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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闪的钻石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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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天之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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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 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所谓伦理,就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所以,伦理也就是道德.所谓伦理学,也就是讲道德的定义,道德的形成,道德的作用,道德的原则以及道德规范等伦理思想的学说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婚姻家庭是伦理性极强的,民事法律规范一般认为,所谓伦理,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和次序以及事物的规矩和准则.简而言之,所谓伦理即指人与人之间相处的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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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雨9014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到1996年已增加到.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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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教育 在对孩子的思想道德的形成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优秀的家庭教育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家庭教育优秀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当前,很多学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学生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和民族的未来。学生的健康成长不仅仅是学校教育,还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家庭的教育。学生是客观存在的人,是家庭中的一员,他们有着一定的情感和思维,父母与孩子有着血缘关系,是孩子的亲人,也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和生活老师,同时还是孩子赖以生存的经济和生活来源,这就突出显示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如何进行家庭教育,主要是看能否构建一个温暖、和谐、民主型的家庭关系。

【关键词】家庭教育 孩子成长 民主家庭

当今教育工作者普遍有种感受——现在的学生与以前的学生大不相同了。他们常常迷茫、缺乏自信、厌学、学习困难、考试焦虑、难以应付挫折、青春期性心理扭曲、情绪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承受能力低、意志力薄弱、 记忆力 衰退、注意力不集中、思维贫乏、学习成绩不稳定、人际关系差等,并在行为上出现打架、骂人、说谎、考试作弊、厌学、逃学,严重的出现自伤或伤人的事件。他们出现这些心理问题绝非偶然,社会的发展竞争残酷激烈和我国选拔人才的途径比较单一和太过刚性,使得众多家长 对子 女的教育进入“重智轻德”的误区,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的健康状况小而言之影响他自己和他的家庭的健康状况,大而言之直接影响到我们中华民族的健康发展。目前中学生的心理问题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家长的主观性教育和不合理的家庭教育方式。“成也父母,败也父母”已成为当前青少年学生家庭教育中的普遍现象。 一旦孩子出现了心理问题,更多的家长就寄希望于学校,这时候家长认为学校的力量无限大。学校教育确实是孩子成长的主阵地,但家长忽略了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学校教育无法替代的。以此本人谈谈有关家庭如何对孩子的成长进行教育的几点看法。

一 家长必须接纳孩子的错误

首先是对孩子的接纳,对孩子百分百的接纳、无条件的接纳。很多家长天真地认为,不接纳孩子的不足是为了孩子更完美,结果却强化了孩子的不足、放大了孩子的不足和巩固了孩子的不足。有的家长一旦听说自己的孩子与同学发生争端、口角或其他什么错误,尤其是考试,如果自己的孩子成绩没达到自己规定的目标,就会给予严惩,那样做不会得到预期的结果,遇到自己的孩子考试失利,家长不应一味地责备,应安慰孩子,给孩子战胜困难的勇气和信心。

二 营造健康和谐的生活氛围

家庭对孩子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家庭是人生旅途的第一站,对人一生的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建构好夫妻关系,恩爱有加的夫妻关系才是好的亲子关系的前提,夫妻关系是家庭的定海神针。夫妻关系决定性地影响着家庭教育,家长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在建构着孩子的心理世界,所以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地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成员不和睦、家庭管理的混乱、家庭成员的不健康的 爱好 、经济或社会地位的实际丧失或有丧失的危险等因素,都会使家庭长期弥漫一种紧张的气氛。父母关系不和谐的家庭里,父母都处于极大程度的情绪紧张状态,孩子常常也是烦恼不安、性情暴躁、言语粗鲁,对长辈缺少孝敬甚至虐待。

三 构建与孩子平等的关系

民主的家庭应该是谁都有发言权,家庭成员要相互尊重,有关孩子的事情要让孩子参加或了解,父母不能一味地包办到底。虽然孩子所说的所想的不一定完全正确,但要给孩子一定的发言权、积极参与权。不过决定权还要在父母手中,只不过父母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让孩子感到家庭的平等,这样孩子长大后无论接物还是待人都很客观和友善,并且能以平常心对待一些竞争。孩子拥有阳光的心态,在愉悦、轻松的心境下,其学习效率、生活质量才能提高。

