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发表知识库 > 人民陪审员制度毕业论文

人民陪审员制度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

人民陪审员制度毕业论文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民主,是实现民主法制的一种有效的途径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最好体现。而作为对审判工作实行社会监督的一项民主管理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则既保障了审判机关的正常的运转,又避免了司法的偏袒专横,保障了审判的民主性。人民陪审员制度把公民中的代表推荐到审判席上,与审判员共同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使审判机关真正成为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机构,而不是凌驾与人民之上的“衙门”。它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实现人民参与审判活动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是实现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重要渠道。(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约束法官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人民群众从选出代表作为合议庭的一员参与审判活动,更好地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内容。在当前还存在司法腐败现象的情况下,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到案件审判中,从始到终参加案件的审判工作,亲自开庭审理,参与调查取证,进行合议评议,直到作出处理结果,这样有利于司法的进一步公开、公正。参加审判案件的过程亦变是监督检查的过程。人民陪审员起到了监督员的作用,能够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等不法行为。提高法院办案的“透明度”,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的民主、公正。(三)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促使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从事各行各业的工作,他们熟悉金融,商业,教育,科技等领域的情况,熟悉社会生活,能够体察民情。具有丰富的生产知识,科技知识和社会经验。而法院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大到方针政策,小到“柴米油盐”,这就要求法官各方面素质,能力强,知识广,业务精。方能胜任法官职务,而每个法官不可能是“全面手”。所以,吸收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可以充分发挥他们各方面的优势,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提出意见,弥补法官的知识不足,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节约办案成本。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评断案件,将社会民众的是非观念带进审判过程,可以帮助法官克服可能出现的“官僚主义”。同时,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熟悉法律和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取长补短,共同研讨,集思广益,可以减少司法裁判中的独断专横,偏听偏信的现象,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别是吸收专家型陪审员参加审判,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些案件涉及到一些专有问题,如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知识,而法官的知识面往往达不到要求。专家型陪审员能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审判中的疑难问题,有利于查清事实,划分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另外,邀请具有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人参加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能够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使其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在审理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的婚姻案件中,邀请妇联的同志参加审判,则能更好地保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普法教育人民陪审员制度使民众的代表参加到审判过程中,使群众意识到法院裁判是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作出的,是司法民主化的结果。可以缩小法院与群众的距离,并且通过陪审员在法院外的活动,有助于宣传审判工作,也有利于调动公民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法院威信,扩大审判活动的社会影响,使公民法律意识淡漠的状况得到改观,促进人民群众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总之,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活动,是社会民主的重要体现,它作为审判工作和贯彻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也得到了社会民众的广泛认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网上都是付费的,还的自己想,我觉得写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比较好写,因为网上有很多这方内容,你把它凑起来,就是论文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人们陪审员制度作为现有审判制度的有效补充,可以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发挥社会力量,使审判更公平,更公开,更合理。

法律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制度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一年过去了,每一个工作岗位都会要写一份工作总结,来总结一年的工作情况。工作总结范文频道汇总了一些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阅览。

xxxx年x月,我经xx镇党委推荐,参加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培训,被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xx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在陪审工作中,我能坚决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区人大的监督,积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一年来,我参与区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有()宗。现将自己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1.从书本上学习。首先,自觉加强党建理论的学习。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牢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陪审工作奠定理论基础。第二,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陪审业务的培训并利用业余时间通读了《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和《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努力做到读懂、吃透、牢记,在人民陪审员这一新岗位上得以熟练运用。

2、从网络中学习。经常利用空余时间上网浏览各大网站有关时评、论坛、观点、评论和案例分析等栏目的内容,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

3、从实践中学习。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事先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款。在审判案件时认真做好笔记,对照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研究,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提高审判案件的能力。

二、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同等的权利。我认为,这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司法公正”是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工作中,首先从自己做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在人民群众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2.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法官形象。

一方面是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合情、合理、合法为前提条件,撇开感情因素,去掉儿女情长,始终保持冷静科学的态度,从纷繁的言词、实物等证据材料中,去伪存真,抽丝剥茧,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

另方面是正确行使权利。作为陪审员,我能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庭审中做到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我既能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能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在具体工作中,能正确对待少数上级、同事、亲友的说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挡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断,正确行使权利,以彰显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官形象。

3.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我能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去。一方面与法官密切配合,相互学习,认真听取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审理;另一方面在审理、评议、表决案件的过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评议案件时,作为业外人士,我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判断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并敢于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发挥对法官的制约与监督作用,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搞好案件的审判工作。

三、认真履行陪审员义务,为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贡献力量

1.妥善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我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先后任xx镇党委书记,xx区委常委、xx部长等职,工作事务繁多,但我能够做好计划、积极争取时间以及上级领导的支持,处理好各种矛盾,认真履行到庭陪审任务。

2.自觉增强陪审工作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审判纪律,努力做到依法进行案件的处理,做到不求索取、履职到位,做一名知法、守法、护法的使者,切实做到既维护好法律的尊严。

3.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陪审中,我接触了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所以我经常有意地利用会前或闲谈时间把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接触到的案例向周围的人进行宣传,以此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2005年5月以来,华坪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领导、县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上级人民法院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从规范选任、管理和使用入手,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选位、培训、经费保障、宣传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较好地弘扬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保证了司法廉洁,增强了司法权威。四年来,华坪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

截止目前,8名人民陪审员共出庭参与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49件。一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将公众智慧引入审判领域,丰富和完善了合议庭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拓展审判视野,有效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完善。二是通过人民陪审员按程序参与案件审理,扩大了司法决策知情权,增强了裁判过程透明度。三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做好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讲法等工作,使其担当起调解、宣传、联络员角色,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沟通的桥梁,形成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

一、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管理,积极探索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

