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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实施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国家监察;各级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关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督;各级工会等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第六条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爱护并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检举控告。第二章劳动保护责任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第八条各级经济、计划、科技行政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和规划时,应当同时安排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项目。第九条各级财政行政部门应当将劳动保护监察事业经费和其他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制造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有易燃易爆、剧毒介质的单位必须从严控制,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征得同级劳动、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的同意,核发营业执照或者核批扩大生产经营范围。第十一条各级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所属系统、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劳动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在安排生产劳动活动的同时,必须安排劳动保护工作。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完善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编制年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并在人员、资金、物资方面予以保证;明确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及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生产现场的检查、检测和管理,及时治理尘毒危害,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实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有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内容,并明确规定各自应负的责任。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改进劳动保护工作。第三章劳动保护措施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试验场所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第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其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劳动、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设计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第十七条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其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必须齐全有效。在研究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经过试验,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用于生产。第十八条对技术转让和引进项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安全措施及卫生保障设施。第十九条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和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监察认可证制度。对在用的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验,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限期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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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杂志创刊于1953年,先后由全总、劳动部主办。1986年1月,《劳动保护》杂志改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办。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安全生产职能由劳动部划归国家经贸委,刊物由国家经贸委主管,安全科研中心主办。2001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刊物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安全科研中心主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多年来,《劳动保护》杂志在全国各地区、各产业部门和广大企业安全管理干部中获得了很高的声誉,赢得了广大读者的信任和拥戴,得到党和国家的肯定。1992年,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委、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的6000多家科技期刊评选中,《劳动保护》杂志获得国家优秀科技期刊二等奖。2001年11月份新闻出版总署组织的全国8000余家期刊评比中,《劳动保护》杂志被列入中国期刊方阵,被新闻出版总署评为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和百种重点科技期刊组成的“双百”期刊,在进入中国期刊方阵的1496家期刊中,仅有192家入围“双百”期刊。2002年,《劳动保护》杂志被新闻出版总署评为第二届国家期刊奖百种重点期刊。在全国近5000种科技期刊中,获得国家期刊奖项的仅有180种。