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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承转合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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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承转合毕业论文

如何写论文的总结报告篇一201x年5月30日上午,我们的毕业论文答辩圆满结束了。当刘老师给我们送上人生的祝语时,一种即将离别的难舍之情油然而生,我开始眷恋培养我大学四年的母校,看着一张张熟悉的面孔,过去的欢乐和不快都烟消云散了,我所走过的每条小道,每间教室都是那么的让人难以释怀,甚至,一草一木此刻都有了分别时难以割舍的眼泪。大学啊,当初充满憧憬的人间天堂;放飞梦想的游乐场;充满爱和善意的伊甸园,将与我永别了。人生不过一过客而已,驻脚不能永久,起航才是真正的目的。毕业了,青春散场了,而人生又踏上了另一个更加美好的征程。毕业论文的完成给我大学四年的读书生涯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也预示着我的人生开始了新的里程。然而,毕业论文从最初的选题到最后的顺利完成,虽说是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充满艰辛的过程,但它是丰满的、充实的,让人引以自豪的。201x年1月初,我们开始了论文题目和导师的选择,我选择贺老师是因为她治学严谨,学术功底深厚,待人和蔼。随后,贺老师给我们进行了论题的解题和寒假任务的布置,较之别的组我们是第一个开始着手论文写作准备的,这与贺老师的治学严谨是分不开的。起初,在对解题上我和贺老师的理解和认识有些出入,经过反复的探讨之后,结论是:我的论文重点是个人学习环境设计,即就是如何围绕博客来构建自己的个人学习环境。贺老师还给我提供了一些国内外对个人学习环境研究的比较好的专家和学者的网站,指导我如何利用校园网中的数据库的数字资源和收集Google、教育中文翻译、小桥流水等网站中的相关资料以及图书馆资源等等。我对贺老师所提供的这些丰富的资料在寒假期间进行了整理、分类、研读,并根据论文题目进行了分析,写出了具体的提纲和撰写开题报告。201x年3月,我因找工作的缘故,没能和贺老师碰面,寒假期间的读书笔记、论文提纲、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都是通过电子邮件上交的,而此刻和贺老师的交流与沟通主要依靠E-mail了。贺老师对我的论文提纲、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给予了一定的修改,比如论文提纲写的太简单,不够具体,重点不突出;开题报告中的任务要求和可行性分析部分不够严密科学以及文献综述中思维逻辑有些混乱等问题。我对论文提纲、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最后完成论文提纲、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的撰写。3月对我来说是一个非常关键又非常艰难的一个月,真是身心疲惫,心力憔悴,由于一边要为找工作而奔波,一边要为写论文而忙碌,工作关系到毕业后的去向,而论文关系到能否顺利毕业的问题,二者对我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此刻是论文的初写阶段,也是至关重要的阶段,如果论文提纲没写好直接关系到论文的写作,于是我就努力克服困难与痛苦。为了能摆脱因找工作所带来的无奈与苦闷,我就使自己尽力的往论文里钻,以此来打发我那空闷、疲倦、伤痕累累的心灵,真是黄天不负有心人,在3月中旬也是在我最无助的时候我找到了一份工作,给了我极大的慰藉,也给了我充足的时间去更好的完成论文的撰写,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边工作边撰写论文。201x年4月,我通过与贺老师的不断交流和沟通之后,在5月1日时我提交了论文初稿。从贺老师所回复的邮件中,对我的论文初稿给予了一定的肯定,另外,也指出了一些不足之处,比如论文的大部分是陈述行的内容,真正融入个人的理解很少;论文结构有些松散,部分与部分之间衔接不够,未能很好的理解博客文化与个人学习环境之间的逻辑关系;格式不严格;参考文献也未标注。我反复的研读了贺老师给我所提出的宝贵建议,重新审读论文的题目并与贺老师及时的沟通,于201x年5月20日,我以最快的速度提交了论文二稿,贺老师给予了我很高的评价和肯定,较之一稿有了很大的突破,不足之处就是细节上的问题太多,另外,对我所设计的基于博客文化的个人学习环境设计框架图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比如个人学习环境设计的构成要素、理论依据及技术性、实用性等方面的支持。贺老师对我的工作和生活给予了一定的帮助和关怀。201x年5月25日,我上交了论文三稿。贺老师对我的这次修改很满意,说注意一下格式方面的修改就基本可以定稿了。当我从电子邮件上看到这些文字时,我顿时很欣慰,也感觉到整个人轻松了许多,一种成就感油然而生,尤其是看到自己所设计的有关个人学习环境的框架图时,很自豪,很满足。5月27日终于定稿了。28日早上我匆忙的赶回学校,准备论文答辩,时间很紧迫。我反复熟悉和研读了我的论文内容,做了答辩时所必须的PPT文稿,同时也猜测了一下评委老师会问到的问题。答辩时虽有些紧张,但基本还算满意。这就是我大学四年毕业论文的整个过程,很艰辛,但也很幸福和自豪。在这里我要感谢我的老师、同学在我最困难最无助的时候所给予的帮助和鼓励。尤其是我的导师贺平老师对我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细心的指导。

