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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雪压青松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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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可莲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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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202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答辩论文分为几次答辩吧,分为开题报告、预答辩、正式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补答辩决议、或逾期未申请补答辩、或补答辩仍不合格,则不得再申请博士学位。学位申请人做补答辩时,答辩委员会一般应为原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人,由学院助理或学院指定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主要职责是:准备答辩会的相关材料,填写《答辩会记录》(重点是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答辩委员会的简要决议),整理答辩人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报告书、评阅书、答辩会记录、表决票等材料,内容准确,字迹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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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家薇薇

硕士论文答辩常见问题

答辩教师的提问安排在答辩人自述之后,是答辩中相对灵活的环节,有问有答,是一个相互交流的过程。一般为3个问题,采用由浅入深的顺序提问,采取答辩人当场作答的方式。你知道硕士论文答辩的时候一般会问什么样的问题吗?下面为大家带来了硕士论文答辩常见问题,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1、学院的答辩活动是每月都有吗?

答:基本上是,通常学院在每个学期的开学初期,把整个学期的答辩时间安排在网站上发个通知,然后每次组织答辩活动时也会在当月初发通知。

2、我想参加本月的答辩活动,但是论文还没有最终定稿,能不能先交个草稿报个名,答辩时再把终稿交上来?

答:不允许,因为在同学交了电子版材料后,学院要把学生提交论文送到评阅专家处进行评阅,如果论文不是终稿是无法完成这一步工作的,所以必须是论文完成并经过导师修改后的终稿才能报名,另外其他材料以及涉及到导师签字的纸质材料都必须按照通知上的时间点,准时提交,才能完成最后的答辩工作,缺一不可。

3、格式问题:

答:论文格式要严格按照网站上公布的模板书写,以下是常常被同学忽略的方面:

⑴上下页边距为,左右页边距。

⑵行间距为固定值20磅,段落首字缩进,正文为宋体小四,标题按分级有所不同。

⑶参考文献要求不少于30篇且在正文中要有引用。

⑷图序和图题居中排于图的下方;表序和表题居中排于表的上方。

⑸封面上导师的姓名、单位和职称必须准确且写全称,例如“高工”应写“高级工程师”。

⑹每章最后应有“小结”一节,简单归纳总结。

⑺注意排版,不要出现页眉与章名不一致、错别字和语句不通顺等小问题。

具体可参考《论文格式检查单》。

4、论文答辩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学生讲解10分钟,专家提问10分钟。学生答辩PPT请按照以下思路准备答辩:

1、研究背景和文献综述部分讲解3分钟,不要平铺直叙的介绍有关原理,而必须能够为说明下文自己提出的成果做铺垫,讲解时候要注意这一点。

2、自己成果部分讲解6分钟,应围绕着论文的核心成果进行,要突出重点,阐述清楚每一核心成果的实际工程价值和意义,而不是细节讲解。

3、总结与展望1分钟。

务必提前预演,按规定的时间讲解完毕。

5、是不是答辩通过了,就可以拿到学位了?

答:不是,答辩通过只是第一步,还要通过研究生院组织的学位初审和终审会,所以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对于导师、答辩专家和评阅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一定要认真修改,否则是不一定能拿到学位的'。

1.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秘书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担任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秘书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本校工作人员或在册研究生。

2.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背景。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秘书可以是本院系具备专业背景的教职工、博士研究生或高年级硕士研究生。

2.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表格必须从网上下载吗?请问具体下载路径?

答:是。2019年7月毕业研究生论文答辩的相关表格必须从网上下载(表格上带有二维码标识)。具体下载路径如下:登陆本人校内门户à在导航栏中选择“学生业务”à“学位信息”à填写、打印表格。研究生本人登陆个人门户提交论文信息后即可获得“论文信息号”,请务必记录该信息号并告知答辩秘书。答辩秘书登录本人的校内门户后通过“论文信息号”可以通过管理系统录入、打印与答辩相关的表格。

3.“答辩记录”应记录那些内容?

答:应重点记录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以及答辩人回答的内容;此外还要填写答辩时间、地点、到会人数等。以上内容均由答辩秘书记录、整理并亲笔签名,要求完整、详实、简练。

4.论文送同行专家评阅前,是否一定要导师评阅通过?

答:是的。学位论文完成后,首先提交给指导教师评阅,导师评阅通过后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再送同行专家评阅。

5.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要具备什么资格?

答: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同行专家且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

6.硕士学位论文需要几位评阅人?

答: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专家。

7.论文评阅有一人持否定意见,是否还可以另外增加评阅人?

答:若送审的两名评阅人的评语都是否定的,不能举行论文答辩;两位评阅人中有一位的评审意见是否定的,可再增加一位评阅人,若新增评阅人的评审意见是否定的,不能举行论文答辩。如果持否定意见的是校外专家,则新增的评阅人仍然需要是校外专家。

8.答辩委员会需要多少人,导师可以是答辩委员会成员吗?