《劳动保护》杂志为国际标准大16开本,彩色印刷,胶订,月刊,每月1日出版。2007年,杂志扩版为128页,每月还由杂志社出资赠送20万字的最新法规文件汇编,进一步扩大了杂志的信息量,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对安全生产信息的需求。《劳动保护》杂志的办刊宗旨是:“尊重、热爱、保护生命——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她的核心读者是:企业安全管理干部和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安全管理干部。她的编辑方针是:关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关注。增强刊物的可读性和服务性,贴近读者、文章生动、知识实用。她的市场定位为:安全生产管理干部的政策专刊,领导智慧专刊,科技知识专刊。她的经营定位是: 以杂志为核心和依托,发展广告,发展相关的安全文化产品和咨询服务,开展大规模安全文化群众活动,使品牌杂志的资源充分利用。 我们的办刊理念是:创造一流的期刊,把《劳动保护》杂志建成我国安全文化产业之林中一棵茁壮的大树。有人说,一个杂志社,就像一辆汽车,杂志编辑、发行、广告、品牌经营就是它的4个轮子,缺一不可。为了开好这部车,我们的总体思路是:以杂志为旗帜,以市场为先导,以实业促事业,从管理求效益。以杂志为旗帜:就是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和办刊宗旨。把杂志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来经营,讲究内部的质量和外在的包装。以市场为先导:就是要按市场的要求来办刊,杂志编辑出版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办事,按市场机制的规则来运作。杂志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面对市场,面向读者。在杂志的编辑工作中,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扬长避短,占领市场。以实业促事业:就是走安全文化产业发展道路,依托杂志的品牌,开发安全文化产业,积极开创性地向外拓展,利用杂志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办刊与经营并重。以管理求效益:加强杂志社的内部管理,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激发杂志社人员的的活力,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来稿要求论点明确、数据可靠、逻辑严密、文字精炼,2.论文摘要尽量写成报道性文摘,包括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方面内容(100字左右),应具有独立性与自含性,关键词选择贴近文义的规范性单词或组合词(3~5个)。3.文稿篇幅(含图表)一般不超过5000字,一个版面2500字内。文中量和单位的使用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最新标准。外文字符必须分清大、小写,正、斜体,黑、白体,上下角标应区别明显。4.文中的图、表应有自明性。图片不超过2幅,图像要清晰,层次要分明。5.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采用顺序编码制,请按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所引文献必须是作者直接阅读参考过的、最主要的、公开出版文献。未公开发表的、且很有必要引用的,请采用脚注方式标明,参考文献不少于3条。6.来稿勿一稿多投。收到稿件之后,5个工作日内审稿,电子邮件回复作者。重点稿件将送同行专家审阅。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拟用稿通知(特别需要者可寄送纸质录用通知),则请与本部联系确认。7.来稿文责自负。所有作者应对稿件内容和署名无异议,稿件内容不得抄袭或重复发表。对来稿有权作技术性和文字性修改,杂志一个版面2500字,二个版面5000字左右。作者需要安排版面数,出刊日期,是否加急等情况,请在邮件投稿时作特别说明。8.请作者自留备份稿,本部不退稿。9.论文一经发表,赠送当期样刊1-2册,需快递的联系本部。10请在文稿后面注明稿件联系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详细联系地址、电话(包括手机)、邮编等信息,以便联系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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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括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充当中间介绍人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童工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拒不改正的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都会被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分或罚款的处罚;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甚至会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介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用工的执业机构会被取消职业介绍资格。
(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把童工送返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完全由该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童工在被送返之前生病甚至伤残的,由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全部的治疗和生活费用。
进行伤残鉴定后,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抚恤费;造成童工死亡的,非法雇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给付经济赔偿及丧葬费。
对造成童工的伤亡有过错的单位和个人,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拐、虐待、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残、死亡事故的,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五)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危重劳动指的是,超强度的体力劳动,高空作业,井下作业,工作环境具有易燃易爆炸、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的劳动。
扩展资料:
量刑标准:
