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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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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援助论文答辩

会计专业论文答辩时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会计毕业论文答辩中的六大问题:

1.准备问题不独立。

准备问题环节,主要考核答辩学生查阅资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然而答辩学生为了能顺利完成答辩老师的提问,通过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很少,往往是答辩老师提问,其他学生分头行动,各负责一题,答辩学生完成记录,几个间题的答案已作出。若有一到二题不会,还可以大言不惭地要求老师作答。

2.回答问题不切题。

回答问题是会计论文答辩的最后一环。该环节的主要问题有:回答问题准确度低,说话吞吞吐吐,声音小,难以听清。究其原因,前者是对所学会计知识掌握不牢或记录问题有错。后者是功底浅,胆小怕出错或语言表达能力差或无法回答,想蒙混过关。

3.介绍论文不清楚。

会计专业学生由于平时锻炼不够,论文介绍总体反映为:学生对论文不熟,介绍的内容不明不白,与预期目标相去甚远。主要表现是走极端:要么先在黑板上写上论文题目,再念提纲;要么是抓紧时间,通读全文。这样介绍会计论文的.坏处是:前者过于简单.答辩老师不能详细了解论文的内容,无法提出适当的问题;后者虽克服了前者缺点,但往往超过规定时间,给答辩老师留下不好的第一印象,答辩老师不仅容易疲劳,而且难以抓住重点,往往凭记住的“关键词”提问,难免刁钻古怪,影响答辩效果。

4.提出问题不适当。

由于答辩学生介绍论文的原因和答辩老师主观上的原因,答辩老师在提问的数量、质量和方式上还缺乏统一规范,随意度大,主要表现为:数量上,少则2一3个问题,多则20个以上;质量上,要么过于简单,要么过于复杂;方式上,自己喜欢和有所研究的多提,而自己不喜欢或未曾研究的少提。除此之外,更有不负责任的老师,提出一些误导性的问题,如你参加工作以后准备作几套帐。

5.记录问题不准确。

记录问题是会计论文答辩的中间环节,该环节考核了答辩学生的反映能力、速写能力、综合能力。从答辩实践中看,记录问题中所反映出的不足有:对答辩老师提问断章取义,丢三拉四,含糊不清,张三的提问记在李四名下等等。其结果一是回答问题漏洞百出,笑话连篇,二是严重挫伤了答辩老师的感情。

6.考核评分不规范。

会计毕业论文考核评分是不规范的,表现为:打整体印象分。认为按指标逐个打分太烦。这样往往出现某老师的问题答对了就给高分,某老师的问题没答对就给低分,而缺乏整体考虑,即共有多少个问题,答对了多少问题,该得多少分。老师这种以自己的提问为中心严重挫伤了答辩学生的积极性。

二、六大解决方法:

1.介绍论文应有备而来,避免仓促上阵。

学生介绍论文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首先准备好一篇过渡性文章,该文章应比提纲详细,比全文精炼,能清楚地表达作者的主要论点、论据和最新研究成果;其次是熟悉过渡性文章,最好是记住它,以免因锻炼不够发生怯场而照本宣读;第三是在宿舍进行模拟论文介绍,锻炼表达能力,控制介绍时间;最后是以挂图形式写出论文提纲,以便介绍时挂出,弥补因普通话不标准出现的不清楚、不完整。这样就可以做到论文介绍清楚、明白、通俗、易懂。

2.提出问题应紧扣论文,把握适当性。

要使老师提出问题把握针对性、适当性,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每篇论文安排一个主要提问者(称为主问),主问应对该毕业论文及其涉及的专业领域有较广泛的了解。在进行答辩前准备好相应数量的问题,并作好答案要点。该主问常可指定为毕业论文的评阅老师;二是限制非主问老师所提问题的数量。

3.采取双重记录复核法,保证记录问题的准确性。

具体操作方法是:首先由答辩小组指定一位有较强记录能力的学生进行专职记录。老师提问时,专职记录员与答辩学生同时记录。其次是记录完了之后,答辩学生重述老师的提问,老师复核认可,并与专职记录员一致才可下台准备问题。这样既可保证记录问题的准确性,又可防止回答问题时避难就易的丢题现象。

4.提供必备的空间环境,确保准备问题独立化。

要保证答辩学生准备问题的独立性,其措施就是给其独立空间,即让其与同学和老师隔离,失去同学的援助和询问老师的可能。

5.平时加强会计知识积累,做到回答问题“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回答问题质量高低完全取决于答辩学生平时对知识积累程度和临场发挥水平。要做到回答问题切中要点,一是论文必须自己做,剿窃文章进行大拼盘乃为大忌;二是平时注意知识点滴积累切勿临时抱佛脚;三是平时多锻炼,提高自己的临场应变能力,如参加演讲比赛、辩论会等。

6.建立严密的考核指标体系,实现评分规范化。

对毕业论文考核评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合理原则,该原则要求对毕业论文考核有一套规范的量化标准。如论文介绍量化评分标准,可细化为:观点是否正确、是否有新意,论证是否严密,论文抄写是否清楚,语言表达是否清晰等具体指标,切忌凭整体印象模糊评分。标准化评分要求答辩老师在答辩过程中工作要细,如回答问题准确程度评分就要求提问老师在学生回答该问题后表明该问题正确答案的要点,以便其他老师评分。这样就可以避免评分的不规范性。

就业问题是我国一直正在努力解决的一个问题,特别是在高校普遍扩招的情况下,大学生们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形势与政策关于就业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大学生就业指导的探索》

摘 要: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逐年递增,大学生就业面临新的挑战和压力。高校要注重将大学生就业问题置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完善就业指导管理机制及工作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学生提高就业的成功率。

关键词:大学生 就业培养模式 就业指导

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各国经济和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如何促进大学生就业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难题。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逐年递增,大学生就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压力。探索高校人才培养新模式,开辟就业指导新途径,将有利于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

一、学生就业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大学生就业现状:大学生总量供大于求;供求存在结构性矛盾;就业的地区差异大;就业的满意率低。

我国的大学生入学率仅接近全世界平均水平,还不算高,从长期来看,不应该存在大学生就业难的现象。但由于大学生增长速度超过了经济发展的速度,超过了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消化能力,从而在短期内出现大学生就业难的局面。目前,国家的某些制度和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大学生就业。如不同经济成分的就业单位在身份、工资待遇上差别较大。大学生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工资收入相对较高,拥有所谓“干部身份”,享受住房、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而到非国有经济部门,特别是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等,不仅收入较低,身份、档案无着落,而且没有稳定的社会保障。另外,我国在户口管理还实行“农业”与“非农业”两种不同的管理制度,城乡之间由于户籍问题而导致的就业、养老、医保、低保等不平等的现象普遍存在,城镇福利普遍要比农村好得多。由此造成大学生不愿到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就业,不愿到农村就业。

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主要还在于高校本身的教育观和毕业生自身的择业观。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专业设置上滞后于市场需求,在设置专业和开设课程时没有很好地考虑社会需求方向,致使专业人才的产出与岗位需求不成正比,某些专业的毕业生很多,社会的需求却已饱和,而有些用人单位急需的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却很少。此外,我国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就业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脱节状态,实效性不高。再从个体层面分析,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还在于学生自身素质较低。当前,用人单位很希望求职者有工作经验和创新能力,综合素质高。但不少大学毕业生并不具备以上三方面的优势。有些毕业生在求职中注重攀比而忽略了个人条件和能力,希望毕业首次就业就能够获得好职位和高薪,却没有与之相匹配的综合素质,致使希望落空。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的探索与思考

大学教育是为了让学生在将来的职场上具有更好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做准备的。我国高校要注重将大学生就业问题置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加大市场调研的力度,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专业设置,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完善就业指导管理机制和工作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就业指导队伍,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学生提高就业的成功率。

(一)开展全程化就业指导

高校必须按照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其中的全程化就业指导。可让学生一入校就进行职业教育,帮助学生对就业市场的状况进行了解;第二年帮助学生发现和了解自己的特性、兴趣和专长;第三年帮助学生收集用人单位资料,了解市场需求,参加社会实践,使学生对选择职业有直接的感受;第四年指导学生进行求职技巧训练,举办各种规模就业市场活动。加强就业心理指导,强化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引导学生把个人奋斗目标与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坦然走向职业社会。

