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具有18000公里海岸线的海洋大国。中国和周边国家在黄海、东海、钓鱼岛、南沙群岛等地存在着海洋国土的争议,中国急需用制海权思想来建立自己的海军,使海军走向深蓝。在这个时候,海权论需要引起人们的关注。 中国古代没有海权思想,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中日甲午战争时期。有人认为,中国古代的人也有海权思想,明清两代水师、海军,都是海权意识发展的产物,并在维护国家海权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已故的史学大师缪凤林在其《三代海权考论》一文中也认为,明清已有海权思想。 笔者以为,这些观点值得商榷。判断中国古代人是否具有海权思想,必须搞清楚什么是“海权”。马汉认为:“海权其义甚广,它不仅包括通过海上军事力量对海洋全部或一部的控制,而且也包括对和平的商业和海上航运业的控制。”近代意义上的“海权”是一种针对敌人海上力量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使我方的海上力量能够在需要的时候自由地使用海洋,剥夺敌人的海上力量的能力。在马汉《海权论》传入中国以前,中国人对海洋的认识是:海洋可以兴渔盐之利,可以通舟楫之便。至于海洋可以作为通往世界的要道,可以作为国家经济贸易的重要途径,以及海洋可以作为军事上重要的战略基地、控制敌国海岸以保障本国海上贸易顺利进行等观念,中国人是没有的,魏源也没有。笔者以为,判断海权思想有无的根本标准是:是否具有通过海上军事力量或者通过和平的方式对海洋全部或一部进行控制,以确保本国海上商业、航运业的畅通。中国古代,迄于清末,都没有国家海上贸易,何来保护本国海上商业航道的观念呢?所以,笔者以为,中国只有1900年马汉《海权论》传入后,才开始具有近代意义上的“海权”思想,这是个事实。 甲午战争中,中国海军战败,原因有很多,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海军缺乏制海权思想。1890年,美国海军上校阿尔弗雷德·塞耶·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出版了他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一书,该书被认为是海权理论的经典著作,它的出版标志着近代海权理论的确立。海权论创立后,西方各国纷纷传播,奉若珍宝,并以之为理论基础,建设各国的海军。海军是国家海权扩展的重要手段。鉴于历史上一些国家的惨败教训,有的同志提出中国没有必要发展海军,也有的同志则从与大国争霸的角度强调发展中国海军的重要性。然而,在笔者看来,这些都是不准确的。事实上中国海权扩展有其特定的原则,即它不能超出并要服务于中国海权(sea right)的内容和范围。那么,中国海权包含哪些内容和范围呢?从近中期看,中国面临着统一祖国,收复主权岛屿的严峻任务,这既是中国政府必须肩负的伟大历史使命,又是中国捍卫国家海权的重要内容。因此,在统一台湾及周围属于中国主权岛屿的问题上,中国扩大海军的意义无论怎么估计都不会过高。未来中国海军统一国家的军事行动,将与俾斯麦统一德意志、林肯统一美国南方的行动一样,无论和平还是非和平的方式,只要达到目的,其意义都是极其伟大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也仅在主权范围内说,中国海权扩展是无限的。同时在维护海外政治经济权利方面,中国海权及其实现力量即中国海军的扩展又是有限的。这由于在这些领域中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国际海洋法框架中多边协商解决,中国海军目标只是确保这些多边协商结果的合法执行。从这个角度看,中国海军的建设仅限于自卫性威慑范围。中国海军建设的目标将永远服务于中国以平等之地位独立于世界的要求。"中国永远不称霸",[18] 这不仅是一句口号,它更是中国政治家从世界大国兴衰成败的历史中总结出的成熟的强国经验。殷鉴不远,正是由于德、意、日及苏联的无限军事扩张导致其国家衰落,也正是由于南斯拉夫、伊拉克等国家跟不上世界军事技术变革的浪潮而被肢解或被打败。鉴于这些历史经验,不管是无限制的中国海军扩张还是基本放弃中国海军现代化建设,这对中国的未来而言,都是灾难性的意见。我们当持辩证的态度对待中国海权问题,并使中国海军建设行稳致远,在辩证的思路中获得有利于中国崛起的大发展 中国的海权问题,不但检验我们是否真正强大的指标,也是考验我们的信心和国之骨气的指标,更是展现我们解决这些包含经济军事外交多种复杂因素智慧最好场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要提防有人故意利用这些问题转移国内矛盾,我们不应该配合其表演,但绝不允许逾越红线。更不能惧怕这些问题带来的国际甚至是军事麻烦,更不能迷信将来我们的军力更强大。我们发展,别人也在发展,无论何时解决,我们都要面对同样的麻烦和挑战。如果我们面对挑衅不能够有相应的反应,不但会措施解决问题的良机,也会被历史定位真正的软弱 2 | 评论2011-6-9 14:39 woaifeifei1100| 二级 海权,对中国人来说是一个从鸦片战争开始认识而到今天仍未被充分理论消化、而在实践上又迫切需要理论回答的问题。本文由海权概念切入,从一般到特殊,试图提出符合汉语语义和中国新世纪现代化实践的海权概念体系及建立于其上的理论体系,并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回答中国海权实践的现实问题。 一、概念及其误用 自海权理论创始人艾尔弗雷德o 塞耶o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o 1840-1914)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及相关着作发表的近百年来,海权问题成为军事学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学人广泛地将英文 sea power 的概念转译为汉语"海权"。[1] 海权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同国家在不同的经验基础上会有不同的理解。我们且不说马汉的sea power 的概念是否与汉语的"海权"是一个意思,即使这样,建立在西方历史经验之上的sea power是否可以概括"海权"一词的主要语义,也值得讨论。 但是,不管怎么说,有一个共同点还是可以确认,这就是"海权"是一个涉及海洋的概念,这正如"陆权"是涉及陆地的概念一样。 既然涉及到海洋,那就要有人问为什么要涉及海洋? 当然这是由于人类的生活而非仅仅人类的思想涉及到海洋。既然人类生活在这个地球上,那么,从理论上说,人类中的个体或群体都有共享包括大气层内外的所有地球资源的权利。