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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野撒野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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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小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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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可以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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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涛~家居建材

我国死刑保留论学者的观点 1、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起到更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且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2、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罪犯再犯罪。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 3、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中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 4、执行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死刑犯人更省钱。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死刑犯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 5、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并且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 任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产生与消亡都与其一定的物质条件相适应,并要考虑社会国人的感受。我国《宪法》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基础的滞后,人们对于财产关系、经济秩序看的十分重,以至财产关系、经济秩序与生命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甚至大于生命价值。在这样的价值观引导下,对一些财产型犯罪、贪利型犯罪像人身型犯罪一样被处死刑便是最明显的例子。另外,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供大于求,劳动力过剩导致我国对生命价值的相对轻视,不可能出现废除死刑保护生产力的状况,因此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还有就是我国受数千年封建思想的禁锢,一些原始的思维如“杀人者死”“以牙还牙”等思想长期在社会中得到宣扬。人的权利、尊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我国现阶段也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下面是一段关于死刑的辩论赛可以参考尊敬的老师、各位评委、同学们:下午好!我辩论的题目是“我国应废止死刑”。现今,废除死刑是必然的趋势,有四个方面的理由:第一,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整个人类刑罚的发展史,各国的刑罚都是由苛酷到轻缓,由残酷到人道,这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就死刑而言,仅它的执行方法就变得越来越文明。而且各国都是越来越少的适用死刑。第二,死刑的废除是世界的潮流。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又有很多国家只对极少的几种犯罪。第三,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大家会发现死刑并不能对严重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用死刑来减少甚至消灭犯罪,只是人们的一种迷信。“治乱世用重典”,以重刑威慑阻遏犯罪的思想,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被法家一派的法律思想家们奉为预防犯罪、治理国家的经典。按照近代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人人都有趋乐避苦的本能,只要刑罚有可能带给犯罪人足够的痛苦,他就不会选择犯罪。死刑能够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是最大的,当然就对犯罪人有着最大的心理强制,对犯罪行为有着最有效的威慑力。然而,思想家们却忽视了一个根本的道理:乱世并不是轻典的结果。犯罪人实施犯罪,特别是某些重大犯罪,主要原因也不是他权衡后认为刑罚不重才选择的结果。因此,重典治不了乱世,死刑也吓不住重罪。第四、生命无价、生命至上,死刑造成的冤假错案是无法纠正的,这在我国有多少血泪教训。如延安董伟之案,承德一案四判死刑等,至今也难以说个明白,如果没有死刑,就没有那么多的冤魂。如今在我国,废除死刑,是由于人类的理性正在逐渐对罪与罚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同时也打开了一扇尊重生命的门。所以,我国应废止死刑。谢谢大家!