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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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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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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论文的题目是论文的要件之首,它不同于一般 文章 的题目,有特定的构成要素、结构模式。你是不是在因为保险论文的题目头疼?为此我给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保险专业的题目材料,欢迎大家阅读。 保险论文题目(一) 1. 基于物流经济的快递商品保险现状与对策分析 2. 大病保险能否终结因病致贫 3. 浅析职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 5. 农户育肥猪保险支付意愿研究 6. 中银保险车险理赔系统设计与实现 7. 死亡率下降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影响 8. 信诚“安诊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险介绍 9. 保险保障基金的道德风险分析 10. 基因测试在重大疾病保险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11. 我国科技保险发展问题探讨 12. 投保人失踪后谁可退保取决于该合同的继承权归属 13. 保险市场行为变异及原因探析 14. 美国失业保险:特点绩效与问题 15. “.”保险宣传咨询活动 16. 中国平安回归A股成功上市 17. 论海上旅客人身伤亡责任保障机制的构建 18. 论金融化趋势下再保险发展新模式的构建 19. 对寿险公司直接开办责任保险的质疑 20. 对我国“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初步构想 保险论文题目(二) 1. 中外国家保险业效率比较研究 2. 我国保险网络营销 渠道 策略研究 3. 中国平安人寿理赔服务满意度提升方案 4.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分析 5. 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问题探析 6. 关于团险渠道业务发展困境的思考 7. 从政府机构的视角构建我国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 8.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实证研究 9. 互联网保险的前景分析及模式预测 10. 我国淡水养殖保险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 11. 中国保险业成熟度的测量与实证 12. 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意义 13. 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巨灾保险立法探析 14. 基层农机保险现状及对策建议 15. 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6.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7. 我国老年护理保险的法律探析 18.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 19. 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 20. 我国保险业中若干问题的统计分析 保险论文题目(三) 1.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完善问题 2. 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 3. 养老保险政策的问题研究 4. 单位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的原因分析 5. 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的规避行为(探讨故意不足额缴纳的行为) 6. 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合理性 7. 养老保险金的缺口问题(基金紧张) 8. 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观念问题研究 9. 养老保险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10. 养老保险对单位用人制度的影响 11. .做实个人帐户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2. 做实个人帐户对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 13. 被单位做出自动 离职 处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对策研究 14. 关于我国养老保险问题的探讨 15. 论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改革 保险论文题目(四) 1. 车险创新销售模式 2. 我国保险营销现状及对策 3. 我国财险保险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4. 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优势与创设构想 5. 保险市场消费行为心理因素分析 6. 基于 市场营销 P理论的保险营销策略 7. 大数据时代保险业的发展 8. 我国城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比较 9. 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思考 10. 电子商务环境下流通商品保险研究 12. 政府保险采购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难点分析 13. 谈谈紧急救援保险 14. 中外遏制保险犯罪立法之比较 15. 就农业保险谈点体会与看法 16. 我国区域保险发展研究 17. 普及保险知识的“草根”智慧 18. 如何选择最省钱的汇款方式 19. 生活中的最佳保健时间 20. 涉外追偿大有可为 猜你喜欢: 1.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题目 2. 金融保险论文题目 3. 关于保险论文范文 4. 保险毕业论文参考 5. 对目前保险市场的分析论文

