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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 报告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与品质,是学生对自己的论文写作所做的文字说明,也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 毕业 论文开题报告ppt格式模板,希望你们喜欢。 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 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 出国 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 方法 、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关于格式的论文 范文 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 现代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 发展 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诉讼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区别。由于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涉及到合同法适用的各个方面,因此,诚有必要探讨,以此确保格式合同订入控制和内容控制。 一、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 判断合同条款为一般条款、即通过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条款还是格式条款是对格式条款进行 法律 控制的前提,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二者。格式条款的特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预先制定、重复使用属于主观特征,单独提出属于客观特征,自由磋商实际上为消极要件,具体而言: 1.预先制定。所谓预先制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判断是否存在预先制定的要件时,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使用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制订并不影响对预先制定因素的判断,换而言之,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使用第三人的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对该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使用第三人制定的推荐性的范式合同也同样满足格式条款的预先制定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够免除对范式合同的司法审查,尤其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与行业垄断 企业 存在一体性。从立法资料看,立法者同样主张范式合同文本不能免除内容控制[1]。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亦明文将预先拟定规定为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该条具有一个严重缺陷,即将预先制定限制在由使用人本人提出,排除了将使用人直接使用第三人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况。就此,必须使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扩大对该规定的适用余地。 第二,无论格式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范围有多大,如整个合同文本都是标准合同,或者合同中只有一部分或者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都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2.多次重复使用。多次重复使用反映了格式条款适应大规模重复性交易的特点,即该条款通常并不是为某个具体合同拟定的,而是为某一类交易。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旨在多次使用的关键是使用者主观意图,在此采取了一种推定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某合同条款起初仅仅准备用于某次特定合同磋商,虽然此后其再次被用于 其它 合同,但无法认定其是格式条款,原因在于:使用者主观上缺乏使用该格式条款的 计划性。使用者从一开始即将合同条款设定为多次使用的,即使在现实中仅被使用一次,并不妨碍认定该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多次重复性特征。就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而言,因为企业赖于重复交易而生存,所以应推定其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征,企业负担相反认定的举证责任。无论该条款是针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都具有重复适用的性质。另外,在数量上如何确定多次重复使用也是一个主观裁量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二次的使用目的即可满足多次重复的标准。 在 实践中,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团体协约都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就此是否能够认定该协议的属性为格式条款?从严格意义上出发,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合同条款,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 公司法 和其他社团法上的协议,因此,并不能认定此类协议为格式条款,但是,此类协议的发起人也可能利用该条款单方面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非法牟取利益,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格式条款法律控制的相关规定。 3.单方提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所谓单方提出就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单方提出是格式条款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判断自由。从法 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格式条款的单方提出特征使其获得了与法律规范相类似的法律地位:使用人通过单方提出格式条款并事先确定其内容为其所有潜在的合同当事人设定了合同内容,其在功能上恰恰替代了合同法中的任意法部分。从此种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具有规范性的性质。 4.未经磋商。与上述第三个特征相关联,单方面提出格式条款的结果就是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了磋商的可能。反之,即使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提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订入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磋商而发生的,则该格式条款演化为普通合同条款,其不再受制于内容控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严格区分格式条款的单方面提出和未经磋商该两个特征,但在认定格式条款时,仍旧应当区分该二者,因为在现实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时指定使用某格式条款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存在未经磋商,但该格式条款并不是某合同当事人单方面提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5.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使用人以记忆的方式,多次单方面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条款订立合同的,不影响对该条款属性的认定,当然,主张者应当负担举证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在认定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时,必须同时存在上述特征,而不能孤立地适用单个特征以确认存在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保护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为“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民法的功能从彰显个人自治向直接外在“他治”转化。在民法中,保护弱者已经享有与“意思自治”同样的地位。因此,民法在围绕主体展开时,必须围绕两个主体原型的不同特点提供不同的制度模式,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原则上仅适用于主体具有外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否则,法律以强行法的“他治”方式介入主体法律生活,以此实现实质正义。我个人认为,仅仅承认民法本位从“个人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并不足以解决对现代社会中因结构性不平等所导致的问题,必须承认民法的主体变迁和二元的主体模型并将消费者保护作为民法的一个核心任务之一,才能够确立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否则民法在法律实际生活中地位不断受到侵袭并面临边缘化的困境将难以得到解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作法是不足取的,其直接后果就是民法丧失市民社会中核心的法律地位。 受到消费者保护法律政策的影响,1993年的欧洲共同体关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指令规定,经营者事先提出合同条款的,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磋商时自身无法影响到该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也被视为不公平条款。这样一来,在欧盟内部,格式条款法的适用范围获得了很大的扩张。由于欧盟指令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行性,所以所有成员国必须在最低限度内将该指令所规定的内容转入到内国法中,当然,成员国就具体方式享有选择权。目前,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吸纳了此种内容,此种扩张直接影响到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1.在经营者单方面提出合同条款时,即使其主观目的仅在于针对某个特定的消费者,即该条款并不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但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无法经过磋商改变该条款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此情况下不采用重复使用的要件。 2.经营者使用该一次性的条款可能是基于自己事先的拟定 工作,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条款基础,也可能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咨询人如律师的建议,但这些都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3.认定消费者是否无法对该条款施加内容上的影响,不仅仅要看消费者是否存在和经营者进行磋商的可能,还要看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清晰、透明。在现代民法中,透明原则渗透到许多部分法中,“透明原则”也应当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复杂合同条款的订立人必须负担详尽的说明义务,否则此种严重侵害具有合理期待的合同主体利益的合同条款无法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尤其在格式条款文本中,使用者通常故意乃至恶意订立复杂难懂的格式条款文本,该文本还使用很多具有很大解释空间的概念,文本之间相互援引,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才也难以正确区分其间真正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负担。从 经济 的角度出发,判断格式条款是否透明还必须考虑到时间因素。我们无法期待一个 法学教授在超市购买一个电话时,准备花费数个小时的时间研究商场和供应商所使用的格式条款或者标准合同。因此,经营者针对消费者负担尽可能清晰、透明制定其使用的条款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形式上并不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但由于我国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先于《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合同以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加以规制的内容,因此,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还是从主体上区分相关法律的适用。如合同法也承认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实行统一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在体系上,格式条款法也被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因此,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还是消费者合同,只要涉及到格式条款,都适用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具有一定的意义,如在违约责任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惩罚性原则,而《合同法》实行的是补偿性原则。 从强化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讨论是否应当引入上述欧盟所颁布的有关滥用条款的规制内容,即在消费者无法影响到一次性使用的合同条款的内容时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我个人认为,合同正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的内容控制并不是一般合同的必然要求,其更多的在于纠正格式条款的结构性失衡。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须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既然经营者一次性适用的条款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侵害,以实质正义为本位的合同法必须作出相应的救济手段。我个人认为,强化消费者保护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反对理由并不足取,因为在国际商品一体化的贸易 环境下,法律无法依据生产者的国别制定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市场中直接进口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并不小,如果简单主张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增强民族 工业 竞争力,可能会发生对本国国民“低国民待遇”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保留目前立法体例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应当作出比《合同法》第39条有关格式条款特征更为严格的认定要件,即在经营者单方面一次性合同条款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类推适用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商事活动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 历史 上,我国受到“重农抑商”治国策略的强烈影响,商人自始至终没有成为 中国 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传统中国法也没有体系化的商法,当然,实质上的商法规范还是存在的。由于历史的特殊原因,商法在欧洲大陆先于一般民法发展起来,商法的价值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法的特点,如交易安全性、迅捷性和习惯性。在资产阶级民主 政治 在西方取得胜利之后,商人已经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相反,任何人都享有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商法更多的表现为民法之外的特殊性规定内容,在法的部门划分上不具有独立性。我国民法自民国时期第一次法典化即不采用民商分立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群体基于在市场中不同地位而发生的分化,现实法律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二元对立的法律意义已经逐渐超出了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意义,由此民法体系内部出现了两个子系统,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调整经营者活动之间的法律。此种分化对各国民事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在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民法典》之外又单独制定了一部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典》,在奥地利亦是如此;而德国采取了民法中心的立法模式,将消费者保护的任务纳入到民法功能范围内,这集中体现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典》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营者的主体性特征优于商人主体特征,此外,关于商主体的内部复杂划分标准也是商人主体特征逐渐被经营者主体特征取代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个人认为,在 现代 社会 经济 结构的背景下,经营者之间的 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划分远比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重要。在认定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经营者的特殊主体性。 有人认为,经营者在经济上实力强大、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且此种合同的目的旨在盈利,其应当承受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格式条款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但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市场中的任何经营者都以获利为生存基础,因此经营者的任何商业活动都必须计入到成本中。所以, 法律 无法期待经营者在面对任何一个格式条款时都以一种不 计算 成本的方式通过聘用法律专业人才等方式规避格式条款所带来的弊端,或者两个经营者通过博弈达到合同法所期待的理想公平结果。 其次,并不是任何经营者都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其就其经营业务之外的 法律知识 的掌握情况与消费者并不本质区别,甚至其如同消费者一样在法律面前一无所知,如一般的小型合伙 企业 。 第三,经营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都旨在牟利,其同样必须购买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合同。这也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难点,即依据何种标准判断一个民事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活动中从事的行为是旨在获利的独立经营行为。虽然我们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私法上一切旨在盈利的法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但不可否认,在格式条款面前,经营者通常同样面临消费者面临的问题,除非经营者之间所使用的是行业中通用的交易条款。 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新债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第308条及第309条不适用于针对经营者、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特殊财产所适用的一般交易条件。就本款第1句所规定的情况,本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2款造成第308条和第309条所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的,该两款亦有适用余地;此处应适当考虑到交易活动中具有效力的惯例和习惯”。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涉及到格式条款订入控制的内容,其理由基于经营者之间通常存在惯例的考虑,但这并不影响对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而德国民法典在第308条及第309条所列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一般交易条件“黑名单”虽然不直接导致此类条款在经营者之间无效,但实际上,由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在此类具体规定的内容上,所以,消费者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指示功能,即此种条款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中通常也应无效,只有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 联系可以作为推翻此种指示作用的理由。 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采取统一合同法,但我国民事立法总体上仍旧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法首先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而且其应进一步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经营者独立的盈利活动不应构成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事由,但对经营者合同之间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力度应有所不同,这体现在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生效的特定事由。 四、社会保障领域格式合同的特殊性 须探讨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法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依据此类合同的性质,其通常建立在格式合同基础上,依据合同的整体解释,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必然适用于此种格式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 买卖合同 等其他合同并列规定为有名合同似乎不妥: 首先,此类合同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社会保障,此类合同面向所有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于一般合同类型,因此其必须采取格式合同(而不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而且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应实行缔约强制原则。 其次,至少在针对普通市民(消费者)而言,此类合同通常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集中体现在电、水、气、热力的价格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通过听证会的方式确定。实际上,价格是此类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般格式合同中,当事人仍然可以就价格进行自由磋商。 第三,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通常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因此该合同的格式条款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其内容控制通常出现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事后的司法控制。 我个人认为,我国合同法不应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为与买卖合同相并列的典型合同形态,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论证以单行规章的形式确定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与其相适应,对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控制体现在单性规章制定过程中,在通过事前立法审查之后,以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此类社会供给格式合同将免于司法上的内容控制,不应将其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否则法院将针对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律规章享有司法审查权,而这显然违反了目前我国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范围。 综上所述,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 注释: [1]合同法第3稿第2章第29条规定:采用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制订合同文本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其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负有主要义务的条款,并应对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说明。对定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使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2]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178页以下,2002年版。 看了“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的人还看: 1.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2. 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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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三篇

