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发表知识库 > 法律之声学术论文大赛

法律之声学术论文大赛

发布时间:

法律之声学术论文大赛

关于法学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也称学术理论文章。它是指在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领域内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学研究成果的论文。法学学术论文,是指在法学领域中对某个学术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科学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论文。“学术”,是指有专门的、系统的学问和方术。“理论”,是指科学的论点、论据及论证的体系。法学学术论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讨法律科学问题,进行法律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阐述法律科学研究成果、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法学学术论文,一般包括: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

法学学术论文,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论文中高级别的具有创造性的论文。它要求作者对法学学术理论界的某个问题有新的发现,提出新的学说,新的构想;或对以往的法学理论、法学观点有较多的新发展或深入开拓;或对法学中的旧学说提出不同的独立见解;或论证法学旧学说错误、疏漏之处;或提出新的法学预见、构想,启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学学术论文,其要求均应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仅指篇幅一万字左右的立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 等法学毕业论文除外)的写作,至于驳论方式的法学论文的写作暂不涉及。

(一)法学学术论文,一般说来应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

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3.创造性,即指论文论述的法学问题“发前人所未发”,探求法学中前人没有发现的规律或匡正通说的独创性。

4.专业性,即指法学论文对法学学科中的某个或某几个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学专家、教授、学者研讨和交流的专业性。

(二)法学学术论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论述的法学问题,观点正确,对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制建设有促进作用;

2.能推动法学领域学术理论的研究向前发展;

3.具有学术论文的诸特点;

4.全文观点与材料统一,层次分明,条理清楚;

5.论证中逻辑严密,推理正确;

6.所用的法学语言准确、概括、精炼;

7.文风庄重,就事论理,据理立说,以理创新。

(三)从总结前人的经验观之,要写出质量高的法学学术论文,论文的作者应当具备相当高的素质。择其要者是:

1.具有相当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并能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实践中(如公安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匡正旧说。在研究中能以辩证唯物主义作指导,用发展的、辩证的、全面的观点看问题,不犯或少犯形而上学的、机械的、片面的等错误。

2.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功底,即在法律专业领域内发现新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和证明,能独立地做出超越前人的新结论。

3.具有经过严格科学训练的科研能力和智力,即观察问题思维敏捷,概括事理水平较高,论证问题逻辑严密,创造新见能力很强。

4.具有不畏艰难,坚持真理的精神,即不惧怕研究中碰到的任何困难,即使遇到困难,也能想方设法地去克服,为取得研究某个问题的成功而奋斗不止;在法学科研和写作中,不唯上、不唯书、不唯旧说,不畏权威,只唯实,只唯新;对于符合客观事实的真理敢于坚持,对于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结论敢于作出。

由此可见,欲写出高质量的法学论文,必须加强上述素质的培养和训练。

(四)要写出好的法学学术论文,作者应当具备某些条件。它们主要是:

1.充分了解法学学术界在自己的论文题目所含内容方面已有的成就。法学学术界已研究和争论的问题很多,对自己来说,应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研究的论文在法学学术界是否有人研究过?如果有人研究过,还应了解已取得哪些成果?如果对此有争论,应了解各种观点的论点及论据是哪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只有在了解上述情况的条件下才能确定自己选择研究什么新问题(即选题),才能不再研究前人已经研究过的问题,不再作重复的劳动甚至是无效的劳动。

2.充分掌握与自己论文有关的.主要资料。掌握必要的资料是写好法学学术论文的基础。所谓必要的资料,是指写作论文所必不可少的资料。欲掌握这些资料,首先应收集与论文有关的所有资料,经过筛选,择取主要资料,在写作论文时对它们妥贴地加以利用。这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备料工作,必须做好。否则,写出的论文就缺少坚实的根基,质量自然不高。

3.有充足的写作时间。写作法学学术论文,从选题、收集资料、编写提纲到行文写作、修改定稿等,需要很多、很长的时间。关于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时间,且不说写博士、硕士论文需要一至两年,即使是写一篇一万字左右的法学学术论文,也必须花费几个月乃至一年的时间。既想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又想在十天半月之内一举成功,即使是写出来了,质量也不会高,其结果,必然是欲速则不达。这是因为,写法学学术论文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科研活动,在很短的时间内是无法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的。

4.有充沛的写作精力。写作法学学术论文,既是一项艰苦的脑力劳动,又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一旦写作提纲定型,从行文开始,就必须集中一段时间,夜以继日地将论文一气呵成。如果自己没有充沛的精力,是难以完成此任的。由此可见,充沛的精力也是写出高质量法学论文的一个重要条件。

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全国法院第三十三届学术讨论会。可以看到参加学术讨论会的论文和报告,也可以在官方网站上搜索,获取更多有关学术讨论会的信息和论文。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第28届学术论文,希望你们喜欢。

浅谈法律与自由

[摘 要]自由是法治下的自由,自由作为一种理想,是法律的灵魂,是法律的进化基础和基本构成因素,是法律必须和必然追求的最高价值之一。 文章 主要从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框架下自由的分类,法律的自由价值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作用三方面来探讨。

[关键词]自由;法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当人带着哭声来到这个世界的那一刻,他便进入受支配的世俗生活,自然而然地获得统治者所赋予的生命权、发展权、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连权利主体都难以尽晓的权利大厦,却以赫然醒目的自由、平等二物作为其矗立人间的基石和支柱。

一、自由和法律的对立统一关系

自由和法律,是一对复杂的矛盾关系,两者表现为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关系。自由作为内容,必然要通过一定形式的法律表现出来。没有法律形式,自由便不复存在。而没有自由内容的法律,便不再是真正的法律。黑格尔的名著《法哲学原理》,比较系统地阐述了法律自由说,他深刻指出,自由就是法律的本质。他从哲学的高度给法律下了一个定义:“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他认为,离开法律的自由和离开自由的法律都是不可思议的。实际上,在笔者看来,法律与自由总体上可以划分为两种关系。

第一种关系,良法保障了人们的自由。自由是人类社会的范畴,是有意识的人按照客观规律的行为。这有点和自然界运动相似,或许可以把自然界的存在比作一种自由,这样的自由就是物质按照客观规律运动,譬如地球绕着太阳转。否则,运动不要规律,需要绝对的自由,那么我们就很难想像物质世界怎么还能存在下去。所以,反映了客观规律的法律,其实就是赋予了人们的自由。按照法律作为和不作为,人类社会才能存在和发展。而缺失了这样的法律,人们的自由就没有了保障,就如同自然界打乱了运动规律一样,没有自由的社会必将陷入万劫不复之中。关于这样的思想,哲学家和法学家们都有过精辟的论述。柏拉图说过:“人类必须有法律和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就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则讲得更透彻:“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与扩大自由。”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对自由的本质也进行了深刻地揭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而马克思所憧憬的自由王国,也就是认识并遵循了客观规律的世界,这当然也包括法律现象,这些观点,都充分论证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第二种关系,恶法剥夺了人们的自由。保障了自由的法律,是反映了社会运动的客观规律的法律。惟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确保人们的自由得到实现。反之,法律如果违背了历史发展的方向,无视社会运动的本质,剥夺了人们为社会理想而奋斗的权利,任意侵入私人生活的空间,就不再是自由的保护神了,而是扼杀自由的魔鬼。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样的法律不再是人类所追求的法律,而是少部分人或者没落阶级的自私本性的外部表现。清朝末年,政府内外交困、腐朽不堪,社会矛盾重重、积贫积弱,迂腐的统治者。为了应付改革的强烈的、一致的呼声,清政府假惺惺地推出了宪政改革,制定了《钦定宪法大纲》。该法竭力维护皇帝权力的不可侵犯性和至高无上性,确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久尊戴”的合法性,强调“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这部宪法大纲塑造了君主立宪制条件下的封建权力架构,设定了君主总揽立法、行政、司法诸事务大权的权力运作体制。议院没有实质性权力,而臣民的权利也置于王权之下。很显然,这种保障君权的宪法大纲是逆历史潮流的。在这样的宪法之下,人民的政治自由必然被彻底剥夺了。

