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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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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体罚

本科教育学毕业论文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注重学习方法的指导,放手让学生做力所能及的自主学习。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好的本科教育学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参考学习哦!

摘要: 语文是最具内涵的学科,它不仅赋予了文字的生命,而且让人的自然生命、精神生命和智慧生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让我们的生命有了更多的价值意义。这就是一种语文生命教育,他以学生个体的自然生命为基础,小学语文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相比,对教师的教育策略要求更高,因为小学语文是一项综合学科,要求学生掌握的知识点较多,同时教师也要注意学生情感教育、素质教育等多方面的教育内容,另外由于小学生的年龄原因及其心理认知程度有限,他们不可能像中学生一样有一定的学习目的以及学习自制能力,而是需要教师在日常的教学中予以培养、灌输,所以教师的教育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文笔者主要从榜样的树立、教师的激励教育、对于学生习惯的培养入手,谈一下我的一些教学心得。

关键词: 小学语文;教育教学;策略

一、首先要帮助小学树立榜样意识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甚至可以影响到孩子的一生。小学时期孩子们的模仿能力是很高的,也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比如参加某个游戏,如果有两个孩子玩的很起劲,那么其他的孩子就会竞相效仿。同样的,在课堂上,如果大部分孩子都认认真真的听讲、参与教学,那么其他学生也会受到影响,去认真的听讲,反之,如果大部分学生都没有进入状态,上课了依然心不在焉,就会影响到其他的学生也“随大流”了。所以,在课堂组织教学的过程中,如果老师走到教室,说了“请安静,我们上课了”却依然没人听,不妨教师可以这样引导:同学们,你们看今天某某同学坐得多直呀,上课最认真了!”教师这样一说,平时都很调皮的那位同学的腰板却挺得更直了,“我们都来跟他比比吧!”班里马上安静了,大家都争着做得笔直笔直的,也都认真的.开始上课了。同时为了让学生更好的遵守课堂记录,也为了更好的组织教学,我还编了许多的儿歌,如“头要正、胸要挺,手背后、脚放平,眼睛看、耳朵听,回答问题要大声!”这首儿歌简单明了,同学们一边说一边做,在课堂上确实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所以在日常的教学中,我就会经常去引导孩子,发现他们中做的好的人或事,让他们向身边的“好人好事”学习,让同学们“择其善者而从之”,这样他们彼此之间就会多一些交流,多一些了解。同时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多去引导学生,而不是训斥或者体罚,相信这也会为他们树立一个良好的学习榜样。

以此同时,教师也是学生在学校各项学习、生活的引导者与组织者,所以教师也要时刻注意自身的形象,不要轻易对学生发脾气、不要随便责骂学生,而是要给他们树立一个青春健康、和蔼可亲的教师形象,比如在日常的生活、学习中,帮助有困难的孩子克服困难、帮助孩子们解决一些基本的难题、和孩子们一起玩耍,带动他们学习、生活的积极性等等,这对于他们的为人处事、人际交流都是一个很好的榜样,对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其次要注意在日常教学的中的激励教育

我们知道:不是所有的孩子生下来就是低人一等的,同样,也不是所有的孩子都是学习的天才。特别是由于家庭因素的影响,比如父母的教育方法以及教育理念的不同,小学时期孩子们的知识基础差距是非常大的,有些孩子见多识广,而有些孩子则孤陋寡闻,所以在教学中,需要教师进行一定的激励教育,帮助孩子树立学习的信心。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对学生公平相待,应既爱“白天鹅”,也应爱“丑小鸭”。比如对于胆小的、比较内向的、不敢说话的学生,教师就应该主动和他亲近,或者组织学生和他交往,让他感受到集体的魅力。同样的,在学习上更要循循善诱,用身边的小榜样鼓励他、激励他,而不要讽刺、挖苦。比如在一次默写课上,有的学生基础好,写的就很快,而有些学生则基础较差,对于刚学习的知识掌握较慢,写得好的学生我就会鼓励他,或者增添一些新的内:“哎呀,你写的全正确,如果把字写得更工整一点就更好了。”于是学生就高高兴兴的回到座位上,重新写了起来;而对于写的较差的,我就引导他们:“学习的知识是不是你们没有认真复习啊?学习要多复习才能掌握知识哦,这次写不好没关系,下次可一定要写好啊!”以此来激励他们,让他们“胜不骄败不馁”,一点一滴的实现学习的进步。在大人眼中,一个鼓励、一个激励可能不算什么,可在孩子心中,那可能就是一把强有力的“援助”,或者一根“救命稻草”,能够带动他们走出困境,实现一个跨越发展。

三、切合学生特性,适度拓展,坚持练笔

我们都知道,“语文,语文,语言文字能力是根本。”小学阶段语文的奠基作用说到底就是在掌握运用祖国的语言文字中完成的。崔峦老师指出:语文课时有限,要把有限的时间用在刀刃上,用在识字、写字、读书、习作、口语交际上,把语文课上得既生动活泼,让每个学生的各种感官特别是头脑真正动起来,又扎实有效,向每个40分钟要效率,要质量。时下的语文课堂教学,学生课堂内的训练量太少,课堂内动笔时间太少。我们要克服课堂上“君子动口不动手”的顽症,每篇课文学完后,要腾出8-10分钟时间让学生进行书面语言练习。教师要从检测三维目标综合达成情况和学生思想、情感、语言生成情况的视角,根据课文内容,设计情境性的语言书面练习题,让学生写一组句群或一个语段。这种练习要具有创造性、开放性和综合性,能激发学生产生情境性和个性化的语言。

四、结语

小学语文的教育不仅仅是一项工具学科的教育,更重要的是一项人文素质的教育,在教学的过程中需要教师多去学习、多去领悟,也要多去调研,给学生以榜样、给学生以激励,同时也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注重日常教学生活中的案例引导,争取让学生在语文学习过程中快乐的学习、不断的进步,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威.小学教育专业特色及建设策略分析《黑龙江高教研究》,2010,第6期

[2]孙靖,孙丽艳.小学语文教学中实施反思性教学的策略《吉林教育》,2007第1期

反思, 回头、反过来思考的意思。近代西方哲学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之一。又译为反省、反映。原意指光的反射,作为哲学概念是借用光反射的间接性意义,指不同于直接认识的间接认识。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教师体罚学生的反思范例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它要求作为教师的要有耐心去帮助、教育每个学生,从而完成教育教学所赋予的育人使命。然而,年复一年,一期接一期的考试与评比,已经把教育引向了应付考试的“战场”——教师为考试而教,学生为考试而学。为了考试,为了出成果,教师也为了突出和展示自己的成绩,往往会要求自己的工作有“立竿见影”、“吹糠见米”之效,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帮助少了许多应有的耐心和循循善诱,更莫说“小之以礼,动之以情”了。

不少教师甚至在教学上搞“步步为营”,一个单元一过关;搞“堂堂清”,一堂课,一个检查。这样一来,作教师的往往忘记了教学应遵循的规律和原则,忘记了教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尤其是,对待表现欠佳,成绩又不好的学生,更是不择手毕业论文段地严“管”、严“卡”、严“压”。更不可理解的是,这种做法的教师一旦出了成绩,往往会得到即时的赞赏。可以说,这种考试与评价的简单结合助长了教师对待教学的急于求成,也使学生随之受到了不应有的,有时甚至是莫明其妙的不礼待遇。辟如,课堂上,学生回答不了老师的提问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学生免不了还要被教师指责或打一顿,这个现象,不正说明教师急于求成,学生欲速不达而遭了殃吗?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一次次地受到道德的遣责,其教师也因此一次次地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却禁而不止,原因何在?是那些为人师者的道德水平低下?是他们不懂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或者是他们缺乏人性,不懂怜爱?不,应是这些教师不能正视教育效果的差异性,是他们不能正确区分学生的学习成绩与自己教学工作的关系,是他们急于求成心理的集中体现。

1、 教师的工作对象是一个由天真活泼且具有思维力和创造力的人构成的集合。 这个集合的形成与每个元素(即学生)的年龄或生活区域有关,与他们的兴趣、爱好、性格、日常行为习惯等,都各有所别。一位教育教学工作者要深入到这样的集合中去引导每个学生参与活动,并完成自己预设的教学任务——力争使不同志趣、不同性格、不同性别的几十个人,通过你几十分钟的教学后各有所获,肯定有其工作的难度,也正是有这样的难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们才被社会公认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也正是教育对象的复杂性和差异性,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之类的词汇才成了教师工作特点的代名词。如果,我们作为教育教学工作者,自己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儿,一厢情愿地认为:我给学生以同样的辅导与讲解,就一定能在每个学生身上得到同样的回报。有了这种忽视学生差异的观点,当班上出现了怠慢学习或调皮捣蛋的学生时,这样的教师会觉得学生的表现不可理解。我们可以想象,这种时候教师对学生的态度将会如何?肯定没有好的举动,所以,我认为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是他道德水平低下所致,而是他不能正视教育效果因学生有差异而存在差异的必然结果。

