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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制度改革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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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制度改革研究论文

人口老龄化是中国一大基本国情,人口结构的转型给社会养老带来压力与挑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养老模式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文摘要: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也在发生嬗变,面临严峻挑战。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其基本价值的角度来看,应把包括农民在内的民生当作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目标,而不应该单纯从改革的工具理性的角度上过分强调其经济意义。

论文关键词:转型期;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民生保障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的建设与发展,一方面决定于它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受政治、文化制度等其他社会环境的有力制约。因此,梳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变迁,明晰在社会转型期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面Il缶的挑战,探讨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未来趋向对保障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实现我国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乃至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转型期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现状与反思

在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社会经济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就,但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社会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大量出现,其中占总人口约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问题变得尤为突出和紧迫。以养老支援力的来源考量。我国农民养老保障模式在社会转型期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家庭养老

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从内容上看就是由自己、家庭成员I包括子女、配偶等威亲属网路履行对老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职责。在当前综合养老体系中,家庭养老是其中占主流和主导地位的养老方式。据民政部统计,截止1999年6月,农村976%的老人靠家庭赡养,而依靠退休金生活、集体供养及敬老院的老人仅占7_34%,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70%以上与后代住在一起。

在社会转型期,家庭养老遭遇巨大挑战,以经济学的供求理论分析,就是供求失衡的结果。

1子女数量减少。生育率下降意味着子女数量减少,家庭户的平均规模在缩小,而核心家庭不断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大大削弱。1982年到1990年两次普查之间,家庭户规模从人/户降到人/户,根据1995年中国l%人口抽样调查结果,平均家庭规模降到人,到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家庭平均人口仅为332人。我国农村独生子女在大幅增长,家庭结构呈现“4~2一l”或“8—4_2一l”的趋势,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未来子女在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

2农囤对减少。伴随着农村经济由传统走向现代化转变、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小城镇的兴起,农村土地的保障作用不断降低。一是农业耕地面积减少。二是土地经营的绝对收入大幅度下降。据统计,2000年农民的人均土地收入仅为元,而同年人均生活消费现金支出为元。无法满足最基本的生活支出。三是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般很低。长期以来存在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使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更低,虽然 *** 也采取有关优惠政策使农业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持续上升。但比较效益依然很低。另一方面。与同国际类产品相比无优势可言。四是城乡差异不断拉大。

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扩大到2002年的32:1,大大高于:1的世界平均水平,成为世界上城乡差距最大的国家。到2006年已达到328倍

2、老年^对养老资源的需求增加

1人口的快速老龄化,对养老需求锄Ⅱ。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全球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农村人口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国家。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6s岁及以上老年人达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同第四次人口普查相比,老年人口比重上升了个百分点。按照人口老龄化的国际标准,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据人口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的比例是140%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城镇老年人口约为3180万人,农村则大约为5631万人。其绝对数是城镇的17倍;从增长速度来看,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快于城市。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农民的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自1992年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进展。至2034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为5378万人,全年共有205,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年末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85亿元。但就全国的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仍然处于极低的水平上,仍存在着许多有待克服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l、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按照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每月交费2元、4元,交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94元,lS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元、20元。若再考虑到利率下调、通货膨胀、管理费等因素,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更少,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只是杯水车薪。、

2、制度上的可持续眭差。自从1991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开始,全国各地特别是较富裕的农村地区,对推行这项制度热睛很高。但经过几年的发展之后,有些曾受表扬的典型地区,时隔不久却已解体。个中缘由是,从制度的建立、撤消,到费用的筹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都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式,而是按照地方 *** 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的,不是 *** 与农民的一种规范性、永续性契约。养老保险缴费是一个持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过程,农民在年轻、收入较高时候缴费,在老年时收入过低、需要照顾的时候,期望能用养老金来安度晚年。但目前不具备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的必备条件。首先农民不像城市职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农村经济脆弱,农民收入受气候及市场行情影响较大,即使略有收入也难以抵消包括价格负担在内的各种沉重的负担,增收困难,难以保证缴费的稳定持续;其次,从基金的管理上看,许多挪用、贪污社保基金案件的发生,让农民心怀忧虑;再次,从 *** 方面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在法律基础上建立的,受行政因素影响较大。

3、缺乏真正的社会性。《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是由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决定的,国家的财力有限,城市的社会保障尚且受困于资金紧张的局面,更无力顾及农村,因而资金的筹集只能依赖于集体和个人。而大多数农村集体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甚至为零。农村养老费筹资变为实际上的“全部个人缴费”、过于强调个人的责任,其实质是一种带有明显的自我保障性质的储蕾陆养老,根本不具备应有的“社会性”。

4、管理水平低,资金保值增值困难按现行政策规定养老保险金主要是存入银行,由于近年来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普遍存在养老金的给付承兑无法兑现的问题。而民政部向农民承诺的基金增值率129%,并按照这一水平确定给付标准。并且,《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难以保证养老金的实际价值、老年人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不变或稳中有升,难以承担现实及未来养老的重任。

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满足农民需求中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是维护农民作为公民应当享有的生存权利的最起码的要求,是一种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补救机制,是所有现代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1995年民政部在部分地区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2003年全国已有l0个省份已经或正在全面推行农村低保制度。截止到同年底,有3l万村民、万户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但保障水平普遍较低。

二、中国农村养老保障模式的未来趋向

一农村养老保障模式构建的理念

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需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农村社会经济的特点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对备种保障方式进行优化配置。首先,农村社会保障必须能够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是满足温饱等基本的生理需求;二是满足社交、文化、教育等合理的生存需求;三是能够与其他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成果,享受公民待遇。其次,有利于城乡和谐、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和谐发展。农村稳则全域性稳。对中国未来社会稳定构成威胁最大的社会力量就是已经被边缘化了的农民,采取适当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积极解决农民的即期养老、未来养老难的问题,有助于城乡居民之间的和谐乃至社会的和谐发展。最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其基本价值的角度来看,应该把包括农民在内的民生当作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目标,而不应该单纯从改革的工具理性的角度上过分强调其经济意义。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构建的总体构想

农村应该实行与城镇同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统一模式,这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终极目标。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总体构想是:立足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巨集伟目标、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的经济实力这一巨集观背景,以完善制度和规范操作为重点,从横向上按照经济的区域差异和农村劳动力分布的状况,有差别、分类推进,先在经济发达地区率先建立城乡统一、待遇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后在中、西部地区相继建立;从纵向上多元化、分层次的养老保障模式并存,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与最低生活保障多种保障并存;从步骤上循序渐进的全方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在现阶段,建立家庭养老为主导、以社会养老保险为目标导向、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群养老为补充的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的最佳选择。

论文关健词:转型期农村养老保障综合型养老模式

论文摘要:我国己进人了老龄化社会,其中75%的老人又居住在农村,现实的经济条件决定了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目前主要的养老模式。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着挑战,我们需要建立新的农村综合型养老模式。

一般来说,在正常的人生旅途中都要经历幼年时受长辈抚养,成年时养育子女和赡养父母,老年时被子女或亲属赡养的过程。因此,无论处在什么样的社会,无论社会处在哪个发展阶段,都会有赡养老人的问题存在,老有所养是涉及全人类的问题,任何国家都不能回避。在我国,问题的严重性是预计到2020年将有2. 31亿老年人,占总人口的 , 2050年达4. 12亿,占总人口的 %,其中75%的老人都居住在农村。而且迄今为止,新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基本上局限于城市,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仍是一个被忽略的领域。另外,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农村旧的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着种种挑战。在国家暂时没有能力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条件下,农村迫切需要建立一种过渡形态的养老保障模式。

一、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存在的原因及作用

传统的家庭养老,是指以血缘为纽带,由家庭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衣、食、住、行、医直至死亡送葬等一系列社会服务行为。由于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有其存在的历史原因。

一家庭养老在我国有很长的历史渊源

我国是个文明古国,素有尊老敬老的传统。早在两千多年之前,就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尊老观点。“寿经”开宗明义就指出:“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记》论孝,评价更高:“夫孝,置之而塞乎天地,之而横于四海,施诸后世而无朝文”。尊老敬老被推崇为天地间最大的行为准则,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说明古人对孝道的崇尚。在现代社会,应当看到广大老年人为社会进步贡献了青春,为子女成长操劳了一生。“谁言寸草心,报得三春晖”,年老回归家庭之后,除了从社会得到必要的补偿之外,理应受到子女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这一切都有赖于家庭起作用。正是家庭既培养了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又体现出民族敬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反映出我国社会文明的程度。

二从社会发展看,家庭养老模式为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业人口多,工业发展慢,为尽快发展工业经济,国家采取了一些“以工补农”“以农促工”的做法。如表现在农产品收购上的剪刀差。农民教育、农民医疗、农民养老等一系列社会福利措施因经济贫乏而无法实施。这样,农村中以家庭养老的模式,一方面适应了我国的乡情、村情、家情,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基础;另一方面,农村经济发展迟缓,又难以推行新的养老模式。

三家庭养老模式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有利

在漫长的尊老敬老文化的流传中,老年人精神愉快、心理满足构成了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最高标准。《礼记·祭义》说,养是可能的,但敬就不容易了;敬是可能的,但让老人安逸满足就不容易了①。子路曾因不能很好地赡养父母而内疚。孔子说,“虽然吃豆腐、喝清水,但是父母精神上满足和偷快,就是孝了”②。孔子曾经质问子夏:“为父母劳作,让父母吃喝,难道这就是孝吗?”③那么什么是孝呢?用现代的话说,就是让父母有较高的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为此,明代吕坤指出,“对待父母,最好的是使父母心中愉快,其次是照料父母,最差的是只照料父母却不体谅父母的心理感受。”④对于现在绝大多数老年人来说,家庭是他们晚年的安乐窝、庇护所、一生最后的港湾,是老人感情世界的主要支援,这是任何机构和个人无法替代的。在家养老也有利于代际间进行经济、精神、生活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尤其是精神上的取长补短;有利于老年人从年轻人身上感受青春气息,开拓视野,恢复生机,延年益寿;同时有利于年轻人从长辈那里学习社会经验,生活经验和好的品德、作风,更好地成长、成熟。丹麦这个“福利国家”老年人自杀率高的现象有力地说明:老年人自身有钱,社会有充足的福利设施,老年人晚年生活不一定幸福。为什么?这是因为在那个社会里老年人十分孤独。正如1982年老龄问题维也纳国际行动计划所强调的:“家庭,不论其形式或组织方式如何,被公认为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世界各国越来越强烈地认识到:要改善老年人的状况,就必须首先改善家庭环境。

二、转型期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的挑战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正步人历史的转型期,这个阶段的到来伴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及家庭结构、传统文化等前所未有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开始受到挑战并呈弱化趋势。

