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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新闻改革的进行,报业市场化程度不断加强,公共关系作为报业经营的重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国内报业的重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公共关系学案例分析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谈新公共管理范式对高校管理的影响 》
摘要:从阐述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要思想入手,结合高校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分析当前学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公共管理研究范式的角度,探讨对我国高等 教育 改革进程的影响,其目的是从中获得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改革的启示。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范式;高校管理;影响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西方各国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且旷日持久的政府改革运动。尽管各国改革的性质、规模和途径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议程,即“新公共管理”或“管理主义”范式。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发育成熟,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实践模式和研究领域的理论体系都亟待进一步创新。因此,研究当代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理论和实践,借鉴其 经验 教训,吸取其理论成就,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公共管理范式的主要思想
新公共管理学以现代经济学和私营 企业管理 理论和 方法 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将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方法和竞争机制广泛运用到公共部门。它是西方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共行政管理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根据西方学者格里尔和盖布勒等人的论述,新公共管理运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思想。
1.政府的管理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浆
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应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政府只起掌舵作用而不是划浆作用。这样可以缩小政府规模,减少开支,提高效率。新公共管理认为,有效的政府并不是一个实干的政府,也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而是一个能够治理并且善于治理的政府。
2.政府服务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应以顾客或市场为导向,从而改变传统行政模式下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对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重新进行定位。市场不仅在私营部门内存在,而且也在公共部门内存在。政府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官僚机构,而是负有责任的企业家,公民则是其顾客或客户。企业家式的政府应是以顾客的需求为导向并提供较高服务效率的政府。
3.政府应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
政府组织是典型的等级分明的集权结构,这种结构将政府组织划分为许多层级条块。人们认同自己所属的基层组织,跨组织之间的交流及其困难,使得政府机构不能对新情况做出反应。企业界经理采用分权的方法,通过减少层级、授权和分散决策权的办法迅速做出反应,从而有效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也应该通过减少层级、授权和分散决策权的办法迅速做出反应。
4.政府应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手段和经验
与传统的公共行政部门排斥私营部门管理方式不同,新公共管理强调政府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手段和经验。如重视成本效率分析、全面质量管理、强调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
5.政府应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
新公共管理认为,政府管理应广泛引进竞争机制,取消公共服务供给的垄断性,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运用这种方式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公共管理中去,从而提高服务供给的质量与效率。因为竞争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优化服务态度,有利于激发创新意识。
6.政府应重视公共管理的效率、效果和质量
传统的公共行政注重的是投入而不是结果。新公共管理根据交易成本理论,认为政府应重视管理活动的产生与结果,应关心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应主动灵活对外界情况的变化以及不同利益的需求作出富有成效的反应。因此,新公共管理主张政府管理的资源配置应与人员的业绩效果联系起来,强调按业绩而不是按目标进行管理,按业绩而不是任务付酬。
二、当前高等教育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我国高校管理的观念、方法、体系比较传统和陈旧,同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需求相比,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等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出现滞后现象
根据新公共管理的观点,作为稀缺资源的高等学校由原来被认为属于核心公共产品转变为混合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这种认识上的转变要求加快对高等学校在办学体制上的改革。在目前高校办学体制改革中,虽然学校的隶属关系作了调整,但要改变长期形成的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自成体系、各自封闭的办学状况还比较困难。部分学校和专业重复设置,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结构、布局不够合理,办学条件较差,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不高。在学校内部管理上,高校还没有真正改变其主管部门附属机构的地位,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权力有限,缺乏自我约束机制,难以灵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后勤社会化改革进展缓慢
由于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在后勤体制改革以前,我国高校都建有比较完善的后勤保障和服务系统,其直接后果是学校办社会,导致后勤机构人员越来越多,经费开支越来越大,学校负担越来越重,严重制约着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和办学规模的扩大。当前,虽然大部分高校成立了后勤服务公司,并按企业化的模式进行运行,但是由于产权明晰、机制转换、人员分流、资产管理、经费结算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困难,高校的后勤服务并没有真正实现市场化。社会上的企业还很难参与学校服务市场的竞争,后勤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3.缺乏成本效益观念,浪费严重
