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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中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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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中原银行

中原银行在银行中有什么优势?

1.虽因地域而异,但是总体来说中原银行的工资待遇等等比其他同业银行要好。

2.最低基本可以保证在县里面工作,不会像其他银行一样可能会分配在乡镇。

3.正在上升期,有人员调动需要。如果你有30岁当行长的梦想且有实力,完全可以实现。而作为普通员工,如果你想从县里调动到市里,相对同业,工作调动还是比较轻松的。

4.利于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一年的桂圆就可以出柜,转条线岗位比较简单。总之,不会给你限定死必须要做几年的桂圆,你适合什么就可以做什么。

5.当地政府扶持

6.虽各个网点情况不同,但是整体而言中原银行年轻人特别多,同事之间基本都是同龄人。没有代沟,氛围蛮好的。比如每个员工生日,行里面的公会都会送生日蛋糕的,上次有个姐姐过生日送的红房子的一款还挺好吃的;过女生节,每个女孩子都会收到行里面送的一捧鲜花;还有毛笔爬山篮球等等兴趣小组;因为同龄人比较多,偶尔网点会和单位联系举办联谊。

地方银行待遇一般是比四大行好的,因为地方政府会给政策,项目多。 将来发展如果考虑跳槽应该是四大行出来会比较好跳。不知道题主背景是不是金融经济财务方向,如果是,省会城市找工作一般可考虑,内资八大;私企业财务;国企财务;地方银行(中原银行),商业银行(招商,浦发,等),国有银行;公务员;看你追求什么了。追求稳定,那国有银行公务员国企财务是好的选择;追求自我价值实现不建议你去体制内,可以考虑房企财务。

下面是一个选工作的思考方向。第一,前景,行业前景,企业在这个行业中的位置,是否具有发展前景。第二,收入。包括了公司的福利假期,收入上升的可预测性。第三,退出机制,万一选错,想要辞职,辞职后的自己能怎样跳槽。第四,个人喜好。最后,其实任何一个职业都是围城,都在彼此羡慕,现在才毕业选的工作不可能做一辈子,放宽心,大不了错了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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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招聘应届生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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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当中还是很有优势的,中原银行的服务态度还是很不错的,而且办理业务的速度也非常快。

专硕论文撰写的基本要求(一)论文写作必须坚持学术道德和写作规范,不得抄袭他人的文字或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论文中除已注明部分外不包含他人已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应在文中注明,论文作者需要承担论文的法律后果。(二)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论文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具有实际意义和应用价值。对论文涉及的问题,作者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丰富的资料。 (三)论文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要有独立见解,或对学士界已提出的问题做出新的分析和论证,学术观点必须言之有理,逻辑严谨,文字顺畅。 (四)论文字数一般为2—4万字。专硕论文形式的基本要求(一)就事论理:是以某一单位(或项目)为研究对象,以某一专业问题为研究内容,在对所要研究的对象和内容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将理论分析融入到对研究对象的研究之中。(二)就理论理:适合理论研究类,一般不适合专硕应用类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三)就理论事:通常是以理论研究为主线,在论文的各部分中以举例说明的形式与企业实际结合,或在系统研究理论的基础上,将研究结论应用于某一企业实际进行验证。针对专硕学生的特点,要求学位论文采用就事论理的表现形式,至少做到就理论事,以增强论文的应用价值。不提倡撰写就理论理的学位论文。

本科银行会计学毕业论文

1.当前资产评估期待解决的问题2.对建设银行实施绩效审计方法应用的研究3.江门市内部会计控制问题研究4.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教育教学相关问题研究5.关于在少直供电所财务会计的实践报告6.合理利用财务杠杆优化企业资本结构7.江苏新河农用化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管理的调查报告8.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问题的探讨9.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模式的选择与构建10.浅谈商业银行会计部位风险及对策11.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对内部审计的影响及对12.强化农村信用社内控建设积极防化金融风险1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舞弊调查报告14.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对策的研究15.如何通过税务筹划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16.谈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及其内部控制17.无形资产评估若干问题探讨18.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的探讨19.浅谈网络会计及对会计假设的影响20.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研究21.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实例22.浅析负债经营的相关问题 23.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分析 24.利润操纵常见手法及其治理 25.浅议法务会计 26.我国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的思考 27.试论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 28.试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29.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之探讨 30.浅析战略成本管理 31.浅析网络会计 32.浅析内部审计风险的形成与控制 33.浅谈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 34.汽车企业冲压作业的成本控制 35.关于我国物业税立法的思考 36.财务报表附注在财务分析中的重要性 37.浅析负债经营的相关问题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探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面临的挑战与思考会计电算化下企业内部控制会计电算化在实际财务中应用浅谈农村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规章制度的变更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对策浅析固定资产折旧浅谈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论诚信危机的根源及治理对策浅谈现代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论温州民营企业会计核算的现状及改革论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信息网络化分析论消费改税论国有商业银行内部审计论企业的应收帐款管理规定资产折旧应收款信用管理研究温州眼镜制造业成本上升的因素分析与相关对策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谈各业应收帐款的管理中小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物流行业财务管理问题研究浅析我国预算外资金管理的现状浅谈高校后勤固定资产的管理浅谈变动成本法及其简单应用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应收帐款的管理存货计价方法的比较金融风险及其防范对策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论企业存贷折旧浅析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网络会计的认识会计所的与应税所的差异分析对完善企业财务报表的粗浅看法浅谈企业战略成本管理论企业并购财务风险及控制论外贸企业汇兑损益对资产减值确认与计量的探讨以和谐理念开创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升格局浅谈品牌代理帐务流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选择上市公司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分析浅谈会计信息失真原因及对策分析浅谈会计诚信问题论企业内部会计审计内部审计论我国现代企业成本控制论会计规章制度的变更浅谈固定资产折旧论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会计方向浅谈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管理沿海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分析论中小企业的筹资关于网络经济时代财务管理的探讨浅谈施工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与清偿论现代企业投资风险与控制强化财务管理与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系会计方向论商业银行会计工作的内控建设及风险防范论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的构想关于会计信息化方式下银行对帐问题的探讨浅谈商业银行的会计制度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有关问题的探讨成本控制在水钻行业中的应用论成本企业财务管理的关键 新会计制度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试述成本管理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企业财务预算警示系统研究新准则公允价值运用对利润的影响论对我国增值税税务筹划论关联企业交易信息的披露浅析投资决策中净现值法下折现率的选择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管理与会计准则差异浅谈资产减值准则的变化论完善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小型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浅谈资本成本会计若干问题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及适应情况论银行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浅析银行不良贷款会计专业的论文我这有,说不定有你满意的,也可专业代写QQ 13 ........................................后面接着输入...... 67........................................后面接着输入...... 75........................................后面接着输入...... 125 (4行连着输入就是我的QQ)