篇一: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选题名称汉英方位认知异同及其对汉语国际教育的影响与应用

培 养 单 位: 河南大学

学 科 专 业: 汉语国际教育

研 究 方 向: 对外汉语教学

学 号: 104754110145

开 题 人 姓 名: 程文芳

导师姓名、职称:

填 表 日 期: 2012 年 06 月 20日

河南大学研究生院 制表

填 表 说 明

1.开题报告为A4大小,封面及Ⅰ至Ⅶ项必须用计算机输入,不得随意改变表结构。开题人应逐项认真填写,完毕,将本表全部打印输出,于左侧装订成册。

2.文字输入部分,一律五号字、仿宋体、单倍行间距编排。

3.“参考文献”著录按照GB7714-87文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执行。书写顺序为:序号·作者·论文名或著作名·杂志或会议名·卷号、期号或会议地点·出版社·页号·年。

4.开题报告应由本学科专业导师组评审通过。指导教师审阅通过后,由开题人在学科组或更大范围内宣读,并接受质疑、评议。导师组由三名以上导师组成。评审合格后,本报告暂由导师负责保管。

5.为加强论文撰写进程的.跟踪指导和督查,在论文定稿之前,至少应对研究写作进行三次考察。开题人要向导师、本学科专业的内研究生汇报论文进展情况,包括论文已经取得的成果、目前面临的难题等,进行充分的讨论,并认真做好记录。

6.论文撰写完成,由导师确定定稿后,方可进入学位申请环节。本表上交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归入开题人学位档案。

Ⅰ.选题简况

Ⅱ.

选题依据

Ⅲ.选题材料收集

篇二: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研 究 生 姓 名 学 号导师姓名、职称 系 所 专 业 研 究 方 向 入 学 时 间毕 业 时 间

论 文 题 目 与欧洲

篇三: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范本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学术型研究生)

