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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参考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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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参考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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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的适用行业及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1、适用行业:传媒业,商业摄影,品牌营销,户外灯箱广告,广告设计,广告制作,网络广告,广告印刷业,喷绘写真等国内广告行业。 2、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主要功能:a、广告位管理系统,b、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供应,求征集,户外广告,公司动态,广告作品,人才招聘,求职)的发布,审核,修改,删除,控制显示。c、合作网站管理系统,d、广告作品管理系统,e、系统设置:网站用到的类型设置,网站基本设置。f、账号管理系统:用户注册,审核,授权,修改,删除,解锁,登录,认证,留言等。g、其它功能:木马检查,系统日志,库存查询,成功案例管理。h、会员管理系统:续费,成功,撤销。i、使用外部系统:科讯文章管理系统,google\cnzz网站访问统计系统。 技术特点:功能强大,操作简便,安全性高监控性强,智能,权限管理机制完善a、建立了合理的分权管理机制:根据需要设置管理角色,管理角色分为 超级管理员:拥有所有功能的最高权限。 一般管理员:授权会员等级和定位。 客服管理员:负责会员注册账号,供求信息真实性的审核。文章编辑:对文章栏目进行维护。 注册用户:仅有信息发布权,和本人信息管理权。信息发布自主进行,审核通过显示。b、信息管理规范真实高效:实时更新,数据库方式存储,根据需要在前台显示。c、所有操作,易学易用,操作简便,只要会打字,就可以发布信息。d、程序做了相应的安全设置,保证数据的安全。整个操作的过程都被记录下来,方便责任调查。e、整个网站信息、广告位可在后台智能调整智能高效