一老年人口增长迅速,家庭养老的负担难以承受

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9 700万,占总人口的8. 6%,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一60岁以上的老人占总人口7%就为老年型国家,由此而知,我国已进人了老年型国家,而且进人的速度之快是世界上其他国家不可比的。据预测,今后我国老年人口将以年平均3%的速度递增,每隔25年老年人口就要翻一番,到203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21. 38%。而世界其他国家老年人口翻番的速度较慢,如法国老年人口翻番要115年,瑞典要85年,美国要66年,英国要45年。面对这样一个老年人口形势,靠家庭养老只能是杯水车薪。再加上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四二一”家庭将不断增多,也就是说一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能要负担四个老人和一个子女。据国家统计局公布,1999年我国每个家庭平均人口为3. 58人。家庭规模的缩小将进一步弱化家庭养老功能,而“四二一”型家庭使家庭赡养系数大大上升,子女对父辈生活的经济负担和照料压力加大。

二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淡化

在传统观念支配下,为了家庭长远利益,应早结婚、早生育、多生育。谢元态等在研究中指出,传统社会里,家庭把传宗接代视为头等大事,不生育、无子女使家庭血缘关系不能继续延伸,就此中断被视为对祖宗最大的不孝。这种家庭观念强烈地 *** 着人们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促使人们形成早婚、早育、多育的习俗, *** 着人口的高增长。但在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货币观念以及价值规律等对这传统家庭和伦理道德的冲击日趋强烈,人们对小家庭的偏好和对大家庭的淡漠成了事物发展的必然结果,依赖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来维持家庭养老已显得力不从心。另外,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农村劳动力向非农地区转移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来说,农村劳动力转移带来了农村老年人与子女生活上的分离,这种分离若时间较长,会削弱父母与子女间的感情,由此带来的是子女孝道的下降。同时,由于流出的都是青壮年劳动力,农村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支援与生活照料将面临困境。 三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

传统的家庭养老是建立在传统道德基础上的行为,虽然我国 *** 于199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人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有“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但是,当前农村家庭养老的现状仍不容乐观,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不少。在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赡养权受到侵害所占比例最高。得不到家庭赡养的老年人多是那些高龄、多病、无配偶、生活在农村的老人。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家庭养老依然问题严重就是由于没有比较完备且可操作的规则,没有严格有效的监督。 *** 仅仅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至于怎样养才算尽到了义务却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 *** 基本上放弃了对家庭养老进行主动监督。如果我们把法院仲裁养老纠纷案看作 *** 对家庭养老的被动监督的话,那么,目前倒是这种简单形式在消极地起作用,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依然得不到保障。

三、建立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自我养老和社群养老相结合的综合型农村养老模式

养老模式的形成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决定的。养老模式在各个不同的社会和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各不相同。在转型期的现阶段,我们应该建立一种家庭养老、社会养老、自我养老和社群养老相结合的综合型农村养老模式。

1.家庭养老家庭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与西方国家“接力式”的代际关系父母有养育子女的责任,子女无赡养父母的责任不同,我国无论是社会制度的变迁,家庭结构的变化还是生活方式的改变,始终保持着传统式家庭,父母有养育子女的责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代代相传。尽管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但并不能否定家庭的养老价值。由于我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农村经济欠发达,农村社会养老体系的暂时缺损,农村老人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还将主要依靠家庭养老,我们应充分肯定和发挥家庭的养老功能。但在目前,我们应注意做好下列工作:1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为家庭养老提供良好的道德文化环境,子女尊老养老观念如何,直接影响老人的养老质量。2及时处理家庭养老纠纷,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农村儿媳当家的多,在老人与儿媳的关系中,儿媳占据主动,而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她们的赡养义务,经常出现养老纠纷。农村基层组织通过劝解、教育加以及时处理,同时也要提醒老年人,注意与子女关系的协调。

2.社会养老社会养老是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主要是通过社会服务而实施的,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老年人独立生活的重要支柱。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主要停留在商业养老保险阶段。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主要是依赖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作用,但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与社会保障制度侧重子追求社会利益的制度安排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依靠市场经济解决问题的作用是有限的。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出现一些私营社会养老,但国家提供社会养老保障依然处于主导地位,而且私营养老保障专案统一由 *** 管理,养老保障专案的实施细节无论从资金的来源、运用方向还是保障的标准、收支的程式等等,几乎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允许私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养老保险的同时,应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加强对养老保险专案的监管,而且还可以积极引导各种社会力量投人到公益性的社会养老保障中来,大力发展养老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

3.自我养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养老保障功能不断弱化,要求农民个人培养和强化自我养老保障意识。一般而言,家庭中经济资源大部分是老年人一生的财富积累,老年人不应一味地“无偿”转移给下一代,而应强化对经济资源的控制,利用这种控制权进行自我养老保障。同时,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我国农村老年人收人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为其实现自我养老保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据1986年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辽宁大学等五校人口研究所联合对北京市、上海市、湖北省、吉林省、辽宁省三省二市所进行的老年人口抽样调查三省两市老年人的调查表明,乡村老年人口经济保障靠自己现在劳动收人维持晚年生活的比例高达30. 06%,三省两市低龄老年人的劳动收人达25. 67%。因此,应鼓励那些有能力的低龄老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庭院经济、饲养业、服务业、手工业、摆摊经商等。这样就能增加自身的养老收人。另外,国家要保护和鼓励自我养老储蓄,比如每人有一个“养老优惠储蓄特别账户”,利息随行就市,但是不征利息税,且在通货膨胀时,指数化的补足利息损失,对这个存款可以设一个最低和最高限额,规定只有到老年时才可以领用,这样,可以减轻社会和家庭的养老负担。

4.社群养老社群是农村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根据我国农村的情况,我们可以将一个行政村作为一个社群。在考虑农民养老时,我们应充分重视并发挥社群的作用。社群在养老中的作用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农民养老的经济支援,这是非常重要的,但受制于集体经济的发展程度,要以雄厚的集体经济为基础。因此,农村各行政村应从社群的资源并非仅指自然资源状况出发,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村办企业和集体经济。二是对农民养老的生活服务支援,主要解决医疗服务和生活照料。目前,我们应该逐步建立社群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体系,为老人提供最基本的医疗服务,为家庭养老分忧。同时,利用农村人力资源逐步建立生活料理服务。三是利用社群控制机制对家庭养老进行引导和督促,使家庭养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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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研究论文

一、预算会计制度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现行预算会计制度较为落后 我国会计工作的特定服务对象称之为会计主体,根据会计服务的主体不同,可将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划分为三个部分,即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财政总预算会计。其中,根据国家预算的拨款方式,可将事业单位划分为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三种类别,其组成形式较为复杂。在市场经济下,由于不需要国家财政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内部的管理控制、会计核算等内部运作模式逐渐向企业化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会计制度已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环境需要,现行的预算会计制度难以全面、准确、真实反映各个事业单位的财政情况、经营成果。 (二)会计目标相对单一 目前,我国会计工作的目标包括“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两种。相较而言,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多以受托责任观为主,其是以监督为主要任务,目标是向资源的委托方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财务部门或上级单位,委托各个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履行其职责,同时还需向委托方提供相关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信息。然而,由于我国预算会计信息的特定服务对象,已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而社会对财政预算透明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从而使会计信息使用主体已不仅仅限于财政资源委托方,以受托责任观作为单一的会计目标已不能满足现实情况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问题 目前,我国部分的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其会计科目的设置较为简单,难以满足预算改革的需要,面对部门职权范围之外的社会保险基金、基本建设资金等事项,并未将其纳入会计核算内容的范畴进行统一核算。我国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的成本核算,往往缺乏科学性、全面性、真实性,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从而难以真实、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净值,由此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此外,现行的预算会计的核算内容,往往无法准确、全面的反映、核算政府的债权、债务信息,对于一些债权投资的核算方式也未作规定;而对于债务信息,由于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以至于一些实际发生、形成的负债无法及时反映,而确认的标准多为实际的现金支付,从而往往存在虚增预算结余的现象。 二、促进预算会计改革的相关措施 (一)在会计改革的基础上,进行预算会计体系的重建 由于预算会计是会计体系中的一个独立分支,从而具有针对性的进行预算会计体系的重建、整体框架的全面改革。当前的预算会计体系由政府会计、行政与事业单位会计组成,就未来发展的趋势而言,应将其归集为政府会计体系,其中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两者间的关系应是总与分的关系。目前,事业单位应被列入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范畴,通过改革与完善,其逐渐向企业化会计发展。对于政府的财务报告,应将国有资产、社会保障金、预算情况、采购基金列入上报财务信息之内,从而更加全面、真实、准确的反映政府业绩与财务受托责任。 (二)对政府会计信息体系进行完善和改进 会计系统以满足使用者需要提供信息为目标,财务报告是实现信息服务的基本工具,为帽子不同类别使用者的需要,财务报告要反映实际相关信息,政府会计报告系统的设计十分重要,其中要有详细的政府财政信息,对支出和成本要有详细说明,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达到控制支出的目的;对内部审计及独立的外部审计,都要通过报表的形式体现;将会计系统与计划管理、预算管理、现金管理、债务管理及审计系统相结合;对资产、负债、人力资本信息有详尽的报告,同时也要体现政府产出及政府政策的相关信息。以此达到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加强成本管理的目的。 (三)权责发生制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使用者评价政府财政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权责发生制是评价的主要手段,在新公共管理体制下,政府会计不断改革,虽然实行的会计模式不尽相同,但都一定程度上运用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得到广泛应用。其原则规定,收入是以政府是否提供服务为标准来确认的,在接受服务后,当期费用为相应的义务,列入资产负债表时要作为债务处理,从而详细的反映出政府的财政状况和运行成果。权责发生制要求将所有的经济资源全部通过资产负债表体现。我国会计改革不仅要从实际出发同时也可以借鉴国际模式,对应收账款及应付账款进行确认,达到各期平衡,明确政府责任。我国预案算会计基础改革,可以应采取渐进式,由个体到整体,由地方到中央,从根本上明确政府的责任。

