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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性继承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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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性继承论文参考文献

康德在哲学史上的作用好比一个蓄水池的作用,在此之前的一切哲学流派皆流向康德,而在此之后的哲学流派又都由康德这个蓄水池流出。因此,康德的哲学企图调和各种矛盾的哲学倾向,康德企图调和唯理主义和经验主义、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唯名论和唯实论以及理性主义和非理性主义之间的矛盾,结果就是康德的哲学是一个混合的体系。后世的哲学家们往往都能够在康德这里找到他们哲学中需要的东西,发现他们的哲学在康德哲学中保留的痕迹,然而又都发觉康德和他们的哲学又有明显的矛盾,因而对康德的哲学加以改造,所以说康德哲学招到了后来的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的批判。其中黑格尔和叔本华对康德的批判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的方向,对后来的哲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黑格尔通过发展康德成为了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标志着传统的行而上学的完成,创造了属于他那个时代的哲学;而叔本华在时间上几乎与黑格尔是同时代的人,却在其人生的大部分时间都默默无闻。然而,正如他自己所说的那样,他的哲学是属于未来的,时间是它的盟友,它的生命是不可抑制的,正是他的哲学实现了哲学史上的一个转折,为现代西方哲学的出场揭开了序幕。

康德哲学有两个区别他之前的哲学的突出特点,一个是对理性认识中的主体自身的能动性的发挥,和对主体自身的反思的考察,这是康德的批判用的方法;一个是由这种考察所产生的结果,就是对理性的范围的划界,和对理性能力和权利的限制,从而保留了物自体,以捍卫人的自由、尊严。黑格尔和叔本华可以看作是分别继承了和发展了康德的哲学中的一个方面,批判了另一个方面,正是这两种对待康德哲学的不同的继承的态度决定了传统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的分野,并对后来的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叔本华对康德哲学所进行的批判历来没有引起学术界的足够重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一、康德的哲学革命

现象和本质、主体和客体、物和心、思和在之间的关系从来是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的核心问题,尤其是近代以来,从笛卡儿开始,认识论问题日益成为哲学的核心问题。洛克就认为,为人的感官所把握的感觉(颜色、声音、气味、味道)并不是外部事物自身的属性,而仅仅是主体受刺激之后在主体自身中产生的东西,因此,他区分了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认为只有形状、广延等第一性的质是事物自在的属性,而第二性的质并不在事物之中。他的区分让人们注意到,主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沟通,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也并不是直接的复现客体,居间的还有主体的认识的能力存在,因此,事物就可能不是按它们本来的面目被认识。而休 谟 哲学对人类的知性进行考察则得出了对传统的行而上学可以说是毁灭性的结论。因为我们所有的认识都来自直接经验,也就是来自感觉印象,而印象我们根本不知道它们来自我们之外的什么东西还是就只是我们自身心灵产生的,甚至还可能根本就不来自它们两者。而我们的知识都来自感觉印象,因此,我们之外的任何实体甚至我们的自我都是不可知的,而对于行而上的本体、上帝等我们更没有关于它们的知识,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与这些观念相对的感觉印象。而随之失去基础的还有因果律,因为原因和结果间的必然连接既不是可以直接观察到的,也不是可以通过逻辑证明的,是属于实际的事情,而其他的情况也是可以想像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不可能发生的。因而,他认为因果律只具有心理意义上的普遍性,并不具有逻辑上的普遍性,是长期观察同样的情况而产生的“心理联想”。康德同意休 谟 对人的认识能力的考察和他的逻辑上彻底一致的论证,但是否定了休 谟 的结论。康德认为以往的行而上学家在进行他们的体系构建之前都没有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行而上学是否可能,或者说我们有没有能力去把握和认识行而上的本体,如果我们和对象间有居间的认识能力存在,那么我们没有对认识能力进行考察就认为我们有了对于对象自身的认识就只能是独断的,因为我们不可能先于认识而具有对于对象的某种认识,只有先认识然后才可能具有对对象的某种认识,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就是行而上学家们没有加以注意的盲点,而这个恰恰是成为行而上学基础的问题。以往的行而上学家的错误就在于,他们都预先设定了对象,认为这种他们所设定的对象为自在的存在,并且是有某种固有的属性的,并由此出发构建了他们的行而上学,而不考虑这在认识之先的认识是如何可能的。而康德与他们不同就在于,康德并没有预先设定某种“自在之物”,而是在认识之先对认识能力进行考察,对主体的认识方式(与对象关涉的方式)进行认识和考察,对象并没有预先设定,也不是考察对象自身。伴随这这种考察的始终有一种主体的认识的形式在起作用,康德认为,休 谟 等经验主义者只所以得出了普遍、必然的知识不可能的结论,就在于他们完全看不到主体自身的能动性,他们所认为的理性只是一种消极的连接表象的能力(在休 谟 看来是根据习惯),看不到正是它赋予了现象世界以普遍、必然性,而贯穿康德哲学的正是这种理性批判自身,对自身的理性能力进行反思的方法,通过这种对认识能力的考察,康德认为“知性的规则必须是我还在对象被给予我之前因而先天地就在我心中作为前提的了,这个规则被表达在先天的概念中,所以一切经验对象都必须依照这些概念且必须与它们一致。”(16)“我们关于物先天地认识到的只是我们自己放进去它里面去的东西。”(16)从而康德从主体的认识条件方面保证了经验知识的普遍、必然性,结果是康德把时空看做直观的主体形式,从而续洛克之后又把第一级的质(时间、空间)从物自体上剥落了,从而一举完成了现象和物自体(本体)的`划分,正是这一划分使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也使科学和道德获得了各自的领地而不相互干涉,由于现象从属于物自体,必然的物理世界就从属于自由的道德世界,也就使人自身的意志自由和道德获得了对于理性认识的优先性。