这是金山词霸的 你看看 呵呵呵重要提示━请仔细阅读: 请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本金山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和限制。在安装时,您需要仔细阅读并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的条款。除非或直至您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否则本软件不得安装在您的计算机上。 作为参考,您现在就可以从本页起打印出本《协议》的文本,或者参阅本“软件”“帮助”文件中本《协议》的副本。 本《协议》是您与金山公司之间有关随附本《协议》的金山软件的法律协议。本软件包括随附的计算机软件,并可能包括相关文档印刷材料。您一旦安装本“软件”,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如您不同意本《协议》中的条款,您则不可以安装或使用本“软件”。 本“软件”受著作权法及国际著作权条约和其它知识产权法和条约的保护。本“软件”权利只许可使用,而不出售。 一、 金山公司将本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除香港、澳门、台湾外的中国境内)的非专有的使用权授予您。您可以:1. 在一台计算机、工作站、终端机、手持式计算机或其它数字电子仪器(“计算机”)上安装、使用、显示、运行(“运行”)本“软件” 的一份副本。 2. 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您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金山公司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二、您保证:1. 不在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之外,使用、复制、修改、租赁或转让本软件或其中的任一部份。 2. 只在一台计算机上使用本软件;一份“软件”许可不得在不同的计机共同或同时使用。 3. 只在以下之一前提下,将本软件用于多用户环境或网络软件。本软件明文许可用于多用户环境或网络软件上;或者,使用本软件的每一节点及终端都已购买使用许可。 4. 不得对本“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反汇编。 5. 不出租、租赁或出借本“软件”产品 6. 在本“软件”的所有副本上包含所有的版权标识。 三、 软件转让:您可将您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作永久性一次转让,转让后您的许可权即自行终止。转让的条件是: 1. 您不得保留副本; 2. 转让“软件产品”(包括全部组件、媒体及印刷材料,任何升级版本和本《协议》)的所有部分; 3. 受让人接受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4. 如果“软件产品”为升级版本,任何转让必须包括本“软件产品”的所有前版本; 四、 支持服务:1. 金山公司为您提供与“软件”有关的支持服务(“支持服务”)。 2. 支持服务的使用受用户手册或其它金山公司提供的材料中所述的各项政策和计划的制约。 3. 提供给您作为支持服务的一部分的任何附加软件代码应被视为本“软件”的一部分,并须符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4. 您提供给金山公司作为支持服务的一部分的技术信息,金山公司可将其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产品支持和开发。除了在为您提供支持时必须的情况外,金山公司在使用这些技术信息时不会以个人形式提及您。 五、 软件的替换、修改和升级:1. 金山公司保留在任何时候通过为您提供本“软件”的替换版本或修改版本或这类升级版本以替换、修改或使本“软件”升级的权利和为这类替换、修改或升级收取费用的权利。 2. 金山公司提供给您的本“软件”的任何替换版本或修改软件代码或升级版本,将被视为本“软件”的一部分并且要受到本《协议》条款的制约(除非本《协议》被随附本“软件”的替换或修改版本或升级版本的另外一份《协议》取代)。 3. 如果金山公司提供本“软件”的一个替换或修改版本或任何升级版本,则您对本“软件”的继续使用条件是您接受本“软件”的这类替换或修改版本或升级版本以及任何随附的取代《协议》,并且就替换或修改版本的“软件”而言,您对“软件”的所有先前版本的使用将被终止。 六、 权利的保留:未明示授予的一切其它权利均为金山公司所有。 七、 本“软件”的著作权 : 1. 本“软件产品”及其所有复制品的名称,与光盘上或本软件中注明的公司同在。 2. 本“软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本“软件”中所含的任何图像、照片、动画、录像、录音、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随附的印刷材料、及本“软件”的任何副本的产权和著作权,均由金山公司拥有。 3. 本软件及文档享有版权,并受国家版权法及国际协约条款的保护。 4. 您不可以从本软件中去掉其版权声明;并保证为本软件的复制品(全部或部分)复制版权声明。您同意制止以任何形式非法复制本软件及文档。 5. 您不可复制本“软件”随附的印刷材料。 八、 出口限制 : 您同意不将本“软件”、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属“软件”的直接成果的任何程序或服务出口或转口给任何中国大陆外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 九、 售后担保:1. 金山公司担保,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自售出之日起九十天内,其软件载体无材料或工艺缺陷。经验证确有缺陷时,金山公司的全部责任就是退换其软件载体作为对您的补偿。 2. 因事故、滥用或错误应用导致的载体缺陷,售后担保无效。 3. 退换的载体享受原担保期剩余时间,或三十天的担保;取其长者优先。 4. 除上述之外,本软件不享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售后担保。 十、 责任有限:上述担保,无论是明示或暗喻的,为担保的全部内容,包括对特殊应用目的的商品性和适应性担保。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金山公司或其供应商绝不就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软件”所引起的或有关的任何间接的、意外的、直接的、非直接的、特殊的、惩罚性的或其它任何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因利润损失、营业中断、商业信息的遗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因未能履行包括诚信或相当注意在内的任何责任致使隐私泄露而造成的害赔偿,因疏忽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或因任何金钱上的损失或任何其损它损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金山公司或其任何供应商事先被告知该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补救措施未能达到预定目的,本损害赔偿排除条款将仍然有效。十一、 许可终止1. 如您未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在不损害其它权利的情况下,金山公司可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时,您必须立即销毁本软件的所有复制品,或者归还给金山公司。 2. 通过向您提供本“软件”或本“软件”的任何替换或修改版本或升级版本的一份取代《协议》,并规定您继续使用本“软件”或这类替换、修改或升级版本的条件是您接受这类取代《协议》,金山公司可以终止本《协议》。 十二、 适用、管辖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至此,您肯定已经详细阅读并已理解本协议,并同意严格遵守各条款和条件。注:本软件附赠其它软件的知识产权以及法律责任由该附赠软件提供商享有及承担。

