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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研究生重要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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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研究生重要吗论文

市优秀研究生毕业生含金量要比普通毕业生含金量高。首先毕业生毕业档案里有这项荣誉,其次在毕业就业单位招聘时被对方优先考虑,在薪水方面会有一些优惠政策。

优秀研究生含金量不算高。因为在就业时,任何用人单位不会看是否优秀研究生,只看毕业证和学位证。现在社会上比较看重研究生这五个含金量比较高的荣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优秀研究生毕业论文证书、 与本专业相关的证书 (如注册会计师、国家司法考试,注册金融分析师等)、国家级竞赛奖项证书、共产党员 。

研究生现在是我国的最高学历在某些方面还是比较重要。

硕士学位论文,顾名思义。肯定是硕士研究生为拿到硕士学位而做的结业论文。若您作为硕士研究生有这样的想法或这样想的话。那么您的结业论文多半是写不好的。其学位论文写作的心态非常重要。要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和正确的观念。首先您的心态未摆正。观念偏差。也就更无法理会学位论文的意义和目的!

虽然硕士学位论文是学校为检测学生的专业水平。一个检测标准。但实际上更大程度是为了自我检测。自我对自我专业掌握的认知。不仅是一个展现自己的机会。也更是一个检测自己的机会。硕士结业论文可以这样说。是基于几年的学业成果。水平,专业知识于一身。无论是写作质量的高低或好与坏。其结业论文方可见真功夫。虽是一个检测过程。倒不如说是对自己的一个价值检测。对未来的发展的良好指引。

硕士结业论文不仅仅是学校对您的检测。也是国家对您的检测。更是一个自我掌握知识的总结。无论您平时成绩多么好,多么不好。结业论文是一个最具说服力。可最让大家刮目相看的一次检测。自己的价值也将从中体现。每个硕士研究生都应该认真对待硕士结业论文。

如果不想写毕业论文,那么很多中外合作办学的在职硕士免联考项目很多是不需要毕业论文的。

优秀研究生论文

学位论文是衡量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学科评估的重要指标之一。为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促进我校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产出,营造更加浓郁的学术氛围,特制定本办法。下面,我为大家提供北京邮电大学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资助与奖励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学校设立优秀博士创新基金,在指导教师给予的科研条件基础上,支持学生在学位论文工作期间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优秀博士创新基金根据学生成果情况,实施滚动支持。

第二条 对有潜力冲击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博士毕业生,优先考虑留校任教。

第三条 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且留校任教的博士毕业生,国家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第四条 获得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且留校任教的博士毕业生,给予2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五条 获得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毕业生,给予5000元现金奖励。获得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毕业生,给予2000元现金奖励。

第六条 对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在年度考核和职称晋级方面给予激励:指导学生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如现为副高级职称,可作为充分条件直接申请正高级职称;如现为二级以下的教授职称,下一聘期岗位级别可提升一级;且在获奖当年的教师年度考核中 绩效 奖励权重为1,等同于国家级科技一等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和北京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可直接聘为岗位教授。教师年度考核中 绩效 奖励权重为,等同于省部级一等奖。

第七条 给予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招生自主权和招生名额奖励:北京市(含)以上级别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享有当年名下全部博士招生名额的 自主招生 权;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享有当年一个博士招生名额的 自主招生 权。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可从次年招生开始,每年增加一个博士招生名额,连续增加三年;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指导教师,可从次年招生开始,每年增加一个博士招生名额,连续增加两年;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可获得一个博士招生名额的奖励。(同一篇学位论文获得招生奖励名额不重复计算,以最高标准执行)。

第八条 对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指导学生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指导学生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的指导教师,给予6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如该篇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过北京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则在北京市给予指导教师的50万元科研经费基础上补足差额)。指导学生获得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奖励15000元研究生业务指导费。

