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这一部刑律之内。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唐代的另一部重要的法典就是《唐六典》——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这部文献与《唐律疏议》一样,对后世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它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一部行政法典,它的编纂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不仅是唐文化的珍品,对唐朝政治的稳定、对唐朝国家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而且对后世各朝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深远影响,使我国古代封建行政体制能超乎寻常地、稳定地沿续千余年。《唐六典》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使得行政法典成为与封建刑律并行的两大基本体系,这不仅是我国封建立法史上的创举,是中国行政法制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在世界中世纪法律制度史上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法律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和愿望的体现,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唐太宗李世民在唐初国策制定中是一位关键人物。他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较深刻和明智的认识。他强调要保持长治久安,就要实行开明统治,重视法律,刑法要宽平、简约,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手段。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唐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经济、稳定局势、巩固统治秩序,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刑罚体系——封建制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历来为后世各朝所称赞。 唐前期,以修定律令格式作为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到了唐后期,“编敕”成了唐后期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成为根据形势需要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唐后期的法制,既是唐前期法制的继续,又非前期法制的照搬。在唐后期,敕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不仅跻身正式法典,而且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也远远超过律、令、格、式,而后者则大多成为具文。 综上所述,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长期居于世界法律发展过程的领先地位,并影响周边国家,成为东亚广大地区的主导性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制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形态,形成中华法系的特色,奠定了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
《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永徽律疏》不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还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其中的一些内容经过长期发展,达到了完备的程度。阅读《永徽律疏》,不仅可以知晓唐朝法制的内容,亦可了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内的中国法制史的一些内容,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称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以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中华法系与世界其他四大法系并称为世界五大法系。法系是指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对法律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的法律就构成同一个法系。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的法律的体系,它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处,又有自身固有的特点。他以自己独特的风采影响着亚洲与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元代人在《永徽律疏序》中说:“乘之(指唐律)则过,除之则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即对唐律的修改,随意乘除增删不是有过就是不及,都将影响其完整性、严密性。唐律正是以其严谨的结构,简明的文字,精确的注疏,完备的内容,而被后世各朝奉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废。五代各国立法基本上取法于唐。宋朝的《宋刑统》,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元朝的《至元新格》的20篇,与唐律的9篇相同,其它八议,十恶、官当制度都沿用唐律。明代《大明律》、清代《大清律例》都受到唐律影响。 唐代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被来往于长安的外国商人、僧侣、留学生传播到四方,是唐律对古代东南亚等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61年)所制定的《大宝律令》,有律6卷,共分12篇,其篇名与次序都与唐律相同,而且律文的内容也很多相似。朝鲜的《高丽律》不仅在篇目体系上与唐律相同,在内容方面,如刑名种类和对特权阶级的优待条款等,也都与唐律极为相似。在越南,历代刑律也多仿照唐律。
1.唐律的特点。(1)“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治。(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3)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刚,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2.唐律的历史地位。(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主要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期和后期的法律制度。唐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各项制度最完备的时期,唐朝的法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律,最成熟的法律。 一、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朝初期立法有三个阶段 1.第一个阶段是唐高祖李渊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是以隋朝的《开皇律》为基础,由于这部法律颁布的年号是唐高祖武德年间,所以这部法律叫做《武德律》。 2.第二个阶段是唐太宗李世民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是以隋朝隋文帝时期的《开皇律》和唐高祖李渊时期制定的《武德律》为基础,制定出了《贞观律》,共有12篇500条。这是唐代法律主要的基本法典,基本修订,定型,立法成就是很高的。 3.第三阶段是唐高宗李治时期,这个时期制定的法律又是以《贞观律》为基础,在文字上作了一些修改,但并不是很大。由于这部法律颁布的年号是唐高宗永徽年间,所以叫做《永徽律》。唐高宗时期立法的主要成就不在于制定《永徽律》,因为《永徽律》基本上是唐太宗《贞观律》的翻版,变化不是很大。它的立法成就主要在于,《永徽律》制定出来以后,唐高宗的议定人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根据儒家思想的要求,对这部法律逐条逐句作出注释。这个注释叫作疏议,唐高宗对此很满意,在永徽四年重新公布,这部附上疏议的唐律叫做《永微律疏》。 《永微律疏》自制定出来以后完整的保留至今。因为这部法律制定的立法成就很高,因此自唐以后的宋、元、明、清都以这部法律为基础,制定自己的法律。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对这部法律进行再版。到了元朝,不再称其为《永微律疏》而是叫做《唐律疏议》,它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最有代表性的法典,共有12篇502条。 (二)中华法系 1.法系,是近代法学家对于世界各国的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的办法,把具有相同特点的法律分为一类叫做一种法系。一般认为世界上出现过五大法系。除《中华法系》外,还有《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也称阿拉伯法系)。如果具体细分每个法系,还可分为各个支系,如《英美法系》又可以分为《英国法支系》和《美国法支系》等。 中华法系是以中国封建社会唐代的法律为代表的,具有和唐律相同特点的法律都称中华法系。中华法系除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之外,还包括历史上的日本,朝鲜,越南封建社会的法律。因为它们受中国法律唐律的影响深远,所以它们也和唐律一样,具有共同的主要的特点,所以都划为中华法系的范畴。 2.《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礼法合一,也可叫礼行融合。 唐律对于社会现象的保护和打击是以礼作为唯一的准则,符合礼的唐律就给以保护,反之,会给予制裁,这是唐律的主要特点,也是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特点。这个特点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的礼和行的结合,明德慎罚,尤其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把儒家思想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汉武帝罢除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从西汉经过三国二晋南北朝漫长的几百年的时间,法律不断的儒家化。到了隋唐时期,儒家的礼和法律融合到了一起,礼法合一,这就形成了中华法系的特点。 (三)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些主要内容 1.“十恶” “十恶”是封建社会法律所确定的要重点打击的十种犯罪现象。它的内容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来源于北齐时期《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封建社会统治阶级在打击社会上的各种犯罪的过程中,注意到社会上的各种犯罪对封建政权的危害程度并不相同,于是就在各种犯罪中归纳出了10种罪,作为重罪给予严厉打击,同时也告诫人们最好不要触犯。如果犯了这些罪,封建法律会毫不留情的。