1、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要综合非法雇用童工的数量,劳动的危重程度,童工的年龄、发育程度,工作环境的危险性程度,是否采取劳动安全措施及措施是否足够,是否有足够的安全设施等多方面因素考虑
2、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事故,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这里会触犯的其他犯罪通常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童工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伤残、死亡的,可以怎样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禁止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违法的是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童工并不违法,童工在用人关系中的合法权益还是受到保护的。
非法雇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亡的,该单位或个人应当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父母或其直系亲属一次性给付赔偿,赔偿数额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拒不给付赔偿的,童工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给付;
伤残一次性赔偿金额应当在进行伤残鉴定后根据伤残程度确定;
双方就赔偿的事项协商不成的,童工一方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直接使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手段维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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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的少年、儿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激烈变迁,童工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种客观存在,是现实社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作为儿童群体的一部分,童工的生存条件和发展环境十分恶劣,其基本的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得不到保障。研究中国现存社会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不可忽视这一群体,更需对其总体状况、特征、成因,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这一问题的治理原则、规定、方案等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 一、我国童工分布状况的大致估计 童工问题在官方公布的社会相关数据中,并没有切确的数字,也较少有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但在一些媒体的报道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出,作为一个经济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社会的童工现象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个别国营企业违反有关法令,非法招收未满16岁的儿童,从事手工操作或简单机械操作。如《劳动保护》杂志在2001年7月刊登文章,叙述1981年出生的宫某于1885年3月14岁时,经人介绍被山东省莱阳市某食品加工厂招收为农民工,加工厂在未进行认真核查的情况下将其录用,在得知他仅有14岁时也未纠正,致使宫某于1996年6月11日在操作时被搅面机所伤致残。①国营企业招收童工虽不普遍,但却是一种客观存在; 第二,一部分私营企业者唯利是图,将童工当成易管理、剩余价值高的廉价劳动力,大量非法雇用童工,恶劣的劳动环境,长时间的繁重劳动,严重危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2001年5月30日晚,中央电视台在《焦点访谈》节目中播放了浙江省临海市东榺镇非法使用童工的消息,其中仅广西融水县的少数民族女童就有130人之多。②私营企业招收童工较为普遍,涉及的行业和地区也较多,在一些中外合资企业中,也有招收童工的现象发生; 第三,一些家庭开办小手工作坊、经营小商店或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将自己本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作为劳动力使用,出现了个体性的童商、童农等童工形式。据报道,在浙江省的温州、台州等地,赚钱容易,目光短浅的父母纷纷把子女投入到商品经济的大潮中,在温州一带,弃学、厌学的现象严重,童工大量出现。③在一些贫穷落后地区,这样的小童工数量不容忽视; 第四,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其中包括很多未成年人,他们中的一部分和父母一起,经商、务工,另有一些孩子独自漂流在都市,或在小饭馆打工,或在市民家中当保姆,或在工地上当小工,担当着本应由成人担负的沉重劳动。有报道说,仅北京市就有外地保姆万人以上,其中三分之一是学龄儿童;④第五,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农民急切盼望富裕起来的心理,把一些未成年的儿童带入城市,强迫他们从事手工洗车、卖花、夜市卖唱等劳动,每天劳动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严重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⑤在一些城市,这种被控制、被奴役的童工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题之一。目前中国的童工究竟有多少?并没有却确统计数字。但我们可以从下述三个数字中得到一个大概的概念。媒体披露,90年代,中国1000多万人的农民建筑队伍里,童工的比例约占四分之一,1989年深圳一些企业一月之内从广西玉林地区就招走童工1000余名,年龄最小的仅10岁;⑥另根据北京市1997年外来人口普查资料,当年北京市15岁以下流动儿童少年人数达16万人以上。假定全国流动儿童少年人口在全国流动人口总量中所占比例与北京市的这一比例大致相同,根据全国1亿多流动人口的总规模,可以推算出目前全国流动儿童少年应该在700万人以上。在北京市16万儿童少年流动人口中,共有66392名6至15岁的流动少年儿童,这其中有%普查时填写“未上学”,在10至14岁流动儿童中,有309人“务工”,146人“经商”,另外5人填写“暂无工作”,表明他们正在寻求工作,这三类人占同龄流动儿童的%;在15岁的流动儿童中“务工经商”和“暂无工作”的占同龄流动儿童的%。