2、诚然,学生的学习离不开教师的精心教学和耐心辅导,其成绩也不例外地需要教师的付出。 那是因为教师是学生获取知识、理解知识的引导者,是学生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指导者,也是学生认真完成学业的督促者。但,教师必竟不是学生完成学业的代理人,教师对学生的作用无论有多大,他都只能是学生学习的外在因素,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学生自己。我们作为教师,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把学生的成绩视为自己教学的必然,其结果,往往在为班上学习成绩好的学生感到骄傲、自豪的同时,对差生的态度则常常是一种“恨铁不成钢”或埋怨再三。尤其是当这些差生有不良表现时,教师那本应有的宽容和理智,怜爱和耐心便很容易被自己对优生的过分的爱而冲淡,不恭之举往往面对了差生——我们作为教师不把学生所取得的优异成绩归功于自己,更不去为之作为居功的本钱,你说,你作为一位教师能在学生面前动不动就唾口大骂或大打出手吗?故,正确区分学生成绩与自己工作的关系,是教师避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之行为的又一突破口。

学生的考试分数是家长、社会评价教师,教师的晋级、调资、评优、考核的最重要砝码;说别的,就是为了生存,自己不去关注学生的这个成绩行吗?可见,正确区分学生的考试成绩与教师工作的关系,仅教师自身去正确对待是不行的。我们相信,伴随教育教学改革的层层深入,正确、全面地评价教育及教师的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一定会有新的举措。

我国《教师法》在第八条中规定:“教师不得污辱学生,不得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规定这样清楚,但是,在我们的学校教育中,防碍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体罚现象,还有时发生,个别还相当严重。先请看一组镜头:

[镜头一]、“你真是个木头疙瘩,教这么多遍还不会做。”边骂边对学生揪脸蛋、拧胳膊,抓头发,或向学生扔粉笔头,用书砸学生的头,用木棒、扫帚打学生的手、脚、屁股等。

[镜头二]、差生理解得慢,老师就不耐烦地说:“怎么这么笨,你的脑袋瓜是花岗岩做的啊?”或者说:“你是个笨蛋!”“你去死吧!”“如果我是你,我就跳楼!”“你有没有教养”或者说:“你是人还是猪?”“你是不是吃饭长大的?”

看了以上一组镜头,笔者不由陷入了沉思。无论是“镜头一”中所表现以直接伤害学生身体为主的体罚,还是“镜头二”中所表现以侮辱学生人格为主的体罚,带来的危害甚大,不可低估。它不但摧残学生的身体,影响学生的正常发展;而且严重的挫伤学生的自尊心和荣誉心,在学生心理上产生消极的影响。更重要的是造成师生间思想感情的隔阂和对立,破坏学校中正常的的师生关系。因此,自1952年教育部发布有关废止对学生进行体罚的指示以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已多次发文严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尤其是1985年以来,更以立法的形式在《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禁止以各种形式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法律规定这样清楚, 为什么教师体罚学生的事还是屡见不鲜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教师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二是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三是“应试教育”普遍存在。最重要的原因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师德。有些中小学教师对本职工作不甚热爱,缺少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学生缺乏起码的爱心、诚心和耐心,尤其是对一些后进生(包括差生)。众所周知,教书育人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事业。如果我们正确地看待它,努力去做,我们会找到无穷的乐趣,我们的生活会很充实、很快乐。十几年的教育教学实践和所见所闻,使我深切地感到:为师之道贵在把学生当人看,把学生当作自己的孩子。这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校园的内在要求。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首先自己要带着爱心 、诚心、耐心去教育学生,做到尊重、信任和理解学生,把学生当作自己的孩子。

一、以爱心抚慰他们的心灵

爱心是沟通师生心灵的桥梁,是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的首要条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教育者的关注和爱护在学生的心灵上会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因此,上课时我总是面带微笑,声情并茂;学生失败时我给予真心抚慰;学生苦恼时悉心倾听;学生迷茫时及时指点迷津。人非草木,面对老师无微不至的爱,学生心灵得到抚慰的同时将其内化为前进的动力,又哪有不成功之理?我就是这样不遗余力地对他们倾注爱心,在班级集体里精心营造和谐氛围,让他们体验到集体的温暖和同学的友谊。

二、以诚心赢得他们的信任

较之优秀生,后进生的自尊心更强。因此,一旦他们犯错,作为教师应做到以诚相见,以诚相待,切忌当众批评、体罚或变相体罚,否则必会刺伤他们的自尊心,失去他们的信任。如我班以前有个令众老师头痛女学生叫李某,她不爱学习,上课总是“闲”不住搞捣乱。任课老师多次找她谈话,她要么百般抵赖,要么爱理不理,老师们对她感到无可奈何。对于这样的学生该如何进行教育呢?我采取了真诚疏导的方法,与其进行推心置腹的交流,经过多次真诚谈心感化,该生逐步形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学习成绩也有了显著地提高。

三、以耐心期待他们的转化

教育学生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特别是对于后进生,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应该学会宽容和忍耐,应多进行心理换位,晓之以理,导之以行,让学生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如我班有一男生叫王某,学习成绩很差,纪律也自由散漫。经过一个阶段观察,发现王某篮球打得好且很会表现自己。在校篮球赛中王某表现特别出色,我借机将他大大表扬了一番,还让他当体育委员,使他有表现自我的机会,并鼓励他德、智、体各方面都要有进步。经过一个学期的努力,王某的纪律意识加强了,学习成绩也在逐渐提高。当然,学生的进步要有一个过程,作为教师须有足够的耐心,反复抓,抓反复,公正地评价学生,为成功转化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总之,教书育人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润物细无声。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教师最重要的'是把我们的学生看成活生生的人。”因此,在这些“活生生”的学生的教育问题上,教师只有以爱心、诚心、耐心相待,把学生当作自己的孩子,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心情,以浓浓的师爱激励他们成长,就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成效。

今天,我学习了王主任推荐的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我感想颇多。

首先,我认为虽然事后教师的态度很感人,但事情已经发生,伤害已经形成,再多的后悔也改变不了既成事实。所以冲动是魔鬼,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实在应该深刻反思,加强自身修养。

其次,我认识到了体罚对学生的伤害。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这既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违反了法律。

最后,我非常赞同文中的一个观点,即体罚学生是教师教育手段贫乏的表现。那么,不体罚怎么办?

1、真正的严师不是“罚”师。真正热爱教育、热爱学生的好老师,不会体罚学生,而是会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去帮助学生。心理学家早已用实验证明,对学生的肯定远比“必要的惩罚”有用得多。对学生的错误采取消极或负强化也比直接的惩罚更容易使学生接受和理解。记得一本书上说过,学生好比一个铁盒子,不是要你去一拳砸扁它,而是要你去细细地找到那把对号的钥匙,去开启他们的心扉。虽然,现在学生的情况千变万化,但只要让每个学生感到老师无私的爱和深切的关怀,感到老师是可以信任的人。“亲其师而信其道”这样,教育学生就容易多了。

2、善于表扬,巧妙批评。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老师的表扬和鼓励,也激起其它学生向他们学习的兴趣和热情。当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再好的学生难免也有不足之处,再差的学生身上也有自己的优点。所以要抓住契机,捕捉学生的闪光点,只要学生有点滴进步,就采取不同方式鼓励上进。当然,对多次教育仍然不改的学生,在尊重人格的原则上进行适当的处罚对学生是很必要的。成人犯错要受到社会舆论、刑法等处罚,孩子犯错也应当受到一定的处罚。让他知道犯错所要承担的后果,他才能知道该如何正确地生活。但前提第一是要尊重孩子的人格,那就是无论批评多么严厉,都不能打击孩子,蔑视孩子,不能说伤孩子自尊心的话。第二是尽量用合适的处罚代替体罚,毕竟目的是为了让他改错,而不是惩罚。

3、多理解学生,以法代替体罚。由于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在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超越社会规则的行为,对这些行为教师要正确认识,不要动辄发怒。

总之,学了这篇文章,我深刻认识到作为老师不能用体罚这样的“人治”行为代替“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用体罚才能完成“教育”,那是教育者无能的一种表现。

找导师不是更直接

体罚的毕业论文

反思, 回头、反过来思考的意思。近代西方哲学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之一。又译为反省、反映。原意指光的反射,作为哲学概念是借用光反射的间接性意义,指不同于直接认识的间接认识。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教师体罚学生的反思范例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教师,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它要求作为教师的要有耐心去帮助、教育每个学生,从而完成教育教学所赋予的育人使命。然而,年复一年,一期接一期的考试与评比,已经把教育引向了应付考试的“战场”——教师为考试而教,学生为考试而学。为了考试,为了出成果,教师也为了突出和展示自己的成绩,往往会要求自己的工作有“立竿见影”、“吹糠见米”之效,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帮助少了许多应有的耐心和循循善诱,更莫说“小之以礼,动之以情”了。