海洋是地球上除陆地资源外的最重要的资源,这样就引申出"海洋权利"(sea right)的概念;当主权国家出现后,"海洋权利",就成了"国家主权"概念内涵的自然延伸。但是,权利永远是要有力量来扞卫的,这样便从主权的"自卫权"概念中引申出具有自卫性质的"海上力量"(sea power)的概念。马汉说得明白,他说:"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法律的合理与否不取决于力量,但其有效性要由后者赋予。" 海上力量是海洋权利自我实现的工具,特别是自人类进入主权国家时代,情形更是如此。1812年美国与英国海战是为了扞卫新生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当的海洋权利,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和1894年的中日甲午海战及2001年4月发生于中国东部海域的中美"撞机事件",都是中国扞卫其海洋权利的军事自卫行为。在这种斗争中前者发展出用以自卫本国"海洋权利"(sea right)的"海上力量"(sea power)。随着联合国的建立和发展,在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条件下,联合国在有限的范围内被赋予了一定的国际权力。这样海权便发生了奇妙的变化: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享有海上权利,主权国家又让渡出部分主权利益以形成联合国具有强制力的海上权力(sea power),而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形下的"海上权力"则是海上霸权,使用这种力量的国家,则是霸权国家,这时霸权国家的"海上力量"便因失去自卫性质而异化为追求海上霸权的工具。确切地说,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国家根本就不具有"国际权力"的资格。 但是,如果说,海上权利,是"国家主权"概念自然延伸,那么"海上力量",就只是一个作为维护海上权利即海权的手段。这里值得提及的有两点:(1)、由于在一个无政府的世界体系中,海上权利总是通过海上力量表现,人们不自觉地习惯上将英文的sea power 混同于sea right,但事实上二者虽有联系但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只是后者的载体和实现手段而不是海权本身。(2)、国家海上力量(sea power)概念也是"海洋权利"(sea right)向"海洋霸权"(sea hegemony )转化的重要介质。所谓霸权,在国际关系中就是一国以实力操纵和控制别国的行为。 如上面所说的英国对美国,英国、日本及美国运用海上力量(sea power)对中国曾实施海上的侵略都是海洋霸权的行为;而中国对它们的海上反抗 ,则是中国维护其合法海洋权利的举动。因此海洋权利(sea right)和海上力量(sea power)及与后者相关的海上权力(sea power)的概念有性质的不同:权利是一种依法享有和行使的利益。而作为国家权利的海权,是只有主权国家才有资格享有的海洋利益。权力,特别是海上权力,则是一种强制力量,在国际社会中只有联合国或联合国授权国家和机构才具有资格使用这种力量。"海上力量"与"海上权力"的概念,虽同出于英文sea power一词,但其语义确是有性质的区别。"海上力量"是个中性概念,它既可以为"海上权利"服务,也可以为"海上权力"服务,但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海洋权利"却与"海洋权力"则是对立的概念。因此,如果将"sea right(海上权利)"、"sea power(海上力量)"、"sea power(海上权力)"这三种不同语义的概念同译为汉语的"海权",显然是不妥当的。 确切地说,英文中的 sea power 一词表示的是"海上权力"和"海上力量"而非"海上权利"的含义。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呢?这与欧美国家长期的海外殖民经验及相应的海上优势有关,也与亚洲、非洲、南美洲等资本外围地区长期收缩于内陆而忽视海洋及其相关权益的历史经验有关。马汉说:"武力一直是思想将欧洲世界提升到当前水准的工具。" 这个"武力"在马汉的思想中就是sea power 即"海上力量"。所以,欧美海权思想更多地侧重于力量、控制和霸权,即使是欧美一些国家在为自己的海洋权利而非权力斗争的时候,它们也更多地是从控制海洋而非从扞卫本国海洋权利的角度看问题。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学界所谈中国"古代海权",实际上是对"海权"概念的误用。汉语"权",本意是秤锤,后衍申出"权势" 的意思,但"海权"概念却是与现代国家主权而非与古代王朝皇权相联系的概念,属法权而非皇权范畴。古代国家是王朝国家,王朝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还是依据血缘关系建立并以皇权维系的关系,而不是依据"权利-义务"(right & obligation)体系建立并以国际法维系的主权间的法权关系。如果将古代的"海上力量" (sea power )表述为"海权",这在汉语词义上并没有错,但它与我们所说的基于主权的海权(sea right)却不是一回事。所以,就其科学性而言,"海权"的概念一定要纳入主权和国际法范畴来讨论,而不能仅仅纳入"海上力量"(sea power)范畴来讨论,更不能与"海上力量"混同使用。 这里还需要区分的是"海权"与"制海权" (command of sea)概念。二者虽都与汉语"权"字相联系,但意思大不一样。海权,如上所述,是一种属于法权范畴的概念,而"制海权"中的"权"则是指一种由"权势"引申出的"有利的形势" 的意思。因此,它与我们所讲的法权意义上的"海权"也不是一个意思,当然我们也不能将二者混用。 二、中国海权特征 中国海权随中国主权同生,而中国意识到并力求扞卫、强化中国海权的努力却起步不久。中国目前的海权实践远没有达到追求"海洋权力" (sea power)的阶段,而只是处在扞卫其合法的海洋权利(sea right)的阶段。比如中国统一台湾和中国海区 其他属于中国主权范围的岛屿,这是中国海权实践的重要内容,但这只是维护中国的主权及其相关海洋权利 (sea right),建设对这些地区的海上利益的海上保护力量(sea power)的实践,而不是追求霸权意义的海洋权力(sea power)的实践。而美国在台湾海峡的海军活动及对中国台湾的军事插手活动,则是一种霸权意义上的海权即"海上权力"实践。从这些意义上看,中国的海上力量(sea power),属于国家主权中的自卫权的范畴,而美国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海上军事介入,则是一种为实现其海上"权力"(sea power)的海洋霸权行为。