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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gar糖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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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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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emyuanli 的帖子您好!我是一个应届毕业生,今天无意中看见你的帖子,我正在做一个土地撂荒的毕业论文设计,你可不可以把你的数据,借给我参考一下,觉得不外泄,仅用于论文!我实在是没办法,找不到数据了。谢谢!!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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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为凭

干旱生态环境保护 马克思曾经引用比·特雷莫的名言:“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 在不久前举行的“自然地理与生态建设”学术研讨会上,有专家指出,地球表层存在着明显的区域差异,针对这种差异性的研究工作也具有全球、国家和区域的不同尺度。在不同尺度的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应与人口资源环境保持和谐、协调的关系,因为资源环境提供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他强调,客观存在的自然地带性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我们必须不断加深对地球自然系统的认识,改善人类对自然界价值的评估。 我国西北干旱区幅员辽阔,包括内蒙古、陕北半干旱的草原地带,宁、甘、新、青干旱的荒漠地带。在我国西北干旱区的发展战略中,生态建设是重要的内涵。陆地表层主要生态系统类型的分布取决于温度、水分条件的组合,形成受自然地带规律制约的空间格局。我按照尊重自然的原则,对目前我国生态建设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植树造林与“绿化工程” 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绿化等于植树造林”、“生态建设就是植树造林”的片面认识,这主要是源于对自然地带性规律缺乏了解。通常,湿润、半湿润地区自然条件好,可以植树造林,也有森林分布;而在半干旱、干旱区则仅能在局部地段植树,山地的适宜部位有森林分布,但不宜大面积造林。有学者提出以森林覆被率作为我国各个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指标之一,这是值得商榷的。以我国西北干旱区为例,适宜森林生长分布的区域面积有限,目前一些省区的森林自然覆被率多在5%以下。如果要求这些省区大面积植树造林,以达到对湿润、半湿润地区要求的同样的森林覆被率指标,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因此,半干旱、干旱气候下各省区环境与发展的协调应当尊重自然,既不应背上森林覆被率低的包袱,也不应片面追求不切实际的造林指标。 然而,在半干旱、干旱区仍然可以看到引水灌溉、植树及建造机场高速“绿化带”,或在部分高速公路两侧山丘沿等高线挖坑种植灌木,进行喷灌以营造“绿化工程”等现象。结果事与愿违,既不见林带,又破坏了原已十分脆弱的环境。有关部门甚至提出要在乌鲁木齐市郊拍卖荒漠山丘土地,以承包方式实施“植树绿化”的计划。在我国西北干旱区绿洲边缘可以适当地营建小规模的农田防护林,但是不宜大片营造森林,更不应过分渲染、夸大防护林的作用。 有学者根据干旱、半干旱区自然地带特点,提出应当重新审视三北防护林建设问题。因为在干旱、半干旱区大规模营造防护林,既无助于防患沙尘暴,也不符合水资源短缺的客观实际,还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方面。三北防护林建设项目区域范围总面积达×104 平方公里,其中荒漠占55%,草原和荒漠草原占20%。在这样的自然条件下大面积造林,完全违背地域分异规律。对于重大的改造大自然的计划或工程,必须开展动态监测,不断地总结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及时加以修正和改进。正如马克思引自比·特雷莫的名言所说:“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 以下为本人总结出的几个关键点: 一 自然保护区建设 沙漠作为大自然的产物有其形成、演化和发展的自然规律。20世纪50年代以来,对西北干旱区开发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值得认真总结与吸取。例如,在准噶尔盆地位于天山北麓冲积平原的莫索湾地区,原有天然植被较好,由于不合理的大规模垦殖,强度樵采薪柴和过度放牧,导致沙丘活化严重。盆地中部的古尔班通古特沙漠,以固定、半固定沙丘为主,有大面积的白梭梭(Haloxylon persicum)和梭梭()林生长,还有独特的春季短命植物,是温带荒漠中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区域之一,也是温带干旱区重要的基因宝库。虽然受人类不合理活动的影响原有植被遭到破坏,但只要采取适当的封育措施,将能较快地恢复演替为相应的顶极群落。实践表明,封育保护是恢复沙区退化生境的一种有效方式。建议加强对整个古尔班通古特沙漠的自然保护,划定有特别价值的地区建立自然保护区或国家荒漠公园。位于中昆仑山的阿尔金自然保护区自1983年建立以来,山地草原等各类植被得到保护,藏野驴(Asinus kiang)、藏羚(Pantholops hodgsoni)和野牦牛(Poephagus mutus)等珍稀动物种群逐渐增长,植被天然恢复的成效明显。 二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在谈到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时,有学者指出,环境整治、生态建设与区域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相互制约、共同作用。与世界其他荒漠区相比,我国西北干旱区得天独厚。一系列高山上发育着许多山地冰川,为荒漠绿洲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水源。目前主要问题是水资源利用不充分,管理不善、效率低下且浪费很大。 水是干旱区十分紧缺的资源,在节约田间灌溉用水方面,需要结合当地条件做切实的科学试验,总结出适宜于干旱区应用的技术措施。