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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铃铛M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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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R蔚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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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数字遗产能否继承,首先需要确定其是否属于遗产;其次看能否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文义理解,遗产需要具备财产属性。网络世界的虚拟物品五花八门,游戏币、购物券等由于有明确的金钱价值,财产属性更强。

但微信号、豆瓣号等社交账号是否属于财产,难免会引发分歧。这些虚拟物品与用户人格高度相关;

在继承时可能会遭遇人格权不得继承的挑战。社交账户等虚拟物品不仅涉及用户自身的言论表达,还可能涉及与其他用户的通信与互动。

这种互动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私密的,会涉及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通信秘密等问题。是否允许对虚拟物品进行继承,还要考虑到对这些权益的平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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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水蜜桃

相关法律专家表示,对这些所谓的“数字遗产”立法保护并不现实,而且没有必要。首先,这些游戏号、网店号并不是物权法所保护的财产。中国法律保护的财产,只是现实中的财产而不包括虚拟财产,既然不是财产就不存在继承的问题。其次,立法是一个高成本的工作,所以它需要有针对性、普遍性和必要性,这些虚拟财产的价值同样是虚拟的,花费巨大的现实成本去保护虚拟的且不普遍的财产是没有必要的。专家们认为:如果一个人去世以后他的亲属想要得到他的游戏号、网店号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获得,比如获取密码等等,不存在需要立法保护的地方。但是也不排除在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法律会保护这样的虚拟财产,但是确立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还需要很长时间。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数字遗产章程”里提供的具体保护措施:a) 督促硬盘和软盘开发商,数据材料的生成者、出版商、生产者及销售者,以及私营合作者与国家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公众遗产组织进行合作,以保护数字遗产。b) 开展培训与研究工作,在有关机构与专业协会间开展分享数字遗产保护经验与知识的活动。c) 鼓励大学和其他研究组织(包括公共与私人的)开展数据保护研究工作。 2009年清明期间,国内一家有影响的网站组织了一次悼念去世博友的活动。活动以专刊形式,图文并茂地介绍了几位曾活跃于该网的新老博友,活动组织者在导言中称:“阅读着他们鲜活、智慧的文字,我们在博客里缅怀他们……”在网络平台上悼念博友,在中国好像还无先例。数字遗产——逝者留存于网络的博客、账号、软件等虚拟遗产的归属和继承问题也被讨论。网络遗产是一个人们还不曾涉及的全新话题,博客主们大把钱财精力换来精良的游戏装备,这怎能不算个人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那么博主一旦去世,这种财产能否继承、如何继承?如果可以继承,其法律依据何在?如果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包括游戏号、网店号在内的虚拟财产(即数字遗产),有无立法的可能?