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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灰豆子
首页 > 期刊论文 > 防范在职研究生论文造假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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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网上查到了2015年1月22日公布的《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大家可以对照一下,就会知道本人所言不虚。

东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以及《东北大学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意见》(东大学科字〔201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包括所有向东北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 所提交的 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的主要学术观点、实验(调查)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

(四)伪造数据的。包括在学位论文中故意假造或篡改实验(调查)数据、实验结果、研究成果和引用的资料等行为;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负责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评判等工作。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学科建设与发展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为本部门有关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机构。

第五条 研究生院、有关学院(部)在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抽检等工作中发现疑似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或接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须具实名)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研究生院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相关举报或证据材料等。由秘书处向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提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会同相关学院(部)共同研究讨论,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解释,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若需调查,则责成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须就所举报、发现的问题形成详细的调查报告,对作假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应如何定性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

第八条 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在收到相关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复议,维持或变更认定意见。如当事人仍有异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认定。

第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将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或学术委员会的认定意见转交研究生院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存在师生、亲属等关系,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东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中学位相关问题处理的决策机构。行政和纪律处分等其他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或有严重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校将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还要根据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在职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其中为我校教职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为我校教职工的,将给予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学校暂停或取消其招生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除岗位聘任合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作为对学院(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核减其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计划、暂停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招生直至取消相应学科或专业类别(领域)学位授权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该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决定书由相关部门送交当事人本人。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束30天内,学校将处理情况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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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开心好好好

自从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被媒体揭露之后,在网络上也有许多的类似事件被曝光。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在我国存在许多学术腐败,论文造假,假博士,刷学历的事情。那么网友就会问了,这样的现象到什么时候才能休止呢?下面让我来谈谈我的看法吧!

随着现在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加大,学校对学生论文的审核加强,网络媒体对这种事情的披露,能大大的降低类似的事情发生。所以我觉得,这种事情过不了多久就可能不会发生了。我们要知道,如果有媒体披露出你曾经做过这样的事那对你以后的发展是非常的不利。就拿翟天临来说,他学术造假之后,对他的事业影响,我们可想而知。以后肯定也会有人能够想到事情的后果,所以敢去做的人也会减少。但是,最主要的还是得增加惩罚力度,要让他们知道学术造假的后果有多么的严重。如果仅仅靠媒体的曝光,远远还不能降低这种事情的发生,只有从源头上杜绝,学术造假事情才能终止。

而我觉得,如果你真的想去从事学术研究,那你就得脚踏实地,不要想一些歪门邪道。一旦被发现,所需要承担的后果,我们都能想得到。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学术论文。在一些高校里面,老师也更注意论文的质量,我们都知道论文不能抄袭,提交论文之前必须先查重。但是有一些人直接购买论文从一些渠道。这样的做法是很没意义的,这个社会以后需要的是有能力的人。如果你仅仅只有一个学历,远远还不能满足这个社会的需求。

我相信,在以后这种事情将会慢慢的变少。学术造假也说明了存在一些腐败,一定得重视起来。那你们觉得到什么时候才能休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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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菇凉

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学生培养部门、学位授予单位

290 评论

威斯东wisdom

这个还需要很长时间的改革。现在很多学校不重视博士生的学习,博士生本身就开始造假。只有学校和学生双方都改正自己,这种情况才能消失

354 评论

luck周哥周叔

同等学力申硕论文答辩期间,不排除有些考生心存侥幸,投机取巧,对论文进行造假。那么,如果被发现论文造假,那些人会受到惩罚?具体处罚办法如下:第一、考生本人:出现学位论文购买、找枪手或者剽窃伪造数据等作假行为的,未获得学位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同时,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员的角色: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读学生,还可开除其学籍。如果学位申请人员是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其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第二、指导教师:如果发现老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其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第三、研究生学院:如果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处分。第四、招生院校:对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就是我们所说的招生院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第五、“枪手”,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来获取利益的人。代写人员也分两种角色,属于在读学生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可以开除或解除聘任合同。以上就是关于同等学力申硕论文造假,同等学力申硕论文造假,哪些人会受到惩罚的解答。希望考生不要得不偿失,聪明反被聪明误。认真写好论文才是王道。如果您对报考在职研究生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在职研究生考试网老师了解第一手在职研究生报考信息。

129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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