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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献选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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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文献选读论文

法律论文的撰写需要很多参考文献,你知道有哪些文献可以参考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论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参考文献

1.赵维田著《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2.石广生主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3.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索必成胡盈之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H Jackson著《GATT/WTO法理与实践》,张玉卿、李成刚、杨国华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5.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周忠海等著《国际法学述评》,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李居迁著《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8.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9.梁西著《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国家外国专家科教文卫司编《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程序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篇二:参考文献

1.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

2. 张文显,李步云主编:《法理学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3. 潘维大,刘文琦编著:《英美法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4. 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观点》,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

5. 刘湘廉主编:《刑法学总论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

6.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

7. 阿计著:《法治备忘:共和国立法、执法实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8. 陈建新著:《依法治国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 。

9. 黄文艺著:《当代中国法律发展研究:模式、传统与过程》,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

10. 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13.公丕祥主编:《法制现代化研究》,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14.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5.〔德〕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6。

16.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刘旺洪 刘敏主编:《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

18.靳诺主编:《高校思想品德教育理论与实践》,北京:学习出版社,2001,

19.郝铁川著:《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江泽民同志治国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0.谷春德主编:《法律基础》教师教学参考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篇三:参考文献

1.鲁丽丽:《形式与非形式逻辑――论法律逻辑之定位》,《现代物业》2013年第5期。

2.成静:《论法律逻辑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安康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3.杨娟:《法律思维研究综述――从语言的角度》,《经济管理者》2012年第24期。

4.庾晋鹏:《从法律推理到法律论证――法律逻辑内涵的逐渐丰富》,《经济师》2012年第11期。

5.李瑜青、张建:《法律思维内涵与特征再思考》,《东方法学》2012年第2期。

6.王利明:《论法律思维》,《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年第2期。

7.孙培福:《法律方法中的逻辑真谛》,《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8.王新娟、张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培养――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宪法案例教学》,《当代教育论坛》(综合研究)2011年第9期。

9.梁开银:《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契合点――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互动与改良》,《法学评论》2011年第4期。

10.郭瑞昌:《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现代化》,《沧桑》2011年第2期。

11.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环保逻辑与法律逻辑》,《青海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2.项庭庭:《浅议法律思维》,《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13.马玉波:《法律逻辑的思维模式选择――谈谈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年第10期法学论文参考文献论文。

14.郭新杰、葛宇宁:《试论法律逻辑的品质》,《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5.周占生:《法律思维路径之辨――以规范结构为基点》,《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6.王萍:《对法律思维研究的整理与思考》,《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

17.印大双:《法律逻辑与大众逻辑之博弈》,《理论与改革》2009年第2期。

18.徐楠:《浅议法律逻辑研究的转向》,《沧桑》2009年第1期。

19.聂小明:《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内在观察》,《滁州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学论文必读文献

