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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刑法自首制度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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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刑法自首制度比较研究论文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法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萌芽和发展中国古代自首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奴隶制的西周时期,《尚书·康诰》就有“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蔡传》对此解释曰:犯罪以后“既自称道,不敢隐匿,罪虽大时,乃不可杀。”即犯罪以后投案自首,把犯罪事实全部说出来,罪过虽大,亦不可处死。明代学者丘浚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条所出自也。”故而,有不少学者认为,《康浩》中类似自首的记载是中国古代自首制度的萌芽,并推断古代自首制度始于西周时期。但也有学者认为,古代自首始见于《禹刑》之《洪范》。《尚书·洪范》云:“凡厥(撅,意为处罚)庶民,有猷、有为、有守(首,意为自首)。”即处罚犯罪的庶民,应根据其是否为预谋犯罪、实行犯罪及犯罪后是否自首等不同情形而有所区别。秦朝时期,自首制度正式确立于秦律之中,且秦律称之为“自出”。云梦秦简中有诸多有关秦律自首的记载。如秦简《法律答问》载:“把其段(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臧(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把其段(假)”是指携带所借官家的财物。“问:携带所借官家的财物逃亡,若被捕获或者自首,应否作为盗窃?答:若为自首,则应以逃亡论罪。若被捕获,则按赃数以盗窃论罪;若盗窃罪轻于逃亡罪,则仍以逃亡论罪。”法律答问》又载:“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秦简《封诊式》爱书亦载:“男子甲缚诣男子丙,辞曰:‘甲故士五(伍)居某里,乃四月中盗牛,去亡以命。丙坐贼人□命。自昼甲见丙阴市庸中,而捕以来自出。甲毋(无)它坐。’”{2}秦时自首亦称“自告”。《法律答问》曰:“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何论?当耐为隶臣,或曰赀二甲。”秦因严于法治,自出只能减刑而不能免除刑罚。汉承秦制,汉律对秦律自首有所继承和发展。汉律称自首为“自告”,明确规定了“先自告除其罪”的原则。即犯罪未被发觉时,先自告发。对于自告者,不仅可以减刑,也可以免罪。但是,汉律自告免罪原则不适用于共同犯罪的“首恶”及“造意”者,即使先自告也不能除其罪。如《孙宝传》载:“宝到部,亲人山谷,谕告群盗,非本造意,渠率皆得悔过自出。”若自告不实不尽,则对不实不尽之罪仍依律科罚。若杀人造成伤亡后果的,对自告者只能减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对于一人犯有数罪,只能减免其自告之罪,未自告之罪不得减免。显然,汉律在继承秦律的基础上对自首制度的规定已较完备。汉代以后,自首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魏、晋、南北朝及隋律皆改“自出”、“自告”为自首,并为后世所沿用。如《武帝纪》载:“所讨逋叛,巧籍隐年,暗丁匿口,开恩百日,各令自首,不问往罪。”《周书·柳庆传》载:“有胡家被劫,郡县按察,莫知贼所。庆乃作匿名书,多牓官门曰:我等共劫胡家,今欲首,惧不免诛;若听先首免罪,便欲来告。庆乃复施免罪之牓。居二日,广阳王欣家奴面缚自告,因此推穷,尽获党与。”《周书·韩褒传》亦载:“褒乃取盗名簿藏之,因大牓州门曰,自知行盗者可急来首,即除其罪。尽今月不首者,显戮其身。旬日之间,诸盗咸悉首尽,并原其罪。”这一时期自首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隋唐律典详备的自首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二、唐律关于自首制度的完备规定唐朝是中国的封建盛世,也是中国古代立法成果最为辉煌的时期。作为中国古代法典巅峰之作的《唐律疏议》,吸取了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司法经验和律学成就,继承了以往历代律典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采取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对自首制度作了十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形成了完备的自首制度,成为后世封建王朝自首制度的立法典范。(一)唐律自首制度成立的一般条件唐律中自首制度的律文较多,与自首制度有关的律文主要规定于《名例律》和《斗讼律》,其基本律文规定于《名例律》。从律文规定看,唐律自首成立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自首成立的前提须“犯罪未发”唐律规定自首制度的目的在于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即“过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过,来首其罪,皆合得原。”因此,只有“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才能“原其罪”。即自首必须在罪案未被发觉的情况下进行。可见,“犯罪未发”是唐律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已发”,则“虽首不原”。即如果犯罪事实已被发现,则不能成立自首。“犯罪未发”有两种基本情况:(1)是指官府未发现犯罪事实。如果官方发现了犯罪并进行追究,则属于“犯罪已发”;(2)是指未有人向官府告发。若有人向官府告发犯罪,不论状子文书是否送达官府,都属于“犯罪已发”。律疏解释云:“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审,牒虽未入曹局,既是其事已彰,虽欲自新,不得成首。”2.须向有管辖权的官府自首依据唐律规定,接受自首的官府是犯罪人所在地的非军事衙门。《斗讼律》“犯罪皆经所在官司首”条规定:“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即罪犯自首必须向其所在地的非军事官府以词状陈诉,军府之官不得随便接受自首。但是,该条又规定:“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即谋叛以上的犯罪及盗窃罪,军府可以接受自首,但应立即移送至附近的非军事官府。这是因为“其谋叛以上事是‘重害’,及盗贼之辈,并即须追掩,故听于军府陈首,军府受得,即送附近官司。”并且,唐律规定了军府违反法定的移送期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其受首谋反、逆、叛者,若有支党,必须追掩,不得半日。及首盗者,受经一日,不送随近州县及越览余事者,减本罪三等。假有告人脱户,合徒三年,军府受而为推者,合徒一年半之类。其谋反、逆、叛,为有支党,事须掩捕……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3.须向官府如实陈述其罪自首须据实尽首,不得隐瞒遗漏。若自首不实、不彻底,则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条规定:“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律疏说:“自首不实,谓强盗得赃,首云窃盗赃,虽首尽,仍以强盗不得财科罪之类。及不尽者,谓枉法取财十五匹,虽首十四匹,余一匹,是为不尽之罪。”注文云:“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所谓自首不实,是指所犯为重罪,而以轻罪自首,如强盗得赃,自首为窃盗得赃,虽赃物已首尽,但仍以强盗不得赃论罪;所谓自首不尽,是指交待不彻底,自首情节、赃数等与事实不符,如枉法取财十五匹,仅自首十四匹,隐瞒了一匹,为不尽之罪。若仅少交代了赃数,则只计不尽之数科之。若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后,仍要处死的,可减刑一等。4.须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依据唐律规定,罪犯自首后须愿意接受惩罚。罪犯遣人代首或者知道亲属代首或告发后,在官府追传而不亲自到案的,则不得以自首论。即“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律疏曰:“谓犯罪之人,闻有代首、为首及得相容隐者告言,于法虽复合原,追身不赴,不得免罪。”代首及告发的亲属如有缘坐,可以自首免罪。(二)唐律规定自首制度的特殊情况唐律除了对自首成立的条件作出一般规定之外,还规定了几种特殊的自首情况。1.犯有数罪的自首。(1)犯有轻重不同的数罪,轻罪已发而自首重罪的,免其重罪。《名例律》“犯罪未发自首”条规定:“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律疏曰:“假有盗牛事发,因首铸钱,铸钱之罪得原,盗牛之犯仍坐之类。”(2)犯有数罪,在推问已发现之罪时,又主动交代了其他未发现之罪,则未发现之罪,依自首免除。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2.犯罪后共同逃亡的罪犯,捕获共亡犯的自首,即“捕首”。《名例律》“犯罪共亡捕首”条规定:“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首,及轻重等,获半以上首者,皆除其罪。”

