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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猫之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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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听雨57

与物关系的变化: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 ——鱼虾苗增殖放流的法律思考--------------------------------------------------------------------------------内容摘要 鱼虾苗放流大海是传统法律解释不了的事件。这使得环境资源法浮出水面来。反映了人与物的关系从所有、利用和限制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的变化历程。从物权法到环境资源法反映了人与物关系的变化和人类的反思。物权法不是万能的,而环境资源法也不是万能的。在私法中过多地加入环境资源法的内容,会搞得物权法不伦不类;反之,过分强调公权力在环境资源法中的作用也同样会使得环境资源法的目的难以达到。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以及公民个体对于环境改善的作用。关键词 物权,环境资源法,放流增殖据报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捕捞船只的增加,捕捞新技术的应用,海洋环境的恶化,莱州湾渔业资源日渐减少,经济鱼类在渤海基本形不成鱼汛,产量越来越低,已严惩威胁到全市的渔业水产和沿海渔民的生存和发展。面对严峻形势,莱州市从1994年开始利用人工育苗技术对日本车虾、海蜇进行增殖放流,收到明显成效。据了解,这样的放流,莱州市每年都要进行。[1]类似的放流在广东也每年进行。[2]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和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工作人员在深圳东部海岸大鹏湾海域举行粤港联合增殖放流行动,将600万尾对虾苗、10万尾红鳍笛鲷鱼苗、1000万粒扇贝和30吨花蛤苗放流到大海中。粤港两地渔业主管部门希望这次大规模的放流行动,能缓解渔业资源日益衰退的危机。[3]在物权法上,很难解释象鱼虾苗放流这样的行为。其是民事行为吗?其是民事法律行为吗?其行为的物权法律性质为何?第一,增殖放流这不是抛弃。抛弃是弃之不要,而放流的目的是为了增殖,恢复生态,提高渔业产量;第二、增殖放流不是养殖。养殖是养殖人在固定的可控制的水域里进行的生产活动,而人工放流不是可以控制的,一旦放流,任其生长繁衍,自由流动;第三,增殖放流不是遗失。遗失是非处于本人的意思而脱离占有,而这些鱼苗虾苗是人们故意放入大海的;四、增殖放流不是埋藏。埋藏是认为地将一物隐藏于另一物,而以上的放流增殖显然不是。这是一种新型的人与物的关系,这是传统物权法无法解释的问题,这是人与物关系的新发展,是一种对自然资源进行涵养的关系。人与物的传统关系及法律反应人是大自然中力量最为强大的。人的力量强大表现在:(1)人是有组织的动物。一个人力量单薄不可为的,在强大的组织面前,任何庞大的物也会土崩瓦解;人类组织了公司、政府、社团等等组织,这些组织的力量之庞大显然是单个人的力量所不及的;(2)人是有智慧的动物。人可以做出许多发明创造,高度组织加上高度创造,人可以在地球上上至太空,下达地下;足迹便两极,身影现深海;遇山炸山,遇水搭桥;截大江,钻山洞;平天堑,填鸿沟;天空中庞大的铁飞机轰鸣飞行,空气中无线电波乱窜。人的力量可谓大矣!是故,在庞大的人力面前,鱼虾捕捞殆尽,山野鸟兽无踪……从前不能为之的今日可以为之:例如对电磁波的利用;从前人类获取的能力较弱,今天则能力较强:比如捕杀鲸鱼,可以动用现代武器,捕捞规模巨大;从前人类反作用于自然界的效果较小,今天则效果巨大:比如修建大坝、大江截流,建设核反应堆等;从前物的利用中污染较小,今天则污染严重:海水受到油污和大陆排放水的污染,天空则有大气污染、二氧化碳过度排放产生温室效应等等。随着人类对自然的利用能力增大,物的形态状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起初,人类利用的物为自然物,如牛、羊,而现在物的形态也是今非昔比变化莫测。比如小到看不见之微生物,大到万吨巨轮、摩天大楼、千里石油管线;长久者有黄金、土地,短暂者有性质易变之化合物;有自然者如牛、羊,但也有制造者如汽车、机器。利用方式也有重大差别。有自然利用者如用牛耕地,也有组合才能利用者如电灯和电源、汽车与汽油。随着人类对自然反作用力加大,自然的面貌打上了人类活动的深深印记。大山穿洞大江截流;森林砍伐,青山变秃山;掘地三尺,深地里钻石被开采、石油被吸出;波涛万顷之中建立石油钻井平台;烂泥滩上树起钢筋混凝土大厦。按照现代社会的速度,人类的组织能力加上强大的科技能力,长城恐怕不到一个月就能建成。人类社会之初,总认为大自然提供了无穷无尽的财富。肆意向大自然索取。结果大自然不但资源耗费殆尽,而且引起了气候变化。台风暴雨、山体滑坡、赤潮等等,无不是大自然对人类行为的一种惩罚性的回应。反映在法律之中,初始阶段,人类仅仅在物权法之中,对于过分索取的行为加以限制。例如,法国基于三种理由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其中分别是根据所有物的性质加以限制;根据滥用权利禁止的原则加以限制;根据法定的理由加以限制。例如,《法国森林法》条第1款规定:“如无特别的行政授权,任何个人不得行使拔除或开发其树木的权利,或行使终止其土地用于森林业目的的权利。”[4]根据“所有权承担义务”这一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德国法院从1987年以来的几个案件中对不动产所有权创立了“情势限制性”(Situationsgebundheit)理论,或者称之为不动产所有权的“情势义务”理论。该理论的基本含义是:每一块不动产都和它的位置、状况、地理环境、风景、大自然等因素、也就是它的“情势”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不动产所有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必须考虑到这些情势,必须遵守因情势限制性而产生的社会性义务,并只能在其特定情势下从土地取得收益和为处分。一个理智的人总会根据其不动产的位置与公共福利的关系作出如何正确地行使其权力的判断。该理论强调不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服从于社会的平等和公众的利益。