大学一年级可读书目: \x0d\x0a1.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 \x0d\x0a[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x0d\x0a2. 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 \x0d\x0a[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 ,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x0d\x0a3.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江村经济》] \x0d\x0a[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 \x0d\x0a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x0d\x0a[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是在自我欺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 \x0d\x0a5.王小波:《沉默的大多数》[《黄金时代》] \x0d\x0a[点介]这是一本清醒的书、理性的书、幽默的书和智慧的书。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人生和社会的洞察,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精神;什么是真正的人文关怀。作为法律人,也许此书给予我们的最大启迪是:缺乏对“沉默大多数”的关怀、缺乏某种“精神家园”的法律,是没有生命的法律。但是各位一定要记住:王小波的小说,特别是《黄金时代》,读起来更加让人回味。 \x0d\x0a6.安徒生:《安徒生童话全集》 \x0d\x0a[点介] 我们缺乏的正是一个安徒生笔下的童话世界,这个世界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是一个有着幸福与苦难、欢笑与泪水的世界。学习法律的人最怕的就是丧失一颗童心。对于那些没有读过安徒生的故事的人,我要告诉你们:走进这个世界吧,现在还来得及,它会使你们获得更健全一些。 \x0d\x0a7.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x0d\x0a[点介] 写得精彩,译得也精彩。探索法律背后的精神,支撑法律的东西。“没有信仰,法律它将形同虚设”。在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被打破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寻找新的在法律下生活的传统?当然,读此书时,不要片面追求其中精彩的语句,更要注重起分析的思路和线索。 \x0d\x0a8.冯向:《木腿正义》 \x0d\x0a[点介] 我相信此书对于专事法律的同仁来说,应该是一个极好的启迪案本。作者凭借自身的文学学科的优势,游仞于法律和社会之间。对法律个案层层剥离,既立意深远,又视界宽广,不失为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 \x0d\x0a9.梁治平:《法辩》[《新波斯人信札》、《书斋与社会之间》] \x0d\x0a[点介] 这里面主要汇集了梁先生于1980年代中后期在《读书》杂志上发表的系列文章,是其“用文化解释法律,用法律解释文化”的个案实践和言说。辩异、批判和理性思索融贯一气。对年轻学生来说,读此书还可以学到如何读书、如何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的一些“潜移默化”的方法。《新》一书亦是早期和另外几个作者作的批判性著作;《书斋》一书是作者的文化随笔,写得轻松随意,也更见功力。 \x0d\x0a10.黄仁宇:《万历十五年》[《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 \x0d\x0a[点介] 作者对历史的厚积薄发和驾轻就熟,对中国政治制度的谙熟洞然与透辟分析,都显示出其“史实”与“史识”的完美结合。文笔老辣,一气呵成。其对政治与道德关系的揭示、规则与生活状态的运作的阐说,对于我们了解传统和法律都有着极大的启迪。此书不可不读。 \x0d\x0a11.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社会科学方法论》] \x0d\x0a[点介] 作者对学术、政治,甚至人生三者之间关系的看法,实在可以廓清我们的许多认识。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缺少虔诚和信念的时代,这影响着我们对自身的了解,我们竟不知道从事的职业除了谋生以外还有什么意义。本书可以告诉我们一些答案。 \x0d\x0a12.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 \x0d\x0a[点介] 用“讲故事”的方法写的社会学著作。直面“移民”中国家和人民的权力运作,从中揭示政治控制的策略和游戏,又不乏对平民的生存状况的关注。无论从研究方法、研究问题的开辟和创新上,本书对沾沾自喜的法学中人来说,都是一记棒喝和警醒。 \x0d\x0a13.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 \x0d\x0a[点介] 对于每一个从事社会科学的学习者(在此包括法学)来说,对社会科学本身的性质及走向得有一个比较自觉的(虽然不一定是清醒的)把握。本书在这方面是极具挑战力的。它研究社会科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建构;对社会科学的分工的质疑;从事社会科学的学术立场何在等问题。本书短短七万言,薄薄小册子,但却比那些动辄数十万、百万言的著作要有价值得多,更具思想的包容量。 \x0d\x0a14.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x0d\x0a[点介] 学法之人,当对法律教育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有基本的了解。本书提供了这样一个了解的途径。不宁唯是,当我们对自己身处的职业教育的现状和社会的反差进行理性的反思和检讨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便是要对这个法律教育生态圈的运行有一个冷静的认识。此书的一个特点就是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视角。 \x0d\x0a15.梅因:《古代法》[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x0d\x0a[点介] 历史法学派之代表著作。其重要之处不仅在于经由自己的研究勾画出法律发展的脉络,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振聋发聩的命题。更在于,他在学术研究上的独立和怀疑的精神,对“自然平等”的流行话语的批判。一如梅因所说,我们最需要的也许是对新旧材料的不断审查,而不是盲信。后一本书亦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著作。 \x0d\x0a16.柏拉图:《游叙弗伦 苏格拉底的申辩 克力同》 \x0d\x0a[点介] 本书是苏格拉底审判与处刑的三篇著名对话。展示了苏格拉底是如何被判刑的,他对待神、知识、伦理、法律、死亡等的态度如何。读者从中受到其人格的震撼之余,还会进一步思考苏格垃底到底是怎样死亡的重大的政治和人生的问题。在对话和诘问中教给你智慧,这是本书的另一重要收益。 \x0d\x0a大学二年级可读书目 \x0d\x0a17.卡夫卡:《卡夫卡短篇小说选》 \x0d\x0a[点介] 卡夫卡思想的深度和语言的穿透力相信会让每一个读者发凉。对于伟大的作家来说,任何形容的言辞都是多余的。卡夫卡让我们意识到,我们正在失去那些人的宝贵的东西,失去以后,我们又将面对何种的生活。卡夫卡的一些有关法律的经典著述,是开启我们认识法律和现代、法律和人性的重要之门。 \x0d\x0a18.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法学初步》、《语境中的法学与法律》] \x0d\x0a[点介] 该书主要是对二十世纪英美法律理论的批判性的解读,和一般的国人写的介绍性的读物不同。该书对其认为是重要的理论进行的深入细致的剖析。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意在抒发自己对法律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 \x0d\x0a19.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 \x0d\x0a[点介] 这本书对法学自身的一些范畴的分析是谨严的,是中国法学规范化的和体系化的代表作。其提出和分析的许多概念和“权利-义务”模式对当下的法理学教材有很深的影响。就“学术”的标准看,本书虽然有一些政治化的烙印和某种建构的色彩,但从整体来看,仍是中国法学类的一本可供批判的优秀著作。 \x0d\x0a20.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 \x0d\x0a[点介] 一本“保守主义”自由观的中国化的“激进”之作。作者的立场自不待言,其用语的鲜明甚至“鼓动”,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其学术的味道。自由主义实际上在中国还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对于不了解自由主义的广大学生来说,“自由”的各种思潮实在不易把握和分辨,此书提供的是一种积极的进路,我们还应该有一种更全面和冷静的思考。 \x0d\x0a2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x0d\x0a[点介] 他是一位优秀的法官,也是一位有深刻洞察力的学者。他的想法干净利落,简炼精当。他告诉我们他是如何判案的,法官不仅是“发现法律”,还应该是“创造法律”。他把创新和限制融贯一炉。他的热情和理智凸现出法律职业在他们这些人身上的崇高。卡多佐作为学者和法官的睿智与节制,使他赢得了应有的尊重。 \x0d\x0a22.王铭铭、王斯福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 \x0d\x0a[点介] 本书聚集了一些法学和社会学的学者的研究。学者们对中国乡土社会的判断与描述,以及对其中的秩序状况的把握与解释,为以后的研究留下了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就法学来讲,本书的研究取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遗憾的是如今再没见后续性的研究,不足以造成真正的学术气势。这是一本好书,也是我们借此反思中国的学术传统如何营造的一本书。 \x0d\x0a2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x0d\x0a[点介] 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等。探询法律的性质和精神,视野宽广,气度优雅。也是启蒙时期的代表著作,阐述了自然权利观和三权分立等思想。虽然作者的“分类和框架”与他提倡的社会考察的方法有某种裂痕,但这恰好是优秀著作的标志——确立了一个“范式”,供后继者超越。 2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x0d\x0a[点介] 本书与前一本书气质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作者对美国社会的分析和对民主的洞见,充分展现了他横溢的才华。作者对自由的理解,值得我们进行长久的反思。关于美国法律职业和法律信仰的论述,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建设,仍是宝贵的思想财富。 \x0d\x0a25.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清代习惯法—— 社会与国家》] \x0d\x0a[点介] 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具有“范式”意义的著作。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更重要的是方法运用上的自觉。它是事实描述式的,也是文化的同情和辩异式的。重要的不是作者对多种史料的采用,而是对这些史料的解释。重要的也不是他是否解决的问题,而是他提出问题的方式本身。 \x0d\x0a2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x0d\x0a[点介] 和前一本书一样,也是法史研究上的经典。本书作者的功力深厚,语言平实。从社会学的视角切入。当然,社会学的方法本身也有多种,本书可能还属于“规范社会学”的进路。而且,由法律的分析透视中国的社会,这一学术取向本身就让人尊敬。 \x0d\x0a27.哈特:《法律的概念》 \x0d\x0a[点介] 分析法学的代表著作。作者对语言与法律的关系有特殊的敏悟,提出和讨论了一系列当代法学的重要概念,对二十世纪乃至今后的西方法学有深远的影响。本书的翻译稍微有些问题,但整体上还是可读的。作为一个主要研究哈特的人,我建议大家都多关注本书和哈特的其他著作。 \x0d\x0a28.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x0d\x0a[点介] 是分析法学的经典文献。受实证主义的影响,奥斯丁恪守“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分离,试图把法律当成一种真正的科学。提出了主权、命令、制裁的法律模式。我们应该重新理解分析法学。在今天,分析法学的初衷(法律的独立)似乎已经受到了极大的扭曲(法律的意识形态化)。后书亦是分析法学代表作,但气质上与哈特的和奥斯丁的已是大不相同。记住:分析法学者内部的差异也许比分析法学和其他学派的差异还大。所以,读一本书时,重要的是看其问题,而不是“标签”。 \x0d\x0a29.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自由的法》] \x0d\x0a[点介] 作者早期的代表作和成名作。本书系统阐述的作者的权利观。是当今研究权利问题的重要著作。作者在书中对规则、原则和政策等的分析对我们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有很大的启示。我们怎样关怀和尊重人的权利?这始终是令人深思的问题。 \x0d\x0a30.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 \x0d\x0a[点介] 在比较法里,这是本简洁而有特色的著作。