论文都总结的话,就要把之前那个看的你说你所那个描述的事件的一个总结,以及你以后要对于这样的发展。

首先,启示或者说结论,是毕业论文“起承转合”的最后一个部分,是个“合”字,也就是说,它跟毕业论文中的文献综述是相互呼应的,整篇论文的结构应该是“总-分-总”或者递进与分总相结合的方式,因此,要把“合”字作为写作结论和启示的原则。但是,毕业论文也是分为不同层次和阶段的,本硕博学位毕业论文写结论和启示的时候,三种方式是全然不同的,这必须按照三种不同层次来逐一说明。其一本科毕业论文的结论与启示。本科论文的篇幅一般小于2万字,而结论与启示部分基本写作也仅占一千字到三千字不到的篇幅,本科毕业论文的结论和目的,目的在于简要归纳你在这篇论文当中得出了什么与前人不一样的结果,也就是对照和归纳,说明自己的贡献,以及对后人继续研究的意义和延伸。这个地方的原则是”合于结构“,你可以官话套话也好,但是必须与你前文的经验分析得到的结论是相合的,相互继承的观念。其二硕士毕业论文的结论和启示。硕士毕业论文一般在三万到七万不等,这个结论启示部分可能要有专门的六千字到数万字来归纳,那它的重点就在于“合于主题”,这就需要你必须从本科阶段的认识更进一步,不仅促进整个论文框架和结构的完整性,同时,必须进一步突出主题,突出对主题的再反思,而不能仅停留于结论的表面。在这里必须叩问,我在研究中到底得到了什么深刻的感受,到底如何有别于我以前的认识,或者如何有别于自己在刚接触时受到别人给这个主题所形成的刻板印象,学会这么问问题,这个结论启示写作基本就成了。第三博士毕业论文的结论和启示。对于硕士来说理解博士的结论方式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他可以帮你更进一步地写作结论。博士阶段的核心方式是“合于概念”,因为越是到论文的创作的后期,越要“以小见大”,越要学会“小题大做”,这个时候,从某个概念出发写作一个主题成为其必要的且必然的一种学术能力。而“合于概念”正是在这里探索第三问,我主题之中的概念组合是否合理,我这里想要突出的某个词的内涵是否与前人不同,颠覆的是否合理,是否应该进一步明确,这样的明确能给学界带来什么价值?“合于概念”就是帮助我们返璞归真,凝聚关注点,把小问题做强做严谨。

起承转合结构议论文范文

议论文写作之“起承转合”的分析及其例文第一篇:议论文写作之“起承转合”的分析及其例文议论文写作之“起承转合”的分析及例文一、解说起承转合,是中国古代写作理论的一个术语。所谓“起”,就是在文章的开头开门见山明确地提出论点或论题;提出一个问题,或用排比句提出一连串的问题,在自问自答中,“逼”出中心论点;定向地叙述一第 1 页作文素材万能段落以上便是我的答案,谢谢作者,求您让我通过,如果可以的话,祝您好运,好嘞,视频

我的童年多姿多彩,童年里发生的趣事像天上的星星一样多得数不清。其中最亮最耀眼的还是那一颗。

那时一个星期天的中午,妈妈已经睡熟了。那时我才四岁,没什么好玩,在房间里瞎溜达,不知怎么的就来到了镜子前。呀!前面怎么有迎面过来一个和我长相一样的“人”?我不摸还好,一摸吓一跳,那“人”竟是平平的,而且也伸手好像想摸我。我赶紧后退几步。好啊,竟敢学我,看我怎么对付你。我抡起巴掌,那“人”也抡起巴掌,我一打,那“人”也打,哟,怪疼的。我可吓着了,又平又会动,还会学我,还能打人,坏了,一定是个怪物。我赶紧三不并作两步,来到妈妈床前,一把拉住妈妈的手,叫道:“妈妈,那边有个怪东西,他还打我。”妈妈神奇地问我是什么东西,我却一个劲的拉着妈妈来到镜子前。怪了,怎么又多了一个怪物,我急忙躲在妈妈身后,不由得发起抖来。妈妈一看,笑了,我问:“妈妈,你笑什么?你不怕它吗?”妈妈转过身对我说:“这是镜子,根本不是什么怪物,你看。”只见妈妈左摇右摆,镜子里的人也左摇又摆。经过妈妈的一番讲说,我才明白,原来镜子可以把人“印”进去,人们可以从镜子里看出自己的影子。怪不得 *** 什么,它也干什么呢!

现在每当回想起这件事,仍是会笑出声来!

范文赏析

他来了

窗外烈日如火,整个老城如同一个巨大的电烤箱,一切都放到里面炙烤。知了声嘶力竭的大声抗议。柳树却蜷缩着叶子已无力反抗热的 *** 。我无聊地坐在电脑桌前,风扇呼呼的转着,可是没有用,只是吹来阵阵干热的风。烦,还是烦,真想发泄发泄。

门铃响了,我还以为是妈妈回来了,我高兴得一把拉开了门。哎,怎么是他?——我爸爸。

“怎么没看是谁就开门呐?!要不是我而是坏人呢?”他瞪着那双鱼眼说。

“我又不是小孩子了,他用得着吗?”我小声嘟囔着。不知怎的,以前我敬爱的老爸,现在成了这个样子,我就是不想和他说话,我转身想躲开他,可是我又能逃到哪里去呢?

“去哪啊,今天学习了没有,你看你看!你成什么样子,我来了你不高兴!”他又张着嘴说到。

哎!我怎么这么倒霉啊,不说话有不行,一说话准没完,沉默啊沉没,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我,还是选择了沉默……

“这孩子,越来越没样子了,大人说话你听到了吗……”父亲絮絮叨叨的走进了里屋,只听他在屋内翻腾了一阵,不一会儿走了出来。“砰”,门又重重的关上了。

他来了,又走了。就在他摔门而去的时候,我没有回头看他,而是一直傻呆呆的看着电脑,眼睛里似乎目空了一切,但是心里却被团团乱麻塞满了,满的我透不过气来,似乎在酝酿着一场火山爆发。

门铃响了,妈妈回来了。

我依然坐在电脑前,机械地敲打着文字,她走进里屋,只听“砰!啪!”一阵翻箱倒柜的声音过后,从那边传来不耐烦的吼叫:“谁拿走了柜子里的钥匙?”

“是不是,他来了?”妈妈大声地质问着,“说啊,是不是他来过?”妈妈有些歇斯底里了。

先是一个放弃承担家庭责任的人对我的无休止的唠叨,接着是一个被家庭重担压着喘不过气的人对我的肆意发泄,让我心中这座积蓄已久的火山再也按耐不住,我选择在沉默中爆发……

“是!他来了,可他又走了!你们还有完没完了,还要不要这个家了!”我大声哭喊着。

“怎么是我不要这个家的?是他,只要他的牌桌,不要这个家的!”

“是啊,你每天除了唠叨他赚钱少,没出息,就是对他又打又骂,他在家只能受你唠叨,他只能出去,不管你,不管我,也不管家!”

妈妈怔在那里了,久久没有说话,我看到她眼里的泪水线一样的流了出来,我知道我说重了,我也知道爸爸的许多不对,我更知道妈妈心中的无奈与苦衷。可在那一刻,我好像已经被逼的无路可走,我想要的不是责怪每一个人,而是一个完整的家!

