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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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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ciao情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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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论文: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具有风险来源广、传导性强和社会危害巨大等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飞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出发,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转贴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诉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 ,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 特区经济 易宪容, 美国金融业监管制度的演进世界经济,高西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必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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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zhiluobo

中国股市健康吗?得去问我们白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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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贝克2011

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及其存在问题 论 文 提 纲 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1、国民经济的资源配置 2、证券市场深化和完善了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 二、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1、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2、证券市场规模 3、证券市场制度 三、中国证券市场发展问题的对策 1、政府推出积极的资本(股市)政策 2、加强投资者教育 3、监管改革 四、结论 摘 要:我国证券市场从有至今,经过高速的发展,已初步形成规模,但仍不成熟,仍存在许多问题,例如证券市场规模过小,资本品种类不足,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投资者缺乏投资理念,不理性投资,证券公司综合竞争能力较弱,法律、诚信环境及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监管有效性和执法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问题,而这些问题需要慢慢的改进。 [关键词]证券市场 发展 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在诞生后短短的20年间,迅速成为无论从总市值、募集资金规模、还是交易活跃度都走到世界前列的全球主要市场,跨越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这应当说是一个奇迹。这自然得益于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的坚实基础和大背景。但是,证券市场本身无论在制度建设、交易规范和监管努力等方面的长足进步,也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因此,我们既绝不可妄自尊大,也不必妄自菲薄。 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一)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到几天的主要成就是它优化了国民经济的资源配置,推动了创业创新和企业成长,从而极大地增进了实体经济的活力和可持续发展。 强大和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使各类优质企业都能有了筹集资金的市场化渠道从而实现加速发展。而股市巨大的财富效应一方面吸引了各种社会资金涌入市场和流向优质企业,另一方面激励了千千万万的普通人燃起创业的梦想,追求创新和成功。资本市场助推了企业家精神的弘扬。 (二)证券市场深化和完善了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 记得早在1980年代引入市场机制的初期,当时的改革者就已经预感到仅有商品的市场化不足以替代原有的庞大的计划经济体系,改革的发展将逻辑地需要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配套,需要期货市场调节和稳定长期供需关系。中国证券市场这20年的发展,通过债券、股票、权证、期货等各种金融工具,提供了多层次的投资和分散风险的手段,使得金融投资既是专业机构的获利避险工具又成为大众理财的通畅渠道。以证券市场为代表的直接金融的兴起,改变了我国 长期以来仅仅依靠银行间接金融的体制,在整体上提高了资金效率和降低了金融风险。这为中国经济在逐步融入全球一体化的过程中,保证自己的经济自主性和抵御外部的金融冲击打下了可靠基础。 二、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中,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相当严重,有的公司不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录来披露会计信息的,而是根据领导人的意愿捏造会计数据,欺投资者;有的公司设置两套账,以逃避现实有关部门的监督等等。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司领导人为了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授意或强迫会计人员造假是主要原因,社会监督部门监督不力也为虚假信息流入社会创造了条件。 (二)证券市场规模 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仍有很大不足。全世界平均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为8%,发达国家约为25%;而我国仅为,至2007 年中期上升至10% 左右。另外,从股市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 GDP) 的比重看,世界平均为30 % 左右;2006 年前我国仅为,至2006 年股改后,该比例升至43% ;但距发达国家的80%仍有很大差异。而且在我国证券市场总市制中还包括了大量非流通市值。综上所述,我国股市规模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 (三)证券市场制度 (1)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挫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还有我国证券公司综合竞争能力较弱 上市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法律、诚信环境及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监管有效性和执法效率低下等一系列原因 三、中国证券市场发展问题的对策 (一) 政府通过推出积极的资本(股市)政策,扩大直接融资,调整经济结构,做大经济总量。 1.应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目前我国债市容量规模比较小,债市融资占直接融资总量的比重与成熟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从体制机制层面看目前还有很大障碍制约了债市发展。 2.应大力发展场外市场。