作者更关心的是决定不同法律制度的内在的思想、观念等层面。易言之,本书是从文化的角度分析不同的法律和传统。从论述方式上,本书也不同于其他的比较法著作,而是按涉及的问题,综合论述各个法系。 \x0d\x0a31.江山:《中国法理念》 \x0d\x0a[点介] 作者在中国法学界是独树一帜的。他很幸运,没有受什么现代西方产业化学术体制的“污染”,因此,他对中国法的现实和理想的解读必然是浸淫着真正的中国式思考的。也因如此,他的法律观是我们这些着眼于“现代世界“的法律人所不具备的。这是一本难得的称得上有“思想色彩”的中国人写的书。 \x0d\x0a3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x0d\x0a[点介] 在中国影响颇大的综合法学著作。书的前半部分简要介绍了西方法思想的历史,后半部分论说了作者认为重要的一些法理学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自然法为立场的综合法学观。该书的价值之一也许是它对中国1980年代中期以来的法理学的影响。从学术史和语言翻译史的角度,对本书倒也可以有一些有趣的研究。 \x0d\x0a大学三年级可读书目 \x0d\x0a33.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x0d\x0a[点介] 法律思想史的另一种写法。以“问题史”代替“英雄谱”,注重探索思想的知识社会学的分析。加之作者的文学功力和看问题的敏锐,使得本书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比较“原味”的法律思想的餐饮。从的翻译上看,在翻译界“伪劣产品”漫天的今天,本书是难得的优秀和杂实的本子。 \x0d\x0a34.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 \x0d\x0a[点介] 本书全面、系统地探索了社会学的七位大家孟德斯鸠、孔德、马克思、托克维尔、涂尔干、帕累托和韦伯的思想。作者本身就是一位富于魅力的社会思想家,他不仅要努力把握这些社会学家的基本思想,也不忘记这些社会思想与哲学观念及政治思想的内在关联 。 \x0d\x0a35.罗素:《西方哲学史》[《哲学问题》] \x0d\x0a[点介] 哲学史方面的著作是太多了,但这本是经受时间的洗礼的。罗素先生在书中显现出一种从容幽雅的气质,并时时不忘对某个哲学家调侃上几句。我想,这样的气度是“沉重有余,深度不足”的国人所欠缺的。本书写法和体系上是属于正统的,也是非常实在的。 \x0d\x0a36.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 \x0d\x0a[点介] 作者本来还有一本更全面的《中国哲学史》。这本最初是写给外国人看的。但从另外一个层面看,本书读起来更为精当。这可当作一本入门的书,但同时又可以常读常新。作者在书中提出的关于人生境界的看法,对我们也是大有启示的。 \x0d\x0a37.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 \x0d\x0a[点介] 作者的治学进路和思考进路都深深体现了某种宏大和理性的情怀。书中对当代西方法理学说和域外(特别是日本)法治经验的绍介,都无不透露出作者自身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关切。该书论证谨言,学术色彩浓。 \x0d\x0a38.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 \x0d\x0a[点介] 作为法学家的梁启超对中国法学的开创性贡献理应为青年学生所了解和认识。梁启超涉猎广泛,思想敏捷,对中国的社会现实和实践有深切的体验。其行文恣肆汪洋,论辩雄浑有力。至于其理论和实践中实际存在的裂痕,诸位在读该书时须具有同情的理解,从而正确认识:一个人的贡献之大小,一定要与所处的时代结合考察。 \x0d\x0a39.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 \x0d\x0a[点介] 这本书的块头是大了一点。不过,作为一本教科书式的著作,本书涉及了当代法律的几乎所有的重要领域。富于启发而又不乏生动;重在训练思维而又无正襟危坐之感。可以说,此书正是一步一步地把学生带入法律殿堂。有趣且有分量,这是我对该书的总的评价。和国内大量充斥的“垃圾教材”相比,优劣自判,不必多言。 \x0d\x0a40.刘小枫:《沉重的肉身》[《拯救与逍遥》、《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 \x0d\x0a[点介] 对现代性伦理的一种新的解读。弘扬个体主义的伦理叙事观。顺着刘小枫的指引,我们会进入一个有些神秘、有些飘渺、但又无比真实的世界。我们要做什么样的人?我们的道德是一个什么样的现状?我们的怎样去把握生命?我们又如何看待艺术与人生?读完此书,在慨叹之余,你一定会有沉甸甸的收获。 \x0d\x0a41.涂尔干:《社会分工论》[《自杀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x0d\x0a[点介] 作者乃与马克思、韦伯齐名的社会学思想大家。本书是作者确立自己思想理路的开山之作。书中提出了“社会团结”、“集体意识”、“社会分化与整和”等重要概念,对“机械团结”、“有机团结”、“压制性制裁”、“恢复性制裁”等二元划分及历史规律进行了探讨。 \x0d\x0a42.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 \x0d\x0a[点介] 本书志在阐明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使得诠释学从认识论和本体论转向了方法论。该书认为:理解和解释依赖与主体的前见所构成的视域和当下视域的融合。该书在思想上具有的穿透力是毋庸置疑的。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能够为“解释学”作出的贡献当在“应用”方面,而这恰是当今我们在研究法律解释和法律方法问题时要注意的。 \x0d\x0a43.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具体法治》、《法边馀墨》] \x0d\x0a[点介] 该书体现了作者进入司法研究以来的重要思考。作者的风格独特,思想敏锐,并善于把西方的制度和理论和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践结合起来。作者在收入几篇重要的长篇论文之外,还收入了许多短小机智、曾经有广泛影响的篇什。作为知识分子和制度改革者的积极推动者的双重角色,作者的行动给我们树立了一个可供分析的样本。后两本书同样敏锐和有趣,特别是后一本书,充满浓郁的人文修养,在我看来也许更值得一读。 \x0d\x0a44.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 \x0d\x0a[点介] 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最具备学术意识的一本书。作者持什么样的文化立场在我看来倒不是非常重要,重要的是作者如何以自己的学术实践做到自我的总结、批判和反省。如果我们的学术都能建立在这样的一步步的积累和批判的基础之上,我相信这才是中国学术的真正希望。本书是一本“编”的书,和时下流行的许多“编著”两厢对照,读者会有很多感叹和判断。 \x0d\x0a45.克尔凯郭尔:《恐惧与战栗》 \x0d\x0a[点介] 我对这本书情有独钟。我被作者“孤独的”气质和宗教的体验所吸引。也许我们会遗忘一切,但不能遗忘自己作为人本身的存在。作者被认为是存在主义的先驱,他对生命的无奈和痛苦的洞察,让我们重新理解生命的幸与不幸。 \x0d\x0a46.罗尔斯:《正义论》 \x0d\x0a[点介]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著作。 \x0d\x0a47.帕斯卡:《思想录》 \x0d\x0a[点介] 这本书曾经伴随我度过许多个寂寞而无眠的夜晚。作者说:人是一根脆弱的芦苇;作者还说:人的全部尊严在于思想。作者说了很多的话,这些话是别人不可能说出来的。作者在捍卫人本身,这是一片真正的思想的海洋。 \x0d\x0a48.威廉??巴雷特:《非理性的人——存在主义哲学研究》 \x0d\x0a[点介] 该书对存在主义的主要问题和存在主义的主要人物克尔凯廓尔、尼采、海德格尔和萨特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把存在主义作为一种反理性主义的非理性思潮,详细阐明了存在主义的历史发展脉络。本书采用的叙述方式本身就是存在主义的,它会把你带入这一领域的浓厚的氛围当中。 \x0d\x0a大学四年级可读书目 \x0d\x0a49.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 \x0d\x0a[点介] 我们生活在一个制度的世界里,对制度本身的考量就尤其值得关注。本书对制度经济学派作出了最新的概括与总结,并对制度的特性、制度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制度的演进、制度的结构等做了比较全面的论述。生动有趣,深入浅出。“制度”问题作为一个人类社会的基本问题,值得开掘的地方还有很多,在理论上也是大有可为的。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中国大学法学专业本科一年级学生必读书目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2.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 [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3.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江村经济》][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是在自我欺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5.王小波:《沉默的大多数》[《黄金时代》][点介]这是一本清醒的书、理性的书、幽默的书和智慧的书。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人生和社会的洞察,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精神;什么是真正的人文关怀。作为法律人,也许此书给予我们的最大启迪是:缺乏对“沉默大多数”的关怀、缺乏某种“精神家园”的法律,是没有生命的法律。但是各位一定要记住:王小波的小说,特别是《黄金时代》,读起来更加让人回味。6.安徒生:《安徒生童话全集》 [点介] 我们缺乏的正是一个安徒生笔下的童话世界,这个世界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是一个有着幸福与苦难、欢笑与泪水的世界。学习法律的人最怕的就是丧失一颗童心。对于那些没有读过安徒生的故事的人,我要告诉你们:走进这个世界吧,现在还来得及,它会使你们获得更健全一些。7.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点介] 写得精彩,译得也精彩。探索法律背后的精神,支撑法律的东西。“没有信仰,法律它将形同虚设”。在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被打破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寻找新的在法律下生活的传统?当然,读此书时,不要片面追求其中精彩的语句,更要注重起分析的思路和线索。8.冯向:《木腿正义》 [点介] 我相信此书对于专事法律的同仁来说,应该是一个极好的启迪案本。作者凭借自身的文学学科的优势,游仞于法律和社会之间。对法律个案层层剥离,既立意深远,又视界宽广,不失为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9.梁治平:《法辩》[《新波斯人信札》、《书斋与社会之间》] [点介] 这里面主要汇集了梁先生于1980年代中后期在《读书》杂志上发表的系列文章,是其“用文化解释法律,用法律解释文化”的个案实践和言说。辩异、批判和理性思索融贯一气。对年轻学生来说,读此书还可以学到如何读书、如何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的一些“潜移默化”的方法。《新》一书亦是早期和另外几个作者作的批判性著作;《书斋》一书是作者的文化随笔,写得轻松随意,也更见功力。10.黄仁宇:《万历十五年》[《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 [点介] 作者对历史的厚积薄发和驾轻就熟,对中国政治制度的谙熟洞然与透辟分析,都显示出其“史实”与“史识”的完美结合。文笔老辣,一气呵成。其对政治与道德关系的揭示、规则与生活状态的运作的阐说,对于我们了解传统和法律都有着极大的启迪。此书不可不读。11.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社会科学方法论》] [点介] 作者对学术、政治,甚至人生三者之间关系的看法,实在可以廓清我们的许多认识。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缺少虔诚和信念的时代,这影响着我们对自身的了解,我们竟不知道从事的职业除了谋生以外还有什么意义。本书可以告诉我们一些答案。12.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 [点介] 用“讲故事”的方法写的社会学著作。直面“移民”中国家和人民的权力运作,从中揭示政治控制的策略和游戏,又不乏对平民的生存状况的关注。无论从研究方法、研究问题的开辟和创新上,本书对沾沾自喜的法学中人来说,都是一记棒喝和警醒。13.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 [点介] 对于每一个从事社会科学的学习者(在此包括法学)来说,对社会科学本身的性质及走向得有一个比较自觉的(虽然不一定是清醒的)把握。本书在这方面是极具挑战力的。它研究社会科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的建构;对社会科学的分工的质疑;从事社会科学的学术立场何在等问题。本书短短七万言,薄薄小册子,但却比那些动辄数十万、百万言的著作要有价值得多,更具思想的包容量。14.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点介] 学法之人,当对法律教育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有基本的了解。本书提供了这样一个了解的途径。不宁唯是,当我们对自己身处的职业教育的现状和社会的反差进行理性的反思和检讨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便是要对这个法律教育生态圈的运行有一个冷静的认识。此书的一个特点就是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视角。15.梅因:《古代法》[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点介] 历史法学派之代表著作。