软件著作权和论文哪个好

纯软件只能申请著作权的,不能申请专利的,双方各自的前提不同,无法比较,不过从价值上来讲,专利似乎更好一点。

如今知识产权已经与企业发展密不可分,众多企业都有属于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可是知识产权中有商标、专利、软着、版权等等,到底用哪一种来保护知识产权才好呢? 商标 让品牌固若金汤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企业品牌的核心体现.商标获准注册之后,受法律保护,利于打造具有高知名度的品牌,形成固定的消费群体. 专利 让创新更有价值 简单来说,专利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 如,一个具有设计性的产品外包装可以申请外观专利保护;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某一产品的生产方法、制作工艺等则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版权 保护作品预防抄袭 版权即着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等. 今日我们着重来了解一下版权,也就是着作权. 着作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着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着作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版权登记的作用 版权,在我国法律上也叫着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和世界上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版权自愿登记.权利的自动产生给着作权人行使着作权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与此同时也给权利人带来了不安全感.登记制度的设立就是从法律上提供一种制度,对于作品创作有关的原始信息以及权利变动的基本信息进行记载和公示,并作为着作权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据,从而为着作权人享有和行使着作权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着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进一步明确了着作权登记证书的效力. 随着版权的商业价值日益凸显,在版权领域的各类纠纷也越来越多,可以说版权登记的作用日益显着. 版权登记的好处 以着作权登记部负责的除软件以外的作品的版权登记为例,取得作品着作权登记证书的好处一般有: 1、在发生着作权纠纷时,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作为着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着作权登记证书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司法、行政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采信着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记载事项,从而大大降低相关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2、在进行版权转让、授权许可等版权交易活动时,作为权利证明,能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3、在着作权质押融资时,是质押融资法定环节质押登记的一个重要材料,也是评估机构评定着作权价值的重要的证明文件; 4、作为权利证明,通常是着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目前,作品着作权登记证书是电商平台上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有效的着作权权属证明文件; 5、是其他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如作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着作权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如海关)备案证明、公司上市资本的证明、授权播放境外电影、电视剧等作品的对外付汇的证明文件等; 6、可获得政策优惠或补贴.根据中央或一些地方、地区的产业政策,企业着作权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或支持; 7、作为国家权威部门发放的证书,其是展现权利人竞争力的标志,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可以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 8、在评定职称时,作为国家权威部门发放的证书,可以作为着作权人一项重要创新成果的证明文件. 总结 从企业发展战略来说,需要企业认真分析自身所需,再根据需求选择商标、专利、版权方面的多方布局,才能使知识产权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在软件著作权发生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这不仅是在进行诉讼或在发生一般纠纷时,都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著作权人的权利就很难获得全面的保护。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人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现在的经济都是知识经济,有知识才有价值。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是知识的最后凭证。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时还是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非常重要的砝码,有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证明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而这也是高新认定非常重要的部分。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含金量不算特别高,但也不是完全没有用。对于念cs的人来说软著权可能用处大一点儿,并且二者总有一种“软著~专利”,“二级~英语四六级”的错觉,即便二级考的是cs科班的内容。具体比较如下:好处:(1)大学奖学金的评选很可能是根据综合测评来进行评选,而计算机二级和软著都加分。具体加分细节由学校定,不过后者很可能加得更多分。比如,在我所在的院系里评综测,软著/专利为10分,二级为(还是4分,忘了)。(2)有软著/专利相关的项目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比赛/挑战杯等,无论是立项、期中检查还是结项,都会比没有软著/专利的项目容易许多。(3)找工作。cs的学生参加校招,软件著作权能证明你的动手能力,并且具有一定的项目实战经验。

这两个虽然对于企业来说都可以作为申请高新企业的条件,但两者是没有可比之处的。软著唯一的优势可能就是下证快,流程简单。不过衡量一个企业实力不管是政府还是消费者亦或投资方,都是看你的专利而不是软著。所以能多申请专利就申请专利吧,我当初申请高新企业认证的时候委托的就是一家叫点至圆的高端知识产权品牌,本来我企业还差几个专利才能申请,不过在他们的专利挖掘之下,帮我又申请了几个专利,最后成功拿到了高新企业的认证。他们是我在业务合作客户那了解到的,有持证上岗,平均从业五年的专业团队,创始人有12年的从业经验,服务过1000+的企业,我觉得还不错就委托给了他们。

