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3

  • 浏览数

    215

张小电1301
首页 > 期刊论文 > 在线诉讼规则研究论文提纲

3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零下十三月

已采纳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诉讼由线下转到线上的发展较为缓慢。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对采用何种技术标准才可以降低线上诉讼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没有清晰的解决方案。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不仅关注到一般程序规则构建,也关注到在线诉讼中的技术障碍,并初步搭建了应对技术障碍的规则体系,有助于提高人们对技术障碍的防范意识,对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增强人民群众诉讼便利,提升审判质量效率,推动司法审判模式划时代变革具有重大意义。在线诉讼中技术障碍的类型      《在线诉讼规则》涉及的技术障碍包括三类:      第一种是诉讼主体的技术能力问题。其特征是诉讼主体因年龄、心智、教育等原因缺乏运用在线诉讼设备的基本能力,如老年人不会使用智能设备。《在线诉讼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或在线庭审能力就包含该类型的技术障碍。      第二种是技术条件问题。此类技术障碍的核心特征是技术装备的有无以及技术装备本身性能的良好与否问题,包括客观上缺少相应的技术设备如视频设备等,以及技术设备不达标,比如视频传输速度慢、网络不稳定、系统故障等问题。《在线诉讼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所指的技术条件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指的是此类技术障碍。      第三种则是公正审判技术能力问题。主要是指对审判的公正性、严肃性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比如在线庭审的地点选择和设置、光线选择、拍摄角度、视频呈现形式等。《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环境要素齐全”“国徽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在视频画面合理区域”等涉及的是此类技术障碍。      这三种类型的技术障碍均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当事人的技术能力障碍会影响诉讼主体对在线诉讼的理解和参与;技术条件障碍会影响在线诉讼的意见表达、证据质证以及事实认定;公正审判技术能力障碍会引发法官的偏见,甚至有罪推定。技术障碍排除在线诉讼适用规则      鉴于技术障碍的消极影响,《在线诉讼规则》除确立同意—反悔规则外,还要求在适用条件上关注技术障碍,并将之作为排除在线诉讼适用的重要情形。例如,《在线诉讼规则》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以下案件适用在线诉讼......”即技术条件是法院适用在线诉讼的重要评价因素。《在线诉讼规则》第五条第一款明确将当事人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等技术障碍作为排除在线诉讼适用的重要情形。考察该条的制定历程,更可以看出《在线诉讼规则》对技术障碍问题的关注。      《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款曾规定,“当事人已同意适用在线诉讼,但因存在个人意愿变化、欠缺在线诉讼能力、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或者认为不宜全程在线诉讼等情形,提出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在线开展相应诉讼环节5日前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转为线下进行。”按照该规定,存在技术障碍时,需要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才会转为线下进行。相较该规定,《在线诉讼规则》更强调法官积极关注技术障碍的责任和义务,而不仅仅是被动接受申请。      此外,《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技术障碍也是适用在线庭审必须考量的因素,并在各方当事人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情形下,排除在线庭审的适用。法官关照义务规则      为应对在线诉讼中的技术障碍问题,《在线诉讼规则》强化了法官的关照义务,具体包括告知义务、全程关注技术障碍义务、对特殊群体的关照义务、协助义务等四个方面。      告知义务。告知诉讼主体进行在线诉讼的规则和操作方法,可以提高诉讼主体在线诉讼的操作能力,避免因操作困难影响在线诉讼的进行。对此,《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第(三)项要求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第四条第一款进一步要求告知适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全程关注技术障碍义务。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或“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技术障碍的,需要转为线下诉讼或线下庭审。可见,技术障碍不仅是启动在线诉讼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更是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法院予以关照的重点因素,法官需要随时核查诉讼各方具有在线诉讼的能力和技术条件。如在线庭审过程中,可以随机询问诉讼各方是否听得见、看得见,观点是否表达完备等。      对特殊群体的关照义务。