课课

题名题来

大学生和谐就业问题研究

√导师研究课题 □自选课题 源 □

□其它

√基础研究 □应用基础研究 项目所属性质 □

□综合研究 □其它

姓层

赵海连 S10030505017

学 号

次 硕士研究生

所在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学科专业 指导教师 开题时间

思想政治教育 金玉秋

2011年11月6日

燕山大学研究生学院制

注:以下1-8项内容,如填写不下,均可加页。

1、立论依据

开题 报告 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与品质,是学生对自己的论文写作所做的文字说明,也是论文写作或研究能否按计划实施和开展的重要保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大学 毕业 论文开题报告ppt格式模板,希望你们喜欢。 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 第一步、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 内容要求: 明确提出论文所要解决的具体学术问题,也就是论文拟定的创新点。 明确指 出国 内外文献就这一问题已经提出的观点、结论、解决 方法 、阶段性成果…… 评述上述文献研究成果的不足。 提出你的论文准备论证的观点或解决方法,简述初步理由。 撰写方法: 你的观点或方法正是需要通过论文研究撰写所要论证的核心内容,提出和论证它是论文的目的和任务,因而并不是定论,研究中可能推翻,也可能得不出结果。开题报告的目的就是要请专家帮助判断你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值得研究,你准备论证的观点方法是否能够研究出来。 一般提出3或4个问题,可以是一个大问题下的几个子问题,也可以是几个并行的相关问题。 第二步、国内外研究现状 内容要求:列举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部分内容重复。 撰写方法:只简单评述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前沿文献,其他相关文献评述则在文献综述中评述。 第三步、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内容要求: 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 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简单阐述如果解决上述问题在学术上的推进或作用。 基于“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提出,允许有所重复。 第四步、论文研究主要内容 容要求:初步提出整个论文的写作大纲或内容结构。由此更能理解“论文拟研究解决的问题”不同于论文主要内容,而是论文的目的与核心。 关于格式的论文 范文 格式条款的基本特征 现代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 发展 方向就是,经自由磋商产生的合同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合同领域现实生活的变迁对合同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个人认为,合同法实际上已经演化为内在二重区分的双轨体系:针对经当事人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和基于格式条款产生的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解释规则以及合同诉讼机制等方面都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区别。由于如何认定格式条款涉及到合同法适用的各个方面,因此,诚有必要探讨,以此确保格式合同订入控制和内容控制。 一、格式条款的一般特征 判断合同条款为一般条款、即通过自由磋商形成的合同条款还是格式条款是对格式条款进行 法律 控制的前提,因此必须严格区分二者。格式条款的特征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其中预先制定、重复使用属于主观特征,单独提出属于客观特征,自由磋商实际上为消极要件,具体而言: 1.预先制定。所谓预先制定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磋商之前已经拟定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在判断是否存在预先制定的要件时,如下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使用人本人还是第三人制订并不影响对预先制定因素的判断,换而言之,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使用第三人的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对该合同条款性质的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当事人使用第三人制定的推荐性的范式合同也同样满足格式条款的预先制定标准。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并不能够免除对范式合同的司法审查,尤其考虑到,我国行业协会与行业垄断 企业 存在一体性。从立法资料看,立法者同样主张范式合同文本不能免除内容控制[1]。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亦明文将预先拟定规定为格式条款的重要特征之一。但是该条具有一个严重缺陷,即将预先制定限制在由使用人本人提出,排除了将使用人直接使用第三人合同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情况。就此,必须使用目的性扩张解释,扩大对该规定的适用余地。 第二,无论格式条款在整个合同中的范围有多大,如整个合同文本都是标准合同,或者合同中只有一部分或者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都不影响对其性质的认定。 2.多次重复使用。多次重复使用反映了格式条款适应大规模重复性交易的特点,即该条款通常并不是为某个具体合同拟定的,而是为某一类交易。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旨在多次使用的关键是使用者主观意图,在此采取了一种推定的方式。具体而言:如果某合同条款起初仅仅准备用于某次特定合同磋商,虽然此后其再次被用于 其它 合同,但无法认定其是格式条款,原因在于:使用者主观上缺乏使用该格式条款的 计划性。使用者从一开始即将合同条款设定为多次使用的,即使在现实中仅被使用一次,并不妨碍认定该条款具有格式条款多次重复性特征。就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而言,因为企业赖于重复交易而生存,所以应推定其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征,企业负担相反认定的举证责任。无论该条款是针对特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合同当事人都具有重复适用的性质。另外,在数量上如何确定多次重复使用也是一个主观裁量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二次的使用目的即可满足多次重复的标准。 在 实践中,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团体协约都具有多次重复使用的特点,就此是否能够认定该协议的属性为格式条款?从严格意义上出发,我国合同法将格式条款定义为合同条款,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也不包括 公司法 和其他社团法上的协议,因此,并不能认定此类协议为格式条款,但是,此类协议的发起人也可能利用该条款单方面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非法牟取利益,因此,可以类推适用格式条款法律控制的相关规定。 3.单方提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内容,所谓单方提出就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单方提出是格式条款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判断自由。从法 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格式条款的单方提出特征使其获得了与法律规范相类似的法律地位:使用人通过单方提出格式条款并事先确定其内容为其所有潜在的合同当事人设定了合同内容,其在功能上恰恰替代了合同法中的任意法部分。从此种角度出发,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具有规范性的性质。 4.未经磋商。与上述第三个特征相关联,单方面提出格式条款的结果就是合同对方当事人丧失了磋商的可能。反之,即使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提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订入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自由磋商而发生的,则该格式条款演化为普通合同条款,其不再受制于内容控制。我国合同法并没有严格区分格式条款的单方面提出和未经磋商该两个特征,但在认定格式条款时,仍旧应当区分该二者,因为在现实中存在,双方当事人同时指定使用某格式条款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存在未经磋商,但该格式条款并不是某合同当事人单方面提出,因此不能认定其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 5.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并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使用人以记忆的方式,多次单方面重复使用事先拟定的条款订立合同的,不影响对该条款属性的认定,当然,主张者应当负担举证责任。 必须指出的是,在认定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时,必须同时存在上述特征,而不能孤立地适用单个特征以确认存在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保护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发展,民法中的主体原型由“一元”变为“二元”,即从一个“自我决定、意思自治的个人”为单一主体模式,发展到保留形式上平等的个人自治的“个人”与时刻处在需要法律提供外在保护的“弱者”并存的主体模式。民法的功能从彰显个人自治向直接外在“他治”转化。在民法中,保护弱者已经享有与“意思自治”同样的地位。因此,民法在围绕主体展开时,必须围绕两个主体原型的不同特点提供不同的制度模式,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的法律行为制度原则上仅适用于主体具有外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否则,法律以强行法的“他治”方式介入主体法律生活,以此实现实质正义。我个人认为,仅仅承认民法本位从“个人权利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并不足以解决对现代社会中因结构性不平等所导致的问题,必须承认民法的主体变迁和二元的主体模型并将消费者保护作为民法的一个核心任务之一,才能够确立民法在市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否则民法在法律实际生活中地位不断受到侵袭并面临边缘化的困境将难以得到解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的作法是不足取的,其直接后果就是民法丧失市民社会中核心的法律地位。 受到消费者保护法律政策的影响,1993年的欧洲共同体关于消费者合同不公平条款的指令规定,经营者事先提出合同条款的,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磋商时自身无法影响到该条款的内容,则该条款也被视为不公平条款。这样一来,在欧盟内部,格式条款法的适用范围获得了很大的扩张。由于欧盟指令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强行性,所以所有成员国必须在最低限度内将该指令所规定的内容转入到内国法中,当然,成员国就具体方式享有选择权。目前,英国、德国等国家都吸纳了此种内容,此种扩张直接影响到在消费者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1.在经营者单方面提出合同条款时,即使其主观目的仅在于针对某个特定的消费者,即该条款并不具有重复使用的特点,但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结构性的不平等,导致消费者无法经过磋商改变该条款的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在此情况下不采用重复使用的要件。 2.经营者使用该一次性的条款可能是基于自己事先的拟定 工作,有可能基于第三人的条款基础,也可能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咨询人如律师的建议,但这些都不影响对格式条款的认定。 3.认定消费者是否无法对该条款施加内容上的影响,不仅仅要看消费者是否存在和经营者进行磋商的可能,还要看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清晰、透明。在现代民法中,透明原则渗透到许多部分法中,“透明原则”也应当构成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复杂合同条款的订立人必须负担详尽的说明义务,否则此种严重侵害具有合理期待的合同主体利益的合同条款无法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尤其在格式条款文本中,使用者通常故意乃至恶意订立复杂难懂的格式条款文本,该文本还使用很多具有很大解释空间的概念,文本之间相互援引,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人才也难以正确区分其间真正的权利义务分配和风险负担。从 经济 的角度出发,判断格式条款是否透明还必须考虑到时间因素。我们无法期待一个 法学教授在超市购买一个电话时,准备花费数个小时的时间研究商场和供应商所使用的格式条款或者标准合同。因此,经营者针对消费者负担尽可能清晰、透明制定其使用的条款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形式上并不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但由于我国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先于《合同法》规定了对格式合同以及其不同表现形式加以规制的内容,因此,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还是从主体上区分相关法律的适用。如合同法也承认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实行统一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且在体系上,格式条款法也被规定在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因此,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合同还是消费者合同,只要涉及到格式条款,都适用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具有一定的意义,如在违约责任方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行的惩罚性原则,而《合同法》实行的是补偿性原则。 从强化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讨论是否应当引入上述欧盟所颁布的有关滥用条款的规制内容,即在消费者无法影响到一次性使用的合同条款的内容时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我个人认为,合同正义原则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合同的内容控制并不是一般合同的必然要求,其更多的在于纠正格式条款的结构性失衡。考虑到在格式条款之前消费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法律须针对主体特殊性提供特殊性的保护。既然经营者一次性适用的条款对消费者的利益构成侵害,以实质正义为本位的合同法必须作出相应的救济手段。我个人认为,强化消费者保护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削弱民族企业竞争力的反对理由并不足取,因为在国际商品一体化的贸易 环境下,法律无法依据生产者的国别制定不同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市场中直接进口的产品在市场中的份额并不小,如果简单主张削弱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增强民族 工业 竞争力,可能会发生对本国国民“低国民待遇”的后果。 综上所述,在保留目前立法体例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应当作出比《合同法》第39条有关格式条款特征更为严格的认定要件,即在经营者单方面一次性合同条款且消费者无法改变该条款内容时,可以将该条款认定为格式条款,类推适用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 三、商事活动对认定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 历史 上,我国受到“重农抑商”治国策略的强烈影响,商人自始至终没有成为 中国 社会中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传统中国法也没有体系化的商法,当然,实质上的商法规范还是存在的。由于历史的特殊原因,商法在欧洲大陆先于一般民法发展起来,商法的价值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民法的特点,如交易安全性、迅捷性和习惯性。在资产阶级民主 政治 在西方取得胜利之后,商人已经不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相反,任何人都享有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商法更多的表现为民法之外的特殊性规定内容,在法的部门划分上不具有独立性。我国民法自民国时期第一次法典化即不采用民商分立的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群体基于在市场中不同地位而发生的分化,现实法律生活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二元对立的法律意义已经逐渐超出了商人与非商人的区分意义,由此民法体系内部出现了两个子系统,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和调整经营者活动之间的法律。此种分化对各国民事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在法国,立法者在《法国民法典》之外又单独制定了一部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典》,在奥地利亦是如此;而德国采取了民法中心的立法模式,将消费者保护的任务纳入到民法功能范围内,这集中体现在2002年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典》中。在法律适用上,经营者的主体性特征优于商人主体特征,此外,关于商主体的内部复杂划分标准也是商人主体特征逐渐被经营者主体特征取代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我个人认为,在 现代 社会 经济 结构的背景下,经营者之间的 合同与消费者合同的划分远比商事合同和非商事合同重要。在认定格式条款时,应当考虑到经营者的特殊主体性。 有人认为,经营者在经济上实力强大、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并且此种合同的目的旨在盈利,其应当承受正常的商业风险,因此格式条款法不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但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市场中的任何经营者都以获利为生存基础,因此经营者的任何商业活动都必须计入到成本中。所以, 法律 无法期待经营者在面对任何一个格式条款时都以一种不 计算 成本的方式通过聘用法律专业人才等方式规避格式条款所带来的弊端,或者两个经营者通过博弈达到合同法所期待的理想公平结果。 其次,并不是任何经营者都从事法律服务的业务,其就其经营业务之外的 法律知识 的掌握情况与消费者并不本质区别,甚至其如同消费者一样在法律面前一无所知,如一般的小型合伙 企业 。 第三,经营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都旨在牟利,其同样必须购买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合同。这也是适用法律的一个重要难点,即依据何种标准判断一个民事主体在一定的法律活动中从事的行为是旨在获利的独立经营行为。虽然我们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认定私法上一切旨在盈利的法人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经营活动,但不可否认,在格式条款面前,经营者通常同样面临消费者面临的问题,除非经营者之间所使用的是行业中通用的交易条款。 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新债法第310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第308条及第309条不适用于针对经营者、公法上的法人或公法上的特殊财产所适用的一般交易条件。就本款第1句所规定的情况,本法第307条第1款和第2款造成第308条和第309条所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的,该两款亦有适用余地;此处应适当考虑到交易活动中具有效力的惯例和习惯”。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条第2款及第3款涉及到格式条款订入控制的内容,其理由基于经营者之间通常存在惯例的考虑,但这并不影响对经营者之间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而德国民法典在第308条及第309条所列举的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一般交易条件“黑名单”虽然不直接导致此类条款在经营者之间无效,但实际上,由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集中体现在此类具体规定的内容上,所以,消费者合同中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很强的指示功能,即此种条款出现在经营者之间的合同中通常也应无效,只有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 联系可以作为推翻此种指示作用的理由。 我个人认为,虽然我国采取统一合同法,但我国民事立法总体上仍旧区分消费者合同和非消费者合同,格式条款法首先适用于消费者合同,而且其应进一步适用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经营者独立的盈利活动不应构成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事由,但对经营者合同之间的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力度应有所不同,这体现在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条款生效的特定事由。 四、社会保障领域格式合同的特殊性 须探讨的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法是否可适用于所有合同类型?我国合同法第10章专门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依据此类合同的性质,其通常建立在格式合同基础上,依据合同的整体解释,合同法第39条以下的规定内容必然适用于此种格式合同。但是,我国合同法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 买卖合同 等其他合同并列规定为有名合同似乎不妥: 首先,此类合同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基本社会保障,此类合同面向所有不特定的民事主体,其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于一般合同类型,因此其必须采取格式合同(而不仅仅是格式条款)的形式,而且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应实行缔约强制原则。 其次,至少在针对普通市民(消费者)而言,此类合同通常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这集中体现在电、水、气、热力的价格必须由国家权威部门通过听证会的方式确定。实际上,价格是此类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一般格式合同中,当事人仍然可以就价格进行自由磋商。 第三,此类合同的具体条款通常必须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因此该合同的格式条款多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对其内容控制通常出现在立法过程中,而不是事后的司法控制。 我个人认为,我国合同法不应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规定为与买卖合同相并列的典型合同形态,其应当通过相关部门的论证以单行规章的形式确定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与其相适应,对此类格式合同的内容控制体现在单性规章制定过程中,在通过事前立法审查之后,以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此类社会供给格式合同将免于司法上的内容控制,不应将其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否则法院将针对依据一定的立法程序产生的法律规章享有司法审查权,而这显然违反了目前我国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范围。 综上所述,在认定合同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必须从预先制定、多次重复使用、单方提出、未经磋商等方面考察;在消费者合同中,为了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经营者一次性使用、但消费者无法改变其内容的条款应类推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则;当经营者之间使用格式条款时,商事惯例和经营者之间的特殊联系可作为否定格式条款属性的特定事由;对于社会供给领域的合同,应当通过事前的立法审查来保证此类特殊合同的公益性,法院事后无权针对具有法律渊源效力的特殊格式合同规章进行司法审查。 -------------------------------------------------------------------------------- 注释: [1]合同法第3稿第2章第29条规定:采用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制订合同文本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其免除责任的条款以及负有主要义务的条款,并应对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予以说明。对定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对方的解释。使用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定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2]参见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178页以下,2002年版。 看了“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ppt模板”的人还看: 1.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2. 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免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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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owerPoint中,演示文稿和幻灯片这两个概念还是有些差别的,利用PowerPoint做出来的东西就叫演示文稿,它是一个文件。而演示文稿中的每一页就叫幻灯片,每张幻灯片都是演示文稿中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内容。利用它可以更生动直观地表达内容,图表和文字都能够清晰,快速地呈现出来。可以插入图画,动画,备注和讲义等丰富的内容。目前常用的电子文档幻灯片的制作软件有微软公司的OFFICE软件和金山公司的WPS软件。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范文如下:

模板范文一:

1、选题目的及意义。

演员创作角色时心理活动的正确把握,能让演员更好的掌握角色,帮助演员更深刻的进入所演角色的内心,从而更生活,更直观,更真实的创造角色,从整体上提高作品的审美价值及现实意义。在创作角色时充分把握角色的心理并控制自己的心理活动,这样就能够自然而然地、直觉地、有机地抓住角色的情感,激起正确的体验。

演员创作角色时的心理活动是通过演员的神情、肢体、语言等外部行动体现出来的,之所以探讨演员在创作角色时心理活动的重要性,一方面是因为创作角色时心理活动是表演“艺术中的灵魂”,另外一方面,演员在创作角色时心理活动的重要性这一课题,能够使表演者在实践领域里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2、选题背景。

3、选题的研究现状。

4、结语。

5、可行性分析。

6、重点与难点分析。

7、时间进度安排。

模板范文二:

1、课题背景及现状。

项目位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路中段,占地公顷,建成已50多年,是该市城区唯―一座大型综合公园。鉴于现状设施老化、景观落伍等问题,同时适应全国农运会.宜居城市对景观环境的需要,要求对其进行重新规划设计,通过设计使之成为集休闲、娱乐、观光、游玩、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城市公园。

2、目标。

通过本课题的学习,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前四年半所学的各类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专业设计技能,专业调查与实践方法,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培养和提高知识综合运用能力,理论分析应用能力,组织和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以及文字、图纸、口头表达能力,充实并完善毕业生的整体知识结构和社会工作体验。

通过本方案的各个环节的训练,掌握城市综合公园规划设计的相关原理、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而了解景观规划的有关知识和设计手法以及景观设计相关问题的研究,培养解决环境复杂地块问题的能力。

3、任务及途径。

学生根据提供的课题任务书,结合导师的时间安排按步骤进行设计,平时注意和导师及时沟通和交流,课下也可以根据课题的需要独立进行调研和资料的收集,前期注意详细分析基地情况,收集相关资料,综合加以分析,提出自己的方案构思,并根据构思进行方案的设计,最后提供一套完整的方案图纸和一份相关的设计说明书。

4、时间安排。

寒假期间完成实习及调研工作,还需完成实习报告、文献综述、文献翻译等设计准备工作。

第1~2周:收集相关文献资料;调研资料整理(文字、图纸),完成开题报告。

第3~4周:功能分区、空间结构等的多向求解,完成方案一草。

模板范文三:

有关治理的理论和实践目前在发达国家极其受到重视,尤其在医疗、公共安全、教育、基础设施等公共事务领域,发达国家普遍调整政府在提供这些公共物品中的传统定位,积极寻求政府和私人机构、非政府组织、社群、公民合作,以各种创新型制度安排,共同承担提供公共物品的新的“治理”模式。

本项研究首次将治理理论引进到图书馆界,旨在系统探究包括政府在内的多种利益主体在建设、维持和发展图书馆,提供和生产图书馆服务这种公共物品中的职麦及其实现。本项研究系统引进治理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和总的研究框架,以图书馆治理模式为研究对象,突出比较研究方法。

1、比较不同的图书馆治理模式在资源配置机制和效率上的差异。

2、比较不同的图书馆类型、规模,所处国别以及历史发展阶段等具体情境下图书馆治理模式的取向及其之间的内在相关性。

3、比较不同的图书馆治理模式所赖以形成和维持的法律、制度、组织和技术因素及其组合。最终,在理论上解释存在不同的图书馆治理模式及(至少在实证上)资源配置效率差异的原因;在实践上弄清各种利益主体(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应该以何种制度安排支持和发展图书馆,以及这样一种宏观层面的制度安排如何体现为微观层面图书馆监管体制的设计。

本项研究系应用性基础研究,研究价值体现在:

相关成果可提交给国家决策机构、图书馆主管部门和图书馆,作为制定和实施有关图书馆事业和机构改革发展的立法、政策和策略时参考。

拓宽治理理论的应用范围,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图书馆治理理论体系,促进图书馆学研究对象。范围的扩展和研究方法的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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幻灯片模板即已定义的幻灯片格式。PowerPoint和Word、Excel等应用软件一样,都是Microsoft公司推出的Office系列产品之一,主要用于设计制作广告宣传、产品演示的电子版幻灯片,制作的演示文稿可以通过计算机屏幕或者投影机播放;利用PowerPoint,不但可以创建演示文稿,还可以在互联网上召开面对面会议、远程会议或在Web上给观众展示演示文稿。随着办公自动化的普及,PowerPoint的应用越来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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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教育是全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那么你们知道儿童教育开题报告要怎么写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儿童教育开题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幼儿园美术教学中教师示范对幼儿创造力影响的研究

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作为一名专门从事幼儿美术教育的教师,我一直在摸索如何运用有效的教学方法,帮助孩子们大胆地进行美术创作并突显幼儿园孩子的年龄特质,真正引领他们跨进艺术的门槛。由于幼儿园的孩子生理和心理的发育都还不完善,他们对世界的认知往往是凭借直觉和想象的,有的想法甚至脱离现实的原生态。对孩子来说,绘画不是一种技巧,而是思维活动。他们的画应该是天真可爱且随心所欲、幼稚纯朴且无所顾忌的,正是这种不为形累,不为物牵的思维方式无意中契入艺术的本体之中。

然而,现在很多幼儿园的美术教学内容都只是在机械地临摹他人的作品,留美博士黄全愈在《素质教育在美国》一书中指出:绘画是一种技能,是一种可以被创造利用的技能,也可以是一种扼杀创造,重复他人的技能。技能是可以由老师传授的,但创造性是老师无法教出来的。许多中国孩子具有相当好的绘画技巧,以及很高的copy(拷贝)能力,但欠缺基本的创造力。模仿和临摹书上的画,就是强迫儿童依从别人的感受,改变自己的感觉,长期以往自己的感觉就会迟钝,丧失了实践的经历和体验,增加了孩子的挫折感,这时丢掉的不仅仅是能画象的功夫,更重要的是正确的思维方式和创造力。

因此,我认为在幼儿美术教学中教师的示范是否合理?对孩子的思维方式和创造力影响有多大?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发展?就是我本次选题的缘由。

课题名称的界定和解读

关键词:幼儿园 美术教学 示范

研究范围:所有研究均在新城区北郊教工幼儿园各年龄班中进行。

课题含义:通过对幼儿绘画活动示范法的探讨、研究,促进教师专业素质的提高。

课题研究方向和角度:

1、本课题是在我园美术特色教育的基础上生成的,并进一步加深研究,将过去的示范、模仿为主的传统美术教法与现今提倡的教师不示范的教法进行选择和再组合,因此具有可行性和发展延续性。

2、教师在幼儿绘画活动中采用的示范法,具体从是否需要教师示范、进行教师示范的时机及教师示范的方法三方面展开。

3、该课题负责教师在实践中已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课题研究的步骤和举措

所有研究均在新城区北郊教工幼儿园各年龄班中进行。

第一阶段:调研(4月6月)

1、幼儿园美术教学情况摸底;

2、研究任务:听幼儿园常规美术课,了解幼儿园美术教学中示范画运用情况。

第二阶段:资料收集(6月8月)

1、收集幼儿园常规美术教学中生成的幼儿美术作品和教师示范情况;

2、研究任务:

(1)分析不同教师、不同示范情况下,幼儿生成作品的分析;

(2) 关于《幼儿园美术教学基本情况》的调查问卷。

第三阶段:教学实验阶段(9月11月)

1、 运用教学实验,验证不同示范情况下,幼儿美术活动中的表现;

2、 研究任务:在少示范或不示范的情况下,运用其他方式进行引导,观察幼儿的接受情况和绘画中的造型表现,体会教学效果。

最后阶段:成果总结(11月12月)

《幼儿园美术教学中教师示范对幼儿创造力影响的研究》(暂定)在结题期内完成。

课题成果的预期和呈现

第一阶段:调研

写出阶段调研随笔

第二阶段:资料收集

1、幼儿园常规美术教学中生成的幼儿美术作品和教师示范情况的简要分析。

2、《幼儿园美术教学基本情况》的调查问卷回收情况简单分析。

第三阶段:教学实验阶段

生成的教学设计及课件

一. 研究的背景

1、 时代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的限制打破,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形成了一个特殊群体:留守儿童。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孩子留在原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留守儿童问题现在已经相当严重了,是社会现在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由于地理和历史等原因,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农村人地矛盾尖锐。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推动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为改变生存状况外出务工,其中大部分为夫妻一同外出,因经济等原因无法将子女带在身边,由此引发“留守儿童”问题。由于留守儿童多由祖辈照顾,父母监护教育角色的缺失,对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隔代教育”问题在“留守儿童”群体中最为突出。

据调查显示,父母外出打工后,与留守儿童聚少离多,沟通少,远远达不到其作为监护人的角色要求,而占绝对大比例的隔代教育又有诸多不尽人意处,这种状况容易导致留守儿童“亲情饥渴”,心理健康、性格等方面出现偏差,学习受到影响。

2、 主要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近2000万人。有专家推算和保守估计,近年14岁以下的留守儿童至少在4390万以上。在一些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高达18-22%。父母双方都外出流动,儿童不能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的情况在全部留守儿童中超过了半数,比例高达。因人口流动引发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是监护不力,九年义务教育难以保证。据统计,80%以上的留守儿童是由于父母隔代监护和亲友临时监护,年事已高、文化素质较低的祖辈监护人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和监督孩子学习。农村学校受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理念的局限与制约,针对留守儿童的需求提供特殊有效的教育和关爱力不从心,学校与家庭之间缺乏沟通。家庭和学校监护不力,导致相当数量的留守儿童产生厌学、逃学、辍学现象。留守儿童学习成绩及初中教育的在学率都低于正常家庭儿童,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显示,进入初中阶段以后,留守儿童在校率大幅度下降,14周岁留守儿童的在校率仅为88%。

是缺乏抚慰,身心健康令人堪忧。据西部某劳务输出大省在一县域内的调查显示:70%的父母年均回家不足3次,有的甚至几年才回家1次;近30%的留守儿童与父母通话、通信频率月均不足1次。由于父母长期外出,留守儿童的情感需求得不到满足,遇到心理问题得不到正常疏导,极大地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形成人格扭曲的隐患,导致 一部分儿童行为习惯较差,并且极易产生心理失衡、道德失范、行为失控甚至犯罪的倾向。南方沿海某省一项调查显示,的留守儿童觉得自己不如人,觉得自己受歧视,有过被遗弃的感觉。北方某省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青少年犯罪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已高达20%。