这在北齐律中被归纳为“重罪十条”。进而发展到隋唐时期的“十恶”。 “十恶”是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但与“重罪十条”相比还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1)“重罪十条”,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十恶”把“重罪十条”中的叛、降合并起来,相应的又增加了第八条,叫做“不睦”,这样依然还是十条,从而把“重罪十条”改成“十恶”。 (2)“十恶”中的前三条“谋反、谋大逆、谋叛”,相对于“重罪十条”,又增加了“谋”字,即是预谋,策划的意思。这三种犯罪是要推翻政权,推翻皇权,直接危害到了封建政权,是带有政治性的犯罪,因此对这几种犯罪的打击时间要提前,不能等犯罪人行动起来再打击,在预谋策划阶段就要给予严惩。这里加上“谋”字,是要表明惩罚的时间要提前。 “十恶”违背了儒家礼教的核心内容,违背了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凡是严重违背三纲的行为,基本上都会被概括为“十恶”之列。除了“不道”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犯罪,除此之外,其他九种都是违反三纲的,因此,“十恶”罪行的出现,是法律儒家化的一种产物。 犯“十恶”大罪的还要实行一个原则,叫“常赦所不原”,意思是讲在封建社会,即使国家公布大赦天下的赦令,犯“十恶”大罪者也在不能原谅的范围之内,不允许得到赦免。这是对“十恶”大罪,严惩不殆的一个原则。“十恶”制度的出现,反映了封建社会法律要打击的对象,这样更能体现封建法律的阶级本质。 2.“六杀” “六杀”是唐律中关于杀人罪,定性地把它分为的六种形式,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在中国封建社会没有关于现在所讲的犯罪构成的理论,但是在那时也注意到了同样是杀人罪,由于主观的态度不一样,客观的手段不一样,可能定性也会不一样。区分不同的定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更恰当地定罪量刑。唐律的“谋杀”预谋杀人;“故杀”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还有“误杀”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当然是有区别的。 因此,“六杀”出现在唐律中出现是有进步意义的。 3.“六赃” “六赃”主要指的是经济犯罪。唐律把经济犯罪从定性来说分为六种:一是受财枉法,二是受财不枉法,三是受所监临,四是强盗,五是盗窃,六是坐赃。 (1)受财枉法。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枉法为他人谋取不应当谋取的利益; (2)受财不枉法。虽然接受了别人的好处,但是自己在为他人谋取好处的时候没有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但前提是接受了别人的财产。“受财枉法”和“受财不枉法”都触犯了法律,相对来说受财枉法所受到的处罚更重一些;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强盗”和“窃盗”没有特殊的法律犯罪人主体的要求; (6)“坐赃”,指官吏或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和“坐赃”。一般来说指的是国家各级官吏,具有公职身份的人的犯罪。 区分“六赃”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定性,更好的量刑,尤其是对于具有国家官吏身份的公务人员,犯赃罪,给予惩罚。对于制止官吏的腐败贪污受贿这些现象的出现,具有积极意义。 (四)保辜 保辜,是唐代对于伤害罪中加害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要不要承担责任所确定的一种制度。 保辜的一个特点是:对伤害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辜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辜限是根据伤害人伤害所采取的客观手段,和被伤害人受到伤害的程度来确定的,从而确定加害人对于被害人所承担法律责任的期限。如加害人伤害被害人时,只是用手脚将对方打伤,此时的辜限只有10天;如果不是用手脚,而是用了他物(不包括武器、刀枪)辜限是20天;如果是使用水,火、刀枪等,将人伤害,限30天;无论何种手段,被害人被打的肢体节断,后果严重的,限期50天。在此期限内,如果被害人死亡,加害人就要承担杀人的法律责任;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被害人死亡,加害人只承担伤害的后果,不承担杀人的责任。在辜限期限内,加害人也可以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补救,以减轻自己的犯罪后果。这对减轻对加害人量刑也是有积极意义的。 (五)封建制的五刑 封建制的五刑是在汉文帝、汉景帝改革刑罚制度基础之上,又经过了三国二晋南北朝漫长时间的法律的不断进步与变化,到了隋唐时期建立了封建制五刑。它是按照唐律的规定由轻到重,五个等级排列:笞、杖、徒、流、死。 1.笞刑。汉文帝、汉景帝改革刑罚时用笞刑取代“斩左趾”。笞在汉代时是用板子打人,到了唐代改为用鞭子抽人。封建制五刑的笞刑,作为一种新的刑罚,分为五个等级,分别是10 下、20下、30下、40下、50下。它是对于具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给予惩罚,以让其吸收教训,改正错误。 2.杖刑。即是用杖子给予惩罚。分为五个等级,打人的部位是身体,臀部和背部,打人的数量是60下、70下、80下、90下、100下。这是明显的身体刑。 3.徒刑。是限制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的一种刑罚,它具有奴役性,惩罚性,报复性,侮辱性,唯独没有改造性,不过封建社会的徒刑都不长,1年、1年半、2年、2年半、3年,刑期都比较短。 4.流刑。是指对于罪刑比较重,但是又不是非要判处死刑不可的人,将其流放出去,从事劳动,以限制人身自由。它分为三个等级,按照流刑的远近分为2000里、2500里、3000里,并且劳动1年。在唐律中,劳动称为居作,居作1 年之后,就地安置,没有皇恩大赦,不得离开流放地;在唐代还有了加役流,即是流放到3000里,流放3年同样没有皇恩大赦,不得离开流放地。加役流不是流刑的一个等级,它是作为死刑的代替刑出现。 5.死刑。分为两个等级,绞刑和斩刑。两者是有区别的,绞刑可以保持罪犯的完整尸体。而斩刑会比较重一些。隋唐时期就规定了死刑就是这两种,封建社会早期所存在的各种残酷剥夺人生命的死刑执行方式,在隋唐法律中一概废除。从而体现了死刑中的仁道主义精神。 封建制五刑,是以给人一定的惩罚,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的执行方式的,比起早期的刑罚更进步了。 (六) 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所谓公罪是指国家官员为国家办事,但是事情没有办好,给国家带来损失,进而构成犯罪。公罪一般来说是过失犯罪,犯罪人的主观没有恶意或者恶意不大。所谓私罪是指为了谋取个人家庭,小团体利益而施行的犯罪。私罪一般来说是故意的犯罪,主观动机就是坏的,这种犯罪相对来说处罚就要重一些。区分公罪与私罪的目的,主要在量刑上来说,公罪要减轻量刑,私罪要加重量刑。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为国家效力的积极性。 2.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 唐律中明确规定,凡是犯了罪以后还没有被国家或者他人发觉而自首,这样的行为称为自首。如果已经被国家发觉,被他人告发,再去自首,就不是自首。这种行为只能称为自新,但是这样可以减轻处罚,而自首可以免除处罚,两者的量刑程度不同。 如果是被确认为自首的话,它的处罚叫做“原其罪”,就是自首之后不再追究其犯罪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自首法律所给予宽大的幅度是很高的。但是为了避免犯罪者利用自首“原其罪”的原则钻法律的空子,唐律有很严格的规定: (1)虽然自首可以原其罪,但是犯罪分子如果是经济上的犯罪,在经济上所获得的赃款、赃物必须如数退还; (2)对于自首不实,自首不尽者,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自首不实,即为避重就轻的行为;自首不尽即是没有彻底交代的行为; (3)某些行为是不能自首的,自首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如谋反;某些后果是无法挽回的,如,伤害、损坏国家的文书、官印等。 这些规定,显示出唐代法律既鼓励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首,又可以防止犯罪人利用法律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逃避应受到的法律惩罚。 3.类推原则: (1)唐律把类推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出现了,才允许类推; (2)类推分为两种,入罪和出罪。入罪就是追究或加重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出罪则是免除或者减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入罪和出罪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找不到直接处理的依据,就要分别适用不同的类推原则。入罪实行的是举轻明重的原则,出罪则是举重明轻的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社会上的现象纷繁复杂,唐律不可能把各种犯罪都囊括起来,当然也没有必要。而有了类推的“举重明轻、举轻明重”的原则,唐律就可以对社会上的各种犯罪现象都从法律上找到处理的依据,这就可以看出唐代的立法,逻辑上是非常的严密的,体现了立法技术的高明。 4.化外人犯罪处罚的原则: 化外人就是指外国人。唐朝由于社会比较稳定,文化比较繁荣、经济比较发达,因此周边甚至于更远的国家,都到中国来进行文化交流、外贸交易、旅行等活动。这些外国人到中国长期居住,难免就会产生一些纠纷,产生矛盾,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的话,严重地构成犯罪。这样的一些涉外案件,可以基本上分为两类: (1)原告和被告属于同一个国家的侨民唐律称“同类自相犯”,对于这样的犯罪,唐律规定处罚的原则是“各依本俗法”,处分的权力在中国政府,只是要按照他们本国的法律风俗习惯,相当于“属人主义”; (2)原告和被告不属于同一个国家的侨民,称“异类自相犯”,他们之间的纠纷是发生在中国领土上的,为了保持公平,就要按照中国的法律依法办事,相当于“属地主义”。 1300多年前产生的唐律就可以把涉外案件,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的原则将其区分开来,并把两者灵活地结合起来。这表明,在1300多年以前,我们的先人,在处理涉外案件中既能够维护国家司法主权,又能够实事求是地尊重别国的风俗习惯法律制度,并加以灵活运用,这是非常了不起的事情。从而也表明了唐律的高明,立法技术的成熟。因此,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唐律也有重要的地位。唐律被认为是世界历史上成就最高的著名法典之一。
国外法律翻译研究现状的研究一直是一个活跃的领域,其目的是改善法律翻译的质量和效率。研究者们致力于探索如何提高翻译质量,提高翻译效率,以及如何利用机器翻译技术来改善法律翻译的质量和效率。
近几年,国外法律翻译研究的热度逐渐升温。从战后到今天,翻译研究者们不断加强了对外语的研究。在国际化的时代,法律翻译的研究越来越重要。从历史上看,许多翻译理论家们都在努力提高法律翻译的水平。20世纪60年代以后,涵盖了互译、术语翻译、文本翻译、口译等多个方面的研究,与指定翻译方向的研究也有所延伸,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近年来,学者也开始尝试以分析文章的方式来推动法律翻译的研究,考虑如何更好地将文本翻译得更加准确、流畅。
