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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淘淘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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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梅子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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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摘要: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森林资源保护旨在促进森林数量的增加、质量的改善或物种繁衍,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护性措施.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较早,从1963年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保护法体系,本文从森林法、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近年的修订情况三方面阐述了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稀缺,世界各国都在自然资源立法方面不断改进,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73年农林部发布了《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9年《森林法(试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调整有关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之间林业经济关系,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林业经济的有力工具,属于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 《宪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 《环境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198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是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也是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依据。该法中关于基本任务、保护对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管理机构与管理权限以及法律责任等的相关规定军事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渊源。[1] 3 《森林法》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是建国后制定的第一部森林法,共7章一百八十七条:总则;森林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利用;奖励与惩罚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①稳定山权、林权,规定森林分属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公社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滥用所有权乱砍滥伐。②将森林划分成若干类型,要求根据不同性质、用途,提出相应的经营管理办法,并对各类森林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③要求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近期的经营方案,为科学经营森林和国家对营林事业进行监督提供依据。④鼓励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并从财政上采取保护性措施。⑤根据森林年采伐量不超过年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保证森林持续利用。⑥加强对木材生产采伐和运输的统一管理,防止乱砍滥伐。⑦对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珍稀动物和植物的规定。⑧对森林采伐和森林更新制定的强制性措施。⑨奖励与惩罚。[3] 4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规规章 主要包括《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森林病虫防治条例》(1992年),《林 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管理规定》(1996年),《森林法实施细则》(2001年)等均对自然资源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3 5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为加强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资源权益、承担国际义务, 我国先后缔结和参加了一些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如1981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 6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关于林权的规定 林权,又称森林所有权,是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树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森林法第一章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3] 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森林法在第5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3]” 关于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要求凡有条件的地方,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并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5] 规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 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并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 健全绿化领导体制,组织领导绿化工作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 《森林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4 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3] 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该基金主要用于林区采伐迹地更新和林间空地、荒山、荒地造林和育林、护林等费用的支出。 建立封山育林制度 是指对划定的区域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使森林恢复的育林方法。对象是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造林不易成活需要改善立地条件的荒山荒地和幼林地等。 建立群众护林制度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3]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建立森林防火制度,防治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对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组织的设立及其职责,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调查、统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和对违法者的处罚,作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 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按照国务院1989年12月18日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本原则是“谁经营,谁防治”。 