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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建工作制度体系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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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建工作制度体系研究论文

必须将自己的角色定好位,开展一项活动或工作时,自己必须要当好主角,还要当好导演,同时还要有创新。五大角色即是当好智多星,把握大局,看问题要准确,分析问题要深,遇到工作时主动请示汇报,积极做好工作方案,及时为领导出谋划策;当好听看说的角色,作为一名党务干部必须要耳耸、目明、嘴勤、听的清、看得准、说的出、办的好,熟悉掌握党务知识。2、思路要清、突出好三个重点。无论干什么工作,首先要理清思路,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落实,把规定动作做强。3、业务精湛、树立四种意识。首先就是本领意识,作为一名党务工作者,随时都会有本领恐慌,因为党务知识在不断的变化、党员的素质也越来越高,机关党务工作如何才能走出意识形态领域呢,如何才能把党建工作干的活起来?这就需要有过硬的本领来支撑;其次是学习意识。随后是思考意识,要善于思考,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干任何一项工作之前我们都要进行充分地思考,只有充分地思考能把这项工作的思路理清,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最后就是积累意识,积累是一种良好的习惯

摘要: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力保障。作为基层党组织必须不断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汇集广大员工的智慧和力量,形成推动公司科学发展的合力。关键词: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企业发展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政治优势的具体表现,也是搞好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力保障。当前国际油价低位运行、国内油气需求增速持续放缓,石油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形势日益严峻。大港油田天然气公司肩负着保障能源安全、为油田公司提质增效做贡献的重要责任,任务异常艰巨。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行更加积极的探索,不断加强党建工作,努力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一、着力“三个提升”,为企业发展添动力(一)着力提升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引领能力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到自身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要以上率下,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要常下基层“接地气”,坚持“一线工作法”,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更加有力的措施,成为员工群众高度认可、普遍赞誉的榜样。要强化团结协作的作风,继续深化“五讲”团队建设,以模范行动影响和带领员工群众,营造公司团结和谐的良好工作氛围。要紧密围

一是加强和完善党建责任制,党建考核从“严”改进和完善基层党建考核工作,积极构建基层党建工作科学、民主、制度、规范化党建新格局,努力使基层党建更加符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服务型党组织建设需要,为市政管养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就是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进一步抓好《处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形成党委(支部)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各基层书记要牢固树立 “抓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工作理念,切实履行抓好基层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作为考核党组织及其负责同志工作实绩的一个重要内容;要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二是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建考核求“准”实行党建工作专项测评领导思想认视不够。出现重行政轻党建,抓党建工作没有抓行政工作绩效明显,个别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对待党建工作,简单地理解为单位发展决定党建工作好差,以“硬件建设”代替开展活动、以“制度上墙”体现工作成效等等。还有一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建工作仍停留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上,没有本支部特色党建品牌,党建宣传氛围不浓,党建专职工作人员培养力度不够,没有把党建工作真正抓起来。考核形式创新不够。当前,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多是采用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组织考评、群众座谈等考核方法,不免存在的随意性影响的问题。凭印象打分往往具有主体臆断的色彩,影响了测评的公正性。群众座谈实效不明显,座谈对象是领导指定的,没有派那些想说话的同志挑选进来参加座谈会,导致想说不敢说,敢说没有参加座谈会,导致了考评计分的模糊化。考核结果运用不够。党建工作考核评价运用机制尚不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结果合理使用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条件,考核结果只是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在提拔干部、外出教育培训等方面运用的不够,考核结果运用形式单一。加强和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意见建议界定责任分工。明确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各支部书记为本单位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主持研究制定本支部党建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督促、指导支委成员履行好工作职责;明确支委成员“具体责任”,各支委成员是本单位抓基层党建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根据支委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各项工作具体落实;明确政工科长“直接责任”,各政工科长是本单位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搞好组织建设的日常工作。创新考核方式。一是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由组织部门按照当年度党建责任标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组织实施,重点了解各支部平时党员教育、三会一课、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防止年终考核,存在支部为了完成任务,存在资料做假;年终考核通过支部自评、支部互评、上级党组织考核、党员群众测评综合得分,结合平时考核情况,并把支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目标绩效考核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最终形成各支部综合得分,确保考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二是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除围绕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党建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外,每年视年度工作任务设置不同的考核重点,进行重点考核,如2013年重点考核各单位十八精神贯彻学习情况和中国梦宣传学习情况,2014年要在党的群众路线活动开展加强考核。三是加大群众党建考核参与力度。党章规定,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建工作效果理应由人民群众来检验和评价,可以说,人民群众是党建工作考评最重要、最权威的主体,群众满意与否是衡量党建工作成效的最终、最高标准。党建工作干得好不好,群众一本清色,只有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党建工作才能更加出彩。只有进一步扩大群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怕群众挑“刺”,让想说话同志参与到对支部工作的测评中来,才能扩大党建工作的公信力,才能增加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加大考核结果运用。除了把党建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还应把考核情况纳入支部领导班子年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支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评定的重要内容及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对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党员和群众测评结果较差,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及时解决基层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责任。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各支部要通过市政内网、建委网站、市级媒体、党建杂志等宣传阵地,加强党建工作的宣传报道,介绍经验,传递正能量,为全处党建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同时,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反映本支部党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及新做法、新经验、新举措。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市政设施分级管养改革后,各支部都建立了政工部门,党务工作人员都是从其他岗位调整过来,业务能力、组工干部要求方面都弱了一点。针对当前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需要,必需要加大对党务工作人员的培养,进一步调整充实党务工作人员,有效地改善党务干部队伍的结构,为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在实行精神激励的基础上,把抓基层组织建设的成效作为干部评优、调整、提拔和解决其它政治待遇的重要依据,有计划地把党务工作的优秀干部提拔到更高的岗位进行锻炼。

第一,思想观念创新,抓思路。一是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面对新世纪、新形势、新任务给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出的新要求、新课题、新挑战,确定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工作思路和实现目标,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突出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这个时代主题,把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的要求,作为检验和衡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标准。第二,工作内容创新,抓队伍。一是要合理设置党组织工作机构和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变当前一部分党务干部文化程度偏低、思想观念落后、理论水平不高、工作方法陈旧等问题,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二是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党员标准,保持党的先进性。要针对队伍结构不合理、党的观念淡薄等问题,通过加强教育、尊重和保障党员权利、抓好党员发展和管理等途径,积极探索一条适合当前形势、贴近党员实际的党员队伍建设新路子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党建工作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党建工作。第三,工作方法创新,抓规范。一是在活动内容上创新。要重视教育,把政治理论的学习教育培训与业务知识的培训相统一。开展与工作和生活相关的知识、技术、业务的学习和竞赛,培养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浓厚兴趣,充分调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积极性,并把在党的活动中所学习和掌握的知识、技术和业务能力,运用到实际工作和生活中,转变为巨大的物质力量。二是在工作方式上创新。要通过发挥党支部、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在各自岗位上的作用,通过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对职工群众进行组织和动员,通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来实现党的意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要把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严格管理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工作的实效性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党建工作文章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党建工作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第四,活动载体创新,抓素质。一是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建主题活动,在实践中考验党员,在实践中锻炼党员,在实践中提升党员素质。我们在组织党员积极参与上级党委部署的主题活动外,还要组织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公开承诺制”、“我为党旗添光彩”等一系列具有鲜明特色的党建活动,给党员展示先进性,发挥模范作用提供平台,让党员把身份亮出来,本领显出来,作用看出来,形象树起来。二是在活动开展过程中,要杜绝党建主题活动简单化、表层化的问题,要结合实际,贴紧生产经营和岗位工作,做到内容具体,标准清晰,使党员真正有责任、有目标、有压力,真正进入状态。第五,培养方式创新,抓能力。一是党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实施“双向培养”方式可有效提高党员工作能力,全方位提升党员思想素质,增强党员业务本领,使党员在生产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二是“双向培养”方式,对“经营管理岗位的党员、专业技术岗位的党员、生产操作岗位的党员”,可根据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确定培养目标,制订培养计划,实施培养方案,进行分层推进党员业务素质培养。第六,活动方式创新,抓效果。一是在活动形式上。要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把多样性的活动和必要的统一活动结合起来,把小型、分散、业余为主的活动与必要的大型、集中活动结合起来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党建工作论文二是在工作手段上。要充分发挥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运用现代的工作手段,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现代传媒,用新的传播方式和教育方式,设置网页,开展网上党务工作、组织生活、民主评议,改变和解决使用传统模式开展思想教育的“讲浅了没有人听,讲深了说不清”的矛盾与困惑,以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三是在党组织活动效果的评判标准上。要改变过去那种以活动次数、参加人数多少来评判的形式化标准,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党员群众工作积极性和工作能力提高,是否有利于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的发挥,是否有利于经济建设和业务、生产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作为评判和检验基层党组织活动的标准。总之,只有充分认识基层党组织建设在新形势下的时代特点,既要坚持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党建工作的成功经验,又要不断改革创新,才能在新的实践中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取得新的发展和进步。