一、古代自首制度 早在西周《尚书.康诰》中就有记载:“……乃有大罪、非终,及惟眚灾,适尔,即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1]意思是,如果犯罪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那么,尽管罪行很严重,也可以不杀他。秦汉是我国自首制度的确立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魏律》改秦汉的“自出”、“自告”为“自首”,从此,“自首”一词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所采用,沿用至今。 唐律对历代法律进行总结,对自首制度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由于唐律体现了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且此后各个朝代的自首制度基本沿袭唐朝的规定,因此,本文主要介绍唐律的自首制度。 《唐律疏议·名例》对自首作了一般性规定:“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2]意思是,在犯罪行为未被发觉前主动到官府认罪的,构成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原则上必须由犯罪人亲自实施,然而,为了充分发挥自首的作用,唐律又规定了自首的其他形式: (一)代首 《名例》曰:“即遣人代首,若于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虽捕告,俱同自首例。”[3]根据《疏议》的解释,“遣人代首”是指罪犯派人代为自首,并且被派之人不受亲疏关系的限制;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可以容隐犯罪者的亲属去自首或者告发的,都听由依犯罪者本人自首的法律处理;被缘坐的人以及犯谋叛罪以上不被缘坐的有服丧期的亲属,将罪犯捕捉到官府,即“捕告”的,也将产生与犯罪人亲自自首相同的效果。 (二)共同犯罪者之自首 《唐律疏议》规定:“诸犯罪共亡,轻罪能捕重罪及轻重等,获半数以上首者,皆除其罪。”[4]意思是,共同犯罪人逃亡,罪行轻的人可以抓捕罪行重的人自首,罪行相当的人可以抓捕一半以上的人至官府自首,以减免刑罚。 (三)首露 对于盗窃、等财产性犯罪,唐律亦规定了自首制度,称之为“首露”。即凡是盗取、他人财物的,如能向财物的主人自首交代,同到官府自首的性质一样,可以免除处罚;如果知道有人将要告发而向财物主人首露的,可获减罪二等的处理;犯盗窃、罪之外的罪,虽然不是向官府自首,能悔过还主的,则可获减罪三等的处理。[5] (四)职务犯罪的自首 《唐律疏议》规定:“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得原之。其断罪失错,己行决者,不用此律。其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余人亦原之,主典不免;若主典自举,并减二等。”[6] 唐律也规定了不能自首的罪行。已对他人造成损伤,损坏财物无法赔偿的,如毁弃官印、官文书等私人不能赔偿之物,事发在逃的,私越度关及实施了强奸的,私习天文的都不得自首。[7] 自首者,得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不实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 二、现行自首制度及其与古代自首制度之差异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此为一般自首。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此为特别自首。 古代自首制度与现行自首制度均重视犯罪人投案的主动性,均强调成立自首必须在犯罪事实或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或官府掌握之前,且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成立自首,犯罪人得享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待遇。然而,所处历史时期的不同决定了二者在成立范围及限制方面的差异。 (一)自首形式之差异 唐律的自首包括各种不同的形式,如代为自首。而现行自首制度则不予承认。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指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数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此,不成立自首。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由此可见,现行刑法不承认代为自首,但承认一定条件下的委托自首。 笔者认为,在古代,家族观念很强,个体独立性较差,且与连坐等刑罚相关,因此,采取代为自首的方式具有合理性。一方面,促使家族对每个成员的行为进行管控,形成严密的互相监督的网络;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家族利益,避免家族因家族成员的严重犯罪而遭致严重的损害,知情者往往愿意揭发其他成员的犯罪,以获得整体减轻处罚的效果,这不仅有利于整个家族的繁衍,也有利于快速打击犯罪。而现代社会更加强调个体的独立性和罪责自负原则,每个人均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应该因此而遭受刑罚株连。决定刑罚时,还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若代为自首,则很难判断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如此一来,便很难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反之,如果犯罪分子具有合理的理由,便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尤其是在犯罪分子为了减轻犯罪后果的场合,如交通肇事后及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救治,犯罪分子往往没有时间及时投案。然而,相对于那些不顾后果实施犯罪的人,该类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并不大,如果否认这种情况下的委托自首,则犯罪人丧失了自首这一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犯罪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基于以上考虑,现行刑法不承认代为自首,但承认一定条件下的委托自首。 (二)自首范围之差异 对于那些已经造成损害且无法恢复原状的罪行,在唐律看来,没有成立自首的余地。现行刑法则没有限制成立自首的犯罪的范围,只要满足自首的条件,均可成立。由于古代具有很浓重的报应刑观念,且以国家为本位,因此,如果造成的损害无法弥补,或者犯罪侵犯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则应严惩犯罪人,以儆效尤。如果承认这种情况构成自首,那么不仅受害人的报复情绪难以平复,一般的正义情感得不到满足,封建国家受到侵犯的危险也将增大,因此,统治者不承认这种情况下的自首,有其政治利益上的考量。而现代社会,刑法不仅仅强调对犯罪人的报应,还重视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因此,不限制可以成立自首的犯罪的范围。当然,并不是说犯罪人一旦自首,即使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也可以获得减轻处理。刑法仅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换言之,自首者是否获得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还要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被害人的心理,避免自首成为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逃避刑罚处罚的工具。 (三)自首内容之差异 古代自首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自首不实或者不彻底的,以不实不尽之罪论处。而现行刑法不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而只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四)共同犯罪情形下成立自首之差异 针对共同犯罪的自首,唐律规定,罪行轻的人抓捕罪行重的人得成立自首,罪行相当的人得抓捕一半以上的人至官府方成立自首。而现行刑法仅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其所知的同案犯。笔者认为,出现上述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侦查手段的不同。在古代,侦查手段极其有限,即使犯罪人供述了其他的同案犯,也很难追捕成功。因此,古代官府要求自首者将其他同案犯抓获,以减轻官府的负担。而在现代,科技发达,侦查手段多样,只要知道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便能对其进行定位,迅速将其抓获。因此,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更重要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由此便出现了上述规定的差异。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法律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物质发展水平的制约。 三、结语 虽然古代和现代均有自首制度,但历史时代的不同决定了二者存在差异。我们很难得出哪种制度设计更优,因为它们的存在都有合理性,都推动了当时社会的发展。在比较的过程中,笔者也认识到,任何制度都不能孤立地予以考察,而应该联系其所处的历史背景加以分析,这样,或许更能了解制度的存在方式及意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完善,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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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教育制度比较研究论文

中西方价值观 教育 的历史和 文化 传统不同,因此内涵和特点亦不同。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中西教育比较论文,供大家参考。

浅析中西教育的文化差异

摘要:当今世界,竞争激烈,教育成了各个国家发展关注的焦点。本文试从教育的三大主体——学生、教师、学校的中西方差异出发,分析产生差异的深层文化原因,并在中西方教育的对比中,为当下中国的教育制度的改革作出 反思 。

关键词:中西教育;文化;差异

[中图分类号]:G5[文献标识码]:A

[ 文章 编号]:1002-2139(2012)-10-0061-02

随着时代的发展,全球化竞争的激烈,教育已经成为了一个全世界发展所关注的问题。全球教育一体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各国的教育都在为应对当下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改革,另一方面中西方教育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行为日益频繁。然而,在这种交流过程中,存在着简单复制、粗暴照搬,注重形式而忽视实际效果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站在更高高度审视这一问题。对比中西教育的文化差异,寻找中西方教育文化的有利方面和各自弊端,取长补短,相互借鉴,为推动中国教育实现全面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由于历史起源不同、民族性格不同以及其他诸多因素造成了中西方在许多层面存在着各种差异,如文化差异、思维差异等等,而这种差异越在历史的前期越明显,随着中西方文化的交流日益频仍,在相互借鉴中相互融合,然而这种教育差异依然广泛影响着当前的教育事业。中西教育文化的差异,既表现在教育传统的差异,也表现在教育现实的差异,其具体表现在受教育者、教育者、学校以及教育体制。

一、受教育者

(一)中国学生:被选择

大部分中国人的中国式审美的评价思维——注重外部的评价,“好学生”的三条标准——人品、素质、潜能,这些都是自我是无法界定的,只有社会通过学生一系列的行为来进行判断;这个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且各个方面都很优秀,符合中国社会对于素质人才的界定。至于“潜力强”这个很难以界定,但是中国人独特的成才思维认定,如果这个学生学习很轻松,付出的努力少,但是成绩优秀,就被认定为一个潜力很强的学生。

从文化层面上来看,这种注重外部评价,是中国农耕文化这棵种子所发散出来的一株枝蔓。在古老的农耕社会,个人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必须依靠团体的合作,才能保证粮食的收成。在长期的劳作过程中,中国人越来越注重群体,希望得到社会的认可。使他们在决定自己的行为的时候,“十分留心他人对于自已行为作出的反应和期待,尽量避免窘迫与冲突,强带哦自我反省、克己、慎独、三省吾身。”

(二)西方的学生:自我选择

大部分西方人的审美的评价思维——注重自我的评价。三条准则——热情、有归属感、有恒心,都是从学生自我内心的情感出发,带有很强的自我意志,即使在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上面,西方人非常注重个体的独立性,强调的是自己内心的归属感。他们遵循的不是法律亦或是道德,而是内心中的、“约”。这是很典型的海洋文化所孕育的性格。西方的古代文明在人与海的搏斗中展开,所以他们性格中有一种自然界是可以征服的“物我”两分的态度,他们有很强烈的个体本位意识。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个体,生命的价值就体现在自我的选择上。西方的学生很注重选择的权利,他们忠于自已的内心的感受“激情、归属感和恒心”这些社会没有办法界定的品质才是他们自我意志选择的体现。

二、教育者

中国以教育为题材的影视作品中教师是为人师表的,是蜡烛,燃烧自已照亮学生,有着“春蚕到死丝方尽”的精神。而在西方的很多影视作品中,教师是“为师不尊”,虽然也有教师的奉献精神,但是他们更具有体制之外的特色与麻辣。

(一)中国教师:严父慈母

在中国,教师的职业和形象存在很大程度的社会刻板化现象,我们相信教师有教师的样子,即所谓的“师表”。在古代的中国,教师又被称作“师父”,由此可以推断,最初人们心目中的“师表”可以是某种意义上的“严父”的形象。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师职业的逐渐女性化之后,“师表”又增加了另外一种“慈母”的形象。

而在师生的关系之上,教师有着绝对的话语权,学生是像“儿女”处于服从的地位。在教学评价之中,不管是对学生的学业还是对学生的道德品行都处于疏导的地位,对于学生任何细小的错误都要有错必纠。中国教师的角色设定其实是中国家族本为与伦理至上的文化传统在教学组织中的延续。“家庭及其延伸家族在中国传统社会的重要地位却是任何一种别的文化都无可比拟的。”

(二)西方的教师:亦师亦友

具体表现在,在课堂的组织中,学生是主体,教师只是一个引导者。正如西方教育的始祖——苏格拉底的教学方式“对话式”。他认为教师是一个“产婆”他只能引导“母亲”生孩子而不能代替“母亲”生孩子。在师生的关系上他们是相对平等和民主的。因为他们都是只通往真理旅途中的“探索者”。在教学评价之中,学生群体的评价和教师的评价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于学生的所犯的错误教师基本上是不会予以否定的,一方面他们认为如果学生的思想是错误的,那么在今后学生的知识体系日益完善的时候就能进行自我的纠正,另一方面他们无法确定学生所谓的错误思想之中是否就有带有真理的苗子,因为即使是他们所使用的教材也不是绝对的真理。

