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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一体化机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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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一体化机制研究论文

第一,有利于增强东亚环太平洋经济带发展动力,改变整个亚洲的经济发展格局。从世界经济大格局来看,东亚环太平洋沿岸从北向南,由俄罗斯到日本、韩国、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最终到新加坡,是当今最具经济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区域。但这一区域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在中国与东盟的交汇处,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经济相对落后,成为东亚环太平洋经济带中相对薄弱的一环。加快环北部湾区域内的合作和开发,不仅能带动区域内经济落后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有效连接起东亚环太平洋经济带,而且也将为亚洲各国提供新的发展空间。 第二,有利于加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提升双方的合作空间。从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来看,一个大的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往往需要一个高度发达的经济中心作支撑。环北部湾区域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只有把这种优势和潜力转化为真正的竞争优势,形成高度发达的经济中心,才能增强区域的吸纳效应和扩散效应,提高自由贸易区的综合经济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各国在资源、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 第三,有利于中国东、西两大区域经济的迅速腾飞,打造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来看,由北至南已逐步形成了环渤海湾和环北部湾次区域经济合作区。目前,环渤海湾地区经济发展初具规模,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作用较强,但主要表现为对东北、东南地区经济发展的拉动。与之相比,环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扩展西南地区经济发展空间,实现中国东西部经济的对接,潜力巨大。因此,要加快环北部湾区域的开发,扩展与东盟的经贸往来,搭建推动西部大开发的长效平台,将该区域打造成为继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圈之后的中国经济增长第四极。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区域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区域合作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合作规模不断增大,形成了像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重要的经济区域。与此同时,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行政区经济”,以及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地方保护主义,则严重地阻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从而增加了地方之间贸易的交易成本,损害了经济增长。按照法国经济学家Sandra Poncet 的研究,1997年中国国内省级间商品贸易平均关税达到了46%,比10年前整整提高了11%.这一关税水平超过了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税水平,和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贸易关税相当。也就是说,1987年中国消费者购买各自所属省份自制产品的数量是它省产品的10倍,而到了1997年,这一比重达到21倍[①].因此,如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构筑区域经济的总体优势,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政府和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现有的文献对区域经济发展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就当代中国区域问题研究而言,区域经济学的研究是最丰富和最深刻的,它不仅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理论分析,而且提供了丰富的实证材料,尤其是近段时期以来围绕着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的一系列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的论著[②],大大推动了该领域研究的深入。在诸多经济学者看来,当代中国区域经济的顺利发展只能寄希望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因为市场的力量迟早要冲破行政区划的边界,从而促进经济的合理分工与协作,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他们认为,一旦企业主导型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定格为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角,一个国家便步入了兴旺发达的现代化快车道。[③]二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经济地理学与政区地理学的研究也不断触及区域行政问题。这一领域的学者往往从行政区域改革的角度切入这一研究课题,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围绕着一些热点问题如“撤县改市”、“市领导县体制”、“撤消地区行署建立实体市”等,展开激烈的争论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对策。[④]这些对策的一个共同的思路就是调整行政区划,使行政区与经济区尽可能一致,这一点在区域经济学研究中也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同。 经济学家和地理学家的见解,为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理论指导和政策性建议。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我国现有的体制背景下,上述两种思路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从区域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依靠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来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毫无疑问,应是解决中国区域经济发展障碍的最佳思路。然而,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决非一朝一夕之功,市场化机制的发育成熟、统一的大市场的形成,无疑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即使在市场经济已经完全发育成熟的发达国家,其固有的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也使我们无法完全将解决区域经济发展问题的希望寄托于市场万能的神话之上。进言之,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指出的,市场力量的作用通常倾向于增加而不是减少区域差异,因此,即使是市场发达的社会,也倾向于实行政府干预型的协调模式。其次,按照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的改革思路,即重新调整行政区划,从理论上看似乎可行,从实践的角度看却未免是脱离了当代中国政治与社会现实的纸上谈兵。众所周知,许多行政区划是历史形成的,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刚性,不能也不应该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变化而随意调整。同时,经济区以经济为主要标准甚至是唯一的尺度,而行政区则要考虑到综合性因素,而不能仅以经济为限。对现行的行政区划的重新调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很可能是一项比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身还要困难和复杂的工程,搞得不好恐怕治丝益棼,引发出难以预料的后果。 我们认为,研究现阶段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合作,需要从政治经济学的维度切入,通过对政府结构、政府的决策程序及其微观基础的考察和审视,推进问题的解决。因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即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源在于现行的体制和结构。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法治极不健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民间经济交往这一自下而上的市场力量,显然难以冲破这一体制性的障碍。在我们看来,通过构建一个强有力的区域政府合作机制,依靠政府间的合作积极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在现行体制下实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理性选择。

区域经济一体化 一体化的含义是把各个部分结合为一个整体.一体化概念在很多的自然学科和社会学科领域中得以应用.在经济学领域里,一体化首先出现于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研究中.自上世纪50年代初起,一体化被广泛应用于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研究中,用来形容多个国家独立的经济活动融合为紧密相联的一个整体的经济活动.按照涉及的国家范围来划分,经济一体化可以分为区域性的经济一体化和世界性的经济一体化.就目前经济一体化的实践和理论来看,经济一体化主要是区域性的. 经济一体化的定义最早是由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在1954年提出的.他认为:"经济一体化就是将有关阻碍经济最有效运行的人为因素加以消除,通过相互协调与统一,创造最适宜的国际经济结构." 丁伯根还把经济一体化分为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他认为,消除歧视和管制制度,引入经济交易自由化是消极的一体化;而运用强制的力量改造现状,建立新的自由化政策和制度是积极的一体化. 关于经济一体化的定义众说纷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定义是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在1961年则提出的.他说:"我们建议把经济一体化定义为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状态.就过程而言,它包括旨在消除各国经济单位之间差别待遇的种种举措;就状态而言,则表现为各国间各种形式的差别待遇的消失." 巴拉萨的定义是从行为或手段的角度来描述经济一体化的,但没有指出经济一体化的目的或效果是什么.为此,另外一位美国经济学家柯森对巴拉萨所说的一体化是"过程"解释为:"导向全面一体化的成员国间生产要素再配置;对一体化是"状态"解释为"业已一体化的国家间生产要素最佳配置." 波兰经济学家查尔斯托斯基回避"过程"或"状态"之分,指出经济一体化的本质是劳动分工,即"按国际劳动分工的要求来调整各国的经济结构." 我们综合了众家之说,把区域经济一体化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协商并缔结经济条约或协议,实施统一的经济政策和措施,消除商品,要素,金融等市场的人为分割和限制,以国际分工为基础来提高经济效率和获得更大经济效果,把各国或各地区的经济融合起来形成一个区域性经济联合体的过程. 国家或地区之间经济政策和措施的统一,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是内部经济政策和措施的统一,即有关成员国之间实施统一的经济贸易政策;另一个方面是外部经济政策和措施的统一,即有关成员国之间实施统一的对非成员国的经济贸易政策.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中,并不是一开始就在这两个方面同时实现统一的.参与一体化的国家往往先在成员国之间取消贸易和其它经济活动中的人为限制,逐步实施统一的内部经济政策,然后实现外部经济政策的统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成员国之间在经济政策上实现一定程度的统一,实质上是成员国经济主权一定程度的限制和让渡.这种经济主权限制和让渡程度的区别,意味着成员国之间经济结合程度的高低,从而可划分出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国经济主权限制和让渡出来的部分,需要有一个组织机构来管理及行使.因而在较高层次和水平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中,一般都有一个根据条约或协议而组成的超国家机构,并赋予该超国家机构一定的权力和职能.随着经济一体化水平的提高,各成员国逐步向该机构让渡更多的经济主权,由该超国家机构行使更多的共同内部经济政策和一致的对外经济政策. 区域经济一体化包含着两层含义: 一层含义是指成员国之间经济活动中各种人为限制和障碍逐步被消除,各国市场得以融合为一体,企业面临的市场得以扩大;另一层含义是指成员国之间签订条约或协议,逐步统一经济政策和措施,甚至建立超国家的统一组织机构,并由该机构制定和实施统一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对此, 学术界将前者称为功能性一体化, 将后者称为制度性一体化.功能性一体化与制度性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两种趋势.功能性一体化的发展来自于各国市场经济自发的内在要求,当它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然要求制度性一体化给予保障和促进;而制度性一体化会加深功能性一体化的程度.功能性一体化是制度性一体化的准备,具有一体化的实质性意义;制度性一体化是功能性一体化的阶段性标志,具有一体化的形态性意义. 因此,功能性一体化与制度性一体化具有密切的关系.两者既可相互促进,也可相互制约.从世界区域一体化的实践来看,制度性一体化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因而,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制度性一体化的进展.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可以分为一般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和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后者比前者反映了更紧密的地区经济依赖和协作。大量的和重要的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都是经济一体化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大大推动了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和地区,通过相互协助制定经济政策和措施,并缔结经济条约或协议,在经济上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区域性经济联合体的过程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国际经济关系中最引人注目的趋势之一,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伙伴国家之间市场一体化的过程,从产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向经济政策的统一逐步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主要原因1 、联合一致抗衡外部强大势力,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直接动因2 、二战后,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基础。3 、维护民族经济利益与发展及其政治利益是地区经济一体化形成与发展的内在动因。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经济一体化,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一体化,其根本原因都在于维护自身的经济、贸易等利益,为本国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4 、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并持续发展的经济源泉。5 、贸易创造等各种积极的经济效应,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并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二,多边贸易体制;多边贸易体制即WTO所管理的体制。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多边经济体系中三大国际机构之一,也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在WTO事中,“多边”是相对于区域或其他数量较少的国家集团所进行的活动而言的。多边贸易体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不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动。这一方面意味着消除壁垒,另一方面意味着保证个人、公司和政府了解世界上的贸易规则是什么,并使他们相信,政策不会发生突然的变化。《WTO协议》是涵盖范围广泛的各项活动的法律文本,冗长而复杂。但几个简单而根本的原则贯穿于所有这些文件,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多边贸易体制有五项主要原则:一是非歧视性,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它们都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也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其“国民待遇”。二是更自由的贸易,即通过谈判不断减少贸易壁垒,这些壁垒包括关税、进口禁令或进口配额等有选择地限制数量的措施,以及繁文缛节、汇率政策等其他问题三是可预见性,在世贸组织中越来越多的关税税率和市场规则受到约束,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应相信贸易壁垒不会随意增加。四是促进公平竞争。不鼓励“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补贴和为获得市场份额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五是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给予欠发达国家更长的调整时间、更多的灵活性和特殊权利。上述原则显然有利于维护各个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利益,各国自然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国际组织。三,相关性;尽管区域贸易协定能够在区域内部推动贸易自由化,但相对于多边贸易体制,它仍是次优选择,只有在多边层面的自由化遇到阻力时才转而使用。若干现象表明,即使最强大的国家,也会因为多重贸易协定的谈判和实施而损伤其制度能力,并减弱对多边层面自由化的热情。尽管许多国家越来越关注于区域性贸易协定,但是从全球角度来看,多边体制仍不可完全被其所替代。区域贸易协定的激增将使贸易环境更加复杂。区域贸易协定创造了既定利益,避免了优惠利益的压缩,但因此而产生的曲折复杂的规则却使国际贸易成本升高、环境复杂。尤其是当自由化所基于的优惠基础并不容于当前的最惠国待遇自由化时,其产生的贸易和投资扭曲威胁到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

