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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毕业论文被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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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毕业论文被盗的情况

论文泄露了,首先要找办法补救,另外就是要适当的改变一下论文的内容,然后要寻求老师的一个帮忙

自己的论文泄露了,首先搜集证据。毕业论文原稿被泄露了,因为你要做好证明这个文字是你的,光口说无凭无据是站不住脚的,而且仅凭口说,也没有人会相信你,所以这个时候,你一定要去搜集足够多的证据,能够证明你的语言,去证明这是你的辛苦之作。还要好好的平复下自己的情绪,因为太过于焦躁或者一味地生气也没有任何的意义,唯有冷静下来,方能想出应对之策。等你收集完相关资料证据,赶紧汇报老师,

一般不会被盗用。如果没有发表或者外泄,一般不会被盗用。本科论文泄露的后果就是别人能够无门槛获得你的论文内容,有可能造成你的科研成果被人剽窃。本科论文泄露的后果,查重变成90多,相当于论文进到了查重库。

1、如果发表过发现被盗用,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2、如果没有发表过,可以拿出写作论文时的相关证据证明论文的确是本人写的,提出诉讼。3、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本人写的,则没有办法提出诉讼。

有没有担心论文查重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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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要毕业的学生,最怕什么?就是没能找到好工作,是不能写论文,还是不懂论文查重?较之上述几种,论文查重,信息泄露,这是最惨的。也就是说,自己辛辛苦苦地工作了好几个月,甚至大半年都白费了。更为糟糕的是,自己的劳动成果,很可能被偷走或倒卖。假如此时,不知你的论文被泄露了,把论文发出去的话,很快就会被收录到网上。这时候,知网网络图书馆也发现了这篇论文,那么它就会被收录进知网图书馆,如果我们此时再去检验学生自己的论文,那么研究结果只有这样一种,那就是会收到通知,你的论文复制到100%。如此高的抄写率,你的论文肯定不会通过学校的检测。也就是说,你可以改写或者推迟毕业的时间。然而有人问,知网真的可靠吗?是否会保留我们的论文,还是泄露出去?事实上每个人的顾虑,都是可以理解的。不过,我们要知道知网论文测验是全网公认的权威机构,除大量中英文文献外,其还收录了前届毕业生的优秀论文,其拥有全网最丰富的论文库。简单地说,一家不缺论文的网站,怎么能用得着偷别人的论文?完全有实力,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主动投稿呢。当然我们在使用前一定要确认其是否为正版网站的正版。假如是盗版网站,很可能会泄露我们在网站上发表的论文,以进行查重。

正规的查重网站都不会泄露检测的文章,比如paperbye,大家可以放心使用。

论文查重被盗窃的情况多吗

不会,正规的查重网站都不会盗取检测的文章。学生只有使用了不正规的查重网站,那么学生所写的论文在使用不正规的查重网站后就会被网站管理员泄露出去,最后学生在提交给学校进行查重的时候重复率肯定会很高,达不到学校要求从而毕不了业。因此,同学们在选择论文查重系统时,一定要先了解这个查重网站是否正规安全,然后再根据查重系统的描述将自己的论文上传至查重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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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查重包括论文正文、原创说明、摘要、图标及公式说明、参考文献、附录、实验研究成果、结语、引言、专利、文献、注释,以及各种表格。大多数高校在每年毕业季时,都会统一发通知说明学校的毕业论文规范和查重说明,学校会统一下发论文样式等内容,一般会详细说明查重的范围。要是学校有具体的要求,那提交到学校的时候必须按照学校所要求的来。

知网查重原理是按照连续出现13个字符类似就会判为重复的标准计算论文重复率。如果学生抄袭了他人论文中的句子或者段落,知网查重系统在对其进行查重时,就会识别出重复部分,并计算到论文的总重复率之中。因此建议学生在写作论文时不可出现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防止因为出现过多重复部分从而使论文总重复率上升很多。

