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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不受限制的心理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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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不受限制的心理研究论文

论企业管理心理与径济致益摘要:本文结合企业具体实际,论述企业管理心理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处理好这种关系,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关键词:企业管理心理经济效益关系在深化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进一步研究企业中领导心理、职工个体心理、群体心理、组织心理等,具有一f分重要的意义。企业管理的实质是对人的管理,对人的管理更应着重对人的心理状态的把握及其行为的管理。改革开放的十多年间,人们一方面对改革的承受心理大大增强,从不认识、不理解进而到要改革,坚持改革,参予改革,形成了积极l句上,日益进取的心理;另一方面随着诸多因素的变化,一些人在深化改革的今天,却又产生了畏难心理,对预期改革的目标能否达到,产生怀疑心理,悲观心理,忧虑心理,特别是个人切身利益的影响而产生了职业不安全的心理,分配不公的心理等等。说什么“下放有饭吃,下海有门路,下岗没法子”;另一些人对个别领导干部作风专横,贪污腐化,受贿行贿现象的严重存在而产生“今不如昔”的心理等。这些心理的存在,主观上影响了个体积极性的发挥,客观上对企业的深化改革存在着不利的影响。因此,学习研究,运用管理心理学的理论,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加以探讨是}一分重要的。一、高度重视管理心理与经济效益的哭系人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中心,一也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中心。人们的心理状态及其行为对管理活动和管理效益有着深刻的影响,它关系着深化改革能否在新时期有新的突破,保证深化改革目标顺利实现的问题,关系着企业最大限度调动积极性,促进社会安定团结的问题;关系到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目标能否实现和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关系企业整体素质,促进企业管理上水平的问题。1.正确把握职工心理,有助于实现有效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要办好社会主义企业,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现代企业从事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企业职工在集中统一指挥下彼此协调工作。企业领导者时刻把握职工的心理脉搏,了解、理解企业职工的需求欲望,志向和能力,想法与建议,对积极的心理要进行鼓励,对消极心理要进行疏导与防范,就可以实现有效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2.正确把握职工心理,有助于调动积极性。管理心理学认为企业职工的工作效率等于他的能力和激励力的乘积。企业领导者把握职工需求,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充分挖掘企业人才资源的潜力,无疑对深化企业改革,全面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会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3.正确把握职工心理,有助于协调人际关系。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效实现企业鱼,生活会无着落,以主改革,将来不知搞成竹理,必须解决好领一导关系,二F群关系,群体什么样的顾虑心理,谨慎心理。针对这种心之间关系,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关系。只有这理,应继续提高职工对改革意义的认识,更要样企业才能其有向心力,吸引力,凝聚力,辐树立职工主人翁的思想。一方面企业领导者刘一力。企业领导把握职工心理,通过加强企要坚持这种思想,不能因为自己权力、地位变业文化建一设,讲政治,讲纪律,讲以J结,形成催了,凌驾于群众之上,更应该在改革过程中事人奋进的企业精神和高尚的价位观,形成积事时时处处不要忘记党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极的群体规范,这对于加强企业的物质文明要把企业职工放在心上,用实际行为去影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益他们;另一方面正确处理好改革和企业的关都是很有价值的。系,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4.正确把握职工心理,有助于提高组织的关系。在当前尤其要激发职工顾全大局,的效能。积极参与深化企业改革。只有广大职工的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分理解和支持,企业改革才能突破重点和解建、)_和国内外市场_竟争的加剧,企业红t织的决难点,企业才会克服困难,寻找加快发展的升降、沉浮表现尤为突出。一些好的企业,追曙光。求资源优化配置,讲求规模经济效益,出现了运用管理心理学的理论,更多采用民主收购,兼并,联营,合资,股份制的改造,组建管理。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是全心全意依靠企业集团,而另一些企业破产倒闭,经济效益工人阶级的具体体现。也只有实行民主管低!:,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职工错综复杂的心理,企业职工的聪明才能,积极性和创造性,理状态和行为。、企业领导者正视这一现实,才能够充分发挥出来,这是企业最宝贵的财把握l彩乏1二心理,克服全LI织变l台J,一}‘的消极心卫!(,富。端正企业行为,增强企业活力,为发展社会i几2.运用管理心理学的激励理论,解决好义经济作出贡献具有一重要意义。切身利益问题。二、学习与借鉴西方管理心理学的理论,人的切身利益是人的自身生存、发展的联系我国企业的实际,创造性做好人的工作需求。马克思曾经指出,人的需求分为三个企业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层次:生存需要,发展需要,享受需要。美国这样、那样的心理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热著名心理学,管理学家马斯洛也指出,人的需点是企业领导如何把握企业职l_的心理,,l:求分五个层次:生理需求一,安全需求一,友谊确引导和采取有效措施的问题(。我们的企业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可见,是社会仁义企业,有着与西方国家企业不同企业的每位职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有着的国情,礼情,人情,因此在学习运用西方管切身利益的需求。在深化改革中对于企业职理心理学时,要强调共性的一面,又要注重个工产生的分配不公的埋怨心理,一方面要提性的一面。针对深化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消极高他们对按劳分配规律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因素,我们应始终注意到以下几个方而:理解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效率优先,兼顾公1.运用管理心理学的激励理论,确立企平的深刻含义,让职工懂得贯彻按劳分配原业职工王人翁的思想。则才有助于鼓励先进,提高工作效率,增加集在深化改革中一些职工因企业承包,存体财富;才有助于彻底打破平均主义,使每个在着聘用思想,把企业领导者看着是“老板”,职工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改善。企业管理而自己则是“伙计”,担心总有一天会被炒鱿者的劳动属复杂劳动,企业搞上去,经济效益提高了,领导者多得些也是应该的,领导者出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这是组织具有战斗力,现“百万富翁”、“千万富翁”,是常有的事。但生命力的动力源泉。在深经企业改革的今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甚至天,尤其需要这样。搞垮了,然而企业中的“穷庙富方丈”现象不三、运用管理心理学的理论,联系企业实能不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确有一些领导以际,注重科学的激励方法权谋私,导致分配不公。另一方面要关心重在深化企业改革的进程中,如何运用管视职工切身利益如个人发展目标,工作生活理心理学的理论,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对企条件的改善等,切实地把满足职工利益同企业职工进行个体心理、群体心理、组织心理的业经济效益挂起钩来,公正、平等地分配,克激励,以实现企业目标呢?管理心理学认为服职工的心理障碍,才能激发职工积极完成人的心理和行为活动的产生过程是:需要~各项任务的热情,才‘能有助于组织目标的实行为一,目标。而且认为在把握企业职工心理现,的基础上,最大限度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的3.运用管理心理学的激励理论,切实转方法,核心是运用激励。所谓激励,即激励,变企业领导作风,当好企业带头人。鼓励的意思。主要是指激发人的动机,使其一些企业职工在深经改革中产生悲观心产生一股内在动力,朝向所期待的目标前进理。一是这些企业经济效益低下,下岗人数的心理过程。早在2000年前,司马迁所著多,对企业的命运前途信心不足;一二是由于对《史记》中就有“欲以激励应候”之说。本世纪企业一些领导者缺乏领导艺术和个人素质较50年代以来,西方心理学家和管理学家们就低,造成职工心理不满。针对这一心理,一方提出激励理论学说,如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认,面企业职工要树立“厂荣我荣,厂衰我耻”,与赫茨伯格的双因素论,弗鲁姆的期望理论,亚企业共命运的主人翁思想,在企业发展困难当斯的公平理论等等,而且在实际运用中取期,如何献计献策渡过难关,克服悲观心理,得较为显著的成就。纵观中外企业的状况,寻找开辟企业新局面的多种途径,为振兴企结合我国企业改革的实际,笔者认为有以下业作贡献。另一方面加弧领导自身建设,转几种激励方法:变作风,模范带领企业职工,团结奋斗(。企业1.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领导是企业的一面镜子,领导具有号召力,影只重视物质激励忽视精神激励不行,只响和,有什么样的领导,就会带出一支什么样重视精神激励忽视物质激励也不行,二者必的队伍。作为企业领导要在如下方面给职二工须有机结合。进行物质激励,要充分认识社树立好的形象;(l)坚持企业社会主义方向,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多劳多得,包括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有强烈的事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待遇,对有突出贡献的业心,责任感,勤奋工作,勇于开拓和创新;职工要敢于重奖;在进行精神激励时,要通过(3)严于律己,遵章守法,勤政廉洁,乐于奉思想政治教育和各种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培献;(4)关心职工,爱护职工,有良好的人际关养职工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提高社系;(5)作风平易近人,不专横,不武断。发扬会主义觉悟,树立远大理想,激发职工的荣誉党的优良传统,讲实话,办实事;(6)有良好的感和进取心。道德品行,胜不骄,败不馁,在困难面前不低2.榜样激励与惩罚激励相结合。头,充满革命的激情等等。企业有这样的好这是激励理论中正激励与负激励的具体领导,企业职工心理就会获得平衡,就会效法运用。也是人们所熟知的普通道理:好的就领导的行为,克服各种消极心理,焕发出巨大要表扬,差的就要批评、惩罚。榜样激励,就足冈众本企业的劳模,标兵,形成人们的参照问题仁,必须做到授权与信任相结合。也就群体,使人们学有榜样,超有日标,使职工少饮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的原叶正向J公理服励效应(。惩罚激励,就是对违则。授权激励就是给下级压担子,承担责任,法乱纪,造成不良后果i均职工,除坚持教育和这不仅是有效的工作方法和领导艺术,也是批评外,辅以恰当及时的处分,以杜绝不良行有效的激励方法。信任激励,就是对下级工为的产生及漫延,转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囚素,作的信任和支持,这样可以发掘下级潜在力,调动切;l丁以调动的因素,为实现企业目标提高激励的有效性。服务‘6.目标激幻与管理激励相结合。3.竞赛激励与竞争激励相结合。这是目的与手段一致的激励方法。管理市场经济说到底是一个竞争经济,有序心理学的目标理论认为一个企业目标的实经济,法制经济。通过竞赛,规范人们的行现,在于成功的心理循环。企业制定实施的为,促进_!二作效率提高,企业活力的增强、在目标,会激发人们为实现目标而产生的工作企业内部,通过团体与团体,个体与个体之间绩效,而工作的绩效会增强人们的自尊心和的分动竟赛来提高职仁的积极J性,开展岗位责任感,带动人们不断向更高目标进军;企业练兵,技术大赛,优质服务竞赛,可以增强群的全体员工,通过目标激励,形成“人人肩上个体的凝聚力,充分发挥个体的潜能,提高_l:-有目标,千斤重担大家挑”的协调的工作局作效率;竟争激励,就是企业领导者及时把国面,能确保任务的顺利实现。扬州市农药厂情,厂情,市场的信息告诉职工,使j冬对本企科学、合理的设计企业目标,并将目标层层分业的生存发)砂隋况有充分r解,从J(l]产生、解,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企业几年来速度与效种坛安思危的紧迫感和做好本职_L作的贵任益同步增长的好成绩,就是一个明显例证。感(所谓管理激励,就是企业将激励机制置于管4.关怀激励与用人激励相结合。理系统之中,形成激励与管理相结合的有机企业领导者的两大职能,就是出主意,会整体。如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使职工的民用人:而要用人,就必须关怀人,体贴人,爱主管理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相关,以培养企护人。关怀激励,就是企业领导对企业职卜业精神,改进领导作风等,形成一个高质量的及其家庭在思想、_皿作、生活等方而遇到的困工作生活环境,从而激励职工努力工作。上难给一子适当的关怀和照顾,会极大地激发职海宝山钢铁公司创造出的管理激励模式值得卜的工作积极性。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者,江苏省劳模扬州灯泡厂j一’长高仁林,关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人进行,企业职卜的动人事迹就是明显的例证。川人激内外环境的变化,人们的心理会发生各种复励,就是企业的领导者要善于识才J月才,爱才杂的变化,只要企业的领导认真了解,及时把护才育刁’。把不同才能的人安排在不同岗位握职_D心理动向,确立以人为本的共识,创造仁,扬其长避其短,人尽其能,在实现人的社性地做好人的工作,尊重管理心理学的规律会价值的同时,实现自我价值。性,向管理要效益,向人要效益,推动深化改革,定能促进企业健康地向前发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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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心理素质,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较高的专业 文化 素质,三个基本素质相互联系合成了大学生健康成长的完整体系。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大学生心理学1500字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积极心理学与大学生健康人格塑造