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出口管制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5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3]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3] 实行退耕还林制度 为了提高森林覆盖率,遏制土地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国务院于2002年12月25日发布了《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7 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修订情况 第一次修订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1984年颁布的《森林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将原法42条增加到49条,特别突出了森林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2] 第二次修改 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森林法》。由于国有林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进行总结中,有的内容需总结后充实到草案中,故可能推迟该项立法工作。《森林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此次修改重点内容之一为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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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米珠

浅谈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如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工业革命在推动人类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问题。如大气、水、海洋污染、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物种的大量灭绝,资源耗竭、温室效应等等。谈到这里,我又勾起了童年的记忆:儿时的家乡郁郁葱葱的杨树林一片一片,林间清澈的泉水静静流淌着,林周的田野上,杂草丛生,鲜花锦簇,蝴蝶纷飞,鸟儿雀跃。而今天却是一片荒芜,风沙肆虐。过去我们对生态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才酿下今天这罪恶的苦果。年轻的我们经受过了生态恶化带来的灾难,改善生态,扭转生态恶化的重任已落到我们的肩上。在新形势下,改革的春风已吹遍大江南北,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经济发展的同时,怎样保护环境,使二者能和谐共存呢?从金光集团谈起吧!谈到金光集团APP,我感慨万千。金光集团APP纸业的发展时时处处贯穿着环保的理念。APP中国秉承“植树造林,造福社会;制浆造纸,造福人类”的原则。高度重视企业与环境的持续发展关系,致力于环境保护,形成林、浆、纸一体化永续经营。在“实业报国”理念的驱动下,金光集团在兴建现代化纸厂同时,投巨资营造的桉树为主的速生丰产林基地,且将荒山、荒地、弃耕地等没有生态价值的灌木林重新造林,绿化了荒山,保持水土,改善了土壤。APP也十分重视原始森林,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的保护,真正做到了生态营林,环保制浆,绿色造纸。截止2006年6月,APP在中国广西、广东、海南、云南等8个省及自治区营林454万余亩,使8个省区乡镇、村庄带来了绿的生机,其造纸不伐一根天然林木。众所周知,我国是耗纸大国,APP纸业改变了过去进口纸的传统观念,在满足人民生活用纸的同时,重视环保建设,具备完整的“三废”处理设施,其排放的废水能够养鱼,就足以证明这点。在今天,APP在发展中,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我们知道环保也是新农村中建设中重要的一部分。通过营林,在农民合作,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营林的积极性。在各县、村大面积生态营林,使过去的穷山重现绿意。APP在生态营林同时,通过捐资助学、修路架桥、提供就业等等,为贫困地区打开了致富之路。这样既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又做到了环境的保护。金光集团APP对环境的保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植树造林不仅绿化荒山,改善人民生活。而且大大减轻了“温室效应”。APP纸业植树造林真正做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共存。一个人的价值,不是因为你想做什么,而是你能够做什么。我是从山村里走出的孩子,目睹家乡这几年的变化,选择林学,从事林业工作,是我无悔的选择。我在金光集团APP的日子,让我长了见识,开拓了视野,受益匪浅。在这里,我认真学习每一天的课程,就像在学校里学习一样。这里有造林方面的专家,也有开拓青年思想的导师,我不断学习、思考,我更坚定对林业工作的信心。植树造林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很难。林业这行是环保的行业,其工作经常与自然打交道,吃苦是必然的。但我想只要自己喜欢,那么再苦也是快乐的。一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恢复生态环境应以人为本,需要全社会提高环保意识。环境改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节约能源,恢复植被,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减少污染,减轻“温室效应”是刻不容缓的任务。能够学林业,干林业这一行,我很光荣!人生总是充满了坎坷,面对今天的就业形势,学林的人也不一定能走上林业的工作岗位。但我想这并不是重要的,只要有一颗热心,用自己的行动,尽最大努力去支持环保事业,只要付出了汗水,就能收获希望。人生如戏,儿时的我对海南岛充满着无数的遐想,今天终于梦想成真了,看到了大海,椰林,一切是那么美好。明白这些后,我会有一个良好的心态,积极准备迎接社会的考验,相信苦心人,天不负。只要尽力,就是成功的。人与自然是生命的共同体,每一株小树都是一条生命,都在默默地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贡献。大自然选择了我们,我们不能与之对抗。因为历史的教训告诫了我们:人类的生活离不开自然,我们要爱惜它、保护它。朋友们,我们肩负环保的重担。在今天的大好形势下,我们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应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吃苦耐劳,乐于敬业的情操,以良好的心态,脚踏实地,为环境保护、经济繁荣发展做贡献吧!浅谈生态环境保护与围场旅游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来的,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发展”。依此定义,世界旅游组织提出的可持续旅游是:“旅游资源和吸引物的开发、使用,不以牺牲我们子孙后代对其利用为代价”,要求旅游设施的规划、开发和运营,都应以环境、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标准,在确保从旅游中获得收益的同时,旅游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结构不会由于游客的到来而受到破坏。换句话说,为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处理好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关键。这也是环境与发展领域的一个前沿问题。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位于河北省最北部,地处内蒙古高原和冀北山地的过渡地带,是阴山山脉、大兴安岭山脉的尾部向西南延伸和燕山山脉余脉的结合部,是辽河、滦河的主要发源地。在西北地区有一道自西南向东北蜿延的塞罕坝,坝上高原地势开阔,丘陵起伏,气候寒冷,水草丰盛;坝下地区层峦叠嶂,沟谷纵横。