我走过去,抱住妈妈,紧紧的抱住她,嘶哑着声音说:“下次,他来了,别让他再走,好吗?”

近日,论坛上出现一篇名为《被老师判为最差的作文,稚嫩的文字却触动了我的心灵》的转帖,帖子讲述的是云南某附小二(1)班一名学生父亲的亲身经历:这位父亲一天接到了班主任的“传讯”,老师在对其子一顿训斥后提出让儿子转学的建议,原因是儿子的作文写得很差,拖了全班同学的后腿。随后父亲找出了儿子的作文,上写:“中秋节快到了,妈妈买了月并(饼),我吃了半个,太难吃了。” 与老师的评价截然不同,家长认为儿子的作文写得很真实,并给予了高度评价:儿子“太难吃了”的话语印证了国家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让下一代不用经历父辈们曾经经历过的苦难,同时儿子的作文也是一个不懂得体谅父母挣钱的艰辛、不知愁滋味的顽童最真实的写照。众多网友也不认为此文差,有一网友“多啦LV梦”为印证这个小学生的作文“不差”,甚至把作家赵丽华的“梨花体”诗《一个人来到田纳西》贴了出来:“毫无疑问\我做的馅饼\是全天下\最好吃的。”随后,他也把那位小学生的作文按赵诗人的方式呈现,并取名为《月饼》:“中秋节快到了\妈妈买了月饼\我吃了半个\太难吃了。” 两者的评价都不靠谱。家长将儿子作文的意义拔高到改革开放的高度进行阐发,显然是小题大做。“多啦LV梦”的类比法虽然有趣,但也说明不了什么。因为《一个人来到田纳西》算不算诗,都存在争议,遑论其好坏了,网友将上述作文拼装成“梨花体”诗,并不能证明它原来就是一篇好作文。 在此,老师、家长和网友都犯了个大错误,因为这根本就不是一篇作文,它只是小学生表达的一句大白话而已。作文有自己的元素,它有中心思想,有段落大意,要讲起承转合等,当然还要讲一个表达方式,而上述所谓的“作文”根本就不具备这些元素。 比这句话道出的真实心理更真实的信息是,当今小学作文教学的现状存在一大误区,即不顾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心理现状,实行揠苗助长式的教育。一个小学二年级的学生,斗大的字认不得几个,老师却硬要他们写作文,而且还要用成人的标准判定作文的优劣,更有甚者,如上述这位老师那样,以作文差为理由动员其转学,可见这个小学的作文教学“病”得不轻。 小学低段是识字阶段,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他们尚没有倾诉和表达的欲望,不存在写作的心理基础,此时的他们最渴望老师能为他们提供一个宽松自由的学习环境,能让他们无忧无虑、健康快乐地成长。此时,他们最盼望的是游戏、娱乐,在没有多大压力下学习文化知识。而我们的老师偏偏不,他们一心要将应试教育的那一套提前灌输给孩子们。孩子尚不识得几个字,就要他们造句,句子还来不及造完整,就要他们写作文,不管作文写得像不像,就用成人眼光去评判,如此等等,孩子们哪有不喊苦喊累的,负担哪有不逐年加重的。采纳下把谢谢

我,站在十字街头.看见了川流不息的车辆,看到熙熙攘攘的人群.的士停在我面前,司机问:“小姑娘,上车不?”我摇摇头.站在这十字路口,往前还是往后,往左还是往右,我会自主选择.大千世界处处都有十字路口,前、后、左、右代表着不同方向,通向不同目的地.我们的心,也像是一座城.在这心城里,我们也会走到不一样的人生路口.每个路口,我们都必须谨慎地选择.没有人知道下一秒会发生什么.人生的道路,我们选择.未来是堕落还是精彩,是光明还是黯然,由自己决定.还记得,前几天新闻里报道了丛飞妻子意外死亡的事.得知是三个孩子在高速公路上因寻 *** 而向来往车辆扔石子而造成的悲剧,这让人无比的痛心和震惊.这其中有两个孩子还未成年,他们仨都只是小学毕业!真难以想象,这是怎么样的三个孩子啊!他们正是花季少年,却走向了罪恶的深渊.这恰恰说明了选择于一个人是多么的重要,说明人生的目标与方向于一个少年是多么的重要!读完小学后,他们的决定不知不觉地领着他们走到了今天这一步,也许从一开始他们失去了目标与方向,他们选择了一条错误之路!我又想到了李开复和曾子墨.他们之所以拥有精彩的人生,正是因为他们总是充满了斗志与追求,他们的人生是有目标、有方向的.李开复从苹果到微软,再到Google(谷歌),他都是以全新的斗志与自信向前的!而曾子墨从银行到凤凰,哪一天不是对未来充满信心与乐观精神呢?在他们追求的一生中,我发现他们俩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不断努力与创新.当你到达目的地时,是停下来?是停下来满足了?也许大多数人会这样吧.但有理想的人不会这么做.他们会放弃了此地,走上另一条新路,重新寻找更美、更高的山峰!李开复在苹果当上了副总裁,他满足了么?不,并没有.他选择了加入微软,在微软取得巨大成就后,为了中国,为了父亲的一句“中华之恋”,他又毅然放弃了微软,来到了谷歌中国.一轮又一轮的放弃与选择,他掌握着自己的未来.右手是机会,左手是未来,双手一击掌就发出了惊天的巨响!站在人生的十字路口,定好属于你自己的未来与方向,别再在这路口徘徊,让我们“行动”起来!一旦你我走到目的地后,也请千万别停下,实际上我们那时又处在下一个十字路口,我必须朝着下一个目的,不停地往前走.如果也处于迷茫的路口,请你轻轻地问问自己:“我究竟想要什么?”你的心一定会告诉你.朋友,从心选择,你便会拥有精彩的人生。

