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fang19880923
最好别选择有“上市公司”四个字的 因为到时候找报表会很麻烦,可以对方税务方面选择 这样会比较好些 资料也好找 而且实用 最主要的是指导老师对做这种联系生活的方面分析得最多 他会给你许多新的见解!
吃尸体的秃鹰
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活动所应遵循的规范和标准,它是对会计工作进行评价的依据,主要是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做出原则性规定和要求。会计准则的作用有二:其一是规范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或披露等会计程序,使财务会计报告依据统一的标准编制;其二是作为阅读财务会计报告的指南,使用户对财务会计报告有普遍一致的理解。此二者结合,是发挥会计职能的基础和根本。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包括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在内的非货币性交易越来越多。这些业务一方面为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加快资金周转提供了新的途径,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有时甚至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手段。为适应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规范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财政部于1999年6月28日颁发了《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规范了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然而,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这些问题又或多或少与上市公司的会计核算有关,这就促使财政部等会计管理部门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重视,下决心拟定相应的措施,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此,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重新修订了《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并要求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企业内施行。新准则实施近三年来,增加了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难度、部分抑制了关联交易、打击了证券投资市场上的投机活动,毋庸质疑,新准则为规范我国非货币性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新准则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由此产生的后果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试图对这一准则谈一些自己的认识和建议。一、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定义《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将货币性资产定义为“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并以列举方式,说明货币性资产项目主要为货币资金、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其他应收款等。尽管上述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以及美、英等国家的准则制订机构的有关定义并无实质性差别,但国外准则机构都强调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应以现金方式收回”,并且要求“未来现金流量必须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反观我国的具体经济现状,企业间“三角债”拖欠情况普遍,甚至商业银行的信用都令人置疑,并且现行企业大多采用期末余额百分比法而非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也只有3‰-5‰,不少应收款项长年挂账。而且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内容较为混杂,各种备用金、保证金、暂借款以及其他科目无法核算的款项均在此科目核算;有的应收账款不能以现金方式收回,有的早就应作为费用性开支处理,其隐藏的风险较应收账款有过之而无不及。《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要求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并规定所有没有把握收回的应收款项(包括其他应收款)均需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这毫无疑问将大大提高企业应收款项的质量。但“补充规定”允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提方法和比例,为企业规避“补充规定”提供了可能,而应收款项质量的改善程度尚不知晓。由于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范畴的界定将直接关系到交易处理原则的选择,而依据现行《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对货币性资产的界定,企业管理当局只需要在非货币性交易中特意设计换入(换出)一定数量的应收款项,就可规避执行《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难以实现准则制订机构“尽量扩大非货币性交易的范围,限制企业操纵利润”的目的。故鉴于我国当前的国情《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最好能对作为货币性资产处理的应收款项在账龄期限或最终回收方式等方面作出范围限定。当然最为稳健的做法是将货币性资产只理解为“货币资金、银行承兑的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少数几个报表项目。二、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限问题《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指南指出,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限,“为便于判断,一般以25%作为参考比例”。高于25%视为货币性交易,低于(含等于25%)为非货币性交易。这种笼统的做法值得商榷。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其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因为补价的细微差别而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以统一标准25%进行衡量会给某些企业留下利润操纵的空间,为消除补价的这种现象,堵塞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建议规定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非货币性交易行为采用不同的标准,对非货币性交易量占总业务量50%以上易货贸易为主的企业,无论单笔业务补价多少,均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三、非货币性交易的范围及与国外准则的比较本准则将非货币交易定义为: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按照《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意见书第29号——非货币性交易会计》的定义,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不涉及或涉及很少货币性资产或负债的交换和非互惠转让。