三是疏于照顾,人身安全不容忽视。监护责任不落实,监护人缺乏防范意识,儿童防护能力弱,农村留守儿童容易受到意外伤害,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公安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被拐卖儿童群体中,第一位是流动儿童,第二位是留守儿童。女孩受到性侵害又不能及时得到父母帮助,极易酿成严重后果。

3、发展走向:留守儿童问题是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劳动力转移产生,并将长时期存在的社会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和劳动力的培育,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4、宜宾县留守儿童简况:

宜宾县536所中学校中在校生12万人,其中留守儿童4万人,约占学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据宜宾县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县外出务工人员较多,虽然今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有很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但还是有大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又选择了再次出去。”据宜宾县“留守学生”抽样情况调查表显示,该县单亲外出人数占了留守学生人数的,双亲外出的人数占了留守学生人数的。留守学生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缺乏家庭的亲情温暖,普遍存在学习成绩较差、不良嗜好增多,心理健康状况堪忧等问题,老师在留守学生生活中既要充当师长角色又要充当父母的角色。关爱留守儿童是全方位的、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而该县目前还没有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

二、国内外相近课题研究情况:

由于国外国情的差异,留守儿童比例较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并不十分突出,所以相关的课题研究基本没有。

国内对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研究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但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和探讨。最近三年来,由于社会领域提出“关注弱势群体”和教育领域提出教育公平、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等重要命题,于是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成为科学研究中的一大热点问题。中央教科所和部分市县教育部门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也逐渐增多。

三、研究目标:

1、课题研究、实施的主要目标是将留守儿童的这一特殊群体的问题与社会转型期少年儿童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区别开来,真实、全面地了解留守儿童的心理、学习、生活状态。

2、进一步该县了解留守儿童的教育状况。

3、分析留守儿童长远发展趋势和中国社会的长远发展趋势,探索有效推进留守儿童教育、发展的方法和手段,为学校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背景资料和学术支持。

四、研究的内容:

1、宜宾县留守儿童基本情况调查研究

2、宜宾县留守儿童生存现状分析。

3、宜宾县留守儿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4、宜宾县小学留守儿童个案研究。

5、宜宾县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对比研究。

6、宜宾县留守儿童教育的对策与建议。

五、研究的方法

1 、文献资料法:搜集、整理与课题有关的教育教学理论,为课题研究提供充实可行的理论依据。

2 、问卷调查法:对宜宾县的中小学进行抽样调查,了解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 、教育实验法:对该县在校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进行比较实验研究,以便发现、验证因果规律。

4 、经验总结法:收集的资料和实验研究结果主要运用经验总结法,探求留守儿童的教育方法和手段。

六、研究的实施

1、调查设计

根据研究需要,需编制以下问卷:(1)中小学生学习情况及道德素质问卷;(2)中小学生人际交往能力问卷;(3)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问卷。

3、研究的实施阶段

(1)第一阶段:2010年9月——2010年10月为课题申报和理论建构阶段

主要目标:进行研究预设,在课题立项之后寻求理论的指导与帮助。

学前教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开题报告包括综述、关键技术、可行性分析和时间安排等四个方面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写清楚。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学前教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目 录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三、本文研究涉及的主要理论

四、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框架

(一)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二)本文研究框架

五、写作提纲

六、本文研究进展

七、目前已经阅读的文献

一、选题背景

幼儿时期是人生发展的最初阶段,是身体生长发育的关键期,也是行为习惯养成的最佳时期。健康的饮食行为能够为幼儿 期良好的营养状态提供很好的保证,而良好的营养状态又是幼儿健康成长的根本。然而一些调查结果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根据结果可知我国幼儿在饮食行为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随着家庭经济收入的逐步提高,食品加工工业发展迅速,诸多种类的垃圾食品充斥着幼儿的日常生活,家长放任儿童过多地食用垃圾食品,正餐摄入量不足,导致幼儿养成不良的饮食习惯,这会让幼儿越来越远离健康。同时,医学工作者们的调查结果也表明幼儿期的饮食问题,会影响到幼儿身体的生长发育。因此,若想要幼儿健康成长,应当关注幼儿的不良饮食行为。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

根据对现有研究结果的分析,基于对幼儿可能存在多种不良饮食行为的情况,研究者决定通过进一步调查幼儿不良饮食行为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影响幼儿不良饮食行为的因素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从而帮助幼儿健康成长。本研究中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探讨:4-6 岁幼儿不良饮食行为现状调查;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影响幼儿不良饮食行为的因素;针对幼儿不良饮食行为提出具体可行的改善策略。

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本研究通过对 4-6 岁幼儿不良饮食行为的现状调查,分析影响幼儿不良饮食行为的原因,可以丰富幼儿饮食行为理论。

2.实践意义

在实践过程中,研究者发现幼儿存在不良饮食行为,而教师及幼儿家长却无法改变这种现状,这将会影响幼儿的身体发展。所以,本研究旨在为幼儿教师及幼儿家长提供改善幼儿不良饮食行为的策略,让幼儿家长及教师以正确的方式培养幼儿的健康饮食行为。

三、本文研究涉及的主要理论

在幼儿吃零食方面,1994 年,Cathro 和 Hilliam 对法国、意大利、英国、德国以及西班牙等 5 个国家进行的调查中发现各国儿童食用零食频率普遍很高。[1]Ezell,Mc Coy,Wolfe 等人也对美国儿童食用零食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美国儿童食用零食行为较频繁,每日最常吃的零食是碳酸饮料、甜食、水果和薯片。[2]斯金纳等人的调查也表明,幼儿零食行为占幼儿不良饮食行为总和比例较高,而且幼儿吃零食这一行为的比例与幼儿年龄增长呈正比关系。

Kendra 她认为在幼儿阶段向幼儿介绍一些饮食营养的知识是非常必要必需的,而且根据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也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这是有关幼儿饮食营养认知的教育。 Essa 指出如果儿童出现在吃饭时吃的很少,饭后却说他饿了的情况时,不要斥责他为什么吃饭时不吃饱,也不可以给他吃的,而 是 告 诉 他 下 次 吃 饭 时 吃 饱 就 可 以 了 , 这 是 有 关 饮 食 行 为 的 教 育 。Branen,Fletcher 等人指出,在幼儿园中,幼儿进餐的时间可以固定,但幼想吃的食物是可以被选择的,这是有关饮食健康态度的教育。

四、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框架

(一)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研究需要对部分幼儿进行访谈,而通过查阅 3-6 岁幼儿发展指南,研究者发现幼儿在 4 岁以上才具有能听懂和理解成人所想表达的问题的倾听能力,以及能够基本完整地讲述自己的经历的表达能力,因此,研究者将调查范围确定在 4-6 岁的幼儿。所以,研究者随机抽取中班和大班中 4-6 岁的 200名幼儿进行饮食行为调查。

首先,观察法是对学前幼儿来说最适合的方法,因为观察法不无需幼儿做一些超出自身能力水平的反应,可以充分了解幼儿在自然状态下最真实的行为表现;另外观察法幼儿不容易受观察者干扰,观察者可以客观记录幼儿的行为。 其次,研究者将选取幼儿的午餐时间对两所幼儿园中班和大班总共 16个班级进行为期两个月的观察(每班观察两天、每周观察两个班级),主要采用观察法中的行为检核法和事件取样法对幼儿不良饮食行为进行观察,也就是对幼儿不良饮食行为是否发生以及不良饮食行为中具体有哪些行为方面进行描述和记录。研究者将根据不良饮食行为的操作性定义并结合已有成熟的观察记录表制定研究者需要的观察记录表,用此表在正式观察开始前进行预观察,预先考察和了解观察环境和现场,熟悉幼儿,使幼儿消除戒备心;

(二)本文研究框架

本文研究框架可简单表示为:

五、写作提纲

摘要 4-5

Abstract 5-6

一、引言 9-18

(一)研究缘起 9

(二)研究目的 9-10

(三)研究意义 10

1.理论意义 10

2.实践意义 10

(四)文献综述 10-16

1.国外有关幼儿不良饮食行为的研究 10-11

2.国内有关幼儿不良饮食行为的研究 11-16

(五)相关概念界定与说明 16-18

二、研究设计 18-22

(一)研究对象 18

(二)研究方法 18-22

1.观察法 18-19

2.问卷调查法 19-21

3.访谈法 21-22

三、4-6 岁幼儿不良饮食行为现状调查结果 22-29

(一)部分幼儿进餐不够独立 22-23

(二)幼儿挑食、偏食行为明显 23-25

(三)幼儿进餐的专注度不高 25-26

(四)幼儿的进餐速度过快或过慢 26-28

(五)幼儿离园后吃零食行为普遍 28-29

四、影响幼儿不良饮食行为的原因分析 29-38

(一)幼儿园的进餐环境对幼儿饮食行为的影响 29-31

1.幼儿饮食健康教育缺乏 29-30

2.有些教师指导用语不合适 30

3.部分教师对幼儿要求过高 30-31

(二)家长喂养方式、生活习惯对幼儿饮食行为的影响 31-33

1.家庭喂养方式不当 31-32

2.家庭内部观念不一致 32-33

3.家长不良榜样作用 33

(三)幼儿自身发展特点对幼儿饮食行为的影响 33-35

1.幼儿自身食欲不佳 33-34

2.幼儿自身注意力不集中 34-35

3.幼儿自身为难养型幼儿 35

(四)社会环境对幼儿饮食行为的影响 35-38

1.电视广告失范,家长防范意识不强 35-36

2.幼儿食品质量堪忧 36

3.幼儿园附近的垃圾食品摊贩 36-38

五、幼儿不良饮食行为改善策略 38-43

(一)创造适宜的幼儿园饮食氛围 38

1.开展多形式的饮食健康教育活动 38

2.规范教师幼儿进餐时的指导语 38

(二)树立正确的家庭喂养观念 38-40

1.坚持正确的喂养方式 38-39

2.家庭内部对孩子统一要求 39-40

3.家长做好榜样示范 40

(三)帮助幼儿依照其自身特点健康饮食 40-41

1.帮助幼儿从自身发展特点改善饮食行为 40-41

2.规范不同年龄幼儿不良饮食行为 41

3.帮助不同气质幼儿改善不良饮食行为 41

(四)为幼儿创设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41-43

1.完善幼儿食品广告立法 41-42

2.选择适合幼儿的电视节目 42

3.严重处罚未按照要求生产儿童食品的厂商 42

4.严格监管幼儿园周围的食品摊贩 42-43

结论 43-44

参考文献 44-47

六、本文研究进展(略)

七、参考文献

[1]黄土云.297 例学龄前儿童饮食行为现状分析[J].中川儿童保健杂志,2001(06)

[2]孙吉.学龄前儿童饮食行为调查分析[J].医药世界,2006(09)

[3]魏梅,袁丽娟.2-6 岁儿童生活习惯、饮食行为问卷调查[J].中国妇幼保健,2008(23)

[4]万钫.家庭幼儿饮食行为教育的调杏与分析[J].学前教育研究,1995 (4): 30-31.

