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质物也存在着价格F跌或者意外灭失的风险,因此,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质权,以免给出质人造成损失,出质人也有权请求质权人行使权利。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或者发生其他毁损、灭失等情形使质物无法实现其原有的变价额。在此情形下,质权人对于出质人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二、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一)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二)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四)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质权人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三、质权人如何行使质权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证书兑现成价款,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如果质权人不及时行使自己的质权,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quot;以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 3、简述基本义务的特征。 答: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法律权利和义务一般都来源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文明规定,但可以从中推导出来。其次,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作为义务要求人们必须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法律义务使人们承受某种约束或负担。第三,法律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无论是形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当在法定界限内进行。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前者表征利益,后者表征负担;前者是主动的,而后者是被动的。它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但同时两者又相互依存、相互贯通。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在一个社会,无论两者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怎样不均衡,也不管规定权利与义务的法条数量是否相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总是等值或等额的。另外,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两者互相包含,有着同样的界限。 两者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向导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共同构成完整的司法系统,维持和谐的社会秩序,我们在实际生活中要学会使用法律,自觉承担相应的义务,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给自己营造一个和谐的生存环境。 权利永远伴随着义务。每个公民在享受权利的时候,同时也负担着义务。 在团体生活中,最重要的就是兼顾权利与义务。保护自己与他人的权利,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学会珍爱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成为一名好公民。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二者关系的研究论述,主要是以下四点。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义务占主导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的权利,但是如果缺乏义务性规范的支持,权利就形同虚设,法律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义务存在的合理性决定了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义务的合理性丧失,或新的合理性义务产生,那么已有的权利必然发生变化。权利的实现取决于义务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不自觉履行义务就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复存在。也就是说,在权利和义务这一对矛盾统一体中,义务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决定着权利的存在和实现。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权利不能被看做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其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三、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权利意味着对利益的获取与实现,义务意味着对利益的付出与负担;法律确立的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构成了在一定条件下他们相互之间可以自己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一行为。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最终达到不同的社会主体基于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准确理解与行使。