基本上大家都是第一次接触论文,因此,很多同学在查重的时候都有很多疑惑和担心。他们担心当他们的论文被提交进行重复检查时,信息是否会被窃取,其实这主要和论文检测系统的选择有关。如果选择非常靠谱的论文检测系统,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查重论文会不会被泄露?下面大家就来和paperfree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一般情况下,论文查重是不会泄露的,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你选择的查重系统是可靠的。现在互联网上有很多的论文检测系统,很多不良商家试图欺学生。打着免费查重的旗号,学生查重。他们查重后,从后台提取数据,提取论文,然后高价卖给其他同学。从论文的准备到论文的完成大概需要半年的时间,每个同学写自己的论文都是很认真的,所以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在选择论文查重系统的时候,一定要选择一个可靠的查重系统,不会泄露你的论文,大家可以放心进行检测。你最好去这些查重系统的官方检查系统进行检查。你最好不要选择市面上那些质量良莠不齐的查重系统,毕竟也是为了你论文的安全。完成一篇论文真的很辛苦,大家一定要尊重自己的劳动成果,不要把这些信息随便交给一些不靠谱的查重系统。

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法学生会到别人查重机会,干脆别学法了共同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深入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深刻剖析。一是梳理并总结了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概念及与其关联密切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必要条件展开系统论述,并从客观层面详细分析和推敲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要件;三是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有关认定的细节问题。无论是理论界,亦或是实践界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没有达成共识,此现实问题从目前来看,已成为打击和禁止受贿罪的消极因素。所以,本文以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为研究课题,在对其进行综合阐述后,丰富和拓宽了处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解决思路。并从法律层面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优化提出了具体见解。关键词:共同受贿;司法认定;定罪原则;立法完善共同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全面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了深刻剖析。一、 共同受贿犯罪概述(一) 共同受贿罪的定义共同受贿犯罪就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其主体至少是两个独立个体,其中一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个主体既可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他人,他们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运用非法途径或手段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实施的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共同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其特征同时兼具共同犯罪的共性及特殊性。(二) 共同受贿犯罪现存的司法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后可知,全国目前已查处的受贿罪案件,共同受贿的案件占比很高,但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认定的共同受贿案件占比却很低,而法院以共同受贿这一罪名进行最终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发现: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时,在长期的实践操作中习惯于把人作为立案主体开展具体侦查工作,无论是侦查思路亦或是实际习惯都已形成固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一般以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侦查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级别不同导致管辖权也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也因此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参照级别管辖原则把其移送至与之级别相对应的管辖机关,在这种侦查管辖模式之下,实践操作中很大一部分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划分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影响了案件侦查结构上的完整性,无形中也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变相纵容。三是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进行拆分,并以完整受贿罪个体移交至不同机关分别进行审查起诉,如此操作可增加立案及破案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用硬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量,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最高检下达的立案率和破案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把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分别侦查,并以完整受贿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所以很多受贿案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受贿金额时,金额数量直线下降,出现了罪和责与刑均不符现象。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彼此间提前串通、找好托词。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权力作为砝码,为了使请托人获得非法利益,运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进行非法操作,其家属心安理得地收取或索要请托人财物,我们按正常思维可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收受贿赂情况,但其家属为了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罪责,却声明索要或接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的这一解释通常表示认可。在实际案件中虽这种情况有少数存在的可能,但事实却是大部分同类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受贿赂行为之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早就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推脱说词。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身份犯的一种,所以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接受贿赂则可以直接定为受贿罪共犯,而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这点还有待商榷。1.关于“否定说” 新刑法认定无特定身份的人收受财物不能被定义为接受贿赂,删除了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其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表达不明确,即对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贿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没有进行说明,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是,既有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认定为共犯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条例可以推导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参与受贿,也可将其定为同犯。但受贿罪的定义说明所犯受贿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收取贿赂后不可被定为受贿罪同犯,《刑法》中也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受贿如何定罪进行描述。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不可被认定为共犯。其二是刑法废除了受贿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因为受贿共同犯罪与贪污共同犯罪对于受害人的方向有所差异。而针对这两点罪名有以下的异同,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廉与公正,而贪污罪关键在于所有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稳定平衡的工作秩序。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收取了他人的一定财物也不能如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破坏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日常管理纪律。