摘 要:积极心理学提倡关注人性积极的一面,作为积极心理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积极情绪,它与人格之间紧密相连且相互促进。本文试图以积极心理学为视角来探讨大学生健康人格的含义及其塑造途径。

关键词: 积极心理学 大学生 健康人格

历史发展到今天,现代化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社会生产力、极其丰富的物质福利和丰富多彩的人类文化,但同时寻求健康的人格是人类共同的愿望,健康人格已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成为人格研究的主流,影响甚广。培养大学生的健康人格观,也成为各级 教育 部门领导和教师的共同追究。

一、积极心理学与健康人格观的基本含义

(一)积极心理学

积极心理学(Positive Psychology)是指利用心理学目前已比较完善和有效的实验 方法 与测量手段,来研究人类的力量和美德等积极方面的一个心理学思潮[1]。积极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平均水平的普通人,它要求心理学家用一种更加开放的、欣赏性的眼光去看待人类的潜能、动机和能力等。

积极心理学是心理学研究的一种新型的模式,当然它是相对于消极心理学而言的。所谓的消极心理学主要是以人类心理问题、心理疾病诊断与治疗为中心的,如在过去一个世纪的心理学研究中,我们所熟悉的词汇是病态、幻觉、焦虑、狂躁等,而很少涉及到健康、勇气和爱。似乎大多数心理学家的任务是理解和解释人类的消极情绪和行为[2]。这种以消极取向的心理学模式,缺乏对人类积极品质的研究与探讨,由此造成心理学知识体系上的巨大“空档”,限制了心理学的发展与应用。在这种背景之下,积极心理学呼吁:心理学应该转换为研究人类优点的新型科学,必须实现从消极心理学到积极心理学模式的转换,研究人类的积极品质,关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二)健康人格观

确定健康人格的个性模式,是心理学家曾为之不懈努力的工作。心理学家曾对心理健康的榜样人物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提出了各自的模式。其中主要有奥尔波特的“成熟的人”模式、马斯洛的“自我实现的人”模式、罗杰斯的“充分起作用的人”模式、弗洛姆的“创造性的人”模式、弗兰克的“超越自我的人”模式以及皮尔斯的“此时此地的人”模式。

尽管这六种有关健康人格的观点对充分发挥潜力的健康人格的描绘虽不完全一样,但总的说来,它们对健康人格的模式是相近的。比较一致的观点是:

1. 心理健康的人能有意识地控制他们的生活,控制自己的行为,把握自己的命运,而不被意外的、不能控制的、无意识的力量所驱使。

2. 心理健康的人了解他们自己的实际情况。他们能意识到自己的优点和缺点,而且一般说来,他们是容忍并认可它们的。他们并不着意伪装自己。尽管他们能够扮演社会的角色,以适应别人或情境的需要,但是,他们并不把这些角色同他们的真实自我混淆起来。

3. 心理健康的人坚定地立足于现在。心理健康的人并不生活在过去之中。他们能较快地摆脱失败和冲突的阴影,坚定地面向未来和立足于现实。不少理论家强调朝向未来的目的对于健康人格的重要性,但他们并没有怂恿我们用未来代替现在。

4. 心理健康的人强调增加紧张而不是降低紧张的重要性。增加紧张是通过接触日益增多的感觉和形象的方式进行的。心理健康的人并不渴望安静和稳定,而是渴望生活的挑战和刺激,渴望新的目标和新的 经验 。

5. 心理健康的人能给予爱也能接受爱。把自己奉献给工作,并乐于承担义务,关心他人。他们的情绪生活成熟健全,能耐受挫折和失败,经常保持愉快的体验,他们的生活充满了活力和幸福。

6. 心理健康的人有独处和自主的需要。他们不依赖于别人来求得安全感与满足,他们依赖的是自己。他们需要有独处的时机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他们对自然和社会环境的看法有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不过分考虑他人的意愿,因此对待严重的打击、挫折显示出相对的镇静态度。

7. 心理健康者的人际关系积极稳妥,他们有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既承认自己,又尊重别人,能体谅他人的痛苦,并用各种办法来帮助他人,具有同人类共祸福的意识。

三、大学生健康人格塑造

(一)积极情绪与健康人格

积极情绪可以对人格进行渗透,通过诸如大学生健康的归因方式、正确的应激与心理防御系统、良好的人际关系、获得较多的社会支持,以及通过中枢神经结构和功能的改变等一些特定途径与方式形成大学生健康的人格,减少和消除消极情绪的负面影响,使大学生处在健康、幸福和快乐的主观感受之中[3]。在培养大学生人格健全、身心全面发展的过程中,积极情绪的培养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可见,具有积极情绪的大学生,在遇到负性的生活事件时能够在主观上正确地认识、客观地评价,在行为上能积极应对。这些良好的心态和积极的行为特征会形成周围同学和老师对其积极的评价和良好的人际关系,从客观上获得更多的心理支持。同时,这些良好的心态和积极健康的行为特征久而久之就会逐步稳定下来构成大学生积极而健康的人格。

(二)积极自我认知与健康人格

积极的自我认知是建立在对现实自我全面客观认识基础上的一种积极态度。由于认知能力发展水平的的限制,大学生对自己的认识评价往往比较片面和易走极端。如果对自己的评价过低看不到自己的优点、夸大自己的缺点、怀疑自己的能力,则容易产生自卑感;如果对自己的评价过高,便容易使大学生眼高手低、目中无人、产生骄傲自大情绪。骄傲、自卑都是不良的自我认知,对大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危害极大,所以要引导大学生形成积极的自我认知,构建健康人格。

(三)积极行为方式与健康人格

心理学研究表明,能动地适应与改造现实环境的积极行为方式是人格健全的标准之一。一个具有健康人格的大学生在困难面前,会在接受事实的基础上采取积极行为方式去消除不利因素,促使事物向积极方面转化[4]。尤其是锻炼大学生在有矛盾冲突或者有问题需要解决时的适应能力、独断能力以及承受挫折的耐受力,形成健康人格,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显得十分重要。

(四)积极的社会支持与健康人格

社会支持是指个体发展所依托的社会关系系统。研究表明,亲密人际关系所提供积极的社会支持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帮助个体缓解压力,包括调节不良情绪、分担责任、提供建议、传授技巧和提供物质帮助等[5]。对大学生个体而言,朋友不仅能够支持个体的自我价值感,提供爱、关怀以及披露内心世界和宣泄的机会,而且能够使青年获得情感上的安全感和支持,为社交能力的提高提供基础。大学生健康人格形成过程中,培养大学生有意识的体验并从现存生活中挖掘社会支持资源的能力,是构筑大学生健康人格系统的重要环节。如在大学生教学中应包含如何体验社会支持、如何支持他人、如何获取他人支持等内容的训练科目,通过训练让大学生学会构筑自己的社会支持系统,能够增强自信,进而更好地塑造健康人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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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防范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心理学

【摘要】当今社会,考试是竞争和淘汰的主要手段,“考试人生”的说法并不夸张,导致考试作弊的学生自身因素中最重要的是对作弊认识模糊和虚荣心的膨胀,加强大学生思想和诚信教育,发挥学校和家庭的教育作用,提高大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是防范考试作弊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考试;作弊;心理

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现象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它是多种因素相互交织、共同作用的结果,不仅有历史文化原因,还有社会、家庭、学校更有学生自身心理影响因素。

1 虚荣心的膨胀

有一类学生在为“荣誉而战”,他们有的对成绩很在乎,想取得更好的成绩,有的为了能得到奖学金、评上荣誉称号,有的为了巩固自己学习上的优势,希望以此得到老师的宠爱和受到同学的尊敬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满足虚荣的心理。

相当部分学生把考试作弊作为取得好成绩的捷径手段,对考试作弊成功存在侥幸心理。在对考试作弊成功与否及因作弊受处分等看法上,表现出明显的道德观念失衡,因而在行为选择上也往往出现偏差。

2 群体效尤现象

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及社会上急功近利风气的影响,大学生中考试作弊现象有扩大蔓延趋势,有些时候甚至出现作弊群体化的倾向,导致一些学生认为作弊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偶尔作弊未尝不可,能通过作弊取得好成绩就是“成功者”,看到别人作弊成功感到“自己没作弊吃亏了”。这一切都淡化了学生对作弊的羞耻感,容易诱使作弊行为的发生。某些学生成绩一般,但为了考试分数更高,能获得奖学金,凭侥幸心理作弊;有些成绩较好的学生看见平时不学习的学生靠作弊取得的成绩比自己还高,甚至拿奖学金,心理不平衡,也冒险一试。