海洋占地球表面的70%左右,在当今国际环境下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完全的脱离海洋而独立于世界之上,即便内陆国家依然如此。海权紧密的联系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具体如下:“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地球财富和地球本身”。全球化发轫于近代航海地理大发现,海权从一诞生就打上了全球化烙印。一个多世纪以前,美国海军战略家马汉在创立海权论时就强调世界正处于今天我们称之为“全球化”的时代,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我们更有必要审视海权对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深刻意义。1政治方面:实际上一百多个濒临海洋的国家,而其中、国与国的地缘政治又以海洋、海权为最终代表,对于重要的深水良港、关键的海上交通要道、战略意义重大的海峡、海湾,哪个国家掌握了实际的控制权力,哪个国家就掌握了发言的话语权,当然也就提升了政治资本和政治身价,因此海洋的地缘战略就决定了一个海权国家的政治力量。2经济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大部分物资的输送、特别是重要的能源战略物资的运输,都要通过海洋来实现,比如海上石油交通要道、海面以下的管网输送等,都要牵扯海洋本身的资源占有,要想经济发展必须海洋发展,推动海洋的发展必然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因此海权的确立和争夺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想经济长远发展,必须确保海权的掌握。3安全方面:“制空权是制海权的基础,制海权是陆地安全的基础,陆地安全才是国家安全的基础!”这一句话深刻反映了海洋对于一个国家安全的构建是多么重要的一个环节,小的战术战役可以使制海权抗拒敌方的登陆,大的战略制海权可以消除敌方的长期威胁和构建安全、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因此可以说制海权掌握多少、国家安全就会掌握多少。两次世界大战的经验都表明,海权对陆权具有特殊的优势,掌握制海权的一方可在世界范围调动各种资源来压制坚持陆权战略的一方。海权能够凝聚分散的陆权势力从而形成合力,因而是陆权的“倍增器”,因此,获得强大海权的陆权帝国的影响力要远远超过没有海权的陆权帝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何英国与德国在北非发生激烈争夺?因为德国一旦占领北非控制中东后,就会把英国本土同它的庞大殖民区域拦腰截断,英国就难以调动雄厚的海外力量投入战争。趋势与历史上最好的防御是进攻不同,全球化时代最好的防御是合作与预防。。自近代以来中国海防的悲剧一演再演,其根源首先在于海防观的落后和不切实际。1874年,大清王朝为应对第一次海洋浪潮的冲击,开展了一场影响百年的《海防大筹议》,其结果却是出于对工业革命的恐惧,自我封闭的战略思想做出了“以守为战”的决策,结果作茧自缚,不仅导致北洋水师覆没在自己的家门口,而且造成中国海防的一蹶不振。今天,经济全球化正带来第二次世界性的海洋发展浪潮,中国需要一个符合时代发展精神的海防观。与第一次海洋发展浪潮相比,历史条件和发展内涵有了很大差异,前者是海洋国家霸占海上通道去掠夺陆地资源,建立海外殖民地,海防的第一要务就是击退海上入侵者;而今新的海洋发展浪潮则是全球性地开发海洋资源,海防的重心转移到塑造和维护海洋开发的和平环境,海防观需要因应新的矛盾做新的历史定位。从总体上说,海洋经济与海洋开发处于一个充满局部冲突的共同利益体中,具有鲜明的地缘政治特征,维护海洋环境、海上通道和海洋经济体的共同安全与处理海洋权益冲突的历史责任决定了中国的海防使命将是开拓合作、预防危机。一方面,从周边安全合作、地区安全合作,到全球海上安全合作,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海上防务都面临着同一个发展命题。另一方面,在防御性政策框架下预防双边海上危机,防范地区性海上冲突,遏制海洋安全秩序的崩溃,并应对非传统威胁挑战。从一定程度上说,走合作与预防的海防之路也是对中国古典海防思想的回归。海军与海军决斗的时代走向终结,海战进入远程联合防卫作战的新时代。去年,我在美国访问时,不少人问我同一个问题,就海战能力而言,假如中国海军与美国海军,甚至是日本海上自卫队来一场对抗赛,会不会又是一场甲午之战。我告诉他们,这个前提很难成立,因为随着联合作战和远程精确武器的发展,从舰与舰的决斗到海军单军种较量的海战将走向终结,未来的海战将不再是海军唱独角戏,而是舰艇在一线、空中为二线、陆基为三线、天基为支撑的远程联合作战。伴随海战从近战体系向远战体系转变,国土面积大、战略纵深广的国家将获得占据优势地位的自然条件。对此,我们需要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把握海上力量的发展趋势。方法全球利益需要一支蓝水海军海权是一个国家运用军事力量对海洋的控制能力,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海上力量(海军)的强弱,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需要锻造一支强大的、确保随时有效执行任务的海军队伍”,是实施中国海权战略的号令。