第九条 获得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在下一年度招生中给予一个硕士研究生奖励名额,并奖励6000元研究生业务指导费。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3年7月5日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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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研究生论文篇2 浅析刑法理论中的洗钱罪 摘要:洗钱,是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毒品、走私、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猖獗泛滥的背景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从犯罪构成上讲,洗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在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是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及其来源,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的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关键词:洗钱;犯罪构成;洗钱罪;《刑法》第191条 洗钱,是在现代经济高速发展,毒品、走私、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猖獗泛滥的背景下产生的犯罪行为,其本质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及非法收益。它不仅破坏市场经济的有序竞争环境,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威胁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极大地助长了这些严重犯罪行为,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乃至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都构成严重威胁。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洗钱犯罪在我国也日趋猖獗,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安全、社会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然而,由于我国对洗钱罪及其法理的研究起步较晚,不管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洗钱罪的研究和认知都有待进一步深化。为此,本文拟就我国刑法理论中洗钱罪的相关理论及认定问题作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前辈。 一、洗钱及反洗钱 现代意义上的洗钱行为肇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黑帮犯罪集团[1]3。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司法官员查处“水门丑闻”案中,“洗钱”这一概念才第一次被作为正式法律术语来使用,并在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毒品交易的蔓延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2]5。第一个把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国家是意大利,该国于1978年3月21日颁布法令,在刑法第648条第2款中增设了洗钱这一犯罪行为,只不过当时的洗钱罪仅针对武装抢劫罪、勒索罪和劫持人质罪这三类上游犯罪[3]。 后来,随着毒品、走私、贪污贿赂等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泛滥成灾,国际社会认识到打击这些犯罪及后续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于是洗钱罪陆续出现在各大国际性法律文件之中。从《巴塞尔原则声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中我们可以看到,洗钱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惩治洗钱犯罪也成了各国刑事司法协作的共同目标。除了国际性法律文件以外,国际社会还设立了一个专注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该组织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取得的最为突出的成绩就是发布了《反洗钱40项建议》。2013年5月13日,中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六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标志着我国已经从国家战略层面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与性质,将其转换为其他类型的资金形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将其收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本质上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其犯罪手段众多,没有典型的受害人,犯罪构成较为复杂。洗钱罪罪名的成立不一定要有相应的危害结果,而只要实施的行为特征符合其构成要件,就可定罪处罚。因此,洗钱罪是行为犯。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犯罪主体 根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洗钱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年满1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法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团体。所以说,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里重点讨论的是,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实行犯或其共犯(即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的行为(即“自洗钱”)能否定罪、能否实施数罪并罚的问题。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本犯不应再判罚洗钱罪,理由是: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是对其犯罪行为的后续,这种事后行为不具备可罚性,其先行实施的上游犯罪行为吸收了后续的洗钱行为,因而只能按照先行的犯罪定罪处罚[3]。而且,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去看,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也只能是针对本犯以外的其他犯罪人而言的。 另外,张明楷教授认为:“否认上游犯罪者可以成为洗钱罪的行为主体,并不是因为洗钱行为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而是因为否定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从立法论上来说,将自洗钱规定为洗钱罪或许更合适,但在解释论上,只能在刑法条文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行为主体范围。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明显采取了否定说。”[4]700因此,我国有学者提出把洗钱罪的主体进行扩大,将其上游犯罪中的本犯也纳入进来,这种做法适应立法的趋势,反映了与洗钱行为做斗争的必要性。至于扩充洗钱罪犯罪主体的理由,则各种各样。有的学者认为,传统的刑法理论已经过时,理论应是对实践的概括与升华,而不是实践的羁绊和束缚。有的学者认为,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不当然违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 因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并不是理论上说的“不可罚”,而是“共罚的事后行为”。现代洗钱行为已呈专业化、规模化态势,因此,洗钱罪作为独立的犯罪,而不再依附于其上游犯罪而存在。因而,我国应真正从价值层面上将洗钱罪从传统赃物罪中分离出来。换言之,上游犯罪的本犯实施洗钱行为之所以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因为洗钱行为不同于赃物罪中的行为,它对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是不能评价于其上游犯罪之中的,它必将不可避免地侵害“新的法益”[5]。因此,上游犯罪本犯的洗钱行为是可以处罚的[6]。 也有学者认为,自洗钱可以单独成罪,理由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第一,洗钱罪与传统赃物罪相比,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除了给司法机关造成阻碍,还对国家金融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影响,从罪刑均衡原则考虑,本犯犯洗钱罪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第二,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不同于传统的赃物罪,已经是独立于上游犯罪的另外一个完全独立的犯罪过程。第三,其侵犯的法益不同于其他犯罪侵犯的法益。