区域性规则对多边体制之影响,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双面性,具体体现为: 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具有积极影响。它可归纳为三个方面:(1)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同样以服务贸易自由化为目标,一定程度上对多边贸易体制起补充作用。服务贸易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在区域经济集团内部产生了“贸易创造”效应。所谓“贸易创造”,即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实行自由贸易后,国内成本高的服务为其他成员国成本低的服务所代替,原来由本国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现在从区域内其他成员国进口,新的贸易得到“创造”。由于从其他成员国进口成本低的服务代替原来成本高的服务,该国就可以把原来生产成本高的资源转向生产成本低的服务,从而获得收益。自由贸易可以使全世界的经济福利达到最大化,而区域经济一体化至少在区域成员国之间取消彼此间的贸易限制,虽然对外实行较严格的贸易保护主义,也不失为贸易自由化的一种“次优”选择。(2)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可以实现将已取得的区域内服务贸易自由安排制度化,抵制区域内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由于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及其多元化、国际化的趋势加强,更由于服务贸易对世界各国经济重要性的日益提高,使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各国的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是否开放本国的服务业市场,服务业不具明显比较优势的国家大多举棋不定。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大量存在于各国国内法层面,对国际服务贸易提供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产生最直接最广泛的影响。国内立法者贸易政策取向较易受相关利益集团之影响,其摇摆不定阻碍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通过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各成员国间已采取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措施锁定,藉国际条约之力量抵制某些成员国内部利益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防止各国立场的倒退,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推进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制定及实施,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起到“实验田”的作用。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产生之前,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澳新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已就服务贸易自由化进行了大量细致的规定。这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认识,有助于消除人们的疑虑,为多边规则的达成和实施提供一定的思想认识基础。同时,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尤其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为多边服务贸易规则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先例。服务贸易理事会十分重视区域性协定项下相关规则的研究以资借鉴。例如,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小组就曾应世贸组织秘书长之要求,就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项下有关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进行考查,分别就其程序性规则和实体规则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交报告,以作为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相关规则之参考。 2、区域主义为实现本地区的贸易利益最大化,对区域外成员多采取贸易保护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1)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贸易自由化的次优选择,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服务贸易领域尤为突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由于对非成员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其带来的“贸易创造”效应一定程度上被“贸易转移”效应所抵消。所谓“贸易转移”是指由于区域性集团内部取消贸易壁垒,对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会使原来从区域外国家进口的服务转由区域内成员国进口,产生了贸易转移。这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给世界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势不可挡,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块状”的区域性市场及相应的一体化规则人为地将无边界的技术区域化,对全球及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将带来消极影响。当今世界,电信服务、金融服务和电子商务等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地在统一的全球大市场内进行,地理上的距离已不足为障。在这一无边界的信息时代,区域经济一体化已不足以促进甚而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经济全球化进程。(2)区域经济一体化协议中的服务原产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多边贸易体制,尤其是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区域经济一体化为解决第三国“搭便车”乘机享受区域内部服务贸易自由化之便利,皆有严格之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地规则除了产生贸易限制作用外,其管理也徒增行政负担及带给厂商额外的取证及举证成本,《欧共体罗马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澳新服务贸易议定书》以原产地规则来判定服务提供者之“原产地”(国籍),用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区域安排之服务贸易自由化相关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在欧美等国平均实际有效税率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其贸易限制效果,相对已较轻微。服务贸易的歧视待遇,不仅出现在市场进入方面,而且存在于产品进入后之国民待遇中,而使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实施歧视性待遇之意义远大于货物贸易,换言之,原产地规则对服务贸易之贸易限制较货物贸易为大。因而,服务原产地规则容易被区域经济一体化成员利用作为一种贸易保护工具,背离了多边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另外,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条款将与世贸组织的管辖权发生冲突。(3)区域性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拉大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差距。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议数量剧增的原因除提高地区经济效益与加强合作以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在竞争日益剧烈的国际市场上发挥地区优势保证地区利益。经过多边贸易体制下多个回合的谈判,全球关税税率已大为降低,然而,各区域间各不相同的规则、标准及原产地规则构成了新的区域间壁垒。更令人担忧的是,美国及欧盟作为世界上两大主要的经济力量,正是这种争夺世界市场竞争的始作俑者,二者均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其加强对世界市场争夺的重要工具,相互较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广度和深度。从现今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形势来看,呈现出以美欧为轴心不断向外辐射扩展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格局,美欧处于这一格局的中心,操纵着游戏规则,而发展中国家处于外围,最不发达国家往往被排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之外。在服务贸易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力更不能同日而语,就服务贸易达成区域性安排也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之间。目前已达成的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进一步增强了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发展中国家更处于劣势地位。欧美皆已是成熟服务经济,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比较优势,尤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之金融服务及电讯服务方面,其共识使《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相关附件得以顺利通过,而针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之劳动、雇佣服务自由化却又强制给予封杀。 综合以上分析,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多边贸易体制可谓利弊兼具。从国际社会的现实来看,无论是目前还是将来,世界经济中的集团化和全球化并不是两种完全对立的趋势,而是两种趋势并存,共同发展。基于国际社会的现实,在区域贸易协议与多边贸易体制(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关系上,世界贸易组织确认了区域性贸易体制与多边贸易体制的相容性,同时确立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首要的和主导的地位,将区域贸易协议的发展置于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之中。区域性服务贸易规则作为国际服务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必要和有益的补充,但不能取代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处理二者关系的正确途径是:区域全球化而非全球区域化。如何约束区域服务贸易一体化,消除其负面效应,使其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有益补充,是世贸组织面临的一大难题。

区域一体化发展评价研究论文

一、问题的提出与相关文献的回顾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区域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区域合作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合作规模不断增大,形成了像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重要的经济区域。与此同时,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行政区经济”,以及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地方保护主义,则严重地阻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从而增加了地方之间贸易的交易成本,损害了经济增长。按照法国经济学家Sandra Poncet 的研究,1997年中国国内省级间商品贸易平均关税达到了46%,比10年前整整提高了11%.这一关税水平超过了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税水平,和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贸易关税相当。也就是说,1987年中国消费者购买各自所属省份自制产品的数量是它省产品的10倍,而到了1997年,这一比重达到21倍[①].因此,如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构筑区域经济的总体优势,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政府和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现有的文献对区域经济发展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就当代中国区域问题研究而言,区域经济学的研究是最丰富和最深刻的,它不仅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理论分析,而且提供了丰富的实证材料,尤其是近段时期以来围绕着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的一系列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的论著[②],大大推动了该领域研究的深入。在诸多经济学者看来,当代中国区域经济的顺利发展只能寄希望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因为市场的力量迟早要冲破行政区划的边界,从而促进经济的合理分工与协作,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他们认为,一旦企业主导型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定格为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角,一个国家便步入了兴旺发达的现代化快车道。[③]二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经济地理学与政区地理学的研究也不断触及区域行政问题。这一领域的学者往往从行政区域改革的角度切入这一研究课题,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围绕着一些热点问题如“撤县改市”、“市领导县体制”、“撤消地区行署建立实体市”等,展开激烈的争论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对策。[④]这些对策的一个共同的思路就是调整行政区划,使行政区与经济区尽可能一致,这一点在区域经济学研究中也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同。 经济学家和地理学家的见解,为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理论指导和政策性建议。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我国现有的体制背景下,上述两种思路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从区域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依靠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来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毫无疑问,应是解决中国区域经济发展障碍的最佳思路。然而,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决非一朝一夕之功,市场化机制的发育成熟、统一的大市场的形成,无疑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即使在市场经济已经完全发育成熟的发达国家,其固有的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也使我们无法完全将解决区域经济发展问题的希望寄托于市场万能的神话之上。进言之,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指出的,市场力量的作用通常倾向于增加而不是减少区域差异,因此,即使是市场发达的社会,也倾向于实行政府干预型的协调模式。其次,按照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的改革思路,即重新调整行政区划,从理论上看似乎可行,从实践的角度看却未免是脱离了当代中国政治与社会现实的纸上谈兵。众所周知,许多行政区划是历史形成的,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刚性,不能也不应该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变化而随意调整。同时,经济区以经济为主要标准甚至是唯一的尺度,而行政区则要考虑到综合性因素,而不能仅以经济为限。对现行的行政区划的重新调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很可能是一项比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身还要困难和复杂的工程,搞得不好恐怕治丝益棼,引发出难以预料的后果。 我们认为,研究现阶段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合作,需要从政治经济学的维度切入,通过对政府结构、政府的决策程序及其微观基础的考察和审视,推进问题的解决。因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即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源在于现行的体制和结构。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法治极不健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民间经济交往这一自下而上的市场力量,显然难以冲破这一体制性的障碍。在我们看来,通过构建一个强有力的区域政府合作机制,依靠政府间的合作积极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在现行体制下实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理性选择。