一、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的拟定(一) 论文选题原则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 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首先要遵循科学性原则, 使选题符合客观经济、管理规律。其次要体现价值原则, 使论题兼具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 同时要有问题意识, 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 尽量体现应用性。再次, 要坚持可行原则, 充分考虑选题是否具备写作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充分考虑学生的学术水平和驾驭能力, 宜小、精、专, 忌大、泛、空。最后, 牢记创新原则, 选择具有发展前途和生长点、可持续发展的题目, 创新不仅仅包括研究内容的创新, 也包括研究方法、研究技术的创新。(二) 题目的一般表达形式目前, 本科院校经管类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一般多用“研究”等表达形式, 论文题目表达形式较为单一, 很多适宜的表达方式被忽略了:如“论”字式标题, 包括“论”、“简论”、“试论”等表达方式;“析”字式标题, 如“简析”、“试析”、“分析”、“探析”等表达方式;“新”字式标题, 如“新论”、“新探”、“新思考”等表达方式。另外, 部分学者认为“浅论”、“浅析”、“浅议”等“浅”字式标题缺乏“精、深、专”的学术研究精神, 不能体现学位论文应有的深度, 因此, “浅”字式标题表达形式只适用于期刊论文, 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命题时应尽量避免。二、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摘要的写作(一) 摘要的性质论文的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 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 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 并且拥有与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 即不阅读全文, 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不容赘言, 故需逐字推敲。(二) 摘要的一般表达形式根据表达形式的不同, 摘要可分为报道性摘要、指示性摘要和报道---指示性摘要三大类。目前, 我国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多采用报道性摘要, 其特点是全面、简要地概括论文的目的、方法、主要数据和结论。而本科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的摘要多是采用指示性摘要的写法。在指示性摘要的写作过程中, 作者首先应该对论文的写作背景做简单介绍, 继之对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简单描述, 主要是对文章的核心部分进行阐述, 最后要对文章的研究价值进行简单说明。因此, 本科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的摘要不需要交代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直接对研究背景、研究内容和研究价值进行概括和描述即可。(三) 摘要的写作要求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摘要应有高度的概括力, 语言精练、明确。内容必须完整、具体、一目了然。首先, 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例如:“会计基本职能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这种描述是不能出现在摘要中的。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其次, 摘要应结构严谨, 表达简明, 语义确切。严格按照“研究背景---主要内容---研究价值”的逻辑结构行文, 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 互相呼应, 摘要不分段, 不用引文。再次, 摘要写作慎用长句, 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 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 应含有较多的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最后, 摘要写作应坚持不评价原则。一般不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 尤其要避免自我评价, 不能出现“本文”、“作者”等第一人称词。三、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关键词的选择(一) 经管类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关键词的特点经管类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的关键词具有明显的学科特点。首先, 能够反映经济管理领域的热点问题和学科属性, 具有关键性, 对全文内容具有串联作用。其次, 多为经过规范化处理的经管类术语或学科名词, 易于计算机技术处理, 便于检索和索引。再次, 词性固定, 必须是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二) 关键词选择误区1. 关键词不关键在本科院校经管类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中, 关键词选取偏差和遗漏现象普遍存在, 很多学生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关键词与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内容的关系, 导致关键词选取失当甚至完全不能反映论文的核心内容, 不能有效涵盖文章的全部学术思想。例如, 题为《高教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会计专业课程建设研究---以邢台学院为例》的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 所标引的关键词是“课程建设”、“课程体系”和“建设原则”, 却忽视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邢台学院”这两个点明主旨的文章核心关键词。2. 选取无效关键词在一些论文中经常可以看到以“性质”、“特点”、“分析”、“研究”、“原因”、“对策”等词汇作为关键词, 这种“关键词”既不能展示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撰写者所研究问题的学科属性、专业方向、涉及领域及相关研究方法, 没有明确的学术指向, 又不具备关键词应该具有的检索功能, 很多学者称其为“无效关键词”或“伪关键词”.因为, 关键词的存在目的是为了文献检索需要, 而读者在检索文献时绝对不会以这些词进行检索, 失去了关键词引导检索的意义。3. 随意组词和拆词在一些学生论文中, 关键词的选取存在着组词随意的现象:不是将规范化的词语作为关键词, 而是将文中一句话或者自造词组作为关键词, 这样的选取方法既不符合关键词选取规范, 也不能起到提示研究方向和显示文章内容外延的作用。既不“关键”, 也非“词”, 难以被研究者用作检索词条, 从而导致文章显示度被严重稀释。另外, 部分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存在为了凑够三个关键词而随意拆词的现象。例如《论会计环境对会计文化的影响》一文, 学生初稿所选取的关键词是:“会计环境”、“会计”、“文化”.将“会计文化”拆解为“会计”和“文化”, 导致关键词的学术指向发生严重偏离。(三) 关键词选取方法首先, 可以根据论文题目标引关键词。因为题目就是论文的核心所在。有的论文从标题上就可以一目了然地选出关键词。其次, 可以根据摘要标引关键词。单从标题中不能直接找出全部恰当的关键词时, 即可从摘要中寻找适当的关键词。最后, 可以根据学科标引关键词。有的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用上述两种方法依然无法确定出全部适当的关键词, 需要在通读全文的基础上, 分析论文论述的内容, 并根据学科和研究方向选取关键词。总之, 所选取的关键词一定要符合经管类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关键词的特点, 并能够充分发挥关键词应有的引导作用。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格式要求第一部分:扉页论文题目(黑体二号,居中);其他填写内容在横线上居中(指导教师不需填写职称),使用宋体三号字。第二部分:中、英(外)文内容摘要中、英(外)文内容摘要在第二页书写,如在一页之内不能书写完毕,连续书写在次页。“内容摘要”四个字居中书写(宋体三号加粗),前后两个字之间空一个中文字符。书写“内容摘要”四字之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中文内容摘要(宋体小四号)。书写中文内容摘要之后,在下一行书写中文关键词。书写“关键词”三字时,左缩两格添加冒号;“关键词”三个字使用宋体小四号加粗;关键词具体内容使用宋体小四号字;在前后两个中文关键词之间,空两个中文字符。书写中文关键词之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英(外)文内容摘要(ABSTRACT)和关键词(KEY WORDS)。书写英(外)文内容摘要和关键词的格式等要求,与中文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对应,但是,字体为Time New Roman ,小四号,关键词的内容全部用小写。第三部分:目录在书写第二部分即“中、英(外)文内容摘要”完毕的下一页,开始书写目录。“目录”两字之间空两个中文字符,居中书写,使用宋体三号字加粗。书写“目录”二字之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目录的具体内容(即标题)及对应正文的起始页码。目录的具体内容(即标题)要求标注到二级标题,即:(一)、(二)、(三)…。书写目录的具体内容时,一级标题使用宋体四号字加粗;二级标题使用宋体四号字。行距为“固定行间距22pt”。第四部分:正文及参考文献