在计划经济时代,高校是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高等学校的经费来源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除国家财政拨款外,还有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但国家财政拨款收入仍然是高校主要来源之一。由于高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才和科学研究,其产出的效益主要体现在社会层面上,加之经费不足可以向财政要专项、要政策,自身筹资压力很小。因此,高校普遍存在不重视投入产出的效益分析和研究,有些项目的投入往往是不计成本、不计代价,存在着非常严重的浪费现象。到目前为止,高等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没有实行计提折旧的账务处理办法;对生均培养成本还没有形成一套权威的、科学的计算方法;对专项经费的投入产出情况也没有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对投资决策的论证缺乏效益观念;加之目前对高校管理者在经费投入和使用方面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约束机制,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资金浪费、资产流失和投资失误现象。
4.缺乏规范的用人制度和合理的分配制度
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是高校管理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主要表现在“教授终身制”、“教师铁饭碗”的体制还没有完全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一些本可以通过招聘l临时工来完成的工作岗位,却仍然使用正式工,导致劳动力成本大大提高。
5.校(院)二级关系没有完全理顺
受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学校管理重心还没有真正下移,学校的政策制定、学科建设、人才引进、设备购置、 财务管理 、资产管理、招生就业、人员流动等方面的决策权集中在机关职能部门,学院一级办学自主权比较小,难以放开手脚开展工作。相比之下,机关部门的职能显得过于强大,管理过度、管理越位的现象比较突出。
三、新公共管理范式对高校管理的影响
新公共管理理论以市场为中心,主张政府职能集中于基础教育和义务教育等核心公共服务领域,主张私人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参与准公共产品的提供,提倡公共机制与市场机制的结合,提倡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合作。
1.调整高校管理模式
(1)从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来看。根据新公共管理范式的观点,政府应更多地考虑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从政策上给高校创造新的发展机遇。离开了市场资源,高等教育的办学能力和办学特色都无法得到充分的展现。高等教育始终离不开政府在政策上、物力、财力等多方面的支持,市场资源的争取也只能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学校自身来说,必须在市场与计划之间做出恰当的选择,通过充分发挥市场和计划两种手段的各自优势,相互弥补各自的不足来促进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
(2)从高校内部管理上来看。高校的行政部门应改变目前管得过多、过细的现状,其主要职能应定位在宏观管理层面,如制定政策、把握方向、指导工作等;二级院系的主要职能应定位在微观管理层面,如执行学校的政策、落实工作 措施 、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等。同时,高校应重新构建学校与学院之间的权力关系,改变目前管理部门权力过大、过于集中的现状。行政机关要善于分权,努力为基层服务,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让二级学院有更多的决定权,充分调动学院自主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引入竞争机制
(1)在后勤服务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之所以进展缓慢,关键是高校对后勤企业采用了过多的保护性措施。后勤服务领域没有真正对社会开放,社会上的企业还不能参与学校的竞争。事实上,学校的宿舍、食堂、物业、绿化、医疗等基础实施完全可以通过引进社会上的企业进行投资和管理,与学校的后勤企业一起竞争。这既有利于深化后勤改革,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也有利于学校节约经费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2)在管理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高校的很多管理服务项目,都可以让私营企业或部门参与供给。如会计核算可以让会计事务所参与供给,内部审计可以让审计事务所参与供给,会议组织可以让宾馆饭店参与供给,旅游活动可以让旅游公司参与供给,资产管理可以让物业公司参与供给,等等。通过以上方法,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高校管理中来,对推动高校管理效率的提高、服务态度的转变、管理方式的创新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3.引入企业管理方法
我国高等教育长期以来属于紧缺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高校的规模和数量在短期内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高校来自市场的竞争和压力并不大。相比之下,私营部门直接面向市场一线的激烈竞争。如果不研究管理理念、创新管理办法、改进管理模式,必将难以生存和发展。因此,最优秀的管理人才、最先进的管理技术、最有效的管理经验总是首先来自私营部门。尽管高校管理与私营部门的管理在各自的目的、对象、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但私营部门重视管理的科学性、重视市场需求与顾客反馈、重视投入与产出、重视成本核算等管理理念,对高校管理无疑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4.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
高校比较注重过程管理,而不注重结果管理,往往缺乏科学、系统的绩效评价。新公共管理运动提出的“政府应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则,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控制”、“政府应重视管理活动的产出和结果,应关心公共部门直接提供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等主张,对改进高校的绩效管理有很大的启发作用。关键是要改变重过程而不重结果的现状,在高校管理中引入目标管理的原理和方法,对个人和单位实施绩效目标控制。绩效评价结果要与个人的评价、待遇、职务、培养相结合,与组织的表彰、激励、提高相结合,以此增强个人与组织的责任感、使命感、危机感、紧迫感。引导个人与个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开展良性竞争,更好地为学校总目标的实现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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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家.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主要问题与对策[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赵霖平.新公共管理对高等教育的影响[J].教育评论,2004,(4).