区域经济一体化 一体化的含义是把各个部分结合为一个整体.一体化概念在很多的自然学科和社会学科领域中得以应用.在经济学领域里,一体化首先出现于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研究中.自上世纪50年代初起,一体化被广泛应用于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研究中,用来形容多个国家独立的经济活动融合为紧密相联的一个整体的经济活动.按照涉及的国家范围来划分,经济一体化可以分为区域性的经济一体化和世界性的经济一体化.就目前经济一体化的实践和理论来看,经济一体化主要是区域性的. 经济一体化的定义最早是由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在1954年提出的.他认为:"经济一体化就是将有关阻碍经济最有效运行的人为因素加以消除,通过相互协调与统一,创造最适宜的国际经济结构." 丁伯根还把经济一体化分为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他认为,消除歧视和管制制度,引入经济交易自由化是消极的一体化;而运用强制的力量改造现状,建立新的自由化政策和制度是积极的一体化. 关于经济一体化的定义众说纷纭.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定义是美国经济学家巴拉萨在1961年则提出的.他说:"我们建议把经济一体化定义为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种状态.就过程而言,它包括旨在消除各国经济单位之间差别待遇的种种举措;就状态而言,则表现为各国间各种形式的差别待遇的消失." 巴拉萨的定义是从行为或手段的角度来描述经济一体化的,但没有指出经济一体化的目的或效果是什么.为此,另外一位美国经济学家柯森对巴拉萨所说的一体化是"过程"解释为:"导向全面一体化的成员国间生产要素再配置;对一体化是"状态"解释为"业已一体化的国家间生产要素最佳配置." 波兰经济学家查尔斯托斯基回避"过程"或"状态"之分,指出经济一体化的本质是劳动分工,即"按国际劳动分工的要求来调整各国的经济结构." 我们综合了众家之说,把区域经济一体化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协商并缔结经济条约或协议,实施统一的经济政策和措施,消除商品,要素,金融等市场的人为分割和限制,以国际分工为基础来提高经济效率和获得更大经济效果,把各国或各地区的经济融合起来形成一个区域性经济联合体的过程. 国家或地区之间经济政策和措施的统一,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是内部经济政策和措施的统一,即有关成员国之间实施统一的经济贸易政策;另一个方面是外部经济政策和措施的统一,即有关成员国之间实施统一的对非成员国的经济贸易政策.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践中,并不是一开始就在这两个方面同时实现统一的.参与一体化的国家往往先在成员国之间取消贸易和其它经济活动中的人为限制,逐步实施统一的内部经济政策,然后实现外部经济政策的统一. 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成员国之间在经济政策上实现一定程度的统一,实质上是成员国经济主权一定程度的限制和让渡.这种经济主权限制和让渡程度的区别,意味着成员国之间经济结合程度的高低,从而可划分出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国经济主权限制和让渡出来的部分,需要有一个组织机构来管理及行使.因而在较高层次和水平的区域经济一体化中,一般都有一个根据条约或协议而组成的超国家机构,并赋予该超国家机构一定的权力和职能.随着经济一体化水平的提高,各成员国逐步向该机构让渡更多的经济主权,由该超国家机构行使更多的共同内部经济政策和一致的对外经济政策. 区域经济一体化包含着两层含义: 一层含义是指成员国之间经济活动中各种人为限制和障碍逐步被消除,各国市场得以融合为一体,企业面临的市场得以扩大;另一层含义是指成员国之间签订条约或协议,逐步统一经济政策和措施,甚至建立超国家的统一组织机构,并由该机构制定和实施统一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对此, 学术界将前者称为功能性一体化, 将后者称为制度性一体化.功能性一体化与制度性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两种趋势.功能性一体化的发展来自于各国市场经济自发的内在要求,当它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必然要求制度性一体化给予保障和促进;而制度性一体化会加深功能性一体化的程度.功能性一体化是制度性一体化的准备,具有一体化的实质性意义;制度性一体化是功能性一体化的阶段性标志,具有一体化的形态性意义. 因此,功能性一体化与制度性一体化具有密切的关系.两者既可相互促进,也可相互制约.从世界区域一体化的实践来看,制度性一体化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因而,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制度性一体化的进展.

[摘要] 亚洲金融危机后, 面对新世纪世界经济发展及区域经济合作的新形势,东亚各国加强合作的愿望不断增强,已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合作机制,东亚地区经济合作的前景广阔,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存在两种可能的途径。 [关键词] 东亚区域经济合作 10+3 东亚自由贸易区 1964年日本学者小岛清提出建立“太平洋共同体”(Pacific Community)的设想,但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东亚地区区域经济合作进展迟缓。亚洲金融危机导致东亚各经济体认识到了加强本地区经济合作的重要性,这为东亚经济一体化奠定了基础。 一、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现状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自20世纪90年代,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中国与东盟的双边贸易额年均增长18%以上,2006年,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额达1608亿美元。东盟已成为中国的第五大贸易伙伴,中国是东盟的第六大贸易伙伴。 2001年11月16日,中国在“10+1”第五次领导人会议上建议,并与东盟领导人达成共识:在未来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到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是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从总体上确定了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架构。该《框架协议》是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崭新的历史阶段,将为中国和东盟带来互利双赢的局面。 2003年10月,东盟系列峰会在印尼巴厘岛举行。中国与东盟达成了一项重要协议,双方同意一项大幅度削减关税的计划,以启动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根据这项减税协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落实“早期收获”计划,每年举办中——东贸易博览会。自由贸易区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落实,6个东盟国家(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及泰国)同意在2010年与中国落实自由贸易协定,其他4国(柬埔寨、老挝、缅甸、越南)延至2015年落实。同时,中国还正式加入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并与东盟国家签署了“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这是中国第一次同一个地区组织结成战略伙伴关系。 随着互利合作的不断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稳步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降税计划已于2005年7月启动。中国与东盟将开始按照2004年11月签订的《货物贸易协议》时间表,逐步调低7000种产品的关税,目标是在2010年以前将关税减到0或至5%。这意味着,一个人口超过17亿 、经济总值达24000亿美元、主要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日渐成型,将有力推动东亚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进程。2007年1月,中国与东盟在菲律宾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协议的签署为中国——东盟如期全面建成自贸区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2.其他国家在经济一体化方面的进展 (1)日本与东亚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2002年1月,日本与新加坡签署了名为《日本和新加坡新时代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是日本与外国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东亚地区第一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这项协定从2002年4月起生效。同时,日本希望以日新协定为模式,建立“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并希望以日本与东盟建立“共同体”关系为基础,实现整个东亚地区的合作,即从建立“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10+1)扩大到建立东亚经济共同体(10+3),并吸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参加。2003年10月东盟峰会期间,日本提出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建议,日本和东盟签署了《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框架协议》,决定双方从2005年4月开始谈判,到2012年落实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2)日本——韩国自由贸易区的谈判。2002年3月,日本与韩国领导人在汉城会晤,同意由高层人士组成一个研究小组就达成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可行性展开研究,该自由贸易协定提案将适用于两国亿人口、共5万亿美元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情况。但由于农民及受保护企业的强烈抗议,此协定的落实将耗费时日。 (3)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年报,新加坡在2004年于约旦签定了自由贸易区协议,同时与科威特、卡塔尔开始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谈判,并计划与巴林、斯里兰卡进行磋商。而韩国则同新加坡、东盟、智利积极进行磋商。 3.“10+3”合作走向正常化的轨道 “10+3”经济合作机制是指东盟10个成员国与中国、日本、韩国之间的合作。1997年底,当时的东盟9个成员国首脑与中、日、韩领导人进行了首次会晤,东盟希望通过更有效的地区合作,促进东亚的经济增长。此后,每年年末,在东盟非正式首脑会晤期间都举行“10+3”的非正式首脑会议。 1999年11月,“10+3”领导人在马尼拉举行了非正式会晤,并发表了《东亚合作联合声明》。声明指出,为了进一步保持区域经济稳步增长,各个成员国应加强彼此间的政策对话和区域合作,建立区域资本流动监控机制,强化资金自我支持的相互援助体系,增强区域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这可以视为东亚经济区域联合的发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0+3”合作框架凸显了“东亚意识”,将有力推动整个东亚地区经济合作,使合作走向机制化进程。 二、东亚经济合作的前景 目前全球经济正处在新一轮周期增长的进程之中,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发布的数据,2005年、2006年、2007年全球实际GDP增长率分别为%、%、%。与全球经济快速增长相伴的,还有国际贸易的迅速扩大和国际投资的明显复苏。2006年全球贸易增长8%。新一轮的全球经济增长为出口导向型的东亚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中国经济继续保持着高速增长,并与美国一道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两大支柱,2006年中国实际GDP增长率高达%;日本经济出现良好增长势头,2006年日本实际GDP增长了%,比此前10年间的平均增长率提升个百分点。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的一大潮流,东亚也必然要汇入其中,顺流而进。东亚经济一体化不仅仅是一种构想,而是切实看得见的区域经济合作,而首先就可以考虑建立自由贸易区。目前,东亚国家建立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区的积极性很高,各种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政策建议、措施和外交活动层出不穷。在东亚地区整体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上至少有四种组织形式:“10+3”、“10+1”、“1+1”、“3”,即东盟——中日韩首脑会议、中日韩同东盟的双边合作、东亚地区国家之间的双边合作、中日韩之间的合作。 从当前的实际情势推断,在上述四种组织形式的共同磋商、共同存在、共同发展中,东亚地区整体建立自由贸易区存在两种可能的途径: 1.三个“10+1”自然融合为一体,成立东亚自由贸易区 所谓三个“10+1”,是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日本——东盟自由贸易区、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由于日韩认为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将会削弱日韩对东盟的出口,并加剧日本、韩国产业向中国转移的步伐,导致日本、韩国的所谓“产业空洞化”。日本、韩国还担心世界著名跨国公司将地区总部和营运中心进一步向中国转移,可能导致日本、韩国在世界跨国公司的全球化战略中被“边缘化”。由于这样的担心,日本和韩国政府在中国提出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倡议后,积极行动,谋求同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由于东亚地区主要国家都参加了自由贸易区安排,通过这种方式,以东盟为中心,最终将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 2.若干东亚国家间的双边自由贸易区交叉统一,最终形成东亚自由贸易区 当前,东亚各国对缔结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颇感兴趣,试图通过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为地区整体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提供指导,影响将来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已在区内建立或正在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将近10个。这些自由贸易区相互交叉,非常容易达成统一目标,从而形成整个东亚地区的自由贸易区。 这两条走向东亚自由贸易区的途径同时存在于当前东亚地区的经济贸易合作进程中。它们不是彼此孤立、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互包含、相互促进的关系。第一种途径对东盟内部加强合作产生了更大的压力,驱使东盟成员国为应付中国——东盟、日本——东盟、韩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而加强内部合作,也驱动中日韩三国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同样,第二种途径的发展促使该地区成员国为本国经济利益、经济主权和安全而寻求更强大、更多的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东亚地区成员国同区域内外经济体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不仅不会影响成员国建立地区自由贸易区的努力,还会推动它们积极促成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并会带来更高层次的合作——成立东亚共同体

