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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意识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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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版权意识论文范文资料

中小学图书馆,作为基础教育的信息服务机构,有着自身的服务群体和知识层次特点。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小学图书馆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中小学图书馆服务与创新

【摘 要】结合新课程标准的具体内容,分析目前中小学图书馆服务存在的不足,从学科化服务、用户教育服务、参考咨询服务以及信息共享空间服务等方面来阐述服务改革创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使图书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中小学教育工作。

【关键词】新课程标准;素质教育;图书馆;服务创新

随着我国基础教育改革及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既有的教育目标发生了一系列重要的变化,它改变了原来教育过程中过于注重知识传授,强调接受性学习和机械式重复训练的传统教育方式,倡导积极培养学生通过交流与合作,主动进行信息搜集和处理,进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新课程标准也对教师队伍提出了终身学习、时刻学习的要求,授课教师更是需要不断更新和扩充知识面。对此,作为提供知识和信息主渠道之一的校园图书馆,必须与时俱进,创新求变,提升服务内涵,更好地配合新课标的实施。

1.新课程标准对图书馆工作提出新要求

要求学生喜欢阅读,能在阅读中感受乐趣。

培养学生广泛的阅读兴趣,扩大阅读面,增加阅读量,提倡少做题,多读书,好读书,读好书,读整本的书。鼓励学生自主选择阅读材料。

具备创新精神、 和开放视野,具备包括阅读理解与表达交流在内的多方面的基本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技术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利用图书馆、网络等信息渠道尝试进行探究性阅读。扩展阅读面,课外阅读总量不少于100万字。

从此可见,中小学图书馆服务不能再局限于被动地提供图书资料,必须要在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帮助学生运用高科技手段搜索感兴趣的信息、培养学生之间的交流互动能力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2.中小学图书馆服务存在的不足

购书经费严重短缺,设备落后,新进图书有限,图书质量得不到保证。目前大多数中小学图书馆的资金投入明显不足,许多地方连基本设备都无法保证。藏书数量不足,图书陈旧现象严重。购买大量质量较差的低价折扣图书,许多无人问津的图书充斥馆中。捐赠图书未经过专门人员筛选,不适合中小学生阅读。

缺乏专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基本无法开展专业服务。目前中小学图书馆专业人员的配备极度缺乏,许多是由副课老师或退休老师兼任,没有经过专门的图书管理培训,造成管理混乱和服务范围受限。

条块分割部门所有的管理体制使中小学图书馆资料不能实现资源共享。由于缺乏统筹协调,同一地区的学校纷纷购买同样种类、价值昂贵的书籍、珍本、光盘数据库等,造成重复投资。

服务内容单一。许多中小学图书馆仅仅作为一个书籍借阅场所,在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品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身心健康等方面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缺乏用户教育、阅读指导、参考咨询、信息空间共享、学科化服务等高水平服务。

3.中小学图书馆服务应当加强创新,为新课改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学科化服务。

学科化服务是一种基于馆藏物理资源和网络虚拟资源,以用户需求目标驱动的,面向科研过程,融入用户决策过程并帮助用户找到或形成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增值服务。新课标倡导学生个性化发展和鼓励教师个性化教学,图书馆可以根据用户所研究的学科、课题、内容等来获取、组织、检索、存储、传递与提供利用相对应资源,从而达到“信息服务学科化,服务内容知识化”的目标。

创新服务方式。

学科化服务强调“以用户为中心”,从用户的实际需求出发提供服务。如:面向各课题组和学科带头人,汇总学科领域的前沿发展最新资讯,提供学科或课题的资料研究服务。面向中小学生,要制定图书数据库使用指南并开展培训,根据其兴趣爱好主动提供阅读信息等。

创新合作机制。

学科化服务要求采取团队合作的形式为读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在团队工作模式下,图书馆工作人员与读者直接接触,便于迅速解决读者疑问。

创新技术手段。

在互联网时代,发挥好图书馆的服务功能还可以依靠信息技术的协助。通过构建学科知识网络平台,加强图书馆员与读者的互动,吸引读者参与图书馆的共同建设和服务模式探讨。

用户教育。

首先,中小学图书馆应该配备高素质的用户教育师资。用户教育人员既需要图书馆学、情报学知识,一定的英语水平和计算机知识,还需要具备中小学教育的学科专业知识背景和较高的文字组织和语言表达能力。要加强现有用户教育人员的在职培训,并着力培养课任教师的信息素养和信息意识,使他们共同参加到用户教育工作中来。

其次,创新入馆教育方式。当前中小学用户教育主要是在开学时针对初高一新生进行新生入馆教育,而且基本采用灌输式教育,课时短,内容复杂,讲解粗放。要创新用户教育方式,如辅以图文声像并茂的网上教程,开发多媒体课件,开展有趣味性、针对性的教育活动等,帮助低年级学生更加具体化、形象化地学习如何使用馆藏资源,培养读者的信息意识和获取文献信息资源的能力。

第三,用户教育常态化。用户教育不能仅局限于新生入馆教育,而且应当是长期的、连续性的,不仅仅针对一年级新生,还应逐步将教育范围扩大到所有学生。

参考咨询服务。

传统的参考咨询服务是指图书馆服务中直接指导读者寻找资料,及利用图书馆资源以解答读者生活或研究上各种问题之服务。更多是被动地等待读者前来咨询,以提供面对面的服务或者电话咨询服务为主。新课程标准鼓励培养学生广泛的阅读兴趣,扩大阅读面。图书馆的参考咨询服务必须以更加积极主动以及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服务方式,紧密结合青少年的知识结构和学习阶段,主动为其提供图书阅读信息,“为好书找读者,为读者找好书”。

信息共享空间服务。

信息共享空间(简称IC)是一个经过特别设计、确保开放存取的一站式服务设施和协作学习环境。其在国外图书馆界的应用较为普遍,但在国内的规划和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一个典型的信息共享空间,在空间上大致包括读者服务台、开放学习区、个人学习区、讨论互动区和休闲区。主要优点在于,它可以实现硬件资源、电子信息资源与报刊图书资源的有机整合,为读者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中心。信息共享空间需要的投入较大,但已经完成基本建设的图书馆可以通过重新规划服务区域,添置设备,增加学科化服务、用户教育、参考咨询服务等功能,使之成为学校教学和研究的中心,逐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空间服务模式。

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建设初探

摘 要: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中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不断深入,作为这一建设大家庭中的一员,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建设有其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在经历校园网建设、数字化资源建设之后,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必将成为所有师生用户的良师益友,必将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作出其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中小学图书馆;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

数字图书馆自20世纪80年代末由西方发达国家提出后,随即向全球迅速发展,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对它的研究目前正处于不断发展和深化之中。2000年4月,由21个部委单位参加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在国家图书馆召开,从而拉开了中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序幕。对于数字图书馆的概念,理论界的说法很多,其中一种普遍性的观念认为:数字图书馆并非一个实体机构,而是体现着一种新的基础设施和知识环境,是网络信息资源的新型模式。它是以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为基础,将有价值的文本、声音和图像等多媒体信息资源数字化,在实施知识信息增值加工后,存储于分布式海量资源库群中,并以智能检索技术为手段,以电子商务为管理方式,通过广域高速网络向全世界的用户提供信息服务。数字图书馆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征。

(1)信息资源数字化,即应具有一定规模的数字化信息资源;

(2)信息传递网络化,即数字信息资源的网络化存取及信息资源的组织方式为网状结构;

(3)信息利用共享化,即对馆藏的利用将不受时空限制;

(4)信息提供的智能化,即具有智能化、多媒体的基于全文的信息检索技术和强大的信息和知识的收集、传播和发布功能。

其信息系统所具有的检索方便、快捷以及查阅的无限量性和准确性是以印刷为载体和以手工劳动为主要特点的传统图书馆系统所无法比拟的。

截至2002年底,随着基础教育信息化的发展,国内已有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校建起了校园网。在硬件和软件的基础建设完毕以后,以数字图书馆为代表的教育信息资源建设,便成了中小学“数字化校园”、信息化建设所面临的首要任务。据一项对全国6000多所学校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学校认为有必要建立“中小学数字图书馆”。

2003年,教育部正式颁布了《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中明确指出“中小学图书馆(室)的现代化是中小学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各地要将中小学图书馆(室)的信息化建设作为教育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数字图书馆和图书资源中心的建设。”该规程的实施必将更进一步地推动了国内中小学领域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发展进程。

国内教育领域的专家认为,从2003开始,“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将会成为教育信息化新的热点,并将进一步发展成为中小学未来的“信息资源中心”和“知识中心”。

中小学图书馆,作为基础教育的信息服务机构,有着自身的服务群体和知识层次特点。那么,作为中小学图书馆的管理和工作人员,在建设中小学数字图书馆的时候,更多的应该考虑自身学校的实际情况,至少应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整合学校电教组和图书馆的关系,建设好学校电子阅览室以及校园网上图书馆的信息资源

目前除上海等少数地区外,一般中小学校有关多媒体及校园网的建设和图书馆的日常工作,都是分立为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彼此间很少有协作和协调。随着信息网络化的不断发展,这两个部门发展趋势应建立统一的信息资源中心。尤其是在建设中小学数字图书馆的初级阶段,更需要这两个部门加强合作。

1.加强电子阅览室的建设以及对电子图书、多媒体视频等非纸质信息资源的采集、整理工作

随着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全文数据库和网络电子出版物的大量出现,中小学图书馆应加强电子阅览室的建设,收藏不上网的数字化资源,向师生提供电子化的阅览服务,尤其在中小学学生研究性学习不断深入开展的今天,视频等多媒体电子阅览的提供,更大程度地激发了学生研究课题的兴趣。从而使他们在学习过程中所经历的不再仅仅是单调语言文字的说教。以前的操作是电教组和图书馆都对电子出版物有独立的采购权,现在应趋于统一管理,避免资源重复建设。

2.在校园网上建立中小学自身的图书馆网页

据了解,现在南京多数实现计算机管理的中小学的图书馆操作系统都只是校园网内的另一局域网,如何使现有的图书馆资源,如借阅信息、馆藏情况、推荐书目等内容,在任何能上互联网地方的本单位用户都能随意检索查询清楚,需要图书馆与电教组之间的相互配合,建设好校园网上的图书馆网页。毕竟现在中小学图书馆还缺乏应用计算机的专业人才。

3.将馆藏部分有价值的文献资料数字化

每个中小学图书馆都会有一定特色的馆藏,如何让更多的用户同时使用或实现校校之间的资源共享,将来主要的途径就是将它们数字化后放在学校的图书馆网页上。现在南京一般有条件的中小学图书馆都配备了扫描仪等设备,加上电教组相关的电子设备,再装载有关的汉字图形等识别软件,是可以有条件、分阶段的开展有关馆内部分馆藏数字化的工作的。

二、整合中小学数字图书馆的观念,建设好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平台系统和数字图书馆资源库