场外市场一旦打开,会让更多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从而加大国家科技进步的步伐,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平台。今年加快推进场外市场建设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点工作,场外市场作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有力补充,面向的企业范围应该更大,门槛应该更低,挂牌标准更加灵活,并且有其独特的监管模式。股市不能沦为圈钱工具,不能竭泽而渔,正如央行行长周小川所言,把池子建设好,把热钱、房地产资金、等引入到股市,这样的股市才能健康发展。 (二)加强投资者教育 正如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所言证券市场有风险,一般投资者不要入市。投资者应该有对市场的清醒认识,要树立长期投资观念。作为一名成熟合格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如果没有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那注定是会失败的。因此,加强投资者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教育的重要性就特别显著。做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吸引越来越多的机投资者的参与,允许养老金、企业年金入市,使市场变得越来越成熟。 (三)监管改革 1. 在一行三会之上成立国务院金融委,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协调性,大力支持积极资本政策的推出和执行。 2.开展监管者教育,转变监管者工作作风,培养服务意识,建立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及时与投资人沟通的长效机制; 3.监管者要打破“审批情结”,将IPO上市企业的实质审核(审批)向程序化审核和形式性审核转变。将主要的精力放在监管市场各类主体、交易所和中介机构上,沿着监审分离的方向推进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4.要改变现阶段发审委有权、保荐人有钱、投资人有险的不合理的发行制度。 四.总结 尽管当今中国证券市场仍存在很多新的问题亟待解决,但小的瑕疵阻挡不了蒸蒸日上的势头,我们期待中国证券市场在不断健全发展中开启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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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hao7980

可参考:题目:论中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探讨[摘 要]: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政府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驱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而政府驱动发展的模式必然带来某些制度性的缺陷。这种先天的不足和过速的发展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始终处于动荡之中,投机风盛行,大户操纵、违规操作之事屡屡发生,规范市场成为保证和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首要任务。用什么来规范市场,由谁来规范市场,如何对市场进行规范,这就是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所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演化的自然结果。按照一般的过程,证券市场的发展应该经历由最初的债券现规范性货市场到股票交易市场,再到相应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这样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渐进发展过程。 一、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其不规范性我国的证券市场发端于80 年代初,而真正成型并初具规模是在90年代初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后。短短十几年的时间,我们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几百年的发展历程。股票、债券、市盈率、指数这些数年前还少有人知的概念,如今已成为普通老百姓日常谈论的话题,几千万股民投入到证券市场,随着行情的涨落而起伏跌荡。而我国的证券市场是脱胎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级阶段,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试点产物,在股份制试点阶段,就急急忙忙地建立了股票市场;在股票市场还没有成熟、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又过早的开设了市场化要求更高、风险更大的国债期货市场。这些急于求成的“快速建设”,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就面临着整体经济上处于转轨阶段与证券市场的超前发展的矛盾。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不规范性的表现如下: 1.股权结构杂乱。 目前,我国股票种类分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发起人法人股、募集法人股、定向募集法人股、公众股、内部职工股、职工集体股、优先股、A股、B股、H股等,形成了我国股权设置复杂、种类纷繁的局面。这些股票中,有的上市流通,有的没有上市流通。一家公司既有上市的股票,也有不上市的股票。而且,同一家公司的股票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价格也不同,股权结构杂乱。 2.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我国现行《公司法》来看,董事会职责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公司资产的处置权、为其他企业提供还债的担保权等是不是董事会职权?能否通过多数决议原则将股东会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来行使?《公司法》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实践中此类职权的安排较随意。董事长的法定职权过于集中,使得董事长在职权的享有上远远超过其他董事。又由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过度集中,公众股过度分散,董事会很容易被大股东操纵。 经理的权利没有得到制约。公司的日常工作应由总经理负责,总经理行使职权必须以董事会决议为基础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但实际上,总经理改变董事会甚至股东大会决策的情况时有发生。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成员中非职工代表对公司的了解甚少,难以发挥相应的作用;职工代表同董事、总经理在日常工作中又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要他们行使监事权如同纸上谈兵。而且,现实生活中监事开展监督活动,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 3.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问题很多。 (1)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的信息是时效性极强的资源,信息披露的滞后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2)信息披露虚假。一是发行人为获得发行资格,采取虚增资产、虚减负债、增加待摊费用等方法,达到以虚假信息包装公司形象的目的。二是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缺乏有效性,反映公司信息的合并会计报表过于笼统和模糊,难以揭示不同地区的盈利水平、经济增长趋势和风险状况。三是,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措辞含糊、模棱两可。如在披露股息率时,不提具体数字;披露盈利预测信息没有预测依据;年度报告不披露非主营业务细节和变化情况;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经济业务;缩小负债与亏损。 (3)信息披露不公平。