很显然,对这样一个全新的话题,现实中的讨论还只能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讨论中有两种声音较为集中:一种认为数字遗产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持这种观点的博友认为,数字遗产本身就具备财产属性,所有者不仅应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后人也应该拥有相应的继承权。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影响日益加深,数字遗产的阵容肯定还会进一步扩大。这些数字材料包括文本、数据库、静止及动画影像、音带、照片、软件、网页等等。它们通常生命周期短,需要有目的地制作、维护和管理以达到保存的目的。这些材料中有许多都有长期的、重大的价值,因此作为一种遗产,无论是为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应将其予以保护。有一位博友还举例说,现实中已经有数字遗产案件在美国发生。案件缘于一名美国士兵的家人希望得到自己阵亡儿子的电子信箱密码,以整理他的信件,但雅虎公司一直拒不提供密码,直到法院判决后才同意提供,导致了首例数字遗产纠纷。基于此,为了避免今后更多此类事情再度发生,“数字遗物守护者”已经在美国的“死亡中转站”(D e ath sw itch )网站和“遗产保险箱”(LegacyLock-er)网站诞生,其方法是用户将登录信息告诉值得信任的亲戚或朋友,以获得相关信息和数据。另一种观点认为,财产通常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从这个定义来看,如果数字本身就是财产(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那么则可以继承无疑,比如固定或者手机电话号码、汽车牌照号码;如果数字本身能够反映出财产,那么作为遗产的附属物(也可能是获得财产的方式或工具)当然也可以继承,比如存折的账号和密码、保险箱密码;如果数字本身非财产或者也无法反映财产,那么就不应当属于遗产了,比如闲置未使用的QQ账号和密码。该观点指出,中国现行的《继承法》第三条也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据此法的规定,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数字”如果属于财产范畴就可以继承,而基于现有规定,至少在游戏号、网店号显然还不是物权法所保护的财产。也就是说,我国现有法律保护的财产,只是现实中的财产而不包括虚拟财产。另外,立法是一个高成本的工作,它需要有针对性、普遍性和必要性。虚拟财产的价值同样是虚拟的,花费巨大的现实成本去保护虚拟的且不普遍的财产,在当今还没有必要。持该观点的博友认为,游戏号、邮箱、网店号等虚拟财产是需要保护,但是这样的保护并不一定需要上升为法律层面,一般来讲,通过网站或者网络服务就可以解决。这种讨论既具体也很宏观,既务实也很虚幻,由于它游离于现实世界之外,可借参照的东西几乎没有,因此讨论中可能难有定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今后,数字财产一定会以人们想象不到的更多形式与方式呈现在世界面前,尚不是问题的问题,届时说不定就会成为生活中需要经常处理的大事情。到那时,数字遗产的法律问题,没准想绕也绕不过去了。所以,从这一点来看,眼下进行的这种讨论,虽超前,但谁能说没有探索意义? 和美国阵亡士兵的家人相比,美国俄克拉何马州的罗伯特就幸运得多。他的父亲去世后一周,他收到一个名为Deathswitch网站发来的邮件,里面是父亲生前整理的一个联系人列表,其中甚至包含了某网站一个小组的管理员账号和一个网络游戏账号。Deathswitch网站是新出现的“数字遗产守护者”中的一员。注册该网站的人可以最多创建30封带有附件的电子邮件。如果你有一段时间没有登录该网站(比如一周),这封电子邮件就会被自动发送到你指定的地址列表。就连网站方面也无法知道电子邮件中都写了什么内容,在它们被发出前,都采用了密码加密,只有用户自己能查看内容。如果觉得Deathswitch还有缺陷,那么还有另外一个网站可以试试。虽然也是在用户死后发出电子邮件,不过它判断用户死亡的方式并不是让用户周期性地登录该网站,而是需要用户将登录信息告诉值得信任的亲戚或朋友,在用户遭遇不测之后,由亲戚朋友登录该网站,手动激活发送电子邮件的程序。而2009年4月,同样是数字遗产守护者的Legacy Locker网站也将正式运行,它在发送信息之前需要提供死亡证明 数字遗产(一)加强数字遗产保护的管理策略1、增强对数字遗产保护观念的认识强化全民的数字遗产保护意识,树立社会机构、团体及民间共同关注重数字遗产保护的风气和氛围,把其作为一项政府的国策来对待。确保遗产保护工作这项新时期“国家策略”深入人心。