⑦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在我国现代化大城市的流动儿童中约有三成以上在从事着与他们年龄不符的劳动;童工的多少和辍学率、失学率是成正比的,近年来,我国的辍学率一直占有一定的比例,据报道,希望工程需救助失学儿童3000万,已资助失学儿童100余万,从中我们可以间接地看出童工问题的严重性;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曾报道,河北省保定地区某镇一所中学,初一招收了四个班级,到初三时,只剩下了一个班,流失了四分之三的学生,这些孩子大多数成了童工。⑧综合上述数据,可以推定,我国城市童工大约在200—300万人左右。总之,童工在我国社会中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在我国少年儿童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二、童工的生存危机 在不足法定年龄的情况下从事成人劳动的童工,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在生存与发展上面临着巨大的危机。一般说来,目前我国社会童工的生存状态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承担严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繁重劳动。雇用童工的企业,特别是私人企业主把童工当作廉价劳动力,残酷盘剥,绝大部分童工的劳动时间都超过12小时。一些跟随父母经商、务农的儿童根本没有工作时间的概念,另外一大部分在城市家庭担任保姆的儿童从早到晚劳作,并没有在劳动时间上的限制。1999年报刊曾披露一名14岁的童工不堪劳动重负跳楼逃跑的案例,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一家编织带加工厂里,来自福建省霞浦县14岁的童工李思妹不堪一天长达15小时的沉重劳动,于当天凌晨跳楼逃出,跳楼时身体受伤,她的12岁的妹妹也在这一家工厂做工。报道说,这些“小工人”每天早上5点钟起床,到深夜零时才收工,遇上交货时间紧,甚至要加班到次日凌晨一、二点钟才能收工,平均日劳动时间达十九个半小时以上。⑨类似的报道还有很多,可以说,大多数童工劳动时间严重超时,劳动强度不堪重负。 第二,环境恶劣,剥削残酷。在中国,招收童工是严重违法的,因此绝大多数使用童工的企业采取不公开的地下经营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童工的劳动环境大都十分恶劣,在上述报道中披露,当平阳县劳动监察大队连同萧江劳动就业管理处的12名执法人员对镇上15家编织带加工厂使用童工情况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一间30平方米的房子里,堆满了半成品的编织袋,十几个童工正吃力地踩着缝纫机,男孩子们个个赤脚、赤膊,身上满是汗渍和污垢,女孩子们脖子上一律挂着一条污秽的毛巾。老板从编织袋厂拿过来的半成品加工费是每条分,而付给童工的仅有分。童工没有休息日,每天劳动19个半小时,月工资只有二、三百元。⑩我们从众多报道中看到,这种残酷的盘剥几乎发生在每一个童工身上。 第三,没有基本的的福利保障。雇用童工的企业大都设备落后、劳动管理无序、生产水平低下,这是造成童工恶劣生存条件的另一个原因。一般来说,雇用童工的大都是小企业,或是私人企业,生产水平低下,管理混乱,童工的基本劳动保障,如假期休息的权利、必要的医疗保障、伤亡抚恤等都得不到落实,伤残事故发生的比例更是高于成年人。据报道,15岁的张涛被一家食品厂录用,后这家食品厂与外资合作成立了波海乳品有限公司,由于生产任务紧,张涛等人未进行任何培训便开始上岗,有不少机器已经闲置了几年也未作维修和检查就开始使用。张涛在工作中,机器突然失控,张被轧去三个手指,在张住院期间,乳制品公司因管理不善解体,张涛的工伤待遇等问题一直不能落实,生存权益受到侵害。类似张涛的情况在童工群体中时有发生,媒介也有不少个案的报道。⑾ 第四,严重的身心发展困扰。从事与自身年龄不符的繁重劳动,进入一个与过去生存状况完全不一样的环境,绝大多数童工都面临严重心理、社会发展危机。有一些童工劳动的环境,在物质方面相对较好,如与父母同住在城市一起经营店铺、在城市住户中做小保姆等等,但这些孩子往往面临着较大的心理困扰,如不能像正常儿童一样上学读书的郁闷、与城市里同龄人生活境遇不同产生的被剥夺感、过早地进入社会带来的价值认同上的困惑等等,其带来的危害与恶劣的物质环境一样严重。2001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先后播放过两个关于城市小保姆的节目,一个是15岁的女孩被父亲送到一户城市人家做小保姆,负责看护一个2岁左右的孩子,女孩家中有5个孩子,生活十分贫困,她无法接受城市孩子与自己生活的巨大差距,经常用打骂小孩、破坏家具等方法发泄自己的不满。雇主为此而残暴地毒打她,被媒体曝光后,雇主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小保姆在身心两方面也受到了极大的摧残。另一个案例更为惨痛,一个13岁的孩子因家境贫困要到城里做工,村里就为她开了出去做工的证明信,她来到长春市,一家职业介绍机构在未追究她的身份的情况下,仅凭村里的证明和她的身高,就将他介绍给一户人家做小保姆,负责看护一名不满2岁的男孩。以她13岁的年龄和阅历,她无法面对城乡生活的差距,也无法适应婴幼儿的照料工作,在一次不能制止婴儿哭闹的情况下,她手提婴儿双脚,将婴儿头着地碰撞,婴儿不幸死亡。虽然因年龄过小,不能追究她的法律责任,但带给她的是终生的阴影。事发后,她的神经已经崩溃,整天抱一个枕头喃喃自语,别人一碰她就尖声大叫。在城市保姆大军中有相当比例的小童工,有类似这两个女孩子心理历程的人不在少数,稍有不慎就可能出大问题。第五,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残害、利用的对象。目前我国童工问题的出现是与生产力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同步发生发展的,童工大都背井离乡,或与老乡,亲戚等人在城市流动,或者孤身一人流落他乡。儿童分辨是非的能力差,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往往成为违法犯罪分子残害、利用的对象。媒体也有过违法犯罪分子胁迫未成年的女童从事性交易的报道。第二次“打拐”集中统一行动战役打响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抓获曾某等涉嫌拐儿童的四名犯罪嫌疑人,解救了18名被拐卖花儿童。经查,被上海警方解救的儿童中除一名是男孩外,其余都是10至15岁的女孩,并且大都为湖南省安仁县、攸县的农民子女。由于长期在犯罪嫌疑人的淫威之下,孩子们产生了畏惧心理,都口口声声地称这些犯罪嫌疑人为“父母”。几年来,曾某等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手段拐这些儿童来沪,白天将孩子反锁在借用的房屋内,晚上强迫这些孩子去闹市区叫卖鲜花。如有谁不能完成指标或擅自动用“营业款”,轻者遭到责骂,重者招来一顿毒打。孩子们每天都要步行十余里到闹市中心卖花,最多的每月交3000余元,少的也有1000余元。⑿在一些盗窃集团里,也有不少被胁迫的儿童。童工是中国内地儿童生存状态最为恶劣的儿童群体。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里却不能受到教育,而且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特别是在社会激烈的发展变革中,他们长大以后,多数成为城乡低层次的廉价劳动力,有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我国政府严厉打击童工现象的政策和行动 中国政府坚决反对和打击童工现象,不仅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政府行动计划,而且积极落实有关宗旨,在法律法规和具体实际执行两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 中国现存关于打击和制止童工现象的法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是在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中对劳动年龄、制止童工现象的出现等一些根本问题作了规定。