其重要之处不仅在于经由自己的研究勾画出法律发展的脉络,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振聋发聩的命题。更在于,他在学术研究上的独立和怀疑的精神,对“自然平等”的流行话语的批判。一如梅因所说,我们最需要的也许是对新旧材料的不断审查,而不是盲信。后一本书亦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著作。16.柏拉图:《游叙弗伦 苏格拉底的申辩 克力同》 [点介] 本书是苏格拉底审判与处刑的三篇著名对话。展示了苏格拉底是如何被判刑的,他对待神、知识、伦理、法律、死亡等的态度如何。读者从中受到其人格的震撼之余,还会进一步思考苏格垃底到底是怎样死亡的重大的政治和人生的问题。在对话和诘问中教给你智慧,这是本书的另一重要收益。中国大学法学专业本科二年级学生必读书目17.卡夫卡:《卡夫卡短篇小说选》[点介] 卡夫卡思想的深度和语言的穿透力相信会让每一个读者发凉。对于伟大的作家来说,任何形容的言辞都是多余的。卡夫卡让我们意识到,我们正在失去那些人的宝贵的东西,失去以后,我们又将面对何种的生活。卡夫卡的一些有关法律的经典著述,是开启我们认识法律和现代、法律和人性的重要之门。18.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法学初步》、《语境中的法学与法律》][点介] 该书主要是对二十世纪英美法律理论的批判性的解读,和一般的国人写的介绍性的读物不同。该书对其认为是重要的理论进行的深入细致的剖析。用语平实、例证简洁。在此基础上,作者意在抒发自己对法律的视角: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姿态决定的。19.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点介] 这本书对法学自身的一些范畴的分析是谨严的,是中国法学规范化的和体系化的代表作。其提出和分析的许多概念和“权利-义务”模式对当下的法理学教材有很深的影响。就“学术”的标准看,本书虽然有一些政治化的烙印和某种建构的色彩,但从整体来看,仍是中国法学类的一本可供批判的优秀著作。20.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点介] 一本“保守主义”自由观的中国化的“激进”之作。作者的立场自不待言,其用语的鲜明甚至“鼓动”,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其学术的味道。自由主义实际上在中国还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对于不了解自由主义的广大学生来说,“自由”的各种思潮实在不易把握和分辨,此书提供的是一种积极的进路,我们还应该有一种更全面和冷静的思考。2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点介] 他是一位优秀的法官,也是一位有深刻洞察力的学者。他的想法干净利落,简炼精当。他告诉我们他是如何判案的,法官不仅是“发现法律”,还应该是“创造法律”。他把创新和限制融贯一炉。他的热情和理智凸现出法律职业在他们这些人身上的崇高。卡多佐作为学者和法官的睿智与节制,使他赢得了应有的尊重。22.王铭铭、王斯福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点介] 本书聚集了一些法学和社会学的学者的研究。学者们对中国乡土社会的判断与描述,以及对其中的秩序状况的把握与解释,为以后的研究留下了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就法学来讲,本书的研究取向是一个很好的尝试,遗憾的是如今再没见后续性的研究,不足以造成真正的学术气势。这是一本好书,也是我们借此反思中国的学术传统如何营造的一本书。2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点介] 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等。探询法律的性质和精神,视野宽广,气度优雅。也是启蒙时期的代表著作,阐述了自然权利观和三权分立等思想。虽然作者的“分类和框架”与他提倡的社会考察的方法有某种裂痕,但这恰好是优秀著作的标志——确立了一个“范式”,供后继者超越。2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点介] 本书与前一本书气质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作者对美国社会的分析和对民主的洞见,充分展现了他横溢的才华。作者对自由的理解,值得我们进行长久的反思。关于美国法律职业和法律信仰的论述,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建设,仍是宝贵的思想财富。25.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点介] 中国法律史研究中具有“范式”意义的著作。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更重要的是方法运用上的自觉。它是事实描述式的,也是文化的同情和辩异式的。重要的不是作者对多种史料的采用,而是对这些史料的解释。重要的也不是他是否解决的问题,而是他提出问题的方式本身。2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点介] 和前一本书一样,也是法史研究上的经典。本书作者的功力深厚,语言平实。从社会学的视角切入。当然,社会学的方法本身也有多种,本书可能还属于“规范社会学”的进路。而且,由法律的分析透视中国的社会,这一学术取向本身就让人尊敬。27.哈特:《法律的概念》[点介] 分析法学的代表著作。作者对语言与法律的关系有特殊的敏悟,提出和讨论了一系列当代法学的重要概念,对二十世纪乃至今后的西方法学有深远的影响。本书的翻译稍微有些问题,但整体上还是可读的。作为一个主要研究哈特的人,我建议大家都多关注本书和哈特的其他著作。28.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点介] 是分析法学的经典文献。受实证主义的影响,奥斯丁恪守“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分离,试图把法律当成一种真正的科学。提出了主权、命令、制裁的法律模式。我们应该重新理解分析法学。在今天,分析法学的初衷(法律的独立)似乎已经受到了极大的扭曲(法律的意识形态化)。后书亦是分析法学代表作,但气质上与哈特的和奥斯丁的已是大不相同。记住:分析法学者内部的差异也许比分析法学和其他学派的差异还大。所以,读一本书时,重要的是看其问题,而不是“标签”。29.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自由的法》][点介] 作者早期的代表作和成名作。本书系统阐述的作者的权利观。是当今研究权利问题的重要著作。作者在书中对规则、原则和政策等的分析对我们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有很大的启示。我们怎样关怀和尊重人的权利?这始终是令人深思的问题。30.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点介] 在比较法里,这是本简洁而有特色的著作。作者更关心的是决定不同法律制度的内在的思想、观念等层面。易言之,本书是从文化的角度分析不同的法律和传统。从论述方式上,本书也不同于其他的比较法著作,而是按涉及的问题,综合论述各个法系。31.江山:《中国法理念》[点介] 作者在中国法学界是独树一帜的。他很幸运,没有受什么现代西方产业化学术体制的“污染”,因此,他对中国法的现实和理想的解读必然是浸淫着真正的中国式思考的。也因如此,他的法律观是我们这些着眼于“现代世界“的法律人所不具备的。这是一本难得的称得上有“思想色彩”的中国人写的书。3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点介] 在中国影响颇大的综合法学著作。书的前半部分简要介绍了西方法思想的历史,后半部分论说了作者认为重要的一些法理学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自然法为立场的综合法学观。该书的价值之一也许是它对中国1980年代中期以来的法理学的影响。从学术史和语言翻译史的角度,对本书倒也可以有一些有趣的研究。中国大学法学专业本科三年级学生必读书目33.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点介] 法律思想史的另一种写法。以“问题史”代替“英雄谱”,注重探索思想的知识社会学的分析。加之作者的文学功力和看问题的敏锐,使得本书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比较“原味”的法律思想的餐饮。从的翻译上看,在翻译界“伪劣产品”漫天的今天,本书是难得的优秀和杂实的本子。34.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 [点介] 本书全面、系统地探索了社会学的七位大家孟德斯鸠、孔德、马克思、托克维尔、涂尔干、帕累托和韦伯的思想。作者本身就是一位富于魅力的社会思想家,他不仅要努力把握这些社会学家的基本思想,也不忘记这些社会思想与哲学观念及政治思想的内在关联。35.罗素:《西方哲学史》[《哲学问题》] [点介] 哲学史方面的著作是太多了,但这本是经受时间的洗礼的。罗素先生在书中显现出一种从容幽雅的气质,并时时不忘对某个哲学家调侃上几句。我想,这样的气度是“沉重有余,深度不足”的国人所欠缺的。本书写法和体系上是属于正统的,也是非常实在的。36.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 [点介] 作者本来还有一本更全面的《中国哲学史》。这本最初是写给外国人看的。但从另外一个层面看,本书读起来更为精当。这可当作一本入门的书,但同时又可以常读常新。作者在书中提出的关于人生境界的看法,对我们也是大有启示的。37.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 [点介] 作者的治学进路和思考进路都深深体现了某种宏大和理性的情怀。书中对当代西方法理学说和域外(特别是日本)法治经验的绍介,都无不透露出作者自身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问题关切。该书论证谨言,学术色彩浓。38.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 [点介] 作为法学家的梁启超对中国法学的开创性贡献理应为青年学生所了解和认识。梁启超涉猎广泛,思想敏捷,对中国的社会现实和实践有深切的体验。其行文恣肆汪洋,论辩雄浑有力。至于其理论和实践中实际存在的裂痕,诸位在读该书时须具有同情的理解,从而正确认识:一个人的贡献之大小,一定要与所处的时代结合考察。39.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 [点介] 这本书的块头是大了一点。不过,作为一本教科书式的著作,本书涉及了当代法律的几乎所有的重要领域。富于启发而又不乏生动;重在训练思维而又无正襟危坐之感。可以说,此书正是一步一步地把学生带入法律殿堂。有趣且有分量,这是我对该书的总的评价。和国内大量充斥的“垃圾教材”相比,优劣自判,不必多言。40.刘小枫:《沉重的肉身》[《拯救与逍遥》、《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点介] 对现代性伦理的一种新的解读。弘扬个体主义的伦理叙事观。顺着刘小枫的指引,我们会进入一个有些神秘、有些飘渺、但又无比真实的世界。我们要做什么样的人?我们的道德是一个什么样的现状?我们的怎样去把握生命?我们又如何看待艺术与人生?读完此书,在慨叹之余,你一定会有沉甸甸的收获。41.涂尔干:《社会分工论》[《自杀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点介] 作者乃与马克思、韦伯齐名的社会学思想大家。本书是作者确立自己思想理路的开山之作。书中提出了“社会团结”、“集体意识”、“社会分化与整和”等重要概念,对“机械团结”、“有机团结”、“压制性制裁”、“恢复性制裁”等二元划分及历史规律进行了探讨。42.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 [点介] 本书志在阐明哲学诠释学的基本特征,使得诠释学从认识论和本体论转向了方法论。该书认为:理解和解释依赖与主体的前见所构成的视域和当下视域的融合。该书在思想上具有的穿透力是毋庸置疑的。对于学习法律的人来说,能够为“解释学”作出的贡献当在“应用”方面,而这恰是当今我们在研究法律解释和法律方法问题时要注意的。43.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具体法治》、《法边馀墨》][点介] 该书体现了作者进入司法研究以来的重要思考。作者的风格独特,思想敏锐,并善于把西方的制度和理论和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践结合起来。作者在收入几篇重要的长篇论文之外,还收入了许多短小机智、曾经有广泛影响的篇什。作为知识分子和制度改革者的积极推动者的双重角色,作者的行动给我们树立了一个可供分析的样本。后两本书同样敏锐和有趣,特别是后一本书,充满浓郁的人文修养,在我看来也许更值得一读。44.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 [点介] 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最具备学术意识的一本书。作者持什么样的文化立场在我看来倒不是非常重要,重要的是作者如何以自己的学术实践做到自我的总结、批判和反省。如果我们的学术都能建立在这样的一步步的积累和批判的基础之上,我相信这才是中国学术的真正希望。本书是一本“编”的书,和时下流行的许多“编著”两厢对照,读者会有很多感叹和判断。45.克尔凯郭尔:《恐惧与战栗》 [点介] 我对这本书情有独钟。我被作者“孤独的”气质和宗教的体验所吸引。也许我们会遗忘一切,但不能遗忘自己作为人本身的存在。作者被认为是存在主义的先驱,他对生命的无奈和痛苦的洞察,让我们重新理解生命的幸与不幸。46.罗尔斯:《正义论》 [点介] 本书被誉为是二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本书涉及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诸领域,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以“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的理论预设为前提,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并论述了正义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和机会公平与差别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重要著作。