[5]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对于鱼网的密度进行的限制。但是,总的来说,当时的法律主旨仍然在保护所有和利用的阶段。对于自然界的万物,人类总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所以许多物进入不了物权法调整的视野之中。例如海洋是共用物;水是共用物等等。[6] 人类对限制人对物的过分利用的法律(限制所有权、限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等)仅仅开始在传统法律中修修补补地进行。当时,在人与物的利用关系中,物权法居于核心的地位。人与物的现代关系及法律反应但是现代阶段,人类已经意识到危机的存在,人开始对人与物的关系的反思,并且随之发生了人类行为方式的变化。2005年日本世博会结束以后,所有最坚固的钢架或最漂亮的展馆都将无一例外被拆得片甲不留,甚至因建设而被移动的土石、树木也将在展后的一年中被原样移栽回去。从展馆上使用的可解体再利用的钢铁构架、废纸再制成的馆墙外壁与孟买麻材料制成的内部结构,到为展览提供的风力发电机,整个展馆建筑在拆除后都会再次销售和利用,废弃物为零。[7]这样,人和物关系的就从第一个历史时期过度到了新的历史时期,即从人对物的所有、利用和限制时期到所有、利用、限制、保护和涵养时期。在法律的反应上,从仅仅是在物权法刑法中进行支离破碎的规定,从私权救济和私权限制的角度保护环境到产生新的法律门类——环境资源法。所有+利用+限制(民法、刑法等传统法)所有+利用+限制+保护+涵养(环境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等现代法)在人与物的关系发展史上,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都居于重要地位。环境资源法与物权法相比有许多共同点,都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从对所有权的限制和相邻权的保护来看,环境法在内容和功能上与物权法的承继关系。但是环境法是物权法所不能为的情况下产生的,就象劳动法和劳动契约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侵权法、产品质量法和民法买卖法的关系一样,前者的产生都是由于后者的功能不足以完成现代社会的需要。但是,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物权法的核心仍然是“所有+利用”;而环境资源法的核心是“保护+涵养”。两者的区别主要可以概括为:1、物权法为传统法,而环境资源法为新兴法。物权的产生有几千年的历史,而环境资源法更多地是工业社会以后环境状况严重恶化以后产生的。2、物权法为微观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宏观法。物权强调的是一个一个的民事主体的利益,关心的是“相邻通风采光”、“逾界自落果实所有权归属”、“典物维护修缮”等这样个体的、特定化的物的问题,而较少关注诸如“地壳”、“生物圈”、“生物多样性”、“大气质量”等这样宏观的问题;[8]而环境资源法较多地关注这样的宏观问题。3、物权法为私法,而环境资源法为公法。物权法关注的私权利;而环境资源法关注的是公权力为主;两者出发点不同。一个人受到邻地工厂噪音影响睡不着觉,可能对于国家、社会、大自然都算不上什么大事,但是,对于这个个体的私权利来说却是天大的事。4、物权法为个体效益法;而环境资源法为社会效益、自然效益法。物权法要关注个体追求财富的愿望,以及保护合法财富,保护财富的安全流转;环境资源法更多关注社会和自然的效益。5、物权法为个体权利和全体义务;环境资源法为全体权利全体义务。[9]要正确认识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关系物权法不可能包罗万象,物权法的生存空间要受到限制,但是不能否认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两者都要强调。环境法是约束力,而物权法是扩张力。物权主体作为私权主体,尽可能想扩大自己的权利。例如捕鱼的时候,肯定想提高鱼的产量,于是,如果没有约束力,捕鱼者利用炸鱼、毒鱼、电鱼、强光照射鱼等无所不用其极。环境法的约束力物权法的扩张力一个和谐发展的社会中,是必须强调物权法的扩张力;同时要强调环境法的约束力。一方面要鼓励保护人们去追求财富、创造财富、利用财富;同时要防止为了追求财富破坏环境和破坏人类生存空间的现象。环境法的约束力要起作用。在法国现代社会,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的限制越来越多。尤其是针对不动产权利的行使(危险或有害健康的工业的限制、城市规划的规则、风景的保护等等)。[10],这种限制目前正在从传统的地役权、相邻关系所达到的环境效果[11]转化为基于环境资源法、城乡规划法等公法的限制。这就是物权的扩张力和环境资源法的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正是人与物的法律关系的反应由传统法中对人的行为的部分限制到现代法的全面监督和控制人对物的利用行为的转变。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一,认为环境保护等仅仅是公权力行使的,而忽视私权在环境保护中的重大作用。政府的重要作用必须要肯定。但是也不能过分强调。有的学者提出,面对那由以构成“以无数方法和在空前规模上改造其环境的能力”的权利能量,人类唯一的选择是动用他们建造的政治大厦,用权力控制权利。如果说人类曾经因采用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办法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那么当这种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超过了人类生存环境所能容纳的范围的时候,人类便不得不更多地倚重权力,给权利以必要的限制。[12] 对此,笔者认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政府在治理环境的时候有重大作用,在污染的时候也时常有大的作为。事实上,许多污染正是权力不受约束造成的,例如,许多城市政府的亮化工程,给天空带来了“光污染”,[13]导致候鸟迁徙出现偏差;因此,现在更加应该用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来约束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破坏环境;当然,同时以合法权力来限制权利的不当使用。浙江宁波海洋局执法部门查处部分渔民非法电鱼毒鱼即是一例。我国农业学大寨,又造了多少梯田;而今又退耕还林还草。当年东北大砍森林,造就了一系列“劳模”,而后又成为了“造林劳模”;当年大张旗鼓地鼓励生育,狠批马寅初;而今又计划生育。在纲领性的法律中可以谈人类,而操作中制度化建设的时候,环境资源法不能空谈人类。