研究生论文如何写软件著作权

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软件的鉴别材料;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全部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3、相关的证明文件。(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明;(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您要是需要办理的话找家比较大的公司,不知名的哪些没谱·~您在百度搜下去网站看看,最好电话咨询下,这家公司口碑不错,跟很多家大公司都有合作,您不妨看看

这是金山词霸的 你看看 呵呵呵重要提示━请仔细阅读: 请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本金山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和限制。在安装时,您需要仔细阅读并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的条款。除非或直至您接受本《协议》的条款,否则本软件不得安装在您的计算机上。 作为参考,您现在就可以从本页起打印出本《协议》的文本,或者参阅本“软件”“帮助”文件中本《协议》的副本。 本《协议》是您与金山公司之间有关随附本《协议》的金山软件的法律协议。本软件包括随附的计算机软件,并可能包括相关文档印刷材料。您一旦安装本“软件”,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如您不同意本《协议》中的条款,您则不可以安装或使用本“软件”。 本“软件”受著作权法及国际著作权条约和其它知识产权法和条约的保护。本“软件”权利只许可使用,而不出售。 一、 金山公司将本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除香港、澳门、台湾外的中国境内)的非专有的使用权授予您。您可以:1. 在一台计算机、工作站、终端机、手持式计算机或其它数字电子仪器(“计算机”)上安装、使用、显示、运行(“运行”)本“软件” 的一份副本。 2. 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您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金山公司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二、您保证:1. 不在本协议规定的条款之外,使用、复制、修改、租赁或转让本软件或其中的任一部份。 2. 只在一台计算机上使用本软件;一份“软件”许可不得在不同的计机共同或同时使用。 3. 只在以下之一前提下,将本软件用于多用户环境或网络软件。本软件明文许可用于多用户环境或网络软件上;或者,使用本软件的每一节点及终端都已购买使用许可。 4. 不得对本“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反汇编。 5. 不出租、租赁或出借本“软件”产品 6. 在本“软件”的所有副本上包含所有的版权标识。 三、 软件转让:您可将您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作永久性一次转让,转让后您的许可权即自行终止。转让的条件是: 1. 您不得保留副本; 2. 转让“软件产品”(包括全部组件、媒体及印刷材料,任何升级版本和本《协议》)的所有部分; 3. 受让人接受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4. 如果“软件产品”为升级版本,任何转让必须包括本“软件产品”的所有前版本; 四、 支持服务:1. 金山公司为您提供与“软件”有关的支持服务(“支持服务”)。 2. 支持服务的使用受用户手册或其它金山公司提供的材料中所述的各项政策和计划的制约。 3. 提供给您作为支持服务的一部分的任何附加软件代码应被视为本“软件”的一部分,并须符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 4. 您提供给金山公司作为支持服务的一部分的技术信息,金山公司可将其用于商业用途,包括产品支持和开发。除了在为您提供支持时必须的情况外,金山公司在使用这些技术信息时不会以个人形式提及您。 五、 软件的替换、修改和升级:1. 金山公司保留在任何时候通过为您提供本“软件”的替换版本或修改版本或这类升级版本以替换、修改或使本“软件”升级的权利和为这类替换、修改或升级收取费用的权利。 2. 金山公司提供给您的本“软件”的任何替换版本或修改软件代码或升级版本,将被视为本“软件”的一部分并且要受到本《协议》条款的制约(除非本《协议》被随附本“软件”的替换或修改版本或升级版本的另外一份《协议》取代)。 3. 如果金山公司提供本“软件”的一个替换或修改版本或任何升级版本,则您对本“软件”的继续使用条件是您接受本“软件”的这类替换或修改版本或升级版本以及任何随附的取代《协议》,并且就替换或修改版本的“软件”而言,您对“软件”的所有先前版本的使用将被终止。 六、 权利的保留:未明示授予的一切其它权利均为金山公司所有。 七、 本“软件”的著作权 : 1. 本“软件产品”及其所有复制品的名称,与光盘上或本软件中注明的公司同在。 2. 本“软件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本“软件”中所含的任何图像、照片、动画、录像、录音、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随附的印刷材料、及本“软件”的任何副本的产权和著作权,均由金山公司拥有。 3. 本软件及文档享有版权,并受国家版权法及国际协约条款的保护。 4. 您不可以从本软件中去掉其版权声明;并保证为本软件的复制品(全部或部分)复制版权声明。您同意制止以任何形式非法复制本软件及文档。 5. 您不可复制本“软件”随附的印刷材料。 八、 出口限制 : 您同意不将本“软件”、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属“软件”的直接成果的任何程序或服务出口或转口给任何中国大陆外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 九、 售后担保:1. 金山公司担保,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自售出之日起九十天内,其软件载体无材料或工艺缺陷。经验证确有缺陷时,金山公司的全部责任就是退换其软件载体作为对您的补偿。 2. 因事故、滥用或错误应用导致的载体缺陷,售后担保无效。 3. 退换的载体享受原担保期剩余时间,或三十天的担保;取其长者优先。 4. 除上述之外,本软件不享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售后担保。 十、 责任有限:上述担保,无论是明示或暗喻的,为担保的全部内容,包括对特殊应用目的的商品性和适应性担保。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金山公司或其供应商绝不就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软件”所引起的或有关的任何间接的、意外的、直接的、非直接的、特殊的、惩罚性的或其它任何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因利润损失、营业中断、商业信息的遗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因未能履行包括诚信或相当注意在内的任何责任致使隐私泄露而造成的害赔偿,因疏忽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或因任何金钱上的损失或任何其损它损失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金山公司或其任何供应商事先被告知该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补救措施未能达到预定目的,本损害赔偿排除条款将仍然有效。十一、 许可终止1. 如您未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条件,在不损害其它权利的情况下,金山公司可终止本《协议》。终止《协议》时,您必须立即销毁本软件的所有复制品,或者归还给金山公司。 2. 通过向您提供本“软件”或本“软件”的任何替换或修改版本或升级版本的一份取代《协议》,并规定您继续使用本“软件”或这类替换、修改或升级版本的条件是您接受这类取代《协议》,金山公司可以终止本《协议》。 十二、 适用、管辖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至此,您肯定已经详细阅读并已理解本协议,并同意严格遵守各条款和条件。注:本软件附赠其它软件的知识产权以及法律责任由该附赠软件提供商享有及承担。