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 试论公共管理中的经济适用房政策 》
摘 要:经济适用房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体现了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本文对经济适用房的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公共政策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政策;问题;公共政策分析
从1998年以来,我国基本建立了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经济适用房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的作用在于保护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权力,是一项带有福利性色彩的民生项目。对于实现“居者有其屋”,抑制房价起到了巨大作用。
一、 经济适用房所存在的问题
经济适用房虽然起到了巨大的成效,但是它与商品房巨大的价格差,惊人的利润使得相当多的一部分人铤而走险运用各种方法得到经济适用房。而且住房市场本身就是供大于求,这种情况更是加剧了矛盾。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各种负面新闻比比比皆是,它本身的正面作用已远远小于其负面作用。经济房不经济已成为事实。
(一)经济适用房政策滋长了寻租****
在市场经济中供给决定价格,当供小于求,进入卖房市场的话,高价格是必然的。而经济适用房却是在卖方市场的时候所提供的廉价住宅,高额的利润差则必然会造成寻租****。经济适用房济适用房的寻租行为并不是简单地将一部分利润从房地产商处以及部分购房者手中转移到相关政府官员的私囊中。寻租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是巨大。它使得经济适用房变的既不经济有不适用,广大的中低收入者仍然没有获得房屋,激化社会的仇富心理,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极为不利。
(二)经济适用房适用范围划分不明确
应为我国现在的个人信用,个人资产调查机制还不健全,无法准确计算每个家庭真实的年收入,所以无法明确划分家庭的高中低收入。这就给了许多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许多高收入家庭伪造自己的家庭年收入,获得经济适用房。而那些真正符合标准的家庭却被排除在外。
(三)经济适用房位置偏远、配套设施不完善
经济适用房是一种政策性商业住宅,本身带有浓郁的福利色彩,按照国家规定,开发的房地产商职能从中得到3%的利润,因此它的选址都不会再市中心等黄金地段,而是在临近郊区的或环境的地方,这些地方往往地价非常便宜。并且相对的配套措施也非常差。更重要的是居住的往往中低收入,他们没有能力够买汽车等交通工具。往往是住在西边工作在东边,给他们平常的日常生活造成很大的麻烦。
( 四 )无形形成住房等级分化,造成购买者的心理压力
经济适用房打的旗号是为了保护中低收入的家庭,够买此类用房的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中下层家庭,容易形成新的穷人区,造成居民的心理压力,形成一种羞辱效应,而造成一系列社会和环境问题,导致社会阶层在空间上的分化与隔离,不利于社会和谐共处,同时也不利于小区治安、 文化 的发展。
二、 从公共管理视角解读经济适用房政策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定位不准
房价近几年持续走高,政府为抑制房价强推经济适用房,要求经济适用房占住房市场总体地位,但是各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多来源于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又要求免交土地出让金。庞大的中低收入人群使得的地方方政府无力支撑,从而对经济适用房也会采取抵制心理,把房屋建造在偏远地区且配套措施也相对很不完善。
(二)经济适用房的负面效应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也是“经济人”,同样追求利润最大化。当政府认为经适用房损害了它的利益时必然会对其抵制或者当个别官员看到了其中巨大的利润的候,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也会不顾国家政府的利益,以身涉法。经济适用房是违背了市场的供求关系,免受土地出让金。房价也压得很低,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很大伤害。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经济适用房的为之偏僻,建造不合理建筑质量不好。即使地方政府没有对其采取消极甚至抵制态度,个别官员也会看到其中的有利可图运用权力来谋取私利。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有那么多高收入者住进经济适用房,而那些真正需要的却得不到。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思考。
三、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标准
完善家庭收入的划分标准;政府应,建议尽快制定划分高、中、低收入家庭的具体办法。并配套相应的惩处机制,对假报个人财产的要采取严厉惩罚。对已经入住得家庭也可采取抽查制度,调查是否有弄虚作假的。只有完善个人财产制度,才能保证公平。利于社会的发展。
(二)完善政府退出机制
现在的经济适用房都是只有一次购买性,只要购买了就不能再买卖。但是购买者的收入水平是不停变动的,也许在几年以后他的要求就不符合规定了,同时在市场上又会出现一批新的中低收入者。因此政府就要完善退出机制,不要只是卖掉房子以后就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要适时调查已售出的房屋,不符合规定的让其退还,让给下一批中低收入者。这样可以减轻经济适用房紧张的情况,也可以节约地方政府的资金。
(三)政府要完善对自身和开发商的监督管理,增强透明度
经济适用房的开发过程就是政府监管和开发商追逐利益的博弈过程。 因为销售权掌握在开发商手里,他可通过暗箱操作摇号等手段获取灰色收入,从而变相提高房价。政府本身则拥有适用房土地批租的权利,开放商为了获取土地的出让权。必定会高额贿赂相关官员,造成的成本以后会转嫁的适用房上。政府这一权利极易造成寻租****现象。要对经济适用房开发商进行约束,凡是获得国家优惠的开发商,必须置于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他应当公布建造成本,甚至公布购买者身份等等。在无法确定个人收入的现实情况下,至少可以限制人们购买两套以上经济适用房,如政府规定,凡购买两套以上经济适用房的人将会受到没收的处罚等等。有了弥补政策漏洞的补充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就可以健康进行了。同时政府官员的招标活动也必须是公开、透明的。每一部详细步骤都应该向社会公布。使之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四)政府要建立廉租房政策
不管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有多低,还是会有一部分人住不起房屋。因而更加低廉的廉租房运用而生。政府的职能现在不是保证每个家庭都拥有房子而是应该保证每个家庭都拥有居住的的地方。廉租房政策可以缓解社会住房紧张的压力。它和适用房政策相辅相成,经济适用房给那些中等偏下的家庭,而廉租房则给那些处在社会底层的人。这样就可以大大缓解经济适用房的压力,同时也保证了绝大部分人的利益。
国家出台经济适用房政策,是为了服务人民大众,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虽然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存在者这样那样的问题。本质上还是利与弊的。只要政府不断完善就会取得经济适用房真正的用途。
参考文献:?