你上面讲的,首先没有 刑事责任,要是追究的话,顶多算民事.等,我给你写论文呢 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与执行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提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就确立了我国立法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经济救济途径为附带民事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的调解模式、精神损害赔偿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看法,希望能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有所帮助。全文共8100字。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的救济途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设计了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含法人犯罪)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刑罚时对被告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并做出裁判的案件。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我国的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诉讼进行的前提是:一、要在刑事诉讼启动后才能进行;二、要与刑事审判一并进行,例外的才能在刑事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笔者也仅针对所在基层法院在审理与执行刑附民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调解模式、精神损害赔偿及执行难等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刑附民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有所帮助。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模式从近年来的刑事审判实践来看,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参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向被害人支付民事赔偿金一般都能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给予从轻处理,特别是在涉及到死刑案件时常常把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能否调解结案作为适用死缓或无期徒刑的一个关键因素。这样做的好处与依据在于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被告人从轻处罚,能够节约社会司法资源,降低国家与社会在治理打击犯罪方面的成本,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同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其悔罪的客观表现之一,这表明了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减少,其所应受的社会非难与谴责也应相应的减少,其所应受的刑罚也应相应的降低。而且,从我国当前的宽严相济、限制死刑、控制死刑的社会大环境出发,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告人从宽处理也是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益的事情。 但是,在适用民事赔偿这一刑罚裁量情节时,仍然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在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质疑之声。诸如,适用这一量刑情节是否存在花钱买命、以钱买刑的情况,是否存在被害人强迫要挟被告人甚至法官从而造成对被告人不公平的情况。笔者认为,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必须承认与重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民事赔偿金的支付情况对被告人刑罚裁量影响的积极意义,同时也要正视在适用这一量刑情节中所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影响。在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涉及到伤害、交通肇事等附带民事案件的数量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0%,笔者认为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两类,采用不同的诉讼调解模式。 1、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适用当事人为主导,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正确引导的诉讼调解模式。这类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因某种琐碎小事而引发,被告人一时意气用事,酿成悲剧,被告人往往会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其负罪感、悔罪意识较强,较容易主动向被害方请求民事和解。而从被害方来讲,其也较容易接受对方的悔罪。但是,被害人这种易接受悔罪的心理在客观方面却往往表现为相互矛盾的两种行为,一是积极主动地接受对方的和解,二是基于因与被告人的特殊关系,虽然内心愿意接受和解,但是,考虑到面子或其他周围环境的压力而表示出不愿和解的意向。由此,对这类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特殊的亲情、友情、邻里等特殊关系,发挥当事人自我协商、自行和解的主动性、积极性,尊重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调解时机、调解协商形式,同时人民法院并不是消极等待,而是在调解的启动、进程、终结等方面积极参与,正确引导。但要注意这种诉讼调解模式存在的主要缺点就是调解的启动难,优点是一旦启动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对此,人民法院在适用这一模式时应注重做被害人的思想工作,要使被害人认识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都是结案的法定方式之一,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定效力的不同,更不存在调解是惧怕被告人的问题,而且调解结案有利于民事赔偿金的有效支付。2、对于有预谋地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恶性犯罪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主要适用人民法院主导,当事人参与的诉讼调解模式。这类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手段较为残忍、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其悔罪的动机较为复杂,被害方与被告人一般无特定的亲情友情等特殊关系,这类案件调解的启动较为容易,但是达成调解协议较为困难。而且在调解过程中易发生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或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及法律的统一与尊严的行为。对这类案件进行调解时要强调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在调解中的主导作用,在具体工作方式上一方面要注重对被告人进行法律、伦理道德教育,促使被告人首先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使被告人真心悔罪服法,使其认识到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是自己真心悔罪的具体表现之一。另一方面对于被害方因犯罪所受到的伤害应当表示同情,但要明确具体民事赔偿的数额要体现法律的原则与精神,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要依法索赔,不能因为被告人受到了刑事追究而提一些不合实际、违反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甚至以此要挟被告人。在具体的步骤上要把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汇总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将汇总、梳理后的调解意见、要求再反馈给相应的当事人,以防止出现以调解为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国家法律的统一与尊严的行为的发生。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立法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就是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又进一步明确: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在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基于个案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正当的,应受到法律保护。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应允许其就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有这样,才符合社会利益、被告人利益、被害人利益三者冲突平衡的需要。 有的人认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如果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被告人就是二次惩罚。本人对这种观点持反对态度。诚然,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尽管的确能够抚慰被害人受到的精神伤害,但是在有些案件中,仅靠刑罚惩罚尚不足以达到消除被害人内心痛苦的目的。有些案件甚至在被告人被依法判刑后,自己的痛苦可能还会加深。尤宗智教授曾提出“多年来,我们国家以国家利益与个人正当利益完全一致为理论依据,在公诉案件中强调社会普遍利益的维护,强调公诉机关可以代表被害人的要求,却多少忽视了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矛盾性,忽视了被害人的独特要求……”。 按一般人包括法律专业人士的常识,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肯定比一般侵权更为严重,如果将犯罪行为强行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外,将会造成这样一种现象: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侵害程度较轻而不构成诽谤罪,被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程度较重而构成了诽谤罪,被害人却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到一般侮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遭到了强奸,却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财产作为补偿精神损害的一种方式,其用意不在于单纯将被害人的人格等同于商品。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和其他弥补精神损害的方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一样,是作为抚慰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一种形式。 实践证明,在许多案件中, 仅仅有被告人的赔礼道歉是不足以达到消除被害人内心痛苦的目的,甚至在被告人被依法判刑,受到国家公力惩罚的情形下,这种痛苦仍然深深存在。而对被害人加以财产补偿,以被实践证明是一种有效的抚慰方式,这种方式已经作为现代各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方式,所以,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成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相对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一般难度较大,通常无法全部执行甚至根本得不到执行,致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随着严打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数量越积越多,这对原已堆积的大量得不到实际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来说,无异是雪上加霜。笔者所在基层法院受理刑事附事民事执行案件约占总受案数的5%左右,且有一部分为外地法院委托执行案件,而这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基本上从立案后就难以执行,因此绝大部分案件都会成为积案.(一)被执行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执行难度大附带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性质,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因为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被执行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属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在执行实践中,往往会导致以下几种情况出现: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执行人绝大多数在执行前已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因其生命、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其已不可能再创造价值来履行债务。2、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认为自己被判处了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 如有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说:“案子已经审结了,我现在就欠你几个钱,你法院反正不能再重新判我刑,我不给,能怎么着!” 或声称等刑期服满出狱后再赔。也有的被告人在案子审结后,认为法院处理不公,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3、被告人家属不理解、不配合。认为犯罪是被告人个人的行为,“一人做事一人当”,与家人无牵连,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由被告人自己承担。4、相当一部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人)为居住在农村的农民,文化素质低,经济收入水平不高,犯罪前本身就没有多少财产,犯罪后,有些被告人及其亲属又搞假分家,假离婚来规避执行,有些甚至通过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来逃避执行。5、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一般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调解,为了达到从轻处罚的目的,被告人往往不顾自己的赔偿能力,同意原告人的赔偿要求,案件判决后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者无赔偿能力而不履行。另外,被告人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犯罪所得在案发前早已被挥霍一空,或隐匿不交,家中也无其他财物可供执行。6、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困难。由于申请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受各种条件和因素的影响,难以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庭经济情况。(二)执法思想认识不到位加剧了执行难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对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重大意义没有深刻领会,导致工作不能积极主动开展,被执行主体一般在看守所或监狱,会见手续比较麻烦,既使会见到被告人也往往徒手而归,误时费力,执法人员对此类棘手案件搁之一旁,领导多次催办,申请人多次来院要求执行,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责任。 有些执行员在思想上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认识不到位,觉得这类案件标地小,执行起来费时费力,有点得不偿失,不愿下工夫去执行。有些执行员受“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的思想影响,认为既然判了刑,就不能再赔偿。还有些执行员对此类案件有畏难思想,一听说自己分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就头疼,不愿执行这类案件。(三)公检法三家协调力度不够人为造成执行难作为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每个过程和环节,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角度的不同,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公安和检察机关侧重刑事犯罪事实的查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要么不告知,要么对其请求置之不理,使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能够行使赔偿诉讼权利。一般民事案件,作为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等强制保护措施,而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在公安、检察阶段不能提出保全措施,只有到了诉讼阶段才能提起,由于我国《刑诉法》对该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执行风险比一般民事案件风险大的多。四、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对策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已不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单方面的努力所能解决的,以往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对策过多地局限在执行阶段,以致于难以有所改变。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应当将视野扩展到整体运行机制中。(一)层层分流,缓解执行重压1、建立财产状况协作调查制度从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开始,由侦查机关对可能会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进行调查,并开具清单,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继机关,以便于后继机关进一步了解、查清财产状况。这一制度应当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这样,一方面执行人员在执行初期便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执行方向有了一个初步的概念,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申请执行前就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也能正确对待执行结果。建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为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提供财产线索。2、完善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制度,对控制被告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强有力的保障。因此,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将有效地缓解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压力。(1)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一方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时,可以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将被害人财产保全申请移交人民法院执行。(2)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至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的财产保全,由被害人一方直接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为了督促被害人尽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规定在保全措施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限,逾期不起诉的话,就解除财产保全。(3)人民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的财产保全,这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一致。3、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对于那些如果不先行给付将影响被害人生活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应将执行的时间前移,在诉讼中采用先予执行制度,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在诉讼中,被告人基于对量刑情节的顾忌,在履行义务时会比较积极,对执行也较为有利。在今后的执行中,可将定期金赔偿方式与先予执行联系起来,使执行更加灵活和实际。4、注重诉讼中调解(1)全程加强调解工作。除了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主持调解工作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针对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应当主持调解。公安、检察机关对附带民事诉讼及时进行调解处理,有利于解纷息讼,使被害人及时得到赔偿。(2)给付方式上要有利于执行。在调解时应注意给付方式的可行性,一般要求即时给付,对于分期支付或在一定时限内支付的,则应当提供担保。(二)改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方法1、建立协助义务人制度。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由其家属实际保管和使用,因此有必要在执行中建立协助执行义务人制度,即在被执行人服刑期间,由被执行人财产的管理人(通常为被执行人的家属)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代为履行赔偿义务,该财产管理人便是协助义务人。这和负有协助查封、冻结等义务的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一样。这种协助是一种义务,无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履行,如果其不配合甚至阻挠抗拒,就要承担协助义务人妨害执行应承担的责任,如罚款、拘留等。如果其擅自转移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限期追回相关财产,在限期内不能追回的,应当在所转移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协助义务人就变更为被执行人。此种制度将被执行人家属从原来的案外人上升到协助义务人,其责任的加重可以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家属不配合执行的现象发生。2、进一步完善委托执行。从目前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委托案件来看,效果不甚理想。因此,委托执行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受托法院应该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并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同时,笔者认为还应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1)简化委托手续。根据规定,现在委托案件由各省市高级法院统一委托给受托地区的高级法院,然后再委托到具体法院,手续复杂,耗时较长,影响了委托执行的效率。因此可以改为直接委托当地法院同时报备高级法院。这样缩短了委托的时间,便于和委托法院之间的联系,又不影响高院对委托案件的监督。(2)改变现在平级委托的原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委托执行的目的在于节约成本,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但平级委托使受托的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与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仍然相距甚远,还是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路途上,体现不出委托执行的优势。因此,应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这样就近执行,更利于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也是世界各国的立法潮流。(3)委托法院应加强对委托案件的监督。包括由专人负责处理案件的委托和催告,对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加强把关审查,必要时可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情况等。3、建立财产追踪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对于那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就此结束。所以无论被执行人是在服刑期间或是在刑满释放后,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都可以继续执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以较完善的财产追踪制度为前提。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追踪,单靠人民法院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人民法院不可能了解被执行人的动向,而且有的被执行人在监狱内服刑较长时间,人民法院没有精力这么长时间地对被执行人进行追踪,这就需要群策群力,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都积极参与,同时应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网络体系。4、将刑罚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执行人员应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被执行人所在的刑罚执行机关,在被执行人申报减刑、假释时,刑罚执行机关及相关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其服刑表现及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表现,特别是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在决定是否减刑、假释时,应从严掌握。当然,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的表现仅仅是刑罚自由刑变更的参考因素,而不是必要条件,在处理时应视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惩罚性赔偿毕业论文题目