您好,近年来,国外法律翻译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翻译理论和实践方面,研究者们探索了多种翻译方法,提出了许多有效的翻译技巧,并且在翻译质量评估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此外,研究者们还提出了一些有助于提高翻译质量的技术,如自动翻译系统、机器翻译系统和语言学习系统等。随着技术的发展,翻译质量也在不断提高,这为国外法律翻译研究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唐朝建立后,日本多次派出遣唐使来到唐朝学习交流,将当时唐朝的礼仪制度、人文经济、艺术文化全部带回日本,使得日本传统建筑广泛吸收了唐代建筑特色,进而有了唐代建筑在日本的说法。
欧洲建筑是分布在欧洲的古代建筑的统称。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欧洲西方建筑文化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西方建筑中的解构主义
摘要:解构主义是对正统原则和正统标准进行批判性地继承与发展,所谓的正统原则和正统标准就是现代主义、国际主义的原则与标准。解构主义形式的实质是对于结构主义的破坏、分解与重组,因此,它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个人性的特征。作为后现代景观之一的“解构主义”思潮对文学、哲学、政治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重要影响。
关键词:解构主义;正统;创新
一、解构主义的起源
解构主义哲学主要是以人文哲学为背景而产生的,其作为一种设计风格的探索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但是它的哲学渊源则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而解构主义的直接来源是法国哲学家雅克・德里达不满于贯穿西方几千年来的哲学思想,基于对语言学中的结构主义的批判而提出了“解构主义”的理论,对于那种传统的亘古不变的哲学信念发起的挑战,1967年以《文字与差异》、《论文字学》、《语音与现象》这三部书的出版正式宣告解构主义的诞生。
雅克・德里达以人的永恒参与为由,认为书写语言使符号呈现出难以抹灭的物质铭刻,认为作品的意义是多样化的、无止尽的、模糊的。同时,他强调符号不能使概念有意义,认为语言是一种开放的、变异的、无中心含义的结构状态。他还认为建筑的目的是控制整个社会的沟通与交流。因此,反对现代主义建筑的垄断地位,反对现代主义的权威地位,反对把现代建筑和传统建筑对立起来的二元对抗方式。总而言之,可以看出解构主义的特点就是反中心、反权威、反二元对抗、反非黑即白的理论。
二、什么是解构主义
解构主义实质上是对于结构的破坏、分解与重组,是对正统原则和正统标准的批判、继承和发展。按照解构主义理论,可以运用科学的符号学原理来分析图像,并且分别说明其视觉的、文化的、以及语言的意义,这一分析过程称之为解码。解构主义的设计师们的共同点是赋予设计艺术作品各种各样的形态,运用相贯、偏心、反转、回转等手法,使其作品具有不安定且富有运动感形态的倾向。解构主义风格的设计作品大都具有无绝对权威、个人的、非中心的、恒变的、没有预定设计、多元化的、非同一化的、破碎的、凌乱模糊等特点。大多数的作品看似凌乱无章,而实质有内在的结构因素和总体考虑的高度理性化特点。
三、建筑上的解构主义浪潮
二十世纪是各种风格与各种主义百家争鸣的时期,这一时期产生比以往更多的设计风格和流派,集中地反应了各种流派设计思潮对建筑观念的挑战与探索,同时,造就了一代又一代的杰出天才建筑设计师。在解构哲学的发展影响波及到建筑后,越来越多的表现在建筑上,建筑理论家将解构主义理论引入建筑理论,这一理论解放了设计者被传统的结构主义完整性的约束,设计手法越来越让人耳目一新,其代表人物如弗兰克・盖里、伯纳德・屈米、彼得・埃森曼等。解构是文化的重构者,建筑元素的交叉、重叠和碰撞成为设计的整合过程和结果。虽然形态表面似乎呈现某种无序状态,但是其内部的逻辑及思辨过程却是清晰统一的。解构主义建筑实践过程追寻各种各样的手法,创造出同经典建筑模式完全相反的充满矛盾、冲突、变异乃至怪诞的建筑形态,但是建筑理论家们将这些建筑师统称为解构主义建筑师,而这支流派则被命名为“解构主义”流派。
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位解构主义建筑设计家弗兰克・盖里在他的设计中就采用了解构主义方式,即把完整的现代主义、结构主义建筑整体破坏处理,然后重新组合,形成破碎的空间和形态。盖里的作品相当独特,极具个性,他通常使用多角平面、倾斜的结构、倒转的形式以及多种物质形式并将视觉效应与用到图样中去。他1978年设计的位于洛杉矶自己的寓所,使用了包括金属瓦楞板、铁丝网的色彩鲜艳的工业材料,是最早的解构主义作品之一。1998年弗兰克・盖里设计和建造完成的所罗门・古根海姆博物馆,集中了他后期解构主义的思想,整个建筑在河边,采用了弯曲、扭曲、变形、有机状、各种材料混合拼用等手法。
20世纪80年代,建筑理论家伯纳德・屈米、彼得・埃森曼与德里达开始有所接触并相互影响。屈米把德里达的解构主义理论引入建筑理论,他认为应该把许多存在的现代和传统的建筑因素重新构建,利用更加宽容的、自由的、多元化的方式来建造新的建筑理论框架。伯纳德・屈米的作品重新定义建筑在实现个人和政治自由中的角色。自20世纪70年代起,屈米就声称建筑形式与发生在建筑中的事件没有固定的联系,他的作品强调建立层次模糊、不明确的空间。在屈米的理念中,建筑的角色不是表达现存的社会结构而是作为一个质疑和校订的工具存在。
还有我们所熟知的央视大楼是典型的解构主义建筑,同时也是最受争议的建筑之一。它是由荷兰著名建筑师雷姆・库哈斯设计的。库哈斯认为,在摩天大楼的设计中“大多数只是按照预先的方式进行布置,在其中进行的只是惯常的活动”他觉察到摩天大楼的创造模式已成为定式,应该有新的创作逻辑与思路,同时,在对于高层建筑的高度问题上,他认为不必“参与对终极高度的无谓竞争”,而是建造“具有象征意义的建筑群”。
四、解构主义建筑的发展及问题
总的来说,现在的解构主义具有无规则、残缺、突变、矛盾、独特的特点,打破传统颠倒传统元素,然后重组一种新的风格,这种模式顺应了现代人们不断追求创新,追求标新立异,追求释放自我的时代。虽然其在声势上很大,在建筑设计探索之路上具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解构主义本身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解构主义建筑理论试图从建筑语言上重组建筑,实现建筑意义的真实表达,虽然实现了反正规传统和正规标准的建筑模式,但是同时造就了光怪陆离的建筑景观和对解构主义的错误认识。从为数不多的优秀作品中可以看出解构主义建筑是现代主义风格之外的一种理性风格,从某种层面上来说,解构主义建筑作品对现代主义建筑形成了很大的冲击。但是由于解构主义本身的一些问题以及人们的错误理解,比如:结构过于复杂、工程造价昂贵增加工程技术的难度以及形式的破碎与城市现有的形态显得格格不入,无法成为城市的有机组成部分。“解构主义”这个词,在国内很是时髦,被看成是后现代的核心思想,人们将其理解为“破坏”,意思是要拆除一切既定的原有的结构或者模式,实则不然,解构主义不仅仅是在破坏同时也在建造着。或许荷兰建筑师雷姆・库哈斯为我国设计的央视大楼引起广大人们的关注并将成为解构主义建筑在新世纪的一个里程碑性的建筑。打破了传统摩天大楼的呆板布局,给大家耳目一新的感觉。但是这次设计造价也相当惊人,像这样的建筑是否真的具有现实意义?当然从建筑学角度分析,它的确是建筑形式上的大突破,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五、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解构主义自身存在一些缺陷和争议,但是,解构主义是在现代主义面临危机,而后现代主义又被人们所厌恶之时,作为一个后现代时期的设计探索形式之一而产生的。在建筑理论方面,它敢于打破正规传统和正规标准,使建筑设计师门从传统的建筑模式中释放出来,对新世纪的建筑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受之,世界现代建筑史|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李辰琦,张伶领.“杂乱”中的“动态有序”――解构主义建筑的动态秩序|J|.建筑师,2004
[3]C詹克斯 什么是后现代主义|M|.李大夏,译.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
[4]徐津 建筑的解构与解构的建筑――思想及作品解析|D|天津大学博士论文,2002
浅谈西方建筑文化对中国建筑的影响
【摘 要】 随着历史不断地向前推移,在中西文化不断地摩擦和冲击过程中,中国的建筑文化受西方建筑的影响比较严重。现阶段,中国建筑在处理本土和外来建筑文化问题上出现很多缺陷,不但使许多地区的本土特色受到了极大的冲击,而且严重影响了我国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建筑文化的发展历程,讲述了中国建筑如何受到西方建筑文化的影响,最后针对我国建筑文化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在如今中西文化相互融合的时代,处理好继承传统文化、借鉴外来文化与创新时代文化三者的关系意义重大。
【关键词】 中西结合、建筑、传承与融合
一、中国建筑文化的发展
放眼中国几千年的建筑文化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中国的建筑文化基本上是呈现一个相对保守的态势,几乎是没什么变化和突破,好坏之分也只能从建筑的用料和做工质量来分辨,在文化内涵的表现形式上并没有什么区别。虽然经历了无数朝代的更迭和社会的变革甚至民族的分裂与融合,但由于我国社会制度仍然没有打破封建社会的桎梏,所以整个社会从上到下的建筑风格和文化并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动。封建制度是中国建筑文化的基础,封建皇权的统治使人民无力反抗,甚至有人认为封建制度永远不会灭亡,所以,中国的建筑文化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在数千年的继承与传承下渐渐达到了顶峰。即使如此,中国早在近代之前也存在过西方风格的建筑,但是数量和规模都受到了统治阶级的限制,比如其中具有代表意义的圆明园中长春园的海晏堂,这个建筑是由意大利人郎世宁为代表的多人共同设计而成,是典型的意大利巴洛克风格,但这个建筑仍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西式风格,因为建筑材料和许多装饰花纹都是使用的琉璃瓦等中国特色材料。所以,中国封建社会这段时期内的西方风格建筑并没有在中国得到发展,相反却受到了中国建筑文化的影响,造就了不少中西合璧的建筑风格。
中国的建筑文化出现变革的分水岭大约在改革开放前后。封建统治时期的城市建筑以皇城宫殿、贵族官邸、封建园林、宗教寺庙以及君王陵墓为主,这些造就了中国建筑文化的精华,是中国几千年人民智慧的结晶。可以发现,我国古代的建筑是按照一种辐射式的铺设方式,以某一个重大建筑为中心,向四周蔓延的结构形式。很明显,这种建筑风格是为了维护集权式的政治体制,为了方便统治者对周围事物的管理。除了这种城市建筑的功能性需求,这种辐射式的结构也体现了人民对对幸福生活的向往。比如,人们会围绕宗教寺庙、家族宗祠或是官府居住,这样不但可以就近祈福、朝圣,而且还可以获得更加平静的生活。
而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建筑文化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换,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也迈入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城市建筑的铺设机构也由原来的辐射式变成了分散式。即使在大型城市,也很难见到巨型的建筑群,无论是政府、企业或是交通枢纽,已经开始向城市的边缘迁移。这样,城市建筑的文化表现力开始由原先的核心建筑群向普通的建筑转移,单体建筑越来越凸显自我,从造型、结构到色彩内容都开始丰富起来。城市建筑群众的标志性建筑越来越多,新式建筑的兴起也越来越频繁,这些都是社会制度和社会文化变更的直接体现,中国已经完全摆脱封建社会为了统治阶级的自身利益而延续下来的建筑群结构,进入了当前城邦集中式建筑与农村散点式建筑相结合的新型建筑群结构。
二、西方建筑文化对我国建筑的影响
西方各种各样的文化开始进入中国是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这次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国门,中国的传统建筑文化也开始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中国的传统建筑文化讲究的是“中和”和“中庸”,这与西方建筑自由和开放的审美观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和冲击。而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之后,我国更是越来越受到西方近代工业文明的与先进科学和技术的影响,于是,我国的传统建筑文化开始与西方建筑文化相融合,并且开始转型为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式建筑。