[1]林葱.公共管理视野下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以杭州是为例[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9(1):122-123.?
南灵,崔亮.经济适用房.度存在的问题及模式探讨[J].商业时代,2006(6):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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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碗小泡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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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惠农政策失效的思考
一、惠农政策失效的表现
(一)惠农政策僵化,不能有效结合实际。惠农政策反映了党和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意志,具有坚定的原则性。但农村的发展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其发展变化存在多样性,上级政策不可能涵盖农业生产发展中的所有问题,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规定得具体详尽。因此,要灵活变通惠农政策,探索惠农政策的有效实施形式。但目前惠农政策的执行却呈现出上下一般粗,硬性照搬上级政策的现象。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为了规避政治风险,照本宣科传达贯彻上级政策,减少甚至从不对变通执行政策,机械主义倾向严重。过分强调原则性,会导致照抄、照搬、照套的教条主义,一切等待上级政策,不敢试、不敢闯,造成工作进度缓慢,效果不佳,甚至工作无法开展。但在考核压力和利益关系牵动下,基层政府经常会动用行政力量完成目标任务,弄虚作假现象随之产生。
(二)政策之间界限分明,无法形成合力。农村发展中的问题并非是单一性质,问题的产生由来已久,根本原因隐藏得很深,受诸多因素限制,不同问题往往一环扣一环,连锁反应强烈。惠农政策执行单位非常广泛,关联到林业、农业、渔业、国土、气象等多个部门,它们往往各司其职。首先,由于条块分割,各职能部门之间沟通 渠道 有限,没有或者无法进行有效沟通,执行部门分散,协调难度大,联合执行政策成本高;其次,各职能部门受自身职能范围限制,在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下,各项惠农政策,尤其是项目建设类政策,在项目实施之前已经以文件等书面形式规定了政策实施范围、资金使用范围。跨越政策界限一步就意味着违规违纪的危险。因此,相关涉农部门无权,也很少主动将本部门的惠农政策与其他部门整合;最后,出于部门利益和政治、经济成本考虑,部分职能部门从自身角度出发,只顾及自己的工作业绩,对上级负责,而非对农民负责。
然而,由于没有从根源上找出引发问题的原因,相关联的问题仍然侵扰着农村发展,眼前的政策实施效果可能会在未来被侵蚀,同类问题甚至会反复出现。如此出力不讨好,好心办不了好事的现象在惠农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不一而足,政策的实施只能暂时性、浅层次地解决问题,无法从根本解除难题。惠农政策不仅仅要解决农民、农村和农业面临的当前问题,更要立足长远,挖掘问题产生的根源,考虑如何应对以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三)惠农政策公共利益取向偏离。惠农政策是政府提供给社会的重要公共产品,农民利益是惠农政策的本质属性和伦理诉求,为农民增加福利是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而惠农政策的制定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动态过程,是制定者在一定的理性限度和价值取向中制定的,理性的有限性和价值冲突性决定了政策制定并非会自觉地从农民利益角度出发。在国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面临着很大的发展压力。上级政府为了完成任务,会将压力分解转移给下级政府。对于基层党政领导干部而言,自己的直接上级是最重要、往往也是最权威的利益相关者,官员提升与评优、奖励与惩罚的主动权完全集中在上级手中。在缺乏必要的伦理素质与适当的权力约束机制下,惠农政策沦为少数人谋求政治、经济资本的工具。
二、惠农政策失效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充满利益博弈。调整与确立社会经济利益结构,促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是惠农政策的目的,惠农政策的实施自然有利于国家利益。但整体有益性并不一定存在于每一个地区、部门。惠农政策的执行主要集中于基层政府,它们可能代表着部门、地区乃至小集团的利益。惠农政策的执行主体在面临自利价值取向、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时,为了尽可能地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甚至本人的政治、经济利益,可能会以惠农政策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治、经济利益损益值作为执行参数,做出执行偏差行为,造成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间出现断层。当惠农政策在整体上无益于,或对本地区、本部门包括本人的政治、经济利益益处不大,无法满足其要求时,执行中就会调查研究少,科学决策少,凭 经验 和习惯决策多,或者消极怠工,执行随意性大,对上级政策的细化操作少之又少,或者勉强完成任务,创造性、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