地膜覆盖农业在干旱区的发展前景很大,在薄膜塑料覆盖下,既能获得充足的光合有效辐射能,消除日温变化大的缺点,又可以节约水的消耗,将有利于扩展各种植物生长。当然也应研究地膜覆盖下地表条件改变后,对土壤、土壤动物和土壤微生物的影响。西北干旱区内的跨流域引水工程计划需要十分谨慎,应当以服务城市和工矿用水为主要目标。而不宜调水用于垦殖发展农业,否则将破坏天然植被,加重土壤次生盐渍化。当前北疆山麓平原绿洲地下水超采开发,地下水位急剧下降,严重威胁着该地区绿洲的生态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有人从湿润地区的角度出发,认为调水到西北干旱区是开发和整治的必要前提。他们以为只要有充足的水,沙漠、戈壁都可以变良田,粮食、棉花、水果都是优质品。于是有人提出“东水西调,彻底改造北方沙漠”的设想,也有人主张从雅鲁藏布江调400亿立方米的水到新疆,认为完全具备了相应的科学技术能力。然而他们却不知道干旱区的问题不是调水能解决的,客观存在的自然地带性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无论从自然条件看,还是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出发,对西北干旱区进行大规模的、远距离跨流域调水的设想,都存在可行性、市场需求、投资效益等诸多问题,需要慎重分析,决不可轻率决策。 土地资源的垦殖 在20世纪50~60年代,西北干旱区的开发多以土地资源的垦殖利用为主。农垦在当时起到积极的作用并取得较明显的成绩,然而大面积垦殖对环境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也很突出。以新疆为例,从1950年至1998年,累计垦荒×104公顷,加上原有耕地,应有耕地面积×104公顷。而1998年实有耕地331×104公顷,丧失耕地面积×104公顷,丧失率达。如按新垦荒地计算,丧失率则高达,其中除少数为建设占用外,绝大部分为再次返荒。柴达木盆地在1953~1965年累计垦殖开荒×104公顷,开荒的土地大多是较好的草地或林地。由于土地次生盐渍化和土地沙化,保留到1995年的实际耕地面积仅有×104公顷,弃荒率达55%以上,撂荒地的表土风蚀量远大于耕地和荒漠地。可见,西北干旱区虽然地域广阔,但适宜农耕的土地大多已经开垦利用。何况后备耕地资源中,盐渍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很高。今后应以提高现有农田的产出为主, 而不应盲目开荒垦殖扩大耕地面积。近年新疆有关部门曾提出垦殖千万亩以上荒地的计划,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担忧。 石羊河下游绿洲的危机 自然界是有机的整体,区际间彼此联系、相互制约,上下游之间的作用与影响更为突出。石羊河下游的民勤绿洲开发历史悠久,20世纪上半叶土地沙漠化严重。50~80年代初,一系列生物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治沙办法取得较好成效。民勤盆地在50年代以来曾经建成以沙枣林为主的防护林,并大面积加以推广。截至1991年,累计营造沙枣林×104公顷 ,灌木林×104公顷 。由于地下水位迅速下降,导致严重衰退,×104公顷沙枣林成片死亡,×104公顷枯梢, ×104公顷 人工灌木林死亡。可见在干旱荒漠区的绿洲,防护林带的营造不宜片面追求林地覆被面积的比例,而应适度安排。否则,区域地下水位急剧下降,不仅影响农牧业生产的发展,所营造的林带也将衰败而失去作用,使沙漠化卷土重来。 目前全球气温上升,干旱地区也在逐渐扩散。人类的生存环境由人类自己掌握,通过这次研究干旱环境资料和对干旱生态的仔细研究,本人内心震撼不已,我们的家园在不断的受到破坏,防治势在必行,希望科学家可以早日研究出更加合理简易化的方法和技术,更希望更多的人们可以了解生态环境恶化以及具备对防治生态环境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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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果janicefeng

将SHP格式的数据加载进工程,在图层(Layer)右键加载进来的数据,查看属性表。如果是二调数据,在属性表里有你要的东西。包括地类,面积等等。若要细分,则在属性表下面有OPTION选项,打开它,SELECT By Attribute.在这里选择你要统计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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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水灵儿^O^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特别是国家关于扶持粮食生产、减免农业税等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季节性返乡耕种土地,农村土地的供需矛盾开始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速度较前明显加快。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非农收入的增加和对土地的依赖性,但是,仍有85%以上的农民基本依靠土地的种植或养殖收益维系生活,随之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随之日渐增多,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笔者利用工作和参与调解的便利条件对綦江县安稳地区进行了调研,走访了各村主要干部以及50位农户,现对调查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与思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一)流转特点调查表明,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速度快、类型多、行为欠规范以及少量违法流转行为存在等4个方面的特点。 1、流转速度加快,渐具规模。自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安稳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呈逐年递增之势,流转的土地面积不断扩大,所涉农户不断增多。目前,各村流转的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约10%以上,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户数约占总农户数的30%。 2、流转类型多样,比例不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 以流转主体为标准,以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流转为主,流转面积约占总流转面积的90%。 