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腰的麦兜
《劳动合同法》----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程延园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教授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历时一年半,经过了四次审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利益博弈、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劳动关系契约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基本特点。在我国,尽管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推进劳动合同的签订,但距劳动关系完全契约化还有相当距离。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要价能力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等问题一直存在。为了规范和调控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发展和运行,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劳动合同制度推行十多年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合同法》,有助于缓解劳资矛盾,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完善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在规范用工制度上,实现了突破和创新,其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到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规范以及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调整。1. 走向融合,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法》接轨为了保护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了劳动合同管理的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一规定将劳动合同扩大到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越来越趋于全面保护,将使更多的劳动者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能够使各种类型的单位在用工问题上更加规范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劳动者有3000多万人,从2000年开始,国家加大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特别是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范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在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度,打破了事业单位人员的身份界限,破除了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干部身份终身制以及用工制度上的固定工制,其实质是实行双向选择,由过去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由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整体上归口人事部负责,主要执行国家人事法律政策,在管理体制、人员退出机制、社会保险的接续以及保险金来源等方面均不同于企业,一些配套的政策法规还不完善,使得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难以解决。《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其调整范围,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这一制度安排的意义在于,它打破了传统的劳动力市场 和人才市场的界限划分,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用工法律规范,从根本上改变事业单位的计划用工制度和固定工制度,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劳动合同法》接轨。2. 明确非全日制劳动标准,规范灵活用工制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全球化经济,传统的、标准的劳动关系呈现逐渐弱化趋向,“增加弹性”、“放松管制”和“经济全球化”成为劳动关系立法中的关键词汇。呼吁放松管制,倡导建立更加自由、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成为一种越来越强的声音。随着我国经济的多样化发展,企业类型和用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小时工、兼职、轮班等灵活就业形式大量涌现。但是,与用工越来越多样化现实不相适应的是,我国一直没有对灵活、弹性用工问题作出法律层面的规范,致使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维权尴尬。《劳动合同法》将灵活就业作为一个独立部分,规定非全日制是用工制度的形式之一,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规范,专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社会保险、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制度不同,
九种特质
(1)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且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根据《劳动法》2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也不必履行特别的程序,更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同时也不必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为:过错性辞退。(2)不用...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朱某在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又因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可知,劳动合同的终止项目已经出现,并且签订劳动合同时,双发当事人达成共识,协商一致。故用人单位有权按劳动合同的条款办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从“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可知,劳动者对公司到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劳动者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费用!唉,要写2000到3000字,写到明天也写不完~只能尽力而为了~抱歉!
吃货小郡主
论文类:“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模式论——从《劳动合同法》的视角解读”,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社会保障的法制轨迹”,载《中国教育报》2008年12月11日“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3期“《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制度创新及影响评价”,载《法学家》2008年第2期“社会法的研究视域和进展:关注民生,促进社会建设”,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工伤认定一般条款之立法思考”,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2007:劳动法大事件”,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1期“社会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使命”,载《法学家》2007年第2期“社会法的热点及其新发展”,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实现社会和谐 劳动合同法意义非凡”,载《法制日报》2007年12月19日“劳动合同法立法十大新意”,载《法制日报》2007年8月19日“深入学习宣传《劳动合同法》,大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载《人民日报》2007年8月11日“通过法律规制有效消除就业歧视”,载《法制日报》2007年6月10日“我国残疾人劳动权保障的理念、实践、困境及对策”,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指导思想及发展思路”,《社会法评论》(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立法完善”,载《中国工运》2006年第7期“在《劳动合同法》中设定一般权利义务条款之思考”,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我国劳动合同立法技术若干问题探讨”,载《学习与探索》2006年第5期“论我国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载《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保障劳动者权利要‘三管齐下’”,载《法制日报》2006年10月24日“2005年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学术研究回顾”,《法学家》2006年第1期“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载《中国人大》2006年第1期“论和谐社会与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载《法学家》2005年第5期“TCL集团职工持股信托方案评析”,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5期“中国-法国社会保障法高级论坛综述”,载《人权》2005年第4期“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发展”,载《人权》2005年第4期“社会保险对侵权救济的影响及其发展”,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2004年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学术研究回顾”,载《法学家》2005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5年第7期转载)“论司法解释创设不动产优先权之弊”,《判解研究》2005年第2辑“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发展”,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经济补偿金的性质”,《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8日“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劳动法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比较法及其接受对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意义”,《民商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学家》2004年第1期。“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4年第3期转载)“2002年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3年第1期“基本人权保障与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非典’直接涉及的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载《法学信息》2003年第23期“论法治国家目标和社会保障法的法制化”,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载《法学家》2002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8期转载)“工伤保险立法问题研究”,载《民商法前沿》2002年第1、2辑“2001年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2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6期转载)“农民工保护是《劳动法》的基本任务”,载《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12月31日“世纪之交的劳动法发展——一种全新的思维和开放的观念”,载《法学家》2001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11期转载)“劳动合同不是民事合同”,载《北京法制报》2001年5月8日“他能否得到5万元悬赏金”,载《人民公安》2000年第13期“汽车丢失应由保安公司赔偿吗”,载《人民公安》2000年第8期“劳动法与现代人权观念”,载《法学家》1999年第6期著作类:《社会法评论(第三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社会法评论(第二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劳动合同法条文注释与适用》(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讲座》(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外国民商法(第二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劳动法》(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社会保障法(第二版)》(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民法学)》(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劳动就业法律问题研究》(合著,第一作者),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劳动法评论》(第一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劳动法(修订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以案说法·保险法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论社会保障法》(中/英文版),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现代中国法概论》(韩文版),博英社2002年《商法总论教学参考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参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以案说法·房地产法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劳动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劳动法学》(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社会保障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参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外国民商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以案说法·侵权民事责任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以案说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代表性项目2007年司法部项目:反歧视法研究2007年中华全国总工会项目:集体合同立法研究200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社会保障立法研究200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中国劳动法律问题研究2003年与挪威国立奥斯陆大学国际合作项目:就业歧视的法律调控2001年教育部社科基金项目: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1998年国家教委社科基金项目:职工再就业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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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回答限制,很多出处的页面网址不能加上去,见谅。1.中国土壤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地区的污染现状及成因: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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