初级阶段的话,可以看一下 西窗法雨 乡土中国 送法下乡 制度是怎样建成的 正义论 社会契约论 利维坦 林达的我又有一个梦想系列,再深一点可以看下论法的精神,法哲学之类的书,这些书都看过,很值得看一下。

毛概文献选读论文

《毛泽东思想概论》(简称《毛概》)作为当前高校“两课”(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是引导大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 渠道 。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毛概论文 范文 4000字,希望大家喜欢!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和谐校园建设》

【摘 要】论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高校中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阐明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导,大力推进和谐校园建设的原则、思路和 方法 。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谐校园;建设

2006年10月11日,在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包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导思想、协调发展、制度建设、和谐 文化 、社会管理、社会活力、党的领导等八个方面的内容,立意高远,指导性强,是我党在抓经济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又抓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经典之作,也是我党、我们国家和民族建设与发展史上的重要文献。其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的和谐文化建设,成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由四部分内容组成,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主题,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精髓,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基础。

一、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意义

高校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和谐校园与和谐企业、和谐社区、和谐政府一样是构成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失去了和谐校园难以构成完整意义上的和谐社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讲,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有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与问题, 教育 是其中一项,特别是教育公平问题尤为受到社会的关注。高校在建设和谐文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因此要完成这样一个重要任务,没有和谐的校园是不可能的。和谐校园应该成为和谐社会的试验场和样板间。

二、建设和谐校园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学校的生存靠质量,好的教育教学质量来自本质优良, 爱岗敬业 的各个方面、各个专业的人。建设和谐校园为的是校园里的人,靠的也是校园里的人,只有把党政工作的重点放在关心人、爱护人、培养人、用好人上面,才能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和谐。

(二)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

对于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建设,必须把协调发展放在重要的位置。但是在一定的时期集中优势资源于一点,求得重点突破,占领学术制高点,以此为基础提升学校的影响与地位,再牵动 其它 学科的发展是必要的。一旦有了突破就要借势发力,兼顾并带动其它学科,否则时间长了势必造成更大的不协调、不平衡,也就是不和谐。

(三)坚持制度建设原则

和谐的环境要靠和谐的秩序来维持,而和谐的秩序来自于科学合理的 规章制度 ,制度建设是形成公平正义的根本,而公平正义又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础,所以必须重视制度建设。要以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为主要管理内容,为和谐校园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四)坚持推陈出新原则

和谐是指在各种关系、各种利益、各种矛盾处于对立统一之下的一种动态平衡。如果这种平衡是非动态的也就是各自都不再变化,处于休眠状态,那么这样和谐是毫无价值与毫无意义的。只有不断地推陈出新,在解决了旧矛盾、旧问题后又出现了新矛盾、新问题,这才能发展,才能够进步,才能够维持新陈代谢,生生不息,不提倡无原则、无发展的和谐,和谐不是妥协。

(五)坚持共同建设原则

和谐社会涵盖全社会方方面面,而和谐校园也包含了学校的各个层面、各个角落,就像一张网,如果有一点缺乏,那么这张网也不会发挥网的作用。和谐是大家的事,那么就应该由大家来做,和谐就是大家都来说话,只有共同建设,才能够建设和谐的事业。

三、建设和谐校园的内容

建设和谐校园必须有相适应的校园文化作支撑。校园文化应包括以学校教学、科研、生活所需的物质设施和物理环境在内的物质文化,以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在内的制度文化以及学校的师生员工共有的价值追求、理想信念、道德情感、 思维方式 、行为规范、人际关系等在内的精神文化。校园文化集中体现了一个学校的内在生命力、创造力、凝聚力。可以折射出一个学校的传统、个性、意志,对外则体现一个学校的气质、形象,形成社会影响力、感召力、吸引力。校园文化除了继续抓好以建章立制为核心的制度建设,不断充实、提升制度文化外,还应该从生态校园、教学校园、健康校园等几项工程来继续加以深化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建设。生态校园体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数字校园体现的是先进技术,健康校园体现的是以人为本。要用文明、自然、先进、健康构成校园文化的主旋律。

(一)生态校园

与地方政府共建学校环境绿化、美化工程,既能成为专业学科的科研与实习基地,又能成为地方政府的生态示范工程。一举三得,集约化投资,少花钱、多办事,花小钱、办大事。高校作为先进文化、先进技术的生产者、传播者,也应是示范者,推广者。