数字图书馆运用的现代电脑网络通讯技术所实现的仍然是传统图书馆所应具备的“藏以所用”的目的,它应该体现一种新的、更高层次上的服务模式,为了能够在一个图书馆网页下检索到所有实体和虚拟馆藏资源,在建立了中小学图书馆自身网页的同时,其页面下应建立一个“数字图书馆”项的链接,它所指向的就是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平台系统,而不是将其再建立成一个独立的网页。

一般情况,这种平台系统可以通过学校购买或者与软件公司合作开发来完成。目前,就了解情况而言,北京的方正公司的 Apabi数字图书系统、北京泰德时代集团的中文在线及南京共创公司任我游系列中的数字图书馆,都是有针对性的面向中小学校开发出来的平台软件。其所倡导的持续服务体系和产品持续更新升级、平台使用培训等服务及界面的简单易操作性,可以作为中小学图书馆在购买或合作开发平台软件时的一个参考。

中小学图书馆资源库的建设,这应该是目前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建设最重要的内容,在购买和使用数字资源库时,我们应该注意下面三方面的内容。

1.内容要新

内容应有针对性,适合师生对基础教育各方面的需求。在基础教育正值课程改革与素质教育实战性实施阶段,新的课程标准、新的教材等都需要最新的教育教学图书作为参考,数字化图书馆资源传播迅速,理应在时效性方面更快一步,满足师生的学习、研究、阅读等需求。

2.质量要高

一般来源于网络的数字化资源,其格式基本上是文字和图形两种,考虑到以后资源共享、跨库查询及适应全文检索的需要,数字化资源库应采用OEB国际技术标准的矢量图书,作为从事与著作权有关学校图书馆管理的工作人员,还应强化数字版权方面的法律意识,在选购时注意其是否申明资源库内所包含的数字图书有合法的数字版权。

3.持续更新

中小学数字图书馆不是一次性的服务购买,其必须及时实现最新图书的定期更新补充,更新是资源建设的延续工程,是资源的“服务”和再建设。只有保证了资源的持续更新,才能确保资源的及时性,才能最充分地发挥数字图书馆在教学中的引导和辅助作用,才能使数字图书馆始终成为学校师生的阅读乐园。有些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开发公司一开始就采取了与国内许多家出版单位签约合作开发ebook等措施,保证数字图书馆资源库提供的常增常新。

三、整合各中小学图书馆的网络建设,实现中小学图书馆真正意义上的资源共享

这应该是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发展的高级阶段,把所有中小学的图书馆联结成一体,成为一个完全共享资源的数字图书馆网络体系。实行分布式管理,在整个网络上,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和通信协议,把所有中小学的数字资源形成一个“大而全”的整体系统,为基础教育提供全面良好的资源服务。中小学数字图书馆网络的建立,有赖于目前各自独立存在和运行的每一个中小学图书馆数字化建设。

2000年11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在中小学实施“校校通”工程的通知》,其目标是用5~10年时间,使全国90%左右的独立建制的中小学校能够上网,使中小学师生都能共享网上教育资源,提高所有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使全体教师在普遍接受旨在提高实施素质教育水平和能力的继续教育。

十多年来,“校校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伴随着新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实施,已经为中小学图书馆勾勒出一幅崭新的轮廓。有国家馆、高校馆、公共馆探索建设中留下的宝贵经验,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整体规划协调,有我们广大中小学图书馆工作者的辛勤和智慧,中小学数字图书馆建设必将成为国家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另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参考文献:

[1]董焱.21世纪图书馆的主体形态:数字图书馆.图书馆杂志,2000(2).

[2]李业龙.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建设探讨.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0(6).

[3]焦峰.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与演变.8版.中国教育报,2003(7).

[4]陈能华.图书馆信息化建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李培.数字图书馆原理及应用.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

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论文范文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主力军。大学生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但由于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其法律意识方面非常淡薄,甚至缺失。有鉴于此,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更不容忽视,而且应当成为大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1.法律信仰缺乏法律信仰是指基于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守法的升华。部分大学生崇尚权力,迷恋金钱和财富,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认识没有准确地把握,对法治缺乏信心,甚至认为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受权力和金钱的支配,有了权力和金钱,就可以为所欲为,颠倒是非。2.法制观念淡薄人之为人,最首要的就是其言行举止受到各种规范的约束,如校规、道德、法律,以及各种社会礼仪习惯等,其中,最基本的规范应当是道德和法律,大学生更应如此。然而,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或者动辄恶言相向,互相看不起对方;或者漠视对方权益,无事生非,造谣中伤,恶意攻击他人;或者不知如何保护自己被他人侵犯的合法权益,只能忍气吞声;更有甚者,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最终不得不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恶性杀人案件,还有发生在北京动物园的清华大学生刘海洋的“泼熊事件”等。3.法律知识不足当代大学生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其法律素质不高,他们所知道的一些法律知识,也仅限于课堂上的灌输所得。他们始终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学习法律便一无是处”,从不会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法规。殊不知,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命运和前途,而且关系到民族的振兴、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4.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其实就是践踏自己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只知道索取利益,不懂得履行相应的义务。总之,当前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法律的权威还没有在大学生的头脑中完全彻底地树立起来。但可以肯定的是仍然有不少的学生具有浓烈的忧患意识,对法律的渴求显得尤 为强烈。他们深知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无所不在。无论是目前的生活、学习,还是将来参加工作,无一例外地都要受到来自法律的各方面的调整和约束。所以作为合格的大学生,就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等各方面,都能成为全社会的楷模。二、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分析1.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大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正在迅速走向成熟又未完全成熟,其心理上具有明显的成长特征,情绪、情感的自控力较差,喜欢用批判的、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事物,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会使他们感到无所适从。部分学生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随意性心理症状混合交织,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2.外界价值观念的影响大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世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状态,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但真假难辨的各种信息也会对他们的价值观造成冲击和影响。有的在主流与支流、精华与糟粕、真善美与假恶丑等问题上分辨不清;有的只顾搞所谓的“自我设计”、“自我完善”,从而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有的把追求物质享受作为人生的精神支柱,追捧“金钱万能、享乐至上”的生活方式。这种价值观的错位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诱导,就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3.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一是对学生法制教育的定位不准确,重义务轻权利。忽视对公民享有权利的宣传,使学生产生“法律就是要求公民尽义务”的错觉,有碍于大学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二是要求学生理解和背诵法律条文导致教育重点错位。忽视了法律观点、法律理念、法律精神的宣传和培育,致使大学生头脑意识中缺乏现代法律意识,行为上被动、屈从地遵纪守法。三是灌输式的知识传输方式收效甚微。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互动交流和案例讨论,引起大学生的普遍厌倦和反感,使他们失去了学习的兴趣。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对策研究法律意识是不能自发形成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只能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唤起大学生对自由、权利、秩序以及法律的憧憬和期待,进而增强其法律意识。1.培养法律价值的认同感和法律信仰只有在法律信仰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若社会公众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规范就不能内在化,进而落实到自发的行为之中。法律虽然是一些规则和条文,但法律规则和条文背后深深隐藏着道德关切,寄托着深切的信仰,当人们在对法律产生认同并建立了法律信仰之后,遵守法律规则和条文就会形成自觉。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之所以能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为每一个公民所信奉,根本在于法律体现、保障并实现着正义。因此,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应注重要求大学生用现代理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价值观,它是否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法律权威的要求,是否充分满足了现代正义观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对法律的感情和其发自内心的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心灵的契合,大学生才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最终完成法律意识的理念升华。2.创造良好的法治社会环境一方面要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只有做到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执法的程序化,守法的自觉化以及法律监督的制度化,才能实现依法治国。大学生思想开放,其观念具有激进性和时代性的特点,主观上期望法治,关心国家法制建设。因此,要培养大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就必须健全法律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法制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创建有利于强化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社会舆论、道德环境。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在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塑造方面起着特殊的作用。大众传播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应利用典型案例,进行生动的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3.创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一方面高校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学生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章条例办事,尤其是在学生普遍关注的学生德智体量化考核、评奖评优、贫困生资助、学生干部的管理等问题上,按规定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学生树立起良好的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创建法治校园文化,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学法守法演讲比赛或组织学生旁听法庭审判、模拟法庭、参观考察监狱、开展法律心理咨询和法律社会调查等,形成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促进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4.提高法治教育教学质量一是提高教师的法律修养。教育者应首先受教育,完善教师的知识结构,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和修养是增强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应站在一个较高的层次上,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二是注重加深大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现代法律意识的提高。教学内容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与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在“少而精”方面做文章,重点讲授与学生有一定联系的部门法,如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三是采用多种方法展开教学。教学方法上要利用多种教学手段为教学服务,提高学生兴趣、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比如课堂讨论、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增强教育效果,从而也使学生通过法制教育了解法律,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充分利用网络开展法治教育网络的发展,为高校法治教育工作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拓展了空间和渠道。我们必须充分利用网络形象生动、图文并茂的特点,推动法治教育由封闭的、被动的模式,向开放的、主动的,全社会参与的型模式转变。使法治教育体现新颖性、直观性、参与性、系统性,通过网络将高品位图书推荐出去,在网上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目的地向他们灌输符合网络时代的信息伦理意识,强化版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治观念,逐步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论文范文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良好的法律素养是中国社会走向法治的希望,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形成良好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个人维护权益的需要。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思想道德素质,也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在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过程中,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而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令人担忧,因此必须从国家民族长远利益和维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的高度上去认识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在历代封建社会“法”与“法律”是并用的。在现代中国“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但在一般情况下,把所有法统称为法律。但在西方文献中,含有“法” 、“法律”词义的词更为复杂。西方学者认为,法指的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指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法”和“法律”的出现维护社会公平,而且含有“裁判”的功能,象征公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快速发展,只有法律的强制性才能保证国家强制力,规范社会行为,以法律来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特征。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法律体系逐步健全,作为社会未来高素质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基于大学生密切联系着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大学生不仅应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而且应成为一个优秀的公民。当今中国,法治已成为党和政府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重大作用,大学生不仅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还要树立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维护法律权威,成为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既是时代要求,也是自生健康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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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文明城市,同行你我他!争做创城小先锋,为创城贡献一份力量。下面是我为大家分享的是关于争做创城小先锋征文的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关于争做创城小先锋征文篇一 不经意间,创建文明城市已经走进我们的城市,走进我们每个人的心中。创建文明城市也是我们每一名小学生的愿望和职责。我们也要为“创城”出把力。虽然我们不能为城市的建设添砖加瓦,但我们能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文明出行,做一个关心“创城”,融入“创城”的好少年。首先我们要做到文明出行。比如,每天上学,我们要穿着得体、大方,不追求名牌,不和同学攀比,做阳光少年。上学路上,我们要遵守交通规则,杜绝交通陋习,文明出行。尽量步行或坐公交车到校,不坐私家车,为城市的节能减排做贡献,做到低碳出行。在学校与老师同学礼貌交往,不说脏话;遵守校规校纪,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公众场合看到有翻越护栏、闯红灯等不文明行为及时制止。文明乘坐公交车,主动给老人孕妇让座,简简单单一起身,就为创城做贡献;随时随地,捡拾起地上的垃圾,轻轻松松一弯腰,能为创城出把力。这些其实就是我们平常应该做到小事情,但有多少人坚持做下去了?如果每个人都坚持文明行事,我们的城市会因我们更加美丽。其次,我们要为创城做贡献。比如,我们可以积极参与学校等团体组织的志愿者队伍,利用闲暇时间宣传创城,可以上街捡拾垃圾,白色塑料袋等,为我们城市的清洁出一份力。还可以参加植树造林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等,我创城尽一份心。也许我们的力量还很小,是那么微不足道,但是只要我们每个人都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时时想着文明,事事做得文明,我们这涓涓细流就会汇成文明的大河。只要大家都出把力,我们这座美丽的城市,一定会更加美丽。 关于争做创城小先锋征文篇二 “创全国文明城市,共建和谐美好家园!”每当我乘坐着公共汽车在城市里穿梭时都会听到这句话,作为城市里的一员,我应该为创文明城尽一份力,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暑假的一天,骄阳似火,我和一个要好的同学约好了到社会上做创城志愿者,我们一路上有说有笑来到了一片草地上。突然,一位叔叔映入了我的眼帘,他手里拿几个白色的塑料袋,突然用力一甩,袋子在空中“华丽”地转了个身,慢慢飘落到草丛里。看到这一幕,我立即上前阻止那位叔叔,对那位叔叔说:“叔叔,请您不乱扔垃圾!因为现在在‘创全国文明城市’,我们要保护环境!即使不创全国文明城市也应该这么做!”那位叔叔听后羞愧不已,他便和我把垃圾拾起,送到了属于它的地方——垃圾桶。回看草地,花草树木显得更有生机。正当我们要离去的时候,远处传来一阵嘈杂的声音,“沙,沙,沙”,一个小朋友正在用棍子打树上的果子,树枝掉了下来,我看到这样的一幕,揪心着急,连忙跑过去,对那个小朋友说:“小朋友,花草树木也是有生命的,它们也会哭泣,也会感到疼痛,我们不应该破坏花草树木,要保护好它们,城市需要绿色哦!”那小朋友听了害羞地挠了挠头,不好意思地说:“姐姐,下次我不这么做了!” 之后也加入了我们创城志愿者的行列,到社区,到街头,宣传创城知识。我们走到街道上,一阵吆喝声传入我们的耳朵里,“卖凉粉咯!卖凉粉咯!快来买啊,新鲜好吃,又冰爽!”我们连忙跑过去对那位叔叔说:“叔叔,街道上是不可以乱摆乱卖的!请你去指定的地方摆摊!”“去去去,别挡我做生意啊!小屁孩,哪里凉快,那儿待去!”那位叔叔怒气冲冲的说。我们并没有被他的话语吓到,理直气壮地说:“现在我们在创文明城,不可以乱摆乱卖的!如果你真的要继续摆下去,那我就叫城管叔叔来!”“好好好,我不在这里摆了,你可别叫城管叔叔来啊!我走就是了。”那位叔叔恐慌的说。“那你以后还在大街上乱摆吗?”“不乱摆了,不乱摆了!”说着那位叔叔一溜烟走了??一路上,只见街道干净,店铺的摆放俨然有序,各行各业,人们用语文明。公车上,尊老爱幼,不乱吐痰。车辆出行有则,行人不乱闯红灯,路墙“牛皮癣”彻底根治,草地上没有任何“炸弹”。处处可以感受得到文明之风拂来一阵阵清凉。创文明城市,同行你我他! 关于争做创城小先锋征文篇三 在以前,我是一个生活随便的男孩,每次吃完零时的垃圾袋,就随手一扔-管它飞哪去。如果碰到打架的事情,我会冲上去,一边看他们打架,一边跟着瞎起哄。我还有一个坏毛病,管它三七二十一的,有痰就随地吐。 可是创城来了!我的“美好生活”即将结束,而迎来的是我谈词色变的创城,这下可好,我的坏毛病一下子全给闹没了。 唉,我这才惨呀,我的妈妈是居委会的副主任,这就等于创城特工队的副队长,这个副队长每天向我念叨一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稍微不注意,就该挨批了。比如这一首诗就是妈妈编的“春眠不觉晓,大家来创城,黑烟变炊烟,坏习惯逃不了”,这下大家知道我妈妈打击坏习惯的力度了吧。 随着妈妈打击坏习惯的力度,愈来愈打击我,渐渐的从“垃圾时代”走向了“文明时代”,我如同超进化一般,像那些随便吐痰呀,乱扔垃圾呀„„再也不敢在我身上出现了,因为这些坏习惯刚有苗头,就被我妈一棍子就打死在萌芽状态。 三个月过去了,我改变了好多,垃圾一定要放在垃圾箱里,看见不文明的现象知道制止了,不敢随便吐痰了……不只是我,我感觉连我们班的同学也改变了好多,打架、骂人的现象很少见了,取而代之的是同学们之间的和谐相处,礼貌待人,学风也醇厚了。 人有你我他,创城靠大家,让我们一起行动吧,为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我们美好的家园,大家加油吧。 看了关于争做创城小先锋征文还看: 1. 征文作文:我为创城做贡献,争做文明小市民 2. 征文范文:我为创城做贡献,争做文明小市民 3. 我为创城做贡献征文作文4篇 4. 我为创城做贡献,争做文明小市民征文范文 5. 我为创城做贡献优秀范文 6. 关于我为创城做贡献作文4篇