区域一体化研究综述论文题目

第一,有利于增强东亚环太平洋经济带发展动力,改变整个亚洲的经济发展格局。从世界经济大格局来看,东亚环太平洋沿岸从北向南,由俄罗斯到日本、韩国、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最终到新加坡,是当今最具经济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区域。但这一区域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在中国与东盟的交汇处,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经济相对落后,成为东亚环太平洋经济带中相对薄弱的一环。加快环北部湾区域内的合作和开发,不仅能带动区域内经济落后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有效连接起东亚环太平洋经济带,而且也将为亚洲各国提供新的发展空间。 第二,有利于加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提升双方的合作空间。从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来看,一个大的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往往需要一个高度发达的经济中心作支撑。环北部湾区域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只有把这种优势和潜力转化为真正的竞争优势,形成高度发达的经济中心,才能增强区域的吸纳效应和扩散效应,提高自由贸易区的综合经济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各国在资源、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 第三,有利于中国东、西两大区域经济的迅速腾飞,打造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来看,由北至南已逐步形成了环渤海湾和环北部湾次区域经济合作区。目前,环渤海湾地区经济发展初具规模,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作用较强,但主要表现为对东北、东南地区经济发展的拉动。与之相比,环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扩展西南地区经济发展空间,实现中国东西部经济的对接,潜力巨大。因此,要加快环北部湾区域的开发,扩展与东盟的经贸往来,搭建推动西部大开发的长效平台,将该区域打造成为继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圈之后的中国经济增长第四极。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区域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区域合作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合作规模不断增大,形成了像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重要的经济区域。与此同时,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行政区经济”,以及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地方保护主义,则严重地阻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从而增加了地方之间贸易的交易成本,损害了经济增长。按照法国经济学家Sandra Poncet 的研究,1997年中国国内省级间商品贸易平均关税达到了46%,比10年前整整提高了11%.这一关税水平超过了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税水平,和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贸易关税相当。也就是说,1987年中国消费者购买各自所属省份自制产品的数量是它省产品的10倍,而到了1997年,这一比重达到21倍[①].因此,如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构筑区域经济的总体优势,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政府和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现有的文献对区域经济发展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就当代中国区域问题研究而言,区域经济学的研究是最丰富和最深刻的,它不仅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理论分析,而且提供了丰富的实证材料,尤其是近段时期以来围绕着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的一系列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的论著[②],大大推动了该领域研究的深入。在诸多经济学者看来,当代中国区域经济的顺利发展只能寄希望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因为市场的力量迟早要冲破行政区划的边界,从而促进经济的合理分工与协作,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他们认为,一旦企业主导型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定格为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角,一个国家便步入了兴旺发达的现代化快车道。[③]二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经济地理学与政区地理学的研究也不断触及区域行政问题。这一领域的学者往往从行政区域改革的角度切入这一研究课题,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围绕着一些热点问题如“撤县改市”、“市领导县体制”、“撤消地区行署建立实体市”等,展开激烈的争论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对策。[④]这些对策的一个共同的思路就是调整行政区划,使行政区与经济区尽可能一致,这一点在区域经济学研究中也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同。 经济学家和地理学家的见解,为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理论指导和政策性建议。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我国现有的体制背景下,上述两种思路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从区域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依靠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来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毫无疑问,应是解决中国区域经济发展障碍的最佳思路。然而,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决非一朝一夕之功,市场化机制的发育成熟、统一的大市场的形成,无疑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即使在市场经济已经完全发育成熟的发达国家,其固有的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也使我们无法完全将解决区域经济发展问题的希望寄托于市场万能的神话之上。进言之,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指出的,市场力量的作用通常倾向于增加而不是减少区域差异,因此,即使是市场发达的社会,也倾向于实行政府干预型的协调模式。其次,按照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的改革思路,即重新调整行政区划,从理论上看似乎可行,从实践的角度看却未免是脱离了当代中国政治与社会现实的纸上谈兵。众所周知,许多行政区划是历史形成的,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刚性,不能也不应该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变化而随意调整。同时,经济区以经济为主要标准甚至是唯一的尺度,而行政区则要考虑到综合性因素,而不能仅以经济为限。对现行的行政区划的重新调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很可能是一项比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身还要困难和复杂的工程,搞得不好恐怕治丝益棼,引发出难以预料的后果。 我们认为,研究现阶段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合作,需要从政治经济学的维度切入,通过对政府结构、政府的决策程序及其微观基础的考察和审视,推进问题的解决。因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即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源在于现行的体制和结构。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法治极不健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民间经济交往这一自下而上的市场力量,显然难以冲破这一体制性的障碍。在我们看来,通过构建一个强有力的区域政府合作机制,依靠政府间的合作积极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在现行体制下实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理性选择。

可以写《以统筹城乡发展》、《城乡一体化》等等,比如以写《以统筹城乡发展》为例,统筹城乡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党中央从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全面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对协调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乡关系的变化大体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这一阶段的政策特点是以农补工,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量沉淀在土地上。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一定必然性,但也导致城乡二元体制逐步形成并不断强化。

二是改革开放后到党的十六大前。逐步放开农产品市场,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大量转移,城乡经济的关联度显著增强。

三是党的十六大以来。确立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强农惠农政策体系不断强化,初步搭建起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制度框架。

国家实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农村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全面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不断扩大;逐步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居住的限制,推进城乡平等就业,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等。

在充分肯定城乡关系发生积极变化的同时也应看到,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结构加快转型、利益格局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增收困难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城乡发展差距扩大的势头仍未得到遏制,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这主要表现在:

农村资源要素流失问题仍然突出。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资本的趋利性使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资金大量流向城市,在农村形成巨大资金缺口。土地征收征用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明显向城市、向非农部门倾斜,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缺乏保障。农民工工资依然处于较低水平,与城镇职工同工不同酬、工资与实际劳动贡献错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公共资源配置不利于农村的问题仍然突出。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但由于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底子薄、投入欠账多,目前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和深度还不够,公共品供给偏向城市,造成城乡居民在享受公共服务方面差距过大。财政支农力度与国家财力的增长状况还不相匹配。

市管县体制从资源配置上强化了市级政府的调控能力,出现了地级市本级与县级争利、财富日益向市级集中、财政投放日趋集中在市本级的现象,带来县及县以下政府促进发展和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公共资源严重不足问题,加重了“城市偏斜”。

工业化、城镇化与农民工市民化相脱节的矛盾仍然突出。农民工进城就业,不仅希望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而且强烈渴望融入城镇。但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下,他们仍被视为城镇的“过客”。

城镇对农民工“经济性接纳,社会性排斥”,“要务工不管安居”,农民工进城落户门槛高,不能享受同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不能在城镇落户定居,长期奔波于城乡之间。这种不彻底的转移方式起不到稳定减少农民、使土地向务农劳动力稳定流转集中的作用。