可见,自由是不能没有法律的,没有法律的自由是从来都不可能存在的。但法律也必须包含人民的自由,这样它才是良善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因此,在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在制定和修正法律时,一定要牢记人民的崇高利益,使人民的自由在法律中得到充分地体现。

二、思想自由和行为自由、个性自由和主流自由、形式自由和实质自由

思想自由的权利和理论来源于思想自由权,除特殊情况外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国民不可剥夺限制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固有的自然权利。它是个人和团体所具有的对经济、政治 文化 军事等各方面进行的独立思考和探索所形成的多元的理论学说、看法和评论。思想自由在宪法中的表现如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法律应予以确认和保障。它不仅是法律所赋予且是人类之自然权利,也是民主共和政体的精髓和灵魂之所在。行为自由是人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按其欲望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追求利益的自由,它是权利主体通过一定的行为获得和放弃由自我占有或支配的利益。只要其不对己身之外的人产生不利影响,法律不仅不准干涉而且应该予以确认和保护。但是否能获得真正的行为自由,现实证明我们不可能完全达到或实现目标、只可能无限地接近它。

个性自由是作为个体其独特属性在与他人、社会的自由,是一种被宽容的自由,而不是见疾于世。笔者认为任何人只要不存在侵害他人的可能,他便有权利按照自我的意思去规划生活。独特的个性往往能引导一个崭新的潮流或时代。它是未来的前奏和风向标,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宽容个性、鼓励创新是一个社会文明理性的表现和社会进步的原动力。主流自由是整个社会和国家所尊崇和要求国民一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伦理价值取向等一整套的系统。主流应该是代表绝大多数的主流,一个开放、宽容、自信的主流自由。

形式自由是指在法律上所规定的和社会中所约定俗成的人们所具有的自由,又称法定自由。它是人们实现权利的本源。实质自由是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实际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对于人们而言,这是所期望可见可视的自由。法律权利便是在法律下自由行为之自由,它的疆界便是他人的权利。但人们基予各种考虑和自身在社会中掌握资源的不同,实质上的自由也有所差异。自由总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它否定了随心所欲的可能。实质自由的实现程度在于人们把握社会资源的多寡和社会风气对法律是否至为推崇。自由需要自治,自治需要法治。 在哈耶克自由主义中,“自由”,并非意味着我们可以为所欲为,而是意味着我们可以免于受到来自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通俗地说,即“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而是想不做什么就能不做什么”。哈耶克也认为“法律是自由的科学”,法律保护我们不受到他人专断意志的强制,即我们拥有自由权利,法律也限制我们不能以自己的专断意志去强制他人以侵害他人正当合法的权利和自由权利,即法律保障每个人都能平等地享受自由权利。并认为在法律下每个人的自由权利都是平等的,要求个人互相尊重个人自由权利,也要求国家立法者等权力部门充分尊重个人自由权利。笔者更希望自由能成为我们的信仰,我们生活不可或缺的意识,渗透进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立法、行政、司法、守法等法制运转的各个环节都发挥重要作用。

“法治国”是与“专制国家”、“警察国家”相对立的治理国家的方式。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即法治不仅是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要以法律约束统治者。但对权力的限制可以出现各种不同的目的,例如有出于对天道的敬畏,亦可出自对权力自身稳固的考虑,这些都不能称作“法治”。继霍布斯之后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所讲的“法治”是有目的、有价值观念的,其目的就是保障“个人自由”,这就是“法治国”最根本的价值观念。

自由价值对法律的第一项重要要求是,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不仅要具备一切法的形式要件,而且必须含有尊重个人自由的目的意志。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都真实反映了这种个人自由的价值观,从此开创了一套人类历史上空前辉煌的文明制度。自由价值对法律的另一重要要求是,从整个法律制度上对自由进行充分保障。民主政治并不必然保证个人自由的实现,自由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地方才能存在,要保障和实现个人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为达到这一目标,古典自然法学家们提出了分权制。洛克首先提出了立法权与行政权(包括司法)分立的原则,孟德斯鸠将它发展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理论。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自由就是人们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活动的权利。人们在不断追求自由的过程中,总是难以脱离与法律的关系,正确认识自由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的地位,从根本上决定了法的直接价值指向,并影响到广大民众自由的实现程度,进而对推动整个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也将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1).

[2]吕世伦.黑格尔法律思想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3-3,(1).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2.

[5]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中国大 百科 全书出版社,第1版.

[作者简介]杨家俊(1987—),女,甘肃白银人,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法院第28届学术论文

