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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范畴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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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范畴论文题目

刑法:1: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2:论防卫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1:论精神损害赔偿 2:论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这个好长啊!谁帮忙精简下。成大论文了都)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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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二是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在前一关系中,行政主体拥有多种行政管理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比如,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主体是管理者,依法享有强制、命令、指挥、制裁等权利。而行政相对人处于被管理地位,由于行政公务优先、推定有效及不停止执行等公务原则,使得行政相对人具有服从和接受管理的义务,因而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处于不对等地位。而在后一关系中,相对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监督权、请求权、诉讼权等,处于监督主体和原告等地位,就应与行政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再比如,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依法拥有较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行政相对人具有服从管理的义务,但在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中,则要求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和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做到公正、公开和事实清楚,如行政处罚中具体规定了亮明身份、告知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回避及当事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等,行政主体就承担了较多的程序性义务,而行政相对人就享有了较多的程序性权利。因此,观察认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只有从这种具体状态出发,才能明白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从而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行政相对人的具体法律地位,也会因行政相对人存在的状态不同,所享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的内容也不同,而导致一定的差别,如公民,就会因自然人状态而享有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申请结婚登记权等;而法人组织也会因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法律权利,如企业法人就享有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和经营自主权,事业单位就享有自主发展权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重性,导致了其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复杂性。行政相对人在进入某项行政法律关系前,就已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取得了基于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享有的法律权益,这些法律权益主要是宪法所确认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等政治权利,劳动、休息、受教育等权利,民法所确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当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进入行政法领域后,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主体不得任意侵犯或克减这些权利,必须加以认可和保护,并且应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和维护相对人的这些权益。这不仅是行政主体的神圣义务,而且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性质和宗旨所在。当然,相对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宪法、民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不过,上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毕竟还不是行政法上的权力义务。所谓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是指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被规定的那些权力义务。虽然这些权力义务总是具体体现在单个的行政法规范中,但并不妨碍我们可以把它综合出来加以慨括和认识。 文秘杂烩网

行政法学论文题目

政法的我有几份,可以给你参考一下。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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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郭润生、宋功德:《论自由裁量权》,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版)》,1997 年第 3 期。2.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1 期。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4.袁曙宏:《行政处罚的罚没、实施和救济》,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年版。5.傅国云:《公平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价值定位及其实现》,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 年第 2 期。6.毛光烈:《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 年第 1 期。7.黄贤宏:《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载《江汉论坛》,1999 年第 7 期。8.江必新:《用程序捍卫公平正义》,载《新华文摘》,1999 年第 10 期。9.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载《法学评论》,1998 年第 6 期。10.皮纯协:《行政审判的困境与改革思路》,载《法学家》,1998 年第 2 期。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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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范畴的论文题目

