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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keik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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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笔者在建设施工企业从事多年的企业法务工作,办理了许许多多的建筑工程中的纠纷,特别是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有的工程完工后工程款却一直不能支付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工程甚至已经完工十多年,而施工方却一直拿不到应该获得的款项。诸如此类情况,使承包商资金链断裂,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有的甚至破产,而职工(大多数是农民工)得不到养家糊口的报酬。由此,引发了很多社会不安定因素。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即收回应得的工程款,是施工企业遇到的难事。以下,笔者试着从“优先受偿”的法律角度谈谈如何实现工程债权。

论文关键词 建筑工程 纠纷 债权 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就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原则。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又发布了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最高院于2002年6月11日,针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受偿。为保护购房消费者的利益,该《批复》还特别规定了:“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案例:某县水务局为修建位于该县的一座水库而成立了某某水库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该水库管理局进行了修建此水库的招投标,某某施工公司(以下简称为:甲)通过招投标获得了承建该水库的资格,甲公司和水库管理局签署了《建筑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工程金额为亿,工期为18个月。甲随即进场施工。因工程需要,甲施工公司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乙)。在施工过程中,水库管理局的资金出现了问题,一直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拨付工程款。部分的工程款由甲垫资。水库完工后,管理局拖欠甲工程款亿元。甲也拖欠乙的劳务费和许多供货商的材料款。由于甲向管理局讨要不到工程款,故一直不能支付乙和供货商的款项,乙组织员工和供货商天天来甲公司讨要,严重影响了甲的正常工作秩序。为此,甲和乙把管理局诉讼到了人民法院……。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执行阶段因管理局无能力支付甲,法院拍卖了由甲承建的水库经营权,以此来支付甲的工程款。此前,由于部分主材是由管理局提供,管理局因未足额支付供货商的材料款,供货商也起诉管理局到该法院,并且办理了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该水库的部分设备等。执行阶段,拍卖该水库的款项,法院先给予了甲,剩余部分划给了起诉后的供货商。

该案例提醒我们施工企业在运用优先受偿权时,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一)诉讼主体要适格

乙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就是乙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乙方只是工程的分包商,他只是和甲发生了法律关系,如果要起诉,乙方只能起诉甲而不能起诉管理局。可见,能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该是工程的承包人。一般来说,施工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可以把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一般来说优先权仅对建设总承包单位行使,从法律上分包单位不具备行使优先权的主体资格。

(二)必须是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承包方使用优先权的第一法定条件,只有发包商不按时履约,事后又不积极补救。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按合同法规定,只有催告要求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而发包人超出这个合理期限仍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才可行使优先权。

(三)工程项目能够折价、拍卖

目前法律上未有相关的规定,但涉及国家安全或其它国家重要利益的工程显然是不能拍卖、折价,现实中,这类工程也不可能出现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以公益为目的的工程,如学校、医院等,一般也不能折价、拍卖。排除诸如此类不适合于折价、拍卖的工程,其他工程一般都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权,《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是一种勿需当事人双方约定而依据法律而存在的权利,也是目前我国法律中存在的?唯一的对特定的行业的法定担保权。

2.优先于抵押权。《合同法》中规定了优先受偿的原则,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它优先于抵押权。法定抵押权有别于约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其直接产生于法律规定,公信力比登记更具有可靠性。笔者认为这儿指的抵押权仅指针对工程本身设置的抵押,而不包含工程所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因此在实践中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人(含抵押权人)进行协商才具有可操作性。

3.优先于其它债权。发包人对外一般有多笔债务,如有些工程中的主材由发包人购买供应,发包人往往也拖欠材料供应商的款。既然是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工程的受偿权优先于这些债权人。

以上案例说明了一个道理: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能对抗并优先于人民法院保全。

4.在破产还债程序中优先受偿权应排在抵押受偿权前。按法理发包人一旦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即除破产费用、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所欠税款外,承包人勿需主张,就自然拥有优先受偿权。这改变了发包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按份额比例分割偿还债权人的情况。

5.不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房屋买受人。《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拖欠承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购房合同是否必须经过备案或公证,而仅以是否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房款作为抗辩标准。发包人很可能会制造虚假的房屋买受人而行使对优先权的抗辩权。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对抗权的关系。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是一种生存的权利,同时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而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是一种经营权利,生存权利优于经营权利不仅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更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因此,为保障优先权的行使,承包商应当想办法与发包方约定和限制所建商品房工程的销售。如,限定只能对部分房屋进行销售或者对房屋预售款进行提存等。否则,所谓的优先受偿也难以落实。