中西建筑文化强烈的冲击从鸦片战争一直持续到19世纪20年代。在这期间,西方风格的建筑在中国发展较快,但在中国广阔的疆域中仍属于稀奇建筑。由于我国当时经济和社会的落后,以及帝国主义的入侵,这段时间兴建的建筑大多受到外国人的控制,由为西方设计,中国人施工。主要表现为:
1、办公类。中国最早的办公类西方建筑要属传播西方教义的教堂,这类建筑带有极强的西方文化特色,但是精神的寄托并不是西方列强所需要的。为了追求更多剩余价值和物质利益,西方列强开始兴建与洋务运动相关的办公类建筑。众所周知,我国最早的办公建筑就是封建时期的政府官员审案办案的衙门,这些建筑都形似目前老北京的四合院,中间的大院四周是平房型建筑,具有非常浓厚的中国建筑文化风味。中西文化冲击后,受到国外建筑文化的影响,我国也开始修建多层的楼房与大院相结合的办公类建筑,高层楼房属于西方风格,而大院式的格局则带有中国风味,这种建筑则属于中西建筑文化相结合的产物。
2、住宅类。住宅类的建筑变化比较明显的就是上海的里弄式建筑,它最早起源于欧洲联排式的木板式建筑,由于木材容易着火发生火灾,1870年上海里弄建筑基本都变成了石库门住宅。这些建筑在总体的排列方式上是欧洲的早期联排式,但是每一个建筑的平面结构则是中国北方传统的四合院结构,但是在细节和装饰方面又具有南方传统特色。这种借鉴了欧洲风格的新式石库门建筑,整体建材使用了石头和砖料,具有更加丰富的欧洲风格的铁门和装饰,最大的变化就是阳台的添加。我们熟知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地点兴业路76号石库门就是一处当时最典型的中西结合的石库门建筑。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西方建筑文化的交流如同交响乐一般,不同音调和旋律此起彼伏,中国建筑文化在传承发扬本土特色的同时,受到了非常强烈的西方建筑文化的影响。
三、我国建筑的发展前景
我国建筑文化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每一种风格的建筑都是上百年甚至几千年的沉淀才能延续下来,而且受到各种各样的因素影响和制约。因此,在分析了中外建筑文化差异和冲击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筑的发展进行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首先,建筑文化必须传承和延续本土的特色文化,中国的城市建筑文化具有几千的辉煌历史,更应该充分的体现出来。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城市缺乏这种突出本土建筑文化特色的政策,许多地区由于受到外来建筑文化的影响和冲击,已经开始逐渐丧失本土民族特色。我国建筑文化的“本土性”和“国际性”分辨不够清晰,开发商也受到外来建筑设计开放性的影响,盲目的追求外来建筑文化。所以,城市建筑在学习借鉴国外优良特质的同时必须追求本土特色。
其次,一座城市的文化的表现首当其冲的就是当地的建筑文化,城市建筑的风格与特质也反映出城市人民的素质和价值取向。建筑文化的发展是城市多方面共同作用的产物,比如地理位置、历史背景、风土人情、气候变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政治特色等。所以,每一座建筑的兴起必须讲求物质功能的完善、科学技术的先进,最重要的是丰富的文化内涵。
总结
在西方建筑文化面前,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在积极、主动的学习其精髓的同时,一定要摒弃照搬照抄的做法,对外来的文化要有针对性的加以利用,而非全盘推行。最重要的是保证本土建筑文化特色可以继续传承下去,结合西方先进的设计理念的基础上鼓励创新。中国的建筑需要新的一代人进行传承和发扬,走出现阶段我国建筑文化低沉期,走向一片新的光明。
参考文献
[1] 曹叶成.浅析西方建筑文化对现代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影响[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4).23-25
[2] 季富政.浸染――也谈西方建筑文化对中国的影响[J].建筑与文化.2011,(12).38-39
现在国外研究主要方向还是古建筑的方向。古建筑是指具有历史意义的建国之前的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其包括民国时期的建筑。在中国,很多古镇以及大部分的大城市还保留着一些古建筑。然而,在大兴土木的现在,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以及保护古代建筑及其蕴含的文化特质,做到既让古代建筑文化保存于世,也让古代文化遗产产生现代价值。
根据日本建筑史学家推断,唐招提寺是在一位亲王的旧宅原址上所建,它的规模较奈良东大寺小的多,也并非当时最高标准的寺院,但是唐招提寺是对中国盛唐建筑的忠实复制者,也是中国传统建筑直接东传日本的首例建成作品,对我们进一步考证中国唐代建筑提供了实物依据,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极富唐风之美的东大寺东大寺是日本华严宗大本山,又称为大华严寺、金光明四天王护国寺等。东大寺位于平城京(今奈良)东,是南都七大寺之一,距今约有一千二百余年的历史。由日本圣武天皇于公元 741 年下诏仿中国寺院结构兴建,在当时属于日本最高级别官寺。东大寺规划布局遵循中国传统礼制,以南北中轴线为轴对称布局,中轴线上依次为南门、中门、金堂(大佛殿),四周围以回廊,中门和南门之间立东西两座塔,北侧为讲堂、三面僧房等,西侧为戒坛院,西北为正仓院,东侧为二月堂、法华堂、开山堂等,形成典型的唐朝样式的伽蓝格局。东大寺的中心为大佛殿(金堂) ,始建于公元 752 年,并于公元 1708 年重建,金堂采用重檐庑殿顶,重檐庑殿顶是属于皇家殿堂的规格,屋顶正脊两端装饰了镏金鸱吻,这些均符合中国建筑礼制的规定。金堂的斗拱雄大疏朗,出檐深远,这种结构美极富中国唐代建筑的风格。
一、校园暴力犯罪的定义及其类型 关于校园暴力犯罪的课题,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的研究,现有的调查或分析,一般仅从一个较为片面的角度出发。比如社会学注重对其现象的收集、归纳;教育学则则偏重对自身体制和教学内容的检讨;至于司法界,无论是在实务中还是理论上,亦只是单从一般的犯罪学角度探究其成因而企图完成事前的预防或事后的惩戒教育。由于考虑的范围比较孤立,必然不能全面而深入地剖析 “校园犯罪”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因而,唯有从更高的角度方可能俯瞰全局,既找出“校园暴力犯罪”现象背后的成因,更能综合地构建行之有效且针对性强的预防和教育的系统。 现有的研究资料,一般将校园暴力犯罪作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校园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如犯罪主体、对象、案发地等方面的其中之一涉及校园因素的暴力犯罪;狭义的校园暴力犯罪仅指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为教职工或学生。 而根据校园暴力的来源及施暴者的不同将其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暴力现象。此类校园暴力主要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或家长采取不恰当的、粗暴的方式对待学生,以致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行为,如体罚、变相体罚、言语侮辱等。二是青少年学生的施暴行为。学生施暴主要是指某些学生因过早的、不成熟的三角恋、钱物需求、青春性意识萌动或者仅仅因为模仿录像某些情节、发泄心中怨气等而对其他学生施暴的行为,如殴打、强奸、抢劫、侮辱、杀害等,此类行为在宝安区俗称“下暴”。三是校外人员对学生的暴力行为。这一现象主要是指一些校外的闲杂人员或非法商家,为了一定的物质利益,满足欲望或为了发泄心中不满而对于不谙世事的青少年学生施行的身心侵害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一些非法之徒窜入学校或在学校附近、学生上学的路上抢劫学生财物,对学生进行人身侵害、人格侮辱等;其二、在文化娱乐活动中,一些商家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纷纷将兜售目标定位于广大学生,其中不少人用黄毒诱以牟取暴利 。 综上,本文结合对宝安区内发生的校园暴力犯罪真实案例的调查,将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生理或心理实施的暴力犯罪作为研究的范畴。 二、深圳市宝安区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考察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我们不可忽略地应该首先了解所研究的地域的经济、社会情况:地处深圳市西部的宝安区在全国属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2003年宝安区的国内生产总产值达518亿元,占整个深圳市的三分之一。仅宝安区福永镇,就有怀德、桥头、凤凰等多个村的年总收入超过5000万元。宝安区目前正在或者已经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以前经济欠发达地区迅速地转变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二是从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地区转变为工业发达地区;三是正处在农村城镇化的转变过程中。人口方面,宝安区外来人员有270多万,户籍人口只有30来万,外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不容忽视。宝安区现有中小学校共计264间。在校中小学生23万7千多人。教师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其中公办教师4800多人,民办教师(即聘请教师,工资学校自筹)5200多人。 伴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外来人员急剧增加,居民贫富悬殊加大,独生子女家庭增多,社会环境复杂,民办学校放开等因素的影响,宝安区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也呈上升势头。部分城镇学校甚至出现了校内外环境复杂,在校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局面。 从宝安区批捕起诉的案件情况来看,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285宗。而2003年在校学生犯罪或者以在校学生作为犯罪对象的案件共计23宗,2004年1-10月为22宗,同比略有上升。这45宗案件抢劫占%;盗窃占%;其他占%。另外,教师犯罪案件除了2001年某英文书院教师王某猥亵本校三名十一、二岁的学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外,尚无案发。 从相关案例来看,宝安区校园暴力犯罪有以下特点: 1、以财产型犯罪为主 宝安区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经济的飞速发展,造成消费主义风行。青少年学生易在此环境下产生错误的消费意识,产生讲奢华和及时行乐的短期行为倾向。当他们的高消费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往往铤而走险,实施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另外,部分学生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优越,零花钱较多,不少学生还配有手机等较为贵重的物品。使得不少学生也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对象。我们曾经对宝安区某街道办的一所初级中学展开调查,发现被调查的学生中竟然有61%的学生对学校内外环境有不安全感。 从宝安区检察院起诉的在校学生敲诈勒索和抢劫案件来看,其对象主要是在校学生,甚至有些对自己的同班同学下手。他们大多并非因为生活困难而去犯罪,而是想通过犯罪获得用以享乐、消费的财物。例如,宝安区某中学学生张某,自二○○二年九月到被抓获的一年间,共参与抢劫摩托车十二次,其中三次的作案对象是同校的同学。