第四,对本犯可以单独定罪,有利于我国行使司法管辖权,这是因为洗钱犯罪往往都是跨国性的,试想如果犯罪分子是在国外实施上游犯罪行为,而在我国实施洗钱犯罪的,那么因为我国否认本犯可以单独处罚,而对发生在国外的上游犯罪又缺乏管辖依据,这就使我国的司法管辖权处在了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1]101。根据上述不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上游犯罪的本犯可以单独成立洗钱罪,理由是:现代洗钱犯罪因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然独立成罪,我们不能将目光局限于“本犯”的危害上,而应将其与传统赃物罪剥离开来;因为洗钱罪独特的行为方式,导致了本犯在实施洗钱行为时侵犯了新的法益,从而不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二)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表现在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是掩饰、隐瞒赃款赃物的性质及其来源,“明知”的对象是其上游犯罪所产生的收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将其收益当作合法财产,只是客观上实施了隐匿等行为,那就不能认定为洗钱罪。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那么包不包含间接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行为人以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实施洗钱行为成立洗钱罪自然不在话下,关键是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洗钱犯罪。对于这一问题,意见分歧就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191条中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的含义。 一种观点认为,为“掩饰、隐瞒”而实施洗钱的行为,就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目的,在我国《刑法》条文中已经排除了本罪可由间接故意构成,所以洗钱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另一种观点认为,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洗钱罪,其理由是:“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是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是洗钱行为的基本特征,而不是关于犯罪目的的规定,亦即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时,认识到其隐匿等行为的客体是洗钱罪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4]702。因此,洗钱罪不能作为目的犯,其罪过自然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第二,明知的对象是什么?上文已经提及,行为人“明知”的对象是法条规定的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学界对于“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理解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是指,行为人要“明确知道”是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才能构成洗钱罪中的“明知”。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是指,行为人对属于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具有概括性认识即可,无须知道是具体哪一个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就可成立“明知”。笔者赞同“概括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因为“具体的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说”过于机械地理解了《刑法》条文,而不利于司法实践对“明知”的认定,它还违背了刑法关于主观认识错误的理论。 (三)犯罪客体 “一般认为,洗钱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7]349所以,学界通常认为,洗钱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过,有学者提出要对这种复杂客体进行分类[8]。这种观点与立法机关对于洗钱罪立法宗旨的理解似乎达成某种契合。笔者认为,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通说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但如果从犯罪的本质属性和立法活动的逻辑周延性角度出发,恐怕就不一定说得通了。其实,这里涉及的主要是洗钱罪在刑法典中的位置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未将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是应该进行考量的。笔者认为,洗钱罪应该归入妨害司法罪一节中,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洗钱罪更加符合妨害司法罪特征;第二,洗钱罪归入妨害司法罪更符合立法逻辑的周延性。 三、洗钱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明知”是一个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问题。对此,上文已经提到,这里不再过多阐述。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有学者提出,尽管《解释》解决了“明知”客观推定的程序性技术难题,但与美国刑事立法对于“明知”的规定仍然存在差距,我国洗钱罪的主观范围仍然存在实体面过窄的问题[9]。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毕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认定问题一直都是一个难题。 (二)对本罪以及上游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 区别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构成共犯的分界线,主要看行为人与七种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事前有无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通谋,事后再次实施洗钱行为,则应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事前如果没有通谋,只是实施了洗钱行为,则应只构成洗钱罪。 (三)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这里要对《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的互相认定问题进行讨论。上文已经提到,我国赃物罪与洗钱罪已经越来越趋同,其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上游犯罪的不同。而洗钱罪与窝藏毒赃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上游犯罪不同,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由7类犯罪构成,而窝藏毒赃罪只能由毒品犯罪构成。(2)客观行为不同,洗钱罪是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就是将赃物合法化;而窝藏毒赃罪是转移、窝藏、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财物的非法性质没有改变。(3)主体不同,洗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窝藏毒赃罪的主体只是个人。 参考文献: [1]何萍.洗钱与反洗钱动态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何萍.中国洗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兼与欧盟反洗钱制度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钊作俊.洗钱犯罪研究[J].法律科学,1997(5).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马克昌.完善我国关于洗钱罪的刑事立法——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依据[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6). [6]赵军.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相关问题——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相协调[J].法学评论,2004(4). [7]马克昌.经济犯罪新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 [8]陈明华.洗钱罪的认定及处罚[J].法律科学,1997(6). [9]李云飞.中美洗钱罪主观要素界定的比较[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研究生毕业论文 2. 刑法论文 3. 浅谈刑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4. 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5. 刑法硕士论文