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仅能包含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实际支出的费用。这一规定含义如下:

1.系承包人为工程本身所支出的实际费用。如是除工程本身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不在此列。承建工程与优先受偿权行使对象工程应为同一工程。

2.承包人应当支付且实际支付的费用。为了避免承包人无限制地扩大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最高院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应当支出的费用。这儿的“应当”是指为工程建设必须支付的费用,通常也指按工程实际情况已支付的费用,但同样的工程可能存在价差,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应当支付”可能出现较大分歧。

除了司法解释中所列工作人员报酬(即劳务费)、材料款外,还应包含经发包人认可由承包人进行分包而由承包人支付给分包商的费用。

工程的价款一般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经发包方和承包方以及监理通过决算或未结算有几方认可的单据记录的资料汇总得出的金额,对双方有争议的单价,可参照定额计算。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可以通过第三方审计来计算。

3.优先受偿权不包含违约金及违约损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保证承包人基本权利,也就是工程款之类的费用,所以违约金及违约损失不列入优先受偿里面。

《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批复》确定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排除了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承包人对工作物的建筑、修缮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虽然预期利润是承包人承揽工程所要达到的效益目的,但不是工作物价值的体现。实际投入和支出,使工作物的价值得以体现和提升,但是这种体现和提升的范围以及幅度到底是多大呢?可能同一性质的工程在不同的环境下,它产生出来的利润都不会一样。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是否把利润归为优先受偿权之中,这就给审判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间及权利认定程序

《批复》的第四条规定:在工程已竣工的情形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从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如果工程尚未竣工,而发包人拖欠进度款,经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则从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如果必须要工程竣工之日或到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方可行使优先权,可能对工程承包人很不利。

第一,施工企业应该注意该《批复》第四条所确定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当承包人不在《批复》所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就会丧失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当事人只要不丧失诉讼时效起诉后,一般是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批复》的第四条明文规定了“六个月”的时间,不管发包方和施工方能否自愿协调解决,施工方必须在竣工之日以后的六个月内起诉而获得优先受偿权。

第二,承包人应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工程价款的权利。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的正当途径才能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得到程序和实体上的公正。实务中,?因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的案件大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裁决庭进行审查并作出优先受偿权的裁决。以上案例也是在执行的过程中采取了这一方式,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但里面也有些缺陷。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针对发包方欠款纠纷中,充分和人民法院审判庭和执行局协调、沟通,运用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实践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给施工企业一个保护自己的手段。如果能充分利用这一手段,施工企业实现自己的债权多了一个保护自己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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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li83浪漫满屋

法务会计是20世纪末兴起于北美的一项会计学与法学交叉边缘学科。它综合运用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等学科的方法,处理相关的需要运用会计与法律知识解决的实际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

摘要:

法务会计是我国新兴的一门学科,是我国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在会计领域备受关注。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有一套自身的理论结构框架,其主要目标、基本要素、构建原则以及理论假设都是这个理论框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对法务会计的发展及其相关概念做了简要阐述,并分析了其发展的必要性,针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做了具体分析,以期为法务会计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法务会计;必要性;理论结构

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法务会计所涵盖的知识面非常广,在会计学和法学知识的基础之上融入了各种调查技术与审计方法。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逐渐趋于法制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便是法制化经济的一个重要表现。由此可见,法制建设正在逐渐成为我国各项发展工作的重点。在此过程当中,各种与会计和法律相关的问题无法避免。法务会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问题扩充套件所造成的严重性,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意义。