不少教师甚至在教学上搞“步步为营”,一个单元一过关;搞“堂堂清”,一堂课,一个检查。这样一来,作教师的往往忘记了教学应遵循的规律和原则,忘记了教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尤其是,对待表现欠佳,成绩又不好的学生,更是不择手毕业论文段地严“管”、严“卡”、严“压”。更不可理解的是,这种做法的教师一旦出了成绩,往往会得到即时的赞赏。可以说,这种考试与评价的简单结合助长了教师对待教学的急于求成,也使学生随之受到了不应有的,有时甚至是莫明其妙的不礼待遇。辟如,课堂上,学生回答不了老师的提问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学生免不了还要被教师指责或打一顿,这个现象,不正说明教师急于求成,学生欲速不达而遭了殃吗?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一次次地受到道德的遣责,其教师也因此一次次地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却禁而不止,原因何在?是那些为人师者的道德水平低下?是他们不懂教育教学的法律、法规?或者是他们缺乏人性,不懂怜爱?不,应是这些教师不能正视教育效果的差异性,是他们不能正确区分学生的学习成绩与自己教学工作的关系,是他们急于求成心理的集中体现。

1、 教师的工作对象是一个由天真活泼且具有思维力和创造力的人构成的集合。 这个集合的形成与每个元素(即学生)的年龄或生活区域有关,与他们的兴趣、爱好、性格、日常行为习惯等,都各有所别。一位教育教学工作者要深入到这样的集合中去引导每个学生参与活动,并完成自己预设的教学任务——力争使不同志趣、不同性格、不同性别的几十个人,通过你几十分钟的教学后各有所获,肯定有其工作的难度,也正是有这样的难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们才被社会公认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也正是教育对象的复杂性和差异性,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之类的词汇才成了教师工作特点的代名词。如果,我们作为教育教学工作者,自己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儿,一厢情愿地认为:我给学生以同样的辅导与讲解,就一定能在每个学生身上得到同样的回报。有了这种忽视学生差异的观点,当班上出现了怠慢学习或调皮捣蛋的学生时,这样的教师会觉得学生的表现不可理解。我们可以想象,这种时候教师对学生的态度将会如何?肯定没有好的举动,所以,我认为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是他道德水平低下所致,而是他不能正视教育效果因学生有差异而存在差异的必然结果。

2、诚然,学生的学习离不开教师的精心教学和耐心辅导,其成绩也不例外地需要教师的付出。 那是因为教师是学生获取知识、理解知识的引导者,是学生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指导者,也是学生认真完成学业的督促者。但,教师必竟不是学生完成学业的代理人,教师对学生的作用无论有多大,他都只能是学生学习的外在因素,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学生自己。我们作为教师,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把学生的成绩视为自己教学的必然,其结果,往往在为班上学习成绩好的学生感到骄傲、自豪的同时,对差生的态度则常常是一种“恨铁不成钢”或埋怨再三。尤其是当这些差生有不良表现时,教师那本应有的宽容和理智,怜爱和耐心便很容易被自己对优生的过分的爱而冲淡,不恭之举往往面对了差生——我们作为教师不把学生所取得的优异成绩归功于自己,更不去为之作为居功的本钱,你说,你作为一位教师能在学生面前动不动就唾口大骂或大打出手吗?故,正确区分学生成绩与自己工作的关系,是教师避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之行为的又一突破口。

学生的考试分数是家长、社会评价教师,教师的晋级、调资、评优、考核的最重要砝码;说别的,就是为了生存,自己不去关注学生的这个成绩行吗?可见,正确区分学生的考试成绩与教师工作的关系,仅教师自身去正确对待是不行的。我们相信,伴随教育教学改革的层层深入,正确、全面地评价教育及教师的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一定会有新的举措。

我国《教师法》在第八条中规定:“教师不得污辱学生,不得体罚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规定这样清楚,但是,在我们的学校教育中,防碍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体罚现象,还有时发生,个别还相当严重。先请看一组镜头:

[镜头一]、“你真是个木头疙瘩,教这么多遍还不会做。”边骂边对学生揪脸蛋、拧胳膊,抓头发,或向学生扔粉笔头,用书砸学生的头,用木棒、扫帚打学生的手、脚、屁股等。

[镜头二]、差生理解得慢,老师就不耐烦地说:“怎么这么笨,你的脑袋瓜是花岗岩做的啊?”或者说:“你是个笨蛋!”“你去死吧!”“如果我是你,我就跳楼!”“你有没有教养”或者说:“你是人还是猪?”“你是不是吃饭长大的?”

看了以上一组镜头,笔者不由陷入了沉思。无论是“镜头一”中所表现以直接伤害学生身体为主的体罚,还是“镜头二”中所表现以侮辱学生人格为主的体罚,带来的危害甚大,不可低估。它不但摧残学生的身体,影响学生的正常发展;而且严重的挫伤学生的自尊心和荣誉心,在学生心理上产生消极的影响。更重要的是造成师生间思想感情的隔阂和对立,破坏学校中正常的的师生关系。因此,自1952年教育部发布有关废止对学生进行体罚的指示以来,国家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已多次发文严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尤其是1985年以来,更以立法的形式在《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禁止以各种形式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法律规定这样清楚, 为什么教师体罚学生的事还是屡见不鲜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教师受封建残余教育思想的影响。二是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三是“应试教育”普遍存在。最重要的原因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师德。有些中小学教师对本职工作不甚热爱,缺少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学生缺乏起码的爱心、诚心和耐心,尤其是对一些后进生(包括差生)。众所周知,教书育人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事业。如果我们正确地看待它,努力去做,我们会找到无穷的乐趣,我们的生活会很充实、很快乐。十几年的教育教学实践和所见所闻,使我深切地感到:为师之道贵在把学生当人看,把学生当作自己的孩子。这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校园的内在要求。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首先自己要带着爱心 、诚心、耐心去教育学生,做到尊重、信任和理解学生,把学生当作自己的孩子。

一、以爱心抚慰他们的心灵

爱心是沟通师生心灵的桥梁,是做好教书育人工作的首要条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教育者的关注和爱护在学生的心灵上会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象。”因此,上课时我总是面带微笑,声情并茂;学生失败时我给予真心抚慰;学生苦恼时悉心倾听;学生迷茫时及时指点迷津。人非草木,面对老师无微不至的爱,学生心灵得到抚慰的同时将其内化为前进的动力,又哪有不成功之理?我就是这样不遗余力地对他们倾注爱心,在班级集体里精心营造和谐氛围,让他们体验到集体的温暖和同学的友谊。

二、以诚心赢得他们的信任

较之优秀生,后进生的自尊心更强。因此,一旦他们犯错,作为教师应做到以诚相见,以诚相待,切忌当众批评、体罚或变相体罚,否则必会刺伤他们的自尊心,失去他们的信任。如我班以前有个令众老师头痛女学生叫李某,她不爱学习,上课总是“闲”不住搞捣乱。任课老师多次找她谈话,她要么百般抵赖,要么爱理不理,老师们对她感到无可奈何。对于这样的学生该如何进行教育呢?我采取了真诚疏导的方法,与其进行推心置腹的交流,经过多次真诚谈心感化,该生逐步形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学习成绩也有了显著地提高。

三、以耐心期待他们的转化

教育学生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特别是对于后进生,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应该学会宽容和忍耐,应多进行心理换位,晓之以理,导之以行,让学生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如我班有一男生叫王某,学习成绩很差,纪律也自由散漫。经过一个阶段观察,发现王某篮球打得好且很会表现自己。在校篮球赛中王某表现特别出色,我借机将他大大表扬了一番,还让他当体育委员,使他有表现自我的机会,并鼓励他德、智、体各方面都要有进步。经过一个学期的努力,王某的纪律意识加强了,学习成绩也在逐渐提高。当然,学生的进步要有一个过程,作为教师须有足够的耐心,反复抓,抓反复,公正地评价学生,为成功转化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总之,教书育人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润物细无声。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教师最重要的'是把我们的学生看成活生生的人。”因此,在这些“活生生”的学生的教育问题上,教师只有以爱心、诚心、耐心相待,把学生当作自己的孩子,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心情,以浓浓的师爱激励他们成长,就一定会取得良好的成效。

今天,我学习了王主任推荐的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例,我感想颇多。

首先,我认为虽然事后教师的态度很感人,但事情已经发生,伤害已经形成,再多的后悔也改变不了既成事实。所以冲动是魔鬼,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实在应该深刻反思,加强自身修养。

其次,我认识到了体罚对学生的伤害。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这既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违反了法律。

最后,我非常赞同文中的一个观点,即体罚学生是教师教育手段贫乏的表现。那么,不体罚怎么办?