上市公司的消息还没有在证监会指定各大报纸上刊登,却已由其它渠道泄露出来,对中、小散户极不公平。内幕消息的存在是我国现阶段股市的重要特征。 (4)对市场传闻不做必要的澄清。有的公司对于市场传言听之任之,甚至将计就计,推波助澜,使不知道内幕消息的中、小散户疯狂跟进,大量的资金被套牢,损失惨重等等。 4.机构投资者的违规违法情况严重。 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从人数上看个人投资者,占总开户人数的99.7%,机构投资者只占0.3%。但是机构投资者拥有80%左右的流通证券余额,个人投资只拥有20%左右的流通证券余额。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就可以在相当的程度上操纵市场,“对敲拉升”、“造势做局”等违规违法活动不断出现,炒作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关联机构互相炒作、互相买卖,买卖非常频繁,把价格炒上去。另外一种就是由有关的上市公司放出利好消息,然后把股价拉升上去。只要有大量资金,包括从银行筹措的资金人市,就可以把价格炒上去,吸引中小投资者或其他局外投资人跟进。当庄家发现有大批人跟进的时候,就会偷偷地出货,自己逃之天天,而把跟庄的人套住。导致股票市场投机盛行、消息乱飞,价值投资法则、社会道德、法制观念等被投机者抛到脑后。股票市场的投资功能、转制功能等都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5.证券市场的进入退出机制不健全。 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是优胜劣汰。虽然经过发行制度的改革已放宽了证券市场的准入限制,但仍没有实现证券市场进入的完全平等;而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则根本没有体现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相当一部分经营亏损的上市公司,不仅没有从证券市场淘汰出去,反而由于有重组题材而受到投资者的追捧,这就严重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从根本上动摇了证券市场的基础。 6.证券交易中心的设置、运作有明显不规范的地方。 证券交易中心从组织形式上来看,基本上是会员制形式、公司制运做。在业务范围上,有的证交中心自成系统、上市交易自己的品种、有自己独立的业务范围而不与证交所联网;也有的证交中心既有自己独立的业务品种,又与沪深证交所作联网业务。整个市场缺乏必要的统一布局,市场运营效率低。 7.证券经纪人制度存在许多不足。 这表现在:(1)目前对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和资格尚没有明确的说明。对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范围、权利和义务,证券经纪人和券商之间的关系,证券经纪人和客户之间的关系,证券经纪人自身行为规范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各方都无法找到法律依据,难以从法律角度保护自己。(2)券商在内部实行经纪人制度,会过于注重客户的营销功能,而导致经纪人误导客户,降低服务质量,影响券商的形象。(3)券商实行经纪人制度,目的是扩大成交量,注重营销,而经纪人会受个人利益驱动,不能客观公正地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或擅自向投资者承诺收益,约定分担买卖风险,增加投资成本和交易风险。 8.证券监管组织体系缺乏效率。 证券监管组织体系是实现证券监管目标的重要保障,从证券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看,目前的组织管理体系与监管层次存在机构重叠、效率不高等问题。 地方证管办由于管理的区域较大,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形成证监会与地方特派办作用较大,证管办作用不足的现象。 9.证券监管行政管理色彩较浓。 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向市场化过渡时期,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多采用行政监管与市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尽管在监管方法上已向市场化转变,但行政管理的色彩仍然较浓。 除此之外,我国的证券市场中还存在着配股的随意性,证券中介机构评估不实、核收不准、查账不严、出具假证明,证券商欺诈客户、违规投资,国债回购市场买空卖空,投资基金发展不足等不规范现象或问题。 二、证券市场不规范性存在的原因分析 1.整体经济转化与证券市场超前发展的矛盾。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演化的自然结果。按照一般的过程,证券市场的发展应该经历由最初的债券现货市场到股票交易市场,再到相应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这样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渐进发展过程。而我国的证券市场是脱胎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级阶段,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试点产物,在股份制试点阶段,就急急忙忙地建立了股票市场;在股票市场还没有成熟、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又过早的开设了市场化要求更高、风险更大的国债期货市场,以至随着发生了国债期货市场上著名的“3.27”事件。这些急于求成的“快速建设”,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就面临着整体经济上处于转轨阶段与证券市场的超前发展的矛盾,成为证券市场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2.政府推动模式与证券市场自身运作机制的矛盾。 可以这样说,我国证券市场成立的早期是为我国的国有企业脱困服务的。因此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只能采取走一步看一步的相机决策的办法,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问题解决的滞后性。例如,为了不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我国的股权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形成了公有股不能流通的巨大压力;为了吸引外资并限制境外资本对我国市场的控制,我们设计了A、B股并存的双轨运行机制,形成了同股不同价的隐患。 3.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制要求与立法滞后的矛盾。 我国的股份制试点早在80年代底就已进行,证券市场的正式建立也在90年代初,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却在1998年12月29日才正式出台,1999年7月1日才正式实施,落后了将近10年。立法的滞后,使我国的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失去准绳和标尺。我国在前几年的证券市场发展中,由于证券法未出台,所依据的是政府的政策,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有着随意性、多变性、缺乏连续性的特征,以至形成了多年的政策市、消息市。 4.市场主体错位及激励机制与制约机制不对称的矛盾。 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主要由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构成。从持股比例分析,我国国有股东的身份非常特殊,一方面是国有资产的代表,其行为目标是保持对企业的控股权和国有股权收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他处于管理者和计划者的地位,既要对股份制试点和上市规模进行均衡调节,又要确保股市的价格水平和市场规模,正确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这种双重身份和双重目标的矛盾,使国家股不能流通,无力出资配股,使国家股东更侧重于管理目标而有意无意,甚至无奈弱化股东的目标,这就使证券市场实力最雄厚的行为主体在市场的稳定中没能很好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人股东,特别是证券流通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仅没有成为稳定市场的中坚力量,相反,却成了证券市场上最为危险的投机者。从我国近几年每次的行情波动,以及各股的强力上扬里面,都能看到庄家的身影。5.游资充斥与金融改革缓慢的矛盾。 