时光飞驰,世界已从几千年前的刀耕火种社会发展到现在的高科技信息时代,它象一部巨型机器一样,需要在各个部位的协调运转下,才能发展,才能出产品.而每个行业,每个企业,直至每个人,都只不过是这部机器上的一个组成部分及至一颗小小的螺丝钉.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下,社会竞争非常激烈,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无数成功者的经验和失败者的教训足以证明:要想独自一人,信马创天下,单凭个人之力成功,无非痴人说梦,在当今世界上,不懂合作的人是无法达到成功的目标的.合作说到底是所有组合式努力的开始,一群人为了达到某一目标,而联合在一起,相互配合,团结拼搏.合作也可称之为“团结努力”,合作和成功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人只拥有这项知识及能力,而产生出力量,就能在任何事业中获得成功.在迈向成功的过程中,个人的能力,特别是领袖人物的能力无疑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应该看到,若没有朋友的帮助,周围群众的团结工作,客户的合作,家庭的支持,那么成功也只是海市蜃楼而已,离开合作,必将一事无成,没有人能独自成功!有一句不朽的警言:团结就是力量.一根筷子轻轻就可折断,而一把筷子,没人能随便折断.这是连小学生都皆知的道理,团结起来力量大.当然,团结拼搏还应具备三项因素,才能成功,即:目标一致,齐心合作,协调努力.如果目标不一致,有向东拉的,有向西拉的,有向北拉的,有向南拉的,这样只能是四分五裂,无法达到成功的彼岸;或者不齐心合作,腰来腿不来,你拉他不拉,如同一辆车子,机器转动了,而车轮坏了,同样也跑不起来;或者不协调不努力,小马拉大车,西装革履穿草鞋,这样都不可能获得理想的成功.我们生存在一个合作的时代中,各门科学,各行各业之间及内部的分工都越来越细,这样要求彼此合作的越来越紧密,在如此深刻的分工合作的社会中,一个人要想成功,必须加入一个集体中,同时充分运用整个集团的能力资源,使自己在集体能力发挥中进一步完善,进而成长为出类拔萃的人物,从而走进成功的殿堂.。

初三了作文

如果时间忘了转动,岁月不再流逝,青春依旧美好,那么,是不是这段撒满汗水浸满血泪的时光也不再会被人们想起和珍惜。

秋的韵味越来越浓烈,地上的每一片落叶,天空的每一片云彩,似乎都在为秋的到来而欢喜。而我,在秋的第一丝寒意从我身边席卷而过时,我就已经知道,我被卷进了一场叫做“初三”的战争中。其实我还是和那个初一初二的我一样,吃饭喜欢磨蹭,走路喜欢晃荡,没事就爱趴在窗边胡思乱想,在作业本上写年级的时候还是会一不小心写成八。。从开学后一直这样持续了好几天,直到有一天清晨,夜的痕迹还没有完全褪去,天边只撒落了一些淡淡的云彩,睡不着觉的我偷偷溜出宿舍的大门,一个人走在还没睡醒的校园里。校园还是那个校园,明明我在这里生活了两年,但现在竟觉得它有些陌生,一阵冰冷的风从我身边经过,我看见操场上的狗尾草冲着我摇了摇头,好像在惋惜着什么。我裹了裹身上的外套,突然就明白了,对啊,原来,我已经初三了。每天的课程都挤得满满的,作业多的像一座山一样,为什么我以前没有发现呢,初三的我再也没有时间来欣赏这熟悉而又陌生的校园了。似乎有那么一瞬间我不想接受这个现实。

但我也知道,这个繁忙的初三意味着什么,一年后,现在还坐在教室里谈天说地的同学们就会像蒲公英一样,风一吹,就各自海角,各自天涯。我抬起头,看着越来越明亮的天空,似乎那金黄的太阳就要蹦的一声从天边的那团云彩里跳出来。初三了,我必须学会成长了,尽管现在的我有些失措,有些迷茫,但我会努力做那一个金灿灿的太阳。初三到底是什么味道?初三又有着怎样的风景?我突然想要了解,想要知道答案。

如果时间忘了转动,岁月不再流逝,青春依旧美好,我想,我不会忘记这段即将撒满汗水浸满血泪的时光,就像有一首歌里唱到,忘记那些曾经的痛彻心扉吧,推开那扇梦想的大门,向我们的青春致敬,这是属于我们的似锦年华。

最美的照片生活就像一张胶片,上面印满了美丽的未来。可是当阳光想从盒缝中溜进来,潮湿想从盒底漫上来时,你该怎么办?是任它们把你的生活侵蚀得遍体鳞伤,使成功的美好不复存在,还是将胶片尽快浸入显影液,化为动人的相片呢?我们需要沉淀自己,以排除外界的纷纷扰扰,以期待冲印出满含成功与幸福的最美未来。爱因斯坦在他功成名就声名鼎盛时期,却去了普林斯顿,并且一呆就是二十多年。“我只想找个地方安安静静地学习。”有谁愿在众人的追捧中选择离开呢?又有谁愿在鲜花与掌声中悄悄退隐呢?更有谁愿在金钱与荣誉面前轻转过身拾起自己的书本呢?可是在爱因斯坦眼里,这些俗世的浮名虚利只是他向知识更高峰峦前行的阻碍,向目标攀登的路上不需要这些恼人的包袱。一身轻松的他便将自己浸入知识的海洋,如一尾游鱼自在地畅游,向海洋的深处探索,以期待更美丽的风景,更广阔的世界。他取下了头上闪耀的光环,不理会杂沓纷繁的俗世,在另一个世界里他沉淀了自己,护住了心中的澄明,在通往目标的道上一心一意地前进。我们不是伟人,但我们并不渺小。当你被周遭的俗事缠绕时,请沉淀自己。你会发现一切都是那么清晰:自己的世界变得开阔起来,目标的召唤更加强烈,周围的纷繁零乱吞蚀不了自己,你还在前进的路上,你还有前进的力量。世上有太多烦心事,它们就像树上伸出的突兀枝丫,或是道旁缠足的藤蔓。把心沉淀下来,你就能从这些麻烦中解脱而出,而不要因此烦躁或迷茫。请在必要的时候沉淀自己,洗去身上缠绕的烦恼。你一定能为自己冲印出最美丽的照片,达到最渴望的目标。