其中:交换,是指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之间的互惠转让。通过转让,企业以让渡其他资产或劳务或者承担其他义务而取得资产或劳务,或者偿还一项负债。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或劳务的单方向转让,包括从企业内部转出(如转给业主实物)和从企业外部转入(如接受捐赠实物)。可以看出,与美国相比,我国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范围有以下不同:1、不涉及非互惠转让。这是因为在我国企业中,尤其是上市公司中,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的互惠转让为主。非互惠转让业务性质相对特殊,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原则差别很大。这类业务有的已在有关制度中得到明确,其他准则也将对其做出系统规定,因此将其排除在外。2 、不涉及非货币性负债。如企业向将来提供资产、劳务的企业预收租金。因为目前我国这种情况还比较少,其会计核算问题并不十分突出,可以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3 、不涉及劳务。即资产和劳务、劳务和劳务之间的交换。笔者认为,劳务虽非企业持有的现实的、有形的资产,然而在企业间的交易活动亦以一定的价格进行转让,在这一点上与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设备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因此,在交换已经实现的前提下,应将劳务视为具有交换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在现实的企业间交易活动中,存在着许多以劳务换取对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行为。例如:我国的建筑公司在为国外商家提供建筑劳务时,所获取的报酬往往就是非货币形式的实物资产,如钢材、木材等建筑材料,如果将劳务排除在非货币性资产之外,将使这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无从遵循,所获得的实物资产入账价值将无法计量。笔者建议,应对该准则适用范围的界定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予以调整,同时对正文中的规定予以适当的增加。此外,该准则与APB(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准则一样,明确将非货币性资产强制转换为货币性资产的情况排除在外。但对非货币性资产之间的非自愿转换没有涉及。如:非货币性资产全部或部分遭受破坏、盗窃、没收或征用而收到的非货币补偿。这一点也应给予补充说明。四、《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与《企业会计制度》存在的差异除《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中对企业非货币性交易事项进行了规范外,财政部于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也对影响企业当期损益的非货币性交易事项进行了规范,但《企业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与《企业会计制度》在对非货币性交易业务的规定中存在着部分差异,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1、应收款项的资产置换业务是否为非货币性交易业务按照《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和《企业会计制度》对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界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当属货币性资产的范畴。所以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业务并且涉及应收款项时,具体的会计处理是将应收款项视为补价,还是作为例外事项特殊处理呢?准则中并未列出条款对涉及应收款项的此类资产置换业务进行单独规范;而《企业会计制度》第116条规定:以一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或多项资产换入的应收款项,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而根据非货币性交易的定义,因为此类交易的另一方换出的资产仅是应收款项这一货币性资产,所以该类业务无论内容上还是实质上均不属于非货币性交易的范畴,自然也不在准则的规范之内。《企业会计制度》第116条还规定:如果换入的应收款项的原账面价值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坏账准备。这一规定意味着企业可对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直接计提坏账准备。但《企业会计制度》第53条规定:企业可对应收款项和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如果换入的应收款项为应收票据,则暂时不可直接计提坏账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所以笔者认为制度第116条对涉及应收款项的资产置换业务应明确区分是哪类应收款项,以便最终决定是采取直接计提,还是将其转换为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后再计提准备,以避免制度规定的前后不一致。2、补价界定的模糊性《企业会计制度》第116条中还明确了涉及补价的应收款项置换业务的会计处理: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然后再按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处理,一并确认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和相关的交易损益。这一会计处理方法意味着《企业会计制度》将补价与应收款项视为两个独立的概念。而准则中定义非货币性交易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换言之 ,《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基本上认可补价就是交易中涉及的货币性资产。如果应收款项这项货币性资产占交易总额的比例小于或等于25%的话,按照《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此类交易即为非货币性交易业务。据此推理,应收账款应当视为补价进行处理。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明确将应收款项与补价加以区分,并且根据两者的孰高孰低进而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所以,笔者认为会计制度认可的补价仅指现金、银行存款等流动性和变现能力极强的货币性资产,而非那些单纯根据补价的笼统定义界定的类似应收款项的其他流动性和变现能力不强的货币性资产。两者相比较而言,制度的规定似乎更加符合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例如:2002年2月7日看到PT红光可能是暂停上市公司中,扭亏力度最小的一家。2001年,公司实现净利润万元。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仅为万元。主要原因是2001年公司有万元的营业外收支净额。构成营业外收入重头的,则是非货币性交易收入万元。所谓的非货币性交易收入,系本期资产置换收取的补价。