1、真正的严师不是“罚”师。真正热爱教育、热爱学生的好老师,不会体罚学生,而是会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去帮助学生。心理学家早已用实验证明,对学生的肯定远比“必要的惩罚”有用得多。对学生的错误采取消极或负强化也比直接的惩罚更容易使学生接受和理解。记得一本书上说过,学生好比一个铁盒子,不是要你去一拳砸扁它,而是要你去细细地找到那把对号的钥匙,去开启他们的心扉。虽然,现在学生的情况千变万化,但只要让每个学生感到老师无私的爱和深切的关怀,感到老师是可以信任的人。“亲其师而信其道”这样,教育学生就容易多了。

2、善于表扬,巧妙批评。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老师的表扬和鼓励,也激起其它学生向他们学习的兴趣和热情。当然“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再好的学生难免也有不足之处,再差的学生身上也有自己的优点。所以要抓住契机,捕捉学生的闪光点,只要学生有点滴进步,就采取不同方式鼓励上进。当然,对多次教育仍然不改的学生,在尊重人格的原则上进行适当的处罚对学生是很必要的。成人犯错要受到社会舆论、刑法等处罚,孩子犯错也应当受到一定的处罚。让他知道犯错所要承担的后果,他才能知道该如何正确地生活。但前提第一是要尊重孩子的人格,那就是无论批评多么严厉,都不能打击孩子,蔑视孩子,不能说伤孩子自尊心的话。第二是尽量用合适的处罚代替体罚,毕竟目的是为了让他改错,而不是惩罚。

3、多理解学生,以法代替体罚。由于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他们在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超越社会规则的行为,对这些行为教师要正确认识,不要动辄发怒。

总之,学了这篇文章,我深刻认识到作为老师不能用体罚这样的“人治”行为代替“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讲,必须用体罚才能完成“教育”,那是教育者无能的一种表现。

简析中学生惩罚教育 中学生正处于生理与心理重大转变时期,有些孩子性格、思想容易诡变、叛逆,教师若把握不好教育的尺度,易造成不良后果。教师应根据孩子们不同的性格特点,实施不同的教育方法,也要根据不同的时空选择不同的教育方式,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使孩子形成健康的人格。惩罚教育与赏识教育一样,也是一种激励手段,旨在增强学生的自律意识、责任意识;赏识教育以学生的兴奋感促使其进取的坚定性,惩罚教育以学生的受挫感激发其主动改错的积极性。鼓励给人以信念,惩罚则给人以磨砺。惩罚不同于体罚,对教育而言,惩罚是指对学生不良思想行为作出否定,以使其改正错误的一种手段。体罚容易使人精神及肉体有所折磨,以至有可能变本加厉、破罐破摔;而有效的惩罚是让人达到心知肚明、心悦诚服。有的学生是偶尔无意犯错,也许一个微笑就彻底解决问题;有的学生是惯犯,几乎刀枪不入,但对这种教育中的“老大难”,教师总是千方百计拉他们一把,不放弃、不抛弃。既然这样,教育则离不开适当的惩罚,但有时若把握不好,会得不偿失,全盘皆输:学生受到伤害,老师轻则受到损害,重则家破人毁。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惩罚是个双刃剑,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苏霍姆林斯基也曾警告过:“惩罚是一种敏感性极强,不无危险的教育手段。”和表扬相比,惩罚教育确实更难操作,也是一门很复杂的教育艺术,需教师百炼成“精”。下面就此谈几点体会。一 “以刚克刚”的惩罚教育 “以刚克刚”就是学生犯了错误还是我行我素,老师怎么跟他进行正面教育都无济于事,甚至他还影响多人。在这种情况下,老师的柔肠有时则变为侠骨。尽量以学生可以接受的强制措施刺痛其内心,使其悔悟、警戒。 比如有的老师让屡教不改的学生(经常不完成作业、时常迟到、不爱护公物、上课捣乱、侮辱老师、打架骂街。。。。。。)抄写作业十遍、做一星期的班级值日、去操场跑步、给老师办公室打水、面墙而思过或者自己打自己甚至教师不同程度的触及学生的肢体等等。这些方法有时对某人也许是个转折契机,对某人也许适得其反。面对惩罚,有决心有恒心的的孩子也许记住了教训,下不为例;那种特顽固的孩子,你让他怎样都可以,但不痛不痒,触及不到其内心深处,不良习惯甚至恶性还是总循环;那种特爱面子的孩子感觉精神受创,大家都坐着,让他自己扫地,大家都在教室里上课,让他自己站在外边,大家都靠着暖气看书,让他自己在操场上顶着寒风跑圈(除非老师陪着他跑),他会愤愤不平,轻者只是用眼瞪瞪老师,心想:你盯着点,重者则不听你的指挥,乱语谩骂,更肆无忌惮。 “以刚克刚”惩罚学生要慎之又慎,必须因人而异。马卡连柯说过:“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地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地多要求他”。既要尊重他,还要有行动、有力度、有成效,体现权威性、科学性。学生犯了错,“罚抄作业”到底可取不可取,老师的用心可能是让学生加深印象,但对有的孩子罚写一百遍,他心不在焉,机械抄写,缺乏思维,越写越累、越写越烦。我曾偶然看到一位学生双手飞快写字,也有学生一手握两只笔,都是应付老师的罚抄。取消罚抄,变为针对某知识的环节找一条或几条知识的规律怎样?他不会可问同学、问老师,这种惩罚可激发学生求知欲,督促其深入思考,若是自行完成会大有成功之感,若是别人帮他解决别人收益,他也不会厌烦,也不会恨老师,也许逐渐品尝到学习抓规律的甜头,会慢慢进取。由此可知:有效的惩罚教育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共同认可、共同受益的一种方法。 教师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果断、科学。面对学生的突发错误,教师必须马上作出回应,这就需要教师镇定、勇敢、敏锐,言行尽量合理,制止事态发展。媒体报道:一位五十多岁的张姓男教师正在课堂讲课,两位男生动手打架,老师说别打了,语气语调也许不蛮横,学生继续厮打,结果一学生被搡倒,再也没起来。出了人命,结果老师也担当了十万元的赔偿责任,原因是学生在课堂上打架致死,老师不管,就得赔钱,真冤枉,他其实管了。也许他已经麻木了,知道管也管不住,干脆让他们出丑自我觉醒;也许他还没来得及施展刚烈,人就倒下了,真倒霉。 学生在课堂动起手来,老师到底如何处理好,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他们矛盾的程度、他们吃话的能量,而往往老师当时不了解他们动手的原因,只好根据人的特点施展权利:对能听进话去的孩子好言相劝,对“老大难”可刚柔相济,不过若是男老师对他横眉冷对,还有可能遭其袭击,不经意推学生一把,还背个打学生的骂名,严重了让你赔一百万。所以此时老师的言行力争两全其美,既要能缓解激烈气氛,又要能保护自己。我若是那位张老师,课堂上看到学生动起手来,我会马上一声霹雳震天响“住手”!然后飞奔过去,看到谁最强势就跳到谁身边,以最快的速度边看两人,边吼道:“你们再打我就跟你们没完(没完两字要高亢拉长)!”这时千万不能看着一个人说你怎样,虽然他强势,也许他受了很大委屈。刹时的暴力言行(霹雳震天、跳、吼)也许马上可以镇住学生。再说些可以缓解他们情绪的话(意味深长,也可加点痛苦的色彩):“课堂是圣地,爱别人孩子的神站在讲台上,你们就这样玷污课堂、侮辱老师,你们良心何在啊!”这种“以刚克刚”的惩罚不是简单粗暴,而是刚中有火,刚中有情,刚中有理。 一位小学老师上课把一调皮学生的铅笔盒从楼上扔出窗外,结果学生下课为拾铅笔盒摔伤,这种刚性的惩罚只有火,没有情与理,万不可取。但火在气头上,很难控制,这就需要教师不断地训练心理战术,让自己时常有个良好的情绪,遇事能稳准狠。和那位过于稳重的张老师相比,这位老师又太刚猛了。我很理解这两位老师,谁也不会总拿尺子量着说话做事,难免有失态之时。 惩罚犯错学生的言行我也曾有过不规。我曾对一位“老大难”推心置腹的说:“若是把你的'行为告诉你的父母,他们还活得了吗?”他毫不客气的回了句“爱活不活”。我大怒道:“怎么这样对待生你养你的人,你不是人!”他说他自己还不想活呢。我说不想活就去死。他说不知怎么去死。我说去吃药。他说吃药死寒惨。我转怒为笑,告诉他怕寒惨就好好活着,天天无所事事,惹是生非,给父母带来很多麻烦,这样活着更寒惨。这话里话外就是说若不好好做人,就去死吧,别给你父母增加负担。学生要是真自杀了,我就不是单纯赔钱的事了,还会有刑事责任。不过我了解这个学生他不会走极端,当然话说重了就要弥补,让他最后笑着点头为止。 综上所述:“以刚克刚”的惩罚教育火候很难把握,还是少用为妙,但又不能彻底取消,用则三思,力争见效。 二 “以冷克刚”的惩罚教育 “以冷克刚”就是教师对屡教不改的学生,暂不注重,冷着他、淡着他,让他自己醒悟,这种惩罚教育可视为迂回教育的一种。他们以往可能把老师对他的关心负责视为跟他过不去,则不接受老师的帮助,甚至仇视老师。当老师不再总管束他时,也许一时快活,但时间久了会深感孤独,没人过问、没人搭理,觉得自己不可救药了,还是希望有那种习惯性的被教育;但有的学生也许就此更加沉沦,更加为所欲为。所以教师采纳冷淡惩罚学生一定要时刻观察其动态,见时机而转舵,不能彻底放弃。 一次一位“老大难”跟我较劲,临近大考,上午放学后有时留七八个人补课,号称“先锋队”,时间把握在十分钟以内,谁合格谁回家。别人陆续的走了,我检查他(他一直在玩闹),他竟然火气冲天的说:“凭什么让他们走?”我一下子大发雷霆,怒斥道:“赶紧走!以后我再管你刘字就倒着写!”以后我的课他很蔫,我想先冷却他几天。两次补课他都没参加,到第三次,我发现放学后他磨磨蹭蹭,不想离去的意思,还时而瞄瞄我,我读懂了他的眼神,微笑着让他留下来。这以后他真的变化很大,判若两人。当然除了课下补习,课上也时常关照。他被冷的那几天从群体中隔离开来,会感到自己被区别对待了,从而产生一种“孤寂、不平等”的感觉,这种冷把他冻醒了。 这种教育很像炼钢:工件在火中炼到一定程度,为使其更坚实、不开裂,要放到低温中冷却,然后再回火锤炼。这冷教育也是学生耍戏太过火了,就要让他冷一冷,时机成熟再回炉,力争炼块好些的材料。 教师采取“以冷克刚”的惩罚教育一定要洞察时机,冷热交替,以关爱学生为出发点,促使其转变,而非整人、泄愤,若是那样会两败俱伤。 三 “以柔克刚”的惩罚教育 “以柔克刚”就是学生犯了错不知悔改,老师以温柔的态度对其做另类惩罚。这种柔可不是单纯的哄,只让他高兴;柔里要有劲,也就是要绵里藏针,让他心里舒服之余还有羞愧之感,不得不做出改变。 那天晚自习,一位男生偷偷的照镜子,我拿过来,对着他照了照,笑着说:“人就要时而照照镜子,看自己像不像名角,谁都可以当名角,只要别埋没自己,做最好的自己就是名角。”这就是在告诉他:上课照镜子是错误的,要时常用进取这面镜子照耀自己的行为,努力学习,做好自己该做的事。这种惩罚会如暖流流入学生的心田,也会让他低头自责,比把镜子没收了效果好。 教师语言方面的柔情开导固然重要,而行为方面的诱导更为重要。当学生错得令人无法言表,但觉得还有帮助的必要时,老师若能挤出几滴眼泪,显示出关爱他们到达极致,那学生也许会被打动一时或一生。 教育家魏书生让学生用写“心理说明书”代替写检查;大解剖学家麦克劳德的校长,让麦克劳德画出两付解剖图:一幅是狗的内脏解剖图,一幅是狗的骨骼构造图,来惩罚他(由于强烈的求知欲)解剖校长的一只爱犬的错误。由此看出教育家在惩罚学生时牢牢把握科学性、艺术性的原则。校长知道麦克劳德杀狗是因好奇心,为了保护这种好奇心,又能对他的错误给予批评,校长迎合了他的兴趣爱好,进一步激发他研究解剖学的强烈愿望,让他动脑、动手,用开发其智能为惩罚方式,使其内疚、自责,大有立功赎罪之心。这种呵护学生自尊、顺应学生天性、促进学生发展的绿色惩罚正是惩罚教育的最终目地。校长巧妙的处罚方法,促使了一个天才的诞生。由此可知:教师要善于用智慧激发学生的潜能,培养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 “以柔克刚”的惩罚教育是一种和风细雨的柔美教育,让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在一种平和的相处中,教学相长,共同成长。 惩罚是一种约束和规范,更是一种唤醒与激励,中学生教育离不开惩罚教育,正如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言:“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义务。”他还说:“教师只有在学会用十五种至二十种声调对学生说“到这里来”的时候,只有学会在脸色、姿态和声音的运用上能做出二十种格调的时候,就变成了一个真正有本领的人。”这就需要教师无论是业务水平、还是工作技能等方面都要苦苦修炼,以能承受各种考验。教师施用惩罚教育,既要有极大的技巧和谨慎,又要有明确的目的和标准;既要能唤醒学生,又要能保全自己。教师要牢记:促进学生发展才是惩罚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宿,决不是对学生的制裁甚至打击,让他们在充满爱心的惩罚中懂得什么叫责任,让他们在充满睿智的惩罚中走向成熟。请继续阅读相关推荐: 毕业论文 应届生求职 毕业论文范文查看下载 查看的论文开题报告 查阅参考论文提纲 查阅更多的毕业论文致谢 相关毕业论文格式 查阅更多论文答辩 ;