一、法务会计简述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因美国的股票舞弊和信贷行业丑闻,法务会计首次进入人们视野当中。从那以后,欧美各国也开始了对法务会计的探索研究,我国目前对法务会计的探索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起步较晚。理论上讲,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学科,具有会计学的基本功能和属性。与此同时,法务会计又融入了不少法学的理念和方法,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部分法学的属性和功能。由此可见,会计学和法学的相互交叉渗透成就了法务会计,其以一门边缘学科的身份在不断探索中得到发展。历年来不少专家学者都对法务会计进行了积极探索研究,由于侧重点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其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理解和定义也就不同。然而万变不离其宗,虽然各专家学者侧重点及其表述方法可能会有不同,但是其实质却是一样的。有国外学者指出,法务会计的含义是通过其功能体现出来的,最主要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于结合法律鉴定处理企业问题与财务事实之间关系,二是其常常被用在法庭之上。在我国,对法务会计的概念解释也有两种。一种是指在法律准绳的规范下,综合利用会计学和法学的相关知识,对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另一种是针对一些特定的专家学者而言,指其针对一些仍处在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将此作为法律鉴定的依据,是一种专门提供法庭证据的新兴行业。综上可知,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对于法务会计的定义都始终是围绕法律和会计这两门学科进行的。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最终是为法律服务的,经常被作为法律鉴定或者被用于法庭作证之上。

二、加快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必要性浅析

一市场经济体质发展的需要

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加重了企业的决策资讯和广大社会公众对会计资讯的依赖性,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会计资讯的用途。自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会计工作发生了极大变化,其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也逐渐丰富。无论是企业还是市场对会计的需求都逐步变得多样化,传统的会计已经不能满足这些需求,因此不得不做出创新,寻求新的出路。基于这一情况,法务会计的概念得以提出,不少传统会计都开始向这一方向转型。可以说,法务会计的出现及发展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需求,也是会计行业自身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弥补会计与法律两种学科局限性的需要

会计的规范和法律的规定并不总是一致的,所以很多时候都会造成预期的或者已经实现的会计工作结果与法律实施之间存在一定偏差。经济不断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新型的业务不断涌现,各类经济现象也越来越复杂,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规定与会计规范之间的差异更加突出,单纯依靠会计学或者法学是无法做到综合解决此类问题的。所以,法务会计应运而生,集两家之所长,综合解决相关问题。

三解决会计资讯失真现状的新方法

会计资讯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其能够连线投资者与经营者,这就要求会计资讯具有较高的真实性。然而,近年来国内外各种经济舞弊现象层出不穷,甚至以一种病态的趋势在蔓延,对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轻则破坏社会风气,重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甚至还有可能诱发程度各异的金融危机或者财政风险,使得市场经济不能稳健发展。法务会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协调经济市场中的各种法律纠纷。

四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

普遍存在的资讯失真状况大大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度,各种商业欺诈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这种资讯失真的情况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理念完全不符,违背了相关思想理念。法务会计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管,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法务会计理论结构框架简析

一主要目标

法务会计的目标作为法务会计理论结构框架的基础而存在,其在该理论结构中的核心地位显而易见,是决定该理论结构框架中其他要素的关键要素。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体系决定了只有法官才享有决定鉴定与否及其具体鉴定事项的基本权利。而作为当事人,虽然享有提出建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权利对此作出决定。法务会计的最终目标是对在经济纠纷中出现的具体财产权益事项作出鉴别和鉴定,以便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提出相关的会计分析证据以及详细的鉴定意见,以此协助此纠纷中的相关者例如法官、当事人以及律师等能够正确做出判断。此处的鉴别是指对财产权益取得过程中的行为及其所有权进行甄别,看其是否存在舞弊欺诈现象。而鉴定则是指再次确认和再次计量所获得财产权益的数量以及金额。一般在具体事务过程中,是很难将鉴别和鉴定这二者分开,进行单独行动的。鉴别与鉴定之间联络甚密,主要体现在鉴别能够为鉴定指出具体的工作重点以及工作方向,而鉴定又能够为鉴别提供一定的资料支援。活动领域、业务性质都是其目标的划分标准,具体如下。如果将活动领域作为划分法务会计的基本标准,则可以具体划分出司法会计、理赔会计、税收会计和物价会计等。这些不同各类别的会计在其基本工作内容上具有明显差别。如果按照会计从事业务的基本性质进行分类,则可以将法务会计划分为法务鉴定、诉讼支援和法务调查者三个类别。税收理算会计,其目标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以原有的会计核算资料或者原来的财产数额等其他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相关税法要求,对各种交税行为可能涉及的所有税种进行分析。在此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义务所发生的时间、地点进行严格界定,合理准确地调整相关计算税基,使用正确税率以确保各纳税义务人已经交纳了所有应交税额。法务会计调查,是对专业的法务会计师而言的,指其甄别和调查各类经济活动中是否有舞弊欺诈的现象存在的一个过程。法务会计是为了防止舞弊现象而产生的,由此可知,调查舞弊现象是最重要的法务会计业务。此处的舞弊是指发生在公司内的诸如员工舞弊、管理层舞弊、内外勾结舞弊以及供应商舞弊等各种舞弊案件。法务会计师可以由 *** 、公司或者律师专门聘请,通过依法检查公司账簿,约谈相关人员,对存在的舞弊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二基本要素