中国少年先锋队建队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给少先队员发来了贺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实现我们的梦想,靠我们这一代,更靠下一代。”少先队员要爱国爱党爱人民,时刻将祖国和人民放在心中,不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记住要求、心有榜样、从小做起;

少先队员要人小志气大,将志向定位于报效祖国的远大抱负,把个人理想汇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少先队员要脚踏实地努力学习,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长大后做对祖国建设有用的人才。

扩展资料:

当代儿童成长在祖国繁荣富强的新时代。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地位的迅速提升,为儿童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增强了他们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意识。通过我们的调查,我们发现绝大多数孩子都为自己是中国人而感到自豪,并对他们在中国的生活感到满意。

但是,在童年时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还需要在经验和实践中不断加强。爱国主义,对党和人民的爱,是一个人成长和发展的根本。一个人的根越深,他就能越好地成长和发展。

对祖国、民族观念不够坚定的人,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缺乏认同感的人,无法担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

因此,总书记首先指出,少先队员要“爱祖国、爱人民、爱中国共产党、树立远大理想”,因为这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任务。

参考资料来源:央视网-【央视快评】从小学先锋长大做先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从小学先锋长大做先锋

电视剧艺术学建构在文化嬗变中的先锋意识概说 任何一种理论,无论它是属于自然科学还是属于社会科学,都是对一种现象的描述、概括和总结,并且在运动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电视剧艺术学创建活动即是由于在社会展衍进程中现实地存在着的电视剧文艺实践所发出的历史必然要求而产生的一种理论把握行为。正如其它艺术模式和艺术阐释一样,电视剧艺术实践和电视剧艺术理论也并不能脱离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条件而独存,其必然是作为整个人类大文化环境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在这个大文化环境里,艺术实践与艺术理论既受这个环境的制约和催发,又以能动的积极参与精神扮演着文化环境本体拓展的主体角色。这是一种辩证运动的关系。人类大文化环境和各文化组成形态在互相作用的状态下按照它们的内在规律向历史的另一端行进,而从宏观文化与微观理论思维的相互作用与辩证交融的界面上出发去探究与二者相联系并且积极介入其中的一种建设性意识及其属性就成为一件有意义的事。先锋意识正是我们在文化迅速嬗变的当前历史背景下为电视剧艺术学理论建构所要求的重要质素之一。这里,在概念内涵上我们首先要把这里所说的“先锋意识”同西方的先锋派艺术及其理论区别开来。自本世纪初以来先锋派崇尚者及实践者们尽管所持具体观点各异,哲学流派背景错落纷杂,包括精神分析、存在主义、现象学甚至老庄哲学等都被其所采携,但在求奇索怪这一层面上却殊途同归。虽然不能否认在某些艺术领域内确有出色的专门家的存在,但一般来说,对一切传统模式的极端反叛构成了他们“独创性”的主要艺术趣味,从总体上看类似迪尚把小便池以《喷泉》命名后提交艺术博物馆要求展出的行为也就基本上反映了该艺术思潮的艺术追求。毫无疑问,这种具有强烈消解色彩的悲观主义和虚无主义艺术实践和理论当然不会成为我们散发清新朝气的崭新艺术学的催化剂,不论从外表还是内里都无法看出两者有太多相接近的地方。我们所说的“先锋意识”,指的是主体在理论施事前在大脑中所孕育的一种运动的积极的充分的能动的观念,它包含丰富的潜意识和显意识内容,并深刻地在整个理论思维生长过程中发生着影响。显然,这更接近“先锋”一词的原始意义,而在电视剧艺术学理论建构前和建构中做为一种认知态度的存在它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为什么要拥有这种“先锋意识”呢?在众多考察视角之中,我们可以选取两个有代表性的向度来审视:一是从电视剧艺术实践和艺术理论与文化环境变迁的运动关系来看;二是从电视剧艺术实践和艺术理论与当前大文化条件下其它艺术实践和艺术理论的关系来看。必须承认,虽然与整个宇宙时空相比人类的历史显得十分短促,但人类文化在数千年的发展进程中确已取得了巨大成绩。这一过程不仅仍在蓬勃地继续着,而且在量的积累上也越来越是以一种加速度的方式来完成的。进入20世纪以来,原来需用千年百年才发生较大流变的诸多传统文化模式受到了革命性冲击,发韧于欧洲的科学革命——技术革命——产生革命循环模式已经可以用几十年甚至几年的时间来完成一个更新周期了。在人类文化模式遽变的状态下,包括传统艺术及文艺理论在内的所有人文现象都毫无例外地重新受到了现实的拷问以求证其文化生存权力。幸运的是,以现代自然科学成果为物理基础的电视艺术(含电视剧艺术)在新的大众文化角逐中不仅没有落得下风,反而取得了不俗的话语权力。而在这种新的历史文化背景下,电视剧艺术理论建构之所以要有一种先锋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并不由它自己所决定,在更深的层面上是生产力水平扩张到一定程度后对其表层文化形态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包括哲学、美学、文化学等等在内的全部人类精神产品以及复杂多变的人类文化现象无不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基础之上而存在的。恩格斯说:“在从笛卡尔到黑格尔和从霍布斯到费尔巴哈这一长时期内,推动哲学家前进的,决不象他们所想象的那样,只是纯粹思想的力量。恰恰相反,真正推动他们前进的,主要是自然科学和工业的强大而日益迅速的进步。”电视剧艺术实践及其理论是文化嬗变的产物,而文化嬗变又根本上是受生产力的推动才得以进行的。因此,在缤纷的艺术部落中由于先锋性生产力因素的介入而获得多种优势从而兼具传统文化、工业文化和科技文化属性的电视剧艺术实践和艺术理论具有一种内涵丰富的先锋意识就不仅是其理论本身的要求,也是它所存在的环境对它的必然规定。横向地看,电视剧艺术学建构对“先锋意识”的要求在与其它艺术实践和艺术理论的相较中会有一个更为清晰的把握。我们知道,人类庞大的艺术殿堂中珍藏着无数瑰宝,有的历史极为悠远,从原始社会绵延至今,如歌咏、舞蹈;有的在早期艺术形态发育并不充分,后随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进一步从社会实践中分离出来,如书法、篆刻;有的本来根本就不存在,而是伴随着人类新的物质产品和技术手段的产生而产生的,如电影、电视。无疑,在这个艺术大家族里,电视艺术是诞生较晚但却发展最快的一个。它所具有的文化先锋色彩不仅在与音乐、舞蹈、绘画、书法、戏剧、雕塑、建筑等传统艺术相比时可以直接地感觉得到,而且从技术支持层面上看同与其相差不大的电影艺术、电脑艺术以及其它融入更多新科技因素的艺术相比,从目前看它仍然拥有领先一步的受众认同感。这一地位的取得不是偶然的,从根本上说是由于电视本体对作为当代社会群体主体的“人”的更胜一筹的适应能力决定的。作为电视艺术重要组成部分的电视剧艺术在这一点上表现得十分明显,其艺术实践同姊妹艺术电影或者其它艺术形态相比在先锋性内容上也要更特殊一些。以综合艺术面貌出现的电视剧从接受视角看比传统的电影方式有着获取更便利、选择方式更灵活和审美持续时间更长等一系列新特点,在内容和形式上有着极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是一种几乎集中了所有传统艺术样式于一身的现代艺术体裁。电视剧的创造过程得到了戏剧、音乐、美术、摄影等艺术因素的积极介入,而每一艺术样式自身亦处于时刻运动状态之中。这样,不断变化着的其它艺术动态便会在电视剧的生产中体现出来,电视剧艺术本体亦酝酿了更多的先锋意识生长点,而这同时也就必然提高了电视剧艺术学构造理论神经的反应能力。