全县地域辽阔,地形条件复杂,东西差和南北跨度大,森林覆盖率,草地覆盖率,动植物资源丰富,形成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独特的自然景观,建有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1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和2个省级森林公园,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类型齐全,构成了绚丽多彩的自然世界,被誉为“京津绿色屏障”,为生态旅游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作为一个民族自治县,围场是清代有名的皇家猎苑,中国具有众多珍贵的历史遗迹、人文景观和特有的风俗民情,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但是,这一切都必须以蓝天、碧水和青山为依托,都离不开环境保护的保障。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也推动了景区生态环境的保护。首先,旅游业的发展向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得到精心保护、处在良性循环状态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才能更好地激发人们的旅游愿望并转化为现实的旅游需求,由此必然加大旅游区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同时,旅游收入又可以为环境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从而为区域环境的改善注入新的动力。二是通过发展旅游,可以把一些对自然资源的直接开发转换成间接利用,减少资源直接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促进了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特别是坝上地区,实行禁牧、减牧、育林养草和实施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以后,旅游业代替畜牧业正在成为当地的重要产业。三是通过旅游,可以把人们带进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寓教于乐,让人们在欣赏秀美山川和绮丽景色的同时,充分认识保护自然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增强人们保护自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三、旅游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着矛盾对立的关系。一是不合理的开发建设。现代的旅游景点景观,己经不是以完全原始的形态使消费者无偿地直接享用了,它要经过旅游企业一定程序的开发与建设,将众多的潜在资源变成经济资源,从而使自然资源变成商品,或是使已经商品化的天然资源更易于交易,再通过商品的形式以经营的方式与消费者相交换。这种以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所进行的掠夺式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破坏和影响。有些旅游开发规划是由投资者自己制定的,他们往往从本部门或区域的经济利益出发,以能够获取批准权为出发点,以能够获取经济效益为最高目标,而没有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通盘规划,肆意地破坏旅游景区的自然环境。于是,旅游景区内:想侧耳聆听无奈噪音越来越杂,想抬头望天无奈大厦越盖越高,想举目远眺无奈宾馆越建越多……一系列的开发建设严重地破坏了自然景区的和谐和美观,游人欲至此修身养性,摆脱掉日常工作所带来的烦躁和紧张,但目之所见耳之所闻却常常使他们苦不堪言。究其实质而言,开发的本身就意味着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它们都是以环境的损坏为代价的。所以,我们必须把开发性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才能保护可贵的旅游资源;二是旅游者本身对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在旅游热点季节,大量游客涌入造成的拥挤和混乱。某些素质低下的游客有意无意的破坏行为造成的环境恶化。此外,大量游客的践踏使土质发生变化,众多的人口停留使当地的能源消耗失去常态以及旅游者和旅游交通工具带来的水环境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视觉污染等等,都使旅游区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四、建立旅游与环境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是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以保护优先,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加强旅游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提高旅游管理和环境管理的能力。二是合理规划,综合决策,协调发展。在发展旅游,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时,应统筹考虑全县人口、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对旅游业发展的承载能力,防止因短期行为而过度开发资源,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为此,应制订包含环境保护在内的旅游可持续发展规划,使旅游设施的布局和旅客流量的设计建立在环境和资源可承受的能力之内;加强旅游景点建设的环境评价论证,促进人工设施与自然环境、区内环境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在旅游开发的决策过程中,应保证相关各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公众特别是当地居民有正常的参与渠道。与此同时,在制订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把旅游区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充分考虑旅游区的特殊功能,保证旅游区的环境质量;应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强有力手段,消除外部因素对旅游区环境与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从而保障旅游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关系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子孙后代福祉的大事。《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是: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及各类旅游景点水、气、垃圾和噪声污染防治,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创建风景名胜示范区;合理控制旅游规模,严格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后一个时期全县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进一步抓紧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制度的建设,规范旅游开发行为。在进一步完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景区景点环境保护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旅游资源开发有序进行,是搞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和保证。2、抓好旅游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准确把握旅游资源开发的合理度。对旅游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规划,是确保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旅游区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3、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坚决制止新的生态环境破坏。要加大现有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努力防止和减少旅游区新的人为生态环境破坏。4、开展典型示范,引导生态旅游健康发展。近几年,全国涌现出一大批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相当不错的典型。要吸取他们的成功经验,探索、总结各种典型模式,推动围场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与素质。全县旅游经营管理单位、从业人员和游客是实施可持续旅游的主体,其环境意识与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可持续旅游的成效。