如果我们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将sea power的这两种语义转译为"海权",而不是将sea power 与sea right相区分,这会使周边地区和国家对中国的现代化实践及相关的海权诉求造成大的误解。 中国海权,是一种隶属于中国主权的海洋权利而非对海洋权力,更非海上霸权。"但在当今的世界上,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10] 要使法理上属于中国的海洋权利事实上属于中国,中国就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sea power)。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中国海权,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中国海权的概念应当包括从中国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海洋权利"和实现与维护这种权利的"海上力量"两个部分,只是不包括西方霸权国家普遍攫夺的"海洋权力"。 中国海权,就其"权利"部分而言,包括实现中国"海洋权利"和"海洋权益"两部分。前者包括国际海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和国际法认可的主权国家享有的各项海洋权利。这部分权利随国际海洋法的变化而缓慢演化,比较确定。后者包括由海洋权利产生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利益,这部分权利随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变化而变化,属于海权中变化较大的部分。不同的国家依据国际海洋法享受着同种的海洋权利,但据有同一海洋权利的主权国家却由于其经济、政治、文化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得到的海洋权益却不同。即使排除海洋霸权的因素,一般而言,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所拥有的海洋权益要大于小国和正在衰落国家的海洋权益。在此之外,还有"海洋利益",它是比海洋权益更广泛的中性概念。它既可能是来自海洋权利的合法的海洋利益,也可能为霸权需要而产生的非法的海洋利益。由于中国目前的海权实现能力尚未"溢出"其主权范围,所以中国的海权与海上霸权无缘,中国的海洋利益,更多地属于有待于争取和实现的合法海洋权益的范畴。 中国属于新兴的和正在向现代化转型的大国,中国是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成员之一,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万亿元,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199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居世界第七位。[11]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中国对世界能源的需求也大幅上升。中国石油进口量由1994年的290万吨上升到2000年的7000万吨,上升了20多倍,石油进口依存度大幅度提高,由1994年的上升到2000年的30%。按照这样的速度,2010年,中国将有超过40%的石油需要从国外进口,到2020年,这个比例则要高达60%。中国目前进口的石油主要来自中东地区,从中东进口的石油占进口总额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北非。[12] 进入市场经济的中国已成为与世界发生广泛联系的国家,其海洋权益泛布于世界并随中国经济总量的扩大而持续扩大;与此同时,中国实现其海权的内部需求动力和外部压力也在同时增大。这是中国海权与世界其他国家海权实践的共性方面。
中国海权意识的演变如下:
1、从被动到主动:海防范围的延展。
据学者研究,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的百余年间,西方列强从海上入侵中国达84次,入侵舰艇1860多艘,入侵兵力达47万人。外患时常自海上来,催生了中国社会精英的海防观念。受“唯有攻势的防御,才是有效的防御”思想之影响,无论是“三道防线说”抑或“内外二道防线说”,皆主张将近海的“守势防御”转为远海的“攻势防御”。
2、从军事到经济:海权意识的国际化。
海权理论传入之后,国人海权观念呈现出国际化趋势,突破了过去单一的军事维度,视野延伸到海洋经济与贸易,甚至提出了以海兴国的设想。时人提出,海运为国家进化所必需,是“一国命脉之所在,凡发达的国家必定强盛,落后的国家必定衰弱”;而海洋贸易则成为民族繁荣之命脉。“
3、自卫与和平:不变的价值诉求。
近代国人海权观念历经演变,但自卫、和平的价值诉求一直未变,这与中华文明的和平传统一脉相承,是一种迥异于富有扩张性之西方文化的和平传统。在中国传统的“天下”空间概念中,“平天下”是人生目标的最高层次,依靠的是“陶冶万物,化正天下”的仁政,展现的是一种“文德徕远的世界主义”。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强烈的“海权意识”和“海洋国土观念”,不正确。
我国自古以来,一直是个大陆国家,郑和下西洋也只是昙花一现,清朝的闭关锁国,以及长期的重陆轻海导致我国逐步失去了海洋意识和海权思想。海洋意识淡薄了几百年,直到现在的‘觉醒度’还不够。很多人不了解基本的海洋常识,对海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
我国是陆地大国又是海洋大国,管辖的海域面积300万平方公里,与960万平方公里陆地面积同等重要。然而,国民海洋意识淡薄的现象不容乐观,青少年普遍缺乏海洋知识和海权国防意识。我们过去谈起国土,往往都只是说陆地面积,基本忽视了海洋作为国土的存在。
因此,强化海洋意识,树立海权观念,建设海洋强国,必须从教育入手。
海权属于国家主权的范畴,海洋权益是一个国家主权在陆地之外的利益延伸,但是中国关于海权方面的研究与重视却起步很晚。我国目前的海岸线长度是万公里,海洋领土公认的有300万平方公里。
古代中国典型的地貌特征是西高东低,西部有帕米尔高原,北部有阴山和荒漠,南部东部临海,基本上算是限制了华夏民族的活动范围,即使在西汉打通西域,开通丝绸之路,宋代的海上“丝绸贸易崛起”,也未能使这种局面有很大的改观。
所以陆地农业文明成了我们的文明初始,中国古代有较为发达的农业文明,但在海洋开发上却相形见绌。