(二)进行职业目标导向

美国职业指导专家霍兰德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不同的职业有成百上千种,往往很难确定哪种职业最适合自己。因此,可将众多的职业归为数量有限的职业群,然后从这些职业群中去发现自己最感兴趣的职业群,并从中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领域。他认为人可分为六大类:现实型、探索型、艺术型、社会型、企业型、常规型,职业环境也可分成相应的同样名称的六大类,人格与职业环境的匹配是形成职业满意度、成就感的基础。高校可根据这一理论,对学生进行人格类型测试和择业引导,帮助学生发现自己的职业兴趣和能力特长,了解自身的个体特点和职业特点之间的匹配关系,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恰当的职业目标。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当今,社会各行各业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企业在人才招聘上,更重视的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习得的基础知识和专门性技能,而对学历等因素的要求并不十分严格。因此,高校必须加强学生专业技能培训,做到因材施教,使培训更有针对性、目的性。可聘请大企业的工程师、设计师、项目主管等到校为学生授课,分析各种技术、知识的发展趋势,传授实际操作技能,使大学生所学知识、技术与市场保持同步,与岗位要求实现无缝对接。而且可通过各种渠道组织学生到企业见习,进而推荐实习,为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

(四)注重职场形象塑造

为提高大学毕业生首次就业的成功率,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必须特别重视学生的求职技巧训练。要注意从心理、气质、形象、口头表达、人际关系、工作责任心等多个角度去训练学生,按用人部门的选人标准去塑造学生,以保证他们在与用人单位初次见面时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从而为他们的受聘创造更多成功的机会。必须加强学生心理素质培训,提高应对挫折的能力,消除求职过程中的退缩行为和消极态度。还可通过模拟应聘面试方式,训练学生的应试能力。如采用公务员、教员、各类企业的录用考试等模拟考试的形式,来训练学生参与各种就业考试的能力。

大学生就业指导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这一工程需要多方通力合作。高校必须树立全员化的就业指导理念,开展全方位的职业生涯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从实际出发择业,以积极的态度就业,从而在促进学生就业中体现高等教育的功效。

参考文献:

[1]吴祠珍.美国高校就业指导理论与实践[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6,(1)..

[2]窦宁.国外大学生就业指导的启示[J].辽宁科技学院学报,.

[3]王丽燕.日本大学生就业援助体系探析[J].文化学刊,2010,(3).

[4]刘文伟,项中,职君利,黄婉珊,曾盛斌.当前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分析与对策[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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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思考论文

摘要: 就业工作是民生工作的主要内容,就业服务也是最重要的基本公共服务,对公共就业服务进行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就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有效举措。文章指出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内容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公共就业;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为公共就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有利于信息集成和数据共享,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一、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

(一)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的需要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信息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为整个就业工作的信息化提供支撑,还整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础信息资源,为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提供了依据,是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信息化的重要支柱。

(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水平的需要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使公共就业机构管理日渐高效、规范、科学、透明,可以有效支持落实就业政策,提高就业服务质量。信息化网络系统可以打破信息孤岛,将数据有效集中,并对公共就业数据进行自动化汇总、提炼分析,提供精准的就业信息监测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便于掌控就业形势,是提高就业管理成效的基础手段。

(三)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是打通就业服务“最后一公里”的需要

信息化建设是我国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提出要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只有积极顺应新形势,应用“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模式,才能实现公共就业信息网络、服务对象、业务功能的全覆盖,为服务对象提供均等、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从而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内容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将公共就业服务和管理职能进行优化和整合。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系统是一个人机系统,涉及公共就业服务的各个部门,包括计算机系统平台、数据库、网络硬件、应用软件、终端设备等,其目标是为服务对象提供及时满意的就业服务,提升公共就业服务的整体社会价值。

(一)建设统一的数据中心

建立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数据中心,涵盖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人员的基本信息,涵盖用人单位和各类中介、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援助、职业技能鉴定等相关机构的基本信息,在此基础集中各项就业服务数据,包括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就业援助、就业资金管理等信息,实现全市范围内就业信息的统一管理。

(二)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

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在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的人力资源市场配备综合业务应用软件,实现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信息化。在市本级及具备条件的县(区)建设标准化人力资源市场,根据市场面积等条件设置信息化招聘摊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示范站点,配备就业服务自助终端一体机、信息发布屏,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实现网络互通,信息共享。

(三)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平台包括就业网站、招聘会业务管理系统、人事档案管理系统、手机APP应用系统、多媒体信息管控系统、智能决策系统、就业援助信息系统、培训服务系统、就业资金监管系统等内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将辖区范围内的就业服务网站进行资源整合,精简业务流程,运用软件系统对就业服务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并且整个系统向村(社区)延伸,及时有效地将公共就业服务覆盖各个区域。

三、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十几年来,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中不断探索、不断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需求的增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显现出诸多不足之处。

(一)信息化建设基础薄弱

一是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运行的设备不足或老化,缺乏信息化必须的'硬件基础设备,收集与共享公共就业信息的物资资源不够。二是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没有形成,网络普遍没有覆盖到乡镇、村等,信息数据不能及时共享。三是信息系统建设分散,缺乏统一标准的规划。很多地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各自需要开发应用软件,指标口径不一致,相互不兼容,公共就业服务系统数据不能共享,不仅造成资源的浪费,也影响公共就业服务整体功能作用的发挥。

(二)信息化建设认知度低

一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信息化的认知度低。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查询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局域网自助查询和液晶显示屏发布,很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仍采取简单的坐等登记和设摊招聘的服务形式,没有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畅通信息共享渠道。二是劳动者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的认知度低。大部分劳动者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缺乏了解,对公共就业服务的认识还局限在“市场”这个有形场所,尤其是对文化程度偏低的劳动者而言,大量信息在网络上不能被充分利用,网络无形市场还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三)信息化建设保障不足

一是专业技术人才缺乏。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工作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还需要有较强的信息技术水平,但是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缺乏专业的计算机维护操作人员,制约了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二是信息化服务机构不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信息中心是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工作的主要机构,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但是基层信息中心缺失,制约了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的建设与维护。三是缺乏资金保障。在乡、县财政预算中,公共就业信息化建设经费很少被列入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不足。

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一)坚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原则

统一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的业务经办流程、数据统计口径、制度规则等基础内容,以适应计算机批量的信息处理、传递和共享。遵循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建立集中式数据库,并将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和行政村,实现就业信息横向集成、上下贯通,不断提高信息化的整体质量与效益,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形成统一的整体。

(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宣传建设的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加深企业、中介和求职者等各类群体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的认识,全面推广公共就业服务网络的应用,充分发挥网络无形市场海量就业信息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意识,使其明确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是一项提供透明、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的工程,重视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提升,从而重视和参与建设工作。

(三)加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要列为“一把手”工程,真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全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要注重信息化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加大对各类相关人员的业务和技术培训,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为信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要落实信息化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费用,将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发挥就业资金的作用,并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长效机制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涉及面广,能有效拓宽就业信息的传播渠道,要确保各种数据录入准确、真实、及时,要从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的高度出发,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在建设、应用、管理等方面的各项工作机制,将信息化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确保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工作的持续推进。

参考文献:

[1]陈淑敏,史慧武,郭献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的研究与探索[J].中国商贸,2012(04)

[2]陈淑敏.张家口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研究[D].燕山大学,2012

[3]廖添德.浅谈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J].信息系统工程,2014(06)

[4]李青.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之我见[J].改革与开放,2014(15)

[5]唐丕胜.关于省级公共就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开发建设的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15)

就业援助的论文范文

同学你好,毕业了就需要面临写论文,对于论文大学生就业不知道你是否确定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一般要有这样几部分组成:提出问题,阐明基本概念和基本观念;分析问题,说明为什么要坚持你的观点;解决问题,拿出解决问题方案,至于顺序,你可根据你的文章去定。也就是说论文由论点、论据、引证、论证、结论等几个部分构成。1、题目题目应恰当、准确地反映本课题的研究内容。毕业设计(论文)的中文题目应不超过25字,并不设副标题。2、 摘要与关键词摘要:摘要是毕业设计(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摘要应包括本设计(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避免将摘要写成目录式的内容介绍。关键词: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毕业设计(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关键词一般列3~5个,按词条的外延层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3、毕业设计(论文)正文毕业设计(论文)正文包括绪论、论文主体及结论等部分。