电视大众文化研究视角的转换 一、视角转换之于电视文化研究的必要主张从多种视角来研究电视文化主要是基于以下的原因:第一,当代中国电视文化的理论研究落后于迅猛发展的实践。我国电视文化的历史始于20 世纪中期,虽然晚于英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但在改革开放以后却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尤其是90年代以来,在经济和科技两个高速运转的车轮的驱动下,不仅在传播内容、传播 形式、传播技术上,而且在传播理念与文化理念上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但是,对电视 文化的理论阐释却尚处于“盲人摸象”式的探索中,理论研究远远落后于实践的发展。理论 的滞后、理解的偏差又反过来使实践的发展走向误区。第二,电视文化是一种相当复杂的文化形态,既有文化的意识形态性、审美性,又有商品 的物质性、消费性,既有强制性、操纵性,又有迎合性、对抗性,既有同质性,又有多元性 ,既有类型性,又有创造性;既有娱乐性功能,又有教化功能。电视文化本身已经成为一种 跨学科的文化形态,涉及到的领域已远远不是传统的文化艺术所能涵盖的。第三,当代中国电视文化的发展已经置身于市场经济以及文化全球化的新的历史语境下, 它的商品属性使其由以往的艺术文化转变成一种商业文化、大众文化,新现象、新特征由此 频频凸显。对这些新现象、新特征,尤其是其大众文化特性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都使我们产 生一种“莫相知”的恐慌,而没能从理论高度予以阐释。第四,以往的从艺术单一视角对它所进行的理论研究陷入了阐释的困境。很多问题,例如 大量不具有审美意义粗制滥造的文本却有很高的收视率、文本质量的提高主要依赖的是声像 光电的技术手段而非炉火纯青的艺术手法等等,仅从艺术的角度难以解释。在这种复杂的状态下,既要正视电视文化迅猛发展的事实,承认电视文化所蕴涵的商业文 化、大众文化特性,以历史的理性清醒地认识到经济转型、社会转型赋予文化转型的可能; 又要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其进行全面的把握、理性的认识,恰当的评价,审理各种理解的 偏差,以期更有效地规范和引导这种新型的文化形态。二、电视文化研究的几种视角多重研究视角的转换有助于对电视文化的多重认识,有助于在矫正操作的失误和寻找正确 的发展方向时获得理论上的高度与支持。社会文化视角:以往对电视文化的研究常常局限于文本本身,而忽略了这一文化活动的社 会过程全身。随着中国社会文明进程的演变,电视文化已走出象牙塔,融入广大民众真实生 动的生活中,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具有了更广阔的社会文化的品格。作 为当代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社会公共事业,社会学视角、人类文化学视角的关注,也 许能使我们穿越数量众多庞杂、质量良莠不齐的电视文本,抵达社会意义、文化意义的剖析 。在这其中,意识形态视角的分析尤为重要,因为一切文化在本质上都是一种意识形态的“ 代码”。从马克思主义到法兰克福学派、精神分析学说、文化研究学派、后现代主义,意识 形态批评无不是这些理论的重心。大众文化视角:电视文化所表现出的商业性、消费性、大众娱乐性、通俗性(甚至媚俗性) 、技术性、可复制性、程式化、无深度感正是大众文化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体现出与电视文 化与大众文化的一致性、同质性。因此,在对电视文化的研究中,借鉴西方某些学术思潮对 大众文化已有的研究成果,虽不能祈望彻底解决中国电视文化存在的问题,也不是无益的。 如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在使我们认识到电子传播作为生产力给对电视文化生产带 来巨大促进作用的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技术进步对人造成的新的控制,认识到其意识形态 的操纵性、欺性的一面;后现代主义理论让我们对电视文化的世俗性、扁平性、游戏性、 狂欢化获得了一种哲学上的认识高度;后殖民主义理论则令我们对电视文化、大众文化中的 全球化倾向、文化同质化倾向保持高度警惕;新历史主义提醒我们,以“戏说”为代表的电 视 文化可能导致的历史虚无主义危险;文化研究学派以它与社会的广泛联系和跨学科的学术胆 识,启示我们以宏观的社会文化研究与微观的文本研究相结合,在微观的文本研究的基础上 展开宏观的文化研究……这些理论奠定了以大众文化的视角来审理电视文化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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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虽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要害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 仲裁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如何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清楚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二、协商和解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有双方都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假如经营者不讲信用,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力、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系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辟了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全国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消费者协会及相应组织五千多家,每年都要受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投诉几十万件,截止2005年3月份、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224万多件。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与各方进行交涉、调解,为消费者挽回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受消费者委托时,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并进行处理是消费者协会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往往标底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小事假如不及时的解决处理,往往又会纵容不法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案件并非都表现为争议案件,有时消费者只是希望能够制止某些经营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可以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总体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没有法律强制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力度,经常力不从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往往只有依托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解决那些令人厌恶不讲老实信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投诉。 四、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诉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实际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促使其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的主要因素有如下: (一)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最高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利益,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以“裁判员”的身份出面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而行政机关对消费申述的解决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竞争的维护,大量实践证实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维护方式。 (二)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述,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制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着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申诉工作,将会为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提供良好数据,为繁荣市场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假如按《环保法》的立法模式,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治理机就能更好发挥其完备的体系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 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来看:要以申诉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有很多优点;1、以申述的方式解决与协商、调解相比较,申诉的程序比较正规,对于消费者来说可靠性会更强些。《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包括时间规定、回避制度等,这些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行政申诉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将纠纷交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解决。2、以申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会更经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申述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小额的消费纠纷,以申诉的方式解决,会更有利于消费者。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后果。3、另外申诉还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规定,以普通程序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是60天,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花费的时间会更短,同其他保护途径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五、仲裁 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消费纠纷应当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 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进行法院外仲裁的机构。而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委员会属非政府民间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应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将会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将不受理。所以这种途径在我国并不被争议当事人看好,现在选择仲裁方式做解决消费纠纷的不太多。 美国是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国家。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始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运作。在美国,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都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必备内容。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愿意选择仲裁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将是一种对社会和市场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的尝试。例如从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已经为消费者解决了170多起纠纷。经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在同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我国已经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要想正常发挥作用还需法律制度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仅相当于现在的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也只不过是现有消费者协会协调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六、诉讼 在我国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判决具有强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职权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消费者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在这,我们一般讲的主要是民事诉讼。虽然这种途径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民事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自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本费。假如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必然会不堪负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害。所以从考虑社会利益的方面看,分散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 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有一些完善,但尚未完全走上正规轨道,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市场,所以必须靠效率高、效果显著的方式调控市场,显然实现这一目标靠行政保护途径要比司法途径更可行些。 (三) 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上来看: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断的完善,非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等一些法规的出台,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比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此,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的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七、结束语 通过我们对比、分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笔者认为现实我国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不同的情况选择其相应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应以行政保护为主,以调解、仲裁为补充,以民事诉讼为最后的渠道。同时加强规范、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章,增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层次。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另外,还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2 论文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并不负全部责任,只是按情况分担部分责任。如:消费者陈某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惊吓,没有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年多来他一直使用该产品,表明已具备了使用该产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爆炸时也无明显的使用不当。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通过了质量认证,难以认定为缺陷产品。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损害程度,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技术性服务类纠纷的调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诉中,技术性服务类侵权的投诉正日愈增多,这类因技术性服务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常见的夸大故障、偷换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务类侵权,侵权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察觉。如:消费者张某于前年购买某品牌微机1台,并与厂家在本地的指定维修商取得联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在最近一次维护后不久,电脑芯片烧坏。请教专业人员后,发现是因维护人员故意调高了某技术参数,致使芯片寿命缩短(因该品牌零配件更换只能在该维修点进行,维修点可从中获利)。消费者对其维护服务质量提出置疑,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维护人员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使消费者更换本来不需更换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维修合同和维护卡的填写、发放,在事实上已建立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维修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电脑芯片,并承诺该电脑芯片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免费进行更换。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卷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得天花乱坠的促销,在“最终解释”却大打折扣。如:陈先生到某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陈先生一时高兴也跟着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当他前去兑奖时发现,奖品竟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家理论,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商场”。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却是打折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最终解释权”下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与商家之间便与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因而,责令商家需按宣传承诺兑给陈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3 论文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不足 1、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为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并可造成司法混乱。如: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法官在当地报纸上撰文认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数量太多可以推定为不是消费者,并特别指出,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专家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样推断是不科学的。如果公民为了馈赠好友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购买同等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购买是不是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行为目的性”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基本上成为经营者抗辩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经常性理由。该规定在逻辑上会推导出经营者有审查公众为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在诉讼上会导致当事人要证明其为什么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行为目的性”的规定应该淡化,可修改为“公众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 关于“企业”一词的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未涵盖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分立、合并问题。原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变更的经济组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应把该规定中的后一个“企业”一词改为“经营者”。 二、 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多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喻户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一个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调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入世使我国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更新的消费理念,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及时应变,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方式、方法和观念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以下几方面急需突破: 1、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有时候由于客观上的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时候,笔者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诉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2、 小额纠纷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绝大部分投诉都属于小额纠纷。许多国家制定有小额纠纷特别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我国对于小额纠纷,人民法院是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小额纠纷,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挥社会上调解组织、民间团体、社区组织的作用,力求这类简单纠纷得以简易快捷地解决。 4 论文 3、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代表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因而未承认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诉讼的能力。笔者认为,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三、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总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加入WTO,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你能采纳, 好不容易找到的。

