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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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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毕业论文

综合前人研究威尔第《奥赛罗》的文章来看,其关注角度各有不同。传统的研究角度一般对歌剧台本和音乐本体进行细致地分析。近年来,一些学者从崭新的角度对这一经典歌剧进行了新的解读利研究。如2010年武汉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梁大鹏的硕士论文《德、意浪漫主义歌剧的美学分野——以瓦格纳的和威尔第的为例》此篇论文将威尔第的《奥赛罗》与同时期作曲家瓦格纳的作品进行对比,详述了同一时代背景下威尔第创作的特点。2009年西安音乐学院声歌系庞洁的硕士毕业论文《从苔丝特蒙娜的音乐及唱段诠释看威尔第歌剧创作中殊途同归的女性命运》则从不同女性角色命运的归属进行了研究,并未对《杨柳之歌》的演唱要点进行研究。此外,由于《奥赛罗》此剧剧本出自莎士比亚之手,所以有相关的类比和对比研究台本在话剧利歌剧领域的异同的文章也很多,如《齐鲁文艺》2002年第2期闰笑雨《:从话剧名作到歌剧脚本》、《音乐艺术》2002年第1期董放《从歌剧到话剧—歌剧台本莎剧的比较研究》等等。2006年首都师范大学音乐系张桂芝的硕士毕业论文《威尔第歌剧中黛丝德蒙娜的人物及唱段分析》对剧情以及黛丝德蒙娜唱段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但并未对《杨柳之歌》的演唱技巧及其特殊性进行阐述。本文选题的意义是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从声乐的角度探讨威尔第《奥赛罗》黛丝德蒙娜唱段的声音处理特点以及特殊的戏剧化表现。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所着重探讨的是歌剧第四幕开场女主人公所演唱的宣叙调以及《杨柳之歌》(Salce,Salce!)和《圣母颂》(AveMaria),笔者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歌剧表演和音乐本体的双重分析,以增强对这一场景整体性的研究和把控。这三首歌曲如同三联画,在塑造歌剧场景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一个歌剧演唱者,本文还从其相关背景、舞台表演、音乐本体分析、演唱技巧四个方向对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剖析,为更加深入地把握角色演绎做基础性的研究。本文认为,在演绎《杨柳之歌》之前,找出歌曲整体风格的特殊之处,透彻的研究剧本、分析音乐本体,从整体上去理解歌剧文化背景,注意歌唱的每一个细节,从而跨越中西方文明的界限将艺术作品的蕴味传递到每个听众的心灵,是演唱好此经典唱段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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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与心理健康有密切的关系,可以通过音乐教育促进心理健康。音乐可以通过使人放松,表达和释放个人情绪以及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来使个体维持心理健康。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音乐与心理健康浅谈论文2000字,希望大家喜欢!

《音乐教育与学校心理健康》

[摘要]音乐和心理健康有密切的关系,可以通过音乐教育促进心理健康。音乐可以通过使人放松,表达和释放个人情绪以及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来使个体维持心理健康。国内音乐教育方面还存在一些显著的缺陷,例如过于注重音乐的教化作用、对课外音乐活动重视不够以及课程单一和缺少变化,这些都阻碍了音乐教育对心理健康的促进作用。鉴于学生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和音乐与心理健康的紧密联系,未来的音乐教育要从以上几个方面缺陷入手,推动音乐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

[关键词]音乐教育 心理健康 措施

近年来,学校心理健康问题受到了政府和国家各界人生的普遍关注,而频频发生的大学生跳楼事件使得学生心理健康的维护变得更为紧迫。国家非常重视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教育部(2009)专门制定了《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提出了五个领域的健康教育工作,明确指出学校必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达到每个阶段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指出,学校要通过各种形式和内容,多角度,多层面的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因此在现有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基础上,如何发挥发挥音乐教育的功能,通过音乐教育促进学生心理健康逐渐成为学校教育的重点之一。