老年人、未成年人、残障人士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适用在线诉讼的困难。因此,《在线诉讼规则》在第二条第(四)项从基本原则层面要求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实际上,鉴于在线诉讼本身的特质,法院和有关部门在适用在线诉讼前,就应当对各方主体的特殊诉求进行调查,着力解决那些可能影响各方主体有效参与的障碍。      协助义务。在线诉讼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技术障碍问题。因此,法院等有关部门必须为在线诉讼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提交电子化材料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辅助当事人将线下材料作电子化处理后导入诉讼平台。”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加强技术保障”是公正高效原则的重要方面。对法院而言,可以探索“加强技术保障”的各种方式,如在线庭审可以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当出现故障时,可以由技术人员及时协助解决故障。免责规则与在线庭审无效规则      当出现技术障碍时,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等必然受影响。对此,《在线诉讼规则》确定了两项基本规则,即免责规则和在线庭审无效规则,两者都强调不能将技术障碍导致的不利后果归于当事人。      免责规则,是指当出现技术障碍导致不能进行特定诉讼行为时,不能将之作为诉讼主体故意为之的诉讼行为,并进行否定评价。《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因技术障碍导致客观不能参加在线庭审的,不能作为“拒不到庭”的诉讼行为看待,因技术障碍而退出庭审不能视为“中途退庭”,只是一般技术障碍导致的庭审画面中断等,不能视为“中途退庭”。      在线庭审无效规则,是指出现技术障碍时,正在进行的在线庭审是无效的,但出现技术障碍前已完成的在线庭审仍具有法律效力。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本就不同,当出现技术障碍时会导致对各方参与能力和参与程度的减损。因此,必须对技术障碍进行救济。《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在线庭审时的技术障碍救济规则,即采取在线庭审方式审理的案件,出现各方主体均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技术障碍时,应转为线下庭审,“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该条规定明确了在线庭审的有效规则,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在线庭审无效规则仅适用于在线庭审,其他在线诉讼形式下的技术障碍并不一定导致行为无效。第二,在线庭审无效规则适用的技术障碍仅是当事人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这一严重情形,其他情形的技术障碍并不一定导致行为无效。第三,“已完成的在线庭审”指的是技术障碍“出现前”而非“发现时”已经完成的在线庭审。第四,鉴于在线庭审无效规则属于强制性规范,违反该规则的行为属于诉讼法上的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公正审判技术能力规则      诉讼主体的技术能力、技术条件这两类技术障碍对公正审判的影响较为明显、直接,而公正审判技术能力障碍对公正审判的影响则较为隐蔽。尽管如此,公正审判技术能力障碍对公正审判的影响不可小觑。国外的实证研究显示,公正审判技术能力障碍会削弱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的保护。在线庭审中的灯光、拍摄背景、平台的声音特质、摄像头的角度等都可能使得法官认为被告人更不可信或者更危险,其结果是被告人更容易被认定为是有罪之人,特别是当被告人身穿囚服,坐在看守所的铁栅栏接受在线庭审等。因此,在关注显性技术障碍的同时,也应加强对隐性技术障碍的关注。《在线诉讼规则》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范。      明确在线诉讼场所选择规则。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1)在线庭审一般应在在线法庭进行,需要在其他场所进行的,需要经过院长批准;(2)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的,必要时由法院指定场所;(3)证人在线作证的,要在法院指定的在线出庭场所、在线作证室进行;(4)被追诉人被羁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未被羁押的,在法院指定的场所在线出庭。由法院指定在线诉讼场所,有助于统一在线诉讼场所的技术标准,提高在线诉讼场所的规范性。      明确在线诉讼场所环境要求。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的环境标准是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不影响庭审音频视频效果或者有损庭审严肃性。      明确在线诉讼审判要素要求。《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线法庭的环境要素要齐全,国徽要放置在显著位置,审判人员及席位名称等也要呈现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      总体来看,《在线诉讼规则》对公正审判技术能力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未来可以考虑建立更统一的技术标准。如《在线诉讼规则》规定被追诉人被羁押时,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但对于这种情形下出庭场所的环境要求没有明确;对视频拍摄角度、光线要求、视频画面呈现方式、大小等问题没有作出明确提示和指引。当实践经验成熟时,应当设置统一的技术标准,降低这类软技术能力障碍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119 评论