初三优秀800字 议论文 范文 篇一:谈傲气

“人不可有傲气,但不可无傲骨”这句话影响着一代又一代的人。但是,古往今来有多少人被自己的傲气所蒙蔽导致失败。因此,傲气在生活中是不可取的。

傲气是对自己的过度肯定。诸葛亮自恃才华横溢,将军中大小事务揽于己身,让有才能的人没有机会施展。这与蜀汉的灭亡未尝没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袁绍率领七十万大军讨伐曹操,自认为万无一失。却因他生性多疑,优柔寡断。不听底下贤才、用人不当导致这次官渡之战的失利。最终溃不成军。西楚霸王项羽认为自己的军队兵强马壮,刘邦没有机会与他争锋。错失了消灭刘邦的大好时机,放任他发展。最终落得个乌江自刎的下场。这些枭雄无不才华过人,却都因对自己的过度肯定导致失败。

傲气是对形势的错误分析。过去国民党组织第五次反围剿战役。在王明“左”倾冒险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李德等人先推行“军事冒险主义”策略。用当时还较弱的红军正面迎敌,最终失利,红军被迫进行二万五千里长征。南宋时期,金入侵宋朝。当时的皇帝昏庸无能,想要和蒙古国一起灭掉金朝。金哀宗向宋理宗提议联手抗蒙,向理宗说明“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道理。但宋理宗并没有理会,反而认为灭掉金朝自己就会安全。在灭掉金朝之后,蒙古国反而南下攻打宋朝。最终,汉人千百年来的基业毁于一旦。他们又何尝不是因自己的傲气蒙蔽了双眼而错误的分析形势。

傲气是愚昧无知的表现。在井底之蛙这个 故事 中,青蛙认为自己的水井是最好的。当海龟说出大海时,自己因从未见过大海而不屑一顾。反而无知的认为大海远没有水井大,此等愚昧无知,让人心生感慨。古时的汉朝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那时汉武帝派张骞出使西域各国。当途经一个叫做夜郎国的小国时却遭到了嘲笑。因为他们认为汉朝只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国自己才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一个个故事中反映出来的人物又怎不是因为自己的傲气才变得愚昧无知。

古往今来,这些心怀傲气的人都向我们展示了一味自傲的后果。少一分自傲,才能认清自己。少一分自傲,才能看清形势。少一分自傲,才能真正摆脱愚昧。

初三优秀 800字 议论文范文篇二:各有千秋

“江山代有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一言,道出了每个时期都有着自己特有的灿烂 文化 的真谛。

春秋战国,诸子百家。学者虽处于动荡之世,思想却激跃出前所未有的夺目火光。儒、道、法……各家思想在碰撞中交流,在争辩中借鉴,它们是乱世中明亮的火焰,照亮了中国前进的道路,造就了诸子百家的璀璨辉煌。

人们时常感到生不逢时,期望回到或飞越到某个时空的过去或未来,但不曾想,每个时代自由它得天独厚,不可比拟的机缘巧合,从而衍生了不可复制描摹的独特,春秋战国如此,中国近代亦如此。

近代中国饱受外国列强的侵略,知识分子的民族责任感与高远目光,造就了新文化运动中“新文学”的无比震撼。中西文化相互融合,白话文小说如《阿Q正传》等新式文学作品,让人震耳发聩,唤醒了国人麻木的灵魂与涣散的斗争意志,我们亦会赞扬这个时代,钦佩这些爱国者,或者向往这血与泪交融而出的文化结晶。

每个时代,每个地方,都上演着它们唯一的独有的历史,各有千秋。中国如此,外国亦如此。

宁静浩瀚的大海,孕育着古希腊的绚烂文明。精美的雕塑,奇妙的神话,闪耀的哲学之光……无不让人心往神驰,愿可生活在那美好的和谐中,但也有人愿活在如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刺激”时代。

文艺复兴时,资产阶级为反封建求民主,从古希腊文学典籍中汲取精华。人文主义之父彼特拉克说:“我愿回到古希腊那民主的年代,却更愿活在当下,肩负我的责任,将人文主义延展于今。”的确,各个时期的文明成就各有千秋,我们只能选择喜欢或倾向于哪个,却不能脱离我们的时代,但文化责任感却让人甘愿在这时代开辟人类精神新天地。

古往今来,是时代造就了人,造就了文化,或是人与文化创造了时代,我们不得而知。即便我们因自己的喜好向往生于某一时期,却因活在当下而一味埋怨,这终使这一时代的光芒黯淡。与其一味地活在幻想中,不如尽自己所能让自己的时代大放异彩。

周国平曾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朝圣路,每个人孤独的路便组成了人类这一时代的精神家园。”每个人的向往不同,一如历史学家汤因比钟情一世纪的新疆,居里夫人外甥女涵娜独爱一世纪以前,伊雷娜却愿生在未来世纪……人们虽“趣舍万殊,静躁不同”,但若将向往化为创造时代文化辉煌的动力,这个时代亦有一番美丽的天地。

初三优秀 800字 议论文范文篇三:法制 教育 片 观后感

很久很久以前,听到一个关于少年犯的故事,非常悲惨。曾以为那只是故事,离我很远很远。今天,在校领导的组织安排下,我们全校师生观看了法制教育片,才知道,故事里的事,离我们很近很近……

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它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不是一个漂渺的概念。它如此真实,无处不在,触手可及!财产纠纷,故意伤害,过失杀人,侵权,遭遇假货维权……

法制教育片里的少年,也曾是祖国的花朵,也将是祖国未来的栋梁。然而,有些花儿枯了,有些栋梁朽了。为什么,为什么?说来让人扼腕长叹!那些拥有大好前程的少年,有的只是一语不合,便抄起刀子,举起拳头,狠狠地挥向朋友,同窗。其实,他们之间,并没有不共戴天之仇。仅仅因为话不投机,便闯下大祸,失去自己大好前程,真不值啊!

想到这里,我不禁想起前一段时间闹得网上网下沸沸扬扬的药家鑫事件。药家鑫要是懂一点 法律知识 ,以他的智商,是很容易在赔钱和偿命之间作出选择的。可惜,他枉为大学生,居然一点法律都不懂,唉!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必须做的,就是把握好今生今世,不去浪费自己的生命。我们的生命,是父母给的,我们没有理由伤害它!如果我们做了错事,失去了自由,甚至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那么,我们的父母,将是天底下最最伤心的人!我从网络上看到,药家鑫的妈妈已经患上了抑郁症,生不如死,多么可怜的母亲啊!

每一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一旦铸成大错,悔恨,自责,毫无用处。因为,世上没有后悔药可买。很多时候,犯罪只是一时冲动,如同法制教育片里的那些孩子。所以,当我们遇到矛盾,火冒三丈的时候,一定要抑制住自己的冲动。切记,冲动是魔鬼!

同学们,让我们自尊自爱,慎重交友,并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依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我祝愿,蓝天之下,所有的青少年,都能健康茁壮的成长!

我祝愿,阴暗肮脏的监狱里,永远都不会有青少年那稚嫩的身影!

初三优秀 800字 议论文范文篇四:是读书?还是工作?

我是一个初中 毕业 的学生,初中时不好好努力读书,现在毕业了。我将面临着读书还是工作的命运。

现在我被一个学校录取,是一所技校如果这样的情况肯定是读书好。但是我的成绩不好,家庭也不是很富有。现在想起了读书是不是晚了?我想也是晚了。工作可以给我带来一定的收入,减轻家庭的负担,但是不是长远的想法,现在满街都是大学生。尽管自己可也找到工作但是工作是不稳定的,如今也没有后悔药吃,离开学的日子一步步逼近了,是读书还是工作还在纠结中,人的出生不能选择家庭。

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这句话是对的。但是也是有两面性的读不好是什么也不是,读好了就是光宗耀祖。哪个家长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每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有文化。在这个社会上生活就是这样,适者生存,这是讲给所有人听的,只有适应了这社会才能活下去。

我不希望所有的家长都为孩子考虑,因为孩子也会为你考虑。我也是一个孩子我也没有资格说家长。因为家长是一心为孩子好的,哪有不疼孩子的家长。只是作为一个学生我只想说读书就让他自己选把。选自己喜欢的专业这样才有可能学有所成。

再 说说 没有钱给孩子供学的家长,不要以为孩子读技校是没文化的一心想在孩子读大学将来有出息,其实孩子成绩在好,读自己不喜欢的有什么用?

我现在也在工作中,从工作中学习,可是我有读书的机会,这机会错过了就不会有第二次。也为自己的家庭想了想,自己的家庭不是很有钱,要是我的成绩好的话父母砸锅卖铁也要给孩子读书,可惜我不是。我想读书但是我担心自己读不好到时家里就更穷了,不如早点工作。我以为工作很轻松,但是我想错了,工作兵不轻松。亲人可以为了利益而出卖,把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我也是客观来讲)。

我的一个亲戚说了我读书没用,我也只能接受,考虑自己的情况但是我想学习。我亲戚也是从客观来讲。我的母亲也这么认为,但是他看我这么想学也是让我选择,我感谢我的母亲,父亲也是有功劳的。可是就是我亲戚说的成绩那么差读了有什么用?读了书不是还要工作不如早点工作。

我很多次都想反驳他的话可是我却反驳不了,因为这是事实。假如我考的很好的话我的亲戚也不会这样说。当然这是一部分的亲戚。另一部分亲戚则说当下这点知识是不够的,两边都有理,我是该读书还是工作。希望你们能站在我的角度想。