1、人民陪审员规范选任,注重结构,注重素质。

华坪县人民法院为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按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坚持代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任命。为使选任工作顺利进行,对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组织机构,选用条件及范围进行了公告,并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力量,公告张贴。对前来报名的人员,我们坚持严格选任条件,严把推荐报名、资格考察和提请任命关,力求把热心于陪审工作、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各界优秀人士选拔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

坚持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注意从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中进行选任,同时确保某些专业领域和群团组织人员的比重。坚持公平竞争与择优录用相结合,公开选任信息,畅通报名和荐举渠道,规范组织复查考察工作,确保选任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现已任命的8名人民陪审员来自政党、企业、个体等行业,涵盖面广,代表性强,素质较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2、立足审判工作的实际及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注重培训,夯实法律基础。

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强度大的专门工作。针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驾驭庭审能力薄弱,适用法律的技术较低,及法官职业化修养不足等情况。2005年4月下旬,华坪县人民法院抽调一名院领导带队组织选任的8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丽江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进行了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8位人民陪审员于2005年5月1日正式上岗参加了法院各类案件的审理。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华坪法院还加大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主要以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进行,通过培训逐步增强了陪审员的庭审能力和技巧,为陪审员能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打下了基础。广大陪审员勤奋学习精研业务在很短时间内能够胜任了审判工作。陪审员上岗后,对安排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法院为陪审员提供必要的阅卷时间,对安排参与审案的提前1 5天通知,便于陪审员了解案情,发挥作用,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办案质量,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合议庭鼓励人民陪审员发言,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陪审员来自基层,熟知社情民意,与人民群众更具亲合力。

陪审员参与审案,增加了涉诉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司法活动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在个案裁判中能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的价值取向,减少了涉案上诉率和申诉率,实现了审判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加强管理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保障。我们严格按照《决定》要求,通过完善机制,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一是建立人事管理机制。按照“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要求,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确定了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人事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对陪审员的奖、惩作了详细规定,实行奖勤罚懒,无特殊情况,按时发放补助,立案庭在安排陪审员参与审案的提前1 5天通知,力求做到本职工作与陪审员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评选优秀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奖励。通过这些措施,有力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完善物质保障机制。为陪审员订阅相关法律书籍,及时补充调整完善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结构和内容。在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下,落实了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根据华坪县机关干部县内出差标准,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补助办法,对陪审员每参与审判一件案件补助50元。并协调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员参与审案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为保证陪审员审案时衣着庄重统一,为每位陪审员配发审案服二套。华坪县法院还将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单位进行了沟通、联系、争取单位的关心支持理解,便于人民陪审员正常开展工作,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全面发挥。

4、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为使社会化的人民陪审员与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互相配合审判案件,保证人民陪审员切实履行职责,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充分重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亲民的纽带,促进“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目标的实现。个案审理中,无论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不辞劳苦,克服自身工作忙的困难,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审判活动中。参审案件中,人民陪审员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知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司法过程之中。

庭前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按时参加庭审;庭审中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在合议庭评议时从不同于法学专业的角度对案件发表看法。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和其它场合中,从不同角度积极宣传法律,以自身优势支持法院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在法院与领导机关、社会大众之间,努力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司法工作向社会延伸。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坚持理性、坚持独立、坚持思考、坚持公正,有效促进了审判工作,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成绩。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注入了新鲜血液,充实了审判力量,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在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陪审员经费保障不够完善。

一是存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所支出的交通费、就餐费未及时给予补助解决。

二是陪审员教育、培训、交通、误餐等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在财政部门未能单列,目前由院内通过挤压有限的工作经费保障陪审员正常参加案件审理。

三是陪审员为参加案件审判而耽误时间、影响工作,但在经济上却无合适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导致部分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

2、陪审员缺位的问题。

一由于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大都由各单位人员兼职担任,有的甚至身兼数职,工作较为繁忙,法院在安排开庭、评议时间时都要迁就人民陪审员的时间,有的案件已安排好开庭却因人民陪审员临时有事而延期,有的案件开庭后因陪审员无瑕抽身而迟迟未能进行合议,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影响了办案效率,甚至陪审员因工作原因无法参与案件审理,涉及的陪审员数量和参审次数较为宽泛。

二个别陪审员缺乏对陪审制度的认识,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表现怠惰,不积极参加案件陪审工作。

三有些机关和部门领导消极看待陪审,对此项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

三、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进意见和措施

今后,为保证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规范有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还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工作:

1、必须要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权利,认真研究和采纳他们的意见,使人民陪审员真正“既要审、又要判”,从而保证案件审判时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2、积极思考,因地制宜,采取妥善方式解决陪审员培训、学习工具、交通及就餐等补助问题,首要解决陪审员经费实行财政单列,按《决定》落实陪审员经费保障。同时人民法院要与陪审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加强联系,加强沟通,积极协调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

3、各审判业务庭要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规范管理工作,相关案件承办人要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个案考核,立案庭庭要指定专人负责陪审员排期开庭并作好登记,负责按时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报送统计表和考核表,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

4、做好缺位补员工作。按《决定》规定,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基础上,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鉴于当前基层案件大量衍生,群众调解工作日益突出,建议在基层和农村选取公道正派、具有大众智慧,富有农村和基层工作经验和调和经验的能人,学历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文化。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任人民陪审员,

一是传统的组织推荐;

二是在新闻舆论中造声势,让人民群众直观地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公开选任,让社会中的优秀分子积极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更好地促进审判工作,建设和谐社会,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刚性统一。

