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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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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帝织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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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促进科技交流,繁荣科技事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学技术期刊,是指具有固定刊名、刊期、年卷或年月顺序编号、印刷成册、以报道科学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是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出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公布新的科技成就,传播科技信息,交流学术思想,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服务。第四条科学技术期刊出版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百化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五条科学技术期刊包括:(一)综合性期刊,指以刊登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和科技法律、法规,科技发展动态和科技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二)学术性期刊,指以刊登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综合评述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三)技术性期刊,指以刊登新的技术、工艺、设计、设备、材料为主要内容的期刊。(四)检索性期刊,指以刊登对原始科技文献经过加工、浓缩,按照一定的著录规则编辑而成的目录、文摘、索引为主要内容的期刊。(五)科普性期刊,指以刊登科普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期刊。第六条科学技术期刊,按其主管部门分为全国性期刊和地方性期刊。全国性期刊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管的期刊;地方性期刊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委、厅、局主管的期刊。第七条科学技术期刊,按其出版形式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正式期刊是指经国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正式期刊包括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限在国内征订和销售,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非正式期刊是指经中央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只能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和销售。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八条出版科学技术期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二)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三)有健全的编辑部。专职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3人,双月刊不少于5人,月刊不少于7人,并设一定数量的专职编务人员。外文版期刊编辑部应配备外文专职编辑。(四)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以及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第九条科学技术期刊实行“分口审核,总口审批”的办法。创办全国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部委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审批。批准件抄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创办地方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其厅局级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由科委商新闻出版局后审批。审批前应当报国家科委核准。批准件报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第十条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主管部门和一个主要主办单位,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的(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九条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国家科委每年1月和6月办理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审批和核准手续。中央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应当提前两个月完成审核工作,向国家科委报送申请报告、“期刊申请表”(一式二份)。第十二条创办正式期刊,应当自接到批准件之日起3个月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原批准件作废。主办单位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及时出刊。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未出刊的,原登记注册自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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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姐姐~给糖吃

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 (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 (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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