(二)激励机制不科学。目前惠农政策的执行以党委、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为唯一组织形式,执行过程垄断现象凸出。基层公务员不辞辛劳地执行政策,不能得到现时的物质激励,也不会因为政策执行效果不佳而受到责任追究,执行有效程度如何也难有明确标准。公务员薪酬制度中级别工资所体现的工作数量与质量的差异并不大,激励作用并不显著,考评结果与职务晋升和薪酬奖励脱钩。在一线执行政策的村级干部也无可观的政治、经济可图,引发懒惰执行、敷衍执行、选择执行和附加执行行为产生。
“在每一个群体中,都有不顾道德规范,一有可能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人;也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其潜在收益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极守信用的人也会违反规范,有了行为规范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机会主义行为。”在“理性经济人”思想的左右下,当执行者的目标和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机率就会增高。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现阶段制约我国惠农政策执行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的因素很多,监督法制不健全、监督 方法 不恰当、监督机构无权威、监督渠道不畅通,并且存在预算管理不严、投资效益评估欠缺、法律监督不够健全、审计监督难以到位、财政监督方式落后、社会监督渠道较少等缺陷,导致对政策执行行为的监督缺位与乏力,不能对执行者的行为与结果进行有效的责任追究,影响惠农政策效益的发挥。
三、防范惠农政策失效的机制
(一)以执行需求为导向建立组织体系,提高农业服务社会化程度。一是强化统一领导作用,实现资源整合。为了有效协调各涉农部门之间的工作,需要减少政策执行的行政层级,精简审批程序和环节。各涉农部门应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和安排部署下,统一思想,积极投身到惠农政策整合工作中,以强农惠农资金整合为载体,以惠农政策整合为工具,通过对整合政策和调控资金,科学、合理配置资源,统筹规划、调整生产发展布局,实现地区与地区、地区与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生产要素合理组合。二是突破传统观念束缚,提供多元化服务方式。在实行惠农政策时,政府承担着多样化的职能和服务,而承担具体职能的机构未必一定是政府机构,在村一级也不一定是村委会等组织。职能和服务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政府提供服务的方式应多样化。执行机构改革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结构的单一性,“各个部门应该根据职能和任务来组织工作,其体制和内部结构必须有利于高效率地执行政策,提供服务”。在某些层级和领域,执行组织模式和机构类型要打破执行垄断,只要是有利于政策有效执行的组织形式都可以采用。
(二)建全激励机制,提高执行机构与执行者的积极性。以农民、农村发展需求为导向,建立激励机制。各级政府和相关执行者应从农民的角度而非政府的角度来评价实施结果,并由关注实施结果、自身利益转为关注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各执行机构急需科学设置惠农政策执行中申请检验、审查、审批、执行等环节的时间,确定工作岗位的执行效率指标。同时,必须逐步健全考评目标和体系,将考评结果与公务员级别工资的发放相结合,以工作任务或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为发放标准,以完成工作任务或执行项目的多少、好坏、快慢等决定公务员级别工资的高低,严格以评价结果给予执行者相应待遇。
(三)加强农民需求调查研究,发动农民参与政策制定与执行,提高惠农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农民本身比任何人都要了解自己的需求偏好和政策诉求,任何局外人都不可能代替农民表述他们的利益需求。因此,惠农政策的制定最应该聆听农民的心声,把握农民对政策的需求。
参与惠农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前提是充分了解政策的内容。但目前,农民了解惠农政策的渠道比较单一,村委会连接政府与农民的桥梁作用未能显现出来,信息自上而下传递不够顺畅,农民的需求与意愿也不能及时反馈给上级政府。现实的紧迫性要求村委会通过多样化的方式加强政策信息传播,县级政府应对村委会宣传惠农政策的实际效果严格考核,将辖区内农民对惠农政策的知晓程度作为考核乡镇、村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当然,“人们学习成为有能力的话语参与者要经过一个成长过程,这需要时间和充分实践的机会。”
民初烟酒政策思想(1912-1926年)
一、民初烟酒税改革的背景
民初一系列保护和鼓励实业的政策法令,抵制洋货、提倡国货的民族运动,刺激了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西方税制思想为民初烟酒税改革做了思想铺垫。
为维持脆弱的政局,北洋政府基本靠借债度日。曹汝霖曾说:“其时财政困难已达极点,各省应解之款,都为督军扣留;发行国内公债,则旧公债尚未整理,续募为难。”
北洋政府年度借款额超过一亿银元的有七年,占借款总额超过5%的年份正好也是这几年,最高年份是最低年份借款的倍之多。大量的借债刺激了北洋政府对国内财政的调整,烟酒税逐渐“崭露头角”,上升为国家税,甚至在对外借款中充当抵押品。
二、民初烟酒税改革的经过
中华民国成立后,各地征税情况比较混乱,北洋政府积极筹划整理烟酒税。1914年,北洋政府财政部设立了杂税整理处,专门从事包括烟酒税在内的各项杂税整理工作。1915年3月,公布整理烟税、酒税两项章程,章程要求各省将原有的烟酒税捐合并征收,提高税率,并统一用银元计算,但仍旧无法达到全国烟酒税法的统一;同年4月,推行烟酒公卖制度,拟将烟酒税、捐、厘等并入专卖利益中逐步解决。但原有的烟酒税、厘捐等仍然保留,继续按各省原有规定征收,出现重复课征现象。1917年,全国烟酒事务署设置烟酒税费统一征收筹备处,后因政局动荡未曾实行。