农民市民化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要创造条件,让农民在城镇安居乐业;又要允许农民继续享有对土地的权益,以此作为应对不确定性及各种风险的生存保障。这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需要。

县域经济和小城镇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环节。应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在实行财政“省直管县”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县级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加快建立县乡政府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保障基层政府履行基本职能。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探索在行政上省直管县的体制。实行有利于小城镇发展的投资和土地政策,加大国家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资,增强小城镇的吸引力,把县城和中心镇建设成为生产要素集聚和承载农村人口转移的重要区域。

协调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是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重要特点,应从战略上协调好二者的关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我国不能像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待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后再去推进农业现代化;也不能走一些发展中国家那种大量进城农民沦为城市贫民的发展道路,不能在城市周边形成大量贫民窟。

必须立足国情,确保在农村不凋敝、农业不衰退、农民不破产的情况下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在推进城镇化的同时应深化农村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进程,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步伐;加强农村人力资本开发和新型农民培养,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加强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努力把现代文明引向农村,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原创一份 什么时候交呢。

宁镇扬的经济特点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系

区域一体化研究综述论文格式

一、问题的提出与相关文献的回顾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区域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区域合作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合作规模不断增大,形成了像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重要的经济区域。与此同时,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行政区经济”,以及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地方保护主义,则严重地阻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从而增加了地方之间贸易的交易成本,损害了经济增长。按照法国经济学家Sandra Poncet 的研究,1997年中国国内省级间商品贸易平均关税达到了46%,比10年前整整提高了11%.这一关税水平超过了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税水平,和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贸易关税相当。也就是说,1987年中国消费者购买各自所属省份自制产品的数量是它省产品的10倍,而到了1997年,这一比重达到21倍[①].因此,如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构筑区域经济的总体优势,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政府和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现有的文献对区域经济发展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就当代中国区域问题研究而言,区域经济学的研究是最丰富和最深刻的,它不仅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理论分析,而且提供了丰富的实证材料,尤其是近段时期以来围绕着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的一系列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的论著[②],大大推动了该领域研究的深入。在诸多经济学者看来,当代中国区域经济的顺利发展只能寄希望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因为市场的力量迟早要冲破行政区划的边界,从而促进经济的合理分工与协作,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他们认为,一旦企业主导型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定格为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角,一个国家便步入了兴旺发达的现代化快车道。[③]二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经济地理学与政区地理学的研究也不断触及区域行政问题。这一领域的学者往往从行政区域改革的角度切入这一研究课题,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围绕着一些热点问题如“撤县改市”、“市领导县体制”、“撤消地区行署建立实体市”等,展开激烈的争论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对策。[④]这些对策的一个共同的思路就是调整行政区划,使行政区与经济区尽可能一致,这一点在区域经济学研究中也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同。 经济学家和地理学家的见解,为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理论指导和政策性建议。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我国现有的体制背景下,上述两种思路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从区域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依靠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来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毫无疑问,应是解决中国区域经济发展障碍的最佳思路。然而,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决非一朝一夕之功,市场化机制的发育成熟、统一的大市场的形成,无疑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即使在市场经济已经完全发育成熟的发达国家,其固有的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也使我们无法完全将解决区域经济发展问题的希望寄托于市场万能的神话之上。进言之,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指出的,市场力量的作用通常倾向于增加而不是减少区域差异,因此,即使是市场发达的社会,也倾向于实行政府干预型的协调模式。其次,按照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的改革思路,即重新调整行政区划,从理论上看似乎可行,从实践的角度看却未免是脱离了当代中国政治与社会现实的纸上谈兵。众所周知,许多行政区划是历史形成的,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刚性,不能也不应该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变化而随意调整。同时,经济区以经济为主要标准甚至是唯一的尺度,而行政区则要考虑到综合性因素,而不能仅以经济为限。对现行的行政区划的重新调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很可能是一项比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身还要困难和复杂的工程,搞得不好恐怕治丝益棼,引发出难以预料的后果。 我们认为,研究现阶段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合作,需要从政治经济学的维度切入,通过对政府结构、政府的决策程序及其微观基础的考察和审视,推进问题的解决。因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即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源在于现行的体制和结构。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法治极不健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民间经济交往这一自下而上的市场力量,显然难以冲破这一体制性的障碍。在我们看来,通过构建一个强有力的区域政府合作机制,依靠政府间的合作积极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在现行体制下实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理性选择。

综述与一般科技论文不同。科技论文注重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可信性,特别强调阳性结果。而综述要写出主题(某一专题、某一领域)的详细情报资料,不仅要指出发展背景和工作意义,而且还应有作者的评论性意见,指出研究成败的原因;研究动态与最新进展,而且还应在评述的基础上,预测发展趋势和应用前景。因此,综述的书写格式比较多样化,除了题目、署名、摘要、关键词(这四部分与一般科技论文相同)以外,一般还包括前言、主体、总结和参考文献四部分,其中前三部分系综述的正文,后一部分是撰写综述的基础。1.前言:与一般科技论文一样,前言又称引言,是将读者导入论文主题的部分,主要叙述综述的目的和作用,概述主题的有关概念和定义,简述所选择主题的历史背景、发展过程、现状、争论焦点、应用价值和实践意义,同时还可限定综述的范围.使读者对综述的主题有一个初步的印象。这部分约200~300字。2.主体部分:综述主体部分的篇幅范围特别大,短者5000字左右,长者可达几万字,其叙述方式灵活多样,没有必须遵循的同定模式,常由作者根据综述的内容,自行设计创造。一般可根据主体部分的内容多寡分成几个大部分,每部分标上简短而醒目的小标题。部分的区分标准也多种多样,有的按年代,有的按问题,有的按不同论点,有的按发展阶段。然而,不管采用何种方式,都应该包括历史发展、现状评述和发展前景预测三方面的内容。(1)历史发展:按时间顺序,简述该主题的来龙去脉,发展概况及各阶段的研究水平。(2)现状评述:重点是论述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着重评述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还没有解决,提出可能的解决途径;存在的争论焦点,比较各种观点的异同并作出理论解释,亮明作者的观点;详细介绍有创造性和发展前途的理论和假说,并引出论据,指出可能的发展趋势。(3)发展前景预测:通过纵横对比,肯定该主题的研究水平,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能的发展趋势,指明研究方向,提示研究的捷径。3.总结部分:总结部分又称为结论、小结或结语。书写总结时,可以根据主体部分的论述,提出几条语言简明、含义确切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对主体部分的主要内容作出扼要的概括,并提出作者自己的见解,表明作者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对于篇幅较小的综述,可以不单独列出总结,仅在主体各部分内容论述完后,用几句话对全文进行高度概括。4.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综述的原始素材.也是综述的基础,因此,拥有并列出足够的参考文献显得格外重要。它除了表示尊重被引证作者的劳动及表明引用的资料有其科学依据以外,更重要的是为读者深入探讨该主题提供查找有关文献的线索。

综述论文书写标准格式

论文的格式也是非常重要的。那么综述论文书写标准格式是怎样的呢?下面请看综述论文书写标准格式!

1、文献综述的引言:

包括撰写文献综述的原因、意义、文献的范围、正文的标题及基本内容提要;

2、文献综述的正文:

是文献综述的主要内容,包括某一课题研究的历史 (寻求研究问题的发展历程)、现状、基本内容 (寻求认识的进步), 研究方法的分析(寻求研究方法的借鉴),已解决的问题和尚存的问题,重点、详尽地阐述对当前的影响及发展趋势,这样不但可以使研究者确定研究方向,而且便于他人了解该课题研究的起点和切入点,是在他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3、文献综述的结论:

文献研究的结论,概括指出自己对该课题的研究意见,存在的不同意见和有待解决的问题等;

4、文献综述的附录:

列出参考文献,说明文献综述所依据的资料,增加综述的可信度,便于读者进一步检索。

写好文献综述要注意

一、文献综述不应是对已有文献的重复、罗列和一般性介绍,而应是对以往研究的优点、不足和贡献的批判性分析与评论。因此,文献综述应包括综合提炼和分析评论双重含义。

二、文献综述要文字简洁,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原文,要用自己的语言把作者的.观点说清楚,从原始文献中得出一般性结论。

文献综述的目的是通过深入分析过去和现在的研究成果,指出目前的研究状态、应该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并依据有关科学理论、结合具体的研究条件和实际需要,对各种研究成果进行评论,提出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建议。应当指出的是,文献综述不是对以往研究成果的简单介绍与罗列,而是经过作者精心阅读后,系统总结某一研究领域在某一阶段的进展情况,并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出自己见解的一种科研工作。

三、文献综述不是资料库,要紧紧围绕课题研究的“问题”,确保所述的已有研究成果与本课题研究直接相关,其内容是围绕课题紧密组织在一起,既能系统全面地反映研究对象的历史、现状和趋势,又能反映研究内容的各个方面。

