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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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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论文范文

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共制定法律两百三十六件、行政法规六百九十多件、地方性法规八千六百多件。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总体形成。客观地讲,与世界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相比,在短短三十多年里,无论从立法的数量,还是立法的质量,我国立法的成就都是无可比拟的。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在新的起点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切实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从人民法院工作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更具有其特殊的重大意义,同时也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经验总结为指引和方针吴邦国委员长将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经验总结为五个方面: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我认为,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必须以这些经验总结为指引和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提,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坚持以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使人民法院工作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神圣职责;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先后于1999年、2005年和2009年下发了3个司法改革纲要,实施了119项司法改革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原则,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律的统一适用。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审判职能,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吴邦国委员长强调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部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人民法院实现自身科学发展和服务科学发展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在认真总结几十年来人民司法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将“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确立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进一步明确司法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关系,深化对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人民性的认识;在对“人民内部矛盾凸现期”进行全面深入社会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为更好发挥审判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工作原则,强化和谐司法的理念,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提出“能动司法”理念,深化对人民司法功能的认识,拓宽人民法院的工作视野;在全面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中,提出“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官的精神境界,明确广大法官的价值追求。今后,人民法院要采取更多的为民司法举措,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的司法服务,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温暖和优越性。具体来说,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一切审判、执行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要坚持案件质量和效率兼顾,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只有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制度文化建设、反腐廉政建设,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使法官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价值观,才能保证严格依法办案、保证各项法律的正确实施。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实践,通过民主科学地制定司法解释,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规定,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裁判各类案件的重要依据,为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司法实践经验。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在前进的道路上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尽管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总体形成,但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还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修改和完善。在这一进程中,人民法院要更加注重完善司法解释工作,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进司法解释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首先,人民法院必须做好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始终与立法机关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司法解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制度,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与权威;其次,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对司法解释工作的管理协调,努力提高司法解释质量;再次,人民法院要加大科学管理力度保障裁判统一,严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推进量刑制度改革,促进量刑公平公正;最后,要及时清理司法解释以及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更好地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四点: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四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是加快推进政企分工、政资分工、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二是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三是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四是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五是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六是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七是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4)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5)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6)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7)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8)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9)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询私枉法,失职读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付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4)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六)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继承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2)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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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以下是我为您搜集整理的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 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和培养。必须以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的法制现状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才能使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真正能够操作和实现。因此,如何对待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关系,为世界文明发展提供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模式,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 法制现代化;法律文化;法律传统

一、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关系的思路把握

(一)法律传统的内涵

法律传统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存在其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传统法律既相区别又相联系。法律传统体现了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与法律文化,作为具有深远影响的精神性因素,它经久不衰,成为现代人们法律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传统法律却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所建构的法律制度及所形成的法律规范,是过去特定时间限度内客观存在的法律文化,而在现代条件下它作为一个整体已经不复存在。

(二)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不断演进变化,法律传统逐渐形成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深深地扎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观念习惯和行为方式之中,成为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所以,法律传统不仅构成了新社会法律发展的历史起点,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三)对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共通性的探究

从法律的可移植性来看,在法律文明包含着一些一般性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要素,从法律文明的共通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的形式之一,彼此间进行相互交流、融合和移植是可能的。因此,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法制现代化是以现代法治社会为价值取向的过程,反映了现代法治价值不断扩展的趋势。

二、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融合

(一)和谐价值取向下的纠纷调解机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建立在“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上,在传统中国人的世界观中,人的领域和自然界领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古人对自然的总认识便是和谐。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倾向于调解解决。由于调解机制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减轻当事人以及司法部门的讼累,又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关系作为一种文化现象,能够产生出对商业交易尤为重要的信任感和减少风险的作用,因而成为在经济发展中起着积极作用的“社会资本”的宝贵部分。当代中国所独创的人民调解制度甚至还在世界上赢得了很高的声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甚至在 1980年9月拟定了《调解规则》草案,中国人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二)通过加强人权的保障。实现现代法治与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先秦时期文化仍可以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人权包括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和法治精神。人道精神、大同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并不缺乏,而且相当丰富,中国缺少的法治精神。有待于从传统法律文化的人道主义、大同精神催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虽然没有法律权利的概念和法治精神,没有形成人权的概念,但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寓含着丰富的道德主义和和谐观念,相信人的理性和判断,尊重人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人人爱我,我爱人人,道教中的“道”为天地入主宰的思想,佛家呼吁“泛爱众”普渡众生,这些不仅对推进人权。

推行守法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能够统一和提升人权思想。传统法律文化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提高人们的人权意识。儒家主张道德教化。尤其是对掌权者的道德教化,“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说明道德教化的对象首先是统治阶级,然后推及普通老百姓,才会形成推己及人、上行下效的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仁”、“礼”、“道”等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内核与新的时代精神结合,良好的思想与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必将能使人权理念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在现代法治中建立切实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择其要者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当前,在刑事立法上,采取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改善监狱环境,提高刑事罪犯的服刑改造条件。在民商事立法上,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增加可执行性和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加大对不法商家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弱化弱势群体的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则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在刑事证据立法上,立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的关注,加大律师查阅、介入案件的权利等等。

(三)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社会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包容的,法律受道德的内在支持,道德几乎成为法律的化身。刑罚实施的目的是实现道德教化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法治主义的轻视和怀疑,也为法律领域中人治主义倾向提供了可能。但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们对诚实与正直、善良与正义、安全与和谐以及社会福祉理想的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评价人们行为合理性的尺度,借助人们认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在现代社会起到法律规范的补充作用。使道德约束和法律主治彼此协调,相得益彰,共同发挥着社会控制的机能。

论文关键词:法家思想现代法治影响

论文摘要:马克思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现代法治是人类文明综合发展的产物,一个国家能否顺利走向法治,在相当程度上受其历史文化的影响。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的,且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张。但其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对中国古代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是有积极意义的。

引言

众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国”,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那么,对于中国今天的法制现代化事业来说,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资源?本文首先探讨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进步的、积极的意义,与我们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传统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须接受改造,才能在现代生活中继续发挥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简介

