之计,更为完善的立法急需建立。用陈焕然博士的话说,“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文明和科学的进步,我们相信总有一天人类会更清楚的认识易性癖的本质,从而有可能从根本上战胜这个疾病,使易性癖患者从此不再忍受心灵煎熬的痛苦折磨,也能有机会想健康人一样享受美丽、享受爱情、享受幸福的人生。

参考文献:

[1]凡一平.变性人手记.漓江出版社.1999年版.

[2]方刚.中国“变性人”现象.广州出版社.1996年版.

[3]朱景文主编.法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魏振瀛主编.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网络肖像权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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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声音,让天地为之动容,让风儿为之驻足。它的名字,叫歌。

有一种 *** ,让荒芜的沙漠一夜间被海浪溅绿,让冰冷的枪弹散落成花瓣纷飞。它的名字,叫梦想。

有一种表情,让冰雪消融,让语言相通,让年龄不再是隔阂,让肤色化为一种,让世界相连,让敌人变成挚友,还有,还有,让天更蓝,阳光更温暖……

这一切一切的名字,都只有一个。它的名字,就叫微笑关于表情的作文6篇关于表情的作文6篇。

轻抬两边的嘴角,如此简单的动作,却改变了世界,击碎了铁墙。友好、包容,太多太多的情感都争先恐后地攀上你的脸庞。

。奥黛丽赫本,那位曾经驻足人间的天使,只因她的回眸,古老的罗马似乎也充满了温情;蒙娜丽莎平静的嘴角,似笑非笑地吸引无数渴望神秘的眼球;苏格拉底智者洞察一切的微笑,像是在寻找世间的真谛,又像是圣贤总被驱逐的无奈以及无限的胸怀与包容。

以表情包为话题的议论文“表情包”,是在社交软件活跃后,形成的一种流行文化。

在当今生活中扮演了一个可谓十分重要的角色。

首先,我认为“表情包”的出现存在一定的必然性。

显而易见,用社交软件交流比起写信、打电话方便很多,所以,如今人们使用社交软件十分频繁。

然而隔着屏幕打字终归多了一份生疏,有些时候光靠打字只能生硬地传递客观信息,不能表达出打字者的主观感受。

而“表情包”的出现似乎使发消息“活”了起来,令人有了聊天的感觉。

其次,对于信息接受者来说,单纯的文字,仅是一种枯燥的“读”,没有聊天的情趣,而“表情包”却为聊天增加了趣味性。

“表情包”由图片和文字组成,生动的图片配上搞怪的文字,使人隔着屏幕都能想象出对面人的神情,自动脑补出对方以“表情包”的神态说出“表情包”上的话的样子,使聊天多了许多趣味性,也能更生动直观地表达聊天者的想法与感受。

再者,“表情包”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

比如,对新认识的朋友不知该怎样开口聊天时,先发一张可爱的“表情包”卖个萌,对方也回你一张,一来二去间渐渐拉近了彼此的距离,之后再开口聊天便多了一分熟稔,少了一分尴尬;又如,惹朋友不开心了,再多道歉安慰的话语总会显得有些敷衍讨人厌,而一张可怜兮兮撒娇求原谅的“表情包”则能缓解一下紧张的气氛,说不定还会引起一轮“斗图”,在斗图间矛盾、不快自然而然地被消除了;还有,“表情包”偶尔会带来“平等”,如老师和学生聊天时,学生难免拘束紧张,若在与老师聊天时加入“表情包”,则能增加些许和谐的氛围,使学生放松下来。

当然,也有人觉得,“符号——文字——符号”这种循环意味着文明的倒退。

对于这种观点,我不敢苟同。

虽然“表情包”在聊天中占着不小的比重,但应该不会有人只靠“表情包”来聊天。

说到底,“表情包”不过是对文字的补充与拓展,对于聊天只有益处而没有害处。

别看“表情包”只是一张张不甚复杂的图片,但它在聊天中起到的作用可不少,不仅能使聊天更生动有趣,还能调节、营造和谐欢乐的氛围,真可谓是不简单的“表情包”啊!【表情包介绍】"表情包"是一种利用图片来表示感情的一种方式。