起(第一幕):发生了一件事,打破了主人公的生活状态,主人公必须付出行动,达到某一目标。承(第二幕上半段):主人公向目标推进,遇到种种障碍,但主人公克服了,达到一个高潮,貌似问题解决,这个高潮就是“中点”。转(第二幕下半段):坏家伙逼近,形势急转直下,外部出现巨大障碍,内部分裂,主人公被孤立,到达“一无所有的时刻”,这是整个故事的最低谷。合(第三幕):某一发现或某一事件让主人公重新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和障碍进行殊死搏斗,取得最终的胜利,目标达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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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特别是国家关于扶持粮食生产、减免农业税等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季节性返乡耕种土地,农村土地的供需矛盾开始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速度较前明显加快。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非农收入的增加和对土地的依赖性,但是,仍有85%以上的农民基本依靠土地的种植或养殖收益维系生活,随之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随之日渐增多,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笔者利用工作和参与调解的便利条件对綦江县安稳地区进行了调研,走访了各村主要干部以及50位农户,现对调查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与思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一)流转特点调查表明,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速度快、类型多、行为欠规范以及少量违法流转行为存在等4个方面的特点。 1、流转速度加快,渐具规模。自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安稳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呈逐年递增之势,流转的土地面积不断扩大,所涉农户不断增多。目前,各村流转的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约10%以上,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户数约占总农户数的30%。 2、流转类型多样,比例不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 以流转主体为标准,以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流转为主,流转面积约占总流转面积的90%。 以流转对象为标准,可为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中以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80%。 以流转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投股或参与股份合作等其他方式流转。其中以转包、出租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70%以上。转包中又以外出打工或经商农户,将土地转包给亲友或本村其他农户居多。出租中又以租给个体工商户开办采石场为主。以流转是否签订协议为标准,可分为协议流转和无协议流转。其中协议流转农户略占总流转农户数的60%左右。协议流转又分为书面协议流转和口头协议流转,其中口头协议流转占协议流转的绝大多数,签订书面协议流转的农户不足总流转户的10%。 以流转是否有偿为标准,可分为有偿流转和无偿流转。其中以无偿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户的60%以上,有偿流转的比例正呈上升趋势。 以流转是否履行报批准、备案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登记程序为标准,可分为批准流转、备案流转、登记流转和自行流转。其中以自行流转为主,占总流转面积的98%。 3、流转行为欠规范,缺少管理。 流转行为严重不规范,表现为自行流转多,报批准、报备案的少,申请变更登记的根本没有;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镇、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 4、部分耕地被非农业化,有少量的非法流转行为存在。 我镇有极少部分耕地被转为非农用途,主要用于煤矿、非煤矿山、住房、小城镇项目建设等。这些建设用地只有大多数履行了批准手续。其中,非煤矿山建设采取向农户租赁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到自己名下,用于非农生产。 (二)流转原因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致有下4方面的原因。 1、农户之间买卖房屋后,为了耕种土地的方便,买卖房屋的农户绝大部分都要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比如,住在甲社的农户不便于跑到乙社去耕种土地。这是过去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2、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土地二轮承包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使得农村原本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导致大量劳动力纷纷向本地农村二、三产业或向外地转移,转移的劳动力中有一部分带动全家转移,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3、非农建设项目的需要。如:布衣山寨的建设、萤石矿厂、乡村公路以及大量开办的采石场都是以租赁的方式从农户手中流转出来。高速公路、210国道和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属于国家依法征地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4、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村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种植大户,由于地理条件的原因,这种现象在我镇很少。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情况的分析 (一) 流转纠纷特点分析 从调查的情况看,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纠纷数量大,递增趋势明显。自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至2003年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总体比较稳定,流转双方当事人大体能够保持现状,相安无事。因此产生纠纷的微乎其微,纠纷所涉土地面积占流转总面积大约2%左右。近年来,由于高速公路、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建设征地以及采石场的临时占地,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数量巨增,还有煤矿采空区对地面的影响而引起的纠纷数量日益增加,流转纠纷所涉面积占各类土地纠纷所涉面积的30%。 2、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易引发其他纠纷。 流转纠纷,是流转当事人之间基于流转合同的履行或解除而产生的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或相关费用等方面的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此类纠纷由于涉及农民“命根子”利益,一旦形成纠纷,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互不相让。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很容易引发以下纠纷、事件。 一是民事纠纷,主要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类侵权纠纷。当事人之间因争抢土地,抢种抢收,导致毁坏庄稼,甚至打架斗殴,引发财产、人身损害纠纷。这种因流转纠纷引发的财产、人身侵权纠纷日渐增加,目前约占到流转纠纷总农户数的30%,此类纠纷往往形成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如上坝村村民张某和刘某之间为了两小块耕地(约亩)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不服调解,刘某将张某种植的白菜撤了,张于2005年5月起诉綦江县人民法院,因未登记确权而撤诉,但至今双方的纠纷仍未解决。 二是行政纠纷,如,崇河村六社的村民王某一家,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和土地补偿数量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经过了两次一审、一次二审才告结束;古南镇的居民张某原是大堰村三社的村民,因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建设征地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纠纷,行政诉讼经过了两次一审,仍不服,现正在民事再审之中。三是上访事件,如,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建设征地时,由于农民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的补偿土地的面积和标准不理解,曾上访到了建设部,又如张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不服,上访到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3、纠纷调处难度大,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很多纠纷当事人摆出不争到土地誓不罢休的架势。不仅镇、村组织难以调处,形成诉讼后,法院的调解往往也很难奏效。作出判决后,败诉方当事人也常常坚持上诉,甚至上访,将矛盾不断扩大升级。 4、纠纷隐患大,基层干部忧虑重,对策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存在先天不足,加之后天管理失缺,绝大多数流转行为从一开始就埋下了纠纷的隐患.农村干部虽然深感忧虑,但还没有足够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二)纠纷形成原因分析 上述流转纠纷的形成,既有宏观上政策和立法的原因,也有微观上行政管理、流转行为自身欠缺的原因。 1、政策的调整。1996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国家征收农业税和按事一议方式筹资筹劳,2005年调整为免征农业税,并实行粮食直补,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这使得农民承包经营土地所负担的费用日益减轻,收益随之提高。我市从2003年逐步减少并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以及退耕还林的补贴,原本因为承包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外出谋生而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农民纷纷返回,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部分农民都是争议土地的原承包经营权人,但由于当初流转时与对方约定不明,受流转方理解为无偿转让并在土地上作了大量投入,或者因当初对承包经营权无所谓或着急外出打工一时找不到受流转人而将土地抛荒后,经村安排给其他人种植的,但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权利人仍记载为原承包人等原因,受流转方不让出争议的土地而形成纠纷。特别是,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以及粮食直补的发放到位,土地承包可以获得较大收益,因此许多以前撂荒弃耕的土地现在又有人要求耕种。一些自行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农户也纷纷将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民,也都开始要地。有的村民小组进行了合并,由于合并前的小组每户承包土地面积不同,合并后的小组有的村民要求重新分地。加上集镇建设、厂矿建设等征地面积的增加,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农民之间为争夺土地承包权、确定承包土地的界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等问题,经常会发生纠纷。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这样,曾经一度缓和的土地承包纠纷又再度突出。2、立法方面的不足。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第五节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共十二个条文。内容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各种流转方式应当履行的程序性要求,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如第三十七条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起到约束当事人流转的作用。原因是《土地承包法》中对不依法履行上述程序性要求,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很随意且不受拘束。2005年1月19日国家农业部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作出了比《土地承包法》更为细化的规定,但对本文提及的上述问题仍未能给出具体的解决依据。 3、证据方面的尴尬。