数学是各门科学在高度发展中所达到的最高形式的一门科学,各门自然学科都频繁的求助于它。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2017年研究生数学建模优秀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谈谈优化高中数学课堂教学

学生在课堂上获取知识,优质课堂是三维目标的落实。当前,在高中数学课堂教学过程中,改变了照本宣科的教学模式,但是,由于抽象的数学知识给学生学习带来了诸多困难,并且相对文科科目来说比较枯燥,使得学生产出畏难心理。因此,数学教师一定要优化课堂教学,通过多种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科学正确地传授给学生以知识和能力,让学生建立起学习数学的信心,提高数学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一、优化高中数学课堂教学的重要性

1、提升高中数学课堂教学效率

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高中数学课堂上教师是主角,一般都是由老师先讲解例题,然后留出时间让学生做练习,教师对学生的评价的主要依据就是学生的考试成绩。其实,教师和学生都有这样的感觉:在高中数学课堂上,不管是教师的教还是学生的学都比较辛苦,感觉自己的付出和收获相差甚远。在实际教学中,还有不少老师依然采用时间战术和题海战术,课堂教学摆脱不了知识的灌输,造成很多学生依赖于教师的指导。有些学生在高考时成绩突出,但是他们步入大学后,当数学教师不再直接告诉他们结论时,就会无所适从、不知所措。

即使课堂上有师生互动,由于教师的启发性不够,或者自身知识水平有限等导致学生合作学习形式化。另外,有的教师不能与时俱进,不去汲取先进的教学理念,在教学中缺少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导致课堂气氛沉闷,学生缺乏内在的数学学习兴趣。还有的教师缺乏课堂调控能力和管理能力,把课堂上宝贵的时间用在维持课堂秩序上,直接影响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而优化高中数学课堂教学,有效填补了传统教学模式的缺陷,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更符合新课改对高中数学教学的要求。

2、优化高中数学课堂教学是新课改发展的必然趋势

优化高中数学课堂教学是新课改的要求,也是构建高效课堂的保障。高中数学课堂教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着丰富的内涵。在新课改背景下,需要改革的内容多种多样,除了创新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以外,最主要是就是改革课堂教学模式。只有优化改革高中数学课堂教学,才能真正实现教学效率的提升。

二、优化高中数学课堂教学的有效途径

1、创设生活化情境,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新课改下的高中数学课堂,要求学生能从数学的角度去发现生活中的数学问题,并能用数学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在高中数学教学中,教师要引导学生从生活中捕捉数学问题,立足于学生实际,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设计学生感兴趣的生活素材,使抽象的数学问题变得生动、活泼,让学生感受到数学和生活的息息相关,生活中处处有数学。所以,教师要充分了解学生实际,联系学生所熟悉或者感兴趣的社会实际问题,创设多种教学情境,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兴趣能促进学生主动进行活动。兴趣是构成学习动机的主要成分。因此,教师应激发学生对学习的探究欲望。高中数学知识比较抽象、深奥,教师必须用多种教学手段让学生具有新鲜感,比如设计巧妙的导入,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实施情感教育。在课堂教学中,通过情感教育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教学是教和学的统一,因此,高效课堂不但体现了教师教的有效性,更体现了学生学的有效性。在教学过程中,构建民主、愉快的师生关系非常重要。教师应加强和学生的互动,通过观察、沟通、课堂反馈及时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及时和学生沟通,对学生的表现作出具体的评价,使学生体验到尊重和友爱的教育情感,对待后进生更要给予关心和帮助,为他们提供锻炼的机会,让他们体验到成功的喜悦,使他们意识到只要努力,就有希望,同时培养他们的自信心,消除他们的畏难情绪,让他们逐步喜欢上数学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教和学的完美结合,才能确保教学效率的提高。