三、学校

(一)中国的学校:求同

中国的学校虽然有着各式各样的校训用以展示其办学思想的不同,但基本上中国的学校也是机器化制造的。有人戏称,你只要进入一所小学中,了解学生的学习的进度,就可以知道全中国学生的学习进度;你只要进入一所大学,了解大学生的生活状态,就可以知道全中国大学生的生活状态。这在某种程度上夸大了,中国教育的高度一致性,但是它很值得我们的反思。

(二)西方的学校:存异

西方的学校虽然在“自由’”和“真理”大体相同的校训的指导下,但是他们的学校发展却各不相同,每一所学校都有自身鲜明的特色。他们还率先开发了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是指学校依据自身的办学理念、特点、条件以及可利用和开发的资源,以学校教师为主体,学生、课程专家、家长以及社区人士共同参与的,旨在满足本校学生学习发展需要的一切形式的课程开发活动。”西方这种存异的现象也是西方求变务新的开拓进取精神的传承,个体本位思想的传承。西方文化中有“浮士德精神”,即不断地向上发展。在开拓的过程之中,必然会产生很多的新思想,会出现很多的“异”的局面,西方人尊重个人,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尊重各种“异”。正如美国的本尼克曾在《文化模式》中 总结 的那样“每一种文化都必须得到尊重和维护的尊严和价值。”

此外,表现在教育体制上,中国更注意家庭伦理的教育,而西方对此则不很重视;中国更注意社会道德约束的教育,而西方则注重法律以及社会责任的教育。中国传统教育强调知识的传授,西方教育强调学生能力的培养,二者需要交流和互补。通过查阅有关书籍,我们也意识到:中西教育在各个教育层次上都存在着差异,并以不同的表现形式体现出在美国,年轻人大多很有主见,这种独立意识是从小培养出来的。

不同的教育方式背后,都有着不同文化的渊源。所以我们所要做的不是单纯地引进,而是要思考西方的教学模式是怎样调动起他们的文化优势的。目前教育改革的制定者,往往是从教学形式方面入手,没有看到或很少看到教育潜在的文化影响;而对于中西方文化有着深厚研究的学者,因不从事教育工作而对教学方式不甚了解,无法将文化这种抽象的东西具体化。笔者认为如果两者能相互结合,这也许将是中国课程改革深入和发展的一大契机。

文化差异背景下的中西教育差异

内容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们的物质水平日益提高,社会不断进步,但相应的文化教育水平却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或至少发展乏力。从国家层面来说,技术创新和科技发展已成为制约我国发展的瓶颈,国家在经济软着陆,经济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可持续集约型方向发展的探索缺少文化方面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从每个个体来说,如何更好提高自己,成为社会有用之才,用更强大的文化理念武装自己,以适应时代需求也成为当下需要社会迫切解决的问题,而革新文化就是解决以上问题的症结所在,而要革新文化必先从教育开始,教育是文化传承和革新的最重要的途径,唯有教育变革才能从根本上革新文化使之适应时代需求,更好的传承中华文明。教育存在于社会体系的各个方面,本文拟从现代教育体系入手,剖析探索教育所反映的文化内涵,同时借鉴西方的教育理念,寻找其教育文化的根源,有针对性的提出自己对现有教育革新的见解,为我国开展的素质教育改革做抛砖引玉之小见。

关键词:中西文化 教育 差异 改革

乘着我国30余年改革开放政策的春风,教育作为改革的重要部分,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贡献了大量人才。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纲领的指引下,通过数十年的积极探索与改革,我国现阶段教育已初具规模。然而随着经济水平进一步提升、科技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调整,社会对教育也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国家培养出更多具有创新精神的新型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所以创建新教育模式已成首要之义。同时相比时下国外的现行教育,不管是教育质量、教育成果均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对比中外教育文化差异,找出我们现阶段教育所面临的问题与瓶颈,并积极着手改革,是我们这代教育人的使命。

一.教育与文化的关系

教育是普及文化,传承文明的重要途径,关乎国家繁荣昌盛,民族兴旺的伟大事业,更是开启个人智慧之门,培养健全人格,树立高尚理想和信念,成为有用之才的必经之路。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培养有用之人,通过教育,传递社会文化精髓,培养具有一定理想信念、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人。

从古至今,先哲们对教育都有很深刻的见解,教育是文化精髓得以提升和传递的唯一途径。孔子对教育的概括是:“诲人不倦,循循善诱,因材施教,有教无类”。近代学者王国维指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德育、智育、美育和体育多方面发展的“完全之人物”;王国维关于“完全之人物”的教育宗旨,开启了中国近现代教育思想之先河。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进一步提出“健全的人格”的教育宗旨,将王国维提出的德、智、体、美四育并重的教育宗旨进一步系统化与理论化,并突出了美育与德育的核心地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认为:生活即教育,社会即教育,教学做合一,他提倡实用教育,其思想精髓是创造教育,目标是民主教育,其红线是:“万年大计,教育为本,德育为先”,教育的主体不是教师而是学生,教育要与时俱进,符合社会需求,符合社会本位思想。

二.中西方教育差异,反映出文化的差异

(一)中国教育现状和出现的问题

从1985年制定《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到1993年制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再到2010年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我国在教育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深化和提高,其指导思想、方针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所实施的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实现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符合时代需求。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阶段的教育却未能与发展纲要相适应,出现了应试教育、教育资源不平衡、功利化教育等诸多弊病,提倡了多年的素质教育也未能真正付诸实施。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而优则仕。目前我国教育有学前教育、中小学义务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等各个阶段,这几乎囊括了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的近20年,然而几乎所有教育的理念依然是学而优则仕,学习的目的不在于“健全人格”的培养和“启疑”的创新型思维培训,而在于考分,为了各种证书和文凭,教育就是为了取得一块更好的“敲门砖”。学校教育的目的在升学率,教师教育目的在考分的高低, 家庭教育 也是以孩子最终高考考分论成败,学生自身学习的好坏也是拿一纸成绩单论英雄。这几年的公务员考试热更能说明这种“学而优则仕”的现象,在这种思想导向的影响下,作为国家教育支柱的高等教育也出现下滑情况,这几年的论文造假、论文抄袭、考试作弊已屡见不鲜,学习的好坏与取得的成就及做出的贡献没有关系,学的东西与社会需求的东西出现明显脱离,学的目的就是取得文凭,大学教育的意义只是为了简单的就业,更没有站到倡导社会文化方向的高度。素质教育所提倡的兴趣、创新、踏实、勤奋等则逐渐被遗忘,在功利和享乐思想的驱使下,教育的目的、意义已经被严重扭曲,从家庭教育到社会倡导的都是趋向于眼前的“利”,而淡化或漠视社会的发展、民族的昌盛、文化的复兴。

2、止于知道的教育模式。施教者和受教者的位置关系仍然有待提高,现代教育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要启发培养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和主观能动性,让学生树立“学不可以已”的终身教育的理念。而现阶段学校教育的目的依然只在于知识点的知道并牢记于心,学校教育好坏的评判标准不是学生实际能力的高低,而是所传授的内容学生全都知道、没有疑问、记住那唯一而统一的答案,每当课后老师问学生还有没有疑问时,看到下面的学生都默不作声,便认为是对自己教学的肯定,学生认真听,牢记于心,考试成绩就有了保证。这反映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该教育止于知道,重在 学习 经验 ,提倡墨守成规,“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第二,提倡长幼有序、敬畏天命、尊师重道,提问被视为是没有认真听讲的原因,对老师付出的不珍惜,此教育形式的文化内涵是追求统一、服从、同化,其目标是知礼法而不越雷池一步,敬天而畏命,符合中国伦理性政治文化的行为准则,而这恰恰是素质教育的拦路虎,素质教育旨在启疑、求真、重德、正气的宗旨理念,而止于知道的教育是无法完成这样的任务的。

浅析我国英语教学中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

摘 要:本文对中西方文化存在的差异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的 措施 ,以期能够更好地促进英语教学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英语教学;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措施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3)-05-0164-01

一、中西方文化差异的分析

为了更好地进行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就需要对中西方文化存在的差异进行必要的分析,这样才能更好地对其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更好地英语教学的发展。具体来说,中西方文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1.宗教信仰存在的差异

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关于信仰、宗教等方面也几经变迁,最后行为了儒家、道家、佛家三足鼎立的局面,所以我们经常会说“仁爱”、“阴阳”、“神明”、“菩萨”、“如来”等词汇;而在西方的历史发展过程中,__在其生活工作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这种文化,就使得在其语言中出现和基督__的词汇,诸如我们熟悉的angel(天使)、religion(宗教)等。

2.生活状态、环境存在的差异

在西方的文化中,很多词汇都是和英国的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的,其很多词汇中都很航行、水、鱼等涉及到大海的词汇有关,诸如我们比较熟悉的a ship in the sea(萍水相逢之人);all at sea(不知所措);to teach a fish to swim(班门弄斧)等;我国主要的还是以陆地环境为主,有关航海、大海等方面的词汇并不是非常多,但是我国生长竹子,所以有相应的势如破竹等相关的词汇,地理环境、生活方式存在的差异,也使得双方在语言表达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3.历史 典故 存在的差异

双方的典故的来源不一样,西方典故主要来自于《圣经》、喜剧、英美文学、罗马神话等方面,诸如Achilles' hee(l唯一致命弱点)、meet one's waterloo(一败涂地)等;我国的历史典故则包罗甚广,不但包括名著小说,还包括民间 传说 ,一些正史、野史以及传统的体育项目,其中比较经典的“曹冲称象”、“刻舟求剑”、“烽火戏诸侯”等,这些内容都反映了我国深化的历史文化内涵。

4.价值观存在的差异

西方注重自由、民主,自我意识比较强力,这种“自我”(self)的观念已经深入其文化中,具体体现在self-absorption(自我专注)、self-admiration(自我赞赏)等方面。而我国讲究的是先人后我的思想,讲究的是奉献,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非常强烈,诸如“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就充分的体现了这种思想。