发展“蓝水”海军,作为中国海权战略的第一步,已使这种令国人尴尬的情况有所改变,但与大国掌控海权的要求,与真正的蓝水海军相比,还有相当大的一段距离。武器发展的选择应立足体系配套,航母留给未来的最大启示是体系化建设思想。历史经验表明,武器发展的目标不是追求最强大的武器,而是追求符合使命任务需要的最优化武器体系。历史经验还表明,高技术武器中最强大的武器也有最娇嫩、最脆弱的一面,要想发展大型武器平台需要有与打击能力相配套的预警、通信、指挥、机动、防护和保障能力。吨位增加一倍,风险可能要提高三倍。这个问题在美军中也是热门话题,我走访美海军战争学院时,一些教授就站到了航母的对立面,而将军们则坚守继续发展航母的阵线。我想,航母的价值不仅是作为战略长臂的贡献,更重要的是它区别与同时代其他海战武器的特质,这就是它是一个作战体系,而其他武器只能称作是作战系统。因此,吸取航母的思想,体系化改造海上作战平台,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较少的成本、较成熟的国有技术,将驱逐舰、护卫舰和潜艇改造成具有远程侦察打击能力、立体防御能力、持久续航能力的轻型“航母”、微型“航母”和水下“航母”,将有望从整体上实现海战武器的跨越发展。中国的海权究竟应该如何解决和什么时候解决和用什么样的方法解决呢?中国的海权问题,可分为南海问题和东海问题,解决的性质可分军事解决和政治、外交解决;解决的策略又可分为被动解决和主动解决等。东海问题,基本上只有日本问题。而钓鱼台是个关键的、具有很大象征意义的岛屿。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更大的压力逼迫日本让步,同意于东海共同开发,即使在台湾问题解决之前,中国大陆无意进一步显示自己在钓鱼台附近的存在,但也绝对不允许日本变本加厉的升级行为。如果日本变本加厉该区域的主权显示,中国应该有比严正声明更加切实的行动:比如把钓鱼台列入中国导弹试验场:日本不登岛、不设置建筑,就不试验,如果有新的设置,就定期用导弹清除;布雷封锁钓鱼台等。至少要做到,近期谁也别想在钓鱼台有进一步的行动。东海问题,容易激发成难以控制的冲突,台湾问题没有解决之前,解决和管理钓鱼台的成本都将是最大的。钓鱼台等东海问题,应该是中国真正强大之、台湾问题解决之后(具有航空母舰不是强大的指标,航空母舰基本不会用来进行日本和美国之类对等势力国家的军事对抗)。南海问题牵涉到的国家比较多,相关国家也是见缝插针找点麻烦、制造点事端。针对南海问题,中国不能够只有抗议没有行动。特别是对特别连中国退让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都要挑战的国家,选择一个合适的,适时狠狠教训一下,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否则,一些国家看到中国雷声大雨点小,就会有样学样。如果说,东海问题我们现阶段我们可以适时强硬的被动解决方式的话,南海问题,我们就应该在一些国家挑衅启动争端后,采取更多的主动策略。比如对那些企图通过法律来侵占中国领海的,要限期让其搬迁出其侵占的岛屿,否则就用导弹清除。以退为进。让已经被侵占的岛屿回归为零。在南海要软硬兼施,政治、外交优先,划定红线,软的更弱,硬的要有行动;东海问题,要和台湾相互呼应,软有底线,硬有表现,避开其转移国内矛盾的表演等。中国的海权问题,不但检验我们是否真正强大的指标,也是考验我们的信心和国之骨气的指标,更是展现我们解决这些包含经济军事外交多种复杂因素智慧最好场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要提防有人故意利用这些问题转移国内矛盾,我们不应该配合其表演,但绝不允许逾越红线。更不能惧怕这些问题带来的国际甚至是军事麻烦,更不能迷信将来我们的军力更强大。我们发展,别人也在发展,无论何时解决,我们都要面对同样的麻烦和挑战。如果我们面对挑衅不能够有相应的反应,不但会措施解决问题的良机,也会被历史定位真正的软弱。
海权,对人来说是一个从鸦片战争开始认识而到今天仍未被充分消化、而在实践上又迫切需要理论回答的。本文由海权概念切入,从一般到特殊,试图提出符合汉语语义和中国新世纪化实践的海权概念体系及建立于其上的理论体系,并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回答中国海权实践的现实问题。 中国海权特征 中国海权随中国主权同生,而中国意识到并力求捍卫、强化中国海权的努力却起步不久。中国目前的海权实践远没有达到追求"海洋权力" (sea power)的阶段,而只是处在捍卫其合法的海洋权利(sea right)的阶段。比如中国统一和中国海区[8] 其他属于中国主权范围的岛屿,这是中国海权实践的重要,但这只是维护中国的主权及其相关海洋权利 (sea right),建设对这些地区的海上利益的海上保护力量(sea power)的实践,而不是追求霸权意义的海洋权力(sea power)的实践。而美国在台湾海峡的海军活动及对中国台湾的军事插手活动,则是一种霸权意义上的海权即"海上权力"实践。从这些意义上看,中国的海上力量(sea power),属于国家主权中的自卫权的范畴,而美国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海上军事介入,则是一种为实现其海上"权力"(sea power)的海洋霸权行为。如果我们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将sea power的这两种语义转译为"海权",而不是将sea power 与sea right相区分,这会使周边地区和国家对中国的现代化实践及相关的海权诉求造成大的误解。[9] 中国海权,是一种隶属于中国主权的海洋权利而非对海洋权力,更非海上霸权。"但在当今的世界上,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10] 要使法理上属于中国的海洋权利事实上属于中国,中国就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sea power)。