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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在提升中。健全农村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法制建设是促进农村依法管理,村民依法办事,村民法律意识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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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这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和理论创新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是农村社会持续发展的精神因素,更是农村法制建设的艰巨任务。农民的法律意识将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1.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性1. 1 促进“生产发展、生活宽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的生产、生活与法律密切相关。农民的生产环节、销售环节、消费环节都会涉及到法律知识。比如,“厂家+ 农户”模式中,如果农民有法律知识则能更好地指导生产;在交易农产品,特别是批量农产品时,则更易涉及到法律方面的知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将指导农民生产、销售过程中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从而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生活的改善。1. 2 促进“乡风文明”农民一直生活在封闭落后的农村,受教育程度低,加上简单生活方式形成的简单思维,农民比较单纯,形成“纯朴的乡风”,但要实现“乡风文明”则必须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但是,由于农民过于重视伦理、习俗、礼俗、宗法族规的作用,而这些往往与法律背道而弛。1. 3 促进“村容整洁”农村村容整洁,既要卫生、干净,规划科学,又要保护环境,生态良好。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真正做到既发展生产又遵守法律,保护生态环境。1. 4 促进“管理民主”只有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农民才会明白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才会积极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享有民主,做到管理民主。2.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普遍较低,守法意识、法律保护意识和依法监督意识等都比较差。在乡土社会中,礼俗、习俗、宗法族规、道德成了最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人们对礼俗、习惯的推崇超过了对法律的重视。所以,在农民的法律意识中,重礼、轻法意识占据着重要地位。通过十多年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农民的守法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但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私了”是农村中的又一种普遍现象。在发生纠纷后,农民往往不知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与侵权人“私了”。“私了”包括私下化解和不了了之。“私了”不仅存在于民事纠纷处理中,如宅基地纠纷,而且存在于刑事案件中。就农民的法律保护意识而言,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作为一个生产经营群体,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在相对不利的地位;作为一个消费群体,农民在消费环境中仍处在较劣势的地位。当消费权益遭受损害时,不少农民选择“忍”,而不去寻求任何法律援助或者其他保护措施。农民的法律保护意识较差,还表现在他们的上诉意识上。少数农民对判决不服时,他们采取的是对抗的态度而不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或者执行判决。3.影响农民法律意识的因素3. 1 农民自身思想上的惰性、慢节奏的生活习惯、事事求稳不求革新和宁愿吃亏只求平安的处事态度等,对农民树立法律观念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但从实际出发,农民相对落后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取决于现实的种种主客观因素。3. 2 外在表现在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中,农业和农村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发展迅速,但是关于农业和农村的立法活动始终比较薄弱。目前我国有关农村的立法更多的是管理法。概括农业领域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比较笼统。在执法活动中,由于农村基层执法人员素质比较差,执法违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对农民理解法律精神形成错误引导。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促成了农民对法律功能和法律价值的错误评价。普法教育在农村取得的成就是巨大的,但在一些地方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仍然非常突出。这种普法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知识和心理结构。过去,农村的普法重点始终是以加强农村基层的社会治安为重点,以农村社会稳定为目标。这种“重刑轻民”的普法宣传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拉远了农民与法律的距离。对农村各项事务的管理,政策所起的作用显然大于法律。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作用的发挥,从而无法形成有利于农民法律观念强化的外部环境。3. 3 内在机制农民缺乏接近法律、认同法律和要求法律的内在社会经济动因。农民以户为单位的初级社会群体,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联系比较密切,而承包制中以户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强化了这种联系。这一联系的加强促进了传统观念和落后意识的继承。以村落为单元的农村社区的功能强大。农民对各项纠纷和矛盾的处理往往首先依赖社区功能而不是法律功能。农民之间发生纠纷本应运用法律解决的,却通过家族势力的影响或者村干部的调解而被化解。矛盾能够得以化解当然是好事,但如果化解矛盾是以牺牲法律原则为代价,那么其带来的负面效应就不应忽视。经济的不发达、居住地区的闭塞也是导致农民缺乏法律需求的重要因素。由于没有学习法律知识的内在动力,加上在普法宣传中的灌输方式,农民对法律缺乏切身体会,难以真正理解法律规定。4.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4. 1 注意立法的范围、重点和行为标准的尺度把握一方面,国家基本法要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在基本法律规定的原则下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实施办法,使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能够贴近农民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对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应当尽快用法律加以规范。对农村的立法活动,应当特别强调可操作性,不可片面求全,不可急于将农村的全部社会关系都以法律调整,而应当强调立法的质量,以细为主,使农民能够切实感受到法律的精神和具体要求而不是只了解法律的名称。如果由于不重视立法的质量,使一些法律规定因与农村的社会实际、农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之间产生差距而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4. 2 提高执法者的素质杜绝执法者在农村执法中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这些现象对农民正确树立法律意识有极大的危害。经过长期艰难的普法教育使农民形成的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及信任,往往会因为一些错误处理或枉法行为而丧失。4. 3 重视司法执法的“示范”作用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农民树立法律意识,使农民将法律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社会活动结合起来。4. 4 农村普法活动要有针对性农村普法活动应与农民所参与的社会、经济、生活活动相联系。在普法内容选择上,要尽量与农民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例如,把农村比较常见的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借贷纠纷、继承和赡养纠纷、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处理办法作为普法的重点。在普法形式上,要改变过去灌输式的说教方法,应当采取以案说法、法制文艺表演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注意发挥电视、广播等直观性、时效性强的普法媒体的作用。5 结语要消除几千年来封建意识在农民思想中的积淀,使农民树立正确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对农民的法律教育就不能是一次性的。法制教育要在内容更新的基础上反复进行,使农民能够适应更发达的经济条件下的法制环境。总之,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其自身素质、社会环境都有直接关系。在改善农民学习、运用法律知识的外在环境的同时,要不断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要注意将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科学技术素质、市场意识和法律意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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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一)标题。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二)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1.前言。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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