烟台大学法学院学术论文大赛

烟台大学的 法学 比较强 ,是山东省 最好的 二本 学校烟台大学法学院 烟台大学法学院始创建于1984年,前身是由北京大学法律系直接援建的烟台大学法律学系,北京大学著名刑法学专家杨殿升教授为第一任主任;民法学专家郭明瑞教授为第二任主任;刑诉法学专家汪建成教授为第三任主任。1999年由系改院,第一任院长为全国百位名师奖获得者、法学博士房绍坤教授。现任院长为法理学教授汤唯。法学院设法律学系、法学研究所、英美法研究中心、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中心等机构。法律学系下设理论法学、民商法学、刑事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六个课程组。法学研究所始建于1986年9月,已故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杨春洗教授任第一任所长。英美法研究中心成立于2001年,特聘加拿大法学家李国力教授任主任。法学院设统一的法学本科专业,自1985年开始招收本科生;有民商法学、刑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学、法律硕士五个硕士点,1999年开始招收研究生;还开办了函授本专科、自考助学班等多种成人教育办学形式。截止到2003年7月,法学院已毕业本专科生2000多人,硕士研究生100余名;现在校本科生有1300多人,硕士研究生200余名。2005年,法学院成功获批了法学硕士一级学科,从2006年起,拟在9个硕士方向同时招收硕士研究生法学院现有教职员工55人,其中教师46人,行政管理人员9人。教师中教授12人,副教授10人,讲师17人,助教7人,具有博士学位7人,在职博士生共5人。法学院先后有3名教师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1名教师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教师,1名教师被评为山东省优秀中青年法学家,5名教师被确定为山东省高校中青年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并有10余位教师在全国学术团体中担任理事以上职务。除专业教师外,法学院还从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地市司法机关等实践部门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担任兼职教授、副教授,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兼职教师队伍。在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方面,烟台大学法学院成绩斐然,已连续5年被评为学校教学先进单位,多位教授获得优秀教师称号。法学专业也被确定为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承担了多项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5项。同时,为加强实践教学,法学院在山东省各地法院、检察院设立了20余个稳定的实习基地,其经验在高校交流会议上曾作为典型材料介绍和推广。烟台大学法学院的科研工作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迄今共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9项,省部级课题15项,厅局级课题45项;出版各类法学著作160多部,发表学术论文600多篇;获省部级优秀科研成果奖励40余项。法学院教授还作为民商法专家参加了国家的立法活动,参与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建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等。在学科建设方面,法学院也取得了突出的成绩,1995年民商法学科被评为省级重点建设学科,成为山东省唯一的法学类省级重点学科;2001年民商法学科又被确定为山东省首批“十五”强化建设的重点学科,也是山东省内唯一进入“十五”强化工程的法学类重点学科,明年拟作为烟台大学龙头专业申报博士点。民法学、法理学最近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刑法学为校级重点学科,民法学、刑法学、法理学、商法学、经济法学5门课程为校级优秀课程。烟台大学法学院的教学科研设施在高校同类专业中是一流的。目前,我院拥有18000平方米的集办公、教学、科研为一体的现代化法学综合楼。法学楼除行政领导、行政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外,主要包括可容700余人的模拟法庭、200余人的学术报告厅、80余人的会议室、60余人的接待室,以及教授办公室、法学研究所办公室、英美法研究中心办公室、民商法重点学科办公室、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办公室、研究生专用教室等。其中,法学图书室约550平米,分别为中文图书资料室、外文图书资料室、期刊阅览室、研究生专用阅览室、民商法重点学科资料室等,共有中外文图书资料30000余册,中外文期刊100多种,每年用于图书资料的经费10万多元。此外,法学院还拥有独立的计算机教室和多媒体教室,配置有150多台联接国际互联网的电脑设备;拥有可供刑事侦察教学和有关鉴定实验之用的刑事侦查实验室,配备价值7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

烟台大学法学院设统一的法学本科专业,自1985年开始招收本科生,2012年增设知识产权本科专业,2013年中美合作办学法学本科专业(区域犯罪信息分析方向)开始招生。烟台大学法学院始终坚持教学的中心地位,不断强化实践教学,努力探索并建构行之有效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构建多元、立体化的教学改革总体思路,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的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转专业要在大二 在烟台大学转专业是很简单的 只要通过很简单的考试就行 只要不是文科转理科一般都不会有问题~一般还是第一志愿为准的吧 因为第二志愿不大能派上用场 烟大好像不大收二志愿考生 生源还是很不错的~报法律专业不敢说有把握 一般都得一本线上 法学院分很高~但是就就业情况来说法学院是就业率最低的好像~建议你报经济类 比如我们经管的国贸 会计~~~呵呵~真的很喜欢法律又不敢报你就报个稍微不大热的到时再转专业好了 又不难的~

