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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模式的劳资关系本质探讨——以网约车为例论文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共享经济模式的劳资关系本质探讨——以网约车为例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服务的广泛应用,依托互联网平台产生的共享经济成为一种全新的经济运营模式。这种新的经济模式重塑了劳资关系的从属性,存在"权力效应"。本文以网约车平台为分析对象,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分析发现,共享经济不仅没有改变资本追求剩余价值的本性,反而加强了对劳动过程的控制,使资本对劳动剥削的手段更加隐蔽化、过程更加碎片化,导致劳动更依附于资本,受到资本的影响越来越深。
关键词: 共享经济;劳资关系;网约车平台;剥削深化;
一、共享经济的实质
平台经济或者叫共享经济,这里的"平台"或者"共享"是基于私有制、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模式,并不像字面所表达的平等的,没有商业驱动的真正的公有制的状态。如果将网络技术和这种特定的组织形式去除,共享经济就是社会中传统的商业活动"共享经济"强调"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产和能力",其实是将家庭生产资料,如汽车,房屋,闲置劳动力进行再资本化,成为平台获得剩余价值的新手段;"共享经济"强调的是分享自己的资产,可持续发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资源的浪费,但实际却无法证明共享经济下的商业活动是否减少了消费和环境污染;"共享经济"可以带来自由的工作状态和额外收入,提倡一种自我创业的模式,做自己的老板,但却导致了大批依附于平台的不稳定就业和自我剥削的零工群体出现。所以共享经济实则是零工经济。
二、劳资关系的判定
共享经济虽然没有改变传统的商业模式,但却改变了传统的雇佣模式,进而减缓了社会中的劳资矛盾。共享经济将劳资关系重新整合,使个人摆脱单一就业形式,每个人都有一定闲置资源,如果将这些资源有偿地让渡给别人,那么肯定对传统的生产制造的协同关系有一定程度的改变。
由于互联网经济的加入,劳动力市场灵活性进一步体现,带来劳动关系形式的多样化。一些学者还提出有"去劳动关系化"的倾向。现在较为年轻的劳动者中,也有人觉得劳动关系并没有那么重要,劳动关系反而束缚了劳动自由,有的出租车司机都跳槽去当了滴滴、美团专车司机,就是看中了其工作的灵活性并且还有一定的收益。有些学者认为共享经济下的劳资关系已经从原本的雇佣关系变成了合作关系。在互联网经济下,劳资关系到底如何定性,我们需要予以讨论和辨析。
(一)共享经济下国内外劳资冲突中的劳资关系判定
2015年,美国Uber车主以集体诉讼形式起诉Uber公司,以确定他们这些车主到底是Uber的雇员还是独立承包人。加州联邦法院认为他们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
而在2014年,北京网约车平台司机提起的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在管理上是一种松散的关系,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工作,甚至司机不知道公司信息,公司也不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因而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可以通过比较中外的这几个网约车平台案例,发现争议的焦点是相同的,都是要确定司机是否与平台具有劳动关系,进而享有雇佣应有的工资、社会保障,劳动法保护等权利。而平台更希望拥有一个合作关系,强调司机是"独立承包人",进而可以减轻雇主需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降低经营成本,获得更多的市场竞争力。
(二)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雇佣关系,从狭义的定义来看,是指公司或个人雇佣劳动者,并通过发放薪资形成两者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虽然看似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但是在实际生产活动中,劳动者收到了公司的指令,在公司控制的劳动过程中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合作关系通常是指,个人或者企业作为独立经营者,与其他组织建立的双方基于平等原则的经济关系。比如企业与供应商之间,购物平台与入驻的网店所有者之间,还有许多形式的承包、承揽关系等。
三、"权力效应"以网约车平台为例
网约车平台的"权力效应",即平台在与司机的`关系中构建一种权力,借此提高抽成比例。由于网约车行业存在规模效应,少数几个平台把持整个行业,平台可能为了赢利目的而牺牲公共福利。因此平台对司机而言具有"先发优势"能够率先制定规则,让司机要么接受,要么离开。
(一)通过资本的力量进行垄断获得控制权
平台凭借对市场准入权的垄断获取了剩余控制权。网约车平台拥有非常大的规模效应,极易形成垄断环境。在网约车行业发展前期,少数平台投入大量资金进入,已经基本形成了行业格局,如果司机不注册进入平台就很难通过自身能力获得收益。并且在政府实行对司机和车辆的有效监管下,许多网约车司机没有能够获得合法资质,由于户籍、证照、车辆等原因。但是乘客在网约车平台叫到的司机不会产生这样的担忧。所以此时,司机能够顺利进入平台运营是非常重要的。