二、黑格尔对康德哲学的批判和继承

黑格尔首先肯定了康德对主体能动的认识能力的发挥,但是他否定了康德的不可知论的消极结论。他通过取消康德的划界,以及物自体作为认识的限制,进一步发挥了主体的能动的综合统一性,来恢复了在康德那里被否定了的行而上学,肯定了我们有对无限者、无条件者的认识。其方法是通过更彻底的主体反思自身来实现,黑格尔认为,主体是客体,是精神,是自然,也就是说客观事物是自在的概念,思维和存在自在的就是同一的,之所以理性能够把握存在,因为它们自在的就是一会事,或者说是同一的。“自我是一个原始的同一,自己与自己为一,自己在自己之内”当我说‘我’.时,我便与我自己发生抽象的联系“凡是与自我的统一性发生关系的事物,都必受自我的感化,或转化成自我之一体”(122)这种自我的同一性超越了康德的“纯粹统觉”所具有的主观性的限制,而达到了客观性,即实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那使感觉的杂多性因而得到绝对统一的力量,并不是自我意识的主观活动“我们可以说,这个同一性即是绝对,即真理自身。”(122)黑格尔与康德和费希特的哲学不同,黑格尔认为,理性(精神)可以不需要外部的刺激,即可以由自身产生出世界,因而理性是世界的根据和原因。不是理性能够或者可以从自身中产生出世界,而是理性必须从自身中产生出世界,因为作为条件的被物自体刺激而产生的感官杂多本身就是自在的概念,因为它们就作为特殊性而言本身就是一个“类”,或“种”,因而也是概念,仅就抽象的有限的理智看来它们是和普遍相分离的,是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的,但其实思辨的理性是完全可以自足和绝对内在的,即普遍是包含特殊于自身中的普遍,并不需要它之外的什么东西来发动。据此他认为康德哲学的实质是有限的理智的哲学,因为康德认为感性和知性是显然不能分离的,作为现象的世界是它们共同作用的结果。康德哲学认为我们是由自身中创造出对象,而黑格尔认为对象就是主体自身,除此以外没有对象自身(物自体),而关于某物的思或者说概念和某物是一回事,抽去了我们在认识中把握的关于对象的共相,如:颜色、形状、硬度等就没有什么可以留下来,也可以说就是完全抽去了这个东西。正因为主体就是客体,因而,在康德那里的我们和对象之间的关系在黑格尔那里成了作为对象之本质的概念之间的关系;认识主体能动的设定和构建对象的活动就变成了概念通过能动的设定对方的方式展现自身的活动,构建的对象也由仅仅是相对物自体而言的现象变成了既是先验的在世界和时间开始之先存在的逻辑的范式,而同时也是在时空中现实发生的整个世界进程(因为思维和存在是一回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理性的本性就是自由,所以理性的发展也就是自由体现出来的过程,即通过克服消解对立和矛盾,意识到那限制着主体的无非就是主体自身的异化的过程,在康德那里只是在主体内部被调和了的主体和客体之间的矛盾,在黑格尔的哲学里面被彻底的调和和克服了,出现了主客同一的公式。可以说黑格尔是将康德作为主体认识条件的先验范畴实在化、本体化,通过进一步发挥了主体的能动性来克服康德留下的主客间的对立和现象和自在之物之间的界限的结果,走了一条认识论本体化的道路,从而恢复了古希腊的理性观。黑格尔说,“康德哲学的主要作用在于曾经唤醒了理性的意识,或思想的绝对内在性,但它绝对拒绝接受或容许任何具有外在性的东西,这却有重大的意义,自此以后,理性独立的原则,理性的绝对自主性,便成为哲学上的普遍原则,也成为当时共信的见解”(150)。可见贯穿他和康德的思路和线索是康德所使用的方法,即对理性自身的批判和认识,或者说理性的自主和绝对内在性。

三、叔本华对康德哲学的批判和继承

对于康德,叔本华虽然奉之为“人类的伟大导师”,认为“除了歌德,只有他才是德意志民族的真正骄傲”,并认为康德为理解他的哲学的一个前提,也是自己哲学体系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说明与康德的这种关系,他专门写了一篇近九万字的长文《康德哲学批判》,并把它作为其代表作《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附录和理论前提。但是敬意代替不了思考,作为追求真理的哲学家,叔本华还是在对康德在继承的同时进行了深入的批判。

与黑格尔的态度截然相反,他对康德的的划界是非常肯定的,他本人曾对此说道:“我认为在事实上(康德哲学)很可以比作对盲人割治翳障的外科手术如果我再继续用比喻,那么,我的目的就是要把一副黑色眼镜送到那些割治手术获得成功的病人手里。”(5)可见叔本华哲学是直接在对康德的继承和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康德认为,我们的理性认识只能及于现象,而不能对自在之物的知识,因而不可能有超越经验的行而上学,不可能有关于非现象世界(意志自由、灵魂、世界整体、上帝)的真正的知识。但是自在之物必须存在,正是它刺激我们的感官才能产生感官材料,为感觉提供来源,使我们的世界获得超出仅仅作为被认识的表象的意义和真实。叔本华对康德的这一划分推崇备至,他说,“对于整个世界的梦境般的这种本性有如此明确的认识和冷静的、思虑周详的论述,这是康德全部哲学的基础,是康德哲学的灵魂和最大的贡献。”而以往的西方哲学家都没有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真理。但是在康德之后的哲学家们(谢林、黑格尔),他们又捡起了现象和自在之物、主体和客体绝对的统一的破烂货,他讥讽道:缪误可真像河里的水,船过时分开,船过后又合拢了。叔本华的对康德这一贡献的肯定是独具慧眼的,康德的划界的意义和影响一直延续到了现代。海德格尔认为,真理就根本没有认识和对象之间相符合那样一种结构。维特根斯坦也认为,人们以为自己是在一次又一次地追踪着事物的本性,可是他们知识沿着我们借以观察事物的本性的形式而行走。这些都不能不说他们都或多或少,直接间接的受叔本华的影响,再次强调了叔本华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明确提出的东西。

他对康德的批判首先体现在对康德的认识论的批判,叔本华认为康德认识论的最大错误之一是将直观与思维混淆起来,这也正是造成其理论自相矛盾的根源。他认为“单就直观本身看,他(康德)以为直观是没有悟性的,完全是感性的,所以完全是被动的;而只是由于思维(悟性的范畴)才得把握一个对象,这样他就把思维带入了直观。然后他却又说思维的对象是一个个别的,实在的客体,由此思维[又]损失了它那种普遍性和抽象性的基本特征,所获得的已不是一般概念而是以个别事物为客体。由此他又把直观带入了思维。”(598)这所指的是康德的感性直观与知性的范畴相互作用构建出经验对象的理论。叔本华认为,按照这种理论,由经验对象所组成的外在世界就成了既是直观又是思维的东西。而且这样以来动物要么就具有思维(理性),要么就连外在世界的表象都没有了,这显然是不合情理的,也是和经验中的观察不一致的。康德的这种理论虽含有人的悟性(知性)向自然立法的伟大思想,这本是要解决科学知识的普遍必然性问题,但如上所说,它自身却蕴含着内在的矛盾。