2、构建数字遗产保护的安全体系消除信息安全隐患,构建信息资源利用的安全防御体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消除或避免不利因素和危害的产生,从而更好地保护好数字遗产。3、构建数字遗产保护的人才培养体系,建成与充实遗产保护的人才信息库强化遗产保护知识与能力的教育培训,通过构建遗产保护的人才培养体系,从基本框架、培养模式与运行机制方面完善功能,加强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突出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以充实与建设遗产保护的专家、人才信息库。4、制定与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发挥信息安全屏障作用。定期检查网络服务器和网上计算机。建立信息审查制度,对网络上各式各样的信息,进行分析过滤,建立在线投诉制度,全天候听取用户反馈的投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5、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与法规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与法规制度,建立遗产信息收集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监测和防范技术体系,提高文化遗产管理与保护水平。加强信息资源利用的安全保障,更新安全设备系统,设立专职的网络安全员,全天候监测网络运行情况,随时发现和清除计算机病毒和入侵“黑客”的破坏,加强信息安全形势分析预测,提高安全工作能力。6、强化信息的安全防范措施,完善数字信息安全技术保护数字遗产,确保数字信息资源的安全利用,必须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1)用户身份验证、访问权限控制,(2)数据加密传输及局域网线缆屏蔽,(3)审计功能和报警功能,(4)计算机病毒的防范,(5)信息管理系统的软硬件及网络体系对辐射、火、水、雷击等因素的防范,(6)建立有效的数字遗产数据备份体系。(二)强化数字遗产载体材料的技术保护加强遗产数字材料的保护,确保数字信息的安全与稳定。1、维护信息检读设备的正常运转加强检读设备的保养与维护,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信息检读设备,防止不当操作造成的磁光盘划伤,激光头聚焦透镜打花,磁光盘因超负重、打滑和剧烈抖晃等造成光驱不读盘,尽量不用或少用光驱清洁盘,影响数字遗产信息的稳定性。2、调控材料环境的温湿度适宜数字材料长期保存的温湿度条件是低温干燥、恒温恒湿的环境。综合考虑磁盘、光盘各种物质性质、结构和制约因素,保存环境以温度20℃,相对温度45%左右较为理想。在保存环境设置自动恒温恒湿的空气调节装置,采取必要的隔热防潮措施,并辅以降湿与密闭等方法,确保贮存环境温湿度的适宜。3、防治空气污染物、磁电场的破坏空气中的氟化氢、氯化氢及氨气等有害物质、腐蚀性与氧化性物质,以及有机物(气体)及有机溶剂对数字遗产材料组分、结构及性能有很大的破坏,因此,数字材料的使用与保存环境要注意远离以上污染源,有害物质有机溶剂的生产场所,并对贮存环境实施空气过滤和磁光盘隔离保护措施。数字遗产材料对外界电磁场、杂散磁场也较为敏感,保管过程中要注意远离能形成强磁场的电气设备,避免把软盘同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器设备存放在一起,最好采用防磁性装具存放软盘。4、减少数字材料无谓使用的损耗,防止其表面的机械损伤数字遗产检读时激光会影响磁光盘的使用寿命,其激光能量影响盘体材料,造成光盘等产生机械内应力,破坏数字遗产材料的稳定,这种作用随使用时间的累计而加剧。此外,数字材料保护涂层距信息坑点只有30微米,而编码检测和纠正轨迹误码为毫米,因此稍大的脏污和划痕、轻微划伤都会影响信息读取。因此,建立和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减少磁光盘的使用时间,保持磁光盘信息读取面的清洁,避免灰尘、异物的污染,才能提高数字信息使用效果和效率。5、修复处理受损害的数字遗产对数字遗产受损磁光盘材料及时进行保护性处理,减缓其老化变质的速度,提高其信息稳定性与材料耐久性。并及时转录载体材料中的信息,防止出现由于时间久远、模数制式不同而造成的信息不能读取、无法转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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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k小康哥

