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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imi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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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叫我姚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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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21世纪我国面临着迈入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时经济发展造成社会生活环境日益变化,老年人犯罪现象也变得尤为突出。老年人与一般的成年人之间存在诸如生理、心理等方面的许多区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老年人犯罪都规定了相应的从宽处罚的制度,我国古代及近代的立法都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我国现行刑法对此问题都存在重大的疏漏,没有相关的规定。结合老年人自身的特殊状况、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现状以及当前国际刑事立法的现状等诸多方面,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的立法势在必行。[关键词]:老年人 犯罪 刑事责任2002年6月22日,湖南省衡阳市汽车配件厂88岁的韦有德因杀死邻居刘文军而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案件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人们纷纷对“老年人犯罪能不能网开一面”和“要不要在刑法中规定犯罪年龄上限”发表自己的看法。由此,也引发了法律从业者对老年人犯罪的问题的一系列思考。一、老年人犯罪概述进入新世纪,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人口年龄结构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到2015年60岁以上人口将超过2亿,约占总人口的14%,到2040年60岁以上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25%,每4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 在21世纪,不仅我们国家面临着迈入老龄化社会,世界上许多国家亦是如此。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世界的发展日新月异,老年人在这种社会条件和生活环境里,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社会矛盾。按照传统的观点,人到五六十岁就步入老年期。按照老年病理学家的观点,则将老年人区分为年轻老人(50-60岁)、中年老人(60-80岁)、老年老人(80岁以上)三个时期。这个时期,老年人的精神和身体方面开始衰退,感官功能逐渐降低,常常以自我为中心,固执、偏狭,甚至与儿童心理有某些相似之处,故有人称老年期为“第二次儿童期”。正因为老年人身心发展所呈现出的这些特点,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一些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二、国内外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沿革人的责任能力不仅是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且随着成年人进入老年年龄阶段,其责任能力还有一个逐渐减弱,直至衰竭的过程,因而各国刑法对犯罪的老年人往往设有减轻刑罚或其他从宽处理的特别规定。(一)、国外刑法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正因为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性,在外国刑法的历史沿革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中,都有一些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1、从宽处罚。例如: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超过70岁的犯人从轻处罚”。限制适用某刑种。如1961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60岁以上的男人、妇女不得适用死刑”。第19条规定,剥夺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15年,但对犯罪时60岁以上的男子和50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9条第2款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法院下判决时已满65周岁的男性。”2、放宽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例如: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30条规定:“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但犯罪人超过70岁,且所监禁不超过2年的,可以宣告缓刑”。(二)、我国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1、西周时期。《周礼。秋官。司刺》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礼记。曲礼》上对这两赦解释说:“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老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周礼。秋官司寇。司厉》还在盗窃罪中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2、春秋战国时期。《法经》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3、唐朝。《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作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4、宋朝。元朝时期的重要法典《大元通制》中,也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规定。据《元史。刑法志》载,元朝时,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不任杖责,听赎。可见,元朝时期对老年人犯罪也是设立了上限的。5、明朝。明代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处理,实行宽刑。洪武元年,令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明律中规定:“凡诬告人罪,年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依律论断,例应充军嘹哨口外为民者,仍依律发遣。若年八十以上笃疾有犯应永戍者,以子孙发遣;应充军以下者,免之”。又规定凡年七十以上,犯流以下,收赎。八十以上,盗及伤人者,亦收赎。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发,得勿论,不在收赎之例。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亦不加刑。6近代。(1)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苏维埃政府赣东北特区制定了《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第29条规定:“满80岁人犯罪者,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2)抗日战争时期,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日战争时期惩治汉奸条例》第条规定:“犯第2条各款之罪,年龄在80岁以上者得减”。三、关于增设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以及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均没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鉴于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现状和老年人自身的心理、生理特点,我认为应增设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诸如设立刑事责任的上限以及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等。理由如下:第一、老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状况的限制。生理上,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心理上,外源性的不良因素常常会造成老年人的孤独与寂寞,个人经济状况和社会地位会影响到他们的价值观,一种无用或不参与社会活动的感觉会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的悲观和若有所失的情绪;内源性因素,如老年人丧失了活动能力和脏器功能的衰退可造成抑郁和显著的多疑。由于老年人适应新事物的能力下降,可塑性大大减退,固执任性,敏感多疑,使老年人对意外应激反应耐受性差,极易促发或诱发精神疾患,进而会发生系列的暴力行为。 由此可见,老年人其心理、生理的发展呈现出不稳定性,其责任能力也逐渐减弱,直至衰竭。第二、从正义和人道的角度而言,老年人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毕竟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要弱。当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低时,其反映出的主观恶性就小,因而社会危害性就相对较小,应考虑从宽处罚。当然,对于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老年犯来说,其行为往往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理所应当要对其定罪量刑,以还社会一个正义,平息受害人“受伤的心灵”,以利于和“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社会道德观念相契合的目的。但同时,由于犯罪主体的年龄较大,不应对其适用死刑,这既合于中国自古以来尊老爱幼的伦理道德,也可以稳定群众和社会秩序。第三、从秩序和功利的角度而言,“刑罚是给予拘束自由这样重大痛苦的措施,其本身并非理想的而是不得已的社会控制手段……即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须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才是理想的”。 刑罚的代价从某种程度而言是高昂的,而且,从另一方面来说,将老年犯收押在监,对国家、社会也是一笔昂贵的费用。鉴于老年人自身的特点,他们不仅不能创造经济价值,还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照顾他们。从刑罚的经济性而言,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浪费。第四、从刑罚的目的来看。一般认为,刑罚的目的无非有二,一是特殊预防,二是一般预防。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老年人身心衰弱,其再犯能力较差,无须从肉体上消灭其来达到防止本人重新犯罪的目的。对老年人处以死刑,非但不能有效地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不能有利于刑罚适用的报应目的的实现,反而让一般人觉得刑罚过于残酷,使刑法无法获得普通民众的认同,甚至对刑法产生反感、抵触和对立情绪。第五、从古今中外的立法实践来看,不仅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就是我国古代、近代也有一些老年人犯罪的相关立法规定。在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历史转型的过程中,在与世界法律文化接轨的过程中,这种高扬人的主体精神的法律伦理主义,对于建构现代化的法制无疑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可以而且应该内化为相应的规范与制度。当然,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和设立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一些难题,诸如如何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但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还需要多方联合,共同探讨,加以理论化、系统化,使之更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参考文献:1、(意)龙勃罗梭著:《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2、高铭暄著:《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3、赵微著;《俄罗斯联邦刑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4、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5、黄京平著:《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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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吃烤鸭的小猫

抄书吧!法理书都有...改改字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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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eepworm88

你好你们刑法老师有点意思的,这个题目博士论文都不够写的,专著还可以写下。要写的话,步骤大致如下哈:1、图书馆借三本书。贝卡里亚的《犯罪与刑罚》,赵秉志的《刑法学》,张明楷的《刑法学》。把后两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看一遍。2、根据你看来的收获,起个题目,着手写点感想。论文的结构可以分下:一是何为犯罪;二是犯罪认定的主体,犯罪认定的程序,犯罪认定的标准(即构成要件),可以主要说下后面两本书中的区别。(中间可以穿插一两个案例)三是从第一本书里找些有的没的的名言警句加到文章中,变成注释。这样论文就成了。估计2000字是没问题的。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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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veanna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其他部门约占,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亿美元,年均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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