山东理工大学十大“最牛”理科专业特别说明:这里所说的“理科”指的是高中文理分科的理科,既包括理学、工学、农学、医学,也包括经济学、管理学等等,本文由稷下大讲堂汇总整理而来,转载请指明出处,谢谢合作。部分数据可能陈旧,欢迎大家批评指正。山东理工大学坚持把成材率(就业率+考研率+创业率)作为评价专业好坏的唯一标准,不断调整学科专业布局,力求提高学校的整体实力。对于成材率比较低的历史学、教育学,山东理工大学目前已经暂停招生,而对于成材率比较高的专业则适度扩大规模,例如金融学专业从2005年的120人增加到160人。在山东理工大学什么专业招生人数最多,什么专业就业就最好(但实力不一定最强),已经成为公认的事实。例如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2009年招收360人,化学工程与工艺2009年招收240人,采矿工程和矿物加工工程各招收160人。第一、车辆工程山东理工大学车辆工程专业教学团队是全国2008年度国家级教学团队,全国仅有山东理工大学和长安大学入选。山东理工大学车辆工程专业是全国第二批国家级特色专业,该专业全国仅有同济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南大学、重庆工学院、西南交通大学、辽宁工业大学、吉林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和合肥工业大学入选第二批国家级特色专业。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大连交通大学、福州大学和河南科技大学入选第三批国家级特色专业。山东理工大学车辆工程专业是山东省2006年度第一届省级特色专业,全省仅有山东理工大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车辆工程本科专业入选。早在1991年山东理工大学汽车设计与制造被确定为“八五”省级重点学科,成为全省高校工科中的首批6个重点学科之一,该学科历经“九五”“十五”的不断建设,目前已成为“十一五”全省唯一的车辆工程强化建设重点学科。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有幸入选车辆工程重点学科。目前,唯独山东理工大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的车辆工程学科被写入山东省“十一五”汽车产业规划中。山东理工大学车辆工程专业一次就业率95%以上,2006年考研率取得历史性的突破,达到64%,并与上海理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院校联合培养博士。2009年车辆工程0503班36人中有34人考研达到了国家线,并一举夺取了湖南大学、武汉理工大学、重庆大学等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的第一名。山东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科(含车辆工程)一级博士点已经获得立项建设!第二、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山东理工大学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是全国第一批国家级特色专业,该专业全国仅有中国农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山东理工大学和华南农业大学入选。山东理工大学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是山东省2007年度第二届省级品牌专业,该专业全省仅有山东理工大学一所高校入选。该年度一共评选了20个本科品牌专业,三所部属院校占去11门,省属高校中只有山东理工大学的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山东科技大学的自动化,山东农业大学的植物保护,山东中医药大学的中药学,山东师范大学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和物理学,山东艺术学院的绘画,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的艺术设计入选。山东理工大学农业机械化工程学科,“九五”、“十五”、“十一五”均列为山东省农业工程领域唯一的省级重点学科。2006年成为山东省第二批设置“泰山学者”岗位的专业和学科。山东理工大学农业工程学科一级博士点已经获得立项建设!校友代表:1、李殿魁,山东省政协副主席 2、潘学峰,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副司长 3、董佑福,山东省农机技术推行站站长 4、程广辉,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5、付建,徐州市国有资产投资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6、骆琳,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所长 7、梁言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主任 8、贾敬敦,科技部农村司副司长 9、张正基,山东东大化学工业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 10、都光珍,山东理工大学党委书记 11、张元利,山东理工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12、王学真,山东理工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13、杜瑞成,山东理工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 14、袁俊平,滨州医学院院长 15、毕宪顺,鲁东大学党委书记 16、徐同文,临沂师范学院(临沂大学)党委书记 17、刘先义,山东青年干部管理学院副院长第三、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山东理工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是全国第三批国家级特色专业,该专业山东省仅有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理工大学和青岛理工大学入选,省外入选的高校有天津大学、四川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等等。山东理工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是山东省2008年度第三届省级品牌专业,该专业全省仅有山东理工大学入选,不过青岛理工大学的该专业曾入选山东省2006年度第一届省级特色专业,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和山东科技大学的该专业曾入选山东省2007年度第二届省级特色专业,但省级品牌专业仅有山东大学(2006年)和山东理工大学入选。山东理工大学机械电子工程学科是山东省“十一五“ 省级强化重点建设学科。山东理工大学机械设计及理论学科是山东省“十一五“ 省级重点学科。山东理工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每年为社会培养近300名本科毕业生, 多年来该专业毕业生就业率100%,2007年考研录取率达44%山东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科(含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一级博士点已经获得立项建设!校友代表:1、山东菏泽华星油泵油嘴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晓民 2、山东淄博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李海3、中韩合资潍坊柴油机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张永军第四、交通运输山东理工大学交通运输专业是山东省2007年度第二届省级特色专业,该专业全省仅有山东理工大学入选。山东理工大学交通运输专业是山东省最早的交通运输专业。山东理工大学交通运输专业在2000年被确定为山东省省级试点专业,在2005年9月经山东省教育厅专家评审,公认山东省第一。山东理工大学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是山东省“十一五“ 省级重点学科。山东理工大学交通运输专业2006年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2007年就业签约率为100%。考研率06年达到的,07年达到。其中07年有8名考研同学分别取得吉林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浙江大学、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8所重点大学报考专业综合成绩第一名。交通运输专业的毕业生已成为全国重点高校交通运输工程学科和车辆工程学科的重要研究生生源。第五、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山东理工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是山东省2008年度第三届省级特色专业,截止目前该专业除山东理工大学外仅有山东大学和山东建筑大学入选省级特色专业。山东理工大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学科是山东省“十一五“ 省级重点学科。由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组织评选的2008年全国高校电气工程学科排名中,山东理工大学电气工程学科在山东省内仅次于山东大学山东理工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一次就业率在95%以上,普通本科生考研率连续三年持续增长,2006届、2007届、2008届山东理工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部分校友名单如下:部分地区供电公司领导 姓名 地级市名 职务 马士林 济南供电公司 总经理 郭跃进 枣庄市供电公司 总经理 卢国筠 东营市供电公司 总经理 刘国生 枣庄供电公司 副总经理 苗培青 泰安供电公司 副总经理 亓效生 泰安供电公司 纪委书记 陈为军 东营市供电公司 副总经理 其他单位知名人士 姓名 地级市名 职务 侯成君 日照市人民政府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崔洪利 德州市电信公司 党委书记、总经理 姚强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綦升辉 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局长 薛泰安 澳柯玛集团 副总裁 殷淑英 德州职业技术学院 高级讲师第六、材料科学与工程山东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于2000年1月份被省教育厅评定为省级试点专业。山东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是山东理工大学8个校级品牌专业之一。多年来,山东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生一次考研率达30%以上,一次就业率达90%以上。该专业所在学院拥有山东省陶瓷基复合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先进复合材料重点建设实验室,是国家工业陶瓷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成单位,是国家新材料产业化基地技术支撑单位之一。同时,山东省颗粒学会粉体材料加工与利用委员会、山东省硅酸盐学会陶瓷专业委员会均挂靠在该院。第七、国际经济与贸易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是山东理工大学8个校级品牌专业之一。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属学科——世界经济学科为山东理工大学7个校级特色学科之一。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主要核心课程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经济学分别为2005年度和2008年度省级精品课程。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在学院经济学院拥有省级社科基地一个——山东省产业经济研究基地,两个开放式校级重点研究机构——世界经济研究中心和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在学院经济学院拥有产业经济学、世界经济和农业经济管理三个硕士点。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所在学院经济学院共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9项,山东省名列前茅。国家软科学项目4项;国际合作项目1项;省部级课题46项。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英语六级全国统考通过率90%以上,有近30%的同学通过托福考试。每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比例超过70%,录取人数占本科毕业生总人数的20%左右,70%以上的进入全国重点大学。由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组织评选的2008年全国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专业排名中,山东理工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位列B+等,在山东省次于青岛大学、山东财政学院、山东经济学院、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和山农业大学,位列第八名。所在学院金融学专业位列B等第一名,在山东省内仅次于山东财政学院(A等)、山东经济学院(B+等)、山东大学(B+等)、青岛大学(B+等)、中海洋大学(B+等)、和山东农业大学(B+等),位列第7名。 第八、矿物资源工程专业(矿物加工工程、采矿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山东理工大学矿物资源工程专业(矿物加工工程、采矿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有五十多年的办学历史,发展比较成熟,是山东省唯一的非煤矿专业,也是山东理工大学八个校级品牌专业之一,该专业全国设点少,毕业生社会需求激增,近年来一次就业率一直保持100%,就业质量好。毕业生就业方向:2005届毕业生72人,40人考取研究生,3人考取公务员,就业率100%;2007届毕业生42人,10人考取研究生,2人考取国家公务员,就业率已达100%,近年来考研就业率稳居学校前茅。2008届毕业生119人,26人考取研究生,1人出国,1人今年考取研究生,就业率100%;2009届毕业生80人,16人考取研究生,其他已全部落实就业单位。山东理工大学矿物资源工程专业所在学院拥有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矿山尾矿资源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友代表:日照宝鑫矿业资源公司经理刘太星、青岛石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于华新、莱州滑石矿董事长朱金田等第九、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山东理工大学应用化学学科是山东省重点学科。2009年,山东理工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一级博士点成功获得立项建设。山东理工大学应用化学学科是山东理工大学重点建设的七个特色学科之一。山东省是国内化工第一大省,化工行业又是淄博市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虽然山东理工大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招生规模逐年增长但是该专业培养的毕业生供不应求。山东理工大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现有教授15人、副教授6人,讲师1人,博士生导师2人,硕士生导师11人,其中获得博士学位14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总教师人数的77%,多人具有海外学习或访问的经历,中青年教师占总教师人数的90%。7人入选校“136人才工程”,2人入选“山东省千名知名技术专家”,1人为教育部化工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本学科已形成了学术梯队结构合理,拥有先进的教学科研仪器和良好科研环境的科学基础,为培养本学科高层次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作为山东理工大学的专业竞争2009年山东省品牌专业。本科考研录取率30%以上,就业率达96%第十、生物科学山东理工大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科是山东理工大学重点建设的七个特色学科之一。生物科学所在学院拥有一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山东省生物信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该院学生科研能力强,有2名学生分获全国第八届、第九届大学生“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有1人获首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有10名同学11篇论文发表在国内外重要期刊上,其中5篇被SCI索引。考研率达46%。近年来,该院所有专业毕业生的一次就业率超过80% 。第十一、测绘工程山东理工大学测绘工程专业始于1980年,当时为山东建筑材料工业学院(济南大学的前身)的地质与矿山测量专业。2004年,聘请中国科学院院士许厚泽研究员为测绘工程专业特聘教授,带领测绘学科走上了跨越式发展的道路。2006年申报大地测量学和测量工程硕士点成功,测绘工程学科发展迈上新台阶。2007年测绘工程专业被学校列为校级重点建设学科,同年山东省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得山东省科技厅和教育厅的批准成立。2008年测绘工程专业被山东理工大学列为校级品牌专业,测绘工程实验中心—地理空间信息实验教学中心被批准为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测绘工程教学团队被批准为校级教学团队,测绘工程专业驶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测绘工程专业于2000年被立为山东省省级试点专业,《地理信息系统原理及应用》为省级试点课程;2007年《测量学》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目前该专业已为国家培养了2000多名专门测绘工程技术人才,在国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测绘专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测绘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8%以上。 测绘工程专业实验室已被列为中央与地方共建实验室,计划投入经费900万元,力求使该学科跻身全国先进行列。