关于对集团公司会计制度设计的看法通过这些天对集团公司的会计制度的调研,觉得企业集团不仅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叱咤风云的重要角色,而且也把传统的财务会计带入了新的天地,原有单一、孤立、僵化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已不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的一套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办法正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下面我们将要对企业集团会计制度的设计问题谈谈我们小组成员的总结出来的几点看法。 一、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计的原则。 (一)目的性。财务总监进行会计制度设计前,应明确自己的目的是什么,想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对大型企业集团尤为如此,大型企业集团具有跨地区、省市、跨行业的特点,相当一部分大型国有企业至今尚未执行新会计制度。在进行设计前,财务总监应考虑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哪些特殊业务或内部监控需要设置内部科目来体现,使用内部科目需具备什么条件;如何设计内部报表(报告),以及时、全面地得到集团内部企业的财务信息及它们之间交易的情况,并辨别下属企业对集团的依存程度,如资金来源或利润来源。 (二)合法性 。 设计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必须以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财经法规为依据,内容上应与《会计法》、《会计准则》协调一致。企业在设计会计工作组织、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时,必须充分考虑《会计法》的各项规定,要符合《会计准则》中的一般原则,符合会计要素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各项规定。 (三)效益性。 设计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以提高信息质量、工作效率为手段,最终目的是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财务总监应充分考虑设计成本、运行成本和与之带来的效益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例如对大型企业来讲,划小核算单位能比较有利于控制成本,但相应会增加运营费用和核算环节;向下属单位委派会计人员可以有效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另一方面却增加了母公司财务负担,某种意义上削弱了下属单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意识。当然这些判断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只能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的要求进行判断。 (四)可操作性。与国家颁布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相比,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在表达方式上应该尽量浅显,并与企业日常会计核算的实务紧密联系,内容上更为全面具体。对属于国家财务法规中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应做出明确规定,对未作规定的有关内容、程序、权限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使企业会计流程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序进行。 (五)监控性 。设计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某种意义上是企业内部财务控制思想的体现,应贯彻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的始终。对每项重要经济业务都要安排事前、事中、事后的控制方式,便于及时掌握和归集所需要的信息。对会计账目列示方式、财务报告的披露方式要进行详尽地规定。如企业所有者权益非损益性变动、财产盘亏或盘盈、递延资产,预提费用科目的使用,重大资产处置、投资等事项财务处理前,所必须履行的审批手续,需要的支持文件等。二、集团会计制度设计的具体内容。 具体设计是根据总体设计确定的内容,详细地具体地设计各种凭证、帐表的形式、方法,业务处理的办法等,以组成一套可以实施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其设计的主要内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一)会计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工作守则以及岗位责任制的规定。(二)会计科目(账户)的设计。包括会计科目的制订或修改及其使用说明,以图表方式列示实际使用的会计科目的级次、名称、编号和核算内容。(三)会计凭证、账簿的设计。包括登记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格式、种类;各种月记账、总账、明细账和备查簿的格式、种类、数量等。(四)会计报表的设计。包括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和企业内部管理用的报表的格式、种类和编制方法;报表附表和附注的编制说明;会计报表的报送对象、时间的规定。(五)会计日常核算规程的设计。包括货币资金业务、固定资产业务、存货业务等资产的核算规程;销售业务、负债业务、财务成果以及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核算方法。(六)会计记账程序的设计。包括会计凭证的填制方法、传递程序和审核规则; 账簿启用、登记、审核规则;对账、结账的工作程序以及记账程序的图示及说明。(七)费用成本核算方法的设计。包括费用成本的核算流程、分配标准;成本项目的设置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八)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包括货币资金业务、采购业务、盘存业务、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等。(九)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包括计算机硬件的配置;软件的选择和开发;电算化会计系统的输入、查询;以及电算化系统运算、输出的设计。(十)其他方面的设计。包括会计工作的交接方法;会计档案的管理办法;财务分析的制度以及其他需要制定的会计制度。三、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计应注意的问题。(一)目前一些企业集团在财务管理体制建设方面存在着产权不清、出资者不明、财务关系不顺,责权失衡的问题,致使“内部人控制”、“团而不集”、“集而不团”的现象比较突出,已严重阻碍了企业集团健康发展。这就要求在进行企业集团会计制度的设计时必须针对这些问题加以考虑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因此在进行会计制度设计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集团会计制度设计时对应对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与完善。1、产权明晰原则。即在企业集团内部,母公司作为出资者对子公司有重大决策权、资产收益和选择经营权,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子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而子公司作为被投资的企业,则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1�7�1�7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本保值之责任。遵循这一原则,明晰母子公司的产权关系,是理顺它们之间财务关系、规范它们各自财务管理职能的基础。因此,设计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必须在这一基础上展开。2、权责利相统一原则。企业集团在会计制度设计上就是要从总体上对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的财务责任、财务权利和经济利益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加以规范和处理的基本财务管理制度。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财务责任是核心,因为它是确定财务权力的基本依据,其履行情况也是确定经济利益的主要依据;财务权力是保证,因为各成员企业只有拥有一定的财权,才能独立地进行财务活动,履行财务责任;经济利益是目的,因为它是各成员企业努力履行其责任的内在动力,也是各成员企业维持其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因此,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建立正常的财务秩序,调动各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经济效益,是设计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的指导性原则。3、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一个企业集团单一地采取过度集权或过度分权财务管理,均有着许多弊端。过度集权必然使集团财务机制僵化,从而挫伤子公司的积极性:相反,过度分权必然导致子公司及其经营者在失控状态下过度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从而侵蚀集团整体利益。所以,应在紧密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影响集权或分权诸因素的基础上,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使两者相互平衡、相互结合。这不仅是设计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所应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且也是设计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中所必须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4、切合实际原则。即制定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计中要充分考虑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规模大小、股权结构、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使之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二)对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计中财务问题治理的几点对策建议。1、尽量推行集中式财务管理模式。针对企业集团会计制度设计面临的问题进行剖析,不难发现其所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集中管理的体制。随着这几年企业集团的迅速发展和扩张,过去的分权管理模式已明显不适应集中管理的要求。 为此,集团总部将战略决策权、投资融资权、人事权、资金调度权,资产管理权等重大决策权进行集中管理。同时集团总部对下属各单位提供服务,服务的范围包括:资金的运作,资产的盘活、日常管理指导,技术指导、行政管理、创立品牌和维护品牌等。2、利用网络技术对管理手段和方式的彻底变革。在企业集团内部利用网络技术,对管理手段和方式进行彻底变举,已是当务之急。实现对子公司的各类资产进行监管;对子公司的成本、费用进行监控;对子公司的财务成果核算与利润分配进行统筹。在实时监控的基础上统一协调规划整体的财务目标,减少子公司为谋求小团体利益损害集团利益的不规范行为,实现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我们相信,企业集团会计制度的设计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经过集团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努力,肯定会给集团的管理带来新的风貌。