政府对烟酒税的重视,烟酒税地位随之提升,烟酒税丰厚的利润,为北洋政府提供了雄厚的资金,支撑着北洋政府内政外交,北洋政府更以烟酒税作抵押,换取外国侵略者现银的支持,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利益面前明争暗斗,截留现象一直存在,中央政府为了扩大税源,更是巧立新税,沉重的负担转移到广大群众身上,引发了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唇枪舌战,更有实际性的“税收保卫战”。
三、民初烟酒税改革之社会动议
在烟酒税率上,北洋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强调重征烟酒税,1915年4月26日,在给袁世凯的呈文中说:“窃查烟酒为消费品中近于奢侈品,各国皆课重税……注重公卖办法不可……各省烟酒两项并办,以节经费。”梁士诒也提出增加烟酒税率,尤于严禁奢侈之中,可增加收入之效。
在烟酒御侮上,熊希龄于1912年5月向参议院 报告 财政施政意见中认为“烟草专卖,虽有外交上之关系,然亦可逐渐设法,以为抵制之计”。熊希龄注意到烟叶税被外国侵略者把持,但考略到烟叶税的高额利润,还是尽力采取挽救 措施 ,竭力与外国人争利。民族烟草企业代表简照南主张取消外商烟厂享受的特权,给予国产卷烟以一定的优惠税制。他指出:“纸烟一业……虽由时势人情所致,实缘税率不平之一大关系也”,“查外来纸烟于进口时完纳正税一次,以后无论至何通商之埠均不重征,此舶来品之权利也。”简照南主张卷烟统税,以便取得与外商产品对抗的相同竞争权。
四、民初烟酒担保的社会抗争
1916年11月21、22日,美国芝加哥大陆产务银行借款500万美元,借期3年、并批准 借款合同 ,以政府烟酒公卖费税为担保。1919年,北洋政府拟向美国续借美金2500万元,仍以烟酒税全数作为抵押。为支付到期的还款,财政部改向美国太平洋拓业公司借款550万美元,以烟酒税为担保,条件是聘美国人兰庆为烟酒署稽核。
中国烟酒联合会1919年10月31日致电大总统及国务院相关部门云:“烟酒借款,主权丧失,授人以柄,万民嗟怨,迭次争阻。”12月13日再致电云:“烟酒借款一事,迭电呼吁……顷报载此项借款现已成立,仿盐税抵押办法,用外人为稽核,全国震恐,罔知所措。”
1920年1月6日,上海总商会致电大总统、国务院、全国烟酒事务署及参众两院,指出烟酒借款“辱国病民”,授稽核之权于外人,“垄断凭凌,势所必至”,外国烟酒将更加充斥国内市场,故敦促政府“迅予设法取消。”
1921年9月,财政部提出第三次向美国借款,其借款金额3000万美元,限期10年,利息8厘,以烟酒税收入及陕西、福建、河南、安徽4省之货物税为抵押品。此项借款一开始就遭到北京银行公会等反对,继而4省督军、省长均要求取消以4省货物税为抵押品,此续借款方予终止。
北洋政府统治的十几年期间,中国烟草税赋体制经历过一个动荡与变革的阶段。
结束语:民国初期烟酒税改革,不仅对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今天的烟酒税改革依然有不小的参考价值。后期的南京国民政府烟酒税改革,基本沿袭了民国初期关于烟酒税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挽回烟酒税主权的斗争,也在局部小范围推动了中国反抗外国侵略者的大势。对于烟酒税的探讨,绝不仅仅是财政问题,也不仅仅止步于思想领域,更在于广阔的现实实践,对烟酒税的摸索,必然随不同的实践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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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共政策执行在整个行政管理活动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 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 在我国政府施政的过程中, 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现象, 引起了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无序和混乱。本研究在分析了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现象、原因后, 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为保证公共政策的顺利执行提供参考。 关键词: 公共政策; 执行偏误; 矫正1引言公共政策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人员通过运用各种手段, 将公共政策的内容转化为现实, 从而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一种行为。公共政策执行是公共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实现政策目标, 解决政策问题以及实现社会公共资源权威性分配的主要途径。对此, 美国公共行政学者艾利森指出:“在达到政府目标的过程中, 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 % , 而其余90 %取决于有效的执行”[ 1 ]。这表明公共政策执行在公共政策活动及其生命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 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常常导致公共政策执行出现偏误, 公共目标不能预期实现。在国内外的政策实践中, 政策执行出现偏误的问题普遍存在。由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等方面的原因, 当前我国这一问题尤为严重。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误, 不但会直接影响政策问题的解决, 导致预定政策目标落空, 而且会损害政府形象,削弱政府权威和公信力。