人类是由一个一个的个体的人组成的,不关心个体的人而空谈人类,那连人类也关心不了。[14]要防止政府借口环保等公权力来对私权利进行不正当的约束。例如微型车排放超标问题,有些厂家即使已经达到了排放标准,有关市政府也不允许销售,这就是借口环保来干涉正常的经营活动,以达到地方保护的目的。二,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过多的职能,认为物权法应适应时代发展,强调物权的“绿色性”,甚至要制定“绿色”的民法典,更有甚者,要规定环境民事权。[15] 笔者认为,一个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典不可能承载这么多的内容。民法典和物权法是保护私权的,但是已经形成了其固有的结构模式和权利体系。即使其中有限制所有权行使的部分内容,还有民法侵权法目前可以承载一部分环境侵权诉讼保护的职能,但是其基本的出发点也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而是保护另一个私权人的利益。如果非要在民法典中或者是物权法中加上“环境民事权”之类的东西,只会使民法典或者是物权法不伦不类。[参考文献][1] 郑瀛。再论物权法的发展趋势[J].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科版)。[2] 莱州十年放流效果显著[N].北京:中国渔业报。[3] 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J].北京:中国法学。[4] 徐祥民。张峰。质疑公民环境权[J].上海:法学[5] 徐祥民。告别传统。厚筑义务之堤[J].郑州:郑州大学学报。[6] 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到利用的转变[J].重庆:现代法学。[7] 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N].北京:经济观察报。[8] 陈冬。小鱼与大坝的对话[J].济南:法学论坛。 [9] 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J].北京:中国法学。.[10] 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法[J].北京:中国法学。1999.[11] 尹田。法国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2] 周楠。罗马法原论(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4[13]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5] [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6]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C].胡宝海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2)。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注释:[1] 中国渔业报,2003年6月16日[2] 信息时报,2003年06月09日[3]《南方日报》,2004年6月11日。[4]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134页。[5] 参见孙宪忠:《当代德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90页。[6] 参见[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04页。[7] 青岛市一些做法和这种思路是反其道而行之。青岛市为了美化香港路,从海边挑选大的怪石堆放在路边,以制造“野趣”。笔者认为这些石头应在它本来的地方。另外,许多城市广泛引种国外草种,大面积搞草坪也是和自然背道而驰。参见韩彦:移动梦想与均衡社会,载《:经济观察报》2005年1月10日。[8] 这就是笔者对关涛先生观点不敢苟同的重要原因。参见氏著:《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9] 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10]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33页。[11] 参见关涛先生对地役权对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的论述。见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12] 笔者认为,公权力限制私权的不当行使;同样,私权利也要约束公权力,这些在环境资源法中都是必要的,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参见徐祥民:《对 “公民环境权”的几点疑问》,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13] 郝洛西:《中国城市亮化工程的若干问题》,清华大学学报,2000年第40卷第s1期。[14] 对于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侵犯和干涉,德国民法学者耶林有精彩的论述。参见[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5] 相关论文见吕忠梅:《绿色“民法典的制定——21世纪环境资源法展望》,《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02期;吕忠梅:《关于物权法的”绿色思考“》,《中国法学》2000年05期;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徐以祥:《生态保护的民法学思考》,《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年01期;关涛:《作为生存法的不动产物权制度》,《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这些文章都认为要赋予物权法以捍卫环境的职能。反对意见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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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态环境的外部性与环境经济政策