鸦片战争的爆发暴露出了清朝统治的腐朽,也说明了中国对于海权重视程度不足的弊端。所以后面才有了李鸿章建立的“北洋舰队”,虽然甲午战争仍以失败告终,但不得不说,我们在海权问题上有了一定的进步。清朝覆灭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民国政府,都不能再忽视海权。
尤其是在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对海权的重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不仅仅是理论上的研究,更多的则是实际行动,例如成立相关的海事部门,建立了一只现代化的海军,中国对于海权的重视与海洋的开发都处在了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应提升海权意识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海权教育,我们还缺什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战争电影的中国经验与启示
11234海权,就是海域主权及国家海洋权益。维护蓝色国土安权等权利的简称。顾名思义,就是拥有海洋或大海的控制权和利用权,但这种权利的范围涉及军事、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海权问题,现在已经成为中国刻不容缓的大问题。从古至今,由于中国文明是大河文明,重农耕经济。长期的政治制度也促使中国更加重视陆上的权利。而由于近年海洋问题的不断凸显,海权纷争的不断兴起,这必定注定中国从陆权向海权的过渡是历史的必然。海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的崛起之路离不开海权。中国拥有世界上第三的陆地面积,并且还拥有不亚于陆上面积的海洋国土:共有万多平方公里的海岸线及1万个岛屿,近3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中国海洋大国的地位是不可置疑的。其重要性,窃以为,共有4点。1国民对海权观念不够了解和重视据调查,7%的人认为海权就是中国依法享有的海洋权益。包括在领海以及专属经济区内航海、养殖、捕捞、开采油气和矿产资源的排他性的权利,而仅有的受调查者认为海权就是控制海洋的权利。而在美国,美国人普遍信奉着“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一切”的信条。因此,我国国民对于海权的重要性认识理应得到加强,海权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在国际政治、军事经济、外交舞台上的地位和作用。2大国崛起依托海权战略具有普遍性从五百年大国崛起的轨迹来看,重视海权是崛起之道。葡萄牙、西班牙的崛起源于大航海时代的来临,依靠开辟新航路、发现新大陆实现全球性物资流通和掠夺性贸易完成。而随后的荷、英两国的兴起。“海上马车夫”及日不落帝国“的构建,同样得益于利用海洋战略实施全球贸易的结果。由此可见,中国在如此强雄逐鹿或曰多级格局的大国政治棋盘上,就不能忽略海权,作为陆上强国,中国有灿烂辉煌的历史,但最终还是被海洋强国所击破国门而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就此而言,中国必须走出陆权强国的桎梏而同时以“海权、陆权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实现中国更开放更多维的大国崛起。3海权战略符合中国的现实利益(1) 从严峻复杂的地缘政治危势的分析,中国重视海权战略迫在眉睫,随着钓鱼岛事件及东海油气田争端的扩大,中国海洋国土的缓冲空间被压缩蚕食。加之中国在南海诸岛和东盟相关国家存在领土争端,为了中国的核心利益,海权只有从陆权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通过远洋的军事力量拓展才能够打破这一地缘危势,才能形成利益均衡的亚太博弈棋盘,中国才能盘活发展和崛起的困局。(2) 随着中国能源战略的全球化,中国通过强大的海权战略保护“海上生命线”的重要性更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目前,中国的石油能源主要来源于波斯湾、非洲及南美地区。而马六甲海峡也不啻是扼住东亚各国的咽喉。近年来猜提出的泰国克拉地峡运河的修建很大程度上有利于防止“马六甲困局”,保证中国的能源稳定。作为能源消耗大国i的中国必须要能保证海上能源通道的通畅,否则,大国崛起也是一纸空谈。(3 )从贸易安全角度来看,海洋战略也是须臾不能放弃的明智选择,中国作为全球重要的贸易大国,对外贸易的依存度大,而对外贸易的95%以上是通过海运实现的。中国的远洋造船能力也处于世界强势地位,在此情势下,不发展海权,就不能保证本国贸易安全。没有贸易安全,中国的外向型主导经济就会停顿,而这必定造成中国经济的停滞,为了贸易安全的需要,中国必须有强大的海军力量保驾护航。4中国海权战略符合区域利益中国积极融入亚洲经济圈,同日韩两国分别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同时与东盟各国保持密切联系,长期的进行“10+1 ”会晤,而中国作为东亚这个区域内最具活力最重要的国家,当然要适应海洋战略的需要,唯有如此,才可以维系区域的稳定,才能符合地区利益。那么,从春秋战国到改革开放后至今,我国海权又经历了怎样的演变呢?早在春秋时代,位于中国东部的各诸侯国,就通过海上相互征伐。吴王夫差两次派军从海上征伐齐国,双方还进行了大规模的海战,这是的诸侯王已经认识到可以通过海洋扩张自己的权力,在汉唐时期,随着造船技术和大一统局面的出现,汉唐政权开始在开疆拓土和维护国家安定的过程中频繁利用海上力量。汉武帝派遣由53人组成的舰队,自山东半岛出发,渡海作战,建立了后来的东海四郡;汉光武帝派遣伏波将军马援,率兵2万余人,乘大小舰船两千余艘,平复了交趾叛乱;唐高宗时期,唐与新罗联军在朝鲜半岛白江口海战中大败日本与百济联军。明代郑和下西洋,被普遍认为是中国古代海上力量发展的高峰。在明代锅里衰退之际,倭寇横行东南沿海;戚继光抗倭很大程度上也依靠了海战,依靠强硬的造船技术,火器优势和海军传统,大败倭寇,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清朝,郑成功收复台湾,以及在清康熙年间宝岛台湾的回归,均体现了海上作战的重要性。北洋大臣兼直隶总督李鸿章原本就很重视近海的防御。19世纪70年代中期,清朝的国防战略转变为近海防御。由此建立了北洋水师。事实上,近代西方海军强盛的背后,都有发达的军事工业体系和海外殖民体系作为支持,而晚清的自然经济和薄弱的工业难以长期支持一只强大的近代化海军,与此对比的是,日本在针对近代化海军建设的同时,也着力加强近代化工商业产业建设和海外扩张,以海牟利,这就从经济产业基础和符合近代化发展战略上确保了海军防务建设的持久性。