生态校园建设内容包括:①节能、环保材料使用。②废水、垃圾处理与应用。③自然能源利用。④人工湿地,营造小气候环境。⑤生物多样性。⑥环境意识培养。⑦绿色办公。

(二)数字校园

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过程中新技术的应用范围程度及水平直接反映出一个学校的文化。学校应在硬件基础配备,信息建设及推广应用上下功夫。数字校园代表着学校管理者的追求、理念,只有不断超越自我,才能不断超越别人,走在时代的前面,代表着先进、代表着文明,以身示范、推动潮流。

(三)健康校园

健康校园是和谐校园的重要基础,失去健康的校园是永远不会和谐的。中央政治局最近召开会议专门研究青年学生的体育工作和健康问题,并提出要把健康放在第一的位置上来对待,这是涉及到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和竞争力的大问题。

四、建设和谐校园目标的实现途径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有关精神,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指导和谐校园建设的各个环节

要形成风清气正、廉洁高效的领导作风;勤勉向学、志存高远的学风;德高学厚、爱生敬业的教风。将依法治校与民主办学相结合,树立校兴我荣、校衰我耻的荣辱意识;倡导敬业、向上、团结、互助、知校、爱校、荣校的风尚;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形成平等互敬、尊师爱生、扶弱济困、谦和宽容的人际关系;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提倡勤俭节约;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养成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和谐的内部环境;大力宣传、普及、输出先进科学知识、先进文化、先进技术,服务社会,反哺人民,与当地政府和人民、与企业鱼水交融,休戚与共,形成和谐的外部环境。

(二)在和谐校园建设的过程中,要塑造出与校园和谐相适应的人本精神,那就是以“实”为魂

1、学生“五实”

(1)品德上唯实。不唯上,不唯书,有主见,有志气,有人格。

(2)作风上踏实。认真,不张扬,一步一个脚印。

(3)为人上诚实。言必信,行必果。诚恳实在,不矫言枉语,不哗众取宠。

(4)事业上厚实。宽口径、厚基础,知识面广,技能扎实。

(5)体魄上壮实。体质好,强壮、结实,心理健康,吃苦耐劳,有毅力,有韧劲。

2、教师“四实”

(1)坚实的事业观。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决心、有志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

(2)求实的科学观。学问上严谨,实事求是,不急功近利,不浮躁,远离学术不端行为。

(3)扎实的基本功。有较强的理论功底,较强的归纳 总结 、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4)充实的知识储备。愿意学习,会学习,不断充电,对新知识总是有兴趣,求知欲强,并能不断更新,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

3、干部“三实”

(1)忠实。忠于职守,忠诚于事业,为了学校的利益、为了全体师生的利益有甘心奉献精神,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2)务实。工作作风务实,不搞花架子,不推诿扯皮,不高高挂起,不得过且过。办事高效,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兢兢业业。

(3)朴实。服务真诚热情,待人纯朴、实在。表里如一,上下一致,堂堂正正,光明磊落,踏实做事,真实做人。

(三)不断探索和谐校园的发展机制

对大学运行状态进行即时调节,有效协调各种关系,促进各种力量良性互动。

1、动力机制

通过深化学校的一系列改革,不断增强学校办学活力,重点是要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激发广大师生的创造力与工作激情,使一切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创造愿望得到应有的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全力的支持,创造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创造成果得到充分的肯定,以创造促和谐、以和谐促创造。

2、利益均衡机制

民不患贫而患不均。当利益分配不均衡时就会产生不同的利益群体,有群体差异就会有消除差异的诉求,就会有矛盾,就会产生不和谐。所以,应该抓住广大师生的共同利益,减少群体之间的差异,同时要兼顾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证,千方百计让全体师生员工都能享受学校建设与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3、公平机制

只有公平才能服众,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产生效率。高校中的成员民主意识、参与意识较强,所以应该保证校园内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只有在公平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在各类群体中消除隔阂与障碍,才能形成向心力与合力。

【参考文献】

[1]章成斌,吴代莉.浅析校园文化建设的认识和实践误区[J].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3,3(4):97.

[2]杜俐,邢巨娟.树立正确荣辱观,构建和谐校园文化[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6,5(3):12-13.

[3]朱光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进和谐校园建设[J].教育与教学研究,2009(3):47-50.

[4]傅治平.和谐社会导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5]王宇飞,赵春风.以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统领高校和谐校园文化建设[J].安顺学院学报,200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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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学解读》

摘 要: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本质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根本任务。中国共产党在新形势下,首先,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其次,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最后,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落实到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行动中去。

关键词: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科学发展 群众路线 落实

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进一步把党建设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早在2003年,胡锦涛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就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提了出来;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将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总结 为55年来我党执政的主要 经验 ,并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就是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6年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一次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总结为我们党在执政60年实践中,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号召全党进一步把党建设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公”即“公众”,“民”即“人民”,故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对于我们党来说就是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共产党的本质要求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从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就深深地植根于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之中,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始终领导全国人民为民族的独立和复兴、人民的解放和幸福、国家的繁荣和富强进行百折不挠的奋斗。一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就是一部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繁荣而不懈奋斗的历史。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执政62年、领导改革开放32年来,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懈奋斗,战胜各种艰难险阻,不断取得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综合国力大幅跃升,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国际地位显著提高,中华民族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1989年来,我们党进行的一切奋斗,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人民支持不支持、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高兴不高兴,是检验党的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重要标准。在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面前,一个党组织就是一座战斗堡垒,一个党员就是一面鲜艳旗帜。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广大共产党员都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无限忠诚。危难来临,从未压弯共产党人的民族脊梁;风险考验,不能摧毁共产党人的钢铁意志。在关键时刻、危难关头,广大党员干部要豁得出去、冲得上去。哪里有危险,哪里有困难,哪里就有党员的身影,一句“共产党员,跟我上!”一次次向人们昭示着:共产党是人民群众的公仆,不追求特殊利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根本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唯一宗旨,始终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这个有着90年历史、7600多万党员,在13亿人口的大国执政62年,目前正领导着空前伟大而深刻的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执政党历经磨难而不衰,千锤百炼,更坚强的根本原因之所在。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此相反,从上世纪后期开始,世界上一些长期执政的大党、老党相继失去了执政地位,究其原因,关键就在于党的内部出了问题,背民情、违民意、失民心,最终成了凌驾于群众之上的特权阶层。前苏联及东欧国家共产党的垮台就是明证。

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根本任务

这里的“新形势”指的是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日新月异,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新变化,国际力量对比出现新态势,全球思想 文化 交流、交融、交锋,呈现新特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等方面仍占优势,综合国力竞争和各种力量较量更趋激烈,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给我国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我国正处在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向前迈进。总的来看,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同时我国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在我们这个近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党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肩负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繁重性世所罕见。党要适应这样的新形势,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党“十七大”描绘的宏伟蓝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既是历史性的课题,又是历史性的考验,更是当今时代对执政党提出的挑战。

这一挑战首先表现为我党如何提高执政能力,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守为民之责、谋富民之策、办利民之事,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的建设状况、党员队伍素质总体上同党肩负的历史使命是一致的。同时,党内也存在不少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削弱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严重损害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的实现,必须引起全党警醒,抓紧加以解决,以防止滥用职权对党的侵蚀,防止社会意识多样化对党在思想和行动上的高度统一带来的冲击,真正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地位观和义利观,构筑起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思想防线,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其次表现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党如何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全局性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代表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由各方面的利益构成的,市场经济越发展,利益协调的难度就越大。对于执政党来说,所有的政策 措施 都应该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该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其中,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这就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处理好现阶段影响党群关系的主要问题。

最后表现为如何解决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问题,发扬人民民主,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民主政治的主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宪法赋予人民参与选举、决策、社会管理、监督的权利。在____的条件下,政治参与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密切党与群众的关系,及时反映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和要求,便于党和政府及时整合、协调各方利益,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保证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总而言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时代的要求,是社会的呼唤,是我们党加强和改善自身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在新的形势下,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在上述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呢?