本科论文写作技巧——中国论文网

每到毕业,同学们都要写毕业论文。那么本科毕业论文该怎么写呢。下面大家就一起来看看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方法吧。

如何选题?

确立论文题目,就是确定研究的目标,研究 的主攻方向。考生在选题时应该注意以下三点:

1、论题要大小适中。题目不要太大,尽量"小题大做"。

2、注意研究角度要有新意。进行科学研究,就是找问题,没有新问题就谈不上研究,更谈不到创新,论文也就没有写作的价值,因此,确定研究方向只有从新的角度去研究、研究以前没有人研究过的问题,或者是研究过探讨过但说法不一的问题去分析论证,才会得出与众不同的结论,才会见出新意。

3、要知己知彼。在选题中,要了解本专业本领域中已有的科研成果,了解别人已经解决了什么问题,还存在什么问题;是否有争论,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只有知己知彼才能避免重复和雷同。

拟提纲?

根据论文题目,充分、大量的搜集查找资料。

收集资料主要注意三种:

1、与论题直接相关的原始材料;

2、他人对该论题或相关论题的研究成果材料;

3、与论题有关的社会、文化、语言、历史背景等方面的材料。

形成论点时应注意:

1、论点要鲜明,不能含糊其词,同时论点又要辩证,不能走极端;

2、论点要科学正确,不与常理和事实相背离;

3、论点要准确,不要夸大其词,防止偏颇。

撰写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占据论文的主要篇幅,是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是作者理论水平和创造能力的集中体现,它决定着论文水平的高低和质量。

论文的正文一般包括三大部分:绪论、本论和结论。

绪论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讲清研究的动机、写作的理由、目的和意义、提出问题、概述内容、明确中心论点等。一般要求语言简洁扼要,开门见山,引人注目。

本论是论文的主体,要求以充分有力的材料阐述观点,条理要清晰,逻辑要严密,要求内容扎实、丰厚。考生在这一部分,必须根据论题的性质正面论证,或反面批驳不同的看法,或解决别人未解决的问题,或论述新思想新发现等。在该部分中论证是极其重要的,它决定着论文的成败。要写好这一部分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论点是明确新颖、深刻、严肃的。论点不管是否需要论证,都必须是可以论证的。

2、论点必须有材料的支撑,必须有可用来证明使其成立的材料。

3、论证必须根据论题的需要选择不同的论文结构形式,不同的论证结构形式,决定了本论部分的结构。

4、论证逻辑要严密。合乎逻辑的论证,别人是无法驳倒的。

修改、定稿

正文初稿写好以后,考生应该多修改几遍,对整篇论文逐行逐句逐段反复推敲,检查每一个具体论点、论据、论证是否恰当有力,表达是否合乎逻辑,务求不留疑点,直到确实有说服力为止。检查并修改初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论点与论题的一贯性;

2、观点与材料的统一性;

3、论文的结构层次与逻辑思维的密切性;