四 要真正关爱孩子

1.把你的时间留一点给孩子

第一,每天花一定的时间与孩子进行交流。抽出一定的时间陪孩子。时间的长短并不重要,但是每天要花些时间坐下来,问问孩子学习的情况,和孩子交流思想,沟通情感。

第二,每天花一定时间和孩子玩耍。不一定要在空闲时,家长在做家务时也可以和孩子玩游戏,这样既不影响家长做家务,又让孩子在快乐中积累了 经验 ,岂不一举两得? 第三,和孩子一起外出。带孩子一同去户外散步、上街购物、去公园赏景,有条件的带孩子出去旅游、参观。拓宽孩子的视野,陶冶孩子的性情。

第四,和孩子一起看书、看电视。陪孩子看一些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书和电视节目,并交流 观后感 ,培养孩子的鉴赏能力。

2.要学会爱抚孩子

根据孩子的年龄和性格,当孩子取得成功时,家长要学会适时对孩子进行鼓励。当孩子遇到挫折时,也要适时地进行安慰,不一定要太多的言语,让孩子觉得父母永远是爱他、关心他的,那会是孩子生活和学习的动力。

3.学会和孩子沟通

通常沟通的方式主要是谈话。谈话的时候做父母的不能过于啰嗦,要学会迁移和引导,当然也不能像提审犯人似的和孩子谈话。对孩子的过错要指正,不能一味地包容,但也不能永远挂在嘴上,那样做会挫伤孩子希求保密、谅解和宽恕的心情,从而伤害孩子的自尊心,很容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思想,进而我行我素,无所顾忌。

现代家长希望与自己的孩子交朋友,但事实却非如人愿。为何父母和自己的孩子往往成不了朋友?笔者提出家长和孩子相处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用心灵去接近。现在的孩子已有点独立精神,对父母不像小时候那么依赖了,有时对父母的言语表现出逆反心理。

这时,父母只要和孩子友好、平等相处,用心灵接近孩子,还是能和孩子交朋友的。和孩子交朋友,要多站在孩子的立场想问题,体会在孩子的年龄状况下的一种心态,才能做到以心交流。

第二,语言沟通困难可以用书信的形式。有时候,语言沟通确实困难,容易形成对抗性情绪,使得矛盾激化,这时候用书信的形式沟通最好。因为书信沟通可以避免正面交锋和产生敌对情绪和尴尬,使得交流难以顺利进行,而书信可以有充分的时间组织语言,使语气柔和,孩子容易接受。

当今社会,大部分家长对自己的孩子疼爱有加。目的是让孩子能在这个复杂多变,又富有挑战的人生大舞台赢得一席之地。这些都要求家长学会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了解自己的孩子,做孩子的良师益友,并且尊重孩子、爱护孩子;然后才可以合情合理地予以引导、教育。唯有如此,孩子才能健健康康成长,快快乐乐成才。

参考文献

[1]维吉尼亚·萨提亚.新家庭如何塑造人(易春丽等译)[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6

[2]谢弗著.发展心理学—— 儿童 与青少年(第六版)(邹泓译)[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

【摘 要】敢问“素质教育”路在何方?“路漫漫其修远兮”。有识之士,上下求索,其实,路就在“家庭教育”。

【关键词】素质教育;家庭教育

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学校积极转变素质教育观念,教师纷纷开展素质教育,学生热情欢迎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推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农村这一广阔的天地,素质教育的推行进程缓慢,甚至遇到了较大的阻力。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农村学生家长观念陈旧, 文化 知识水平不高所致。它严重阻碍了农村素质教育的发展。因此,充分发挥设置在校内的“家长学校”的潜能,促进素质教育的发展,势在必行。