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市场化的进程中,与此相伴随,我国的金融市场也正处在货币化的进程中。由于居民收入的迅速增长和储蓄倾向的上升,及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我国对货币的投机需求迅速增长。由于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融资不畅,银行的部分货币流出银行以外出现“脱媒”现象,形成了体外循环的社会游资。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工具不够丰富,投资需求无法满足,无法疏导游资,导致社会游资在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横冲直撞,直接干扰了这些市场的规范化,影响了市场的稳定。 三、规范化是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首要选择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于经济转轨时期,基础薄弱。政府行为的行政性在证券市场创建初期具有主导作用,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日趋成熟,政府行政性主导的负面影响已经显现。随着我国国民经济良性运转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 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将不断扩大。这在客观上要求改变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证券市场内在规律性,建立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市场准入、发行、上市、交易、清算、稽查、监控等规范。1.证券市场规范化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规范化的市场能够提升市场的内在价值。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规范化已成为政府推进市场建设的首要选择。政府行为在推进市场规范化过程中,是否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是否遵循市场化的要求,其根本点在于能否建立起有效的运行体系、 制度体系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的机制。(1)证券市场规范化过程中的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包括政府的立法、执法、 监管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行使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政府行为要符合行政管理和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掌握证券市场的科学规律, 便不能有效地监管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中政府行为的创新和完善必须以市场化为导向, 这是证券市场中的政府行为区别于其它领域的基本点。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是全球各证券市场自始至终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信心、保障市场安全和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政府作为对证券市场实施规范化的主体,其目的是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 高效和有序的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规范化是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的。规范化的市场能够提升市场的内在价值。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 规范化已成为政府推进市场建设的首要选择。非规范市场必将导致市场的运作无序、信息失真和系统风险, 甚至引发国民经济的崩溃。(2)证券市场规范化中政府行为的判定政府行为在推进市场规范化过程中,是否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是否遵循了市场化的要求, 其根本点在于能否建立起有效的运行体系、制度体系和保障投资者权益机制。 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市场主体资格、市场准入条件、证券市场交易、退出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规。二是有效的监管执行。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行为必须规范化,执法行为的方式、程序都必须合法、 规范。政府执法行为的滥用往往会导致证券市场主体权益的损害。三是提供冲突解决机制。证券市场参与者利益的不同,必然伴随着冲突。 有效解决市场参与者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既有益于改善市场环境,化解市场风险,又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市场规模的扩张必须按照有效的规划进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规模必将随着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转和不可逆转的经济全球化而不断扩大。这在客观上要求改变政府行为的运行机制和操作手段, 而要按照证券市场内在规律性,建立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市场准入、发行、上市、交易、 清算、稽查、监控等规范,以使规模的扩张有序地进行。非规范的规模扩大,不仅带来市场运行的无序,而且必定形成系统性风险。同时,证券市场的性质决定各市场参与主体地位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但由于市场自身和各市场参与主体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与自发性。因此, 政府行为既要保障每位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市场秩序,调整、规范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成熟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 市场发展的扩张性、监控手段的滞后性迫切要求建立系统的运行规则并有效地实施。3.证券市场规范化过程中政府行为的基本原则政府行为在证券市场规范化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法治化原则。政府行为不能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包括政府的立法、执法、监管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行使,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中 ,首要的是政府行为程序的法治化。我国证券市场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体制。政府行为规范与否, 与市场稳定的程度密切相关。非法治化的政府行为势必带来证券市场混乱无序, 更谈不上市场安全。二是科学化原则。政府行为要符合行政管理和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政府行为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其运行的机制、主体对象等诸多方面的合力,共同制约着政府行为的实施结果和效率,只有政府行为科学化才能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同时,证券市场有其特殊的内在规律性,其突出特点是虚拟资本运行、信息化和市场流动性强等。不掌握证券市场的科学规律,便不能有效地监管证券市场,直接导致“政府失灵”。三是市场化原则。证券市场中政府行为的创新和完善必须以市场化为导向, 这是证券市场中的政府行为与其它领域所不同的基本点。政府必须把市场化作为其行为实施的起点和归宿点,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体现政府行为,尤其是市场体系的完整、功能的增强、制度的创新和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更新等方面, 要始终把市场的内在要求,作为实施政府行为的依据,这样才能推进市场的健康发展。