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中国海权,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中国海权的概念应当包括从中国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海洋权利"和实现与维护这种权利的"海上力量"两个部分,只是不包括西方霸权国家普遍攫夺的"海洋权力"。 中国海权,就其"权利"部分而言,包括实现中国"海洋权利"和"海洋权益"两部分。前者包括国际海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和国际法认可的主权国家享有的各项海洋权利。这部分权利随国际海洋法的变化而缓慢演化,比较确定。后者包括由海洋权利产生的各种、、文化利益,这部分权利随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变化而变化,属于海权中变化较大的部分。不同的国家依据国际海洋法享受着同种的海洋权利,但据有同一海洋权利的主权国家却由于其经济、政治、文化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得到的海洋权益却不同。即使排除海洋霸权的因素,一般而言,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所拥有的海洋权益要大于小国和正在衰落国家的海洋权益。在此之外,还有"海洋利益",它是比海洋权益更广泛的中性概念。它既可能是来自海洋权利的合法的海洋利益,也可能为霸权需要而产生的非法的海洋利益。由于中国目前的海权实现能力尚未"溢出"其主权范围,所以中国的海权与海上霸权无缘,中国的海洋利益,更多地属于有待于争取和实现的合法海洋权益的范畴。 中国属于新兴的和正在向现代化转型的大国,中国是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成员之一,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万亿元,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199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居世界第七位。[11]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中国对世界能源的需求也大幅上升。中国石油进口量由1994年的290万吨上升到2000年的7000万吨,上升了20多倍,石油进口依存度大幅度提高,由1994年的上升到2000年的30%。按照这样的速度,2010年,中国将有超过40%的石油需要从国外进口,到2020年,这个比例则要高达60%。中国目前进口的石油主要来自中东地区,从中东进口的石油占进口总额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北非。[12] 进入市场经济的中国已成为与世界发生广泛联系的国家,其海洋权益泛布于世界并随中国经济总量的扩大而持续扩大;与此同时,中国实现其海权的内部需求动力和外部压力也在同时增大。这是中国海权与世界其他国家海权实践的共性方面。
21世纪,国防已经是国家最基本的保障。如今,美国已经部署了导弹防御系统,俄、日等国也接二连三的加强自己的军事力量,研制现代化武器,这是为什么呢?原来,都是为了加强国防。这是因为国防是至关重要的。在我心中,国防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我们伟大的毛主席曾说过:“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呀,如果一个国家的国防实力弱,那么那个国家的政权就不可能稳定。伊拉克和阿富汗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要是伊拉克和阿富汗有强大的国防力量,美国还会侵略他们吗?没有强大国防的国家早晚会被任人宰割的。我们都知道1840年的鸦片战争,清朝的腐败无能,国防力量的薄弱,国家安全又如何保证。如果当时中国有很强的国防力量,那么中国就不会受到帝国主义的侵略。国家的安稳都没能保障,人民就不能过上幸福安宁的日子。在我心中,国防还是和平的象征。如果每个国家都有强大的国防,那么世界上很少有战争。发展国防并非是去侵略其他国家,而是要捍卫自己国家的和平。我国作为联合国任理事国之一,有维护和平的责任,所以必须有强大的国防力量,才能维护世界和和平。“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是呀我们是祖国的未来,祖国的发展离不开国防建设,我们从下应好好学习,将来投身于国防事业,为祖国拥有强大国防而努力奋斗吧!2. 国防在我心中尽管已经远离了金戈铁马饮水河,尽管已经用不着再醉里挑灯看剑,尽管现在我们已经意气风发走近新时代。可是,朋友在你的心中是否还有着一片绿色呢?这绿色是硝烟散尽后对阳光的述说,这绿色是悬挂在和平年代耳边的警钟,这绿是流动在二十一世纪中国版图上吉祥的风——国防。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在不断发展,人类在不断进步,社会也变得更加文明。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素质也越来越高。和平与发展成了当今社会的主题。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国防只有在战争年代才值得重视,在这个和平的年代里显得多余了。可是,如果没有强大的国防作后盾,无论多强大的经济也会化为乌有。我们没个人都有着自己的美好愿望和宏伟蓝图,可是罪恶的子弹还在威胁着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威胁到全世界的和平。人民军队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没有国防,就不会有和平稳定的发展局面;没有国防,人民的生命财产就无法保障。曾几何时,过去旧社会的中国任人欺凌,祖辈被人欺侮。当我想到这些时,我的心中就有一训说不出的感受,因为屈辱的历史让我们永世难忘-----腐败清政府被帝国主义列强打败后被迫割地赔款,签定不平等条约;日本侵地军在中国实行“烧光,杀光,抢光”的三光政策。