为了克服康德的这种矛盾,叔本华认为仅仅是直观就足以构成经验对象了,不过,这种直观不是康德那种被动的感性直观。他虽然继承了康德的时间、空间是先天感性形式的理论,但认为仅仅靠感性形式并不足以形成直观,必须要有悟性(知性)的参与才行。他认为悟性只有因果关系这唯一的先天形式,正是在因果关系这一先天形式的作用下,悟性“把已知的(在内感官时间中的)肉体感觉设想为一个结果,这样的结果必然地包含了一个原因,它同时唤起同样现成地存在于它的理智(即大脑)中的外感觉形式空间的协助,以便把这个原因转到体之外。正是由于这样,外部世界才首次产生了”(55)。可见叔本华对康德的悟性(知性)学说进行了大力改造,把它们简化为因果关系这一先天形式,更重要的是他取消了悟性的抽象思维的功能,而把它交还给了理性。叔本华把理性看作是构成概念的功能,其先天的形式是形式逻辑的原则和规则。它只能从直观中获得内容来形成抽象概念,进行抽象思维。这样被康德所混合在一起的直观和思维就被严格地区分开了,直观获得了本源性的地位,通过直观我们的经验对象被构建出来,而理性只是在经验之后通过抽象概念对直观进行近似的再现和思考,远没有以往哲学中的那么重要的地位。

叔本华把理性仅仅看成工具的工具主义理性观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它已成为现代西方哲学中人本主义和科学主义的普遍共识。科学主义认为,既然理性只是整理经验直观的工具,那么传统形而上学所讨论的问题就都是些无意义的问题,应该整个丢掉。人本主义也接受了工具主义的理性观,但他们极力反对科学主义抛弃形而上学问题的做法,认为既然理性抽象思维只是整理经验的工具,不足以完成这一任务,那么就要寻求其他更高的方法来重筑形而上学,赋予人生以价值和意义,而这正是叔本华想要告诉我们的。

叔本华对康德的自在之物不可知论也进行了批判,叔本华与黑格尔一样从作为康德哲学终点的自在之物出发,追踪到康德产生自在之物的根源即主体。但与黑格尔将主客绝对同一来解决问题不同的是,他认为自在之物的不可知只是由于康德的认识方式造成的。因为自在之物不是理性认识的对象,所以从对象来把握自在之物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自在之物不是对象,说明自在之物是主体,叔本华由此把自在之物归结为主体。“从外部来找事物的本质是决无办法的,无论人们如何探求,所得到的除了作为比喻的形象和空洞的名称之外,再没有什么了。”[3[(150)“如果说物体世界除了只是我们的表象以外,还应是什么,那么,我们就必须说,它除了是表象而外,也就是在它自在的本身,在它最内在的本质上,又是我们在自己身上直接发现为意志的东西。”[3[(158)虽然叔本华和黑格尔都认为自在之物就是主体,但是却走了两条完全不同的道路,黑格尔是以主客的绝对同一,将认识对象自身完全归结为主体自身,而将自在之物等同与主体的;而在叔本华看来主体根本就不能成为认识的对象,主客的分立只具有认识的条件的地位,主体和客体也决没有本体的地位,根本就不能将主客等同起来,或由它们中的一方出发去同一对立的另一方。叔本华认为,主体自身成为客体是所能想到的最显著的矛盾:因为主体与客体只能被思想为一个与另一个相关,这一关系是它们的标志,当拿走主体概念时,客体就是空的;如果主体变成了一个客体,它就作为客体预定了另一个主体,这是从哪里来的呢?可见相对于黑格尔的主客的辩证的同一,叔本华的是一种主客间的直接的本原性的同一,既是主体和客体的统一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它们本来直接就是同一的,可以说是一种本源性的同一,值得注意的是,叔本华的核心概念“意志”并没有被当作某种现成的精神实体,而是当作了超越主客分立的某种活力或倾向,是与以往的只能被思维把握的本体的不同的具有现实性的东西,为后来西方哲学在这方面的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叔本华认为康德没有发现,既然通过理性无法把握自在之物,那就说明了自在之物根本就不是理性认识的对象,而说明它是非理性的,虽然理性不能认识它,但并不是没有其他的方法可以把握它。这种把握的方式就主要的是一种伦理的直观,这种直觉是超然于充足理性律之外的自由,是对盲目情感冲动的否定,这种直觉超出了主客分立的认识方式,表现为一种物我两忘的神秘的精神状态。而折中直觉与理性无关,而是与情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叔本华看来,理性只是为意志的工具,是作为工具为生命服务的认识意志的体现,就像一个恭敬的仆人永远不会起来反抗主人的统治,只有在激烈的情感之中,才能产生这种直觉。只有当人陷于激烈的情感状态只有又陷于必然带来的痛苦和无聊,才可能产生这种顿悟的直觉。于是摩耶之幕降了下来,世界的物自体—盲目欲求的意志就出现了。这种对人的非理性的意志、情感的强调直接影响了尼采,并通过尼采对后来的人本主义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海德格尔的“向死而在”、雅斯贝尔斯的“临界处境”等,都强调只有在强烈的情感的激发之下,才能使人摆脱异化的状况获得本真的存在。

四、结论

黑格尔和叔本华在对待作为他们共同起源的康德哲学上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他们一个强调理性的至上地位,把理性万能化,再次重申了“逻格斯中心主义”的论调,否定了康德的通过划界来限制理性的努力;一个贬低理性的作用,把理性工具化,转而强调人的本真的情感和意志,进一步限制了理性的能力和权利;一个强调抽象认识,认为只有理性能够把握真理,继承了康德的范畴学说,一个强调直观的把握方式,认为只有在直观中才能发现本真的自我,继承了康德的直观学说;一个认为主体能够完全反思自身,所以客体是主体,物自体和现象就是同一的,继承了康德理性批判自身的方法,提出了符合行而上学传统的只能为思维把握的本体论;一个认为主体不能把自身当成对象,主客都不能被实在化,继承了康德的现象从属于物自体、实践理性优于理论理性的结论,进而提出的“意志”是一种超越主客分立的某种活力或倾向;一个要求恢复传统的理性主义行而上学,一个认为直观的艺术优于思辨的哲学,要求把哲学艺术化。