近期国内外不断有血腥校园暴力犯罪的新闻见诸报端。这些报道警醒了人们,校园不再是一方净土。校园暴力已经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民众所关注的特殊社会现象。本文试图从经济相对发达的深圳市宝安区出发,调查该区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特点,分析其形成的根源,并基于司法实务的视角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力图构建一套有效的预防机制。 关键词:校园暴力犯罪 经济相对发达地区 学校教育体制 暴力文化 一、校园暴力犯罪的定义及其类型 关于校园暴力犯罪的课题,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的研究,现有的调查或分析,一般仅从一个较为片面的角度出发。比如社会学注重对其现象的收集、归纳;教育学则则偏重对自身体制和教学内容的检讨;至于司法界,无论是在实务中还是理论上,亦只是单从一般的犯罪学角度探究其成因而企图完成事前的预防或事后的惩戒教育。由于考虑的范围比较孤立,必然不能全面而深入地剖析 “校园犯罪”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因而,唯有从更高的角度方可能俯瞰全局,既找出“校园暴力犯罪”现象背后的成因,更能综合地构建行之有效且针对性强的预防和教育的系统。 现有的研究资料,一般将校园暴力犯罪作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校园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如犯罪主体、对象、案发地等方面的其中之一涉及校园因素的暴力犯罪;狭义的校园暴力犯罪仅指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为教职工或学生。 而根据校园暴力的来源及施暴者的不同将其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暴力现象。此类校园暴力主要是指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或家长采取不恰当的、粗暴的方式对待学生,以致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伤害的行为,如体罚、变相体罚、言语侮辱等。二是青少年学生的施暴行为。学生施暴主要是指某些学生因过早的、不成熟的三角恋、钱物需求、青春性意识萌动或者仅仅因为模仿录像某些情节、发泄心中怨气等而对其他学生施暴的行为,如殴打、强奸、抢劫、侮辱、杀害等,此类行为在宝安区俗称“下暴”。三是校外人员对学生的暴力行为。这一现象主要是指一些校外的闲杂人员或非法商家,为了一定的物质利益,满足欲望或为了发泄心中不满而对于不谙世事的青少年学生施行的身心侵害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一些非法之徒窜入学校或在学校附近、学生上学的路上抢劫学生财物,对学生进行人身侵害、人格侮辱等;其二、在文化娱乐活动中,一些商家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纷纷将兜售目标定位于广大学生,其中不少人用黄毒诱以牟取暴利 。 综上,本文结合对宝安区内发生的校园暴力犯罪真实案例的调查,将发生在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生理或心理实施的暴力犯罪作为研究的范畴。 二、深圳市宝安区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考察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我们不可忽略地应该首先了解所研究的地域的经济、社会情况:地处深圳市西部的宝安区在全国属于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2003年宝安区的国内生产总产值达518亿元,占整个深圳市的三分之一。仅宝安区福永镇,就有怀德、桥头、凤凰等多个村的年总收入超过5000万元。宝安区目前正在或者已经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以前经济欠发达地区迅速地转变为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二是从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地区转变为工业发达地区;三是正处在农村城镇化的转变过程中。人口方面,宝安区外来人员有270多万,户籍人口只有30来万,外来人员子女的入学问题不容忽视。宝安区现有中小学校共计264间。在校中小学生23万7千多人。教师职工人数超过1万人,其中公办教师4800多人,民办教师(即聘请教师,工资学校自筹)5200多人。 伴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外来人员急剧增加,居民贫富悬殊加大,独生子女家庭增多,社会环境复杂,民办学校放开等因素的影响,宝安区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也呈上升势头。部分城镇学校甚至出现了校内外环境复杂,在校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局面。 从宝安区批捕起诉的案件情况来看,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285宗。而2003年在校学生犯罪或者以在校学生作为犯罪对象的案件共计23宗,2004年1-10月为22宗,同比略有上升。这45宗案件抢劫占%;盗窃占%;其他占%。另外,教师犯罪案件除了2001年某英文书院教师王某猥亵本校三名十一、二岁的学生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外,尚无案发。 从相关案例来看,宝安区校园暴力犯罪有以下特点: 1、以财产型犯罪为主 宝安区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经济的飞速发展,造成消费主义风行。青少年学生易在此环境下产生错误的消费意识,产生讲奢华和及时行乐的短期行为倾向。当他们的高消费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往往铤而走险,实施敲诈勒索、盗窃、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另外,部分学生因为家庭经济条件优越,零花钱较多,不少学生还配有手机等较为贵重的物品。使得不少学生也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对象。我们曾经对宝安区某街道办的一所初级中学展开调查,发现被调查的学生中竟然有61%的学生对学校内外环境有不安全感。 从宝安区检察院起诉的在校学生敲诈勒索和抢劫案件来看,其对象主要是在校学生,甚至有些对自己的同班同学下手。他们大多并非因为生活困难而去犯罪,而是想通过犯罪获得用以享乐、消费的财物。例如,宝安区某中学学生张某,自二○○二年九月到被抓获的一年间,共参与抢劫摩托车十二次,其中三次的作案对象是同校的同学。每次得手后,张某便能分到一些赃款,并用这些钱到网吧打游戏、购买名牌服装或者请同学吃饭。经调查,张某的父亲是小巴司机,母亲是清洁工,家境虽不十分富裕,但不缺吃穿,而且定期有零花钱。可是这些不能满足张某大手大脚的消费欲望。在战战兢兢地参与一次抢劫后,他尝到了甜头,便有了之后十几次的作案。 2、犯罪手段趋向成人化、智能化 以往未成年犯罪作案手段和方法较简单和原始,多以语言威胁并辅以轻微的暴力手段,或用撬门扭锁,翻墙爬窗的方法,并具有明显的突发性和偶然性强的特点。但现在,受暴力文化熏陶的青少年实施的犯罪,不少表现为采用绑架、恐吓、麻醉等手段,有先进的通讯工具,作案经过精心策划,作案后及时毁灭证据。如有些青少年会根据报道上所披露的警方侦察过程和方法,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