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

我国当前的经济转型首先是经济资源配置方式的转换,即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与此相联系的必然是经济管理者 ——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变,即由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变,由主要直接参与经济竞争转向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上述转型的成功推进必然带来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生存方式的彻底转变,即从听命于行政机关,被动执行政府计划的附属机构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经济转型也包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即从片面强调量的扩张转为重视质的提高,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转向实现人、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增长。经济转型似乎是“无形之手”高歌猛进,攻城掠地,“有形之手”步步退让,一败涂地,一切以市场化为价值取向。但是,市场经济本身能否自发形成,经济转型能否完全依赖市场自身的力量自动实现呢?我们所追求的经济转型的目标果真是市场之手独霸天下,国家在经济生活中消失得无影无踪的所谓自由经济吗?如果不是,又该如何实现经济的成功转型?经济转型后的目标体制又该是怎样的昵?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由于新的经济体制尚在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之中,旧的经济体制和观念尚未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新旧体制的冲击和对抗,使经济领域内暴露出来的矛盾,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解决这些问题既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经济成功转型的基本前提,而每个矛盾的解决都离不开经济法思想的指导,离不开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模糊,急需按经济法理念重新定位政府改革的滞后,是我国经济转轨进程中面临的主要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不尽如人意,政府职能转变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理论认识上的模糊不清,没有彻底解决国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正确定位。改革开放前的政府是一个无所不包的政府,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都由政府管制,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取得绝对的统治地位,企业和个人完全丧失了主动性、创造性。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那种认为政府应当彻底退出经济活动领域,只当守夜人,一切交由市场的论调一度博得多方喝彩。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常常是非此即彼,国家不是“越位”,就是“虚位”,总是很少“到位”。当前,我国的改革面临经济、社会全面转型的挑战,这是一个更为深刻、更为复杂的改革新阶段。经济转型要求构建现代产权关系,社会转型需要形成新的社会利益整合机制。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在实现权利的多次分离后,国家成为集多种身份和多种职能于一身的集合体。具体来说,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应是三重身份(行政管理者、经济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三种职能(行政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实现三次权利分离(行政管理权与经济管理权相分离,经济管理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或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家以不同的身份,行使不同的职能,就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认识由国家参与的各种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才能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认为按照经济法基本要求,不仅要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还在于要实现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从依赖行政命令转而依靠法律保障,遵循经济法律制度行使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性跨越。二、经济的二元结构特征显着,城乡、地区矛盾的解决有赖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经济存在多重二元结构性矛盾,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巨大反差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引起的地区差异。城乡、地区矛盾的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主要结构性障碍,如何化解矛盾不仅是经济发展中面临的首要课题,而且已上升为一个严峻的政治问题。经济法既服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尊重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又强调国家应当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正确的作用,它把“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辩证地统一起来的特征显示其对于解决城乡、地区二元矛盾天然地具有优越性和独到性。针对当前农村中公共卫生、基础教育、社会保障等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违法侵占农民土地,任意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漠视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生活安置以及农民负担过重,乱集资、乱摊派屡禁不止等问题,从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经济法律制度入手,有助于构建规范的、持续长效的缩小城乡差别的法律机制。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财政法,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划分不清晰,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导致财政支出责任不落实,上下级政府间一事一议,讨价还价现象较为常见。而且,目前我国普遍实行的市领导县的财政体制,客观上使得农村社会经济资源、资本更主要地是被城市所汲取,加剧了城乡二元分割。行政长官追求立竿见影的政绩驱动与财政支出法律规范的缺位,往往使农村成为最终的牺牲品。所以,首要的是要建立科学完备的财政法律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支出责任和税收划分规则,确立覆盖城乡的统一的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强化市以上各级财政对农村基础教育和基本社会保障的支出义务,规范上下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把城市返哺农村的各项制度具体化,才能从根本上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法》,明确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并赋予权力保护以可诉性。2003年新的《土地承包法》虽然对于保护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权,限制土地发包方滥用权力等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仍然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首先,确权工作严重滞后,估计有约30%的农户仍然没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权属登记进程的滞后,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只能适用土地承包合同,弱化了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客观上助长了发包方任意毁约行为。其次,侵害土地承包权的责任形式单一,法律责任轻,违法成本低。根据承包法第54条,侵害土地承包权的只是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几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所谓的民事责任,由于侵害方主要是村、乡集体组织,也几乎难以得到实际执行。最后,权利救济渠道阻塞,可诉性差。长期以来,许多基层法院拒绝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1999年最高法院出台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后,虽然规定应当受理,但是许多地方对土地承包这一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仍然纠缠于该法律关系到底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争论而不能自拔,其结果是牺牲了广大农民应当得到国家司法救济的正当权力。最后,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税收法律体系,规范各类涉农收费。乱收费、乱摊派之所以屡禁不止,源于我国农村税费名目繁多,包括农业税、附加税、特产税、屠宰税、“三提五统”、教育集资以及以资代劳款、地方行政劳务收费、地方行政性收费等等,而这些税费的征收依据主要是税收行政法规和各级政府决定,对收费项目的创设权限和程序没有法律约束,现有的有关农村税费的规范性文件位阶低,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步推进,在条件成熟时,以最大限度减轻农民负担为出发点,以统一的涉农税法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规范农村基本分配制度,才能从制度上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们再来看区域差别。为了缩小东、中、西三大经济区域间的差距,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国家开始贯彻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方针,不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随着经济转型的推进,国家职能的转换,公共财政体制的确立,除大型基础设施外,中央政府势必改变以往直接投资设厂的支援模式,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将成为必然选择。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实行分税制国家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政关系的普遍做法和基本方式。它是基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及各地区财政的横向不平衡所产生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事业的均衡发展而采取的一项财政支出制度。实施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中央财力的转移分配来调节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从而达到运用财政分配职能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但是,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还存在许多问题。比如,税收返还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依据,从而把原有的财力不均问题带入分税制财政体制中,未能体现财政均衡原则,也与设置转移支付的基本目标相违背;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缺乏规范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分配标准,与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的原则不相适应。另外,财政补助分配透明度低,随意性大,监督约束不足也亟待改变。所以,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前提下,有必要制定转移支付法,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原则、目标和形式,制定科学合理的计算标准,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才能充分有效发挥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平衡区域间差别的作用。三、市场经济秩序混乱,行政治乱应让位于依法治理经济转型经常伴随着经济秩序的混乱。市场本身不能自动产生良好的秩序,秩序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也只能由政府来提供。企图单纯依靠民事法律制度,依赖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就能达致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对市场迷信式的崇拜,注定是水中月、镜中花。营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而政府也必须改变以往行政命令式的管理方式,一时的暴风骤雨只能冲走地表的浮土和污秽,却无法冲跨滋生混乱的深层土壤,更不能培育出一个井然有序、生机勃勃的万花园。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经济法已被确认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我国颁布和施行了大量的重要的经济法法律。这些法律是适应国家经济调节的需要而颁行的,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方面和重要部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而且同其他部门法性质的法律规范相分离,独立组合为性质较纯一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其次,我国已确立了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如国家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实行国家干预、调节的总的法律原则,被国家立法所确立;建立了经济法体系构成中的重要的具体经济法法律制度;已颁行的各种具体经济法规范及已建立的各种具体经济法制度,相互协调、配合,贯彻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共同执行规范和保障国家经济调节的使命。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我国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发展。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极大的促进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一是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是为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贯彻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三是以法律手段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恰如其分地估价经济法的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现实意义。由于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诸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经济关系在总体上需要各类法律的综合调整,因此仅靠任何一个部门法都不足以实现法律体系的调整目标,必须有经济法同其他相关的部门法配合,才能共同实现法律体系的输出功能。

当市场经济在中国这片古老土地上运行了二十年后,法治在发展和解放社会主义生产力和保障公民权力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所以,党的十六大报告继续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指出其三个必要性———依法治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前景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 一个社会立法的价值取舍、立法之内容及水平,执法的力度,守法的状态,监督机制的完备与否,是这个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同时,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这个社会的法律文化的主要体现。法律文化与社会的法治化程度是密切联系的,甚至可以说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就有什么程度的法治状态。法律文化是社会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而法治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法律文化的变化 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及其推动社会发展的理论认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生产力的发展则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原动力,是决定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动因,具有永恒的进步性。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仍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只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使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是基本相适应的,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条件下,有力地推动了生产力迅速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的性质决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和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才逐渐有了根植的土壤。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的法治化,同时也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因为经济及社会结构或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历史传统的差异,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往往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属性。而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代表社会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经济构成又决定着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代表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发展方向的经济模式,所以它决定着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决定着必须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或早或迟会随之变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市场经济,公有制成份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提倡效率、竞争,推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治经济,绝非像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的经济、唯利是图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市场经济渴望法治、呼唤法治。同时又呼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所以,不仅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紧迫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更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必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密切相关的,也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反过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又有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法律文化具有发展性,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与其说是一种现代经济体制和模式,不如说是阶级社会先进生产力的特殊载体和外现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离不开与先进生产力相适应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及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法治及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市场经济的反映装置、维持装置和推进装置。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近代和现代法治,就没有作为法治前置条件的近代和现代法律文化。没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没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前置条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一个社会法治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的市场化。市场经济愈发达,法治愈发展,作为法治前置条件的法律文化也随之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中根植和培育的,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 任何社会的经济基础发展变化总是决定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发展变化,这是历史发展充分实践的不争事实。法律文化的变化总是与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结构的变革相伴随,这一规律与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是完全一致的。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法律文化的变化,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完善和发展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形成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受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制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截然不同,它是一种法治经济,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模式是一种法治模式。之所以如此,这是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相统一的必然要求。离开了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形成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关键的是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律来形成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秩序正常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有效运转和法律秩序有序化,就离不开法治,也离不开作为法治前置条件的法律文化。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处于关键时刻的今天,为了堵塞不法之徒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得以滋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面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落后经济的可能性产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因为法律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它反映的是法律生活中群体化的思想观念、理想人格、行为趋向、情感倾向。它是社会群体关于权利与义务的价值选择、思想模式、情感模式和行为模式。法律文化是人们对法律的情感和需求的观念模式的沉淀。实际上,只有人们的思想观念和情感对法律有自觉的需求时,社会群体的行为模式自觉选择法律时,法律才会被人们自觉遵守,法治才能真正实现。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这是因为法律的运行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法律的生命深藏于文化之中。对于世界和社会秩序的看法决定了社会权力的分配,决定了社会制度的确立。法律的运行并不是国家单方面的行为,更多的是整个社会,包括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按照各自对法律的理解和态度所进行的法律生活。因此,法律的运行不仅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使这种法治经济能实现,就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支持,如果没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的支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受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秩序也要受影响。也就是说,法律文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法律文化就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秩序,就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健康、迅速地发展;如果法律文化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法律文化就会影响和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受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制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的关系,证实了法律文化对法律实践的潜在指引作用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与反作用,所以我们要重视建立和发展这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文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培植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已是势在必行。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是一种以人格实质平等和独立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因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只能是一种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符合社会活动规律的法律制度为行为规范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文化。这是不同于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文化而极需发展的新型法律文化,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因此,建立、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只有这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经济。