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网络权益和财产。数字遗产是互联网在人类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快速成为个人数字档案中心的背景下出现的,包括个人网络相册、文件、信函和视频等形式。下面由我为你介绍数字遗产的相关 法律知识 。

一、数字遗产的范围

一般来说,数字遗产大致包括以下四类:第一类是用户账号密码类,如常用的QQ号、MSN号、微博账号、E-mail密码等;第二类主要是文件与视频,如网络硬盘里的资料、个人网络相册、空间 日记 等;第三类是网游用户配备的游戏装备;第四类是Q币等网站发行的虚拟货币。显然,后两类的财产性质更为明显。

什么叫数字遗产

二、数字遗产的特征

因为数字遗产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新出现的一个概念,我国法律尚未对其加以明确的界定。数字遗产中的部分具有财产的属性,但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具有一些新的特征。本文认为,数字遗产最起码应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新特征。

1.虚拟性。数字遗产依托于互联网,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于网络或网络硬盘中,并未占据真实的物理空间,故其具有虚拟性毋庸置疑;但部分数字遗产如网络游戏装备、Q币可以通过现金购买或通过网络交易转化为现金,数字遗产具有从虚拟物转化为有体物的可能性。

2.私密性。或许数字遗产产生的最大动力即是其具有的私密性,很多用户正是因为互联网对个人的隐私提供了有效保护而乐此不疲,这与普通意义上的财产一般可以通过适当途径进行查询显然不同。

3.占有主体的双重性。数字遗产是基于网站或网络运营商、网游开发商搭建服务平台,网络用户通过特定账号和密码登录后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形成的,某种意义上是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共同创造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网络运营商事先拟定的服务协议予以调整和规范。

4.同种类的数字遗产可行使权利的差异性。正是因为上述的数字遗产是在网络运营商搭建特定的服务平台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相同种类的数字遗产可能因为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协议内容的不同,导致继承者可行使权利的差异性,这与普通意义上的财产其权能由法律统一规定明显不同。

三、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

在国内,以网络游戏装备被盗引发诉讼为契机,引起了法学界对虚拟财产的关注。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从大的方面说,有“非财产说”和“财产说”之争。

坚持虚拟财产并非财产的观点认为,虚拟物品仅是电子数据,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上的财产,不受法律的保护。“非财产说”显然已经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相冲突,也为司法实践所否定。2005年1月,上海的程某利用担任上海某公司游戏中心客户服务部组长的职务便利,将300余个“上游棋牌”用户的账号和密码复制到自己的计算机内,后辞职。2005年3月,程某将上述用户账号、密码及1500余万枚价值人民币共3万余元的游戏金币出售谋利达万元。后被法院判决成立职务侵占罪。

持“财产说”的观点认为,虚拟物品属于财产,应该纳入到法律的保护之中。2003年“网络财产第一案”—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 服务合同 纠纷案中,一审法官在解释为什么支持原告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时说:“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所以,“财产说”应该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较为一致的观点。但是,对于虚拟财产拥有人的权利属性目前仍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知识产权法、债权说、物权法和新型财产权说等几种观点。本文认为,虚拟财产兼具上述三种财产权的部分特征,将其界定为独立的新型财产权较为适当。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海俊即认为,“在网络时代,人类由于对网络的使用而产生了对于相关的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以及相关信息的隐私权等各种权利的集合。因为这些个财产利益,具有权利的属性,所以人们开始讨论这些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的问题。”

上述人们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议,相应地也可视为是对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的不同认识。

随着网络普及化的程度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已经意识到,“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既是一个前卫的话题,也是一个严肃的话题,更是法律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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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的时代意义

数字遗产信息时代的发展和数字技术的运用的产物,作为 文化 遗产的新形式,已成为“世界记忆工程”项目致力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这种以数字形式被不断地制造、传播、利用及维护的信息资源及创造性的产品,正在“世界文件遗产”的大家族中广泛利用,而数字遗产的保护技术相对滞后,缺乏相应的保护计划与方案、针对性强的保护标准与管理模式,使得数字遗产在经济、社会及文化等领域面临潜在的威胁,正在形成与未来的隔阂。当前全世界数字遗产正濒临丢失的危险,这种威胁来自于三方面:

(1)数字遗产材料的变化与损坏;

(2)数字遗产信息的不稳定与变化;

(3)信息传播中复杂的信息安全。

因此,确保数字遗产安全持久的利用,体现其现实与历史价值是迫切需要面对的挑战。本文拟从数字遗产信息的破坏及其影响因素,探讨数字遗产的保护 方法 ,寻找有效的安全和稳定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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