以流转对象为标准,可为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中以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80%。 以流转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投股或参与股份合作等其他方式流转。其中以转包、出租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70%以上。转包中又以外出打工或经商农户,将土地转包给亲友或本村其他农户居多。出租中又以租给个体工商户开办采石场为主。以流转是否签订协议为标准,可分为协议流转和无协议流转。其中协议流转农户略占总流转农户数的60%左右。协议流转又分为书面协议流转和口头协议流转,其中口头协议流转占协议流转的绝大多数,签订书面协议流转的农户不足总流转户的10%。 以流转是否有偿为标准,可分为有偿流转和无偿流转。其中以无偿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户的60%以上,有偿流转的比例正呈上升趋势。 以流转是否履行报批准、备案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登记程序为标准,可分为批准流转、备案流转、登记流转和自行流转。其中以自行流转为主,占总流转面积的98%。 3、流转行为欠规范,缺少管理。 流转行为严重不规范,表现为自行流转多,报批准、报备案的少,申请变更登记的根本没有;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镇、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 4、部分耕地被非农业化,有少量的非法流转行为存在。 我镇有极少部分耕地被转为非农用途,主要用于煤矿、非煤矿山、住房、小城镇项目建设等。这些建设用地只有大多数履行了批准手续。其中,非煤矿山建设采取向农户租赁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到自己名下,用于非农生产。 (二)流转原因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致有下4方面的原因。 1、农户之间买卖房屋后,为了耕种土地的方便,买卖房屋的农户绝大部分都要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比如,住在甲社的农户不便于跑到乙社去耕种土地。这是过去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2、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土地二轮承包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使得农村原本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导致大量劳动力纷纷向本地农村二、三产业或向外地转移,转移的劳动力中有一部分带动全家转移,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3、非农建设项目的需要。如:布衣山寨的建设、萤石矿厂、乡村公路以及大量开办的采石场都是以租赁的方式从农户手中流转出来。高速公路、210国道和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属于国家依法征地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4、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村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种植大户,由于地理条件的原因,这种现象在我镇很少。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情况的分析 (一) 流转纠纷特点分析 从调查的情况看,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纠纷数量大,递增趋势明显。自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至2003年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总体比较稳定,流转双方当事人大体能够保持现状,相安无事。因此产生纠纷的微乎其微,纠纷所涉土地面积占流转总面积大约2%左右。近年来,由于高速公路、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建设征地以及采石场的临时占地,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数量巨增,还有煤矿采空区对地面的影响而引起的纠纷数量日益增加,流转纠纷所涉面积占各类土地纠纷所涉面积的30%。 2、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易引发其他纠纷。 流转纠纷,是流转当事人之间基于流转合同的履行或解除而产生的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或相关费用等方面的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此类纠纷由于涉及农民“命根子”利益,一旦形成纠纷,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互不相让。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很容易引发以下纠纷、事件。 一是民事纠纷,主要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类侵权纠纷。当事人之间因争抢土地,抢种抢收,导致毁坏庄稼,甚至打架斗殴,引发财产、人身损害纠纷。这种因流转纠纷引发的财产、人身侵权纠纷日渐增加,目前约占到流转纠纷总农户数的30%,此类纠纷往往形成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如上坝村村民张某和刘某之间为了两小块耕地(约亩)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不服调解,刘某将张某种植的白菜撤了,张于2005年5月起诉綦江县人民法院,因未登记确权而撤诉,但至今双方的纠纷仍未解决。 二是行政纠纷,如,崇河村六社的村民王某一家,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和土地补偿数量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经过了两次一审、一次二审才告结束;古南镇的居民张某原是大堰村三社的村民,因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建设征地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纠纷,行政诉讼经过了两次一审,仍不服,现正在民事再审之中。