可见他们对康德哲学的不同方面的强调所带来的巨大的分歧恰恰代表了传统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主要是有非理性主义色彩的哲学)之间在某些观点上的根本的分歧,正是他们两个人的哲学在对这些问题上的这种显著分歧代表现代西方哲学与传统哲学的决裂和分道扬 镳 。前者代表了西方传统哲学的完成,而后者则代表了现代西方哲学的开始。黑格尔的封闭的体系虽然气势恢弘、富丽堂皇,但是后人却难于在他这里找到思路,也鲜有继承者,而叔本华虽然只有一本主要著作,一个简单的概念,但却直接点燃了现代西方哲学的导火索,直接导致了人本主义哲学的诞生。这正如他们二人的命运,黑格尔在世时声名显赫,但他死后不久他的哲学就遭到现代哲学多方面的严厉批判,而叔本华在世时极不得志,其哲学也在很长期内不被人所知,但在他的生命的最后两年却声名鹊起,在其死后更是一发不可收拾。

参考文献: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叔本华.《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M].石冲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叔本华.《充足现由律的四重根》[M].陈晓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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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写研究论文时,选择正确的参考文献至关重要。参考文献不仅要可信,而且要与文章相关。作者在研究所选主题时遇到了各种各样的来源。在论文中所报告的引文类型为其提供了适当的学分。让我们来看看在文章中推荐什么样的参考文献(基于来源)。1. 来自同行评议期刊文章的参考文献:同行评审的研究文章中引用的参考文献是被认为可信的,因为它们都经历了严格的同行评审过程。由于这篇文章及其相应的参考文献已经被审稿人(所在领域的专家)以及编辑彻底审查过,这些参考文献更值得信赖。但是在引用之前,最好先对它们进行批判性的评估。您可以尝试使用特定学科的数据库或提供同行评议文章列表的搜索引擎来查找适当的参考文献。2. 来自书籍和其他在线来源的参考:研究论文可以考虑引用书籍和其他官方在线来源的数据。但是必须要小心操作!引用的时候必须对其准确性进行评估。来自知名来源且经过同行评审的学术作品更有可能受到信任。3. 来自博客、新闻文章、论坛或其他网站的引用:除了经过同行评议的文章外,人们还可以从非传统来源(如杂志、科学帖子、新闻文章或某些研究性论坛)中找到相关和有趣的信息。但这些通常不被认为是学术文章中适当或可信赖的引用来源。因为这些信息可能是带有偏见的,或者基于作者的态度和信仰,而不是具体的事实或科学证据。因此最好避免此类引用。如果真的需要使用一些数据/引用此类参考文献,则必须在仔细评估其科学价值之后才能进行。