在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 研究解决我国的公共政策执行出现偏误问题, 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重大现实问题, 对于提高我国公共政策执行效率有着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2我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主要表现作为政治系统输出的主要内容, 公共政策本质上是一种权威性的社会价值分配方案。然而, 公共政策在付诸实施之前仍然只是一种具有观念形态的分配方案, 其效能必须经过实际的执行过程才能得以发挥, 再好的公共政策也只有通过有效的执行才能保证其目标的实现。然而,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政策执行的结果往往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具体来说, 公共政策在执行中出现的偏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敷衍指公共政策执行者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只做表面文章,并未采取可操作的具体措施来贯彻执行政策, 而是将政策束之高阁, 阳奉阴违, 敷衍塞责, 从而使严肃的政策在形形色色的花架子下变成了一纸空文, 根本谈不上解决具体问题,实现具体目标[ 2 ] 。(2) 政策选择执行现实中运行的政策往往由相互依存的、有着共同政策目标的小政策组成, 一些政策执行主体往往对政策“断章取义、为我所用”, 只执行符合自己利益的部分, 不符合自己利益的部分就不执行, “见了黄灯赶快走, 见了红灯绕道走”, 他们“耍小聪明”, “打小算盘”, 置国家政策原则于不顾。这种选择性执行使完整的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得残缺不全, 政策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 政策目标的实现也必然大打折扣。(3) 政策附加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加进原来政策所没有的内容,使政策的调控对象、范围、目标、力度超出了原来的要求,从而使原政策不能到位, 导致政策扩大化。政策附加的主要特点是执行者在原政策的基础上自行设置“土政策”, 打着结合地方实际的旗号另搞一套, 自行其是, 谋取私利, 从而导致政策执行变形。以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例,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本来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 但在一些地方, 计划生育罚款却是乡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有些地方竟把生育第二胎的指标公开拍卖, 偏离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根本目的。(4) 政策歪曲公共政策执行者在传达和执行中对政策精神实质或部分内容有意曲解, 利用政策的某些抽象性, 借口本地区或部门的特殊性做出不同的解释, 从而导致政策失真, 甚至被替换为与原政策完全不同的“新”政策。(5) 政策抵制公共政策执行者对现有的政策不认同、不接受, 从而产生抵制情绪, 使公共政策不能够执行到位, 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例如, 近年来,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过分强调自身的情况,找各种原因让中央“法外施恩”, 对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一再置若罔闻, 甚至逆风而行, “你说你的, 我干我的”, 抵制心态异常顽固。(6) 野蛮执行公共政策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政策执行应更注重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思想教育手段的运用。然而目前我国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滥用行政手段的现象,有的公共政策执行人员对执行对象动辄命令、强制, 使执行对象从心理上和行为上难以接受。行政手段在执行中扭曲变形, 演变成野蛮执行, 导致干群关系紧张, 极大地影响了执行效果。还有一些政策执行人员向执行对象解释政策不够,宣传不到位, 忽视了思想教育手段的运用, 一旦执行对象对政策不理解, 出现为难和抵触情绪, 执行人员就采取制裁、经济处罚等方式, 野蛮执行公共政策。更有一些政策执行人员采取极端手段, 背离工作程序, 甚至采用违法违纪的方法执行公共政策[ 3 ]。3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主要原因当前公共政策执行出现偏误, 有着主观或者客观等多方面的原因:(1) 政策本身的原因政策本身的质量问题是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首要因素。一项政策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 往往取决于政策本身是否科学合理。政策执行偏误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 就是政策本身存在着缺陷, 有漏洞可钻。一般说来, 政策是否存在缺陷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考虑: 一是政策是否合理。如果一项政策规定的各项内容没有反映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 政策所规定的各项行为不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 那么政策本身便缺乏合理性, 导致其在执行过程中将表现出政策行为规范与客观实际的强烈冲突, 使政策执行失去了实践基础。