每次得手后,张某便能分到一些赃款,并用这些钱到网吧打游戏、购买名牌服装或者请同学吃饭。经调查,张某的父亲是小巴司机,母亲是清洁工,家境虽不十分富裕,但不缺吃穿,而且定期有零花钱。可是这些不能满足张某大手大脚的消费欲望。在战战兢兢地参与一次抢劫后,他尝到了甜头,便有了之后十几次的作案。 2、犯罪手段趋向成人化、智能化 以往未成年犯罪作案手段和方法较简单和原始,多以语言威胁并辅以轻微的暴力手段,或用撬门扭锁,翻墙爬窗的方法,并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和偶然性强的特点。但现在,受暴力文化熏陶的青少年实施的犯罪,不少表现为采用绑架、恐吓、麻醉等手段,有先进的通讯工具,作案经过精心策划,作案后及时毁灭证据。如有些青少年会根据报道上所披露的警方侦察过程和方法,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 3、团伙化犯罪特征明显 青少年犯罪团伙化的特征明显。少年犯罪团伙,大多十五六岁,人数少则二人多则十几人。例如,宝安区某镇派出所在最近破获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一次就挖出9个“娃娃贼”,年龄最大的16岁,最小的只有13岁,均系初中学生,他们选出了“少年帮主”,组织和指挥每起犯罪,仅去年8月份以来,他们入室行窃,共盗窃财物价值2万余元。 乐于成群结伙是青少年的特点之一。他们不愿意受到来自学校和家庭的制约,希望独立行事,但独立能力又较差,思维处于矛盾之中。受影视、报刊中描写的“帮派”、“行会”的影响,于是气味相投的“哥儿们”便聚合在一起,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或坏人挑拨,就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学生帮派是校园中的一颗毒瘤,一旦形成,就会无法无天,群架斗殴,扰乱校园秩序。 4、受校外不良人员影响较大 我们注意到,超过半数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中,犯罪的学生都是和校外不良青年纠合在一起。或者共同实施犯罪,或者和校外人员的指使、怂恿直接相关。在我们调查过程中,几乎每一间学校的师生均反映有学生和校外不良青年“混”在一起,抽烟、打游戏、欺负本校同学等等的现象存在。校外不良青年大多是刚毕业又未能升学、就业或者中途辍学的原在校学生。也有一些看中中学生认知能力不足,讲义气、易跟随、易成“党”成“帮”的社会闲杂人员到学校拉帮结派。镇南派出所几年前曾经在宝安区挖出一个带黑性质的团伙“水房帮”,抓获该帮“头目”肖跃(男,29岁,松岗镇人),缴获猎枪一支,飞鹰刀三把。肖跃先后在宝安中学、新安中学、西乡二中、海滨中学、黄田实验学校、东方英文书院等学校吸纳三十多名初中生入帮会,每人收取入帮费36元,并带领这些学生吃霸王餐、报复打斗等。今年我院起诉了一宗在校学生戴某(男,刚满14周岁两个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戴某就是和校外不良青年纠合在一起,报复同班同学,将和自己有矛盾的同学打成重伤。 三、校园暴力犯罪形成的原因 曾几何时,校园是一片尊师爱生、高雅向上、令人向往的净土,是什么原因使暴力袭击了这个“安全岛”?下面,我们从宝安区的实际出发,寻找其症结所在,以寻求预防与消除校园暴力犯罪的方法。 1、在校学生自身的原因。 犯罪分子并非天生,任何一种犯罪都是犯罪人后天社会化过程的中断。社会化过程是一个不间断的程序,任何一个时期或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甚至因偏差导致犯罪。青少年学生在生理向成人过渡时,他们的心理仍不成熟、不稳定,有较大的可塑性。 他们分辨是非、美丑、善恶的能力较弱,感情容易激动,遇事缺乏冷静。他们的心理特征是:物质欲望的增多与未独立经济的矛盾;独立自主的要求与依附限制的矛盾;性欲萌发与道德法律的矛盾等等 。凡心理意识不健康、法制观念淡薄的学生,在社会上各种腐朽思想和恶势力的影响下,在不良社会现象或信息的误导下,一旦得不到良好教育和及时引导,极易诱发其内心私欲膨胀,进而陷入违法犯罪的泥坑。 宝安区检察院近期起诉一宗十分令人痛心的强奸案,二○○三年十月,被告人曾某(十五岁,辍学)和被害人谢某(十二岁,初中一年级)通过电脑网络认识,后两人交往频繁,发展为早恋。二○○四年一月的某天晚上,被告人曾某将被害人谢某带到宝安区西乡一间旅馆的房间内,在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曾某在二○○四年二月十三日再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导致被害人怀孕。被害人的身心当然均受到了剧创,但不能不说二人在此案件中均表现出了性知识贫乏、法制观念谈薄、自我保护意识欠缺的问题,又都是社会不良现象和信息的受害者。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总之,校园犯罪主体的个人素质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内在依据,是故意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2、外在环境的影响 首先,社会环境的消极影响。现阶段我国正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着重建立、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内在驱动力是实现商品的价值,追求高额利润。这极易使一部份人的价值观发生倾斜和逆转,从而产生极强的物质欲望和非法占有意识。宝安区濒临港澳,由于人员频繁往来和境外传媒带来的商业价值观念,以及生活中各种各样纷至沓来的信息,都在冲击着青少年的神经,作用着他们的社会化取向。流行文化、商品广告也附会和迎合着青少年的特点和需要,塑造了“崭新”的价值观念。复杂的社会环境和新的意识使价值观不成熟的青少年产生超年龄阶段,超支付能力的需要,随之,更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如前所述,张某的案例便说明了这一点。 随着改革浪潮汹涌而至,媒体的不良影响不容忽视。凶杀、暴力、淫秽、迷信书刊、影视片充斥校园内外,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对师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宝安区某中学一个16岁的少年为买一台单放机竟实施绑架,他的犯罪直接动机应归咎于暴力电视的影响。法制宣传工作中,往往通过媒体把案例报道作为社会新闻的形式,对寻找阅读视听快感和心理刺激的青少年学生来说,也许或多或少接受了法制教育,但过频的案情信息和犯罪手段的报道,亦容易使某些学生对社会现状的认识产生偏差,对社会丑恶现象的无节制披露,难免给青少年带来不良诱惑,客观上成为若干校园犯罪的“指南”。 其次,校园环境的消极因素。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在社会交往中具有重要意义。学校教育是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它的一些缺陷直接影响着学生,以至诱发学生犯罪行为的上升。 在宝安区,素质教育的呼声日益高涨,但面对升学压力中学教育仍只能以应试教育为主,拿考试为教育指挥棒,这难免使不少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只抓分数,忽视了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素质教育。部分学校对学生违纪事件简单地求助于行政处罚,滥用“劝退”、“勒令退学”等手段,随便开除学生,将矛盾推向社会,促使本应接受学校教育的青少年成为社会上违法犯罪的“后备军”。学校一贯“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以书本为中心,以成绩为中心”的教学方式,往往容易引起受教育者的反感,结果适得其反,导致逃学、退学、流失等现象。有些学校则单纯以学习成绩划分快班和慢班、“优等生”和“劣等生”,结果会在“劣等生”中出现极高的犯罪率。据调查,宝安区犯罪的在校生中,差生占70%~80%,双差生占40%~50%。 体罚学生也是我国传统教育方式的一个弊端,它会使学生形成敌视老师和优良学生的逆反心理。笔者认为这也是导致我国校园暴力犯罪层出不穷的重要外因之一。宝安区现有教师队伍的现状也是不容乐观的,在10000多名教职工中,超过半数是聘请老师。为数众多的聘请老师存在素质参差不齐,收入偏低,无归属感的现象。在笔者挂职担任法制副校长的学校,就曾出现聘请老师多次拍打学生的头部致学生不适,引起家长状告学校的事件。 第三,家庭环境的消极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格社会化的关键期往往首先在家庭中完成 。一个人的性格、道德品质、理论情操的形成都与父母教育和家庭环境相关,人是在家庭生活中学会掌握社会的基本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的。我们认为,家庭问题也是近年来宝安区校园违法犯罪案件增加的重要因素。比如独生子女家庭过分溺爱问题、外来人员子女疏于管教问题。例如,宝安区检察院承办的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中,宝安区石岩镇某中学学生李某自二○○三年九月份以来,以收取保护费为名义,指使黄某、刘某多次对被害人文某、徐某、甘某进行敲诈勒索,共得赃款三千三百余元。经查,李某是家中的独子,性格乖张,而其父母平日忙于工作,对其心理健康与行为动向不能及时了解,对他的管教方式是“铁栅加铜锁”,可是再怎么看得紧,也难免有空隙,一旦这种过分的管制暂时真空,李某便由于过分守管制而不懂得约束自己,致使李某在父母面前貌似乖驯,而在学校同学面前却又换了一副模样,经常殴打、勒索低年级同学,最终触犯了法律。 另外,家庭结构的破损,如父母离婚或丧父丧母,使家庭功能作用削弱,温暖减少,造成子女心灵创伤,亦易产生变态心理。据调查,在宝安区在校生中,因父母离异造成性格、兴趣爱好、理想追求发生变化,学习成绩下降的达65%以上,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的12%。 第四,社会综合治理环节薄弱。综合治理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社会系统工程。目前这方面的工作仍存在欠缺。首先是预防不力。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管理不严,经营人员素质不高。据调查,宝安区校园暴力罪犯在社会上呆得最多的地方就是网吧、迪厅等娱乐场所。尤其是过早流入社会的学生,除父母以外,没有人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他们觉得自己已成为最不为社会注意的人。其次是管教打击不力。学生、教师的主要生活地点在校园,处于群体之中,他们有共同的心理、生理特征。对一些违法犯罪情况,学校与专政机关配合不默契,未让违法犯罪人接受特殊的思想、法制、人生观教育,助长了他们的气焰,势必会重新犯罪。社会综合治理力度不够,对那些滑向犯罪深渊的人也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四、校园暴力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学校管理与预防,将校园暴力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学校作为教育系统工程的重要阵地,自然是制约犯罪的重要防线。学校是家庭外部与学生、教师保持最密切、最经常联系的单位,为了校园暴力犯罪预防工作落到实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学校必须转变“智育至上”的传统教育观念,加强德育。教育家陈衡哲说过:“一个人才的造就,单靠知识是不够的,在它的上面,还有那位至高无上的君主,叫做‘人生’。” 我国的教育,提倡应试能力和高分,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结果导致一些心理素质差的学生踏上犯罪或自杀之途。宝安区的学校教育也不例外。学校应注重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通过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集体主义教育以及青春期教育。尤其“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真正走出教育误区,培养学生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全面发展的人。 