4、论文的语言表达意思的准确性;

5、文章中标点符号使用的正确性;

6、采用的数据、年代、人物名及地名是否准确;引用的注释、文献参考资料的列举是否真实恰当;封面署名、装订是否工整等等。

经反复多次修改的论文,应再次送达指导老师审阅认可后,以指导老师签署同意定稿字样为止,该篇论文才算是完成了。

如果论文写作方面大家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通过以下的方式联系

独立董事制度

我也是一名自考生,只要用心都可以了,一1000个字就找一下书本的句子,再结合实在的编一些就过去了

写作构想就是你构思的论文框架,就是论文大纲。举个例子吧。论文《试论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的提纲就是: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2.说明写作意图:本文在借鉴国内外既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试图就惩罚性赔偿所对应的民事责任这一基本命题进行深入论证,以期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二、本论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考察 1.通过分析,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各国普遍的立法思想。 2.对近现代法两大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考察,预测其发展趋势。(二) 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问题研究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2.民事责任的含义3.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功能4.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其中将特别强调惩罚性赔偿的民事性质,并做重点论述。 (三)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建构问题研究1.我国目前的惩罚性赔偿思想及制度现状 2.分析制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障碍 3.寻找克服方法推广惩罚性赔偿制度 4.对我国建立完备的赔偿制度提出一点建议三、结论 1.回答开头提出的两个争议问题: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民事责任理论上的正当性问题及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质 2.综述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和发展趋势,总结全文

论文题目死亡的礼赞

商务英语专业毕业论文 论文选题 论文选题是毕业论文写作的开端。能否选择恰当的题目,对于整篇毕业论文写作是否顺利,关系极大。好比走路,这开始的第十步是具有决定意义的,第一步迈向何方,需要慎重考虑。否则,就可能走许多弯路,费许多周折,甚至南辕北辙,难以到达目的地。毕业生选题,要遵循这样两条基本原则:第一条是价值原则,即论文的选题要有价值。论文价值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之分,选题时,要把应用价值摆在首位。学生写的毕业论文不是毫无实际意义的“空对空”的文字游戏,而是来源于现实,并为现实服务的。第二条是可行原则选题时要充分考虑主客观条件。客观条件主要是写作的时间、地点、环境;主观条件包括作者的才能、学识和所掌握的材料等。学毕业生在选择毕业论文题目时,必须考虑自己的主、客观条件,量力而行。即要选择那些客观上需要,主观上又有能力完成的题目。 选题的具体方法 1、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 2、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 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1)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题目的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所发现。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2)追溯验证法 这是一种先有拟想,然后再通过阅读资料加以验证来确定选题的方法。这种选题方法必须先有一定的想法,即根据自己平素的积累,初步确定准备研究的方向、题目或选题范围。但这种想法是否真正可行,心中没有太大的把握,故还需按着拟想的研究方向,跟踪追溯。追溯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①看自己的“拟想”是否对别人的观点有补充作用,自己的“拟想”别人没有论及或者论及得较少。如果得到肯定的答复,再具体分析一下主客观条件,只要通过努力,能够对这一题目作出比较圆满的回答,则可以把“拟想”确定下来,作为毕业论文的题目。 ②如果自己的“拟想”虽然别人还没有谈到,但自己尚缺乏足够的理由来加以论证,考虑到写作时间的限制,那就应该中止,再作重新构思。 ②看“拟想”是否与别人重复。如果自己的想法与别人完全一样,就应马上改变“拟想”,再作考虑;如果自己的想法只是部分的与别人的研究成果重复,就应再缩小范围,在非重复方面深入研究。 ④要善于捕捉一闪之念,抓住不放,深入研究。在阅读文献资料或调查研究中,有时会突然产生一些思想火花,尽管这种想法很简单、很朦胧,也未成型,但干万不可轻易放弃。因为这种思想火花往往是在对某一问题作了大量研究之后的理性升华,如果能及时捕捉,并顺势追溯下去,最终形成自己的观点,这是很有价值的。 追溯验证的选题方法,是以主观的“拟想”为出发点,沿着一定方向对已有研究成果步步紧跟,一追到底,从中获得“一己之见”的方法。但这种主观的“拟想”绝不是“凭空想象”,必须以客观事实、客观需要等作为依据。 论文参考题目: 1/商务英语在中国加入WTO后的新趋势... 2/中英文在生活习语中的差异 3/论英汉翻译中的外来词译法 4/幼儿英语的愉快教学 5/中英文化的背景

美赛论文题目有如下:

1、A题是指连续型(continuous),具体可以理解为是连续函数建立一类模型。常用方法是微分方程,并多为“数值分析”领域的内容,需要熟练掌握偏微分方程以及精通将连续性方程离散化求解的编程能力。

2、B题是离散型(discrete)具体需要在编程上比较熟悉计算机的 “算法与数据结构”。

3、C题是数据分析型(data insights),最好是有统计学、数理金融、量化分析相关背景的知识。C题除了MATLAB、Python还可以是用无需编程的SPSS,也可能会用到R、STATS、SAS等统计软件。

4、D题一般为运筹学或网络科学(operations research/network science),近几年网络科学是一个热门研究领域,算法、软件包括可视化的软件都很多。

5、E题是环境科学题(sustainability),大体上会集中在环境污染、资源短缺、可持续发展、生态保护等几个方面。

6、F题是政策研究题(policy),EF题的数据一般需要自己搜集。

小草赞 托物言志作文 “没有花香,没有树高,我是一个无人知道的小草”。每当想起这首歌,我就想起了到处都可以看到的平凡而又顽强的小草。 春天,冰雪刚刚融化,许多娇贵的花还躲在温室里不敢出来,而小草却像一群活泼可爱的孩子,从大地母亲的怀抱里调皮地伸出一个个嫩绿的小脑袋,那么细弱,那么娇小,但它们不畏春寒,在微风的吹拂下轻轻地唱歌跳午,第一个给人们带来春的信息。 夏天,暴风雨来了,许多庄稼、花儿,就连小树也被风吹得东倒西歪,而小草竟然昂着头,挺着胸,任凭风吹雨打,而经过暴风雨洗礼的它,长得更加粗壮,更加翠绿,像一条碧绿的毯子覆盖在大地上。 深秋,小草的叶子枯黄了,它脱去一身衣服,毫不吝惜地献给大地,使大地更有力地养育万物。 “离离原上草,一岁岁一枯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白居易的这首诗,不正是对小草顽强生命力的讴歌吗?我们平常经常看到只要有土壤的地方,甚至在墙缝、高山、坚硬的石缝中都能看到它翠绿的身影,而且它不需要任何人来给它浇水、施肥,却以惊人的生命力破土而出,野火,虽然小草毁灭性的灾难,但是只要一旦春风吹过,它又释山越岭,飘洋过海,到需要自己的地方安家落户。 小草的确平凡得不能再平凡了,它不像大树那样傲然屹立,更不似迎鲜花那样婀娜多姿,但它却具有极旺盛的生命力。 我赞美小草,更赞美那些具有小草精神,意志坚强,不择环境,具有顽强生命力的人