素质教育的推行不仅要靠国家的大政方针,老师的大力执行,还应得到学生家长的大力配合。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许多学生家长外出谋发展,造成许多学生缺少家庭教育,或隔代教育。农村学校在校内设置的“家长学校”形同虚设,大有挂羊头卖狗肉——有名无实之嫌。据我县不完全调查统计,95%以上的学校内设置的“家长学校”徒有其名,多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而设。致使许多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对素质教育默默无闻,有的甚至对素质教育产生抵触,严重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发展。因些,通过“家长学校”改变家庭教育的现状,促进素质教育发展,十分必要。

当前,农村家庭教育的现状令人担忧。主要有以下六大误区:

一是眼睛盯住考试分数的多,子女全面发展的意识少。

许多家长只看重子女语、数、外等主要科目的成绩,不重视子女的全面发展,不看重子女在艺术、体育、科技等方面发展自己的 兴趣爱好 与特长,不支持子女参加学校的活动,给孩子指定发展方向。许多父母把自己没能实现的愿望寄托在孩子身上,一直逼着孩子往自己设定的路上走,即使孩子并不适合,也不喜欢。殊不知,兴趣爱好与特长是一个人成为专业型人才的重要因素,不注意、不支持孩子的兴趣爱好与特长,就可以扼杀了将来极具前途的有特长的专业人才。严重影响了学生的素质与能力。

二是满足子女物质要求的多,思想教育和行为习惯培养少。

许多家庭应该说还称不上“富门”,却有相当多的家庭,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抱着“苦了什么也别苦了孩子”的心态,衣服要穿名牌的,零食要吃进口的,学习用具要买高档的,处处养尊处优,时时惟我独尊,完全忽视了孩子的思想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不少子女在家中养成了不懂礼貌、骄横撒野、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等不良习惯,并影响到学校中的行为习惯,给素质教育带来了负面作用。

三是关心子女身体健康的多,关注子女心理健康的少。

对子女身体健康的关心无可厚非,而忽视子女心理健康更为可怕。不少孩子性格孤僻,撒妖撒野,与同伴不合群,只喜欢表扬,不接爱批评,害怕困难,经受不起挫折。在家受批评就哭闹,在校受批评就与老师作对。这些行为都是心理不健康的表现,家长应与教师配合纠正这些坏习惯。如果家长不够重视,长此以往,会造成孩子的心理扭曲,甚至人格不健全,从而影响学生整体素质。

四是创设顺境的多,逆境锻炼少。

许多家庭条件不是优越,孩子却一直生活在优越顺利的环境之中,感受不到逆境的锻炼,也经受不了挫折,甚至不接受家长和老师的批评,有的还造成逆反心理,对老师、家长怀恨在心,故意作对。因此,家长应通过逆境锻炼子女,时刻告诫子女:“家衰离不开一个‘奢’字,人败离不开一个‘逸’字”;让他们深知“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这一朴素的道理,从而让孩子明白,从小在蜜糖罐里泡大的人,是没有多大成就的。常言道:“自古英雄出少年,从来纨绔少伟男”。因此,从小就要让孩子受到逆境的考验,长大才有所作为。

五是重视学习结果的多,平时关注学习过程的少。

许多家长因为忙于工作,平时很少过问孩子的学习和表现情况,只是到了考试后关注孩子试卷上的分数,考得好就高兴,重重奖赏;考得差就大发雷霆,甚至女子“单打”或者男子“单打”。低年级孩子挨打挨骂后不敢吭声,可有的高年级孩子挨打骂后,一边哭一边说:“你们平时不关心我的学习,等到我考差了就打我,你们也有责任”。

六是家长知识欠缺,训斥唠叨多,尊重指导少。

许多家长爱面子,又想鼓励孩子上进,于是常常说:“你看人家孩子多用功!成绩多好!多乖!”常常训斥子女:“你真笨!你不好!你很傻!”等等,把自己孩子与别人孩子比,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很多父母抱着传统观念,认为孩子是属于父母的。于是,不尊重孩子的隐私和权利。对孩子缺少信赖、沟通、讨论,缺少循循善诱,有的甚至把工作情绪转嫁到孩子身上。有的家长知识欠缺,知识面狭窄,对孩子的学习、生活、思想缺少必要的指导 方法 。有的家长不注重自身形象,平时出口成“脏”、吸烟、酗酒、赌博等,严重影响了自身形象和孩子的形象。致使两代人之间产生代沟、鸿沟,严重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发展。