其次,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应从在校学生抓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将预防犯罪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通过开设法制教育课、举办法制教育讲座、参观法制教育展览等形式,使学生真正懂得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以及犯了罪应受到怎样的处罚,以强化其法律意识,培养其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减少中小学生辍学流失现象;严格执法,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切实做好预防在校学生犯罪工作。 最后,必须净化校园内外环境。净化校园环境,政府应予大力支持。据新华社报道,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任期间曾宣布:联邦政府将拨出亿美元专款,用于防止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发生。中国政府财政上拨专款预防校园犯罪不易,但可采取行政手段以期达到相同目的。以宝安区为例,可以由公安机关侧重辅助学校安全保卫基础工作,搞好学校派出所的建设,提高校区保安素质;着重抓好校内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管理,整顿校园周边的书摊、美容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扫除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力争将此类犯罪诱因降低至最低限度。中小学可针对学生特点,印发《防范校园暴力犯罪指南》等小册子,让每位师生人手一本,提高他们的自我防范意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实行校外人员出入登记检查制度。 上述校园预防措施若能落实,不仅可减少违法犯罪发案率,而且为侦查破案奠定了必须的基础条件。 2、强化家庭对子女的教育和控制功能 搞好道德和品质教育是提高青少年思想认识的有效途径,而家庭是对青少年进行道德教育的重要场所。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首任老师和终身老师。 在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独生子女家庭不断增加的宝安区,家长普遍在物质方面尽量满足孩子的需求,这无形中养成他们重物质、轻精神追求的思想。所以,家长更应注意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家庭教育。首先要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言行举止要符合社会规范,价值取向要符合社会标准。其次,要创造和谐的家庭气氛,使孩子的身心沐浴在阳光雨露中,激发孩子对生活的热爱和对美好前途向往与追求。第三,在注重孩子学业的同时,更要重思想品德教育,教给孩子正确认识社会的方法,教育孩子孝敬长辈,关心爱护周围的人。第四,对孩子进行“磨难”教育,有意创设逆境,培养孩子积极进取的精神。第五,举办家长学校,教给家长教育孩子的科学方法,使家长做到爱而不溺,严而不死,教与养有机结合。 3、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消除暴力犯罪,就要净化社会环境,消除可能影响学生社会化过程的各种消极因素,消除产生暴力犯罪的不良心理基础,减少不良因素对暴力犯罪可能产生的诱发和刺激作用。 随着宝安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导致犯罪的因素也在增多,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的紧迫性。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对当前文化市场中的不良现象进行依法治理,使文化市场能守法经营;同时,肩负预防校园暴力犯罪重任的少年活动中心也应密切协作,并通过博物馆、电影院、公园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他们的心灵得到净化,思想得到升华,言行得到规范。 4、教育多于责罚,抓好帮教安置 关于惩处改造,一定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一方面,对已经犯罪的学生要依法处理和惩办,以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并教育本人;另一方面,要注意改造方法,提高改造质量,减少校园暴力罪犯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此种罪犯大多系未成年犯,虽然易冲动、爱结伙、缺乏同情心,但与成年犯相比,恶习相对较少,反社会心理并不顽固。故针对其世界观尚未定性,渴望光明的心理特点,正确引导其积极向上,努力改造其成为新人是有可能的。国外和港澳地区针对“犯事少年”的教育改造有不少可取做法。比如,香港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并不算宽松,其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为十岁,但是在处罚时却是彰显保护与感化的精神。香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分为羁留环境和非羁留环境两种,对少年犯来说,判处羁留是法庭最后的选择,只要有其他可行的非监禁式的措施,就必须先予执行非监禁。而澳门提倡“爱心矫治”,采用感化服务与社会支援的方式,使违法的未成年人尽早适应社会、重返社会。在我国,这些方法也同样会行之有效,对于青少年罪犯一定要区别对待,分别关押,分档管理,因人施教,这些做法有利于校园暴力罪犯真正从内心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提高改造质量,预防其再次犯罪。 关于帮教安置,一方面,要动员全宝安区的各界力量,将帮教校园暴力罪犯和有劣迹的在校学生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列入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好落实;另一方面,要召集宝安区公安、司法、劳动、街道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释放后的未成年犯的上学和就业安置工作,使他们回归社会后真正感觉到社会的温暖,以减少和消灭促使其重新犯罪的环境和条件。
构建和谐校园 依法治校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师生人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实行依法治校,就要不断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法制、文明、和谐的校园。广大师生要做依法治校的模范,要发挥师生的主体作用,完善校园法制教育,既要使全体师生懂得如何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要懂得如何利用合法权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以达到我们建设“具有学科专业优势和人才培养特色的师范专科学校”的目标。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改进治校方式,做到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要继续坚持我校对师生进行的法制学习和教育,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以坚定不移的步伐,沿着科学发展的方向,规范办学,提高我校的社会满意度和公信力。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生态化校园,这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途径韶师是一所历经百年并具有优良革命传统的名校,被原广东省省长朱森林誉为“粤北革命的熔炉,岭南教师的摇篮”。长期的师范教育文化积淀,使她显现出浓郁的“德高人之师,学高人之范”的校园文化氛围。进入高校行列后,更应将这一文化传统发扬光大。高校校园文化的发展和繁荣是和谐校园的一个重要特征,对于促进和谐校园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先进的校园文化既包括浓厚的学术氛围、丰富的文化生活、和谐的人际关系、文明的生活方式、良好的校园环境、共同的价值取向,还包括学校的校容校貌,校园建筑特色,校园绿化美化程度,教学科研设备水平等等。师生员工既是文化建设的主体,也是文化建设的客体,既是大学文化的创造者,又是大学文化的接受者。我们要建设和谐的韶师校园文化,就要坚持用大学文化所蕴含的人生信仰、道德观念、审美情趣等丰富多彩的文化因素去引导和塑造师生员工,共同建设高尚、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这对于活跃校园文化,弘扬韶师精神,彰显我校文化特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校依山傍水,绿树成阴,校园绿化覆盖率达到46%以上,生态怡然,环境优美,是莘莘学子读书成才的理想场所。我们要教育广大师生爱护我们的校园,学会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培养现代生态人格和生态精神。创造人工和自然相和谐的绿色校园,编织科学与自然的空间,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环境。在生态化校园建设的物质层面,要树立“生态平衡”观念和“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意识。以神圣的体悟敬畏自然,以诗性的智慧热爱自然,以“栖居意识”顺应自然。近年来,我校在环境教育和环保实践工作方面加大了力度,生态教育和环保活动开展得比过去更普遍,绿化、美化、净化工作呈现出新的进展态势,“绿色”思想逐步深入人心。学生环境意识,良好的环保习惯和行为正在形成。学校还为学生开设了《环境、社会与人》等选修课程,学校教研室还组织教师举办“人口与环境”、“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等专题讲座,增强了广大师生的生态环境意识。广大教师应成为建设生态化校园的宣传者,实践者和率先垂范者。只要我们坚持不懈,讲究实效,坚持“环境保护、教育为本”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学生绿色环保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的环保意识,创造良好育人环境,就能营造出浓郁温馨和谐的校园生态氛围,一个园林化、生态化、最适宜读书和生活的校园环境就能形成。 和谐可以凝聚人心,和谐可以团结力量,和谐可以发展事业。校园奏响和谐的旋律,必将为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发展注入活力。我们要倍加珍惜韶师已有的团结和谐的局面,始终用和谐的音符推动学校稳定持续的发展,以发展增和谐、以改革促和谐、以公平求和谐、以稳定保和谐,使构建韶师和谐校园成为光辉的现实