在面对大量涌出的、直接关系到所涉当事人“命根子”的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的这一类纠纷,镇、村领导尽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难以避免这样的尴尬:纯粹要求当事人举证就难以保证结果公正,因为很多流转户之间根本没有流转协议,举不出证据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也难以保证事实公正和法律公正的社会效果,同时考虑基层社会稳定又可能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因基层组织的不理解不配合导致裁判难以顺利执行;有些案件尽管法院裁判并无不公,但败诉的当事人会不断上诉、申诉、上访.这样一来,法院不仅没有解决纠纷,还成了被信访的对象.而且当事人也因为自身的行为,使纠纷解决的成本不断上升,成为基层稳定的隐患. 4、流转行为的不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实践中,流转行为存在严重不规范的现象: (1)以农户自行流转为主,极少履行报批、报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等法定手续,流转任意性大. 按照《土地承包法》报村里同意或备案的流转只占到全部流转面积的不足5%。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次,几经转手,原承包经营权人外出回来后不知向谁要地,而村里也不尽了解,容易产生矛盾。 (2)农户流转以口头约定为主。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承包人在流转时原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太重视,所以一般情况下流转约定都不是很明确。有些流转虽有明确的口头约定,但因没有书面记载,流转双方容易产生矛盾,一旦形成纠纷,还难以查证约定内容。 (3)为数不多的书面流转协议,大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概念不清、约定不明、权利义务不确定等问题。如不少协议上有某甲将土地“给”某乙种植或养殖的条款,形成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含糊的文字,均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解释,流转方解释为“转包”或“代耕”,受流转方则解释为“转让”。 5、镇、村管理服务的欠缺。 我镇没有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服务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因为身兼多职无法履行这方面的管理职能,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于一种无序、失控的状态。镇干部忙于本职工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既无管理服务的动力亦无压力,因而使组织形同虚设。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管理也近乎空白,不少村干部没有管理的意识, 认为村里中心工作都忙不过来,群众自愿流转不必操那闲心。因此也就没有这方面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行为.调查中镇、村干部对所在镇、所在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流转面积和农户的情况,心中无数,没有一个村建有完整规范的土地流转情况台帐。镇、村调委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处也是草草的应付了事。 6、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土地二轮承包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没有清晰的四至界畔,2004年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后,有的村因农户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也将矛盾户的证书暂且扣留后又忘了发放,这些情况在各村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7、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严重缺乏。调查中有100%的农民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流转方式有哪几种,其法律后果怎样,绝大部分农民认为土地三十内承包权是自己的,流转与村里没有关系,不必报村里批准或备案,认为流转无需签订书面协议,都是邻里家边的,平时相互也了解,口头说一下就行了,立书面协议显得见外,甚至认为,只要自己持有证书,无论签订什么样的协议,土地使用权都是自己的。 8、村级干部法律素质较低。各村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一知半解,不完全知道法律规定的流转形式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90%的村干部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村里不必管,不必建立流转台帐。有些村干部对农户报到村里的流转行为的管理也不依法进行,既不要求农户签订书面协议,也不按规定办理批准转户或备案手续。 9、没有土地仲裁机构发挥纠纷仲裁作用。我县今年才设立土地仲裁机构,几乎没有群众知道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以及向谁申请仲裁,各村干部对如何申请仲裁也说不清楚。这使得流转纠纷集中在基层政府和法院。 三、预防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对策思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能否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好流转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行政、村民自治以及司法各个层面,思考应对策略。 (一)立法建议 1、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对《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进行细化,特别是增加对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方面的具体内容。 3、建议农业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增补和修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建议国务院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的范围、仲裁的程序、仲裁的原则及其他仲裁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该办法所设定的仲裁程序应简便、快捷于诉讼程序,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也减轻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5、建议省人大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充分调查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纠纷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对策 在目前流转纠纷较多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以达到减少和处理纠纷的目的。 1、依法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县级人民政府对尚未发证的农户,应尽快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证书向农户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若委托村委会具体负责发证,应明确下列要求:(1) 确保户户有证。无论过去基于何种原因,现在有什么理由,一律不得扣留农户证书。 (2)保证土块、面积、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证书四者的记载内容要相一致。 (3)加强纠纷调解。对发证过程中发现的因流转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农户间或农户与村之间的矛盾,要加强调解,保证补发证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有关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对承包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及时协调解决。指导村组公开发包、合理确定承包基数。规范承包合同内容,必要时可采用格式合同,但格式合同的起草要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条款要平等、具体、全面。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管理,坚持稳定和完善相统一的原则,制止随意撕毁合同的现象。3、加强对流转行为的管理。在对流转行为的管理中,县、镇人民政府应各司其职。 县人民政府对变更、撤销、更换、补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申请,应依法及时审查办理。我镇大堰三社2005年8月向綦江县府法制办申请撤销居民张某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至今半年多了仍无任何结果。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部门,做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成果四保障,不流于形式。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均应加强对流转纠纷的调解,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纠纷。应重视流转纠纷引起的上访接待工作,及时妥善安排调处。两级政府同时还应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调查研究,以全面掌握流转情况,并制定有效预防和处理纠纷的相关措施。 4、大力宣传法律。县司法行政部门和各镇、村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作用,不能流于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流转及流转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让农民真正了解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流转的方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懂得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流转标的、流转用途、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及流转费用等内容,告知农民该报批准、备案的要报批准、备案,不能自行其事,倡导农民多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少采取转让方式流转,为防止将来情况发生变化时产生矛盾,多进行短期流转,少进行长期流转。 法制宣传的另一个重点,应当提高村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对其中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较为薄弱的以及经常处理土地问题的村干部,要组织专门培训。这对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健康运行,预防和减少流转纠纷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5、纠正违法流转行为。对在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经营权,或未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三)村民自治对策 流转纠纷大多发生在同一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通过村民自治规范管理好流转行为,以减少流转纠纷的发生。并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轻农民解决矛盾的成本负担。村民委员会要在提高村干部自身法律素质和加强法制宣传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流转台帐,完善流转批准和备案手续。 1、完善并登记已发生的流转行为,建立台帐。对本村内部已经发生的流转行为,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调查中发现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流转户,动员并指导其按约定内容补签流转合同,补办报村批准可备案手续。流转合同应一式三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村收执存档。村委会根据当事人补签的合同的补交的申请,办理批准可备案手续,并将上列情况记入台账。调查、补办手续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弄清本村流转情况,也可发现并调处部分已经发生的纠纷,还可消除许多纠纷隐患,可谓一举三得。 2、规范并登记今后的流转行为。对今后发生的流转行为,村委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导流转户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批村批准功备案或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登记。做到每一起流转均符合手续,每一起流转均有帐可查。这样必然大大减少纠纷的发生率,即使发生纠纷也处理有据。 (四)司法方面的对策 司法部门加强对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调整。对破坏、干扰新一轮承包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对发包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妥善处理,维护农村稳定。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本着稳定农村生产关系的原则认真处理,维护生效合同的严肃性,通过办案,保护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河南承接产业转移研究论文