关于权利论文范文资料

《“权利”一词在近代中国的跨语际实践》 刘小妹 来源:中国法学网 【关 键 词】“rights” 权利 民直【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与西方原生的权利观念相去天壤,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站在什么立场、用什么方式去解读这种“差异”,以及我们如何去认识“差异”的历史意义。在方法论意义上,笔者希望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形成的研习,尽可能做到摒弃“西方中心观-中国中心观”或“传统-现代”的范式[1],力图从具体的“语境”[2]出发,进行客观的解读。即便客观解读,也有不同的角度。笔者曾经在《中国近代宪政理论的特质研究》一书中,对中国近代民权、自由和权利观念的发生及特点进行过初步的考察,那时的关注角度偏向于对“差异”本身的解读,即对差异产生的历史语境以及差异的具体内容的认识。本文拟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着力转向对权利发生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准确的说,是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这是受到刘禾(Lydia H. Liu)《跨语际实践》一书的启发。因为,无论是过分地强调“差异性”,还是极力地坚守“中国性”,按照海外后殖民研究的代表性人物、著名汉学家周蕾(Rey Chow)的观点,它都或多或少地是以一种变相的形式重复了它所摒弃的西方的“霸权”色彩,[3]因为它都暗含着以西方为参照系,或者视西方为权威性典则。因此,只要着力强调呈现“差异”,那么无论文本如何小心地避免对中西进行好与坏、优与劣、先进与落后、传统与现代之类的价值判断,阅读的受众仍然很容易在差异与优劣之间建立想像的关联。所以,本文拟将研究的重心置于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即将“不同语言在翻译活动和跨语际的实践中发生的交往”视为历史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并以此解读权利翻译和权利观念形成过程中的“自身历史的话语空间”。[4]一、对“right”的翻译“语言问题在中国的现代性想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中国现代史的研究必须考虑到跨语际实践的历史”。[5]由是,本文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的考察便始于对西文“rights”的翻译及选择过程。(一)《万国公法》对“right”的翻译:权利近代政治法律词汇大都是假日文而译,而恰恰“权利”这一重要的法律术语是直接从古代汉语翻译来的。首次用“权利”一词对译西文“right”的是1864年刊印的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这已为学界取得共识。[6]然而,丁韪良本人在1862年翻译《万国公法》的过程中,曾对“right” 这个词的译法有过长久的困惑,并直言以“权利”对译“right”仅是权宜之计: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份;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7]此处一个“不得已而用之” 体现了丁韪良内心的真实感受,因为他和他的翻译团队都熟谙古汉语,深知“权利”一词难以准确地传达出西文“right”一词的精神意蕴。如此,要贴切理解丁韪良对“right”的翻译,我们有必要对西方及古汉语中“权利”一词的具体含义作些简要探究。根据列奥?施特劳斯的考察,西方的权利观念经由了一个从“自然权利”向“人的权利”、从“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过程,[8]因此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有三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是自然正当性,即在道德和价值领域,权利被等同于“正义”和“善”;第二个层面是人的自主性,即在政治生活中,个人相对于国家具有优先性;第三个层面是利益的合法性,即在法律关系中,合法的利益和诉求受到国家的保护。从词源学上看,古汉语中“权利”一词是个合成词。“权” 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秤、秤锤,标准、尺度,权衡、衡量,[9]这是基本字义;其二是通权达变,即与“经”相对的“权”。[10]“利”是一个与“义”相对的范畴,指利益、收益、好处等。在儒家的“经权”之别和“义利”之辨中,虽然并不全然否定“权”和“利”,但在价值评价上确乎是重“经”而轻“权”、重“义”而轻“利”的。尤其是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道德设定下,“利”的追求在道德评价上丧失了正当性理据。[11]合成词“权利” 在先秦经典文献中的使用频率并不高,但依然牢固确立了“权势与货财”的基本含义。[12]秦汉以降,“权利”一词在经典性文献中已是随处可见了,其基本含义却是沿袭先秦而不改,比如《史记》中数次使用“权利”一词,其基本含义均为权势和利益。[13]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利” 的基本含义“权势””、“威势””、“货财”以及“利益”等,在道德评价上均含有贬义,带有较强烈的否定性意味,这在体现汉政治统治理念发展方向的重要典籍《盐铁论》中表现得十分明显。[14]可见,无论是单词“权”、“利”,还是合成词“权利”, 在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传统文化中,都是在与儒家道德理想相对立的语境中使用的,因此都不含有“正当性”的意义。这与西方启蒙运动以来,在道德语境中产生的权利观念可谓大异其趣。熟知西方宪政文化精义,对古汉语亦造意非浅的丁韪良深刻地意识到了这一中西差异的不可化约性,无奈之下他做了一个智慧的取舍:即将权利的道德正当性打包封存,以便尽量将《万国公法》中的“权利”一词置于法律的层面。综上,《万国公法》用代表权力和利益的“权利”来翻译“right”的法律意义,除了在字面上不直接包含“正当”这样的意思外,基本上表达了合法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之意思。[15]但是,在道德层面上,中国传统文化一直把儒家道德伦理作为正当权力和利益的基础,这与近代西方对权利的理解相别甚远。而西文中“right”本身所含有的道德正当性,正是严复所难以舍弃的。(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民直虽然丁韪良本人对“权利”这一翻译并不十分满意,并留下了一段“不得已而用之”的说明,但现实中,随着《万国公法》的流行,“权利”一词亦广为人们接受。直至20世纪初的严复,他重遇了丁韪良翻译“right”时的困惑与无奈,并对“right”本身所包含的道德正当性难以割舍。由于《万国公法》对“权利”的翻译影响甚远,严复早年在翻译《天演论》时,虽然感到这种翻译是有问题的,但依然沿用了“权利” 一词表达英文中rights。此后,在 翻译《群己权界论》时,严复再度思考“rights”的译法,并专门致信与时人梁启超探讨: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读政理诸书时,即苦此字无译,强译“权利”二字,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后因偶披读《汉书》,遇“朱虚侯忿刘氏不得职”一语,恍然知此职字,即rights的译。然苦其名义与duty相混,难以通用,即亦置之。后又读高邮《经义述闻》,见其解《毛诗》“爰得我直”一语,谓直当读职…… 乃信前译之不误,而以直字翻rights,为铁案不可动也……rights字,西文亦有直意,故几何直线谓之right line,直角谓right angle,可知中西申义正同。此以直而通职,彼以物象之正者,通民生之所应享,可谓天经地义,至正大中,岂若权利之近于力征经营,而本非其所固有者乎?且西文有born right及God and my right诸名词,谓与生俱来应得之民直可,谓与生俱来应享之权利不可。[16]在严复看来,西方rights是一个复合概念,其中包括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宜”的因素,即“正义”;同时这一概念也包括表层性的显在意义,这就是古汉语“权利”一词所传达的内涵。两层含义中前者是基础性的因而是制约性的,是“体”;后者是受制约的因而是第二性的,是“用”。[17]基于“体-用”的分析结构,对rights的翻译应首要表达“正当”的含义,而中文中“权利”这个词中,无论“权”还是“利”均无“正当”这种价值判断。经过反复求索,严复终妙手偶得一“直”字,是以“直”在古今中外都含有“正当”之谓,便决意将rights译为“民直”或“天直”,并在密尔On Liberty的译本《群己权界论》中,在不同场合分别将rights 译为“民直”、“天直”和“权利”,以准确表达英文rights的复杂内涵 。[18]二、对“权利”一词的接纳丁韪良和严复对西文“right”的理解都基本准确,只是在right所包含的两层含义中,在所谓体用之间,基于两难的困境而作出了不同的取舍。前者出于对现实的考量,舍弃了right的“体”,即道德正当性,故而以“权利”之“用”表达法律意义上的权益;后者基于对学理的真诚,回归了right的深层结构,即正义、正当、善,是而以“民直”之“体”为right的基本含义,辅之以“权利”之“用”表达right的复杂内涵。惜乎“民直”这个译法并没有传播开来,在历史的长河中终于被“权利”的译法所淘汰。单纯从学理上来说,严复对rights的翻译应该是更为准确,但为什么中国人还是选择用“权利”来代表rights呢?要说严复近乎语义学的翻译在实践中未被选择,是因为众人皆蒙昧而不解rights之真义,怕是不妥。[19]在中国的近代,引领舆论的知识分子,都是“开眼看世界”的饱经之士,对中西两造都有相当的智识,对right含义的理解也是丰富而精准的。举如,严复写信与之讨论rights翻译问题的对象梁启超,他在严复至信的同年,即1902年,开始《新民说》的写作。[20]正是在《新民说》里,梁启超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权利概念的思路,即自主性意义上的权利、竞争所得的权利和良知意义上的权利,这三种思路预示着三种不同的权利现代性观念,即自主性的权利现代性、竞争性的权利现代性、良知性的权利现代性。[21]梁启超对“权利”三种含义的交织使用,说明他是基本理解right之意的,他无疑也能理解严复“民直”之意,但是他没有采纳严复的意见,依然选择了“权利”一词。为什么呢?将代表正义、正确、应当、适宜等等含义的Rights以带有强力、强制、权势等等含义的权利来翻译,确实造成极不妥当的混淆。因此,在严复和梁启超之后,对“权利”的检讨也一直存在着。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清史专家孟森在《独立评论》上发表一篇论《士大夫》的文章,极言“权”与“利”合成一词之害,他说:“今使明明利字,冒以权字冠其上,而导人以争”,则“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他深刻指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儒家经典已经给“权利”两字赋予了无法逃脱的固有的本土化之意义。在中西之间,被权利的道德性问题纠缠的,还有与严复共称中国自由主义两代领袖的胡适,他在一再对“权利”进行阐释后,不仅得出一个与严复相当近似的结论:“其实‘权利’的本意只是一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22]而且还和严复一样在儒家典籍中对这种“义权”的观念进行了引证。如果本文的前述判断是正确的——即从丁韪良到以严复、梁启超、胡适等为代表的近代中国知识分子,不仅准确理解了right的含义及其道德性语境,而且对“权利”的中西之别体悟甚深,对民直、义权等概念亦进行过严格的考辨和审慎的思考,对“权利”一词所造成的极不妥当的混淆也有深刻检讨——那么,对“权利”一词的集体性地选择原因何在?意义何在? 三、对“权利”涵义的重构中国近代对“权利”的选择原因很复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民族的因素都交杂缠绕其间。因此,它远不是一个翻译用词的问题,也不单是对西方权利理念的截取、误读或选择性吸收问题。“权利”在中国近代的发生有着其深刻的历史语境和艰巨的时代使命。因此,本文无意考究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了西方的权利哲学,而是将研究的重点置于分析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是如何通过“操纵”权利这一西方话语来构建他们关于现代民族国家的理论、“权利”怎样作为一种话语策略参与了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理论的创造,以及“权利”如何在被翻译、引述、重复、争论,也就是在一次又一次地被合法化和非法化的过程中,取得其特定的历史意义?[23]简言之,本文考察的不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权利的“误解”,而是暗含深意的重构。而且,这样的重构体现了中国近代权利话语的历史意义和时代特质。近代的中国内忧外患,那些致力于革弊图新的知识分子在精神上是极度痛苦的,但是另一方面,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也赋予了这些知识分子以特有的深沉和担当。这样的历史舞台,这样的时代责任,使他们在接触西方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哲学时,不得不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体用”范式以及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三个层面对其进行“操纵”式的转化。(一)个人与国家关系权利观念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近代中国,都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生发并被理解、接受的。众所周知,西方的权利观念源起于“个人主义”政治哲学对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界定,因此接受了先验的“自然权利”观念。同时,权利成为个人对抗国家的阵地。但是,对于近代中国,虽然时代主题也是“对抗”[24],但对抗的双方不是个人与国家,而是中国与西方。在以国家为整体对抗西方的语境下,民族观被嵌进了自我观,自我观被嵌进了民族意识,即个人与国家之间是“黏结关系”,而非对抗关系。[25]个人与国家之间“覆巢之下无完卵”的黏结关系,使得近代中国对西方的权利观念进行了两个层面的转换。第一个层面是权利主体从个人向国家的转换。权利在中国古汉语中意为“权势和财货”,而这正是民族中国欲在世界民族之林获得独立自主性所急缺的。因此必须对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所具有的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进行必要的裁剪和改造。首先,是摘除权利的“自然正当性”涵义。原因很直白:自然正当性是西方基于自然法传统而对自然状态和天赋人权的一种理论预设,是先验的;但是,在近代中国把权利的主体置于国家之上后,在殖民与被殖民的现实威逼下,正在丧失家园的我们,不可能认为国家之间存在什么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恰恰相反,在这个优胜劣汰的人世间,国家的权利要靠我们每个国民为之奋斗和争取,绝非什么天赋的、自然正当的。其次,是对“人的自主性”涵义进行改造,即拓展“自主性”的主体范围。对此,金观涛、刘青峰有过分析:法律意义下的权利只要没有进一步赋予道德含义,从合法正当的权力和利益,很容易推出某种范围内权力和利益的拥有者的自主性为正当的理念。例如一个国家享有国际法给与的正当权力与利益,这也意味着它在有关领域中有自主之权。由于“权利”在中文中原有意义是权力和利益,晚清中国知识阶层是从维护国家权力和利益角度意识到国家和群体的自主性为正当。这是用“权利”翻译“rights”的原因。[26]因此,在近代中国享有自主性权利的主体不惟是个人,还有国家和人民。与之对应,权利概念亦衍生出国权、民权和个人权利三个概念。[27]最后,是对“利益的合法性”涵义的消解。虽然,中国人最早接触的便是丁韪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但是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规则下,国家作为权利的主体其利益是“争”来的,而非法律赋予的。而这一“争”字又恰合“权利”在古代中国所固有的本土化涵义。第二个层面是将权利中“人的自主性”涵义置于民族国家理论框架之下,即手段与目的的转换。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理解,表面上看涉及到了西方权利中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但是这里的个人权利只是把个人从他所在的家庭、宗族或其他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的手段,目的是使国家获得对个人的直接、无中介的所有权。毋庸赘述,这与西方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政治设计相别天壤。当然,笔者并不否认金观涛、刘青峰在《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一文中对权利的“个人自主性”涵义的考证结果,也不否认中国近代知识分子中存在着对国家及民族主义话语即将被利用来控制个人的焦虑,[28]但是在救亡图存的时代使命下,这些知识分子归根结底都是民族主义者。因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始终被置于个人与国家的价值等级关系中,即“小我”与“大我”[29]的价值位阶中:在个人被视之为小,国家被视之为大的情况下,从个人角度对国家所进行的批评不可能超越一个语言已经事先命名并规定好的等级关系。再加上“大我”的概念赋予国家一种成熟的、主体性的形象,使它在话语层面上取代“小己”作为权利的代理和运作场地。的确,在“小己”和“大己”成为个人与国家的同义词之前,个人已更加紧密地与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国家由此对个人拥有更加绝对的占有权。