因此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并不断提升旅游区宣传教育的科学性、趣味性、参与性,在潜移默化中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入耳入脑。6、加强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推进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方面、多领域,需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旅游、建设、林业、文物以及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争取计划、财政等综合部门的支持,共同推进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7、建立环境与旅游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促进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一个投资大、周期长、短期内难以见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建立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把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同时逐步建立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参与监督机制,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当前围场正处于建设发展加速期,县委、县政府确定了“农业立县、工业强县、旅游兴县、开放活县、民营富县” 的发展战略,旅游业成为全县一大特色产业,发展思路越来越清晰,发展举措越来越有力,发展后劲越来越充足。我们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是保证旅游这一特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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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很忙2

民商法研究所简介民商法研究所是法学院专门从事民商法教学和科研的机构。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本研究所已拥有一支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年龄结构合理、发展后劲足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中有教授1人,副教授6人、讲师1人;其中2人具有博士学位,5人具有硕士学位。开设了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合同法学、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亲属法、罗马法、比较民商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10门左右的课程。研究方向覆盖民法学、商法学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研究所的成员积极投身于民商法学的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活动。在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责任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研究领域,均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成果,为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民商法研究所设有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是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实务研究的科研机构。中心的专业研究队伍已经在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研究成果,在湖南高校中处于领先地位。研究中心先后承担了司法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等部门的知识产权研究课题13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软科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学》、《法商研究》等期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论文70余篇;主编了湖南省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公开出版了《工业版权研究》、《WTO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等个人学术专著。中心研究人员还积极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会议并做大会主题发言,主动投身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的重大决策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任务是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理论支持,为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和保护提供帮助和服务,培养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研究型人才和实务型人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研究中心为平台,进一步加强与政府、企业、学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通过整合不同学科的力量和资源,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活动,力争使中心的研究成果赶超国内一流水平,并在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所介绍一、本机构研究特色湖南师范大学环境法所不但成立较早,而且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在法理学硕士点招收环境法方向的研究生(1994年,学校特聘我国第一代环境法学者武汉大学的陈汉光教授,他专门从事环境法学教学和科研,在法学理论硕士点上招收环境法学方向研究生)2004年获得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已拥有具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机构人员在编在岗的五人,其中,一名教授,四名副教授,除一人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其余全是博士研究生。本机构致力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与科学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在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法学、自然资源学等学科综合和交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学科,是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主要包括中国环境法学、国际环境法学、外国环境法学、比较环境法学、自然资源法学等五个研究领域。本机构已有一批在该专业影响较大的学术成果和省、部级研究课题,为学院的学科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该机构与本校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以及与政府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不但扩大了学院在全省、全国的影响,也便于老师和学生深入社会实践解决改革开放中遇到的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提供帮助和建议。随着全球范围内国内、国际层次环境保护活动的大量开展,各国纷纷选择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开展和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对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二、本机构学术队伍1、李爱年教授简介李爱年,女,1962年12月出生,中国环境法方向硕士生导师,法学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会常务理事,美国访问学者。