(2)死刑对于犯罪并无有效的威慑力 1 、从理论上讲,死刑不可能对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 首先,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犯罪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观念、家庭关系等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根源,自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中国清末伟大的法学家和法律改革家沈家本就曾指出:“苟不能化其心,而专任刑罚,民失义方,动罹刑纲,求世休和,焉可得哉?”“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激情犯、情境犯实施严重罪行,如某些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人多是由于某种矛盾激化或情境刺激,以致丧失理智、感情冲动而在一瞬间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人“鬼迷心窍”,往往不可能准确地去酌量其犯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更不可能清醒地权衡实施犯罪之乐与应得刑罚之苦的得失比例。对这些人,死刑的威慑力可以说来不及发挥。(4)还有一些可以称之为“亡命徒”的犯罪人,虽然明知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确信犯罪后必然被判处死刑,却仍然要孤注一掷实施犯罪。对这类犯罪人,死刑的威慑力是明显没有意义的。 我国近20年来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对于死刑是否具备有效威慑力,也有相当大的证明力。如前所述,这一时期我国的死刑立法和死刑适用均相当活跃。按照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的理论,严重刑事犯罪应当是呈下降趋势的。但事与愿违,根据官方公布的统计数字,凶杀、伤害、强奸和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在刑事案件中的比重、发案率均呈递增势头。我国1997年刑法废除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但据笔者的研究调查,近6年来重大盗窃案件的发案率,并未显现出大的变化。这也是一个有力的实证资料。当然,我们不能说死刑完全没有威慑力。因为可能有人慑于死刑的威力而放弃了犯罪的意图,但由于这种人不会到司法机关去进行登记,研究者很难掌握这方面的资料。 2、传统思想中有“杀人偿命”的观点,对于此观点,我认为不能狭隘的以牙还牙,正如一句俗语“狗咬了人,但人不能反过来去咬狗”一样,惩罚不等于报复。如果因为你杀了我,国家就要杀了你,其实是让国家代表受害人去报复犯罪,用国家权利来以暴治暴,那无疑于是国家在做最大的犯罪。如此类推,其他罪名岂不是都要改为:因为你偷了我,所以国家要创造条件来偷你;因为你强奸了我,国家也会让我来强奸你;因为你我,国家也要把你来一。这其实是社会倒退的表现,更不符合一个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有人担心,废除死刑无法给犯罪分子带来威慑力,其实真正作奸犯科,无恶不为的江洋大盗又有几个会惧怕死亡呢?对不怕死,不在乎死的人来说,死刑更象是一种玩笑,一个游戏。3、惩罚犯罪的目的是改造罪犯,而不是剥夺他的生命。不能用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来为另一个人的生命赎罪,正像不能让被偷东西的人再去偷小偷的东西,也不能让被打的人再去打人一样。一报还一报,终究不是最好的选择。 (3)总结陈词谢谢主持人,在座的各位评委老师,各位同学及对方辩友,大家好:经过刚才的唇枪舌战,真理是越辩越明,我再此重申我方观点是:我国应废止死刑。在这最后的一分钟里,我想说的是,很高兴能够与对方辩手同台辩论,我也十分欣赏了对方展现出来的精彩的口才和睿智的思维。但是很可惜,从刚才的辩论中,据不完全统计,对方犯下了几处错误,下面请允许我一一反驳:一、 死刑对于犯罪并无有效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尚无任何证据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关研究报告显示:不能证明死刑具有比终身监禁更大的遏制效果。在实证研究了1983年以来中国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有关学者认为,重刑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二、“杀人偿命”。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例如,没理由判处强奸犯受害者反过来强奸,也没道理判决杀人全家的凶手要由受害者杀掉其全家。因此,不能说只有将杀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如果人们同意终身监禁是最高的刑罚,罪大恶极者被判处此刑也并不违反公平原则。综上,我认为,中国废除死刑制度是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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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眼睛晶

找律师讨论更有效。网上的资料够你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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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byzhao520

个人认为不应该,因为道德底线冲破了,存在罪恶滔天的人,比如贪污犯,拐卖儿童的人贩子,真心在帮你期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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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味偏执狂