法家在先秦诸子中是最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的一派,对法学也最有研究。他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乃至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按照新兴地主阶级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称为“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与贵族平等的思想。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①”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的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②。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

按照法家说法,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

在这里,想从另一个角度谈谈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为治国方略的形式意义。法家强调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强调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运作有高度的可预测性,认为这样有利于防止徇私。这些都表明了法家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张“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但其“法”、“术”、“势”没有任何终极价值内涵,只是治理国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终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家对以“法”治国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积极影响

法家的阶级基础是新兴地主阶级,它是伴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形成而后产生的,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它对我国奴隶制的转化和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家重视法的客观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经认识到,法是用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的、公正的准则,并因此把法比拟为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家强调法的强制性

法家非常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德或“礼”等行为规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后其后盾的,违法的后果,便是国家施予刑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法家重视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法家注重法的权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个关键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管子》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

法家强调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法家认为,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且应严格地贯彻执行,其运作应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不应被官员恣意运用。

从上面论述的法家思想传统的正面价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极其重视法律的。他们大力提倡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倡导法应公布、清晰、易明,从而主张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强调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主张“信赏必罚”;重视法的强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结合;注重法的客观性,认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观准则;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反对法律频频变更等等,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但从实质上看,法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现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所以,在我国,要建立现代法治,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负面消极影响

法家在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视法律的,对法律的研究也颇有成效。当代美国学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浅度的”法治概念,即统治者的权力不是任意运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的,其对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们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上述这种“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即法家重视法律规则,强调法律应在政治和社会中高度规范化的运行,注重以“法”治理国家。但是,现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实质的、深度的”法治,它是与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人权概念相辅相成的。可见,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在我国正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际,有必要对法家思想进行现代反思

现代法治讲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则强调君权至上

法律至上,即为“任何个人与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权威。”①法律至上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理应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与个人。法家君权至上的思想与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调和的。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是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个人权力为权威,赋予最高权力以最高和最终的支配力;而后者则以法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无论在价值取向或实际选择上都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绝无调和的可能。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则无权利平等观念

权利平等是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权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个别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才能实现法律至上与法的统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认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关于“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我们不能因此过高地评价它的平等意义。首先,这种主张没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围内。其次,从法家人物的有关言论看,其主张的真实含义,是贵族犯法和庶民一样给以刑罚处罚。

现代法治讲求权力制约,而法家则倡导极端的君主专制

权力制约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其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而法家倡导的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与现代法治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不能相容的。民主与专制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从来都是与民主连在一起的。而专制制度从根本上讲,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论是一套以维护君权为核心,为君主谋富国强兵、长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论,其最大特点在于肯定君主的绝对权力。这种极端君主专制的理论,很难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现代法治讲求权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义务为本位的

权利本位是指,在国家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关系中人民权利是决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之间,权利是决定性的,起主导作用的。权利本位文化的实质,是个人权力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自主关系。而法家之所以强调法律普及是为了使“民莫敢为非”①也就是说,法家讲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众“配合”君主的专制统治,即韩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从来不为民众设定任何权利,民众从来只有服从的义务。这些都是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权利本位相矛盾的。

4、结语

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型地主阶级的立场,具有进步和革新意义。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浅度的”法治观的。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法制改革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载于《法学研究》。

2.张国华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知识》,法律出版社,1996.