我精心推荐

法律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法学毕业论文人民陪审员

法律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八条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人民陪审员是参与案件的评审与审判的人员。【法律分析】陪审员有5种形式参与审判:在审判长的授权下,陪审员可以给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到相关地方收集证据、资料、线索,提供给法庭参考;对一些简易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后,陪审员可以单独调解案子,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陪审员来自群众,比如是某镇办事人员,能第一时间知道当地被执行人的线索,为执行案件所用;在案件审判中,陪审员可以行使独立的表决权,合议结果由票数决定。实际上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判决,人民陪审员职责是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力。一是发挥“审判员”作用,提高案件质量。现如今,人民法院面临着当事人诉求日益复杂多样而法院人员不足,司法资源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法院要以创新司法服务机制为切入点,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为“审判员”的作用,深入挖掘人民陪审资源潜能,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中出现了一些好的思路和好的想法,主要是从社会经验、社会道德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与专业法官形成思维上的互补,为法院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供帮助,从而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二是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民事调解员作用。在民事审判中,法院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贴近人民群众的优势,调动陪审员参与诉讼调解的积极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长,安排他们参加相应的案件审理,运用自己来自不同的行业,掌握不同的专业知识的特点,为当事人答疑解惑,促进达成和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三)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审判前款规定的案件,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从其规定。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中外陪审制度研究论文

1、陪审员对裁决的影响力不同:陪审员在合议庭的人数比例及相关规则都直接决定了其对裁决的影响力。例如在法国,陪审团由三名职业法官和九名陪审员组成。而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受制于法官的司法权威,相对于其他参审制国家来说我国人民陪审员对裁决的影响力较为薄弱。

2、陪审员的资格条件不同:实行参审制一般仅仅排除违法犯罪的公民,其他不做特殊要求。而我国当前的规定,确定文化水平有明确限定。

3、陪审员产生方式不同:参审制的选拔有着严格的遴选制度,以德国为例,参审员名册由专门的遴选委员会从候选人名册中选举产生,而候选人名册每4年造具一次。我国则是单位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审查,再提名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增加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建立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机制,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制作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陪审员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国陪审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如何确保陪审员“认真对待权利”