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研究论文

一、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国家领导对行政公开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公开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中逐步建立起来,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暂行)中就规定了执法的内容和期限;办事的程序;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违反公示行为的处罚规定。公安系统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在走向深入。 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已经有一定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已经形成了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主持的机关报等大报为核心,以《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人民日报》等定期出版物为依托,以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汇编为补充的法律公告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依申请公开的立法。如《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通过一些政策对行政公开的内容、形式、监督和评价体系作出规定。政策的共同点主要有: (1)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和人员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收税公开、廉政规定、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公开。 (2)公开的形式根据 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范围、对象采用不同的公开形式。如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化社会传媒;向相关群众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设立办公大厅、印发办事指南(明白卡)、设置公开栏、咨询服务台等形式;对于向单个对象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信函、回访等形式;向机关内部人员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会、文件、谈话、专栏等形式。 (3)公开的程序 公开程序的制定采用了我国政策制定的一贯做法。先让各部门拿出公开方案,方案中除了包括相关的职能规定、法律法规、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等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及负责监督实施的机构和方式。 (4)建立公开的监督和评价体系 一般做法是建立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把政务公开列入干部考核的范畴,同时建立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如设立市民投诉中心,定期进行民意调查。 二、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政策的建立对于推行行政公开制度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对于改善干群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明显的作用。但是也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 (1)缺乏对于行政公开理论的深入研究,将行政公开与相关制度混淆使用 实践中公开制度主要有: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审务公开、村务公开、街居务公开、立法公开、行政公开。有些人对行政公开的内涵和范围界定不清,在研究中和实务中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公开制度的范围、方式。如实践中对于行政公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最广义说,一切有关公共事项都应该予以公开。广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就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公开,从而使党政机关的所有事物和活动都置于人民的普遍监督和关注之下。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的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对行政权实施监督的原则和制度。最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行政公开是指政府机关的政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通过多种形式公之于众。 对比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对于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存在不同认识。如最广义说中行政公开的主体包括了党、政、军、法院、检察院等各级系统,甚至包括了实行自治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的厂务公开。而广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界定为党政机关,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最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政府机关。将行政公开等同于政务公开,或者是将行政公开的范围扩大到村务公开等属于居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或者将行政公开的公开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开,而忽视了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组织的公开,这样做不利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行政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行政公开制度一经推出,立即为各地广泛推行,但因其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在行政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零散性,难以成为稳定的制度。同时,有的地方片面理解中央领导的讲话,将行政公开的范围局限于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只要群众满意就行,而不管行政公开本身的制度建设。这种做法在行政公开制度初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应成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和做法。这种做法暴露了一种实用主义的倾向。同时行政公开的推行存在着任意性和持续性,落实未能法制化。由于行政公开主要在基层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实施,中央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行政公开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弹性,行政公开的实施受制于当地领导的认识、权威和创造力,如果领导认识到位,给予高度重视,并有足够的权威推行和协调政务公开,制定有力可行的策略和措施,那么行政公开就能够开展得好,落实得深。反之,行政公开就落实不了,就会流于形式,走过场。这种现象也反映了行政公开制度的浓厚政策性,具有浓厚的“清官意识”和“不确定性。” (3)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 由于中央在建立行政公开制度的初期,曾经指出地方基层政权是行政公开的实施重点,所以当前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对基层的注意力较多,行政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上处于原来的状态。同时理论界对于行政公开主体也缺乏深入研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行政公开的义务主体,对于行政公开的权利主体的研究较少。当然,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解决透明度问题的需要,相关部级机关也正在拟定相关政策。 (4)行政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现行制度关于行政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最大的缺点表现在对于除外事项的解释过于宽泛。如对于行政公开的内容一般的界定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其他事务”,这样的界定实际上是非常不明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为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完全偏重于对国家机密的保护,以防范国家机密的外泄为核心。对国家机密的适度开放及开放程序没有明文规定。同时该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似乎有对国家秘密的等级分类过多的嫌疑,容易造成国家秘密的泛滥。确定何为国家秘密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国家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很容易将国家秘密扩大化,使得在具体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 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应该明确何为国家的秘密事项,何为国家机关可以公开的对象,应该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明确公开和秘密的界限。 (5)行政公开的方式简单 行政公开制度中,公开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各种不同的公开方式构成了行政公开的制度多样性。现行制度中多采用主动公开方式和对所有人公开,除此之外,还有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不同的公开方式的公开范围、公开对象、救济途径都是不一样的,应该加以区分。 (6)行政公开的手段落后在现行行政公开制度的手段中,多局限于通过印制小册子、上墙公开、工作流程表等传统媒体方式公开,或者是公开的范围多局限于行政公开主体的组织内部,公众如果需要获得信息,往往需要前往义务主体内部获得信息,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行政公开的效率。即使强调了网上政府的概念和网上公开的手段,但网页上的信息或是更新得较慢或是内容狭窄、时间短、随意性大。如笔者曾经登录某直属局网站,网页公开内容中介绍领导人员的章节竟然是其某前任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领导,网页公开内容的陈旧可见一斑。 (7)对于不予公开的救济手段规定不足 现行制度中,如果义务主体不予公开,最多只是追究内部责任,缺乏对不予公开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行政公开立法,实现行政公开的法制化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行政应该是法治行政,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合法性依据。如前所述,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有政策性强的不足之处,政策作为行政公开制度建立初期的主要依据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全国推行行政公开制度并使之更加深入,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行政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途径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从世界范围看,行政公开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等行政公开方面的特别法,其他程序方面的总则性规定适用《行政程序法》。代表国家有美国和日本;第二种是没有特别法的规定,相关问题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代表国家为德国。中国应该在吸取外来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国行政公开的现实情况,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开立法。在立法安排上,应该先制定《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法》等特别法、然后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二)加强对于行政公开制度内涵的研究 行政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企事业组织和公务员依法主动或者依申请将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开的制度。行政公开制度不同于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除了包括行政公开制度以外,还包括其他诸如院务公开、检务公开等公开制度。行政公开制度不同于村务公开制度,因为村务公开制度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因此说我国公开制度是由不同层级的制度组成的。 (三)逐步扩大行政公开的义务 主体范围目前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主要集中在各级行政机关中,其中又主要集中在基层行政机关。而实际上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而且应该包括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如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在实际推行中,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开,可以采用先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公开为龙头,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行扩大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深入研究行政公开的公开方式 根据公开方式的不同,行政公开可以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根据公开对象的不同,行政公开可以分为对所有人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根据公开的地点不同,可以将之分为公报的公开、阅览室的公开、复制的公开;根据收费与否,可以分为免费的公开和收费的公开。在我国,行政公开的主要形式是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缺乏对于依申请公开的详细规定和深入研究,从而影响了行政公开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行政公开方式的多样化,增加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规定。 1、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 公开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主动将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登载在有关报纸上、公报上或者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有关情况的一种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是指权利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向负有公开信息义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请求公开某项情报的方式。 2、对所有人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 对所有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仅限于和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特定人。在对所有的人公开的方式中,行政主体公开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对象仅限于与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这是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这时的公开范围仅限于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复议第三人。我国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第60条(利害关系人之资讯权)规定:如私人有所请求,有权取得由行政当局提供与其中直接利害关系之行政程序进行情况之资讯,并有权获知对该程序作出之确定性决定。《瑞士行政程序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就本身之案件,向原处分官署或该官署所指定之邦之官署所在地,请求阅览卷宗。由此可见,前者的范围远大于后者的范围。这也是这两种公开方式最大的区别。 (五)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 行政公开的范围是行政公开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于行政公开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列举行政公开的事项;一种是采用概括式加排除式的规定。首先概括规定行政主体的信息应该予以公开,然后再采用排除式的规定例外事项,例外事项一般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美国情报自由法采用第一种立法例。具体如下:第一,规定行政机关在原则上应主动积极对任何人公开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情报、资料;第二,对免除公开事项(exemptions),规定了具有可行性的标准,取代了旧法中的含糊不清的规定;第三,行政主体对拒绝公开负举证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向行政裁判机构或者法院证明拒绝行为符合法定的不予公开标准。同时,还应该注意对于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公开范围问题和不予公开的诉讼。 因此,我国行政公开对于公开内容可以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模式: (1)行政主体应当公开的内容 ①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②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以及办事规则;③行政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以及相当级别公务员的收入;④行政主体的财产收支要公开;⑤行政执法依据、程序、过程、认定事实、救济途径等;⑥其他重大行政事项以及决策过程。 (2)不予公开的内容 ①国家秘密;②商业秘密;③个人隐私。 (3)行政主体对不予公开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救济制度 根据有权利有救济的法律原理,行政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在现代国家的行政公开制度中,普遍建立了行政公开的法律救济原则。申请救济的人一般有两种,要求反对公开的任何反对公开的利害关系人。根据申请人获取救济原则,当申请人的请求权遭到了国家机关的不当否决时①,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构成了对自己的损害②,有权获得救济,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情报公开的诉讼。③对于救济制度的规定,各国有不同的立法情况,有的国家采用“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和相对人选择原则。 我国现行的行政公开制度中对于权利主体的救济权利规定得比较粗糙,在大多数的关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规定中没有规定权利主体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在以后的制度中,不仅要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布有关资料的义务,而且要赋予当事人就行政公开享有的行政救济权,直到请求司法审查权。 如可以通过扩大解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开的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此项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此,现在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论证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起公开行政机关掌握的资料、情报的请求时遭到的拒绝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公开行政机关资料、情报的请求,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相对人的请求予以回应。行政机关的拒绝是影响相对人的权利的一种具体措施,该具体措施针对的对象是请求公开行政机关情报的申请人,拒绝的后果直接影响到相对人自身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益。 因此,相对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的该项规定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同样道理,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复议或者相对人对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或者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其走向内容摘要: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建设从80年代初期就已经开始了,其中最早推行的是全国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务公开制度。随后,一些地市以及省级机关、国家职能部门相继进行了政务公开以及相关制度的研讨与试点,如地方立法听证会等。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行政公开的主体以及内容范围狭窄,方式简单,对于不予公开的救济手段规定不足。为此必须完善行政公开的立法使之法制化,以及进一步加强对这一制度内涵的研究和明确公开的方式等等。 关键词:行政公开制度 问题 对策 行政公开制度对于抑制腐败、倡导廉政、提高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从源头上从根本上治理腐败的战略措施,它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必备制度。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民主与行政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公开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将其行政行为公开于社会和相对方,让其知晓和了解相关情况的一种制度,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公开、情报资料公开、行政决定公开、程序公开、公务员的相关情况公开。 一、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国家领导对行政公开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公开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中逐步建立起来,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暂行)中就规定了执法的内容和期限;办事的程序;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违反公示行为的处罚规定。公安系统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在走向深入。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已经有一定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已经形成了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主持的机关报等大报为核心,以《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人民日报》等定期出版物为依托,以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汇编为补充的法律公告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依申请公开的立法。如《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通过一些政策对行政公开的内容、形式、监督和评价体系作出规定。政策的共同点主要有: (1)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和人员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收税公开、廉政规定、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公开。 (2)公开的形式根据 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范围、对象采用不同的公开形式。如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化社会传媒;向相关群众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设立办公大厅、印发办事指南(明白卡)、设置公开栏、咨询服务台等形式;对于向单个对象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信函、回访等形式;向机关内部人员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会、文件、谈话、专栏等形式。 (3)公开的程序 公开程序的制定采用了我国政策制定的一贯做法。先让各部门拿出公开方案,方案中除了包括相关的职能规定、法律法规、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等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及负责监督实施的机构和方式。 (4)建立公开的监督和评价体系 一般做法是建立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把政务公开列入干部考核的范畴,同时建立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如设立市民投诉中心,定期进行民意调查。 二、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政策的建立对于推行行政公开制度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对于改善干群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明显的作用。但是也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 (1)缺乏对于行政公开理论的深入研究,将行政公开与相关制度混淆使用 实践中公开制度主要有: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审务公开、村务公开、街居务公开、立法公开、行政公开。有些人对行政公开的内涵和范围界定不清,在研究中和实务中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公开制度的范围、方式。如实践中对于行政公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最广义说,一切有关公共事项都应该予以公开。广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就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公开,从而使党政机关的所有事物和活动都置于人民的普遍监督和关注之下。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的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对行政权实施监督的原则和制度。最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行政公开是指政府机关的政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通过多种形式公之于众。

公司怎么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1、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什么?