体罚论文题目

教师体罚学生的标准是什么?体罚的含义:体罚是用罚站、罚跪、罚跑圈、打手心等方式来伤害学生身体或心灵的行为, 体罚是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式。教师用体罚的方法来处理违反纪律的同学也应称为体罚。 变相体罚是指用上述体罚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来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同样会侮辱学生人格,伤害学生心灵。其形式归纳有以下几种: 1、罚抄:罚抄词语、定律等超过五遍;诗歌、规则等超过两遍,课文超过一遍。 2、罚钱:不论数目多少,不论形式如何。 3、罚做值日或罚其打扫卫生并连续几天。 4、逐出教室而不及时处理。 5、辱骂学生,讽刺挖苦学生。 6、敲教鞭,甩东西。 7、未经领导同意,随意停课或停止学生参加一切活动。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虽然禁止体罚学生,但是规定不够具体,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对于不当惩罚都是一笔带过,没有一个明确的限定,且对于什么才是正确合理的惩罚生为未作说明,导致教师在这个问题上个人随意性大。 体罚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通过给学生造成肉体上的痛苦,以此对犯错误纪律的学生进行惩罚。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废除体罚和变相体罚,如《教育法》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法律明今禁止体罚,但是体罚学生的事情还是时有发生,如某学校教师李某,因学生王某说过同班同学谈恋爱的闲话,便狠狠地打了他一个耳光。教师雷某,因为某学生在课堂吵闹,便对学生采用脚踢、打耳光、罚跪等形式进行了体罚。某一教师因学生作业没做好用针扎学生的手指。…诸如此类的体罚侵害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毕业论文处罚

论文造假怎么处罚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涉事人尚未获得学位而进行论文造假,则取消涉事人的学位申请资格;2、涉事人在获得学位后被发现论文造假,则撤销涉事人的学位资格并且从处罚开始之日起三年内,禁止涉事人进行任何学位申请;3、是在读学生被发现论文造假,除了撤销学位申请资格外还会开除学籍;4、是在职人员论文造假,不仅撤销相关学位资格,而且涉事人还需要接受所在单位的纪律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轻重有别

点数低代表抄袭情况比较轻微,惩罚也比较轻,包括口头警告,论文重写等。

但随着抄袭情况越严重,点数也越高,惩罚也相应提高,包括论文成绩零分,不准重写,严重者甚至开除。

各大学的评分人员可以按照这套准则计算出学生抄袭的轻重程度,并给予相应适合的惩罚。

英国学术界希望这套标准能成为全英国高教机构惩罚学生抄袭论文的统一准则,甚至可以推广到其他国家的高教产业。

举例说明

举例一

大学一年级学生的论文内有一段话来源出处不明,这是该名学生首次涉嫌抄袭,这个情况为280点,相应的惩罚包括:

1、登记在案的正式警告;

2、该篇论文零分,重写论文。

举例二

大学二年级学生2000字的论文里有两段文字从网络上抄袭而来,没有注明出处,该学生已经有一次登记在案的正式警告,这个情况为400点,惩罚措施包括:

1、该篇论文零分,论文重写,重写的论文必须扣分;

2、该篇论文零分,不准重写。

举例三

大学三年级学生毕业论文请他人执笔代写,该名学生已经有两次抄袭的记录,这个情况为635点,惩罚措施:

1、该门科目零分,不得重修也拿不到该科目学分;

2、毕业成绩降级;

3、开除。

扩展资料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行政处罚法毕业论文

存在问题:1.执法程序不规范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对税务机关执法程序的规定。如对于执法中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件等规定。执法程序瑕疵必然会损害检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税务机关部分工作人员对执法程序重视不够,税务人员运用随意,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现像时有发生。比如在基层分局,有的单位在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处罚实施环节,虽然管理分局管理员在行政执法模块中做好相应的处罚数额,但征收单位没有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只是“收款开票”,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的规定。其他的还有未按规定程序核定个体工商户应纳税营业额,未向纳税人出示检查证件、未按规定回避、未履行告知义务就处罚等行为。2.调查取证存在瑕疵税务稽查对案件证据有较高要求,只有在稽查过程中调查搜集到充分证据资料,才能对稽查相对人的税收情况进行正确的定性、定量处理。尽管《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调查取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证明力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证据的关联性差等取证瑕疵严重影响了稽查工作质量。3、滥用自由裁量权税务自由裁量权是税法赋予的在税务执法过程中由税务机关在-定幅度内自由定性及定量的权利。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涉及到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运用的各个方面,关系到税务相对人责任的有无、大小及多少问题。目前,税务实践中,存在税务人员主观或客观滥用定性及定量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自由裁量权弹性过大、范围过宽,同种案情异种定性、相似情节差别对待的现像较为普遍,如对个体工商户定额的核定。4、税收法律文书使用不规范税收法律文书是税务执法中实现权力和履行职责的重要凭据,没有税收法律文书或使用不规范、不真实的税收法律文书,是导致税务行政争议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有的单位使用法律文书不够严肃,在日常税收活动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法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2022年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期刊发表权威平台...化税收执法手续,尤其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应当告知相对人的却不告知。如:责令纳税人限期纳税时,不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有口头告知现象,为今后解决涉税问题埋下隐患;文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有的没有法制员签字,有的签字是机打签名,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登记备案的资料不登记备案等。