在我心中,国防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防事业是每个中国人都应引以为自豪崇高的事业,而从事国防事业的人是我们新时代最值得尊敬,最可爱的人。当今的中国社会繁荣富强,人民的生活幸福美满,国泰民安,这全靠我国有一支值得人民信赖,给人民带来安全的人民军队,有一支强大的国防力量。国防是一个国家政治稳定的必要条件,是经济建设的安全保障,是独立自主地行使外支权的强大后盾,是保证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重要支柱。没有国防,就没有国家的安全“没有国家的安全,人民的生存,生命就没有保障。国防,你是我们中国人骄傲的资本,你是我们中国人美好 未来的保证。国防,你在我心中。请让五星红旗的旗帜永远高高飘扬在世界的东方。加强国防教育,爱我中华 国防是为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防备外来侵略和颠覆,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外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斗争。现在的世界还不太平,因此加强国防教育,建设强大的国防,是时代的要求。国家领导人明确提出;“只要国家存在,就有国防,国防教育就要长期进行,作为公民的终身教育来抓。” 我们青少年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通过参加国防教育能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从而增强对国防的义务感、责任感和坚决保卫祖国的坚强意志。 每年九月第三个星期六是全民国防教育日,这是和平年代历史对现实的警醒,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我们怎能忘记那段沉重屈辱的历史?八国联军入侵中国,还不是因为当时国力薄弱,清政府腐败无能吗?到头来落得个割地赔款,卖国求荣的下场,园明园被洗劫一空,多少珍贵的文物流失海外,这是多么沉痛的教训啊!俗话说落后就要挨打,只要我们国力强盛,军事过硬,众志成城,就能立于不败之林。 爱国主义教育是国防教育的永恒问题,国防教育的核心就是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的内容是爱国主义教育最生动的话题。我们应该牢记无数先烈们为了中华民族的解放,不惜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邱少云、江姐、董存瑞等先烈的名字将永远刻在中国历史的丰碑上,二万五千里长征,更让世人见证了中国人民坚韧不拔、不屈不挠的精神,这是历史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财富,激励着我们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增强国防意识。 我们青少年现在的主要任务是学好科学文化知识,增强国防观念,有了丰富的知识,我们才能制造出世界上一流的武器装备,才能令垂涎中国的列强望而却步。在和平年代虽然没有真枪实弹的锻炼机会,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近距离感受战争,比如在革命纪念馆有一些模拟战场,通过高科技声、光、电再现战争场景,给人身临其境的感觉,让人震撼不已。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日本侵略者虽然有着比中国先进的武器装备,但是最终还是被勇敢的中国人民赶出了中国,因为中国人民知道国家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被人践踏是一种耻辱,所以他们团结起来,万众一心,加强国防,谱写了一曲胜利的赞歌。
楼上回答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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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9.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并不是写进法律就实现了。法律确认公民的权利是一回事,公民享有权利是另一回事。法律所确认的公民权利,要经过公民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来实现。公民在行为选择时,要依法行事,依法行使权利。首先,不是以非法手段谋取权利。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是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公民只应享受合法权利,而不能在合法权利之外谋取非法权益,否则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利益,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不得超越合法权利的范围。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要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之内,而不能超越合法权利的范围;否则,会侵害他人的权利,自已所奢求的权利也会落空。再次,要采用合法方式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公民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而必须采用合法的方式,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会损害他人的或国家的利益,甚至会违犯法律。