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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增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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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都魔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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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刑罚专论》(副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宪法学》,(副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基层组织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主编),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临床法医学理论与实践》(参编),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宪法新论》(参编),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论文“城市管理‘困惑’的解惑——从”行政公开“的角度”,《学术前沿》(香港),2007,1“人体死后不同时间玻璃体液化学成分的变化趋势”,《四川大学学报》(医学版),2006,37,(6)“毒鼠强中毒大鼠脑GAGB及GAGBAR-α1表达的实验研究”,《法医学杂志》,2007,2“析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宪法适用中的地位”,《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6“论宪法渊源”,《社会科学研究》2002,2“对建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的思考”,《社会科学研究》,2002,12“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法理学探讨”,《安徽大学学报》,2003,5“论中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取向”,《中华学术论坛》(香港),2003,7“欠薪问题面面观”,《经济与法》,2003,8“从峨眉山门票价格案论行政诉讼之构成要件”,《理论月刊》,2003,12“对小灵通引起的移动通信新格局的法律思考”,《中国教育改革》(香港)2004,10“宪政视野下的中国刑事法制”,《刑事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论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的行政主体地位”,《中医药管理杂志》,2006,14,(5)“人权有多重——质疑朝阳区法院强制执行物业管理费案”,《学术前沿》(香港),2006,7“论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依法行政在基层的现状及对策”,《四川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论中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取向”,《嘉应大学学报》,2002,1参与研究的论文“细胞因子在皮肤损伤修复中的变化与损伤时间推断关系的研究进展”,《法医学进展与实践》,第四卷,四川大学出版社,2003“医疗损害诉讼中的电子病历作为证据相关问题研究”,《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4,4“呼和浩特地区夏秋季常见嗜尸性蝇类的研究”,《法医学杂志》,2004,3“TGF—β1在皮肤创伤 表达变化与损伤时间关系”,《中国法医学杂志》2004,3“脑功能磁共振成像及其法医学应用前景”,《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4“Snap-25 mRNA在毒鼠强中毒大鼠脑组织的表达”,《四川大学学报》(医学版),2004,35(5)“嗜尸性蝇类DNA分子标记检测的研究”,《法医学杂志》,2005,1“嗜尸性苍蝇mtDNA中COⅠ和COⅡ基因序列检测及法医学应用”,《四川大学学报》(医学版),2005,36(3)“成都地区四种食尸性蝇mtDNA中COⅠ基因序列检测”,《昆虫学报》,2005,48(1)

234 评论

金花2015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妇女生育权的相关 法律知识 。

案情介绍

案情

叶X(男)和朱X(女)系夫妻。2006年7月5日,朱X未经叶X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叶X认为朱X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X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朱X称,流产是因为与叶X之间长期的感情不和,使其对叶X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故请求驳回叶X诉请。

妇女享有生育和不生育权

裁判要旨

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

案情分析

一、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法第九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等。因此,男性也当然享有生育权。

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本案中原告叶X作为一个成年男性,理所当然享有既定的生育权,而且,所享有的权利与其妻子是平等的。

二、男性生育权与女性生育权之冲突及解决

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和社会现实的角度分析,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男女生育权实现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来说,生育权的实现在于自身的人身权,而对于男性来说,合法生育权的实现首先依赖于合法配偶权的实现,男性只能在配偶权的实现基础上获得生育权的保护。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

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

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

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

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

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如导致对女性自主流产的不公平指责和索赔,并在一定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总之,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生育权,妻子享有的生育权丈夫同样享有,但当两个平等的权利相冲突时,其行使必然有先后,无论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应当首先保护妇女的权益。

案情结果

浙江省余姚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被告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伤害。原告方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待以实现。故判决驳回原告叶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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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的权利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 措施 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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蔷薇朵朵7

我很支持,因为你们女生确实不喜欢结婚,就是结婚特别麻烦,但是又想要自己的孩子,所以就可以自己生育。

156 评论

童鞋哈哈

法国总统马克龙签署新法案,开启一项重大社会变革:单身女性也能免费通过生殖辅助技术生育孩子。根据新法案,法国43岁以后女性都可以免费接受包括试管婴儿、人工授精等在内的辅助生育治疗。 在全球普遍生育意愿不振背景下,鼓励生育已成社会共识;确保公民生育自然权利,法国这一政策确有其积极意义。当然,该项政策也是基于其国情的。 我国国情决定,目前可能不允许完全开放生育限制。 一、生育权是法定权利。 在我国,生育权是法定权利,满足法定条件才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根据该条规定,未婚人士和其它单身人士不在合国家提倡生育的行列。 “准生证”从审批制到登记制,都需要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才能获准登记,合法生育。没有获准生育登记的生育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未婚人士和其它单身人士不是合法的生育登记申请人。公民要实现生育权,首先要完成结婚登记,由夫妻共同申请生育登记。 公民选择不婚的同时也就意味着选择不生育孩子。 二、辽宁省符合规定单身女性生育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辽宁省地方地法规允许达到法定婚龄的不婚女性生育一个子女。这在全国也是绝无仅有的。这与辽宁本地生育调节密不可分。 三、计划生育。 实施了40年的计划生育的必要性和积极社会效果本文就毋庸多言。政策和立法都是服务于社会,并根据社会发展适时调整的。 四、生育权回归自然权利。 与40年前不同,人们的生育意愿远不及从前,生育率需要提振,不是抑制。可能要从有限生育向鼓励生育转变。超越社会承受能力生育的担忧大大降低。 再提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可能更多的是积极的。不婚女性人数小众,她们生育一个子女,对社会生育规模影响不大。从个人生存繁衍的自然需求方面讲,不婚女性如果不是坚持不育,她们还是有生育需求的,应当有条件满足社会多元化需求。 五、违法或违反伦理的生育行为不应当被允许。 违法行为不管什么时候都应当受到政策和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不需要多言。违反伦理的生育行为不管什么时候都是违反公序良俗的,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不管政策怎么调整,始终保护合法的生育行为,保护人们正常的生育需求。 单身男性生育目前没有办法合法生育子女。即使通过生育辅助技术手段,男性也无法自行通过10月怀胎生育子女。任何形式的代孕都不合法。达到法定婚龄的单身男性,积极寻找结婚对象,组建美好家庭,共同孕育孩子,让孩子出生在幸福的家庭,并健康成长。 结合我国国情,适时和有条件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或有积极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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