首先,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提高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要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党群关系最终要以群众的利益为纽带,群众的利益既包括经济的,又包括政治的、文化的。因而,新一代领导集体强调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树立科学发展观首先要提高生产力水平,要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使群众得到切切实实的并不断增长的物质利益,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人民群众愈来愈深刻地认识到:只有共产党才能救中国,只有共产党才能发展中国,从而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们党的事业不断发展并取得最终成功的根本保证。

其次,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和工作 方法 。贯彻群众路线,要求全党坚定不移依靠群众,适应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深入做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工作,虚心向群众学习,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受群众监督。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头,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做决策、定政策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承受能力,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只要我们党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诚心诚意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就会坚如磐石。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行动中去。千难万难,落实可谓天下第一难。中国共产党90年的奋斗历程表明,党要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是坚强的领导核心,必须始终做到“三个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今天的中国,“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日益成为党的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的自觉行动,在解决关乎群众利益问题的过程中,无论大事小事,我们都能听到、看到共产党人情系人民的声音和身影――我们不会忘记,“非典”肆虐,胡锦涛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轻车简从,下基层、进医院,和人民“零距离”接触;淮河洪灾,温风尘仆仆走上大堤,向灾民嘘寒问暖,同吃一锅饭。人民不会忘记,岁末年关,为民妇追讨工钱;新世纪以来,连续8个关注“三农”的中央“一号文件”专为农民增收而发。我们不会忘记, 春节 临近,中国领导人身先士卒抗雪灾,国家主席寒冬下矿井,国务院冒险“闯”灾区;汶川地震、世界性金融危机、舟曲泥石流……一次次灾难、一次次危机,我们党经受了一次次新的严峻考验。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坚定沉着、统揽全局,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共克时艰。党中央和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让民族精神得到充分展现,更让党心、民心空前凝聚。实践一次次告诉中国,也告诉世界: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患难与共、心 手相 连,中国共产党不愧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不愧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一桩桩亲民、为民、富民、爱民的感人往事,无不彰显出我们党“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无不印证着中央领导集体“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庄严承诺。

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艰难困苦,砥砺精神品格。90年的风雨砥砺,我们的党更加坚强伟大,党的机体更加生机勃发;90年的风险考验,我们党更加成熟自信,党的事业更加灿烂辉煌。90年艰辛探索,90载风雨辉煌,不管是“地球上最大的政治奇迹之一”,还是“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经济革命的主角”,中国共产党这90年历史,是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繁荣,为中国人民的自由、民主、幸福而不懈奋斗的90年;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90年;是我们伟大的祖国告别屈辱落后的历史,迎着民族复兴的曙光顽强奋进的90年;是中国人民掌握自己的命运、意气风发地走向现代化的90年;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经受各种风浪考验、不断开创各项事业新局面的90年。

马克思说:“人同世界的关系是一种对象性关系。”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公众就会支持我们党;我们党“执政为民”,人民就会拥护我们党执政。党――人民,人民――党,这种鱼水相依、血肉相随、声气相通的关系,将产生一种伟力,把中华民族推向到伟大复兴的辉煌峰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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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经典文献导读论文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下面学术堂特意整理了一些好写的法理学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模式之改革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法律救济权的法理学探析法理学视角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研究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执行和解的法理学分析司法实践的道路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学探析公路规划制度的经济法学研究伦理与技术之间-法理学视角下的代孕问题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理。———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规律。———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第1 版,第3 - 6 页。(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方向。———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第1 版,第12 页。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73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要有所发展: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注释: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1995 年第4 期。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考工记文献选读论文

《考工记》是先秦一部重要科学技术著作,是春秋末年齐国人记录手工业技术的官书,也是一部手工业技术规范的总汇。书中主要记述了有关百工之事。分攻木之工、攻金之工、攻皮之工、设色之工、刮摩之工、抟植之工6部分,分别对车舆、宫室、兵器以及礼乐诸器的制作作了详细记载,是研究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的重要文献。车辆在商周时期主要用于作战和狩猎,商代的车系由车辕、车舆和轮、轭等部分构成,还有马具和辔饰。考古发现商代“车马同坑”,说明车是用马拉的。战国时已有马用挽具、马鞍和马镫。《考工记》中记述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制车工艺规范。书中提出的制作车轮工艺的十项准则是商周以来长期造车和用车经验的总结。它的攻金之工中的“六齐”所记录的古代配制青铜合金的六条规定,是世界上对合金成分和性能的关系的最早认识,其内容是:“金有六齐:六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钟鼎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斧斤之齐;四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戈戟之齐;三分其金而锡居一,谓之大刃之齐;五分其金而锡居二,谓之削杀矢之齐;金锡半,谓之鉴燧之齐。”“六齐”的成分配比规定是我国古代青铜技术高度发展的表现,它是许多试验资料的反映和归纳。“六齐”的产生有极大的技术和社会意义。在古代世界中,我国青铜技术的产生并不是最早的,但发展很快。除资源等方面的原因外,在技术方面至少有两点:首先是我国很早就掌握了金属冶炼所需要的高温技术;其次是很早具有了水平比较高的合金技术。世界上不少国家在公元前两三千年就进入了青铜时代,但发展缓慢。我国却不是这样。我国人民一旦发明了冶铜技术,很快就具有丰富的合金知识,并且迅速地把整个青铜技术推到更高的阶段,建立了世界上最光辉灿烂的青铜文明。

在我国战国时期的齐国,齐威王即位后,以“不飞则已,一飞冲天;不鸣则已,一鸣惊人”的精神,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变法改革。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创建稷下学宫。齐威王为稷下学者提供优厚的物质与政治待遇,勉其著书立说。在稷下学者编著的众多论著中,齐国学者的《考工记》是记述当时齐国政府制定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官府手工业、工匠劳动制度的书。

《考工记》曾作为《周礼》的一部分。《周礼》包括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6篇,故本名《周官》,又称《周官经》。西汉成帝时,刘歆校理秘府所藏书籍,才将《周官》列入书目,但缺冬官一篇,遂以《考工记》补足,故又称《周礼•考工记》。《考工记》开宗明义就说:国有六职,百工与居一焉。这一观点,一方面是说“百工”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百工”是属于官府手工业。

《考工记》全书共7100余字,记述了木工、金工、皮革、染色、刮磨、陶瓷等六大类30个工种的内容,反映出当时我国所达到的科技及工艺水平。此外《考工记》还有数学、地理学、力学、声学、建筑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总结。这部著作记述了齐国关于手工业各个工种的设计规范和制造工艺,书中保留有先秦大量的手工业生产技术、工艺美术资料,记载了一系列的生产管理和营建制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思想观念。

《考工记》是我国年代最早的手工业技术文献,该书在我国科技史、工艺美术史和文化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在当时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历代有关它的注释和研究层出不穷,其中成绩卓著的学者,早期有汉代的郑玄,中期有唐代的贾公彦,晚期有清代的戴震、程瑶田、孙诒让等。