摘要: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问题已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外部性概念引入环境保护领域,是为了寻找促使外部性问题内在化的有效方式,以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外部性,主要是生产和消费的负外部性。环境经济政策是国家环境当局从影响成本―收益入手,引导经济当事人进行选择,以便最终有利于环境的一种政策手段,其主要目标之一是最大限度地减弱以至消除其外部性的影响,将外部性问题内在化。

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问题;环境外部性;环境经济政策

生态环境是指生物及其生存繁衍的各种自然因素、条件的总和,即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问题是指由于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导致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严重失调,从而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现象,如外来物种入侵、土地荒漠化等。生态环境具有经济学特征,生态环境问题的基本经济特征是效益的公共性和外部性,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外部性,主要是生产和消费的负外部性。为了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需要对外部性进行治理。

一、环境外部性产生的原因

外部性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它是指私人成本或收益与社会成本或收益的不一致,从而导致资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外部性理论是在20世纪初由福利经济学代表人物庇古提出,后经新古典经济学代表人物马歇尔发展而形成。外部性也称作溢出效应、外部影响、外部效应,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带来的非市场性的影响,即对他人产生有利的或不利的影响,但不需要他人对此支付报酬或进行补偿的活动。依据作用效果进行分类,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的外部性也称作外部经济,指的是个体的经济活动或行为给其他社会成员带来好处,但他自己却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负的外部性也称外部不经济,指的是个体的经济活动或行为使其他社会成员受损,但他自己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成本。