以死亡为主题的论文题目

看这里节选一部分:探寻死亡之谜:西方死亡哲学[align=left] [color=#2e3012]人是什么?人的死亡之谜是什么?怎样理解死亡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灵魂的可毁灭性与不可毁灭性、人生的有限性与无限性、死亡和永生的个体性与群体性?古希腊罗马时期的人们是如何看待死亡的?他们如何克服死亡的恐惧?中世纪人们的死亡观念是怎样的?近代和现代西方人是如何漠视和直面死亡的?……本书阐释了西方人心中的死亡之谜和西方死亡哲学的基本意涵,而后具体地考察了西方死亡哲学的历史发展进程……[/color][/align]2006-11-29 17:23 轻风竹影西方死亡哲学概论 《西方死亡哲学》一书旨在在较高的理论层次上逻辑地和历史地阐释西方死亡哲学。它将首先以“概论”的形式阐释西方死亡哲学概念的基本意涵,而后再分章依序具体地考察西方死亡哲学的历史发展,以期在读者心里形成西方死亡哲学就是西方死亡哲学史,西方死亡哲学史就是西方死亡哲学的印象。 我们之所以在“概论”里着力阐述西方死亡哲学概念,乃是因为,在我们看来,“概论”不当是普遍意义上的“弁言”。弁言虽然也被冠于著作之首,但它未必能成为著作的一个有机部分。恰如一顶帽子,虽然它可以被人戴在头上,虽然它也可以使人更气派些,但它于人未必算得上一个必不可少之物,更谈不上它之为人之一有机部分了。 “概论”也不当是“泛论”,它当触及研究对象最内在的层面,揭示其最本质的内容。惟其如此,它才能成为规定、制约或统帅一本著作全部材料的活的灵魂:不仅构成该著作的逻辑起点,而且也构成该著作的逻辑终点,从而使整部著作有可能赢得一个较高的理论水准,内蕴着一种普通著作少见的整体性、有机性、逻辑性和系统性。诚然,对研究对象的“概念”把握,只能是我们对对象进行长期艰苦细致研究的一个结果,然而,无论如何,这并不妨碍我们在描述我们的研究对象时,从解析它的“概念”入手。 老黑格尔在其著名的《哲学史讲演录》里,曾经突出地强调了“考察”或“发现”“真的哲学概念”于“哲学工作”的重要意义。他宣布:只有依据“真的哲学概念”,才有可能理解那些“根据哲学的真概念从事哲学工作的哲学家的著作”,才有可能从事本真意义上的哲学工作;“真的哲学概念”或“哲学的真概念”的“发现”,乃是哲学研究、哲学理解和哲学阐释的首要工作黑格尔著,贺麟、王太庆译.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北京:商务印书馆,~6。尽管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对他的哲学概念和哲学体系提出这样那样的异议,但当我们进行哲学著述时,却不能不考虑他的这一建议。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哲学识见,我们在逻辑地和历史地阐释西方死亡哲学时,将首先致力于“真的哲学概念”的“发现”,致力于“真的西方死亡哲学概念”的“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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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是每个人逃不脱的人生宿命,人人恐惧之、害怕之。但我们若转换一个视 角,则会发现死亡实际上是我们每个人之人生的最后成长的阶段,一直到临终前的 那个瞬间,我们的生命、生活与人生都在成长着。所以,对"死"我们不应也不能 去害怕,而是要去探究,去求得死亡所蕴含的深刻的人生道理。我们所应该要做的 只在于:由思想意识上的"先行到死"和直面死亡的途径,来深刻地体察死亡、咀 嚼死亡,由对死的思考来为自我的"生"确定方向,确定意义,也确定价值。一个 现代人在其人生中达到了这一境界,他的生存与生活才是完整的,他的生命才可能 发出耀眼的光芒,他的人生才可能获得极大的成功。 一、关于死亡的恐惧 一般而言,世上的人皆喜生厌死,根本原因是将两者截然两分。但实质上," 生"与"死"犹如连体婴儿,无法将它们分开。因为人在刚刚出生之后就在走向死 亡,死是蕴含在生命之内的,而宇宙间的有生之物无不都如此。大凡有生命者,都 会经过孕育期,然后则出生、成长,再进入衰老期,最后便会死去。生与死虽然截 然不同,判然有别,但生的瞬间就含蕴着死的因素,两者是互渗而混然一体的。 可是,世人一般都体认不到"生死互渗"的道理,谁都只愿永远地活下去,谁 都害怕死亡的降临。因为,在人们的眼中,"生"是盈满着生机,充溢着温暖、活 力、光明、拥有;而死则是生机顿失,是冰冷、枯竭、黑暗、丧失,人们怎不求生 畏死呢?但是,人是一种生物,必然逃不脱死亡的命运,无论是接受还是不接受, 死亡都会在某时某刻来临。既然如此,人们就必须正视死亡,活着时不要回避死亡 的问题,因为即使你想回避也是回避不了的。 实际上,人们必须理解一个道理:若是没有死而只有生,那人也好其它生物也 好,又怎能在这个世界上挤得下?从生命之本源来说,每个生者都不应该太自私, 正如《庄子》书中所讲的:天地为"父母"生我养我,那就好好地活;天地"父母" 招我们复返,我们也就要安心死亡的降临。这实际上是留下位置让新的生命成长, 岂非也是我们一份无量的功德? 可是,即便人们从生命之根理解了死亡的必至性,仍然会在情感上万分恐惧与 害怕死亡。这一点必须从死亡本质的角度来加以化解。古希腊的圣哲指出:死是人 无法体验的对象,当人还活着时,死非常遥远;当死来临时,人们已经毫无感觉和 思虑了。人们对死的害怕、焦虑、恐惧,等等,无不都是一种活着时才有的感受, 而死亡一降临,人所有的知觉、心理的反映等等都不存在了,人们又怎能害怕呢? 既然不能够去害怕,我们活着时就没有必要去恐惧死亡。也就是说,当人存在的时 候,死亡是不可能存在的;而当我们不存在死去时,我们根本就无法害怕。因此, 活着的人又何苦要怕死呢? 可见,人们对死亡的恐惧根本不是起于死亡本身,而是人们从棺材、死尸等死 亡的现象中获得的一些恐怖的观念。仅仅是观念而已,并不是一种实在的对象。所 以,人类的确可以从主观上努力,改变以至取消这些观念,以消除对死的焦虑、恐 惧、害怕和担心。这些有关死亡本质及如何免于对死亡恐惧的方法实际上是相当有 效的,我们每个现代人都应该经常沉思一下,去倾听古代贤哲的声音,积极地思考 生与死的问题,以获得某种生死的智慧,从对死的恐惧中解脱出来。