一、毕业论文的选题选题是论文写作的首要环节。选题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论文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新颖性、先进性、开创性、适用性以及写作的难易程度等。下面重点谈谈选题的原则:1.要客观需要,颇有价值。选题要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用价值。例如“企业联盟问题研究”,就是这样。正如一汽集团李启祥副总经理说,我国汽车与国外的汽车竞争,无论是技术、质量、品牌、功能、成本和规模经济等都比不过人家,只能靠一体化,战略联盟,与“大众”合资进入世界大汽车集团,靠国外发展自己。因此,关于战略联盟的研究,既满足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又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用价值。2.要捕捉灵感,注重创新。论文的生命在于创新。创新的含义非常广泛,是指一种新的观点,创立新说,新的论据(新材料),新的补充,新的方法,新的角度。也有人说创新指研究的内容是新的,方法是新的,内容与方法都是新的。还有人认为创新指独特见解,提出前人未曾提出过的问题,纠正前人的错误观点,对前人成果进一步深化、细化、量化和简化等。由上可见,一篇论文总要有一点创新,否则就算不上真正的论文。创新靠灵感,灵感靠积累。只有在长期的艰苦砥砺中才能偶然产生一点思想的火花,而这稍纵即逝的思想火花就可能变成学术创新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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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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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中信银行银行家杂志

中信银行创立于1987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2005年8月,正式更名“中信银行”。 1984年底,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中信公司)董事长荣毅仁先生向中央专函要求在中信公司系统下成立一个银行,全面经营外汇银行业务。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先成立银行部,扩大经营外汇银行业务,为成立银行作好准备工作。 1985年4月,中信公司在原来财务部的基础上成立了银行部,进一步扩展了对外融资、外汇交易、发放贷款、国际结算、融资租赁和吸收存款等全面银行业务。在银行部建立的两年时间里,得到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业务进展较快,通过办理人民币及外汇存款、贷款、进出口开证、国际租赁、有价证券及外汇买卖、外币兑换等业务,积累了一定经验,已初步具备了成立银行的条件。 1986年5月底,中信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将中信公司银行部改组成中信实业银行。1987年初,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信银行正式成立。总行设在北京。 198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信银行为中信公司所属的国营综合性银行,是中信公司的子公司,独立法人。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国内外可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已批准的银行业务。 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先生任中信银行名誉董事长。 成立时间 1987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意成立中信实业银行。 3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中信实业银行。 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中信实业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4月14日,中信公司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名誉董事长荣毅仁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中信公司原银行部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为“中信实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于4月份开始营业。 4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中信实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4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中信实业银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中信实业银行工商营业执照。 5月17日,新华社发布中信实业银行开业新闻。 9月16日,中信银行在北京的国际大厦举行正式开业招待会。时任军委副主席杨尚昆、副总理田纪云、国务委员陈慕华等领导同志出席了招待会。时任中信公司董事长、中信银行名誉董事长荣毅仁主持了会议,时任国务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陈慕华讲了话。前国家副主席荣毅仁先生为首任董事长,现任董事长田国立,现任行长朱小黄。改革开放初期的中信实业银行利用信托制度在国际上为国内各种建设和发展项目融入资金,缓解中国国内的资金紧缺状况。这属于改革开放时的一种大胆创新。成立近20年来,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的综合优势,不断开拓,勇于创新,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2005年8月,为更好地体现商业银行的经营特色,中信实业银行正式更名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全资附属机构,因为当时中信面对的客户都是国内外大公司,实际上是一家面对大公司和大型金融机构经营批发银行业务的投资银行而并非零售银行,所以在名称中加上"实业"二字。现在改名去掉"实业"意味着中信银行不再是原来的企业银行的定位,成为了新一家真正的公司、零售银行。更名后的中信银行以蓄势疾进的姿态更加贴进市场,把握市场机会,参与国际化竞争,引进国际先进的经营理念、金融技术和管理经验,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大幅提升,社会形象和业界评价显著提高。尤其自2006年以来,中信银行在国内外银行业的各项排名和奖项中名列前茅:2006年1月,中国《银行家》杂志公布了该刊物评选的2005年度中国十大金融人物,中信银行陈小宪行长入选。2006年3月,由中国《银行家》杂志对国内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排名,中信银行在参评的13家全国性商业银行中位居第四位。2006年6月,国际金融界的权威杂志英国《The Banker》在京首度发布了“中国银行业100强”排行榜,中信银行以其2005年末的业绩位列中国银行业第七位,同时在资产排名、最新平均资本利润率排名中亦位列第七,最新实际利润增长率排名位居所有上榜银行的第二位。2006年6月,中信银行获得ASIAN BANKER主办的 “2006年度亚洲零售金融服务卓越奖” “战略及执行卓越奖”。2006年6月,在比利时安特卫普举行的FCI年会上,中信银行被评选为最佳出口保理商服务质量进步奖,成为中国第一家获得FCI奖项的银行。2006年6月,中信信用卡客服中心荣获由中国信息协会、亚洲客户服务协会、广东省信息协会、南方都市报、新京报共同主办,中国最佳客户服务评选组委会具体承办的“2005-2006中国最佳客户服务评选活动”之“中国最佳客户服务中心奖”。2006年6月,中信银行“出国全程通”金融产品获得由《经济观察报》和香港管理专业协会联合举办的“2005-*2006年度中国杰出营销奖”银奖。2006年7月,英国《The Banker》杂志中“世界1000家银行”的最新排行榜中,中信银行一级资本排名再度提升12位,从2005年的200位升至188位,同时总资产排名也由152位升至134位。2006年8月,中信银行被亚洲货币(“AsiaMoney 2006 FX POLL”)评为中国地区最佳外汇交易服务银行,这是外汇交易服务领域最具权威性的一项评奖。2006年9月,在“首届上海陆家嘴金融文化节暨第三届中国国际金融论坛2006年会”上,陈小宪行长获“2006年中国十佳金融新锐人物”奖,同时中信银行亦获“2006中国十佳金融成长机构”奖.2008年9月中信信用卡客服中心荣膺2008年中国区唯一一家 “全球最佳呼叫中心”。标志着我行信用卡客服中心已跻身全球优秀呼叫中心前列。2008年11月12日,由和讯网主办的“2008和讯银行卡发展与营销论坛暨中国信用卡测评发布会”在京举行,中信银行信用卡在此次测评中荣获“最佳发卡银行奖”,并同时获得“白金卡奖”、“金卡奖”两项单项奖,成为此次测评的大赢家。上市情况证券代码 601998[4]证券简称 中信银行公司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ina Citic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成立日期 2006-12-31 上市日期 2007-04-27上市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属行业 金融、保险业注册资本(万元) 法人代表 田国立董事长 田国立 行长 朱小黄董事会秘书 林争跃 证券代表 王威注册地址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邮政编码 100027办公地址 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邮政编码 100027公司简介 1987年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批复同意成立中信实业银行。2004年4月1日,银监会批复同意中信实业银行增资至140亿元。2004年12月,中信集团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拨付资本金25亿元人民币。2005年3月25日,银监会批准中信实业银行增资至亿元。2005年11月25日,中信实业银行正式更名为中信银行。2005年底,中信集团公司向中信银行拨付资本金86亿人民币。中信银行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87 年,是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2005 年11 月,更名为中信银行。从成立至今,中信银行在中国金融、银行领域创造了多个第一,并在2005 年7 月英国《银行家》杂志按一级资本排序排出的全球最大的1000 家银行中名列第200 位,进入了全球银行200 强。同时中信银行在中国商业银行排名中位居第七位。2007年1月,经中国政府批准,中信银行整体改制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6年12月31日依法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将完整承继中信银行的资产、负债、机构、业务等,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上批准/核准的业务。中信银行已有的营业机构、商号、商标和咨询服务电话等保持不变,由股份公司继续使用,各项业务照常进行。2009年5月,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及集团一全资子公司签订股份收购协议,同意以亿港元现金对价收购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股权。中信国金公司是中信集团中国境外金融业务的旗舰,现持有中信嘉华银行全部股份,中信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0%的权益和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50%的权益。中信银行副行长曹彤表示,中信银行收购中信国金后,将与中信国金旗下的中信嘉华银行进行合并,适当时候嘉华银行将更名为中信银行国际。中信银行表示,中信银行将利用中信国金的跨境服务平台,将网络延伸到国际金融中心,并在香港开展更大规模更稳固的业务。但当前主要精力是要把中信银行和中信国金、嘉华银行的整合做好,暂不会考虑设立新的海外分支机构,设立海外国际服务网点的计划。中信银行财务指标数据[5]报告期2012/12/312012/9/302012/6/302012/3/31基本每股收益元元元元稀释每股收益元元元元每股收益加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元元元元每股净资产元元元元每股净资产(调整后)------------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元元元净资产收益率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加权营业收入亿亿亿亿营业外收入亿亿百万百万营业利润亿亿亿亿投资收益亿亿亿亿利润总额亿亿亿亿净利润亿亿亿亿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亿亿亿亿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总资产亿亿亿亿