甲午战争后至清末民初,中国知识分子阶层开始反思海军建设和国家海权问题。民国政府曾提出大规模的造舰计划,仅1913年提出的“第一次置舰计划”就计划建造30艘巡洋舰。然而,由于当时国家工业薄弱,这个计划只能限于热情,实际上根本无力追求保障海权这样的目标。包括决策者在内的社会整体对海权的认识也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一段时期内,“海权”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在《中国海军百科全书》中写到:“海权论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时代出现的。它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扩张,争夺势力范围和世界霸权的需要”“(海权论)迄今仍是某些国家军事思想的组成部分,其中某些观点还为一些国家所接受,对海洋国家仍然值得深入研究和借鉴”。改革开放后,海洋问题和海权概念又逐渐成为了社会和专业人士关注的热点。其中的一个原因是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海洋不仅本身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来源,而且承载了中国绝大多数的进出口贸易,无论是矿产资源的进口,还是商品的出口,大都依靠海运。纵观历史,当海上贸易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提升到这样的地位时,自然便会促使其认真思索海权问题。另一方面,来自外界的因素也成为海权问题思考的重要动因。近30年来中国周边海域发生了一些列的事件,都使海洋和海权问题在中国官方和社会上的关注热度不断升温。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峻的海权问题。中国海洋地质和矿产的调查程度还很低,特别是海洋高科技研究开发能力还相当薄弱。发达的海洋国家对其专属经济区的调查研究做了很充分的工作。但我国在这方面所在的工作仍然不足。我国东南海的一些权益早已遭到他国的掠夺(我国的海洋权益范围总的是473万平方公里,可是我国实际控制范围只有80万平方公里)这些国家(如日本,菲律宾,越南等)明目张胆地掠夺我国的海洋资源。在中国的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将近一半存在着争议:岛礁被侵占,海域被分割,海洋资源被掠夺的情况非常普遍。我国的8个海洋邻国均不同程度地对我国海洋权益提出了无理要求,这涉及到了1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按照50年的期限规定,在2020年9月前,如果中国还不能控制这些岛屿的话,将意味着主动放弃了对这些海域的主权。当前,中国海权问题已经相当严峻。建设强有力的海洋威慑力是必须的。我国的发展需要我国积极地维护海权。对此,我们应该:1.维护我国的海权,最根本的方法是大力发展生产力,大力发展经济。一个国家只有“固本”才能“强身”,大力发展生产力为我国建立强大的海上威慑力打下牢固的基础。2.建立一支以高科技为支撑,具有强大的海上作战和打击能力的现代化海军。适时进行军事演习,震慑一些对我国海洋领土有不良企图的国家,表明犯中国者,虽远必诛。3.加大对海洋知识的宣传力度,使国民具有健全的海洋知识,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舆论,构成一股维护海权的强大的社会舆论,构成维护海权的国民统一战线。4.加强对海洋资源的开发,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使人民看到确实的经济利益,使维护海权的行为获得人民的认同。5.利用外交手段在联合国会议中使我国维护海权的政策和行动获得与会国的支持,使之上升到一种公认的维护正义的行为。6.在维护中国海权的过程中,应尽量以和平为主,但是应保留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武力手段的权利。
你是湖南商学院的吧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强烈的“海权意识”和“海洋国土观念”,不正确。
我国自古以来,一直是个大陆国家,郑和下西洋也只是昙花一现,清朝的闭关锁国,以及长期的重陆轻海导致我国逐步失去了海洋意识和海权思想。海洋意识淡薄了几百年,直到现在的‘觉醒度’还不够。很多人不了解基本的海洋常识,对海洋法规更是知之甚少。
我国是陆地大国又是海洋大国,管辖的海域面积300万平方公里,与960万平方公里陆地面积同等重要。然而,国民海洋意识淡薄的现象不容乐观,青少年普遍缺乏海洋知识和海权国防意识。我们过去谈起国土,往往都只是说陆地面积,基本忽视了海洋作为国土的存在。
因此,强化海洋意识,树立海权观念,建设海洋强国,必须从教育入手。
海权属于国家主权的范畴,海洋权益是一个国家主权在陆地之外的利益延伸,但是中国关于海权方面的研究与重视却起步很晚。我国目前的海岸线长度是万公里,海洋领土公认的有300万平方公里。
古代中国典型的地貌特征是西高东低,西部有帕米尔高原,北部有阴山和荒漠,南部东部临海,基本上算是限制了华夏民族的活动范围,即使在西汉打通西域,开通丝绸之路,宋代的海上“丝绸贸易崛起”,也未能使这种局面有很大的改观。
所以陆地农业文明成了我们的文明初始,中国古代有较为发达的农业文明,但在海洋开发上却相形见绌。
鸦片战争的爆发暴露出了清朝统治的腐朽,也说明了中国对于海权重视程度不足的弊端。所以后面才有了李鸿章建立的“北洋舰队”,虽然甲午战争仍以失败告终,但不得不说,我们在海权问题上有了一定的进步。清朝覆灭之后,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民国政府,都不能再忽视海权。
尤其是在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对海权的重视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不仅仅是理论上的研究,更多的则是实际行动,例如成立相关的海事部门,建立了一只现代化的海军,中国对于海权的重视与海洋的开发都处在了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应提升海权意识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海权教育,我们还缺什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海洋战争电影的中国经验与启示
关于海洋一切经济利益的权利。以后海军的发展不能只是近海防御,还要扩展到远洋,保护中国一切的海外经济利益!看得出来嘛我过海权很滥,南沙都占了那么多年了!