四、文献综述的综述要全面、准确、客观,用于评论的观点、论据最好来自一次文献,尽量避免使用别人对原始文献的解释或综述。

第一,有利于增强东亚环太平洋经济带发展动力,改变整个亚洲的经济发展格局。从世界经济大格局来看,东亚环太平洋沿岸从北向南,由俄罗斯到日本、韩国、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最终到新加坡,是当今最具经济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区域。但这一区域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在中国与东盟的交汇处,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经济相对落后,成为东亚环太平洋经济带中相对薄弱的一环。加快环北部湾区域内的合作和开发,不仅能带动区域内经济落后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有效连接起东亚环太平洋经济带,而且也将为亚洲各国提供新的发展空间。 第二,有利于加快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提升双方的合作空间。从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来看,一个大的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往往需要一个高度发达的经济中心作支撑。环北部湾区域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和巨大的发展潜力,只有把这种优势和潜力转化为真正的竞争优势,形成高度发达的经济中心,才能增强区域的吸纳效应和扩散效应,提高自由贸易区的综合经济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各国在资源、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开展更深层次的合作。 第三,有利于中国东、西两大区域经济的迅速腾飞,打造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来看,由北至南已逐步形成了环渤海湾和环北部湾次区域经济合作区。目前,环渤海湾地区经济发展初具规模,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作用较强,但主要表现为对东北、东南地区经济发展的拉动。与之相比,环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的形成和发展,有利于扩展西南地区经济发展空间,实现中国东西部经济的对接,潜力巨大。因此,要加快环北部湾区域的开发,扩展与东盟的经贸往来,搭建推动西部大开发的长效平台,将该区域打造成为继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经济圈之后的中国经济增长第四极。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区域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区域合作的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合作规模不断增大,形成了像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重要的经济区域。与此同时,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行政区经济”,以及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地方保护主义,则严重地阻碍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从而增加了地方之间贸易的交易成本,损害了经济增长。按照法国经济学家Sandra Poncet 的研究,1997年中国国内省级间商品贸易平均关税达到了46%,比10年前整整提高了11%.这一关税水平超过了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税水平,和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贸易关税相当。也就是说,1987年中国消费者购买各自所属省份自制产品的数量是它省产品的10倍,而到了1997年,这一比重达到21倍[①].因此,如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构筑区域经济的总体优势,已经成为当前我国政府和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之一。现有的文献对区域经济发展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就当代中国区域问题研究而言,区域经济学的研究是最丰富和最深刻的,它不仅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深刻的理论分析,而且提供了丰富的实证材料,尤其是近段时期以来围绕着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的一系列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的论著[②],大大推动了该领域研究的深入。在诸多经济学者看来,当代中国区域经济的顺利发展只能寄希望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因为市场的力量迟早要冲破行政区划的边界,从而促进经济的合理分工与协作,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他们认为,一旦企业主导型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定格为区域经济合作的主角,一个国家便步入了兴旺发达的现代化快车道。[③]二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经济地理学与政区地理学的研究也不断触及区域行政问题。这一领域的学者往往从行政区域改革的角度切入这一研究课题,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现行的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并围绕着一些热点问题如“撤县改市”、“市领导县体制”、“撤消地区行署建立实体市”等,展开激烈的争论并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对策。[④]这些对策的一个共同的思路就是调整行政区划,使行政区与经济区尽可能一致,这一点在区域经济学研究中也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同。 经济学家和地理学家的见解,为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理论指导和政策性建议。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我国现有的体制背景下,上述两种思路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首先,从区域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依靠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来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毫无疑问,应是解决中国区域经济发展障碍的最佳思路。然而,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决非一朝一夕之功,市场化机制的发育成熟、统一的大市场的形成,无疑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即使在市场经济已经完全发育成熟的发达国家,其固有的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也使我们无法完全将解决区域经济发展问题的希望寄托于市场万能的神话之上。进言之,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指出的,市场力量的作用通常倾向于增加而不是减少区域差异,因此,即使是市场发达的社会,也倾向于实行政府干预型的协调模式。其次,按照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的改革思路,即重新调整行政区划,从理论上看似乎可行,从实践的角度看却未免是脱离了当代中国政治与社会现实的纸上谈兵。众所周知,许多行政区划是历史形成的,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刚性,不能也不应该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变化而随意调整。同时,经济区以经济为主要标准甚至是唯一的尺度,而行政区则要考虑到综合性因素,而不能仅以经济为限。对现行的行政区划的重新调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很可能是一项比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身还要困难和复杂的工程,搞得不好恐怕治丝益棼,引发出难以预料的后果。 我们认为,研究现阶段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合作,需要从政治经济学的维度切入,通过对政府结构、政府的决策程序及其微观基础的考察和审视,推进问题的解决。因为,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即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源在于现行的体制和结构。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法治极不健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民间经济交往这一自下而上的市场力量,显然难以冲破这一体制性的障碍。在我们看来,通过构建一个强有力的区域政府合作机制,依靠政府间的合作积极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在现行体制下实现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理性选择。