最后,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怎么办?应该采取的正确方法,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其中包括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到执法部门控告,必要时到法院起诉,讨回公道,捍卫权益。总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忪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不得滥用权利和自由,而应依照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各项自由。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是公民意识的重要表现;自觉履行义务,更是公民意识的重要表现。作为一个公民,必须依法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法律所鼓励的积极去做。我国法律提倡和鼓励公民的一些行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就要积极做出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行为。第二,法律要求做的必须去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义务,对公民的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公民必须按法律的要求去做。第三,法律所禁止的坚决不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公民的某些行为。公民要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就决不能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总之,公民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是公民意识的集中体现。我们要让法常驻心中,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依法律已,以法作为行为选择的首要标准;守法、用法、护法,树立牢固的依法治国观念和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做有高度法律观念的好公民。
比如说一个人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寻讯滋事,那么,公安机关在进行拘留的时候,他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要想提高自己的法治素养,必须提高自己的法律观念,以及对法律条款的喜爱和追求,
我很爱动物,却又对小狗狗有一种恐惧感,我不敢去摸狗,因为小时候在摸狗尾巴的时候,被那只狗狗的大吼大叫给吓到了;我不敢靠近狗,因为有一只金毛狗曾经把口水滴到我身上。但是,只要看见那种无精打采奄奄一息的流浪狗,我又忍不住去同情它,去爱护它。 我住的小区里有一只狗,每当我出去玩的时候,它就会跟着我走。它的眼神里带着一种忧郁感,似乎在向我娓娓道来它的故事。它有气无力无精打采,让我觉得它好可怜好可怜,我非常同情它。它的主人在哪里?它是不是又饿又累?他是不是病了?看着它那可怜的样子,我忍不住俯下身去抚摸它的皮毛。这只狗很漂亮,它的底色是白色的,上面有黑色的不规则形的大块斑点,小小的芝麻一样的眼睛和星星一样,一眨一眨,一闪一闪,一亮一亮,可爱极了。它的鼻子小巧玲珑,黑黑的,就像一个倒过来的三角形。它的耳朵耷拉在两旁,看起来调皮又顽皮。 我轻轻地对小狗说:“你别急,在这里等一会,我马上回来。”说完,我飞也似地向家跑去,拿出面包、饼干和用小碟子装着的牛奶。到了那个地方,我发现小狗还在,可是已经开始坐立不安了,我走上前,把食物放在它面前,它用它感激的目光看了我一眼,然后就埋头狼吞虎咽起来。我看着它那欢快的样子,开心地而又欣慰地笑了。 后来我才逐渐发现,它原来是一只流浪狗,它没有主人,于是我就成了它的新主人,它也把我当成了它的新主人。它在饿的时候会在我家那栋楼的门口叫,我也会给它吃的。我已经和它成为了形影不离的好朋友。它一看到我就会开心地叫,然后到处跑。 通过这件事情,我发现小狗并没有那么可怕,它对人类很忠诚,是人类最好的朋友,我们应该爱护动物。
茧蛹里的飞蛾坚守住了“一定要飞出来”的信念,才有了破茧为蝶那一刻的美丽;石缝里的松子坚守住了“一定要长高”的毅力,才有了苍翠挺拔的骨干:严冬里的腊梅坚守住了“总有一天要飘香万里”的志气,才有了迷人傲骨的风姿。淤泥里的莲藕坚守住了“不染于恶浊之气”的品质,才有了人人所赞叹的“出淤泥而不染”……人生漫漫长路,唯有坚守,才能活出真正的自己,才能享受坚守所带来的一切快乐。试问,史上又有多少名人因为坚守,从此永垂青史。司马迁因为坚守,写出了宏篇巨著——《史记》被鲁迅喻为“史家之绝唱,无韵之离骚”。爱迪生因为坚守,创造了一个个惊动世界,造福全人类的发明,被世人喻为“发明大王”。居里夫人因为坚守,才发现了钋和镭具有放射性,获得诺贝尔奖。毛主席因为坚守,才...
一直以来,在谈到丝路合作时,旅游业充当着先导产业的角色,可以加强各层面的联系沟通,通过共同开发旅游线路、开通航班航线、提高通关便利化,通过旅游国际合作带动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而带动各领域合作,促进经济发展和民心相通。
那么作为先导的丝路旅游本身又该如何发展呢?在刚刚结束的丝绸之路旅游国际大会上,这成为业界专家、学者热议的话题。
注重沿线自然、文化资源的保护,主打丝路旅游文化牌、推进跨界发展,这些各有侧重的建议,为丝路旅游提供了颇具建设性的发展思路。
思路,从丝绸之路兴起之初就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2000多年前,倘若没有一个走出国门看世界的思路,古人如何能够毅然突破山水阻隔,开通这条横贯欧亚大陆的贸易交通线,畅通文化交流?