环境外部性有正、负之分。如上游居民种树,保持水土,下游居民的用水得到保障,这是环境正外部性;上游伐木造成洪水泛滥和水土流失,对下游的种植、灌溉运输和工业生产产生不良影响,这是环境负外部性。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外部性,主要是生产和消费的负外部性,尤其是生产的负外部性。一个社会个体包括个人或企业等在经济活动中不顾及环境成本,将自身的利益建立在将成本分散为社会承担,它会导致低效率的社会资源配置状态和生态环境污染、恶化的负面影响,是典型的个体成本外溢的负外部性问题。

环境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大致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产权模糊是外部性尤其是负外部性的一个典型来源。由于生态环境是一种特殊的物品――公共产品,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共产品的产权通常是不明晰的,任何人无法用有效的手段阻止他人对某一公共产品的使用。这样的环境资源,私人对其的损耗和破坏带来的后果皆由社会分担,因而会刺激单个利益主体对其的过度利用,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经济消极外部性的产生,于是,“公地悲剧”必然会不断上演,即出现了大量的把好处留给自己、坏处转嫁给社会的“搭便车”现象。

二是“市场缺陷”导致负外部性。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引导“经济人”在谋取自身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促进社会福利,自利心对社会不仅没有坏处,甚至比社会关怀更能促进社会福利。但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或者说有一定范围的,那就是产权首先必须是明晰的。公共产权是未加明确界定的产权,它将带来“市场失灵”,导致很大的外部性。

三是“利益分散”下产生外部性问题。无论在何种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都是分散进行的,各经济主体在利益上有其相对独立性。由于有意识地增加外部成本同降低其私人内部成本紧密相连,私人的生产活动易通过对此种物品的破坏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而这种危害并没有作为成本反映在私人的生产成本中,因而各个经济主体通常只考虑内部成本与效益,忽视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二、市场失灵和政策失效使外部性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环境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回答了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为什么会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有效地利用法律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市场和政府在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一方面,它们能有效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另一方面,环境负外部性又是市场失灵和政策失效的重要表现。

市场在环境领域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或者更为准确的说市场之于环境保护是有缺陷的,失灵的。公共产权是未加明确界定的产权,它将带来“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使外部性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产权制度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基本前提,只有把产权相关的责、权、利界定清晰并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与监督,才能充分调动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积极性。“所有人的财产,就不是任何人的财产,所有人都可自由取得的财富对任何人都没有价值,因为一个人如果愚蠢到要等个合适的时候来使用这笔财富,他只会发现别人已经捷足先登了。”

这样,对于公共资源,每一个人在开发利用的同时,为了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他不会去珍惜公共资源,由此产生的成本就有可能让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承担。产权不清晰是生产效率低下的原因,也是环境资源受到破坏的原因之一。最典型的例证是公共牧场,由于公共草场无人负责,人人都抱着“不用白不用”的心理去放牧自家的羊,导致过度滥用,草场毁坏。在中国,环境资源的产权存在隶属关系混乱,产权未加界定或界定不清,或名义产权和实际产权脱节,这导致已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受侵犯的事件频频发生。

市场失灵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许多环境资源属于公有财产,根本不可能明确产权或建立产权和市场的交易成本太高,从而导致外部性。一些环境资源不能界定产权主要是因为不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即某一个人享用、受益的同时不能阻止他人一起享用、受益。如大气和深海资源就很难建立有效的产权,即使划定了产权,但监视、保护起来难度很大。生物多样性的产权界定成本高得无法估计,有可能达到人类无法承受的地步。

基于这一点,如果明确其产权,由某个人独占使用,整个社会将难以接受。这样的环境资源,私人对其的损耗和破坏带来的后果皆由社会分担,因而会刺激单个利益主体对其的过度利用,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经济负外部性的产生。对于基础资源的开发、加工与分配,市场运作富有效率,能产生足够激励;而对于污染废弃物的处理,市场运作失灵,几乎完全没有效率。

这是因为,大气和水等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污染物排放是对共有资源的破坏,但这种破坏发生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之外的市场外部,不受市场力量的约束。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还有一片市场失灵空间――即那些没有市场价值的资源,如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功能,以及许多没有被人们开发利用的动植物品种等。前面所说的外部性,不论是排污也好,还是公有资源的收获,它们都有市场收益。而那些没有市场价值的资源,不存在市场利用问题,只是伴随着其他经济活动而被随意处置。