(二)通过数据与算法的介入控制劳动过程
平台像是"无形的老板",通过数据和算法成功管控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在越来越多网约车司机入驻和大量消费者使用的情况下,平台积累了越来越多的数据,并依靠这些数据对司机进行等级划分,并参照一定对奖惩体系,对司机进行奖惩。奖励是一种让劳动者更投入劳动过程的手段,是一种看不见的管理。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与传统劳动过程控制不同的是,平台对劳动控制变得更加碎片化,平台对劳动过程的控制和劳动者拥有工作自主权是同时并存的。"
(三)利用平台组织系统与劳动者产生强依附性
平台组织系统中最为关键的是其评分机制,平台通过评分机制对司机进行"管理".奖励机制较大程度上是以评分机制为基础的,司机要获得奖励必须要满足评分和成单率的要求,评分机制也在背后控制着司机的工作时间。
我们其实发现,评分机制是一种转移,它将监督管理的权利从平台方转出。表面上形成了乘客监督管理司机的状态,通过自己的评分给司机奖惩。司机也不会觉得自己受到平台的约束和监督。评分机制还存在不可转移性,司机获得的评分只在注册的特定平台有效,无法转移至其他平台,平台利用"评分机制"成为了看不见的资本家,这样的隐蔽管理实则强化了劳动过程的控制。
四、共享经济下劳资关系的剥削机制
首先,在共享经济下,劳动者虽然利用自己的生活资料来充当生产资料,但是他们需要依附平台才能让劳动过程进行下去,虽然可以自由地调整工作时间,但是这也使得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机制更加灵活,剥削的范围更大,以前只能剥削正式员工,现在许多兼职司机也因为加入了平台也受到剥削。对于他们来说,劳动时间实际是共享资本对其休闲时间的侵占,为了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将自己的休闲时间转化为共享资本创造利润的时间。因此劳动者在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下,剩余劳动时间被再一次细分,实现了资本对劳动控制的深化。资本凭借对平台的控制权和消费者信息、司机数据的垄断权榨取这些无法独立进行生产活动劳动者依附平台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对于共享资本来说,任何处于闲置状态的劳动力或者是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都是一种损失,所以他们可以用这样的理由来建造一个共享平台,实现对于这些闲置资源的重新整合和再利用,目的就是获得更大限度的剩余价值。
其次,在共享经济下,剥削机制更为隐蔽化,就像上面探讨的,共享经济利用算法与数据建立了评分机制,提供了一个对劳动者更为隐蔽且眼里的监督渠道。一方面,平台将监督管理权转移给消费者,实现"多管一"的监督形式,同时劳动者获得的评分直接影响其收入与奖励,与传统的"一管多"相比,这种监督方式成本低,效果好,并且更加隐蔽与严厉,一旦劳动者获得许多差评,平台就会有一定的金钱处罚或者封禁账号的行为,这样平台不仅无偿占有了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并且一定条件下还剥削了他们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另一方面,当平台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并有定价权之后,可以决定劳动者的收入,平台公司想尽办法抽取更多的手续费或是中介费用,从而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加大对劳动者的剥削力度。
最后,在共享经济下,资本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凭借对信息资源的垄断,将无数劳动者及其自由资源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了对劳动剥削的广化。由于劳动者加入共享平台的门槛较低,又伴随信息外溢效应,使平台能够轻易吸引大量劳动力,实现对闲置或者过剩劳动力的再利用,类似于相对过剩人口的存在,这样庞大的后备军使得市场自发处于竞争状态,无需共享资本所有者的施压。为了获得订单劳动者展开竞争,一些劳动者认为收入太低或者因为评级太低而退出平台,但仍然会有新的劳动者来填补缺口,如果想获得更多收益,只能选择过度劳动,延长劳动时间,完成更多的订单,竞争越激烈,就让他们更依附于平台,从而平台可以加强剥削,使他们陷入更不利的经济地位。
五、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共享经济下,我们本以为劳资关系是越来越平等的,劳动者不要依附原本资本家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过程,但是我们发现,虽然生产资料的依附性减弱了,但对于共享平台的依附性越来越强。所以在共享经济下,劳资并不是平等关系。作为平台的互联网企业具有权利优势,在信息获取方面,平台企业主导企业运营,掌握相关信息,相比劳动者们按照软件的固定操作,平台企业则可以获得大量的实时信息,包括客户数据,司机数据和市场数据,劳动者分布,市场竞争情况的等。同时,平台企业自由分配信息,自主决定劳动者所能接受的信息,并可以随时调整整个生产运行过程,也可对其隐藏或公开一定的数据信息,这样也就削弱了劳动者对工作的有效判断和自主决策权。所以,平台劳动者是处于权利弱势,他们无法参与平台企业系统以及算法的编订,一旦接入平台系统,劳动者只能在程序引导下学习和接受,无法谈判协商,只能由平台公司单方面决定,劳动者只能是被动接受者。受到政治经济环境的改变,社会会出现大量的过剩劳动力,这些劳动力大部分都是低学历、低技能的劳动者,无法被正规部门所吸纳,所以平台企业成为了他们的首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入门槛低,只需要会登陆平台,按照该平台的服务标准进行操作,掌握简单的技能即可。这样使得平台企业内部出现竞争,低技能,高标准化,高替代性的工作性质,使得他们越来越失去劳资关系中的谈判地位,只能被动接受平台企业制定的规则,从而被剥削剩余价值,甚至是必要劳动时间创造的价值。又由于平台企业的分散化与个体化的特点,劳动者很难形成劳动集体,代表其一致的利益。