这么翻译的老师看不出来么

千字240元,保证专业

我觉得陪审团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不利于操控法律。

毕业论文人民币汇率制度

人民币浮动汇率对中小企业出口的影响分析[摘要]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对我国长久以来适应了固定汇率制度的中小企业来说,造成了不小的冲击。首先是基于人民币对美元相对价值的变化,对进出口商品价格竞争力造成的影响;其次,浮动汇率制度给中小企业的对外贸易带来了更多的风险,这就要求中小企业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不断提高抵御汇率风险的能力、完善出口交易的方式。为此,本文从以上两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及建议。[关键词]浮动汇率制度价格竞争力汇率风险中小企业出口影响一、概述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人民币汇率不再单一盯住美元,而是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自此,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呈现出不断地走强趋势(见图)。这对我国长久以来适应了相对固定汇率制度的中小出口企业来说,造成了不小的冲击。首先,是基于人民币对美元相对价值的变化,由替代效应、互补效应等综合作用引起的,进出口商品价格竞争力的变化对企业出口本身造成的影响;其次,浮动汇率制度对中小企业在进行外贸交易的过程中,不断提高抵御汇率风险能力、完善出口交易方式的要求越来越高。二、汇率对中小企业出口商品价格竞争力的影响汇率是用一国货币所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当一定单位的外币折合本币的数额增多,表示外币汇率上升;一定单位的本币折合外币的数额增多,表示本币汇率上升。通常情况下,影响汇率的主要因素有:货币流通状况、国际收支差额、实际经济增长、资金市场供求与利率、政府干预、心理预期等。在这些因素作用于汇率的同时,汇率的变动也反作用于经济增长,其最直接表现是:汇率上升会鼓励进口,促使国内物价下降,抑制出口,使大量商品由出口转为内销,增加国内市场商品供应,从而压低国内物价,具有减少国内生产和国民收入并加大失业率。2005年底,我国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吸纳了75%左右的城镇就业人员,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额的,货物出口额占左右,上缴税收占,其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和就业扩大的生力军。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出口产品以初级加工产品为主,自主定价权小,主要涉足市场准入壁垒较低的传统制造业、手工业和服务业,生产的大多是居民日用消费品、纺织工艺品、小五金、小家电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这些产品技术含量低、生产简单,国内企业基本上都借助于传统的薄利多销、低价竞争的营销策略进军国际市场,近年来,这些产品的出口出现了趋向单纯数量扩张、出口额增幅大大低于出口量增幅、出口效益下降的现象。人民币升值后这些产品的价格优势会进一步得到削弱,在替代效应和互补效应的作用下,其出口必将受阻,这会对我国的整体进出口局势乃至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为我国处在国际分工的下游,出口产品大都是发达国家产业转移的标准化了的产品,市场需求弹性较大,替代品较多。从中小企业出口竞争战略看,似乎形成这样一种路径依赖,依靠廉价的劳动力,发挥传统产业的比较优势,通过降低价格,占领市场。但应看到,这种价格竞争的路径依赖,不仅会使出口方形成一味强调价格和成本竞争的惯性思维,还会使进口方也形成中国的出口商品可以不断压价的预期,使得出口企业的价格越压越低,利润十分微薄,很多企业依靠出口退税和有关优惠政策才能维持出口。如果单纯依靠价格竞争,汇率风险的影响是很大的,因此,我国中小企业必须从依靠成本价格优势的出口竞争战略向依靠产品差异竞争优势的战略调整。构建差异性优势的关键在于培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努力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比重,使商品从低档次、低价位向中高档、中高价位提升,这样在面对汇率风险时,可以采取降价让利等手段从容应对,又可以凭借较强的产品品牌、品种等非价格竞争力,有效避免或减少汇率波动的负面影响。中小企业必须转换思路,加大结构调整,使商品竞争从传统的价格竞争向以品牌为中心的非价格竞争转变,靠品牌、靠质量来争夺市场。通过对企业自身特点和企业所处产业价值链的分析,确定企业的定位和发展战略,明确企业的竞争力,在技术、产品、组织管理、营销渠道和网络、品牌、资源等方面着力塑造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构筑企业在全球化的经营和竞争中持续发展壮大的基础和动力。在生产方式上坚持最低成本,最快反应,走信息化之路;在创新上,要千方百计加强培训与交流,共享公共技能。另外还要特别注重利用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和交流信息,在进口产品中加大高科技产品的进口比例,依靠科技优势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并且人民币升值有利于企业进口原材料和设备,特别是产能扩张要求高的企业,要充分利用人民币升值的空间,进口国外先进的加工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优化产业结构,生产高品质的产品,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汇率风险对中小企业外贸交易形式的要求近十年来,人民币汇率一直盯住美元基本不动,我国中小企业为了便于计算成本、核算收益,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直主要以美元进行结算,而不愿用汇率变化频繁的欧元、日元结算,一些出口市场主要在欧洲的中小企业也争取用美元进行结算,这致使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过分依赖美元。2005年上半年贸易收入中,中小企业以美元结算的笔数和金额均占到98%以上。因此,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我国中小企业必然要面对人民币升值的风险和损失,导致出口产品的人民币收入相应下降。此外,我国中小企业习惯于在固定汇率制下经营,在汇率相对固定的环境下进行商业谈判和成本测算,对汇率变化和风险缺乏考虑和关注,尽管各外汇指定银行近年来积极宣传远期结售汇、货币掉期等金融工具,但大多数企业并未广泛使用,在定价时只计算利率成本,根本没有考虑到汇率风险,规避汇率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较为缺乏。经过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我国人民币汇率将更加具有灵活性,人民币汇率水平的变动方向和幅度将更有弹性。我国中小企业将不得不面临汇率风险,为了减少汇率风险对中小企业出口的不利影响,对企业的短期业务和长期业务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1.针对企业的短期业务(1)早日收汇。人民币升值是近一年的趋势,出口企业早日收汇就意味着日后损失的减少。