学会谦让,拒绝校园暴力有这样一个故事:美国拳王乔`路易在拳坛所向无敌.有一次,他和朋友一起开车出游,途中,因前方出现异常情况,他不得不紧急刹车.不料后面的车因尾随太紧两辆车有了一点轻微碰撞.后面的司机怒气冲冲地跳下车来,嫌他刹车太急,继而又大骂乔`路易驾驶技术有问题,并挥动双拳,大有想把对方打个稀巴烂的架式.乔`路易自始至终除了道歉的话外再无一语,直到那个司机骂得没趣了,扬长而去.乔`路易的朋友事后不解地问他:“那人如此无理取闹,你为什么不好好揍他一顿?”乔`路易听后认真地说:“如果有人侮辱了帕瓦罗蒂,帕瓦罗蒂是否应为对方高歌一曲呢?”我被乔`路易的宽宏大量打动了.其实以他的实力,只需不重的一拳,就可以给那个蛮不讲理的人一个深刻的教训,而他并没有这样做,只是一个劲的道歉,以忍让的人格力量去感化对方.俗语有云:退一步海阔天空.能够忍让别人的无理举动,实在是一种难能可贵的精神.忍让是一种豁达的挚爱,就如一弘清泉浇灭艾怨嫉妒之火.可以化冲突为详和,化干戈为玉帛.忍让又是一种高尚的品德.别人冲撞了你,内心也会感到不安.你以忍让待人,自然会得到别人的理解与拥戴.忍让还是一种深厚的涵养,它是一种善待生活、善待别人的境界,能陶冶人的情操,带给你心灵的恬淡与宁静.它不但可以改善自己与社会的关系,还可以使自己的心灵得到慰藉与升华.忍让实在是一门生活的学问.当然,忍让并不意味着退却不前或软弱可欺,并不是面对委屈、误解、甚至凌辱无动于衷.忍让,顾全的是大局,着眼的是未来.忍让者总是以宁静平和的心态去感化他人的浅薄行为,以宽阔博大的胸怀去包容他人的悖理举动,最终以无可争议的成功来警醒世人.例如:蔺相如忍让为国家,韩信忍受胯下之辱,林肯受辱骂而不怒等等,都被世人传为美谈.让我们记住这样一句话:处世让一步为高,退步是进步的张本.要勇于拒绝校园暴力.在受到校园暴力侵害时要勇于向学校、老师和家长报告.对高年级学生和校外青年共同实施的暴力活动和收取“保护费”等各种校园非法活动要勇敢揭发.我们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积极阅读法律书籍,增强法律意识,从小养成良好的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要拒绝与校外不良青年交往.对校外不良青年的引诱要坚决拒绝,在受到威胁、恐吓时及时向学校、老师、家长报告.要增强友爱互助意识.积极团结同学,热情帮助同学,增强应对困难、对抗邪恶的勇气,形成抵制校园暴力的合力.要积极与家长、老师交流沟通.在家长、老师的健康引导下,提高防范校园暴力的意识,增强抵制校园暴力的能力.要树立进去、向上的人生观.加强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磨练意志,陶冶情操,立志做新时期的有用青年.让我们一起创造和谐社会,学会谦让,拒绝校园暴
我们中国是一个有着古老的“师道尊严”传统的国家。教师的地位虽然曾经在历史的某一特定时期由于政治的原因受到了迫害和贬低,但是在这个有着正统儒家文化传统的国度里的人们始终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坚守和维护着教师们的尊严。而教师呢,出于职业生存的需要也往往在竭力的维护着自己的人格和尊严。如果教师用了不适当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尊严”就有可能发生“角色错位现象”。举例来说,教师用现有的身份来谋求或维护自己的一些“私权”:在公开场合向一些特定的学生(这些学生可能是其父母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学习好、教师的亲戚等)示以宠爱之情,而对另一些特定学生大发脾气,甚至使用尖酸刻薄的语言讽刺挖苦某些特定学生等。非常明显这些“私权”往往不是教师合法的权利,更不是合法的权力。恰恰是在这种不合法的权势支配下的校园人际关系成为了强化学生之间伤害性为的隐性课程。西方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在这种权势支配下的校园人际关系影响下,老师们为孩子之间的校园暴力侵害行为提供了逻辑上的支持和滋生暴力侵害行为的氛围,并且正是这种不合理的交往关系创造了校园侵害行为的社会大环境[17]。”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不对等关系客观上构成了强化学生之间的伤害行为的隐性课程权势支配下的师生关系容易导致学生受到教师的伤害是一个更加敏感的话题。我国学者季成叶报道:“全球校园暴力躯体施暴者60%来自同学,另外分别有20 %来自教职员工和校外人员[18]。”。国外对这一问题的报道的也很多。例如奥维斯(Olweus)在挪威调查后指出“所调查学生中有2400名小学生和低年级中学生曾经受到教师的伤害,大约10%的所调查的教师伤害过学生,所调查的班级中50%发生过教师伤害过学生的事件[19]。”那么教师伤害学生和学生之间互相伤害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呢?虽然目前还没有研究对此得出正面的回答,但是我们可以从当前师生关系角色错位所暴露出来的严重社会问题对此问题做出种种设想。也正因为一些学校的师生关系所暴露出来的太多问题,促使我国加速了这一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我国新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师生关系可能诱致校园暴力行为做出了针对教师的严格规定:“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三、结语可能某一位学生实施暴力侵害行为完全是由于其个性品质或家庭的特殊生存环境造成的而与更大范围的社会环境无关。但是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有把握的预设:学校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组织机构。如果校园暴力行为作为一个结构性问题的预设而成立,决不纯粹是一个“问题学生”的问题或一个“行为的问题”,那么就有必要对学校自身的社会结构进行审查。即有必要改革学校的传统教育范式,构筑平等而友好的师生关系、重新阐释学习的本质、建设必要的校园秩序等。从我个人的观点出发,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首先,改革教育评估和教育评价方式。既然校园暴力侵害行为根深蒂固于学校结构性的社会环境和学校不良风气,那么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鼓励学校扎扎实实的改善校风,提高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技巧和师生关系质量,同时在课程设置上更加注重保护学生的尊严和学习兴趣等。这一切都需要对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估办法做出改革:对学校的评估应该侧重于学校中教育机会的平等,而不是少数优秀学生的学习质量评估;同时教育评估应更加注重学校是否建立健全了全员式的、发展的师生平等、和睦相处的教育关系模式。这种积极的师生关系模式要求对学校的课程改革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二,创造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校园应该成为教师能够愉悦工作、学生能够快乐学习的师生共同的家园。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需要师生共同创造。对教师来说,要求教师能够努力倾听学生的心语,并把师生之间的这种沟通和交流作为建立师生之间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基础。对学生来说,在倡导以学生为中心的自主学习模式的前提下,不要忘记对他们的文明教育和礼貌教育:要倡导学生之间的友谊和合作。第三,授之学生如何应对校园暴力的挑衅行为。学校里总有一些不和谐的音符存在,学生和学生之间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要教给学生如何处理和应对一些即将发生的校园暴力侵害行为。譬如西方学者在对中小学生调查的基础上得出结论:针对同伴或同学恶意的挑衅性的行为比较有效的应对措施是告诉老师,请求朋友的帮助、不予理会或不做出挑战行为;而无效的或失败率较高的应对措施往往是予以反击、消极承受伤害、无助的行为举止[20]。这说明教师在处理校园暴力问题上是有其独特的作用的。但是教师参与处理校园暴力能否有效还取决于教师的品质、良好的师生关系等。所以学校领导和有权威性的教师应该义不容辞的肩负起抵抗校园暴力的重任甚至要借助于司法机关、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对严重的暴力伤害事故做出有效的处理。注释:[1] 校园暴力和校园欺侮行为原本就是一对“孪生姊妹”,所以我个人倾向于将校园欺侮行为视为校园暴力的一种。实际上我国有学者也是这么认定的。如:“校园暴力是指在学校开展正常管理、教育期间,在校园内部及其周边地区,在师生之间、学生之间、以及非学校人员与学校师生之间所产生的暴力行为,它属于社会暴力的一种。”(朱作鑫. 校园暴力之概念、现状及防治对策.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15(5):21~26)“欺侮是儿童和中小学生之间经常发生的一种伤害性的攻击性行为。孩子经常受欺侮通常会情绪低落、不能集中注意力、感到孤独、逃学、学习成绩下降和失眠,严重的甚至会导致自杀;而对欺侮者来讲,欺侮他人很容易形成相当稳定的习惯,导致以后的暴力犯罪。欺侮的概念和特点说明欺侮行为是攻击、暴力行为的一种。”(骆方,孟庆茂. 孩子的欺侮行为探秘.百科知识. 2001,(5):24~25)显然欺侮也是有意地伤害别人,这种伤害可能是身体的或心理的,通常采取打、推、勒索钱等方式,也包括讲下流的故事或孤立谩骂等。所以下文中将校园暴力和校园欺侮行为合并为“校园暴力”一个概念来使用。
论文研究现状怎么写如下:
第一,写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时候首先需要具备的是研究国内的现状,需要举出一系列的数据,同时这些数据必须是来源于正规的数据平台,这样的平台国家已经很多,中国知网是一个全国比较大家的数据库大家可以在这里查找,这个方法大家要记住。
第二,大家写国外研究的时候,需要明白的是国外的整体情况,需要了解具体国家的整体数据,同时对这个国家的文化要有了解,这样才可以引述正确。这些资料可以各大国际知名网站查找,美国的很多大学网站对外开放一部分,可以去那里研究一下。
论文的介绍如下:
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2020年12月24日,《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办法》提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
论文一般由名称、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可有可无。
研究现状是什么意思研究现状是什么意思国内外研究现状,即文献综述,要以查阅文献为前提,所查阅的文献应与研究问题相关,但又不能过于局限。与问题无关则流散无穷;过于局限又违背了学科交叉、渗透原则,使视野狭隘,思维窒息。所谓综述的“综”即综合,综合某一学科领域在一定时期内的研究概况;“述”更多的并不是叙述,而是评述与述评,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独特见解。要注重分析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突出选题在当前研究中的位置、优势及突破点;要摒弃偏见,不引用与导师及本人观点相悖的观点是一个明显的错误。综述的物件,除观点外,还可以是材料与方法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述评是什么意思随着大学校园建设量成倍增长,有关大学校园的研究也日益升温。因为大学校园具有两种基本属性:建筑性和教育性。所以,对它的研究也多局限在建筑学、城市规划和高等教育三个学科领域。一、建筑及城市规划界对大学校园的研究我国的大学校园建设开始是以西方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校园规划理论为指导原则的。建国以后,根据经验,结合国情,确立了以功能分割槽为核心准则的校园规划理论和规划指标体系,指导了我国现有的绝大多数大学的建设与发展。然而,那些曾被奉为经典的校园规划理论和规划指标体系都是建筑、规划界的学者站在自己学科视野中的阶段性经验总结,是相当不成熟的,至今,这些欠成熟的校园规划理论仍是我国大学校园规划建设的根本依据。在理论欠缺的情况下,建筑、城市规划领域对大学校园的研究只能是实践走在理论前面。随着近几年高教改革的深入,校园建设工程量比过去翻了几翻,建筑和城市规划界开始频繁关注大学校园建设的理论建构。2001和2002年在北京和台北分别举办了“海峡两岸‘大学的校园’研讨会”,在大陆和台湾的建筑规划界掀起了大学校园的学术热。与以往相比,两次会议的论文开始重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大学校园建设的历程,不再局限于校园工程的阶段性总结。一些建筑学者开始关注高等教育思想对校园建设的影响,只是他们的观点阐述不太系统,只能说是一种“散见”。如:《大学校园规划结构的研究》一文认为“大学校园形态与大学当时的办学理念、教学制度和内容是一致的”。如中世纪的大学主要职责是培养神职人员和为王室服务的人才,大学校园必须是封闭的,能够使学院排除外界各种影响,完全服从教会,校园生活充满清规戒律。因此,校园多附属于教堂或修道院,或者以宗教建筑为样本进行设计建设。19世纪工业革命后,美国高校将学术自由理想和为社会服务的办学宗旨相结合,创立了独特的高等教育模式,也创立了影响全世界的开放式校园形态。20世纪后期,教育体制走向多元化,校园形态也越来越多元。这种对教育思想和校园建设关系的描述,虽然稍稍打破了一点建筑界习惯性思维的限制,但依然停留在对高等教育理论浅层次的理解上,并没有阐明在大学校园形态演变中表现出的教育与建筑之间的互动关系。国内研究现状文献综述就是用资料,只不多有一个比较固定的格式。