所以“否定说”同意废除受贿共同犯罪的依据即为在所处的职位上来为自己谋求利益。2.关于“肯定说” 相较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表明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的,将其定为共犯。虽然新刑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并未产生影响,具体原因是根据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该问题还是要沿用旧刑法中的观点。 经过总结,得出我国法律支持“肯定说”的结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这个结论对我国打击受贿罪,防止罪犯规避法律责任有深远的意义。(二)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犯罪的意思联络受贿犯罪的联络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通过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将自己愿意一起实行受贿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共犯之间都存受贿犯罪的行为和联络。如果受贿罪的实行罪犯和教唆罪犯、实行罪犯和帮助犯罪之间、一起实行犯罪之间都以此存在这种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说明教唆罪犯和帮助罪犯之间存在这种受贿罪的联络方式。2.行为人认识到不是独自一人实施受贿犯罪首先,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知道和别人听过相互啊帮助进行贿赂,而不是一个人完成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组织犯罪,都不是实行自己独立犯罪的受贿行为,每一个人都是有机的个体。其次,每个行为人都对索要、收取现金和物品是贿赂行为具有了解,都能够知道索要、收取的事物都是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具有的权力为送财物的人员谋取相应的福利而获得的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说明了解什么是贿赂:和送礼人员由口头上的约定,病和其他公职人员一起谋划,其他人员的告知行为、亲自听到看到、偶然之间获得的信息;其他共同进行贿赂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以下内容了解何是贿赂:提前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出谋划策、送礼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被动告知、日常生活习惯的细节进行推断。最后,每一个进行受贿犯罪的人员都知道他们受贿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提出共同受贿是故意为之,其中包括每一个参与者他们之间进行的合作和实行行为,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3.行为人意志因素上明知却仍然决意为之就算知道利用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送礼人员达到他想要的目的,在职责作风上就已经受到污染,但是行为人并不以此为戒。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是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都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帮助送礼人员谋划福利之前,但是特殊身份人员和请托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贿赂之事,但是事情完成之后通过暗示表明自己需要礼品属于间接故意受贿。(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组成需要具有两个条件,接受了请求人的礼品,同时满足他的请求。“两人之间进行承诺,行为的实行、目的的实现这三个阶段都属于为请托人实现他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以上一个行为,那么就是正在为请求人获得福利。清晰了解请请托人的目的还是接受了送来的财物,就相当于对请托人下了承诺”行为人不可以存在同意帮助请求人但是无动于衷。但是在相应的案件中,部分更加看重客观条件,比如事实已经开始进行相应的操作但是没有向请求人进行承诺;还有以主观条件为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开始获得福利但是对请求人进行了承诺。2.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1)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因为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请托人的请求从而收取物品,两者之间的行为被称为共同受贿。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执行者需要两个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进行受贿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犯罪中,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属于共同实行者的话,在共同犯罪中会被动提升犯罪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加刑。在受贿罪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身份进行犯罪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能划分成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所以身份才是判断犯罪的行为和性质的标准。(2)共同受贿的教唆行为通过周围人的教唆导致出现受贿罪出现,导致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受贿行为的行为叫教唆行为,其中包括不停的劝说、苦苦的请求、激将的方式、不断的怂恿等都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和教唆行为的本质内容是本来没有犯罪意识的人员因为教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就说明受贿罪的教唆行为出现了。(3)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因为收取贿赂的犯罪行为有背后的支撑,帮助受贿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的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属于依附在受贿行为中村子啊。在司法的过程中,共同受贿情况中含有参加索取接受贿赂、提出相应的条件、移交受贿物品等,提出的相应策略、精神上的鼓励支持等帮助。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需要通过帮助行为之后让受贿行为完成的完成,不论是事情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事情的结束。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原则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形成了以下三种在处理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样判定不同特定身份者罪名的观点:第一,主犯决定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判定共同犯罪罪名的过程中要参考主犯的身份。如果主犯具有特定的身份,其他与主犯一同参与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被判定为受贿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人员是受贿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员,那么即使其他共同犯受贿罪的成员具备特定身份,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社会罪行为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分别定罪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各自不同的身份以及职务信息判定其所处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按照其身份性质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成员按照其本身的身份性质进行处罚。对于社会而言,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律层面应当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针对特定人员确定特殊规定;在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人要承担自己犯罪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下,我们需要对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定罪名并采取处罚措施。第三,从一重处断说。这一观点是指不论是何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只要他们在共同犯受贿罪的过程中借助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不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被判定为共同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被判定为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罪,同时被判定两个罪名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四、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审查收受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定具备以及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是否属共同犯罪,主要考虑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是否有一起犯罪的行为或者意图。