1.在填写申请表格的时候,首先要注意的是要把基本的表格中出现的信息填写完整,并且填写的信息要属实。在我国规范的表格当中信息包括以下几个大类。 2.需要填写的是所开发的软件,包括软件的基本信息。 在软件的基本信息当中要填写好包括软件的全称,如果有简称的话,要填写好简称,没有简称的话就可以不填写。除此之外,要填写该软件在我国分类的号码以及版本的号码,这些都是此软件的具体信息。 由于该软件是申请 著作权 的对象,所以信息填写的完整,规范与真实就显得尤其重要,如果填写错误的话,很有可能该软件就没有办法申请到著作权。 3.在填写好软件信息之后要填写的是著作权人的信息,也就是申请者的信息,包括有效的 身份证 件号,姓名,联系方式,住址,国籍等等。 在我国,著作权人可以是自然人,非自然人的组织。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话,要在类别这一项里面明确的标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等其他组织都需要给与有效的证件或者是证明的号码,如果是自然人的话可以给身份证号,如果是法人的话,可以给企业的经营许可或者是法人成立证书的号码。 4.接下来要填写的就是申请著作权的原因,也就是该软件有什么不同于以往软件的新颖之处。 如果该软件已经被开发出来,或者是与已经注册过的软件非常类似的话,就不可以授与著作权,所以该软件必须是要有一定的新的功能或者特点的。具体到计算机软件上要填写它的硬件和软件的要求,并且写明它的特点和功能。 在写明特点与功能之后就要填写的是注册人的信息,如果注册人没有办法来到现场的话,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申请,那么在此时要填写的就是 代理 人的信息了。最后一步就是签字与盖章。在所有的信息都填写完毕之后,申请者要在申请书的下方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是盖上专用的印章。此申请书就算填写完毕。 在申请的时候要按照申请书上面的内容进行填写,不要漏写,也不要错写,因为这关系到该软件是否能够成功申请到著作权。