5.杨鹤皋.中国古代法律思想论集[M].1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屈永华《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在考察》载于《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页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就。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有关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一:《略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就。在新世纪新阶段,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适时地提出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实践证明,这种结合是适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要的。通过对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概念界定,阐明“法治”与“德治”的辩证统一关系;二者的结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并指出了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途径。 关键词: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谐社会;辩证统一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在借鉴和 总结 中外历史 经验 ,并结合我国社会实际提出的治国方略。对于“德治”和“法治”的探讨已有千年的历史,但是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是中国治国理论的一次创举,二者的结合有利于促进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概念界定 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紧密结合,首先必须要正确地理解和界定二者的概念。对于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提法很多人抱以怀疑态度,特别是以德治国的提出,认为是对封建“人治”落后思想的继承。殊不知,中国历史上儒家和法家对于德治和法治的争论是建立在封建君主专制基础之上的,是探索“人治”的治国 方法 ,而当今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时提出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已经摆脱了封建君主专制的背景,是在民主基础上的德法之治。 中国现阶段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有着区别于任何时代的深刻内涵,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 文化 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谓“以德治国”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规范。” 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 以德治国属于思想范畴,依法治国属于政治范畴,二者在治理国家的手段和方式上不尽相同,依法治国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它要求任何人和组织不得逾越法律,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所有违背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他律”。以德治国则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等无形的力量的维系,通过说服、劝导、感化、教化等形式来指引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通过内心的引导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以德治国是内在的“自律”,通过自律从而实现真正“治本”的目的。 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统一。相互区别决定了它们能够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相互统一决定了它们能够相互一致,相互促进[1]。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1.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道德基础。道德先于法律产生,德治是法治的源头,绝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从道德中提炼出来的,法律是道德的升华。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道德基础,体现在法治的各个阶段。首先,在立法阶段,道德为立法确定了方向和指导思想,为良法的制定提供了标准和出发点;其次,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需要执法者和司法者具有良好的道德标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同时,道德的评价作用为执法和司法工作提供了舆论监督,有利于执法和司法公正严明;最后,在守法阶段,道德为公民守法做好道德和思想基础,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从而使公民从心底愿意服从法律的制约,自觉守法。 2.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法律保障。在维护社会稳定、经济有序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仅仅依靠以德治国是无法实现的,特别是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和缺乏道德观念的人来说,依法治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是特别必要和关键的。正所谓“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通过对严重违反道德而触及法律底线的违法者进行严惩和对合法权益的保障,培养公民遵纪守法的习惯,同时也提升了公民的思想道德素养,保障以德治国的顺利实施。 3.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法律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无法调节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且法律制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对社会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及时调整,而道德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弥补法律空白。同时,由于道德的任意性和无强制性的特点,使道德在受到破坏时无法自助救济,这就需要法律的强制力和权威的保障。可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相得益彰,依法治国需要以德治国的补充,以德治国需要依法治国的保障,只有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结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法治目标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2];德治目标为“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2]可见,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和谐社会能否实现的关键。 在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人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形成了多元化的道德体系,而由于法制建设还需继续完善,很多方面未能纳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在这个阶段提出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十分必要的,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 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结合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谐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1.社会主义政治和谐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二者的结合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治国方略,为政治和谐奠定了制度基础。政治和谐首先要求政治民主,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是民主政治实现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为政治民主提供了实现途径,以德治国为政治和谐做好监督、评价和宣传,使民主政治深入人心。同时,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为和谐政治的建立培养优秀的领导干部,用道德提高其德行素质,用法律来规范其言行。 2.社会主义经济和谐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驾护航,同时也需要道德的规范制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在成绩背后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中国市场经济尚需进一步完善,西方敌对势力从未放弃过对我国的“分化”和“西化”,很多人经不起利益的诱惑和考验,出现见利忘义、坑蒙拐、权钱交易等现象,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蔓延,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用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惩罚违法乱纪行为,用道德净化人们的心灵,提高其道德水平,以抵御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不良思想,从而建设一个公平、诚信、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3.社会主义文化和谐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文化建设一直是我党工作的重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也离不开和谐文化。刘云山同志指出:“建设和谐文化,就是要培育和谐精神,倡导和谐理念,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规范,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亲和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和文化生态。”[2]可见,思想道德建设是和谐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谐文化建设需要依靠以德治国来实现,同时,和谐文化建设也需要依法治国为其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只有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才能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主导的和谐文化建设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使以思想道德修养和民主法治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得到显著提高。 4.生态和谐需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自工业革命以来,各国为了发展,以生态破坏为代价,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的开采,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自然灾害增多,如今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需要全球各国共同应对的一大难题。中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生态和谐自然必不可少。要实现生态和谐首先需要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将生态保护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之内,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行事,对违反法律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和组织依法追究;其次,发挥政府的政策指导作用,引导公民进行生态和谐建设;再次,注重公民的生态道德 教育 和宣传,建立公民生态理念,为生态和谐打好基础。 四、如何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完美结合 综上所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结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而如何才能将二者更好地结合起来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1.要实现二者的完美结合首先要正确认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内涵,将其与封建“人治”背景下的“德治”和“法治”区别开来,只有这样才能破除人们长久以来对于以德治国思想的误解,使人们自觉地将二者紧密地结合起来。 2.发挥党员干部作用,使其成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结合的推动者。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赋予人民以国家主人的地位,人民是治理国家的主体,而作为具体实施权力的党员干部是从人民中选出来的一些优秀代表,代替人民治理国家行使权力,党员干部是人民的楷模,他的一言一行都在潜移默化地感染着民众,只有他们自觉地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并成为促成二者结合的推动者,才能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纪守法、崇尚道德的好风气。 3.要发挥舆论和教育的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加强公民的法制和道德教育,让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让人民认识到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既需要法治的保障,也需要德治的支持,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刘镇江,唐昌宏,易景生.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哲学思考[J].湖南社会科学,2001,(4):20. [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二:《浅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摘 要]我国应当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关系重大。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地位,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治;德治;关系 在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后我国应当如何看待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实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关系重大。法治和德治相比应居于主要地位德治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 (一)法治的内涵 以法治为特点的现代国家的形成,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纵观人类发展史,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人类活动封闭、保守,伦理规范是社会通行规则,政治生活则趋于专制独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也有“德治”,但这种“德治”实际上是家庭伦理道德的放大,本质为人治。法治则截然相反,它根源于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带来的政治、文化生活发展的内在需要。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带来的经济发展使人有了成为独立平等的权利主体的要求。反映到政治等上层建筑上,民主、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取代把血缘情感、伦理规则等观念绝对化的伦理体系,体现在法律之中。正如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和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义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以“良法”与“普遍服从”两个特定概念的链接,建立了法治的基本内涵。 (二)德治的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同家的德治与中外历史曾存在上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需要明确以德治国与传统“德治”的界限。传统“德治”的核心,是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寄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上。其重大缺陷是是统治者拥有最大权力而不受任何制度制约,本质上是“人治”理念。人类发展的历史表明,当权力不受任何强制力约束时,一定会导致政治不稳定与社会不平等。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寄希望于从思想方面遏制权力的变异,但这种方法无法从政治制度上解决权力缺乏制约的问题。这一历史教训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仍有现实意义。邓小平在总结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的教训时就深刻指:“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丁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邓小平十分强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因此,我们现在所倡导的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德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今天的“以德治国”作为一种治理方法,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统一性;而传统德治则行人治之实,与民主、法制皆不兼容。两者的社会基础、性质、特点是完全不同。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辩证关系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德治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在治理的手段上法治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和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德治则更多地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良知通过说服、劝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有极强的渗透力和影响力。两者虽然形态各异但内容上相互渗透目的上也一致相同,因而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江泽民同志在2001年1 月10日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三、在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时要防止几种片面认识 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意义,在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江泽民同志讲话是在阐述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重要性时,使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概念的。很显然,“依法治国”、“法治”,使用的是其狭义的概念,即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以德治国”、“德治”,本质上即指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重,法治与德治并举,是对我们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也是我们正确认识和领会以德治国重要思想,正确把握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关系的出发点。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和根本途径,是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别国成功经验基础上作出的睿智的抉择。我国宪法也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此加以了确认。治国方略层面上的以德治国即德治,也即传统社会的人治,法治与人治是截然对立不能并存的,这是已达成的共识。 从治国手段上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齐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并重,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不可偏废。邓小平同志早就强调过“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而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也明确指出“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我国的奋斗目标是将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两者缺一不可。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着以德治国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事业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思想道德环境,并推动依法治国顺利进行,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 总之,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提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是我们正确认识、认真贯彻这一重要思想的基础,也是有待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索的重要课题。 依法治国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三:《试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高职院校法制教育》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可以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促进我国法制建设事业的发展。本文主要分析了在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开展法制教育面临的问题,并研究了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的策略与实践。 一、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高职院校的学生正处于容易冲动的时期,价值观、人生观容易受到外在环境的影响。只有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才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学生因一时冲动犯下严重的错误,甚至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很多高职学生由于高考失误,具有较强的心理失落感,一旦受到外界刺激或社会人员的引诱,极易误入歧途。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大多数高职学生的法律观念薄弱,遇到问题喜欢拉帮结派、意气用事。在高职院校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可以普及 法律知识 ,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减少校园内的犯罪率。同时,还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让学生在接受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形成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养成较好的 逻辑思维 和 理性思维 能力。除此之外,高职院校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性人才,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接班人、建设者,只有让他们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才能让他们承担起推进依法治国的重任。 二、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课程体系不科学 在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主要是在课内完成的。大多数高职院校都设置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但是,教师在课堂上往往比较重视思想道德修养方面的内容,容易忽视同样重要的法律基础课程,导致高校法制教育的缺失。同时,很多高职院校为这门课程安排的课时是一周两节,甚至有的学校只安排了一节课,导致教师的上课时间不够。为了完成教学任务,教师不得不选择压缩课程或者直接忽视法律基础部分内容。 (二)重视度不高 虽然教育部鼓励高职院校开设法治课程,但是仍然有部分高职院校对法制教育的重视度不够,尤其是技术类学校,过分注重专业课教学,忽视了法制教育。学校的不重视直接导致高校教师和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忽视。同时,由于高职类院校学生的市场竞争力不强,在就业时面临着重重困难,很多高职院校将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就业率上,鼓励学生考证、实习等,侧重于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忽视了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缺乏优秀专业教师 大部分高校的思想道德教育教师负责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但是,法制教育需要对法律知识比较了解的、专业的法律教师。这就导致理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部分教师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讲课时,只会引用法律条文、国家领导人讲话,课程内容枯燥乏味、缺乏新意,严重影响了教学质量,也影响了学生们对法治的认知。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高职院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可行性 措施 (一)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法制教育作用 大多数高职院校都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课程,课程中主要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个方面的内容。要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法制教育作用,学校应从理念上重视这一课程,适当增加课时量,为教师提供足够的时间。同时,教师要适当减少思想道德教育在课程中所占比例,增加法制教育比例,将道德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基石,在培养学生三观的同时,树立学生的法治理念。 (二)打造专业的教师队伍 高职院校必须要打造专业的法治教师队伍,增强他们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目前很多高校的法治教师都缺乏专业知识,在讲课时照搬法律条文,让学生失去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同时也达不到法制教育的目的。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引进专业的法律人才,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等专业性人才。同时,让校内的法治教师定期参与培训,并定期考核,逐渐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增强他们的教学水平。 (三)改变 教学方法 和教学内容 传统的法制教育课程过分死板,教师在讲课时,往往照本宣科,给学生宣读法律条文、政策规定、领导人讲话等,这些内容学生通过自学便可以达到很好的学习效果。因此,教师要改变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可以让学生去附近的法院旁听,让他们接触现实案例,尤其是青少年犯罪案件。同时,在授课时,教师除讲解重点法条,还需要引用真实案例,比如最近网络上的 热点 ,以及近年来受到关注的校园犯罪案件,如复旦投毒案,在授课时,可以还原案件过程,剖析林森浩的犯罪心理,让学生参与到案件的讨论之中。这样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并且在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也进行了道德教育,还可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率。 (四)创建法制教育环境 要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必须在高职院校创建法制教育环境。举例来说,在政法类院校,即使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会受到校园环境的影响,形成较高的法律素养。而在非法律院校,学生的法律素养相对较差。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必须创建良好的校园环境。学校可以定期与政法类院校开展交流活动,让学生在交流的过程中相互影响;同时,可以组建法治宣传团队,定期选择优秀学员进入团队学习并宣传法律基础知识;举办法治讲座,普及法律知识;举办法律 辩论 会,选择热点话题,展开辩论,让学生在准备及参与辩论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而旁观的学生也会受到影响;可以模拟法庭,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选择案例时要尽量贴近学生的实际生活,并尽量选择真实案例,这样可以吸引学生的兴趣,同时引发学生的思考,培养他们的法治理念。 (五)加强学生对国家法治的信心,加强学生对依法治国的认识 要加强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必须让学生对国家的法治充满信心,同时还要加强学生对依法治国的认识,让学生从理念上重视国家法治,并逐渐养成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将法治理念根植于自己的内心深处,并且将实现依法治国作为自己的信仰。当学生们 毕业 进入社会后,也有着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 总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在高职院校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可以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并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培养合格的接班人。而开展法制教育工作,需要充分发挥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法制教育作用、打造专业的教师队伍、改变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创建法制教育环境,同时,还要加强学生对国家法治的信心,加强学生对依法治国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好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建设法治中国。 猜你喜欢: 1. 浅谈依法治国学习心得体会 2. 浅谈全面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3. 依法治国心得体会范文2000字 4. 学习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制度论文的参考文献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色: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实践特色,二是民族特色,三是 时代 特色。这三个方面的特色,是 科学社会主义在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