我到是有些死刑的资料 可是怎么给你呢 我复制一些给你吧 对所有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86个。 即法律对任何罪行不实行死刑,这些国家包括: 加拿大, 法国,德国, 意利, 荷兰, 新西兰, 英国2、 对普通罪行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11个。 法律只为例外的国家罪行,譬如根据军法或叛国罪而产生的罪行设置死刑。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 阿根廷, 玻利维亚, 巴西, 智利, 3、 在实践中废除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24个。 对普通的罪行譬如谋杀保留死刑,但在过去 10 年期间,实践中未执行任何人死刑。 名单中还包括虽然法律上没有废除死刑,但做出国际承诺不使用死亡的国家。这些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 比宁, 汶莱,伯金那法索, 中非共和国, 刚果(共和国), 冈比亚, 格林那达, 肯尼亚, 马达加斯加, 马尔代夫, 马里, 毛里塔尼亚, 摩洛哥, 缅甸, 瑙鲁, 尼日尔, 巴布亚新几内亚, 俄联盟, 斯里兰卡, 苏里南, 多哥, 汤加, 突尼斯. 4、 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75个。 即对普通罪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包括:中国,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 伊拉克,,日本, 朝鲜, 韩国,新加坡, 台湾(地区),美国, 死刑及其行刑方式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确实是在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文明,代表了国家、人民的意志,代表了正义和公理;但是,它确实又以极残忍的方式暴露了人类非常极端的另一面,尽管执行死刑的方式一直在变,却仍然是万变不离其宗,还是“以恶报恶”,脱离不了历史的循环。 其实,已存在于人类历史数千年之久的死刑,在世界上不同的国家中,或废除、或保留,或以这种形式行刑,或以那种形式行刑,都有其深刻的政治、历史、社会、文化及现实等诸多复杂的原因和必然性。 不容争议的是,废除死刑并非是讲人道、尊重人权、社会文明进步的惟一标志,要不然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尽管在已有不少国家废除死刑的同时,也有许多个国家包括自诩为“人权卫士�的美国仍保留死刑,也很难解释为什么一些国家在已经废除了死刑之后,又回过头来认为有必要引入死刑并扩大死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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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食俱进a

得看你是什么案子啊?必须有案子才能给你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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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亲爱的12345

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在这里和大家讨论死刑的存废问题。死刑起源于国家出现以前的“私力救济”和同态血腥复仇,当一个自然人的生命被他人剥夺后,他的亲属或者所在的氏族采用“私力救济”的方式去杀死凶手。人类生产力水平提升,出现贫富分化,阶级分立,国家产生。统治阶级制定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稳固自身的统治。死刑作为对人类最有威慑力的刑罚被统治阶级编入法律。死刑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统治阶级制定法律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死刑,作为剥夺人的生命的一种刑罚,可以最大限度地惩处暴力犯罪分子同时威慑潜在犯罪分子,犯罪预防效果明显,可以较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在对囚犯执行死刑的同时,也是对被害人家属的精神抚慰和对社会大众愤怒的平息,减少被害人家属“私力救济”,可以减轻司法机关所受到的民情压力,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最后,死刑相对于无期徒刑或者是终生监禁来说,其执行成本要小很多,可以避免为长时间监禁囚犯而所花的费用。鉴于死刑对巩固统治有很大的作用,死刑自国家出现就一直存在与各国法律条文之中,直到18世纪,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人权意识高涨,人们开始用理性的眼光看待死刑,死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178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提出废除死刑,委内瑞拉最早在1863年废除死刑,经过近200年的发展,维基百科2009年6月统计,全球197个国家中,已有139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占全球国家总数的70%。其中,有94个国家完全废除死刑,10个国家废除普通死刑,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执行死刑(军事犯罪或战时犯罪),还有35个国家虽然保留死刑,但是在最近10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相应的,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只剩下58个。