(1)如何有效解读财务报告。有人把财务报告比作一种通用的商业语言,这些用财务术语写成的报告,已经成为公司、股东、管理层之间进行信息沟通的最标准、最常用的语言,关系着一个公司的发展兴衰。无论你的母语是什么,有了财务报告,大家就有了讨论的基础,因为这是商界的通用语言。但是在国内,仍有很多企业的总裁、高管看不懂财务报表,不了解财务指标的真正含义,这使得许多战略的计划、执行、检查和修正变成了一纸空文。最终影响的是企业制定战略和执行战略的能力。

(2)有效成本管理和控制的策略。企业在进行产品定价时,通常的做法是在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利润。这样做固然合情合理,但是否能换一种思考的角度,以市场价为基准,在此基础上找出突破口,使自己的产品在同类商品中既有较强的竞争力,又能留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宜家的做法似乎可以给些启示。宜家家居依靠其新颖而低耗材的设计,使高品质和低价格变为可能。先有成本还是先有利润?这个类似于鸡和蛋的理论也许值得探讨。作为企业高管,怎样做好成本管理与控制?把握成本与企业商业模式之间的关系?如何搭配合理的产品线?如何从成本的角度制定价格策略?这都是需要反复推敲的。

(3)如何完善预算管理方法,建立健全预算编制体系。全面预算管理,是一个企业由小到大必须学会的一种计划管理手段。许多时候当资源的表现形式众多时,就需要进行均衡协调,使各项的投入产出保持相对平衡。所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有了全面完善的预算体系,就如同给企业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地基,使企业经营的各项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同时也让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经济活动有机、合理地联结在一起,从而提高分工协作的效率。同样,预算的执行结果还为绩效评价提供了量化依据,从而可使企业更加完善稳定。

2、企业可以从哪些方面着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1)债权债务管理。企业如果不重视对赊销及其账款的管理和控制,最后形成呆死账而无法收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由于资金链的断裂而倒闭。所以企业自身要建立账款回收制度以及逾期款催收制度,也要结合对合同的审查和履行的规范来规避风险。对重大的项目和合同要提前进行资信调查,对遇到有逾期情况的客户要主动了解其经营状况和资产情况,摸清其资产范围、性质和权属,一旦发生诉讼可以直接进行保全,防止损失的扩大。

(2)内部财会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在利益驱使下有犯罪风险,同时也可能有人员工作失误产生错误记录,因此有必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3)财务风险管理。企业主要有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现金流量风险和连带债务风险,都需要予以高度的管理控制。

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条件下,财务管理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新成立的企业,尽快建立完善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发展到一定规模企业,更需要不断完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1、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与中枢。财务管理是组织资金运动,处理同有关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它是一种价值管理,渗透和贯穿于企业一切经济活动之中。企业的资金筹集、使用和分配,一切涉及资金的业务活动都属于财务管理的范围。

企业的生产、经营、进、销、调、存每一环节都离不开财务的反映和调控,企业的经济核算、财务监督,更是企业经济活动的有效制约和检查。、财务管理是一切管理活动的共同基础,它在企业管理中的中心地位是一种客观要求。

2、从注重生产的管理到财务的管理,是企业的一大进步。企业的中心目标是围绕着如何以较小的消耗取得尽量大的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能够促进企业节约挖潜、控制费用、降低消耗;通过资金的筹集调度,合力运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防止资金的浪费;通过对存货的管理可以优化库存结构,减少存货积压,做到经济库存;通过价格的拉动,可以增加企业的收入;通过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可以促使企业合理有效地使用国有资产,并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龙头作用,就能更加有效地提高经济效益。

3、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益是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企业资金运动的特点是循环往复地流动,资金的生命在于“活”,资金活,生产经营就活,一“活”带百“活”,如果资金不流动,就会“沉淀”或“流失”,得不到补偿增值。只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才能确保企业的经济效益,正因为如此,资金管理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中心是一种客观必然。

4、强化财务管理可以找出企业问题的根源,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财务管理具有高灵敏度的特点,财务管理能迅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最终都要反映到财务成果上来,通过核算、分析、对比,可以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执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特别是财务成果体现的数字和情况具有权威性。在企业管理中,决策是否得当,经营是否合理,技术是否先进,产销是否顺畅,都可迅速通过财务指标得到反映。

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在新的财务管理模式下,应制定一套适应企业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的内部财务制度。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就是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依章管理,并将企业内部形成的各类制度、标准和工作程序以企业立法建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规范企业组织行为的准则。

1、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为了使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有章可循,需要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有:

①财产物资、货币资金收支的管理及清查盘点制度。制定各项财产物资的购入、收发、销售、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有关手续与管理制度;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使用、维护、修理制度;货币资金的收付手续和牵制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财产盘存制度。

②明确岗位责任制。依照公司章程和内部岗位责任制,明确划分公司中经营管理层、财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的财务管理职权范围,实现财务管理的高效、有序运行。

③财务管理基本业务程序制度。包括制定本行业的财务核算管理办法,负债的审批、登记、归还、计息的处理办法,应收账款的登记、核对、清理、保管制度,投资方案、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程序、立项审批、管理考核制度,成本费用计算与分摊办法,费用开支审批程序等。

2、制定财务制度时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①合规性原则。合规性是指制定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到财务制度中去。国家的财经法规政策是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规定,也是制约和引导企业制定内部财务制度的因素。

②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不同企业的生产规模、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不尽相同,其财务活动的内容和方式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在制定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时,不能盲目照搬照抄,只能借鉴吸收而不能简单模仿,既要遵循国家统一规定,又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凡是可以由企业进行选择的财务政策,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③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在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和处理企业财务关系上要贯彻以责任为中心,以权力为保证,以利益为手段的责任制。

④全面性原则。企业的财务活动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财务管理也必须是对全过程的管理。因此,企业在制定财务制度时必须全面规范各项财务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财务制度体系。

3、大中型企业应全面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2000年9月,国家经贸委在颁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中明确提出,企业应“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量为重点,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国家经济主管部门的众多专家已深深认识到:全面预算管理是实现公司治理和企业整合的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是提高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内部运行的必备制度和有效手段。

目前,许多管理基础较好的大中型企业实行了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并从中取得了一定的效益,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作为陕煤化工集团公司的骨干全资子公司,遵循“诚信敬业,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在企业内部管理方面,不断开拓进取,于2008年7月份成立了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并相继出台了黄陵矿业集团公司现金流管理委员会及实行了二级单位财务科长委派制,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已初见实效。