以上种种弊端,严重阻碍了素质教育的推行。因此,应通过学校设置的“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引导、教育,培养家长的素质教育意识,从而最终促进素质教育全面健康发展。

如何发挥家长学校“潜能”呢?

一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并且发挥监督检查职能,让“家长学校”名副其实。

二是学校家长密切配合,通过“家长学校”参与素质教育。

三是编辑出版“家长学校”的相关教材读物,促进家长创新意识的转变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是通过“家长学校”的运作、考试、评估,全面提高家长素质能力。

五是改革现行升学考试制度,以“素质教育”为中心。

总之,素质教育的推行与国家教育方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密不可分,挖掘“家长学校”的潜能,培养提高家长的素质,对整个素质教育的推行,意义十分重大。

摘 要 高中教育是学生终生发展的关键时期,而高中生的家庭教育又是高中教育中的难点,抓好高中生的家教事关国家的未来,也是关于学生的一生。

关键词 家庭教育;过度保护;和谐;知心朋友

现在的高中学生进入学校,就进入了学习的最紧张的时期,甚至紧张程度远甚于大学,当前,我国高中生的学习成绩可能决定了孩子的一生。

一、高中生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1.对孩子溺爱

父母事事顺从孩子的要求,替他完成所有事情,孩子什么事情都不必动手,于是容易变得以自我为中心、任性、依赖、迟熟、不能忍让、也不懂自己照顾自己。即使表面看来柔顺温和,但当孩子长大,需要面对难题时,就可能出现性格突变。

父母的包办代替是孩子形成性格软弱无能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父母对孩子百依百顺,不让孩子做任何事情。这等于剥夺了孩子自我表现的机会,扼杀了孩子的能力发展。

2.家长过度保护

有时候,由于父母太注重孩子表面的需求,忽略了孩子看不见的心理需求,纵使孩子具有优秀的先天条件,却得不到应有的发展。当孩子想跑、想玩时,有的父母会害怕孩子受伤而禁止他。如此的话,孩子便会养成不好动的习惯,身体变得迟熟、孱弱多病,心智的发展也必然受到阻碍,性格也会变得退缩胆小、缺乏自信、无法面对困难。父母必须明白,关怀是心灵上的沟通,并不是行为上的干预。过分的干预会妨碍孩子潜能的发展。

3.家长太望子成龙

有的父母不顾孩子的发育情况,强迫他提早学站、学走路、学写字……造成孩子身心严重失衡,导致孩子出现脾气暴躁、焦虑、冷淡、退缩等问题,还可能会出现拒绝学习的问题,也不懂与人和谐相处。

4.家长对子女太苛刻

经常以权威口吻规范孩子的举动、限制他的自由、否定他的想法,会使孩子长期处于恐慌之中,无法表达自己,只懂唯唯诺诺,并使孩子失去自信,失去尝试新事物的勇气。另外,为了发泄不满,孩子会欺负比自己小的孩子。当孩子长大,他更可能会对父母存有怀恨的心理,把以往积压的不满,发泄回父母身上。

二、高中生家庭教育问题的解决办法

1.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比如,高中阶段的孩子学习任务重,要保证充分的营养,尤其是早饭一定要吃好,因为孩子睡了一夜起来,头一天的食物已经完全消化掉了,胃处于一个完全的排空状态,非常饥饿的,上午学习时间又长,又基本都是主课,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消耗大量的能量,因此,只为了充饥吃点馒头之类的,孩子到十来点钟就会觉得很饿,使大脑处于缺血状态,直接影响到第三第四节课的学习效果。研究证明,蛋白质类食物在胃中停留的时间大约四小时左右,淀粉类食物在胃中停留时间仅两个多小时。所以,早饭要吃点鸡蛋牛奶豆浆之类的高蛋白食物。