中国环境法学科带头人。出版专著3部,主编教材3部,并在《现代法学》、《法学评论》、《中国软科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多篇。2000年获 “湖南省高校教学一等奖”,2002年入选“国家教育部第二批精彩一课”教学示范片。2006年下在教育部专家对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评估中,其理论研究型课《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获得评估专家高度评价。承担的主要课题有: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招标项目课题:《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研究》;湖南省社科规划课题《生态效益补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湖南省教育厅重点课题《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等。代表性作品有:《环境法的伦理审视》,独著 ,科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环境法学》,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自然资源保护法初论》,独著,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关于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存在的立法问题及完善的建议》(独著),《中国软科学》2001年第1期。《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独著),《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论我国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1),《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试析环境保护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独著),《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2002年第3期。《论生态保护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独著),《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年第3期。2、韩广教授简介韩广教授,1964年生,博士,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专著一部,在中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7余篇,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1项。代表性作品有:《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合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美国的农药管理体制与方法》,《环境保护》1998年第1期。《30多年来呼伦贝尔草原沙漠化演变特点及防治对策研究》。《Analyse discriminante pas à pas: application pour la détermination de la source des sables éoliens fondée sur l’analyse des minéraux lourds dans la Steppe de Hunlun-Beir en Chine du nord-est. In: X. P. Yang (edit.),Desert and alpine environments. Beijing: China ocean Press,2002. 47-58》。3、文同爱副教授简介文同爱,男,1963年4月生,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师范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人员、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汇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已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中国环境报》等公开出版杂志、报刊上发表《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环境资源法保护对象的变革》等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1部,参编著作、教材5部,主持和参加省部级课题4项。代表性作品有:《生态社会的环境法保护对象研究 》,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论保障环境公平处于可持续发展的中心地位 》,独著,《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2年第5期。 《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环境资源法保护对象的变革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2期。 《论环境公平、环境效率与可持续发展》,(1),《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4期。4、王彬辉副教授简介王彬辉,女,1974年生,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08年度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已在《法令月刊(台)》、《仲裁与法律 》、《时代法学》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省部级研究课题多项。代表性作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 》,独著 ,科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基本环境法律价值—以环境法经济刺激制度为视角》,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6月版。《环境法学权利研究方法论》,《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机制与我国之借鉴》,《行政与法》2008年第12期。《论可持续发展下环境法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5期。《运用能够经济手段,加强环境立法》,《中国物价》2007年第11期。《可持续发展下中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法令月刊(台) 》2004年第12期 《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外私力救济及其解决之道 》,《河北法学 》2004年第1期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之我见 》, 《时代法学 》,2004年第2期 《环境污染纠纷与仲裁 》,《仲裁与法律 》2004年第1期5、杨兴副教授简介杨兴,男,1972年生,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代表作有:《气候变化的国际法的秩序价值初探》,《河北法学》(中文核心,CSSCI来源期刊),2004年第5期。《试论俄罗斯不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时代法学》,2004年第5期。《〈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国际法的发展:历史回顾、重新审视与评述》,吕忠梅等主编的《环境资源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国际环境法的早期性和协同性刍议》,《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三期。《论〈京都议定书〉对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的潜在影响》,《时代法学》,2005年第3期。