字典中对于要素的解释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指构成某一事物所必不可少的各个因素,二是指组成某一系统的各个基本单元。要素和系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素可能成为系统,系统也可能成为要素。比如,一个要素对其所在的系统而言是要素,但是对组成其的各个要素而言,则成为了系统。各要素在系统中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接,其会按照一定比例自动联络成为一定结构,形成系统,而该系统中的性质,大多由这些要素的性质决定。如果系统中某一要素与其他要素之间存在的差异太大,便会使其自行脱落,或者导致其出现被清除掉的后果。法务会计的基本要素是构成法务会计系统的基本单元,其各单元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法务会计系统的性质。法务会计包括法务会计的需求、供给、物件、规范以及报告这五个基本要素,供给、物件等五个要素构成了完整的法务会计系统,每一部分都不可或缺。第一,法务会计需求。众所周知,有需求才会有产品,才会有服务,有市场。需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 *** 与之相应的产品或服务的产生。法务会计也不例外,其产生同其他服务一样,建立在市场需求之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给法务会计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市场需求越来越旺盛,而这种需求并非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而是在由多方面的社会原因造成的。 *** 机关、企事业单位、当事人、律师等对法务会计的需求都在不断增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法务会计的发展速度。第二,法务会计供给。法务会计的供给方怎样才能够充分满足需求方的各种多样化需求是法务会计需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在法务会计相关需求得以确定之后,一定会出现一个能够满足该社会需求的社会团体力量,这一社会团力量会为其提供专业服务。舞弊审计师便是这样一个专业的社会团体。除此之外,不少专业的调查机构和部门的协助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务会计的发展产生了促进作用。第三,法务会计物件。是指在各种经济纠纷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各种会计资讯相关资料以及通过其反映出来的各种经济活动。第四,法务会计规范。此处的规范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是对法务会计相关行为的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规范也相当于一种对法务会计相关行为的约束及引导机制,其目的是为了使法务会计的相关工作在法律法规、标准准则以及各种制度条例的指导下开展。第五,法务会计报告。是指相关法务工作人员对经济案件所涉及的各类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等资料进行解释分析之后,所形成的一份书面形式的带有专业判断性质的结论性档案。

三构建原则

法务会计理论主要包括其相关概念、原理和假设,而法务会计实务则是指其程式、方法和技术。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务并不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其也有相互交叉的部分,这一部分即是指法务会计的构建原则。法务会计作为法务理论与法务原则的结合体,是一种理性认识。在对法务会计概念、假设和原理进行一定推论便可得到法务会计原则,这一过程是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论证之上的,故而,可以说其是一种偏理性的认识。这一种理性认识,是建立在多种原则基础之上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客观性原则。在法务会计中也被称为真实性原则,旨在强调所有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在实际的法务会计实践中,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客观正确地反映事实情况,强烈反对脱离客观实际情况的做法。第二,合法性原则。法务会计的合法性原则要求所有法务会计师在从事法务会计相关工作时,必须以《公司法》和《会计法》为指导,按照其中的具体章程办事。第三,独立性原则。法务会计的独立性原则要求所有法务会计师在进行相关调查和出具各类相关判断或者意见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态度,不能因为个人成见破坏相关分析或者判断的客观性。除上述原则之外,法务会计还具备先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保密性原则、以及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等。

四理论假设

法务会计假设是法务会计理论构建的基石,其具体理论假设主要经济责任关系假设、可确认假设、独立性假设和可信赖假设。其中,常见的有经济责任关系假设和可确认假设。经济责任关系假设的具体理论中所包含的责任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一种义务性的关系,具体是指受托人按特定要求对承认委托人的,答应对其经济资源进行经管,并适时向其报告具体状况的一种关系。二是指一种由于签订经济合同而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经济责任关系。可确认假设是指经济犯罪或者舞弊欺诈行为是能够通过收集相关评价证据,获取相关讯息,再对这些获取到的相关资讯进行验证,便能使其得到确认。该假设强调,任何经济犯罪或者舞弊行为的犯罪痕迹都是有迹可循的,只要法务人员合理运用相关技术和方法,便可从中获取证据,揭露其经济犯罪行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务会计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虽然其理论系统结构体系还不算完善,但却发展迅速。法务会计工作师在开展法务会计工作时,一定要以其具体原则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中的各项章程,以使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不断完善,更好地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如兰.关于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J].广西会计,2001,06:7-8.