[30]可见,西方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上帝那里解放出来,获得自主性;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家庭的、宗族的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再把人交给国家,以帮助国家“争”得自主性。如此,一方面,在个人与国家的黏合关系下,权利的主体和内涵经过上述两层转换,国家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正当性的权利、自主性的权利、利益性的权利交织组合,造成了中国近代文献中权利一词涵义的含混和漂移;另一方面,也正是通过对权利主体与权利内涵的交错搭配,通过在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内涵之间的游走,知识分子群体为民族中国编织了一条走向现代化的可行之路:赋予个人以自主性,以便将他们从传统关系中解放出了;赋予个人以追求合法利益的权利,并鼓励他们“争”各自所应得之利益,以便国家集结个人之力量、个人之利益谋求独立与富强。(二)社会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西方的宪政与权利理念深深地植根于其社会契约论和个人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土壤之中,因此,这些先验的自然权利,是人之为人与生俱有的,国家(政府)就是为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构建的。但是,这样的预设和逻辑都不符合近代中国的国情。在近代中国,没有社会契约、也没有天赋人权,有的是与西方暴力遭遇后的国弱民辱。国家都风雨飘摇人民的生命如何保障,人民的生命都没有保障又何谈财产与尊严。显然,中华民族的权利、中国人民的权利都不可由“天”赋予,而只能靠我们自己去“争”取。因此,严复作为引入西学的一代先师,他放弃了洛克,也没有眷恋于卢梭,而是将几乎全部的认同置于穆勒、斯密的功利主义以及斯宾塞、赫胥黎的社会进化论。因为,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社会进化论,在关注个人利益的同时,都对“公众幸福”保留着一份关怀,严复只需富含深义地将斯密等人对“公众幸福”的关怀,转移到自己魂牵梦萦的国家力量的关心和考虑之上,便可利用解放出来的个人能力达到集体的目的。同时,严复也很关心对利益一致的观念的培育,他以“一国犹如一身”的比喻说明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认为甲午战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不能做到“击其头,则四肢皆应;刺其腹,则举体知亡”,[31]相反,将保卫国家的重担落在了“北洋一隅”。既然严复认同功利主义和进化论的政治哲学思想,又认识到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甚而将个人自由视为“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一剂良药。这样的严复,是如何从《天演论》到《群己权界论》,萌生了对rights从“权利”到“民直”的转变?我想是出于两本著作的题域限定以及严复本人对学术的尊重。《天演论》涉及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之下,国家如何于竞争中生存的问题,虽然他在此也不满“权利”的译法,但是在民族国家的题域下,缺乏与西方个人权利的对比平台,因此他暂时搁置这个翻译问题。《群己权界论》则不同,它讨论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这个题域与西方权利观念中个人与国家关系是比较贴近的,因此,在不涉及民族国家问题时,严复得以将自己的翻译更多地置于纯学术的考虑,也就有了“民直”的译法。严复如果先翻译《群己权界论》,或许他在《天演论》中也不得不放弃“民直”。综上,出于对进化论和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选择和推介,严复及其同时代人的权利观念具备了两个特点。一是,只要遇到民族国家问题,就必需对西方权利的原生涵义有所取舍和改造。二是,中国及中国人的权利都不是天赋的,而是在优胜劣汰的法则下竞争来的,即梁启超《新民说》中所谓的“竞争性的权利”。当然,这里的“争”不是“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而必须将争得的利上下一致地统于国家。(三)“体用”范式“体”、“用”是朱熹哲学中的一对范畴,体是本质,用为功用,一事有体即有用,体用不二。内在本体与外在功用是相互联系的,只要体真正存在,那么功用就会自然而又必然地显现出来。然而,近代以来,“体用”范畴表达的不再是形而上学上的本质与功用的关系,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它关心的不是合理性,而是其运用于社会的有效性、有用性。“权利”正是在这一“体用”范畴下,从西方移植过来“用”以培育民族国家之“体”的。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一方面重视了rights的“体”、“用”之辨,即“直”(正义)视为rights的“体”,将“权利”视为rights的“用”,并强调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相对于古汉语“权利”涵义所具有的基础性和制约性作用;另一方面,他又忽视了“中体西用”的体用大背景。其实,在近代中国对权利的移植过程中,重要的是如何找到或构建适合中国之体的用,而不是寻求什么是西方的权利之体。因此,对于严复所找到的西方权利之体“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它是否正确表达了西方权利之体,而在于它是否能为中国之体所接纳,以及是否对中国的民族国家之体有用。然而,“民直”一词无论是在权利的主体上,还是在权利的内涵上,都限定得过于严格,因此无法在权利的三层涵义间游走操纵,也无法接纳从人权向国权的转化。综上,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对自主性的权利、竞争性的权利、良知性的权利的交织使用,绝非“没有充分意识到它们之间的细微区别”[32],而是有意通过操纵权利话语来实现民族国家的构建。近代中国需要在权利主体、权利内涵及其搭配组合上给予足够的灵活性,这样才能有效地借助权利话语实现从个人自主性向国家自主性的转变,才能为民族中国的构建提供路径。因此,“民直”的翻译没有被历史选择,不是因为它的正确性遭到了质疑,而是因为它有碍于对国家权利的伸张,因此不能参与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 另有:《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quot;以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 3、简述基本义务的特征。 答: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权利与义务是我们生活中的一对好朋友,有义务必有权利,反之亦然。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一:《论我国宪法中劳动的权利与义务》 摘 要:劳动不仅仅表现在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权,而且也是作为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的主要手段而被人们所重视。现今已经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被各国载入宪法,并成为其中的重要条款之一。纵观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基于劳动作为保障及促进公民个体和社会共同体的尊严和发展所发出的倡议。但是从该条宪法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我国的宪法对劳动的定位,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关键词:劳动 公民基本权利 义务 一、劳动的权利意义 (一)劳动作为权利的历史意义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劳动权,探其起源则要从近代市民社会产生开始,近代的市民革命将封建体制推翻,瓦解了特权等级制度等,这一系列的事件使得个人最终摆脱了身份依附关系,成为了独立的个人。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将劳动权纳入宪法之中,首创劳动权为宪法性权利之先河,之后的其他各国都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将劳动权纳入到宪法之中,使之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理论上讲,劳动的权利主体本就应该是公民,劳动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就需要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积极创造条件以满足公民的就业需求,并为之提供就业保障。也就是说,不论是从世界各国的宪法立法看,亦或从劳动具有的法律性质来看,把劳动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的立法是合理的。 (二)劳动权在中国的发展轨迹 作为一个社会个体的我们,耳熟能详的是劳动作为一种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国家和社会各界都认可公民享有最基本的、满足人类尊严的权利,并以一国最高位阶的法律――宪法的高度来定义这种权利,用最高位阶的效力来保障,这都可以体现人类精神文明高度的层次。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迄今,党和国家都把人民的基本权利摆在高度位置,劳动是人民获取生产、生活的来源与基础,所以劳动权可以保障公民获得生存和发展,可以将劳动权界定为一切民主权利的基石。如果无法落实劳动权的保护力度,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就会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的安定有序。从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到1982年的第四部宪法,公民的劳动权利始终未被删减。1954年宪法所处的时期,劳动是一种以消耗体力为主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农村,农民总是处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环境下,他们被安置在不同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组织进行统一劳动生产;在城市,工人们则是在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从事劳动生产。在这一时期内,知识分子因政治原因还处在被 教育 改造的阶段,所以以他们为主的脑力劳动还未被划入到宪法中成为被保护的对象。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也在被定义为投机倒把的无奈下,被宪法拒之门外。 自1978年改革开放,全国的时局改变了劳动市场的单一的面貌。我国1982 年宪法序言中明确写到:“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工人阶级的队伍被不断壮大,知识分子被纳入到工人阶级的的行列中,成为其中的一部分,这也代表着修宪者们承认了脑力劳动对创造社会财富的重要性,他们也被纳入到宪法劳动权的保护高度。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的改革,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提高,加之在中国崛起的私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为了适应新的时代要求,我国的宪法内涵也会得到扩展。1994年又制定了以保障劳动者权利为宗旨的《劳动法》,随后也制定了 劳动合同 法以求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另一方面也是践行宪法条款,维护宪法权威的表现。 二、劳动的义务属性在宪法中体现 正如前所述,我国的前三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仅仅规定了劳动权利的相关要义,这也是将劳动定义为权利的表现。这种宪法的立法模式直至1982年宪法时发生了变化,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提议出现在宪法的条文之中。劳动既是一种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要义得到了我国宪法的确认。 关于宪法中关于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属性定位曾出现不同的观点,分别是法定义务说和道德义务说,其中持“法定义务说”的学者认为,劳动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权利根植于其尚未成为人们谋生手段的现实中,也无法切断与社会主义具有的反对剥削属性的滋润关系。持“道义义务说”的学者认为,法定义务说对于激发劳动者的劳动责任感,动员公民从事劳动生产提高产量,提高生活水平大有益处,且在道义上自有其价值和积极意义,但也不能在一概而论,如果加以时间节点的研究就会发现其中的弊端,比如说在国家统一分配的时代背景下将劳动义务定义为一种法定义务还可以显现出合理之处,但自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已经由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改变为现在的市场经济,如果还执念地将劳动的属性单一的定性为法定义务说,就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潮流了。在当今的环境下,1982年宪法中修改后的劳动作为一种义务虽然是一种法定义务,但这种义务背后还隐含着道德的指导意义,所以也可以将八二宪法中的法定劳动义务划归到道德义务的要义行列中。区别以就业作为分界,就业之前为道德义务,在就业之后,劳动既是道德义务,又是法律义务。 劳动不仅吸收了道德义务的内涵,同时也以法律义务的形式存在于我国现存的八二宪法之中。为了避免造成无义务对应的空穴权利和无权利对应的空穴义务,强调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对应性不可忽视。除此之外,我国除了在1982年现行宪法的第42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了劳动作为一种义务的内涵之外,我们也可以从宪法中的其他条款中寻到其他与劳动作为一种义务内涵相同或相似的缩影。做法学研究的我们不应该只关注法律明确规定的条款要义,也要基于宪法释义学的融贯性对那些与劳动义务相关的条款内容予以关注,例如,《宪法》第42条第3款表示,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而所谓的义务劳动就是指源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非强迫从事的劳动活动,其所表达的劳动义务性质就是一种基于道德的义务,非强迫、迫使,而是自愿性和无偿性的意义。当然,国家所倡导的这种义务劳动并不是用法律指导、约束公民无偿、自愿地为其他人贡献劳力,这种劳动指代的仅仅是公益性的劳动而已,所以理解该条款时也不能仅仅依据字面意思而定。 三、1982年宪法中劳动的权利义务复合宪法规范 纵观自新中国成立迄今的其中三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仅仅将劳动表达为一种权利予以载入宪法,而在1982年宪法中则首创首次将劳动定义为义务,具体体现在1982年《宪法》的第 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创设”的一种新型的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 在这种整合了权利和义务的新型法律规范形式下探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同的宪政价值。根据1987年有关学者对当时现存的、全世界范围内的 142 部成文宪法的分析研究,其中将劳动最终定性为劳动义务的宪法为48部,而将其定性为劳动权利的宪法规范为78部,分别占到了总数的34%和55%。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宪法文本中采用复合型宪法规范立法方式将劳动既定位为权利也定位为义务的国家出了我国之外,还有法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和部分前社会主义国家,从制定时间看都比我国现行宪法早很多。 权利和义务是权利义务复合宪法规范的二个元素,二者相辅相成下构筑了一个全新的矛盾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公民可以自由处分自己享有的劳动权,但是这种处分之下的劳动权也势必成为了其义务属性的附庸,被义务的必然性涵盖;而劳动义务所带来的负担也终会让渡于劳动要素的本质属性,所以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的二重要素既相互包容,又相互区别。法理上通说:“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由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这种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的本质属性所要表达的真正内涵是将劳动定义为一种国家保障之下的公民应该享有的不可放弃的权利。其所具有的不可放弃性最终决定了劳动成为不可放弃的权利。迄今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生产力同样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发展,这就意味着在劳动尚未成为劳动者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基础下所谈论的劳动终将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存在,而这种意义上的劳动也只能是生存权的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1]陈业宏、肖蓓.