要做到较彻底地根除考试作弊现象,寻找到防范考试作弊的对策,除了从加强诚信教育、建设诚信体系、推进依法治考进程、改革现行的考试制度以外,还要有效的调整好大学生的心理因素。

1 克服认知失衡,端正价值取向

不管是何种心态的考试作弊行为,都集中反映了学生不诚实的一面,考试作弊违背了做人最起码的原则。所以,在平时的教育中,应结合实际,给予积极的引导,及时指出学生的不诚实行为,教育他们树立讲诚实、重信用的良好品质,克服好虚荣、侥幸和自制力弱的心理毛病,教育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出好成绩,不仅可以增强自己的信心和自豪感,而且可以培养自强不息的意志和光明磊落的胸怀。学校不仅要加强理想、道德和人生观教育,还要加强大学生学习目的和动机教育、专业思想教育以及诚信教育,树立良好的班风、学风。通过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学风教育使学生端正 学习态度 ,必要时进行 学习方法 和技能指导,如开设学习方法课程等。

任何一名考生都应自觉地用社会主义道德原则来审视、约束自我,自觉遵守有关行为准则和管理规定,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以实事求是科学态度对待考试,对待分数,明确考试分数不仅对自己、对教师和学校都有重要的督促和评价作用。虚假的分数会危害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妨碍学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最终危害最大的还是学生自己。所以作为学校和辅导员都有义务在考试前做好考试作弊的危害性教育,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解决少数大学生的诚信危机关键要靠法治与德治“双管齐下”。通过健全教育法制和考试法规,大幅度提高失信的成本和代价,使那些想作弊的大学生受到震慑,不敢越雷池半步。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道德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全体公众包括大学生的道德观念,重建社会诚信体系,使他们不想做、不愿做背叛诚信的事。

2 充分发挥家长的亲和力,形成教育合力

沉重的家庭压力已成为学生严重心理障碍的主要因素之一,急功近利、面子观点,以及家庭各因素的变化,都对学生的心理产生重大压力。老师应及时加强对家长的联系,做好家长的工作,要求家长能实事求是的对待学生的学习成绩,客观地为学生选择继续深造或就业,使学生从家庭的压力中得到解放。做好 家庭教育 ,其中最重要的是道德教育。为促进学校、家庭、社会教育形成良好合力推进素质教育,教育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于2004年5月联合组织“更新家庭教育观念 报告 团”,在全国巡回宣讲。帮助和引导广大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新理念,掌握家庭教育的科学方法,注重孩子身心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思想,反映了家庭教育在孩子成长中的重要作用,也反映出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需要相互沟通和配合。科学的家庭教育是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目前社会上,家长缺乏科学的教育子女的经验,守着陈旧、落后、错误的教育观念,重教而不会教的现象比较普遍,解决家庭教育实践中的问题和矛盾已经刻不容缓。提高家庭教育质量必须以更新家庭教育观念为先导,重点宣传家庭教育中要树立新的人才观、亲子观、评价观、教子观等新观念,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

3 提高学生素质,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是预防大学生考试作弊的一种重要途径。良好的学习习惯是在学习过程中通过练习和不断重复固定下来的学习行为方式。有了良好的习惯,如认真预习,集中注意力听讲,及时复习和按时独立完成作业,遇到问题仔细思考等习惯,就会使人不必耗费大量精力就能完成学习任务,并把学习看成一种乐趣,鄙视考试作弊,对考试充满信心,当然就不必再花心思作弊了。

4 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降低同学间分数竞争的压力

在学习负担过重又缺乏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和技能的情况下,学生为避免考试失败、作弊的动机较强烈,容易出现作弊行为。因此,控制学生作弊,要设法减轻他们的学业负担。公布考试分数,根据考试分数排名次、分优劣、定等级会加大同学间的分数竞争压力,引发更多的作弊行为。所以,要通过降低同学间的分数竞争压力来控制大学生的作弊。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和成功经验,让分数成为学生个人的私事,只让学生本人知晓自己的分数,改变根据考试分数排名次的做法,让学生学会根据自己的考试分数而非与同学分数的比较来评估自己的学习状况,鼓励学生在自己已有的基础上进步。

5 正确对待考试,减轻学生心理压力

缺乏必要学习技能、不勤奋刻苦、混时度日、过高考试焦虑的大学生更可能作弊,这些学生考试成绩往往较差,并且认为作弊的实惠更大,因此要善于及早发现这种学生,通过学习技能培养、学习咨询、学习指导,要求他们抓紧时间刻苦地学习,减少对考试的焦虑等 措施 解决他们的问题。早期发现有作弊危险的学生和对他们干预对减少作弊会产生更好的效果。

管理心理学是现代管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门以心理学、社会学、文化人类学和政治学等学科为基础,以组织中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反应模式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主要探讨组织中个体、群体以及组织的行为规律,以便运用这些规律来预测与控制这些行为,以提高组织的效力。它是心理学知识在组织管理工作实践中应用的结果。是研究组织系统内,个体、群体及结构对组织内人的行为的影响,以理解、预测和管理人类行为,提高组织绩效的一门科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以及公共事业管理中,管理心理学均是非常重要的核心必修课程。 在本学期的课程里,孙老师的授课方式让人感到很舒服,也让我增长了不少见识。其实心理学一直是我小时候最想学的专业,可是由于种种原因,让我无法专修这门课程。于是在填报专业的时候,看到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有管理心理学这门课程时,就非常期待。而从第一次上这门课程的时候就开始喜欢上它。很早就知道,要学好心理学类的课程,所需要的课外知识相当多。甚至在高中分文理科的时候,我担心选择理科会不会对以后学心理学有影响,当时就被告知心理学中要运用的知识包含了文理两科,且生物很重要,所以我才选择了理科。我很想做一名心理咨询师。心理咨询师是指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心理咨询师需有一定的观察、理解、学习、判断、表达、人际沟通能力,及自我控制、自我心理平衡、交往控制能力。我一直觉得如果可以学好心理学的人,是想做什么都可以成功的。可是与心理学专业擦肩而过,让我感到非常遗憾。 在老师讲的很多例子里,霍桑实验是我印象里最深刻的。不管是管理心理学,还是管理学,甚至工作分析等课程,都提到这个实验。霍桑实验的重大贡献之一,是把心理学研究方法全面引入管理领域。访谈实验从心理学的角度,对管理中的许多问题给出了全新的解释。 过去,人们认为主观就是主观,客观就是客观,人总不会把客观没有的事情凭借主观印象变成事实,但霍桑访谈对此有了新的值得探讨的资料。 管理活动中,找准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如果问题找不准,就像医生诊断错误,哪怕是用最好的药也不能治病。作为管理人员,面对事关员工的一些现象,必须弄清楚真正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对证下药。倾听是最好的方法。比如:前不久听说,中国曾经有大学生因为学校晚上12点以后宿舍停电,他们要看足球世界杯比赛而骚动抗议。作为学校领导,必须弄清楚,学生对学校管理的意见难道真正是因为看足球吗?就事论事式的解决问题,并不能真正改善学生与学校的关系。举一反三,类似的现象在各企业甚至政府都是十分常见的。 而把心理学运用到管理学里面,则是一种突破。什么是管理者?管理者通过别人来完成工作,他们作决策,分配资源,指导别人的行为以达到工作目标。管理者在组织中完成他们的工作。 法约尔提出,所有的管理者都发挥五种职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今天,这些职能被简化为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管理者的角色有人际角色、信息传递角色、决策角色。管理不是一门只有天才才能掌握的学问,而是我们每一个普通人,每一个不完美,每一个充满这样那样缺点的人,都能掌握的学问。用管理学大师杜拉克的话来说:“如果一个组织需要天才或超人管理的话,那么它就不可能生存下去。一个组织必须有这样一个形式:在一个由普通人组成的领导集体领导下能够正常地运行。” 换句话说,管理的奇妙之处在于能够通过它让一群平常的人做出不平常的事情来。管理学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让普通人发挥不同寻常的效率,而不是如何找到绝无仅有的天才。 如果我们放弃那些盘踞在我们大脑中的错误观念,自己来判断一下我们周围的成功(以及失败的)管理者,我们就会发现一个企业家、管理者的成功和智商高低并不成正比。我经常举的一个例子是我中学同学里最成功的企业家不是考分最高、学习成绩最好的几位,而是当时最不受教师喜欢、重视的几位。

论文的研究限制是什么限制

可以问导师的。题目一般应包括三部分:(1)课题研究的对象;(2)课题研究的范畴;(3)研究的方法。一般10~20字,不超过25字为宜。最好关键词在标题中都能出现!比如:中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研究(范围 对象 方法)

在研究的过程中,有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研究产生局限性,这些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由于研究方法论或是由于研究人员本身。若论文中发生方法论相关的研究局限性,可以直接清楚的指出潜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改善的方法,这部分必须在”future studies”中更进一步讨论。

以下是关于方法论可能会产生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研究结果可能造成的影响:

当使用概率抽样/随机抽样(probability sampling)时,有可能所抽样的样本无法代表所研究的母体(population),这时研究则会产生与统计“sample bias” 或 “selection bias”(选择性偏差)相关的问题。

例如,当使用问卷调查来获得研究结果时,我们会要求样本(问卷答题者)回答问卷上所列出的问题,但是,如果无法接触到合适的问卷答题者,或是所涉及地理区域不够广泛,在这些情况下,所选取的样本(问卷答题者)则不能够算是随机样本(random sample)。

当进行研究并且希望获得有效的研究结果时,充足的样本数是非常重要的。样本数越大,研究结果便越精确。但是当样本数不够大的时候,便较难使用有限数据来证明研究内容的显著相关性。

通常在进行统计分析时,较大的样本(sample)数较能代表母体(population),因此通过分析所得到的结果,也较能在母体中套用。若不知该如何选取适当的样本数,建议可以参考scientific calculation tools

在从事研究时,应引用过去的文献内容作为该研究的基础,回顾文献可以为研究主题提供理论基础。但是,由于研究主题涉及范围的不同,相关的文献也可能较为有限。

当研究主题相关的文献不够充足时,也许必须发展一个新的研究框架或理论。在这个情况下,过去文献的不足反而可以做为发展研究空白(research gap)的契机,并且可以借此提出相关领域未来研究方向的建议。

当撰写完研究分析结果(在讨论Discussion部分),你也许会发现所使用搜集资料的方法限制了全面分析研究结果的能力。

例如,也许你发现某个问卷中的问题应该以其他观点来陈述,或者你忽略了某些重要的问题而未包含在问卷中,这时,必须在”研究局限性”中提及这方面的不完善,并且指出未来研究中可以通过何种特定的搜集资料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扩展资料