作者的著作权的构造著作权方面,分支性权利开始分段化、呈现出扩散的倾向。1、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中的信息内容的传播和利用方面,最主要的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送信可能化权)。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单列一项。如果我们把讨论的焦点集中于网络上信息传播的对象物上,信息网络传播的要素中,也包含有对象物的要素。2、放映权与转让权著作权分支权中,转让权的有关规定(同法第26条之2第1款)不适用于书籍等有形物的传播。电影不属于转让权的对象,就是因为对于电影规定有放映权。在这方面,判例上将家用电视游戏机的软件视为电影,认为放映权不适用权利穷竭规则,并进而得出以下判断,即,放映权中的转让权是为了达成放映目的的权利,从而穷竭[3]。在此,是让放映的要素中包含转让的要素,从而使放映于被转让的对象物的信息传播中包含了复制的要素。3、编曲权关于编曲权,在一个著作权管理部门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案件中,曾经探讨过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责任问题[4]。在此,编曲这一要素中,对于编曲行为对象物的曲子的复制也成了前提性的要素。4、进口权日本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分支权的有关规定之外,还新规定了进口权(同法第113条第5款),其对象为复制物。5、公共出租权公共出租权是指从出租权的公共利用的角度所赋予的权利,它基于公共图书馆的利用这一著作权的限制而被承认。与出租的要素相同,公共出租的要素中也包含了复制的要素。6、复制权与出版权日本著作权法在著作权分支权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出版权(同法第79条至第88条)。出版这一要素也是复制的一个形态,在此,复制这一要素,给我们提供了关于信息内容的传播利用的著作权分支权单纯化的一个视点,(二)、著作邻接权人的著作权的构造著作权的分支权,在著作邻接权领域中是被选择性地适用的(请参考表1) 。这种选择性的适用,导致著作权的分支权的关系复杂起来。
浅谈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 摘要:编剧着作权之纠纷,既有编剧自身权益被损害的,也有编剧损害他人着作权的,究其原因,制片人作为投资人享有绝对话语权是问题之根本,但诚信缺失的社会环境以及编剧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为保障影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编剧合法权益的保护十分紧迫。这既需要诚信机制的完善,也需要行业协会的支持与规范,同时还应重视编剧自身法律素养的提高。 关键词:编剧着作权 许可使用合同 剧作家协会 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编剧着作权纠纷的案件,如电视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中国女人》的编剧张雅文、电影《赵氏孤儿》的编剧高璇、电影《墨攻》的编剧李树型、电影《马石山十勇士》的编剧康丽雯、电视剧《与皇帝离婚的女人》的编剧王兴东和王浙滨夫妇、电视剧《暗算》的编剧麦家等。这其中既有编剧与制片商、导演之间的纠纷,也有编剧与原作者之间的纠纷,还有编剧们相互之间的纠纷。这些案件引发了社会上对编剧合法权益的广泛关注,如何争取和维护编剧们的着作权,同时杜绝编剧们自身的侵权,成为影视圈、文艺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尤其是2007年至2008年持续100天的美国编剧大罢工,不仅引起了全世界对编剧行业的关注,也使公众意识到,中国编剧们的着作权纠纷,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反映出当今社会影视文化产业繁荣的背后,相关主体的利益博弈的失衡。 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原本起步就晚,全社会长期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那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所以虽然《着作权法》于20世纪90年代初已颁布实施,但整个社会仍未形成尊重着作权的普遍意识,随意侵犯着作权的现象比比皆是。尤其是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如收入悬殊、贪脏****、诚信缺失等,因此身处这一环境下的中国编剧们的着作权纠纷频发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影视文化产业的作用不可小觑,影视产业对于扩大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而集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于一体的优秀影视作品的诞生首先就要高度重视编剧对剧本的创作,因为剧本是打造影视精品的基础,没有高质量的剧本,就不可能出品高质量的影视作品。而现实中忽视编剧作用、漠视编剧权益的案件屡屡发生,更有甚者,有些编剧自己也是侵权人,侵害其他编剧或原创作者的权利,这种种现象导致了编剧创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阻碍了我国影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提高我国影视作品的质量,多出弘扬主旋律、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讴歌真善美、鞭挞假丑恶、反映现实生活和人民主体地位的优秀作品,我们必须重视对编剧合法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本文拟对此进行深入探讨,谈一些个人拙见,以期为此问题的解决尽绵薄之力。 编剧着作权纠纷的主要表现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可分为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因此编剧着作权被侵权可分为人身权被侵权和财产权被侵权。 编剧着作人身权被侵权。着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在诸多编剧着作权案件中,编剧们的后三种权利被侵害的情况最为常见。署名权是编剧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编剧为了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的权利,它是编剧身份受到尊重与保障的前提,但在现实生活中,编剧的这一基本权利却屡遭侵害。有些制片人、发行人和导演利用自身强势地位,迫使编剧署上自己或关系人的名字,还随意调换署名顺序,真正的编剧署名排在最后;有些制片人、发行人和导演根本漠视编剧的署名权,干脆不署编剧的名字。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紧密联系的两项权利,前者指作者有权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后者指作者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现实中有些制片人、发行人和导演不经编剧同意随意修改作品,或随意另找编剧修改作品,使得原编剧的`作品被歪曲篡改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有些大腕明星也对编剧的劳动视而不见,根据个人好恶随意篡改增删台词,以致与编剧的原意图大相径庭。 编剧着作财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作者享有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和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法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现实中许多编剧按时完成了作品的创作,却被制片人、发行人以种种理由拖欠或拒付报酬。所持理由无非是编剧的创作不符合要求、电影票房收入入不敷出、电视剧收视率极低等。也有个别案件是因制片人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资金不足,影片迟迟未能开拍,导致编剧的作品石沉大海,报酬的领取更是遥遥无期。 