综上,在共享经济下,劳资关系并没有得到修复,反而是加强了劳动者的从属性,以前是对于生产资料,现在是对于平台,虽然劳资关系有了颠覆式的变革,但其本质还是资本借助现代网络技术更加精准地控制了劳动过程,深化了劳资力量的不均等。所以,传统经济下的劳动者分类,工会制度以及由劳动关系绑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共享经济带来的劳动形态的新变动,劳动者也无法通过便捷有效的合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应该完善法律体系,使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修订或加入平台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让这个新的劳动关系得到法律的认可,让劳动者得到相关法律的保障。再者,应该积极寻找与共享经济相适应的工会组织,允许工会为共享经济下劳动者维权,但由于共享经济中的从业者较为松散,没有固定的劳动时间,流动速度较快,工会力量难以集中到一定规模,建议利用政府公信力,倡导工人利用互联网建立行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建立行业劳动标准和工资标准,促进共享经济下劳资关系的平稳发展。
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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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先进的经济理念和传统的经济制度之间的症结该如何解开?在经济总是快速前进的今天,我们又该如何让共享经济助力中国经济发展?可以说,建设信用体系,完善市场,积极拥抱共享经济,一个都不能少。不能仅仅因为它会打破传统就对其避而不见,而是应该引导其价值走向。政策积极拥抱就像最初人们觉得互联网不过是技术层面的东西一样,现在人们对于共享经济,更多的是认为这不过是一种新的经济模式,或者是一种未来的概念。中国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朱俊生在接受《经济》记者采访时说,人们应该用一种新的思维方式来看待共享经济。那些对于共享经济下传统社会保障体制会失效的判断,也应该换一种方式重新思考。“这种新的经济形态肯定和传统的不太一样,它其实是比较分散的业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所以传统的雇佣合同不一定适用于他们,我们不要用传统的东西去套这个新的东西,那中间肯定会有偏差的。”在朱俊生看来,传统的社会保险一开始出来的时候,它适合于工厂这种比较大规模的集中就业,其实在后来有一些非正规就业的时候也遇到了很大的冲击。“像Uber这个共享性的业态,它跟传统意义上大家理解的那种社会保险不完全一样,如果用传统的思维方式理解这种关系,你可能认为它有问题,它违规,因为毕竟按照咱们的社会保险法是强制缴纳的,但是如果你把它理解为个人之间的自愿联合,或者说个人和资本之间的自愿联合,它涉及的不是传统的雇佣合同,所以也没有必要归属为社会保障问题了,这样的平台给我们带来了客观上的便利,打破了一些垄断的东西,我觉得是非常好的事情。”朱俊生认为,对一些创新的东西都应该有足够的包容,因为创新的东西有两种可能性:第一,做好了它将来可能会引起一些商业模式的变革甚至包括生活方式的变革;第二,也可能是昙花一现,后来出现一些问题消亡了,那么大家担心的问题也都不复存在了。朱俊生认为,现在比较重要的是要给予宽松的政策环境。“现在新的商业模式带来了利益的重新分配,它打破了一些竞争利益的东西,当然大家会有反弹,各种监管部门试图通过一些政策扼杀它,我觉得这是非常危险的。这个市场应该让它自发地去发展,恢复竞争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筹建负责人杨东对此也表示认同,他向《经济》记者表示,“未来社会保障方面,他能共享就随时都能获得帮助,获得众筹众帮,这本身就是一个保障,社会保障本身的作用、功能、价值在未来发生重构或者颠覆也未可知”。法律严格管制基于互联网金融浪潮而起的共享经济,之所以有很多不确定性,就在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不确定性。只有给企业与消费者更多的保障,才能促进市场的正常发展,实现企业与消费者的共赢。而想要达到这样的效果,便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地完善监管制度,靠强制手段单方面处罚企业,强制关停并非明智之举。完善法律体系,做好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尤为重要。在这方面,杨东认为,应该注意投资者权益人的保护,平台本身有监管的义务。“对于开车的和用车的,应该与平台的资质有一定的吻合,通过大数据监控那些不规范的车主,发现就应该及时地清除,给他信用降级,将他踢出这个市场,一旦发生问题随时都能够找到追究责任的相关方。”一些严厉的管制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既然认识到共享经济是未来的大趋势、大方向,就应该出台一个监管政策或者相关法规,规范这种新的共享经济模式的发展,避免无法可依的状况。竞争不公平、失去应有的平衡反而会出现泛滥和一种非正常的、不健康的发展态势。