出口企业应尽量将收汇期限定得短些,以减少由于人民币升值给出口企业造成收益的下降。如企业可以采用现金折扣的方法,对提前付款的客户给予一定比例的现金折扣,以吸引对价格比较敏感的客户提前付款,这样不仅可以减少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损失,而且还可以防范商业风险,还可以减少应收账款的损失。(2)加强企业与外商联系,减少中间环节。中小企业很多出口业绩突出的企业,其产品都是经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出口过程的中间环节较多,企业出口成本较高,人民币升值对这部分企业的影响最大。人民币升值后,虽然出口产品成本提高,但海外并购和扩张的成本却降低了不少。如果企业能够直接与外商联系或在国外设立销售公司,通过减少中间环节来提高企业利润,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人民币升值的影响。(3)采用灵活的出口报价策略。为减轻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影响,中小企业可以采用渐进式报价策略,即每月将报价做适应性调整,逐步提高价格,这样人民币升值时,结汇的损失就可以减至最小。如企业可以在报价中加入这样一项条款:报价有效期一个月,10日内接受报价价格为8美元,以后每隔10天,价格增加1%。这不仅使企业达到减轻人民币持续升值的损失,还可以促使外商尽快接受报价,达成交易。(4)正确选择计价货币。由于人民币实行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管理调节,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并不代表人民币对篮子内其他货币也必然升值。因此,在出口贸易中,企业应尽量采取不同货币进行结算。如对欧出口中采用欧元,对日出口则采用日元,以减轻人民币对美元升值的影响。(5)采用“福费庭”交易方式。即出口企业将经过进口方承兑过的远期汇票,向出口企业所在地的金融机构贴现,提前取得人民币。由于此种票据是无追索权的,故出口企业一旦将手中的远期票据卖断给金融机构,同时也就卖断了一切风险,免除了人民币升值的后顾之忧。通过“福费庭”方式,还可以为国外买方提供延期付款的条件,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出口企业只需支付一定的贴现费用就可将延期付款变成现金交易,变远期票据为即期收汇,提高资金的使用率,避免由于人民币币值的不确定性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此外,我国中小企业还可以采取打包贷款、出口押汇等方式规避人民币升值带来的影响。2.针对企业长期业务(1)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期限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2)外汇期权。外汇期权,是一种选择性契约,期权购买方享有在契约届期或之前,以规定的汇率买入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货币的权利;而期权卖方收取期权费,银行作为期权的卖方有义务在买方要求执行时,卖出(或买进)期权买方买进(或卖出)的该种货币。利用外汇期权进行保值,买方可根据汇率的实际变化情况,灵活地决定是否执行该合约,即在期权合约到期日之前或到期日,届时外汇市场的即时汇率和约定的远期汇率比较,如果和买方的市场预期相反,则可选择放弃执行合约,损失期权费,所需的货币可在外汇市场按即时汇率价购买。但若汇率变动,正如买方所预期的结果,就按契约所约定的货币汇率和数量进行货币交换,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外汇期权不仅使企业可以避免较大的汇率风险损失,而且还可以获得汇率有利变化所带来的较大收益机会。(3)掉期业务。掉期业务即客户委托银行买入A货币,卖出B货币,确定将来另一工作日反向操作,卖出同等金额A货币,买入B货币。客户需做远期外汇买卖后,因故需要提前交割,或者由于资金不到位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期交割,需要展期时,都可以通过叙做外汇掉期买卖对原交易的交割时间进行调整。在掉期外汇买卖中,客户和银行按约定的汇率水平将一种货币转换为另一种货币,在第一个起息日进行资金的交割,并按另一项约定的汇率将上述两种货币进行方向相反的转换,在第二个起息日进行资金的交割。最常见的掉期交易是把一笔即期交易与一笔远期交易合在一起,等同于在即期卖出甲货币买进乙货币的同时,反方向地买进远期甲货币、卖出远期乙货币的外汇买卖交易。(4)加强人才储备和培养。防范汇率风险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业务,准确的预测汇率变化趋势是避免外汇风险的前提条件。经济的全球化,投资自由化的发展,汇率波动的复杂性增加,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精通会计、审计的理论与方法,还应通晓国际金融知识,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开放性思维和创新意识。为了更好地运用金融工具规避汇率风险,企业必须拥有精通金融工程理论与实践操作的专业金融人才,然而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不仅缺乏精通会计、审计、金融的综合性人才,更缺乏国际金融方面的专业人才,对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极为不利。所以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强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不断充实外汇风险管理方面的人员,安排专职人员从事汇率的预测和防范汇率风险的研究工作,从而能够熟练使用外汇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工具为企业避险套利。四、结论本文认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对我国长久以来适应了相对固定汇率制度的中小出口企业来说,主要造成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基于人民币对美元相对价值的变化,由替代效应、互补效应等综合作用引起的,进出口商品价格竞争力的变化对企业出口本身造成的影响;二是浮动汇率制度对企业不断提高抵御汇率风险能力、完善出口交易方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使企业进出口尽可能小的受到以上冲击,企业自身除了需要转换思路,加大结构调整,使商品竞争从传统的价格竞争向以品牌为中心的非价格竞争转变,靠品牌、靠质量来争夺市场外,还需要不断关注汇率变化,积极运用远期结售汇、货币掉期等金融工具,改善外汇支付方式,从而提高规避汇率风险的能力。参考文献:[1]中小企业简报:2005年中国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报告[J],2006(14)[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企业规避汇率风险情况调查[J].2006-03[3]赵建设:国际结算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4]中国工商银行网站[5][美]约翰.丁.斯蒂芬斯著徐杰译:金融衍生工具管理货币风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6]龙江李桂芳:企业运用外汇掉期问题分析.金融经济发展研究[J][7]中国国际商务网站