在今天“一带一路”的建设中更是如此。
在谈到“一带一路”建设时,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教授、中央党校亚太研究中心秘书长赵磊强调:有思路才有丝路,尤其是各地 *** 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必须有所作为。
具体到丝路旅游的发展,旅游产品的开发设计、跨境联合推广、客源的聚集等都需要有相应的规划。
丝绸之路既是一条古老的路,同时也是一条年轻的路。
古老在于,这条路上集聚了丰富的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沉淀了千年的历史记忆;年轻在于,在“一带一路”提出之前的相当长时间内,都没有成熟、系列性的旅游产品,对于游客而言,丝绸之路的神秘面纱仍未揭开。
此次丝绸之路旅游国际大会上专家们所提供的发展建议,从宏观上为丝路旅游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尊重历史、保护文化、共同开发。
具体到各个地方,则需要有更具象的措施。
以丝绸之路上的西安为例,西安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业地位显著,许多景点享誉世界,然而西安旅游业宣传推广的国际化程度较弱,而丝路旅游恰恰需要国际合作,客源互送。
因此,就西安而言,发展丝路旅游不仅需要在宏观上注重保护文化资源,主打文化牌,更需要在具体操作中考虑自身的现实困境,有的放矢。
而这也正是国内丝路沿线省份发展丝路旅游需要关注的重点。
人生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当我们面对挫折时,总是沉浸于消极状态中。但是否曾想过,世界上还有一些人面对着比我们更严峻的挫折;尽管这样,他们还是坦然面对现实。就像,力克?胡哲一样。 力克·胡哲是一名残疾人,他天生就没有四肢,只有一只在下身左边的小脚丫,他自己戏称那是他的“小鸡脚”。面对生命道路上的绊脚石,力克·胡哲从不屈服于命运——学习超越自身能力的事情;缺少了四肢,完成我们生活中的小事,对于力克·胡哲来说,总是变得困难重重,永远都需要比正常人多花几倍的时间;力克·胡哲在年仅25岁时就已经获得两项大学学位,他的聪明才智是不可否认的。最初了解到力克·胡哲,是观看他在世界各地进行演讲的视频,印象最深的'莫过于他用幽默的语言向听众阐述自己的身体缺陷和成长经历,鼓励人们要勇于面对生活的不幸。随后,他将亲身经历写进了励志书籍《人生不设限》里,以此来鼓舞人们在困难面前不要退缩,应该勇敢地去战胜它。 刘禅,蜀国创立者刘备的儿子。刘备死后,刘禅继父皇位,在位前期,无心治理国政。随后诸葛亮等大臣相继死去,刘禅因昏庸无能而无力掌管国政,便贪图享受,不理朝廷政事。此后魏国攻打蜀国,刘禅束手无策便只好投降。最后,蜀国灭亡。 相比起刘禅出生于皇家贵族的皇子,力克·胡哲无可否认是一名有志之士——“老当益壮,宁知白首之心;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人生道路上,我们会被无数的绊脚石绊倒,被无数的风雨阻碍前进,但请相信,这是命运送给我们的礼物;无论是风雨,或是绊脚石,它们会使你感到沮丧,沮丧只是暂时的罢了;真正的,在一次次战胜困难后,会换来一个个含着泪、流着汗换来的智慧和深刻教训。力克·胡哲之所以能成为举世瞩目的残疾人演讲家,是因为他在通往成功的道路上,不断战胜挫折,有着刻苦拼搏和不屈服于命运的顽强精神。其实力克·胡哲跟任何人一样,都很普通,他总以积极乐观的态度去迎接命运的每一个挑战。难道我们不能当一回“力克·胡哲”吗?