加强财务管理,特别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我们的经济运行质量才会不断的提高,企业的运行程序才会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其走向内容摘要: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建设从80年代初期就已经开始了,其中最早推行的是全国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务公开制度。随后,一些地市以及省级机关、国家职能部门相继进行了政务公开以及相关制度的研讨与试点,如地方立法听证会等。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行政公开的主体以及内容范围狭窄,方式简单,对于不予公开的救济手段规定不足。为此必须完善行政公开的立法使之法制化,以及进一步加强对这一制度内涵的研究和明确公开的方式等等。 关键词:行政公开制度 问题 对策 行政公开制度对于抑制腐败、倡导廉政、提高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从源头上从根本上治理腐败的战略措施,它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必备制度。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民主与行政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行政公开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将其行政行为公开于社会和相对方,让其知晓和了解相关情况的一种制度,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公开、情报资料公开、行政决定公开、程序公开、公务员的相关情况公开。 一、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制度的完善,国家领导对行政公开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我国公开制度在各级国家机关中逐步建立起来,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暂行)中就规定了执法的内容和期限;办事的程序;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违反公示行为的处罚规定。公安系统发布了《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相关的理论研究也在走向深入。 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已经有一定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已经形成了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主持的机关报等大报为核心,以《国务院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人民日报》等定期出版物为依托,以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汇编为补充的法律公告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依申请公开的立法。如《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通过一些政策对行政公开的内容、形式、监督和评价体系作出规定。政策的共同点主要有: (1)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公开、承办部门和人员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收费收税公开、廉政规定、监督办法和责任追究公开。 (2)公开的形式根据 公开的内容和公开的范围、对象采用不同的公开形式。如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化社会传媒;向相关群众公开的内容主要是通过设立办公大厅、印发办事指南(明白卡)、设置公开栏、咨询服务台等形式;对于向单个对象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信函、回访等形式;向机关内部人员公开的内容,则采用通报会、文件、谈话、专栏等形式。 (3)公开的程序 公开程序的制定采用了我国政策制定的一贯做法。先让各部门拿出公开方案,方案中除了包括相关的职能规定、法律法规、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等内容以外,还要规定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及负责监督实施的机构和方式。 (4)建立公开的监督和评价体系 一般做法是建立政府内部的监督机构,把政务公开列入干部考核的范畴,同时建立外部评价和监督机制,如设立市民投诉中心,定期进行民意调查。 二、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政策的建立对于推行行政公开制度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对于改善干群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明显的作用。但是也仍然存在着一些差距和问题: (1)缺乏对于行政公开理论的深入研究,将行政公开与相关制度混淆使用 实践中公开制度主要有: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审务公开、村务公开、街居务公开、立法公开、行政公开。有些人对行政公开的内涵和范围界定不清,在研究中和实务中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行政公开制度的范围、方式。如实践中对于行政公开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最广义说,一切有关公共事项都应该予以公开。广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就是指国家权力在其运作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公开,从而使党政机关的所有事物和活动都置于人民的普遍监督和关注之下。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所谓行政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形式,依法将有关行政事务的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的人公开,使其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事务、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对行政权实施监督的原则和制度。最狭义说,代表性观点有:行政公开是指政府机关的政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通过多种形式公之于众。 对比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对于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形式存在不同认识。如最广义说中行政公开的主体包括了党、政、军、法院、检察院等各级系统,甚至包括了实行自治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的厂务公开。而广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界定为党政机关,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最狭义说将行政公开的主体界定为政府机关。将行政公开等同于政务公开,或者是将行政公开的范围扩大到村务公开等属于居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或者将行政公开的公开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开,而忽视了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组织的公开,这样做不利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2)行政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行政公开制度一经推出,立即为各地广泛推行,但因其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在行政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等方面表现出随意性和零散性,难以成为稳定的制度。同时,有的地方片面理解中央领导的讲话,将行政公开的范围局限于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只要群众满意就行,而不管行政公开本身的制度建设。这种做法在行政公开制度初期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不应成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和做法。这种做法暴露了一种实用主义的倾向。同时行政公开的推行存在着任意性和持续性,落实未能法制化。由于行政公开主要在基层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实施,中央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行政公开的实施具有较强的弹性,行政公开的实施受制于当地领导的认识、权威和创造力,如果领导认识到位,给予高度重视,并有足够的权威推行和协调政务公开,制定有力可行的策略和措施,那么行政公开就能够开展得好,落实得深。反之,行政公开就落实不了,就会流于形式,走过场。这种现象也反映了行政公开制度的浓厚政策性,具有浓厚的“清官意识”和“不确定性。” (3)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 由于中央在建立行政公开制度的初期,曾经指出地方基层政权是行政公开的实施重点,所以当前各级政府在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对基层的注意力较多,行政公开的主体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上处于原来的状态。同时理论界对于行政公开主体也缺乏深入研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行政公开的义务主体,对于行政公开的权利主体的研究较少。当然,随着中国加入WTO之后解决透明度问题的需要,相关部级机关也正在拟定相关政策。 (4)行政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现行制度关于行政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最大的缺点表现在对于除外事项的解释过于宽泛。如对于行政公开的内容一般的界定是“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其他事务”,这样的界定实际上是非常不明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为例,保守国家秘密法完全偏重于对国家机密的保护,以防范国家机密的外泄为核心。对国家机密的适度开放及开放程序没有明文规定。同时该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似乎有对国家秘密的等级分类过多的嫌疑,容易造成国家秘密的泛滥。确定何为国家秘密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国家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很容易将国家秘密扩大化,使得在具体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 因此,在以后的立法中,应该明确何为国家的秘密事项,何为国家机关可以公开的对象,应该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明确公开和秘密的界限。 (5)行政公开的方式简单 行政公开制度中,公开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各种不同的公开方式构成了行政公开的制度多样性。现行制度中多采用主动公开方式和对所有人公开,除此之外,还有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不同的公开方式的公开范围、公开对象、救济途径都是不一样的,应该加以区分。 (6)行政公开的手段落后在现行行政公开制度的手段中,多局限于通过印制小册子、上墙公开、工作流程表等传统媒体方式公开,或者是公开的范围多局限于行政公开主体的组织内部,公众如果需要获得信息,往往需要前往义务主体内部获得信息,这种做法不利于提高行政公开的效率。即使强调了网上政府的概念和网上公开的手段,但网页上的信息或是更新得较慢或是内容狭窄、时间短、随意性大。如笔者曾经登录某直属局网站,网页公开内容中介绍领导人员的章节竟然是其某前任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领导,网页公开内容的陈旧可见一斑。 (7)对于不予公开的救济手段规定不足 现行制度中,如果义务主体不予公开,最多只是追究内部责任,缺乏对不予公开的法律救济途径。 三、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行政公开立法,实现行政公开的法制化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行政应该是法治行政,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合法性依据。如前所述,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有政策性强的不足之处,政策作为行政公开制度建立初期的主要依据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全国推行行政公开制度并使之更加深入,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行政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途径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从世界范围看,行政公开制度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定《信息公开法》、《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等行政公开方面的特别法,其他程序方面的总则性规定适用《行政程序法》。代表国家有美国和日本;第二种是没有特别法的规定,相关问题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代表国家为德国。中国应该在吸取外来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国行政公开的现实情况,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开立法。在立法安排上,应该先制定《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法》等特别法、然后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二)加强对于行政公开制度内涵的研究 行政公开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企事业组织和公务员依法主动或者依申请将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开的制度。行政公开制度不同于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除了包括行政公开制度以外,还包括其他诸如院务公开、检务公开等公开制度。行政公开制度不同于村务公开制度,因为村务公开制度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因此说我国公开制度是由不同层级的制度组成的。 (三)逐步扩大行政公开的义务 主体范围目前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主要集中在各级行政机关中,其中又主要集中在基层行政机关。而实际上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而且应该包括行政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如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在实际推行中,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公开,可以采用先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公开为龙头,取得一定经验后再行扩大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深入研究行政公开的公开方式 根据公开方式的不同,行政公开可以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根据公开对象的不同,行政公开可以分为对所有人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根据公开的地点不同,可以将之分为公报的公开、阅览室的公开、复制的公开;根据收费与否,可以分为免费的公开和收费的公开。在我国,行政公开的主要形式是行政主体主动公开,缺乏对于依申请公开的详细规定和深入研究,从而影响了行政公开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行政公开方式的多样化,增加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规定。 1、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 公开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主动将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登载在有关报纸上、公报上或者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公开有关情况的一种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是指权利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向负有公开信息义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请求公开某项情报的方式。 2、对所有人公开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 对所有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就是公开的对象仅限于和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特定人。在对所有的人公开的方式中,行政主体公开的对象是国家的全体公民、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而对利害关系人公开的对象仅限于与公开的资料、信息、消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这是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这时的公开范围仅限于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复议第三人。我国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第60条(利害关系人之资讯权)规定:如私人有所请求,有权取得由行政当局提供与其中直接利害关系之行政程序进行情况之资讯,并有权获知对该程序作出之确定性决定。《瑞士行政程序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就本身之案件,向原处分官署或该官署所指定之邦之官署所在地,请求阅览卷宗。由此可见,前者的范围远大于后者的范围。这也是这两种公开方式最大的区别。 (五)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 行政公开的范围是行政公开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于行政公开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是列举行政公开的事项;一种是采用概括式加排除式的规定。首先概括规定行政主体的信息应该予以公开,然后再采用排除式的规定例外事项,例外事项一般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美国情报自由法采用第一种立法例。具体如下:第一,规定行政机关在原则上应主动积极对任何人公开行政机关所掌握的情报、资料;第二,对免除公开事项(exemptions),规定了具有可行性的标准,取代了旧法中的含糊不清的规定;第三,行政主体对拒绝公开负举证责任,行政主体必须向行政裁判机构或者法院证明拒绝行为符合法定的不予公开标准。同时,还应该注意对于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公开范围问题和不予公开的诉讼。 因此,我国行政公开对于公开内容可以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模式: (1)行政主体应当公开的内容 ①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②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以及办事规则;③行政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奖惩、任免以及相当级别公务员的收入;④行政主体的财产收支要公开;⑤行政执法依据、程序、过程、认定事实、救济途径等;⑥其他重大行政事项以及决策过程。 (2)不予公开的内容 ①国家秘密;②商业秘密;③个人隐私。 (3)行政主体对不予公开的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救济制度 根据有权利有救济的法律原理,行政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在现代国家的行政公开制度中,普遍建立了行政公开的法律救济原则。申请救济的人一般有两种,要求反对公开的任何反对公开的利害关系人。根据申请人获取救济原则,当申请人的请求权遭到了国家机关的不当否决时①,或者是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的请求构成了对自己的损害②,有权获得救济,可以向行政机关或者法院提起情报公开的诉讼。③对于救济制度的规定,各国有不同的立法情况,有的国家采用“穷尽行政救济”的原则和相对人选择原则。 我国现行的行政公开制度中对于权利主体的救济权利规定得比较粗糙,在大多数的关于行政公开制度的规定中没有规定权利主体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因此,在以后的制度中,不仅要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布有关资料的义务,而且要赋予当事人就行政公开享有的行政救济权,直到请求司法审查权。 如可以通过扩大解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不予公开的行为纳入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根据此项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此,现在的关键问题就在于论证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起公开行政机关掌握的资料、情报的请求时遭到的拒绝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公开行政机关资料、情报的请求,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相对人的请求予以回应。行政机关的拒绝是影响相对人的权利的一种具体措施,该具体措施针对的对象是请求公开行政机关情报的申请人,拒绝的后果直接影响到相对人自身的合法权利或者利益。 因此,相对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的该项规定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同样道理,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拒绝复议或者相对人对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或者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对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释: ① 日本学者认为知情权是一种抽象的权利,而开示情报请求权才是实体法上的具体的权利,所以居民依照条例行使情报开示的请求权被拒绝时,该居民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可以参见野村好弘:《情报公开和个人情报的保护》,肖贤富译,《法学译丛》,1992年第1期,第14页;杜钢建、刘杰:《日本情报公开法的制定与实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第95页。 ② 美国的情报自由法规定了反情报自由诉讼制度,具体制度可以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1月第1版,第1015—1021。 ③ 如美国法典第5章行政程序第552条第1款第6项第1目规定:如果(每个机关的)裁决部分或者全部支持了原拒绝提供档案材料的决定,应通知申诉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要求法院对该裁定进行司法申查。日本《情报公开法》也对情报自由诉讼案件的管辖和案件移转做出了规定。作者:皮纯协 刘飞宇 来源:法学杂志

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研究论文

大数据时代企业管理员工绩效评价体系构建研究论文

摘要: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的使用使得数据成为了人们工作的重要指标。而随着企业在人力资源中绩效管理与高新技术应用的越加紧密,数据支撑着整个企业高效经营运作与管理工作。本文研究大数据时代企业管理员工绩效评价体系的构建旨在为提高大数据时代企业人力资源服务能力,为企业制定出合理、人性化的制度提供参考资料。

关键词: 大数据;企业管理;员工绩效评价体系

企业管理员工作为企业组成的一部分,是企业运作的基本动力来源,同样是企业发展的核心所在。而随着我国企业在近几年的高速发展,我国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也必须进行及时的改革,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性。但是从我国当前的机制改革情况来看,主要问题表现在企业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中绩效考核能力的不足上。具体表现为考核方法的不合理、考核标准的不稳定、考核人员素质的低下、企业高层不重视等方面。