残疾人创业指导论文篇二 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主体分析 【摘要】随着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得到大幅度提高,但现存的农村残疾人组织方式已不能使其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文章从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主体―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农村残疾人进行了问题探讨,寻求组织方式的契点,以实现农村残疾人组织的目的。 【关键词】农村残疾人 组织方式 主体 内驱力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指出:要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扶贫标准要大幅提升,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所以,提升农村公共服务质量,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健全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刻不容缓。如何使农村残疾人更好地享有和推进农村公共服务,是当下急需探讨的课题。因此,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现状与期待存在哪些差距,是值得我们深思和探讨的。 政府:重公共政策制定 责任落实权责不清 惠残政策不理想。作为社会中的每个公民都想拥有一份自己感兴趣的工作,成就一番事业。但作为农村残疾人,因身体缺陷和外界条件的限制,且不说干一番事业,就是想要拥有一份工作,经济上达到独立都是不易的。为此,我国各级政府针对残疾人尤其农村残疾人自身的特点制定了相关的惠农惠残政策。如:《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提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相关的就业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但现实中,农村残疾人一旦离开户籍所在地找工作困难重重。即便他们遇到阻力,可以向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求助,但鉴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业绩的考量,各地方政府往往会倾向于先保障本地残疾人就业率。而《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政府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就业服务信息受惠对象局限于本地残疾人,更没有说,非本地残疾人就不能享有这些就业信息的知情权。不管户籍所在地是哪里,只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国公民,有劳动能力的,各地方政府就有义务为他们提供就业的信息,选择的权利应归于残疾人和企业双方。 究其原因,政府在制定惠农惠残政策时,忽视了政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政府是人民的委托代理机构,追求的是社会最广大人民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政府肩负制定惠农惠残政策责任的同时,还应细化自身的职责,达到权责匹配。而且针对农村残疾人这一特殊的群体,政府的主观责任尤为重要,尤其是政府委托代理人―公务员的责任感。只有强化政府对农村残疾人主观责任和强调公务员对农村残疾人的责任感,才能更好地解读和推行惠农惠残政策,实现政策制定的初衷。 政府组织资源配置不合理。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口抽样调查,农村残疾人数6225万,占残疾人总数的。面对这样大的人口基数且贫困程度较深,诉求复杂的特殊人群,政府很难及时提供公平有效的资源。虽然各级政府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惠农惠残政策,但因政策过于抽象且缺乏配套措施造成执行困难,亦或因受各地方财政能力限制而易于流于形式,导致资源配置过于集中或分散,对农村残疾人贫困问题的解决是杯水车薪。2010年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表明残疾人虽然整体有较大改善,但社会差距仍然明显。西部地区残疾人贫困问题更是我国残疾人事业的难点、重点。西部地区残疾人口基数较大,残疾人事业发展根基薄弱,农村残疾人更是生活艰难。 究其原因,我国可用资源有限,国家的惠农惠残政策不能满足所有地区农村残疾人的需求。且助残政策资源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获取残疾人意愿的信息渠道过长,导致接收到的信息缺乏真实性,中央政府往往根据一些抽样的数据和对形势的研判制定政策。且政府本身亦存在自利性,因此会基于政府的出发点,制定相关政策,在无意中忽视了和弱化了残疾人自身的意愿。如:国家在下达残疾人就业培训任务时,对培训项目与残疾人的契合度考虑不详,即定每个项目培训和支助的人数。 政府组织惠残政策覆盖窄。政府是在一定的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残疾人自身的弱势和农村居住特点制定惠农惠残政策,内容涵盖宽泛。但在政策执行中,许多农村残疾人是没有享受到惠残政策的。而且城乡间的惠残政策也存在差别,农村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低。如:福建省2014年以前生活困难补助人群不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差20元/月/人,20元看似不多,但对农村消费水平低的农村,是可以改善其生活水平的。在医疗救助中,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针对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项目也没有体现在新农合保障范围内①。 究其原因,政策执行中缺乏有效监督,政策未得到严格的贯彻。各级政府的政策执行都有其相应的监督部门,但目前监督体系更多是强调外部监督,但外部监督的主体对政策的本体又缺少详尽的认知,对于政策信息又没有充分掌握,所以,他们只是局限于一点或一面去思考,而非全局,监督效力不大。内部监督的主体又缺乏主动性,致使监督力度不够。 政府组织惠残政策方式偏差。我国现行的惠残政策仍以“输血式”为主,“造血式”为辅。虽然输血可以舒筋活络,解决残疾人生活窘境,见效快,但缺乏后劲,难以真正实现残疾人自力更生,与惠残政策初衷相违背。我国农村残疾人普遍经济条件较差,仅仅靠送钱送物只能应一时之急,而且很多扶贫项目粗放“漫灌”,只输血不造血,针对性不强。帮扶工作既要输血式扶贫治标,更要造血式扶贫治本。一味地采取输血式扶贫,只能解决群众眼前暂时的困难,还易滋长他们“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如:2015年8月,笔者到XX县农村调研,发现许多人认可靠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维系生活,也不愿参加县残联组织的技能培训项目,自寻生计。 究其原因,政府组织农村残疾人目的是明确的:改善农村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培养农村残疾人自给自足的能力,形成“造血式”的脱贫致富,但是方式待进一步推敲。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较晚,初期针对尽快解决农村残疾人生存问题,所以选用了“输血式”的助残方式,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高,继续采用“输血式”的助残方式,农村残疾人只能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累赘”。政府高额的补助金,只能暂时缓解残疾人生活面临的困境,并未能从根本上提高其生活质量,反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非政府组织:重公共政策执行 组织协同志愿偏差 践行惠残政策,非政府组织缺主动性。我国非政府组织是政府组织的有效补充。在残疾人领域,作为非政府组织,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了践行公共政策的职责。当下,各基层残联主要的工作是执行上级单位下达的任务和指标。如:我国农村残疾人就业培训主要依靠残联推动,模式化培训过多、培训内容与就业岗位脱节,缺少针对性;培训重过程,轻结果;培训方式单一、师资力量薄弱,且缺乏有效监控,培训质量无法保证。如:2015年8月,笔者到XX县农村残疾人养殖业种殖业培训现场调研时发现,县残联培训通知中明确年龄条件:16~60岁,但是在参与培训的人员中仍然有5%的年龄超过了60岁,且只用2个小时就完成了培训内容。