政策执行机关在执行这种缺乏合理性的政策时, 理所当然地会选择“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的方式来敷衍。二是政策本身是否明晰。政策的明晰性, 要求政策方案要有严格的执行界限、科学的操作程序、准确的评估标准等。缺乏明晰性的政策将使政策的可操作性减弱, 使政策执行者与政策目标群体无所适从, 同时, 缺乏明晰性的政策会引起政策的界限不清, 导致执行者有空子可钻, 对政策随意变通, 同时也为有关领导化解“风险”提供了口实。三是政策是否“前后左右”协调一致。现在, 有许多政策是政出多门, 莫衷一是。面对众多相互冲突的政策时, 政策执行者不得不采取“优选法”———顶头上司的优先, 其他领导的靠后; 经济监督、杠杠部门的优先, 其他部门乃至党政机关的靠后; 领导个人交办的优先,集体名义布置的靠后。这种做法违背了“政策面前人人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原则, 必然导致国家受损, 群众吃亏,正确的政策难以执行。四是政策是否多变。今天制定一个政策, 时隔不久, 情况发生了变化, 又匆忙出台一个新政策,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政策多变, 朝令夕改, 法无常规, 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 就无法建立起政策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也就很难使人遵从。(2) 政策执行主体的原因任何一项政策最终要靠执行主体来实施, 现实中政策执行偏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执行主体的原因造成的, 这表现在:1) 政策执行主体的素质不高由于历史原因, 我国公务员与发达国家公务员比较起来,素质普遍不高, 从而, 文化水平低导致行政决策水平低; 职业道德差导致行政道德滑坡; 行政责任观念淡薄导致争荣誉而避责任; 理论水平低导致官本位思想严重。少数领导干部没有系统接受现代政策、科学知识的训练, 很难形成科学行政必备的系统观念、战略远见、迎接挑战的心理素质以及自觉接受监督的民主意识。这些弱点难免对政策执行产生不良影响。2) 执行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从行政的角度看, 中国政府机构的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高, 变化的随意性很大, 人治色彩浓厚。目前, 政策执行中“按章程办事的运作”, “受规则约束的运作”, “形式主义的非人格化的统治”, “不因人而异”等观念并未深入人心,随处可见官僚的“任性专断”, “这种官僚主义常常以‘党的领导’、‘党的指示’、‘党的利益’、‘党的纪律’的面貌出现, 这是真正的管、卡、压”[ 4 ]。书面形式的行政法规约束不了现实社会中的官场逻辑, 人格权威大于机构权威和法律权威。显然, 不依法行政是造成公共政策执行效率递减的重要原因。检举回答人的补充 2009-10-30 20:08 3) 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美籍加拿大学者戴维·伊斯顿认为: “政策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权威性的分配”[ 5 ]。政策的核心就是要解决社会利益的分配问题, 所有政策最终都表现为对社会利益关系的处理。公共政策对利益的分配, 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个过程大致经历四个环节: 利益选择、利益综合、利益分配和利益落实。公共政策的目的在于调整和规范社会的利益结构, 促进整个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因此, 它适用于全社会, 代表和维护的是一种整体利益, 符合全体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有些政策未能充分体现, 甚至损害广大政策目标群体的利益, 以致目标群体难以认同和接受这些政策, 进而对政策的执行产生消极情绪和抵触。同时, 政治决策者和市场决策者一样, 也是理性的追逐自身利益的人。在政治环境中, 犹如在市场环境中一样, 个人也会最大限度地追求个人利益, 用经济学的术语来说, 人们追求的是效用的最大化。我国现实生活中的许多现象也表明, 人们是在利益的推动下去实施政策行为的。公共利益与地方利益、私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决定了政策执行偏误的现实可能性。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长期存在的。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 作为政策制定者的上级政府和作为政策执行者的下级政府以及作为政策执行的目标群体的广大利益主体必然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和冲突。在一个制度比较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中, 在法定的权限和正当的利益范围内, 官僚们在制定政策时, 由于受自利动机的驱使, 往往会尽可能地在公共政策中体现、维持、实现、扩大自身的利益, 但是这种自身的利益会控制在一定的限度范围之内, 不至于与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相反, 如果在一个制度不完善, 尤其是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下, 官僚的自利性往往难以受到有效的约束而发生膨胀, 他们就会通过所掌控的公共权力, 通过公共政策这一“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手段进行“政策寻租”, 把公共政策变成赤裸裸的追逐自身利益的工具。文秘杂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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