全国法律英语大赛论文范文

法律的生命在于推理 ——我眼中的中国法学的困境和出路“不可调和的调和,矛盾的结合,对立的综合——这些就是法律的问题。”——卡多佐“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摘要:本文从中国法学当下的困境——因非法律因素的干预造成法律结果的不确定性,以至于人们普遍对法律失去信仰,甚至信心——出发,强调在法律适用中法律推理(主要是实践推理)的价值,以期通过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使法律更具明确性,挽回普罗大众对法律的信心,最终实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至于如何使法律更加明确,更具预测性,我选择的进路是建立以类比推理为基础的遵循先例原则。关键词:法学困境? 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 实践理性? 类比推理? 遵循先例? 判例制度?一.我所谓的当下中国法学的困境?在我看来,中国法学的最大困境乃在于它的权威远没有达到它应该有的高度。这种表现是多方面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 ,而“敬法者始能成为护法者”,但中国当下的法律人显然没有足够尊敬法律[2]。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困境的关键是因为主体性中国的身份缺失。中国的法律人迷失了自己,成为留声机或者传话筒,看似对一切事物都思考,但唯独“对思想根据本身不思想,根据本身是没有的,或者说是物质的”,以至于“我们没有中国自己的未来,拥有的只是西方的过去和今天”[3]。而这在我看来也是其对中国自有法律信心缺失的表现。法律人尚且如此,遑论普罗大众。中国人并不习惯法律思维,中国人乃是最务实的。中国人习惯的是信仰权威[4],所以,“有困难找政府”才是中国人数千年连绵不绝的思维方式,期待青天大老爷出来给自己做主才是大多数中国人的期望。这种传统乡土中国[5]留下的深深烙印,已经成为我们民族性格的一部分,难以更易。而所谓法治又必须首先活在普罗大众心中成为其生活之常态始有实现之可能[6]。这种悖论造成了法律在现实中的尴尬[7]。而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原因又是什么?我认为是法律的不可预测性。所有人都知道,法律并不是我们寻求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甚至不是主要途径(遑论唯一途径)。“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这几乎是一条众所周知的潜规则,深深藏在每个法律人(至少是司法者)的脑海深处,无论遇到什么案件,这条原则总是扮演着过滤器的角色。所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律最多只是第三选择。这是所有法律人的悲哀。所以,当法律(特别是司法和执法中)过多掺杂进意识形态、政治、民愿、道德等其他因素之后,法律并不能给人以确信。也正是这种不确信导致了普罗大众甚至法律人对法律的不信任。而中国的法律人显然又没有告诉,似乎也没有资格(甚至是违心地)告诉普通人“法律是确定的”[8]。当然即使他们说了,有多少人愿意天真地相信也实在是一个不难想象的问题。二.法律推理中国的法律不是纯粹的法律,中国的法律问题也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天理,国法,人情”,国法夹在两者之间,求上不得,求下不能,不能动弹[9]。即使在有限的运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的时候,法律人所体现的业务素质依然让人难以恭维[10]。弗里德曼用信息论的观点分析了法律制度的一般过程,并将这个过程分为原材料的输入、加工、判决输出和信息反馈等阶段[11]。我在这里集中讨论的是第二阶段,也就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即法律信息的处理和思维加工过程。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分析的问题。按照波斯纳的观点,法律分析是对法律概念之间关系的探讨。而博登海默干脆认为法律分析就是分析推理,也就是法律推理。这两种说法都难免太抽象。那么法律推理究竟是什么呢?德沃金说:“法律推理是建设性阐释的一种运用,我们的法律存在于对我们整个的法律实践的最佳论证之中,存在与对这些法律实践做出尽可能最妥善的叙述之中。”[12]由此可见,法律推理是个极其庞大复杂的概念,甚至可以包含法律解释。它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即对法律命题所进行的一般逻辑推演[13]。可以说,它贯穿于法律适用的始终,甚至还一直都是关键。法律推理根据法律推理在不同难度的案件中所表现出的不同逻辑形式和推理规则,可以划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部分[14]。三.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吗?但在进行法律推理(分析推理)之前,我们首先应该考虑这样一个前提:法律问题存在正确答案吗?因为这一问题实际上乃是法律推理是否必要、是否有效的合法性基础。德沃金相信法律问题客观上必然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多年来我一直在批驳实证主义者的主张,即对有争论的法律问题不可能存在正确的答案而只有不同的答案;我一直坚持认为在大多数案件中可以通过推理和想象的方法去求得正确答案。”[15]但显然波斯纳不能完全赞同这种观点。他称德沃金为“道德实在论者”,主张衡量法律推理结论正确与否只有一个合乎情理的标准,认为客观性是指“我在情理上认为其他具有常规智力和良心的人们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当作正确的东西”[16]。有论者认为,他“把正确性和真理性对立起来,陷入了一种真理神秘论”[17],会导致法律没有明确性,从而变得不可预测[18]。这是不可思议的。我认为法律问题从来不会像数学或者物理逻辑那样能够用公式穷尽一切可能,最终得到真相。法律问题因为人为的参与,不自觉地必然会掺杂很多个人以及群体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使得法律问题很难说能有一个客观答案[19]。而只能通过各种综合实践理性的方法找到最为符合我们这个时代大多数人认同的情理的答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不可预测。在后面我将论述,建立合理的先例制度就是十分有效的解决方法。四.逻辑推理(司法三段论)的作用与缺陷相信对大多数(法律)人而言,法律推理就是司法三段论。尤其在分析法学家看来,“所谓法治就是要求结论必须是大前提和小前提逻辑必然结果”,但这种将法律适用看作是自动售货机式的简单思维[20],“即使在亚里士多德必然推理和辩证推理的意义上也是一种倒退”[21]。不过在简单案件中,其实演绎逻辑的简单推论已经足够了。演绎推论的实质/关键是:个案是否是规则的一个事例。还是以这个可能是最著名的三段论为例:“所有的人会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会死。”论证的有效性不过在此:苏格拉底会死这一结论,包含在第一个前提——“人”的定义——之中。事实上,大前提说的只是,这里有一只标有标签“人”的盒子,盒子里面有一些东西,其中每一个都是“会死的”。小前提告诉我们,盒子里的东西都是有名字牌,其中一个名字牌上写着“苏格拉底”。当我们把苏格拉底拿出盒子时,我们就知道他会死,因为盒子里仅有的东西都会死。波斯纳指出这种三段论之所以拥有令人信服的有效性是因为使用了一个隐喻,一个箱子的隐喻[22]。演绎推论的适用前提有两个[23]:1、法律体系的公理化:穷尽事理和自成体系。A、法律体系是完备无缺的;B、体系是和谐一致的,不允许同时肯定又否定一个命题;C、消除了所有符号表述规则及其适用领域方面的模糊性。2、法律命题的形式化。演绎推理(司法三段论,或者如波斯纳所言还包括所谓缺省三段论)对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法治原则依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是一但遇到疑难案件或是涉及伦理的案件(也就是我们并不能清楚知道什么是那个“箱子”,其中装的又是什么的时候),仅凭演绎推理就无能为力了。除此之外,演绎推理本身还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24]:三段论的合法性和它的真实可靠性并不必然一致。它的真实可靠性不仅取决于具体的三段论是否合法,而且取决于前提是否真实。也即,当大小前提存在虚假的情况下,结论是否正确是或然的,并不确定。再用关于苏格拉底的另一个恰当且著名的例子加以说明:“所有的斯巴达人都很聪明;苏格拉底是斯巴达人;因此,苏格拉底很聪明。”在这里,尽管结论正确,但由于大小前提都是错误的,所以它真实但不合法。而这必然在司法实践中给人带来难以名状的困扰。五.实践理性粉墨登场那么,如何克服演绎推理对疑难案件的无能为力呢?波斯纳的方法是主张用“实践理性”的推理方法对逻辑推理加补充[25]。实践理性“这一术语缺乏一种标准含义”,至少有三种不同的用法[26]。