如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婚姻法》等法律条文中都明确了对儿童相关权利的保障,明确规定儿童不得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在法定的年龄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2001年,国务院发出通知,颁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都明确规定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禁止雇用童工和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 其次,随着经济发展和童工现象的蔓延,一系列专门解决童工问题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劳动部等五单位在1988年发出了《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劳力字〔1988〕22号文件),明确指出,使用童工,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绝对不能允许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规定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尤其是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工、用工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童工者,可予以重罚。这是一部以通知形式颁布的专门针对童工现象的法规,对遏制童工现象的蔓延起到了重要作用。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对童工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这是我国关于童工问题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全面概括了有关童工问题的相关内容,是制止童工现象的法律依据。 第三,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了若干相关法律规定,对解决童工问题作出了具体的、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里,明确规定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劳动部和财政部于1992年5月颁布《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对惩罚的具体数额作了规定;教育部颁布《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法规,要求将落实义务教育同处理违法案例、制止招用童工、动员流失生复学等工作结合起来;劳动部发出了《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对这些特殊部门招收未成年人作出了具体规定;一些省市还就禁止使用童工问题制定了细则,如河北省在1992年12月8日颁布了《河北省禁止使用童工细则》,结合本省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应该说,在打击童工现象方面,我国已经有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相关的政策规定和具体的操作标准都比较清晰。同时,政府用了很大力量,运用行政的、社会的等多种手段,严厉惩治社会上雇用童工的现象,做了大量的实际工作。 第一,授权有关部门依法检查监督企业和个人雇用童工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监督检查企业雇用童工问题的行政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是协同部门。这些部门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发现非法雇用童工的情况,及时纠正处罚,各部门相互配合,对维护童工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如,1999年10月14日,湖南省冷水江市个体私人企业协会秘书长谢田英获悉,湖北省襄樊市南漳县峡口镇奠坪乡胎坪村未满15岁的徐雷,在冷水江市涟溪桥被套加工厂打工8个月,工资一分未付。谢立即前往调查,得知徐在恶劣的条件下加工被套,从早上6点一直干到晚上10点,他想回家,老板不准。谢当即与冷水江市有关部门一起,严肃处理了这起非法雇用童工的事件。⒀第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雇用童工的非法行为。2001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九部门发出通知,决定自9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轨道》的情况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禁止使用童工采取的主要措施;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协调机制的情况;将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强制措施规定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公安机关对非法使用童工构成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查处情况等。在要求各地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九部门还派出联合工作组深入有关地区了解情况,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2002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于4月8日至5月7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内容包括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情况等。各地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的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集中力量进行的专项检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河南省郑州市在一个月的检查中,共检查了1863家企业,查出私营、个体使用童工案件28起,从砖瓦窑等处解救遣返童工54人。