一、大数据时代下绩效考核内涵

绩效考核是对员工工作行为与工作结果进行全面、科学、系统的综合分析,在一定程度是能够反映出员工的工作状态以及工作能力。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注重对企业员工绩效考核的建设。但是从我国当前的企业绩效考核的建设情况来看,随着我国进入信息的大数据时代,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技术化、网络化。企业通过大数据对员工绩评价体系进行管理,可以对员工潜在能力进行深入挖掘,大数据可以通过相应的数据程序,将公司电子档案中的员工绩效进行细致的整理,并整合出便于挂差的数据表,方便公司高层的管理和数据的调取。同时,大数据的应用,还能够使得企业员工能够更好的进行网络交流,方便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而这就使得企业在进行绩效管理的顺利进行[1]。

二、大数据时代企业管理员工绩效考核体系构建中的问题

(一)绩效考核体系的指标构建不完善

在传统的绩效考核过程中都是使用EXCEL等办公软件进行简单的公司任务指标数据的统计工作,但是这种做法往往使得领导只能看到员工在某一方面或某一时刻的表现,难以对员工进行整体的概况进行了解,并且该考核指标所设计的范围也比较单一,因此其形成的绩效考核机构也比价片面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当员工规模过大,或者当出现需要调取员工某一阶段的工作表现情况的时候,往往会由于数据量的过大,大大增大了绩效考核员工的数据调取工作量,甚至可能会导致在调取过程中出现一些认为性的误差。

(二)缺少高层管理的支持与重视

在当下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中之所以存在很多的漏洞,在很大程度上与公司高层管理不重视有关。在许多高层管理人员看来,绩效考核工作仅仅只是人力资源的问题,因此,在更多的时候宁愿将时间放在工作上,也不愿意过多的过问人力资源的绩效考核问题。但是事实上,一个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员工,而员工的工作动力来源于绩效,对于绩效的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到了员工的工作状态,并且,绩效考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现员工的贡献以及任务完成质量,如果不能得到公司充分的重视,也将导致员工的`大量流失。

(三)绩效考核的角度单一

很多企业在实施绩效考核的时候,往往只是关注员工的业绩的成绩的好坏,却忽视了对团队的考核,而这样的考核评价往往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公正性,会虚弱员工的“团队意识”,甚至会在员工心中产生牺牲同事利益,破坏素质内部的协调关系;其次,它也会产生木桶效应,出现团队的短板效果,降低整个团队的工作质量。因此,科学的绩效考核不应该仅仅只是看中个人能力或个人业绩,同时也要将员工的平时成绩记录在内,将员工的团队成绩作为考核的重点方向之一,通过综合得分,对员工进行综合性的绩效考核评价[2]。

三、大数据时代企业管理员工绩效考核体系构建的改善措施

(一)明确标准的绩效考核制度

首先,绩效考核的目的一定要明确,并且被组织所接受,与组织的核心思想相结合,要让组织的每个员工清楚的了解考核中的奖惩制度,并对员工的高层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绩效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的培训,让大家都认识到绩效考核的重要意义,掌握绩效考核的基本思想与基本能。其次,在对绩效考核工作的细分量化,通过问卷、访谈等形式,做出每个员工的工作职位说明书,从而更具各个部门制定出相应的考核标准。最后,就是在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的时候,应该尽量的选取具有典型性、具有针对性的指标。可以针对不同的部门、员工或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比如:考核一个企业的普通操作工,更多的是去考核其在定期内所做产品的数量、质量以及出勤方面的指标[3]。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经营管理理念

以人为本的绩效考核与管理,就是让员工参与组织的管理过程,保证企业绩效考核的公正、公平、公开,并且重视员工的发展,在完成组织战略目标的同时,实现员工个人价值和职业生涯的规划。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经营管理历年为员工创造良好的激励环境和充分发挥其能力的场所,给于公正的评判,通过员工满意来保证客户的满意,从而做到企业的满意,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能力的提升的目标[4]。

(三)进行有效地绩效沟通和反馈

良好的沟通往往能够及时的发现工作的错误,同时也能够将企业中的不同的绩效考核过程中的障碍进行排除。因此,考核之后的绩效反馈与沟通一定要及时,持续并具有技巧性。也即是指在考核之后,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要做到及时的反馈,从而迅速的处理和改进不足。

参考文献

[1]周佳蒙. 中小民营企业员工薪酬结构研究--以西安通达机电有限公司为例[J/OL]. 现代营销(下旬刊),2017,(10):89-90(2017-11-21)

[2]孙超. 基层国有企业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体系构建初探[J/OL]. 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7,(12):298-299(2017-07-11)

[3]金璇. 医药企业财务绩效评价研究[J]. 商场现代化,2017,(10):170-171.

[4]吴鸿.关于铁路基层站段绩效考核分配体系建立的思考[J]. 现代商业,2017,(01):152-153.

铁路运输企业绩效管理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 :绩效管理是一种重要的绩效管理途径,通过绩效管理,企业的活力被激发,同时提高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通过企业的绩效管理,可以进一步优化企业的经营体系,激发员工们的潜力,对于整个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建设良好的绩效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在长久以来,铁路运输企业已经具有了良好的绩效考核体系,不过其绩效管理体系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必须加大重视力度,努力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的绩效,下面是笔者结合自身在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经验进行的具体分析。

关键词 :铁路运输企业;绩效管理;问题;措施分析

绩效管理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约束使员工们努力完成企业的绩效目标,换句话说,只要员工做的是为提高企业绩效这一目的的行为,就是绩效管理的范畴,通过绩效管理可以更好的激发员工的潜力。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只有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才能更好的实现企业的管理目标,激发每一个员工的工作潜力,对于整个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研究好其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铁路运输企业也是如此,只有研究好其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才能更好地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的效率,下面是笔者的具体分析。

1铁路运输企业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研究

1.1缺乏绩效管理的意识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来说,其管理者和员工都没有系统的认识到绩效管理的作用,很多时候过分重视绩效考核而忽视了绩效管理,甚至错误的把绩效考核当做绩效管理,这是错误的观点。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管理者过分重视员工过去的成绩,而忽视了员工未来的潜力发挥,不利于职工未来的发展。除此之外,由于没有做好合理的计划,加上沟通环节不到位,导致绩效考核的结果不准确,很多时候绩效考核也是形式主义,更不用说绩效管理了,由于缺乏绩效管理的意识,导致铁路运输企业的绩效管理工作比较落后。

1.2绩效管理没有发挥其激励作用

在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营管理过程中,大部分人都把绩效管理当做约束途径,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忽视了其奖励激励作用,这样一来,由于惩罚的多,奖励的少,加上对于考核的过分重视,导致整个绩效管理没有发挥作用,很难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的效率,长此以往,员工们会对于企业的绩效管理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1.3沟通反馈机制不合理

在实际的绩效管理过程中忽视了辅导沟通机制的作用,在进行绩效沟通时局限于纸面形式,导致员工们很难意识到自己行为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期许,没有达到良好的沟通效果。如果采用当面的形式,落实好相关的“三当面”制度,就可以当面进行沟通,了解员工们的实际想法,让员工意识到一些错误行为的后果,做好改正工作,做好员工教育工作。

1.4没有做好绩效管理知识培训工作

与其他企业不同的是铁路运输企业的绩效管理工作比较复杂,而且会影响铁路运输企业的发展战略,进一步判断职工们的行为。不过,因为没有做好培训工作,加上企业的知识体系不合理,导致很多干部没有端正自己的态度,不利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发展。

2加强和改进铁路运输企业的绩效管理措施分析

正如上文中所提及的,铁路运输企业的绩效管理中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这些问题极大的阻碍了铁路运输企业未来的发展,必须加大重视力度,下面是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进行的措施分析。

2.1形成科学的绩效管理理念

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来说,只有形成良好的绩效管理理念,才可以更好的开展绩效管理工作,通过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满足员工们的基本需求,不断提高员工们的工作绩效,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绩效应用工作和辅导沟通工作等等,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2完善绩效管理的激励体系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只有建设、完善相关的绩效管理体系,才能更好的发挥其激励作用,对于任何一个优秀的员工来说,他们应该获得企业的奖励,而对于表现不佳的员工,他们也应该获得惩罚,这是十分重要的企业经营手段,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来说,只有发挥好绩效管理的激励作用,才能激发员工们的潜力,客观的体现出员工们的实际工作能力,遵循优胜劣汰的用人原则,有利于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的综合实力。

2.3完善绩效管理沟通反馈体系

事实上,整个沟通过程对于企业的绩效管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做好沟通工作,完善反馈体系,才能密切员工和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关系,具体来看,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解决问题:首先,必须完善对于日常的监督和管理体系,严格相关的绩效考核程序,保障结果的准确,若在日常的管理和考核工作里发现了问题就要对这些问题及时改正,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坚决杜绝问题发生;其次,必须完善员工申诉渠道,可以让职工针对其中的问题进行申诉,给予充分的权利,防止职工出现不满的情绪;最后,要建设铁路运输企业的双向沟通机制,提高员工和管理层的责任意识,更好的做好绩效管理规划,有利于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的凝聚力。

2.4发挥绩效管理和企业培训工作的互补作用

如果时间和情况允许,那么就要对企业的员工进行培训,通过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的方式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内部培训就是通过内部优秀员工的榜样力量引导员工,外部培训就是通过外部专家讲座的形式进行宣传,让铁路运输企业的每一个员工意识到这一工作的意义,有利于提高其荣誉感和归属感。

3结语

总的来说,绩效管理工作对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才可以激发员工的潜力,发挥员工的作用最大化,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现在的铁路运输企业过分重视绩效考核的作用,忽视了绩效管理,加上有的管理层缺乏绩效管理意识,很难提高铁路运输企业的绩效管理水平。在这样的背景下,文章通过分析铁路运输企业的绩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为相关的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提供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欧阳勇.浅谈铁路企业员工的绩效管理[J].理论与当代,2009(07).

[2]龚振玉.民航企业绩效管理体系研究[J].当代经济,2014(18).

[3]康雪宁.铁路商贸企业绩效管理体系设计的思考[J].铁路采购与物流,2009(02).