两银行均为商业性银行,相比而言,中信银行规模大于兴业银行,营收也多过兴业银行,相应员工的待遇也会比兴业银行稍好。但并非绝对的对比,有些地区两个银行的优劣势可能是反过来的,具体要看地区及银行的主营业务占比。拓展资料:1、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稳健经营,与时俱进。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7万亿元、员工人数超5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1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16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24位。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1988年诞生于中国改革开放前沿——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现已发展成为横跨境内外,线上线下结合,涵盖信托、租赁、基金、理财、期货、资产管理、研究咨询、数字金融等在内的现代综合金融服务集团,稳居全球银行30强、世界企业500强。截至2020年末,总资产、总负债双双两位数增长,总资产万亿元,同比增长,总负债万亿元,同比增长。营收和拨备前利润同样保持两位数增长,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亿元,同比增长;拨备前利润首次突破1500亿元,同比增长。资产质量持续向好,不良余额、不良率五年来首次“双降”,较上年末分别下降亿元、个百分点,不良率,达近五年最优水平。风险抵补能力进一步提升,拨备覆盖率,较上年末提高个百分点,创近五年新高。

概述中信银行原称中信实业银行,创立于1987年,2005年底改为现名。中信银行是中国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之一,总部位于北京,主要股东是中国中信集团公司。西班牙对外银行(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BBVA)斥资亿欧元(约亿港元)购入中信银行5%的股权,还可选择增持中信银行的持股比例至。2007年4月19日,中信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银行为中国大陆第七大银行,其总资产为12000逾亿港元,共有13485名员工及416间分行。它是香港中资金融股的六行三保之一。 祥见

中信好,中信银行严格控制员工人数,利润高,当然人均就多了。我看过内部账目,他们一个月发好几次钱,刚进去的第一年也能拿到10多w

银行内部控制管理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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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在内控中主要是核对数据,严格执行列支渠道和预算,并且要按相关的内控要求做好资料的备份和整理。是一个执行和监督的重要角色

内部控制作为公司自我调节和自行制约的内在机制,处于公司中枢神经系统的重要位置。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内部控制与审计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 内部审计控制对降低财务风险的价值 》

摘要: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内部审计职能日益被重视。有效的内部审计控制,对降低现代企业财务风险起着防范作用。 文章 主要研讨内部审计控制对现代企业财务风险降低的价值,期望带给其他人一些启示。

关键词:内部审计控制;财务风险的价值;分析

内部审计是重要的 企业管理 工具及手段,主要对现代企业进行内部监督及控制职能。通过内部审计活动的进行,促使现代企业管理工作的改进,使得管理系统趋于完善,确保高层决策财务信息的准确性,保障企业的资产安全,最终促进现代企业的经营及发展。

一、现代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现代企业的财务风险分为两种,分别为系统性及非系统性。系统性的企业财务风险大多指的是不可抗力的因素及影响,比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本文主要研讨分析的是非系统性企业财务风险,指的是企业本身存在的财务资金运行活动所形成的风险,具体体现为筹资、投资、营运、收益活动。

(一)企业筹资财务风险

企业的筹资活动是企业经营的起点,是对资金资源的配置活动。受市场经济影响,筹资活动具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银行的借款因素、债券因素、股票因素、高层决策因素、管理 措施 因素、租赁兼并因素等等都会构成企业筹资的财务风险。