赞成废除死刑的理由如下:第一,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上帝所赋予人类的,国家不能以法律的名义予以剥夺,并且法律禁止公民杀人,但国家却对杀人公民执行死刑,国家是在用死刑有计划的杀人;第二,死刑不能起到良好的犯罪预防作用,无论是一般预防还是特殊预防,目前并没有科学证据证明死刑能够降低犯罪率,各国社会重大犯罪率并不因死刑的存废而出现规律性的变化,废除死刑的国家的犯罪率也没有出现明显的上升;第三,死刑并不能公正地应用,由于各国司法制度的缺陷,不能完全避免冤假错案,由于死刑的不可逆性,一旦错判,将给被行刑人及其家属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第四,死刑过于残暴,违反人道。但是目前仍然有一些国家保留死刑,比较典型的是美日中印,因为自身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坚守死刑的阵地。反对废除死刑的人认为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人们订立契约时交出的是全部权利,包括生命,个人的生命权受到保护的前提是尊重并不非法剥夺别人的生命权,否则就要忍受生命刑,“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被处死”,黑格尔则认为犯人早已通过他们的行为给予了同意国家拥有剥夺生命的权力,因而死刑是公正的。所以国家有权力在公民触犯死刑所指条款时利用国家暴力机器剥夺人的生命,这是国家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生命刑是基于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其次,死刑的犯罪预防功能,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不能一概而论。虽然一些国家废除死刑后暴力的恶性犯罪率并没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但是在有着悠久死刑历史的国家里,废除死刑容易向犯罪分子释放危险的信号,助长罪犯的犯罪欲望,同时公众也难以承受。再次,随着各国司法制度的进步,死刑的司法应用将会越来越规范,程序越来越严格,能够进一步降低冤假错案的概率,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最后,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作为其目的,的确在一定程度上很残忍,但是从刑罚报复主义上来说,死刑的执行是对被害人生命的尊重和情感弥补。死刑的存废问题在法学界引发巨大争议,其主要争议点如下:国家是否有权以刑罚来剥夺人的生命?废除死刑派认为,天赋人权,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除了上帝以外,任何人和组织无法剥夺;赞成保留死刑的人则认为人享有生命权的前提是尊重别人的生命和所在国的法律,公民违反法律,触犯死刑,国家有权剥夺其生命权。死刑是否人道,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死刑是否尊重其人格,死刑是惩罚犯罪分子自由意志的表现,国家在刑法上明文规定死刑的罪名,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危害社会,在其施行应判处死刑的犯罪行为之时,自身便以默认或接受国家对自己的惩罚;对于普通的社会大众来说,死刑是保护社会大众人权的重要武器,对于犯罪分子执行死刑,是维护社会大众生命安全的有利武器,而对犯罪人的人道,可能是放任对其他成员的不人道,这道理便如同认为死刑剥夺了犯罪人生命为由而主张死刑不人道,实际上则等于承认犯罪人的杀人行为是人道的。死刑的公正性问题。死刑是否能够公正地惩处犯罪分子的行为,用死刑来惩罚罪犯是否公平?死刑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犯罪分子杀人也是非法剥夺人的生命,生命与生命在价值上是对等的。因此死刑与杀人罪具有等价性而有明显的公正性。这就如同在我国杀人偿命与欠债还钱一样,历来是天经地义之事,实际上便是对死刑因可让杀人者偿命而具有公正性的一种共识。剥夺生命的杀人罪普遍存在,而与杀人罪等价的刑罚方法,非死刑莫属。因为只有死刑才是可剥夺杀人者生命的刑罚,也只有死刑因与杀人罪同样以剥夺生命为内容而实现刑罚的等价公正性。除了死刑,没有其它的刑罚手段可实现这种等价的惩罚目的。对于死刑的公正分配问题,即适用死刑的罪行的范围是否公正如果从公正的角度来确定死刑的分配,则标准依然是等价,只有将死刑分配于所侵害的权益价值不低于生命的价值的犯罪时,才具有等价公正性。根据这一标准,死刑并非只有分配于杀人罪才是公正的,因为将其分配于具有剥夺生命的因素的其它犯罪(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可能造成多人生命死亡的犯罪),或者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在特定条件下高于人的生命的价值的犯罪(例如经济、财产犯罪,在我国目前经济因素仍在人们心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果是将特大的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视为其价值高于人的生命,同样是可以理解的),均可以是公正的。但是废除死刑的人认为,除了暴力犯罪,剥夺人的生命的罪行能够公正地用死刑予以惩罚,其他犯罪如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是不公正的。死刑的效益型问题。死刑能否有效地预防犯罪,是否有其他的刑罚去代替死刑实现犯罪预防的效果。死刑的个别预防效果是明显的,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生命是罪犯犯罪的前提,执行死刑可以彻底地避免犯罪人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对于死刑的一般预防,一般认为,死刑是对受害者家属的安抚和平息民愤,最大程度地避免“私力救济”,而对潜在的犯罪者也有一种强大的威慑作用。而反对死刑的人认为,死刑并没有如此的犯罪预防功能,死刑虽然从理论上分析应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但从世界各国的实际调查研究表明,死刑的这些功能并不能加以佐证,确切的说没有明确清晰的证据,这也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各国社会重大犯罪发生率并不随死刑的存废呈有规律的变化。