⒁第三,动员社会力量,形成维护儿童权益的社会服务网络。近年来,我国各与儿童工作有关的部门和社会组织,从各自工作职能出发,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维护青少年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对非法雇用童工的监督检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许多省市在活动中建立了青少年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如湖北武汉市经过科学地调查研究,建立了《武汉市青少年成长环境监测体系》,量化地、具体地、科学化地对青少年和儿童的生存环境进行监控;河南省在全省158个县(市)建立并开通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建立了市、区青少年维权中心、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维权岗、居委会维权岗联系点四级青少年和儿童保护体系。⒂“青少年维权岗”的建立,实现了对青少年和儿童权益的动态监控,对遏制童工现象的蔓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应该说,我国政府对于社会上童工现象的打击是认真而有力的,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童工问题久治不绝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与前瞻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中国社会的童工现象是较少或基本不存在的,为什么在近二十多年里,又沉渣泛起,屡禁不止呢?我认为,归结起来有如下原因。 第一,经济利益驱动是童工问题产生的内在动因。市场经济发展,现实化和物质化倾向影响着社会的价值体系,对利益和物质的追求成为不少人行为的杠杆。一部分不法企业主受利益驱动,为降低成本非法雇用童工,以此追逐暴利。童工自我保护能力弱,年幼无知,便于压榨剥削,雇主往往提供最差的条件、最低的成本就能获得可观的剩余价值。特别是一些小型的手工业主,如编织、花炮制造等,更是把童工了当成主要劳动力。在改革开放初期,在沿海一些地区,不少小型私人企业都有过招收童工的经历。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儿童向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流动,成为新一轮的小童工。 第二,经济落后,生活贫困和观念制约是产生童工现象的土壤。在西部和边远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加上多子女等自身的因素,一些家庭陷入极度贫困中,连温饱都不能保证,更无力供养儿童读书。儿童外出打工或在家做工,出于谋生的需要,这是童工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很快,但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增收困难,农村儿童失学现象严重,仍然是不争的事实,这些因素都促使童工现象有增无减。农民或者因贫穷生活所迫,或者受到读书无用等落后观念的影响,为了眼前一点利益,不让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有些儿童自己也受到社会上追逐金钱和物质利益的潮流的影响,不愿读书而宁愿做工。城乡、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别让不少儿童和他们的父母对到城市淘金充满了幻想,盲目流入城市,很轻易地就被不法分子的谎言所迷惑,最终落入不法企业主的牢笼之中。特别是在一些父母的心目中,传统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仍然很严重,女童接受教育的机会普遍少于男童,女童工的比例一直较高。据有关方面对广东、山东、辽宁、河北、湖南等6省县、乡、村的调查,共有15岁以下童工1217人,其中女童就有880人,占%,而且绝大多数是文盲和弃学者。⒃ 第三,社会监管不力是童工现象久治不绝的关键因素。尽管政府高度重视,但全社会对童工问题认识不足。某些地方政府和具体职能部门甚至认为,现阶段发展经济是第一位的,现在的经济发展是类似于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童工现象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另外一些地方的领导人存在着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只要企业缴纳税金,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对使用童工“睁一支眼闭一支眼”,甚至认为这还是解决就业问题,养活人口的一条途径。这样的认识纵容了企业雇主的不法行为,也根本不可能有效地监管使用童工的问题。另一方面,那些雇用童工的个体作坊绝大多数都是无证无照,随时迁移,且昼息夜作,隐蔽性极强,打击和清理这些非法个体作坊,难度很大。常常是“今天东边清理,明天西边再起”,被清理的企业往往很快就在另一个地方开工;一些被解救出来的儿童,被送回农村自己的家,也往往不出几天,就又跑到另一个地方去做工了。 总之,在我国童工问题的出现是社会各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经济发展水平低的问题,也有思想观念束缚问题,有社会行政管理机制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也有儿童社会服务未能真正建立、有效实施的问题。在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内地非法使用童工已不是一个区域性的问题了,国家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需要加大打击力度,从严惩治;同时,童工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的综合问题,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都树立儿童权利的观念,重视儿童权益保护问题。
《劳动保护》杂志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并重点扶持的国家级安全生产类期刊。创刊于1953年,是目前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历史最长、影响最广泛、发行量最大的期刊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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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杂志创刊于1953年,先后由全总、劳动部主办。1986年1月,《劳动保护》杂志改由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办。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安全生产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