一、音乐对心理健康的积极影响

音乐可以促进个体心理健康,缓解他们的各种负面情绪,已经得到了很多心理学研究的证实。时敏和于惠敏蚌(2000)通过实验的方法验证了音乐对心理健康的促进作用。他们让学生参加了为期一年的音乐教育,其中包括声乐、器乐、音乐艺术欣赏、审美教育等活动,结果发现这些活动可以明显的消除学生的不良心理状态,促进他们的心理健康。Wong等人(2001)的研究也发现,听30分钟音乐可以明显的降低个体的状态焦虑(state anxiety)。国外心理学家Delucia和Gellman(2007)通过音乐作为一种干预手段,结果发现音乐可以极大的缓解离婚家庭中儿童的焦虑和抑郁,并且这种效果会持续到干预结束的三个月后。

音乐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促进儿童心理健康的过程中有着其他形式无法比拟的优势。Harter和Buddin (1987)认为,年幼的儿童很难通过语言识别和表达同时存在的两种情感,而这种情感在诸如父母离婚等情景中是普遍存在的。对于父母离婚,儿童既会感到悲伤,也会觉得是一种解脱(大多数离婚的家庭之前就存在很多冲突和矛盾)。对于儿童无法通过语言来表达的这种情感,音乐可以很好的帮助他们释放。Gladding(2005)认为,对于儿童和青少年,由于语言的匮乏和个性原因,非言语的治疗方式往往比“谈话疗法”更有效。

二、音乐对心理健康的影响机制

音乐对心理健康的促进作用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那么音乐是如何影响个体心理健康的呢?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音乐使人放松,从而促进了心理健康。人的呼吸,心跳,血压等生理活动都有一定的节律,当音乐的节奏和这些节律相吻合时候,就会使人放松(Saoerston,1995)。在现代社会,很多人都处于紧张的生活状况之中,因此放松对心理健康有很大的益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每一种音乐都可以使人放松;使人放松的音乐应该大致符合以下要求:小于心跳的节奏,音乐节律变化较小;音乐中可以包含弦乐,长笛,吉他等,最好是旋律优美的协奏曲(Robb,Nichols, Rutan, Bishop, & Parker, 1995)。音乐还可以促使个体分泌有益于放松的物质来促进心理健康(曹理等,2000)。著名的物理学家爱因斯坦就通过音乐来放松自己。

第二,音乐通过表达和释放个体被压抑的情绪来促进心理健康(詹薇,2004)。音乐起源于很久远的人类社会,其最初就是为了抒发情感,发泄情绪;音乐被称为“情绪的语言”。心理学家用精神分析的方法解释了音乐是怎样促进个体心理健康的(周世斌,宫正,2007。他们认为音乐提供的刺激使“本我”得到满足。“本我”是原始的、本能的、且在人格中最难接近的部分,同时又是强有力的,它包括人类本能的性驱力和生存驱力(林崇德,2002)。当本我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个体会产生紧张的状态,滋生焦虑的情绪;而本我需要的满足则能够消除紧张状态是个体产生快乐。心理学家还认为,获得音乐欣赏和表扬的技能,同样还能满足“自我”的需要;“自我”属于认知,协调和掌握社会技能的那部分。音乐通过文化和审美的交融则可以使“超我”得到满足;“超我”代表着道德标准和人类生活的高级方向。

第三,音乐通过促进人际关系来维持心理健康。我们每个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之中的,并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个人健康和社会是不可分割的。我国心理学家佐斌(1994)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心理健康观》一文中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心理健康标准之一就是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并指出:“心理健康的人总是能和社会保持良好的接触,正确认识和了解他人和社会的”。由于人是社会群居的,所以天然倾向于同社会中的他人取得和谐,音乐艺术以沟通交流的方式,起聚合作用,推动人际关系趋向和谐。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熟悉的歌曲,如周华健的《朋友》,张学友的《祝福》等,总是出现在大型毕业的联欢会,或朋友饯行的告别会上,这些旋律既能打动我们的内心,又可以促进了朋友之间的友情。