孟德斯鸠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说,死刑并不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如法律规定对逃亡者处以死刑,但逃亡却并未因此而减少。边沁也认为,给人恐惧最大的是持续的痛苦,而不是瞬间即逝的残忍场面,贝卡利亚则认为能给人们心理以最大影响的,并不是刑罚的残酷,而是刑罚的持续时间。死刑的犯罪预防效果不能用科学理论来证明,终生监禁或许比死刑更有威慑力。如果死刑的效益型得到承认,死刑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益的有力武器,其公正性得到承认。废除死刑在中国的可行性研究。就本人认为,人的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其存在的前提是以尊重其他社会大众的生命权和社会公益,不能因其神圣而纵容其拒绝对罪大恶极的罪犯执行死刑。保留其生命一方面是对受害者生命丧失的不公正,也不利于安抚受害者家属和大众的愤怒,增加社会的不安全感,像潜在的犯罪分子释放的信号。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是国家展示其打击恶性犯罪的决心。对废除死刑持积极态度的国家,目前集中在欧洲、美洲。其中欧洲废除死刑与其的经济发达,社会稳定,人民的权利意识高,有着密切关系,而南美洲则与其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地理位置有着密切关系,综合起来,成熟地废除死刑需要 经济、社会、历史等一系列条件。经济发达,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恶性暴力犯罪率低,公众对犯罪的容忍率较高,历史上需要循序渐进,在上述条件成熟后在公民的承受能力范围内逐步废除死刑。而中国废除死刑似乎现有的条件还不够成熟,还要走很长的路。首先,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一系列的经济管理制度还不成熟和完备,经济犯罪层出不穷,而人民对与经济犯罪特别是贪污受贿的评价相当严厉,以至于对重大的经济犯罪人要处以死刑,虽然死刑适用于经济犯罪多少有违刑罚的公正性,但是在中国经济问题严重的现状下,废除死刑不易于被接受。其次,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间,社会分配差距严重,地区差距大,城乡差距大,社会财富分化严重,流动人口多,社会救济制度不完善,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很多,目前一些地区的治安状况还是不容乐观,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可以最大程度地遏制暴力犯罪的发生频率,给犯罪分子最大的精神压力,否则很容易让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另外,如果不执行死刑,对于众多的严重暴力犯罪分子的处置安排也会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的刑罚是“死刑太重,生刑太轻”,废除死刑也不利于刑罚有效地发挥作用!最后,死刑的历史性问题。我国在历史上一直存在着死刑,尤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主要的刑罚,这种重刑主义的思想乃至杀人偿命,报复主义的观念在我国有很大的市场。人民群众已经在内心里接受死刑,如果突然废除死刑,可能会让人民群众无法接受,死刑的威慑作用消失,“私力救济”可能死灰复燃,局面失控。而废除死刑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声音,毕竟死刑太过残忍,不符合文明社会的理念,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我国也最终将会废除死刑。但是我国废除死刑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外部环境,废除死刑需要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首先是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在最近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废除了13项废除死刑,目前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少杀慎杀”,不再增加死刑立法,严格限制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即死刑的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其次是部分废除死刑,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再废除贪污腐化的死刑,再废除非故意杀人的其他暴力性犯罪的死刑,最后再废除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最后是通过立法,永久禁止死刑。总之,死刑的废除在中国是一个长久的过程,并且其并不是一个单一的学理法律问题,而是与经济、社会、历史都有关联的法社会学问题,死刑的废除要充分考虑国情民意,不然就会出现“专家向右,民众向左”的局面。废除死刑,专家看到的是权利的进步,而民众看到的是正义的倒退。任何一种刑罚都有其存在的意义,死刑也一样,我们应该运用辩证的观点来看待死刑的存废问题,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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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y00321

以我的观点,不能。他不想过了,把人杀了。去监狱享受吃饱的感受了。太不公平了。还天天见太阳。就是执行死刑也不公平。有儿女让儿女上税,有父母让父母终身上税。不管工资高低适当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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