农业经济效益不高,是周口市农业经济发展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

【1】关于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途径与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周口农村经济发展迅猛,农村面貌变化较大,农民收入稳步增加。

但是,就周口市农业收入现状来看,农民收入趋缓,收入渠道狭窄,农业经济增长乏力等一些现实问题。

一、周口市农业经济效益现状

1.农民收入现状

2012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元,比2011年同期增加752元,增长。

全市农民人均家庭经营纯收入2808元,比2011年同期增加157元,增长6%。

其中来自第一产业收入2290元,比2011年同期增加89元,增长4%。

第一产业中:农业收入人均1953元,比2011年同期增加105元,增长。

批零贸易业、饮食业纯收入增长加快,成为农民增收的一个新亮点。

2012年,农民批零贸易餐饮业纯收入人均316元,比2011年同期增加111元,增长,远远高于农民纯收入的增长速度,对农民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

全市农业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了持续向好的趋势和态势,是近年来发展质量最优、效益提升最快的一年。

周口市粮食生产再创新高。

全市粮食总产首次突破75亿千克大关,达到亿千克,连续九年丰产增收,周口市被表彰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市,8个县市被表彰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市。

2.影响农业经济增加的因素

(1)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影响,农业比较效益下滑。

其一,因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主要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变成丰年有余,致使农产品价格下降,农副产品出口受阻。

农业增产而农民不增收。

其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攀升,使农民增收大打折扣。

(2)农副产品质量差,农业产业链条短。

农副产品品种落后,科技含量低,且一直处于低价位销售状况。

(3)种植结构调整缓慢,农民收入构成不合理。

一是在种植业结构中,粮食比重高,经济作物比重低。

二是在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结构中,一、二、三产业比重分别占、和。

在一产收入中,农业、林业、畜牧业分别占、和。

(4)农业投入不足,科技棚架严重。

(5)农业产业化水平低,小城镇带动力弱化。

一是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 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问题。

二是具有龙头带动能力的大企业、大基地少,不能带动大量的农户进行规模生产。

三是农副产品加工能力弱,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低。

(6)“三乱”现象时有发生,农民负担仍然较重。

另外,许多群众反映,由于目前医疗费用过高,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在农村时有出现。

二、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途径

从周口经济发展现状看,还存在整体经济实力不强,对国家和省财政依赖程度大,产业化发展水平不高,城乡一体化进程缓慢,农民增收渠道单一等制约因素。

要解决这些制约因素,最根本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承接产业转移和经济转型的契机,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和条件,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力争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取得新突破。

所以,应从以下方面着力:

1.加快土地流转步伐,大力发展现代农业。

农业做为经济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在我市经济总量中所占比重一直较大,2011 年底,我市农业比重仍然超过20%高位。

因此,要提升农业发展水平,就必需发展现代农业。

发展现代农业首先要通过兑现落实相关政策、实施科技兴农、保证政府服务等措施来保持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增产的稳定。

其次,积极推行农业规模化经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也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一条重要途径。

要充分利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让他们为农民提供便利服务,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不断推进农业经营机制创新。

第三,利用招商引资来改造、提升农业,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因而大力发展龙头企业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提高规模效应、增加土地产出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

我们可以通过规模生产、龙头企业引进,实现农业内部结构的优化,同时可以让更多的劳动力从农村分离出来,转移出来。

2.改造传统加工制造业,推进工业经济结构优化。

2011年,我市工业化率为,低于全省个百分点,因此,我市工业化进程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十二五”期间,我市处在工业化初期向工业化中期发展的推进期。

这就需要:一方面要改造传统优势加工制造业,推进工业经济结构优化,强化市场竞争优势。

我市工业以传统产业为多,2011年,我市工业增加值超过10亿元的行业大类中大部分行业是传统行业。

因此,从传统优势加工制造业改造提升入手,强化传统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是现实选择。

通过对主导行业、龙头企业载体,推进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

另一方面,依托技术创新为突破口,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3.突出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提升服务业比重。