《京都议定书若干问题论略》,李双元主编的《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14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关于制定〈武汉市湖泊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建议》,载王曦主编的《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论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法的发展》,《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中文核心)6、李慧玲副教授简介李慧玲,女,1965年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代表作品有:《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专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出版。《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重构》,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论环境收入税》,载于《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排除危害环境责任研究》,载于《法学杂志》2007第3期。《排除危害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载于《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三、本机构研究方向理论研究涉及两个领域:中国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李爱年教授,王彬辉副教授,李慧玲副教授,从事中国环境法领域研究。韩广教授,文同爱副教授,杨兴副教授,从事国际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研究。1、中国环境法中国环境法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基本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基本理论。首先,本方向研究可为中央和地方立法机构提供立法建议。有助于立法机关更全面地认识环境法中基本问题,为立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证分析。其次,可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可参考的研究成果。再次,本研究方向可为企业遵守环境法,从事实践提供支持。2、国际环境法本方向主要研究国际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的概念、原则、制度。本研究方向的研究人员运用比较的方法与国内环境法的研究相结合,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的实践进行立法上的指导。四、本机构主要科研及学术成果科学研究近五年内本学科点成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其中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发表50余篇,CSSCI期刊论文10多篇。高级职称人员平均发表论文篇年/人。公开出版学术专著8部,出版教材9部。2003年,为国家环境保护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任起草小组副组长、执笔人) 。2001年,为水利部和地矿部起草、修订了两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条例草案。 2006年下半年,为省人大环资委组织讨论《循环经济法》草案修改意见稿,提供了大量参考意见。此外,还经常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省人大环境保护立法提供参考意见。研究成果中对于国内外环境法各项制度执行中问题的分析,经验与教训,有利于行政主管机构更好地把握环境法的执行。标志性成果有:《环境法的伦理审视》,李爱年(独著) ,科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李爱年、韩广等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环境法学》,李爱年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案例教程》,王彬辉任副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王彬辉独著,《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韩广合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生态社会的环境法保护对象研究》,文同爱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环境资源法》,杨兴参编,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积极参与国内外开展的各种环境法学术交流活动。与莫斯科大学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该大学法学院教授布林丘克曾来我院讲学。与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有着密切的学术交流活动,上述大学的环境法教授多次来我院讲学。四、本机构研究生培养情况年 份 项 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招生人数 5 8 8 9 15 9 11 13 授学位数(其中同等学力人员) 5 8(1) 8(1) 9 15我所研究生科研成果丰硕,近5年发表论文150篇。2002届硕士毕业生王彬辉的硕士毕业论文《〈防沙治沙法〉三项基本原则研究》,获2004年湖南省优秀硕士论文;2003届硕士毕业生胡春冬的硕士毕业论文《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获2005年湖南省优秀硕士毕业论文。我所研究生就业情况良好,就业流向于公检法、银行、国有大型企业等实务部门,也有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的人员,研究生考博率。经济法研究所一、本研究所的主要研究方向、特色经济法是20世纪兴起、发展的一门新兴法律部门,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宏观调控法、国家投资经营法等多个研究领域。经济法基础理论主要分析经济法的历史起源,探讨其发展现状与未来取向,以及如何构建中国经济法的科学体系。学术带头人陈云良。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研究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并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学术理论来推进我国国家投资经营法的完善与规范。学术带头人阳东辉、陈云良。宏观调控法主要比较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基础理论,介绍我国宏观调控法的立法概况、目标和任务;系统地阐述宏观调控法的各个组成部分;深入地比较中外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从中找出对我国宏观调控立法与实践有重要借鉴参考价值的内容。学术带头人何炼红、陈云良。二、本研究所的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该研究所成立于2002年,且在2007年成立经济法硕士点并开始招收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师资建设方面,拥有一支年龄结构合理、职称比例协调、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突出、科研水平齐头并进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学科研队伍。机构人员在编在岗的13人,其中,3名教授,8名副教授,2名讲师,除2人为本科生学历,其余全是研究生学历。该研究机构共有硕士生导师6人,在校研究生两个年级共28人;教师担任的硕士学位点的专业基础课程主要有:《经济法基础理论》、《西方经济学》、《竞争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金融法》、《财税法》等课程,同时不同方向还开设了一定数量的选修课程。此外,该所的教师还担任了全院的法学本科、成教、法硕等不同层次的经济法课程,并出版、发表了一批在该专业影响较大的学术著作和论文,并承担了大量的省、部级研究课题,为学院的学科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该机构与本校商学院学院以及与政府的经济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不但扩大了学院在全省、全国的影响,也便于老师和学生深入社会实践解决改革开放中遇到的重大经济法问题,为我国经济建设立法、执法、司法提供帮助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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