论文写作中添加有关研究局限性的描写有助于增加文章的可信度。如果审稿人发现某一局限,但是作者未事先说明,审稿人可能会对论文产生负面印象。如果在未来的研究背景下讨论论文的每个局限性,文章更有可能被引用,因为它将为其他研究人员的研究问题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另外,提及研究局限性也表明我们已充分的考量过研究的不足之处,以及我们对自己所研究的主题有着充分的了解。既然所有的研究都难免会有局限性,那么比起刻意忽略这部分,诚实并且详细的在论文中提出来,反而能更加给审稿人及其他研究人员留下好的印象。

大部分学校是根据具体专业来规定论文字数的,关于硕士论文各部分的字数要求如下:1. 中、英文题目:论文题目应能概括整篇论文的核心内容,一般不超过30字。2.论文的摘要字数一般在1000字左右。除非有特俗要求,可扩充到2000字左右。3. 论文的关键词3-5个,是用来说明全文的主题内容的单词或术语,力求精炼准确。4.硕士论文开题报告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研究生实施毕业论文课题研究的前瞻性计划和依据,是论文中心思想的概括。5.正文部分字数是开题报告字数后,保持在3万字左右,具体可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调整。6.论文致谢一般在2-300字,是论文作者对论文写作过程中,对论文做出贡献的老师、同学、家长、朋友的一种尊重。7.参考文献和附录的字数理论上计算在正文字数内的,但是参考文献必须真实,书写格式应一致,并且符合本学科的标准。

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力研究论文

准确地说,应该是一个人知识的贫穷限制了人的想象力和生活的富有。人的第一饥饿就是无知,对待知识就要像对待粮食一样,我们活着并不是为了知识,正如人活着不是为了吃饭一样。假如贫困是罪恶之母,那么无知便是罪恶之父。没有知识就不可能对生活做出正确的解释,缺少知识就无法思考,也就限制了人的想象力。人世间只有一样东西是真正的珍宝,那就是知识,思想和行为结合而产生的知识是真正的知识,奇怪的是随着知识的增加,事物不是更加容易理解了,而是更加神密了,可人在无知时,恰以为自己什么都懂。难怪哲人苏格拉底曾说:“我只知道我一无所知。贫穷不能限制人的想像力,但你可以不想像。1,贫穷和富有,都是外在的表现;2,无论贫穷和富有,心性都是一样的,或者说都有佛性;3,一个贪得无厌的人,越富有、越贫穷,外在富有则内心贫穷空虚;4,知足常乐的人,才是真富有。5,心随境转的人,贫穷。境随心转的人,富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贫穷这个词的意思:日常生活中指没钱生活质量不行。

从科学角度去理解贫穷的意思极度不足。穷的成因包括了多种因素,从发展经济学角度讲,贫穷就是缺乏生活机会。再来了解一下限制这个词的意思:规定的范围,1.不许超过的限度。2.指阻隔制约的设施。3.约束最后来了解一下想像这个词的意思:想象它是一种特殊的思维形式。是人在头脑里对已储存的表象进行加工改造形成新形象的心理过程。它能突破时间和空间的束缚。想象能起到对机体的调节作用,还能起到预见未来的作用。以上三个词的意思看完,我们也自己知道了贫穷是一定能限制人的想像力的。贫穷的人生活质量不行,没时间去想别的事,就算想也只能按自己所认识的事务去联想。对未知的东西怎么想呢。除非是鬼神之说。我同意这句话。就比如,我要没上过学,买不起电脑和手机,天天为三餐而头痛,我怎么能想到你会问这样的问题。

如何理解“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我认为可以理解为是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

独立思考很重要,但是为什么很多人做不到独立思考呢?因为独立思考是一件违反本能的事情,它需要花费你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比如说,如果有人问你一加一等于几,你会毫不犹豫地说出2,这个时候,有人再问你六乘以六等于多少,只要你熟悉乘法口诀表,你也会很容易地答出36这个答案。但是有人如果问你76*236等于多少,你可以马上回答吗?相信很多人都要计算几秒钟,在计算的过程中,也是一种独立思考的方式。但是很多人连计算某个乘法算式都嫌麻烦,就更不要说独立思考别的东西了。如果不能独立思考,你就只能被别人牵着鼻子走。就像之前很火的一句话说:“听过无数的道理,却依然过不好这一生。”为什么呢?因为这些道理只是某些观点,它并不是真正属于你的东西,如果只是被动地吸收这些观点,不能独立思考把道理真的听进去,最后只会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所以,想要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我们就要学会问为什么,学会怀疑,从多个角度去观察问题等等。叔本华在《人生的智慧》说到:“真正独立思考的人,在精神上是君主。”想要摆脱“穷人思维”,首先你要学会独立思考,有自己的见解和判断。2、把时间用来省钱现如今,很多人为了省钱,愿意为此浪费很多的时间。比如说,为了省房租,愿意花上一两个小时的通勤时间;为了省钱,买东西重要花费时间货比三家,购买划算的商品等等。但是,把时间用来省钱是最不划算的一件事情。时间往往最宝贵,也最能创造财富,时间不能用来浪费,而且时间是多少钱也买不到的。想一想你上班赚钱的原理,其实就是老板花钱购买你的时间。你花时间去学习,上学,也是为了能让自己的时间更值钱。富人一般都懂得剩下时间去创造更多的财富,甚至愿意花钱买时间,但是穷人呢?却总是想着花时间省钱,这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买卖。

您好,如果你相信命运只有贫穷。如果你赶于创新勇于奋斗你就会走向富裕。

保险受益权研究论文

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并创设一套符合其特点的特殊法律保护机制,而面对当前国际形势,发展中国家只有合理应对,才能早有进展。传统知识是指特定地区的居民,为生存和发展,依其生活地域、生态环境等客观因素而获得并传承的与该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知识。发达国家以现代手段将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转变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知识形态的商品,并享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而依现行知识产权法的一般理论,传统知识却并不在保护之列,这就使得作为传统知识“发源地”的国家或民族对传统知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间接剥夺,实为不公。因此,创建一个完善的传统知识国际保护法律制度,使发达国家能依合法途径对传统知识加以利用,发展中国家亦可从发达国家对其传统知识的利用中分享所得利益,实为必要。一、传统知识的内涵及特点传统知识,是相对现代知识而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其界定为:基于传统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披露信息,以及其他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智力活动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和创造。“基于传统”是指其知识体系、创造、改良及文化表达,乃一个民族或地区固有的,世代相传的,且随环境变化而不断发展的。较之现代知识其有如下特点:一是具有“基于传统”的创新性,传统知识虽是千百年来,人们基于自身环境,为了生存和发展,探索和积累的关于利用自然环境、动植物资源和其他维系环境和生存所必须的知识,是对社会生活或生存经验的一种积累,但其却并非是古老的、落后的、一成不变的,其通常都随客观环境等的改变而改变,更衍生出新的知识。二是主体具有群体性,传统知识的形成与发展通常并非个人所能为之,而是当地民族共同的智慧结晶,由民族全体所共有,或原本由个人创造,但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之中逐渐成为全民族的财富。三是具有特定的区域性,传统知识产生和发展于特定民族或地区,与当地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紧密相连,离开特定环境,则难以存在和发展。二、传统知识国际保护的南北之争当前,就传统知识是否应受保护,国际社会并无异议,但就如何保护,南北国家出现严重分歧。以巴西、印度为代表的WTO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希望能在TRIPS框架内对传统知识加以保护,他们要求修改TRIPS协定,明确制定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规则。相反,WTO的发达国家缔约方则对这一主张强烈反对。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更将谈判场所转移至双边谈判或有限的多边谈判框架内,企图通过与发展中国家单独签订双边贸易协定或有限的多边协定的方式,在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施压,迫使其签订条约,以条约义务的方式放弃其一直坚持的传统知识保护主张。三、传统知识国际保护问题的分析尽管国际社会对于如何保护传统知识颇有争议,但争议焦点落在:应在多边协商的环境下建立一个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公约,还是应由各国在双边或者是有限的多边环境下,就传统知识保护问题自行协商签约,制定各自满意的保护规则。笔者认为在广泛的多边环境下保护,即将其纳入TRIPS框架内并创建一套特有的保护制度为佳。(一)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更具有正当性1.传统知识应属于TRIPS保护的客体如前所述,传统知识不同于TRIPS所保护的典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具有三个显著特征,即“基于传统”的创新性、主体的群体性和特定的区域性。反对将传统知识列入TRIPS框架的国家认为,TRIPS规定受其保护的知识产权本质是“私权”,其权利主体应该是“一个可以确认的作者、发明者或其他创作者”。如此,传统知识主体的群体性特征就使得其成为公共知识而被排除在TRIPS保护范围之外。当然,这种观点既与理论不符,也有悖TRIPS规则。理论上,“私权”并非是个人权利,而是相对于公法意义上的“公权”而言的,是私法意义的一个概念,即为私法上的权利。因此,界定“私权”、“公权”并非单纯的看权利的归属,而是看权利的背景。罗马法将法律按照其主体地位的不同划分为调整命令服从关系的公法和调整平权关系的私法,沿用至今。照此划分,公法以国家或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主体一方或双方,强调公共秩序上下有序,凸显国家介入和干预的强制性;而私法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私法领域,国家等公权力主体并无特权,而与其他法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私权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和独立,强调自由意志下的支配和处分,只要在自由、平等的法律关系之中,私权的主体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个人,也可以是法律拟制的人,如法人、其他组织,甚至于国家。因此,私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而私权既可是个人权利,也可是集体权利。TRIPS协定承认其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但并未界定私权乃“个人化权利”。而在受TRIPS保护的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集体作为权利的主体并不罕见,如在著作权保护中,著作权的享有者并不一定是自然人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的保护中的集体标志以及地理标志,其权利的享有者也并非个人;再如专利权保护中的“职务发明”和“雇佣发明”,其保护的权利主体也都是集体而非个人。2.在TRIPS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更能保证公正公正是法的价值要求,是法得以存在的逻辑前提,没有社会对公正的需要,法将没有存在的必要。将传统知识保护纳入TRIPS框架内,更有利于保证公正。首先,有利于各种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按照CBD的界定,传统知识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药知识,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名称、标记及符号,以及其他未固定的文化财产。其与现代知识同样是智力劳动成果,TRIPS将利用传统知识产生的现代知识列入保护范围,却把原创性的传统知识却被排除在外,这恰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合理的体现。虽然传统知识与现代知识有所区别,但其本质仍然是知识产权,其应该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有利于平衡各种利益主体,特别是南北国家间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平衡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