加快服务业发展,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是优化产业结构的方向。

服务业是低污染、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

“十一五”以来,我市服务发展速度不快,2011年,我市第三产业(服务业)增长,占GDP比重为,低于全省个百分点。

今年以来,各地都在加大文化产业、旅游业等服务业的发展步伐。

我市在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方面也下了很大力气,但目前产业规模还不大。

在旅游业方面,我市存在点多、分散,单个景点内容含量不足等现象。

因此,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全市旅游资源的整合,丰富各景点内容,加强各旅游景点之间的合作、沟通和联系,打造周口精品旅游线路和品牌;充分发挥各旅行社的宣传和引导作用,快速做大旅游产业。

4.加快周口市产业集聚区建设,注重创新能力培育。

2011年以来,周口市把产业转移作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依托资源和承接思路,加强承接能力建设,使承接转移实现了突破性进展,进一步优化了产业链,带动了就业,增强了工业发展后劲。

如:沈丘县产业集聚区和扶沟县产业集聚区分别被省政府评为“2011年度河南省先进产业集聚区”和“2011年度河南省十快产业集聚区”。

在招商引资中,要紧紧抓住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机遇期,按照经济转型要求,充分发挥我市资源良好、自然环境优美、文化积淀深厚等优势条件,促进高端人才和科技资源等高端要素向周口集聚;引资要侧重于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和医药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农业项目,努力做到在发展中转型。

注重要素结构优化升级,提升水平,提高引资竞争力,政府应研究出台更多政策,鼓励、支持有技术、有产品、有市场、有能力的“能人”和企业创业、做大、做强。

5.探索金融业制度创新,促进民间资本向实体经济转移。

我市民间资金比较充裕,截止2011年末,我市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亿元,增长其中:储蓄存款余额达到亿元,增长。

金融机构应积极推进地方金融制度创新,努力促进民间资本向实体经济转移,向产业资本转化,为民间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提供合法渠道。

同时,可以通过改变政府存量资金运用渠道,借助金融保险工具创新,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要结合产业转型发展的需要,设立产业资本平台(如产业投资基金),为企业兼并、新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企业、产业转型发展。

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可以提升服务业的`发展质量。

6.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进河南新型城镇化统筹发展。

我市2011年城镇化率仅为,低于全省个百分点,我市城市化率明显偏低。

城乡“二元体制”已经成为农业发展、农业进步、农民增收的最大制约,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障碍。

当今世界城镇化发展的潮流日渐浩荡,既有田园气息,又具城市文明,中原大地风生水起的新型农村社区是河南新型城镇化进程的缩影,是城乡一体统筹发展在河南的先行实践。

你是不是川师成都学院的啊?

在长期医疗实践中,中国医药学积累了丰富的临床治疗经验,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在肿瘤治疗上反映了人与自然适应(天人合一)原理和整体观念、辨证论治思想。中医药把人体看作一个有机整体,肿瘤是一种全身性疾病,它的发生、发展、复发、转移是每个不同机体病证在其局部的反应。治疗上既注意消除、回避外在致病的因素,又顾及局部病灶,更重视调动和提高人体自身的抗癌能力,即调节机体内环境,增强机体免疫作用,其中尤着重调动积极的心理、情志在防治疾病的作用。中晚期许多重症肿瘤患者在确诊时,肿瘤细胞已发生了全身转移。这些患者失去了手术时机,甚至已经不具备放疗、化疗的适应证。西医大多放弃治疗。中医则不然,特别是那些正气未衰、一般体质尚可的患者,由于这些患者没有经历过手术、放疗、化疗的打击和干扰,采用纯中医的自然疗法,往往会有奇效。对大多数患者来说,中医药的治疗的确能使他们减轻痛苦,延长生命,达到带瘤长期生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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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研究论文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家庭暴力中的妇女如何保护自己

很好写的....0引言自从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加强建筑工程执法力度,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三控”目标的实现,提高合同履约率,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诸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合同订立人对有关法律和法规不清,合同无台帐,无专人管理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针对工程建设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合同,从合同条件的拟订、协商、制定、履行、索赔等情况的检查和分析着手进行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工作。通过实行对合同的正确管理,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的预控目标,以法公正地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和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工程项目的建筑过程中,其主体的行为必定会形成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诸如政府建筑管理机关、项目法人单位(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其中除了政府管理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主体行使行政监督管理外,其他各方面社会关系却是通过“合同”这一契约关系来完成的。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投资和进度都是在合同管理的调整、保护和制约下进行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其重要性和意义表现在: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依法办事和鼓励自由竞争,合同管理就是法制(合同法、建筑法等等)管理。2)现代企业自身发展要求。现代企业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是业主与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发包和承包的重要法律形式,是工程施工、监理和验收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建筑施工企业走向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合同的内容也直接关系双方的根本利益。3)强化合同管理,提高履约率。4)合同管理对开拓国际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也有十分重要意义。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引用国际通用条款或FIDIC土木工程合同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自觉按合同办事,对开拓和开放工程建设市场,发展建筑业,为国家创汇和节约建设资金,全面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和现实的意义。2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一个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投入使用,特别是大中型项目,需要经历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鉴订的合同可能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种: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项目法人(业主,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承包人)为完成一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日期和质量要求、费用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2000]16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65号令)等是此合同的签订依据。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业主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该协议称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简称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对象,双方权利、义务、责任、酬金、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其主要特征是高智能的技术性服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92)价费字479号)等为监理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质量保修范围和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条款等。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71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4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建设部80号令)等。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和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是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管理和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4)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是具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建设工程物资买卖,设立、变更、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分为材料采购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详情、合同价款、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采购数量和计量方法、包装方式、付款方式和办法、交货期限、违约责任及其他条款等。其法律依据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和地方法规等。5)其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合同法》中均有所涉及,他们在建筑工程中应用较少,这里就不在赘述。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内容1)建立合同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档案。2)合同订立前的管理。采取认真、严格的态度,做好市场预测、资信调查和订立应具备的相应条件调查等合同订立前的准备工作。3)合同订立中的管理。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双方应当认真凭实据严肃拟定合同条款,做到合同合法、公平、全面、明确、有效。4)合同履行中的管理。认真分析和跟踪管理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处理有关工程索赔事宜和合同纠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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