孩子的衣服要整洁大方,切不可追时髦讲排场比名牌,那样会让孩子分散过多精力,还会刺激孩子的攀比欲望,讲究打扮的结果,也会让孩子更容易发生早恋之类的问题。

睡眠:高中阶段孩子学习任务重,要有一个很好的休息环境,保证孩子有充足的睡眠,睡好觉是学习好的一个重要保证。

关于偏食的问题,我觉得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重点,高中阶段这个不是校正孩子偏食问题的重点。家长可以在满足孩子营养全面化的情况下,尽量照顾孩子的口味,让孩子吃饱吃好。

2.做合格的家长

家长要不断学习,学习家教的有关知识,研究青少年心理生理发育,研究怎样合理安排孩子的饮食和作息时间等各种与孩子有关的问题,全面提高家长自身素质。比如,家长可以多看一些关于家庭教育、家庭保健之类的书刊杂志,看一些有关家庭教育的电视讲座等,都会对提高我们家长自身的综合素质有很大帮助。

3.要创造积极向上的和谐的家庭氛围

家长要成为学习型家长,家长的学习行为会对孩子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有中小学生的家庭,最好不要经常在家里打牌玩 麻将 ,也最好不要整日里高朋满座喝酒闲聊的,要给孩子一个相对安静的学习环境。夫妻之间有分歧最好不要当着孩子吵闹,可以找孩子不在家的时候,坐下来慢慢协商解决。尤其是在教育观念上的分歧,更不能当着孩子争论,俗话说“人前教子,人后劝夫”,这样,才会有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

4.做孩子的知心朋友

要注意保护孩子的自尊心,帮助孩子树立自信心,教育孩子学会理解人、关心人,这样孩子会有良好的人际关系,给自己一个和谐的学习环境,要注意孩子的心理发展,帮助孩子顺利渡过青春期。

关注孩子心理发展,有些问题要在平时的闲聊中,把家长的观念潜移默化的传输给孩子,而不要等到发现问题了,采取粗暴武断的教育方式。比如早恋问题,家长可以在平时看电视或谈论某个熟人的孩子的早恋问题时,表明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有老师教育学生时这样说:爱情的果实是美好的,但不成熟的果实是苦涩的。学生时期正是长知识的黄金时期,这个时期的孩子虽然个子长高了,看上去像个大人,但是心里还没有完全成熟,每个人的未来发展还都是未知数,这时候谈恋爱很容易处理不好,那样既影响了学习,又会给未来的爱情生活埋下阴影。

不要当着外人指责孩子这也不行那也不对,更不能翻沉年旧账。尤其是不要当着同学指责孩子。换位思考一下,自己当众受到上级指责心情会怎样呢?任何一个人,都希望得到别人的理解赞扬和尊重。对于孩子的考试成绩,应该认识到有波动是正常的,不能总是抱怨名次怎么低了之类的问题,而是在考试后帮助孩子分析问题出在哪里,是马虎大意了还是这一部分没有学好,还是考试时没有合理分配时间,导致最后会做的题目也来不及做,另外,父母家人之间的互相关心互相理解,邻里之间要互相帮助和睦相处。都会对孩子有良好的教育作用。教育孩子学会宽容,学会理解,这样,他和同学老师之间有良好的关系,有一个和谐愉快的学习环境。

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比如,家长要经常和老师交流,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孩子存在的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不要溺爱孩子,现在多数是独生子女,家长心疼孩子,孩子更会自己娇惯自己,在生活上多关心孩子,而不能在学习上心慈手软,学习的时候就是要专注于学习,不要一会儿送点吃的,一会儿送点喝的,影响孩子专心学习。

总之,孩子的家庭教育和孩子的未来发展密切相关,关系到每个家庭,因此每个家庭都要重视起来,勿以恶小而纵容其为之,勿以善小而不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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