5.风俗习惯存在的差异

中西文化的差异还体现在风俗习惯上,诸如我们认为将人家唤作狗是十分不礼貌的用法,但是英国人却将狗作为昵称。诸如此类风俗习惯在中西的文化中体现之处比较多,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

6.社会礼仪存在的差异

我在我国的家庭文化中,“谢谢”这个词很少被提到,家长照顾儿女,儿女孝顺父母被当作理所应当的事情,这主要是受到我国深厚的伦理积淀的影响。如果偶然在家庭成员中说出了“谢谢”,反而疏远了彼此之间的关系。而在西方的社会礼仪中,“thank you”被使用的频次非常高,几乎在所有人之间都会遇到。在这里就体现了双方社会礼仪方面存在的差异。

二、加强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的措施

在了解了中西方文化存在的差异之后,就需要为改善这种状况而努力,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英语教学的长远发展,使学生能够在文化背景的支撑下更好地 学习英语 ,激发其学习英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对应于文化内涵的渗透

中西方文化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使得学生在学习的时候有可能产生疑惑,这样就限制了学生的纵向深入和横向发展,对于学生英语的终身发展存在着很大的制约。为此,教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不但应该注重对学生能力的教育,还应该在教学中渗透相关的文化内涵,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学生的长远发展。语言和社会是分不开的,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时代其呈现出不同的特色。在语言中不但传承着民族的文化、风俗、历史等,还影响到人们的 思维方式 、价值理念,对于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只有在进行教学的时候,加强对文化内涵的渗透,加强对社会文化的了解,才能更好地加深学生的语言理解能力,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与潜能,更好地促进其英语水平的提高。

2.完善相关西方文化方面的素材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想更好地进行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教育,就需要拥有足够的素材,只有加强对英语国家相关文化的了解,开展相关的情境对话、实践活动,才能更直观地向学生展示 英语文化 中的人文风俗、地理文化、神话典故等方面的内容,这样就能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其更加自觉地加强对西方文化素材的挖掘,加深对西方文化的了解,这样就能使其更好地明白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差异,从而使其更加分明地利用英语进行交流。

3.挖掘和扩展教材中的相关的文化知识

教材是学生进行学习的基础,如果离开了教材,那么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学生的英语成绩将很难保证。进行中西方文化差异教育要为学生的能力素质的提升服务,因此,教师在进行相关的安排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教材的要求,联系教材输入相关的文化,只有津贴教材,才能使这些西方文化知识能够更好地提高学会僧的英语能力和水平。此外,教师还可以安排相关的活动,来对教材进行相关的扩展,诸如英语角、兴趣小组等,只有尽量创造真实的情境,才能激发学生交流、沟通的兴趣,才能增加其沟通、交流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韩琴.文化差异与英语教学[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

[2]党俊英.英语教学与文化导入[J].科技资讯,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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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英高等教育的差异》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业在不断发展,一批批高等院校如雨后春笋般呈现。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在本国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引进西方先进的教学模式,改变教学理念及其思维形式,探讨出了适合本国国情的高等教育发展模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断缩短。但是任何事物都有特殊性,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高等教育方面存在着很多差异性,本文着重以中英为例来比较两国在高等教育方面的差异,并简要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

关键词:中英 高等教育 差异 分析

一、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技在国家的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国家的发展靠科技,科技的创新靠人才,人才的发展靠教育,这足以凸显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在未来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性。随着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不断提高,我国的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在教育理念、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模式、教学评价方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与英国发达国家教育模式相比存在着很大差异性,我们应找出中英高等教育的差异,吸取其优秀的办学经验为我国所用。

二、中英高等教育的差异

由于中国和英国这两个国家之间的具体国情都不一样,使得两个国家的高等教育工作存在的较大的差异。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并并结合自身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认识,主要从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模式以及教学评价等这几个方面进行逐一地探讨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教育理念方面的差异。

教育理念是指在教育长期发展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对教育实质、教育价值以及教育功能等问题的基本看法和观点。教育理念决定着教育发展的方向以及教育的成效。中英两国由于各自的基本国情不同、高等教育发展历史不同,使得两国高等教育在教育理念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别,形成了以英国为代表的“人文主义”和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本位论”两种截然不同的教育观。以英国为代表的“人文主义”教育观认为,在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学生已经成年,他们知道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已形成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高等教育应给予学生充分的自由,尊重其个人的价值,努力满足其各方面的需要,促进学生健康的发展;而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本位论”则认为,在教育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的需要永远排在第一位,单纯的个人追求是不允许存在的,高等学校如何组织、实施高等教育关键看社会的需要,取决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个人永远是为社会服务的,个人的价值取决于社会价值,个人接受高等教育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这种“社会本位论”教育观忽视了个人需求、忽视了个人价值的实现,缺乏一定的人文关怀,长期以来会阻碍学生的兴趣、个性的发展,从而不利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二)教学内容方面的差异。

在教学内容上,英国高校不指定上课专用的教材,使用什么教材由任课老师自由选择,这样老师在授课过程中,一般会向学生推荐多种资料或参考文献,让学生了解不同学者不同的观念,开阔自己的视野、增长见识。而且老师在授课过程中除了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外,更注重知识的前沿性,注重该领域的最新发展成果,该领域的新动态、新方向,保证学生跟上时代和科技发展的要求,成为时代的骄子;而中国高等教育大多有一套固定的教材,老师授课的内容大多是课本上的知识,而且有些老师的教学缺乏一定的创新,只是照本宣科,加上教材内容陈旧,严重阻碍了学生的发展。而且英国高校设置的课程与市场的发展联系密切,紧密结合当今社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明确了学生的培养和发展方向。英国高校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初级专业课、高级专业课以及实战专业课三个方面,重在培养学生的能力,培养学生利用本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中国高校的课程设置上除了一些专业课外,还有更多的德育课、思政课,这些课程的设置固然能在某些方面提高学生的素质,但是很多高校设置这些课程的比例过大,大一开设专业课很少,学生学习专业课的课时减少,导致学生学习到的专业知识偏少,专业能力不强。此外,中国许多高校在教学内容上是人云亦云,看到其他的学校设置了心理学课程,自己学校就想方设法设置心理学,看到别的学校设置了生物科学课程,自己也开始效仿,从不考虑自己学校的特色,导致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方面,中国高校一个样,没有什么特色,学生在校学到的知识与社会的需求不相适应,导致就业形势一再严峻的局面,而且不论是文科教学还是理工科教学,老师偏重于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实践性很少,导致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不强,殊不知,有些工科技术,如计算机操作、电器安装技术以及机械制造及自动化技术等光靠基础理论知识是学不好的,关键还在于实践能力,中国高等教育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严重脱节,导致有些高校毕业生虽然上的学校很好,学的专业不差,但却找不到理想工作的现象频频发生。

(三)教学模式方面的差异。

中英两国高等教育在教学模式上存在着很大差别,英国的教学模式丰富多样,除了老师在课上讲解外,更多的是采取讲座、讨论以及辅导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讲座虽然主要是老师在台上讲,但讲完后老师会留出足够的时间让学生提问、讨论,而且老师还会经常安排学生进行讲座,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讨论课和辅导课要求学生必须在课下掌握好老师课上讲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讨论和辅导的正常运行。讨论主要有生生讨论以及师生讨论,学生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对某些有疑问的问题、某些知识点提出自己独特的想法,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讨论的目的是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在学生讨论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发现问题以及分析问题的能力。讨论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是同桌讨论,也可以是小组间讨论。对于学生讨论过后仍然解决不了的问题,老师要给予辅导,辅导的时候不要直接告诉学生答案,而要运用正确的方式引导学生主动探究,激发学生的潜能,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提高学生的智慧水平,对某些地方要进行适当的点拨以及答疑,在辅导过程中要注意重点在于解题方法的讲解。而中国高校所采用的教学模式大多还是老师在上面滔滔不绝的讲,学生在下面听的“填鸭式”的教学模式,虽然相对于中学而言,中国高等教育的教学模式也灵活了一些,老师会安排一些发言、讨论等问题,但由于多种方面的原因,大多只是流于形式,学生在讨论中也不够活跃,收不到理想的效果,学生在长期受教育的过程中养成了依赖老师的习惯,“饭来张口,衣来伸手”,他们懒于思考,甚至形成一种惰性,缺乏自我学习、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评价方面的差异。

相对于中国而言,英国高等教育对学生能力的评价是多方面、全面的。学习成绩考核是一个基本的考核点,但是老师在给予成绩时更注重学生观点的创新以及是否具有批判性。英国高校考试中闭卷考试很少,考试注重综合性和设计性,以写论文和做课程设计为主,重在培养学生的能力,大量的课程设计以及现场演讲锻炼了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而且做毕业设计、写论文前要查找大量的资料,拓展了学生的知识面、增长了见识;而中国高等教育对学生的评价方式比较单一,考试仍然以闭卷考试为主,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要评价标准,强调标准答案,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能力的发展。