3.合作探究,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发展,高中数学教学注重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数学课堂教学不能只局限于课堂,要对课堂教学进行延伸和拓展,核心是坚持学生的主体地位,这也是优化课堂教学的重要方式。因此,数学教学要运用灵活多变的教学措施,不断研究和创新教学方式,增长学生的见识。比如采用合作探究的学习方法,让学生小组合作、课外调查、课前搜集等,转变学生学习数学的观念,给学生自由、广阔的学习空间,让学生以课堂主人的身份参与学习,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知识模式,提高学生数学学习的兴趣,使数学课堂富有生机和活力。通过合作探究,促进生生、师生之间的交流,培养学生合作精神,提高学生自主学习数学的主动性,学生在探究的过程中,加深对所学生知识的理解,让他们学会了怎样学习,锻炼了实践能力和探究能力,培养了自觉应用的意识。有效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4.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率

课堂教学是一门学问,也是一门艺术,学问的大小与艺术的高低和教学效果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在课堂教学中,一方面要汲取传统教学模式的精华,一方面我们要探索各具特色的教学方式。在以往的数学教学中,不管是数学概念、数学公式、数学定理等主要靠教师的讲解,因此,数学课堂给学生的感觉就是枯燥乏味,没有一点新意,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随着科技的发展,现代教学手段进入我们的课堂,实现教学过程的图文并茂、生动形象,使枯燥而抽象的数学知识变得直观而活泼,学生理解起来更加容易。同时,多媒体的运用刺激学生多种感官,获得的知识灵活、扎实,真正促进学生知识与能力的发展。

5.不断反思,优化课堂教学过程

课堂教学的过程是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教师要注重课堂反思,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教师和学生都要不断反思和创新,进一步完善教和学的过程,使其更具理想,从而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同时,课后反思能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更好地和学生相配合,灵活调整教学方法,推陈出新,探寻更多的有效教学手段。 例如,教师在指导学生学习集合的时候,有的教师就按照传统教学模式开门见山地讲解定义,导致学生无所适从,学习效果很不理想。此时,教师应对课堂教学进行反思,找出问题所在。教师应从学生的学情入手,抓着问题关键所在。学生难于理解集合概念,主要是因为教师不能从学生实际出发。因此,教师要引导学生充分预习,并标出不懂的地方,在课堂教学中,有目的地接受教师的讲解,形成知识结构体系,有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6.设置具有创新思维的题型

新课改下的数学课堂应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因此教师要鼓励学生大胆质疑,勇于向教师和教材挑战。他们往往对教材和教师讲述的一切不去怀疑和思考,因此,思维能力得不到锻炼。另外,教师提出的问题多数都是陈述性问题,针对知识点进行题海战术,不注重问题和练习的开放性。数学学习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有着得天独厚的作用,因此,题型的设置能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通过学生自主思考,积极探索,寻求新的处理方法,从而优化数学思维品质。

在数学教学过程中,除了讲解和演示例题,应引导学生探究 “变异”的结果,拓宽学生的思路,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在课本习题的基础上,要不断创新题型,使学生找到新题型和原题之间的联系,达到一把钥匙开多把锁的效果。通过加强训练,开发学生的创造力,培养学生解决问题能力,促进学生思维的发展。学生在回答问题以后,教师可以延迟对学生评价,创设一种畅所欲言的氛围,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提出更多的创造性设想,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

总之,随着高中数学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数学教师要讲究教学策略,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在实践中不但探索和创新,发挥数学课堂教学的智慧性,处理好教和学的关系,注重学习方法的指导,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精选范例,突出重点,巩固知识,拓宽思路,促使学生全面发展,达到课堂教学的最优化,进而推动高中数学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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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优秀毕业论文有用吗