(二)企业投资财务风险

企业的投资活动是资金运营的第二环节。为了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需要将资金投入到合理的经营活动中。对外投资,主要针对证券及控制权来获取经济效益。对内投资,主要针对资产购买或技术开发来进行生产经营,以获取资金增值的目的。无论是哪类投资,都与经济市场形势相关。生产经营类的投资需要考虑经营规模、项目报酬率、投资回收期、投资相关度、投资监管力度等风险因素。证券类投资需要考虑利率、通货膨胀、公司运营状况等风险因素。

(三)企业营运财务风险

企业营运涉及到资金的管理。所涉及的风险包含产品能否得以在经济市场销售、能否回收结算成本两方面。企业营运包含采购活动、生产活动、销售活动。在采购活动中,采购的金额、原料的质量、相关付款方式、具体到货时间等因素都会造成企业采购方面的风险。在生产活动中,成本的控制、产品的质量、新产品的开发等因素会间接构成企业生产方面的风险。在销售活动中,销售金额、货款回收、客户的管理、销售人员素质等因素都会构成企业销售方面的风险。

(四)企业收益财务风险

企业的收益活动是最终影响经营活动的因素。收益活动包含收益确认及收益分配。一旦确认不当或分配不当都会造成企业收益方面的财务风险。如若收益确认过少,造成成本结转过多,导致财务当期利润虚减,会直接影响企业信誉造成经营财务风险。反之,收益确认过多,企业需要额外支付纳税费用,导致资金不必要支出财务风险。同样,在企业收益分配活动中,收益形式、收益金额、收益时间都需要把握恰当,避免影响企业信誉及经济运营。

二、内部审计控制对降低财务风险的价值

(一)加强企业筹资活动审计,降低筹资财务风险

内部审计应当结合企业实际筹资方式来进行风险防范。比如银行借款方式筹资,需要对借款企业条件进行分析、借款原因及途径分析、比例结构分析、项目投资借款偿还期分析、借款额度分析等等,确保企业借款活动合理且具备偿还能力。比如债券方式投资,内部审计需要对发行代理机构进行审查、债券利息支付进行审查、保管相关制度进行审查、偿债基金相关制度进行审查等等,确保企业债券筹资风险得以控制。企业要结合内部审计,分析各类筹资活动特点,避免由于不恰当的筹资方式选择所带来的财务风险。

(二)加强企业投资活动审计,降低投资财务风险

内部审计对企业选择投资策略及制定决策起到强化、预防、控制风险的作用,使得投资效益得以提升,预期投资目标得以实现。对于企业投资活动审计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对前期方案的审计。包含对预算、可行实施性、预估盈利等因素的考量,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具备对数据的敏感性,对投资方案的合理性、投资价值可以正确估量。第二,对投资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需要检查方案具体实施情况,对于其中出现的因素合理的改进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对投资结果审计。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对成本、收入、价值进行详细的指标分析,使得投资活动中的财务风险得以控制。对于证券投资活动,内部审计需要针对投资风险、投资期限、变现能力、投资组合、预计投资收益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证券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加强企业营运活动审计,降低营运财务风险

内部审计要加强企业商业信用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存货方面管理,才能降低营运活动方面的财务风险。针对商业信用管理,内部审计应当对客户档案进行审查,并进行综合评级打分,确认合理的信用额度。针对应收账款,内部审计应当审查实际真实性,加强对账龄方面的审计,对于坏账要及时采取措施。针对存货管理,内部审计应当加强对存货方面的核算与监控,定期对存货进行监督与盘点,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四)加强企业收益活动审计,降低收益财务风险

内部审计使得企业收益确认及收益分配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为确保收入确认方面的收入状况真实,内部审计需要从销售发票、收入确认时间、销售分割、递延收入等方面入手,进行详细的收入确认方面审查与分析,确保财务报表收入的真实与准确性,避免可能出现的操纵风险行为。对于收益分配方面,内部审计需要对股利支付率、股利政策进行确认,保障企业的良好财务状况及稳定经济发展。

三、结束语

企业的四大经营环节分别是筹资环节、投资环节、运营管理、收益活动。内部审计的有效监管使得企业的四大环节的财务风险得以有效防范与控制,使现代企业经营活动得到良好的监督与保障。

作者:叶敏 单位: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

参考文献:

[1]尹淑平.强化内部审计控制企业税务风险[J].经济视角(下),2013

[2]易俊,李敏.内部审计防范企业财务风险[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

[3]岳霆.论现代企业财务内部审计的风险及控制[J].时代金融,2013

[4]丁琦.论企业财务内部审计与风险控制[J].经营管理者,2014

《 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能力发展探讨 》

摘要:中国人民银行自2011年提出内审工作转型以来,确定了以确立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探索绩效审计、深化内部控制审计和信息技术审计等重点转型工作,转型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转型成果已经固化为制度、指南,为开展审计项目提供指引,实现组织增值。当前,随着内审转型的深入推进,对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此,本文从分析审计能力发展现状入手,研究提高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能力的对策。

关键词:审计能力;审计环境;审计方式

一、内部审计能力的涵义

关于内部审计能力,《索耶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基础》等文献中均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但《索耶内部审计》更多地提到“内部审计胜任能力标准”,为我们理解内部审计能力提供了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于1996年发起的研究基金项目《建立全球性的内部审计胜任能力框架》,参考了全球200位富有 经验 的业内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使用了独特的研究 方法 ,使得内部审计胜任能力标准真正代表了全球“最佳实务”。笔者 总结 内部审计能力的涵义,即在特定的组织环境下,按照一定的审计工作标准,在实施审计活动过程中,审计人员的知识、技能等被利用的方式。内部审计职能是由初级内部审计人员,胜任的内部审计师,内部审计管理层这三个关键角色的互动而完成,审计能力在工作中得以体现。

二、人民银行审计能力发展现状

(一)审计环境不甚理想,监督权和业务管理权在层级上不对应

首先,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内审人员的考核、晋升等各种切身利益都在本行范围之内,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时,内审人员往往会顾及人际关系和切身利益,审而不深,查而不全,处而不力。其次,大区行负责对辖内中心支行开展审计项目,无论是关乎人的履职(离任)审计,还是关乎业务的专项审计,都与具体业务工作相关,而各中心支行业务工作是由省会中心支行归口管理,即便分行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在后期整改上也存在跨层级问题,于是分行又将后期整改转为由省会中支负责。省会中心支行在分行授权下,开展对地市中心支行的审计工作,但由于省会中心支行不具有对地市中心支行的监督权,难以全面掌握同一审计项目全省的审计情况。这种监督权与业务管理权在层级上的不对应,使得内审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影响审计工作成效。大区行管理体制下的监督权与业务管理权的不匹配,不利于更好地发挥内审服务业务管理、提升履职效果的增值作用。