查找:根据自己的论文主题,在谷歌学术、百度学术中搜索与主题相关的关键词,查到相关的文献资料。下载:可用sci-hub下载文献,不过有时不太稳定,也可用seek68文献馆,收录的有大量的权威数据库(知网、万方、维普、springer、IEEE、EBSCO、Wiley、ProQuest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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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一个大家庭,每一个民族都拥有自己的传统文化底蕴,重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与保护,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涵1、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概述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指以中华文化为源头的、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长期历史发展所积淀的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共同创造并赖以生存的一切文明成果。它强调的是文化的本源和沿着这个本源传承下来的全部文化遗产,是迄今为止中华民族经过筛选、淘汰,不断丰富又不断发展的人文精神的总和。民族文化是一个不以时代划分的、动态的和发展的历史范畴。少数民族文化在我国是指除了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可划分为六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衣食住行方面的生活文化,其中包括饮食、服饰、生活用具等等。第二,婚姻家庭和人生礼仪文化,包括婚姻、家庭、宗教、丧葬等。第三,民间传承文化,包括民间文学、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第四,科技知识工艺文化,包括生产技术、天文历法、民间医药、工艺制作等。第五,信仰崇尚文化,包括宗教、崇拜、祭祀、巫术、禁忌等。第六,节日文化,包括年节各民族特有的宗教、农事、纪念、庆典等。2、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每一个民族都是以其独特的文化区别于另一个民族,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共同的灵魂。少数民族传统那个文化是在长期历史发展中积累形成的,其特点是由少数民族历史上所拥有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同时也受到相邻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的影响,受到历史上各民族关系的影响,也受到本民族内部政治发展、阶级结构的影响。因此,有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有不同的外部社会、文化环境以及不同的内部政治状况,各民族的传统文化就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就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来说,我们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具有宗教性特色的文化。在一些少数民族社会中,宗教浸入了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成为民族群体生活习惯的一部分。宗教与社会紧密结合,导致宗教社会化、宗教政治化和传统文化宗教化,是这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第二种是具有神灵宗法性特色的文化。第三种是以传统礼俗为主要特色的文化。3、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结构从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类型入手,可以从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4个方面来探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结构。(1)物质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的载体。一提到“物质文化”,人们不约而同地都会想到表现在器物中的人类的创造和文化信息。在这些器物中反映出了少数民族的创造、意识和心理信息,因此它们虽然是物质、是器物,但又都是少数民族文化的载体,反映了少数民族的文化。(2)精神文化,各少数民族的精神文化,主要是指各少数民族的意识形态,如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世界观、人生观、哲学观以及表现意识形态的各种文学艺术、绘画创作等等。不论在哪种经济类型的少数民族中,精神文化总体上是相似的。就世界观来说,一般表现为万物有灵、尊天崇神、祖先崇拜;就道德观念说,尊老爱幼、长幼有序、好友重义、崇拜血缘;就价值观人生观来说,重诚崇信、重义轻利、乐天知足、重传统轻变革,重集体轻个人等。此外,还有形式繁多、内容丰富而且有很强教化功能和传承功能的说、唱、演、舞的表演和绘画、雕刻、塑造等艺术。(3)制度文化,社会秩序的反映。在制度文化方面,不管哪种经济类型的少数民族,都有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经济、家庭、亲属、法律等制度。这种制度多以习惯的形式存在,以习惯的势力和群体舆论为保障,并且通过老年人及各种说唱等形式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以社会制度来说,渔猎、畜牧型的少数民族主要是氏族、部落制度,而农耕型少数民族的社会制度,则多以村寨、庄园制度为主。(4)行为文化,体现在一个少数民族文化的群体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不仅是群体的,而且具有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如语言、文字、婚丧嫁娶、节庆民俗、宗教等等。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发展趋势和应对政策1、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趋势文化的发展变化是与新的经济制度的确立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制度的建立必然引起原有文化形态的改变和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上的交流也越来越活跃,东部地区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这种族际间、区域间的宽领域深入文化交流与融合是民族间在文化上的取长补短,从而更好的丰富和发展传统文化;在全国城镇化进程中,加快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也是很大的。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农业结构、就业结构、分配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化进程也将逐步展开并会加快进程,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北京有全国56 个民族的成员工作、生活,武汉、厦门、深圳、广州、南京等大中城市近年来民族成分增多,一些城市的民族成分达到三、四十个。随着少数民族成分的增多和少数民族人口的扩充,少数民族文化艺术被引进到城市生活中;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产生活变化给予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带来了机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快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技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这些要求表明,不仅要提高物质文明水平,也要提高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水平;不仅要弘扬优良的传统文化,而且要把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的精神生活、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2、应对政策任何民族文化的发展,都是在开放中发展的,在与他民族的交往中不断吸收长处而前进的,各民族文化在交流中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历史发展到当今信息时代,民族传统文化怎样适应新时代的生存环境,如何与现代文化相结合,向前发展需要认真研究。要充分利用集市和民族民间传统节日大力开展生动活泼的群众文化活动,丰富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各族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努力改变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文化生活相对贫乏的状况。要把文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建设的投入加强少数民族乡村基层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积极培养和壮大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队伍繁荣民族文艺创作。要把发展民族文化与振兴民族经济结合起来使文化与经济互促互进。在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同时,坚持把保护民族文化放在重要位置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合理利用民族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切实加强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扶持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整理和研究。发展民族文化必须在继承和借鉴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时代要求大力推进文化创新和体制创新,传播先进文化探索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客观发展规律的文化发展运行机制、经营机制推动民族文化不断发展繁荣。三、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及其现实意义1、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当今社会稳定快速发展,为了能够使民族传统文化得以更好的传承和保护,我们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实施。首先要做好分类工作,抓紧制定整体规划。即一是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深入开展民族地区民间文化资源普查,对各类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行详细地调查摸底、登记、建档。二是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确定民族地区民族文化挖掘、保护、利用的短、中、长期发展目标,根据轻重缓急确定保护发展的重点,制定保护发展的方案。民族文化体系繁杂,有些适合通过博物馆的形式保护,有些适合通过产业化的形式保护,这需要准确的分类。我们不能一刀切的全部产业化,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注重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加强民族传统文化的立法保护具有及其重要性。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准则,对于民族传统文化这种社会事实,它涉及到国家与地方、政府与当地民族、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产业化之后,还要涉及文化资源所有者与消费者等多方面的关系。因此,只有通过立法才能保证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工作正常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亟待加强。2 、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现实意义少数民族文化拓展和引发大众的意识潮流以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使得东西部之间、大中城市与贫困地区之间的人才交流日益频繁。在此背景下,许多鲜为人知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将逐步向外界揭开其神秘的面纱,逐渐被外界所了解,并部分地被接受和认同,求异求新是人类发展的本性。少数民族音乐所具有的纯真质朴的风格很符合现代城市听众的口味,那么同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能带给他们无尽的遐想,使其失落的心灵得到慰籍,让紧绷的神经得以放松。少数民族风格的作品及少数民族演员的表演己得到了城市听众的接受与认可,在现代文化市场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为自身拓展了发展空间;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也促进了新文化的创造。作为原生态的传统文化,它在创建新文化的过程中,具有着其他文化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起来的少数民族基因库,为新艺术的创作提供了前提条件。如服装设计师可以根据保存下来的少数民族图样和款式,设计出最时髦的时装,艺术家可以用少数民族中最优秀的民歌民谣,创作出最富现代气息的音乐歌曲。传统文化对于新文化的创造有着重要的意义,没了它,新文化的产生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四、结束语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内容博大精深,包含着丰富的历史智慧和时代精神,尤其是各个少数民族由于处于特殊的历史和自然环境之中,民族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智慧、情感和精神,这是构建少数民族和谐社会中必须充分利用的宝贵人文资源。构建少数民族和谐社会,是少数民族在新世纪的一种新的发展实践,民族传统文化无可置疑地成为各个少数民族实现这种社会文化变迁必然立足的现实土壤。审视民族传统文化,我们应当看到其作为少数民族社会变迁的社会历史基础和价值所在。只有大力保护与弘扬这些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中国各民族团结奋进的强大纽带才会得以维系,各民族智慧创造的源泉才会永不枯竭。我们要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源,使其顺应着社会发展得以传承下去。

何梅于2005年到美国定居,在那里结婚并加入美国国籍。其姐姐何菊是中国人,2008年初在中国去世,留下一栋房屋和若干存款。其姐何菊没有结婚,也没有收养子女,除了何梅之外没有其他亲人。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外继承案例。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外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的几种基本情况包括: 被继承人是外国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遗产在外国;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根据我国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另外,在处理涉外继承时,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签订有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的,应按照该条约、协定的有关继承方面的规定处理,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如此可见,当一个外国人继承中国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时:(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死亡时的居住地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3)如果中国公民作为被继承人时,其遗产在国外的,而该公民居住在境内的,则动产适用我国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法律;(4)作为被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如果生前居住在国外,遗产在境外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外国的法律。因而,何梅继承其姐姐的遗产,应适用中国法律。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对继子女遗产继承的论文参考文献

按照法律条款来说,你是有机会继承的,但是前提是继父没有成立新的家庭,而且也没有遗嘱说不给你自己的遗产,这样你可以去法院申请继承,但是这个要走手续,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处理好。

法律对此尚无明确的定义,根据实践,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

(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继子女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

(4)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要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判断,其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如果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姻亲关系,不形成扶养关系。

《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直接关系到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