表情包是在社交软件活跃之后,形成的一种流行文化,表情包流行于互联网上面,基本人人都会发表情包。

在移动互联网时期,人们以时下流行的明星、语录、动漫、影视截图为素材,配上一系列相匹配的文字,用以表达特定的情感。

我的表情包时光流逝三载,又是一个炎热的夏天。

没有预热的离别,却在走进考场的一瞬间,清晰可见。

考试前夕,表情包里欢脱的我们,有大哭,有大笑,有无奈,有崩溃,也有不甘,却唯独,没有再见。

微信聊天里发着一连串畅然大笑的表情,说着一句句离别不哭、未来再见的话语,而拿着手机的我却早已哭花了脸。

回忆里全都是笑脸:班级集体出游的欢乐,给老师生日制造的惊喜……每一个欢笑的瞬间都被定格,定格成永恒的纪念。

三年短暂青春,我们不清楚未来还会在哪转身遇见,但我相信,即使天各一方,也会各自怀念。

很多人发着“王尼玛”的崩溃表情,很多人也附和着不甘。

是啊,仿佛三年只是一瞬间,在我们的懵懵懂懂、打打闹闹中已经一去不返。

我还欠班主任一句感谢,我还差同桌一张许诺的明信片,我还有一场准备很久的球赛因为备战中考而往后一拖再拖,我还有那么多的梦没有做完……怎么,一声不响地,离别就来了呢?在微信提示声中,一次次打开手机,很多同学终于忍不住,任离别的情感泛滥。

我们悲伤着自己曾任性而为犯下的错,我们悲伤着因口无遮拦而给老师或同学造成的伤害,我们也悲伤着本该在奋斗的年代,却没有拼尽全力……无数个大哭的表情在弹跳,每个人的表情包里有不同的大哭图片,但却表达的是同一种伤感。

青春就是这样,有缘遇见,也会有缘再见。

每一种表情都代表着青春的色彩,每一种色彩都是我们人生最好的礼物,放肆哭放肆笑,该烦恼就烦恼,该奋斗就奋斗,青春本该如此,如此真实,又如此精彩。

我们的青春永不散场,我的表情包里没有再见。

嘿嘿,想知道我平时有一些什么表情吗?那就来看看吧。

第一个表情先介绍我生气时的样子,嘴巴成一个长方形,不时会有两层下巴,牙齿都露出来了,而且眼睛都小了许多!你是觉得恐怖还是觉得可爱呢。

第二个要介绍的是我害羞时的表情,嘴巴憋着,带着一点笑,并用手捂着嘴巴和鼻子,眼睛闭的紧紧的!当我尴尬的时候,我就会做这个表情,是不是感觉有小孩子气呢。

第三个是微笑的表情,这个表情可能有很多人都料想得到的,嘴巴咧着,眼睛也是透露着笑的表情!脸圆圆的。

很惹人喜欢。

我喜欢对我好的人,并且我会对他/她微笑。

第四种表情是惊讶的表情,眼睛瞪得非常大!嘴巴也张得大大的。

脸型成了瓜子脸,耳朵都竖了起来,似乎看到了一奇特而美丽的景物,像自己见到了刘德华,感觉身离奇境一般。

第五种表情也是人们最喜欢的表情,帮助别人后的表情,这个表情就是高兴的表情,会是别人欣慰。

我也最喜欢我的第五种表情了。

你最喜欢哪一个我呢。

跟小伙伴们说来听听吧。

么么哒

现在,当凛冽的寒风吹来的时候,当其它植物褪尽了芳华歇息的时候,雪松突然成了孩子们唯一的风景,孩子们为它的苍翠欣喜,为它的坚强敬佩,有的孩子想把它画进画里,有的孩子想把它写在作文里,还有的孩子想把它默默地记在心里,它只是吐露着它的苍翠,一如既往,风儿吹动它时,它也不会夸张的摇摆,只是微微的颤动。

突然觉得,校园里的雪松就是一位敦厚的师长,一直在默默地关注着孩子,一直在静静的守望着孩子,无论何时。

又突然感觉仓央嘉措的诗歌《见与不见》就是校园雪松的写照:你见,或者不见我我就在那里不悲不喜你念,或者不念我情就在那里不来不去你爱,或者不爱我爱就在那里不增不减校园里的雪松啊,我在或不在,你,都已经在我的心里。