三、中英两国的高等教育出现差异的原因

在高等教育工作上,中英两国之所以出现上述几个方面的差异,究其原因在于:(1)两国的政治背景不同,使得在高校的管理理念方面,自然高等教育也就不同。在英国,高等教育组织机构,为教授行会以及院校董事、行政人员等之间适度结合而建立的一种模式。各所大学已获得自治的法人团体,有权开展本校的各项管理。基于此种背景,英国高校为了发展,一般会通过评估,及时发现不足,进而提高本校的教育质量,进而获取社会以及政府等的支持和认可。而在我国,政府是直接管理高等教育工作的,政府不仅是举办者还是管理者,更是监控者、评估者,所以使得我国的高等教育理念带有集权色彩;(2)中英两国的文化背景不同,使得意识形态也不同,自然高等教育会存在差异。英国大学是基于绅士文化的传统渗透下,永远保持高等教育的强学术性。英国有着学术自由以及学术自治的权利,而这就造就了英国大学扎根扎底的自治信念,进而英国高校越发重视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而在我国,大一统的思想牢固,使得我国对高等院校实施统一的集权管理,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阻碍我国形成多元化的评估主体;(3)两国的高等教育在评估实践时间长短不同,使得高等教育存在差异。如我国往往在高等教育工作上,存在不自觉、不够重视的一面,高等教育相关的保障体系建设还有待加强。而英国则不同,其激昂高等教育作为一门科学学科来看待,而不是像我国当做一种权利来看待,社会各领域普遍重视高等教育工作的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和英国的高等教育存在着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模式以及教学评价等方面差异。如何正确看待这几个差异问题,以拉近中英两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距离,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探讨的课题。而笔者认为,中英的高等教育之所以存在这些差异,是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例如:(1)中国和英国的政治背景不同,使得高校教育教学的管理理念也不同;(2)中国和英国的文化背景不相同,使得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两国的意识形态也就不同;(3)中国和英国得高等教育教学评估实践历史的不同。等待。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等教育机构被赋予新的历史使命,其教学体制、教学模式等方面都面临着变革,我们应该在认识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吸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健全高等教育体制,完善高等教育工作,使我国的高等教育再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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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新凤.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区域整合的进展及启示[J].比较教育研究,2009,(10).