三、通过音乐教育促进心理健康的具体措施

第一,课堂活动为主,弱化教化功能,强化情绪抒发。长期以来,我国的音乐教育太过于强调教化功能,而忽视了音乐教育对心理健康的促进活动。《乐记》记载,“乐也者,圣人子所以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建国以来,音乐教育常常用来抒发爱国情感,表现革命的理想,无视个人对音乐的需要和音乐对个人情感的满足。其实早在几千年前,荀子就注意到了音乐对人类情感的满足作用。他在《乐论》中提到:“夫乐者乐也,人情子所以不免也,故人不能无乐”。虽然古人很早就注意到了音乐可以满足情感需要,促进心理健康,但可惜的是这种思想没有得到重视。

要弱化音乐教育的教化功能,强调其对情感满足的作用,就需要在教材的编排上有所改变。在音乐教育中减少意识形态的内容,引入流行的元素,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尝试。流行音乐是指一切具有时代潮流和地域特征的普及的通俗的大众化的音乐。王震宇(2009)认为,在中学音乐教育中应当引入流行音乐。流行音乐以日常生活经验为基础,强调自我,易于沟通交流,引起共鸣,且与时代紧密相联,内容通俗易懂,对那些了解音乐理论不深的中学生来说,学习、演唱或演奏起来比较容易。当代中学生处于学习紧张、竞争激烈的气氛之中,通过流行音乐可以很好的抒发压抑内心的紧张和抑郁情绪。

第二,课外活动为辅,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满足学生的情感需要。现在音乐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学生在教室里进行音乐欣赏和讨论,这种形式是必要的,但并不能完全满足学生对音乐的需求。在坚持课堂活动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课外音乐活动,而且要突破以往课外音乐活动的形式。以往课外音乐活动包括群众性教歌活动、歌咏比赛、专题音乐欣赏讲座、综合性音乐比赛、音乐会和校内音乐社团等。这些传统的课外音乐活动都比较正式,参与的学生有很强烈的受限制的感觉,不能很好的表达和抒发自己的情绪。学校可以引导学生进行一些非正式主题和形式的课外音乐活动。以往学校的歌咏比赛等都与革命和爱国主题紧密相连,如校内红五月歌咏比赛,歌咏比赛;开展此类活动虽然具有很大的教育意义,但学生不能很好的表现自我,抒发情绪。在今后的课外音乐活动中,可以放宽对主题的要求,让学生更有主动性和积极性。学校只需要进行较少的监督和管理,但不宜在主题上限制过严。另外,学校还可以引导学生进行一些其他形式的课外音乐活动,如卡拉OK比赛,自组乐队等。这些形式是学生所喜欢的,可以让他们挥洒青春,释放自我,也有利于他们的心理健康。

第三,课程和活动的安排应该更具有针对性。目前音乐教育的课程和活动比较单一,而且变化性比较小,没有考虑到社会事件的发生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当发生社会重大事件时,为了缓解这些事件对心理健康的负面影响,可以举行一些特殊的音乐活动,来释放个体的情绪。例如在大地震以后,中央电视台就举办了赈灾义演活动,一方面可以为灾区人民筹措资金,另外一方面也使得国人悲伤的情绪得以释放。在国外,教堂也履行相似的职责。当发生恶性社会事件,如校园枪击案等,人们可以在宗教音乐中寻求安慰。在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重大社会事件对学生的影响逐渐增加,在这些事件发生以后,学校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安排相应的音乐活动来应对这种重大事件的影响。此外,音乐教育和音乐治疗也可以结合起来。当学生面临一些重大的个人生活事件,如父母离婚,家人去世等,教师可以安排一些特殊的小型活动来帮助学生应对危机,渡过难关。

参考文献:

[1]DeLucia-Waack ,., & Gellman, . (2007). The ef?cacy of using music in children of divorce groups: Impact on anxiety,depression, and irrational beliefs about divorce. Group Dynamics: Theory, Research, and Practice ,11(4), 272 282

[2]Gladding, S. T. (2005). Counseling as an art: The creative arts in counseling (3rd ed.). Alexandria,VA: American Counseling Association.