可以去各大高校的法学院看看毕业论文选题。另外还有部分一,《法学基础理论》论文选题论法律解释的功能试论法的正义性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对策试论我国法律监督的机制及其对策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及其对策程序法治的价值及其实现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特点及其现代化试论法的规范作用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论法治国家的模式及其实现二,《宪法》论文选题简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看法制的完善论选举权民主政治的价值及其实现论我国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及特色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三,《行政法》论文选题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论行政相对人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选择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论行政合同的可诉性论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完善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五,《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论行政诉讼价值及其结构论行政公诉制度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对行政诉讼庭审若干问题的探讨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其可诉性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六,《刑法》论文选题试论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罪罚个别化的关系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问题论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及认定论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刑罚规定论集团犯罪安乐死的刑法思考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对策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犯罪论家庭暴力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之定罪限合同罪主观故意探析七,《刑诉法》论文选题论证据的审查判断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初探论刑事诉讼与人权保护关于死刑复核程度的思考论刑事诉讼价值不起诉制度研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浅谈对电子证据的几点看法我国设立少年法院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论律师的权利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探讨八,《民法》论文选题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论诚实信用原则论失踪人财产的代替论抵押权的实现浅论无效保证合同中民事责任显失公平制度的运用及现有规定的弊端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有原则论权利质权论表见代理制度论取得时效制度论缔约过失责任论合同的法定解除论善意取得制度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九,《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论处分原则论管辖异议制度论合格当事人的确定论民事诉讼制度民事复议制度研究十,《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论文选题论国有独资公司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仲裁决的域外执行论税收管辖冲突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论金融鉴管法律制度的完善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规则的比较论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保险代理人制度论保险合同的变更十一,《婚姻法》论文选题论无效婚姻论亲权夫妻财产制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性十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简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及法律特征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与展望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作品的版权保护十三,《劳动法》论文选题论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保护的必要性及措施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意义及对策其他选题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的法律问题信用证及其防范税收滞纳金探析还有另外的一个学院是这样的1、 系统论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2、 评析资产阶级法的自由、平等原则。3、 论法律权利和义务4、 论依法办事5、 论综合治理6、 论社会主义法律关系7、 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8、 论我国的司法原则9、 法与人权10、法与自由11、法与平等12、法与秩序13、法律移植初探14、法与道德15、立法与正义16、司法中的正义问题17、法与利益18、法与廉政建设19、法律渊源论20、论立法体制的完善21、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22、论“特权”及其限制23、法与宗教、法的神圣性问题24、法律制裁的目的思考25、违法的根本原因26、当代中国的治吏问题27、法治与中国现代化28、论立法监督体制的完善29、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30、论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31、论法律至上32、中西方法理学研究方法之比较33、论法的时代精神34、论立法的合宪性原则35、论立法的民主性原则36、法律与规律37、论司法独立3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39、法的定义的比较研究40、论自由思想的起源和发展41、中国法治之道路初探42、人权的司法保障43、论对执政党的法律监督44、论我国法律平等的理论与实践45、我国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实施状况46、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47、论权利与财产的一般关系48、论刑事法律关系49、论经济法律关系50、论行政法律关系51、试论法律信仰的培养52、论对权力的监督53、法与其它规范的关系54国际关系与法的发展55、法律程序的意义56、法律机制初探57、法治的路径58、法的性质59、科技革命对法的促进作用60、法律解释方法研究61、法律解释原理研究62、论法律原则63、论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64、论法的制度功能65、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66、制度创新与法制建设67、判例法在中国的创立与发展研究68、法的外延研究69、政党机构在中国的法律性质及其改革70、权力与权利关系研究71、司法改革问题研究72、中国法制建设的前景与道路73、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教训74、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经验研究75、法的效率价值研究76、纠纷的解决原理77、法制运行规律研究78、论中国农民的法律地位79、农村法律问题研究80、论权力81、论权利行使的原则82、两大法系的比较及其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83、论法与政治文明84、论法之真善美85、法与艺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1.论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2.试论特别权力关系3.对行政法渊源的思考4.论依法行政原则5.论行政合理性原则6.论责任行政原则7.论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8.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9.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10.论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11.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12.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分标准探讨13.论行政法原则与行政法规则的关系14.论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15.论公务员救济制度的完善16.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障17.论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关系18.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及其保障19.关于行政法性质的思考20.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21.论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22.论行政授权23.论行政委托24.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控制25.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26.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27.论行政自由裁量权膨胀条件下的“合理性原则”。28.试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抗辩权29.试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30.论对行政立法的控制31.论行政立法中的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原则32.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33.论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34.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35.论无效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36.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关系37.论合法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38.对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特征的认识39.论行政事实行为及其法律控制40.准行政行为探讨41.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42.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43.论行政处罚中的“罚缴分离”制度44.论行政处罚中的“职能分离”制度45.论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46.论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47.论行政处分及其法律救济48.论行政处分程序的完善49.论《行政处罚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50.论行政法上的应急性原则51.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52.论行政强制措施及其法律控制53.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54.论行政征收与征用的关系55.论行政征收及其法律控制56.论征收、征用与公民财产权的保护57.论行政征用补偿制度58.政府采购中的政府角色分析59.论当代行政法的发展特点60.论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61.论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62.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认知63.论行政滥用职权及其法律控制64.论行政越权65.论行政不作为及其法律控制66.论行政不作为引起的赔偿责任67.论行政许可的性质68.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69.论《行政许可法》对行政立法的影响70.论《行政许可法》对建设法治政府的作用71.论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72.论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73.论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74.论行政许可范围的设定75.论行政许可中的监督检查原则76.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77.论行政指导及其法律控制78.论对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79.论行政合同的性质80.论行政即时强制81.论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制度82.论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模式定位83.论行政法治与行政程序84.论正当行政程序原则85.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权86.论行政公开原则87.论行政立法中的公民参与88.论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参与89.论行政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90.论行政程序的价值与功能91.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92.论对行政裁决行为的司法审查93.论行政给付及其法律救济94.论公共行政与国家行政的关系95.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96.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认识97.论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缺陷及其完善98.论行政复议的性质与功能99.论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100.完善行政复议决定种类的构想101.行政复议“司法化”探讨102.论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103.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识104.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思考105.论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106.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107.论行政诉讼的被告108.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109.论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110.论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111.对行政诉讼中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评析112.论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113.论行政公益诉讼114.论行政诉讼判决种类的完善115.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116.扩大行政赔偿范围的构想117.论行政赔偿标准的完善118.论行政追偿119.论行政补偿制度120.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121.论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122.论经济全球化与政府职能的转变123.论网络时代行政法的发展124.论经济全球化对行政法的影响125.论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126.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127.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完善128.论公务员的惩戒制度刑法学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适应原则或平等原则)论犯罪概念论罪与非罪的界线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论犯罪构成理论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论行为对象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论单位犯罪论刑法中的不作为论犯罪的故意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试论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论正当防卫论犯罪预备论犯罪未遂论犯罪中止论共同犯罪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论死刑论罚金刑论缓刑论自首累犯的几个问题论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几个问题论交通肇事罪论走私罪论洗钱罪论有组织犯罪论假冒商标犯罪论重婚罪论挪用公款罪论破坏生产经营罪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线论强奸罪39“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论诬告陷害罪论伪证罪论抢劫罪关于罪的几个问题贪污罪的几个问题论合同罪论保险罪论受贿罪论滥用职权罪论玩忽职守罪论侵占罪论刑法对我国多种经济成份的保护市场经济与刑法的适用论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市场经济与刑法观念的变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论刑事责任能力论定罪论刑事责任论量刑情节论“死缓”制度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论证券犯罪论毒品犯罪论转化犯论淫秽物品的犯罪论刑法的时空效力持有型犯罪之研究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环境犯罪研究论洗钱罪四、犯罪学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犯罪的犯罪学分类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犯罪数(隐亲)存在的原因与对策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定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五、宪法学论宪法概念“宪法为根本法”命题之辨析论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论宪法至上与法治论宪法的基本精神我国宪法关系初探论宪法关系的特点论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的形态及其比较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论宪法解释的功能宪法解释基本问题研究宪法序言法律效力问题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社会转型与宪法变迁试论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我国宪法修改的历程及评价宪法修改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我国宪法修改的模式分析论宪法信仰论宪法权威宪法惯例的生成及特点论宪法性法律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论宪法监督体制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论宪法诉讼制度的价值及功能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论宪法与公共权力WTO下的宪政建设近代中国的宪政文化述评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关系研究论宪法的国际化论人民代表大会制的特征论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实现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选举权平等性的理论与实践论选举制度的基本功能论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公民投票问题研究宪政语境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完善问题研究代议制度比较研究试论专职代表制论人大代表的身份论人民代表素质论人大会议制度的完善论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及其完善人大会期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论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的监督选举制度之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试论美国的选举制度地方人大党委会在宪法监督中的作用初探试论统一战线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试论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人民政协地位探究论人民政协的性质试论民主党派参政制度试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试析我国地方立法中的问题公民权利与社会安定的关系初探试论民族区域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设论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效力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论我国行政区划的改革及完善论我国的地方制度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及其优越性论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性质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论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论中央和地方关系对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评价与展望论基层民主自治试论经济制度在宪法中的地位论公民论公民意识论公民权与人权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权利的发展论迁徒自由论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宪法基本权利效力问题研究论宪法基本权利的功能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研究社会转型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与国际人权公约接轨问题研究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比较各国环境权的宪法规定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宪法依据公民财产权研究论公民的被选举权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论新闻自由的界限论我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完善死刑的存废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安乐死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人权”入宪的意义及思考立法平等与平等权的实现平等权的保障与差别待遇论言论自由试析公民结社自由的立法劳动教养制度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论公民就业平等权的保障宪法视域中的“三农”问题论城乡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试析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价值取向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论公民基本义务的性质及功能论劳动基本权利的构成论生存权的保障信息安全立法与公民知情权保障的协调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国家求偿权初探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论社会保障权产生的背景论公民控告、检举、申诉权的制度化保障我国关于公民出版自由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论公民的知情权论表达自由的特征刑事诉讼原则宪法化问题研究论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救济制度及其完善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研究论司法权的性质与配置论我国的国家元首制度公民受教育权问题研究论环境权论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视角的司法改革问题研究论司法独立论人大监督权的理论基础“个案监督”的是与非论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论地方人大的立法权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权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改革问题研究论检察权的性质及功能紧急状态的立法研究论紧急状态时期的公民权利保护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宪法依据论总理负责制论公职人员名誉权与公民监督权的冲突与协调法治政府的标准公众参与与民主政治六、中国法制史论神判、天罚观念的社会历史基础中国法律起源的基本特征论马锡五审判方式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中国传统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试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的民事规范体系模式的创新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论《大清新刑律》对中国传统刑律的创新论外国列强的在华治外法权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乎)试论太平天国法制的进步性试论太平天国法制的封建性论明代法制中的“重典治国”精神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论汉朝的春秋决狱论秦代法律制度对西周法制的创新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论儒家法思想的现代价值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试论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试比较中国古代监察 