以199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标志,表明我国预算会计已摆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模式,走上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具有中国特色、科学规范的预算会计模式的道路。但三年来,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按照公共财政理论设计的预算管理模式已开始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预算会计的客体运行环境又发生了变化,因此,预算会计又面临着进一步的改革。未来预算会计如何改革,本文想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预算会计体系的改革 现行的预算会计体系 (狭义)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但随着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我国预算会计体系将向"政府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发展。 1.政府会计。预算管理制度的改革,包括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单一帐户、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等,客观上要求财政总预算会计与行政单位会计合二为一,成为政府会计。 (1)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预算编制方法,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议会审议通过,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预算。即部门预算是一个涵盖部门所有公共资源的完整预算。编制部门预算的基本要求是:将各类不同性质的财政资金统一编制到使用这些资金的部门。部门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预算形式,部门所有单位的各项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和其他收入,统一作为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收入,统一由财政核定支出需求。凡是直接与财政发生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会计单位均作为预算管理的直接对象,如财政直接将行政单位预算编制并批复到这些单位 (行政单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主管某一专业的行政事务。行政单位作为政府的延伸,政府预算中理应包含行政单位预算)。按部门编制预算后,可以清晰地反映政府预算在各部门的分布,从而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克服单位预算交叉、脱节和层层代编的现象,并把部门预算作为独立的政府预算法案汇编于本级总预算。随着部门预算的编制,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的改革将逐渐趋向于以一级政府为中心,核算整个政府的财务状况,即编制一级政府的收支情况表。因此,客观上要求将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逐渐合二为一,成为政府会计。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打破行业、所有制的界限,并根据企业的性质和规模,将全部企业会计制度分为《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目前,前两个制度已经实施,后一个制度也正在制定之中。对此,我们就小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明确的内容及关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 1. 制度的实施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包 括上市公司)均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按照《暂行规定》的标准,股份有限公司中也可能有 一部分(如投资型或高科技企业)属小规模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的通知”,各类金融企业都应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 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62号)以及2002年5月20日发布的《外商投资企 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自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须执行《企业会 计制度》,其中外商投资金融企业应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但并未指明其中的小企业可另行 执行。这样,《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实际上就限定在除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企业、外商投资企 业以外的小企业范围内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小企业是否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强 制性执行还是备选性执行? 在我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而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据此而论,则凡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就必须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我们认为,对小企业实行备选性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政策是合适的,即小企业既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因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特点可以从整体上考量,只要企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了某一会计制度即可;目前许多小企业实际上已经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若实行备选性执行政策,这些小企业就无需转换会计制度;从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发,也应该允许并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此,则符合小企业标准只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条件而已,即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规模必须符合小企业的标准,但并非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就必须执行,如有条件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当然,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小企业与内资小企业在执行会计制度上是否应该享有同等“国民待遇”,即同样实行备选性执行政策,也应予以考虑。另外,按财政部“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以外,自2003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的规定,建议对新设立的小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如同正常界定的小企业一样实行备选性执行政策。 2. 企业规模变化产生的变更调整 由于企业的发展以及中小企业经营上的灵活性,据以判断企业规模大小的职工人数、销售额及资产总额等指标值在不同时期会发生变化,其中职工人数、资产总额在同一会计年度的不同时点都有可能变化,因此,严格对照划分标准,许多中小企业在不同年度甚至在同一会计年度的不同时点都会发生企业规模归属的变化,年初属中型企业的,年末可能变成了小企业;年初属小企业的,年末也可能发展成中型企业。但如前所述,企业通常只能在年初先根据上一会计年度的指标数值对照标准值来判断企业规模大小并据以确定能否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当年末企业规模与年初相比发生变化时,原先执行的会计制度是否需要变更调整?具体而言: (1)当年初为中型企业,年度内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年末变成了小企业,则该企业年末时 是否可以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若可以调整,则涉及会计政策变更部分是否需要追 溯调整? (2)当年初为小企业,若年度内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则年末不论企业规模是否变化都无需调整;若年度内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年末变成了中型企业,则年末是否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调整? 根据“一贯性”和“可比性”原则,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就应保持稳定,不应随意变更,这样,企业前后各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才具有可比性。因此,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或由于经济环境变化,使原先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受到影响时,才使企业有理由进行会计政策的变更。据此,我们认为,若原先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管企业原先的规模大小,也不论此后企业规模如何变化,都应严格限制会计制度的变更;若原先是小企业并且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到了年末企业规模已经符合中型企业标准,在当年末也不宜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变更调整,但下一会计年度必须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同时考虑到制度转换的规定性,建议可以规定下一年度企业无需采用追溯调整法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并进行调整。 3. 合并会计报表时不同会计制度的调整 由于界定小企业的对象强调的是法律主体,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因此,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可能存在大中小不同规模的情况。最常见的是母公司为大中型企业,子公司中有的属于小企业。为了控制行业风险而采取“防火墙”措施以及经营上的灵活性所需,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采用了“集团综合、法人分业”的经营模式,根据不同业务需要注册子公司,由此产生出大量的母子公司同为小企业的企业集团。由于中小企业标准的人为划分,一大批中小企业徘徊在标准的临界点周围,一些投资型公司,资产总额较大,但因职工人数少而被界定为小企业,这就有可能产生母公司为小企业、而子公司却为中型企业的企业集团。上述现象体现在会计制度的执行中,则表现为企业集团存在母子公司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情况。那么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企业集团应当如何统一会计政策?一般有以下三种观点: (1)若母公司为大中型企业,其子公司中的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该等子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合并。 (2)若母子公司均为小企业,不论母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均以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为统一标准,对执行的会计制度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合并。 (3)若母公司为小企业,而子公司中存在非小企业(如中型企业),在母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非小企业的子公司与母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已经一致,因此,只需对子公司中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个别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即可;但在母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下,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是按照母公司会计政策对子公司中执行不同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还是按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子公司会计政策调整母公司及其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其他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二、关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特殊考虑 1. 谨慎性原则的适度运用 根据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 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通常,谨慎性原则需要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来实现。合理的会计估计是保证会计信息可靠和相关的前提,滥用会计估计势必导致会计信息失去真实性、可靠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就是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对小企业而言,由于会计基础相对薄弱,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限,对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或资产减值额等会计估计不但不能准确把握,还有可能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因此,为防止小企业滥用谨慎性原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应特别关注该原则的适度运用问题。我们建议,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允许小企业对资产减值采取直接转销法核算;不计提和确认预计负债;若存在较大的减值和预计负债,则采用报表附注披露形式替代。 2. 会计处理与税收制度的协调 不少小企业提出,为了简化小企业的会计处理,避免繁琐的纳税调整,小企业会计制度应与现行税法一致,凡涉及税务方面的事项,会计处理完全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执行。纳税调整真的能避免吗?不是的。毕竟财务会计与税法所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的对象是不同的。具体来讲,有以下两个情况要考虑。 (1)对于永久性差异,设想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之类的科目直接列支税法不允 许税前抵扣的费用支出项目或直接确认税法允许免税的收入是不合适的,这并不能消除会计收 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因为对于税法允许税前列支但限定列支标准的费用支出项目,如业务招 待费、宣传费等,在发生时并不能确定是否全部或有多少份额可以税前列支,直到年度终了才 能确定。因此,发生时就不能直接计入”税后支出”科目,即使当月计入了,下月可能又要部 分转回,年度内始终处于变数之中,人为增加会计程序,使得主观愿望想简化、客观结果却复 杂化。而对于一些如凭证手续等与税法规定不符的收入和费用支出项目,企业执行中往往与税 法规定存在偏差,在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时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税收政 策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关的标准、内容等都可能发生变化,隶属的税务主管部门不同(国税或 地税)、地区不同,税收政策标准也不完全一样,并且每年都会有政策变动或调整,因此,企 业事先要做到完全按税法规定一致执行是不可能的,不论怎样,纳税调整项目始终存在。 (2)对于时间性差异,在应付税款法下,设想通过设置“税后支出”和“税后收益”科目达到会 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完全一致也是不现实的,因为对于会计上快于税法规定的时间或速度确认的 费用支出项目(如开办费),到后期会计上实际已无需确认或确认的费用支出金额小于税法允 许税前抵扣的金额,因此,纳税调整仍不可避免。在纳税影响法下,则是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 或负债的确认与跨期摊配程序予以解决。 如此看来,试图找一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相一致的捷径是不现实的。我们认为,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协调会计处理与税收法规关系方面,无需考虑也不可能消除或减少永久性差异,只有尽可能减少(但不能消除)时间性差异并简化时间性差异的会计程序才是明智选择。 所谓尽可能减少时间性差异,是指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能够一致的尽量保持一致,或者提供可以保持一致的备选方法。如:(1)取消八项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实行资产报损和预计负债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据实入账的方法,则消除了该时间性差异。(2)对于开办费的摊销期限,除一次性摊销法外,可以增加与税法规定一致即分五年摊销的备选方法,由小企业视情况自行择定。(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原先的行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数小企业偏向于采用税法规定允许的标准,以避免纳税调整;《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由企业根据相关因素自行确定。《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与《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即仅作原则性规定,使小企业具有能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进行备选的余地。当然,为了防止小企业利用折旧政策调整账面利润,也可以对折旧年限作出具体规定,但应尽可能与税收制度保持一致。(4)在收入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法规存在不一致,若《小企业会计制度》能予以考虑,即可减少因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 至于简化时间性差异的会计程序,就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可以不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两种备选的模式,取消纳税影响法,则仅采用应付税款法处理。 3. 会计科目的简化与一致性 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满足企业对各项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的要求。根据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其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仅仅是职工人数较少、年销售额较小或资产总额较小,这并不意味着小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与大中型企业有本质区别。如一个小企业也可能存在投资关系,甚至存在子公司,因而就需要长期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来核算该投资的事项。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由于中小企业标准的人为划分,加之企业的发展及中小企业经营的灵活性,许多中小企业会出现规模大小的变化。因此,我们认为,对小企业会计科目的设置,总的原则应是:在《企业会计制度》的框架内,能与其保持一致的尽可能一致,确需简化或取消的,也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企业因规模大小变化需变更适用会计制度时调整会计科目的困难,以及便于合并会计报表时不同会计政策的统一调整。 为此建议:(1)取消小企业一般不可能发生和发生频度极少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待转资产价值”、“已归还投资”、“应付债券”、“委托贷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2)取消小企业因简化或改变会计程序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涉及的八个科目以及“预计负债”、“递延税款”等科目;(3)合并一些小企业没有必要划分过细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将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合并设“营业费用”科目核算,不单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等;(4)保留小企业可能发生的与大中型企业同性质的交易或事项所对应的会计科目 4. 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备选性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小企业到底是否必须编制现金流量表?就目前小企业执行情况看,大部分不具备编制现金流量表的会计基础,很多小企业到了年末编制该表也只是为了应付审计或呈报,有些企业则依赖会计师事务所代为编制,因而使该表的数字实际上具有统计的性质。从小企业会计报表的外部使用者看,由于使用者较少,而对该表提供的信息予以关注的则更少,实际上现金流量表成了摆设而已。再从企业内部管理者角度看,一般都非常重视现金流量信息,但提供这一信息的现金流量表并非与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现金流量表一致,企业往往根据内部管理上需要分内部核算单位、按不同业务来源和去向编制现金流量日报表或资金流量月报,而这些报表会透视出企业的许多商业秘密,因此,企业不愿对外披露。可见,小企业按现行会计制度编制现金流量表不仅操作上存在困难,在实际功效上也只是流于形式。因此我们倾向于采取备选性政策,即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是否编制现金流量表。