试问,如此简短的培训如何能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训目的的实现,作用只有一个,就是这些人曾经参加过培训。 究其原因,基层残联工作缺乏主动性。各级残联在组织农村残疾人培训前,应该对本地的农村现状、产业结构、市场需求和农村残疾人的情况做基础性的调研和论证,寻求农村残疾人与就业的契点,然后再确定可操作性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有效地培训,向培训一批落实几人就业的理想状态努力,可尝试探讨订单式培训。同时,要建立一支稳定的师培队伍或依托相应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以便项目实施后的跟踪指导,只有项目具有持续性,才会提高人们参与的热情。 推行助残创业,非政府组织缺创新性。地方各级残联在落实上级惠农惠残政策时,习惯性把指标分解,逐级完成政策中所涉任务。基层残联在下派任务,协助农村残疾人选择就业项目时,往往受自我意识的影响,用老眼光和经验主义进行指导,忽视现代化技术的项目,重点关注基础性的就业―种植业和养殖业,以传统农牧业为主,局限于成功就业创业经验的范式项目,缺少开拓创新精神。如:在目前机械化大规模运用的时期,因农村残疾人没有购买现代化机械的资金,且所在地又没有农机合作社,所以仍有大量的农村残疾人无法利用现代化机械。 究其原因,基层单位在组织农村残疾人就业时,思想禁锢,致使项目选择受限。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对科技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创业项目已不能给农村残疾人带来满意的经济收益。基层残联助残思想亦应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产生变化。 辅助福利企业,非政府组织缺协作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一些为农村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的福利企业往往在技术人才、管理水平、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等方面处于劣势,残联对福利企业的辅助措施不到位,致使不少福利企业生存艰难,无法为更多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和岗位。如:黄石市政府在2007年对福利企业确定了万元的额定优惠政策后,每年却在增加残疾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从350元/月涨到750元/月。而且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也在逐年递增,但每个残疾职工的免税额并没同步增长,结果是福利企业的运营成本越来越高,致使本来就是微利状态的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或亏损边缘。据统计,政策调整前,2005年黄石市福利企业157家,安置残疾职工高达4000人左右;政策调整后,2010年仅为75家,到2011年,仅安置残疾职工1838人。为保障组织农村残疾人集中就业,福利企业急需补助措施,提高盈利②。 究其原因,残联组织在福利企业发展过程中,没有做到积极的配合与协助。福利企业是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的特殊企业。福利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残联的补助措施,残联组织农村残疾人集中就业离不开福利企业的支持。残联缺少对福利企业的补助措施,会使福利企业在企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导致福利企业的数量减少,农村残疾人就业率低。 农村残疾人:重享受惠残政策 参与内驱力缺失 家庭保护,农村残疾人加入组织积极性受阻。残疾人在家庭中被置身于“另类保护”状态,多数残疾人家庭都不会指望残疾人有什么发展,能为家庭和社会做什么贡献。残疾人家庭从一开始就对残疾人持有放弃的态度或“保护照顾”,只要健全人能做的事情,就很少让残疾人去做,没有给他们尝试做的机会,残疾人渐趋也就不会想去做什么了。由于他们身体的障碍,在与外界交往中与健全人相比存在着诸多不便,他们的矛盾心理左右其对问题的认识,而且社会中一些人对残疾人存有偏见,双重作用下,残疾人在心理上常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压抑感,认为自己和别人不一样,不愿加入农村残疾人互助组织。 究其原因,农村残疾人具有严重的挫折心理。他们在群体活动中,无法克服别人对他们的歧视,战胜自卑。因先天遗传或意外事故导致某种身心缺损和功能丧失的残疾人,丧失了健全人的生活能力,他们不能够正确和乐观地看待自己身体残疾,往往会产生严重的自卑心理,经常会认为自己低人一等,被社会瞧不起,因而不愿与人交往,性格变得越来越孤僻,逐渐走向意志消沉,最后丧失了生活信心。与此同时,部分生活热情度高的农村残疾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寻找工作时,常常会遇到被另眼相待,不被理解,甚至拒之门外。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在助残工作中,由于面对群体之大,个案之强,偶尔也会出现忽视个别残疾人的诉求,使其心理感到备受冷落。 身体障碍,农村残疾人参与工作契合度偏低。社会市场化的进程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化,造成了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障碍。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化导致岗位要求的提高,客观上拉大了与农村残疾人就业能力的距离,影响了农村残疾人就业。此外,全社会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也造成农村残疾人的失业率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强势群体”就业需求现有很大缺口,更不用说体力无法满足企业高效生产需求的农村残疾人。 究其原因,农村残疾人自身的劣势所决定。农村残疾人和健全人比较具有双重劣势:作为农村人在经济上、受教育程度上的劣势;作为残疾人在身体或心理上的劣势。农村残疾人在身体或心理上存在不足,导致农村残疾人即使勤奋的工作,工作效率也难与健全人相比,心有余而力不足。农村残疾人自身落后的技能,无法适应岗位需求的提高,在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条件下,农村残疾人就业、再就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教育程度低,农村残疾人对组织方式的认知受限。农村残疾人对新事情的认知能力较弱,缺失参与农村残疾人群体组织的动因,对农村残疾人组织方式的内涵和作用没有清晰的把握。他们参与一个群体或一项活动,首先考虑的是这个群体或这个活动能给他们带来什么物质利益,最为理想就是马上就能见到收效。而对究竟是以何种方式,为何目的,需要他们协同做些什么一概不关心。这样也就导致即便因为受各方力量支持,成立某个农村残疾人经济合作社,但是随着他们对这一组织的认同和归属不清,会造成组织在发展中出现诸多变量。 究其原因,农村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我国城乡的经济发展、教育水平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差距,农村的教育水平要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作为生活在农村的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更是不理想。农村思想比较落后,认为残疾人天生就存在缺陷,能平安地度过一生就足以,只是让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更有甚者是什么活都不做,认为学习文化根本是浪费家里为数不多的积蓄。而且,目前农村随班就读实现得不理想,特殊教育学校又相对集中。 在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农村残疾人知识文化欠缺成为他们融入社会的障碍,就业创业的绊脚石。因此,要实现农村残疾人自愿组织或加入群体,共同走向富裕,是需要教育作强力支撑的。知识的累积,可以激发出农村残疾人的内驱力,而内驱力是农村残疾人组织方式目的实现的关键。 (作者分别为长春大学行政学院副教授,日本关西学院大学教授;本文系2014年教育部“春��计划”中日合作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4JB306W08) 【注释】 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 ②何其宏,熊晖:“黄石市福利企业发展现状的调查及建议”, 看了“残疾人创业指导论文”的人还看: 1. 残疾人创业论文范文 2. 残疾人创业指导案例分析 3. 残疾人创业论文赏析2篇 4. 残疾人创业故事 残疾人创业励志故事 5. 残疾人需求调研报告