但“一般来说,实践理性方法是与逻辑推理的纯粹理性方法相对应的注重行动的方法。实践理性则是人们用以做出实际选择或者伦理的选择而采用的方法;它包括一定行为的正当化论证和相对于一定目的的最佳手段的确定,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经验智慧。所谓实践理性就是法官、律师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法庭审判实践中,在一次次急中生智的法庭辩论中表现出来的经验智慧。”[27]实践推理应该包括若干实践理性的方法,其中常识推理、直觉推理、类比推理和解释推理则是典型。中国其实并不缺乏类比推理的传统,所谓“春秋决狱”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最为简单朴素的类比推理的方法[28]。只是随着近现代中国选择大陆法系发展道路,并且没有建立起判例制度,才使得类比推理式微。而“在大多数现代法律人看来,法律推理的中心是类比推理”[29]。六.“善推而已矣”——类比推理是什么?“类推推理,亦就是将一条法律规则扩大适用于一种并不为该规则的语词所涉及的、但却被认为属于构成该规则之基础的政策原则范围之内的事实情况。”[30]所以,类比推理实际上就是根据两个对象某些属性相似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上也可能相似的推理形式。它的基本逻辑形式是:A事物具有a,b,c,d,? B事物具有属性a,b,c;所以,B事物有属性d[31]。就法律适用而言,“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是:甲规则适用于乙案件,丙案件在实质上都与乙案件类似,因此,甲规则也可适用于丙案件。”[32]所以类推其实就是“以前一个案件的相同方式来判决后一个案件。”[33]这实际上就是遵循先例的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七.遵循先例原则“当今,英美法系中站支配地位的观点认为,明确或隐含地提出某个法律主张的法院判决——特别是终审法院的判决,构成了法律的一般渊源和正式渊源”。但“在罗马法系国家中占支配地位的理论认为,司法先例不应当被视为是法律的正式渊源。”不过我以为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交流融汇,大陆法系国家并不能仅仅因为查士丁尼的命令——“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而不应当根据先例来判决”[34]——就对判例制度心存偏见。而大陆法系国家显然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事情正在起变化[35]。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系列对法律主张做出相同陈述的判例,其效力几乎等同于英美法院的判例或一系列英美法院判例的权威性。注意到判例汇编是颇具意义的,例如,德国最高法院认为,一位律师如果无视法院在其正式的判例汇编中所发表的一个判例,那么他本人便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对其当事人负责。”在中国,自1992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也委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每年都主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也有学者公开呼吁应当尽快建立起“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我以诚实信用这则号称“帝王条款”的原则为例,来研究遵循先例原则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条只简单提及此名称而已,相关法学教科书对此也语焉不详[36]。我以为这就是缺乏判例制度带来的隐忧,因为这种道德条款很难用语言表达清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的,后来的法官或者律师只要运用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从部分到部分的推理方式便可以轻松得出在他经手的案件中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尽管这并意味着他们能指望先例能像手套一样被轻松套在新的案件之上。八.建立完善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因此,我国建立判例制度势在必行。成文法相对滞后和若干抽象原则难以解释的特点,使得判例制度这种能有效弥补这些缺陷的制度的建立成为迫切的需要。而如前所述,中国的司法传统并不排斥判例制度[37],这使得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成为一种可能[38]。甚至有学者指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选编是有判例之名而无判例之实,我国早已出现判例制度的端倪。这或许是有道理的,但还是应该注意到案例和判例两者之间还是存在质的区别的。就目前而言,建立判例制度至少有如下几种明了的益处:1.补充成文法漏洞与不足;2.弥补法律解释的抽象性与不足;3.积累经验,推动立法;4.利于法院司法裁判。那么,应该如何建立判例制度呢?这不是我所能探讨的范围了。但“小子姑且妄言之”,这不外乎是谁来/怎么选、怎么编、怎么公布、怎么更改判例的问题,而这一切都需要制度甚至是立法的确定和保障。而一旦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判例制度,在我看来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规范和约束法官的司法裁判,减少其任意性。也可以更大程度地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最终带动整个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良性发展。这样无疑是恢复民众对法律信任的关键一步。这一步迟早要走出,我们不走谁来走,现在不走何时走?[39]九.结语: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40]如果我们非得找到真理,找到万全的办法才能行动的话,我们无疑只是在等死。我愿是布莱克笔下的扫烟囱的孩子,又愿如叶芝为自己选的墓志铭一样:“对生与死,冷眼一瞥,纵马向前!”评论(0)00空中飘 2010-12-12一、法律传统资源[1] 界说 (一)关于“传统” 什么是传统?传统在历史之流的滚滚风涛中形成,一个古老民族的历史传统,总给人以混茫幽遥的印象,似乎无比丰厚,而又无从把握。据徐复观先生的考证,“传统”一词在中国典籍中最早出现于《后汉书.东夷传》。[2]但所指的只是统治者的权位继承,与今天所讲的“传统”相去甚远。中国过去有“道统”的名词,但也不等于传统。传统这个词,系从英文“tradition”翻译过来的,而“tradition”又来自拉丁文“traditio”,其次根“tradere”的含义是“引渡”,是一件东西从一个人传到另一个人的意思。E.希尔斯认为,传统意味着许多事物。就其最明显、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它的含义是世代相传的东西(tradium),即任何从过去延传至今的东西。[3]关于什么是传统,还有很多观点,在此不一一列举,本文赞同对传统的特殊限定,即它指称得是“一种前近代社会文化成果的总和,具有相对稳定、内部和谐一致的系统的特质”。[4] (二)关于法律传统 本文所说的法律及法律传统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的。狭义上,法律仅仅是法律条文与法典;而广义上的法律及法律传统包括那些实在法、法律程序以及法律的观念和法律传统的思维与价值判断的标准。法律传统可以理解为在现代社会还在发生作用的,古代法律体系中有生命力的法律文化传统。它应该是一个历时性概念,不仅存在于古代社会中,而且存在于现存社会之中,是由传统法律生长和演化而来的对现实社会仍发生作用和影响的未曾间断、不断延伸的法律文化和精神。而传统法律则是一个历史性概念,时间上主要是指前近代。传统法律资源就是所有前近代法律成果的总称,是一个国家法律发展的根基。一定条件下,传统法律可以转化为法律传统。 二、关于法律现代化 (一)现代化衡量的标准 关于现代化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曾经从不同的角度作了界定。 ·E·布莱克试图从历史发生学意义上对现代化加以理解,认为现代化一词指的是“近几个世纪以来,由于知识的爆炸性增长导致源远流长的改革进程所呈现的动态形式。现代化的特殊意义在于它的动态特征以及它对人类事务影响的普遍性。它发轫于那种社会能够而且应当转变、变革是顺应人心的信念和心态。如果一定要下定义的话,‘现代化’可以定义为:反映着人控制环境和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伴随着科学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5] 2.