养老保险改革研究论文

2]凌文豪.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体系的挑战及对策[J].求索.2009(10)[3]李衡,周一.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12)[4]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5]王亚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研究现状及趋势[J].学术界.2008(03)[6]师振华.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问题.2008(07)[7]孙祁祥,朱俊生.人口转变、老龄化及其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挑战[J].财贸经济.2008(04)[8]张文学.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统计与决策.2013(16)[9]张运刚.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杨颖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效应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04)[2]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3]师振华.人口老龄化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问题.2008(07)[4]孟庆平.人口老龄化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7(03)[5]郝向东.关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及养老保险的思考[J].特区经济.2013(01)[6]史维良.人口老龄化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证分析[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13(08)[7]成海霞.走出人口老龄化的困境——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劳动保障.2013(08)[8]朱卫东,姚建平.人口老龄化对我国未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及其对策[J].经纪人学报.2013(02)[9]张运刚.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2)[1]杨颖新.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效应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0(04)[2]李晓霞,郝国喜.上海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偿还[J].中国集体经济.2010(06)[3]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4]郑少春.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J].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3)[5]刘雄英,黄纯波.中国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2)[6]班茂盛,朱连忠.城市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筹资模式的影响及政策建议[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06)[7]马斌,程贯平,刘文军.广东省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养老保险对策[J].北京市计划劳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2)[8]王金安.人口老龄化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陷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3(07)[9]宋科凡.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筹款模式选择[J].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3)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或即将面临同样的问题,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在“银发浪潮”的冲击下,以现收现付制为基础的公共养老金支付危机日渐加深。如不加以化解,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后,潜在危机极有可能酿成现实风险。有鉴于此,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了解这些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变迁、发展趋势,借鉴其成功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创新养老模式、制订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才开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方面,我们借鉴了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也因特殊的国情有着特定的改革道路和政策选择。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要逐步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养老基金的支出压力越来越大,养老保险体制的潜在风险越来越突出,直接影响到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本课题就是要认真总结我国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经验与教训,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论文充分借鉴国内外社会保险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采取理论紧密联系实际、实证与规范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理论到制度,从历史到现实,从国外到国内,多角度审视了我国养老体系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模式与制度,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政策建议。全文由导论、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模式的运行机制、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现行制度的政策建议等部分构成,共九章,约13万字。第一部分导论。介绍论文写作的目的和研究范围,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论文的结构安排及主要结论。第二部分运行机制由《全球养老保险制度综述》、《养老保险模式的运行机制》、《模式转轨的路径选择》、《转轨成本与筹资分析》等四章组成。侧重于养老模式的经济学描述,运行机制比较,模式选择引发的问题及其争议,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变迁,转轨模式的路径选择及其筹资成本的比较分析。第三部分制度选择与政策建议由《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模式、问题及政策选择》、《国家储备基金》、《个人账户基金》、《企业年金》等五章组成。本部分重点分析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历程与成就、“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评价、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政策建议。通过论文的研究,力求在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体系、国家储备基金的投资运营、企业年金以及个人账户基金的制度安排与模式选择等四个方面有所突破与创新。本文对于养老保险模式与制度研究的主要贡献主要有以下几点:1、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相结合,鼓励自愿性的职业年金计划和个人养老储蓄,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世界各国养老制度改革的方向。这种模式实现了管理多样化(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筹资多渠道(劳动力和资本)和投资分散化(股权和债券,国际和国内),有利于化解养老金的管理、筹资与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论文分析了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运行机制以及模式运行面临的问题,提出任何单一的养老模式都存在较大的风险,也有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多支柱、多层次的养老体系是最稳妥的制度安排。2、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或多支柱模式转轨是大势所趋。论文对典型国家的不同转轨模式的利弊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制度转轨有高度的路径依赖,转轨成本是制约一国养老制度改革的重要因素,并对各种化解转轨成本的措施进行比较分析。如果一国公共养老金规模相对较小,制度的转轨成本问题并不突出。如果采用NDC模式,基本体系仍然是现收现付制,不存在转轨成本问题。相反,如果采用拉美模式,在改革过程中无一例外地遇到一个现实而严峻的转型成本问题,或一个稳妥的过渡方案如何设计的问题。养老金隐性债务较为沉重的国家正面临从现收现付体系向多支柱或积累制体系转轨的困难。一些国家的改革经验表明,养老体系的模式转换有高度路径依赖,一旦一国已经实行现收现付制体系,体系已趋于成熟,要完全转型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改革面临大量的隐性养老金债务、转轨成本,以及围绕旧体系发展起来的各种政治阻力。从各国实践情况看,无论是隐性债务,还是转轨成本,都可以通过提高缴费率,推迟退休年龄、调整养老金替代率、严格领取条件等技术手段适度缩减。尽管如此,转轨成本毕竟是一笔很大的公共债务,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来筹集资金,以确保制度转轨的顺利实施。这些国家面临的问题,为中国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论文提出,值得中国借鉴的国际经验是:最好在覆盖面、隐性债务和转制成本上升到难以解决之前选择一条正确的改革路径,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依法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只有这样不断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3、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中,有些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深层次的原因引起的,需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有些是当初时机不成熟,使某些项目,如机关、事业单位、农村养老保险等改革相对滞后,现在应组织力量加强研究;也有些是由于我们工作或管理上的原因造成的,必须着力加以改进。论文指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下一步的改革应重点解决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资金缺口,二是管理体制。当前与今后一个时期,完善养老保险的重点是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步伐,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同时,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基金管理与投资运营体系。4、个人账户“做小做实”,有利于明晰个人账户所有权。个人账户基金经过历年积累和投资运营,其储存额成为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了一定的替代率水平,为个人退休生活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论文指出,个人账户制度的完善面临两个基本问题:首先,做实个人账户是“钱”的问题;其次,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是“体制”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关系到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能否实现其初衷:既发挥社会统筹的共济功能,又实现个人对其养老承担责任。5、公共养老金支付压力问题出现已久。试行国家储备基金之前,各国政府曾经多方寻求缓解之法,这些办法包括:提高缴费率,延长法定退休年龄,严格领取措施,降低养老金水平等等。实践证明,这些办法对维持现收现付制的运转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无望从根本上化解未来危机。在这种背景下,建立储备基金,成为一些国家新的选择。就其性质而言,国家储备基金与我国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极为相似,其改革经验颇有借鉴价值。论文指出,完善储备基金需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法制环境,修订投资办法,放宽管制,由严格限量监管逐步过渡到谨慎人规则;二是资金来源,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预算拨款应逐年增加,启动国有资产的划拨工作,补充全国社保基金;三是机构定位,人事薪酬等问题应根据社保基金的实际情况以及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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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现存问题与解决对策摘要:养老保险是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基金又是养老保险中必不可缺少的条件,在当前,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征收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文章对养老保险基金现存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对策。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对策在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剧的今天,养老成为整个国家、社会不可避免要面对的问题。为保证人们退休后的生活,养老保险应运而生。所谓养老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以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法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后,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制尚不发达,所以不免存在着一些问题。一、现阶段中国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坚持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但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覆盖范围狭窄,大多由拥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缴纳,一些民营单位、私人企业受利益的驱使,拖欠甚至脱逃缴纳的范围,许多亏损企业也无力按时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问题重重。通过筹集原则可以看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三方共同负担,但是从中受益的却是个人,这样就降低了企业缴纳基金的积极性,目前尚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必须缴纳基金,再加上一些新建立的企业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难上加难。而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面,表现出的“工作的一代”供养“退休的一代”的代际赡养原则,又加重了个人与企业的缴费负担。(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体制养老保险基金与财政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所以养老保险容易被挪用和拖欠。由于各地区在经济发展、人口结构、收入待遇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为了防止外地人员的流入,各地普遍严格限制跨地区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转移。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管理格局,使得各统筹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只能管理本地区参保人员的有关情况,而对参保人员在异地是否曾参保则无过问。再加上冒领保险和提前退休现象的与日剧增,更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蒙上了层层迷雾。(三)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在退休金的发放方面,受职务高低和退休时间的影响。职务高的缴费数量大,享受的退休金也多,职位低的则反之。退休早的职工缴费少,享受的退休金也少。而退休晚的则反之。正是这种原因造成了养老金发放中的一些不平等与失衡现象。(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在养老保险保值方面,虽然我国规定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但现阶段我国养老保险费大都被用于支付现期的退休金,对于剩余资金,政府规定除保留两个月支付款外,其余金额的80%必须购买政府债券或存入银行,利息用于未来养老金的支付。受通货膨胀影响,这些收入极少,因而出现养老保险金结余不断贬值,个人账户空账的现象,这必然会对未来养老保险带来沉重负担。二、我国养老金体制改革的建议(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对现行养老基金筹集方式的改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体现基金征集同待遇支付相配套、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联系的基本原则,资金来源多渠道,实现城镇劳动者全覆盖的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制度。(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应该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金发放的体系。这样可以避免参保人员退休时只能在某一地区享受养老待遇而不能跨地区享受。对于无法转移或不愿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的养老保险,在当事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户口迁移出本地区时,也应允许其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金。同时还要健全各级政府的劳动保障的有关机构体系,采取奖惩措施,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养老基金的挪用与拖欠。(三)养老保险基金发放首先,对正常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应按时足额发放退休金,不允许采取差额拨付的办法。对有能力而不按时缴纳的企业要积极进行催缴,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确无能力缴纳的困难企业,各级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要及时办理缓缴手续,以保证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发、停发或缓发。其次,应以当地社会平均水平为准。加大基金的调剂力度,使收入相差不太悬殊,充分地体现保障制度带给人们的优越性。(四)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首先应加大各级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入力度,解决资金不足问题。其次建立一种能对风险与投资实施有效控制的养老资金投资体制,投资于那些风险相对小,收益相对较高的投资领域,增加资金来源。国务院体改办宏观经济体制司司长宋晓梧建议,成立专门的、相互竞争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营运个人账户,以达到个人账户基金的保值增值。(五)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问题自1999年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整顿规范阶段,但是大多数地方并没有做出适当的回应,在基金筹集、管理与发放上均不规范。首先,在基金的筹集方面,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多没有企业的缴纳,只有本人自愿缴纳,这就违背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性质,而这种单方的缴纳方式更偏向于商业保险。而农民由于资金方面的限制拖欠,逃避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严重,这样不但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还造成养老保险体系的不完善。即使农民按时按量缴纳了保险,但是地方政府的挪用情况又十分猖獗。所以,首先要减轻农村老年人的贫困问题;其次要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再次养老基金要一直保持在最初规定的利率下,防止因利率下调带来的损失,只要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农民缴纳养老基金。同时还要通过宣传教育,让农民自愿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薪酬制度改革研究论文

外商企业薪酬管理研究论文

【摘要】在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随着产业结构不断升级优化和政府优惠政策的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普遍面临困境,吸引、保留人才更加成为竞争的焦点,而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是企业形成人才优势的重要环节,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以AK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代表,分析其薪酬管理中存在的薪酬结构单一、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分离、晋升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薪酬管理改进措施,以期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作用。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薪酬结构;浮动薪酬;晋升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随着经济发展的日渐成熟和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正在向新常态趋势迈进。但近年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业绩不佳,发展面临困境,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力成本不断增加,压缩外企的利润空间;二是外企原本享受的优惠政策的调整及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给外企带来一定经营压力;三是本土企业的实力提升,市场竞争愈发激烈;四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及垄断等行为。在此境况下,我国部分劳动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向南亚、东南亚等地区转移。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积极调整应对,促进自身转型升级,更多的技术密集型及资产密集型外商投资企业迁入中国。与此同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制约着其在中国的发展。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优秀人才成为企业永葆生命力、创造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薪酬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吸引、保留人才发挥着有效的激励作用。因此,本文以AK公司为例,就外商投资企业薪酬管理方面展开研究。

一、AK公司及其薪酬管理现状

AK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的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它是XX集团全球战略化的生产基地,总员工人数达600余人。公司以总部的技术支持和中国的生产基地作为发展保障,目前公司产品涉及生物诊断、医疗器械等多个领域,销售遍布全球140多个国家,并且已成功开发血糖仪、血红蛋白分析仪等医疗器械及相应检测试剂等快速诊断产品。AK公司作为一家正在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型的公司,与当前我国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所处境况一致,因此以AK公司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典型代表,其研究结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中国投资建厂初期,AK公司主要以生产加工产品为主,组织结构较为简单。但随着客观环境及自身实力的不断变化,AK公司将部分技术研发等工作向我国转移,技术研发人才的流入使其组织规模不断壮大。因此,AK公司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形成了目前的薪酬体系,具体内容如下:从员工工资水平来看,AK公司个人月平均收入在5000元左右。据中商产业研究院2017年公布的数据显示,杭州市的月平均工资为7608元,相比之下个人月平均收入在区域范围内处于较低位置。从薪酬结构来看,包括固定薪酬、浮动薪酬和福利三大部分。其中,固定薪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等;浮动薪酬包括绩效工资及奖金提成;福利包括五险一金、年假等。AK公司根据组织结构及员工类型的不同,决定采取混合型薪酬策略。其中对技术及研发人员采取市场领先型薪酬策略,企业希望以此吸引大量优秀人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自身转型;对营销业务人员采取绩效激励制薪酬水平,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对从事财务、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基础日常性工作的人员采取跟随型薪酬战略。根据以上对AK公司薪酬现状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AK公司在薪酬管理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并且这些问题也正是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在薪酬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AK公司薪酬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薪酬结构单一,经济性报酬较低

AK公司的薪酬由固定薪酬、浮动薪酬、福利三部分构成,其中固定薪酬以基本工资为主,每年保持5%的涨幅;浮动薪酬以奖金为主,年终奖依据职位的不同给予1-2个月的工资奖励;福利包括法定社保和年假,缺乏具有高激励效果的措施,因此员工满意度普遍较低。究其原因,一方面,AK公司于上世纪末进入中国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及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然而企业的薪酬制度并未进行改革创新;另一方面,近年来部分外企在中国的发展面临困境,成本增加导致净利润减少,工资无法保证原有10%-20%的涨幅,经济性报酬难以提高。因此,目前的薪酬制度陈旧,缺乏外部竞争力,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

(二)薪酬激励与绩效考核结果相分离

依据企业自身情况,将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有机结合,有利于挖掘员工潜能,发挥薪酬激励的最佳效果[1]。然而,AK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薪酬管理与绩效考核联系不密切,浮动薪酬在总体薪酬中占比较低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司以同工同酬作为薪酬设计的原则,因此无法拉开同等职务员工的薪资差距,难以反映不同能力水平的员工对公司做出的不同贡献。虽然AK公司形成了自身的绩效考核制度及评价标准,但是由于考评工具不完善、考评人员能力欠缺以及考核结果不对薪资及晋升产生巨大影响,使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存在“走形式”的现象,这违背了设置浮动薪酬项目的初衷,导致公司资源的极大浪费,增加内耗,降低了整体运作效率。