区域警务联动机制研究论文

完善区域警务合作机制研究摘要:完善区城警务合作是当前新形势下维护社会保障稳定和公安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现在的中国已经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社会中的矛盾和不安定因素逐渐进入大众目光,关于信息的传播速度更是飞快,中国的人口在不断增长,人流量和物流量都在悄然增长,关于社会保障的力度更要不断重视以加强中国综合防护的能力。中国公民生活在社会需要安定和谐,为减少社会中的刑事犯罪,为中国公民能够获得安全感,完善区域警务合作已成为确保和谐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目前,在各种犯罪发展成为智能化、集团化、暴力化、司法化,已经不是以往的原始、低级、落后的犯罪道,如今的犯罪日益复杂化、多样化、多元化、多区域。在这样的特点下,打击犯罪的新理念正在形成。抵抗犯罪战斗的功能逐渐改变,专业化、功能化和区域化的发展越来越重要。本文将探讨科学、规范、高效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和模式,为在信息流的社会中使得警务合作从守旧到创新的转变。关键词:区域警务合作机制;信息流;转变目录 第一章  绪论 4 研究背景与意义 4 研究方法 4 第二章  中国区域警务合作现状 4 中国区域警务合作概念 4 中国区域警务合作的现状 5 区域警务合作目前拥有的类别 5 (1)合作案件的管辖 6 (2)合作打击犯罪行为 6 (3)警务合作信息化建设 6 (4)建立了警务合作轮值制度 6 第三章  区域合作警务存在的问题 7 思想认识不到位 7 多警种协 作机制不健全 8 协作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8 信息化建设滞后 9 第四章  对区域警务合作的思考 9 树立区域警务 合作新理念 9 创新区域警务合作组织保障机制 10 10 确立警务 合作轮值单位的权威性 10 建立警努合作成贝 単位定期述职制度 10 整合警务资源 10 完善激励机制和贵 任追究制度 11 参考文献 12引言:本文主要借用两种常用的理论分析了我国区域警务合作中存在的隐性批评和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合理化的角度分析了加强区域警察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可以借鉴成功经验,通过政府和公众的共同努力,为中国公民的安全感可以上升的程度贡献自己的力量。中国从古至今一直将安全放在首位,这更深刻的表明警务在社会中的重要做作用,更要引发大众的思考。第一章  绪论研究背景与意义 中国古代先民将“公安人员”比作“保护万物”。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中国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一系列犯罪活动从单纯的动机转化为高智商难度更加升级犯罪,其中严重的黄赌毒犯罪、电脑黑客犯罪、恐怖袭击犯罪、等等一系列升级版问题。面对国际犯罪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执法力量,这是统一有效的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活动,从而促进各国警察机关在刑事管辖权问题上的合作越来越频繁。区城警务合作日益成为各国合作的共同模式,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区域间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区域间安全防范的漏洞,跨区域犯罪,企图逃脱袭击。对此提出完善区域警务合作更是社会促进的必要步骤。 研究方法 文献研究法:从各种知名网站,如知网、维普等知识类网站搜索关于公安机制的一些案例进行研读,查阅关于警务合作的相关论文进行借鉴,对于我国的一些已有成果归纳总结并分析比较。对于国际的优良研究成果也认真饱读其中知识点,梳理之后归纳为自己的观点。案例研究法:在公安工作中,我们也可以借用一句谚语来形容,“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在理论的基础上,我们需要案例的帮助来证明它。因此,从央视12套的一些刑事案件的“日报表”中提出警察合作的假设和优势现状,我们可以在论证中加入实际案例来论证材料的运用。对于具体的案例,我们可以从新旧机制的两种方法入手,比较它们之间的合作。分析了其机理和较好的解决方案。为区域警务合作提供更好的补充。案例研究可以增强我们的感性认识。对处于变化状态的研究对象进行分析,需要以定性研究为主导,以案例分析帮助论文的逻辑性更加完整,说服力更能直指人心。第二章  中国区域警务合作现状中国区域警务合作概念    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假设罪犯从中国西部一路逃到东部,警察需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走出去,另一种是通过区域警察合作机制进行拦截。中国的省区不同,警察合作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同一辖区内的警察合作,另一种是不同辖区内的警察合作。这两种打击犯罪的活动都显示出高效率和高破案率的有效性。各省区协调配合,不断打击犯罪行为,为人民的安全感添砖加瓦。 中国区域警务合作的现状      我国的区域警务合作领导机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在公安机关中,不同省份有着不同的管理办法,集中统一管理的作用就如统一讲普通话一样,在犯罪活动中有统一的认识可以解决很多分歧,统一管理看似简单其实它的作用更能够对犯罪分子进行抓捕,得到统一的认知之后,各省份的凝聚力就会增强。各级区域警务合作管理机构都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同时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力领导和指导下。 “分级管理”:警务工作人员统一为党中央领导,各个地区和省份都有属于自己的人文和当地特色,国家根据不同的地区分级安排工作,犯罪分子隐藏进当地人民中,如果贸然进入陌生的地区,非但对抓捕没有好处,反而会打草惊蛇,所以各级地区都是分级管理。 “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条”是指从上到下的公安职能部门,“块”早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人民警察的最高领导和指导机关。地方区域警察合作管理机构是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各级公安机关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为主体。区域警务合作是许多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解决区城综合体合作问题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市场化改革推动的社会转型,激发了人们的欲望,社会流动性强,国家监管能力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是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第五个犯罪高峰。警务使节的合作,反映了政府为推动中国国家治理模式改革,以应对社会问题的历史进程。     通过对文献的分析,得出我国的总体框架基本符合相关合作区域的形式,就像沿海部分与陆地部分变得更加接近一样。从第三章开始,我们开始研究和分析各种问题。中国是一个谦虚而强大的国家,它也在不断地吸收知识和更多的警察合作。第四章是对当前警务合作现状的反思。在完善现有成果的理念和行动两方面,区域警务合作将越来越有效。区域警务合作目前拥有的类别(1)合作案件的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或者最初受理案件的第一公安机关负责,但根据法律条款有条款情形之一的可与办案地公安机关协调配合进行处理管辖。(2)合作打击犯罪行为协作区各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需要紧密,对于打击刑事犯罪等事件和专项斗争中,应该以适当方式予以调整。(3)警务合作信息化建设刑事信息的合作交流是公安机关在合作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公安局的合作领域依赖于特殊的公共安全网络建立公安网站合作信息,定期收集和交换信息的公共安全合作,在任何时候,,努力实现“分类收集、相互交流、共同使用”的犯罪信息。合作区域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在公安合作信息网络上公布刑事犯罪的法律、特点和趋势,以及打击刑事犯罪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同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文件和书面材料通知值班单位,抄送有关公安机关机关和刑事侦查部。门。5 .合作区各公安机关应结合重点人群管理,尽可能掌握重点人群外流的方向和去向。重点人口在合作区的其他市、州、区、县(市)生活、工作、居住或者停留的,应当及时编制并通知来源区公安机关。对于可能发生的跨辖区犯罪和连环犯罪,合作区域内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以案件信息的形式将主要案件告知合作区域内的有关公安机关。(4)建立了警务合作轮值制度    警务合作的重点在于轮流值班的制度,都能够站在对方单位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筹办每年一次的协作工作年会; (二)编印(公安协作通讯》等内部材料:对协作区各地公安机关的公安协作工作进行监督: (四)协调涉及整个协作区的相关事项。      每年号召各个地区的公安机关派代表人进行小规模的协作年会      协作年会的主要任务是:      (A)各个区域的公安机关针对合作案例进行各自的见解      (B)各个地区的成员机关针对本地区的犯罪情况进行表述,破获方案和合作方案,在单打独斗和协同合作中明白完善机制的重要性,统一进行思想上的深刻认识      (C)修订协作区协作章程;      (四)商定下年度的重大协作事项。第三章  区域合作警务存在的问题 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公安部门中存在区域部门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这种主义可以很明显感受,有一些地域对于“宗族关系”有着近乎疯狂的执念,甚至连结婚都必须是近亲结婚,这样的思想也会渗透在公安部门中,在缺乏团结一致的意识下,有专业人士提出“关系合作理论”和“有偿合作理论”。公安部门是需要拿出成绩的地方,白出力不讨好吃大亏的事情总是不愿意去做的,合作是一件不简单的事情。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做得太多,最终结果没有成功,不能反映自己的成就。或者在另一个地区被恰好捡到胜利果实,这样的状况就导致区域合作在处理事情时很被动。警务工作人员在思想上没有很强的效率意识、办案意识和执法素质。客观地说,公安机关实行了以管辖权为界的复杂制度。针对公安机关辖区内治安形势的不同,在以州为界的职责划分下,缺乏必要的联动机制。此外,一些合作应首先通过其上级机构进行协调,导致效率低下和效果不佳。尽管公安部提倡的合作全国公安的棋类游戏,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概念和地方利益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隐藏的干扰,加强警察合作的想法是不清楚,缺乏整体的概念,特别是在当前的限制和影响评估体系和奖惩的激励制度。实证主义思想的广泛存在,影响着警务合作的发展。“跨区域公安机关由于自身利益、成果之间的竞争等负面因素,使得警务合作难以顺利开展。目前,由于各种犯罪的跨地区、跨行业特点比较突出,涉及面越来越广,涉及面越来越广。加强警务合作已成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宏观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       多警种协 作机制不健全      地域制度不统一,制度不完善。对刑事犯罪进行主体性、全面性的打击是不可能有效实施的。没有一套相关的业务机制,就不能充分体现警察合作的整体业务优势。在当前的公安工作中,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公安机关在重大警务工作中初步实现了跨区域合作,如重大案件侦破合作和网上追捕合作。在重大案件中地域合作协作表现的很好。但公安局,公安机关,有各种警察部门之间的合作,但它们之间的合作并不深,机制并不是完美的,它不涉及每个单元的内在实质,和合作缺乏固定的工作目标,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解,和工作协同机制。统一的警种之间没有统一的规矩进行约束,没有条例的行动也会造成打击犯罪的行动失败,效率迟迟无法提升上去。想要做到全方位的打击犯罪,在各种警种之间也要假设一座“桥梁”。让这座“桥梁”沟通多者之间达成统一共识,有固定的工作目标形成统一认识工作形成合力打击各类犯罪。      合作水平不高。在当前的警务合作实践中,基本局限于周边市县在某些地区的低水平合作。然而,省级公安机关与全国公安机关的多边警务合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进行探索和总结。即使在开展警察合作的领域,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也相对单一。 协作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目前的监管只在破案后出现明显错误和漏洞的情况下进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问题,出现恶性案件,引起群众的共鸣。只有在公安机关重视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回溯性调查和问责。这种事后监督效果不佳,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监督部门不强,导致协同监督工作“名存实亡”,最终导致部分单位无法开展多警协作工作。同一天,僧人与天忠相撞。究其根本原因,是监督制约机制没有跟上和建立起来。好的一面是,目前还没有完善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监督机制。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省、市之间的社会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种情况的特点也不尽相同。为了适应这一客观形势,国家对一些刑事案件的起诉标准采取了灵活的规定,导致了省、市之间起诉标准的失范。同样,这种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打击犯罪的效果。 信息化建设滞后    针对有效的信息和情报资源,没有有效的整合和利用,信息资源的交换不是光滑的,信息的共享是难以实现的,和警察工作基本上是无助的,自治的状态,这使得它难以充分整合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好的效果。由于县、市不属于同一市、省,它们不相互通报有关警务情况分析,实现信息整合,充分发挥其作用。即使在使用公共安全专用网络时,在信息共享方面也存在一些限制。例如,在网络数据共享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查询权限不够、信息内容细节不够、共享数据范围不够,不能完全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数据输入是随机的,每一份案例都可以由不同的办案人员进行输入,其中缺少项目和错误。有些数据已经成为垃圾信息。缺乏对数据挖掘标准的严格遵守或标准修订的滞后,给跨区域、跨系统的数据集成和清理带来了许多困难。由于缺乏责任机制,保证数据质量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还不完善。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信息的开放程度不够,甚至存在信息壁垒。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普遍较低。第四章  对区域警务合作的思考 树立区域警务 合作新理念      关于警务合作的新理念需要不断的努力,警务人员要站在保障民生的高度,以区域看到合作为重要途径提高人民的安全感,理论的框架下整体政府治理和合作治理,可以构造一个完整的和开放的区域警务合作通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政府和社会。网络,实现一体化的力量,和工作方式,使警方合作的范围更广泛,警方合作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更加灵活的合作机制,和打击犯罪的综合有效性越来越有效,并护送安全、幸福的生活的长期和稳定的社会的人。全球视野和战略思维,“警察是有限的,人的力量是无限的”,公安机关对于自身荣誉感的追求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社会的安稳比起自身的地位上升和成绩的表现更为重要,工作人员的思维更要目及社会这一大整体,结合各个区域的力量,统一打击犯罪行为,还社会安定才是全局思维的体现。 创新区域警务合作组织保障机制    统一组织,完善制度。组织担保是担保的第一步。因为区域警务合作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要实现整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必须有一个牢固的组织保证。确立警务 合作轮值单位的权威性       加强区域警务合作的责任感,打破平行区域之间的界限,使值班单位在处理横向合作时享有即时处置权,确立合法性地位。提高合作区域掌握战斗机的主动性,提高合作效率。提高思想觉悟,加强预防犯罪斗争是其主要理念。建立警努合作成贝 単位定期述职制度      警方和多国部队之间的定期合作呼吁将会放松。各成员将在本次合作会议上阐述各自的主要思想、做法、成果和议题,并接受全体成员的共同参与,以突出警察与跨国组织之间更加富有成果的合作。 我们必须遵守法律原则,不搞农业,不搞农业。依法办事是指依法办事,在受理、管辖、定性、立案、趋近、逮捕、追究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美丽法规的要求。要达到肘部,就是要根据求精方的要求,尽快配合,尽可能向内。在工作中与官员合作,呈现父亲,收集情感信息,与官员沟通,利用和反对,提高合作效率。武农的意思是合作不附加任何功利条件,而是服从全局,坚持不懈的合作。 整合警务资源      实现了资源的最优配置。优化内部警务资源配置,加强横向警务合作,共享物质资源,可以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使其效用最大化:共享警务权力或信息资源可以使其效用呈几何级数增长。同时,实现警务合作中各主体的利益平等,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合作实践,公安合作主体建立和谐、和谐的合作关系,进而推动公安工作向健康发展的轨道迈进。完善激励机制和贵 任追究制度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激励机制和责任制,没有激励就没有工作,没有动力就没有责任就没有压力。在激励机制方面,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把它的人来说,使用它的人”,“受益人”的成员单位在合作地区可以整合到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该地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按照比例的战斗力。在问责方面,单位和个人负责疏忽警方合作,除了责任范围内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考虑共同决定的联合会议,由旋转实现单位和实施适当的经济制裁。加强合作保障机制建设,严格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具体来说,就是要加强组织,明确责任,科学决策。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保障刑事侦查队的稳定,协调刑事侦查队的力量,特别是为具备专业知识的警察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做一份好工作的组织保证严重和非常大的情况下检测的过程中,建立了一个总部迅速根据级别的情况下,并开始迅速战时机制,从而达到快速、高效、有条理。第二,要重视后勤保障。侦破重大案件往往涉及“大部队”行动,需要特殊的后勤支持。这种保障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战前的保障,如技术装备的投入、通信网络的建设;二是直接为侦查人员服务的战时保障,如住宿、交通、通讯、资金、搜查、搜查、照明、报信等问题。服务保证。三是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根据合作章程和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考核体系,制定考核标准,奖惩分明,考核结果直接与年终考核的优等生、晋升挂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用制度管理人民的客观公正,充分调动公安工作的积极性。性,以鼓励警察为追求卓越而竞争,以确保措施真正生效。本文运用全政府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描述了我国区域警务合作的现状,并对我国区域医疗合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本文在借鉴国际警察合作的成功经验和我国区域警察合作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政府、社会和公民的互动来完善国际警察合作。对我国区域警务合作运行机制的思考。参考文献 魏永忠, 安瑛, 王二院. 试论跨区域警务合作——以环首都社会安全防控警务合作机制建设为例[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4):102-108. 汪勇. 中国区域警务合作研究[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29(5). 刘为军. 打击犯罪新机制背景下的区域警务合作[J].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31(6):65-70. 陆勇华. 略论非地缘区域警务协作的路径设计[J]. 公安研究, 2011, 21(3):54-59. 熊一新, 吴仲柱. 海峡两岸警务合作机制研究[J]. 公安研究, 2010(11):11-17. 任涛, 赵忠俊. 构建我国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思考——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为背景[J].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17(1):71-76. 李光懿, 向群, 张永晖,等. 大湄公河次区域打击毒品犯罪警务执法合作研究[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8(1).