实际上,它们并不是没有价值,只不过是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罢了。以生态系统功能为例,如一片森林,可以涵养水分、保持水土、吸收二氧化碳,从而减轻河流淤塞和污染,但这种没有直接使用价值的资源,在现实市场交易中价格为零,因而市场活动主体涉足这些领域动力不足或根本不愿投资,进而也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机会和理由,政府可通过建立政策和改革制度来纠正市场失灵,使外部性问题得以解决。但有时政府制定的政策却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把市场进一步扭曲,导致政策失效。

一是国家宏观决策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二是环境政策本身存在失误,会加速环境资源的退化。如有些国家的法律许可污染者的权利。发达国家和地区出于产业升级的需要,会把一些低技术,低附加值,高污染的行业向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转移,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一些政府明知其对环境有害却允许其投资。许多地方受不当政绩观的影响,片面追求GDP增长:一方面,盲目发展高耗能、重污染产业,同时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行为;一方面对治污工程不重视,没有积极筹集治污资金或未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这也是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的原因之一。

政府的这些短期行为多半是出于经济的考虑,为了优先发展本国或本地区的经济,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效益,因而外部性始终伴随决策全过程。如果政府对环境资源这一公共物品采取不恰当的补贴和税收形式从而对价格机制进行干预,使得价格偏离真正资源成本,也会产生极大的外部性。另外由于存在信息不足与扭曲,政府实施的时滞和寻租活动等问题,而且政府代理人有自己的利益动机,行为受各利益集团影响,加上政府干涉也需要成本,导致政府失灵,影响生态环境的维护和改善。政策失效带来的结果可能比市场失灵更糟,把本来正常运行的市场机制扭曲了或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出面干预时政府却没有反应,还有可能就是政府自身政策目标是成功的,但是对环境却产生了外部效应。

三、外部性问题内在化的环境经济政策

为了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需要对外部性进行治理。环境负外部性是市场失灵和政策失效的突出表现,而且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在解决外部性问题时,应结合使用市场调节和政府规制等方法,保证在明晰产权等市场机制运作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环境管理作用,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促进环境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环境经济政策是国家环境当局从影响成本―收益入手,引导经济当事人进行选择,以便最终有利于环境的一种政策手段。因此,最大限度地减弱以至消除环境问题的负外部性的影响,将(下转300页)(上接292页)外部性问题内在化,是环境经济政策的目标。

政府可以采用直接管制、税收和补贴等方式来解决外部性问题。政策工具主要有创建市场(明晰产权、可交易的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利用市场(补贴、环境税费、执行债券、押金―退款制度),环境规制(标准、禁令、执照、责任、不可交易的许可证和配额),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加贴标签、社区参与)。具体有两大环境经济手段:一是庇古手段,即所谓市场失灵,必须通过政府直接干预解决环境问题,包括税收、补贴、押金―退款。

具体来说,就是由政府给负外部性确定一个合理的负价格,由负外部性的制造者承担全部外部费用,通过这种征税和补贴,就可以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这种政策建议后来被称为“庇古税”。二是科斯手段,通过政府借助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包括私人合约、排污权交易。科斯认为,外部性的产生是由于产权没有界定清晰,而有效的产权可以降低甚至消除外部性。自然资源等环境要素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通过产权的明晰来使外部性内在化,因为自然资源禀赋使用价值、物质性效用等属性,构成了自然资源价格的内在依据;自然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及其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影响是自然资源具有价格的外在依据。

长期以来,中国在环境经济领域主要使用倾向于政府干预的环境经济手段。现在,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解决环境经济问题的路径选择和使用手段也正经历着重大改革,新的排污收费制度已经颁布,排污权交易制度正在由试点向全面铺开的阶段过渡。由于环境资源禀赋的自然性与其开发利用的社会性的冲突,使得环境资源的产权安排不可能采取单一的私有产权结构,而应通过私有产权、公共产权和国家产权的结合性安排,来内化负外部性,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用前景将十分广阔,改革后的排污收费制度也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中.环境与自然资源经济学概论(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刘春发.竞争均衡下的森林外部性以及其经济学意义[J].林业经济问题,2008,(2):109-112.

[3]樊胜岳,等.生态经济学原理与应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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