它是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计算确认的收益。《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如收到的补价小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如收到的补价大于换出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应将收到的补价先冲减换出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然后再按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进行处理,一并确认各项资产的入账价值和相关的交易损益。因此,PT红光扭亏尽管主要依靠补价,但与准则的规定并不冲突,确认收益也无可厚非。从以上例子可看出,PT红光的收益几乎全部是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并且根本无法弥补亏损,更别提给股民分红的问题了,但普通股民又如何能知道呢?五、对“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关系问题的思考国家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后,肯定令少数利用非货币性交易操纵利润的ST公司因此而暂停上市或无法“摘帽”,同样会有少数公司股票会因此遭到特别处理的“待遇”。而导致上述结果所依据的亏损或盈利,正是处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约束之下的会计核算。表面上看,这些都与会计有关,是会计的责任。所以认为会计准则及制度的制定对于打击关联交易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并对其寄予厚望。仅对具体会计准则而言,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非货币性交易新准则与旧准则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公允价值”的重视与否,旧准则过于推崇公允价值,而新准则为了防止关联交易却过于重视账面价值。这种过分重视账面价值、忽视公允价值存在的做法,是与国际惯例有较大出入的。如果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不实,那岂不是要带来一连串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修订后的新准则的确可以在某些方面抑制证券市场的操纵利润行为,但“不公允”的根本原因并不是会计核算的原因造成“公允价值”的“不公允”,而是由于市场的不健全导致操纵市场行为的存在,从而造成“公允价值”的“不公允”。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存在许多非市场因素,但其最终是通过会计信息表现出来的。倘若企业经济活动不规范,会计信息将其真实地披露出来方才谈得上会计的真实性和有用性;如果会计对“不公允”、“不规范”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出的是公允、规范的会计信息,那会计的真实性才真有问题,当然更无相关性而言。六、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非货币性交易最大的特点是以物易物,一般不收付款项,而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核心问题是用什么价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是否确定交易损益。《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中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如不涉及补价,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涉及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从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而言,笔者认为应该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首先必须明确,只有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等时,讨论以哪一种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合理才有意义。因为如果交换双方的公允价值相等,例如以价值1万的库存商品与价值1万的固定资产相交换,那么无论采用哪一种价格入账实质上都没有区别。我们讨论的情形是在交换双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相等时,即一方吃亏另一方占便宜的情况下,以哪种方式计价更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现实生活中,非货币性交易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贸易形式,因为种种原因,交易往往并不十分公平。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更能反映企业在一笔特定的非货币性交易中是赚了还是赔了,换句话说,更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而如果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或账面价值入账,则会导致无论换来的是座金山还是一堆垃圾,只要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都会体现收益,反之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时,都会体现损失,这无疑会使会计信息失真。无论是《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均以强调真实性、注重稳健核算为出发点,尽量淡化并限定公允价值的作用;同时为了防止企业虚增利润,两者均明确规定除非在收到补价的情况下确认交易收益,其他情况下均不予确认;即使确认损益,也遵循“收益额=补价-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公式计算,而且只按此公式确认收益(如为负数,则为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并且计算得出的收益额限定在补价之内。但《会计准则-非货币交易》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并未直接指出使用该公式的前提条件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要大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因为只有企业收到补价方才真正实现了换出资产所蕴涵的部分经济利益,而这部分经济利益(即收益额)就是在全部的补价金额中,由于换出资产发生增值(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而形成的那部分补价金额,其计算公式为:收益额=(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ד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倘若仍以上述公式确认损益(此时收益额为负数,故确认的应是损失),其金额远小于换出资产发生的减值额(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因为补价一般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很小(不超过25%)。无论是从谨慎性角度出发,还是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出发,换出资产发生减值时应以其减值额确认损益,而不是按上述收益额计算公确认损失。因为对于损当全额确认,否则就违反了会计的一般原则。