吸收实践经验、融入民族传统、反映时代要求的必然表现。正是因为有这样的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表现出独特的魅力,体现出特有的生机。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实践,它源于科学社会主义,但主要是从实践中产生,在实践中发展,由实践来检验,并在实践中获得 理论 上的突破,实现制度上的创新。

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规定;立足于实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要求。离开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会偏离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 规律 和价值要求。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特征上是民族的,它在实现科学社会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过程中,也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融合,与中华民族的智慧和精神相贯通,表现出民族的气派和风格。

每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和民族精神,都愿意用自己熟悉的 语言和风格反映自己的情感和追求。可以说,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总是渗透着不同文化传统和民族精神,体现着民族的特色。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是时代的产物,它解决中国 经济 社会发展 问题 的同时,也顺应着时代的潮流,体现着时代主题的要求,提升着时代精神,从而具有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背景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上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形势在动荡中发生了重大变化,争取和平,谋求合作,促进发展。

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感想:

《形式与政策》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在本科阶段的必修课程,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们学生进行形势政策教育的主要渠道、主要阵地,是我们每个大学生的必修课程。

在我们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担负了重要的使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了中央的有关精神,是我们当代大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我们掌握正确分析形势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经过对《形势与政策》课的学习,我对国内外的形势与政策有了更深刻、更全面、更真实的了解,虽然只是短暂的一节课,但却使我受益匪浅,感触良多。

作为一名大学生,深刻、全面地了解国内外的形势是非常必要的,而学习这一门课程是对我们学生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的主要渠道,帮助我们掌握正确分析形势的立场和观点。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96至97页.