构建新工作体系研究论文

关于就业指导的优秀论文(通用12篇)

导语: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以下是我整理关于就业指导的优秀论文

摘要:

分析当前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现状问题。提出了构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就业指导工作体系的原则和内容.以及加强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和理论研究的措施。

关键词:

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体系;队伍建设;理论研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迅速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加快,连续几年的高校“扩招”,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增加,大学生就业问题越来越突出。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又由于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有关各方对大学生就业问题认识不深,自身作用发挥不够,使这一问题更为突出。同时,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也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职责和功能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高校如何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构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新体系.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指导和帮助毕业生顺利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这一知识群体在国家建设中的作用,使他们能够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搞好大学生就业指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有效的就业指导,能够使大学生接受到最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教育,确切地了解所选职业的特点、职业素质的要求,帮助他们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为他们事业匕的成功和人生价值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开端。对社会来讲,有效的就业指导能帮助用人单位选择到所需要的劳动者,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有机结合,为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提供前提条件。同时还能减少社会劳动力的非正常流动,有利于降低失业率,减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所以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构建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体系,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充分发挥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动作用。

1当前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现状

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在高校招生制度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推动下,近几年各高校开展了一些就业指导工作,但从总体上看就业指导工作的体系还不完善,就业指导工作仍然比较薄弱,在学校教育中所占比重较小,还未将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贯穿于大学教育的全过程。

1.1对就业指导工作的内涵理解不够全面

有些高校虽然建立了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但其行政管理职能比较突出,服务职能有所欠缺,还未将就业指导作为一门课列入教学计划;有的高校对就业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甚至狭隘地把就业指导工作单纯理解为找工作,忽视了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教育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就业指导工作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作用。

1.2就业指导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就业指导人员不仅要向学生讲解就业政策,分析就业形势.而且要帮助学生自我评价、正确定位,因此需要掌握心理学、劳动人事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目前大多数就业指导人员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就业指导理论知识欠缺,对就业指导工作的理论研究探索不够,因而就业指导工作针对性不够,效果不够理想。

1.3指导的内容、形式和对象有局限性

目前就业指导工作的随意性较大,过分强调实用性和时效性,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仅仅停留在讲解就业政策、分析就业形势、指导学生择业等方面。同时,将就业指导工作与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相提并论,强调对毕业生的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观的教育.以服从和服务于国家需要为大前提,很少能够顾及到大学生的个性、兴趣、能力和特长,加之受到经济、条件、手段等限制,高校主动收集到的社会用人信息量小,致使就业指导提供的需求信息无法满足毕业生的需要和选择,因而难以适应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和职业发展的多种需求。

2新形势下就业指导工作的内容及体系

2.1就业指导工作的内容

要构建新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体系,必须首先明确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内容,针对就业指导的内容,建立一整套适应当前高校就业制度改革发展要求的就业指导工作体系。

从发达国家多年来的大学就业指导实践和我国近年来的指导工作经验看,就业指导工作概括地讲有以下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职业的具体介绍。通过就业指导,向大学生介绍职业分类、职业性质、活动内容和特点以及对就业者素质的要求等,使大学生能全面地了解职业、认识职业、以满足他们的需要。第二,关于个性职业分析、测量和鉴定。通过对大学生职业兴趣、能力及个性心理特征的测量与分析,使大学生比较客观地理解和认识自己.由此帮助他们选择到自己想干而又能干的职业岗位。初步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第三。关于职业选择的艺术方法。就业指导关键是要帮助大学生找到理想的职业.这中间涉及到许多的职业选择活动,如职业预测、职业信息收集、职业选择步骤与方法、自我介绍和职业洽谈艺术、职业选择误区等,这些问题既有理论方面也有实践方面。大学生在挥业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掌握,只有通过就业指导.为大学生提供就业参考建议、职业信息,培训就业技能.使他们能借鉴别人的经验,更好地指导自己的择业活动。只有根据以上三方面的内容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才能基本适应大学生自主择业的需要。

2.2构建就业指导体系的原则

要建立完善的就业指导工作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1)就业指导应贯穿于学生在校学习的始终。当然.就业指导要有阶段性,但应是阶段性的连续,而不是学生毕业时或“双选”时才进行,应从学生入校后就按不同年级、不同阶段的不同任务实施具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使学生做好心理、知识和能力方面的准备,以应对社会需求,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2)就业指导是职业意识养成教育。应帮助大学生建立正确的职业意识.能科学、现实地选择职业,减少盲目性和盲从性;3)就业指导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个性特长的重要环节。在强调全面发展素质的同时,还要强调个性特长的发展,以适应不同职业对毕业生的特长的要求:4)就业指导要始终坚持教育性的原则。就业指导有较强的服务功能。但要以服务为载体,渗透职业价值观的`教育;5)贯彻整体性原则。就业指导与思想教育不能相互代替,而要相互渗透。不仅如此,就业指导不只是一项专业化的工作,而应渗透于教育和各科的教学当中。同时还应完善高校就业指导组织的设置、就业指导人员的培训、职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与维护、就业指导计划的制定、就业指导计划理论的研究与评价等。因此,完善的就业指导工作体系应是有关就业指导理论、法规、制度和机构的有机统一体。

2.3构建适应新形势的就业指导体系

新形势下,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应从高校和社会两个层面构建两个体系:

(1)构建高校全过程的就业指导体系。所谓全过程就业指导,就是以职业生涯与发展理论为基础,将就业指导贯穿于学生教育的全过程,而不是临近学生毕业、择业时才开展的临时性工作。高校要以系统论观点为指导,把就业指导作为一个系统.构建一个完善的就业指导工作体系。其特征是:就业指导工作与学生的职业发展愿望相结合,与高校的培养目标相结合.与市场的需要相结合。在具体工作中应按照不同阶段的不同任务对学生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指导,使学生做好心理、知识和能力准备,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2)构建社会全员性的就业服务体系。大学生就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搞好就业工作,既要求高校的指导应与市场的需求和职业的要求紧密结合,更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在全员性就业服务中达到增强大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办学活动和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等目的。其服务形式主要有:建立产学研基地,与用人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邀请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主管定期来校咨询;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将教育与市场紧密结合起来,分层次、多渠道地做好毕业生就业推介工作。

3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和理论研究

3.1机构和队伍是做好就业指导的依托

就业指导中心应成为实体机构而不是虚拟机构。应有专职人员、固定的场所和必备的工作手段和条件,包括资料室、录放像设备、查寻信息和网上求职的设备以及咨询室和洽谈室等。根据我国高校学生工作模式的特点,应明确学生工作干部即为就业指导人员,各院系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要具备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的素质,包括有一定的理论修养、正确的工作方式、以及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

3.2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的理论研究

就业指导人员不仅要研究某一专业适应职业的范围.还要研究专业与专业之间的关系,这就可以指导学生在某一专业社会需要不足的情况下就近调适,增强就业能力。从我国人才市场就业指导实践来看,这一部分的理论研究还非常薄弱,尚处在始发阶段,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尤其是针对高校毕业生需要的就业指导理论。

而在高校内部也没有一支有组织、有领导的专门研究力量。已开展的大学生就业指导的理论研究也较肤浅,与其相应的实践工作基本没有开展。因此在新时期,我国应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组织各方面力量系统研究适应各层次择业者需要的就业指导理论体系.高校更应发挥研究能力强的优势,丰富和发展大学生职业选择指导理论。

3.3树立大就业指导观

所谓大就业指导观不仅要求就业指导贯穿于大学生活的全过程,而且要主动介入到教学中的选课指导等工作,使就业指导横向拓展。目前学校增加了选修课的比重,开设了辅修专业,为增强学生的专业能力、提高就业面向提供了条件保障,但学生往往较为盲目。就业指导应发挥指导学生选课和根据专业的社会需要帮助学生选择辅修专业方向的功能,从而切实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3.4加强人的个性认识与职业特点研究

就业指导涉及两个最重要的因素:一个是人,一个是职业。对人的认识问题,就业指导人员要有宽泛的知识(如心理学、生理医学等),从多角度帮助学生实现自我认知,做出较为正确的自我评价。对职业特点的认识,最重要的就是对职业分类中各种职业对人的素质和能力的要求,而这种要求不是笼‘统的,而应是细化的、具体的。目前的就业指导尚缺这一重要内容,应组织专家进行协作研究,使之尽快用于就业指导的工作实践。