我的妹妹是“小天使与大魔王”的化身。

她今年三岁,有一双可以表现出几种表情的大眼睛,小而光滑的脸蛋上有一张大小适中的嘴巴。

她常常和我“作对”她的表现是“ 两面派”的,一面像个可怜并可爱的小天使,一面又像个凶狠的大魔王。

是这样的,我常在家里想看电视的时候,她总是和我抢电视。

这时在读这篇作文的你一定觉得:电视有什么好抢,你是哥哥,让她看就行了。

其实不是这让的,她的确是和我抢电视。

不过,不是抢看电视,而是抢开电视与关电视。

而且只要我一开电视,她一看见我开电视或听见电视声音,就跑来关电视,如我不让她关,她就会在那不停的哭,直到我让她关为此。

还有,她有时会无缘无故的打我。

记得有一次,我刚刚吃完晚饭,她还没吃完,我就跑出了客厅,一开电视,马上把声音调到零,我终于如愿的看上了自己喜欢的电视节目了。

突然,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我妹来了。

我想:我又没得看电视了,就急忙想出了一个不办法中的办法。

我说:“妹妹,我把遥控器给你,你来按吧。

”(其实我已经吧电池换下了)可她不但把电视关了,顺便把我手中的遥控器给拿去了。

并且用它打我的腿,又说出了一句我意想不到的话:“ 按你个屁么 (客家话)”随后,遥控器从她手里向我的头飞来了……哇,好痛啊!而我在想她从哪学来的这不三不四的话……还有一次,我在家玩电脑游戏之——军旗的时候,她在外面玩,回来了,一看见我在玩电脑,马上过来关了电脑。

呜呜,我的39(军长)就要把敌方的军旗擒拿了。

这一来我以逃跑记分,白白没了4分。

我从先锋副排长变成了炊事班长。

这就是我妹妹魔王的一面。

而她这个魔王也有天使般的可爱。

是这样的,其实我想看电视也不是难事,关键要看你手上有没有糖。

我只要说一个糖字,她会用一种让人感到可怜的眼神来看我。

所以,平时我只要有糖,都会回家和她“ 换”电视看了。

这就是我妹妹天真的一面。

读者们,知道我妹妹是个怎让的人了吗?

如今网络迅速发展,高新技术不断提高。

网络交流除了网络热词,还带了一种“新产品”——表情包。

表情包。

顾名思义就是网络表情。

表情包的出现,迅速漫延了各个网络,让枯燥的网络聊天不再仅限于文字。

我们最初看到的表情包是来自2001年出现在社交软件QQ里的表情,这些表情从美国“进口”到中国,深受中国网名的喜爱。

越扩越大,到了现在的emjoy通用表情包。

我认为,表情包的诞生有利有弊。

利便是可以很好的表达出当时的心情,对方也能及时感受到彼此的情感,因为再生动的文字也仅仅是文字罢了,更重要的是还能升温感情。

比如在爸爸妈妈生日的时候出了献上祝福,一颗爱心,也能表达出对父母的爱与感恩。

再有,听了朋友讲的笑话,“笑抽”这个表情立刻表现出自己开心的心情。

当然,如果表情包使用不当,还会对自己或者他人造成影响。

例如有些人把一些知名人士或者身边的人的照片做成表情包,不仅是对他人的不尊重而且还会泄露他人的肖像权,甚至被一些追星族招黑;还有一些表情包配的文字不太文明,发出去容易被人误会……所以,我们要学会正确利用表情包,把弊变成利!

我的表情包里没有破坏小草用嫩绿感恩阳光的照耀,花儿用芳香感恩雨露的浇灌,我拿什么感恩你——大自然?——题记 美丽的大自然,我们汲取知识的,感悟哲理的天堂! 在略带清幽与寒意的早春,冰封的河水睁开了睡眼,用雀跃的身躯向人们报告春的到来。

潺潺的水声,与周边的石块,组成了一支很棒的交响乐队,悦耳的碰撞声,似乎在为春天演奏一场 *** 澎湃的歌剧。

怅惘间,前面的大石块,阻碍了河水的去路,可不见他有任何胆怯的神色,只见他灵敏的身躯蹦跳了起来,以卓越的丰姿跨越了巨大的障碍物。

然后,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克服了重重困难,最终回到了大海母亲的怀抱。

大自然界的河水教会我们:面对比自己大的挫折,必须正视它,自信的告诉自己,跨越它会将成为自己生命中的一个高度。

无论经历多少逆境,不放弃,不胆怯,这将成为你到达目标的最佳态度。

你教会该怎样面对逆境,告诉我人生的哲理,我拿什么感恩你——大自然?我只能好好珍藏,好好理解,好好运用你给我的启发,我也只能说声:“谢谢” 在冷风萧萧的冬天,鹅毛大雪是装饰冬天必不可少的景物之一。