一、软件的适用行业及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1、适用行业:传媒业,商业摄影,品牌营销,户外灯箱广告,广告设计,广告制作,网络广告,广告印刷业,喷绘写真等国内广告行业。 2、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主要功能:a、广告位管理系统,b、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供应,求征集,户外广告,公司动态,广告作品,人才招聘,求职)的发布,审核,修改,删除,控制显示。c、合作网站管理系统,d、广告作品管理系统,e、系统设置:网站用到的类型设置,网站基本设置。f、账号管理系统:用户注册,审核,授权,修改,删除,解锁,登录,认证,留言等。g、其它功能:木马检查,系统日志,库存查询,成功案例管理。h、会员管理系统:续费,成功,撤销。i、使用外部系统:科讯文章管理系统,google\cnzz网站访问统计系统。 技术特点:功能强大,操作简便,安全性高监控性强,智能,权限管理机制完善a、建立了合理的分权管理机制:根据需要设置管理角色,管理角色分为 超级管理员:拥有所有功能的最高权限。 一般管理员:授权会员等级和定位。 客服管理员:负责会员注册账号,供求信息真实性的审核。文章编辑:对文章栏目进行维护。 注册用户:仅有信息发布权,和本人信息管理权。信息发布自主进行,审核通过显示。b、信息管理规范真实高效:实时更新,数据库方式存储,根据需要在前台显示。c、所有操作,易学易用,操作简便,只要会打字,就可以发布信息。d、程序做了相应的安全设置,保证数据的安全。整个操作的过程都被记录下来,方便责任调查。e、整个网站信息、广告位可在后台智能调整智能高效

论文著作参考文献格式

参考文献标注的正确格式如下:1、参考文献格式为:[序号]+著作作者+篇名或书名等+参考文献的类型+著作的“出版年”或期刊的“年,卷(期)”等+“:页码(或页码范围)”。2、引用别人的毕业论文的标注格式为(毕业论文类型为学位论文[D]):[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D].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起止页码(可选)。3、举例如:[11]张筑生.微分半动力系统的不变集[D].北京:北京大学数学系数学研究所,1983:1-7。

论文参考文献引用的正确格式如下:

1、单一作者:英文格式为“(作者姓氏,发表年份)”,中文格式为“(姓名全名,发表年份)”。

2、两名作者:作者姓氏必须以他们的名字在其发表文章内的顺序来排序。若两个作者都在括号内引用,名字中间需加上“&”符号,也可用“and”、“和”进行连接,取决于期刊格式。若在句首引用则使用“and”以及“和”。

3、一篇文献有三名作者及以上,则只列第一位作者,英文用“et al.”指代剩余作者,中文则使用“等”。

4、若采用数字上标式引用,较为简单。多篇文献,用逗号隔开,连续的引用则使用“-”简略。主要注意文中的数字顺序对应文末的文献顺序。

注意事项

不同期刊,不同专业,不同高校的毕业论文对格式的要求不尽相同。引用类型主要分为期刊(Journal)、书籍(Book-Chapter)、专利(Patent)、会议(Conference)和毕业论文(Thesis)等。

强烈建议使用文献管理软件,通过选择格式类型自动填充。这样能省去大量繁琐的整理文末文献格式的工作。

关于参考文献的正确格式

关于参考文献的正确格式,参考文献指的是在文章或者著作中参考到的文献,有一定的格式要求,而参考文献更加是学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分享关于参考文献的正确格式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参考文献是根据GB/TB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适用于“著者和编辑编录的'文后参考文献,而不能作为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辑者以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编著录规则”。参考文献的书写样式不可随意更改,要按照标准仔细地进行排版。