保险法是约束,规范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种标准法律,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关系。这其中重要的原则就是诚信,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保险法中的这种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这样强调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说明告知义务。例如, 2000年4月,某公司40岁的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诚信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保险诚信首先要求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同样诚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要建立保险当事方的互信机制,促成良性互动。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在我国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和壮大,重要的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而是保险的不诚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保险本身将不复存在。诚信也不是绝对的,只要双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的起自己,也对的起他人,为了社会,不再自私,其实很简单做到的。因此,建立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互信机制,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显得格外重要。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力度,早日消除保险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让保险相关信息在参与保险的各方间对称地进行传播,揭开保险神秘的面纱,让他真实地走进平常百姓家。

1400多字排版自己排---------------------------------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保险法》1995年颁布实施,并经2002年修改,但在国际保险理赔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只字未提,使得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工作的开展和保险纠纷的处理。但总的来说,我国法律是承认和接受近因原则的。关于这一点,目前国内许多有关的保险学类著作中都将其与“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一起列为保险法的四大原则加以论述,从此我们可以得到很好的印证。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保险纠纷案件与日俱增的今天,如何判断何为保险事故的问题,成了困扰理论界和实践的难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宝,在大陆法系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则,在英美法系为近因原则,在我国一般以近因原则名之。近因的确认是决定保险理赔的关键环节,对于此国际上通常采用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对于近因的归纳。他把近因的认定方法归纳为两种,十分简便、明了。1.顺推法。即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按照逻辑推理,思考下一步可能发生的是什么。如果第一个事件导致了第二个事件,第二个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个事件,以此类推,直至最终事件。那么第一个事件就是最终事件的近因。如果这一事件链上的某两个事件之间没有联系,或出现中断,则导致损失的原因肯定是另外某一事件。2.逆推法。从损失开始,顺着事件链往前推理,在每一个事件链的环节上,都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只要事件链不中断,一直追溯到最初事件,则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如果在逆推中出现事件中断,则致损的近因为其他事件。在保险实践中,产生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既可能是承保危险,也可能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危险。在单一原因造成损失时,此致损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的责任较易确定。如果该原因是承保危险,保险人必须予以赔偿,如果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的危险,则无需赔偿。在多个原因情况下,则要考察其内部逻辑关系。也许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效力优先规则,即除外责任优于承保责任,而承保责任优于未提及责任。当多个近因中,有属除外责任的,优先适用除外责任并及于所有损失结果,保险人全不负责;当多个近因中,无属除外责任而有属承保责任的,优先适用承保责任并及于所有损失结果,保险人全部负责。当然,具体到个案,如果多个近因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相差悬殊,最好还要基于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衡平。我们可以将近因原则的内涵归纳为两点:①近因是指近接于损失的原因,遥远的原因不作近因考虑;②近接原因是指效果上近接,即原因对损失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不是时间上的近接,即不是造成损失的最后原因。由此可知,近接原因也不是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如果自身不具有独立的影响力,而是从属于另一原因,则该原因作为近因,尽管它是间接的。针对上述所归纳的近因原则的两点内涵,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尽早携手建立典型“判例”,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保险案件频繁发生的今天,了解有关近因原则的保险判例,包括援引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一些经典判例,相信会对我们处理类似案件起到非常好的借鉴作用;二是修正缺陷条款、增补缺漏法条,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还缺乏与之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实践总结,而其在确定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质与量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关法律对近因原则加以确认,并作出具体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觉得好 请再给点分