主要是,关于你的论文主题,国内外学者提出多点看法和主张。某某学者在某某文章中,就你的论文主题,提出看法认为如何如何都是这样的语句,写出来就ok了。需要大概七八篇文章的论述,最好是高阶的人物写的文章,发表在高阶期刊上的。知网搜寻文章,搜出来的文章,看看摘要就能写进综述里了,不用下载,中国知网,搜寻合适采纳啊不懂可以追问给你一个,见下方百度知道附件供参考手机可能看不到附件,得电脑上网才能看到例如张丽萍在其研究中指出:“培育企业员工的忠诚度应以人为本,有良好的领导团队,理想的企业发展前景,采用公平竞争、相应的激励机制为手段,使之贯穿于企业员工管理的各个方面,从而形成企业独特的员工管理机制”。其他更多的见附件哈国外研究现状(一)同类相关问题的研究1.问题一:他人研究成果的罗列——承担他人研究成果的“宣传员”。例如1:新课程标准明确指出:中学教育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和发展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而人们思维活动的本质特点在于它不仅与感性认识互相联络著,而且与语言互相联络著,即思维的概括必需借助于语言来实现的。任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都与语言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络,数学思维也不例外。数学是研究现实世界的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的科学。数学源于现实,寓于现实,并且用于现实,但又高于现实,这就使数学完全脱离了具体的事实,仅考虑形式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决定了数学学习是一个逐步掌握数学语言,建构数学思维的过程,从而成为学生学习的各门学科中最为抽象、最为概括的学科。由于数学既是演绎科学,又是归纳科学;既是理论科学,又是实验科学,数学思维具有“实验、猜测、想象、直觉、灵感”等特点,因此学生有效学习数学的难度较其它学科更大。教学实践也表明,虽然经过许多努力,还是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数学学习困难问题,究其原因,除了数学学科的特征以外,还与他们掌握数学语言的水平息息相关。学生智力发展的诊断研究表明,学生的数学思维结构的特点及掌握数学语言的水平,是其智力发展和接受能力的重要指标。数学语言发展水平低的学生,课堂上对数学语言资讯的敏感性差,思维转换慢,从而造成知识接受质差量少。同时,数学语言发展水平低的学生的数学理解力也差,理解问题时常发生困难和错误。丰富学生数学语言系统,提高学生的数学语言水平,对提高数学学习的有效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选自“初中生数学语言能力培养的实践研究”课题)例如2:一个国家要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国力,必须要提高国民素质。社会发展客观地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具有健全的价值观和健康负责任的生活态度,具有创造意识和创新能力,善于发现和探究;具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善于和他人共同生活、工作;具有社会现任感和生态伦理意识,能够与周围环境和谐相处。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基础教育改革不断更新课程内容,加强学科知识与学生经验、当代社会发展的内在关联;强调以学习者的经验、社会需要和问题为核心进行课程的整合,有效地培养和发展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被誉为当代教育思想发展中一个里程碑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一书,鲜明地提出了基础教育“为了生存”和“学会生存”这一主题;面向21世纪的“德洛尔报告”则更明确提出:“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是教育的四个重要支柱。更重要的是,基础教育被视为“走向生活的通行证”。基础教育关照生活世界,回归生活,注重生活的教育意义和教育对学生生活方式的建构,成为世界基础教育改革的一个基本特征。然而多少年来,我国的基础教育忘却了学生的生活世界,远离了学生的生活世界,导致了学生对人生与社会自主思考的忽视,导致课堂教学缺乏生命的活力,导致教育丧失生活意义。总之,与人的“生活世界”分离的教育难以体现教育全部的生活意义和生命价值,无法给予学生“走向生活的通行证”。因此,回归生活世界,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重建的根本依据。理论依据语文是基础教育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古今中外,许多著名的教育家都深刻的意识到语文联络生活的重要意义。刘国正先生曾提出:“语文训练联络生活则生动活泼,脱离生活则死气沉沉。具体地说,读(包括听)是通过语文认识生活和学习怎样生活;脱离生活,读就变成无意义的活动,吸收和鉴赏都失去辨别优劣美恶的基本标准。写(包括说),是运用语文反映生活,表述自己的见解,并服务于生活;脱离生活,写就变成无源之水,技巧就变成无所附丽的文字游戏。而与生活相结合,读有嚼头,写有源头,全域性皆活。至于思想教育,那更是只有与生活和思想相结合才能奏效。”“语文教学与生活结合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语文教学固然应以课堂为主要场所,但立足课堂,还要看到其它各科、校园、家庭、社会,充分调动并利用广阔天地中有利于语文教学的因素。另一方面,语文教学不能脱离生活,脱离生活就会变得枯燥乏味和空洞无物;而结合了生活,就有丰富的内容,就会牵动学生的心灵,就注进了充实的活力。”顾黄初先生在《语文教学要贴近生活》一文中指出:“语文是在生活的广阔天地里频繁运用的重要工具,要教学生掌握好语文工具,我们的思想要向广阔的生活审视。”他同时强调“语文教学的改革,关键在贴近生活。”王尚文说:“语文是一门得天独厚的课程,因为它本身提供了贴近学生生活的最大可能,提供了实现他们作为一个人的生命活动、心灵活动的最大可能。把本来是生活中作为实现生命活动、心灵活动手段的读、写、听、说,与语文教学作为教学手段的读、写、听、说融而为一,让学生在语文教学的读、写、听、说活动中实现成长,实现完美的自我。我们应当而且必须使两者合流,我们也能够使两者合流。”美国教育家华特也指出:“语文的外延与生活的外延相等”。基于以上情况,根据《九年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所提出的“语文课程的目标是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综合素质”的要求,以及二期课改的核心理论——美国心理学家加德纳的多元智慧学说的观点,我们将教育与生活紧密相连,致力于培养学生适应生活需要的、整合的、可持续发展的语文素养,充分发展学生的多元智慧,积极开展了语文生活化教学策略的研究。对策:对比分析,阐述他人研究结论对自己开展课题的启示,依据等;或发现他人研究未解决的问题。2.问题二:“研究表明”成为口头禅,多是自己的想法或是常识性道理。但为了增加可信度,冠以“研究表明”或“多数研究表明”。对策:规范的应该“某某研究表明”或注释3、问题三:填补空白或“国内外很少有人研究”例如:…………..目前见之于书报的一些研究性课题,基本上采用独立性课题,比如浙江瑞安中学“以创新为核心的学校课程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江苏戚墅堰铁路中学《陶潜诗文价值历史变化》、我市大同中学“知识论的探索”七宝中学“开放型主题活动课程”、华师大二附中“小课题研究”等等。日本、法国的一些学校也都是这种方式。至于采用完全融合式课程形态,从有关资料显示:美国有部分学校进行过尝试和实践,国内少见,见到的基本附属于综合研究或其他研究,未作为独立的研究课题。(选自“高中语文单元拓展型研究型学习试验研究”课题)对策:谨慎陈述(二)外文文献研究问题问题一:国外大量研究表明,给人感觉自己对国外教育发展动态非常了解,但是在参考文献中没有1篇是有关文章。对策:只要是有价值的课题,且我们未能很好解决或你尝试不同的解决方法都是可以进行研究。没必要用洋人壮胆。满意请采纳。隐喻研究现状两千多年以前,隐喻作为修辞格式就为世人所知。在西方,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诗学》和《修辞学》中就对隐喻进行了系统地研究,并确立了其后两千年西方修辞学界隐喻研究的基本线索。如今,国内外的人们对隐喻展开了大量的研究,近几年来国内的相关论文已达到了好几百篇。传统的隐喻理论只是局限于对隐喻现象本身的研究,没有将隐喻放在人类认知、思维和交际活动这一更大的背景之下进行考察,所以不能全面解释隐喻的机制和实质问题。而当代的隐喻认知理论则认为隐喻不仅是一种语言修辞现象,而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基本的、普遍的认知方式,可以用于解释人们概念的形成、思维的过程、认知的发展、行为的依据等等。通过对相关统计资料的分析,我们发现从研究趋势上看,国内隐喻研究呈明显上升趋势;从研究内容上看,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研究成果的介绍与隐喻理论研究两个方面;从研究角度上看,90%的国内研究主要从认知角度开展,说明认知科学已成为隐喻研究的主视角;而且隐喻研究已经开始由单一的英语向其他语种扩充套件。因此,隐喻研究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未来的隐喻研究无论从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国外ERP研究现状ERP在国外应该是使用得比较广泛,这个与他们的基础设施比较健全,配合度比较高是有很大的关系的。但是在国内,因为国内设施基础还有待健全,尽管使用得也比较广泛,但是由于结果不是很理想,因此很多的专案在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就可能背离原来的目标或者安于现状。制造行业中,采购,生产和物流,如果是根据订单来生产的企业,排产会比较困难些,主要还是看订单的规则性和生产瓶颈,这方面解决了,还要看供应商的状况和物流状况,前者直接影响到生产,后者直接影响到销售,进而反作用订单。如果是先行排产的企业,那这方面的压力会小很多,压力主要集中在销售。“研究”是什么意思?研究①钻研;探求事物的性质、规律等:凡事须得研究,才会明白|研究人类学。②考虑;商讨:这个方案领导正在研究|请大家来研究问题。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是要有所得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研究现状国外研究现状正在整理,到时候给你发离线,嘿嘿嘿嘿=3=戏曲的研究现状是现状研究吧^_^这要看哪个剧种的你要是写戏曲的研究成果和状况哪也得细分一下是哪方面的啊安与现状是什么意思?应该是安于现状吧。对现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等比较满意,没有向更高目标迈进的想法与做法。应该是一个略带贬义色彩的词。
论文研究现状可以写如下:
研究现状是开题报告的关键部分,对开题报告的层次和水平起决定性作用,也是英语论文“文献综述”的基础。研究现状内容长度一般是在1000字左右。并要附上有权威性和时效性的参考文献目录。在写研究现状时,不能单纯列举,应避免繁琐和不得要领。
撰写研究现状之前,需要查阅与论文选题有关的国内外文献,以便了解国内外在该选题上的研究现状,比如:目前已经有了哪些方面的研究;这些研究是如何实施的;它们的研究方向和深度;取得了什么成果;还有哪些问题有待解决等等。
对选题相关文献的认真查阅不但可以让我们避免进行无效重复的研究工作,而且可以开阔我们的视野、拓展我们的研究视角。通过较全面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的分析就可以发现以往研究的不足或漏洞,甚至可以启迪新的研究思维和角度,为我们提供新的研究目的和切入点。
写论文研究现状注意事项
应避免空洞和泛泛而谈。要先从大处着手,然后逐步归拢,最后集中到本选题的研究问题上。要对所搜集到的研究文献进行的归纳和整合,客观地阐述研究背景,然后对巳有研究的不足进行主观评论。
必须指出国内外文献就相关论题已经提出的观点、解决方法和阶段性成果,阐述这些研究的广度、深度和不足,从而提出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确定本选题研究的平台,并指出本选题的研究预期将有哪些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