参考文献的编写顺序是按照论文中引用文献的顺序进行编排,采用中括号的数字连续编号,

依次书写作者、文献名、杂志或书名、卷号或期刊号、出版时间。

参考文献的书写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参考文献的全角和半角问题。其实很简单,英文标点+半角;中文标点+全角。可以自己试一下全角和半角的差别在哪,其实就是字符问题,全角字符占两个字节,半角是占一个。另外我们要了解一下关于参考文献都有哪些类型。一共是分为16种类型,如下图所示。

其中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文献类型标识建议采用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

我们可以具体的学习一下参考文献格式

[序号]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 起止页码。

[序号] 专著作者。书名[M]。版次(第一版可略)。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序号]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序号]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序号] 报纸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序号] 报告作者。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序号] 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文献出处,日期。

参考文献以正文中引用的先后次序排列。

以下分别是著作、学位论文和期刊的例子:

[1] 王兴业,唐羽章。复合材料力学性能[M]。长沙: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1988:366–382。

[2] 李玉彬。环氧树脂电子束固化机制与应用基础研究[D]。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5。

[3] 武德珍,宋勇志,金日光。PVC/弹性体/纳米CaCO3 复合体系的加工和组成对力学性能的影响[J]。复合材料学报,2004,21(1):119–124。

网络著作权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算侵权!