[5]梅节.广州市幼儿家长营养知识和育儿行为调查[J].实用预防医学,l997(03)

[6]徐浙宁,顾秀娟等.学前儿童饮食状况与家庭喂养调查[J].学前教育研究,2008(03)

[7]敖春美.3-6 岁幼儿饮食习惯调查研究[J].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08)

[8]周立清.352 名学龄前儿童饮食行为调查分析[J].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2007("3)

[9]孙卫民.幼儿不良饮食行为与教育[J].家庭医学,1994(03)

[10]刘湘云.儿童饮食行为[J].中国实用儿科杂志,1997(06)

[11]金星明.儿童饮食行为问题[J].中国儿童保健杂志,2008(03)

[12]卢慧兰.兰州市城区 3-6 岁儿童零食行为现况调查[J].中国学校卫生,2009(05)

[13]张红敏.培养幼儿良好的饮食习惯[J].山东教育,2005(27)

[14]林弘等.759 例学龄前儿童饮食行为调查[J].河北医学,1999(12)

[15]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J].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26-481

1.选题依据及研究综述

(一)选题依据

幼儿教学不仅对教学内容的知识性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教学过程的娱乐性与趣味性有一定的要求。在教学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儿歌由于其结构简单、语言愉悦等特点更能够为儿童所接受。从前人的研究经验来看,儿歌教学主要可以分为儿歌学习与儿歌创作等两种形式。其中儿歌的学习能够锻炼幼儿的语言能力;而儿歌的创作则是对幼儿的语言理解、语言组织等能力进行综合训练。此外,此种形式更能够增加幼儿的学习兴趣与学习成就感,对其后续的学习提供必要保障。本文主要从幼儿儿歌创作的意义以及其具体的教学过程来对儿歌创作教学法在幼儿教学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后续的学习与工作提供理论基础与实践指导。

(二)研究综述

幼儿有着自身的学习心理特征与学习特点,因此幼儿教学与传统教学有很大的区别。近年来针对幼儿教学的文献相对较多,主要集中在幼儿教学方式研究、儿歌创作与教学模式等。

2.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文所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对儿歌创作小学应用进行理论分析。从理论的角度研究幼儿的学习与心理特征,并对儿歌创作教学的优势进行分析。

第二,对目前儿歌创作教学的实践现状以及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第三,基于存在的问题对后续的儿歌创作教学法在幼儿教学中的应用进行对策性研究,并提出在具体实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课题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本文研究重点为对儿歌创作教学法的系统梳理以及此种方法在幼儿教学中的实际应用。

本文的难点在于相关的研究较少,此种教学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完善的教学体系可以遵循。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提出儿歌创新教学法,并系统研究其在幼儿教学过程中的应用。同时对其教学设置以及注意事项进行研究,能够直接指导相关的教学工作的开展。

4.论文提纲

本文研究提纲如下:

摘要:

关键词:

一、引言

研究背景与目的

研究内容与意义

文献综述

二、幼儿教学特征分析

幼儿心理特征分析

幼儿教学特征分析

三、儿歌创作在幼儿教学中的作用

儿歌创作对培养幼儿识字能力的作用

儿歌创作对培养幼儿语言能力的作用

儿歌创作对培养幼儿创造力的作用

儿歌创作对培养幼儿成就感与学习兴趣的作用

四、儿歌创作教学法构建及其注意事项

老师-学生互动模式

学生-学生互动模式

家长-学生互动模式

老师-家长互动模式

注意事项

五、总结

儿童是人生智力发展的基础阶段,又是发展最快的时期,适当、正确的学前教育对幼儿智力及其日后的发展有很大的作用。超常儿童的形成、发展,无一不与适当、正确的学前教育有关,尤其是智力方面的学前教育。以下是学前教育硕士开题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题目:

3-6 岁幼儿绘本阅读的偏好研究

研究的缘起

1.绘本作为儿童读物的流行趋势

绘本,是现今社会非常流行的一种幼儿读物,是以图画为主,文字为辅的幼儿图书。绘本中的图画很精美,故事的情节也很生动,绘本中的那些直观形象的画面对幼儿的视觉上造成了一定的刺激,激发幼儿的阅读兴趣。绘本中的天真、简洁的文字风格使得幼儿理解起来更加的容易,绘本以上的这些特点都很符合幼儿的身心发展的规律。因此,幼儿能提起更高的兴趣去阅读,并在阅读的过程中了解绘本中的乐趣,绘本阅读对幼儿的语言能力和想象力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同时生动丰富的图画也使得幼儿在阅读的过程中拥有更大的愉悦感,使他们感受到绘本当中艺术美的熏陶。

2.绘本对幼儿身心发展的重要作用

绘本对于幼儿的成长有着很重要的作用,3 岁-4 岁是幼儿语音发展的飞跃阶段,在此阶段幼儿基本上可以掌握本民族的全部语言,因此从这个时期开始的语音的锻炼是很关键的。幼儿阅读绘本对其语音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不仅在语言方面,绘本对于 3-6岁幼儿的观察力、想象力以及审美、情绪、情感的培养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3.幼儿绘本阅读过程中对绘本的更为细致的选择问题亟待解决

绘本是一个拥有很多学科交叉的阅读材料,并且也越来越成为国内的学者研究的焦点,近年来关于绘本的研究论文越来越多,我们关注的有关绘本的内容也越来越广。绘本阅读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但是幼儿在绘本阅读中不同的年龄段是有不同的选择的,他们也有自己对绘本阅读的偏好,研究幼儿在不同年龄段的对绘本阅读的偏好的不同可以更好的使我们对幼儿的绘本阅读进行指导,以及选择适合他们自身发展的绘本。但通过查阅各类文献资料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基本上是没有的,经过资料的查阅发现到目前为止没有研究者的对 3-6岁儿童的对于绘本的阅读偏好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的相关文献。大部分的专家学者只是停留于表面,有的只是针对一类绘本对幼儿的选择偏好进行了研究,有的只是在绘本的形式的选择上进行了一些调查,有的只是浅显的谈及了自己的观察幼儿阅读所得出的一些经验总结。在这些研究中并没有综合的从幼儿的年龄、性别上做出更细致、更深入的研究与分析。所以在这我希望经过系统的观察与分析来进行关于 3-6 岁幼儿阅读偏好的研究,做出更为清晰、深层次的成果。为幼儿的早期阅读提供更加具体有效的指导。

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本研究的对象是 3-6 岁的幼儿,3-6 岁幼儿是语言发展的关键时期,研究幼儿在绘本阅读中的偏好研究对幼儿的早期阅读有较为重要的意义。我们通过研究会发现幼儿在阅读中的对不同类型的绘本的不同选择以及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的幼儿对各个类别的绘本的不同选择。通过研究在我们可以再理论上更加了解幼儿在绘本阅读中的阅读规律与偏好,获得关于幼儿绘本阅读偏好的一个相关的理论知识。通过本研究可以丰富我国的关于幼儿绘本阅读偏好的相关研究。通过探索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的幼儿的阅读偏好研究使得关于幼儿绘本阅读偏好的研究更系统、更具体,丰富幼儿早期阅读的研究。

2.实践意义

通过本研究可以使我们了解 3-6 岁幼儿在绘本阅读中的偏好。我们可以得出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的幼儿对于不同类型绘本的选择,在幼儿园实践的基础上进行本研究,并在幼儿真实的绘本阅读的环境中进行观察与分析,也会在各个年龄班进行绘本的讲解活动观察幼儿在绘本阅读过程中的关注点。并且会分析相关的案例了解更多、更真实的关于幼儿绘本阅读的偏好。很多幼儿园的绘本阅读都有着一定的问题,幼儿园对于绘本的投放以及不同年龄班适合阅读的绘本没有一个系统的了解,并不能做出最正确的及判断给幼儿提供最好、最适合的绘本。本文的这些研究对幼儿早期阅读指导有很大的帮助,也为幼儿园的教师和幼儿家长提供了关于幼儿绘本阅读方面的指导。此研究帮助他们选择适合幼儿的绘本,也能了解各年龄段、不同性别幼儿对绘本阅读的喜好,尊重他们身心发展的规律,并给与适当的指导。而且在此研究的基础上也能优化幼儿园的绘本的资源,使得幼儿园的绘本得到更好的利用。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可以使幼儿获得更好的、更长远的发展。

文献综述

1.绘本阅读对幼儿发展的影响研究

幼儿阅读绘本幼儿的成长是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的,3-6 岁的幼儿处在语言发展的关键期,而且绘本阅读也会发展幼儿的情感、想象力、观察力和认知能力等,这一时期的幼儿有着非常强烈的好奇心,绘本中描绘的图画世界打开了幼儿观察和想象这个世界的窗户,满足了他们的好奇心,让他们感觉到兴奋和开心。因此通过各类绘本的阅读带给幼儿的是很大的帮助,会让家长和幼儿教师发现幼儿在阅读绘本过程中所获得的进步和成长。

对幼儿绘本阅读的价值研究中,不同的专家学者所描述的关于绘本的价值是不同的,但也有一些相同的地方,有的专家着重指出了绘本阅读对幼儿情绪情感的表达与心灵成长的作用如湖南肖涓老师;有的专家着重指出了绘本阅读对幼儿想象力、创造力和观察力方面的促进作用,如甘肃的洪海鹰;有的则表述了绘本阅读对幼儿的语言发展和良好的品德养成等方面的意义,如耿明磊老师的观点。