[2]陈林《“一国两制”的模式新思考》.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59至60页.

[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87页.

[5]林友树《“一国两制”对台湾的启示》.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和平统一而提出的基本国策。按照邓小平的论述,“一国两制”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一国两制”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之一,是为解决台湾问题,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和科学构想  。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大事,充分体现中央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中央对香港整体利益和香港同胞根本福祉的坚决维护和最大关切。

2021年6月12日上午,中国共产党与“一国两制”主题论坛在香港会展中心举行,隆重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应该从这么两个角度来分析:第一是社会注意的优越性,第二是"特色"的优越性。

一、社会的优越性:

1、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于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现了人民民主专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实现了广泛的民主。人民的政治权益得到保障。

社会主义制度之下,我们是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分配制度,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使人们的劳动合法权益得到保证。

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人们进行生产建设以及处理一些突发性的事件,例如抗震救灾等等。

社会主义制度下,能够提高物资的调配效率。国家能够有能力进行各地的物资调配,避免不必要的内部壁垒。

二、从特色角度讲:

1、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灵活性。能够突破原有的理论框框,在必要的时候能够进行必要的变革,为改革提够了足够的空间。

2、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吸收原有的制度的优点,又能借鉴西方的长处,进行不断地完善,能够不断地促进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安定。

3、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因地制宜的处理民族关系,巩固安定团结的局面,维护祖国的统一完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正是因为有了以上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才使中国人民有了制度自信的充足底气。大家应该坚决执行、维护、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转变为治理国家的强大效能,不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扩展资料

社会主义制度优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显著制度优势、强大自我完善能力的先进制度。

2、为中华民族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提供了根本制度保证。“中国之治”的核心密码正在于“中国之制”。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越来越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是在改革开放中与时俱进、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制度。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辅相成: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述是很科学的,“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

“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从现代系统思想在社会领域的运用看,前者是侧重“内在结构”,后者是侧重“外在功能”。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好在哪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

社会主义研究方法论文

汗~~ 这个问题是我等能写的出来的嘛 题目这么大 不抄书都不行

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归宿,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一切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什么样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全体人民都能够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建共享、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物质财富相对宽裕的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物质财富的相对宽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保持经济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创造更丰富的物质财富,使国家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实现我国又快又好的发展,这样才能为解决发展中的各种不和谐的问题创造条件,才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有了根本的前提条件。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追求公平正义,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是以公平正义作为基本条件的。追求公平正义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这是因为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第一,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安排、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第二,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三,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的道义源泉。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有序是一个组织化程度比较高的有秩序状态。第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制的社会。民主和法制,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有益的政治文明成果,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制度保障。物质财富相对宽裕、追求公平正义、社会安定有序、实行民主法治,这些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这些条件又是随着社会主义本身的发展不断发展的,不会停留在一个水平上。当前,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已经具备了实现这些基本条件的可能,但不论哪一方面而言,我们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或者说我们现在构建的和谐社会还是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和谐社会,不论是在和谐程度还是和谐水平上,我们都必须不断提高和完善。所以六中全会强调,全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有重点、分步骤的次序推进,切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贯穿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同时又把它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二、为什么要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主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可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从书本和原则出发,也不是从单纯的良好愿望出发提出的主观设想,而是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又具有长远的历史指导意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个问题。第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解决发展不协调问题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社会上总体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我们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正是为了解决这些不和谐的问题。中央文件说我们有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如果说严重一点,这些不和谐问题还是非常严峻的,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当前有哪些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1.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不同阶层发展不和谐。收入差距拉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后果,但是拉大的幅度过大过快超乎我们的预期。2.城乡差距拉大,城乡发展不和谐。3.区域差距拉大,区域发展不和谐。改革以来,纵向比较,各个地区经济发展都很快,横向比较,东部沿海地区比中西部地区发展快很多,地区的差距就拉大了。4.经济发展一条腿长,社会发展一条腿短,经济社会发展不和谐。这些年经济高速发展,改革开放30年,年均GDP增长速度是,全世界首屈一指,一花独秀,可是我们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包括文化事业、教育事业、卫生事业、体育事业、社会保障事业等,则相对滞后,甚至是严重滞后。现在教育、医疗、住房这三大民生问题,被老百姓称为新的三座大山。5.资源短缺环境恶化,人与自然不够和谐。多年来我们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并没有改变,投入产出的效率不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生态的矛盾越来越严重,资源短缺、生态恶化、环境污染成为制约我国发展的重要瓶颈。6.社会不稳定因素存在,社会秩序不够和谐。我们社会总体形势是稳定的,是好的,但是长期以来,也存在着一些严重影响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比如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新的治安经济犯罪活动,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大量的增长,对我们的安定和谐构成了重要的影响和威胁。这六点不和谐的状况已经影响了我国的稳定发展,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就必须要求我们努力去消除不和谐因素,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努力建构和谐社会。第二,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我们要构建和谐社会。我们要保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深刻认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现在我国正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呈现了一些重要的阶段性特征,是什么特征呢?我把它概括为以下四点:1.我国的发展由缺乏财力难以解决长期积压问题的阶段,进入到一个具有较为充裕或者说具有财力开始能够解决长期积压问题的阶段。2.贫富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至今的不和谐状况,由对广大人民群众影响不十分突出的阶段,进入到了一个对广大群众影响非常突出,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阶段。3.由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能够支撑我国快速发展的阶段,进入到了这种粗放式增长方式已经无力支撑我国进一步发展的阶段。4.我国由快速发展时期进入到了黄金发展时期与矛盾凸现期共存的关键阶段。以上这些发展阶段决定了我们可以凭借30年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经验,有能力和财富去构建和谐社会,也决定了我们必须自觉坚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信念,以解决我们面临的严峻挑战。第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是由革命战争年代进入和平发展时期,社会矛盾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提出的必然要求。现在,和平建设时期,我们面对的大量矛盾主要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这一部分群众和那一部分群众的矛盾,领导和群众的矛盾,这个地区和那个地区的矛盾,经济发展与速度效益的矛盾,生产积累与消费的矛盾,等等。我们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要强调和谐,强调统一,这样一个矛盾根本性质的变化也要求我们必须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怎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正确选择,我们怎么来构建?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1.要掌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公平正义,建设和谐文化,完善社会管理,增加社会创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 2.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目标是在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实现以下的目标和任务,主要有九条,第一,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第二,使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第三,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第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的提高。第五,实现全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全面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第六,使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第七,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第八,资源利用效果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第九,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局面。3.怎样建设和谐社会我们必须遵循的六条原则。第一条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我们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落脚点和出发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所以以人为本。第一,发展必须把依靠人民作为根本前提。第二,发展必须把提高人的素质作为根本途径。第三,要把尊重人作为发展的根本准则。第四,我们必须把为了人作为根本的目的。第二条原则,必须坚持科学发展。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而且要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创造和谐社会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事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坚持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要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破解发展难题,切实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转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轨道上来。第三条原则,必须坚持改革开放。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的方向,适应社会发展的高度,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的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机制。第四条原则,必须坚持民主法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第五条原则,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第六个原则,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建设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党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挥中国共产党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合力。四、小结进入21世纪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更加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站在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全体人民都能够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建共享、和谐相处的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并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奋斗目标,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以及需要进一步在理论和实践中探索的重大课题进行了科学揭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深化拓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标志着党和政府在继续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同时,将更多地关注并致力于中国社会的均衡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位一体”格局的提出,为我们从更广阔的视野来审视和处理现代化建设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更完整、更科学的坐标系。