江南装饰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高效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审判流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技术保障,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二)合法自愿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三)权利保障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不得随意减少诉讼环节和减损当事人诉讼权益。(四)便民利民原则。优化在线诉讼服务,完善诉讼平台功能,加强信息技术应用,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统筹兼顾不同群体司法需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加强诉讼引导,提供相应司法便利。(五)安全可靠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效保障在线诉讼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技术应用,确保技术中立和平台和平台对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81 评论

昏昏头了

央广网北京6月18日消息(记者孙莹)近年来,对于“云庭审”“微法院”,很多老百姓并不陌生,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线诉讼大显身手,智慧法院建设红利充分释放,实现了“审判执行不停摆,公平正义不止步”。我们看到,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科技全方位应用于诉讼服务、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审判管理等各领域。全国法院普遍推行网上跨域立案、在线举证质证、庭审语音识别、电子卷宗应用、文书电子送达等。我们还看到,文书智能生成、类案识别推送、裁判偏差提示、区块链电子存证、智能合约执行等技术日益成熟。从“面对面”到“屏对屏”,到底如何认定“电子化材料”的证据效力?网上开庭如何执行“庭审纪律”?如何保证“网上存证”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这是首部全流程全领域规范在线诉讼活动的司法解释。这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年2月1日开庭审理的一起诉30多名被告“高空抛物致死民事索赔案”,法官正在宣布在线庭审纪律,案件分5批次、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在“云法庭”开庭审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这种庭审模式很常见。最高法副院长李少平说:“经过全国法院的不懈努力,在线诉讼适用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有序衔接的诉讼模式已初步形成。”《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全文共三十九条,内容涵盖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从立案到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的在线程序规则,首次构建了在线诉讼规则体系,确立了在线诉讼“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安全可靠”五个基本原则。李少平分析:“《规则》的制定出台,在我国互联网司法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细化明确各类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确保在线诉讼‘降成本不降质量、提效率不减权利’。”打官司打的是证据,有人担心,在线庭审,如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规则》明确,法院审核通过后的电子化材料,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也就是具有“视同原件”的效力,同时明确了要求当事人提供原件、原物的情形,比如法院认为电子化材料与原件、原物不一致,或者不完整、不清晰、格式不规范,或者是卷宗、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原件、原物的,还是要提交原件。李少平分析:“一方面丰富和拓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的渠道和方式,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审查电子化材料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电子化材料形式的真实性,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风险,确保在线诉讼安全有序。”在线庭审探索之初,有当事人骑摩托车参加庭审,还有人随意离开屏幕接打电话,此次《规则》明确在线庭审纪律,除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在线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在庭审中擅自退出,经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视为“中途退庭”。针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庭的情形,《规则》首次确认非同步审理机制的法律效力。最高法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刘峥强调,根据当事人请求或案件审理需要,线上线下可以合理有序转换。刘峥说:“《规则》强调,在线诉讼必须坚持合法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当事人适用在线诉讼。针对诉讼中重要的程序环节,比如在线庭审、证据交换、电子送达,以及案件非同步审理等,《规则》均要求以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基本前提,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不可否认的是,“在线诉讼”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司法实践中。2020年1月1日至今年的5月31日,全国法院在线立案万件,占全部立案数的;在线调解总次数万次、诉前成功调解万件;在线开庭万次,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2分钟;电子送达万次,占总送达次数的。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500多家法院接通“中国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平台,累计访问量超过亿次。最高法国际合作局副局长何帆认为,我国互联网司法在世界范围内已处领先水平。“从推动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到电子卷宗同步生成、跨域立案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一网通办,再到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区块链存证和智能合约履行,人民法院推动互联网司法在技术应用、程序规则、实体裁判等领域全方位转型升级。现在,我们完全可以自信地说,中国互联网司法的发展已经从‘跟跑’走向‘领跑’,实现了‘弯道超车’。真正做到了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哪些案件不能在互联网上公开呢?《规则》明确,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庭审过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对涉及未成年人、商业秘密、离婚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在线庭审过程可以不在互联网上公开;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违规录制、截取、传播涉及在线庭审过程的音频视频、图文资料。

205 评论

相关问答

  • 诉讼法学论文研究

    摘 要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但法律对其具体适用条件却规定不清,以致于在实务中司法人员适用混乱。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实体法与程

    米果janicefeng 7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 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论文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丁国栋3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诉讼与非诉讼比较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诉讼和非诉讼的区别: 一、含义不同 诉讼: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

    天使之懿727 3人参与回答 2023-12-10
  • 在线诉讼规则研究论文提纲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诉讼由线下转到线上的发展较为缓慢。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对采用何种技术标准才可以降低线上诉讼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没有清晰的解决方案

    张小电1301 3人参与回答 2023-12-11
  • 民事诉讼毕业论文提纲

    我手里有一篇我用过的 关于我国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分析 是原创的 你需要的话找我吧 当然了 付些辛苦费你是要的哦

    扈志泉额 5人参与回答 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