当前就业形势下,随着各高校扩招计划,大学生就业越来越难的问题日益严重。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大学生就业形势2000字论文,希望大家喜欢!大学生就业形势2000字论文篇一 《浅谈当代大学生就业形势和就业观》 关键字:新时期大学生就业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就业形势较为严峻,大学 毕业 生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本文重点就当前的就业形势、新时期人才的需求特点及大学生如何直面就业压力进行探讨。 就业是一个敏感的社会性问题,是民生之本。大学生的就业牵涉大学生本人和千家万户的利益,牵涉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每个大学生都面临就业的现实,而且就业的形势又十分复杂。因此一个尖锐的问题就摆到我们面前,大学生应该如何进行职业生涯设计。 一、当代大学生面临的就业形势 大学生的择业和创业应该适应时代的需求。既要追求自己的职业理想,更要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因此充分了解和把握我们当前的就业形势是理想就业、奋发创业的重要条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就业在就业的形势依然较为严峻,就业压力较大。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我国的人口基数大,就业的机制有待完善,需要就业的人数多,就业高峰持续时间长。自2003年以来,高校应届生数量以跳跃式幅度增长,2003年是1999年高校扩招后本科学生毕业的第一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数达到212万,比前一年增长46%,而到2010年更是高的630万比2003年翻几番了,“大众化 教育 ”取代了“精英教育”。大学生的就业高峰与社会的就业高峰重叠,大学生的就业压力开始凸显。 二、新时期对人才的新要求 当今时代对人才的要求,虽然要求各种各样,但是最基本仍然是专业职业技能,可以说这是对每一个求职者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各种工作的最基本需要。因此,我们首要的任务仍然是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不能被所谓的“大学学习的很多东西以后基本用不到”所迷惑。现在我们所学的可能以后不能直接用到,但是大部分工作时的后续课程都需要现在的知识。 众所周知的,现在的用人单位除了看基本知识水平的同时,对综合能力的注意有很大倾向。也就是说他们不再单单看文凭,很多时候要考虑应聘人的行政办事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以及是否取得其他职业资格证书等等。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就不能单一的学习基本专业知识。要比较广泛的涉猎其他知识,例如,取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努力拓展自己的见识和人际关系网。通过参加学生会和社团活动,培养一个良好的处理问题方式以及积极认真的工作态度,为以后的就业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信息时代。各行各业飞速发展,社会日新月异。时代带给我们各种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也导致了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的更高要求。 三、当代大学生如何直面就业压力 鉴于这样形势,大学生在现在的学习生活中就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更多了解吸取先进的思想先进的经营理念,并且勇于把自己推销出去。很多求职者就业期望过高,尤其是大学生,他们思想独立,通常的教导无法在短期内使其调整就业期望,在现实面前也容易泄气或产生自卑心理。良好的心态最重要,认识到客观现实,调整人生规划,相信自己、相信未来。所以大学生的自我完善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身体素质。身体素质包括身理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是革命的本钱”,现代化生活的节奏日趋加快,要求要有一个良好的身体才能足以应对当今的社会压力,”病秧子”是得不到企业的认可的,因此在大学期间我们就应当锻炼自己,经常参加 体育运动 。同样,心理上的素质也是很重要的。在未来的 面试 、就业过程中,大学生所面临的考验将是巨大的,因此对于大学生来说,应聘 职场 首先就需要有过硬的心理素质。这就要求大学生从此时此刻就开始培养自己,不论是在即将到来的实习还是以后的面试和工作中,这都是非常重要的。过硬心理素质的前提是要有充分的准备,倘若在面试前不做好充实的准备,那么无论面多少回也是不会成功的,所以充足的准备是必须的。其次,保持一颗平常心是很重要的。在面对许多次的失败后,许多心理素质不好的人就会丧气。而对于初次涉世的大学生而言,所面对的挫折将是更加巨大的,所以这就要求大学生对每一次的面试做充分准备保持一颗平常心,胜不骄,败不馁。 (二)知识素养。对于大学生而言,知识是很重要的,这也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作为学生的本职,学习知识是永远也不会过时的话题,在确定了自己的职业目标后应当让自己朝着这一方面发展,在大学期间努力扎实好自己的专业基础知识,这样将使自己在未来的工作更容易适应工作所带来的压力。当然,学习的基础知识不能只局限于那些单纯的理论基础知识,还应有些实际应用的知识,并且加以实践的操作,这样的知识将是更有用于未来的工作岗位。 (三)社交能力的完善。大学人际交流与沟通的机会是远远大于在中学时候的机会,一般的大学都开设有许多的社团,这一方面不仅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另一方面,是很大程度上是给学生创造与他人交往的机会。大学生应当抓住这个机会,锻炼自己与人沟通的能力。也可以学习一些自己喜欢的东西,比如吉他、舞蹈等等,因为这可以帮助你成为一个丰富的有情趣的人。美国工作尤其看重这一点,他们往往并不要求员工是一个在专业上多么拔尖的,但希望员工是一个很全面、平衡的人。 总之,面对当前的就业形势。首先,我们要刻苦学习专业 文化 知识,为以后的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广泛的涉猎知识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同时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培养认真积极的工作态度,为以后的工作提前积累各种 经验 。为以后的升职或者跨专业就业奠定基本。再次,培养一种勇于创新的办事理念,以便适应社会的高速发展。敢于推销自己,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机会。最后,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并处理好与学习关系。相互促进。为以后把握好家庭与事业的关系打下良好的开端。 参考文献: [1]卡玛.谁说本科生找不到好工作[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 [2]吴翔.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中国校外教育,2009(S3). [3]蒲昕艳.应对危机调整心态——浅析大学生就业心理问题[J].科教文汇(中旬刊),2009(7). 大学生就业形势2000字论文篇二 《论新形势下大学生就业背景及就业政策》 【摘要】随着高校扩招政策的逐步推进,金融危机导致经济增速变缓,使得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大学生就业。在新的就业环境下,通过对就业政策进行分析,以期对未来的就业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关键词】金融危机;就业背景;就业政策 一、大学生的就业背景发生变化的主要表现 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每年的大学毕业生大幅增加,数量呈跳跃式增长,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则比较缓慢或与往年持平。教育部的统计数据表明:2000~2010年我国高校毕业生已经从106万增加到652万,毕业生的急剧增加导致大学生就业由原来的“买方”市场变为“卖方”市场: 1.国际、国内的形势加大了大学生就业的难度。从国际形势看,国际贸易摩擦影响就业。我国已进入国际贸易摩擦高发期,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已从发达国家扩大到发展中国家,产品从纺织品扩大到电子、五金和机电产品,再加上人民币升值导致许多出口行业的经济不能高速发展,使得这些行业对于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大幅下降。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2011届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将更加严峻。从国内形势看,自2006年起全国16岁以上劳动年龄人口增长达到高峰,新增劳动力供给远远超过新增就业岗位,高校逐年扩招的不利影响也逐渐显现出来,大学生就业市场需求岗位的总体状况相对趋紧。 2.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从地区分布看,东部省市吸纳了全国5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西部省区接收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足20%,东部需求旺盛、西部需求不足和“孔雀东南飞”的现象依然存在。从学历层次看,高职高专毕业生仍然是就业的难点。从学科专业看,工科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专业就业形势较好,一些文科专业就业困难。专业趋同现象和学校的知名度,对高校毕业生就业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就业形势的变化,结构性矛盾已经出现了缓和的趋势,但短期内这一矛盾将仍然存在。 3.新的就业环境下四种毕业生成为就业的难点。(1)偏远地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度增大。由于就业的学生不断增多,用人单位的需求也水涨船高,越来越向重点大学集中、向研究生集中,偏远地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度也越来越大。(2)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难。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过多的强调工作经验的重要性,不愿意招聘应届毕业生。我国的教育体制多是按照一种模式培养人才,专业设置脱离社会需求,不注重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再加上下岗失业人员、中学毕业生、农民工等的抢占和挤压,一些低端岗位被多方占领,加剧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难度。(3)专业相同的人多,热门专业人才过剩。近年来,一些工科院校和具有专业特色的学校追求综合发展,纷纷上马热门专业,致使这些专业的毕业生就业难度加大,2011年这一现象将更加明显。(4)受今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大量中小企业受挫,金融部门最不乐观,银行、证券等行业处于低谷,可以预见,经济、管理类毕业生的就业难度加大。 二、国家教育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大学生积极就业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这里的基层主要指的是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的基层单位。一方面国家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基层干部的管理素质;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导向来分流一部分大学生,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种的就业可能与就业道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推动毕业生到农村就业。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农村经济建设的步伐,“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战略”的提出,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为大学生就业创造了新的环境与机遇。高校连续扩招的背景下,城市吸纳人才的能力已经远远不能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大学生供需失衡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吸引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就业,推动了人才由城市向农村的回流,既是增加新农村建设人力资源有效供给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大学生资源流向农村的一个有效的长效机制。具有同样性质的政策还有几项,比如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考招聘,择优录取;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政府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便利等。