这样,也只有 这样,我们的人生才能获得幸福。 但是,人们又会提出另一个问题:既然生而必死,自己生前拥有的一切都必然 地要完全丧失掉,那"生"又有何意义呢?我们生前的奋斗、获得、悲欢离合等等, 又有什么价值呢?一句话,人活着又有什么意思呢?这样思考问题的方式是:既然 凡"有"都必归于"无",那又何必要"有"呢?实际上,应该延伸一下再深入地 思考思考:"无"之后又是什么呢?那必是"有"!所以,一个现代人要如中国古 代哲人所说的那样,在对待生死的问题上,应该做到"大其心",要跳出自己此生 此世的限囿,立于宇宙大化的本体之境来看生死。如此,人又何必要悲泣于自我必 死的结局呢?要明白,"我"之死正是"他"之生,"我"必死然后"他"才能生; 有生命之物的死,恰恰是万物之生的前提。况且,没有前者之死,又那会有我们每 个人的生?既然"我"之生建基于"他"之死的基础之上,那"我"为何不能当一 下他人之生的基础而无畏地面对死,从而勇敢地步入死途呢?正如我们人在生活中 不能太自私一样,我们在生死的问题上同样不能自私。而且,人们在生活中自私一 点关系并不太大,不过会造成一些人生中的麻烦罢了;可在对待死亡的问题上,一 个人若很自私,极不情愿地面对死,那就必然造成自我的生与死的品质极低——在 生活的每时每刻都极度地恐惧死。可是,无论你愿意与否都不可能改变人必死的结 局,死亡肯定会在某时某刻必然出现。所以,任何一个人都应在生死的问题上达到 心胸广阔,无私地对待生,也无私地对待死。当一个人能够正确地对待死时,他也 就必能正确地对待生;当一个人真正免除了对死亡的恐惧和害怕时,其生活与人生 便走上了一条坦途。 二、关于死亡的意义 一般人皆认为,死亡是最无意义的东西;而且,它还进而吞噬掉了所有的人生 意义。但是,人们若明白了人之生必然相伴于死,我们每个人从生下来的那一刻开 始,便步入了走向死途的过程,那么,我们在生的过程中就应该去体验死,去沉思 死,去由对死的扣问而让自我的生命获得长足的发展,建构出一个健康正确有意义 的人生观,从而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有价值。这种方法可称之为"生死相长"。 首先,死亡的存在,以及我们对死亡的沉思,可以让我们意识到生命的有限性 ,这就能使我们能够更加珍惜生命中的每一分每一秒。让生命中的每一段都充满内 容,都可以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迹。可见,"死"的存在不是使"生"毫无意义,而 是更凸显出"生"的意义与价值。当一个人能够牢牢抓住生活,不浪费人生中的宝 贵时光,努力地从事各种创造的活动,珍惜生活中的亲情、友情、爱情、人情,并 尽可能多地品尝种种人生的滋味,那么,人们就能在死亡来临之际,毫无恐惧,心 安理得,并为自己即将永久地安息和为别的生命之诞生做基础而欣喜不已,这就达 到了生死两相安的最佳境界了。可见,由"死"可以反观出"生"的真正的意义所 在。任何人在"生"的阶段时都应该生机勃勃,奋发努力;而到了死时,则应该心 安坦然,无所牵挂。 其次,死亡的存在使我们能够拥有更健康的人生观。在现实生活中,常可看见 许多人埋首于求这求那,总以为拥有得越多就越好;在为人处世时,刻薄、吝啬、 毫无怜悯心,无所不为。也许他的确成功了,拥有了很多很多,可是他在这个世界 上不爱别人,不帮助别人;当然别人也就不会爱他,也就不会帮助他。因此,他在 现世的生活就肯定相当的孤独;而当他面对死亡时,他会因为所拥有的一切都将永 久地丧失而痛苦万分。人之生死的吊诡性就在于:人们生前拥有的少,死时就丧失 的少,其痛苦也就相对要小;人们生前拥有的越多,死时就丧失的越多,按一般的 逻辑,痛苦就必然会大。对于那些在人世间一心只知攫取者而言,这一生死的规律 实在是太不利了。 所以,为了避免死时的更大痛苦,我们有必要对自己的人生观做极大的改变。 为了生活和生存,我们当然要去谋生,要去赚钱;但我们不能以赚钱为唯一的人生 目的,不能以聚财为全部生活中关注的唯一追求。要明白一个深刻的生死之理:人 世间的物质性拥有不是人生的一切,甚至不是人生中最主要的东西;人活着时最重 要的还是一个情字,是和谐的关系,是温馨的亲情。所以,我们在世间生活,对物 质性的东西要拿得起放得下,要以与人和谐生活、爱和助人为乐作为人生中最最值 得追求的东西,并发而为实际的生活准则。这样做的结果,我们在生活中也能得到 他人的爱和帮助,由此我们便由对死亡的体认而获得了做人的正确立场。 再次,死亡的存在还能让我们拥有更好的人生态度。人们若只是沉在日常的生 活中,往往对什么都十分地执着。你的我的他的,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让别人从 自己这里取得一丝一毫,什么都得分得清清楚楚,不仅执着于己的,更盯着他的, 还渴望取得你的。而且,对那怕是一点点的损失也无法忍受,那怕是吃上一点点的 亏也是坚决不干的。这样的话,人们在生活中一定累得很,苦得很,无奈得很。如 果我们能够从日常的生活中超拔出来,学会由死观生的方法,心胸便会豁然开朗, 意识到:我们生到这个世间时,是一无所有的来;而我们死时离开这个世间也将赤 条条的去。生前的所有,都为暂时而已,我们又何必执着?实际上,我们又何能执 着?而且,我们在世间走一遭,与各种人结成各种的关系,实在都是有缘。这些人 际的关系在我们的生命中都是唯一的,不可重复的,故而是弥足珍贵的。因此,我 们何必执着于你的我的他的呢?又何必因此而形成你我他之间的紧张关系呢?所以, 我们如果在生的过程中,稍稍去想想死的问题,生活中的许多东西便会想得更开一 些,面对各种复杂的关系也能处理得更好一些。这样一种人生的态度当然对我们的 一生都会有益处,而它似乎只能建构在对死亡沉思的基础之上。 最后,死亡的存在使我们能时刻意识到生命的脆弱。人虽然是万物之灵,但生 命自身却相当的脆弱,十分容易受到外在的和自我的伤害。人的此在生命只有一次, 死亡意味着人们此生的完全结束,这就时刻提醒我们要保护自己脆弱的生命,不要 使之受到损伤,更不要沦入非正常的死亡。我们不仅要细心地保护自我的生命,还 要通过各种锻炼和养生努力地活够大自然赋于我们的自然寿命,而且在任何的情况 下,都不要采取自杀的过激行为。人生中的挫折固然很多,人生中的痛苦虽然强烈, 但我们出于对生命的珍惜态度咬咬牙也就会过去的。自杀不仅是人生中的怯弱行为, 更是对神圣生命的亵渎,它也是一种最不好的解决生死问题的方式。对自杀者而言, 人生的所有问题似乎都得到了解决,但对社会和死者的亲人来说,令人痛心的一大 堆问题才刚刚开始,这如何是解决生死问题的良方呢? 