在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共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应的家属共同触犯这一罪名。家属在生活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请托人向其赠送的财物带有明显的贿赂性质,但是他们却还是收下或者主动向对方索取了财物,但是却不能以共同受贿罪来判定特定身份人员和家属的犯罪行为,而且虽然家属有收受财物的事实,但是由于其没有特定身份因此也很难判断他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其工作便利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案件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以下几项行为均应当按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责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满足请托人的一些请求,而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谋划同时在二者之间传递消息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事成之后企图为了演示或销毁罪行而转移财物的行为。家属在生活中使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引导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特定身份者在这种背景下受家属的影响开始有接受贿赂的心思,并且在家属的活动下实施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双重角色。(二)各种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共同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明确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的罪名与处罚较为困难,因为他们大多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的特定身份。共同犯罪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多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定罚,是按照一个社会罪名处罚还是不同身份的罪名分别处罚目前还没有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身份构成以及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判定其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对于单位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其他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情况一,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特定身份者进行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利,其他特定身份者在这一过程中仅收下了贿赂的财物,但是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介入住职权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根据单位受贿罪进行处罚。情况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向单位进行贿赂以便为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为他人谋利,这一过程中单位收下了贿赂的财物,受贿罪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特定身份人员为了请托人谋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罪名判定的过程中,对于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个人受贿罪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单位的直接责任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按照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情况三,其他有特定身份者和单位共同为了收取贿赂财物而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况应当根据二者的职权大小判定具体的罪名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若是在犯罪行为中难以分清二者借助职务之便发挥作用的大小,那么具体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来进行。五、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一)通过立法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是受贿罪共犯的判定还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一方面,刑法总则只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犯罪身份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受贿共犯和贪污共犯在刑法有区别对待,前者被取消后者却有所保留,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这种区别对待而出现疑问。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一争论问题的认识,两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例如2007年他们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含义。但是不论是从力度还是效果来看这一文件在司法解释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文件的性质确定了它只能解释立法层面的内容。所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共犯问题是解决上述争论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应当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相关的内容添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受贿罪行为实施由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共同实施的条件下,应当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不具备特定身份的犯罪成员。(二)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受贿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窘境:虽然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财物,并且联系特定身份家属为其谋求便利,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却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串通一气,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地称自己不了解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情况,家属也坚持在案件中说特定身份人员不了解自己收他人财物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且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就不能判定其犯了渎职罪,在刑事层面很难对其追究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罪,防止犯受贿罪的特定身份工作人员借此来逃避责任,实施了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三)取消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世界各国与受贿行为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规定,不再包括“为他人牟利”的内容,只是将这一内容作为后续量刑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六、结论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完善对于打击和禁止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可以逐步开展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其次,推进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最后,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为他人谋利”的内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言共同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腐败行为的惩治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区别对待政策。