3.5重视就业指导的科学化建设

就业指导是一门专业,其科学化的要求:一方面是专业化的专家队伍:另一方面是科学的学科建设。其中专业化的专家队伍最为重要。如果没有相对稳定的专家队伍对就业指导进行系统研究,就会使其成为理论苍白、方法单一的生硬、空洞的说教;同样,没有专家队伍作为支撑,学科建设也无法进行,而大多数兼职就业指导人员也就没有了理论和方法上的依据。因此,通过培训、交流、支持立项研究,促进专家队伍的成长、成熟乃是就业指导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引言20世纪80年代,美国制造业不断加剧的竞争结果表明,依靠提高生产技术,优化市场营销策略,降低企业综合成本等具体手段来增强综合竞争力的成效并不明显或并不持久。(张泽跃、胡斌,2002)因此,如何改变以科学管理为基础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成为当时美国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最现实的课题。1995年,Huselid提出了被后人称为具有“通用性”的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方法。该方法假定存在高绩效工作系统,存在最佳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这种“理想模式”有助于企业绩效最大化。后来,越来越多的其他国家的学者也加入了构建“理想模式”的研究,使得当今国际人力资源管理的大多数研究都集中在“高绩效工作系统”或“最佳活动”上。(赵曙明,2001) 笔者经过相关文献梳理,认为当今高绩效工作系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高绩效工作系统的含义及结构 1.关于高绩效工作系统含义的观点。目前西方学术界对“高绩效工作系统”(High Performance Work Systems,HPWS)还没有形成严格的定义,因为它涉及的内容太广泛,而且有许多不同的提法,如高绩效工作系统、高参与工作系统、高承诺工作系统、最佳人力资源管理活动和弹性工作系统等。 Nadler、Gerstein和Shaw(1992)认为,高绩效工作系统是“一种能充分配置组织的各种资源,有效地满足市场和顾客需求,并实现高绩效的组织系统”。Huselid、Jackson和Schuler(1997)则把高绩效工作系统定义为“公司内部高度一致的确保人力资源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的系列政策和活动”。Edwards和Wright(2001)认为,高绩效工作系统蕴涵的理论假设是,组织善待自己的成员,员工会改进工作态度,并不断增加满意感和承诺感。这种态度会不断影响到行为,反过来就能促进组织绩效的改善。我国学者吴泽福、吴捷(2002)认为:一个完善的高绩效工作系统的基本模式是根本区别于传统等级制度的企业模式,通过最大化员工知识、技能、应变能力、主动性,迅速赢得组织竞争优势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工作组织结构、生产运作程序的有效协调系统,是技术系统与社会系统的有机整合体。李华、李传昭和陈杨(2004)认为高绩效工作系统应当是一个以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投入为核心,以提高企业绩效为最终目的,以工作结构设计、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组织文化建设及其他技术和管理支持的子系统等为手段的一个综合的复杂系统。 2.关于高绩效工作系统结构的观点。Bailey和Merritt(1992)认为高绩效工作系统由员工能力、员工激励和员工参与决策的机会三部分组成。后来,MacDuffie(1995)也提出,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系统要能改善组织绩效,必须具备三个要素:(1)员工必须具备相当的知识和技能;(2)人力资源管理实践活动必须能激励员工充分发挥他们的知识和技能;(3)必须能让员工自主地帮助组织实现目标。Appelbaum(2000)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高绩效工作系统“AOM”模型,把组织绩效看作是组织核心要素结构的派生功能,而该组织结构则是由员工能力(Employee Ability)、动机(Motivation)和参与机会(Opportunity to Participate)三要素构成,任何组织要提高自己的绩效,必须致力于对三要素构成的改善。刘善仕、周巧笑(2004)则概括地指出能为组织带来高绩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系统,往往有如下典型特征:为了提高员工的能力,组织严格招聘新员工,注重对员工技能的培训和开发;为了激励员工,组织采取基于贡献的分配方式,关注员工在组织内的职业发展,关注员工的职业稳定和安全;为了给员工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组织致力于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工作设计方面的改善,通过包括工作团队、顾客导向和注重品质、弹性制造系统、确保持续改进的团队流程、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的安排,来吸引员工积极自主地参与旨在实现组织目标的各种活动。 三、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对组织绩效的影响 Lawler , Jr.(1998)提出组织需要向员工提供一个新的合同作为吸引、保持、激励、发展和建立效忠、高个人绩效的方式。这种强调持续雇用的新合约是基于绩效和对组织战略具有恰当的技能配置。在这个组织中员工基于他的绩效和能力发展获得报酬。报酬可以以很多不同的形式得到。但是必须反映劳动力的价值,这个价值对组织是有吸引力的。这种报酬包括有挑战性的工作、学习的机会、被尊重的对待以及实质性的回报。Lawler教授的研究表明,相比较其它组织,采用将技能发展联系持续雇用和基于绩效的报酬的组织可以更有效的应对变革。通过成功的吸引、保持、激励高绩效个体,组织可以达到高的绩效水平。同时,员工的报酬也会提高。这会增强员工的动机和许诺,导致良性循环。 伦敦经济学院的Paul Gollan和(1998)关注作为高参与管理关键成分的员工信息和咨询这个主题。他引用一系列研究指明采用这些实践可以促进员工参与的更好的执行以及员工满意度的提高和承诺的增强。他们认为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员工参与的执行与更好的组织绩效相关。但是,对于成功执行高参与管理又有很多的必须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一个为了更好的执行员工参与而提供领导能力管理团队,对参与决策过程的员工提供有效地培训和支持,以及为减少员工恐惧和焦虑的有效沟通战略。 Bailey(1993)提出企业的人力资源经常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其原因是员工在工作中并没有发挥他们的最大潜能。如果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能够影响员工的动机和能力,就可能进而影响员工对企业的贡献水平从而促进企业的整体绩效水平。高绩效工作体系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这些高绩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影响员工的离职率和生产率而实现的。 Guthrie(2001)在对多个行业164家新西兰企业的样本进行了调查以后发现,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与员工队伍稳定和生产率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在工作参与度高的系统中,员工稳定与生产效率正相关;对于员工参与度低的企业,员工稳定与生产效率负相关。 张一驰、黄涛和李琦结合中国的调查数据运用探索性因子分析的方法在高绩效工作体系的构成因素上进行整合,并对因子之间的相关性进行考量。研究发现高绩效工作体系的有效性相对集中的体现在人力资源的基础管理、员工参与、程序公平和人力资源的管理重点这四个因子上。张一驰等人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经营绩效影响差异不明显的基础工作,第二层包括员工参与、程序公平、管理重点和人际沟通四个因子,在功能上这一层解决了员工激励问题。第三层包括人才来源、录用标准和资历的作用三个因子,在功能上解决了员工能力问题。其中后两层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及其稳定性和连贯性对企业的财务经营结果和长期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上述研究中研究者对人力资源管理措施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员工参与、员工能力、员工动机。这也是Appelbaum提出的高绩效工作系统的模型的构成三要素。上述研究表明,这三方面人力资源管理措施的采用都与组织绩效正相关。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工作体系构建方式论文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肩负着创新知识和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重任,培养高水平的研究生是我国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人才保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思政〔2010〕11号)中指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是维护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然而,随着研究生办学体制、办学模式及办学规模等的重大转换,传统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制、工作内容及途径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亟须转变工作理念,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创新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系统。把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引入过程管理的思路,无疑是有效提高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的概念及实质

目前,国内研究成果中对于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的报道鲜为少见。华向理等人将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的概念界定为:思想政治教育者为保证能把一定的社会思想观念、政治意识和道德规范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体的思想品德的过程能够有序进行,从而对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活动过程。曾东认为: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是对思想政治教育中一系列的教育规划、实施计划、具体内容等各阶段、各环节进行系统设计,并进行全面实施、科学管理。

笔者认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实质就是在一定的范围和环境内,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方式,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资源(包括人、财、物、时间、信息)进行科学配置和有效使用,积极营造和保持一种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以实现思想政治教育预定目标的实践过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有别于传统的目标管理,不仅注重目标结果,更注重其中过程,不仅注重过程的具体实施,更注重实施过程中的效果质量,真正控制每一步的教育质量。

二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工作体系构建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就是按照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检查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途径的匹配性、适应性,及时纠正教育过程中产生的偏差,确保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良好运行的管理职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工作体系的初步构建主要包括:教育目标、内容和途径及评估等子体系。

1.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确定

我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真正开始于1963年,但一直以来,我国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都没有统一、具体、明确而又切实研究生群体需求的教育目标,致使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系统比较混乱,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往往混为一谈。国内各高校在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机制和管理模式进行发展创新时也没有明确理论依据和政策指引。但目标是一切行动的指引,教育需要有一定的目标,只有明确了教育目标,才能使整个教育过程有动力,有更好的实效性。因此,确定科学合理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是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首要之事,而且迫在眉睫。另外,目标的确定也要有细致的分析和研究过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目标不仅要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对高等人才的需求,还要结合学科专业的发展现状,同时,更要考虑研究生群体的真实需求和目标的可实现性。

2.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制定

教育内容应根据教育目标的需要而定。有什么样的目标,就选择与之相应的教育内容。总的来说,通常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包括: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方面教育。但是,与本科生相比,研究生群体具有思想多元性、行为独立性、素质差异性、心理脆弱性和个性鲜明性等群体特点;另外,研究生群体内部个体之间存在诸多差异。因此,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选择和制定,必须遵循一定的客观原则和科学原则,要以研究生的培养目标为基本,考虑研究生思想发展特点和研究生自身发展需求,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知识学习、学术科研和自我教育充分结合,突破传统单一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体系,从而实现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科学性、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3.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途径的选择

何淑萍等人认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途径指教育者为了实现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目的,传播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而采用的具体手段、措施、方法、渠道、形式等。

当前,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途径主要有课堂教学、导师示范、校园文化、网络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方式。整体来说,教育途径和形式较为丰富,内容也具有多样性。然而,各类教育途径也具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研究生思想政治课堂教学存在着内容陈旧、形式老套等问题;导师示范过程中也存在着导师重视不够、参与力度严重不足的情况;另外,网络服务又具有双面作用,虽然方便、信息广泛,却难以管理等。因此,除了要对原有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途径进行完善和改进,还应努力拓展新形势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实现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

4.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评估与督查

思想政治教育评估与督查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基本环节。思想政治教育通过评估才能有教育效果;通过对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反馈,才能够及时对思想政治教育进行有效的控制和调整,以优化整个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由于我国研究生教育起步相对较晚,目前,我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评估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存在着理论界定不清晰,指标和标准抽象化,评价方法和手段单一等问题。因此,要基于思想政治教育评估的综合性、动态性、对比性和系统性等特点,从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和研究生群体的需求出发,综合利用各种测评方法尽快构建起研究生思想教育评估体系,为全面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效果,保证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有效管理和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 把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工作体系构建的关键

现阶段,国内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的研究还比较少,大部分高校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仍然主要采用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在构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工作体系时,应始终把握住一些关键环节和重要的内容。

1.国家及学校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研究生招生人数已经从1982年的'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万人。研究生教育随着我国国情的改变而出现了诸多的新问题,包括主管部门、相关领导和广大导师等研究生教育主体的意识却止步不前或缓慢前行。普遍认为,研究生已经是成年人了,而且读研究生只要好好做学术研究就可以了,其他的教育内容都可以忽略。然而,当前研究生群体不论从数量和质量上,还是从真实需求上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工作体系包含从目标、内容到实施和监督各个环节,工作体系的构建需要国家教育部门的政策支持和理论指导,也需要高校的资金支持和制度支撑。因此,相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是构建和发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工作体系的重要保障。

2.注重工作体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工作体系是一个完整涵盖整个研究生教育过程的体系。各个子体系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确定是过程管理工作体系的核心内容,对整个工作体系的构建起着决定性的指导作用,教育内容是教育目标的具体化,教育途径是将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转化为现实的方法和形式,教育评估是对前三项工作的效果检查和修正。这四个方面是一脉相承、缺一不可的,不管是在工作体系的构建阶段,还是工作体系内容、形式的调整和完善过程中,都需要注重工作体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要求。因此,对工作体系中任何一项进行调整时,应同时对其他方面的影响进行相应的微调,使工作体系始终处于融会贯通的良好运行状态。

3.明确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重要性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确立是整个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基本前提。只有确立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才能依据目标要求进一步确定教育的内容、途径以及制定相应的评估办法和机制。没有教育目标,整个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将会失去方向,教育者对自己的工作职责将难以明确,受教育者对自己的发展方向也将不能清晰,相关体系之间更将无法达成针对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统一共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质量和效果难以保证。因此,把握住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核心地位,是构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工作体系的重中之重。

总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研究生教育的始终,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系统工程,能够促进研究生全面、和谐、均衡地发展,让研究生更好地立足现实、融入社会,树立奉献精神。只有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研究,构建并不断完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管理工作体系,才能真正提高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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