破坏市场内在的机制,政府行为必将导致证券市场的非规范或超规范运作,从而引发市场混乱乃至巨大的市场风险。四、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与发展的对策建议 1。解决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规范股权结构。 我国限制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对于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市场经济和股市的基本原则,对股市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允许国家股、法人股流通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公有股的流通有利于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节股市,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进行国有股上市过程中,整个过程要充分体现市场化的原则,市场化原则应当体现在国有股流通的各个环节上。国有股上市可以直接通过公开的证券市场,也可通过其他形式的转让,但最终都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国有股上市流通这个过程中,政府所担当的角色应当是制定国有股管理和转让的法规,制定统一的游戏规则来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而不能过多介入到具体的交易定价和交易规模的界定上。 在解决股权结构问题的同时,可以采取暂缓新股上市节奏,使市场能够轻装上阵。在上市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分流,以缓冲大量股票上市对市场的冲击。 2.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运作。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只有上市公司规范化才有证券市场的规范化。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标准来要求和衡量。在进行上市公司的改造时,要确切地使“三会”行使自己的职责,发挥功能。贯彻《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使企业的制衡机制起到名副其实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创造更多的绩优公司,通过改革、技术进步、新产品开发、市场开发等途径,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以此增强投资者的长期投资信心。此外,还要为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转变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方式,保证上市公司的自主经营。证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增资配股等加强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自律机制,促使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提供公正的服务,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应遵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履行各自的义务。 3.培育并监管机构投资者,减少股市的投机行为。 我国的证券市场历来以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有限,这是导致股市经常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放宽对包括保险基金在内的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入市限制,使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逐渐按比例投入股市,既可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又可活跃证券市场。积极筹建共同投资基金,并把社会各阶层的限制资金集中起来,形成金额较大、相对固定的长期投资基金,增加股市中机构投资者的比重,解决目前股市投机的问题。 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和引导,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要对机构投资者开户进行必要的审查,对机构投资者要进行信用评级,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投资者要进行约束,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持仓数量、操作过程等情况也要进行必要的监控和调查,使其投机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4.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由于证券市场发展迅猛,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滞后。一是《证券法》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急需修改、补充。包括《证券法》没有涉及,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信用交易问题等;还有《证券法》有规定,但与市场发展有差异的问题。二是需要进一步修改和需要尽早出台的相关法律。如《公司法》中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急需重新修订、补充。《证券投资基金法》需要尽快颁布。三是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规章、条例的缺乏。《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只是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大量加以细化的、具体的、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而现在的规章、条例远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造成证券市场参与者行为失范,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5.建立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是证券市场建立统一的法规体系、运作体系的前提。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强化证券监管机构的各项职能,对证券市场实行专门化的管理,并实现对证券市场的公正管理,克服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促进我国结 语完全依靠行政性措施管理证券市场,是政府行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之一,给市场造成的损害更大,这已被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历所证实。因此,证券市场的规范化, 决不是行政干预,决不是简单地以政府意志为导向。现阶段推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 首先是要依照市场化的导向建立规范机制并有效地规范政府行为, 才能真正实现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和稳定发展。参考文献[1]陈尚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与规范》,《开放导报》,2005年05期。[2]宋伟杰:《促进我国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思考》,《宏观经济管理》2006年03期。[3]柯原:《规范证券市场 构建和谐社会》,《管理世界》2005年08 期。[4]杨菁菁:《科学的构架和管理 规范的运作与经营——解读澳大利亚证券市场》,《南昌高专学报》,2005年04月。[5]于友伟:《退出机制的完善与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04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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