(二)目前的审计队伍整体素质不能完全满足内审转型进一步深化的要求

大多数分支机构审计人员知识结构不尽合理,会计、经济管理专业的人员较多,懂金融、计算机辅助审计的人较少。在目前的审计环境中,内审人员轮岗机会极少,懂人民银行货币信贷、国库等业务的人员较少,影响了深层次发现专业领域的问题,为了完成审计任务,不得不抽调专业处室人员,审计项目质量受抽调专业处室人员能力影响极大,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效率、效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项业务系统发展迅速,新制度、新规定不断出台,而现有的审计人员大多对具体的业务了解不深,对各项制度要求也停留在过去,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只能依靠总行远程培训在线学习,培训效果受时间和人员自主性影响,人员素质难以提高。

(三)与领导层、业务客户的沟通、交流有效性不足,使其对内审工作认识不够全面

与领导层的沟通:分支行机构的内审工作是由行长“一把手”主管,行长的重视是内审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力保障,但实际上内审工作通常是由纪委书记(或其他副行长)协管,倘若分管基础业务的领导又同时分管内审工作,会影响内审部门的独立性。与业务客户的交流:人民银行仍有不少管理者和业务部门对内审工作认识有效性不足,对内部审计所能提供的各种确认、咨询服务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依然停留在查问题、找错误的传统认识上,对于内部审计防范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增加组织价值认识不够全面。在接受审计时,心理上存在排斥和抵触心理,尤其认为风险导向审计和绩效审计涉及范围宽、查得过细,担心查到问题上报后会受到处罚,采取消极配合的态度,提供审计资料时有迟报、瞒报现象,加大了审计难度。

(四)计算机辅助审计手段运用不够广泛,内部审计工作机制亟待完善

目前,在开展审计项目时,审计人员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手段还不够广泛,原因在于目前的审计项目还是以合规性审计为主,大多数审计人员习惯性通过翻阅资料的方式查找问题,这种方式也比较直观,容易查找;而对于计算机辅助审计,一旦遇到对方不积极配合数据导出,数据的采集难免颇费周折。随着内审转型的不断深入,总行层面已经确立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构建绩效评价指标、信息技术风险评估模式等,为转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务指导。然而并未根据当前形势的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内审工作制度,无法为转型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有些分支行发布有关领域的绩效审计操作指南,为开展审计项目提供指引。由于风险和绩效指标、权重及其评价和控制措施尚无客观公正的标准,行与不行之间可比性不强,不利于实行审计质量控制。

三、提高人民银行内部审计能力的对策

(一)优化审计环境,改进审计组织管理

随着业务部门专业化程度的越来越高,对内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时间、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整合有限的审计资源已是当务之急。审计队伍的跨区域审计,主要是有上级行内审人员的参与或者跨越了区域的限制组成的独立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如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独立组成审计组,完成对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的审计项目。审计队伍的跨区域审计,较好地规避审计客观性受损的风险,有利于保持内审的独立性,同属于基层人民银行,对业务的理解不会出现大的偏差,很好地解决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计工作中情感因素影响和审计发现问题披露不全面等问题,有利于提升内审工作质量和成效。通过审计队伍的跨区域交流,亦能激发内审人员工作活力,也促进了业务的交流和人才的成长。无论是参与审计组还是组成独立审计组,在合作交流过程中,对于内审人员也是难得的成长,对能力的要求促使内审人员相互学习、借鉴新方式、学习新内容,发现创新点。另外,对于审计人员担心从事内审工作影响考核、个人晋升等问题,建议以审计工作成果作为考评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提升内部审计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首先,根据实际需要,兼顾分支行的层次、规模,不断优化内审人员的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让业务部门的人来到内审岗位、内审人员轮岗到业务部门,让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来到内审项目负责人岗位,相互之间适当的岗位轮换和不同的职业体验,更容易加深对职业的理解和改变看问题的视角,寻求审计工作的创新,推动了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含量。其次,在人民银行审计人员数量总体变化不大的前提下,为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为组织防范风险、增加价值的作用,人民银行各级内审部门把培养专业化、国际化内部审计人才放在突出的位置,鼓励审计人员积极参加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审计师等资格考试,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职业化水平。为继续 教育 搭建平台,充分利用远程培训系统分享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实际案例,鼓励内审人员多学习、多参与,同时要积极开展审计理论和实践调查研究,提高自身能力和专业技能。

(三)积极主动与领导层、业务客户有效沟通、多交流

与领导层的沟通:审计项目完工作研究成后,视审计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行长一把手亲自听取主审人汇报相关工作情况及审计 报告 。通过近距离与主管领导的接触,无形中对内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能力要求,除了认真开展审计工作,撰写审计报告外,更需要明确哪些业务领域是行长重点关注的,哪些审计发现是需行长重点关心的,据此向行长汇报,这样不仅使行长能从审计项目的汇报中获取关于组织的情况和重点关注的业务风险,而且更深层次认识到内部审计为组织增加价值、防范风险的作用。与业务客户的交流:内审人员要以“组织内部服务提供者”的姿态与业务部门开展有效的沟通,不论是确认服务,还是咨询服务,发现问题都不是最主要的目的,其重点在于通过问题的表象来分析问题发生的根源、进而帮助组织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如办公设备绩效配置审计中发现办公设备老化、软件运行速度慢导致业务处理时间长,工作效率受影响,这样的审计发现显然会使上级领导关注老化办公设备影响工作效率问题,提供资金支持老化设备的更新,为业务部门解决了现实问题,业务部门也更愿意、更积极配合内审工作,内部审计作为改进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也会被更多人所认可。

(四)深入推广计算机辅助审计,健全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进程,推动审计手段的转变,积极推广计算机辅助审计,扩大审计检查覆盖面,提高审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人民银行有关领域的非现场审计体系。逐步构建和完善审计信息平台,在新系统开发和应用前,内审部门积极与科技部门协商为审计留有接口,逐步实现与业务部门审计接口的对接,实现对业务部门的数据采集,进而通过审计信息处理系统对数据处理、分析和反馈。

作者:胡友娇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参考文献:

[2]张庆龙.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公共部门内部审计能力模型的研究与启示[J].审计研究,2011,(2).