[5]胡义伟.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以发达国家经验为鉴[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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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由于各方面的不同,因此在 教育 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中西方教育差异1000字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中西方教育差异1000字论文篇1:《浅析中西方教育的差异》 摘 要:当代世界激烈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培养需要依靠教育,教育的成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为了进一步适应当今世界的要求,我国教育也应吸取西方教育的精华,从而完善自身。 关键词:教育 理念差异 中西方 目前,在校大学生对于学校的学习与今后的工作能力需求之间的关联性存在质疑。无论是中国教育还是西方教育都有所长有所短,通过对比,找到对方的精华部分进行学习与改革,是我们教育工作者的明智之举。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比较探析。 一、中西方课堂 教学 方法 的差异 在中国,课堂属于老师,老师在讲台上涛涛不绝的讲课,学生认真的听讲、记笔记,对课本的答案和教师的答案深信不疑,是一种倾向性的灌输式教育。学生和老师之间缺乏紧密沟通,造成学生被动的接受知识,牢而不固。“中国衡量教育成功的标准是将有问题的学生教育得没问题,‘全都懂了’,所以中国的学生年龄越大,年级越高,问题越少; 西方教育的标准是将没问题的学生教育得有问题,如果学生提出的问题连老师都回答不了了,那算是非常得成功,所以西方的学生年级越高,越富有创意,越会突发奇想。”除了课堂气氛和老师对学生的要求不一样外,中美两国老师的教学方法也有很大差别。中国老师更多的是教授学生知识。我们对于老师的评定也是:“传道”,“授业”,“解惑”,和“学高为师”等等这样的字眼。可见在中国教育中,知识本身的重要性。但是美国老师希望教给学生的如何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而非知识本身。基于不同的目的,教学的方法也截然不同。中国的课堂,老师以教授知识为主,学生需要更多的是对知识的记忆和应用。然而,在美国课堂上,老师是引导学生思考和表达的,是以学生或学习者为主导的课堂。老师并不是课堂上讲话最多的人,老师只是提供话题和引导讨论的人。学生是课堂上发言和参与讨论的主体。[1] 西方教育大都是基于人文思想展开的,从小开始培养人的实践和分析能力,鼓励思想的自由,并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教师的作用,主要是指引者,往往像朋友一般和学生一起去探讨问题,对于学生的疑问,经常一指图书馆,让学生自己去寻找资料,自己做出判断,尽可能的不去影响学生的自主思考。它最大可能的保护了人类创造力的根源――思想的自由和自主。如何让学生在课堂上感觉开心,使学生能够积极投入学习,这在西方是老师常常思考的问题。同时教师鼓励学生在课堂积极发言,学以致用。教学方式的不同导致了老师或者学校对于学生评价的不同。中国老师看重的是一个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而美国老师看重的是一个学生是否具有不同于他人的观点。[2] 二、中西方教育理念的差异 中国目前的境况是:人们狂热地追求学历,把学习与今后的工作联系在一起。孩子从一进学校就被鼓励要刻苦学习,导致竞争激烈,负担加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西方注重的是人性的“自由、平等、发展”的理念,他们的基础教育不会强迫孩子去做他们不喜欢的事。的确,我们所应该做的是尊重孩子的天性,让他们在自由成长的过程中学会如何去思考问题,如何去更好的学会创造。在中国,为学生提供解决问题的最直接方式是教师们追寻的目标。而在美国,问题本身并不重要,一个问题往往被反复讨论,并寻找出不同意见来进行比较。所有这些不同,究其根本在于中美两国教育理念的不同。在中国教育理念中,知识是非常重要的。教育的目的是要让学生掌握知识。而美国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标是培养学生的思维。去问任何一个美国教育者,他们的回答都是一样的: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批评性思维。麻省国际学院的院长,布兰达芬博士,一个从事教育工作36年有余,曾担任过高中老师,校长,大学校长的教育家,在多次与笔者的交流中讲到:美国教育从学生上幼儿园的第一天起,到大学 毕业 ,一直在做的事情就是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批判性思维。[3] 三、中西方教育观念及思维模式的差异 东方教育的目的以增加知识为主,视知识比创造力重要。在中国,老师们认为创造力是―种缓慢的过程,它依赖于坚固的基础知识。而西方教育的目的是寻求高层认知能力的学习,老师帮助学生自主学习,提问,批判性的思考,建构、挑战知识。西方的教育重视学生学会独立思考,独立生活的能力。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以及思考问题的习惯和方法,从而为进入社会作准备。而我国的教育重视 文化 基础课,学生学到的数学和其他 自然科学知识 比大多数国外学生多,而且中国学校的管理相对严格,要求学生在上课的时候精神集中,这种教育理念在继承优良传统、掌握知识、规范行为等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综合上述,我认为中西方教育各有特色,各有短长,我们应该站在自我超越的立场上,反观中国传统教育的不足之处,学习和借鉴西方教育的精华,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深入进行教育改革,以更好地适应世界教育发展的潮流,培养出更多符合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栋梁之才。 参考文献: [1]魏少敏;现代学习理论及中西方教育差异[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06期 [2]周慧;中西教育观之比较[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09年02期 [3]李朝春;教育观念创新与创造性课堂教学[D];华中师范大学 ; 2000年 中西方教育差异1000字论文篇2:《中西方传统 家庭教育 差异及其借鉴意义》 【摘 要】家庭教育是人生最早的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是人社会化的第一个阵地。家庭教育在家庭文化传承,在个人甚至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历史传统、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中西方家庭教育观念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从这些差异中,也可以找出许多值得中国家长学习的观念和做法。 【关键词】 传统文化 ;家庭教育;异同 前言: 家庭教育是人生最早的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是人社会化的第一个阵地。家庭教育在家庭文化传承,在个人甚至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历史传统、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中西方家庭教育观念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从这些差异中,也可以找出许多值得中国家长学习的观念和做法。 一、中国传统家庭教育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是维系社会的基础和细胞,天下之本在于家,家齐则民安。中国自古以来,无论是豪门官僚还是庶民百姓,都十分重视家庭教育,为了处理家庭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家庭的和平稳定,需要特别重视家教,可以说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传统家庭教育在形成中国人的个性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传统家庭教育之真谛,在于用传统美德、民族精神教育其子弟,诸如自立自强、勤奋好学、孝敬父母、友爱兄弟、忠于国家、尽职尽责、重义轻利、不畏强暴、热爱和平、同情弱小、诚实忠厚、克己节俭、待人以礼、注重节操等,都是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古人积累的这些优良而成功的家教思想和方法,有几点尤其可为今天的家教提供有益的借鉴: 1、传统家教注重德才兼备。传统家庭教育的核心是教子做人,其次才是教子做事。在中国传统家庭教育中,“尊德性而道学问”,强调知识授受的道德化,从而使知识授受与道德教化合二为一,在教学中培养道德,在道德训练中学习经典,品德教育,教子女如何做人,是传统家教最突出的特点。传统家庭教育把对家庭成员的道德教化作为其首要任务和最终目的,父慈子孝、君义臣忠、兄友弟恭与贤妻良母的观念至为深入,把道德实践范围扩大到社会生活领域。 2、引导教育子女为自己的长远利益考虑。诸葛亮告诫他的外甥、儿子要立志,要“淡泊明志”,“志当存高远”。嵇康在《家戒》中说“人无志,非人也”。司马光指出了为子孙积攒钱财的害处,他认为如果为子孙积财,使子孙只知有利、不知有义,那么积财只会招来子孙游手好闲、不知上进。这种鼓励子孙自立、自强,劝说父母不要为子女积攒钱财的家庭教育传统,在有识之士中间,颇为流行。 3、传统家庭教育强调慈爱与威严并重。韩非对此有一个 总结 ,他说:“慈母有败子”,这个“慈”当然不是一般的慈爱,而是一种溺爱,溺爱会毁掉子女。颜之推总结了家庭教育的 经验 ,认为亲子之间应该有严肃的一面,也应该有慈爱的一面,两者皆不可少。他说:“父子之严,不可以狎;骨肉之爱,不可以简。简则慈孝不接,狎则怠慢生焉。”“父母威严而有慈,则子女畏慎而生孝矣”。 4、身教重于言教,教在不言之中。特别强调父、兄在遵守道德等方面起表率作用,以身作则,正人先正己,同时尽到教育子女、训导子女的责任。曾子杀猪的 故事 ,所讲的就是曾子以履行自己的诺言为榜样,教育儿子要诚实守信,不得妄语。在中华家庭教育的历史上,此类重视身教的例子不胜枚举。 二、西方家庭教育 1、让孩子学会独立。大部分西方家长认为孩子具有自我学习和思考的能力,孩子自己动手并从中获得各种知识,学习各种技能,甚至得到实现自我价值的满足感和成就感。孩子能做到的,就让他自己做,这是对孩子的尊重。许多国家的家长都很重视从小培养孩子的自理能力和吃苦精神。例如在美国,孩子从幼儿阶段就在不断认识劳动的价值。孩子要自己动手 修理 、装配摩托车,分担家里的割草、粉刷房屋、送报扫落叶铲雪等活计。 2、给孩子自由。西方家庭教育是以培养孩子富有开拓精神、能够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人为出发点的,因此对孩子是否成名成家的观念相对比较淡薄,他们并不煞费苦心地设计孩子的未来,而是注重孩子的自由发展,努力把孩子培养成为能够适应各种环境,具备独立生存能力的人。而孩子一旦能够找到自己的人生轨迹,成功也是自然而然的。反观很多中国家长望子成龙心切,为使孩子学习好,在生活上照顾的无微不至,学习之外的事情孩子可以什么都不做。这样孩子得不到锻炼,从学校走出来就缺乏最基本的独立生活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尽管我们的家长都希望孩子成才、幸福,而这样的家庭教育既不可能令孩子成才,也难以让孩子得到幸福。其实孩子是树,阳光、水和空气就是他所需要的全部,给孩子自由,让他自由生长,就是对孩子最大的爱。 3、鼓励孩子创新和探索。西方家长对孩子所做的种种探索行为往往持积极、肯定的态度,鼓励孩子在生活中提出不同的见解,并对其中的疑问进行积极的探索。即使家长认为孩子的某一行为并不具有积极的效果,他们也不会过多地干涉,而是让孩子在自己进行的探索中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予以纠正。例如美国孩子拆了家里的闹钟,若能装回,多数家长会称赞孩子,若是装不回,许多家长会与孩子一道把闹钟装上,甚至鼓励孩子再拆、重装一次。但是遇到同样的情况,中国家长很可能对孩子的探索活动用“胡闹”“乱来”“不可能”等类似的话否定掉,这样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扼杀孩子的创造力。 此外,亲近自然,重视慈善事业,相信每个人都可以“Make a difference”等等西方的理念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当然,中西方家庭教育理念中有很多共同之处,如:都对孩子倾注了全身心的爱,都重视孩子日常生活行为习惯的培养,都能够与孩子经常沟通等等。总之,家庭教育要注意与孩子之间的平等,要尊重、信任、宽容、鼓励孩子,要重视感情交流并且为孩子树立榜样,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教育方法要随孩子的年龄的增大而不断改变。 人的教育是一项系统的教育工程,这里包含着家庭教育、社会教育、集体(托幼园所、学校)教育,三者相互关联且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这项教育工程离开哪一项都不可能,但在这项系统工程之中,家庭教育是一切教育的基础。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曾把 儿童 比作一块大理石,他说,把这块大理石塑造成一座雕像需要六位雕塑家:1家庭;2学校;3儿童所在的集体;4儿童本人;5书籍;6偶然出现的因素。从排列顺序上看,家庭被列在首位,可以看得出家庭在塑造儿童的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在这位教育学家心中占据相当的地位。为此家长了解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是十分必要的,家庭教育本身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 【参考文献】 [1] Charlotte, Mason, 2004. The Home Education Handbook of Charlotte Mason [M]. Beijing: Development Press of China. [2]Haim, Ginott, 2002. Parent-Child Conversations [M].Beijing:Jinghua Press. [3]Karl,Welter, Welter's Educational Law[M].Beijing:Jinghua Press. [4]Tin, Jennifer, 2005. Lock John's Family Education [M].Beijing:Xinhua Publishing House. [5]董小川.儒家文化与美国____文化[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6]齐欣,赵田丰.中国教育调查[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5. [7]杨冰.细节成就孩子一生[M].北京: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 [8]曾仕强.家庭教育[M].北京:中国科学文化出版社,2006. [9]赵忠心.中国家教之道[M].南宁:广西科技出版社,1991. 中西方教育差异1000字论文篇3:《浅谈中西方学校教育观念的差异》 【摘要】教育是一种文化现象,不同的教育反映出不同的社会文化内涵,地域差异以及文化差异造就了教育的不同形式。中西方学校教育制度的差异培养出具有不同价值观和世界观的人。从发展创新能力的角度来看,中国的学生容易偏于自我约束、自我控制以及因害怕出错而习惯于固守规范。适应教育国际化的趋势,我们应该如何扬弃?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要解决此问题,则需要我们深入探讨、挖掘中西方文化在教育观念上的具体表现,追究其存在差异的根源。 【关键词】中西方教育;教育观念;哲学根源 社会的竞争,知识和智能的较量已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更多的是意志、心理状态和做人的比拼。中西方教育存在诸多的差异,产生这些差异的根源在于教育目的的差异。而教育目的的差异又是源于中西方传统哲学思想和教育理念的不同。从这些差异中,我们可以找出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观念和做法。 一、中西方学校教育观念的差异 由于中西方文化传统和文化传承方式的不同,因此中西方在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上也着有很大的差异: (一)教育宗旨的差异 中国传统的教育是与政治紧密相连的,所谓“文以载道”、“ 文章 者,经国之大业也”是其最好的解释。中国古代的教育即是通过培养国家所需要的官吏既而来为政治服务的。教育的宗旨就是培养国家需要的人才。西方教育则与中国大相径庭,它们的教育自成体系,与政治的关系比较松散,其培养人才的宗旨在于掌握、使用科技技能。 (二)教育体制的差异 传统的中国教育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应试教育,强调“分数”,考试是唯一的评价标准,所培养的学生缺乏 想象力 ,缺乏主见和创造,这是应试教育的最大弊端。西方的教育体制则是倾向于能力教育。其特点是重视学生学会独立思考、独立生活的能力,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以及思考问题的习惯和方法,从而为进入一个重视创造性思想的社会做好准备。 (三)教育理念上的差异 首先是知识观差异。中国的传统文化教育比较注重基础知识的传授,重视伦理、讲究道德、遵循共同准则是中国教育的特点。而西方文化教育则强调个人价值、尊重学生个性,更注重培养学生适应社会和改造社会的能力。其次是教学方法的差异。中国的教育注重对知识的传授,在教学方法上重视教师的讲解和学生的死记硬背。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独立探究的能力。而西方在教学方法上则关注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强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独立思考、独立探究和动手能力,注重学生独立意识和创造性的培养。第三是师生关系差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在师生关系方面,历来是注重“尊师敬长”,教师的权威地位在每位学生的心中深化,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具有绝对的主导作用,学生只是听命、服从于老师。而西方教育则强调教学过程中师生关系的平等,如果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是“主导”地位,那么学生则占“主体”地位,在这里教师没有绝对的权威,只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管理者,学生的主体性受到尊重。 (四)教育内容上的差异 傅斯年认为,由于中国与西方的社会结构(性质)不同,所以形成了中、西方教育内容上的不同。中国是一个政治型的国家,其教育内容首先是为政权、为政治服务的。这就形成了中国的教育重视人文学科而轻视科学技术的传统。而欧美等西方国家以工商立国,加之它们的实用主义哲学和抽象思辨的民族 思维方式 ,它们的教育内容也就以科学技术和实用技能为主。 二、通过以上中西方差异的分析引发出的对我国教育改革的建议 通过比较、分析中西方教育观念存在的差异,对我国当前的教育改革可以提供一些参考性的建议: 首先是对西方教育思想加以“扬长弃短” 中西方教育思想渊源上有相同的地方,也存在明显的差异。19世纪末我国自开始学习西方教育制度以来,已经反反复复对西方的不同国家、不同教育思想进行学习和借鉴,以用来解决我国教育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引进和学习国外教育经验时,常有“水土不服”的现象发生。在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办法,我们国家移植过来后或许会变得面目全非、以致效果甚微或无效,究其原因在于中西方两种文明的教育思想在根源上即存在差异。因此,这在学习西方的教育理论时给了我们启示,我们在移植时必须要考虑它在中国这块土壤基础上的生长环境,我们既不能被中国国情束缚思维,也不能比葫芦画瓢、盲目引进西方教育思想,而是要在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教育背景的基础上对西方的教育理论加以“扬长弃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正是我们以史为鉴的目的。 其次是中西方两种教育观念的优化结合 纵观中西方教育观念的种种差异,我们应该更清醒的认识一下我国的传统教育,与西方国家的教育相比,我们的教育确实存在着诸多不如意的地方。反之而言西方教育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他们的教育也同样存在许多弊端。而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也不难看出两者的反差是何等的巨大,现在我国独生子女所占比例已经相当大,随着时间的推移,独生子女将在儿童中占绝大多数。独生子女的长处是情感及教育占优势、智能与体格发育较好、知识面广等;同样也有任性、自私、孤僻、高傲、不合群、依赖性强、独立生活能力差等短处。而做家长的也往往对他们存在着过分注意、过分顾虑、过高期望、过于关怀等心理的和行为的特点。鉴于独生子女及其家长的这些特点,我觉得更有必要借鉴以上西方教育的积极方面并根据中国的国情加以取舍,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实际、具有时代特征、更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最优教育方案,这样中国的未来才具有不可估量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P112-115 [2]傅斯年:傅斯年全集[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P6 [3]吴林富:中国教育管理论[M].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年:P6、225 猜你喜欢: 1. 论中西方的教育论文 2. 中西教育差异论文 3. 中美教育差异浅析论文 4. 中西教育差异论文 5. 中西教育比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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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将悬赏分提高。