最好是能发表到期刊上。

也没什么好处,就是心里高兴吧,或者说心里安慰一下下自己,努力没有白费,对以后的找工作什么的毫无帮助。

怎么说呢,优秀论文结果没有多大好处,工作了也不会有人问你上学的事了!但是在你能拿优秀论文肯定要比别人付出很多,因为我们的论文好多知识根本在课本里没学过。做毕业设计其实和工作也差不多,还有一点重要的是这个时候学东西有人教,等工作就没那么多管你了!所以呢,建议还是好好的把毕业设计论文做好,尽量自己的题目和工作联系紧密一点!我当初的论文也是优秀,我是学机械的,感觉挺好的!

优秀毕业论文的作用分为以下3个方面:1、学校给予奖励:学校在奖励优秀毕业生方面还是比较大方的。如果你的毕业论文真的质量很好,被一致评选为优秀毕业论文,你可以得到学校的奖金。钱的数额可能不多,当是一份回报。而且我相信,如果你选择留在学校深造或者继续当老师,无疑会为你打开一条道路,毕竟你的能力很强,学习也很优秀。2、硕博学生含金量高:优秀的毕业论文是很有用处的。只要能写出导师认可的优秀论文,尤其是硕士、博士阶段,这是一门学术研究的经验。如果能在研究方面写出优秀的毕业论文。如果你的毕业论文能在国家重要期刊上发表,获得省级优秀毕业论文,含金量很高,对以后的工作或学习深造会有帮助。3、个人加薪或职称需要: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可能印象更深。当他们需要被评估职称和提升时,他们需要撰写和发表论文。如果你有优秀毕业论文证书,并且你的论文创作和发表在这个时候,你会比其他人更有竞争力。

福建优秀研究生论文

1.专著国际税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之一,1990年获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教材《国际税法》1992年获司法部全国法学优秀教材奖。3.专著《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一经济法.》作为海峡两岸法律制度比较系列丛书,1998年获福建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奖。4.专著《:国际经济法专论》2003年获福建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5.教材国际经济法》2002年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6.专著《:国际税法学》,2002年10月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三等奖。7.论文《:电子商务交易流转税属性的确定问题》,2006年获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和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奖。8.本科教学改革项目利用司法资源,加强法学实践环节教学的改革与尝试》,2005年获厦门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9.研究生教学改革项目《国际经济法研究生培养方式的改革与实践》,2005年获福建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0.论文I: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评析》,2009年1月获福建省第二届优秀法学研究成果奖论文类一等奖。11.教学改革项目《现代财税法课程的专业化和综合化建设》,2009年2月获厦门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2.1998年荣选为教育部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对象。13.2000年荣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奖励。14.2001年荣获厦门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15.2002年荣获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优秀专家》称号。16、2006年荣获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奖励:-17.2006年受聘为福建省“闽江学者”特聘教授。

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奖金有1000。优秀毕业论文奖是奖励给在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评选的过程主要是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时,要讲解自己论文的创新点,设立的合理性,写作的逻辑性。最后根据情况评委给出分数。一般一个学院只有一个名额,得到的几率是很小的。

优秀研究生论文奖励

有一些大学有奖金,研究生金额一般在800元到2000元之间,导师也有奖金,一篇论文在2000元到3000元之间。也有一些学校只发优秀学位论文的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一、研究生奖学金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学年,硕士生8000元/学年,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学年,硕士生20000元/学年,用于评选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校设专项奖学金、校设单项奖学金、博士生新生奖学金、毕业研究生奖学金、优秀博士生岗位助学金等,奖励标准在500元-10000元,用于评选奖励在学习科研、社会工作、文体活动及科技创新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二、研究生补贴

研究生补贴是固定发放的,国家规定研究生补贴为每人、每年6000元,分十个月发放,每月发放600元。

三、导师助研金

如果导师手里有项目的话,参与项目的研究生会得到相应的补贴,但是因为专业的差异,很多文科类专业的研究生很少有参与项目的机会。

四、论文奖学金

这个奖学金主要因学校而异,不是每个学校都有。一般校级优秀论文可获得500元的奖学金,省级优秀论文可获得1000元奖学金(不同学校在金额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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