马克思主义原理论文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这门课程的学习,我感受到了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我们大学生成长和长远发展的客观需要,具有很需要的现实意义。从中我学到了很多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扩大了自己的视野,加深了思想认识的深度。在老师的教导下,正确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处理生活实践中的问题。在看待各种现象和问题时,学着去理性思考,并通过现象看到本质,让我了解到事物客观真实的一面。同时,我也认 识了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性。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就是围绕着以实际问题为中心开展的。以实际问题为中心,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只有以实际问题,才能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实质,不断创新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并通过对实际问题的思考提高自我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创新思维的能力。所以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要求。 只有以实际问题为中心才能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产生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是科学,从根本上说,就在于以实践为基础,深刻地把握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动规律,从而揭示了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必然性及其客观依据。因此,我们学习马克思主义,也只有紧密结合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以实际问题为中心,才能加以深刻理解。 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不断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着的科学。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在于它是时代精神的反映。所谓时代精神也就是对一定时代的本质、主题和基本特征等方面的概括。每个时代都有自己发展趋向方面的主题、任务及其精神需求,它渗透在这个时代的经济、政治、文化、科学等各个方面。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指引着无产阶级时代前进,推动文明进步,根本原因就在于它自觉地植根于社会实践的丰厚土壤,不断地从现实生活中吮吸自己的生命之泉,随着时代主题的转换检验、丰富和发展自己,科学地回答了时代在不同阶段提出的根本性的重大问题。 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它是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的科学。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的观点,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特性。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是马克思主义重要的理论品质。 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前进和发展中的工作,把马克思主义落实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推进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的前进方向,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马克思原理在中国运用的体现我们要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伟大实践中,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就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坚持与时俱进,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 一是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善于对最鲜活的实践经验作出理论概括,善于用创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马克思主义是实践的科学,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首要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从诞生之日起,其生命力最深刻的根源和动力就只存在于实践之中。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实现富强、走向复兴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源泉。这一伟大实践中不断涌现的各种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蕴涵着丰富的思想养分。我们要善于从多彩的实践活动中、从火热的社会生活中、从人民群众的创造中汲取营养,善于把基层党组织和人民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升华为理论成果,在实践中不断丰富科学理论的内涵。正确的理论不仅来自于实践,而且接受实践检验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我们既要从实践发展的需要出发,对马克思主义科学原理和科学精神进行准确的把握和运用,又要结合新的实践,在回答和解决实际问题中推进理论创新。要坚持把理论学习和研究同推动社会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结合起来,同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现实矛盾结合起来,同指导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努力使理论成果更好地转化为治国理政的方针政策,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 二是坚持立足中国国情,注意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和养分,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民族特色。马克思主义是对世界历史发展规律和趋势的科学把握,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但这一理论只有同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要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就必须充分考虑现实国情需要与文化的特殊性,使之体现中国气派和中国风格。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结合起来,着眼于解决中国建设和改革中面临的具体问题,通过总结中国人民在实践中积累的独创性经验,为现代化建设提供科学理论指导。要注意从中国优秀文化传统中汲取营养,把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华民族的文化特质、思维模式、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结合起来,使之与中国文化融为一体,创造出体现时代要求又具民族特色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遵循。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民族特色,决不意味着要置身于世界进步潮流之外,相反必须密切关注世界文明的发展趋势,重视从世界与中国的双重维度去观察、思考和解决问题,善于吸收不同文明中科学、进步的合理成分。 三是坚持与时俱进,深入研究回答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质。时代在变化,实践在前进。对变化了的时代和实践作出科学准确的判断和分析,使理论符合实际情况,并指导新的实践,是时代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使命和重任。每个时代都有属于它自己的问题,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时代特色,就体现为对时代课题的回应和对时代精神的把握,并不断推动社会前进。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一系列新的实践课题需要我们研究回答,一系列新的实践经验需要我们概括提炼,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需要我们解疑释惑。必须把时代要求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马克思主义同时代发展、时代特征结合起来,在正确认识和把握当今社会发展历史进程的基础上解决时代课题,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广阔空间。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来就是一个由经济、政治、文化等子系统组成的大系统。以马克思主义系统观为指导,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必须始终着眼于整体与全局,立足整体、总揽全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实践中的问题。要坚持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使得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 和谐社会系统观还体现在社会的各个方面也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着,互为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城乡协调、区域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们要充分发挥城市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工业对农业的支持和反哺作用,努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同时促进东中西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区域协调发展;还要下大力气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这些都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 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解决实际问题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要求,是正确的思想观和方法论。在马克思主义对实践工作地知道下,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然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最佳答案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为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社会主义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形成了许多宝贵的思想成果,在短短十几年内取得了旧中国几十年所不可能有的建设成就,为中国的现代化打下了重要的基础。但是,社会主义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由于国际国内种种原因,在相当长时间内,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上,“左”的思想逐渐占了上风,使得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的许多难能可贵的正确认识没能贯彻和坚持下去,直至发生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全局性悲剧。回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我们国家面临的是十分困难的局面:十年内乱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创伤,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与此同时,全球范围内新科技革命蓬勃兴起,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千帆竞发,中国落在了时代大潮的后面。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转折,我们党义无反顾地带领人民走上了改革开放的新征程,同时开始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探索、新思考。1982年在为党的十二大所作的开幕词中,邓小平同志强调:“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时代命题。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发展,我们党的全部理论创新和实践活动,就是围绕这样一个鲜明的主题展开的。这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无比生动的、辩证发展的进程,是一个理论创新、实践创新的过程。正是这样一个历史进程深刻改变了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大地上焕发出勃勃生机,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潮流,13亿中国人民稳步走上了富裕安康的道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灿烂曙光已经照临东方的地平线。30多年来,中国的发展成就如同一幅逶迤而又气势磅礴、雄浑而又绚丽多彩的画卷,展现在世人面前。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幅提升。2008年我国GDP已经超过30万亿元,居世界第3位,比1978年的世界第10位上升了7位,我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的份额从1978年的上升到2007年的近6%。30年间GDP年均增长,较之世界经济平均增速快3倍多。按照世界银行标准,我国已由低收入国家跃升至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国家行列。我们不仅在经济建设上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中国奇迹”,而且在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上也取得了巨大进步,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地位不断提升,社会主义中国以前所未有的雄姿屹立在世界东方。20世纪90年代后,社会主义运动在全球陷入低潮。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纷纷易帜,满以为经过短暂“休克”之后就可复苏重生。然而实际情形并非如此,有的至今难出低谷。结果证明,资本主义的“新自由主义”并非济世良方。“新自由主义”不但害了亚洲、拉美、苏联东欧等国家和地区,最终连兜售者自己也自食苦果。目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暴露了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的弊端。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却“风景这边独好”,展现出勃勃生机,吸引了越来越多人们的目光。近几年来,国外舆论界和学术界关于“北京共识”、“中国模式”或“中国经验”、“中国发展道路”的议论十分热烈。中国对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已经并将继续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历史和现实无可辩驳地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人民在新的伟大实践中所作出的历史性选择,是一条光明之路、吉祥之路、希望之路,是实现民族振兴、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必由之路。这条路我们找准了,走对了!找到这条路是国之大幸、民之洪福。在当代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而没有别的什么旗帜能够最大限度地团结和凝聚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群体的智慧和力量,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道路而没有别的什么道路能够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没有别的什么主义能够引领中国的发展进步。