从这些政策可以看出,国家在引导大学生在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应把择业面放得更宽一些,把目光放远一些。对于毕业生来讲,留在大城市,有一份理想的稳定的工作,仍然是绝大多数人的心理期待,但是目前的就业状况是我们势必要选择一个曲折的择业过程,国家也正是通过一些后续的优惠政策来吸引大学生,鼓励引导毕业生走上择业的多样化道路。 2.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如果说以上政策是国家给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则是主张大学生为自己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具体政策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国家在一年内免征其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在现有 渠道 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与 其它 工作的工作环境相比,自主创业是充满风险且比较辛苦的,大学毕业后又自谋职业,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传统观念的国家中,还没有大范围地被认可,稳定和有保障的工作依然是多数毕业生及其家人的心理期待。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的整体开放程度的进一步深化,西方的以及社会上成功的个人奋斗模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不少大学毕业生选择了自主创业。经验的不足也是必然的,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配套政策给予帮助和扶持。国家提供的这项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增强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信心和勇气,打消目前还存留在多数人心中的犹疑和偏见,创造百花齐放的就业前景。 3.高校及政府部门为暂时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提供便利。毕业生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两年并免收服务费用;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的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是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特别困难的毕业生实施低保救助等等。这些政策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就业难的状况,但也能从思想上情感上来减压,为一时还未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一个缓冲的宽松环境,让他们在就业前减少因经济压力、生活问题等带来的不安和困扰,全身心地投入到求职择业的努力中去。 上述这些政策可用两个词来概括,就是分流和减压。一方面为大学生尽可能地提供多种就业的便利与可能,另一方面从实质上和心理上都给予减压。如果要解决就业难的根本问题,就必须从宏观和长远考虑:一要加大对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和就业状况的统筹力度;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树立正确择业观和创业观教育;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等等。这几项可以说是从长远和宏观的角度来思考和解决就业难的问题,不管是促进高校建设及面对市场的专业设置还是培养大学生的就业意识,这些都是“远虑”的体现,使国家、学校、个人都能真正培养一种面向市场、面对未来的竞争意识。 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国家的就业政策也会在各个方面逐渐跟上实际的需要,切实落实已经出台的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政策 措施 ,同时继续完善政策框架,在扩大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可能的同时,建立健全毕业生的就业服务体系。在目前国家普及高等教育的大形势下,国家这些政策说到底只是一种引导性政策,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将会是今后一段时间所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作为高校来讲,要切实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意识,加快教育教学改革的步伐,我们的大学生则需要在学业、能力、实践、意识等方方面面全方位地迎接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1]王德文.化解金融危机对我国就业的冲击[N].信息报.2009-2-18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2009:3 [3]罗燕.非正规就业的经济学分析[C].人力资源论文集.2006(8) 大学生就业形势2000字论文篇三 《新形势下大学生就业问题》 【摘 要】新形势下,大学生就业问题越来越严峻, 文章 分析了当前高校大学生就业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为更好地做好高校大学生就业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问题;对策 一、新形势下大学生就业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的就业观念不科学。当前,大学毕业生中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存在着就业观念不科学的现象。有的毕业生就业期望值偏高,非好单位不留、非大城市不去,看不起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一心想留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企业,不愿到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中小城市就业,渴望到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大中城市就业,期望的薪酬明显高于用人单位给予的薪酬。有的毕业生就业目标不明确,这部分学生不积极寻找工作,也不努力学习继续升学,整天游离在校园里或网络上,他们基本上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招聘会,或者只在老师或同学的催促下偶尔参加招聘会。有的学生存在着就业依靠思想,这部分学生不主动寻找就业机会、联系就业单位,寄托于学校或学院就业部门去催促就业,等待着学校或学院就业部门联系好就业单位上门招聘,依靠着辅导员或就业老师给推荐工作。由于这些学生就业观念不科学,使得他们丧失了很多就业机会,给高校就业工作带来了较大压力。 (二)高校人才培育模式不合理。高校人才培育模式是随着大学生发展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创建的。当前,有些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不能适应大学生自身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现了诸多不合理的地方。一些高校专业结构设置不合理,不能按照市场的需要进行人才培养,仍在闭门造车,学科门类狭窄,专业划分过细,培养出的学生没有竞争优势。有些高校不能适应知识的更新,未将最新的科技革命成果纳入教学体系,致使学生所学知识与技能滞后于社会需求。还有一些高校就业指导存在就业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欠缺、就业课程内容不规范等问题。就业指导课讲择业的多,讲敬业的少;侧重于提供就业信息,不重视就业观念指导;重视就业理论的讲解,忽视就业实践教学。另外,有些高校硬件设施没有及时跟上,也影响着学生的培养质量。 (三)用人单位的用人观念不正确。高校扩招以来,大学毕业生供大于求,致使有些用人单位出现了人才高消费等不正确的用人观念。有些用人单位过分注重工作经验,他们希望招有经验的人,不愿意招经验不足的大学毕业生。大学生刚刚毕业,工作经验不足在所难免。很多企业出于短期效益性的考虑,忽视大学生的发展潜力,使得那些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不能及时就业。有些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毕业文凭要求过高。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专科生可以胜任的却要求本科生,有些岗位本科生可以胜任的却要求硕士及以上学历,这些现象都是用人单位的用人观念不正确所致,从而影响了大学生的正常就业。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着歧视现象。在招聘中,有些用人单位歧视女大学生和非用人单位地域学生,他们不愿意招聘女大学生和非用人单位地域学生,以各种理由回绝这部分学生。这些歧视也影响着大学生正常的就业。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的对策 (一)转变大学生就业观念。转变大学生的就业观念是促使大学生就业的重要 方法 。各高校要转变学生的就业观念,帮助他们摆正就业心态,消除就业盲目性,为此要把就业教育纳入到学生大学期间的整个教育过程,帮助大学生客观地分析当前就业形势和就业前景。引导大学生认识到基层岗位是毕业生锻炼成才、健康成长、施展才华的地方,增强大学生生到基层、到艰苦的地方就业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激励大学生发扬甘于奉献、艰苦奋斗的崇高精神,鼓励大学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提高学生就业的心理素质、改变就业的错误认知,帮助学生制定切合实际的职业生涯规划。通过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帮助大学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兴趣特长、性格特点以及现实就业的发展趋势,让大学生重新审视自己,给自己一个合理的定位,结合社会实际,更加积极主动地就业。 (二)创新高校人才培育模式。高校作为人才的培养基地,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因此应面向社会和市场办学,探索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人才培养模式。高校要综合专业发展前景、市场发展需要,优化高校专业设置。结合学生以往就业情况,收集学生就业反馈信息并加以分析,以此来确定专业设置和招生人数,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对紧缺人才所要求专业的招生数量,对就业率较低的专业进行整改甚至停止招生。高校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也要注重实践教学。通过理论实践并重的教学模式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业能力、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提高学生就业的核心竞争力。高校还应该加强就业指导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程建设,将就业工作贯穿于大学生的整个学习过程中,使毕业生树立清晰的就业目标和正确的就业观念。 (三)树立正确的用人观。用人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用人观。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要切合实际招聘人才,不要一味地追求高学历的选人标准,降低门槛,促进就业。用人单位要做到不拘一格招揽人才,摒弃不正确的就业歧视,不设包含歧视及苛刻的用人条款,用统一标准招聘女大学生和非用人单位地域学生,留住优秀人才。用人单位还要建立科学的人才贮备管理制度,多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多看到大学生的优点和长处,挖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潜力,让他们成为用人单位繁荣的强大动力。另外,用人单位还要加强与高校的联系,建立校企合作模式,用人单位拥有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人力资源库,也能为大学毕业生将来的就业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用人单位要从大局出发,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积极促进大学生就业。 参考文献 [1] 王玉彬.大学生就业问题现状及对策初探[J].前沿,2012年第23期. [2] 杨德祥.对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思考[J].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1期. [3] 吕仓福.大学生就业与深化体制改革[J].中国成人教育,2009(6). 猜你喜欢: 1. 大学生就业形势论文 2. 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论文 3. 大学生就业形势论文3000字范文 4. 大学生就业形势的相关论文 5. 浅议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论文