以研究中国现代化问题著称的G·罗兹曼继承布莱克的方法论原则,强调要把现代化看作是一个在科学和技术革命影响下,社会已经或正在发生着变化的过程,是人类历史上社会变革的一个极其戏剧性、深远的、必然发生的事例。[6] ·J·列维则从社会结构功能主义的立场出发,把现代化视为整个人类社会的一条普遍发展道路,指出“现代化毕竟是社会现实中的希望之星,是前所未有的生活方式的飞跃。现代化是社会唯一普遍出路。”[7] 上述种种关于现代化的观点, “尽管侧重有所不同,但都显然包涵着这样一个判断:现代化所谓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乃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跃进,是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社稷社会生活主要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8]“现代化首先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生活方式极其体制向现代生活方式极其体制的历史更替”;[9]“其次,现代化是一个连续的概念。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和变迁的过程。”[10] 在笔者看来,现代性和传统性并不是互相对立和排斥的极端状态,在任何社会中都不存在纯粹的现代性和纯粹的传统型。相反,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传统性不断削弱和现代性不断增强的过程。每个社会的传统性内部都有发展出现代性的可能,因此,现代化是传统的制度和价值观念在功能上对现代性的要求不断适应的过程即:经济领域的工业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社会领域的城市化以及价值观念领域的理性化等方面的互动过程。 (二)法律现代化的含义 法律现代化就是指一个国家的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变迁的过程。在静态方面,法律现代化意味着已公布的法律是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结构均衡、规范协调、体例统一,并且体现人民意志、适应社会发展、代表人类前进趋势的“良法”;在动态方面,其意味着法律“在任何方面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简言之,法律现代化的目标是“法治”(rule of law)的实现。 三、法律传统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内发先行型国家 在现代世界的诸多法律传统中,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最为广泛,而两大法系在演进的道路上又都和罗马法[11]不期而遇。所不同的是,两大法系的代表性的国家对罗马法却采取了迥然不同的态度:作为英美法系的发源地的英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罗马法的影响,走上了较为独立的法律发展道路,形成了以普通法为核心的一种法律传统;而以德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的国家则采取吸收罗马法的方式进行法律的现代化,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底蕴的大陆法系。英德两国实质上都是吸收了包括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在内的诸多先前法律成果的结果,英国吸收了大量的罗马法的先进成分[12],德国中也保留了许多日耳曼习惯法的合理内核。 1.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例:英国法律史学家霍兹豪斯认为:西欧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是罗马法的残余,主要的是由基督教神学家所调和的蛮族习惯以及教会所保存的罗马法学家的政治与法律思想。从来源看,英国的法律传统综合了日耳曼因素、罗马因素和基督教因素。[13]梁治平教授曾在其硕士论文《英国法中的罗马法因素》⑤中提出英国对罗马法吸收方式与大陆国家的不同也可能是英国法独立于罗马法传统之外的一个原因。在普通法建立之初,法官们都是精通罗马法的,布莱克顿就是一例,他们在签发令状时受罗马法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令状和判例这一普通法的发展方式。普通法以令状为依据,以判例为表现形式,这使得更抽象化、将法律规则和规则的理由相分离的罗马法只能溶于普通法之中,而无法以法律规范这一传统形式表现;另外由于又受制于普通法的思维方式,即便是专家也难以发现罗马法的影响。而且法系之间最直观的区别在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思维方式而非内容,这一事实又强化了英国法的独立地位,形成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传统。 (1)中央法院系统和巡回审判。11-12 世纪,在中央王权的不断强化过程中,审判权也向中央集中。开始由国王及其政府巡回审判,但随案件的增加和为了消除不定期巡回审判的弊端,逐渐形成了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大厅的三大王室法院,巡回审判在亨利二世时也进一步制度化。他们的作用是统一地方的习惯,形成了“王国的统一习惯”,这是任何地方领主法院都作不到的。而且,密尔松认为,适用这些习惯的法院由地方法院转为王室法院,使习惯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王室法院……认为这些习惯只是一些规则和抽象的权利,”习惯就变成了法律。这种将不成文的习惯转变为法律,并用判决的形式固定下来的结果就是形成了英国自己的法律传统。 (2)令状制度。令状是王室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也即欲获得王室法院(也即后来的普通法)的救济,必须获得令状。而每一令状都是对一种争端的处理并包括相应的程序。 (3)陪审制。先前的陪审团是证明法律和事实的证人,他们为当时的巡回审判提供当地的习惯,为后来统一全国习惯打下基础。这里指的是小陪审团,它是为取代神明裁判和决斗法等落后的裁判方法而设的理性的审判方法。它的运用使王室法院吸引了更多的当事人,促使王室法院的管辖权不断扩大,这是它对普通法发展的第一个贡献。另一个贡献是,由于陪审团不是上帝,而是由会犯错误的一般人组成的,概括的证据则会诱导他们犯错误,这迫使法院改变以前概括的陈述和抗辩方式,使陪审团“在考虑事实的细节之后才作出”判决。这使得实体法开始产生。 (4)辩护士。辩护士是在王室法院固定和小陪审团产生以后出现的。当固定的王室法院建立以后,邻人誓证就维系不下去了,从地方带一群邻人到伦敦进行诉讼是不经济的,于是伦敦就出现了一批职业法律者。他们既非邻人,其作用就不可能是誓证了。加上陪审团的世俗性(如上所述),于是他们的作用就是替原告详细地而非概括地叙述事实,替被告一句一句地对原告的叙述进行抗辩。而每一种抗辩都是以承认一种规则为前提的,后来人就是从这些辩护士的抗辩中寻找法律规则的。[14]而令状制度的复杂性以及选错令状的后果导致了辩护士的增加和专业化,最终形成了封闭的行会式的律师团体。 (5)法律文件。法律文件是对法律过程的记述,后来则成为法律教育的基础和法律渊源的资料来源。第一种是《令状汇编》,由于诉讼必须以正确的令状开始,而了解王室普通法也需要令状知识,而此类书籍的大量存在又为令状制度的固定化打下基础。第二种是大法官的作品,其中以格兰维尔和布莱克顿的最为著名。书的基本内容是关于令状和判例的使用方法。第三种是《法律年鉴》,它记述了从诉讼以令状开始到判决结束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关于陈述和抗辩,它将陈述士陈述和抗辩中记录下来,也即记录了对案件适应的实体法。没有人像罗马法学家一样写决疑作品之外的法律评述和体系化的教学用书,没有将事实简化成一两句话的评注,只有程序性的令状和具体冗长的辩护辞。这些法律文件为法律教育提供了在当时法院中实用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又主要是对令状和判例的评述,这促进了英国法律教育以及英国法律独特传统的形成。 (6)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开始有法官而无法律职业,那时的法官是由教会人士担当的,他们在更大意义上是行政人员;律师并不存在,但后来发生了变革。正如上文所说,由于抗辩和选择令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陈述士出现了,而且到十三世纪末在高等法院已成为一种封闭性的职业,也即律师了。同时就有从这些律师中选拔王室法院法官的倾向,自十四世纪开始,这种做法已成为确定的习惯。统一的英国的法律职业形成了。 (7)判例法。布雷克顿说:“不过,如果出现了相同的案件,就应该用一种相同的方法来判决:因为从判例到判例比较好处理。”这种因素的作用是将书面形式固定的诉讼中体现的习惯法实质上作为了以后审判的法律依据,也即即使当时没有太多的制定法,法官也可以从以前的判决中寻找到法律依据,而不需要考虑是不是自己按照公平观念、或是吸收外来法进行判决。