湖南师范大学的肖涓老师指出,绘本的图画语言为儿童呈现了一个美妙奇幻的世界。从儿童心理发展的角度来看,绘本是作为儿童文化的一种呈现形式,是儿童自身世界的很重要组成部分,儿童可以通过绘本进入到自己丰富的内心世界,成人也借助绘本获得了与儿童进行心理交流的机会。儿童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儿童文化。绘本是幼儿的好伙伴,伴随着幼儿的健康成长,是幼儿了解自己和外部世界的一个“ 窗口”,而且是幼儿寄托自己的情感和思绪的港湾。绘本的模式是图画与文字的结合,这种特点符合儿童思维的图景性特质,这就使得幼儿在读绘本的时候会更容易进入到绘本的故事情境当中去。

甘肃的洪海鹰指出,绘本能最大限度的培养幼儿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很大程度的提高幼儿的听、说能力,而且很多情感类的绘本还会潜移默化的培养幼儿的情操。他还提出,绘本故事跨越了国界,越过不同的文化背景,通过不同种类不同表达方式的绘本使幼儿的想象力不断的丰富。绘本画面中的一些具有特色的小细节也会让幼儿产生很丰富的联想,这为幼儿提供了丰富的体验不同故事情节的机会。再者,优秀的绘本创作者会

给幼儿留出极大的想象空间,为幼儿想象力和观察力的发展搭建了一个宽阔的平台,使幼儿在在每一次的绘本阅读中都会有新的不一样的发现和体验。

发展学前 教育 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许多国家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提高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国民素质、提高综合国力的一项重要事业,通过加大投入,加强立法等各种 措施 ,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职责。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学前教育专业 毕业 论文开题 报告 ,供大家参考。

《 学前教育小学化探讨 》

学前教育“小学化”是指在 儿童 都幼儿园就对其运用小学的教学方式进行管理,学习小学的课本知识。这样的教育方式并不符合幼儿的生长规律以及发展需求,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应该主要通过交朋友来获得与人沟通交流的机会,学会与人相处,同过幼儿园的教学学会礼貌待人以及一些基本的生活常识。提前进入小学的教学方式不仅影响了学前教育的效果,还造成孩子在进入小学时对教学内容反感的现象,不利于儿童的健康生长。

一、学前教育“小学化”的成因

近几年学前教育“小学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已经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其成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点:

(一)家长急于开发孩子智力。由于现阶段人口的增多,就业压力以及生存压力的增大,越来越多的家长开始担心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为了防止进入小学后孩子跟不上老师教学节奏,许多家长选择了提前对孩子进项小学教育。部分家长在孩子刚学会讲话时就强迫孩子学习阿拉伯数字以及简单的汉字,教孩子念 顺口溜 一般背诵古诗词,以为孩子越早学习这些知识基础就会越扎实,智力水平就会越高,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习会更加容易。于是就造成了学前教育“小学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二)幼儿园的跟风攀比。由于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以孩子能学到的东西多少为标准,幼儿园为了招生,就会在幼儿教育阶段加强对孩子的 文化 知识的教育,逐渐演变成“小学化”的管理模式。以让孩子更早接受小学教育,学到更多知识当做吸引家长报名的筹码。攀比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就导致了幼儿教育阶段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基本趋向小学的教育方式,导致学前教育严重“小学化”。

二、学前教育小学化的危害

孩子接受学前教育阶段大概为3-5岁,这时候幼儿的智力发育并不完全。由于我国现在小孩多为独生子女家庭,大部分小孩都没有同龄人可以接触,学前教育将孩子集中到幼儿园进行统一管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让孩子能交到更多的朋友,懂得怎么与别的小朋友相处。并且在幼儿园中由教师统一带领,孩子之间遇到问题能够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处理,对孩子的成长大有帮助。学前教育“小学化”就导致孩子在一离开家庭之后就面临很重的学习压力,从而没有时间和耐心与其他小孩沟通交流,会在长大之后不知道如何与人相处,相对孤僻。另外由于孩子年龄的限制,这个阶段学习的内容不容易想成系统的积极,学习效果并不好,还容易造成孩子对学习的反感,在进入小学阶段之后对学习失去兴趣,导致不愿意学习的现象。

三、学前教育“小学化”的解决对策

(一)扩大正规幼儿园的办学规模。我国的幼儿教育资源并不丰富,许多家庭的小孩都面临上学难的问题,因此私立幼儿园到处开办。学前教育是对于孩子来说十分关键,私立幼儿园并不具备规范的教学管理,一味的以招生为目的,迎合家长的需求,而不顾及孩子生长发展的规律。正规的幼儿园有着专业的教师团队,对于教学方案的制定更具有科学性。因此扩大正规幼儿园的办学规模,让更多的孩子接受正规的学前教育,避免提前接受“小学化”的教育,才能帮助孩子更好的成长。

(二)提升幼儿园教师的素质。幼儿园教师在孩子的学前教育中至关重要,但是许多幼儿园却并没有重视这个问题,招聘的教师并非专业的幼儿教师,这些教师并不具备专业的知识,在学前教育中很难进行科学性的教学。要想学前教育走出“小学化”的困境,就要从提高幼儿教师的素质入手。培养专业的、高水平的师资力量,对于孩子的学期教育大有帮助。首先,幼儿园应该聘用专业的幼儿师范学院毕业的学生或是有着相关教师 经验 的人上岗,这些人接受过专业的教育和培训,在对孩子的学前教育中能够把握教学方向,帮助孩子良好的成长。其次,幼儿园应该定期安排教师的培训,教师需要不断地学习才能跟上现在的教学要求,理解现在的孩子们都在想什么,应该如何进行教育。并通过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质,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第三,幼儿园应该经常进行教师之间的交流活动,让教师们互相沟通教学经验,提出比较有建设性的建议,帮助幼儿园制定新的教学方案,提升学前教育的效果。

(三)强化教育部门对学前教育的监督。学前教育“小学化”与教育部门的忽视有着密切的关系,教育部门的监管一般是从小学开始,对于学前教育却不够重视。因此,各级教育部门应该强化对幼儿园的教育监管,从幼儿园的师资力量入手,严格制定入园教师的资格标准,禁止非专业教师在幼儿园从教。然后是对幼儿园的教学模式进行监管,制定相关的教学标准,禁止幼儿园将小学的管理方案和课本知识引入学前教育中。并且教育部门要不定期检查,监管幼儿园对于规定的执行力度,将不符合规定的幼儿园进行整改或是取缔,保证孩子在幼儿园接受适合的、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学前教育。

四、 总结

学前教育“小学化”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采取相应的措施,让学前教育尽快走出“小学化”至关重要。家长们的教育观念需要改变,相关部门也需要对幼儿园的管理进行重视,尽快制定相关标准,让学前教育正常化。还孩子们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让孩子们的学前教育真正发挥作用。

作者:李会萍 单位: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

参考文献:

[1]毛淑娟.学前教育小学化问题成因分析[J].江西教育,.

[2]吴玉梅,郝跃.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的成因分析[J].学理论,2014(9).

[3]郭天晟.幼儿教育的小学化倾向成因及对策分析[J].江西教育,2015(4).

《 学前教育专业法制教育研究 》

摘要: 文章 对当前幼师师德方面尤其是不规范现状分类进行了阐述,分析了造成此现状的原因,就2年在校教育、1年实习的学前教育学生的法制教育措施提出了见解并做出了阐述。

关键词:幼师师德;德治;法制教育

根据对幼儿园老师这个职业的问卷调查数据显示,多数幼儿园老师对本职工作感觉都是很满意的也是很认可的,处于这个状态的人员在职业道德素养方面多数基本达标:对于本职工作很热爱,关于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识是正确的,认为学习与幼儿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很重要的并认真学习;教育行为规范,根据个人经验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 方法 进行了规范的施教行为;遵守教师的职业道德,有着比较正确的职业道德意识,而且能够恪守本职工作。基于以上现状,对幼师“失德”现状进行了列举分析,并对幼师在学生阶段的法制教育措施做出了简要的说明。

1.对于现阶段幼师师德状态的不良现象的分析

腐败思想的蔓延,“挂羊头,卖狗肉”。我国经济市场自改革开放以来,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完美转型,经济体制的转变带来了物质层面的飞速发展,时代背景下映衬出了人们精神世界的空虚,经受不住物质诱惑的人群变得越来越“壮大”,“社会黑暗体现在各个角落”,教育事业同样不可避免,一部分教师(以幼师最为严重)没有恪守本分,把专区经济利益的长矛指向了学生和家长,将本可以无上光荣的职业败坏得一塌糊涂,将“师德”变成了“失德”。“为人师表”,说的是教师不仅教会学生书本上的知识,在教授学生书本知识的过程中,起到表率的作用,尤其对学生思想品德方面的影响尤为重大,幼儿园、小学阶段,因学生的年龄较小,而且是接收新知识、塑造各方面认知的最初阶段,很容易受到老师一言一行的影响,严重的甚至可以影响学生的一生,因此,幼师的道德品行十分重要,影响的是孩子做人的大方向,深远点考虑的话,影响的是祖国的未来,影响的是教育事业发展前景。一个“失德”的幼师,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利用自己“为人师表”的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管理手段不恰当。学生尤其是幼儿阶段,无论是对是非对错的判断力还是对自我的认知方面,都不是很清晰,他们对外界新鲜事物的畏惧心理和好奇心理相当强,因此学习生活中难免出现任性、搞怪、调皮等现象,更避免不了个别学生不听教师管教的现象。作为一名有专业素养的合格幼师,面对此类问题应增强学生的耐心,进行恰当劝说、引导,使学生各方面发展走向正确方向。但是,个别幼师对待此类现象的处理方式与上类截然相反。我国现阶段幼师行业还有很多不规范之处,幼师的文化素养和对自身职位的认知程度不甚相同,而且校方为了幼师更好地与幼儿沟通,更好地融入学生中,往往选择年龄较小的幼师,他们工作时间短,经验不丰富,承受校方监督的同时,又要对学生家长负责,心理方面承受相当大的压力,一些刚毕业的幼师心理承受不住突然而来的压力,容易将幼儿学生视为“出气筒”。