[2]李文贵.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J].财会月刊,2007,14:17-18.

[3]毛胜利.关于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框架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07,34:90+92.

[4]岑雯奕,李巖.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框架的构建[N].财会信报,2009-05-04D04.

[5]刘炼.我国法务会计体系框架的构建研究[D].中南大学,2005.

范文二: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

摘要:

在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的教学中,税法是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目前该课程教学处于师资缺乏、课时紧张、教材缺乏针对性和教学方法单一的困境,应在引进培养师资、充实课时、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和丰富教学形式方面对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做出改进。

关键词:法务会计;税法;教学;改革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下了这样的定义,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①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法学以及审计学知识,对经济和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支援,提出专业意见的一门新兴行业,是一门交叉学科。税法领域是法务会计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是发挥法务会计行业优势的主要阵地。很难想象,一个不懂税法的法务会计人员具备较为完整的法务会计知识结构,能够胜任法务会计工作。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招聘法务会计人才的条件有5个方面,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

23年以上法务、财务或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基本技能;

3良好的沟通能力及文字组织能力,善于学习、逻辑性强、诚信正直、富有团队精神;

4英语笔语口语熟练;

5获得CPA、CIA或通过司法考试者优先。②包括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门税务部门、税务师事务所也倾向于招收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我国目前正处于财税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对相关领域研究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均不断增加。自2001年9月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了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陆续有高校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如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在法学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云南财经大学在会计学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渤海大学在法学和会计学专业下分别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③国内高校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从2001年至今不过十余年,存在一些问题。社会普遍认为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还不能满足市场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作为在高校从事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笔者尝试对税法教学中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些思考。

一、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的特点

法务会计方向的税法教学与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和传统财经类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有所不同。

1.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特点简单地说,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偏“法”,重研究税法的特征、价值、原则,税权的配置,税收关系中国家与个人的权利力与义务等问题,而对税法中有关税种的具体制度涉及不深。结果是学生对税法理论知识有了较为全面的理解,但只能应付简单的税务计算,缺乏解决实务中税务问题的能力。④

2.传统财经类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学特点传统财经类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学与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恰恰相反,偏“税”轻“法”。侧重税法条款的具体理解,而税法的精神、税收关系中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等问题往往不受重视。“税”的教学效果很好,学生在税务操作方面能力较强,但是容易忽略对学生关于税法精神税收法定、公平、效率、民主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理念地讲解和薰陶。⑤

3.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特点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区别于传统法学和财经类专业下的税法教学。这是由法务会计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务会计具有学科独立性的特点,培养的是精通法律和会计的复合型人才。法务会计不是将法学、会计学等学科知识简单累加,而是要将相关知识融会贯通。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具有多层次性。具体来说,应该达成三个目标:首先,培养法治意识,理解税收行为背后体现的税法宗旨和原则;其次,了解税法体系结构和税收体制,了解我国税法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了解世界税法前沿发展动态;第三,正确理解我国各主要税种的具体内容,能够完成较为复杂的计算和账务处理,判断相关经济行为的合法性,有一定的税法敏感性。这三个目标相互联络,贯穿教学始终,也为法务会计方向更高学历层次的教学打下基础。

二、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面临的困境

1.师资缺乏

上面提到,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既要法又要税,同时还要和会计业务紧密联络,这对从事这门课程的老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懂法、懂税,还要懂会计,并打通之间的联络。即使是具有会计和法学双背景的教师,该课程对其来说也是一门几乎全新的课程。尽管会计学本科期间开设税务会计课程,法学专业学习中有针对培养理解分析法律现象能力的训练。但把税、法和会计学融于一门课程中依然是个挑战。由于税法课程的知识交叉性、政策变动性,作为该课程的教师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教师在教学中遇到专业问题,一般向相关专业老师和实务部门请教,但此种方式非固定化,主要靠单枪匹马摸索,不利于迅速提高教研能力。