由此可见,死亡不仅有意义,而且意义非常之大,关键在我们能否仔细地去思 索,去发掘,去显现。能够做到这一点,对我们的人生实在是有很多的益处。 三、关于死亡的超越 从根本上而言,人类对死亡的恐惧,以及从死之中寻找意义的努力,都源于人 们认为的死是生的全部的毁灭这一观念。如果人们能寻获超越死亡的方法和途径, 意识到死亡并非是人之生的全部归于无,则死亡之恐惧也好,死亡的意义问题也好, 都可以迎刃而解。 动物不自觉"生",故而只能在生理性需求的驱策下被动地活着,但它们因此 而免去了死亡的恐惧问题;人类自觉到"生",故而能运用自我的智能与体能去改 变外在的环境,从而能够主动地生活,但却因此同时自觉到了死,品尝到了痛苦的 死亡恐惧。可见,造物主是仁慈的、公平的,人类虽然有了比动物多出的"生"的 欢欣,可却要饱尝动物没有的"死"的悲伤。然则,这一人生最大最深刻的痛苦, 却也使人类能够走上寻求超越死亡之路,并因此而更显露出自身的伟大。 人类寻找超越死亡的方法和途径经过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也走了无数的弯 路,甚至付出了许多生命与血汗的代价。比如,中国古代的方士们、道士们,认为 人们可以通过服用某种药物(如外丹),或者经过某种身体的锻练(如内丹),便 可达到肉身成仙,永生不死。为了验证这一观念,也为了真正实现长生不老的愿望, 千百年来许许多多的人投入了无数的财力、物力、人力去做,可是,除了许多人因 此而丧命之外,所有的努力均告失败。此外,中外历史上的许多帝王想尽了一切的 办法,花费了大量的金钱来解决尸体防腐的问题,也取得了惊人的成就;但是保存 完好的尸体并不能如愿以偿地复活。所以,企图从物理的角度,通过一些实际的操 作来使我们人的肉身长生不老是一定会失败的。 一切人类历史上超越死亡的尝试都证明,肉身不朽决无可能。因此,我们只能 另辟途径,从精神之途去求得对死亡的超越。 人之精神与肉体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人的肉体之身是一种实在之物,它只能占 有一定的空间,存在于一定的时间之内;而人之精神虽然是人之肉体的一种派生物, 但它却能够不受肉体的束缚,既可游于无限的空间,又可回溯和前行于无穷的时间, 它是一种真正的具有超越性的东西。精神的这种特殊性,使其可以担负起超越死亡 的重任。 精神虽然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却可以形成一种凝结物,它就是关系。 人们通过语言将自己的观念、思想、意识等精神性的东西传达给对方,从而与之建 立起了人际的关系。自我的精神传达给对方越多,则所建构的关系就越紧密;同理, 他人的精神性的东西也是通过一定的途径与自己发生着联系,我们接受得越多,则 与之的关系也就越密切。 这样,人与人之间便建立起了由各式各样的内蕴精神质所组成的关系。一般而 言,人们既离不开对物质的摄取以维持身体的存在;同时,人们也离不开精神性的 关系,它是人维持一个人的存在的根本。离开了精神性的关系,人也许还活着,但 却不是作为人而活,只是作为一个物而存在着。 弄明白了精神的特质,以及其与人的存在的复杂关系,我们便可进而求得超越 死亡的途径和方法了。 人的肉身当然会死,而人的精神性的关系却可永存,这是精神可以超越死亡的 第一个方面。当一个人与他人、与许多的人建立了各式各样的关系时,他的肉体虽 然经过一定的时间会必然地死去,可这些关系却保持了下来,它超越了个体生命的 限囿,通过与他人相系的精神性的纽带而超越了死亡,在这个世界上存在了下去。 很显然,这种精神性的关系对死亡的超越与人们在世间建立的关系之亲密程度 成正比。一个人在世间与他人建立的关系越紧密,其精神性的超越死亡就越持久; 一个人在世间与越多的人建立的关系越深,则其精神性超越死亡也就越广泛。可见, 人们从精神关系的方面想超越死亡也不是永恒的。人们若想更长久的超越死亡,更 广泛地超越死亡,就必须在活着时以一种好的人生观与人生态度去与各种人相交往。 不仅要与亲人建立起亲密的关系,而且应该与其他的人也保持良好的交往。在人世 间的关系越多越深,也就意味着你超越死亡的追求越成功。 人的肉身当然会死,而人的创造物却可永存,这是精神可以超越死亡的第二个 方面。与人无关的物那就只是一个自然物,但若加进了人的智慧与主观的意识,则 就成了一个人的创造物。它实际上就是注入了人之精神的物,是人的意识的结晶, 此时,这个物就不是单纯的自然之物了,它具有了某种价值,使社会或一些人愿意 去欣赏、保存。比如那些不朽的画作,撼人心魂的音乐,伟大的科学发明,等等。 创造了这些物的主人,由于将自己的精神和意识贯进了其中而得以使生命永存。 很自然的,人在创造物的过程中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心血越多,则创造出的 物就越有价值,因此它在世间就会保存得越久,那么,人们通过将精神贯注在创造 物之上而达到的对死亡的超越就越有效,相反,则对死亡的超越就十分有限。 对死亡超越的追求对人生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它对人生的定位、人生意义的确 立、生活的追求目标,等等,都有着直接的关系。一个没有对死亡超越的追求者, 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容易沦入无所事事,或无所不为,或无所用心的状态;而有着对 死亡超越的企盼者,则在自我的生活中目标坚定,行为规范,有所作为。因此,当 我们从死亡的恐惧中摆脱出来,并意识到了死亡也有它的意义与价值之后,我们就 必须树立超越死亡的追求,这不仅仅可能使我们经过努力真的达到了对死亡的超越, 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将使我们的人生更有方向,内蕴更为丰富,生活步入辉煌。 主要参考文献 《最后14堂星期二的课》,(美)米奇·阿尔博姆著,白裕承译 大块文化有限公司1998年版 《一起面对生死》,(日)山崎章郎著,林真美译 圆神出版社1995年版 《生死智慧》,郑晓江著,汉欣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7年版 《中国死亡智慧》,郑晓江著,三民书局东大图书公司1994年版 (不太明白你的意思 你就当参考吧)