Picture this: You are on trial for committing murder and, although you are innocent, you are convicted. You are given the death penalty and your life is taken, just like that. It is the end of everything - your family life, your friends, your goals, your future. How can anyone support this? Capital punishment is inhumane and kills both the guilty and innocent. The death penalty promotes murder, contrary to its purpose, and should be outlawed.请想象一下:你正在为你的谋杀罪接受审判,尽管你是无辜的,但你还是被判刑了.你将被给予死刑的处罚,你的生命将被夺去.那是一切的结束-- 包括你的家庭生活,你的朋友,你的目标,你的未来.谁又会支持这一切的发生呢?死刑是不人道的,它残害的不仅是有罪之人,还包括那些无辜的生命.它也增加了谋杀率,而这种结果和其初衷背道而驰,同样也是违法的.The death penalty is immoral and barbaric. It is punishing murderers with murder, and encourages violence. Capital punishment, whether by lethal injection or electrocution, is brutal; it is deliberate manslaughter and first-degree murder. Do you spank a child as punishment for hitting someone? We are taught that two wrongs don’t make a right - more killing is not the solution.死刑是不道德而又野蛮的.它用谋杀的手段惩罚了谋杀者,推动了暴力的蔓延.无论死刑是用致命毒药注射还是电子椅,都是不仁义的;它是一等的杀人罪。你会因为小孩打人而赏他一巴掌吗??我们被教育两件错误的事是不会把它变成好的-不要用杀人偿命这种不道德的行为

关于死刑存废的犯罪学思考论文前言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那时候,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几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性谁更大些?死刑是应该增加还是减少?它们的依据又是什么?本文拟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上述问题,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的死刑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一)死刑的产生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此种说法最为流行,赞成者也最多。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 、“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食人'习惯”、“来自于原始社会的'禁忌’” 等多种说法。但是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二)死刑的发展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我国唐代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社会动荡,阶级矛盾激化,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执行死刑的方式会很残忍,甚至出现法外施刑的情况。死刑正是在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地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是很明显的: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三)死刑的现状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也不可截然两分。死刑政策的多样性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自1865年罗马尼亚率先废除死刑以来(1939年又恢复),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有近四十个。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目前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十八个 。�第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例如:中非共和国自1870年以来一直未适用过死刑;爱尔兰自1954年以来未曾执行过死刑。目前,世界上实质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三十个 。第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在世界人权运动和废除死刑理论的推动下,世界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从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写到这里,我们不得不谈谈我国死刑的现状。1997年《刑法》修订后,死刑罪名有68个,与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中的74个死刑罪名相比,减少了6个死刑罪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 。《刑法》修订后,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一些限制。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况,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 ,在适应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二、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观点综述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启蒙主义者先要使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建筑在“理性”的基础上,即公正的基础上。这必然涉及死刑问题。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后,死刑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怀疑,死刑存废之争更是从未停止过。(一)废除死刑论的主要理由废除死刑论者主要提出了如下几点论点: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宪法精神,应予废止。7.死刑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助长其残酷心理,从而引发新的犯罪。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减少便是证明。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9.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二)保留死刑论的主要观点保留死刑论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2.“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3.“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而死刑是符合社会契约本意的。4.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由于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端,因此不能以此代替死刑。6.在国民性情躁动的国家,尤其是文化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家,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7.现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备,误用死刑可以避免。8.死刑条文大多同时规定选择性法定刑,法律尚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死刑适用是有伸缩性的。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犯有罪行却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义、有必要,对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三)我国学术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主要观点以上仅是死刑存废激烈争论的主要论点,双方都有自己有力的论点,但从总体上看,很难说哪一方在这场争论中略胜一筹。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看,似乎支持死刑废除论的国家更多一些。然而,这一潮流在我国似乎没有什么表现,我国在学术界对死刑的态度大致分为几派:一派主张顺应世界潮流,完全废除死刑,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少数;另一派主张至少要维持现在的有死刑的罪名的数量,并可以考虑适应增加死刑的数量,持这种观点的人也是少数;第三种观点主张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减少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的数量,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严格死刑的执行程序,这种观点在我国学术界处于主流地位。死刑到底是废是存?存与废的意义又是如何?这是下一部分要探讨的问题。三、死刑的存在价值及其局限性(一)死刑性质的再探讨死刑的起源在本文前一部分已经做了分析,这里不再赘述。现在,我们对死刑进行一下横向的比较研究,就会对死刑的性质有一个更加清楚的认识。以我国为例(外国也大致如此),刑罚最初是由身体刑和生命刑组成的,我国奴隶社会的“五刑”--“墨、劓、蔒、宫、大辟”,其中前四个是身体刑,即肉刑,“大辟”属于生命刑。如果我们再研究一下当时死刑五花八门的执行方法,就会发现多数死刑的执行是在追求被执行人身体上的痛苦,造成同时附带达到让被执行人死亡的结果,主要目的还是让被执行人在身体上感到痛苦,被执行人死亡的结果就是次要的了。总之,我认为死刑还是一种身体刑,只是比其他狭义的身体刑多了一个死亡的结果。(二)死刑的局限性正如上文所分析,死刑的本质实为一种肉刑。因此,它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仔细想来,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的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 。死刑应该说是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但如果死刑被大量适用,会造成严重程度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犯罪都适用死刑,这必然造成罪与刑的不相适应。在人类历史上,曾经用不同的执行方法区分死刑中的轻重,这种做法早已被人道主义所否定,不可能再为使用,否则就是人类社会的倒退。至此,死刑有违罪刑相当原则已无法翻案了。有不少人认为,死刑是人民大众的意志,若民众认为是需判死刑的严重犯罪,那么,该犯罪一定性质恶劣、民愤极大、应判死刑,对这种犯罪判死刑就是符合民意。但人民大众的意愿往往带有很大的情绪性,容易受人误导,而且经常只关心个人的利益。人们多有被盗的经历,多数人就认为一个被抓到的惯窃犯应被判处死刑;如果被抓到的人不是一个惯窃犯,而是一个走私犯,人们因从走私犯的手中买到便宜的走私物品而获益,即使这个走私犯罪分子走私的数额再大,罪行再严重,人们也不会认为他应被判处死刑。举这个例子,我并不是指严重的走私犯罪应被判处死刑,也不是说严重的走私犯罪不应被判处死刑,只是为了说明,对某种严重犯罪是否应处死刑,民意是靠不住的。民意往往受到情绪和利益因素的影响。对死刑这个事关人命的问题,必须进行理性的思考。(三)死刑的存在价值死刑从其诞生以来,一直持续适用了几千年,虽然现在废除死刑和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保留死刑的国家适用死刑的数量也越来越少。但是死刑并没有迅速死亡,死刑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几十个国家还保留了死刑(2001年5月16日,美国将在对俄克拉荷马爆炸案的凶手蒂莫西·麦克维以注射毒液方式执行死刑,这是63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首次恢复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有些国家(如菲律宾)在废除了死刑之后又恢复了死刑;有许多没有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如香港),人民要求对严重犯罪适用死刑的呼声还很高。死刑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首先,死刑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某种犯罪的态度,当某人犯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国家和社会就会认为这个人已为整个社会所不容必须剥夺他(她)的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能得到安宁。这种设想是完全合理的,愿望也是善良的,要求也是完全正当的。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是一个有能力的政府的责任。其次,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比的。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可惧。自古以来,人们把死刑列为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是经过充分思考和反复讨论的。当时讨论的过程现在不得而知,但可以说,人们的价值选择是正确的。死刑对很多人来说是极为可怕的,每当想到犯罪后可能的结果是死亡,一个罪犯的行为总会有所顾忌。总有人引用某国废除死刑或停止执行死刑后严重犯罪并无明显增加来质疑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这样的例子(有无考虑其他社会因素姑且不论),也只能证明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即便没有死刑,严重犯罪也是存在的。但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死刑的威慑力是相当巨大的。死刑的存在,使人们形成了诸如“杀人者死”的观念,以致死刑废除后,这种观念还能世代相传,这更加证明了死刑的作用。再次,死刑对被害人的抚慰作用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大多已经死亡。他们的家属如果看到杀死自己亲属的罪犯还活着,在监狱里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说不定哪一天就能假释出狱,自然会感到心理不平衡。如此下去,必然导致民众对政府打击犯罪的努力失去信心,这必然导致“私刑”的泛滥,使一些本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也被杀死。从这个层面讲,保留死刑,对大多数犯罪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他们将可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机关的审判,而不被愤怒的民众草率处死。四、保留死刑、兴利除弊(一)死刑与犯罪的关系死刑与犯罪的关系,最形象的比喻是抗菌素与细菌的关系。正如抗菌素可以杀死细菌,死刑可以剥夺某些犯罪人的生命,使他们失去犯罪能力,同时对其他犯罪人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产生震慑作用;又如细菌对抗菌素可能产生抗药性,死刑用多了,死刑的威慑力就会减弱,人们(尤其是犯罪人)会对死刑产生一种“麻木不仁”的态度。用更加科学的语言解释,需要引用一些心理学的知识:人们对外界的刺激必然产生反应。人们对刺激的反应会随着刺激的持续而不断减弱;一旦刺激停止,经过一段时间,再进行刺激,又会产生较强的反应。因此,适用死刑,并不是适用得越多越好,必须寻找适当的量和度,才能发挥出死刑的最佳效果。(二)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方向如上所述,死刑的存在在当今社会的情况下,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发挥死刑的作用,克服其缺点,兴其利,除其弊,必须进行变革,以下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些设想:第一,减少死刑的数量“减少死刑的数量”一语本身是有歧义的:是减少包含死刑的罪名的数量,还是减少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这里以上两种解释均要包括:既要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的数量,又要减少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而且,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的数量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数量的减少。首先是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减少死刑总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果减少,就应减少没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大部分经济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适用死刑 ,还有一些非暴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既不涉及暴力,又无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适用死刑。另外,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应作重大改革,应把很多犯罪中的杀人情节都按故意杀人来处罚。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刑法中“死刑”二字的出现次数,更加明确了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的犯罪的种类。还有,对于一些司法实践中实际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的作用却是巨大的。其次,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在这方面,其实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追求这个目标。我国在适用死刑的政策上,一直都在“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是一贯的政策。虽然这一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坚持的力度不同,但可以说,一直是发挥作用的。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明显错误的激情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往往都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可喜进展,这一趋势应该坚持并得到提倡。第二,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就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保持不变。这样以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严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不必动辄就用死刑立即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多的表现。第三,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政治犯和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从而使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严格限制。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多说。对于政治犯是否适用死刑,我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政治犯同时又实施、参加、组织、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杀人等,其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应单独立定罪,可以适用死刑;如果是单纯的政治犯,不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可以不适用死刑,这也是国际通行作法。对于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我认为完全可以规定入我国刑法。对年迈者的特别照顾,我国古已有之,在封建社会,对年迈者不可刑讯。现在将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不适用死刑规定入《刑法》,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实践中遇到已满70岁的人被指控犯罪的人就很少,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对我国的法制又没有什么冲击。因此,规定此条应尽快列入日程。第四,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是我国死刑政策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本应在本文中加以研究。但由于所涉及的多为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这里不做过多分析。五、创造条件,废除死刑上文已反复强调,死刑是残忍的,是和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程不和谐的,死刑总是要消亡的。死刑的消亡不能不靠人,因为死刑是规定在法律中的,而法律又完全是人来制定的。但人们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不能过于积极,如果一厢情愿,为了各种崇高的目的废除死刑,而不顾社会的实际情况,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无奈地恢复死刑,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菲律宾,菲律宾在废除死刑十几年后又恢复了死刑。到底何时才能废除死刑,我们还是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寻找一些可能正确的答案:(一)社会整体形势稳定社会整体形势稳定,是包括多方面的内容的。社会矛盾缓和,犯罪率低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要废除死刑,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否则,人民会无法忍受大量犯罪的发生而政府却显得很无能。人对很多事情是有一定的忍耐力的,对犯罪也是一样。倘若犯罪发生率低,又距离自己较远,人们是不会非要要求政府对罪犯适用死刑的。这时,只要把犯罪的人关起来,不继续危害社会就足够了。(二)社会控制严密首先,不同国家,社会对人控制程度是不相同的。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控制严密,处处设防,犯罪几乎成为不可能,那还用死刑来干什么呢?人们即使想犯罪,也很难犯到要判死刑的严重程度,死刑自然就没有必要了。其次,对一个社会的各个成员来说,相同的刑罚对于每个人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一个有名望的人如果因为犯罪被监禁几日,他的社会信誉全部完了,这比要了他的命还可怕;而对一个社会底层的人来说,也许死刑对他也是无所谓的。人的素质提高了,一个人能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他的行为就能被无形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有了这些看不见的控制力量,无疑是刑罚的负担又减轻了,更少有要适用死刑的情形了。(三)刑罚的威慑力足够强一提到刑罚的威慑力,人们会立即想到刑罚的严厉性。诚然,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就越大,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但是,如果只认为刑罚的威慑力来自刑罚的严厉性,则是片面的。笔者认为,刑罚的威慑力至少是由严厉性、及时性、必然性三个方面共同作用的产物。从犯罪到受到刑罚处罚的时间越短,刑罚的威慑力就越大。“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犯罪引起刑罚的必然性,也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威慑力。“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试想如果所有罪犯能在犯罪后不久被抓获,并审判定罪,进而入狱服刑(这当然是难以实现的理想状态),有犯罪倾向的人看到的只是犯罪必然且立即带来的不利结果,对犯罪就望而怯步了,刑罚就没有必要那么严厉,死刑的必须程度就相应降低了。当然,这对犯罪的侦查、审判的要求就大大提高了,犯罪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破获且破案率要大大提高,才能实现在刑罚的严厉性下降、最终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刑罚的威慑力不受影响。小结死刑虽然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却有着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应坚持继续保留死刑,同时进行必要的改革,使死刑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在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一步一步废除死刑。如何写论文写下自己的想法是完善它的好方法。你可能发现自己的想法在纸上会变成一团糟。写作是很痛苦的事情,但是当你越来越熟悉它的时候,就会很快了。如果你把它当作一种艺术,你就会在写作的过程中体会到无穷的乐趣。你也会遇到和其他作者一样的滞碍。这有很多原因,而且不一定能顺利解决。追求完美是一个原因。记住:写作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你发现所写的不是你开始想写的,写下粗稿,以后再修补。写粗稿可以理出自己的思想、渐渐进入状态。如果写不出全部内容,就写纲要,在容易写具体的内容时再补充。如果写不出来,就把想到的东西全部写出来,即使你觉得是垃圾。当你写出足够的内容,再编辑它们,转化成有意义的东西。另一个原因是想把所有的东西都有序的写出来(in order)。你可能要从正文写起,最后在你知道你写的到底是什么的时候再写简介。写作是很痛苦的事情,有时候一天只能写上一页。追求完美也可能导致对已经完美的文章无休止的修改润饰。这不过是浪费时间罢了。把写作当作和人说话就行了。写信也是练习的好方法。大多的文章也会因为风格很想给朋友的信件而易读(can be improved)。写日记也是很好的锻炼。这两种方法还有其他的好处。无休止的修改格式而不是内容也是常犯的错误。要避免这种情况。LaTex(附:CTex)是一个很好的工具,但是它自己有很多自定义的宏定义