大赛属于国家权威性比赛,所盖公章也为全国公办组织,分各个赛区,通过重重选拔,属于国家级奖项。

自己去看法学或者争议解决这些 期刊吧,多看几篇你就对法律有认识了

大赛以促进中外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通,检验我国法律英语的教学水平,推动我国大学生和研究生的法律英语学习为宗旨,主题为“用英语表达你的法律观点”,由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发起并具体组织实施。 全国高校法律英语大赛分为法律英语论文比赛和法律英语演讲比赛两种形式。是北外发起并组织的,不算省部级,也不是国家级,是民间比赛

学术论文大赛

日常提及的大挑是挑战杯学术论文比赛,参加人数比较多,易于获奖。小挑是大学生创业设计的大赛,参加人数少,获奖较难。

活动目的:

为营造管理学院学术创新氛围,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术创新参与率,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术交流,为管理学院学生提供一个高起点,多领域的学术交流平台,为管理学院学术发展起到一个推进的作用,以此提高管理学院学生的学术科研水平乃至为激发全校学生的科研兴趣做铺垫。

区域经济研究院第二届学术论文大赛,参赛者以个人形式参加比赛。选题应紧扣经济主题,查阅相关资料,最终形成书面论文。

活动分初赛、决赛两个阶段,评审老师从所有投稿中进行评审后选出优秀作品,确定入围选手,入围者在决赛中进行论文答辩,大赛最终将评出一、二、三等奖和风采奖。

论文截稿后将统一交由区域经济学论文大赛组委会进行初审,该组成员由相关专业老师组成,根据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论文评审工作流程,实施论文的评审工作。评选出的优秀稿件入围参加最后决赛。

学术论文大赛总结范文

光阴似箭,这次论文已经落下帷幕。在这次活动,我们应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我们对本次活动做了如下总结:

一、 活动目的

激励本专业同学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丰富学生的课外活动,促进我院的学风建设。促使学生扎实掌握试验机出技能,提高实验水平。

二、活动的流程

我们就举办了两次有意义的活动,就这针对我们大一新生对论文的陌生儿开了两次由浅入深的论文讲座。

(1)我们邀请了老部长、大三大四的学姐学长,给我们讲解了论文的格式及要点,同样台下更是爆满的学生听,这就得感谢他们的精心准备和及时的到来,让我们有一个对论文崭新的认识

(2)相继而来的第二次的讲座,我们邀请了易绣光老师、余君仔主席、魏坤宇学姐,同样同学们在百忙中在寒冷的雨天而来听讲座,但不负众望,老师精致的解说了怎样便捷而省钱的在网络上查找自己所需要的文献,而学姐则说了自己在学习上的方法和电脑上的技巧,学长却给我们上了学前的思想工作,这可以说是里外的结合,让我们对学习的态度方法有更新更好认识,可以说是达到了极其满意的效果,而成功的结束了这两次的学习,进而等待第二年的收获(交论文)

三、活动效果

活动的结束也看出了一些不足之处,我发现我们对小组长的思想工作不到位,而让我们的设置而没有多大作用,而给自己带来不少麻烦,其次就是班级的差异,有的很积极,而有的班则很费力的去开展活动,我想这是不行的`,只有在情愿的情况下才有更好的论文的出现。

更重要的是很多论文的质量却不是很好,很多都有抄袭的迹象,在这可能是我们的宣传的问题还不到位,迫使很多人没时间和能力去完成这次论文,但是相对而言这些活动还是有有意思之处,至少学到了怎样去检索文献,相信我们更加的努力,我们一定能做到更好更棒。

20XX-3-27

法律毕业论文授权声明

每个学校的格式要求不同啊,你可以下载你们学校历年的法律毕业论文看看格式就知道了。

你问的基本也是我发论文的心声了!我当初也是评中职论文,找了好多发现什么的真不少,动不动就要押金啥的,没有一点保障。后来我是通过淘宝找的国淘论文写作,在第三方上交易安全多了,需要的话可以去找下哦! 一般说来,篇幅较长的毕业论文,都没有分标题。设置分标题的论文,因其内容的层次较多,整个理论体系较庞大、复杂,故通常设目录。设置目录的目的主要是:1.使读者能够在阅读该论文之前对全文的内容、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便读者决定是读还是不读,是精读还是略读等。2.为读者选读论文中的某个分论点时提供方便。长篇论文,除中心论点外,还有许多分论点。当读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某个分论点时,就可以依靠目录而节省时间。目录一般放置在论文正文的前面,因而是论文的导读图。要使目录真正起到导读图的作用,必须注重:1.准确。目录必须与全文的纲目相一致。也就是说,本文的标题、分标题与目录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2.清楚无误。目录应逐一标注该行目录在正文中的页码。标注页码必须清楚无误。3.完整。目录既然是论文的导读图,因而必然要求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要求文章的各项内容,都应在目录中反映出来,不得遗漏。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版权声明是指作品权利人对自己创作作品的权利的一种口头或书面声明,一般版权声明应该包括权利归属、作品使用准许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诸如平时看文章时最后会有一个严禁转载的说明,其实这就是版权声明。一份合格版权声明应该包括声明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标的、履行、违约、价款、纠纷解决方式、数量、质量),版权所有人的个人信息,如版权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常见的版权声明有如下这几种:1.版权归本XXX网站或原作者XXX所有;2.未经原作者允许不得转载本文内容,否则将视为侵权;3.转载或者引用本文内容请注明来源及原作者;4.对于不遵守此声明或者其他违法使用本文内容者,本人依法保留追究权等。

  • 索引序列
  • 法律之声学术论文大赛
  • 烟台大学法学院学术论文大赛
  • 全国法律英语大赛论文范文
  • 学术论文大赛
  • 法律毕业论文授权声明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