答: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应至少4人组成。

9.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主席分别需要什么条件?导师可以担任主席吗?

答: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不能担任主席。

10.如何确定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导师、教研室商定,学位分委会负责人审批。

1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什么?

答: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名单、主持各项议程

导师介绍该生的学习、科研情况

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答辩委员会评议、投票表决(答辩人回避)

形成答辩决议书

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各成员在《答辩决议书》上签名

12.导师或论文评阅人在国外,暂时不能亲笔签名,可否使用电子签名?

答: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导师或论文评阅人在国外,暂时不能亲笔签名的,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事后尽可能补签名。

13.答辩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到场,更换成员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因某些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更换答辩委员会成员的,由导师和教研室商定后,报学位分委会负责人重新审批,并修改管理系统中的数据,重新打印《答辩审批表》。

14.学位审批材料A、学位审批材料B,在归档时分别存往何处?

答:学位审批材料A(A档)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存学校档案馆;学位审批材料B(B档)含学籍表、成绩单、导师对论文的评语、答辩报告书、学位审批表等内容,属于人事档案材料,将寄往毕业生就业的人事部门。

15.学位审批材料中哪些表格需要亲笔签名,可否盖签名章或由他人代签?

答:学位审批材料中选题报告、导师评语、专家评议书、答辩报告书、答辩记录表等均需要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可打印姓名、盖签名章或由他人代签。学籍表、成绩单、答辩审批表由教务老师处理。

16.整理学位审批材料时,如何排列顺序?

答:必须严格按照A/B封面上的目录顺序排序。

17.论文答辩不通过,是否还有机会重新申请学位?

答:论文答辩不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允许申请人在半年后一年内对修改后的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补行答辩。

18.重新申请学位的程序如何?

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位办提出申请,通过学位办“重新申请答辩资格审查”后,到院系教务老师处办理有关事宜,按正常答辩流程进行,相关表格亦从网上下载。

19.答辩委员会5人,有3票同意,2票不同意,论文答辩是否通过?

答:此情形下,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以上情形中,投票同意人数为五分之三,不到三分之二。

20.答辩表决票上研究生姓名能否不填或投票后再补填?

答:不能。必须在“表决票”上写上研究生姓名之后,再交给答辩委员会投票,避免错投或漏投。

21.涉密论文如何确定,答辩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涉密论文是指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确定涉密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提出,填写《涉密论文申请表》,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查,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论文在印刷、评阅、传递、答辩、提交、保存等方面均要按照校保密办和图书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情参见《研究生手册》中相关内容。

22.在答辩或学位分委员会讨论之后,修改了“论文题目”,如何在成绩单中体现出来?

答:通过本院系教务老师修改管理系统中的论文题目,重新打印成绩单。

23.发现成绩单中学分、成绩或课程名称有错,如何修正?

答:通过本院系教务老师修改管理系统中学分、课程、成绩等相关数据,重新打印成绩单。

24.归入A档和B档案的成绩单如何区分?

答:归入A档的成绩单上有“学校留存”字样,归入B档案的成绩单没有该字样。

25.“科研统计”表格从系统中打印后,还需要导师签字、盖院系公章吗?

答:需要。“科研统计”表格从系统中打印后,经导师确认签字、加盖院系公章后,存入A档。

26.答辩秘书的职责有哪些?

答辩秘书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

⑴.协助论文评阅送审

⑵.登陆系统,填写答辩表格,检查核对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信息

⑶.做好详细的答辩记录(重点记录委员提问与学生回答的内容),并整理、录入、打印

⑷.收发表决票、统计表决结果

⑸.协助完成《答辩报告书》,请每位委员签名(一式两份),

⑹.整理答辩材料:按照A、B档案封面上的目录顺序整理

⑺.处理与论文答辩相关的其他事宜。

27.毕业、结业、肄业各需要什么条件?

答:毕业: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培养环节,论文答辩通过。

结业: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培养环节,提交毕业论文,但在导师评阅、同行专家评阅或论文答辩中未获通过。

肄业: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完成了一定量的学分。没有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或者未提交毕业论文者均按肄业处理。

28.结业的学生,是否还有机会重新提交学位申请?

答:“结业”分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是所提交的论文因导师评阅未通过或同行专家评阅未通过,这种情况应即时提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允许申请人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其二是论文答辩未通过,这种情况应即时提请答辩委员会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允许申请人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表决情况需要做好记录,及时报学位办。

29.已经结业的学生重新提交学位申请获得硕士学位后,是否可以将以前的“结业证书”换成“毕业证书”?

答:从2019年开始,研究生结业后重新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经审查合格后,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30.已经“毕业获学位”的毕业生,离校之后被查出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等违规行为的,已获得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否取消?

答:是的。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位论文有剽窃、抄袭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已获得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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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玩的小猪2007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十八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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