论历史美学与美育的基本范畴历史美学是以普通美学的一般原理为指导,以历史学中客观存在的审美素材为研究对象,以历史社会美、历史人物美、历史自然美、历史艺术美以及历史著述美等为主要领域,来研究历史美的本质与因素、历史审美与美育、历史美与现实美的关系及其创造等审美关系问题的学科。历史美学与历史学既有联系又有明显不同。历史学为历史美学提供了丰富的材料,历史美学则为历史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提供了审视历史的另一双眼睛。历史学包含了历史科学和历史美学,历史美学则是历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美育是应用美学理论的教育实践,在具体实施中,既要服从美的规律,又要遵循教育规律。在我们的历史教科书中,美育的内容十分丰富。历史美学可以指导人们自觉地运用历史进行美育。首先,是历史社会美。历史社会美是指历史上顺应社会发展规律,符合人类的、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方向,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历史发展起一定促进作用的一切历史事物所具有的美。当历史上的一种社会形态或一个国家、一个朝代处于上升阶段,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基本适应,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统治者政治清明,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关系基本和谐,这就是一种社会的优美。如西汉前期的文景之治,统治者推行休养生息政策,轻摇薄赋、减轻刑罚,表现了一种清雅恬淡之美。又如唐朝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政治安定,经济发达,文化繁荣,国力强盛,煌煌大唐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表现了一种富丽辉煌之美。历史上充满着各种各样的斗争。人类正是在这些斗争中不断地使目的性与规律性相统一,从而推动着历史的前进,创造着历史的壮美。那些代表社会发展趋势的先进阶级、进步力量在斗争中展现出自由自觉的创造力,他们本身是美的。有时候斗争胜利了,正义战胜了邪恶,人民为之欢欣,历史回响着英雄的赞歌。有时候斗争失败了,邪恶吞噬了正义,无数的仁人志士为正义的事业而流血牺牲。他们的精神感人肺腑,他们的失败和牺牲,意味着有价值的、可宝贵的东西被摧毁,表现出悲剧性的崇高美。在他们的身后,树立起人类解放道路上一座座壮美的丰碑。其次,是历史人物美。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历史人物美在历史社会美中据最突出的地位。在中学历史教科书中,历史人物数百个,这是我们进行历史美育的重要内容。历史人物美主要表现于其进步性、人民性、正义性和爱国主义。比如,在中国历史上,伏羲神农教人渔猎耕稼是美的;大禹治水公而忘私三过家门而不入是美的;秦皇汉武唐宗宋祖顺应历史潮流振国兴邦是美的;商鞅吴起王安石锐意变法革除积弊是美的;陈涉吴广登高一呼解民水火是美的;孔孟老庄以睿智启人教化万民是美的;屈原贾谊李杜苏辛不朽诗文惊天地泣鬼神是美的;苏武持节牧羊、祖逖击楫中流、岳飞英勇抗金、郑成功收复台湾是美的;李时珍遍尝百草著录药典为民除病祛殃是美的;林则徐虎门销烟的壮举是美的,关天培为国尽忠的行为是美的“;六君子”慷慨就义的豪气是美的;孙中山奔走呼号百折不挠的精神是美的;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革命先烈们身上,更集中体现着共产主义的理想之美、大公无私的心灵之美、铿锵豪迈的语言之美、英勇献身的行为之美。这些历史人物是人类社会几千年大浪淘沙产生出来的精英,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着作为人的整体的人格美。我们的历史教科书中还有一些典型的反面人物。他们站在历史潮流的反面,阻碍或延缓历史的进程。他们是丑恶的,是作为真善美的对立物得存于史册的。在历史教学中揭露历史上的丑,反衬历史上的美,是历史美育的重要手段和任务。第三,是历史自然美和艺术美。在我们教科书中有大量的历史自然美和艺术美的材料。历史自然美是指与人类历史进程有关的自然或“第二自然”的美。如那养育人类古老文明的泱泱大河是美的;那宜于耕种的冲积平原是美的;人类制造的最古老的石器工具所具有的曲线和对称是美的。历史艺术美主要是指作为历史知识重要组成部分的工艺史、美术史、音乐史、文学史、建筑史中那些典型代表作品的美,这类内容不胜枚举。第四,是历史著述美。历史著述美是历史美育的重要方面。图文并茂的历史教科书,那精美的插图、生动的文字给人以知识,也给人以美感。历史教师的教学作为一种历史的“述”,也应遵循美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的真与美的关系。历史教师研究历史美学自觉地调动历史审美情感,就能赋予历史以血液、生命和灵魂,给历史教学带来活力和生机,使之感奋人心,陶冶性灵,从而全面实现历史教育的社会功能。