2010形势与政策论文——中美关系走向中美关系走向回顾50多年来中国的对美政策和中美关系的历史,双方既有尖锐的对立,也有真诚的合作。冷战后的中美关系也曾经出现了多次起伏和危机,但是中美关系并未破裂,反而加深了。其深刻的原因就在于,中美之间存在着许多共同的战略利益。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两国对亚洲和世界局势都负有重大责任。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中美之间在许多全球性和区域性的重大问题上具有共同利益,存在着广泛的合作基础,中美经济合作的前景更是不可限量。因此,展望21世纪的中美关系,我们有理由表示审慎的乐观。当然,影响两国关系的负面因素也不容忽视,诸如人权问题、贸易问题、军售问题和台湾问题等,其中台湾问题事关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影响中美关系改善和发展的最大障碍,也是最容易导致中美两国发生直接冲突的敏感问题。然而,只要中美双方能够站在历史的高度,用战略的眼光来处理中美关系,在中美3个联合公报的基础上审视和处理台湾问题,中美关系就会沿着健康的轨道顺利前进。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从历史上看,影响中美关系的因素很多,诸如国际格局、经济和意识形态、地缘政治和国家利益以及彼此处理双边关系的政策等等。其中彼此处理双边关系的政策在中美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70年代以来,美国和中国国内的一些学者已经对美国的对华政策与中美关系的关联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中国国内的某些年轻学者也对不同时期的中国对美政策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是系统地研究中国对美政策与中美关系的成果目前仍不多见。本文试图运用史学和国际关系学学科渗透的方法,对中国对美政策和中美关系问题进行综合研究。本文的重点是分析中国对美政策的缘起、变化和发展,及其对各个时期中美关系的影响。稳定同美国关系,是中国外交的关键。近年来,中美关系中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美关系的发展越来越和谐。美国是当今最大的发达国家,在世界舞台居于权力中心。从中国建国以来,美国一直在多方面遏止中国,企图通过经济、军事、外交等手段阻碍中国经济发展,其中的原因不难理解。尤其在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一直为其他国家所震惊,而中国本身所拥有的庞大的市场,又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有利的依托平台。在这样一个为诸多国家眼红的平台上,中国的经济将会持续、高速的增长将是不争的事实。而随着经济的增长,中国的军事、科技水平也在突飞猛进。这一切迫使美国不得不将中国作为阻碍其在实现全球霸权主义统治的一个强劲的对手。并且,在台湾问题上,美国虽然没有明确表态将台湾划进美日联合防御范围,但从其模糊描述的背后不难看出,中国台湾乃至中国大陆早就是美国窥视以久的土地。对于中美关系,应坚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框架,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为我国经济求得稳定,高速的发展空间。中美双方经贸关系密切,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共同利益。中美关系非常复杂,必须处理好。中国外交的很多工作都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中国对美政策应循之道“变”与“不变”是50多年来中国外交发展过程中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国外交经历了几次大的战略调整;另一方面,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贯穿其中。中国外交的基本内容正是在这种变与不变中不断充实、发展和完善的,在不同的时期,以不同的方式展示了中国外交独特而又丰富的内涵和风格。“变”是与时俱进的要求和表现,更是在不同国内外环境下更好地谋求国家利益的需要。而“不变”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意识继承的部分,表现为连续性;另一部分则是不愿继承、希望改变的内容,但由于不同的原因,历史上的政策对决策者或大众心理有巨大影响,使现有政策有意无意地保持了原来政策的某些内容、某些宣示、某些态势或倾向,表现为外交政策的“惯性”。“变”突出了中国外交的特点,而“不变”在很多方面已经成为制约和影响中国外交的消极因素。

中国刑罚制度研究论文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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