法律援助制度论文答辩材料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实务处理一、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调整,土地价值提升,由此引发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已经成为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件之一。2004年至2007年5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47件。其中2004年36件;2005年37件;2005年54件;2007年1-5月20件。类型有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互换纠纷、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等。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第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增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急剧下降。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明显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民对土地的渴望,农民对土地更加重视。随着土地价值的提升,土地承包、流转形式的多样性,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承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承包户家庭成员之间,因利益冲突,引发了大量的纠纷和矛盾。2004年以来,我院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数比原来有所增多。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第二,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日趋复杂。2004年以前的土地纠纷案件诉讼主体相对单一,主要是土地承包者和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人,2004年以来逐步扩大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承包户内部。法律关系从简单的侵权纠纷到确权纠纷到流转纠纷,部份案件既是合同纠纷又有侵权行为,承包使用方式从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转包、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主体的多元化和承包流转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增加了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第三,土地承包不规范,责、权、利不明确。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律宣传不到位,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致使土地承包过程不够规范。据笔者调查,有些承包合同不要说四至界线,连承包地的地块名称都没有,有些虽然有四至界限,但四至界限不明确具体;有些同一地块有两个承包合同或者同一地块争议双方均无承包合同;有些争议双方的林权经营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界限范围重复,致使持证双方纠纷不断;不少承包证上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合同普遍存在责、权、利不明确等情况。第四,政策性强,立法滞后。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承包纠纷就随着出现,但我国在土地承包方面的立法很滞后,直到1999年7月,因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释[1999]15号),解决审判实践中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才颁布实施,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6号)。但直到现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也是调整发包人与承包人、承包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而对承包人(户)内部,则缺乏相应规范。在历经2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由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政策性强,立法滞后,给审判人员审理该类案件增加难度。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第一,历史原因造成我国农村土地现状比较乱。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历经多次变化,一直处于一种多变的不稳定状态之中。短短的50余年,所有权方面,历经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个大的阶段,而对经营权,也是从严格限制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放开。建国伊始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中国农民梦寐以求的“耕者有其田”,从而确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接下来是互助组运动,1953年开始初级合作社运动,农民的土地入股进行集体经营,1956年上升到高级合作社,剥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随后在全国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直到改革开放,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实现了“集体公有,农户经营”。但是因为经营权范围的限制和“政农不分”的中国特色,实施过程中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受到严重限制。第二,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效益大幅提升。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随着人口增多,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开垦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且农产品价格又不断上涨,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故纠纷的产生也就在所难免。这几年土地承包价格上涨十分明显,几年前一亩地承包价格是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几元,现在涨到了每亩几百元,土地发包初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进行荒地开发时没有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土地承包者获得了较大利益,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因利益驱动心理不平衡产生纠纷。新形势的变迁,农民对土地渴求的加强成了争执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效益的增加则成了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第三,地方政府职能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一,地方执行政策、乡规民约与中央政策的不协调,在实践中播下了矛盾的种子。尽管《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释[2005]6号,扩大了农民的土地处分权,延长了承包期限,但是因为历史、政策的原因,使得法律和现实脱节,使良好的法律政策未能实际良性运行。由于没有根据国家法律、中央政策的改变对土地政策及时调整,违法收回农民土地等土地纠纷大量产生。例如,“农转非”、外嫁女、撂荒等情形下,发包方违反法律、政策收回土地。其二,有些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对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干预过多,时有越权处理农村的具体承包合同,对山林、池塘水库等承包合同的干涉尤为突出,甚至为搞政绩工程,强迫农民退出其生存的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和农田,侵害农民的土地利益;其三,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土地使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存在不必要的失误,导致纠纷的产生。 第四,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力弱化。社会转型期使人情社会逐渐走向理性社会,由对人的依赖逐步走向了对物的依赖,人的组织认同感、归属感逐渐淡化,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明显弱化。这一点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乡村基层组织自律不严,民主法制意识淡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力大为减弱。从调查的情况看,许多土地使用权流转、农地征用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纠纷,均由于村基层组织实施的重大决策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运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方式进行民主决议,损害了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而引起。群众的利益一旦受到损害,在本地本组织内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成为人们的普遍性选择。第五,农民法制意识增强,村领导班子法制观念相对滞后。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我国正日益建设成为民主、文明、法冶的社会。在社会发展中,农民面对日益开放文明的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例,面对新闻媒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潜移默化中他们法制意识得到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他们的首选。当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再姑息、躲避、忍让,而是大胆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对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成员,则未能顺应时代潮流。面对新情况、新问题,他们不及时更新自己的观念,仍用老经验、老办法来办事。同样的情况及问题,随着农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再用老一套办法来行事是不能取得好效果的。透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看,正是由于村领导未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转变自己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未按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土地发包,并且不时还存在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导致土地纠纷的发生。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及实务处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从当前存在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的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央不同时期的农村政策,另外,村民组织法、土管法、农业法、继承法、担保法、婚姻法等规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好相关的规范,解决好溯及力问题,以厘清在合同签订、履行、效力认定、行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确认问题,确保纠纷的合理解决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科学态度,协调好法律适用中可能产生的冲突问题,依据法律、参照政策,以息争止讼为目的,以稳定促进发展为导向,综合运用好各种规范,妥善处好各种土地承包纠纷。下面,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及如何处理浅谈一下一管之见。 (一)关于受理范围1、承包经营权确权问题。《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法释[2005]6号第一条列举了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具体情形,同时排除了两类不应受理的情形。可见,因合同违约引起的违约纠纷或因他人侵权引起的侵权纠纷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法律已有明确规定。2、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法释[1999]15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这是截今为止,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作的唯一法律规范。同时,刚颁布的《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认定为用益物权,物权应当是可分的,将其纳入受案范围,具有法律依据。3、承包户内部因分家要求对原以户为单位承包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样存在上述两种意见。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这类纠纷,很多都以应由村组、乡镇处理为由不予受理。但这类事纠纷,村组、政府也不好处理,因为这是承包户内部的事,不是承包外部关系,这种家庭内部的纠纷,他们通常不好处理,处理依据也不足,最后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其实,对于户内承包经营权,人民法院予以分割并没有以司法权干预行政权,原来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不会对发包方的权利造成的损害。同时,这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属纠纷,它本来就属于家庭成员共有,只是对它进行分割,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既属物权,自然可分。而且,离婚诉讼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分割,这两种纠纷实质是一样的,都是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故我们应予以受理,用民法对之进行调整,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关于合同效力在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不时会遇到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其它类型纠纷需要确认合同效力,故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审理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浅谈一下审判实践中常见且容易搞错的几个合同效力问题。1、关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法释[2005]6号虽未涉及村民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法释[1999]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其次,因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村民群体主张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已作大量投入,种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种植不足1年的,原则上认定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适当补偿;有大量投入的,不宜认定合同无效,必要时可对承包期限作出调整。如发包方(包括村民群体)主张增加承包费的,可引入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酌情增加。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登记或备案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人们对没有登记的合同效力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合同的效力与物权的变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登记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转移的标志,是否登记主要是表明物权是否转移,是合同履行问题。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达成合意,只要这种合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即便没有完成登记,也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一规定,区分登记与交易本身,改变了过去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本身的效力相混同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综上,在承包或流转过程中,没有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的合同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变土地用途合同效力的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即对流转土地的目的和用途明确为非农业用途,因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由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农业用途而实际上是用于非农建设,且流转方是明知的,则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签订合同时目的确实是用于农业用途,是后来情形发生变化后改为非农建设,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而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三)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承包人与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对家庭内部之间的关系鲜有涉及,这给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的处理带来了难题。由于人们观点的不统一,加上法律适用的难度,实际操作的难度,致使法院对这类案件“敬而远之”,不予受理,使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笔者认为,审理好家庭内部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首先应明确在一个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人认为,只有承包土地时分得承包地的人和当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才享有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除上述人外,还包括这个家庭新出生的人。理由如下:首先,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方面反映的是对集体土地的经营,另一方面反映农户对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与其它财产不一样,剥夺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异于剥夺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权。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故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成员权,随着成员资格的取得即取得,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第三,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的,承包方是家庭(户),不是几个具体人的合伙承包,故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是户内的家庭成员,并不仅是当时的承包人。 当新增人口得到土地,原承包人人均份额减少,则调和了上述矛盾,故新增人口应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也符合政策规定,是政策本身应有之意。第四,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并没有影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管理土地的公权。在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是户,不是具体的哪个人,主户只是代表,他代表的也不是具体的哪几个人,而是代表这个户,故家庭内部成员份额的调整是合同一方的内部的调整,对外没有改变承包合同,没有影响、侵犯发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反而更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减少了新增人口请求发包方要求承包土地的纠纷。综上所述,新生人口对家庭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在家庭内部享有承包地份额。家庭承包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性质上属家庭共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可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但同时也要注意,因承包经营权的来源、性质、作用和其它财产不一样,这也决定了分割原则与其它共有财产有特殊之处。承包经营权来自于其成员权,它不像其它财产一样是通过劳动、投资等取得的,只要享有成员资格即享有承包经营权,它对农民来说是基本生活的保障,是基本的生存条件,所以,在分割时,要从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出发,对负担重、生活能力差的人予以适当照顾,并考虑土地生产能力、方便耕种等情形,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分割。而对妇女及上门婿,他与新生人口不同,因他们在原出生地就享有承包地,故除在结婚地重新分得承包地外,原则上不享有。(四)关于保护妇女及上门婿合法权益的问题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农村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时有发生,但是基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和农民的法律意识,以及人们对村民自治的模糊认识,甚至妇女自身对这种侵害也感到“理所当然”。另外,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强。关于妇女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问题,土地承包法作为一个重要问题进行了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了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法释[2005]6号第三十四条对离婚纠纷中的承包经营权分割进行了规定。但这些维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的国家法在很多地方还受到“民间法”的严重挑战,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经营使用权”出台了与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违背的政策。因此,司法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如何在司法领域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需要我们作出努力。关于出嫁女承包地问题。 (五)关于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农民进城打工,在城里购房置家的情况越来越多,这部分人虽然成了“城里人”,但不会轻易放弃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人口外,一律不得收回土地。”可见,对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收回问题,法律是严格限定了条件的,对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人地矛盾突出等为由,放宽条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发包给他人的行为应予制止。凡遇此种情况,外出务工农民起诉请求还回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六)关于以弃耕、抛荒为由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承包方弃耕抛荒土地有复杂的原因,特别是以前农业税赋较重,许多农民认为外出打工比在家种地划算,导致一些土地荒芜。对弃耕、抛荒承包地能否收回的问题,走过了从可以收回到不可收回的历程。《土地管理法》、法释[1999]15号规定可能收回,《土地承包法》、法释[1999]15号强调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明确不能收回。法释[2005]6号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时间效力问题。因法释[2005]6号第六条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土地承包法》制定的,故笔者认为,虽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2005年9月1日该解释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但因为法律对施行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故该解释只能适用于《土地承包法》施行之后的行为。对之前收回弃耕、抛荒的承包地的行为,因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但为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如收回的承包地没有另行发包的,对原承包人继续承包耕种的请求可予支持,如已经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告知其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七)关于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法律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妨碍或强迫。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发包方和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代表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者借口经过民主议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农户起诉要求收回返还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的,法院应当保护。(八)关于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履行显失公正的问题涉及土地流转的合同,签约时只能考虑到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政策背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适合于合同签订时的情况。但是,土地问题受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极大,不同时期客观条件的变化,国家农业基础政策的调整,往往会打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关系,使得流转合同继续履行失去了公平基础,从而引发纠纷。法释[2005]6号第十六条,借鉴了情势变更原则,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有的发包人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案件的实质并非合同无效,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轻易否定合同的效力。选择留在村里继续耕种的农户特别是承包他人抛荒地的农户,不仅为粮食生产和保护耕地做出了贡献,而且还承担着额外义务和风险,如果毫不考虑他们的利益,既不公平,也不符合“风险收益相当”、“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因此,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转合同纠纷,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便于执行为原则,维护土地投入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但如果驳回原告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法官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法院可以分析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将国家惠民政策落实到村民头上,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九)关于案件审理中证据适用的问题此类案件中常见的证据有以下几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合同、土地清册、缴费票据、流转协议、村委会的证明和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大多存在形式瑕疵、证据相互矛盾等问题。在认定证据时,应将每一个单个证据置于全部证据背景下,考察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相互之间的支持作用,切不可单凭某一证据无视其他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由于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般较差,而且土地纠纷案件的成因也比较复杂,审理中对证据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按照农村实际,注重经验法则的运用;二是在遵从《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尽可能在使用证据时符合客观真实。