与之相对应的确认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公式也发生了变化。在收到补价的条件下,如果换出资产发生增值,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确认的收益额和相关税费,即“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而如果换出资产发生减值,因不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损失,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为“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相关税费”。但在交换时如果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又高于其公允价值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先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再作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如此便把该资产的全部减值损失计入了当期损益,否则,如果在交易发生前未对换出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会使换入资产入账价值虚增,是有悖稳健性原则的。对于上述会计核算方法,或许因为无论资产增值、还是资产减值都必须涉及到“公允价值”概念,而准则制定机构的初衷正是要防止公允价值计价方式的不规范进而缩小其使用范围的缘故,准则和制度正文中均未予以说明(只在相关指南中进行了解释)。但不管是准则还是制度,不能仅仅为了回避公允价值,而对资产发生的增值和减值问题避而不谈。因为企业之所以进行资产置换、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正是“公允价值”这只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新准则规定,当企业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涉及多项资产时,需要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对换入存货时涉及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并未说明。笔者认为,在按公允价值比例分配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时,应从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总额中扣除增值税额,然后进行分配。如果企业涉及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则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则待分配结束后,再将增值税额计入有关存货的价值。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公司以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辆汽车和一台小型设备换入乙公司库存商品(甲公司也作库存商品用)和计算机。汽车的账面原值50万元,累计折旧30万元,公允价值25万元;小型设备账面原值20万元,累计折旧8万元,公允价值15万元;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30万元,计税价格和公允价值均为35万元,增值税率17%;计算机的账面原值10万元,累计折旧6万元,公允价值5万元。假设双方交易不涉及补价,没有其他费用,也未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金。甲公司在确认材料和计算机入账价值时,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材料和计算机入账价值总额=(50-30)+(208)-35×17%=(万元)库存商品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35/(35+5)=计算机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5/(35+5)=库存商品的入账价值=×(万元)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17%=(万元)计算机的入账价值=×(万元)第二,如果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库存商品的入账价值=××17%=(万元)计算机的入账价值=×(万元)七、不断完善与改进是准则今后的发展方向会计信息真实可靠需要有规范的市场机制、合理的会计准则、公平的中介咨询机构、独立公正的外部监督和执法机构共同予以保障,而规范的市场机制是关键。从90年代以来美国财务会计的发展动向看,公允价值会计极有可能取代沿用了几百年的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成为今后最主要的计量模式,并将导致会计计量工作的一场大革命。因此,在会计事业不断蓬勃发展的今天,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公允价值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动向,而不是人为地去限制或缩小公允价值的使用领域。殊不知,马克思主义的“交换价值理论”也主张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物品应当具有各方公认的相同的价值,从而进一步实现等价交换。虽然各方对不同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公平交易条件下的非货币性交易业务,是以各方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相等为出发点进一步展开下一步资产置换业务的。随着我国正式成为WTO的一员,逐步实现国际会计惯例与我国具体国情的衔接是会计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改革的关键是要做到使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报告等深层次问题采用与企业所处的市场经济环境相适应的会计政策。不少理论界的学者提出制定会计准则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但是这种国情应当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国情,而不是从前计划经济环境下形成的会计后遗症。自1997年以来,财政部陆续发布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估计今后还将发布有关企业外币折算、企业合并、资产减值等方面的具体准则,藉此希望通过完善会计准则来规范上市公司合法、公允、一贯地披露其财务信息。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市公司总是能找出准则的疏漏,打会计准则的“擦边球”。今后随着宏观和微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及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发布的会计准则可能还需不断加以完善与改进(当然,其中也包括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这也是世界各国会计准则实践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宝贵经验。因此,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应继续致力于完善和改进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为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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