制度狱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论孙中山法律思想中的“中西合璧”特征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土地法从汉朝刑法原则和制度看法律的儒家化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论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治思想的冲突司法独立原则与中国法律近代化论中国古代民法的的基本特征论南京国民政府的检察制度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试论明代婚姻和继承制度的变化试论唐宋到明清三法司职权的变化及其意义论中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七、外国法律史西方自然法思想源流论中西法律起源的比较希腊、罗马宪政研究罗马私法的精神中世纪法律思想研究中世纪教会法研究中世纪西欧法律二元化的影响古东方法特点研究伊斯兰法律传统研究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的历史实践与理论欧陆法律传统解析法国民法典与法兰西民族文化德国民法典对世界法制的贡献法德民法典比较普通法精神与英吉利民族文化英国土地法研究英美判例法研究英美宪政制度研究英美司法独立制度研究英美陪审制度研究英美律师制度研究英美合同法与对价制度研究英美信托财产制研究英美侵权制度研究英美刑罚制度研究英美法制现代化比较研究近代西方法制思想研究卢梭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比较研究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历史法学派的思想贡献刑事古典学派刑法思想研究刑事人类学派刑法思想研究刑事社会学派刑法思想研究两大法系陪审制比较研究西方监狱制度比较研究西方检察制度比较研究西方警察制度比较研究西方法院与法官制度西方庭审模式研究新自然法学思想评析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新分析法学思想研究经济分析法学对现代西方法制的贡献八、民事诉讼法学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关于民事诉讼若干基本问题研究关于网上名声诉讼方式的可能性探讨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及其理论基础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民事诉讼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比较一国两制下的民事诉讼特点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论诉权论诉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论诉的成立要件论反诉制度论处分原则论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论辩论原则论法院调解原则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合议制度研究回避制度研究公开审判制度探讨我国民事案件审级制度研究民事诉讼案件主管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若干问题共同诉讼研究论第三人论代表人诉讼制度论诉讼代理制度论证据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证据的理论划分标准研究证据保全问题探讨关于强制措施若干问题探讨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论财产保全论先予执行制度诉讼费用问题研究若干不同类型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研究第一审程序研究普通程序研究简易程序研究论起诉第二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论上诉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论特别程序督促程序研究(或完善)公示催告程序研究(或完善)论破产程序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执行难及其对象之我见论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司法协助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论民事纠纷的地域特点论民事纠纷的时代特点论民事纠纷的人群特点论促裁制度的若干问题论人民调解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探讨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及作用问题研究九、刑事诉讼法学论刑事诉讼主体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价值目的构造等若干基本理论论无罪推定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权利及其保障措施及其保障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试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试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及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理论问题探讨刑事证据制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诸责任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试论被害人陈述论证人证言间接证据及其运用海峡两岸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及完善论刑事自诉案件论上诉不加刑原则试论涉外刑事诉讼的特点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试检察机关的抗诉论刑事申诉制度论刑事代理制度关于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研究关于刑事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论刑事证据的法律性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论我国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论审判公开原则刑事二审程序的若干问题我国审前程序的立法完善十、国际法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论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国际法方法论国际法价值论国际法认识论6.论国际法的效力7.论国际法由弱变强的趋势8.论国际法的法律基础与社会基础9.论国际法的法律性10.论国际法的渊源11.论《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12.论国际习惯和条约的动静态关系13.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与实践14.论条约与中国国内法的关系15.论国际法与国家主权的保障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依法行政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是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能否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和引导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新时期要求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必须增强自身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才能潜移默化地为经济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制引导和示范,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决策问题遵循法,解决问题依据法,言论行动符合法,依法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认真总结我市“四五”普法以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成绩和不足,为全面研究规划“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奠定基础,根据全国普法办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课题研究的通知》要求,市依法治市办组成课题研究小组,专门对“四五”普法以来,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学法用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工作建议进行了调研。调研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座谈、实地视察等形式,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局、市人事局、市国土资源局等15家单位汇报,并深入干部群众进行座谈,听取他们对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20 22:18 一、当前我市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学法用法总体现状“四五”普法启动以来,市依法治市办起草了我市《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对我市“四五”普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要求、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市委、市政府向全市各单位转发了该规划。规划要求,要坚持以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为目标,不断开创我市“四五”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新局面。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关键是要把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作为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几年来,我市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作为普法重点对象,针对不同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完善各类学法用法制度,努力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大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学法工作的落实一是市、县级领导率先垂范。“四五”普法以来,市级四套班子领导和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定期参加法制讲座。自2002年起,我市每年组织对全市公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市、县级领导带头参加,参考率达100%,此项工作在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中起了较好的作用。二是完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高度重视,普遍建立了党委一把手任组长,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法用法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工作。三是落实具体任务,实行工作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结合自身实际,相继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学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层层落实任务,分步骤具体实施,把学法用法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保证了学法用法工作的落实和责任到位。(二)不断完善学法用法机制,提高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依法办案、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促进学法用法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市依法治市办出台了《乌鲁木齐市依法治理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将领导干部、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等学法用法工作,制定了具体的目标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从组织建设、制度落实、实施措施、学用结合、经费投入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每次的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与年终目标管理奖挂钩。各级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学法用法制度,保障学法用法工作的顺利进行。1、学法方面: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大力开展各类法律培训,积极探索建立并完善学法用法机制,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如普遍建立了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制度、学法登记、考试考核和任前法律考试制度。一些单位和部门还制定了本系统机关公职人员学法用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具体的量化考核和考评标准。2.用法方面:司法机关为了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了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案件审限督导制度、案件执行全程公开制度等,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通过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制度及个案评判等制度,不仅提高了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而且增强了办案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自我监督意识。行政机关在公共服务中对公务员应当鼓励的行为、履行的行为、禁止的行为、以及监督、考核、奖惩等,以制度的形式加以确定,使规范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有章可循。同时,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健全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重大信息公开制度和公众参与民主制度,自觉接受民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20 22:25 (三)突出抓好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积极推进依法行政~@zKqjO Lf;~AH]XJ -]lZ7INe$v 72%)大学生毕业论文SjA]B$F#D!22WyYi4[`uL“四五”普法以来,我市把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作为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培训的主要内容,着力从三个方面抓了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工作:一是多层面抓好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的落实。从2001年开始,公安、交通、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在岗执法人员进行了全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开展了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培训。“四五”普法以来,全市参加培训考核的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达25万人次。通过严格的培训、考核,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二是在行政执法窗口行业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把掌握专业法律知识的程度与岗位分工直接挂钩,不合格者不能上岗。这项措施有效地激发了行政执法人员学习专业法律的积极性。三是把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与推行执法责任制、创建文明执法单位有机结合起来,奖优惩劣,推进依法行政,有效提高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并把执法环境、服务意识、工作作风作为评价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重要内容,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执法行为。(四)学用结合,整体推进依法治理工作 论文注重强化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的法律意识的总结来自免费论文网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现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一是“四五”普法期间,通过开展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越来越认识到法律是管理经济社会、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社会问题最有力、最有效的武器。从调研情况看,许多单位和部门的公职人员从学法用法的具体实践中感受到自身法制素质增强了,办事效率提高了,老百姓满意度上升了,学法用法热情也越来越高,有些公职人员从不主动学法到主动学法,增强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二是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了全面提高。许多同志形成了“遇到问题先学法、决策之前找专家”的工作思路。“四五”普法以来,各级政府先后建立了法律顾问团,请法律专家为政府重大事项依法把关。有关主要行政机关也聘请了法律顾问,其作用是协调处理本部门、本辖区矛盾纠纷及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现在在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时,许多部门和单位都会先交由专门法制机构提出法律意见,严格把好法律关,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决策失误,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的威信。二、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第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我市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明显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管理行政事务的能力也逐步提高。但就目前现状分析,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少数领导干部对法律学习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法律学习摆不上议事日程,特别是对专业法的学习不够,还未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2.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法治观念不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现象仍然存在。3.学法形式较单一。学法用法考核监督制约机制还需加强,学法用法考核刚性不足。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今后如何深入推进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建议如下:1.要继续下大力气抓好领导干部思想认识问题。从调研情况看,凡是学法用法做得好的地方,都是领导干部特别重视学法用法工作的地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单位学法用法搞得好坏,领导干部是否真抓实干是关键。因此应采取切实措施提高领导干部特别是部门和单位一把手对学法用法工作的思想认识。2.创新学法手段,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升学法工作的层次和水平。要打破以往常用的“集中式”、“灌输式”的学习方法,根据不同对象、不同行业,不同部门,采用不同方法和手段,增强学法效果。要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寓教于乐,使学习者自身对法律有渴望和需求。3.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逐步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经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制化。(1)司法机关要始终把确保司法公正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办不成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纪律和作风整顿;继续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和警务、检务公开制度。(2)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积极推行部门执法责任和行政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督察制,用制度规范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许可、检查、收费、处罚、执行等主要行政行为和程序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职责行使职权。回答人的补充 2009-07-20 22:30 (3)行政机关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程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包括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办理公务的法律、法规、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等事项向社会公开,使机关办事明白,群众感觉放心。4.建立和完善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学法用法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力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学法用法检查。充分发挥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各级机关、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营造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5.以用促学,学用结合。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和公务员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模范地树立宪法和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工作中,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认真学习各项法规,自觉加强党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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