(三)薪酬晋升制度设置不合理,出现职业天花板

玻璃天花板比喻企业中女性工作者想要达到高层所面临的无形的障碍[2]。虽然在以往的研究中,“玻璃天花板”现象发生在女性身上,但是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实践发展,其内部本土优秀员工的职业发展,也出现了“玻璃天花板”现象。例如:AK公司是垂直管理型组织结构,管理职位较为集中,在此条件下中高层管理人员大多是从总部派遣而来,只有基层及中层极少数职位是通过招聘甄选,由本土员工担任,由此必然导致部分优秀人才在进入公司1-2年后申请离职的现象发生。因此造成人才流失的原因,除了经济性报酬较低外,还包括企业未能为员工制定科学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员工晋升途径及路线单一等。AK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及原因,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薪酬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针对AK公司薪酬管理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也对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薪酬管理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三、AK公司薪酬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薪酬管理的启示

(一)树立全面薪酬理念,注重内外薪酬结合

所谓全面薪酬,是指公司为达到组织战略目标对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的系统奖励。在设置薪酬体系时,既要关注内部薪酬设计也要关注外部薪酬设计,将传统的薪资项目与新型的奖赏项目相结合,依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制定全面薪酬体系。如AK公司一样,很多外商投资企业正处于转型时期,急需技术研发人才和管理储备人才来维持组织的长远发展。因此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针对外部薪酬,应进行系统的薪酬调查,对收集的数据进行科学专业的分析,依此设置各职位的基本工资,以提高薪酬的外部竞争性;针对内部薪酬,首先应改善工作环境及办公设施,尤其是高新技术设备的引入;其次,依据员工的能力水平,制定个性化的培训项目,提升员工的各项能力;接着,定期对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嘉奖,增强其对组织的归属感,发挥模范作用;最后,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及外出旅游等项目,加强企业的人文关怀及员工的交流沟通,形成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满足员工的心理报酬需要。

(二)增加浮动薪酬比例,促进内部公平

在浮动薪酬的设置中,首先应增设月度或季度奖金,将员工的个人绩效与薪资相结合[3],实现薪酬短期激励的目的。其次,应制定收益利润分享计划,加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企业须在年初设定各部门的绩效目标,并保留一定弹性,在年终依据企业盈利状况及各部门的绩效完成情况,确定部门利润分配比例,实现薪酬长期激励的目的。在此之前,企业需对原有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精简优化,利用科学化、专业化的考评工具,制定适合企业特性的全新绩效考核制度。除此之外,企业需将绩效考评结果及部门业绩成果进行公示,以保证公开透明,并由人力资源部对整个绩效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核查。由此,既能使企业在外部环境处于劣势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发展增加收入,又能极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增强企业凝聚力,确保薪酬的内部公平性。

(三)重视员工长远发展,培养留住人才

依据马斯洛需求理论,企业制定科学可行的晋升管理制度,为员工量身设计职业生涯发展规划,都是在满足员工基本需求的基础上,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求。类似AK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设置多通道的晋升模式,比如针对技术人员,既可以选择向技术路线发展,也可以选择向管理路线发展,企业为员工提供多种晋升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员工的能力,匹配最为合适的职位,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除此之外,企业应调整自身组织结构,适当增加组织层级,减少“空降兵”的使用频率,当出现空缺职位时,优先考虑提拔内部员工,这样既能缩短员工适应新职位的磨合期,又能使本土员工看到职业发展前景,降低离职率,进而有利于组织战略目标的实现。

[ 参考文献 ]

[1]苏弋.基于激励机制绩效薪酬制度的构建浅议[J].现代商业,2015,(15):117-118.

[2]白东红,赵新元,范欣平.外资企业“玻璃天花板”与本土员工离职倾向:易变性职业生涯的调节效应[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17,(04):22-31.

[3]陈丹.企业人才流失的原因及应对策略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6.

作者:张鹏 郑雪 单位:辽宁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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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是人力资源价值的重要体现。组织能否吸引优秀人才加盟,激励成员提升工作绩效,与其薪酬制度紧密相关。教师作为高校发展的核心要素,承担着培养人才、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责任,同时是拥有较高文化资本的社会群体,在高等教育竞争日趋激烈及国际化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如何应对其职业定位及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合理的薪酬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台湾高等教育大众化起步较早,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经济的起飞,台湾高等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与扩充的黄金时期,院校数量增长迅速,2012年,其高等院校数量达到162所。近年来,随着人才竞争的国际化,台湾公立高校的教师薪酬制度也在逐步调整。

一、历史演变

高校教师的薪酬制度作为一种激励机制,与其学术水准、教学品质的提升息息相关[1]。台湾公立高校的教师薪酬制度可追溯至民国时期,几十年来,随着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其高校教师薪酬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其发展主要历经了三个阶段。

(一)薪酬分级+研究补助阶段

1940年,为了保障大学教师的薪酬待遇,国民政府颁布了《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该规程对教师的最高薪酬、最低薪酬、加薪年限与数量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高校教师从助教到教授根据审查通过的职称与级别领取相应薪酬。教授的薪酬分为九级,讲师及助教分为七级,如第一级教授月薪为600元,副教授为360元,助教为80元,第八级教授为340元,第九级教授为320元。为鼓励教师开展学术研究和著述,1942年11月,国民政府教育管理部门颁布《设置专科以上学校教员奖助金办法》,并于次年发放学术研究补助费,教授每月为500元,副教授为380元,讲师为250元,助教为130元,并随物价上涨,逐年有所增加。这一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激励了高校教师的研究热情。1943年,“中央大学”教师撰写或翻译学术专著达50余部,出版学术专刊24种,仅理、工、农三院与校外机构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就多达17项。在西南联大时期,国民政府继续推行这种薪酬制度,虽然科研条件简陋,但基础科学研究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成果进入世界前列[2]。败退台湾后,国民党政府继续实施此项制度。

(二)本薪+年功薪阶段

为顺应经济的进步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台湾教育管理部门酝酿实施本薪加年功薪的制度。本薪指各等级教师可领取的基本薪资;年功薪指依据工作年限给予的薪酬,同时,年功薪的起薪受到学历的影响,同等条件下,教师学历越高,则年功薪越高。1981年,台湾教育管理部门修订《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该规程规定大学专任教师薪酬分为十级,教授为450~680元新台币,副教授为350~550元新台币,讲师为260~430元新台币,助教为220~330元新台币,大学及独立学院初任教师以最低级别起薪为原则,有任教经验或特殊情形者可酌情自较高级别起薪,任教有成绩者由学校酌情给予晋级。1985年,台湾教育管理部门公布施行《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明确大学教师的分级、任用资格、任用程序、任用限制及聘期;发布《公立学校教师职务等级表》,明确了大学教师的薪酬依据职务等级,其中,教授本薪为475~680 元新台币、年功薪为710~770元新台币,副教授本薪为350~550元新台币、年功薪为680元新台币,讲师本薪为245~450元新台币、年功薪为625 元新台币,助教本薪为200~330 元新台币、年功薪为450元新台币。此职务等级表与《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聘任待遇暂行规程》的差异在于:提高教授最低本薪,降低讲师本薪,且明确各等级教师的年功薪。在该阶段,各校可根据学科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及本校经济状况酌量增减教师薪酬。

(三)多元化的薪酬模式阶段

随着台湾高等教育的普及化,传统的以管制为主的治理模式已成为高校发展的阻碍。1998年,台湾教育管理部门出台《教育改革行动方案》,明确突出要追求高等教育卓越发展,试图通过调整政府与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关系,放松高等教育管制,建立评鉴制度,推动民间兴办大学及公立大学法人化等,提升台湾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和竞争力。进入新世纪以来,面对国际高等教育追求卓越的发展态势,台湾当局发布《大学教育政策白皮书》,推动“研究型大学整合计划”,鼓励高校积极朝“迈向国际,学术输出”的方向发展。2005年,台湾教育管理部门颁布“五年500亿顶尖大学及研究中心计划”及“奖励大学教学卓越计划”,开展系所评价、教师评价,试图通过竞争机制及奖助制度来分配教育经费,引导大学进行自主合理的定位。同时,实施“学术研究经费分级制”和设置“变动薪”,授权各校视教师个人的学术成就、研究成果、教学服务等实际表现自行制定学术研究经费给付的标准,调整幅度为现行教师薪酬标准的30%以下,期望通过多元化的薪酬模式,吸引优秀人才,也激励在校教师充分发挥潜能,提升高校的整体品质。实施“学术研究经费分级制”后,台湾公立高校教师的学术研究经费不再单纯以职称作为划分标准,有了较大的弹性(见表1)。

二、制度框架

制度是政治控制的基本中介,是社会利益结构的序参量[3],规定了社会行动的合理性和空间。政府出台的相关教育立法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是规范高校运行和行使权利的重要方式。台湾公立高校的教师薪酬制度经历了从军公教体制到“《大学法》”的制度规约。 (一)《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

长期以来,台湾的公立高校教师被纳入 “军公教体制”中,受公务人员人事制度影响极大。在高校教师待遇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约前,均依照“行政院”订颁的《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及相关令函等行政规定办理。依规定,教师薪酬包括薪俸部分(本薪、年功薪)、加给部分(主管职务加给、专业加给、学术研究费、地域加给)及其他给与部分(婚、丧、生育、子女教育补助),“各机关学校有关员工待遇、福利、奖金或者其他给与事项,应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预算通案核定实施,非经专案申报核准,绝对不得自行规定先行支给”。依照《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各等级俸点折算俸额分段计算,160点以下部分每俸点为元,161~220点部分每俸点为元新台币,221点以上部分每俸点为元新台币。

(二)《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1985 年颁布施行的《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是教育开始和军公教体制脱离的标志,也是台湾公立高校教师薪酬制度的重要框架。该条例对教育人员的任用资格、聘任程序、教师职级进行了明确规定。1997年,台湾当局对其进行了修订,在《公立学校教师暨助教职务等级表》中,因增列助理教授一级,副教授的本薪、年功薪均有调高,而教授、讲师的薪酬则不变(见表2)。

(三)“《大学法》”