未给予幼儿足够的尊重及爱心。自信心对于一个人的人生来讲十分重要,而它的形成阶段在幼儿时期,处于起步阶段的幼儿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在这个阶段对其自信心的培养应为幼师的重要责任之一,一些幼师甚至家长都未充分认识到这点。因此,幼师在教导学生的过程中出现打击学生自尊心和自信心的行为,长期发展使学生缺乏自信心甚至形成自卑心理,对学生健康成长不利。

不具备足够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教育事业是神圣又光荣的,教师是一个高尚的职业,一名合格的教师应具备“为人师表”的 基本素养 ,随着物质生活不断提高,教师的精神生活未能跟上物质生活的脚步,使越来越多的人经受不住物质的诱惑,将教育事业当做谋生的职业、赚钱的手段,很难做到对学生负责、对教育事业负责。

2.针对2年在校教育,1年实习的学前教育学生的教育措施

学校要转变传统“德治”观念,提高对法制的认识。(1)积极转变传统观念,给予法制正确的定位:学校应该同等重视学生的法制教育,把传统单一的德治教育转变成德治与法制并重,促使学生向“法律人”和“道德人”二者兼备的全面型人才转变。(2)明确法律素养目标,完善法制教育体系:目前学校关于学生是否具备完全的法律素养问题尚未定论,仍然存在学生只要遵纪守法就是具备了法律素养的片面认知。学校应尽快明确法律素养的标准,促使学生具备法律意识、 法律知识 、法律能力、法律信仰,成为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护法,充分具备法律素养的新一代幼师生力军。(3)提高在校生的认识,加大法制教育建设的投入:学校应在学生在校期间提高其法律素养至最高境界,同时加大该工作的物质投入力度,提供专项费用支出经费。

建设完善的法制教育课程。需要学校从以下几个角度实现法制教育课程的建设工作:(1)充实教育内容;(2)改进教育形式;(3)创新教学方式;(4)加强实践教学。

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实现师资队伍建设的完善从几个方面统筹:(1)提高校内师资建设的速度;(2)不断壮大校外兼职教师的队伍。

各方达成共识,共同营造利于培养学生法制教育的大环境。对于共同营造良好法制教育环境,应上至国家,下至学校、社区,再至学生家长分别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校园环境、社区环境和家庭环境。

3.结语

在校期间幼师的法制教育应提升至与传统德治教育同样重要的地位,切实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从根本上改善幼师师德现状,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

作者:周艳 单位:滕州市教师进修学校

参考文献:

[1]陈维红.从“虐童事件”看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J].现代教育信息,2013年(3):26.

[2]刘曦.把握高职学生特点,提高教育管理实效[J].镇江高专学报,2010(4):69.

[3]张小莲.对当前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思考[J].吉林教育,2013(4):56.

[4]李琼瑶.生命教育视角下的大学法制教育[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37.

《 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美术技能培养策略 》

摘要: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发展,学前教育专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分析了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美术技能培养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培养学生美术技能的策略,针对性地提出了从调整课程结构、实施多样化 教学方法 、注重学科交叉培养、提升授课教师素养以及完善考核评价、加强园校合作等对策,促进学生美术技能的提高。

关键词: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技能;培养策略

美术技能是幼儿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技能之一,作为学前教育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美术课程改革与完善的趋势不可阻挡,设置具有时代特征的美术课程体系便显得尤为迫切了。

一、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技能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偏技能轻理论,忽视学前教育专业特点

传统美术教育注重美术知识体系的教育,强调美术基本功训练,忽视学前教育专业特色的美术教育,忽视对幼儿美术特点及教师指导策略的研究。仅仅是熟练掌握美术技能,是无法胜任幼儿园美术教学、园区的美化任务的,更缺乏指导幼儿艺术活动的工作。

(二)美术课程教学形式单一,综合能力培养不到位

学前教育专业是兼具职业性与师范性的专业,除了专业技能,对基本教学技能水平要求也比较高。当前教学手段以课堂教学这种单一教学手段为主,缺乏情景实践性体验,综合性能力不足,导致学前教育教学能力不强,难以满足幼儿园教学的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美术技能培养现状研究◎董晓芳需要,桎梏了学生对美术多元化的认知,学生缺乏对美术课程的统一性与关联性的整体认识,更影响了在将来的实践工作中对美术课程的把握和驾驭[1]。

(三)实践能力不足,学生缺乏学习主动性

虽然教学改革、素质教育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注入式教学,但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体验,职业认知并不丰富,教学思维模式滞后,不能与实践工作接轨。另外,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学习美术的兴趣和主动性并不高。学生并不满足于教材中实用性不强的内容,讲练结合的教学方式对学生也没有吸引力。

(四)忽视美术教师教育技能的提高

任教的美术教师大多来自美术专业,相对缺乏学前教育专业对美术教学的思维及经验,针对幼儿身心发展特性、结合幼儿绘画心理的能力不足,不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技能的综合能力。

(五)实习制度不完备,园校合作缺乏实效性

实习是学前教育专业教学中非常重要而且必要的一个环节。由于需要学校、幼儿园、学生、幼儿以及教师共同合作参与,存在着多元化的管理主体、分散化的实习地点、多样化的实习内容、特殊化的实习对象等特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管理制度不完善、考核机制不科学、园校合作不畅通等问题。(六)缺乏科学的评价重技能、轻传授的教学评价是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技能评价的误区。把学生掌握的绘画专业技能作为考核的首位,这种评价标准培养出来的学生只是绘画专业人才,而不符合学前美术教育规律。因此,学前绘画专业的教学既注重技能培养,也重视学生教学技能的培养和美学素养的养成。

二、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技能培养的对策

(一)改革传统教法,美术课程突出学前教育专业特色

课堂集体教学是我国的传统教学组织形式之一。这种形式不注重学生发展的个别差异,不利于学生学习主动性的发挥。让学生体验实践工作,感受和体验幼儿园孩子的特点,主动去学习探索,当带着问题、疑惑和渴求专业知识时,再次回到课堂,学生便会有针对性地学习美术技能与美术教育教学方法。这样既能让学生学好专业技能,也能培养学生学前专业能力。

(二)优化美术课程结构,丰富教学内容

学前教育专业在美术课程设置上立足提高学生审美,在正确的审美观点指导下进行美的创造、实施美的教育。过分强调美术技术的训练实用容易产生重视技能技巧训练,忽视美术教育教学能力培养的问题,不能胜任幼儿园美育的任务。学前教育学生毕业后服务的对象是幼儿,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除了将 素描 、色彩这种美术专业的基础技能学好,更应特别关注 儿童画 ,并且结合儿童身心发展研究儿童美术教育。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教学的内容,需要动手练习、欣赏、创作设计相结合。引导学生的 想象力 和创造力,加以正确引导,从临摹到适当的创新,创作出属于自己的作品。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和创造能力,在创新中激发学生对于美术的兴趣,在学前教育专业的美术教学中,素描和水粉写生的内容仍占了不小比重,对儿童画为主的相关课程内容重视不足。这种美术教学内容的比例设置,不能满足目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美术技能的培养目标,忽略了专业特点。

(三)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在教学中,通过创作或共同来完成一个项目的形式,采取小组分工合作的 学习方法 ,课前教师提出绘画种类的特点及绘画技法等相关问题,学生通过互联网、图书馆等媒介查找相关知识,做到 课前预习 ;课堂上通过分组合作学习的方式,学生将查找到的知识及参考图片进行组内分享与讨论,教师通过总结,对难点和重点加以引导;通过先学后教的方式,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热情,培养学生的美术实践能力。

(四)提升美术专业教师学前教育意识

美术教师具有美术专业技能与学前专业职业意识,才能教出符合学前教育专业特点的学生。加强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教师师资队伍建设,深入行业实践加强教学教研实践经验,美术专业教师积极参与幼儿园一线教学,提升师资内涵,获得直观教学经验,搜集到大量一手资料,有利于培养合格的具有美术技能的幼儿教师。要提高美术教育教学质量,既要求教师提高职业能力,更需要学生真正地参与实践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职业与专业兼备的人才。

(五)提高园校合作效率,加强实践课程教学

实习是学前教育专业教学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需要园校、学生、幼儿及教师共同合作与努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管理制度、考核机制以及园校合作不完善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之间的问题,培养学生的教育实践能力,实习期间强化实习组织管理。实习一般采用“集中组织”和“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模式。学校充分考虑方便学生就业需要,在保证实习效果的情况下允许部分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学校统一安排大部分学生进行集中实习,[3]安排各学期教育见习,毕业前实习培训、毕业设计及论文等。运用幼儿园的各种资源培养学生的美术教学技能。了解幼儿园的活动安排,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比如参与幼儿园玩教具制作、幼儿园环境创设,组织学生观摩学习美术活动等。学前教育实践离不开幼儿园的支持。加强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保持长期稳定的园校合作关系。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有利于满足学生的顶岗实习要求,真正实现与学校的工学结合。在教学教育管理水平、工作态度、职业素养等方面都有所提高,也为幼儿园实习基地提供切合实际需要的服务,在相对真实稳定的教育教学环境中培养学生的教育教学能力,高质量地完成实习部分的教育教学培养目标。

(六)改革技能课考核评价方式,突出实践能力考核

根据教育发展需要和学前教育的特点,学前教育专业美术技能考核方式应突出实践能力考核,在传统的以课堂考核理论方式外,改革美术技能课传统的评价方式,实施变考试为展示。首先,建立多元考核和评价体系制,考核学生的 自我评价 、班级评价、教师评价有机地结合。其次,考核项目上包括平时课业和主题考核,可以为学生提供真实环境或模拟环境进行现场操作。根据考核的内容和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给予学生最终的成绩评定。要灵活考核方式,实现动态考核。将学生在课堂上的表现、 学习态度 、创新设计、实习阶段表现、专业素养等都纳入评价体系,使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专业教师与企业代表结合评价。

作者:董晓芳 单位:唐山市职业教育中心学前教育系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解读[M].南京:江苏出版社,2002.

[2]尹少淳.美术及其教育[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1995.

[3]陈梅.师范生教育教学实习刍议[J].文教资料,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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