在日常学习、工作抑或是生活中,大家都写过作文,肯定对各类作文都很熟悉吧,作文是通过文字来表达一个主题意义的记叙方法。你写作文时总是无从下笔?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人生不设限作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在文章的开头我想问大家一个问题:假若有一天你没了双手双脚,你能做什么呢?我相信大部分人都会说“没有双手双脚什么也做不了。” 的确,失去双手双脚这种事情对于每一个正常人来说都是无法想象的。但是有一个人,他天生没有双手双脚。但是,他活的比正常人还要精彩。他是谁?他就是当今赫赫有名的残疾人演说家力克胡哲。 力克胡哲从出生起就患有海豹肢症,天生没有手和脚,只有一个两个指头的小脚,他的父亲看到儿子这幅模样被吓坏了,直接跑到产房外不停地呕吐,他的母亲也无法接受这一惨痛的事实,直到他三个月大的时候才敢抱他。 虽然,力克胡哲天生没有四肢,但是他的父母并没有放弃教他学习。五岁的.时候,他的父亲开始教他如何用小脚打字,六岁时,他进入了当地一所普通小学就读,他的行动只能靠着电动轮椅,没有父母在身边,他难免会遭受同学的欺凌。那段时期他无数次想过自杀。但是在八岁那年,他第一次意识到了:人要为自己的快乐负责。 他是第一批进入主流学校的残障儿童,并获得压倒性胜利,成为了学校的学生会主席。被当地报纸评为勇气主席。后来,他开办了一所自己的公司。并成为了一位残疾人演说家,并且他的演讲是从来不分阶级的,从国家体育馆到巨蛋演出场,再到平民窟,红灯区。哪里都有他的身影,他用不同于寻常人的人身经历来鼓励大家,让许多人他的故事中得到启发,重新找回人生的方向。但在这成功背后又有多少别人想不到的辛酸呢?那是日日夜夜的失败和努力。 力克胡哲的成功源自他对于人生的不设限,他不屈服于命运,不轻易给自己设定极限,他与别的正常人不同,正常人没有像力克胡哲的这样经历,他们经常把目光放的那些曾经失去和曾经的伤上,却往往忘记了自己现在拥有的东西。但力克胡哲不同,他的目光长远,珍惜自己现在拥有的,挑战自己曾经做不到的,最后得到了成功。 想必,力克胡哲的故事让你对于人生的一些困难,有了重新的思考和面对的勇气。有一句话不是这么说的吗?“不试一试,怎么知道自己不行呢?”
里约奥运会,“奶奶级选手”丘索维金娜又登场了。41岁高龄,七届奥运会。在20岁就被称为“老将”的体操界,是个绝无仅有的神话。丘索维金娜1975年出生于乌兹别克斯坦,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她第一次参加,夺得女子体操团体冠军。她拿金牌时,如今的对手大部分都还没出。1997年,丘索维金娜步入婚姻殿堂,幸福甜蜜的丘索维金娜一度退役。原以为丘索维金娜从此过着幸福快乐的童话生活,但儿子阿里什却被诊断患上白血病,为了竭尽全力去救儿子的命,在25岁这个体操运动员已经退役的年龄,她选择了复出。而且她不敢生病、不敢受伤、不敢休息、不敢懈怠,不停比赛。面对世人的惊叹,她只是平静地说:“只要儿子还没病愈,我就要一直坚持下去。他就是我的动力。”一句“你未痊愈,我不敢老”,曾让无数人瞬间泪目。功夫不负有心人,儿子阿里什的病情得到了控制。不必再为儿子奔命,但丘索维金娜依然没有离开体操赛场。她说,“我觉得年龄只是个数字,我继续体操生涯也不是为了生计,而是因为我真的热爱这项运动。”丘索维金娜将在里约,向年龄和体操极限发起挑战!她不漂亮了。皮肤松弛,皱纹显露,腰肢略粗。但是,这又怎样?她说,“我不觉得我老,我总感觉自己还是十八岁。”她仍然带着自己的目标与坚持,践行“奥运精神”。人生不设限,必将有所不同!素材点拨:人生有目标,才会有动力,这个目标可以是现实的“挣钱为儿治病”,也可以是理想的“践行奥运精神”。人在不断的设定目标的鼓舞下,实现着自我超越,创造着以往生活中的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