淅川县位于豫、鄂、陕三省八县接合部,是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源头,是全国移民迁安大县。特殊的县情决定着我县公安机关与外省市公安机关协作的内容非常广泛。近年来,豫、鄂、陕三省警方传承友谊,加强协作,不断创新协作机制,使边界相邻公安机关在打击跨区域犯罪、流窜犯罪、网络抓逃、调处边界纠纷工作中,形成了互动关系,有效地维护了边界地区的和谐稳定。一、树立警务协作一盘棋思想,凝聚合作共识。协作区公安机关是利益攸关的整体,要在坚持互信、互动、互补、互助的基础上,牢固树立协作区“一盘棋”的思想,牢固树立“协作就是资源、合作就是战斗力”的意识,牢固树立“大维稳”、“大协作”、“大区域”的观念,秉承“常态协作、资源共享、区域联动、互利共赢”的协作原则,切实形成打、防、管、控、服于一体的维稳新格局,不断推动区域警务协作向纵深发展。二、建立全方位立体互联网络,提供组织保障。区域警务协作是一项相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市县级公安机关的密切协同,更需要延伸协作触角,织密协作网络,实现警种战线间的无缝衔接,以及周边基层所队协作主体间的高效配合。在新形势下,还亟须开辟新的合作领域,采取召开串并案通报会议、疑难案件远程会诊、专题工作研讨、编发协作专刊、开展网上交流等多种渠道的交流协作方式,不断加强协作区公安机关间的日常联系,真正提高交流协作的便利性。三、建立新型区域警务合作模式,简化合作程序。在我国各地区建立新型的警务合作模式,简化合作程序是各地警察机构协同破案最有效的形式之一,由此实现由传统的委托行使刑事侦查权办案向共同办案过渡。建立由上到下的警务协作机构,做到“条块结合”,并建立责任制度。四、建立集约高效可持续运行机制,促进科学发展。发展没有止境,警务协作也没有止境,构建区域警务协作机制,既要满足现实所需,又要为警务协作的长远发展预留空间。对此,在一片警务区域内,各协助机关之间应从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公安工作实际出发,以平等、互信、协作、互利为协作基础,对涉及维护稳定、打击防范、社会管理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搭建起以情报信息资源互通共享,重大安保任务互帮共助,重大突发事件互援共处,跨区流窜犯罪互查共破,重点协查人员互监共控,社会治安问题互研共管,优势警务资源互补共用等为主要内容的警务协作框架,重点突出体现集约高效和全方位合作的协作宗旨,共同推动区域警务工作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去年10月公安部济宁会议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按照部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在学习、借鉴各地公安机关长效机制建设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开拓进取,改革创新,认真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新措施、新方法,推动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向纵深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两年的“三项教育”实践表明,要从根本上解决公安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队伍建设三年奋斗目标,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在建立队伍管理长效机制上下功夫。湖南、江苏和四川等省厅专门成立了由公安厅长挂帅的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领导小组,河南省厅抽调得力人员组建了警务规范化建设办公室,江苏省厅与南京大学等科研院所联合成立了专门攻关小组,其他地方公安厅、局也都明确了专门力量抓这项工作,为建立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河北省厅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三年规划》,明确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公安机关建立起“以业务信息和警务信息为基础,以绩效考核和等级评定为核心,以分离培训和人事调整为手段,相关制度措施系统配套”的队伍管理新模式。天津市局在认真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了“以建立健全管理规范为基础,以激发队伍内在活力为核心,以改善公安执法活动为重点,以等级化管理为基本框架,以提高人民满意率为目标”的长效机制建设总体思路。上海、湖南、湖北、海南、甘肃等地公安厅、局也研究制定了适合本地工作实际的长效机制建设规划。公安部和地方公安机关长效机制建设试点单位所在的公安厅、局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共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吉林省厅明确全省七个试点单位分别由一名厅党委成员和一个机关处室进行联络指导,以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民警的行为规范、工作规范和公安机关的装备规范涉及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是建立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基础。部党委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三大规范”建设,在部署工作时,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效机制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部党委特别是贾春旺部长多次作出指示,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部人事训练局、办公厅和装备财务局分工负责“三大规范”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部机关有关业务局也不等不靠,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研究制定了《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高速公路巡警队警务规范》等71个工作规范,并拟定了94个工作规范的制定或修订计划。部装备财务局先后出台了九个警种的装备标准,其他部门、警种的装备标准也正在抓紧研究。省、地两级公安机关在总结基层首创经验的基础上,对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加以归纳梳理,查漏补缺,固强补弱,大力加强适应本地工作实际的“三大规范”建设。山东兖州市公安局等15个公安部试点单位和255个地方公安机关试点单位积极加快“三大规范”建设的步伐,在实践中探索总结了许多各具特色、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已经初步形成了“三大规范”的基本框架,有的已开始付诸实施,边实践、边完善,为建立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奠定了良好基础。科学的考核是队伍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也是落实责任、推动工作、鼓舞士气的重要手段。各级公安机关以此为切入点,在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基础上,着手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公安部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从执法环节入手,加大考评力度,严格执法监督。去年年底组织的百县公安机关“三项教育”综合考评,有力地引导和推动了地方公安机关的量化考核工作。上海、云南、湖南、吉林、陕西等地出台了执法质量考评具体办法。山东省厅在地市级以下公安机关推行了目标量化考核和民警等级化管理办法。河南省厅规定,年度执法考评位居全省后30位的县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进行集中培训;连续两年执法质量不合格的单位,“一把手”必须引咎辞职。海南省厅把对基层单位和民警的考核等次划分为四级,要求优秀单位不称职民警不得低于1%,其他单位不得低于2%。各级公安机关在考核过程中,注意把队伍与业务、个人与单位、岗位目标与年度工作的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力求考核结果全面、准确、客观。河北省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做到了考队伍与考业务、考工作过程与考工作结果、考日常工作与考中心工作、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等“四个结合”。天津河西分局、海南文昌市公安局对科室所队的整体工作和不同岗位民警的执法、服务工作全部实行了分解和量化考核。湖北谷城县公安局、江苏江阴市公安局借鉴企业管理模式,出台了绩效考核办法。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还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量化考核工作的科技含量。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按照公安部绍兴会议的部署,进一步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一是严格兑现考核奖惩。各级公安机关充分运用量化考核的结果,从兑现奖惩入手,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北京市局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起,规定机关处室和分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居于末位的必须离岗培训,至今已举办离岗培训班两期,培训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00余人。二是普遍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目前,全国县级公安机关的基层所队和窗口单位都普遍推行了干部聘任、民警聘用和竞争上岗制度。2000年以来,全国共有五万余名民警参加了竞争上岗,两万余名民警通过竞争走上了领导岗位。全国先后调整、充实科所队级以上领导班子1.4万个,调整、任免各级领导干部近3.2万人。三是严把“进口”,畅通“出口”。各级公安机关结合长效机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已经实行了省级统一招警制度。按照部党委的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实践中坚持系统配套的原则,使长效机制建设协调发展。一是强化监督制约。各级公安机关从便于群众监督、减轻群众负担的角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取消了一批收费项目,并增加了公安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队伍管理的同时,坚持教育、管理并重,认真贯彻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训练条令,强化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去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培训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民警50余万人次。三是注重警务保障。各级公安机关始终坚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帮助民警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充分激发和调动民警的积极性。经过几个月来各级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沿着正确的发展方向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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