三是上访事件,如,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建设征地时,由于农民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的补偿土地的面积和标准不理解,曾上访到了建设部,又如张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不服,上访到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3、纠纷调处难度大,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很多纠纷当事人摆出不争到土地誓不罢休的架势。不仅镇、村组织难以调处,形成诉讼后,法院的调解往往也很难奏效。作出判决后,败诉方当事人也常常坚持上诉,甚至上访,将矛盾不断扩大升级。 4、纠纷隐患大,基层干部忧虑重,对策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存在先天不足,加之后天管理失缺,绝大多数流转行为从一开始就埋下了纠纷的隐患.农村干部虽然深感忧虑,但还没有足够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二)纠纷形成原因分析 上述流转纠纷的形成,既有宏观上政策和立法的原因,也有微观上行政管理、流转行为自身欠缺的原因。 1、政策的调整。1996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国家征收农业税和按事一议方式筹资筹劳,2005年调整为免征农业税,并实行粮食直补,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这使得农民承包经营土地所负担的费用日益减轻,收益随之提高。我市从2003年逐步减少并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以及退耕还林的补贴,原本因为承包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外出谋生而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农民纷纷返回,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部分农民都是争议土地的原承包经营权人,但由于当初流转时与对方约定不明,受流转方理解为无偿转让并在土地上作了大量投入,或者因当初对承包经营权无所谓或着急外出打工一时找不到受流转人而将土地抛荒后,经村安排给其他人种植的,但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权利人仍记载为原承包人等原因,受流转方不让出争议的土地而形成纠纷。特别是,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以及粮食直补的发放到位,土地承包可以获得较大收益,因此许多以前撂荒弃耕的土地现在又有人要求耕种。一些自行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农户也纷纷将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民,也都开始要地。有的村民小组进行了合并,由于合并前的小组每户承包土地面积不同,合并后的小组有的村民要求重新分地。加上集镇建设、厂矿建设等征地面积的增加,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农民之间为争夺土地承包权、确定承包土地的界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等问题,经常会发生纠纷。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这样,曾经一度缓和的土地承包纠纷又再度突出。2、立法方面的不足。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第五节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共十二个条文。内容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各种流转方式应当履行的程序性要求,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如第三十七条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起到约束当事人流转的作用。原因是《土地承包法》中对不依法履行上述程序性要求,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很随意且不受拘束。2005年1月19日国家农业部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作出了比《土地承包法》更为细化的规定,但对本文提及的上述问题仍未能给出具体的解决依据。 3、证据方面的尴尬。在面对大量涌出的、直接关系到所涉当事人“命根子”的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的这一类纠纷,镇、村领导尽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难以避免这样的尴尬:纯粹要求当事人举证就难以保证结果公正,因为很多流转户之间根本没有流转协议,举不出证据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也难以保证事实公正和法律公正的社会效果,同时考虑基层社会稳定又可能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因基层组织的不理解不配合导致裁判难以顺利执行;有些案件尽管法院裁判并无不公,但败诉的当事人会不断上诉、申诉、上访.这样一来,法院不仅没有解决纠纷,还成了被信访的对象.而且当事人也因为自身的行为,使纠纷解决的成本不断上升,成为基层稳定的隐患. 4、流转行为的不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实践中,流转行为存在严重不规范的现象: (1)以农户自行流转为主,极少履行报批、报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等法定手续,流转任意性大. 按照《土地承包法》报村里同意或备案的流转只占到全部流转面积的不足5%。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次,几经转手,原承包经营权人外出回来后不知向谁要地,而村里也不尽了解,容易产生矛盾。 (2)农户流转以口头约定为主。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承包人在流转时原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太重视,所以一般情况下流转约定都不是很明确。有些流转虽有明确的口头约定,但因没有书面记载,流转双方容易产生矛盾,一旦形成纠纷,还难以查证约定内容。 (3)为数不多的书面流转协议,大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概念不清、约定不明、权利义务不确定等问题。如不少协议上有某甲将土地“给”某乙种植或养殖的条款,形成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含糊的文字,均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解释,流转方解释为“转包”或“代耕”,受流转方则解释为“转让”。 5、镇、村管理服务的欠缺。 我镇没有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服务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因为身兼多职无法履行这方面的管理职能,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于一种无序、失控的状态。镇干部忙于本职工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既无管理服务的动力亦无压力,因而使组织形同虚设。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管理也近乎空白,不少村干部没有管理的意识, 认为村里中心工作都忙不过来,群众自愿流转不必操那闲心。因此也就没有这方面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行为.调查中镇、村干部对所在镇、所在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流转面积和农户的情况,心中无数,没有一个村建有完整规范的土地流转情况台帐。镇、村调委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处也是草草的应付了事。 6、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土地二轮承包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没有清晰的四至界畔,2004年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后,有的村因农户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也将矛盾户的证书暂且扣留后又忘了发放,这些情况在各村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7、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严重缺乏。调查中有100%的农民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流转方式有哪几种,其法律后果怎样,绝大部分农民认为土地三十内承包权是自己的,流转与村里没有关系,不必报村里批准或备案,认为流转无需签订书面协议,都是邻里家边的,平时相互也了解,口头说一下就行了,立书面协议显得见外,甚至认为,只要自己持有证书,无论签订什么样的协议,土地使用权都是自己的。 8、村级干部法律素质较低。各村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一知半解,不完全知道法律规定的流转形式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90%的村干部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村里不必管,不必建立流转台帐。有些村干部对农户报到村里的流转行为的管理也不依法进行,既不要求农户签订书面协议,也不按规定办理批准转户或备案手续。 9、没有土地仲裁机构发挥纠纷仲裁作用。我县今年才设立土地仲裁机构,几乎没有群众知道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以及向谁申请仲裁,各村干部对如何申请仲裁也说不清楚。这使得流转纠纷集中在基层政府和法院。 三、预防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对策思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能否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好流转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行政、村民自治以及司法各个层面,思考应对策略。 (一)立法建议 1、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对《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进行细化,特别是增加对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方面的具体内容。 3、建议农业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增补和修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建议国务院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的范围、仲裁的程序、仲裁的原则及其他仲裁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该办法所设定的仲裁程序应简便、快捷于诉讼程序,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也减轻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5、建议省人大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充分调查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纠纷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对策 在目前流转纠纷较多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以达到减少和处理纠纷的目的。 1、依法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县级人民政府对尚未发证的农户,应尽快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证书向农户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若委托村委会具体负责发证,应明确下列要求:(1) 确保户户有证。无论过去基于何种原因,现在有什么理由,一律不得扣留农户证书。 (2)保证土块、面积、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证书四者的记载内容要相一致。 (3)加强纠纷调解。