试论著作权的继承杨唐勇( 广东培正学院 法学系,广东 广州 510830)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7)0420著作权作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近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历史不很悠久。当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以后,著作权继承也逐渐在各国法律中确立下来了,我国也不例外。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有许多特殊之处,因而,对有关著作权继承问题的探讨也就显得很有意义。本文试图对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特殊性、法律的适用以及实践中具体操作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著作权继承的理论基础著作权的继承是指根据著作权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其它继承方式,在著作权人死亡时,将其所有的著作权移转给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各国的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各国通常在其著作权法和继承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死亡后,其生前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因此,在本文论述的著作权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仅仅指著作财产权继承这部分内容,而不含著作人身权这部分内容。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国家都承认著作权的继承制度,并在著作权法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著作权成为继承的客体,其理论基础何在呢?首先,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财产属性。从著作权客体来看,它是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体现出来的创造性的智力创作成果,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创造性劳动的结晶。由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付出的劳动通常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而是能创造出较高价值的复杂劳动,这些劳动创造的价值均凝聚在作品之中。因此,作品是一种凝聚了一般人类劳动的劳动产品,必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它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转让,和其他知识产品一样都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无形商品。其次,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著作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从而可以转让。对此,我们可以考察一下世界各国有关著作财产权转移的立法理论。各国对著作财产权的转移存在着不同的立法理论。大多数国家采纳著作权“二元论”的观点,主张将著作权分成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彼此相互独立,认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从而可以被继承。也有一部分国家采纳著作权“一元论”的观点。例如在德国,该国著作权法学者认为著作权是由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部分构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必然涉及著作人身权的转让,由于著作人身权是不可转让的,因而著作权也就无法转让。该理论有碍于版权贸易的发展,于是,学者们又设计了一种“创设转移”或“创设继受”的理论,从而使得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最终也可以被继承。可见,无论是采用“二元论”理论的国家还是采用“一元论”理论的国家,其著作权立法或继承立法都普遍承认著作财产权可以作为继承的客体。[2]著作权的财产属性以及它具有的可转让性特点,决定了它可以成为继承的客体。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的客体也就是遗产,判断某一客体能否成为继承客体,关键是看它是否符合遗产通常必须具备的如下特征:第一,遗产是公民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财产性。第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第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并且是依法能移转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个人专属性和可流转性。第四,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从我们前述分析中知道,著作权的客体符合了遗产必须具备的特征要求,因而,在遗产的具体范围上,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分别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通常都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能够成为继承的客体。我国充分借鉴了世界各国继承立法和著作权立法的经验,在继承法和著作权法立法过程中,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于公民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也审结了许多涉及著作权继承纠纷的案件。例如,冯雏音等八人诉江苏三毛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裴立、刘蔷诉山东景阳岗酒厂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4]……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肯定了作者的继承人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对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等;对著作人身权,继承人只能给予保护,而没有继承权。二、著作权继承的特殊性分析(一)著作权主体的特殊性著作权的主体是广泛的,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和其它组织,甚至可能是国家(例如我国)。但是,能作为遗产成为继承客体的著作权,其主体只能为自然人,这是由继承法律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继承法律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发生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承受关系。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作为著作权人,发生变更、解散、撤消或终止法律关系时,其著作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由国家享有,但这不是继承。因为法人和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被继承人,因而不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只有自然人死亡时,其著作权才能成为该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此可见,著作权的可继承性仅限于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个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作为著作权主体的自然人死亡后,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5](二)继承期限的特殊性作为继承客体的著作财产权,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超过了有效保护期,该著作财产权就终止,这种智力成果也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保护期通常包括著作权人的生存期间和死后一定期间。目前,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立法和国际著作权立法中,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25年,如波兰;也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75年的,如德国;还有规定为著作权人终身加死后80年的,如西班牙;甚至还有长达99年的,如科特迪瓦;但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50年。这决定了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著作权也有期限限制,只能限定在著作权人死亡后有效的保护期内。(三)继承数额的不完全确定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是不确定的。它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财富,必须经过物化过程才能产生一定的物质财富,通常要通过对作品的使用才可实现其价值。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发表作品,从而可获得稿酬;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以复制、发行、翻译、改编、网上传播等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从而获得报酬;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还将会不断出现,这都可能给著作权人带来财产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无法完全确定的。在著作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其著作财产权,他也可以通过类似方式使用该作品,从而获得报酬。甚至将来出现新的作品使用方式,该继承人也可使用,只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可以取得收益。由于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深及作者死后的几十年,这就使得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利益在数额上是不能完全确定的,因此,继承人所继承的著作权在继承数额上具有不完全确定性。三、著作权继承的法律适用与继承方式各国著作权法或继承法都有关于著作权继承的规定。由于著作权继承与有形财产权继承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著作权继承当然也可以适用各国继承法中关于继承的原则规定。[6]不过,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许多国家并没有简单地援引其他单行法或民法一般原则来处理著作权继承问题,而是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继承作出专门的、具体的规定。有些国家甚至在著作权法中特别指出民法中关于继承的某些一般性原则,不能适用于著作权继承。在这一类著作权法中较典型的,恰恰是在民法典中对继承的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国和德国。[8]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他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此,在我国,著作权的继承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等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当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为复数时,通常要进行遗产分割,最终使每一个继承人得到自己的遗产份额,由其单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由于著作财产权与物的所有权不同,因而其分割的方法也有区别。一部著作、一幅画的著作权是不可能像粮食、布匹等物品那样按继承人数分成相等的若干份。因为著作权是无形的,对著作权载体的分割不等于对著作权的分割。如果将一幅画的载体分割成若干块,不仅不能分得这幅画的著作财产权,而且会毁了这副画的载体,也会毁了这副画的著作财产权。因为它再也不能以这幅画的价值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了。[7]因此,在著作权分割过程中,对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只获得了权利而没有取得实际财产利益的那部分,通常要等到实际财产利益实现时,其继承人才可以通过分割而实际获得。对处于这种状态的著作财产权,共同继承人应该保持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但是,继承人也可以通过将它折作价款归其中一人所有,而由他向其他共同继承人支付相当于他人继承时应分得的同等份额的价值以补偿其损失,从而分割遗产。继承人还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全部著作财产权并获得价款的方式,从而进行实际分割。当然,这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平均分割著作财产权的办法,若发生继承人中有人应多分、少分或不分等特殊情况时,则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区别对待。此外,由于著作财产权价值的不完全确定性,各继承人可结合著作财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以免日后产生更多的纠纷。参考文献:[1]王利民主编,《知识产权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05页。[2]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0~122页。[3]唐德华主编,《知识产权案例实录与解析精要》,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4页。作者简介:杨唐勇,男,江西泰和县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著作权论文参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J].法学家,2014(5).

[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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