如果是在一些不知名的“小作坊”系统检测,被盗用的可能是比较大,毕竟论文服务行业市场的水还是比较深;尽量不要贪图小便宜去垃圾往网站查重。

垃圾网站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网站制作很垃圾,例如:logo、网页设计、网站打开速度很慢;

2、网站是否备案,只要是国内正规的商业网站,基本都需要工信部备案;

3、网站备案是个人还是企业,一般个人备案的查重网站笔记企业备案的查重网站风险大很多;

4、网站品牌成了的时间与口碑,网站是新建立的网站,还是在市场上已经运行多年,拥有一定的市场口碑。

等等,以上几点基本能判断一个网站是否是垃圾网站了,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

papertime老张在之前是文章中分享过,论文查重方法有哪些,有兴趣可以关注小编。

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尽量不要贪图小便宜,在一些不知名的查重网站上检测。

毕业论文会有答辩不过的情况么

一般来说,本科答辩不会为难,很容易通过,只要论文是自己写的,对内容很了解就很轻松通过,我见过身边没通过本科答辩的原因基本上集中在以下几点:

1.对论文内容不熟悉,框架结构不明确,一问三不知,这种情况很容易被老师认为你的论文存在抄袭,老师会给你不予通过的答辩意见。

2.还有一类是完全没有机会参加答辩,像你没有按期完成论文写作,又或者是学校查重没通过,没有经过指导老师的允许答辩意见。

3.第三类就是答辩时态度不端正,对老师出言不逊,不够尊重,态度谦卑一定要!

总的来说,本科答辩只要态度谦卑,遇到不会的提问很诚恳地说自己了解的不够下去会增加这一部分的学习。一般老师不会为难的!祝大家顺利通过!

开题答辩一般还是会通过的。但是还是看哪些学校有些学校严格的话,他觉得你做不出来就不给你过。

有,但很少,通过不了会参加二辩。

虽然本科的毕业论文不难,只要大家认真的按照学校的要求进行撰写,然后答辩,想要通过自考论文答辩还是很容易的。

本科的毕业论文通过率高达95%以上,所以大家只要好好的按照撰写的要求撰写,然后参加最后的答辩,最后都是可以通过的,即使答辩时没有通过,学校还会组织学生进行二次答辩。

毕业论文答辩对即将跨出校门、走向社会的本科毕业生来说,是全面展示自己的勇气、智慧和口才的最佳时机之一。不少人因此而胆怯、缺乏自信心,要充分认识到毕业论文答辩所具有的多方面的意义,才会以积极的心态、最佳的心境参与到答辩,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水平。

答辩常见技巧

1、参加论文答辩的同学应该十分熟悉自己的论文,并对自己写作的内容有深刻的理解。这是为了应对论文答辩委员小组成员就有关论文提出的问题所做的准备。

2、做好PPT。内容不要太多,文字尽量精简,千万不要照着PPT读。

3、 规划好自己的论文陈述要说什么,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写作目的是什么,主要想解决什么问题;全文的基本框架、结构和行文逻辑是什么;通过研究发现了什么;论文在选题、观点、方法等方面有什么创新之处;论文有哪些不足之处。

会通过的,要对自己有信心,只要你准备的充足,在现场的时候不要紧张,就一定会通过的。

毕业论文不通过有几种情况

1、答辩能否通过,最关键的还是看你的论文质量。如果你的导师是对你的论文很负责的进行了指导和评估,认为你的论文已经达到参加答辩的水准,那么你就成功了一半。然而现实中我知道很多导师由于忙于其他的科研或者教学工作,再加上每年每个导师都要带好几个本科生,所以很难真正的对自己指导的本科生论文投入很大精力。负责任的导师会在本来就很忙的时间表里挤出一点,给同学们看看论文,但也很难做到事无巨细的去发现问题。不负责的导师可能根本不在乎学生写的怎么样。因为说白了,学生的答辩能不能通过,然后最终是顺利按时毕业还是被延毕,对导师自己来说根本没有影响。但是一旦延毕,对学生自己的影响就非常大了,尤其是那些已经找好工作甚至是考上公务员事业编的同学,如果不能按时拿到学位证和毕业证,那么之前的努力就都化为泡影了。

2、即便是在你导师相对负责,给你大致看过了论文认为差不多,允许你去参加答辩的情况下,依然不能保证你的论文事实上是没问题的。答辩的时候,至少三到四位评审老师,会在那几分钟的时间里集中看你的论文。要知道,事实上作为答辩评审,那时候看论文就是给你挑毛病。而与你导师一个人给你看论文比起来,三四位通常拥有不同学术背景和经验的老师集中挑毛病,那效率绝对是杠杠的。你论文的大问题小毛病,会立刻被挑出来。如果存在你导师都没发现的致命性大问题,比如说你的研究方法用的不对,或者你提出的假设,得出的结论根本就是没有依据或者错误的,那你的论文就有极大可能被毙。