“《大学法》”是台湾高等教育的重要法律,顺应时代变化和高等教育发展进行了多次修改。1994年,新的“《大学法》”颁布后,台湾高校教师职称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讲师四级,助教成为教学辅助人员,通常由学生担任,不再列为大学教师的职级。为兼顾教师分级与专业发展需要,各级学校教师薪酬等级采取按年资晋级的模式,共分为39 级。薪酬额度的规划采用公务员的薪额制,最低90元,最高770 元新台币。《教师待遇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学校教师的薪级增加参照公务人员,最低260俸点,最高800俸点,共计36 级;通常高校教师自讲师起聘为21 级的385 俸点,至教授年功薪3 级的800俸点,共计24 级。2005年,修订后的《大学法》明确要求各高校要建立教师评价制度,并以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工作绩效、解聘、晋升的依据。

三、制度发展中的问题

薪酬是衡量高校教师社会价值的重要标准之一。长久以来,台湾地区政府对于高校教师并没有专门立法,公立大专校院教师及公务人员薪酬机制由政府主导,以固定性报酬的概念设计,“行政院”、考试院、“立法院”共同订立,学校或行政机关仅能依据法定薪级架构支俸,自主性较低。近二十年来,教师薪酬管理权由政府日益转向高校。在法规方面,台湾地区的高校教师薪酬制度虽然不断顺应时代的变迁而被修订,但是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过于注重公平,效率不彰

重视公平是台湾公立高校教师薪酬制度的重要特征,即高校教师的薪酬待遇几乎没有区域和学科差距,不同科系、相同职级的教师薪酬没有实质的差别。通常,教授的月薪在10万元新台币左右,副教授为7~8万元新台币,助理教授为6~7万元新台币。根据《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高校教师每年有相当于1个半月薪酬的年终奖金,如果教师的考核结果为“甲等”,则会得到相当于1个月薪酬的考绩奖金。但是,教师在考评上不像公务员有甲等的比例限制,即只要不犯明显的错误,单位内的教师考绩皆可达到甲等,目前90%以上的教师都享有考绩奖金和年终奖金。这种齐头式的平等薪酬制度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教师的收入维持在社会中上收入水平,但缺乏激励机制。加上台湾高校教师市场的饱和,新的职位有限,致使教师流动性过低,而就业市场良好的学科则难以吸引到优秀的师资,阻碍了高校竞争力的提高。近年来,台湾地区高校的世界排名甚至有退步的表现。另外,各级学校的教师薪酬皆由教育管理部门颁布的《公立学校教师暨助教职务等级表》统一规定,除了学术研究经费有差别外,高校教师的薪酬水平与中小学教师差异不大,但高校教师花费了较长时间攻读博士学位,入职年资较短,因而退休给付少于中小学教师。在教育管理部门统筹主管,公立大中小学一元化的制度下,薪酬待遇不能反映教育成本,以致出现人才反流现象。[4]

(二)缺乏弹性,难以回应市场竞争需求

台湾公立高校教师依年资自动晋级,教师晋升一级职位至少需要三年,缺少破格晋升的制度,致使在教学或研究方面表现优异教师得不到应有的激励,无法真正发挥教师薪酬制度促进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提振工作积极性的目的,亦无法真正提升教师个人与学校的整体绩效。台湾高校师资的国际化程度较高,教师大多拥有欧美国家高校的博士学位。在过去,高级职位几乎没有数量的限制,教师只要达到晋升的门槛即可。但随着台湾教育管理部门实施“迈向顶尖大学计划”和高等教育评价制度,推动大学分流成为发展趋势,高校开始限制高级职位的数量。为了争取经费,各高校都争取研究项目、学术发表,对于绩效的要求日益重视,公立高校都将“学术研究表现”列为首位,教师续聘、晋升、“国科会”计划申请、系所研究成果评比、院校补助款的分配,莫不是以研究绩效作为基础[5]。助理教授以下每三年评价1次,教授和副教授每五年评价1次。期刊和专著的发表成了衡量教师学术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对于高水平的研究成果给予高额奖励,有的高校甚至明确规定,教师如果发表一篇SCI论文,奖励3万元新台币。近十年来,台湾的经济总体状况不佳,直接影响着教师薪酬的增速。与周边国家和地区政府加大高等教育投入、大力吸引优秀人才加盟的举措相比,台湾地区的高等教育在生源、经费等方面面临巨大的危机。高校教师的薪酬与香港地区、新加坡等相比偏低,加上学术资源和科研空间较小,导致台湾的教授流失情况日益严重。

四、制度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和区域竞争进一步加剧。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及台湾缺乏竞争力的高校教师薪酬成为弹性薪酬制度实施的推动力。

(一)教师弹性薪酬制度的实施背景 3.加大学术奖励力度

各校对于教学、研究及服务的绩优教师,大多有奖励规定。例如,台湾大学制定了《学术研究绩效奖励办法》,规定 “发表期刊论文、学术专著、专章、论文被高度引用者及承接研究计划的教师,可获得相应的学术绩效点数奖励,如发表于《自然》《科学》等顶尖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30点,发表于SCI前15%期刊的论文奖励5点等,并根据累计点数给予相应的奖励。台湾师范大学则设立了“学术卓越教师”和“特殊优秀人才”两项计划。学术卓越教师占本校编制内专任教师人数25%以内,期程为2~3年,弹性薪酬或奖励为每年12~72万元新台币,薪酬最低差距比例为1:6。特殊优秀人才占本校编制内专任教师人数15%以内,期程为1~3年,弹性薪酬或奖励为每年10~90万元新台币,薪酬最低差距比例约为1∶9。“中山大学”制订了《合聘杰出学者经费支援及权利义务准则》,规定合聘资深教授(获“国科会杰出奖”2次者、国际重要奖项者)每年奖励15万元新台币。合聘绩优教授(获“国科会杰出奖”1次者、国科会吴大猷先生纪念奖)每年奖励10万元新台币。

(四)对台湾高校公立教师弹性薪酬制度改革的评价

弹性薪酬制度以绩效为导向,要求薪酬制度必须以公正、公平的绩效衡量为前提,目前的教师评价制度大多以量化指标评量,表面上虽具客观性,但教学、研究及服务成绩是否均能以量化方式衡量,值得深思。由于资源的限制,除去入选“迈向顶尖大学计划”的高校外,台湾大多数的公立高校对于弹性薪酬制度仍持观望态度。同时,由于引才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各校在推动弹性薪酬制度的过程中偏重于留住原有人才,新聘人才所占比率偏低,2011年共有7465人获得弹性薪酬奖励,但只有64人(不到1%)属于新聘人才,其中青年人才所占比率也偏低,只占。此外,有6125人(占82%)每月平均加薪额度只有1~5万元新台币。配套政策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延揽人才的困难。台湾教育管理部门每年编列26亿元新台币推动弹性薪酬制度的实施,但第1年只花费了约11亿元新台币,执行率较低。随着台湾地区私立大学教师退休保障制度的改革,私立大学在教师薪酬上更具竞争力,加上台湾长久以来军公教员工薪酬一体化的制度直接制约着公立高校教师薪酬改革的进程。如何确立军公教分离的制度架构,适当放宽教育人员的薪酬机制,完善弹性薪酬制度,籍以吸引或留住海内外顶尖人才,成为台湾高校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五、借鉴与启示

薪酬制度是高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着高校资源的配置,进而影响着高校运行的效率。台湾地区的高等教育起步较早,但受经济发展、资源投入、制度改革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其先发优势已逐步消失,尤其是教师薪酬水平的增幅缓慢及分配机制的僵化,直接影响着台湾公立高校延揽人才的效果。部分高校虽已开始实施弹性薪酬制度,但仍须进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大陆对高校教师薪酬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收入分配体系,在不同时期发挥出了激励作用,但在高校教师整体收入的竞争力、结构比例、高层次人才薪酬标准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6]。《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高校教师薪酬制度要“改进管理模式,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绩效评估,进行动态管理”。

(一)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高校教师薪酬增长的常态化机制

薪酬待遇水平直接影响着高校教师的职业吸引力,高校教师在获得学位和资历的过程中投入了较多的财力和时间,也决定了教师期望获得与之匹配的薪酬。待遇过低影响着教师教学与科研的投入,对于市场化较高的学科来说,也容易导致高层次人才及教学科研骨干流失的现象或教师过多参与校外创收工作,而忽视本职教学,加剧了教师行为的功利化倾向,这必然直接影响高校师资队伍的稳定性和高等教育的总体质量。因此,保证高校教师薪酬的竞争力至关重要。在宏观层面上,政府应在加强工资总额调控的基础上保障投入足够的经费用于提高高校教师工资;进一步扩大高校分配自主权;高校应充分利用科研优势,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综合计量投入与产出的因素,确保学校发展带来的成果切实体现在教师身上。同时,要建立高校教师薪酬增长的常态化机制,使其总体收入处于国民收入的中上水平,提高教师的薪酬满意度。

(二)完善绩效薪酬制度,构建合理差异化的高校教师薪酬体系

自2010年起,大陆高校逐步开始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确立了以业绩和贡献为基础的收入分配体制。但学科市场化需求的差异直接影响着教师“绩效”的高低。一些对科研有重要影响的基础性学科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直接效益较难体现、竞争力弱,不仅直接创收的效果差,而且选课就读的人数少,因此教师要挣“绩效”很难,导致收入不尽如人意,很大程度上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兼顾公平和效率,将不同学科教师之间的薪酬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抑或是实行薪酬基数有保障、绩优部分有奖励的制度,同时发挥薪酬的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无疑是有益的探索。

注释:

论司法制度之改革研究论文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为您解答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 、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权地方化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官素质不高 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法官法》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律师资格考试,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二是任命格次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够高。而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际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 四) 审判方式不科学 1.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2.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 3. 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而过去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理,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五)“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 (六)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二、关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实现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的组织方式、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首先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同时还必须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体制,让司法机关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上的依赖,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1)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不再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2)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中央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理权。 (二) 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 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二是要完善培训机制,实行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三) 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 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改变现行中的审判集体负责制,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同时还要确定法官独立审判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且对违反该行为规范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审判是在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前提之下实现的。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四)切实解决“执行难” 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审判的正义、高效、有序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和新机制,设立独立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组织进行集中执行;确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各级法院还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程序和秩序,对秩序中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增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执行救济,提高执行的公信度。 (五)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治司法腐败 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我国的新闻舆论素来以正面报道为主,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司法腐败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我认为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1.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力度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虽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不够理想。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由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及裁判不公问题较为严重,因此要求加强人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的呼声较为强烈。我认为,强化人大的监督确有必要,但是,人大的监督应是整体、抽象、一般的监督,即透过一个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现象,发现问题,进行调查,以利决策;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在具体操作上,人大不应该过多地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要求听汇报、调案卷,甚至提出处理意见。即使是对个案的监督,也主要应是事后的监督。如果人大的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院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裁决人的地位,干涉了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正当审理,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而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干扰或剥夺;无疑是不可取的。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指示。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有利于从宏观政治角度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愿,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2.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判的,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有过错的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知错不纠,导致错判的,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的法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区分错案性质、过错程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强化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的职能。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它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互相制衡,这种制衡,不仅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同样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落实。监督仅仅出自内部是肯定不够的,如果缺乏来自外部的、直接针对个案的监督,并不足以保障当事人所应该享有的权益。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应当触及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对少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吃、拿、要、卡、贪、占等行为应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改变目前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局面。 4.加强和规范舆论的监督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所谓舆论监督,是指舆论界(主要指新闻界)利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报道、传播、评论,以行使监督的权利。西方一些国家将舆论监督视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种权力。近年来,国外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大多是被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如美国的“伊朗门”事件、日本的利库路特案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司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审判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着各种庭前、幕后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应该公开的审判活动变成了一种“暗箱操作”,新闻舆论监督可体现为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案情,使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法院的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这对司法就是一种约束,可以防范司法人员暗中弄虚作假,任意枉判。,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我们在肯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过滥的渲染性报道的负面影响。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正面作用,必须使其规范化起来。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过滥的渲染性报道又可能造成对司法活动的不公平影响。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遏制和减少其监督过程中的非规范行为,以避免其产生错误的导向,干扰司法独立。 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强化监督机制。尤其是随着法官独立审判和实行责任制的实施,法官权力进一步扩大。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司法腐败。但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乱干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行为,不仅不是正当的监督,而且是违法的,应坚决纠正。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 经济 之间存在诸多 问题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从而导致我国司法权的地方化; 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法院管理体制不 科学 ;法官素质不理想;审判方式陈旧落后,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现象;“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况普遍存在,个别司法裁判不公,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 发展 ,而且不利于依法治国、建设 社会 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本文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进行了 分析 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 方法 和对策:一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 中国 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 影响 的司法体系,二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 规律 而形成的模式转换,三要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四要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五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六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关键词:司法改革 司法公正 司法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 政治 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 ,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一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 ) 司法权地方化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 法律 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二)司法权行政化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三)法官素质不高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法官法》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 考试 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律师资格考试,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 教育 ,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二是任命格次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够高。而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际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四) 审判方式不科学1 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2 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3 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而过去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理,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五)“执行难”问题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六)司法腐败严重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二、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 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实现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的组织方式、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首先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同时还必须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体制,让司法机关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上的依赖,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1)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不再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2)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中央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管理权。(二) 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二是要完善培训机制,实行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三) 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改变现行中的审判集体负责制,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同时还要确定法官独立审判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且对违反该行为规范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审判是在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前提之下实现的。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四)切实解决“执行难”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审判的正义、高效、有序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和新机制,设立独立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组织进行集中执行;确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各级法院还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程序和秩序,对秩序中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增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执行救济,提高执行的公信度。

您好,第一,对本轮司法改革的态度问题。我认为,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依然应该拿出更大的努力去支持本轮司法改革。中央这次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大大超出了学界的预期,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是应该对之大力支持的。在司法改革问题上,学界是有共识的,党中央也有共识。当然,完全的共识可能还没有形成,但目前司法改革的环境和氛围已经良好,因此,我们应该从各个方面积极努力支持司法改革,把握住这次机遇。第二,应充分认识到司法改革的艰巨性。我参与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司法改革的部分工作,也参加了广东省司法改革试点方案的调研、座谈,等等。从自己的亲身体会而言,从实际出发,我认为,对于司法改革不应过于乐观,而必须充分认识到其艰巨性。仅以这次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试点的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来说,每一项试点工作的实现其实都很难,困难重重。下面以法院的改革为例说明。首先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以法院的改革为例。这项改革的目的,是通过单列法官员额,精简法官队伍,提高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方案将法官在司法队伍中的比例确定为33%,这给中央很大的信心,觉得上海的改革力度很大,但实际上,上海方案中的33%是以法院现有全体人员总数而不是单以中央政法编法官人员总数为基数计算的。深圳的员额制改革,力度比上海还大,在我看来,上海方案的改革力度并不十分大。但即使如此,困难也很大。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首先面临的难题就是如何妥善处理现有人员。如果大量现有人员超出改革方案确定的人员分类比例,如何安置这些需要转岗的人,显然就会成为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同时,伴随着法官待遇提高,一批长期不办案的法院领导转为法官,那么,现在正在一线办案的青年法官可能就要转为法官助理等,办案质量谁来保证?不会办案的成为一线法官,会办案的成为法官助理,这种情况如何避免?对于人员分流,我们的惯例就是论资排辈,这种办法阻力最小,但与改革的目的直接冲突。如果不允许法院领导回流办案,法院行政管理人员通过职务升迁而认可改革的动力不复存在,就可能成为提高法官待遇的阻力。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管着法官的待遇低于法官的待遇,他们的积极性如何调动?其次,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目的,是形成权责统一、责任明晰、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明确法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要求法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显然具有积极意义,主观上没有任何问题。但完善司法责任制,需要厘清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关系。比如,如何在主审法官与合议庭之间划分权限和责任范围,如何在合议庭与审委会之间划分权限和责任范围,如何处理好法官与法院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主管副庭长的关系,切实去除司法的行政化,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面临诸多体制性难题,涉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多部法律,需要通盘考虑,系统规划。而且,法院的领导是法官的行政上级,即使他们不再享有审批案件的权力,但作为领导,他们对法官的影响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不允许审批案件,法官独立又做不到,法官如何负责?同时,有些案件,法院领导都决定不了,这是我国的实际情况,办案必须讲政治,一个法官,能负起责任吗?另外,完善司法责任制,还面临如何平衡权力和责任的问题。偏重责任忽视权力,最终很可能导致法官在重压之下以消极怠工逃避责任,无法实现提高审判质量的目的。所以,如果不能在法官独立上同时推进,这项改革也很难到位。再次,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措施和目标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现对人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统一由省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二是实现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上述改革措施和目标的针对性很强,就是要切实解决以往地方法院因人财物受制于同级地方党委政府而无法实现审判独立的问题,去除司法的地方化。但是,在目前的国情下,即便地方法院在人财物方面不再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也仍然难以完全摆脱其影响。像建设规划、家属安置等,很难不受地方控制。特别是,在我国现有体制下,离开了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得不到同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法院开展工作比如执行判决就会面临不少困难,甚至寸步难行。因此,如何在摆脱地方党委政府干预的情况下,获得其对法院工作的支持,需要进一步的制度保障。另外,实现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后,如何避免省委省政府省法院对省以下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干预,也是需要继续认真考量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上级对下级的干预,实际上并不比同级党委政府的干预少,甚至还要更多。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最后,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目的是通过提高待遇、保障安全,推动司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使法官们能够安于工作,独立判断,独立负责。对此,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指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包括在薪俸、任期、豁免、惩戒、免职等方面,可以做出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特殊规定。应当说,这种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符合司法职业的特点。问题是,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下,如果对法官的退休年龄、薪酬待遇做出优于公务员的规定,如何让全社会尤其是行政部门理解并接受这种改革而不致产生新的矛盾?毕竟,每个部门都会认为他们工作的责任心要求更高,工作性质更重要,例如纪委、组织部、发改委、编办等等,还有主导本轮司法改革的政法委系统。从目前已经出台的试点方案看,待遇和保障其实很有限,但责任要求、工作量要求则有很大提高,司法人员是否可以承受这种改革?之前发生过这样的情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贵阳市法院系统借调来一批法官帮助办案。工作结束后,广州中院表示,其中一部分优秀法官可以留下来工作,但没有一个人愿意留下。贵阳的法官普遍认为,在广州工作,工资待遇虽然可以高一倍,但工作量则多出了数倍,不合算。需要知道的是,当年求职时,他们中的许多人想分配到广州工作来不了,现在有机会,他们却不愿意来。这种心理,应该不是个别的,需要我们重视。第三,我认为司法改革应重点解决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需要进一步明确司法改革的目的。我认为,司法改革的目的最终是解放生产力,是为了解放司法官,也就是进一步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能够在工作中切实忠于宪法法律,有条件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处理案件,化解矛盾,保障建设与改革。体制改革只是保证他们切实做到依法办案的一种方式。不能把体制改革本身当成目的,而应把通过体制改革解放司法官当成目的。目前,有些改革措施,仅仅是为了完成中央布置的改革工作,对如何更好地达致改革目的缺乏考虑,甚至缺少热情,听取一线法官、检察官、律师意见不够,针对性需要加强。第二个问题是需要进一步厘清司法改革的动力来源。司法改革依靠谁进行?由谁来推动?这就涉及到目前司法改革的领导体制问题了。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干部管理体制和工作体制。在体制不改的情况下,由上级发动进行改革,成效可能有限。例如,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惩戒有错误的法官。但惩戒委员会能代替纪委吗?是代替不了纪委的。惩戒有惩戒委员会,违纪有纪委,违法还有司法机关。惩戒委员会能做违纪违法查处工作吗?还有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能代替组织部,能代替人事部门吗?现在,法官检察官通过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提名,由组织部门考察,提交人大任命;而院长、检察长则是组织提名,包括上级法院、检察院与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同级党委协商后提名,但提名后,也要到组织部门去考察,然后要提交人大去通过,而且是地方人大通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在目前的法律体系格局下,如何发挥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的作用,就是一个问题。况且,我国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是自下而上的。如果仅考虑上级来推动改革,不认真发挥下级的作用,工作可能很难做好,而且还涉及我们的政权组织形式这一根本问题。所以,依靠谁去进行改革?不去充分发挥地方的作用,不去动员人民群众,仅仅靠这种方式改,我觉得可能有点问题。还是应该要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上级与下级、中央与地方、领导与群众,才能把司法改革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第三个问题是,如何看待顶层设计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顶层设计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当年中国之所以进行改革开放,主要原因就是既有的顶层设计出了问题。在小平同志“摸着石头过河”的思想指引下,中国进行了改革开放并取得了巨大成功。现在,情况好了,经济发展了,国力增强了,是不是就可以放弃摸着石头过河,改为顶层设计?我觉得需要慎重考虑。目前,加强顶层设计是必要的,但是,我认为,不应过分强调、依赖顶层设计的作用,就司法改革而言,还是应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提法,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我之所以持上述观点,是因为,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国情复杂,地区差异巨大,对此,顶层设计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在各个地方,司法改革如果完全依靠中央的顶层设计,在具体实践中放弃“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精神,改革的效果很可能不尽如人意。中央的政策当然很重要,有利于减少改革的阻力,但地方的支持也很重要。例如,深圳市给法官涨工资,一开始,组织、人事、财政部门都有不同意见,但是因为一来中央有政策,二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大力支持,法院与有关党委政府部门也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协商,获得了大家的理解,最后还是实现了。所以,各地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除了中央的尚方宝剑,还必须依靠自己主动去探索、打拼,与同级党委政府认真协商,这样,才能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区的具体问题,走出一条真正有效的司法改革之路。这是目前体制没有大的改变之前,司法改革真正取得成效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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