[3]詹薇.音乐欣赏与当代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培养.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4, 25(9): 401-402.

[4]周世斌,宫正.国外音乐教育文献选读和分析.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7.

[5]曹理等.音乐学科教育学.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6]时敏,于惠敏蚌.音乐活动对青少年心理健康影响的研究.中国学校卫生,2000, 21(4):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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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毕业论文

二零二一年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毕业证上的毕业时间是2021年6月23号。

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学生入学后,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制四年。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证书:

1、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学业证: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由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颁发学业证书。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学校统一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北京自考委员会和主考院校颁发毕业证书;本科通过论文答辩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主考院校授予学士学位。

3、采取学历文凭加技能证书双证培养模式,使每位学生经过系统的学习既能取得国家承认的本、专科文凭,又可以取得行业内的多种国家职业职能资格证书,使学生的人生成功之路更加宽广。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

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是民办学校。你上国家教育部网站,在右上角“文献”那里下载一份《2016年全国高等学校名单》(或直接百度:2016年全国高等学校名单),你就可以见到国家教育部是明确地将“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定性为“民办学校”的。

正宗的首都师范大学,颁发的毕业正、学位正,学校名称与印章均为“首都师范大学”6个中文字的。而民办的“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颁发的毕业正、学位正,学校名称与印章均为“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10个中文字的。国内的用人单位一眼就能分别出两者的差别。

你可以参考一下广东省湛江市的公办大学“广东海洋大学”,与民办学校“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的毕业正,两者的学校名称明显有区别。公办院校“广东海洋大学”,颁发的毕业正、学位正,学校名称与印章均为“广东海洋大学”6个中文字的。而民办的“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颁发的毕业正、学位正,学校名称与印章均为“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10个中文字的。因为“广东海洋大学”与“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根本就是两家互不统属的学校。

一般情况下,肯定是要发毕业证。但是最关键的是:这个毕业证的学历是否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如果不是,即使发了毕业证也没用。

很多同学在问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自考难不难?首先我们来看下什么是自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学考试、自考,1981年经国家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而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是北京市教委主管部门和教育考试院指定的官方自考主考院校,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是正规民办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自考难不难?相信大家心里都是有答案的。与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在招生对象、考试时间及学制不同,自考是“宽进严出”。考生参加国家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单科考试,合格一门,发一门的合格证书,所有科目合格后,方可申请毕业。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自考包过可靠吗?首先先问问自己,所有的科目都能坚定能考过吗?自考是一种过程,一种经历,只有亲身体验过,尤其是只有其中一少部分善于自主学习的考生才是自考的最终胜出者。所以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自考难不难?看到这里,大家就应该知道,这个是比较难的。经过系统的学习后,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学位,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考核达到规定成绩,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并可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大自考全国平均通过率一般在10%--30%左右,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自考通过率也可以参考。大自考即是完全通过自己自学,不借助任何辅导班的长线自考。问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自考难不难的朋友们,看下这个通过率,虽然数字不一定准确,但是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一些。自考独立办班俗称小自考。小自考就是人们一般说的短线自考。这种自考主要是参加一些办学单位组织的助学班,同时也就国家的政策即办学单位自己能够组织一些科目的考试,另一部分科目是参加国家组织的国家统一考试。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自考包过的说法是没有什么依据的,大家都要统一参加考试,只要是考试就会有不过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你的考试科目一部分来自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自学考试,一部分来自你在的办学单位,这种自考要相对简单些,基本上通过率在80%以上,这类小自考通过率相对高很多。自考很难通过率低是针对社会自学考试的考生,这部分考生大多数是有家有业的在职人员或待业人员,这一类人的学习时间少、精力有限,而且缺乏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因而通过率很低,但是对于各大高校为自考生组织的自学考试是不存在这样的问题的。但是大部分的人还是只能通过自学来考试,如果有人跟你说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自考包过,那么你就要打个问号了。另外,2023年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自考预报名已经开启,有意向的朋友们也可以来点击底部官网报名咨询。我们招生老师坐标北京市,是多所学校助学合作办学点,关于北京市成人学历提升有想了解的欢迎提问,我们在线做出专业的解答,为你保驾护航,让你在提升学历的道路上少走弯路!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自考自考报名入口:

河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毕业论文

从事男科疾病的临床工作20余年,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我们心连心,共同对抗病魔。除泌尿外科的临床诊疗外,还在泌尿外科疾病诊疗方面发表论文20余篇。曹琳,女,石家庄市人,汉族,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音乐系古筝专业,国家二级演奏员,石家庄学院音乐系古筝专业副教授,曾被特聘河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河北职业艺术学院古筝专业教师。现为石家庄市音乐家协会古筝委员会会长、石家庄市音乐家协会常务理事、中国音乐家协会古筝学会会员、中华文化五洲行河北人才选拔基地艺术专业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音乐家协会河北考区主评委,河北省音乐家协会会员,石家庄市青联委员,石家庄市民主促进会会员,石家庄市民族器乐家协会会员。演出的古筝剧目多次在中央、省、市电视台公开播放,多次参加省、市春节文艺晚会演出;在河北省青少年器乐大赛和中国音协河北考区担任主评委;自古筝协会成立以来,策划、组织多次大型学术交流及文艺汇演活动;对河北省古筝行业的发展起到了强有力地推动作用并对全国众多高校古筝专业的招生提供了大力支持。多年来培养学生数百人,其中多人在全国、省、市比赛中省市获奖:1999年一名学生参加沈阳举办的全国古筝大赛获二等奖,2005年两名学生参加北京举办的全国大赛获金奖,2008年一名学生在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获金奖。所教学生多人考入北京和全国各省市的艺术院校,部分毕业后在大学任古筝专业教师。多次赴国外进行友好访问和文化交流:2002年7月,赴美国芝加哥访问演出。2002年9月,赴日本广岛参加了中日友好文艺汇演。2005年2月抵达美国依阿华州,参加了石家庄与得梅因市缔结友好城市20周年文艺庆典演出,并在美国多所高等艺术院校中进行了中国民族音乐古筝知识讲座。2005年9月,由省委省政府派出,应邀参加了法国、比利时、荷兰、瑞典四国巡回演出。2006年10月河北省省委派出赴意大利进行访问演出。在全国及省市内获得的主要奖项如下:2003年10月在第四届石家庄市中青年演员会演暨业务技能比赛中获演奏一等奖2004年8月在扬州国际中国古筝艺术第五次学术交流会中筝曲独奏“菊泉与少女”获证书奖2004年8月在2004东方青少年艺术明星大赛河北赛区获优秀园丁奖2004年12月被评为市直文化系统“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2005年6月在石家庄市第四届青少年民族器乐大赛中获指导教师奖2005年8月获文化部“诺亚舟”杯第四届民乐大赛获金奖2006年度中国优秀特长生推选活动获河北省文艺类优秀指导教师奖2006年度在第四届德艺双馨中国文艺展示活动中获全国优秀辅导教师奖2006年度在第三届中国优秀特长生推选活动中获优秀特长生辅导奖2006年6月石家庄市青少年艺术选拔赛中获优秀指导教师奖2006年7月在澳门第二届华人青少年艺术节总决赛中获优秀园丁奖2008年2月在第四届《德艺双馨》中国文艺展示活动器乐组河北总评选中获金奖2008年4月在上海之春国际音乐节“敦煌杯”青少年古筝比赛中获园丁奖2009年7月在第四届海峡两岸四地青少年艺术节中荣获中华优秀艺术导师奖2010年1月在第六界《德艺双馨》中国文艺展示大型公益活动古筝组河北总评选中荣获艺术教育成就奖2010年3月在石家庄市“天音杯”古筝比赛中分别荣获一等奖、三等奖优秀辅导教师奖2010年4月在河北省第二届“敦煌·秦川杯”民乐大赛中荣获优秀辅导教师奖曹琳,1948年8月生,大学文化,江苏省泰兴中学原教科室主任、教导处副主任,江苏省泰兴中学附属实验学校教学指导,全国中语会会员,《江苏教育》封面人物,泰兴市人大代表。