人民币汇率波动对我国外贸的影响?人民币汇率改革对我国税收影响的各层面分析 人民币汇率改革给我国的税收安全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分析这种不确定性并进而得出应对方法是很复杂的过程,首先要基本了解影响的各个方面,通过分析各个层面的影响途径和后果,我们可以对症下药,维护我国的税收安全。 (一)人民币汇率改革在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层面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1.汇率风险与进出口贸易 进出口贸易受汇率变动影响很大。在我国实行盯住汇率体制下,以美圆结算的大部分进出口贸易基本不受影响,进出口企业对于汇率风险基本不敏感。而在我国汇率基本实现市场化后,汇率更多的表现市场因素。 在汇率波动对贸易影响的一般分析中,意味着货币贬值将改善贸易收支,反之货币升值会使贸易陷入恶化的境地。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一些经济体在汇率波动过程中,当货币贬值时却没有达到改善贸易收支的目的,反而使贸易收支转向了相反的预期。在追寻这种冲突原因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的汇率传递理论(imperfect exchange rate pass-through)。” 对于汇率传递程度,许多经济学家对汇率传递系数进行了实证估计,发现汇率传递是不完全的,即汇率变动后进出口价格不同比例的发生变动,汇率传递系数不等于1.因此人民币汇率波动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是不确定的。 具体在出口环节,我国出口产品主题还在于纺织品,初级加工品和部分电器设备,在大型机电项目,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标志性台阶。外国对于我国的产品需求弹性很小,在价格优势下,人民币目前2%的小幅度升值不会影响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在升值预期存在的情况下,更有世界银行经济学家对中国经济未来50年乐观的预测,这种升值力度会继续增加,幅度将会是缓慢的,在这种升值预期的长期存在下,出口环节资金周转会加快,企业会创造更多的利润。 另外在进口方面,我国长期表现为内需严重不足,利率变动对我国储蓄的影响不大,消费品市场长期处于轻度通货紧缩的态势,生产资料市场在未来10年内仍将是供应大于需求的态势,进口环节不会有很大的增长,外贸环节税收会随着进出口企业的贸易增长而增加。 汇率变动并不完全由于市场本身的变化,还有很多人为的因素,比如国际热钱和游资的干扰。我国目前处于金融改革的关键阶段,关系到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成败。由于我国金融系统承受着巨大的历史包袱,积聚了巨大的金融风险,人民币市场化改革前进的道路上困难重重,这对我国的税收安全增加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 2.外汇汇兑损益风险对经济体的影响 外汇汇兑损益也是影响进出口企业和有外汇交易的企业的风险。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强制结售汇制度,企业保有的自主性外汇很少,进出口企业要完成进出口交易,需要经过结汇和售汇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都存在着本币和外币的相互兑换,在汇率市场化变动的情况下,兑换中会发生汇兑损益,这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风险,同时对我国的税收造成风险。在我国近期推出远期交易后,企业可以通过掉期交易等远期交易规避这部分风险。 (二)人民币汇率改革在国际收支资本项目层面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人民币汇率改革在资本项下逐步实现完全可兑换,实现资本的自由流动。而根据蒙代尔-弗莱明模型,进而得出的不可能三角理论,一国不可能同时达到货币政策独立性,资本自由流动,固定汇率的目标,只能同时达到其中的两个。在我国的未来的汇率制度选择中,偏向于弹性更大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必然要求我国的资本项目下资本不是完全自由流动的,而事实上,很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防止国际资本的冲击,对国际资本流动都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1.资本自由流动与我国金融风险 资本自由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是金融系统的不稳定和金融脆弱性的增大。资本自由流动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的效果,比如国际投机资本的恶意炒作和游资的蓄意冲击。 自改革开放以后,涌入中国的国际资本一直呈现增长势头。“中国在利用国际资本方面保持了合理的结构和期限,资本流入绝大部分采用国外自接投资的形式,外债增长适度,而证券投资相对少。” 国外直接投资中有相当部分投入我国房地产行业,导致金融风险积聚。再加上我国长久以来积聚的金融风险,如果被蓄意利用,将危害到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和改革的成败,也将危害到我国税收的安全。 2.国际资本流动变化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资本自由流动将大大提高我国的金融效率,在我国将来相当长的时间内,有限制的资本自由流动是适合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的。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经济环境的不断改善,适合国际资本进入投资的环境将越来越好,可以肯定的是,我国的投资价值在未来会好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经济健康快速的增长形象将会吸引国际资本的进入,带动我国国内市场的繁荣,拉动我国的经济增长,从而带动我国税收的增长。 一般说来,国际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货币危机、泡沫经济和银行业危机等几个方面。但资本流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不一定必然演变为货币危机或银行业危机,这主要取决于各国货币当局的政策以及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对于国际游资和热钱的进入,我们要加强监管,采取部分限制性措施,增强风险预警,维护我国经济的稳定和税收的安全。 (三)人民币汇率改革在国内金融市场层面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人民币汇率改革会直接影响到我国的金融市场,通过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等影响我国的金融风险。 1.人民币汇率改革与我国金融市场风险 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有一句话在目前值得思考:弱的银行体系与开放的资本项目相结合是“等着发生事故”。可见人民币汇率改革后,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和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意义。 在我国实行单一制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下,我国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封闭的状态,金融市场主要受国内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渠道不是特别通畅。这也是我国能够抵御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原因。当我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完全市场化后,资本市场放开后,我国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将融为一体,我国金融市场会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而变化,金融风险将会有更广泛的传播性与传染性,影响也会是更大的。 2.金融中介机构市场风险与我国税收安全 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重较高。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由于资本市场发展滞后,融资格局主要以银行的间接融资为主,在统一利率政策指导下,对支持企业不断增长的投资需求以及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内容的企业改革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政府对银行的正常经营管理干预较大,不仅信贷资金的经营带有“半财政”性质,而且扭曲了银企关系;在近几年的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债、废债现象严重,这无疑加重了银行的压力。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日益暴露。我国的非银行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由于经营管理存在问题,再加上监管落后,这些机构经营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隐含的风险是绝对不能忽视的。 人民币汇率改革后,金融中介机构将会面临更多的金融风险。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将会面对市场化的利率,汇率风险,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收益,另外随着金融机构逐渐趋向于混业经营,我国金融机构将面临更多的投资风险与经营风险,这将势必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影响到我国的税收安全。 (四)人民币汇率改革在国内产品市场层面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从根本意义上来说,汇率体现的是一国货币对外的价值,物价体现是一国货币对内的价值,因而对于一个开放度有限的国家来说,物价还是主要受国内供求和内部经济因素变化的影响,随着一国开放度的不断加深,外部因素,特别是汇率因素对物价的影响才会逐步加深。 具体到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国内物价影响的研究, Lu. M and Z Zhang (2003)采用VARs(向量自回归)方法对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国内物价的影响进行了实证检验,得到了人民币汇率贬值将给国内物价带来通货膨胀效果的结论。另外J. Scheibe and D. Vines(2005)在对中国通货膨胀的实证研究中得出,以贸易额为权重的名义有效汇率变动是影响国内通货膨胀的一个重要因素,名义有效汇率贬值一个百分点,将导致国内物价上升个百分点。“ 人民币汇率波动带来的国内物价变动将导致我国产品市场价格和企业格局的变动,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税收安全。 (五)人民币汇率改革后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选择对我国税收的影响 人民币汇率改革对我们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在宏观政策方面,我们所考虑的不仅是国内市场的均衡,更综合考虑国际和国内市场的均衡政策选择考虑内外两个市场的相互协调。