对发证过程中发现的因流转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农户间或农户与村之间的矛盾,要加强调解,保证补发证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有关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对承包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及时协调解决。指导村组公开发包、合理确定承包基数。规范承包合同内容,必要时可采用格式合同,但格式合同的起草要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条款要平等、具体、全面。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管理,坚持稳定和完善相统一的原则,制止随意撕毁合同的现象。3、加强对流转行为的管理。在对流转行为的管理中,县、镇人民政府应各司其职。 县人民政府对变更、撤销、更换、补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申请,应依法及时审查办理。我镇大堰三社2005年8月向綦江县府法制办申请撤销居民张某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至今半年多了仍无任何结果。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部门,做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成果四保障,不流于形式。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均应加强对流转纠纷的调解,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纠纷。应重视流转纠纷引起的上访接待工作,及时妥善安排调处。两级政府同时还应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调查研究,以全面掌握流转情况,并制定有效预防和处理纠纷的相关措施。 4、大力宣传法律。县司法行政部门和各镇、村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作用,不能流于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流转及流转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让农民真正了解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流转的方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懂得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流转标的、流转用途、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及流转费用等内容,告知农民该报批准、备案的要报批准、备案,不能自行其事,倡导农民多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少采取转让方式流转,为防止将来情况发生变化时产生矛盾,多进行短期流转,少进行长期流转。 法制宣传的另一个重点,应当提高村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对其中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较为薄弱的以及经常处理土地问题的村干部,要组织专门培训。这对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健康运行,预防和减少流转纠纷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5、纠正违法流转行为。对在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经营权,或未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三)村民自治对策 流转纠纷大多发生在同一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通过村民自治规范管理好流转行为,以减少流转纠纷的发生。并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轻农民解决矛盾的成本负担。村民委员会要在提高村干部自身法律素质和加强法制宣传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流转台帐,完善流转批准和备案手续。 1、完善并登记已发生的流转行为,建立台帐。对本村内部已经发生的流转行为,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调查中发现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流转户,动员并指导其按约定内容补签流转合同,补办报村批准可备案手续。流转合同应一式三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村收执存档。村委会根据当事人补签的合同的补交的申请,办理批准可备案手续,并将上列情况记入台账。调查、补办手续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弄清本村流转情况,也可发现并调处部分已经发生的纠纷,还可消除许多纠纷隐患,可谓一举三得。 2、规范并登记今后的流转行为。对今后发生的流转行为,村委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导流转户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批村批准功备案或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登记。做到每一起流转均符合手续,每一起流转均有帐可查。这样必然大大减少纠纷的发生率,即使发生纠纷也处理有据。 (四)司法方面的对策 司法部门加强对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调整。对破坏、干扰新一轮承包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对发包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妥善处理,维护农村稳定。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本着稳定农村生产关系的原则认真处理,维护生效合同的严肃性,通过办案,保护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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