抬头仰望,娇小的雪花迈着轻盈的步伐降落到我们身边。

时而柔情,时而奔放。

看!那一个个站立在雪中的巨人——雪松。

似针状的叶片,布满了洁白的雪花,白中又透着一抹绿色,这不禁让人感觉有万道暖流在内心处汇聚。

一霎那,那枝条似乎是承受不了负荷,弯倒在雪地上,可就在触碰到雪地的那一刻,枝条似乎被灌彻了一股动力“啪”的一下又回到了原处,那种超出负荷的柔软不禁让人澜翻絮涌。

大自然里的雪松也用实际行动向我们证明了以退为进的伟大谋略。

确实,遇到难题,不能硬碰硬,更不能碰的头破血流,要像雪松那样,以柔克刚,战胜一切。

你教会我该用怎样的法来克服眼前的难题,我拿什么感恩你——大自然?我只能好好珍藏,好好理解,好好运用你给我的启发,我也只能说声:“谢谢”。

大自然教会我们很多,教会我们不要片面看问题,教会我们征服挫折的法,感恩自然,与自然亲密接触,紧密融合,会让我们受益很多…… 我们身边的许多人值得我们感恩,然而呵护我们的大自然也同样值得我们感恩。

大自然是人类美丽的家园。

春天,那百花齐放、争奇斗艳、蜂飞蝶舞的场面,难道不令人心动,不令人赞叹吗?夏天,那充满诗情画意的绿色世界,那热烈壮观的疾风骤雨,怎能不令人心旷神怡?秋天,一个色彩缤纷的季节,可以欣赏“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的壮美,可以感受“无边落木萧萧下,不尽长江滚滚来”的苍茫!到了安静的冬天,仙人在某个冬夜漫不经心地洒落了几片细碎的雪白花瓣,大自然便给了我们一个洁白干净的神奇世界,给我们无边无际的美好遐想。

大自然不仅给我们展现了她的无限美景,而且还可以给我们深刻的启示。

小草,熬过了漫长的冬天,顽强的从土里钻出来,它启示人们,活着,不管多么平凡,多么卑微,都要不抛弃,不放弃,顽强不屈。

一棵树,往往不能抵御狂风的打击,而一大片森林却能抗拒。

为什么呢?因为它们紧紧地团结在一起啊。

大自然又是一个和谐的链条,不能随意破坏,要好好保护。

春天开花,夏天生长,秋天结果,这是自然的规律。

人如果违背了自然的规律做事,就会受到惩罚。

粗大的树枝折断了,留下的伤口要很久才能愈合。

可是,那愈合后深深的伤痕却变得愈加坚硬,这不正是在告诉人们:在遭遇挫折和磨难后,人要变得更加顽强吗?让我们感恩自然吧!自然给予了我们美的感化,给予了我们无数的启迪。

听一位名人说过:尊重自然,热爱自然,这是人类最高的道德!大自然是万物的源泉。

它给了人类生命与美丽的生存环境:有火红的太阳,有壮丽的山河,有清新的空气,还有有芬芳扑鼻的花…我们人类生活在其中,享受着大自然带给我们的快乐。

所以,我们要保护大自然,保护环境。

我还要告诉大家:不要过度砍伐树木,还要保护动物。

请记住一句话:保护大自然,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当你看到巍峨高耸、连绵不断的群山时,你会想到什么?当你看到奔腾的江河、潺潺的小溪时,你会想到什么?当你看到红红的花朵、绿绿的树的时候,你又会想到什么?你一定会说:“是大自然!”大自然给予我们那么那么多,我们应该怎样报答它哪?首先我们国家做出了努力。

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一系列法律。

国家是这样感恩大自然的,我们小学生应该怎么做呢?第一,绿色出行。

我们小学生应该尽量骑自行车或者步行上学,这样不仅保护了环境又锻炼了身体,还让爸爸妈妈有时间轻松轻松了。

第二,节约纸张。

当作业本正面用完的时候千万不要扔掉,要怎么做呢?同学们知道吗?知道节约的同学真聪明。

第三,节约用电。

当我们晚上写完作业的时候你会怎么做?睡觉的时候还开着灯吗?第四,保护水资源。

水是生命之源,没有水就没有地球,就没有生物能生存。

洗完手一定要把水龙头关掉,不要浪费一滴水。

第五,种植花草树木。

近几年我国沙漠的面积逐渐扩大,沙尘暴越来越多,都是因为缺少植...