毕业论文选题难道不应该去跟你的老师商量吗,本科都读完了,连个毕业论文都不知道写什么题目

一、人民币升值之利: (一) 人民币升值可能意味着人民币地位的提高,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提升。 1)中国老百姓手中的财富更加值钱,人民币一升值,老百姓手里的钱就更值钱了,中国的人均GDP全球排名也可以往前挪一挪。 2)中国外债压力的减轻和购买力的增强等等。 例如:谁在掏钱维持号称“全球老大”的美国政府的日常运转?想当然的回答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广大纳税人。这个回答并不全对。因为当前的美国联邦政府财政赤字巨大,光*纳税人的贡献还不够开销,因而不得不大量举债。而最大的债主是谁?是日本和中国。中国3000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很大一部分买的是美国政府公债。 中国成为了全球最强大的帝国的最大债主之一。这个事实本身显示了中国日益增强的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去年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仅次于美国;对全球贸易增长的贡献,仅次于美国和日本。*经济实力说话的人民币自然而然也就获得了更大国际事务话语权,这是好事。 3)有利于进口产业的发展:中国石化副董事邵金扬在接受采访时称:“如果人民币升值,海外资产对我们来说会较便宜。”如果人民币升值5%,中国石化2003年进口的石油,以目前的价格计算,成本将减少逾1亿美元。 (二)人民币升值的前景还是越来越清晰的。 这是因为,正如1994年以前人为高估人民币币值的政策被迫放弃一样,人为低估人民币币值也是难以持续的,因为在汇率的问题上,政策干预,虽能一时起作用,但最终还是市场说了算。只要中国能够保持经济高增长,同时推动人民币完全可自由兑换进程,那么,人民币升值,成为区域乃至世界货币将为时不远。而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中国的经济增长会在不远的将来突然停步;中国的货币当局也一再表示,人民币将走向完全可自由兑换。 实际上,人民币的上升之旅已经开始,起点就是1994年1月1日的大幅贬值。这一年,人民币官方汇率向市场汇率并拢,由上一年的1美元兑元人民币调整为1美元兑元人民币,贬值幅度为33%。从那时起到去年末,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的情况是,人民币相对于美元、欧元(1999年以前为德国马克)和日元名义升值幅度分别为、和17%;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实际升值分别为、和。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测算的结果也反映了同样的趋势。 虽然如此,但在当前,试图诱导人民币大幅升值,不具备现实条件。 二:人民币升值之弊: (一)受人民币升值的影响,中国的经济增长将会放缓。表现在三个方面: 1) 人民币升值会影响到我国外贸和出口。人民币升值,就会提高中国产品的价格,加大资本投入的成本,带来的是我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下降,从而引发国内经济的不景气。 一国货币的升值,带来的是该国出口产品竞争力的下降,从而引发国内经济的不景气。在这个问题上,日本是有血的教训的。在1985年,为了遏制廉价日货出口狂潮,美、法、德、英的财政首脑就采取过相应的手段,迫使日本签署了“广场协议”,从而逼迫日元升值30%。此后,从1985~1996年的10年间,日元兑美元比率由250:1升至87:1,升值近3倍。而“广场协议”被公认是引发日本经济衰退的罪魁祸首。现在日本无非是想把这一悲剧转嫁到中国。 2) 还会影响到我国企业和许多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因为尽管“中 国制造”已经成为世界市场的主要产品,但中国产品的一个致命弱点是还没有形成自己的品牌,目前所占的市场份额,主要依*中国产品价格的低廉,在竞争中并不处于主导地位,如果竞争力受到打击是很可怕的。 《中国企业家》这次调查的最大发现是:的企业认为,人民币汇率的变化,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对于正在中国经济舞台上活动着的企业来说,人民币就像空气和水一样。 例如:创维集团董事局主席黄宏生,这位中国彩电出口大户的老总面对升值的前景忧心忡忡,他认为,中国出口的大多是技术含量低的产品,高科技产品很少。人民币如果升值,中国的国际地位也许提高了,但制造业在全球的竞争力将逐步丧失。他算了一笔账,如果人民币升值10%,就等于出口价格提升了10%,而中国国内制造企业好一些的利润也只有5%左右,加上一些财政贴息,中国企业盈利水平平均也不到3%。平均3%的利润率怎么可能调节10%的升值压力?肯定会出现大面积亏损。 黄宏生以创维为例,勾划出中国企业对人民币升值的最高心理底线:“现在我们在美国市场很难有大的提升,很大原因是其他世界工厂产品跟我们的价格一样低。比如来自墨西哥的彩电、欧洲土耳其的产品很便宜,我们提一美元都不可能。我们今年在美国市场希望能提高三千万美金销售,但是如果人民币升值了,那么这个计划就流产了。” 又如:与制造企业相比,那些在汇率风险最前沿的外贸企业,是变化的最强烈的感知者。对于出口型企业来说,出口的量,相对进口,要大得多。因此,黄宏生才说,人民币升值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东方科学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黄方宁,向记者讲了一个因为欧元升值——也就是人民币贬值,导致亏损的例子。2003年年初,他们有一笔交易,签约时欧元和美元的汇率还是1:,等到交货时,涨到了1:了,他们又没有采取锁定汇率的措施,于是赔了。“即使我们有10%、20%的中间利润,也都抵不上升值的损失。只能自己补上去了。” 再如:一些原来在中国进行生产的跨国企业,可能会将投资转移到墨西哥或马来西亚,20世纪80年代,台湾也曾经历过中国现在的压力,在台币对美元的汇率从1:40涨到1:25后,一些传统的低附加值产业,纷纷转移到东莞。同样,有专家分析,如果人民币升值,这些传统产业又会从东莞转移到像中亚、越南等更不发达的地区。本来,中国还有很多地区,比如西部,可以容纳这些产业,但因为货币的调整是针对所有企业的,可能使得中国被迫提早经历产业空洞化的过程。 3) 还会破坏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使我国的金融距爆发危机的边 缘越来越近。升值业可能葬送我国多年辛苦造就的良好投资环境,新增的海外投资则会减少,中国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将被大大消减,因为这种投资变得相对昂贵。