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论文

1.《强制执行竞合刍议》,载《安徽法学》1995年第3期。2.《论协议管辖及我国立法之完善》,载《学术界》1996第1期。3.《试析起诉的消极条件》,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4.《试论仲裁协议若干法律问题》,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5期。5.《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及其发展》,载《社科信息》1996年第7期。6.《“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作为民事再审事由之我见》,载《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7.《诉讼成本控制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8.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9.《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10.《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判行为约束软化的若干表现及其矫正》,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2期。11.《论代位财产保全》,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4期。12.《也论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13.《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不应轻易否定》,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9期。1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新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15.《美国民事没收法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16.《试论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载《法学》1999年第8期。17.《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探析——从法院裁判之生成角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18.《关于二审程度中反诉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19.《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20.《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初步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21.《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22.《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23.《关于撤诉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24.《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之修订为背景》,载《诉讼法论丛》2004年版。2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26.《略论民事强执行中不动产查封之方法》,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27.占善刚:《当事人陈述探微》,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28.占善刚、刘显鹏:《论不服仲裁裁决应有之救济途径及其适用》,载《仲裁研究》2006年第1期。29.占善刚:《略论诉之追加》,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30.占善刚:《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几个问题》,载《珞珈法学论坛》(第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1.占善刚、熊洋:《关于二审程序中诉之追加问题的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32.占善刚、刘丹:《试论行政诉讼中之自认》,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33.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之自由证明》,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34.占善刚、阮志勇:《漏判及其救济刍议》,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35.占善刚:《证明妨碍之比较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6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6.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文书提出义务》,载《求索》2008年第3期。37.占善刚:《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初探》,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38.占善刚:《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39.占善刚:《当事人讯问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40.占善刚:《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途径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41.占善刚、朱建敏:《证据保全若干问题探析》,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42.占善刚:《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43.占善刚、熊洋:《论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4.赵钢、占善刚:《浅议10年司法改革之得失》,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45.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诉法>第63条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46.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47.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载《法学评论》20010年第3期。48.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49.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抗辩论析》,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50.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简论》,载《求索》2010年第6期。51. 占善刚、王登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52.占善刚:《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53.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不变期间探微》,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54.占善刚:《民事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制思考》,载《理论探索》2012年第4期。55.占善刚:《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研究——德国、日本的判例、学说之考察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56.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57.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研究》,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58.占善刚、王登辉:《案外人申请再审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1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59.占善刚:《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60.占善刚:《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及我国立法完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61.谢绍静、占善刚:《比例原则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罚款数额为切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3期。62.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保全的类型化分析》,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3.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64.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罚款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65.占善刚:《论民事证据调查的应有法律规则——以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为视角》,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2期。66.占善刚、刘芳:《论舍弃上诉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67.占善刚:《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68.占善刚:《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69.占善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及其给付路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0.占善刚、刘丹:《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1.占善刚、刘芳:《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72、占善刚、宋庭辉:《论民诉法“涉外诉讼程序”一编的废除》,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 73、占善刚:《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问题》,载《理论探索》2015年第4期。 74、占善刚、杨瑜娴:《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性质及制度矫正》,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75、占善刚:《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8期。 76、占善刚、严然:《“省统管”背景下地方人大监督同级司法机关问题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0期。 77、占善刚:《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三款检讨》,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78、占善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当然有关系,法制史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完善和修改的,社会发展出现新的问题都需要新的法制来制约和平衡的