第二,编剧侵犯他人着作权的主要情形。 对尚在保护期限内的他人着作权的侵权。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如果要使用尚在着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要事先取得作者的同意,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着作权。现实中一些编剧以获得了制片人或导演的邀请与同意为由,不经原作者或原编剧的许可就改编他人的原作,这肯定是一种侵权行为。另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是某一个编剧独占合作创作的作品。有些剧本是两个以上编剧共同创作的,但最后的署名和报酬却被其中一个编剧独享,侵害了其他编剧的合法权益。还有一种情形更为恶劣,即直接剽窃或抄袭他人的作品。 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他人着作权的侵权。对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我国《着作权法》虽不再保护其财产权,但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永远保护的,编剧在改编这些作品时,仍不得侵犯这些权利。但现实中有些编剧不注明根据何人作品改编,侵犯原作者署名权;或将原作改得面目全非,与原作立意相差甚远,侵犯了原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编剧着作权纠纷发生的原因 从社会背景来分析:诚信的缺失是产生编剧着作权纠纷的深层社会原因。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诚信经济,离开了诚实信用,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因诚信缺失所造成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影视界编剧着作权纠纷的发生与这样的社会背景不无关系。 从劳资关系的角度来分析:资本拥有者对劳动力的支配这一固有特点是产生编剧着作权纠纷的一个根本性原因。影视作品在制作过程中需要投入的成本很高,而投入与产出是否成正比,投资者难以预知。考虑到投资人所承担的市场风险,以及影视作品本身是综合艺术的特点,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了这类作品整体着作权归制片人享有,而编剧享有的只是署名权,以及依据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制片人作为投资人的资本拥有者的地位毋庸置疑,与之相比,编剧普通劳动者的角色也显而易见。资本拥有者与劳动者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天然决定了制片人的绝对话语权和编剧的弱者地位。比起大明星动辄上百万元的片酬,普通编剧脑力劳动的回报极为微薄。虽然也有极个别大腕级的编剧能够在劳资博弈中占据上风,但多数编剧显然没有和制片人分庭抗礼的实力。 从编剧自身的情况来分析:编剧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是产生编剧着作权纠纷不可忽视的原因。《着作权法》和《合同法》对编剧着作权的保护至关重要,但编剧们真正熟悉了解这两部法律的却很少,这直接导致了编剧在行使着作权时常常处于不利地位。比如编剧在与制片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时,应该明确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仅是摄制权,但许多合同签的是着作权三字,等于一次买断了财产权,当制片人无法开拍时,编剧们想要回剧本都难;再如面对诸如“作品应修改至制片人满意为止”的霸王条款时,许多编剧一筹莫展,不知如何维权。更有些编剧自己也是侵权人。所以编剧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欠缺也是着作权纠纷频发的原因之一。 从行业协会与行业规则的角度来分析:影视作品的着作权缺乏更为清晰明确的着作权归属和利用方面的行业规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影视作品的特殊性,所以影视作品的署名权以及使用权等应有更明确的行业规范。比如美国的《银幕认证手册》,就对电影作品的署名有详细的规定。该手册是由编剧协会和制片方等多方协商制定的,拥有很强的约束力。由于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尤其是剧作家协会成立更晚,所以相关规则与制度不甚完善,难以对影视作品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协调制衡。 防止编剧着作权纠纷频发的建议 加大普法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编剧法律素养。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和剧作家协会应发挥自身优势,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法律培训,尤其是《着作权法》和《合同法》,更应加大培训力度,邀请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学者或者法官、律师来为协会会员讲课指导。通过培训,使得编剧在签订合同时,做到心中有数,不致落入合同陷阱。中国电影文学学会2009年曾向社会及行业内编剧推荐并公布了3个有关剧本交易的合同书的标准格式,编剧们可认真研读并学以致用。同时通过培训,编剧们能够自省自律,杜绝侵犯他人着作权现象的发生。 进一步壮大剧作家协会的实力,使其在编剧着作权维护中发挥更大作用。编剧如果与制片人单打独斗,其劣势不言而喻。若其身后有强大的组织,境况自然不可同日而语。中国剧作家协会是以编剧为核心的民间组织团体,成立于2008年5月。由于起步较晚,在编剧着作权维护中,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不像美国编剧协会,在编剧行业内的地位相当高,在上文所述的编剧大罢工事件中,美国编剧协会成功为编剧们争取到了新的利益,即在DVD及网络等新媒体的传播收益上分一杯羹。我国的剧作家协会亟待进一步发展壮大,剧作家协会可以通过协商谈判,制定相关行业规范,解决影视作品署名权归属、编剧报酬支付等具体问题。 信用体系的建立应延伸至影视产业。我国的个人及企业信用体系的覆盖面还很窄,使得许多组织与个人对不讲诚信缺乏畏惧感,因不诚信付出的社会成本很小,所以侵起权来才有恃无恐。影视产业中对着作权的侵害也是如此,如果在中国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下,建立起行业内的信用机制,那么影视界的不诚信将会大幅度降低。 总之,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当代,编剧们的着作权理应得到尊重与保护。它不仅涉及编剧个体利益的维护,更关乎我国影视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因此,我们应积极探索,为避免和减少编剧着作权纠纷献计献策。 参考文献 1.魏明伦:《呼唤正义公道》,《艺术评论》,2007(1)。 2.张革新:《现代着作权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3.王迁:《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着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法学》,2008(4)。 4.申惠善:《简述韩国电视剧编剧体制》,《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06(2)。 5.郑晓红:《近年我国编剧着作权维权状况述评》,《中国出版》,2010(3)。 ;