1971年从事教学工作,担任班主任,全心投入班级工作,耐心细致地做好每个同学的思想工作。担任语文教师,努力提高学生们的语文素养,所教学生在高考中取得优异成绩。在阅读教学中,提出“明确目标,讲究教法,指导学法”十二字方针;在写作教学中提出“背临、模仿、创新”的写作训练模式。在《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扬子晚报》、《中学语文教学》等三十多种报刊杂志上发表了近百篇文章。撰写、主编、参编十多本书,代表著作《背临、模仿、创新——写作训练三部曲》一书,获《中国教育报》的好评。1999年随教育部特级教师讲学团,去贵州、广西等地讲学。先后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江苏省名教师、江苏省特级教师、泰州市名教师、泰兴市优秀德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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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鹏威 男 一九七九年七月六日生于保定市清苑县,二零零三年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并获得了文学学士学位和教师资格证书,现任山海关一中音乐教师。 自幼喜爱音乐12岁师从于吕金会老师学习手风琴、钢琴的演奏技巧和音乐理论知识。1996年,以全县第一的成绩考入涿州师范音乐学校,开始正规系统的学习音乐,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毕业时,并获得了《省级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于1999年以十分优秀的成绩考入河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除了刻苦努力的学习钢琴、手风琴的演奏技巧、音乐理论知识和音乐素养外,对歌曲创作也产生了浓厚兴趣,其中歌曲《生命中有你》获得了河北师范大学“教师基本功创新成果大赛”的二等奖。并于2003年,举办了河北师范大学建校历史上的第四次“隋鹏威”个人作品音乐会,为喜迎河北师大花诞100周年献礼。 在师大学习期间,曾多次获得校级、系级三好学生,毕业时并获得总评第四名的好成绩。 现担任山海关一中音乐教研组组长,撰写的论文多次在省级、国家级刊物上正式发表,所授课多次荣获市级、省级奖励。 2009年被评为市级“三育人”先进个人,在2012年5月被评为秦皇岛市骨干教师,在2012年10月被评为市级德育先进工作者,2012年12月被评为市级优秀教师。 从2004年以来隋鹏威老师利用本身优势、资源优势、信息优势(掌握音乐中考、高考最新动态),对山海关中考、高考音乐特长生进行音乐理论素养辅导,使大批山海关音乐学子考入了自己理想中的大学。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首都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上万字是起码的