这既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又不利于对消费者或普通老百姓的保护。”杨东认为,面对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应及时出台相关监管措施,不能走极端,“现在不给它法律地位反而发展得很快,你没法阻止它发展,还不如主动去监管,让它和传统行业光明正大地进行竞争”。而共享经济涉及的行业跨度很大,那么在界定的过程中如何进行细致规范?杨东认为,这还是要看具体情况,根据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规则。建设信用体系国内公民信用体系建设仍在进行中,共享经济领域的信用数据仍然较少。“信用度的问题在国内比较严重一点,大家缺乏沟通,政府间的数据也没有做到大规模的链接。”贝波网创始人朱泓源说。以太资本创始人兼CEO周子敬对此也表示认同,“由于尚缺少能快速建立信用机制的基础条件,普及尚需更多时日”。“其实陌生人交易的最大问题就是能否实名制。怎么让交易变得可追溯?后面必须有一套基于实名体系的交易方法。现在通过在线交易信息,以及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和银行卡信息的实名认证。”小猪短租CEO陈驰向记者表示,只有依托于现有的公民身份体系实现陌生人之间的闭环交易,才能逐渐打消安全交易。“央行已允许多家第三方民营征信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意味着未来基于实名身份,可以把每个人在社会不同场景下的信用记录,如消费、出行、违章、贷款等汇集起来,这会产生更立体更可用的信用记录。”在他看来,一旦这些成型,国内的陌生人社会信用机制问题会得到更大程度的解决。这将有助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成型。现在的信用体系建设也需要围绕着“互联网+”进行,毕竟这已经是一个大数据迸发的时代。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主任陈贵向《经济》记者分析称,“互联网+”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要重视市场机制。“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互联网+’行动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以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智能移动为基础的移动互联时代,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提供了新发展契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顶层设计,需要社会协同和市场机制综合构建,信用包括经济、社会、司法、政府公信诸多维度,信用也覆盖法治与道德和精神文明诸多领域,需要定量也需要定性进行中和评价。”陈贵说,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协同发展是中国信用体系建立的有效路径。在他看来,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以市场为主导的“自下而上”的私人模式;一种是以欧洲大陆为代表的、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国家模式。美国模式的优点是市场主导、法治先行、中介发达、行业自律,具有重法治、轻道德、效率高、风险大的体系特征。欧洲模式的优点是政府主导、政令畅通、监管有力、透明度高,具有重监管、轻规制、效率低、公信差的体系特征。陈贵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征信市场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防范信用风险,扩大信用交易规模,有必要产生第三方征信机构,收集交易过程中的各种信用信息,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专业化的征信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又促使商业主体基于信息应用加快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推动了商业信用进一步蓬勃发展。个人征信业因信用卡、房地产和汽车按揭贷款等个人信贷消费而兴起,企业征信因上市、发债、信贷等资本市场扩大而兴起。”而市场联防联控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手段。“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有几个必备的要件:一是政府和民间的征信数据对征信机构开放;二是由专业征信机构投资,合法采集征信数据,构筑联合征信数据库,并合法公开征信调查结果;三是由政府倡导建立一个市场联防机制,由具备监管功能的政府部门、各类授信主体参加,使失信主体不能取得任何方式的信用便利。”陈贵说,企业机构和个人相关信用数据和信息的依法公开、共享、采集、加工和使用必须有法可依,不能有效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隐私,不能清晰界定公开与保护信息的合理界限,社会信用体系就会失去民意基础和法律基础,也会失去该体系的正义性和公平性。只有在信用体系建设上下大功夫,共享经济才有长足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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