一、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一)黄越钦教授关于劳动法与社会法关系的分析 已故黄越钦教授系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他对推动台湾地区劳工法、社会法进步发挥了继上世纪史尚宽教授之后承上启下的作用。黄程贯教授、郭明政教授等皆是其学生,先行教育,之后任大法官。黄教授留学于奥地利,对于奥地利、德国法制有着精深研究,他所处的时代已是社会法大有发展的年代。在他的鼓动之下,黄程贯教授、郭明政教授赴德学习、研究劳动法和社会法,后两位在我国台湾地区劳动法与社会法研究及立法中所发挥的作用为学界公认。黄越钦教授专门研究劳动法,对于社会法亦有相当研究。其在大陆地区发行的《劳动法新论》对于推动大陆地区劳动法进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黄越钦教授对于劳动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其中对社会法的关注几乎全部集中于社会保险法。其中观点如下: 1.劳动法与社会法的并存关系。所列事例为劳工保险中职业灾害保险医疗给付与全民健康保险给付。失业保险给付与资遣费的给付都呈现并存状态。 2.社会法取代劳动法的关系。他认为:“所谓取代关系指,原属劳动法范围之内容,由社会法取代,其中最重要的关键在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安全最低基准公约,将劳资冲突中的重要内容改以保险之方式替代……”,[1]尤其是人民年金取代退休金制度。[2] 3.社会法优先于劳动法的关系。职业灾害保险责任优先于雇主责任。 4.劳动法与社会法的互补关系。他认为:“不论失业或退休,均对劳动者之经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为维持劳动者之基本生活水准,遂有令雇主支付资遣费及退休金之制度。惟或因要件不符或因雇无资力,并非所有劳动者均能受惠,而开办失业保险以补其不足。”[3] 5.劳动法与社会法的竞合关系。劳保职灾医疗给付与健保医疗给付,可选择适用。 6.劳动法向社会法的过渡关系。退休金、劳保老年给付、人民年金将逐步过渡。[4] 黄越钦教授所指社会法系德国法中的社会法,一般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与社会补偿制度,台湾地区袭用德国法概念,与中国大陆地区社会保障法概念略同。事实上,社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集中体现在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上。 (二)中国大陆的实践 1.实在法体现。中国大陆地区自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劳动法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土壤。即便是改革开放初期,劳动法亦仅仅是名词而已。但是,企业劳动关系的变迁,使消失多年的劳动法概念逐渐成为实在法。自上世纪80年代后众多劳动法规的颁布到1994年劳动法的出台,中国劳动法逐渐增多和成熟。1986年颁布实施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四章“在职和待业期间的待遇”和第五章“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已经涉及到了社会保险概念和制度建构思路。该行政法规中已经使用了“社会保险专门机构”概念。《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应当是劳动力市场化的里程碑,亦是中国劳动法制恢复的起点。劳动合同是雇佣劳动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几乎同时起步,中国特色非常鲜明。可以说,劳动法律规范和社会保险法律规范杂揉在一体中,更准确地说,当时的社会保险实质上是针对劳工保险。1994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该法第十章“社会保险”就社会保险的种类、基本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劳动法》中规定社会保险专章。笔者推测,当初人们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之间到底关系如何并不清晰,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都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 本世纪以来,“社会保障”概念逐渐成型,之前的“劳动法”渐成“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越来越多的实在法颁布后已经开始逐步分离,尤其是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得过去将“社会保险”规范认定为劳动法律规范的认识逐渐得到矫正,更多的人感知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差异与区别。 2.学界状态。在我国,社会保障概念至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后偶有提及,但大学课堂上尚无“社会保障法”课程。而讲授劳动法的教师大部分也将“社会保险”作为劳动法课程的内容。劳动法学领域研究,不仅落后于雇佣劳动实践,亦落后于立法展开,当初讲授劳动法课程时将社会保险作为内容几乎没有异议。 2006年之后,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成立,该研究会主要以高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师资为班底,已经出现了侧重,即有的老师相对专注于劳动法,有的老师则专注于社会保障法。但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者队伍并未分野。不像有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学界,该领域的学者队伍已经在分列而立,彼此有联系但相对独立。目前,大部分学者已经意识到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差异。不过,系统性地阐释两类不同法律规范异同的研究成果几乎未见。 (三)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异同点与未来趋势 1.一般来讲,先有劳动法,后有社会保险法。从时间节点上看,劳动法应当是历史两百年以上的法律制度,而社会保险法历史不过百余年。劳动法的产生是调整劳资关系的需要和结果,或者说,劳动法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在劳资之间进行平衡,因劳资关系之强弱变更而由不同力度之劳动法调整。社会保险法的产生是在劳资关系调整遇到僵局之后的结果,劳资关系的调整在劳资关系不能维系或劳资关系中断后陷入了僵局。例如劳动者年老、疾病、职业伤害、生育等情况下劳资关系终止后,劳动法已经难以“再”发挥作用。换言之,当劳动者不再是劳动者的时候,当事人已经不成其为劳动法上的当事人。这些退出工作岗位的劳动者需要有另外法律制度的庇护。 2.劳动法的给付为私法上的给付,而社会保险法为公法上的给付。在不少学者的认知中,劳动法属于私法,或者说是私法的特别法,这种认知是从给付的当事人角度的判断,即雇主对于雇员的工资给付,属于私法上的给付。不过,我们认为劳动法并非完整意义上的私法,它仅从给付角度具备上述性质,大量的劳动基准,尤其是职业安全卫生制度大部分属于公法规范。社会保险法的给付全部为公法上的给付,保险人为公法上的主体,保险给付对象—被保险人为自然人。自然人一般先覆盖劳工阶层,之后覆盖其他社会群体。 3.皆属于社会政策导向的产物,皆针对劳工问题,皆属于社会立法的范畴。“劳动法与社会法为20世纪以来所成长的两大法域,其发达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也刻画出意识形态对法制的深远影响。”[5]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常常被称作是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的形成集中体现在工业革命后形成的产业雇佣劳动,形成于劳资对立统一的展开,并成为社会问题中心点的劳动问题。“劳动问题是工业革命后所形成的新课题,也是近两百年来世界上最大的一个社会问题。英国人瓦特发明蒸汽机作为生产动力之后,劳动者原来是生产工具的主人,现在变成了工具的附庸,有钱的资本家可以买工具建工厂大量生产坐在家里发财,无钱的劳动者只好受雇于开工厂的资本家每日赚取微薄的工资以维持生活,从此劳动者与生产工具的所有权分离,资本家与劳动者的阶级对立,利益难以协调,问题日益严重。此一问题,随着工业化的扩展,由英国扩及欧洲、美洲、澳洲,乃至于亚非拉丁美洲,成为世界性的社会问题。”[6]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体现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劳资关系永恒不变的话题,任何工业化国家和地区都无一例外地演绎着社会存在与法律建构的整体,即劳动关系的生成与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而这一进程深刻反映了公共政策或社会政策导向,如同其他法律门类必然存在相应的政策一样,劳工政策是重要的社会政策。劳动立法亦是重要的社会立法之一。社会保险法产生之初即以保劳工之险为使命,至今,社会保险中相当部分仍以职业人群为保险对象,体现着一个国家和地区劳工政策的动向,体现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政策动向。可以这样讲,社会保险法制较为完备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主义特征突出、整体或团体主义色彩鲜明;而社会保险法制建构不够齐整的国家和地区,其资本主义特征突出,自由主义或个体主义色彩鲜明。该法同样深刻地反映了当地劳工政策和社会政策动向。 4.两类法律的未来。劳动法产生两百多年来,人类在该领域的耕耘与拓展已取得了辉煌成就,在劳动契约制度,劳动基准,例如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卫生、团体协议与团体交涉,乃至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领域已经有了相当多的积累。一些人类争取的目标早已实现,例如缩短工作时间与降低劳动强度皆已成为事实,在欧美国家,劳动法已经转战于“体面劳动”。所以,学界对于劳动法与社会法一直存在此消彼长的判断。可以这样讲,劳动法领域的问题越来越“传统”,新出现的问题或非常态性问题则成为学界的热点,成为法制的关切。例如,近年来以劳动派遣为代表的非典型雇佣成为劳动法研究的新宠。未来,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技术、智能科技的推展,人类劳动方式将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劳动法的式微是不可抗拒的潮流。当然,劳动法所扮演的角色将逐步走向“高端”,更多的“白领”成为工厂法时代的劳工,不待时日,教科文卫体人员将逐渐成为“劳工”。毫无疑问,未来的法律属于社会法,社会保险法制是其中典型,换言之,未来社会,劳动人群的缩减,社会闲杂的增长;生产性人员的缩减,服务与娱乐性人员的增长将是发展趋势,可能他(她)不创造财富,但是,他(她)创造社会。在这样的社会变迁中,“吃闲饭”者的增长将是长期趋势,而创造“吃闲饭”的法律制度中,社会保险法制即是其一。曾经,老年年金保险法制专为职业人群而设,没有工作便没有年金,没有工作便没有退休金;如今,一些国家和地区在职业人群社会保险逐步完善的基础上,拓展了国民年金制度,即没有工作的人同样可以参加老年年金保险,这些人当达到相应的法定要件之后一样可以申领类似“退休金”性的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制产生仅百余年时间,加上各国国家和地区因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差异,该领域的起点和状态亦相差悬殊。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保险法制当然处于初级阶段,更准确地说,该领域法制尚处于萌芽阶段。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未来肯定是发展的未来。 二、社会保险法与其他门类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一)社会保险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一般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组织架构和国家安全事务。人民基本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因不同的历史阶段有所差异有所侧重,在封建压迫的年代,追求自由与解放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目标和动力,自由权、平等权自然而然成为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社会发展至自由得到保障,机会平等大致实现,亦即平等权、自由权得到保障的情形后,结果的不平等导致社会扭曲而产生出弱势族群时,因其国民身份而产生的生存权利成为宪法关注的热点。我国学界已经开始探讨社会权利,开始使用“社会保险权”概念。[7]但是,这样的抽象权利究竟是否是定型的基本权利并未有共同的认知。德国社会法的法制建构堪为楷模,其宪法确立了“社会法治国”原则,旨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但是,“德国基本法、联邦宪法法院以及学说文献向来否定人民依据宪法享有向国家请求给付的社会基本权,基本法即明确放弃魏玛宪法具体罗列社会权的规范方式,而以‘社会法治国’(sozialer rechtsstaat)的概念作抽象规范,学者均认为其所表彰的社会国原则属于‘国家目标设定’( Staatszielbestimmung ),其具体落实完全交由立法者因应社会条件的变迁以及新兴社会问题的兴起随时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社会政策的弹性调整空间”[8]。上述分析表明,即便是德国这样社会法治国原则得以确立的国家,社会保险权亦不可直接成为向国家和社会申请给付的积极权利,社会保险所生的各类给付请求权须以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所创制的具体法律制度为依据而展开。尽管不承认社会基本权的存在,但德国宪法所确立社会法治国原则的推行,对于德国社会法的完善,尤其是社会法的实施形成了强力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从上述我国《宪法》规定来分析,“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亦如德国“社会法治国”原则或理念一样,该权利不可能成为具体、积极的请求权利,《宪法》所规定的上述权利须结合《宪法》第45条后款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制度,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军人抚恤残疾人劳动与生活、教育保障等制度建构,推演而成具体法律制度中的具体权利和积极权利。“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开启与构建须依据《宪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宪法与社会保险法之间的关系,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没有宪法便没有社会保险法,没有宪法的规定便无从展开社会保险制度创制。随着我国宪法的实施呼声日高,宪法渐人人心,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所累积的社会发展红利,人们不可能忘却《宪法》第45条。当然,从近10年来我国城乡养老、医疗、社会救助(低保)制度的生动实践,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性”规定一样会丰富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内涵,人民生存生活的基本保障终将成为积极权利。社会保险法上的权利至为复杂,因其所处的不同保险种类而产生不同的权利,例如在老年年金保险制度中,凡是达到法定要件的当事人即可请领老年年金,换言之,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逐渐生成法律制度之后,尤其是宪法保障此等制度运行之后,当事人即可主张退休金请求权(退休人员)。利益的存在在于权利的维护,而权利的存在必依法律创制权利为前提。尽管现阶段我国《宪法》第45条所规定的权利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虚幻”,并且,我国宪法解释在宪法的实施环节上存在相当短板,但是,必须相信,没有宪法所确立的权利,社会保险法将无从展开。况且,我国本就是缺乏法治传统和法治基因的国度,如果不依赖宪法对社会保险制度固本,那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法治化则有可能反复;不依赖宪法所确立制度的源流,社会保险制度永远属于“改革”中的制度,永远停留在政策的层面。因此,宪法关于社会保险制度等社会基本权利的创制,“就是企图将既有宪法自由权的‘给付权’功能扩大,或是将与社会安全相关的条款纳人基本权利规范之中,而使其能够具有‘受益权’的功能。如此一来,人民不仅在社会基本权遭受侵害时得以提起救济,甚至在政府怠于立法或行政作为时,也可据以要求公权力采取一定的积极作为”[9]。随着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事业的逐步推进,随着人民生活期待值和获得感逐渐成为政府的工作重点,社会基本权利的创制,以及宪法权利将更加明晰。 (二)社会保险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社会保险法具有社会行政法属性,属于公法范畴。但是,社会保险法亦有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制度实施体系,近年来,学界存在“统一公法”的探讨,[10]但这种“统一”的方法、路径尚不清晰。笔者认为,医学分科越分越细说明医疗事业在进步,如停留在中医或西医的简单分类,医生为万能医生时,其能力肯定有所限制。法学如同医学,分门别类越细,立法才能越科学,法律实施才能更加人性而非任性。社会保险法尽管属于社会行政法,其所反映的乃是法律属性,而法律制度则与行政法有相当不同。从我国法律制度的分门,以及参照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分门的经验,社会保险法归入社会法序列。社会保险法的行政法属性旨在与私法分开。“德国联邦社会法院前任院长Georg Wannagat将社会保险定义为:‘由国家依据自治行政原则所组织的公法上的强制保险,保护劳动大众在遭遇因工作能力丧失、失业及死亡时所可能带来的危害’,这一定义明确地描述社会保险的特性,并且划分其与一般私法保险的异同。”[11]一个国家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构须依据自身条件而展开,换言之,社会保险存在不同险种与项目,哪些能够展开,哪些应该展开,须依据法律规定。“德国联邦社会法典第一篇第四条赋予社会法确立健康保险、看护保险、失业保险、意外灾害保险及退休金保险的责任,并藉由必要的措施来保护、维持、改善及重建人民的健康及工作能力,并提供在疾病、怀孕、丧失工作能力及老年的经济保障。”[12]德国社会法不仅编纂了社会法典,而且创制了社会法院体系,以保障人民相关权利的实现。当然,在德国,亦有学者对于社会法院、税法法院等专业行政法院的负面学说,但是,社会法院的存在便是社会法不同于一般行政法的最有力佐证,而德国法院体制中,行政法院则是完整体系的司法体制,亦说明了社会法与行政法的差异。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目前开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五个种类的社会保险项目,这些保险项目的开办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经办社会保险业务的范围。社会保险法之所以为行政给付法,关键在于其保险人的特殊性上,“国家于社会保险中与依据社会法而产生的作为义务,率皆由公法上的行政组织予以实现,例如:社会保险人根据德国社会法典第四篇(社会保险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为具有公法上义务的公法人”[13]。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法律制度上尚未“正名”,尚属于归类性、定义性的名称,并非人格性名称,未来社会保险法制完善之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直接称呼为“某省某市社会保险局”或“某省某市医疗保险局”,并且,该机构将独立起草完整的组织法,负有相应的法律职责,承担相应的权能。而且,现今所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皆定性为“事业单位”,并非政府授权组织或法律授权的专业行政组织。以笔者观点,该机构应当为专业性、独立性、服务性行政组织,而不应是什么事业单位。从现实法律实践看,目前唯一展开的社会保险司法实践,就是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工作在地方实践中,就是行政机关(认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体两面,两者往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于此,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工伤认定诉讼案件亦列入行政诉讼案件。 从工伤保险司法展开的实践看,“统一公法学”思维并非有效,甚至出现了“业余”现象。毕竟行政事务包罗万象,而行政行为当然亦分一般行政行为与专业行政行为。对部分专业行政行为必然有其程序上的特殊要求。最近,我国成立了知识产权法院。其实早年在北京等地就存在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就是因应知识产权的专业性。从德国社会法院建构经验看,我国庞杂的社会事务,几乎大部分业务将其托付于各级信访部门,这不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体现。我国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补偿、社会福利等各类请求尚未形成法律上的请求权,单单一项社会保险法制,列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如果皆能畅通诉讼渠道,目前的行政诉讼即将瘫痪。[14]于此,专业性的社会行政法庭建构和专业性的法官将因应此等社会难题,亦是我国法院和法官在社会保险法领域不再“业余”,社会治理不再脱离法治的核心所在。因此,社会保险法属于社会行政法,但是社会保险法绝非一般行政法,以一般的行政行为的当与不当来判解此等社会难题,只能说中国法制尚且幼稚。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调整方法与一般行政法调整方法无异,皆为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是否证实了社会保险法就是行政法门类中一个分支?我们认为,法律的调整方法肯定有趋同或竞合可能,但由此判断社会保险法就是行政法的构成显然过于简单。如果说德国社会法院法所形成的社会法领域的独特司法体制乃是因应事物规律的模板,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处理社会保障争议的程序设计中,多有特殊的、反映该领域专业的专门程序前置。我国台湾地区就劳工保险争议专门颁布“劳工保险争议事项审议办法”,并设置争议审议委员会。日本处理社会保险争议时,专门设置社会保险审查官和社会保险审查会制度,[15]专业性地处理社会保险争议。从我国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实践看,法院目前展开的社会保险争议诉讼,以工伤保险争议为例,几乎全部集中于工伤认定诉讼上,保险缴费争议、保险给付争议尚未达至诉讼。因此,社会保险法系行政给付法,具有行政法属性,但其法律门类划分上属于社会法或社会保障法。 (三)社会保险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不同的法律门类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民法,亦称私法,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或“个体”利益,相对而言,法律价值偏斜于自由与个体权利的维护。“私法”的理解大概是从个体权利保护视角的一种法律价值观。不过,法律制度从来不是属于私人的,法律制度的构建总体上都是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即使是民法,一样也是“大家”的法律,其社会公平公正一样需要考量,毕竟公平是两端的,没有绝对的“私法”存在。“民法传统上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对于组织团体、社会等任何集体及其利益均持怀疑和警惕的态度,强调人人生来平等,享有平等的能力和自由……它在微观经济领域内有很大的激励、动员作用,能够调动个人暨个体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保护社会个体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但是对于国民经济整体和运行的全过程而言,个人权利本位却有着相当的局限性。”[16]社会保险法系通过引进保险技术、保障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成员生存权利的法律制度,属于二次分配的法律再造,一定程度上存在“劫富济贫”的因素,客观上存在不生病的人为生病的人“埋单”的事实,自然存在着所谓的社会本位倾向,存在着以整体利益偏斜的法律价值。因此,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自然考量整体利益和整体秩序的要素大于私法。曾经一度存在着私法向社会法过渡的提法,亦曾有夸大社会法功能,认定民法属于“传统”法律的观念,但是都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应当说,民法所确立的是物权、债权、人身权、亲属权、人格权等一系列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过去是主干法律制度,今后亦是主干法律制度。而社会法所确立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补偿、社会福利等法律制度系人类发明的新型法律制度,该类法律制度19世纪中期前不曾存在,20世纪逐渐发展,未来肯定属于大有作为的法律制度,随着科技进步、社会生产越来越发达,社会中越来越多的“闲人”将参与到社会财富的分配进程中,社会法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保险法与民法之间不存在法律制度的新旧与替代之说,他们都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成分。 社会保险法与民法上的相关制度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之间不可能出现完全隔绝的法律门类,止痛药不仅能够止胃痛,而且可以止牙痛。民法上的主体制度对于社会保障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比如,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将身份证号码与社会保障号码达成一致,我国即将实施这一浩大工程。民法上的亲属制度、婚姻制度(配偶制度)、继承制度对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实施乃是基础性保障,比如,工伤保险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遗属津贴中的遗属范围、养老金分割中配偶的相关请求权,[17]民法上的相关制度对于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具有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另,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离不开相关义务的履行,其中,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乃是社会保险法律制度运行的保障,然而,如何在个人信息采集过程中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如何保护隐私权,这些问题都是一体中的问题。当然,社会保险法制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私权保护才能切实到位,社会才会安定,人们才能追求“恒产”,如果贫富过于悬殊,社会弱势族群整日衣不蔽体、食不果腹,民法上的权利,尤其是基础性的物权是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 社会保险法与属于商法门类的商业保险法除去法律技术上的趋同之外,亦有功能上的互补,都属于“补救”类型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与商法上的商事登记制度密切联系,一个没有良好商事登记的国度不可能有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运作。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法上出现了“非法用工单位”,该类雇主是无法参保,而且是逃避参保的,从商法视角,所谓的“非法用工单位”亦是非法经营单位,也是不经商事登记的单位。换言之,没有商事登记,便没有社会保险登记。此外,公司是现代型经营主体,它的许多制度,例如财务制度、工资制度都与社会保险制度密不可分,没有公司财务便没有社会保险财务。任何法律门类不可能独立存在,它都与其他法律制度密不可分。