海洋占地球表面的70%左右,在当今国际环境下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完全的脱离海洋而独立于世界之上,即便内陆国家依然如此。海权紧密的联系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具体如下:“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地球财富和地球本身”。全球化发轫于近代航海地理大发现,海权从一诞生就打上了全球化烙印。一个多世纪以前,美国海军战略家马汉在创立海权论时就强调世界正处于今天我们称之为“全球化”的时代,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我们更有必要审视海权对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深刻意义。1政治方面:实际上一百多个濒临海洋的国家,而其中、国与国的地缘政治又以海洋、海权为最终代表,对于重要的深水良港、关键的海上交通要道、战略意义重大的海峡、海湾,哪个国家掌握了实际的控制权力,哪个国家就掌握了发言的话语权,当然也就提升了政治资本和政治身价,因此海洋的地缘战略就决定了一个海权国家的政治力量。2经济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大部分物资的输送、特别是重要的能源战略物资的运输,都要通过海洋来实现,比如海上石油交通要道、海面以下的管网输送等,都要牵扯海洋本身的资源占有,要想经济发展必须海洋发展,推动海洋的发展必然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因此海权的确立和争夺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想经济长远发展,必须确保海权的掌握。3安全方面:“制空权是制海权的基础,制海权是陆地安全的基础,陆地安全才是国家安全的基础!”这一句话深刻反映了海洋对于一个国家安全的构建是多么重要的一个环节,小的战术战役可以使制海权抗拒敌方的登陆,大的战略制海权可以消除敌方的长期威胁和构建安全、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因此可以说制海权掌握多少、国家安全就会掌握多少。两次世界大战的经验都表明,海权对陆权具有特殊的优势,掌握制海权的一方可在世界范围调动各种资源来压制坚持陆权战略的一方。海权能够凝聚分散的陆权势力从而形成合力,因而是陆权的“倍增器”,因此,获得强大海权的陆权帝国的影响力要远远超过没有海权的陆权帝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何英国与德国在北非发生激烈争夺?因为德国一旦占领北非控制中东后,就会把英国本土同它的庞大殖民区域拦腰截断,英国就难以调动雄厚的海外力量投入战争。趋势与历史上最好的防御是进攻不同,全球化时代最好的防御是合作与预防。。自近代以来中国海防的悲剧一演再演,其根源首先在于海防观的落后和不切实际。1874年,大清王朝为应对第一次海洋浪潮的冲击,开展了一场影响百年的《海防大筹议》,其结果却是出于对工业革命的恐惧,自我封闭的战略思想做出了“以守为战”的决策,结果作茧自缚,不仅导致北洋水师覆没在自己的家门口,而且造成中国海防的一蹶不振。今天,经济全球化正带来第二次世界性的海洋发展浪潮,中国需要一个符合时代发展精神的海防观。与第一次海洋发展浪潮相比,历史条件和发展内涵有了很大差异,前者是海洋国家霸占海上通道去掠夺陆地资源,建立海外殖民地,海防的第一要务就是击退海上入侵者;而今新的海洋发展浪潮则是全球性地开发海洋资源,海防的重心转移到塑造和维护海洋开发的和平环境,海防观需要因应新的矛盾做新的历史定位。从总体上说,海洋经济与海洋开发处于一个充满局部冲突的共同利益体中,具有鲜明的地缘政治特征,维护海洋环境、海上通道和海洋经济体的共同安全与处理海洋权益冲突的历史责任决定了中国的海防使命将是开拓合作、预防危机。一方面,从周边安全合作、地区安全合作,到全球海上安全合作,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海上防务都面临着同一个发展命题。另一方面,在防御性政策框架下预防双边海上危机,防范地区性海上冲突,遏制海洋安全秩序的崩溃,并应对非传统威胁挑战。从一定程度上说,走合作与预防的海防之路也是对中国古典海防思想的回归。海军与海军决斗的时代走向终结,海战进入远程联合防卫作战的新时代。去年,我在美国访问时,不少人问我同一个问题,就海战能力而言,假如中国海军与美国海军,甚至是日本海上自卫队来一场对抗赛,会不会又是一场甲午之战。我告诉他们,这个前提很难成立,因为随着联合作战和远程精确武器的发展,从舰与舰的决斗到海军单军种较量的海战将走向终结,未来的海战将不再是海军唱独角戏,而是舰艇在一线、空中为二线、陆基为三线、天基为支撑的远程联合作战。伴随海战从近战体系向远战体系转变,国土面积大、战略纵深广的国家将获得占据优势地位的自然条件。对此,我们需要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把握海上力量的发展趋势。方法全球利益需要一支蓝水海军海权是一个国家运用军事力量对海洋的控制能力,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海上力量(海军)的强弱,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需要锻造一支强大的、确保随时有效执行任务的海军队伍”,是实施中国海权战略的号令。发展“蓝水”海军,作为中国海权战略的第一步,已使这种令国人尴尬的情况有所改变,但与大国掌控海权的要求,与真正的蓝水海军相比,还有相当大的一段距离。武器发展的选择应立足体系配套,航母留给未来的最大启示是体系化建设思想。历史经验表明,武器发展的目标不是追求最强大的武器,而是追求符合使命任务需要的最优化武器体系。历史经验还表明,高技术武器中最强大的武器也有最娇嫩、最脆弱的一面,要想发展大型武器平台需要有与打击能力相配套的预警、通信、指挥、机动、防护和保障能力。吨位增加一倍,风险可能要提高三倍。这个问题在美军中也是热门话题,我走访美海军战争学院时,一些教授就站到了航母的对立面,而将军们则坚守继续发展航母的阵线。我想,航母的价值不仅是作为战略长臂的贡献,更重要的是它区别与同时代其他海战武器的特质,这就是它是一个作战体系,而其他武器只能称作是作战系统。因此,吸取航母的思想,体系化改造海上作战平台,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较少的成本、较成熟的国有技术,将驱逐舰、护卫舰和潜艇改造成具有远程侦察打击能力、立体防御能力、持久续航能力的轻型“航母”、微型“航母”和水下“航母”,将有望从整体上实现海战武器的跨越发展。中国的海权究竟应该如何解决和什么时候解决和用什么样的方法解决呢?中国的海权问题,可分为南海问题和东海问题,解决的性质可分军事解决和政治、外交解决;解决的策略又可分为被动解决和主动解决等。东海问题,基本上只有日本问题。而钓鱼台是个关键的、具有很大象征意义的岛屿。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更大的压力逼迫日本让步,同意于东海共同开发,即使在台湾问题解决之前,中国大陆无意进一步显示自己在钓鱼台附近的存在,但也绝对不允许日本变本加厉的升级行为。如果日本变本加厉该区域的主权显示,中国应该有比严正声明更加切实的行动:比如把钓鱼台列入中国导弹试验场:日本不登岛、不设置建筑,就不试验,如果有新的设置,就定期用导弹清除;布雷封锁钓鱼台等。至少要做到,近期谁也别想在钓鱼台有进一步的行动。东海问题,容易激发成难以控制的冲突,台湾问题没有解决之前,解决和管理钓鱼台的成本都将是最大的。钓鱼台等东海问题,应该是中国真正强大之、台湾问题解决之后(具有航空母舰不是强大的指标,航空母舰基本不会用来进行日本和美国之类对等势力国家的军事对抗)。南海问题牵涉到的国家比较多,相关国家也是见缝插针找点麻烦、制造点事端。针对南海问题,中国不能够只有抗议没有行动。特别是对特别连中国退让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都要挑战的国家,选择一个合适的,适时狠狠教训一下,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否则,一些国家看到中国雷声大雨点小,就会有样学样。如果说,东海问题我们现阶段我们可以适时强硬的被动解决方式的话,南海问题,我们就应该在一些国家挑衅启动争端后,采取更多的主动策略。比如对那些企图通过法律来侵占中国领海的,要限期让其搬迁出其侵占的岛屿,否则就用导弹清除。以退为进。让已经被侵占的岛屿回归为零。在南海要软硬兼施,政治、外交优先,划定红线,软的更弱,硬的要有行动;东海问题,要和台湾相互呼应,软有底线,硬有表现,避开其转移国内矛盾的表演等。中国的海权问题,不但检验我们是否真正强大的指标,也是考验我们的信心和国之骨气的指标,更是展现我们解决这些包含经济军事外交多种复杂因素智慧最好场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要提防有人故意利用这些问题转移国内矛盾,我们不应该配合其表演,但绝不允许逾越红线。更不能惧怕这些问题带来的国际甚至是军事麻烦,更不能迷信将来我们的军力更强大。我们发展,别人也在发展,无论何时解决,我们都要面对同样的麻烦和挑战。如果我们面对挑衅不能够有相应的反应,不但会措施解决问题的良机,也会被历史定位真正的软弱。
你是湖南商学院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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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