文学意蕴、哲学叩问、文本嬗变三个方面考察余华小说的死亡主题,大体包括 以下五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阐明了选题意图,同时对研究现状进行了概括,并对论文框 架做了简要介绍。 第一章分析余华小说死亡主题的文学意蕴。余华的生活经历形成了他的死 亡意识,产生了大量的死亡书写,而苦难书写作为死亡书写的补充,共同表现 了小说的死亡主题。 第二章阐释余华小说死亡主题的哲学内涵。在死亡主题的文学表现基础上, 余华小说体现了对死亡主题的哲学思辩,即对生与死的对立统一性进行了分析, 显示了对死亡本质的理解和对生存价值的追问。 第三章探讨余华小说死亡主题的文本嬗变。余华小说的死亡主题主要经历 了两个变化过程:以人物为主线,死亡主题发生了从肉体之死走向精神之死的 变化;以情感为主线,死亡主题发生了从冷酷无情走向温情脉脉的变化。结语部分总结全文,指明余华小说中反映出的关于死亡问题的认识,蕴涵 着作家的生存哲学和生命遐思。

毕业论文侵权赔偿

我们知道知识是改变世界的“武器”,我们这个世界之所以变化如此之快就是因为大量的科学家的贡献,所以我们现在特别重视后代的教育,毕竟未来的世界是他们的,对于大学生而言有一个网站必然是知晓的,因为上面收录了大量的文献,在我们毕业写论文的时候有必要参考前辈的知识,但是在这个社会知识是有价格的,不能随便用被人的知识赚钱,但是知网未经许可收录作品并提供下载,知网侵权被判赔十九万,知网还存在哪些问题?收费越来越贵,很多学者知识为了一篇论文却需要花费几十上百的钱,而且这些钱根本就不会进入作者的钱包,大家都在说这是一本万利的东西,并且知网大多数的文献都是没有作者同意的条件下上架售卖的,就算是作者本人下载也需要花费,吃相实在难看。

知识是无价的,但是他也是有价格的,因为我们现在所能学到的知识都是各位前辈一步步走出来的经验,他们的无私奉献才能让这个社会变化如此之快,但是一个东西的改变甚至出现需要花费作者本人几十年甚至一生的时间,所以我们对于知识产权是非常注重的,特别是最近这些年知识产权这个词语越来越频繁出现,说明大家对于知识是尊重的,但是知网这个所谓的国际;论文大平台却丝毫不尊重知识产权,私自上架作者的作品和论文用于牟利,而且是暴利,所以这才被索赔十九万,其实这对于知网而言知识九牛一毛,因为被“迫害”的还有很多人。他们不仅仅是哪些作者还有学者,只要和这篇论文有相关的人都会被知网收费,这种情况需要改变。

传播知识是作为人类的责任和义务,因为这些都是人类的结晶,需要大家共同去完善,去创造,所以一定不要阻止人们对于新知识的渴求的脚步。

毕业论文抄袭的后果如下:

不符合规范的毕业论文将被退还,要求重写,同时毕业生的毕业时间将会延迟。这也会对之后的就业造成某些不良影响和后果。

学士学位将被撤销。如果毕业论文_容的查重率超出60%,那么确实会被判断为严重剽窃。侵犯著作权,尽管该参考文献是能够用以参照的,但如果抄袭过多,将被称作抄袭别人的论文,可以说成对创作者的著作权的侵害。

学术论文,即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其作用不仅仅是作为探讨问题和进行科学研究的手段之一,还是用来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有效工具。在论文撰写的过程中,需要查阅大量的资料,同时加上自己的观点分析。

可采取的维权方式:

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

3.直接向法院起诉;

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

涉嫌垄断问题,并凭着自己的垄断地位,低收高卖,要价过高,不断涨价使许多高校与研究院都放弃了和知网的合作。

法律分析: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但可能侵犯著作权,可以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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