有点拉,部分高校暗降本科论文标准了。1。学生就业压力大 论文拼凑蒙过关完成毕业论文是每个大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但近年来,毕业生忙着找工作,往往无暇顾及论文,部分毕业论文也出现“东拼西凑”的情况。一些大学教授私下向记者透露,评审论文标准正在悄悄降低。学生:找工作重于写论文4月,正是毕业生找工作的冲刺阶段,也是写毕业论文的时候。而记者发现,相当多的学生还没完成毕业论文。“实在不行,到时候上网多下载点资料,拼拼凑凑也就成”首都经贸大学大四学生小秦告诉记者,他们班目前还有一半同学没有落实工作单位,这段时间都在忙着面试、实习。很多大学生都无法安下心来写论文,因此各种各样的“写法”也就应运而生。在互联网上随意一搜索,就能看到很多代写论文的枪手帖。不少学生都认为,“找个好工作能让我受益一生,毕业论文写得好能怎么样?能过就行了。”教授:拼凑论文无奈评合格“没办法,现在学生就业压力这么大,我们指导老师也不好意思太催他们。毕竟不能耽误孩子找工作啊。”首都师范大学中文系某教授说。记者发现,部分大学暗中降低了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某大学教授说,“不少本科生论文一眼就能看出是东拼西凑的,但我也就让他过了,评个‘及格’或是‘良’,不能让这么多孩子都不能毕业吧。”还有一些大学对论文字数要求降低,以前要求10000字,现在8000字就可以了。专家观点建议取消本科毕业论文“与其滥竽充数,东拼西凑,不如取消本科毕业论文。”有些教育学者提出了这样的看法。华中师范大学涂艳国教授建议取消本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并非必不可少。在美国,不仅本科生不写毕业论文,连硕士生都不用写毕业论文。高等教育日益大众化,取消本科毕业论文可能是大势所趋。”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陶东风建议,本科生应该学会写论文,但这种能力可以从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培养,比如在学期中增加小论文的训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认为,毕业论文应该改变形式,比如写调查报告,与社会实践联系得更紧密,这样学生就业也能从中获益。大学老师“百度搜索”发现学生论文是抄的“学生会用百度、GOOGLE,我也会用啊。”上海某大学的刘老师拿着一篇大四学生的毕业论文,一脸无奈。刘老师刚刚看完两篇春季班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其中一篇论文的选题不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内,“说实话有些问题我也不太懂,于是就到网上查相关资料,没想到用百度一搜,第一条就是那篇论文的第一章,几乎没什么改动”。后来,刘老师又查了查论文的其他部分,发现还有不少内容也是从网上摘抄的。这让刘老师很为难,因为按照学校规定,毕业论文抄袭的不能毕业,可“总不能因为一篇论文就不让他毕业吧”。最后,在论文答辩的时候,刘老师和另外两位老师一商量,先让这位同学通过,但让他事后再把论文修改一下,“不能直接抄袭”,这位同学也老老实实地承认了抄袭的事实。“现在网络越来越方便,也让很多学生抄袭起来更方便了。不过,即使发现了,顶多也就是警告了事。”刘老师回忆说,其实毕业论文抄袭并不是这几年的事情,“在我们上大学的时候也很普遍,只不过那时候上网还不方便,大家一般都是到图书馆或资料室找一些专业书籍或专业期刊。临近论文答辩的时候,图书馆和资料室都是人满为患,大四的学生很多。为了防止抄袭‘撞车’,有些同学在摘抄了某篇文章之后,还会在上面用笔写上‘此文已用,请勿雷同’的字样;有些同学干脆就把那篇文章撕下来,‘以绝后患’;还有些同学就专门找一些冷僻的期刊,找一些老师都不会看的文章。”要求本科生写论文是标准过于严苛?“学生抄袭论文成习惯,学校要求却越来越高,你说这本科生的毕业论文究竟是不是鸡肋?”刘老师把这个问题抛给了记者。他给记者讲了一个笑话,两个同学偶然在火车上撞见,谈起了各自的论文,A同学说:“唉,糟透了,我的论文几乎全是粘贴过来的。”B同学说:“有什么啊,我的论文除了‘你’、‘我’、‘他’不是抄的外,剩下的全是抄的。”“虽然这个笑话有点夸张,但确实反映了一定的现实情况,让我们老师也没办法。”刘老师叹了一口气。早在2004年3月29日,本报记者的一篇《本科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就引起了高教界的一场大讨论,一方认为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低下,抄袭成风,而且本科生就业压力大,教师的时间与精力有限,建议取消本科生毕业论文;而另一方则认为,毕业论文是检验大学四年学习的最好方式,不应该取消。