权力监督制约规律研究论文

公务员权力的制约与保障公务员是国家的治理者,他们行使着国家赋予他们的特别权力,同时利用这些权力管理人民,协调事务,使国家繁荣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然而,人毕竟是会有私欲的,重权加于以身引发了一些公务员抵抗不住诸多诱惑而产生腐败现象。这样一来,国家人民给予公务员的特别权力当然会惹来争议,没有人会愿意让滥用职权的官员管理自己,当然更没有人愿意看到每年公务员考试到达残酷的程度仅仅是人民追逐权力的结果。由公务员用权不当而引发的公务员权力制约问题已成焦点,可以说这种行为几乎激发起了民众仇权的心态。而对于公务员的权力过分制约又会大大消解他们在社会活动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如此方式无异于瓦解了国家的管理能力,是极其危险的举动。因此,对于公务员权力的态度必然是既制约又保障。只有加以制约,人民才会安心让公务员行使职权;只有加以保障,公务员才会尽职尽责为人民服务。权衡利弊后我们须以恰当的力度限制公务员的权力,协调好制约与保障的对立统一关系,这样才能建设起健康的官民关系,使社会和谐发展。公务员权力的制约是重要的。自古以来中国民众的官宦意识都极为强烈的,尤其是儒家备受推崇的“学而优则仕”的至高理念,两千五百年以来不见其降温。孔老夫子一心为专制统治打下的基础而今成为我们前进的绊脚石。难以料到世界上还有哪个国家的精英分子像中国的精英这么狂热于做官。狂热的根源还是权力,而这种权力在过去的专制制度下还是被无形放大了。现在我们的社会讲法治,健全的法律体系能够很好的制约住官员的权力,通过官员权力的削减可以缓解举国的公务员热。这就是我想说明的关于制约公务员权力的第一点,即可以明确定义权力应有的效应,避免民众盲目加入国家公务员队伍而造成公务员队伍腐败现象增多。其次,积极限制公务员权力是民心所向的结果。权力一向是一个敏感的话题,热衷于权力的人往往被大众轻视,究其原由,还是人民从心底对管理者的不信任。权术在民众看来是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的事物,没有一技之长的官员往往成为大众对命运不公发泄的突破口。积极地控制官员的权力,使官员以谦卑的态度面对民众,这样才能迎合民众面对管理者的心态。最后,限制公务员权力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必要因素。法治与德治最根本的区别还是在于管理社会国家的标准是唯物的客观实事还是唯心的主观想法。我们选择了法治是时代进步的结果,用客观的法律约束人民的行为最为可靠。这里面暗藏的便是对人性私欲本质地透彻分析。当我们用法律约束人民的公共生活时必定也要想到用特定的法律来限制公务员,而且此限制必须更加严格更加权威。这是最简单的逻辑,因为公务员应为人表率,严于律己。加强对公务员权力的限制无非是多制定些修正草案,用以监督他们的工作。公务员也会有个人私欲,指望他们通过过人的修为抵抗诱惑实在愚蠢,最后往往是使社会风气败坏,国家日益式微。公务员权力的保障是重要的。首先,公务员作为管理者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权威性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国家没有保障好公务员权力实施的权威性,那么国家的治理将成为一个重大难题。对于公务员权力的制约我们多是从人民的立场考虑,而对于公务员权力的保障我们一定是从国家的立场考虑。国家的安定是与管理者的业绩紧密相连的,管理者在管理上的能力低下将会直接导致国家的动荡。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随着社会面临转型,社会问题凸显,管理者更是要维护自己权力的权威。其次,公务员自身同样有争取正当权力的权利。由于他们自身特殊的工作性质,公务员争取到权力的保障其实是对他们工作的保障。我们要顺应人民的意愿,但公务员也要能够平等地提出他们自己的要求,而国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应给予满足。如果国家连自己的形象代言人的要求都置之不理那么这个国家不会有前途。也只有通过满足公务员自身的合理要求才能使公务员尽心尽力工作,到头来受益的还是国家与人民。最后,保障好公务员的权力国家才能正常运作,积极发展。无论是古代的科举制度还是如今的公务员考试制度,我们在看到惨烈的竞争的同时应该肯定由这些机制选出的人才。这些佼佼者可能有时太过自以为是、雍权自重,但是他们都有着普通人不具备的能力与知识。他们在实现自己抱负的过程中其实也是在为人民谋利,为国家解忧。而他们实现抱负最需要的工具无非是权力。通过权力的应用他们才能协调好人民间的关系,人民与国家间的关系。只有这些关系真正和谐了我们的社会才会不断进步。因此,国家对于公务员的权力的保障是让公务员这一优秀团队施展才华,追求梦想的重要基石。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国家精心挑选出的人才不能被束缚得无所作为。对于公务员权力的过度限制必然导致公务员追求平庸与安定,那么社会的发展动力何在?协调好制约与保障的关系。综上所述,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好的平衡点来对公务员权力进行适当的约束,而这些约束的指定应遵从因地制宜,与时具进的特性。对于不同职务不同地域的公务员,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限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更多的挑战可能被提出来,面对这些不确定因素,我们也要积极调整策略,迎合新的时代形势。