青铜是人类历史上一项伟大发明,它是红铜和锡、铅的合金,也是金属治铸史上最早的合金。青铜发明后,立刻盛行起来,从此人类历史也就进入新的阶段-青铜时代。 中国使用铜的历史年代久远。大约在六、七千年以前我们的祖先就发现并开始使用铜。1973年陕西临潼姜寨遗址曾出土一件半圆型残铜片,经鉴定为黄铜。1975年甘肃东乡林家马家窑文化遗址(约公元前3000左右)出土一件青铜刀,这是目前在中国发现的最早的青铜器,是中国进入青铜时代的证明。相对西亚、南亚及北非于距今约6500年前先后进入青铜时代而言,中国青铜时代的到来较晚,但却不能否认它是独立起源的,因为中国存在一个铜器与石器并用时代,年代距今约为5500~4500年。中国在此基础上发明青铜合金,与世界青铜器发展模式相同,因而可以排除中国青铜器是由境外传播而来之说。 “国之大事,在祀及戎”。对于中国先秦中原各国而言,最大的事情莫过于祭祀和对外战争。作为代表当时最先进的金属治炼、铸造技术的青铜,也主要用在祭祀礼仪和战争上。夏、商、周三代所发现的青铜器,其功能(用)均为礼仪用具和武器以及围绕二者的附属用具,这一点与世界各国青铜器有区别,形成了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青铜器文化体系。 一般把中国青铜器文化的发展划分为三大阶段,即形成期、鼎盛时期和转变期。形成期是指龙山时代,距今4500~4000年;鼎盛期即中国青铜器时代,时代包括夏、商、西周、春秋及战国早期,延续时间约一千六百余年,也就是中国传统体系的青铜器文化时代;转变时期指战国末期-秦汉时期,青铜器已逐步被铁器取代,不仅数量上大减,而且也由原来礼乐兵器及使用在礼仪祭祀,战争活动等等重要场合变成日常用具,其相应的器别种类、构造特征、装饰艺术也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 一、形成期 距今4500~4000年龙山时代,相当于尧舜禹传说时代。古文献上纪载当时人们已开始冶铸青铜器。黄河、长江中下游地区的龙山时代遗址里,经考古发掘,在几十处遗址里发现了青铜器制品。从现有的材料来看,形成期的铜器有以下特点: 1、红铜与青铜器并存,并出现黄铜。甘肃省东乡林家遗址,出土一件范铸的青铜刀;河北省唐山大城山遗址发现两件带孔红铜牌饰;河南省登封王城岗龙山城内出土一件含锡7%的青铜容器残片;山西省襄汾陶寺墓地内出土一件完整铜铃,系红铜;山东胶县三里河遗址出土两件黄铜锥;山东省栖霞杨家圈出土黄铜残片。发现铜质制品数量最多的是甘肃、青海、宁夏一带的齐家文化,有好几处墓地出土刀、锥、钻、环和铜境,有些是青铜,有些是红铜。制作技术方面,有的是锻打的,有的是用范铸造的,比较先进。 2、青铜器品种较少,多属于日常工具和生活类,如刀、锥、钻、环、铜镜、装饰品等。但是应当承认当时人们已能够制造容器。此外,在龙山文化中常见红色或黄色陶鬶,且流口,腹裆部常有模仿的金属柳钉,如果认为这时的铜鬶容器与夏商铜鬶,爵、斝容器功能一样的话,当时的青铜器已经在或开始转向礼器了。 3、一般小遗址也出土铜制品,一般居民也拥青铜制品。此外,这个时期的青铜制品多朴实无饰,就是有纹饰的铜镜也仅为星条纹、三角纹等等的几何文饰,绝无三代青铜器纹饰的神秘感。 二、鼎盛期: 鼎盛期即中国青铜器时代,包括夏、商、西周、春秋及战国早期,延续时间约一千六百余年。这个时期的青铜器主要分为礼乐器、兵器及杂器。乐器也主要用在宗庙祭祀活动中。礼器是古代繁文缛节的礼仪中使用的,或陈于庙堂,或用于宴饮、盥洗,还有一些是专门做殉葬的明器。青铜礼器带有一定的神圣性,是不能在一般生活场合使用的。所有青铜器中,礼器数量最多,制作也最精美。礼乐器可以代表中国青铜器制作工艺的最高水平。礼器种类包括烹炊器、食器、酒器、水器和神像类。这一时期的青铜器装饰最为精美,文饰种类也较多。 青铜器最常见花纹之一,是饕餮纹,也叫兽面纹。这种纹饰最早出现在距今五千年前长江下游地区的良渚文化玉器上,山东龙山文化继承了这种纹饰。饕餮纹,本身就有浓厚的神秘色彩。《吕氏春秋·先识》篇内云“周鼎著饕餮,有首无身,食人未咽,害及其身”,故此,一般把这种兽面纹称之为饕餮纹。饕餮纹在二里头夏文化中青铜器上已有了。商周两代的饕餮纹类型很多,有的像龙、像虎、像牛、像羊、像鹿;还有像鸟、像凤、像人的。西周时代,青铜器纹饰的神秘色彩逐渐减退。龙和凤,仍然是许多青铜器花纹的母题。可以说许多图案化的花纹,实际是从龙蛇、凤鸟两大类纹饰衍变而来的。 蝉纹,是商代、西周常见的花纹,到了春秋,还有变形的蝉纹。春秋时代,螭龙纹盛行,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把其他花纹差不多都挤掉了。 中国古代青铜器的另一个突出特征是制作工艺的精巧绝伦,显示出古代匠师们巧夺天工的创造才能。用陶质的复合范浇铸制作青铜器的和范法,在中国古代得到充分的发展。陶范的选料塑模翻范,花纹刻制均极为考究,浑铸、分铸、铸接、叠铸技术非常成熟。随后发展出来毋需分铸的失蜡法工艺技术,无疑是青铜铸造工艺的一大进步。 在青铜器上加以镶嵌以增加美观,这种技术很早就出现了。镶嵌的材料,第一种是绿松石,这种绿色的宝石,至今仍应用在首饰上。第二种是玉,有玉援戈,玉叶的矛,玉刃的斧钺等。第三种陨铁,如铁刃铜钺,铁援铜刃,经鉴定,铁刃均为硕铁。第四种是嵌红铜,用红铜来组成兽形花纹。春秋战国时也有用金、银来镶嵌装饰的青铜器。 东周时代,冶铸技术发展较高,出现了制造青铜器的技术总结性文献《考工记》。书中对制作钟鼎、斧斤、弋戟等各种器物所用青铜中铜锡的比例作了详细的规定。由于战争频繁,兵器铸造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吴、越的宝剑,异常锋利,名闻天下,出现了一些著名的铸剑的匠师,如干将,欧治子等人。有的宝剑虽已在地下埋藏两千多年,但仍然可以切开成叠的纸张。越王勾践剑等一些剑,其表面经过一定的化学处理,形成防锈的菱形、鳞片形或火焰形的花纹,异常华丽。 中国青铜器还有一特点,就是迄今为止没有发现过任何肖像。不少的青铜器用人的面形作为装饰品,如人面方鼎、人面钺等,但这些人面都不是什么特定人物的面容。更多的器物是人的整体形象,如人形的灯或器座;或者以人的整体作为器物的一部分,如钟架有佩剑人形举手托住横梁,铜盘下有几个人形器足之类,这些人形大部分是男女待从的装束,而且也不是特定婢奴的肖像。四川广汉三星堆出土的立体像、人头像,大小均超过正常人,均长耳突目,高鼻阔口,富于神秘色彩,应是神话人物。 商周青铜器中数以万计的铜器留有铭文,这些文字,现在一般叫金文。对于历史学者而言起着证史、补史的作用。 中国青铜器的铭文,文字以铸成者为多。凹入的字样,称为阴文,少数文字凸起,称阳文。商代和西周,可以说铭文都是铸成的,只有极个别用锋利的工具刻字的例子。 西周晚期,开始出现完全是刻成的铭文。战国中期,大多数铭文已经是刻制的,连河北省平山中山王汉墓的三件极为典重的礼器,都是契刻而成,其刀法异常圆熟,有很高的艺术价值。 古人认为青铜器极其牢固,铭文可以传流不朽,因此要长期流传的事项必须铸在青铜物之上。因此,铭文已成为今天研究古代历史的重要材料。 三、转变时期; 转变时期一般指战国末年至秦汉末年这一时期。经过几百年的兼并战争及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政治、经济、文化改革,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封建社会最终建立,传统的礼仪制度已彻底瓦解,铁制品已广泛使用。社会各领域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青铜器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器物大多日用化,但是具体到某些青铜器,精美的作品还是不少的。如在陕西临潼秦始皇陵掘获的两乘铜车马。第一乘驾四马,车上有棚,御者为坐状。这两乘车马均为青铜器铸件构成,大小与实际合乎比例,极其精巧。车马上还有不少金银饰件,通体施以彩绘。第二乘马,长、高米,可以说是迄今发掘到的形制巨大、结构又最复杂的青铜器。 到了东汉末年,陶瓷器得到较大发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从而把日用青铜器皿进一步从生活中排挤出去。至于兵器,工具等方面,这时铁器早已占了主导地位。隋唐时期的铜器主要是各类精美的铜镜,一般均有各种铭文。自此以后,青铜器除了铜镜外,可以说不再有什么发展了,因而本网对中国古代铜器发展的研究,至隋唐为止。 追问: 复制别人的 这个我刚看过 鄙视这类团队 回答: 我只是代表我 不代表团队啊·········· 追问: 额 这话我喜欢 采纳了

考工记是先秦时期记录官营手工业技术的著作,郭沫若考证为春秋晚期齐国的官修书籍。河间献王因为周官缺了冬官,这一篇以这本书来进行补充。这本书主要记录了百工的事情,分别叙述了六大种类的30多个工种,详细记载了兵器,房屋等制作,保留了先秦时期大量的手工业生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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