法律对什么情形下可以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中亦有争议,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这是《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正如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另外,有观点认为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进了赡养义务,也可以认定为双方形成抚养关系,但是这一理解大大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成年继子女对在事实上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是符合社会道义的,但成年继子女并没有接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拟制血亲条件,而且此时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不是法定义务,不能因此认定形成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旦认定就等于双方形成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赡养义务便成为法定义务,显然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在这种情况下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这恐怕会大大打击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事实赡养的主动性。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虽然如前所述有观点认为判断标准是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但单纯的给付一定钱财,而不在一起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生活、学习没有任何关心照顾、培养,不宜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所以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特殊情况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时,例如子女未成年便出国留学、继父母在外地工作等等,在这种情况下要认定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就要注意抚养行为和赠与行为之间的区别,抚养关系下给付生活费一定是一种长期的、持续的负担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行为,费用的数额相对稳定;而赠与则是偶尔的给付行为,给付标的的价值不确定,一般每次给付都含有特定用意。对于赠与行为,即使继父母赠与继子女的财物较多,可能超出继子女所需的抚养、教育费用,也不能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是五年,但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抚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只是若抚养时间不长,比如只有1、2年,认定抚养关系时就必须特别慎重,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等因素。

二、什么是抚养关系

扶养关系是在特定范围的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以生活扶助、供养为内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为扶养义务人,后者为扶养权利人。

按照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扶养的范围主要包括配偶、直系血统、兄弟姐妹等。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扶养关系双方主体主要包括:(1)扶养权利人:子女享有受父母扶养教育的权利,父母享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对于父母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具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扶养的权利;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具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的权利;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享有具有负担能力的兄、姊抚养的权利;夫妻相互间,享有扶养的权利。享有扶养权利的要件,原则上以无劳动能力而不能维持生活的特定人为限。(2)扶养义务人,是依法对于特定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主要包括下列亲属:父母子女间;夫妻相互间;祖孙间;兄弟姊妹间。关于扶养义务人的顺序,中国婚姻法无明文规定。刑法规定对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什么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

(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要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须属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即使继父母在生活上仍对其照料或资助,也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现实生活中,存在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由生父母承担的情况,如果继父母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关系。

(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不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照料、教育和保护继子女,且持续时间足够长,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应认定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