查找: 作者 刘筱勤 的文献《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共找到 9 条[1] 刘筱勤,庄国波,李安林. 现行公共权力监督制度体系效能评析[J].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03)[2] 刘筱勤,庄国波. 科层官僚制与公共权力监督[J].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1(05)[3] 刘筱勤,庄国波. 科层制视角下的权力监督[J]. 廉政文化研究. 2011(04)[4] 刘筱勤. 从权力监督到权力制约——论公共权力监控机制的转型[J].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0(02)[5] 刘筱勤. 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论析[J].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3)[6] 刘筱勤. 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的差异分析[J]. 改革与开放. 2009(11)[7] 刘筱勤. 我国人才管理等级身份制的弊端[J]. 人才开发. 2008(04)[8] 刘筱勤. 我国人才管理机制弊端及其对策[J].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2)[9] 刘筱勤. 高校多校区办学条件下教育教学的困境[J]. 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03)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这一重要论断,科学总结了我们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经验,深刻揭示了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基本规律,是我们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遵循。我们一定要按照这些新要求,把握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规律,着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增强约束力,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科学性。首先,着力抓好教育制度建设,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约束力。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主要负责同志定期讲廉政党课等制度,建立健全党性定期分析、反腐倡廉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制度,建立基层党员轮训、流动党员教育制度,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新闻发布、对外宣传等制度,研究制定贯穿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全过程的反腐倡廉教育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化水平。其次,着力抓好监督制度建设,增强反腐倡廉监督的约束力。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认真落实加强对党政正职监督的办法,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要职能、重要事项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委员全体会议、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作用,健全和规范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加强上级监督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加强巡视监督;拓宽监督渠道,构建“大监督”格局,健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第三,着力抓好预防制度建设,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约束力。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抓好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坚持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形成一套有效的预防腐败制度。第四,着力抓好惩治制度建设,增强惩治腐败工作的约束力。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健全查处案件协调机制,建立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建立健全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纪律要求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探索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建立健全查办重大案件情况通报和剖析分析制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与此同时,切实抓好纪检监察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增强执行力,维护反腐倡廉制度的严肃性。一是坚持把制度执行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制度执行摆在突出位置,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和违反制度的惩戒性规定,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制度贯彻执行。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每项制度都要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制度执行问责机制。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对执行制度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三是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制度规定,发挥模范执行制度的表率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在执行制度上既率先垂范、又敢抓敢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带动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和执行制度。四是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坚决同一切违反制度的现象作斗争。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增强创造力,强化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系统性。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及时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新经验,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目标新任务,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在制度创新中,注意抓好法规制度的系统配套,既重视基本法规制度建设,又重视具体实施细则完善;既重视实体性制度建设,又重视程序性制度配套;既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又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既重视中央立法,又重视地方立规,做到统筹兼顾、系统推进。当前,尤其应针对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特点,按照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适应、重大举措相配套的要求,配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紧紧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来改革创新,在群众最不满、最关切、最盼望的地方加以推进。同时,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理论研究,把握反腐倡廉建设规律,实现反腐倡廉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有机统一,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借鉴国外防治腐败的有益经验,不断推进制度系统创新,从而保证反腐倡廉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 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法规制度实现对权力行使过程的有效监督近几年,政策理论研究部门和党政机关在理论方面对“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有效监督”这一课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科学措施并付诸反腐败工作实践。然而,就现实情况来看,社会各方面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政治生活中权力腐败依然不容忽视,违法用权发现难、调查难、处理难的“三难”现象困扰着监督机关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权力行使过程的暗箱操作是造成“三难”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法规制度是实现对权力行使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的基本前提。唯有如此,才能从源头上消除腐败,从而真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本质要求,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战略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一、从反腐败角度看建立公开透明行使权力制度的必要性腐败必须借助公共权力而生存,它是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后产生的一个怪胎。腐败行为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即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腐败机会的形成则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权力垄断,二是暗箱操作。从已调查处理的一些腐败案例来看,对于存有腐败动机的掌权者来说,权力行使过程的暗箱操作可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良后果:可以不受法律法规和制度、纪律的约束,自由地运用权力;由于知情权限制在腐败主体范围之内,监督者无法获取监督所需要的有效信息,腐败行为不容易被发现;由于权力运行的暗箱操作,腐败行为一旦暴露,腐败主体容易形成“攻守同盟”或制造伪证、假证、销毁罪证,给查处工作带来困难,很多腐败行为因查无实据而不了了之,客观上减轻了对腐败主体应有的惩处力度;可增加腐败者的侥幸心理,而且这种侥幸心理相互影响,使腐败的领域越来越宽、人数越来越多、胆子越来越大;权力运行透明度不够,腐败主体可最大限度地增大权力的自由裁量权,影响甚至堵塞社会公务活动的合法途径,迫使或诱使他人行贿掌权者,导致腐败行为的不断产生。由此可见,尽管权力运行的暗箱操作不一定就是腐败行为,但暗箱操作是产生腐败行为的必要因素之一。没有暗箱操作,腐败行为很难形成;即使形成,其危险系数也会很高。所以说,暗箱操作给存有腐败动机的掌权者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腐败条件。相对而言,监督主体要想有效行使监督权力,就必须对监督对象有知情权。实现知情权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督者公开被监督的事情,二是监督者了解被监督事项的内情。这就要求被监督者的权力运行过程必须公开。如果缺乏权力运行过程的公开透明,即使法律赋予监督主体监督的权力,即使设立多元监督主体,即使监督主体主观上有强烈的监督欲望,最终也会因暗箱操作给监督带来一系列困难,大幅度降低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此,要想从源头上消除腐败,就必须改变目前在某些方面或某些领域存在的权力行使过程暗箱操作的现状,变暗箱操作为“阳光工程”,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法规制度,把公共权力的行使纳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减少掌权者的腐败机会。二、建立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法规制度的策略一是提高思想意识,夯实“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思想基础。特权思想是数千年来沉积在国人灵魂深处的封建思想的“硬垢”,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我们一定坚持用科学、民主的思想加强政治体制改革,从思想上、政治上逐步消除特权思想的错误观念。对此,必须在社会上普遍进行正确的权力观、监督观教育。《宪法》庄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无一例外地都应受到人民的监督。应该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人民主权”这一思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主动监督意识和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唯有如此,才会冲破和克服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的束缚,才会对权力的监督形成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领导干部公开行使权力,正是正确的权力观和监督观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二是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是实现“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首先,应该把“公开透明行使权力”这一用权要求法制化,将其纳入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体系。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要尽快出台《监督法》。在《监督法》中着重明确“权力行使过程必须公开透明”这一要求,并将其上升为一项普遍原则来执行,任何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行使任何(国家规定保密事项除外,下文同此)公共权力时都必须遵守,不以任何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同时还要加强监督,给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做出具体规定。通过法律手段,一方面促使掌权者自觉规范用权行为,另一方面为公众和监督机构对用权行为的监督提供合法依据。在法制建设的基础上,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紧密结合不同部门、行业的权力运行特点,为不同的部门、行业分别制定关于“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专项制度。制度的制定要坚持以下准则,以把握权力行使的正确方向。①全面性。指所有公共权力和所有用权行为都应该公开透明,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会议内容等都应该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并且提供了解这些信息的便利条件。②全程性。指“公开透明”必须贯穿于公共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对权力公开的内容、范围、透明的程度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规范公共权力运作的程序,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严格按程序运行,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公开透明。③时限性。指对权力的行使结果或某些运行环节,要按制度要求的时限按时公开,不能有意拖延或隐瞒。④民主性。即充分体现“人民主权”这一思想,依法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普通党员干部职工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⑤重点性。即要抓住权力行使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的关键点、监督盲点、难点等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措施,使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透明化,便于监督主体监督。⑥层级性。即对不同层级的权力机构和掌权者的用权行为提出不同要求,破除权力的神秘感、封闭性,使每个层级在行使权力时都达到公开透明。尤其要抓住高层级权力机构的用权特点,用制度特有的约束力,保证高层级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透明。⑦无效性。即明确规定暗箱操作的用权行为是无效的,不合法的,任何公民都有权对暗箱操作用权行为进行监督。三是采取与内容相一致的公开形式,开辟“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途径。大体有7种公开形式:①面向社会发布党务、政务、司法公报。乡镇级以上党、政机关对一些重大的、社会关注的党政、司法等公务活动要公开,让社会对各级各部门公务活动及其合法性有所了解。公报除上下传递外,还要扩大社会各界人士的知情面。②党政会议公开。除国家规定的保密会议外,党政会议要面向社会开放,让大众及时了解会议内容。③借助新闻媒体公开。保障新闻自由和批评自由,新闻媒体可真实报道各级各部门的用权情况,对违法用权者直接曝光。对于地方、部门和个人封锁新闻采访和打击报复批评性报道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另外,对有关党政方面的重大问题,还应该在新闻媒体上展开探讨,百家争鸣、各抒已见,择优而从之,这样可以避免政策性重大失误的产生。④实行“电子沟通”。利用现代电子手段架起政府与公众相互沟通的桥梁,如电子会议、电子民意调查、电子政务公开等。通过电子手段,提高官方和公民之间沟通的效率和效果。⑤多向沟通。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等环节要与同级商讨、向上级请示报告、向监督机关汇报、向下级通报,使权力的运行不但公开透明,还要正确合理。⑥设立咨询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设立公务咨询机构,专门答复公众的咨询,依法保障公众对权力行使的质疑权和知情权。⑦设立公开栏。主要应用于村务、厂务、校务等单位的公开,机关单位也可利用这种形式。利用公开栏进行公开,一要抓重点,二要注重增大内容容量。四是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制度”的落实。落实“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专项制度,就要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使机制内部各个环节环环相扣,相互驱动,促进工作有效地开展。一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各地各部门都要建立领导小组,主抓制度的落实。同时,明确领导责任,各地各部门“一把手”为本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如果所辖单位不能落实“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制度,则“一把手”负主要责任。二是实行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把日常工作内容同制度的落实紧密结合起来,制定出明确的制度落实目标。要把目标要求,按类分解后落实到具体责任主体头上,使定性的内容度量化、抽象的内容具体化、笼统的内容精细化,保证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对于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追究责任主体的直接责任。三是实行向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情况制度。各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定期向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公务活动情况,对于重大事项则随时汇报,重点环节则重点汇报。经过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查验,然后把汇报材料编印成《党务、政务公报》,向社会公开。四是健全监督机制。建立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尤其要充分体现上级、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民众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用权行为的明查暗访,掌握真实情况;同时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倾听群众的呼声,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让群众监督各级各部门的用权行为。五是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通过察看档案资料、自查报告、征求上级意见、群众评议等手段,对各单位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在考核中,注意用事实说话,细化到具体事项,被考评单位一年做了哪些事,每件事的公开透明度怎样。通过对具体事项的分析,最后得出评估结果。评估考核机关要不怕麻烦,在真实、深入上下功夫,真正发挥评估考核结果的作用,促进权力机构和用权行为的“公开透明”,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

监督学的小论文如下:

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

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

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写小论文的注意事项:

确定题目:论文题目可以从专业知识中来,也可以从时政热点中来,平常多看书、多积累、多思考,便会发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或大或小,都可以成为论文选题的一个方向。同时,根据自身兴趣加以甄别、优选,然后确定一个合适的论文题目。要精炼论文题目,使得一看题目就很具吸引力。

细列提纲:确定题目后,要全面收集资料,最好是通过中国知网下载一些与所写论文相关的核心期刊文章;要花点时间精读文献,即便是在确定论文题目时,心中已有提纲,也必须再去阅读一些相关文献,这是列好提纲的基础,也是后面撰写论文的必要积累和热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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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力不受限制的心理研究论文
  • 论文的研究限制是什么限制
  • 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力研究论文
  • 保险受益权研究论文
  • 权力监督制约规律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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