2.课时紧张

以某校为例,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有36课时的配置。而传统法学专业税法课时一般为54课时,差距明显。在教学过程中,课时紧张。当然,这与法务会计方向本身需要设定的课程较多有直接关系,在总课时量固定的情况下难以平衡各课程的需求。教师教学安排如下:税收和税法理论8个课时,包括税收的一般理论、税法的特征宗旨、原则体系、税权理论、课税要件理论等⑥;26个课时用于实体法中主要税种的教学,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2个课时用于税收程式法。8个课时讲基本理论,几无压缩空间,因为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税法的“法”的相关内容在教学中必须有所体现;26个课时想要涵盖我国主要税种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要把五大税种讲透,那就没有时间顾及小税种,把小税种拉进来,五大税种则受影响,所以小税种主要靠学生自学。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税收程式法的教学时间往往被牺牲掉不少。

3.教材缺乏针对性

目前市面上税法课程教材基本只针对传统法学专业和财经类专业,不能满足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的需要。针对传统法学专业的教材偏重税法理论,少有对具体税种法条的详尽注解,仅对各税种作巨集观介绍;针对财经类专业的教材强调各税种的规定和计算,税法理论阐释不足。为解决教材问题,有的教师在教学中兼备两本教材,一本为传统法学专业的税法教材,主要用于税法理论部分的教学;一本为注册会计师税法学考试用书,主要用于具体税种的教学,并有意打通两本教材内容。

4.教学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普遍以讲授为主,一是受课时所限,二是受师资水平的限制。就教师而言,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是投入精力最少、要求最低的教学方法。然而,单一的讲授难免有灌输之嫌,使学生学起来易疲倦、兴趣不高,也较少给学生独立思考的 *** ,缺乏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三、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的改革

1.引进培养专业师资

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的教学师资无非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从外部引进,二是对现有师资的培养。由于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课程交叉性和实务性较强,在引进师资时需要注意师资学科背景的交叉性和实务工作经验。在现有师资缺乏的情况下,邀请校外人员定期做有关的专题讲座也不失为一个补偿手段。在对现有师资的培养方面,可以通过派师资到实务部门和国外开设类似课程的学校交流学习,鼓励教师参与代理有关案件和专业深造等形式,提升师资的专业水平,提高教学效果。

2.充实课时配置

在该课程本身课时难以增加的情况下,可考虑在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安排8~10个课时侧重税法的实践。实践环节的教学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实训,到税法制定机关参与座谈、旁听税收行政诉讼庭审,学习企业税务筹划等等。

3.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

组织人员编写针对法务会计方向学生使用的税法教材。教材需兼顾税法理论和税务实务,满足法务会计方向的教学要求和教学目标,教材内容要注意打通税法法理、税法法条与会计的联络并应及时更新再版。

4.丰富教学形式

在充实课时的基础上,教师可大胆尝试多种教学形式。例如讨论某个经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精神,是否具有合法性,如何筹划改进等。由于经济行为复杂多变,很多行为是否具有可税性以及如何认定应纳税额难以在法律条文中找到现成答案,即使是税务机关也未必能给出明确的答案,这给我们的课堂教学提供了充足的讨论空间。法务会计方向毕业后,不论是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务,只要跟税打交道,都免不了对可税性进行探讨判断和计算应纳税额,多开展这样的讨论和训练,对提高学生乃至教师自身理解税法法理、税法法条和会计处理方法并将三者融会贯通的能力大有裨益,同时也为学生在相关领域的进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引文注释

①,SecondEdition.转引自: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011:2-10.

②周友梅,阚京华.法务会计本质及职业教育的剖析与思索[J].会计之友,201415:34-37.

③牛建平,王艳丽.我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困境与可能性出路刍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146-149.

④⑤王开宇.财经类高校法学专业税法教学问题探讨——以吉林财经大学为例[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312: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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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旭的妈妈

1、城市房地产价格中的地方政府因素:成因、机制和效应(房地产公司)2、 论管理者的性格培养与管理效能(各个公司都适用)3、 论管理情景对管理方式和效果的制约性(各个公司都适用)4、论中介机构与行政部门的脱钩和改制(中介公司)5、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是反腐败的根本措施(公司内的法务部)6、试论信息经济时代企业知识型员工的管理(任何公司都适合)7、试论信息经济时代企业知识型员工的管理(任何公司都适合)先这些吧,如有需要再call我。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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