林亚刚教授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律科学》、《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等国内核心刊物以及其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1、《绑架勒索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家》,1996年第4期。2、《泷川幸辰刑法思想介评》,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3、《国际反洗钱犯罪与我国的刑事立法》,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5期。4、《关于绑架及相关犯罪的几点探讨》,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5、《论特别刑法的立法特点及在分则修改中的吸收》,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6、《论犯罪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载《社会发展与犯罪新论》武汉出版社1997年4月出版。7、《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2期。8、《犯罪过失新探》,载《刑事法学专题研讨》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8月9、《世纪之交的中国刑法理论研究之精品——读赵秉志主编的《刑法争议问题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10、《立功制度的价值评判与规范分析》,载1999年《刑法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11、《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与社会原因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12、《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13、《犯罪过失的理论分类中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14、《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理解与执行》,载《西北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15、《刑法功能的价值评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16、《信用证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4月。17、《论过失中的违法性意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18、《论我国刑法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立法及规范评价》,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19、《德、日刑法犯罪过失学说介评》,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20、《共同正犯相关问题研究》,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21、《我国古代刑法中的犯罪过失概念剖析》,载《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22、《论侵犯商业秘密罪》,载《刑事实体法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23、《侵犯商业秘密罪再探》,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24、《论期待可能性的若干理论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2期。25、《试论德、日刑法中犯罪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26、《犯罪过失中的注意能力与与注意义务之研究》,载《刑事法评论》第6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27、《金融犯罪罪数形态的探讨》,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28、《认定抗税罪的若干问题》,载《刑事司法指南》第3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29、《金融犯罪的概念与构成中若干问题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出版。30、合作:《斡旋受贿罪的立法及其完善》,载《新刑法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5月。31、合作:《金融犯罪防治法律对策研究》中国法学会、武汉市法学会科研项目2000年3月。32、合作:《浅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33、《破坏交通设施罪新解》,载《岳麓法学论坛》,湖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34、《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刑事法学》2001年第2期。35、译西原春夫《日本与德意志刑法和刑法学--现状与未来展望》,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36、《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兼评的若干规定》,载《法学家》2001年第3期。37、《论集合犯》,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38、《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上)(下),载《江西安全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期、第3期。39、《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40、合作:《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41、《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兼论几种暴力犯罪行为》,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42、《罚金刑易科制度探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43、《如何理解犯罪中止自动性条件》,载《检察日报》2002年3月4日。44、《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与倪培兴同志商榷》,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45、《论“共谋”的法律性质及刑事责任》,载《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46、《结果加重犯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探讨》,载《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47、《片面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探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48、《犯罪中止形态若干争议问题的再探讨》,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49、《承继共同正犯探讨》,载《法学家》2002年第4期。50、《论犯罪过失本质的学说与责任根据》,载《刑法论丛》第5期2002年1月法律出版社。51、《论刑罚适度与人身危险性》,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1期。52、《论犯罪预备的若干问题》,载《楚天检察》2002年第1期。53、《经济全球化与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其对策》,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3期。54、《身份与共同犯罪关系散论》载《法学家》2003年第3期。55、《主犯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56、《继续犯的若干争议问题的探讨》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57、《论犯罪中止的若干争议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6期。58、《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阴谋犯》载《国家检察官学报》2003年第4期。59、《论共同犯罪的若干问题――以共犯为中心》,载(日)西原春夫主编:《共犯理论和有组织犯罪》(21世纪第2次日中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成文堂2003年版。60、《论共同犯罪的若干问题――以共犯为中心》,载马克昌、莫洪宪主编:《中日共同犯罪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1、译佐久间修《共同过失和共犯》,载(日)西原春夫主编:《共犯理论和有组织犯罪》(21世纪第2次日中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成文堂2003年版。6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及刑事责任中的若干问题》,载赵秉志、张军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2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3、《金融犯罪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三卷,2003年版。64、《论想象竞合犯的若干问题》,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65、《论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及其认定》,载《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66、《犯罪未遂意志以外原因的分析》,载《检察日报》2004年2月25日第3版。67、《论吸收犯的若干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2期。68、《论结果加重犯的争议问题》,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69、《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若干规定的检讨》,载陈兴良、胡云腾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二卷《实务问题研究》(上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0、《单位犯罪法律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理解》,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6期。7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疑难问题研究》,载《楚天检察》2004年第2期。72、《共犯关系的竞合》,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73、《论我国经济犯罪废止死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国际人权公约和废除死刑的实践为视角》,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74、《竞技体育中伤害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2期。75、《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3期。76、《自首、立功若干规定的理念及反思 》,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77、《科技手段真能杜绝刑讯逼供吗? 》,载《学习月刊》2005年第6期。78、《酌定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研究 》,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79、《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侵犯公司、企业利益犯罪的若干共性问题 》,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80、《析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衔接》,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6期。81、《我国<反恐怖法>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第一作者,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82、《刑法修正案(七)“组织、领导传销罪”的解读 》,载《政法论丛》2009年第6期。8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84、《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几个争议问题》,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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