[3]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内审处课题组.人民银行审计能力建设框架构建———基于央行内审转型视角[J].金融与经济,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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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是衡量现代 企业管理 的重要标志,对于防范和发现各种财务舞弊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内部控制学术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内部控制学术论文篇一:《试谈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 摘要:2015年4月,首次提出“新常态”,这意味着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完善公司的治理,提高防范风险意识。通过分析内部审计的价值功效,从转变内审观念,提升内审人员地位;加强内审队伍建设,提高内审人员素质;增强内审质量控制,贯彻全程审计模式;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保持内审的独立性这四个方面入手,探究内部审计对企业价值增值的途径,促进企业适应“新常态”。 关键词:内部审计 价值增值 公司治理 一、引言 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的实施及其影响力的扩大,使得内部审计在企业价值链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也在不断扩大。2013年8月20日,我国内部审计协会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企业所面临的内部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在“新常态”下,企业更应积极主动地完善公司的治理,提高防范风险意识,而内部审计作为公司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其对企业价值增值显得尤为重要。 二、内部审计的概念及其价值功效 2004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进行了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 方法 ,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我国新修订的准则中指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显而易见,内审的目标已从查错防弊转变成了为组织增加价值,增值型内部审计通过以风险管理为中心,可分为显性价值与隐性价值两个部分。 (一)显性价值表现 内部审计创造的显性价值为内审人员通过审计技术对各个部门进行监督与评价,向决策者提示风险,预防与减少企业风险,提高企业效率,从而达到增加企业价值的最终目的。按照现代 财务管理 的理论,在一定条件下,收益水平相同的公司,风险越小的企业价值越高;占用的资源越少,即效率高者价值高。内审就是通过分析、监督和评价企业管理系统的各个环节,以找出企业的风险点与低效率点,从而防御风险和提高效率。 (二)隐性价值表现 内部审计隐性的价值主要体现在随着内审的发展,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实现的,但又难以用货币计量的价值。那么增加价值成为内部审计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能和作用。因此,如何使内部审计发挥更大的价值,以便更好地为组织机构价值增值,这不仅仅是高层管理者须考虑的问题,还是当前内计工作人员和内审的理论研究者困惑的关键点。 三、价值增值途径分析 (一)转变内审观念认识,提升内审人员地位 我国内审水平较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内部审计观念落后。因此,一方面,政府应积极推进内审法律法规发展进程,从而明确内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促进内审法规体系的健全。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治理是依据产权关系建立起的一种权力制衡结构。只有董事会、管理层、监事会三权分立,且权力相互制衡,才能对公司起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将内审部门设置在监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之下,不仅可以划清监督权与执行权、决策权之间的界线,还能形成与董事会、高管的制衡,充分发挥内审人员的监督与审查职责。 (二)加强内审队伍建设,提高内审人员素质 内审涉及企业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内审人员不仅需要从财务的合法性角度去看待信息,更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从有效性和合理性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深挖隐藏在其中的问题和弊端。这就要求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具有多元化的知识结构,而不是仅仅具备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增强内审质量控制,贯彻全程审计模式 在当今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除了内审观念的革新,更应该注重内部审计的质量与运行模式。 企业应建立健全责任控制制度,主要是确定项目负责人、主审以及一般审计人员的相关责任,并检查各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职责是否经过恰当授权,达到相互牵制的目的。再者,须建立一个既完善又高效的审计信息化管理系统,有效监控财务信息及会计工作,全程跟踪监控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同时,企业应充分发挥审计的评价和鉴证作用。通过对各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价,为奖惩兑现提供合理依据,从而被动地提高各部门的绩效,以增加企业的价值。 (四)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保持内审的独立性 内审绩效评价体系最终是为了增加企业价值,评价和改进公司的治理。评价不是最终的目的,关键是为了提高内审的工作质量,因此要合理地使用评价体系,防止盲目死板地套用。若企业过分追求指标,则不利于内审工作的长期发展。同时,内审部门应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展开独立评价,指出其在设计中存在的缺陷和执行中存在的偏差,并分析原因,从中找出薄弱环节和失控点,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从而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完善,防范经营风险,减少损失。企业需对评价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不断地跟踪改进,查验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评价体系的合理性、可行性及经济性,并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 四、 总结 在这高科技与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新常态”时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对内部审计提出了进一步的高要求,故而巧妙利用管理,探求企业增值刻不容缓。企业首先要转变对内部审计的传统观念,提升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加强对内部审计队伍的建设,增强内审质量控制,全程监控并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保持内审的独立性。同时,作为内审人员,应不断完善自我,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意见,为企业价值增值做贡献。参考文献: [1]谭丽华.基于价值增值视角的内部审计实现途径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4(19). [2]代士林.内部审计实现增值功能途径和方式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1 (4). [3]赵满波.内部审计―挖掘企业内部增值潜力的有效途径[J].新会计,2010(5). 内部控制学术论文篇二:《高校内部控制研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高等 教育 取得了迅速发展,高校的法人主体地位也基本确立。内部控制是衡量现代管理的重要标志,健全的内部控制不仅可以合理配置各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能防范和发现各种财务舞弊行为。本文通过分析高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 措施 ,从而对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高校;内部控制;对策研究 内部控制是单位为了保证实现运行和管理目标,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确保会计资料在内的信息资料真实可靠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一、高校内部控制概述 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和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和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有效、合法、完整而制定的措施和制度[1]。在新形势下,不断完善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防范舞弊,减少经济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高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各项制度都在不断的完善。但就其现状,高校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1.对内部控制缺乏足够的重视 无论多么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都需要人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环境中准确的理解和严格的执行。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或者现实条件的制约,高校中漠视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对内部控制理解存在偏差的现象普遍存在。内部控制一旦制定就需要常抓不懈,始终如一地坚持和贯彻,使每一位高校员工都领会到内部控制的实质和精髓。 2.高校内部控制监督力度薄弱 从机构设置看,大部分高校的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更有甚者考虑到成本效益因素,尽量减少机构和人员,将财务与审计合署办公,或是由财务部门兼顾审计部门的职能,审计工作失去独立性。审计人员受利益因素制约、人际关系影响,无法客观地开展工作,做出的审计处理得不到有效贯彻和落实,久而久之就失去了内部审计的权威性。从审计方式看,一些高校将内部控制评价作为审计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独立的审计内容,无法对内部控制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和评价,无法发现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无法实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 内部审计监督力度薄弱,主要是因为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高校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缺乏监督检查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强,内部审计监督机构设立不规范等。 3.高校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就加大了对内部控制理论建设的力度,但限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已发布实施的有关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还比较少,一直未能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由于没有专门针对高校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作指导,高校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从而妨碍了内部控制规范作用的发挥[2]。 