3、在论文本身如果质量就不够好,而你的答辩陈述又表现很差,上台以后结结巴巴完全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PPT做的也一塌糊涂,然后老师提问的时候完全一问三不知,甚至找不到老师提问的问题对应自己论文的哪一部分。这就涉及到最基本的态度问题了,也是作为答辩评审最痛恨的一种情况,论文不好,又不认真对待答辩,这样的同学如果放过那真的就是对那些认真努力同学最大的不公平了。尤其是今年由于某些大家都知道的原因,教育部对于高校毕业论文和答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很多高校甚至都有不过名额。在这样的背景下,刚才提到的那些同学,即便参加答辩也有很大可能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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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能是你的论文或者毕设从一开始就有问题,根源性的问题,要大改的那种,可能会留校一周让你熬夜修改,一般都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在有这前期报告,中期报告之后,后期很难出现这种问题,除非是你的指导老师很忙没有来得及关注过你的论文,但一般情况下很少有这种问题的

第二种是基本什么都不会,一眼就让老师看出来你这是找别人做的,这就是纯纯找骂了,老师问一个特别基础的问题,一个不会可能也正常要是都不会,那就值得让人怀疑了,毕竟现在卡的这么严,有一点疑点都是不会轻易放的。

第三种是说的不对还非要跟答辩老师辩,而且语气不好的那种,换而言之,可能就是在直接或者间接的骂老师这种,可能会给你驳回不让过,否则以老师的涵养不会让你特别难堪,可能会让你私下赶紧改,但你态度不好的话,老师就可能给不过了。

基本上这样了,一般只要不出特别大的问题,都会给过的,可能过程艰辛了一些,会让你修改,可能会丢一些脸,但一般不会不过。而且大家都是用心做的,基本没啥问题,祝你顺利答辩呀

硕士论文盲审一般不过的情况有:细节性和规范性错误、学术观点和逻辑方面的硬伤、抄袭问题等。

1、细节性和规范性错误

主要集中:错字、病句、注释、引文环节。这类错误,在导师们看来,都是最明显、最低级的错误,背后反映出的是一个写作态度是否认真和端正的问题,水平不够比较容易得到谅解,但是涉及态度不端正则是一个很容易被导师们放大的问题。

2、学术观点和逻辑方面的硬伤

基本主要集中在逻辑不通、理论和研究对象两张皮、选题太偏三个方面。一般来说,论文都要遵循一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来论证。但有些论文的逻辑明显是错乱颠倒的。理论是理论,现象是现象,两者高度分离,没有很好交融。选题太偏主要表现为与本专业距离过远。

3、抄袭问题

硕士论文被否决的情况还有抄袭,但鉴于现在硕士盲审之前普遍都会有论文查重环节,所以这个环节可以忽略不计。

论文中,不乏中规中矩、精致的平庸之作(符合学术规范,研究对象较为明确,论证逻辑较为清晰合理),缺乏从选题、方法、到观点的让人眼前一亮的论文。如果自我期许很高,可以朝着后者努力,如果自我期许不高,仅仅是为了毕业就业,前者是底线。

其实一般毕业论文不通过的不多,如果你听从老师的安排,按时上交,并根据老师的批改修改,三四次修改就可以定稿了。有的是毕业论文选题太难太复杂,不好写,写不到一定的水准当然就通不过,很有可能还会被老师要求换题目,我们那年就有个女生是这种遭遇。有的是不按照老师的要求改,或者说没有理解老师批改的内涵,自己瞎写。还有的是毕业论文答辩的时候遇到了对学术问题别较真儿的老师。比如我们答辩那天隔壁班问问题的老师有文学院的一个女院长,她问得问题让好几个人很难堪。总之,写论文的时候一是要听老师的话按要求改论文,交论文。

  • 索引序列
  • 有没有毕业论文被盗的情况
  • 有没有担心论文查重被盗
  • 论文查重被盗窃的情况多吗
  • 毕业论文会有答辩不过的情况么
  • 毕业论文不通过有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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