选择一个恰当的题目,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那我们要怎么选择美国文学的题目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2017年美国文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2017年美国文学论文题目(一) 1. 简论Jane Austin 的爱情婚姻观 2. 从《简爱 》看早期女权主义的理想和追求 3. 十九世 纪英国小说家笔下的真、善、美 4. 英国十八世纪浪漫主义诗人的自然观 5. Romanticism in Mark Twin's works 6. 批评方法之我见 段燕 7. 浅谈泰戈尔的生命 段燕 8. 浅谈《红字》中珠儿形象的作用 9. 论《 红字》中的道德主题 10. 论海丝特·白兰的性 格发展 11. 《红字》中象征手法的运用 12. 论霍桑《红字》中“A”的象征意义 13. 象征意向在《了不起的盖茨比》中的运用 14. 论《了不起的盖茨比》的艺术特点 15. 伍尔夫创作中的女权主义立场 16. 弗吉尼亚·伍尔夫的女权思想 17. 伍尔夫女 性视角中的女性形象分析 2017年美国文学论文题目(二) 1、 透过《傲慢与偏见》看现代社会爱情观 2、生与死的抗争--《厄舍古厦的倒塌》主题解读 3、浅谈“欧·亨利式结尾”及其文学影响 4、从宗教角度解读简爱的多重性格 5、从女权主义角度剖析《小妇人》中的乔 6、 “英雄”的陨落--悲剧美学角度分析《老人与海》 7、 从《菊花》中看女主人公Elisa实现自我价值的障碍 8、奉献与宽容---浅析《双城记》中的仁爱精神 9、 《格列佛游记》中对理性的反思与批判 10、浅析《警察和赞美诗》的戏剧化特色 11、一场失败革命的反思---论《动物庄园》中所表现的象征意义 12、论詹姆斯·乔伊斯《阿拉比》的精神顿悟 13、从后印象主义角度解读《到灯塔去》中的双性同体观 14、 从中西方道德观差异谈《伊利亚特》与《封神演义》人物品德 15、 韦伯《猫》中的女性主义 16、 浅析《儿子与情人》中的心理冲突 17、浅析中西方喜剧文化---以《武林外传》和《老友记》为例 18、从女性主义看《傲慢与偏见》中的女性形象 19、《瓦尔登湖》中自然主义的现实意义 20、 从男性角色解读《简爱》中的女性反抗意识 2017年美国文学论文题目(三) 1. 论劳伦斯《虹》中的异化 2. 《罗密欧与朱丽叶》与《梁祝》悲剧结局所体现的中西文化差异 3. 从《在路上》看五六十年代美国社会价值观 4. 评希思克利夫被扭曲的心路历程 5. 试论马克·吐温短篇小说的幽默特色 6. 惠特曼的死亡哲学 7. 论《呼啸山庄》--原始古朴与文明理性的交错色彩 8. 论《了不起的盖茨比》中“二元主角”手法的运用 9. 透过小说《威廉·威尔逊》和《黑猫》看艾伦·坡的善恶观 10. 从《飘》看内战对美国文学的影响 11. 论《美国丽人》一片中人物的两面性 12. 论海明威小说中的死亡主题 13. 浅析艾丽丝·沃克的《紫颜色》 14. 女性作家的共性 15. 《倾城之恋》与《飘》的女权意识比较研究 16. 《失乐园》 与《圣经》中撒旦形象的对比 17. 《老人与海》与《鲁宾逊漂流记》的比较研究 18. 哥特式风格在《弗兰克斯坦》中的体现 19. 浅议反讽手法在《蝇王》中的运用 20. 分析麦尔维尔《白鲸》中的象征主义 21. 艾略特早期诗歌中的人物形象分析 22. 《丧钟为谁而鸣》中的女性形象分析 23. On tragic Beauty 24. An Analysis of the Social Impact on the Character -- Sister Carrie 25. Exploration of the Common Features of American Writers During World War II 26. Jane Eyre's Linguistic Features 27. 论Virginia Woolf 的意识流创作方法在某一作品中的体现 猜你喜欢: 1. 英美文学类论文范文 2. 美国文化学术论文格式要求 3. 美国文化学术论文格式 4. 关于文化的政治论文题目 5. 关于英国文化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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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本科论文题目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这个好长啊!谁帮忙精简下。成大论文了都) 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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