三、加强高校内部控制的措施 1.强化内部控制意识 高校管理部门应依据高校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先以指南的形式发布一套内涵全面、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将内部控制的全新理念传达给所有人员,增强员工内部控制的意识。管理者应该充分认识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高校内部改革的深入进行,必须注重内部控制,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抓。通过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培训,提高全员的内部控制意识。 2.完善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是监督、检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质量和效果的手段,同时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 首先,高校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落实相关的内部审计职责,克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二者的矛盾,促进高校内部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保证内部控制更加完善、严密。 其次,高校要明确审计的介入监督范围,强化事前审计制度,明确规定哪些业务是必须经过审计确认以后才能够开展的,哪些业务是不需要的。对于容易产生舞弊行为的活动,审计的事前介入是至关重要的。同时,高校要细化内部控制的各项基础工作,使审计标准与业务操作标准保持一致。 最后,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对高校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常规、持续和专项的监督检查[3]。 3.加快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内部控制的方法主要是根据具体的控制内容选择适用的控制方法。比如,在对货币资金进行控制时,可采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等方法,即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行业或部门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又如,在对实物资产进行控制时,可选用财产保全控制、会计系统控制、内部 报告 控制等方法。即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管理、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各种实物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结论 高校在改革的浪潮中,接受着市场经济的洗礼,每一所高校都面临着“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的考验,因此,高校不仅要从源头上而且要从制度上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根据高校经济活动的发展规律,制定出一套科学、严密、有效、可操作的高校内部控制制度,对防范财务风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朱荣恩.内部控制的理论发展[J].会计研究,2010(2):22. [2]陈洪玉.对加强高校内部会计控制的思考[J].云南 财经 大学学报,2010(24):12. 内部控制学术论文篇三:《新形势下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直以来,企业内部控制作为一种财务管理制度及契约安排,用于防范财务风险;其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行为的约束方面、在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对实现企业的健康、高速发展也有深远的影响。对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在财务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方面的过度强调,导致了企业对内部控制问题的狭隘性和局限性,即使内部控制制度再健全、再严密,也不能有效的控制企业内部存在的问题。因此,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经济管理的根源所在,必须从整体角度,全面系统的去理解、实施和控制。 一、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已认识倒了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了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去管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现还是存在着诸多问题: 1.就企业大环境而言,存在如下问题 (1)企业控制环境差。企业组织结构在设计之初未明确标识内部控制组织应承担的监督责任,各组织之间不能相互制约,企业各部门之间的监督不到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甚至有些企业,以国有企业为多,企业职权划分不明确,企业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了解不够,不能正确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2)企业财务信息披露不及时。实现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效率和效果,要求企业必须有一套健全、高效的信息传输机制,但是目前的企业信息系统一般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只能为最高管理层提供信息服务,而忽略了企业职工对信息的需求。一方面,企业职工必须从最高管理层清楚地获取信息,履行其责任;另一方面,企业职工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对客户、供应商和政府主管机关等传达信息;然后,职工还必须能够及时的把信息反馈给上级部门。 2.在管理人员方面 (1)企业管理者对内部控制薄弱。部分管理者个人权力观念严重,将自己的直觉凌驾于企业制度之上,习惯于集权式的管理方式,以个人主观判断取代了科学的分析与决策。 (2)企业监督乏力及组织保障不到位。现阶段,很多企业都实行了财务监督管理模式,但是这一模式只是单纯的解决了一部分成本控制的责任归属和成本失控问题,同时剥夺了财务的内部监控职能,造成了企业相关财务人员责任感的缺失。尽管我国会计人员受到《会计法》的保护,职业道德也对会计人员客观、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作出了要求,然而在目前的集权管理制度之下,企业会计依旧缺乏应有的保护,有些企业领导对会计人员不够重视,忽视了其应有的职权。 (3)企业管理者的风险意识薄弱。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在企业内部控制过程中,缺乏风险意识,风险评估意识淡薄,对企业风险可能产生的因素关注不足;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评估实施机制,或者企业设置了风险管理机构但没有真正履行职责,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薄弱。 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缺陷的措施 为弥补以上在企业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解决: 1.企业组织机构的建立 为了消除集权管理造成内部管理阶层人为因素造成的独控现象,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组织结构,优化企业的结构框架,以组织决策替代专权集权。另外,鉴于每个企业管理方式、经营特点不同,面临不同的内外部环境,因此,应整合企业各部门的职责,建立部门间的相互制衡机制,进而提高企业整体的运行效率。 2.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建立 财务控制制度的建立是健全企业内部控制的关键,应使财务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财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化,完善财务岗位轮换制度以及岗位不相容分离制度等,依据企业财务工作和管理过程中的关键要点,构建一套系统的、贯穿上下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各环节的内部控制,最大程度上规避财务舞弊风险。 3.内审与外审并举 评价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否健全及其执行程度的主要手段是建立审计机制。企业要提高对内部审计重要性的认识,强调内部审计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另外,要强化外部审计,通过监督审查,及时调整管理方式和控制方法,促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 4.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建立 建立一套科学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机制,不仅能够促进企业的自我评估、改进内部控制机制,还能够针对企业整体的生产运作情况做出系统评价,发现企业内部控制的弱点所在,进而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提升企业运行的效率。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的建立应变被动为主动,由传统向现代化过度,使企业内部控制更加合理、有效。 5.企业内部控制 文化 氛围的建立 优秀 企业文化 是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石,其对企业职工的思想、心理和行为会产生重要影响,对企业内部控制效果有直接的影响,也是促进企业持续竞争的根源。企业应该重视对企业文化的培育,以文化激励职工的自觉性、荣誉感和责任心,从而达到个人与企业目标一致,职工自觉履行企业制度的效果,形成一种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文化氛围,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 6.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加强企业财务会计的信息披露是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前提。财务透明化、财会信息传递有效化,不仅便于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管理行为的监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也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实现内部控制组织机构的职能。 7.强化外部监督力度 首先,监管部门要合理分工、信息互通,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要深入了解,对企业内控的监管要常态化,提高检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其次,监管部门在遵循市场规则的基础上制定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行使部门职权;最后,对在内部会计控制工作方面不同表现的企业和个人要奖惩分明,以此促进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三、总结 随着企业环境的不断变动,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也随之变化,企业需要在分析所处环境及未来环境的变化后才能进行内部控制,为了减少企业风险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与经营效益,降低企业的经营损失,以此达到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猜你喜欢: 1. 会计内部控制毕业论文范文 2. 论企业内部控制论文 3. 浅谈企业内部控制相关论文 4. 会计内部控制本科毕业论文 5. 会计内部控制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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