相关法律

规定《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正如亲生父母对亲生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样,继父母对成年继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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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世纪,如何做出正确的选择》变化:新技术将改变一切旧有事物危机:旧有的思维模式,行为模式,商业模式将受到剧烈的冲击。“每当历史发生重大转变时,预示着旧有的机会在消失,同时预示着新的机会在产生。学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的“二十一世纪教育委员会”在《学习:内在的财富》报告中指出,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人人应该建立终身学习的计划,每个人应该从四方面建立知识结构:1、学会学习;2、学会做事;3、学会做人;4、学会共处;改变:1、改变从思维方式开始;2、从每一件小事开始;3、从现在开始;4、从自己开始;创业:打工,永远不能使你富有—罗伯特.清琦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们可以选择我们喜欢做的事,21世纪我们要做该做的事,时代逼迫每个人必须做出选择。“在生活中你必须承担责任,至少你应承担点什么,否则,你会爬在地上,永远不会成功”。二、我们将要面对的五个时代的激流:1、人人都要面对竞争没有一个行业、没有一个单位、没有一个职位是绝对安全的。举例:马路清洁工,粪便清洁工,你不愿做,后面肯定有5个人等着做。20世纪留给人们最大的陷阱就是满足现状。举例:今天向官方要求解决就业问题的很多人,都是5-10年前,从不认为自己会下岗的人,全家人都在一个大国营企业工作。2、破产和失业已成为本世纪最时髦的名词之一无固定化职业的时代到来,在中国今年将有1200万人下岗。下岗和分流将波及到邮政、电信、电力、教育(教师)、医疗(医生)、文秘和管理人员。讨论:官方公务员,今年将有48%以上人员下岗和分流,他们为什么会下岗,因为管理进入到扁平化阶段。3、速度至上已打破了旧有的秩序(如商业模式等)同时新的机会在产生。比尔.盖茨在《未来时速》中的观点:80年代注重产品质量,90年代是形象设计,21世纪头十年,将是速度至上。速度至上将打破原有的商业模式。狄克.狄维士问经济学家:什么产品好卖?答:优质产品,快捷服务,不花钱。例如:家用电话,初装费的不断降低乃至现在的取消;听广告送手机话费;IP长途电话。每当历史发生这种重大转变时,就预示着旧的机会在消失,新的机会在产生,只有那些有先知先觉的人才会抓住机会,从而走向成功,而那些抱着旧有机会不放的人,就会被这个时代所抛弃。自1989年到现在,在美国,有3600万个工作岗位消失了,但当工业化向信息化产业调整初现规模后在美国又新产生的工作机会高达7600万个。此次信息化革命,产业的变化,已超过历史上任何变化相加的总和。例如:(1)制造业人员减少,旅游服务业的从业人员增多。(2)信息化时代中物流配送系统的从业人员出现,安利营销人员正在中国建立起物流配送系统。4、专业人士充斥市场各行各业人才济济,“知识分子”靠文凭打天下的,人满为患。举例:本科生进不了大医院,女研究生找不到工作。如何成为真正的人才---四种不同类型的人才“一”字形人才:知识面很宽,但没有专业的技能:“1”字形人才:有很好的技能,但知识面狭窄:“T”字形人才:知识面广、综合能力强、专业又精通,这是前一段时期社会急需的人才种类。但由于社会发展速度的变化加快,此种人才已经供大于求;“十”字形人才:不仅知识面广、综合能力强、专业精通,而且有非常强的学习能力,又能具备很强的创新能力。--二十一世纪企业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的竞争说到底就是学习能力的竞争。只有“十”字形人才才能根据社会的变化而使企业更具备创造力,让企业能处在不败之地。农业化时代上学6年小学教育即可;工业化时代上学16年小学、中学、大学教育即可。21世纪教育要60-80年活到老、学到老。5、环境污染1) 自然环境的污染:空气、土壤、水。2) 社会环境的污染:暴力、色情、凶杀、吸毒。3) 精神污染:电视、国际互联网上的信息垃圾。Amy:如果你吃了有毒的食物,你可以去医院洗胃。但是如果你听了或看了有毒的精神毒品,你就很难把它洗出来。举例:儿歌的变化。举例:1958年,学生的最主要的问题:1、不做家庭作业;2、 不爱护财产;3、不关灯、不关门窗;4、在课堂递纸条;5、在大厅里跑来跑去。30年后,1988年学生的问题:1、早恋堕胎;2、性病爱滋病;3、强奸;4、吸毒、盗窃团伙;5、校园里的暴力行为,使用枪支、凶器,引起的死亡、谋杀。三、现实生活的描述1、 大部分人用80%的精力去想与钱有关的事2、 人们平均每周工作47个小时,1/3的人下班后感到筋疲力尽,还是感到钱不够用压力已对人们的健康造成威胁,此种状态已高达85%,只有4%的人对现在的生活及工作感到满意四、两种选择:失败或成功1、维持现状,不断抱怨 = 失败这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他们以“以不变应万变”Yager:我没有时间去抱怨任何人、任何事。2、选择改变,选择创业 = 成功五、四个象限的人群划分1、解释四个象限 E BS I2、什么是企业主:当你能离开你的企业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当你回来时,你发现你的企业比你在时经营的更好,这才是真正的企业主。大多数“企业主”只是自己企业的高级打工者而已。3、象限左侧和象限右侧的不同追求:左侧:寻找安全感,保障,但一辈子没有保障,实质是在为钱工作;右侧:追求财务自由,让钱为自己工作;4、左右两侧的人成功的不同:左侧:(1)成功的标志是“忙”;(2)成功的代价是没有了时间:没有时间陪伴妻子、孩子,没有时间去孝敬老人,自称为“忠孝不能两全”;没有了学习的时间,社会在悄悄的变化,而自己却停步不前,终有一天发现自己已经被时代所抛弃;右侧:(1)成功的标志是“闲”;(2)成功后获得充分的时间:可以陪伴家人、孩子,尽孝心….更有充分的时间去学习、提高自己,使自己与时代同步;上述原因也是人们经常说的“穷人越来越穷,富人越来越富”的原因。六、什么是真正的财务自由?1、 财务自由的含义:(1) 有可以自由支配的钱;(2)有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3)有真正的保障;2、只有进入向限的右侧才能获得真正的财务自由;七、为什么大多数人没有获得财务自由?1、 富有的人与贫穷的人的思维方式的差异:贫穷的人从来就没有想过他可以富有2、 没有明确的人生目标原因:i. 恐惧: 对未知世界的本能的恐惧ii. 抱怨:穷人心态: “我不行,我买不起” 富人心态: “我怎么就能买得起?”iii. 自负: 满足现状是20世纪留给人们最大的陷阱, 怕失去已有的地位和财富.不懂得制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iv. 懒惰: 不愿学习,改变,付出和接受新鲜事物. “在懒得毁掉你之前,你一定要先毁掉懒惰.”v. 坏习惯: 要勇于离开你已习惯的环境和思维方式3、 个人创业太艰难一般,创办一个企业,前五年只有10%能生存;后五年,又有90%被淘汰,结果,永续经营的只有1%----这些成功了的,就成为系统,成为模式,成为了众人学习的榜样。前五年靠眼光,后五年则靠系统(七个环节:人、财、物、进、销、存、产)八、工薪族追求财务自由上的几个误区:1、 盲目辞职成为一个自由职业者。 很多人盲目成为自由职业者,然后发现过得还不如工薪族。原因:他没有考虑到他还没有足够的技能使得他能在这个象限中生活的很好。假如你所拥有的技能不是很赚钱;或者虽然很赚钱,但你的技能在同行间不够出类拔萃;或者你的年龄优势正在丧失,你都很难在这个象限生活的很好。技能或经验关系不足不能靠自由职业谋生。2、 直接想一步到位成为企业拥有人,做老板很多人认为,自己能筹到资金、也能找到项目,也有能力装修、也有能力雇员工……似乎一切都可以。自以为可以一步到位成为生意拥有人。但是这里面风险非常大。创建一个真正的企业,需要系统的运做:人、财、物、进、销、存、产。你怎么就这么认定你就是那成功的1%?3、盲目的以为自己是投资者。 投机者:心情随股市的起伏而起伏,表面上挣了很多,但其实大多数是一堆数字而已;追高杀低,总是在盲目的追随的所谓的行情,但是:散户永远斗不过庄家。 股市中,70%的人赔了,20%的人不赔不赚,10%的人才赚了。同时,随着中国入世的到来,一切都将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市场规则运行,想再钻个空子而发财难了。投资者:不管股市的起伏,他总是赢家—他是在真正的投资。在当今社会,没有100万以上的资金,先别考虑自己是投资者。因为你的本钱不够。九、 工薪族迈向财务自由的途径:1、积累期。建议选择一份工作。打工不是你一辈子的目的,但它是很好的一段时光。(1.)学习利用上班时间学习某种技能,一种就可以,把它学精。你做自由职业,就会没有时间学习(2.)积累关系 I、多积累帮你赚钱的人,而不是帮你花钱的人 II、最好去靠一个组织。今天靠个人积累关系很难,有个后台(大单位、大机构)给你撑着,你就好积累人际关系。(3.)储蓄工薪族这个阶段你要学习,以提高你的某种技能;然后改变,改变你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去适应别人,积累你的人际关系。这个阶段最主要的工作是积累。2、进入创业初期(1)当你认为你技能和经验都很充足的时候,考虑一下你的年龄是不是合适,然后你有2个选择:你可以先兼职的开始自由职业者生涯,也可以马上以专职的方式靠自由职业谋生。这个分水岭在哪?你家里保持现有生活水平不变,而你的存款足以维持2~3年的情况下,你可以考虑专职。反之,建议兼职。然后你用你的技能、你的经验在靠自由职业谋生里面开始起步,开始建立一个生意,从小到大,开始你的自由职业者生涯(2)选择一个项目。什么项目?第一,一定是跟你的技能、关系有关,是你非常熟悉的,一定不要做你不熟悉的。第二,一定要选择一个朝阳行业,千万别选择夕阳行业。 当你选好一个项目后,靠什么把它做好?就靠量。前期量要大、辛苦,由小做大,直至初具规模。一旦初具规模,并确保10年内不倒闭时,考虑进入企业拥有人象限。3、 成为一个真正的企业拥有人-建立(拥有)一个系统:要成为一个真正的企业拥有人,必须拥有一个真正成功的系统。拥有一个系统的三种方法:1)白手起家,自建一个系统:这意味着要付出很多辛苦的努力,你建立的生意由小到大,你要靠你自己的力量将人、财、物、进、销、存、产七个方面成为系统化管理,至少需要10年以上的检验,这很难,所以这类生意人破产率高达99%,成功率很低。 2)购买一个系统:直接购买一个现成的1%。比如特许加盟、连锁店、总代理、总经销,比如麦当劳、肯德基,这些都是属于那些已经成功的1%。它的人财物进销存产已经成为一种模式了。这是一套成功的模式,它已经几十年,很成熟了。你可以直接购买它。假如你投资开麦当劳,一定会赚钱。或者做世界知名品牌的总代理也可以。注意:一定要买成熟品牌,切忌买不成熟品牌——它自己还未被验证是一套成功的模式呢。优点:容易、成功率极高缺点:好的品牌都非常贵(麦当劳:250万)3)加盟一个系统。没有钱购买一个系统,就加入一个系统。前期利用一个模式不用花钱,后期你的团队一旦建立起来,它就可以帮你去赚钱了。你会从你的团队受益。比如地区合伙人、技术加盟等等。它的关键是找到一个非常成功的系统,利用这个系统的模式把你的生意做大、真正做稳,从而使你成为真正的生意拥有人。建议选3,适合于普通人。4、投资,让钱为你赚钱。当你有了稳定的经济之后、有了稳定的收入之后,你再考虑去投资。这时候才真正成为一个投资者十、21世纪能够让你认真参与的而且还被验证(10年以上)成功的系统:1、 险及经纪人:很多人在参与。在目前为止,多数公司要求你全职,且淘汰率相当高。差不多在前三年只能余下10%,而且不可以得到不在职收入,不能获得真正的财务自由;2、 合作经营3、 特许加盟4、 交互式合作(建议不做特别介绍,可让人们找带他来的朋友了解)十一、如何寻找一个好的系统:它应该符合下面两个条件:1)是一个成功的系统;2)是一个适合普通人的系统;1、 成功系统的五个条件:1)有10年以上成功的记录,并且至少经历过1次经济危机,已被反复验证过的企业2)具有你能够由此获得成功,值得信赖并可充满自信地与他人分享的商业机会3)具有长期的教育计划,把你作为人才来培养4)具有严格的导师计划,你向领导人而不是建议者学习,即向这个行业的成功者学习,而不是向评论员学习5)和你尊敬并乐意与之相处的人在一起 如果一个企业满足以上5个条件,你还要看一看他们的产品。太多的人只看产品,不看系统,如果你想成为1名推销员,一位“S”,那产品是最重要的因素。但是如果你想长期成为“B”,那么系统、受益终生的教育、以及人是更为重要的。2、 理想的个人创业的条件:有七个(资料来自美国电子商务光盘):1)投资不大;2)无雇员;3)无固定资产投资;4)无须库存;5)全球性,跨国际;6)对经济危机有免疫力,永续性;7)最重要的一点:有人教你; 对照上述条件,你会发现,交互式合作将是一个适合普通人创业的良机。十二、怎样选择一个好的交互式合作公司:1、它是为没有钱、没有经验、没有时间、没有胆量、平凡的人准备的机会(工薪族)。2、 是为了要经济独立、又要时间自由(随时可退休)的人准备的机会(老板)。3、 公司要有好的口碑。4、 是合法的、经过官方批准允许经营的。5、 没有巨额囤货,并有退货保证。7、 产品是市场需求,并是能反复消费的。8、 奖金收入是基于你的成功和你帮助别人的成功,而不是来自人头费。你不要幻想一夜暴富。9、 能为你提供国内和国际市场。这个生意是可以世袭和转让的。十三、变中求稳的十个前提:1、多数人是宁稳勿变的;2 、但是变化是必然的,并且是不断加快的,而且会给你带来巨大冲击。3、 这种冲击会不断打破过去用传统方式实现自我价值的可能如:学而优则仕)4 、只有那些在生活中,勇于做出正确选择的人,才会实现自我价值。 YAGER:你在生活中,做出了一个正确的决定,然后又做出一系列正确的决定,你就能走向成功。5、正确的选择,关键在于制定一个行之有效的个人事业发展计划。这个计划应该是终生的,至少是2-5年的。6、一个有效的个人事业发展计划,一定要写在纸上,是可以检查的,是可以修正的,是可以得到别人支持的(另一半、团队和家庭成员、良师益友)。7 、要得到别人的支持,关键在于建立紧密的个人关系。8 、巩固这种紧密的个人关系,要靠持久的共同的价值观。9 、这种持久的共同价值观,就会增加你的应变能力。10、这种不断提升自我能力,以不变应万变的应变能力,才是你真正的求得稳定的根本,它是你一生中最大的资本。