劳动权的宪法论析.法学杂志.2009(5). [2]徐钢.论宪法上国家义务的序列与范围――以劳动权为例的规范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09(3). [3]曹天予.劳动产权与中国模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4]薛长礼. 劳动权论.吉林大学.2006. [5]关怀.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6]谢佳.宪政视野下劳动权的理论辨析与法律保障.南京师范大学.2008. 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二:《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 摘 要: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比较成熟。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借鉴英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引入这一制度使其本土化。但我国目前与合适成年人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与义务作规定,这为推行与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权利;义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源于英国的少年司法程序。它是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等特点,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专门设计的一项权利。其内容是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协助其与警察沟通,同时监督警察在讯问中是否有不当行为。[1]我国目前确定了昆明盘龙区、上海长宁区、厦门同安区等各具特色的试点。 总结 地方 经验 ,借鉴英国的成熟理论,设计合理的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对完善我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有重要意义。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理论依据。1972年肯费特案使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正式确立。该法指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年满17岁但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两类。[2]为了更好的落实这一制度,英国《合适成年人指引》明确列举了合适成年人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乏对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的规定,但对于法定代理人到场后享有哪些权利义务并未明确规定。“合适成年人”的术语在我国相关法律中也未曾提到。剖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参与人的法律规定可见,合适成年人可能与近亲属、其他有利于帮教未成年人的人身份重合,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 二、国外有关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借鉴。 (一)英国。合适成年人制度是独特的英国式发明。英国少年司法实践中不仅有一支专门的合适成年人队伍,而且英国内政部网站《合适成年人指引》对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3]主要有以下几点:合适成年人有知情权及讯问前可以会见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讯问时为其提供咨询建议;监督警察询问是否公正、合法;协助未成年人与警察进行沟通并尊重被讯问人员的隐私权;讯问结束后,合适成年人有权阅读讯问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没有签字或者拒绝签字则该笔录因程序违法而予以排除。(二)美国。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时,侦查员必须在讯问少年之前通知其家长。未成年人具有向在场父母咨询的权利,同时整个讯问过程将被录像。(三)澳大利亚。把合适成年人称为“成年讯问朋友”。成年讯问朋友是作为提供帮助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在场主要是确保未成年人所作供述是自愿的。 三、我国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设计。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主要凸显在侦查阶段,但司法实践中对这部分规定的比较模糊,从盘龙区、上海区、同安区三地的试点看也无统一的标准。就侦查讯问阶段而言,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从扮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者的角色,来设计其权利义务。二是权利的设计必须符合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功能要求;义务的设计应避免可能产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发生。三是权利义务的设计应当合法合理。(一)合适成年人的权利。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应当实现抚慰、沟通、监督、见证、教育五大功能。基于实现五大功能的考虑,合适成年人的介入应当被赋予相应的权利。[4]1、监督权。监督权是侦查阶段合适成年人特有的权利。比较盘龙区、上海区、同安区三地的试点,关于合适成年人权利的规定,都认为应享有监督权,但规定均具有模糊性。2、参与讯问权。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期,身心还未发展成熟,不管是对问题的理解能力还是与人沟通能力都有欠缺。合适成年人的参与,能够使他们稳定情绪,在保持身体和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接受讯问,自愿做出供述。未成年人也有权要求选择自己信任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自己的审讯,以维护自己在被讯问的特殊环境下的合法权益。3、获得通知权。由于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会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因此不管是在刑事诉讼的哪个阶段,司法人员在每次讯问前,都应当通知合适的成年人到场,同时告知他们享有的具体权利义务,介绍案情等情况。4、协助教育权。笔者认为这项权利贯穿于侦查、审查、审判的全过程。通过合适成年人的协助,让未成年人能将自己的意思自由、准确地表达出来,从而帮助未成年人和司法人员之间顺利进行沟通。5、知情权。合适成年人有权从司法机关事前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身心特点、 兴趣 爱好 、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教育条件、日常表现等基本情况。6、查阅权。在讯问结束后,参加讯问的合适成年人有权查看讯问笔录,可以对笔录中所记载内容的正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讯问笔录、庭审笔录上签字。(二)合适成年人的义务。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义务有利于保证其介入功能的充分发挥,避免产生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合适成年人最主要的义务有:第一,及时到场的义务。司法人员通知合适成年人后,合适成年人应当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到达讯问场所。第二,不干预讯问的义务。合适成年人一旦介入诉讼程序,就不得非法干涉司法人员正常办案或者非法打断、影响讯问过程。第三,保密义务。指合适成年人不得泄漏案情,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等。第四,在笔录上签名的义务。在讯问或者庭审结束后,合适成年人应在笔录上签名,如果没有签名或者拒绝签名,则该讯问笔录因程序违法而予以排除。 参考文献: [1]许建军.“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评述”.《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3月第23卷第75期. [2]姚建龙.“英国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及其载中国的引入”.《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4期. [3]姚建龙.“再论适当成年人介入制度”.《侦查论坛》第3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姚建龙.《权利的细微关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2页. 权利与义务思修论文篇三:《论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摘要】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高校教师及权利义务介绍,认识高等教育法的价值,从而自觉研究,宣传,维护和贯彻高等教育法。了解高校,高校教师的合法权利,自觉履行高校教师义务。实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关键词】高校教师;高等教育法规;权利;义务 在改革开放全面发展,经济腾飞的现代社会,科技就是第一生产力的大前提下,教育则是实现小康社会蓝图的根本途径,所以高校教育作为高等学府培养优秀人才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环节。高校教师则为国家栋梁的灵魂建造师,面对这一重大任务,高校教师更应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深刻了解自身的职责、权利以及义务。高校教师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及行使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一、如何正确行使高校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作为教师要有责任心,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当成自己的分内应做的事,认真负责地做好。而负责就是行为者尽到义务,承担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并接受对行为后果的反映(奖惩)。教师还应该有进取心,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上,要千方百计努力向上,立志有所作为。作为教师,有权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育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 方法 、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实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不得享有这项权利。虽取得教师资格,但尚未受聘或已被解聘的人员,此项权利的行使处于停顿状态,待任用时方能行使这一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解聘教师的,不属于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 2.学术研究权 教师应该有学术自由,同时对自己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有目的,有系统的思考,敢于与善于创新,百折不饶地做有影响,有成效,对教育事业有贡献的成就。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任工作;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教师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注意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使之相辅相成,更好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学生管理权 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在学生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教师在行使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4.民主管理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在学校里,教师有参与管理的权利。教师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学校的任何工作都离不开教师的参与,教师既是教育者,又是管理者。 5.进修培训权 这是教师享有的继续教育的权利。现代社会和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以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 渠道 ,努力为教师的进修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当然教师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二、如何正确行使高校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教师要教书育人,就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民主精神。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 文化 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个性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所以教师要注意言传身教,做到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 规章制度 ,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严格履行教师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往往容易受到侵犯。作为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对学生应一视同仁。 4.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此项义务。教师履行此项义务具有特定的范围。主要是制止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批评和抵制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 5.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这就要求教师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同时这也是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发展对教师提出的要求。为此,教师应加强学习,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以适应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 结论: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有两种含义,一是法律关系一方面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二是法律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法律在赋予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要规定其应履行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应的,无此轻彼重或此重彼轻之分。在执法进程中,教师既应享有自己的权利,又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戴中详,郑全新.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5 猜你喜欢: 1. 学党员权利义务的心得体会 2. 关于权利义务党课学习心得体会 3. 正确认识党员义务和权利心得体会 4. 党员权利与义务思想汇报小结 5. 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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