法律援助是有些经济收入特别拮据的这部分人员寻求法律保护的一种最重要的办法,其实有很多的 农民工 讨薪或者偏远山区所面临的屡屡发生的 家庭暴力 等这些行为,都通过法律援助让相关人员付出了相应的法律代价的。不过申请法律援助之前,自己必须要知道法律援助需上交资料主要有哪些? 一、法律援助需上交资料主要有哪些?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 代理 、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 身份证 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二、法律援助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 辩护人 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 国家赔偿 的。 2、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 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 抚恤金 、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 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 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 医疗事故 、 交通事故 、 工伤事故 造成的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 离婚 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 犯罪嫌疑人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 律师 的。 10、 公诉 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 自诉案件 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 公诉人 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死刑 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可见,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其实也非常的简单的,就是包括申请者自己的身份证,最关键的就是让村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给自己开具一下经济困难的证明,和与本案有关的相关材料。当然,对法律援助的条件也要心中有数的。

论文答辩通常会问到的问题有以下几类: 一是、你论文上的小标题中的某个最先在什么地方实行土地承包试点? 六是、法律适用包括哪些内容等等

论文答辩最重要的是听清、记清老师的问题,以免答非所问。如果一次没听清,一定要请老师重复,不要装懂,但尽量避免多次劳烦老师,否则印象分会下降。针对老师的问题作答时,要按重点精要回答,回答有层次、有条理,切勿东拉西扯、过分啰嗦、讲太多不必要的东西,否则老师会打断你的回答,你想说的内容可能就说不完了。还有,回答的时候小心一些,不要轻易涉及你不清楚的领域,避免老师拉住一点进行苏格拉底式追问,否则就惨了……可能提到的问题,我可以提出几个建议:1、总结出几个论文的创新点;2、看看你文章的语言表述、逻辑层次是否合理,特别是标题的表述,是否有命名不当,或者逻辑层次不对的地方,有的老师会抓住这种瑕疵要求解释的……3、看看概念、理论有没有基础性错误,有的话老师可能会抓住提问;4、如果上述瑕疵都没有,那么老师会就你论文的专业性问题提问,可能涉及的方向有:(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可能的比较法和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做法和缺陷;(2)你论文中自己的观点、创新观点的合理性;(3)有些老师会就注释和引用文献进行提问,不过可能性不太大,保证学术规范就可以了。上述提问的重点在于4(1)(2)。就这些方向自己好好斟酌准备一下。一般答辩的时候会留有准备时间的,不要慌张,自信回答,良好的风貌可能给你加分。最后,不知你是本科答辩还是研究生答辩。如果是前者的话,我觉得上述这些你看一下有个概念就行了,本科答辩都很水的,不会问那么多专业的东西,好多时候跟老师随便聊几句就结束了,这时,第2、3、4(3)可能才是最重要的东西。总之,不要紧张,加油吧~

苏联援助论文题目

《二战前中德军备贸易与合作》,祝好!

1,综述“苏联中央权威的丧失”的开始,过程,结果,影响。2,开端。标志性事件,影响,数据。3,过程。标志性事件,影响,数据。4,转折点。标志性事件,影响,数据。5,结束。标志性事件,影响,数据。6,对世界格局影响,对社会主义阵营的影响,对各国左翼政党和人士的影响,对于中国的影响。7,从更高的高度分析这件事。这有客观的原因,比如理论的缺乏。也有主观原因,如斯大林时代开始的大国沙文主义等。同时对于其他国家有参考价值。8,从国家的普遍角度分析中央权威的作用和重要性。找到这件事发生在苏联的原因。横向比较其他国家。9,这件事发生后,思想界理论界的分析和新理论的提出。10,提出你的观点。比如,一定历史条件下,无限制理想化的民*主可能带来的可能是思潮泛滥和社会低俗化。11,从叶利钦和普京政府的政策分析中央权威的恢复。支持你的观点。

汽车与人们日常、汽车与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汽车提高了速度,使人们的时间变得越来越快,加快了生活节奏和事件的发生,增加了对人们的心理的刺激,带了各种生活压力,导致现代社会心理的疲惫与紊乱。。还是古代好啊,生活节奏很慢,人们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思考。。 效率与压力并存,关系就是大大增加了文明之间交流的频度和广度。汽车缩小了时间上的距离,拉近了空间上的距离。汽车能给我们带来很多方便,现在汽车的价值也有很多档次,一切都跟我们的社会在不断的进步,科技高速不发展分不开,但私家车不段增加,我们的能源就会加速的减少,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真正的一种能够代替石油的能源,汽车不断增加,有利也有弊,我们要用全面的眼光看待这个问题,不能盲目汽车是改变世界的机器用是作为人们的代步工具有了汽林的喜剧小品中领略到老爷车的 现代社会,汽车已经和人类的车,人类的自由活动半径大大增加笨拙可爱之处,又可以从现代电影生活密不可分了。汽车制造是大规模生产的行业,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社会对汽车不断增长的 要求,促使汽车工业人日益繁荣。一辆汽车有上万个零件,由钢铁、有色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纺织品、木材、涂料等繁多材料制成;应用冶炼、锻造、锻压、机械加工、焊接、装配、涂装等许多工艺技术制成;涉及冶金、机械制造、化工、电子、电力、石油、轻工等部门,汽车的销售和营运还涉及金融、商业、运输、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可以断言,没有哪个行业与汽车完全无关。汽车业是一个关联度非常大的产业,汽车产业自身发展的同时,还可以带动约150多个上下游产业,从而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此外汽车工业也给社会带来许多机会----日本的汽车制造、销售、营运等行业职工占全国就业人数的1/9,美国和德国的这个比例更高,占1/6。汽车工业的发展无疑回促进个行业的繁荣兴旺,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汽车工业一是经济利益很高的产业。在发达国家中,许多著名的汽车企业举足轻重,在世界500强企业的排行榜中均名列前茅,这些国家汽车工业的 产值约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7%~8%,占机械工业总产值的30%,其实力足以左右国民经济的动向。因此,世界各各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把汽车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国的汽车工业起步较晚,1953年7月15日第一汽车制造厂在长春动工兴建。1956年10月,第一汽车制造厂开工生产,结束了我国不能制造汽车的历史。1953~1958年是中国汽车产业的创建阶段,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的建成是这一阶段的标志。这一阶段的特点为建设工作是在原苏联的全面援助下进行的,产品由苏联引进,工艺流程由苏联设计,主要设备由苏联提供,连厂房设计也是由苏联方面承担的。1968年第二汽车制造厂在湖北十堰动工兴建,1975年投产。这个阶段的汽车制造厂及其主要产品由于依赖国家提供原材料和报销全部产品,汽车企业“缺重少轻”、“轿车基本空白”的缺陷.后来又因为文革的原因,汽车产量停滞不前。1958~1984 年是中国汽车产业的第二阶段。1958年左右,中苏关系恶化。中国汽车产业与其他经济部门一起进入自力更生的时期。在初步形成了自己的基础工业之后,我国各地纷纷仿造和试制了多款汽车,逐渐形成了几个较有规模的汽车制造厂。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汽车行业逐渐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开始的蓬勃发展时期。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和整车项目,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汽车工业体系,随着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汽车的需求愈来愈旺盛,中国迅速跃升为巨大的汽车市场。我国的汽车产量已跻身于世界生产大国的前列。但是,我国还不是汽车工业强国,我国的汽车工业水平仍然落后,汽车企业多而分散,竞争力不强,不能与汽车工业迅猛发展的形势相适应。首先,基于相关行业对汽车工业的作用,由依附、被动到今天走到“台前”,是一种历史进步,汽车业界就不应该总是抱怨“环境不好”,而应该树立一种“在困境中培养坚强”的积极心态。这对整个汽车产业链的发展都是必要的,有益的。 其次,汽车媒体和专家们由此可以摆脱原有思维惯性,不再“就汽车说汽车”,而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多侧面地研究如何迎接汽车社会的到来?如何认识汽车与汽车文化的关系?如何推动汽车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汽车的普及和与之相关产业的发展将会给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什么样的机遇和挑战?怎样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汽车进入更多普通市民生活后对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具体有哪些改良和改革措施?汽车文化的魅力将如何冲击或影响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等等等等。否则,仅是在汽车降价呀、新车上市呀、怎样修车呀上面打转转,实在是肤浅而又“同质化”的,对整个汽车产业的推动也是十分有限的。

法学法律援助毕业论文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42.

回答: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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