首先要抓重点,抓核心,找出她的典型,然后将性格缺陷的危害性升华,扩展,提升,

三个要点:

1、课题要小而集中,要有针对性。

2、见解要真实、独特,有感而发,富有新意。

3、要用自己的语言表述自己要表达的内容。

4、生动形象,把自己对数学的兴趣写出来。

数学小论文”是让学生以日记的形式描述他们发现的数学问题及其解决,是学生数学学习经历的一种书面写作记录。

它可以是学生对某一个数学问题的理解、评价,可以是数学活动中的真实心态和想法,可以是进行数学综合实践活动遇到的问题,也可以是利用所学的数学知识解决生活中数学问题的经过等。

举例:

《人民币中的数学问题》

有一天,我跟妈妈去逛商场。妈妈进了超市买东西,让我站在付钱的地方等她。我没什么事,就看着营业员阿姨收钱。

看着看着,我忽然发现营业员阿姨收的钱都是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的,我感到很奇怪:人民币为什么就没有2元、3元、4元、6元、7元、8元、9元或30元、40元、60元呢?

我赶快跑去问妈妈,妈妈鼓励我说:“好好动脑筋想想算算,妈妈相信你能自己弄明白为什么的。”我定下心,仔细地想了起来。

过了一会儿,我高兴地跳了起来:“我知道了,因为只要有1元、5元就可以随意组成2元、3元、4元、6元、7元、8元、9元,只要有10元、20元、50元同样可以组成30元、40元、60元……”

妈妈听了直点头,又向我提了一个问题:“如果只是为了能随意组合的话,那只要1元不就够了吗?干吗还要5元、10元、20元呢?”

我说:“光用1元要组成大一点的数就不方便了呀。”这下妈妈露出了满意的笑容,夸奖我会观察,爱动脑筋,我听了真比吃了我最喜欢吃的冰激凌还要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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