而2005年年底北京大学新出台的《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又把本科生论文推向争议焦点,该校规定:本科生论文中存在抄袭事实,且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50%者;已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中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30%者;被使用的他人观点构成该学术违纪作品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者;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和替他人撰写论文者都将被开除学籍。当时有专家在媒体上表示,北大对本科生论文执行的标准过于严苛,在本科教育阶段,学生的任务主要在于掌握和运用基础知识,反映到论文写作上,往往需要引用一些现有的学术理论作为自己的论证依据,有时对于基本理论的引用可能还会占据相当的篇幅,但并不能简单地认定存在抄袭嫌疑。对于大多数普通本科论文而言,能够把观点论证得有理有据,且表述流畅,应当就可以评为合格。本科生写论文,也许更需要有“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的精神。大学生培养目标不同各校应对毕业论文区别对待记者就本科生毕业论文一事采访了多位正在写论文的大学生和已经毕业的大学生,听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复旦大学医学院预防医学专业大五的张睿正在做本科毕业论文,他列出了毕业论文的三大好处:其一,借论文的实践机会提早进入学校和社会、理想与现实的磨合期;其二,可以将自己的职业和学业关联起来;其三,了解如何进行一件创造性的工作,“论文的写作其实大多数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创造过程,我们今后工作中的业务、专业,无论和现在的论文有多大的关系,至少其工作步骤、模式、论文写作的格式等是一样的,所以能在老师的专业指导下完成一点东西不是更加好吗?”而至于论文抄袭,张睿认为“那只是一种现象而已”。上海外贸学院的谭老师毕业于复旦大学哲学系,说起自己的本科毕业论文,至今还记忆犹新。大四考研失败后,谭老师边找工作边开始准备毕业论文。由于一直比较喜欢逻辑,喜欢维特根斯坦,就找了系里教《逻辑哲学论》的老师做导师。“开题准备写《逻辑哲学论》的意义,导师说好啊,但题目大了,难。当时不知天高地厚,哪在乎老先生的提醒”。3周后,谭老师拿着洋洋洒洒8000多字的论文去找导师,导师给了12个字:文笔优美,逻辑不清,建议修改。郁闷的谭老师再次询问导师,又得12个字:选题过大,基础不足,最好重写。谭老师当即汗颜,“先生说的是对的。本科四年读下来,学校并没有给自己太多压力,考试也容易过。社会学、政治学等等读了一大堆,却多为泛泛。真的想自己写一份术业专攻的文章,却止于肤浅了。”不过,谭老师也耻于去抄一篇论文。最终,谭老师格式化地写了一下逻辑学的发展历程、各流派贡献、对今日的引领意义,论文算是过了。谭老师说,毕业论文让自己对自身有了新的认识:基础不扎实,学术功底浅,不具备研究的能力,还需要多读多看,“本身是想搞学术的,但毕业论文却给自己一个非常大的打击―――学术来不得虚浮。真的很感谢先生给自己逻辑学论文的评价”。上海师范大学教育技术系的研究生鲍贤清现在正在做硕士生毕业论文,他认为,随着研究生教育的“本科化”,本科教育的“职业化”,“是否应取消本科生毕业论文”这个话题摆在面前也就不奇怪了。“现在流行‘草根’,每个问题就像一株小草。当你提起一株,带出的是很多泥土。而本科毕业论文,带出的是一连串的无奈。”鲍贤清解释,“为缓解就业压力,扩招之举是第一个无奈;生源扩招了,师资力量滞后,难保教育质量是第二个无奈;4年时间一晃而过,升学压力变成了就业压力,此为第三个无奈。”复旦大学副校长周鲁卫教授认为,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大学的定位不同,对人才培养的目标也不同,有些是培养精英人才、研究型人才,有些则是培养就业型人才。根据不同的培养目标,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该有所不同,“不可能让所有的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周鲁卫教授告诉记者,自己目前还亲自带本科生写论文,确实有些同学会因为就业问题影响做论文的时间,但他认为,本科生毕业论文是大学生从学校到社会中的一个桥梁,无论毕业后是从事研究工作还是到企业上班,都是非常有价值的,“现在经常有人说大学生说话不负责任,做事不负责任,而认真完成一篇毕业论文就可以让他明白如何对自己的事情负责任”。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俞振伟副教授则认为,本科生的毕业论文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学校定位、专业特点加以区分,“比如文科专业,很难让一个本科生提出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但却可以做一项非常有意义的调查报告,或者对一个学术流派进行一次梳理,重要的是做论文的这个过程对大学生来说非常有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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