另一方面,国际游资的投机活动可能增加,使我国的金融距爆发危机的边缘越来越近。 例如:从墨西哥金融危机到亚洲金融危机,显而易见的是这些国家的政府均是以高利率的货币政策,以吸纳国内资金,但其效果却适得其反,由于内部资金乏力,又吸引了大量的国际游资流入,使资金流向出现偏差而形成资金结构上的矛盾,埋下了货币危机的隐患;同时又产生了外资流入推高了本币汇率的矛盾,触发了经济结构问题的暴露,或出现泡沫经济或出现经济滑坡,从而被迫实行本币贬值政策,直接导致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交易风险,并最终引发金融危机。 何为金融危机?这就好比是一户本来很穷的人家,来了一个巨富亲戚, 为他们带来了暂时的“富裕”生活,因而外人便因其阔而借给这家人巨资,不料这户人家的富亲戚突然消失,留给这户人家的只有高筑的债台,并因此导致了借其巨债的朋友。一时间危机四起。 可见,如果人民币升值,则会导致:由于内部资金乏力,又吸引了大量 的国际游资流入,使资金流向出现偏差而形成资金结构上的矛盾,埋下了货币危机的隐患 4) 还有,升值后导致投机不可避免地盛行:由于以美元表示的国 民财富迅速增加,股市和房地产达到高潮,一些“泡沫”进一步膨胀或造就新的“泡沫”,两极分化继续扩大,导致投机不可避免地盛行。 例如:美国许多散户投资者纷纷在当地开立人民币储蓄帐户,希冀有朝一日人民币汇率制度变化会让他们受益。当然,这些散户帐户并非是真正的人民币帐户,因为依照中国不可自由兑换的汇率体制,在海外开立人民币帐户是非法的。他们开立以人民币计价的储蓄帐户,帐户内的存款是美元,但基于人民币的现货汇率,这些帐户将因人民币兑美元现货汇率的波动而升值或贬值。 Everbank首席执行长Frank Trotter称,公司此举在一些客户中产生了很大反响。自一年多以前人民币汇率开始显示失衡迹象以来,这些客户一直在要求开立人民币计价帐户。Everbank于7月1日推出了此类新帐户,并在随后的几周内将逾650万美元投入该类帐户。 (5)此外,人民币升值之不利多多: 人民币升值会给中国的通货紧缩带来更大的压力;人民币升值物价肯定会降下来,因为进口品的价格会下降。 人民币升值增大就业压力,恶化当前就业形势:外商投资企业对吸引国内劳动力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尤其是现在的情况更是如此,所以此时人民币升值不仅会影响吸引外资,而且也会加剧当前就业形势的恶化。 财政赤字将由于人民币汇率的升值而增加,同时影响货币政策的稳定。 人民币升值会对中国的优势产业产生严重损害。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以劳动力成本为优势的。中国劳动密集型出口产品很容易受到反倾销措施的限制,出口形势并不乐观。如此时人民币升值则会是使目前这种状况更加恶化所以此时人民币升值不仅会影响吸引外资,而且也会加剧当前就业形势的恶化。 三:世人在全球通货紧缩压力面前再次聚焦人民币。 汇率的变动与各国国内的利率水平、货币供应量、国民收入水平以及物价水平等因素是密切相关的,一种货币到底是升值还是贬值应该由市场说了算,而不是由政治说了算。 然而:盐川正十郎的提案则更像一场政治阴谋。手拿一张一百元的人民币,如果是一个小孩问:这值多少?那么,这个小孩一定还幼稚到没有学会用钱。如果是日本财长盐川正十郎问,这值多少?那么,这就会引发一场风波。而这场风波就是在七国集团财长会议上的一项提案——日本要求人民币升值。 最近人民币是否应该升值的讨论成为国际上一个十分关注的话题。先有日本财相在七国财长会上提出要求,后有美国财长斯诺讲话和印尼召开的亚欧会议的声明,都呼吁人民币升值,近日,美国“健全美元联盟”又提出欲通过“301条款”促使人民币升值,格林斯潘的讲话,更是让世人在全球通货紧缩压力面前再次聚焦人民币。可谓是官民联合、齐心协力向人民币汇率问题发难。这场由日本挑起、美国担纲主演的人民币汇率之争全面上演,再次使中国成为世界关注的中心。 其实,站在日本人的立场上考虑,盐川正十郎提出这个问题并非没有道理。首先,日本经济一直处于低谷,凭什么你中国却一枝独秀?中国的一枝独秀我们日本也有贡献,你看,日本从你们那里进口了多少商品。其次,人民币只有升值,日元才能够贬值,这样日本的出口产品才有竞争力。 中国经济具有廉价劳动力、高技术水平和廉价的货币3大优势,而三大因素中日本可能干涉的,只有最后一点——人民币汇率。日本甚至想借人民币升值的“利空”阻止本国企业到中国来投资,但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干预不了企业的行动,所以他们就要求人民币升值。他们认为,这样就可以提高中国产品的价格,加大资本投入的成本,使他们在国内达不到的目的,通过对人民币施加压力来达到。 迫使人民币升值,是日本争夺未来“亚元”主导权的战略举措。近年来,关于“亚元”问题的讨论已越来越热,谁能成为未来亚元的主导,已变成一个日益敏感的话题。日本由于其经济十年来的萎靡不振,日元充当亚洲货币主导的可能性在变小。而中国由于经济高速增长,已经逐渐成为亚洲经济发展的“火车头”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因此人民币的价值日趋明显,在中国周边国家已经开始形成一个“人民币地带”,导致日本对此忧心忡忡。在2002年日本对华出现50亿美元顺差的背景下,日本财长盐川正十郎提出议案,提请七国集团通过“与1985年针对日元的‘广场协议’类似的文件”,逼迫人民币升值,将全球压制人民币升值的声浪推至顶峰,目的就在于想通过人民币升值,打垮人民币对日元的挑战,确保日元的未来主导地位。 美欧方面的动机似乎更为明显,就是为了通过人民币升值消弱中国的经济实力,进而打击中国的国际影响。 人民币汇率之争本质上仍然是贸易问题之争。美国之所以施压人民币升值,是认为美元贬值只是“极大地增强了中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刺激了中国产品的出口”,尤其是2002年美元贬值的同时,美国外贸逆差却创出了4352亿美元的历史峰值,对华贸易逆差达到1031亿美元。美国希望通过人民币升值,阻碍中国商品大规模进入美国。 升值的国际压力日大。尽管从长期来看,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币升值是必然趋势,但在没有形成中国真正的出口优势(品牌)之前,人民币名义汇率不宜进行大幅调整;即使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中国也应该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汇率进行控制,否则,就会像日本和德国那样,将自己大好的经济前景毁于一旦。

  • 索引序列
  • 人民陪审员制度毕业论文
  • 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制度研究论文
  • 法学毕业论文人民陪审员
  • 中外陪审制度研究论文
  • 毕业论文人民币汇率制度
  • 返回顶部