我的表情包里没有再见 时光流逝三载,又是一个炎热的夏天。

没有预热的离别,却在走进考场的一瞬间,清晰可见。

考试前夕,表情包里欢脱的我们,有大哭,有大笑,有无奈,有崩溃,也有不甘,却唯独,没有再见。

微信聊天里发着一连串畅然大笑的表情,说着一句句离别不哭、未来再见的话语,而拿着手机的我却早已哭花了脸。

回忆里全都是笑脸:班级集体出游的欢乐,给老师生日制造的惊喜……每一个欢笑的瞬间都被定格,定格成永恒的纪念。

三年短暂青春,我们不清楚未来还会在哪转身遇见,但我相信,即使天各一方,也会各自怀念。

很多人发着“王尼玛”的崩溃表情,很多人也附和着不甘。

是啊,仿佛三年只是一瞬间,在我们的懵懵懂懂、打打闹闹中已经一去不返。

我还欠班主任一句感谢,我还差同桌一张许诺的明信片,我还有一场准备很久的球赛因为备战中考而往后一拖再拖,我还有那么多的梦没有做完……怎么,一声不响地,离别就来了呢? 在微信提示声中,一次次打开手机,很多同学终于忍不住,任离别的情感泛滥。

我们悲伤着自己曾任性而为犯下的错,我们悲伤着因口无遮拦而给老师或同学造成的伤害,我们也悲伤着本该在奋斗的年代,却没有拼尽全力……无数个大哭的表情在弹跳,每个人的表情包里有不同的大哭图片,但却表达的是同一种伤感。

青春就是这样,有缘遇见,也会有缘再见。

每一种表情都代表着青春的色彩,每一种色彩都是我们人生最好的礼物,放肆哭放肆笑,该烦恼就烦恼,该奋斗就奋斗,青春本该如此,如此真实,又如此精彩。

我们的青春永不散场,我的表情包里没有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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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表情包里没有再见(范文)时光流逝三载,又是一个炎热的夏天。

没有预热的离别,却在走进考场的一瞬间,清晰可见。

考试前夕,表情包里欢脱的我们,有大哭,有大笑,有无奈,有崩溃,也有不甘,却唯独,没有再见。

微信聊天里发着一连串畅然大笑的表情,说着一句句离别不哭、未来再见的话语,而拿着手机的我却早已哭花了脸。

回忆里全都是笑脸:班级集体出游的欢乐,给老师生日制造的惊喜……每一个欢笑的瞬间都被定格,定格成永恒的纪念。

三年短暂青春,我们不清楚未来还会在哪转身遇见,但我相信,即使天各一方,也会各自怀念。

很多人发着“王尼玛”的崩溃表情,很多人也附和着不甘。

是啊,仿佛三年只是一瞬间,在我们的懵懵懂懂、打打闹闹中已经一去不返。

我还欠班主任一句感谢,我还差同桌一张许诺的明信片,我还有一场准备很久的球赛因为备战中考而往后一拖再拖,我还有那么多的梦没有做完……怎么,一声不响地,离别就来了呢?在微信提示声中,一次次打开手机,很多同学终于忍不住,任离别的情感泛滥。

我们悲伤着自己曾任性而为犯下的错,我们悲伤着因口无遮拦而给老师或同学造成的伤害,我们也悲伤着本该在奋斗的年代,却没有拼尽全力……无数个大哭的表情在弹跳,每个人的表情包里有不同的大哭图片,但却表达的是同一种伤感。

青春就是这样,有缘遇见,也会有缘再见。

每一种表情都代表着青春的色彩,每一种色彩都是我们人生最好的礼物,放肆哭放肆笑,该烦恼就烦恼,该奋斗就奋斗,青春本该如此,如此真实,又如此精彩。

我们的青春永不散场,我的表情包里没有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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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邦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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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人类文明的早期开始,音乐文化就是其发展不可替代的一个方面。如果你对音乐史或其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感兴趣,可以研究:

3、技术对音乐创作、发展和传播的贡献。如果技术是你感兴趣的领域,可以选择下列主题:

浪漫派钢琴诗人在西方历史上,19世纪可以说是中产阶级与贵族体制之间,经过数百年斗争后的决战期。前者因12世纪以来行业公会以及自由城市而兴起,后者则最终在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隆隆炮火的伴随下,成为昨日黄花。19世纪浪漫派的艺术家,犹如革命血海中绽放的一朵红玫瑰,一方面和数百年来形同生命共同体的贵族社会做最后一刻的依偎;一方面又嘶喊着个人主义的曲调,在舞台上凝聚了前所未有的热力,成为偶像崇拜的对象。1791年古典乐派灵魂人物莫扎特归天,次年,朝气十足的贝多芬赴维也纳求发展,成为当时乐坛新一代的代表。而法国大革命也在此际爆发,引燃了浪漫时代的星火。1809年至1811年乃“革命之子”拿破仑除旧立新的关键时期。而此刻欧洲乐坛亦物换星移,除了古典之父海顿的去世(1809)以及门德尔松(1809)、肖邦、舒曼(1810)与李斯特(1811)等浪漫大师的相继诞生,普罗米修斯般的贝多芬也即将投入他的晚期风格,为浪漫乐派带来火种。肖邦生于波兰,祖籍是法国,又曾游学德奥,对巴赫以及莫扎特的音乐推崇备至。这三个不同的民族对肖邦产生了极微妙的影响,而他也擅长于撷取各民族的精华。有人说波兰赋于肖邦骑士的精神与历史的创痛,法国带给他优雅的气质,而德国则增添了他浪漫的情怀。诗人海涅用更生动的笔触描写了肖邦,“他即非波兰人,又非法国人,也不是德国人,而是属于莫扎特、拉斐尔与歌德所代表的更高的境界,诗里的梦境才是他真正的故乡。”不同于绝大多数19世纪浪漫派作曲家,肖邦并未写作大型的纯管弦乐曲或歌剧,而仅以钢琴一种乐器取胜。肖邦的精神实际上极为古典,除了上述的巴赫、莫扎特之外,他也很欣赏洛可可时期意大利键盘音乐作曲家斯卡拉弟。肖邦近两百首的各式钢琴音乐,尽管诗意盎然,引人遐想,却多藉古典曲式为题,例如前奏曲、奏鸣曲、变奏曲;或以特定样式的性格小曲(character pieces)为本,例如玛祖卡舞曲、夜曲、叙事曲等、将乐曲所能引发的任何想象空间完全留给演奏者与听众,而不同于门德尔松、李斯特、舒曼等擅用多姿多彩的标题音乐手法创作的浪漫派作曲家。虽然肖邦一生中并不常在正式的音乐会上公开演奏,却受到了舒曼、李斯特等同辈极高的推崇,属19世纪出类拔萃的钢琴大师。德国作曲家兼指挥家希勒(Ferdinand Hiller)曾妙笔生花地形容道:“别人弹来优美的装饰音,到了肖邦生上便化为多彩的花环;别人弹来灵巧的技巧,肖邦的演奏则如飞燕翱翔,……即使你对肖邦的作品有最深刻的了解与发自内心的熟稔,也无法掌握他在演奏中传达诗意的独门绝活。”像肖邦这样集作曲家和演奏家于一身的情形,在20世纪之前乃属常态,演奏家不演奏过时的古典音乐,而以演奏当代的,尤其是自己创作的乐曲为时尚。18世纪的观众前往欣赏一场莫扎特的音乐会,是希望莫扎特演奏自己的新作。同样,19世纪30年代巴黎观众在听肖邦演奏时,他所弹的也的半是自己的曲子。现在所谓的古典乐坛,作曲与演奏是完全分工的,要先有曲子、乐谱,才有演奏。但巴赫、莫扎特、肖邦的情形有时正好相反,是先有演奏,边弹边创作,经过几次演奏之后,曲子才开花结果。生活在欧洲动荡的局势中,历经了多次凄美的恋情,忧郁的肖邦,即使在微笑的音符中也能找到。在他的《葬礼进行曲》声中,一抔波兰尘土伴着他长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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